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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农垦局职工刘茉香实名举报贪腐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6日消息】刘茉香是原湖北省农垦局招待所职工,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231号。现实名举报湖北省农垦局领导包庇宗平建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及贱卖国有资产等犯罪事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2003年宗平建调任湖北省农垦局,在《蓝湾俊园》的住房是农垦局当时的张守权局长批文批准购买的,按照房改分房标准,超过规定部分标准,由宗平建个人分期付款,宗平建已参加房改,是无权再享受省直公务员分房政策,还要贪得《佳馨花园》的省职工分房之列,实属违规。

    (二)、宗平建收受原橡胶公司经理蔡正雄金钱,在已经享福利分房并且已经实际领取改制补偿款的情况下,违反政策将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131号原橡胶公司办公室,以住房名义分给蔡正雄侵吞国有资产,且还目无法纪的扬言,湖北省农垦局一个人有几套房子的人多得很,又不是他一个人有两套,你不服气就到中央去告。

    (三)、2003年宗平建行贿受贿上下内外勾结,将还在经营中,且不顾职工要求以及本所职工就业生活等问题,将国有资产《农垦局招待所》以低于正常价格的4倍合伙买下,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而农垦局纪委却说,卖房是经过中介公司评估而卖的。

    试问:哪家评估公司能够估出如此的廉价?(位于武昌长江大桥附近邻近长江边繁华地段仅建筑面积就3000多平方米的房产、以及土地连带院子和附属设施只卖150万元,平均每平方不到500元)贱卖给私营武昌家波医院的犯罪事实。

    以上情况就是省农垦局宗平建违规违纪的行为,刘茉香恳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查处。

    刘茉香电话:13628638618

  • 库区移民人权状况映照中国发展的黑暗

    据民生观察报道,在中共的所谓“法制宣传日”12月4日前往北京为自己丈夫鸣冤的库区移民王君被警方绑架失联,而她丈夫谭孝华则因库区移民权利被中共当局侵害之事而上访,结果在今年7月1日被四川省雅安荥经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在不允许当事人辩护、不允许证人出庭作证、不允许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下,先是判处两年有期徒刑,不知何故最后又加一年,累计有期徒刑三年。

    中共四川雅安法院对库区移民维权人士谭孝华的离奇判决,及对他妻子到北京鸣冤叫屈的绑架,事实是中国当下库区移民起来维权面临的普遍状况。而中国水电高速发展,由此导致成百上千万的库区移民权利被侵害的现实,从一个侧面映照着中国所谓经济奇迹背后血淋淋的践踏人权实质。

    据中共官方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三峡移民人权实证研究”课题组对三峡库区秭归、巫山、奉节、云阳、万州五个移民大县(区)以及三个移民外迁安置县共计15个乡镇960户1155名城乡移民进行了实地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移民对就业、收入表示满意和认可的占45.1%;也就是说,移民对就业、收入表示不满意和不认可的的占54.9%。移民对自已的生存环境及条件满意及认可的移民占50%以上;换句话说,移民对自已的生存环境及条件不满意及不认可的移民接近50%。对移民特殊人群权益保护表示满意和认可的移民超过50%;换句话说,对移民特殊人群权益保护表示不满意和不认可的移民接近50%。对搬迁后子女就学表示满意的移民占53.05%;换句话说,对搬迁后子女就学表示不满意的移民占46.95%。对移民生产安置方式表示满意和接受的占54.6%;换句话说,移民对生产安置方式表示不满意和不接受的占45.4%。对三峡移民工作表示满意的占67.1%;换句话说,对三峡移民工作表示不满意的占32.9%。对住房、用电、饮用水、出行方便、就医、文化生活等表示满意的移民分别占69.2%、68.6%、56.9%、71.3%、61.9%和61.4%;换句话说,对住房、用电、饮用水、出行方便、就医、文化生活等表示不满意的移民分别占30.8%、31.4%、43.1%、28.7%、38.1%和38.6%。在搬迁中正当权益没有受到侵害的移民占70.0%,认为有权对移民政策提出批评和建议的移民占67.5%,认为权益受到侵害时找当地政府、移民系统、法院及律师解决的移民占69.1%;换句话说,在搬迁中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移民占30.0%,认为没有权对移民政策提出批评和建议的移民占32.5%,认为权益受到侵害时找当地政府、移民系统、法院及律师不能解决问题的移民占30.9%。拥护三峡工程建设的占92.3%;换句话说,反对三峡工程建设的占7.7%。

    根据中共官方谎言欺世的本性,可以想见上面这份调查中不乏掩恶扬美的水分,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移民人权的恶劣情况都有目共睹。如果考虑到中共严酷镇压中国一切维权活动,将维权视同敌对势力的现实,就不难想像库区移民面临着多么恶劣的人权状况。

