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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民反映更换新表后燃气费成倍上涨

    【民生观察2024年4月13日消息】2024年4月11日,因重庆市燃气费用逐年环比跳涨两三倍,引发全市舆情,市民在抖音和小红书等社交媒体刷屏。小区群业主纷纷晒出自己账单发现燃气换表后生活习惯和消费人数不变每个月比去年同期费用暴涨三四倍。燃气公司说是因为之前气表计价不准,但很多没换新表的业主也是翻倍上涨。甚至有居民晒出了停气跑表的视频以及四月份已出五月份燃气缴费截图。

    重庆巴南一名男子发布视频说:“作为重庆燃气的每一位老用户,我觉得都应该把这个视频顶起来,因为重庆燃气2023年第四季度的净利润比2022年同期增长了八九百,这样的成功离不开每一位老用户的默默付出。

    我是重庆巴南人,2023年9月份,也就是第四季度,燃气公司对辖区的所有天然气表进行了大面积的更换,我家的天然气表也不例外,换表之前,我们家每个月的燃气费七八十块钱,同样的生活习惯,换完表以后,每个月的燃气费不低于100块钱。

    一直也没有在意这个问题,以为是我家的一些习惯,造成燃气增多的问题。最近很多人都在网上吐槽同样的问题,那么我一家的问题,可能是我自己的问题,所有的人家里面都有这个问题,那么燃气公司的气表肯定有问题。”

    对此,重庆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怎么解释的呢?

    重庆燃气九龙坡分公司工作人员李先生说:“天然气表跟你的汽车一样,你在使用了七至九年过后,她里面会或多或少有可能出现一些老化,有可能就会影响它的计量,所以可能客户觉得好像我原来那块表走的比较慢或者说计量比较少,所以说我们更换的每一块气表,都是符合国家法定计量结果的,都是合格的正常的。”

    对于燃气公司工作人员的解释,该名重庆巴南男子表示不认可。

    他表示:“你说旧表是因为老化了跑得慢,不可能所有家庭里面的表都同时老化,你的这种解释不成立,而且我们所有的用户不接受。你们说对自己家的表有异议,可以打电话咨询客服或者说把这个表拿去送检,那么我请问你,你把这个表拿去送检了以后,家里面的正常生活怎么来开展。

    我看最近市场监管局也介入调查了,我相信各位领导的家里面也有同样的情况,我们期待你们的调查结果,给所有的用户一个满意的答复。”

    一位重庆女子也发布视频,她吐槽部分人燃气费用同比去年暴涨十倍。据公开报告,重庆燃气公司去年一季度亏损5000万……

    该名女子通过视频说:“重庆燃气凭一己之力得罪了半个重庆,我妹妹她们屋里头最近换了个燃气表,每个月的燃气费她说的是比之前多了好几十块钱,我看到网上还有些是成倍的增长,之前一个月就几十百来块钱,换了这个表之后变成两三百了,很多业主晒自己的交费记录,很明显比之前高了很多,有的甚至是涨了4倍。

    好像这个现象哎,确实是在大面积出现,我看好多评论都说,自己屋里头的燃气费变高了,如果说每个月的生活习惯都一样,那浮动个十几块钱,是属于正常范围,但是多出了好几倍,那个燃气费是啷个多出来的,又不是说一天煮八回饭洗八回澡。

    后头我看重庆燃气媒体的负责人出来解释,说是因为之前的老表技术不准确,新款的智能表更准确,我不晓得有好多人能相信这个说法,而且反映问题的人越来越多。

    重庆燃气官方确实是给了一个不痛不痒的公告,大致意思就是说,有问题可以打客服的电话,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核实检查,并没有说问题出在哪点儿,也没有说啷个去解决问题,那既然这个问题是大面积的出现,都不会是偶然现象。真的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并且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说法和解决方案。

    收入没有增加,生活成本增加了,还增加的不明不白,说的过去嘛?大家对这件事情有啥子看法,可以在评论区讨论讨论。”

    另外,重庆某小区一名业主表示,他家新换的燃气表停气了都还在转,水龙头开着流出的是冷水,气表都还在转还要计费。

    视频中该名业主说:“大家看哈啊,这个是停了气的,有点扯,这个燃气表停了气都要转,把水开起都要转,这会儿停了气的没得气的,我不晓得这个表啷个还要转,这是啷么个情况,又没得热水的,没有热水,停了气这开冷水都要算,这哪个来给我解释一哈,搞不懂啊。现在没得气得,热水器火是熄的,这气表一直在转。哪位邻居家现在有气,我现在时间是下午4点多钟。”

  • 厦大学子抗议学校禁止外卖骑手进校及电动车管制举措

    【民生观察2024年4月13日消息】2024年4月10日,厦门大学出台了关于禁止外卖骑手进入校园及校内电动车管制等举措。为反对该举措,4月11日,厦门大学学生在网上发出维权倡议,号召全校共同维护学生利益。文中表示,想要真正维护学生们的利益,让学校取消不合理的政策,是不能靠祈求得来的,学生们必须积极行动起来,对不合理政策说“不”,让领导们意识到伤害学生群体的利益也是有代价的,如此才有可能推动真正利于学生的政策。只要人人都作出一份贡献,哪怕只是对其他人抗议的声音和行动点赞,转发,都能推进学生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2024年4月10日,厦门大学发布通知称,为进一步加强文明校园、平安校园建设,有效维护校园秩序,全力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关于推进思明校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厦大综(2023)43号)要求,拟开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整治时间:自2024年4月15日起。

    整治范围:
    1.已被处置注销校园通、未办理校园通;
    2.违规使用(违规骑行、违规停放等)的;
    3.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营利性客运行为或者外卖餐饮运送业务的。

    主要措施:
    1.禁止未办理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
    2.通过电子监测和移动拍照等,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取证;
    3.校园内违规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将被移至海韵学生公寓教学楼广场

    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2024年4月11日,厦大学子车炮丙(匿名)发出倡议书,号召厦大学子共同维护自身权益。

    文中称,这篇倡议主要探讨三个问题:厦大新规怎样影响了学生权益,怎样的政策是真正从学生角度出发的,以及学生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不被学校侵犯。

    一.厦大新规怎样影响了学生权益

    近日,学校出台一系列对于电动车的管控政策想必大家都有所耳闻。而其中损害尤其巨大的,是四月十五日起取消校内外卖骑手的管制规定。

    大家知道,点外卖作为一个现代化城市生活的特征,应该是人人都能享受的基本权利,而对厦门大学的学子们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其至少有以下作用:

    1.本身学校的课程安排所留出的就餐时间便十分拮据。比如下午7、8节课是18:20下课,而晚上的9、10节课是19:10上课,去掉通勒时间以