    如,三峡大坝上游的第一个镇——湖北省茅坪镇库区维权代表付先财2004年10月通过联名对外控诉:自90年代以来,当地居民有8,000人签名申述不公待遇,几十次到县、市、省和国务院上访,多次向各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但是均不予受理。更有甚者,这些申述和上访的移民代表不断地受到当地政府的打压。至当年10月为止,除数十人曾被拘留审讯外,有二人因上访被法院判刑(高启章和杨兴富),一人被劳动教养(马德阳),当年五月又有五人(望西东、刘正珍、夏承虎、吴延胜、覃文军)被逮捕并被刑事起诉。而2006年6月8日,付先财因接受外媒采访,揭露三峡移民问题而遭致警方传唤后回家途中遭暴力袭击重伤入院。

    三峡库区移民牵涉上百万人,其中有着多少权利被侵害者的血泪,在中共严酷镇压下无法为外界所知。而湖南怀化水库移民,牵涉十几万人,因为有人起来维权,结果2012年5月6名移民维权代表,被以“扰乱单位秩序”罪名,判刑6个月至3年半不等。2014年元月10名洪江托口电站库区移民维权代表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处八到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年龄最大的年满84岁,而另一维权代表杨桂香被法院秘密判刑一年。

    中共在大陆所谓改革开放40余年来,在牺牲人权的畸形经济发展下,事实上是权贵抢劫资源与民财下,中国民众的人权遭致严重侵害与剥夺,而权贵主导下的大跃进式水电工程,就是畸形掠夺经济发展的一个缩影,广大移民所遭受的居住权、环境权、生存权、发展权、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等等基本人权,都被中共极权统治集团剥夺,致使广大移民有冤无处诉,而那些敢于冒险发声,表达自己权利诉求者,则纷纷被投入大牢。

    从中共当局对待库区移民的打压情况,可见中共当局打着发展经济的旗号,事实干着掠夺资源,搜刮民财,践踏人权的勾当。库区移民的不幸遭遇,写真着中国人权的灾难现实,控诉着中共极权经济繁荣背后违法侵权的血淋淋罪恶。

    民生观察 2020年12月5日

  • 湖北潜江胡金斌强拆 诉讼程序完结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5日消息】湖北潜江退役军人胡金斌自家光明酒楼地处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红梅路西头(光明社区8组6号江汉外校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576平方米(三间四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面积120平方米。2002年11月22日(农历10月18号)破土开工,2019年11月14日(农历10月18号)被违法连夜偷拆强拆夷为平地,酒楼经营了整整17年。

    2018年8月15日园林办事处东荆新区征收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到光明酒楼做征收拆迁工作,劝签《潜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16日继续上门劝说签字无果。17日清晨,二十余人冲进光明酒楼农家院,开始大家以为是土匪黑社会,后经市公安局确认身份得知是园林办事处行政工作人员。这伙人进屋就威胁恐吓,锤桌子打板凳,不让人离开,要光明酒楼配合政府征收拆迁。强拆后胡金斌走上了法律程序,将潜江园林办事处与村委会强拆行为告上法庭。历经磨难从开始不予受理到受理到现在法院程序结束经历了两年多的时间法院枉法裁判都将驳回。

    胡金斌在2018年9月26日起诉园林办事处房屋征收行为违法,一审潜江市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2日以明显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上诉至汉江中院2020年6月12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再审省高院2020年9月27日驳回再审申请。耗时两年诉讼程序走完,法院在程序上就将胡金斌堵在门处,法院枉法裁判,已经显示法院就是挂了一张遮羞布而已,法院既不要脸,又要挂牌人民法院的牌子。法院把胡金斌的案件几乎是连法院的大门都没有进去过,这就是残酷的“依法治国的骗局”。

    胡金斌强拆案二审法院认为:此案,即使胡金斌等3人上诉称在2018年9月26日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属实,其起诉业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胡金斌等3人的起诉,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申请时,法院认定,即便胡金斌等3人在2019年9月26日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属实,也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胡金斌等3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故张金梅,胡道成,胡金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金梅,胡金斌,胡道成,的再审申请。

    胡金斌强拆一案申诉与再审全部无理由枉法裁判驳回后,胡金斌向湖北省检察院提起监督。湖北汉江检察院已于受理。

    申请人张金梅,胡到成,胡金斌因与被申诉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房屋征收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湖北省汉江中级法院(2020)鄂96行终17号行政裁定向我院申请监督,我院经审查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特此通知。

    胡金斌走完了法院程序转移战场到检察院抗诉,2020年11月17日,收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鄂汉检七部控行受[2020]3号,虽不必然导致案件改判,毕竟又看到了依法治国的曙光?胡金斌走完了法院程序又逐步到检察院抗诉程序,

    胡金斌在没有得到依法判决的结果下,胡金斌又申请了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潜江市自然资源信息,因为答复不服又申请了行政复议程序。

    同时又申请不服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于11月24日受理鄂自然资[2020]112号(受)。

    胡金斌检察院抗诉申请如下: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金斌,汉族,湖北潜江人,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以下简称园林办事处),住所地:潜江市潜阳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吴克云,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
    申请人胡金斌等三人因诉被申请人对原告房屋实施征收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9005行初51行政裁定和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96行终17号行政裁定,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行申552号行政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请求依法提起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再审湖北省高院和二审汉江中院在行政裁定书上认定本案诉讼时效计算止点是2018年9月26日,但汉江中院二审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与潜江法院一审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完全不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证明力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潜江法院一审裁定书中认为,“2017年10月23日,胡道成到园林办事处信访办进行信访,得到了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的答复。胡金斌等3人在明确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后,即应视为已经知道相关的房屋征收行为”。一审潜江法院以此不规范的信访答复书时间2017年10月23日来认定本案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该诉讼时效起算点与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时间段之间没有超过一年,因此没有超过新法定起诉期限。

    2、汉江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书中认为原告起诉状中称,“2017年8月6日,园林办事处东荆新区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人周书举带着一份《致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居民的一封信》开始对胡金斌等3人的房屋实施征收拆迁”。便以2017年8月6日认定为是本案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该诉讼时效起算点与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时间段之间虽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年),超过了1个多月。但该诉讼时效起算点2017年8月6日是在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8年2月8日发布之前,因此不能适用该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二审中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以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明显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2018年2月8日起废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对于发生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前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被申请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在新司法解释之前的房屋征收行为,应适用(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有关2年起诉期限的规定。即使不能,亦应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后从施行日起重新计算1年起诉期限。结合本案,诉讼时效计算起点从新适用诉讼法解释实施时间2018年2月8日到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明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年。因此根本不存在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1441号案件作出的裁判认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价值是多元的,一方面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公法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可以敦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及早解决行政纠纷,使不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从而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适用1年起诉期限造成了当事人客观上起诉不能,影响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的实现。故适用1年起诉期限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亦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制定初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三部分规定了“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并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对于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的行政行为应当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选择法律及司法解释适用,以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原则。

    二、无论是二审汉江法院依据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2017年8月6日《致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居民的一封信》,还是一审潜江法院依据不规范的2017年10月23日被告园林办事处工作人员出具的,明确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的《信访答复书》便签,都无任何法律依据。《一封信》只是大众宣传资料,不规范的《信访答复书》便签也仅仅是告之案涉房屋在东荆新区征收范围。这两封信件均无加盖公章,对行政相对人没有任何拘束力,不能以这两份不具法律效力的信件来推算本案诉讼时效起算点,认定事实的证据明显错误。

    三、申请人胡金斌等是在2018年9月19日得到被申请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信访回复公文《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件编号:2018091160419)“根据《信访条例》,请您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出”后,通过这次信访知道自己享有诉权。于2018年9月26日向一审潜江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该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错误采取驳回的方式结案。

    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不排除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申请人胡金斌多次到潜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催问立案情况,接待的法官总是以各种理由拖而不立案也不裁定,申请人无奈之下向潜江市人大申请监督立案,向汉江中院投诉潜江法院拖而不立案。最终经过长达近九个月才立案审理,并不排除一审潜江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等规定,依法向贵检察院提起监督申请,切实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本案案结事了,让当事人息诉服判。

    此致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申请人:胡金斌
    2020年11月日

    附件:
    1、申请人身份复印件;
    2、行政裁定书、监督申请书副本各一份;
    3、信访回复《不予受理告知书》、《致东荆新区居民的一封信》;
    4、《潜江市人大监督立案申请书》及《潜江法院不予立案的投诉信》。

    胡金斌强拆事实再现情况如下:

    原告当事人湖北潜江园林办事处胡金斌,被告潜江市政府,潜江园林办事处,与第三,第四被告都说强拆是合法有签约合同的,但是被告从始之中都不陈述这合同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在被告胡金斌一家大小五口人被绑架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一群20多人三天三夜在原告家里恐吓两位老人与小孩,并且停电停水,不让任何人进出,原告胡金斌老婆在为了保护两位高龄老人与小孩,被迫同意拆迁,在这样恐怖的环境中,胡金斌冒死翻墙逃出去后到公安局大门口下跪报警,请求解救家人。

    在无任何坼迁手续的情况下市政府与园林办事处,光明村,还有征收办联合勾结作弊,将胡金斌老婆,还有家人的身份证要过去擅自去银行开户了几张银行卡,把坼迁补偿款强行汇入他们(被告为原告开户的卡上)按照银行合法合理的开户手续必须是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开户行办理开户手续,被告擅自拿着原告身份证开户三张卡,被告可以开三张卡,也可以开三十张,三百张卡,甚至跟多,就凭这一项违法造作就明显是违法强坼。但是所有的手续被告都承认是合法的,被告却不说这样的不平等条约在法律上是无效合同。

    在庭审中市政府不承认违法强拆,园林办事处都不承认强拆,但是光明村居委会却自愿站出来背锅承认是他们光明村与征收办签订了强拆委托合同,市政府代理人与代理律师都说拆迁是属于光明村自住自制自理行为,说到这只能用,(呵呵)代替了愤怒,既然一个村都可以自制自理,那为什么不给老百姓自制选票啊?傻包光明村愿意背黑锅,这一强拆严重侵犯人权限制他人自由严重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追究相关领导的刑事责任。

    胡金斌强拆一案经过清清楚楚,但是走了两年的法律程序一切都以驳回,这一驳回完全证明法律就是一张空文,公检法联合这样制作冤假错案,你们头戴国徽佩吗?湖北潜江一审法院,湖北仙桃汉江中级法院二审,湖北省高法再审,你们这些一而再,再而三的不依法判案制造那么多冤假错案你们晚上睡觉不做噩梦吗?你们是这个时代的耻辱,已经无法用言语表达此时的愤怒了。

    本网将继续关注胡金斌强拆一案的抗诉如何?依法治国如何体现依法判案?拭目以待检察院下达的法律文书是否支持胡金斌的诉求。像胡金斌强拆一案的事实,强拆时把一家人绑架后进行强拆,这与土匪有什么区别?各级法院不支持正义,却驳回所有诉讼,这些法官你们就能这样心安理得吗?想骂你们都闲脏了自己的嘴,是你们在与习近平的依法治国背道而驰,习近平要求依法治国,尤其是基础法院的二审法院是直接制造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各二审法院就是不执行依法治国,是这些二审法院制造冤假错案导致依法治国的虚假欺骗。

    习近平十九大五中全会习近平的政府工作报告说了:依法治国让老百姓感到幸福快乐,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都感到公平正义,你们就不怕习近平严抓公检法的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吗?二审法院把所有的强拆案件都是以驳回,二审法院就是一个流氓欺骗,湖北汉江中院院長徐少林。高院院長游劝荣你们就是冤假错案的制造者,你们愧对老百姓,你们对不起历史,你们是历史的罪人。

  • 吉林访民郑淑兰北京上访被拘留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4日消息】近日,吉林省长春市访民郑淑兰,因多次在国家信访局上访,被地方维稳部门带回当地以寻衅滋事罪行政拘留10天。

    郑淑兰因20年前法院判决没有程序虚假判决,郑淑兰已访20年无果!近期在国家信访局多次登记,长春市地方驻京信访吴主任电话联系郑淑兰说找人沟通此案,郑淑兰明知他们用的骗术,为给他们面子没有揭穿他们的谎言。

    11月30号中午,郑淑兰电话约访友马波去她住处与她见过最后一面,马波见到郑淑兰当地管辖派出所邵副所长,马波问邵副所长:接郑淑兰回去是解决问题吗?邵副所长说:给郑淑兰与法院沟通。

    马波告诉邵副所长:案件无论是否能解决只要能向前推动回去也可以,如果案件没有任何进展回去一点价值都没有,别骗她回去再控制她的人身自由。邵副所长说:那是不可能的。

    当天中午11点左右,马波与郑淑兰分手,郑淑兰在北京上车次不详,当日晚21点左右到达长春,直接被带到派出所扣留一宿。

    12月1号早晨8点,派出所依据寻衅滋事通知郑淑兰家属,其被行政拘留10天,但郑淑兰家属拒绝签字,于是就没给家属拘留证。

    黑龙江访民马波表示,现在去国家信访局登记两次以上定为越级访、缠访、闹访、无理访进行打击!现在的国家信访局究竟是谁规定的不合理不合法决定?是谁在保护腐败官员?是谁在抗衡习主席提倡的反腐打虎?这更体现了中国司法腐败已透顶!

  • 湖北潜江胡金斌强拆案法律程序再转圈⁩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4日消息】胡金斌在2018年9月26日起诉园林办事处房屋征收行为违法,一审潜江市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2日以明显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上诉至汉江中院2020年6月12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再审省高院2020年9月27日驳回再审申请。

    胡金斌走完了法院程序转移战场到检察院抗诉,2020年11月17日,收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鄂汉检七部控行受[2020]3号。

    胡金斌在没有得到依法判决的结果下,胡金斌又申请了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潜江市自然资源信息,因为对答复不服又申请了行政复议程序,同时又申请不服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于11月24日受理鄂自然资[2020]112号(受)。行政复议程序进行中

    胡金斌走上维权路程是因为自家的房产被当地政府强拆,宅基被征用。胡金斌在自在宅基地上建起并经营一酒楼,地处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红梅路西头(光明社区8组6号江汉外校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576平方米(三间四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面积120平方米。酒楼是在2002年11月22日(农历10月18号)破土开工,建设为盈利设施酒楼,平常生意兴隆。2019年11月14日(农历10月18号),一群20多人三天三夜在原告家里恐吓两位老人与小孩,并且停电停水,不让任何人进出,原告胡金斌老婆在为了保护两位高龄老人与小孩,被迫同意拆迁,在这样恐怖的环境中,胡金斌冒死翻墙逃出去后到公安局大门口下跪报警,但很快房产被连夜强拆夷为平地。至此,胡金斌开始了艰难地维权进程。

    胡金斌检察院抗诉申请如下: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金斌,汉族,湖北潜江人,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以下简称园林办事处),住所地:潜江市潜阳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吴克云,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
    申请人胡金斌等三人因诉被申请人对原告房屋实施征收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9005行初51行政裁定和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96行终17号行政裁定,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行申552号行政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请求依法提起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再审湖北省高院和二审汉江中院在行政裁定书上认定本案诉讼时效计算止点是2018年9月26日,但汉江中院二审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与潜江法院一审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完全不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证明力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潜江法院一审裁定书中认为,"2017年10月23日,胡道成到园林办事处信访办进行信访,得到了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的答复。胡金斌等3人在明确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后,即应视为已经知道相关的房屋征收行为"。一审潜江法院以此不规范的信访答复书时间2017年10月23日来认定本案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该诉讼时效起算点与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时间段之间没有超过一年,因此没有超过新法定起诉期限。

    2、汉江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书中认为原告起诉状中称,"2017年8月6日,园林办事处东荆新区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人周书举带着一份《致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居民的一封信》开始对胡金斌等3人的房屋实施征收拆迁"。便以2017年8月6日认定为是本案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该诉讼时效起算点与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时间段之间虽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年),超过了1个多月。但该诉讼时效起算点2017年8月6日是在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8年2月8日发布之前,因此不能适用该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二审中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以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明显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2018年2月8日起废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对于发生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前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被申请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在新司法解释之前的房屋征收行为,应适用(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有关2年起诉期限的规定。即使不能,亦应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后从施行日起重新计算1年起诉期限。结合本案,诉讼时效计算起点从新适用诉讼法解释实施时间2018年2月8日到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明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年。因此根本不存在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1441号案件作出的裁判认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价值是多元的,一方面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公法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可以敦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及早解决行政纠纷,使不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从而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适用1年起诉期限造成了当事人客观上起诉不能,影响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的实现。故适用1年起诉期限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亦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制定初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三部分规定了“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并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对于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的行政行为应当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选择法律及司法解释适用,以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原则。

    二、无论是二审汉江法院依据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2017年8月6日《致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居民的一封信》,还是一审潜江法院依据不规范的2017年10月23日被告园林办事处工作人员出具的,明确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的《信访答复书》便签,都无任何法律依据。《一封信》只是大众宣传资料,不规范的《信访答复书》便签也仅仅是告之案涉房屋在东荆新区征收范围。这两封信件均无加盖公章,对行政相对人没有任何拘束力,不能以这两份不具法律效力的信件来推算本案诉讼时效起算点,认定事实的证据明显错误。

    三、申请人胡金斌等是在2018年9月19日得到被申请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信访回复公文《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件编号:2018091160419)"根据《信访条例》,请您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出"后,通过这次信访知道自己享有诉权。于2018年9月26日向一审潜江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该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错误采取驳回的方式结案。

    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不排除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申请人胡金斌多次到潜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催问立案情况,接待的法官总是以各种理由拖而不立案也不裁定,申请人无奈之下向潜江市人大申请监督立案,向汉江中院投诉潜江法院拖而不立案。最终经过长达近九个月才立案审理,并不排除一审潜江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等规定,依法向贵检察院提起监督申请,切实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本案案结事了,让当事人息诉服判。

    此致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申请人:胡金斌
    2020年11月日

    附件:
    1、申请人身份复印件;
    2、行政裁定书、监督申请书副本各一份;
    3、信访回复《不予受理告知书》、《致东荆新区居民的一封信》;
    4、《潜江市人大监督立案申请书》及《潜江法院不予立案的投诉信》。

    胡金斌强拆事实再现情况如下:

    原告当事人湖北潜江园林办事处胡金斌,被告潜江市政府,潜江园林办事处,与第三,第四被告都说强拆是合法有签约合同的,但是被告从始之中都不陈述这合同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在被告胡金斌一家大小五口人被绑架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一群20多人三天三夜在原告家里恐吓两位老人与小孩,并且停电停水,不让任何人进出,原告胡金斌老婆在为了保护两位高龄老人与小孩,被迫同意拆迁,在这样恐怖的环境中,胡金斌冒死翻墙逃出去后到公安局大门口下跪报警,请求解救家人。

    在无任何坼迁手续的情况下市政府与园林办事处,光明村,还有征收办联合勾结作弊,将胡金斌老婆,还有家人的身份证要过去擅自去银行开户了几张银行卡,把坼迁补偿款强行汇入他们(被告为原告开户的卡上)按照银行合法合理的开户手续必须是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开户行办理开户手续,被告擅自拿着原告身份证开户三张卡,被告可以开三张卡,也可以开三十张,三百张卡,甚至跟多,就凭这一项违法造作就明显是违法强坼。但是所有的手续被告都承认是合法的,被告却不说这样的不平等条约在法律上是无效合同。

    在庭审中市政府不承认违法强拆,园林办事处都不承认强拆,但是光明村居委会却自愿站出来背锅承认是他们光明村与征收办签订了强拆委托合同,市政府代理人与代理律师都说拆迁是属于光明村自住自制自理行为,说到这只能用,(呵呵)代替了愤怒,既然一个村都可以自制自理,那为什么不给老百姓自制选票啊?傻包光明村愿意背黑锅,这一强拆严重侵犯人权限制他人自由严重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追究相关领导的刑事责任

    胡金斌强拆一案经过清清楚楚,但是走了两年的法律程序一切都以驳回,这一驳回完全证明法律就是一张空文,公检法联合这样制作冤假错案,你们头戴国徽佩吗?湖北潜江一审法院,湖北仙桃汉江中级法院二审,湖北省高法再审,你们这些一而再,再而三的不依法判案制造那么多冤假错案你们晚上睡觉不做噩梦吗?你们是这个时代的耻辱,已经无法用言语表达此时的愤怒了。

    本网站将继续关注胡金斌强拆一案的抗诉如何?依法治国如何体现依法判案?拭目以待检察院下达的法律文书是否支持胡金斌的诉求。像胡金斌强拆一案的事实,强拆时把一家人绑架后进行强拆,这与土匪有什么区别?各级法院不支持正义,却驳回所有诉讼,这些法官你们就能这样心安理得吗?想骂你们都感觉脏了自己的嘴,是你们在与习近平的依法治国背道而驰,习近平要求依法治国,尤其是基础法院的二审法院是直接制造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各二审法院就是不执行依法治国,是这些二审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的,二审法院直接导致依法治国是虚假欺骗的。

    习近平在十九大五中全会的政府工作报告说了:依法治国让老百姓感到幸福快乐,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都感到公平正义,让老百姓感受安全.你们就不怕习近平严抓公检法的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吗?二审法院把所有的强拆案件都是以枉法裁判驳回,二审法院就是一个挂牌的依法治国的骗子,湖北汉江中院院長徐少林。高院院長游劝荣你们就是冤假错案的制造者,你们愧对老百姓,你们对不起历史,你们是历史的罪人。将来历史会证明一切。

  • 盘州何成强案被以涉黑罪名起诉

    我们是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何成强的家属。何成强原系盘州红果大酒店的经营者,也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今年四月被盘州市公安局以扫黑除恶的名义抓捕,案件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盘州检察院。我们听说案件将于11月20日以涉黑罪名起诉,我们感到实在冤枉!

    何成强曾经在经营煤矿、红果大酒店和小贷公司的过程中,确曾与他人有过一些纠纷,但是这些都是事出有因。在要债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冲突,但是何成强从来没有使用过暴力手段,更没有非法拘禁他人。据律师介绍,假定公安机关所作的加上嫌疑人基本情况一共才22页的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全部事实都成立(实际上有很多是并不成立的),何成强等人也根本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何成强等人案件根本就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要求的四个法律特征,甚至一条都不具备,公安和检察院把他们定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显然的人为拨高认定。

    另据了解,云南省昆明市的扫黑办,曾对何成强进行过调查,结论是不构成涉黑涉恶案件,没有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为何到了盘州,却被拨高成了最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了?联想到公安机关移送的一半案卷全部都是有关财产的,让我们家属不得不心生疑惑,难道强办何成强等人涉黑案件,是冲着财产来的吗?

    我们听说,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的案件,都要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把关定夺。盘州市人民检察院在10月26日才收到移送案件,却在11月20日之前就已经决定了案件起诉性质。我们认为他们显然并没有就何成强案件请示省级人民检察院把关。据了解贵州多地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情况的律师说,相比同期贵州省其他地区的同类型案件,何成强等人案件的暴力性、社会危害性、影响的恶劣程度远远不如其他的一些涉恶案件,更不要说是涉黑案件了。

    而现在这几天,就在盘州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起诉决定了的时候,公安机关又移送了二十多本案卷,这些案卷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看过吗?辩护律师就更没有时间阅卷了。辩护律师要求合理的时间阅卷,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法律规定检察院应当听取。但是,现在盘州市人民检察院如此匆忙起诉,将审查起诉阶段的当事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完全剥夺了,让我们感觉到检察院更像是在完成一桩起诉定罪的目标,而不是说是在实事求是的、公平公正的办案。

    所以,希望地方政府能够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确保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提出来的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恶案件时所一再明确强调的“不拨高、不凑数”的精神要求。

  • 欧彪峰因网络言论被行拘十五天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4日消息】日前,湖南异议人士欧彪峰被国保从住处带走,经超过二十小时问话后,被以“寻衅滋事”的罪名行政处罚拘留十五天,即时被送拘留所执行。欧彪峰送离公安局时曾获准与妻子通话,表示此次因网络言论被拘,而外界认为,可能与近日欧彪峰发布“泼墨女”董瑶琼的视频有关。

    昨日(周四,12月3日)临近中午,欧彪峰在推特发布消息称有国保上门传唤,对方要求欧配合,随后欧彪峰再次发推表示自己已经在宁乡住所楼下坐上国保的车辆,对方准备将其带到株洲,声称株洲国保支队长要与其谈话。其后,在下午两点半左右,欧彪峰发推表示自己已被从宁乡带到株洲,正在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区分局等待相关负责人前来,接下来超过二十小时,欧彪峰未再发布自己的相关消息。

    据悉,欧妻魏欢欢女士于当晚尝试联络株洲警方,但对方未有明确答复,只表示尚在谈话之中。而欧彪峰好友、株洲维权人士陈思明则在听闻消息后当即赶到芦淞区公安分局,当时亦未获得确切消息,更被国保要求不得发布有关欧彪峰的消息。

    周五中午时分,在被带走超过二十小时后,传出欧彪峰被行政拘留十五天的相关消息,一直在芦淞区分局等候的陈思明从国保口中得知此事,随后魏欢欢女士亦发消息证实,欧彪峰因“寻衅滋事”被处行政拘留十五天。

    据称,欧彪峰被带走后,多位关注声援的朋友遭到警方警告,要求不得参与声援以及发布消息。而欧彪峰被拘留十五天的消息传出后,有朋友表示会陪同家属前往拘留所存钱送衣物,随即遭到国保致电阻止,要求不得前往参与,不过警方的不合理要求遭到拒绝。

    外界一致认为,此次欧彪峰被拘应该与近日发布“泼墨女”董瑶琼求救视频有关。目前董瑶琼亦在视频发布后不久便失联,同时失联的还包括董父。董瑶琼被捕期间,欧彪峰一直与董父保持联系,并将相关消息及时向外发布。

    消息显示,欧彪峰,1980年出生,湖南宁乡人,已婚并育有两子,早年在株洲工作居住,近年因孩子入学及照顾等问题,携妻儿返回宁乡与父母一起居住。大概十年前,当时正值微博时代,欧彪峰便已活跃于网上线下,积极参与公民活动、长期关注社会民生、核实并发布人权消息、辅助律师处理案件、声援被捕人士、帮扶联络家属等相关公益工作,多年来经其向外发布的第一手公民消息不计其数,是一位优秀的公民权利践行者,亦是国内为数不多能够长期坚持的公益义工及公民记者,曾在2014年6月因带香港有线电视新闻记者前往湖南邵阳李旺阳墓地拍摄及采访而被邵阳警方拘留五天。

  • 中国移动粗暴停机 重庆律师将其告上法庭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4日消息】随着社会信息产业的发展,书信和电报不再是人们传递信息的常用手段,现代化的通信工具应运而生,传真机、手机、互联网等等都逐渐成为人们沟通交流必不可少的载体,但是从法律权利上看,无论是使用传统意义上还是现代意义上的通信工具,通信自由权利,都是应当予以保护的。

    通信运营商为配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治理不良信息、维护安全健康的通讯环境,往往通过过滤机制、监测系统对用户的通信进行管理和限制,对通信内容可能涉及不良信息、低俗内容、网络诈骗、造谣宣传等的手机号码采取“叫停”措施,暂停或者停止为此类用户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但是运营商在釆取上述措施时,必须严谨、严格的依法办理,尽可能的减少和避免对用户的影响,更不能超越法律行使行政权或司法权。

    近日,张庭源律师遭遇到中国移动借打击网络诈骗为名,在客户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没有给用户申辩澄清的机会,运营商也没有鉴别、核查的过程,就单方面粗暴地对用户的手机进行了停机处理。在用户向其澄清后,也没有及时恢复通讯功能,而是拖延多时隔日才予以恢复,给用户的工作、生活造成极大不便。

    宪法规定禁止除了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需要授予国家机关特别权力之外的一切通信检查,可以说是对个体通信自由的高强度保护。通信运营商作为经营性企业,无执法权和处罚权,企业对个人手机进行停机处理,这种限制个人通信自由措施的做法在法律依据上、程序上是有疑问的,进而联想到微博、微信类似的无理由的越权封号,是否也属于企业滥行了行政、司法权?是否有悖于宪法保护的权利之标准和精神?也是值得讨论的。张律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将此事诉至法院,欢迎讨论,共议此题。

    附: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庭源,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个人身份信息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星光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50152L,电话023-61670068。
    法定代表人:尹显智,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作为被告二十余年的老用户,多年以来一直选择使用被告的服务,原告的手机进行了实名登记,也按时足额支付通信费,被告应履行为原告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2020年11月1日下午四时许,被告短信通知原告,称手机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便单方面武断地停止了原告的手机通信功能。当天下午六时左右,原告澄清事实并按被告的要求到被告营业厅办理了恢复通信功能的申请手续,经过原告多次拨打“10086”电话与被告联系要求恢复甚至投诉之后,直至2020年11月2日下午二时许手机通信功能才得以恢复。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通信自由权。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被告作为通信运营商,应保障原告手机号码的正常通信,不得侵犯原告的通信自由。只有依法授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才能限制、审查或者监测私人通信。被告作为经营性企业,没有权力限制和剥夺原告的通话、通讯自由。

    被告与原告本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而被告却凭借其所拥有的垄断地位,无任何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无任何甄别、核实过程,没有给客户辩解和澄清的机会,在原告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单方面简单粗暴地对原告作出停机的限制。被告的这一行为是非服务者的姿态,既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对宪法权威的一种侵犯。

    在原告澄清了无任何涉嫌电信诈骗的行为并到营业厅认证后,被告应当及时恢复手机通话功能,最大程度的降低给客户造成的不便。但是在原告多次联系要求恢复的情况下,被告迟迟不予恢复,完全没有一点既能服务好客户又能承担起社会责任的大型企业的风范。

    原告系一名执业律师,通信正常对原告的工作极为重要。被告的停机行为给原告的生活造成隐患,工作形成风险,未及时恢复通信不仅会带来不可预测的损失,也侵犯了原告的通信自由权。被告单方面停机违背合同约定,存在明显的过错。原告现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等规定,为维护自身之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庭源
    2020年11月04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 四川汉源水电移民丈夫判刑妻子失踪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4日消息】四川汉源县水电工程库区移民谭孝华,是上访喊冤多年的失地农民。因为“寻衅滋事罪”于今年7月1日在雅安荥经县法院开庭审理。在不允许当事人辩护、不允许证人出庭作证、不允许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下,先是判处两年有期徒刑,不知何故最后又加一年,累计有期徒刑三年。对此审理过程和结果表示不满的谭孝华妻子王君,在万般无奈的愤怒之下,又在12月1日赶赴北京进行控告,计划在全国《宪法日》到司法部进行抗议。不幸的是,就在今天的中午,在北京府右街国务院驻地附近,被汉源县政府派来的十几个公安、信访、维稳等机构的基层官员强制拦截扣押。目前失联下落不明。

    王君,今年53岁,身份证号513124196707270466,居住在汉源县富林镇和谐小区。面对丈夫遭遇极度不公的司法虐待,奋笔疾书控告给谭孝华制造冤屈的雅安雨城区公安局局长,和荥经县检察院检控官等多人,控诉他们渎职失职蓄意报复、栽赃陷害暴力执法,借用公权达到发泄私人怨气的小人做派,要求公安部、最高检、还有中纪委等有关部门前去调查核实,希望能够给丈夫谭孝华一个客观真实让人信服的新说法。

    来到北京的第二天即12月1日,彻夜排队先去了国家信访总局,在成功递交了控告信以后,可能就被当地政府明白了事情的后果,感到了问题的严重和对后果的担心,所以就在当夜安排工作人员迅速赶往北京。但是在北京的王君本人并不知道汉源那边的动静,还是按照自己的计划和安排,于12月2日分别去了公安部进行举报控告,随后又去了中纪委信访接待室递交了举报材料。于是今天上午冒着寒风来到府右街国务院办公地,希望碰个运气向国务院李克强递交督察材料。更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能把谭孝华的冤情引起官员们的注意。没有想到更大的一只黑手,已经向她伸出,于是就发生了今天中午不向当地警方通告,单方面强制抓捕、限制公民自由的简单粗暴越级执法的恶劣事件。

  • 宁夏王文卿不同意社区矫正不认罪被收监⁩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4日消息】宁夏访民王文卿于2020年11月26日被收监,因为其不同意社区矫正,也不同意认罪。王文卿是因为货车被非法扣押,不服诉讼判决,开始上访的征程。上访被无数次的打压拘留判刑等,在2020年11月26日被宁夏石嘴山派出所执行收监。

    “宁夏访民王文卿,汽车被抢两手空;法院造假十六载,车没要回套狱中。”这首讲述自身遭遇的打油诗,是宁夏访民王文卿拒不认罪认罚,今天被法院收监时的感慨,表示再也不做明君清官梦了。

    2005年,梦想勤劳能够致富的王文卿,经多方筹措借款54万元,购买了一辆斯太尔重型运输车,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跑运输,结果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院扣押,公司经理传话,说法官要五条软中华香烟,再请客吃顿饭,就可以将车辆拿回来了。由于王文卿坚信法院的扣押行为违法,法官不敢怎么地,就没有理会,结果车辆最终被拍卖。

    对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王文卿一直在走法律程序,但一直未得到司法的公正。为了不连累家人,避免被株连九族,王文卿还和妻子办理了离婚不离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假离婚。到2019年,王文卿的妻子吴爱珍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已罹患癌症。维权十多年的王文卿此时已家徒四壁,就于2019年3月7日上午,到石嘴山市惠农区政府找区领导,要求给予政策规定的大病救助,结果保安以领导开会为由,打电话通知南街派出所,以“扰乱单位工作秩序、及谩骂党和国家干部”为由,将王文卿强制传唤到派出所。

    在派出所,王文卿被长时间审讯,加上绝望至极的心情,在上厕所时情绪失控,就撞墙自杀,监视他上厕所的辅警马万平上前阻拦,王文卿挣脱过程中手掌打到了马万平的脸上,医院出具软组织轻微损伤报告,然而公安局就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王文卿拘留、批捕、公诉,在一审开庭审理之际,王文卿的妻子悲愤交加下撒手人寰。惠农区法院依旧对王文卿作出“妨害公务罪”成立刑事判决,判刑六个月,缓期执行一年。

    不服一审判决的王文卿上诉到石嘴山市中级法院,认为马万平是辅警,不属于公务人员,自己也不存在主观殴打的故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二审的石嘴山市中级法院认为,马万平是配合警察工作,就属于公务人员,王文卿在撞墙自杀时碰到了马万平,就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1日以书面审查方式,作出了(2020)宁02刑终57号“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刑事判决炮制出笼后,王文卿继续上访维权。当局为了遏制王文卿的上访行动,要求王文卿补签认罪认罚书,但王文卿坚决予以拒绝,当局才以王文卿拒绝接受社区矫正为由,撤销缓期执行的判决,对其再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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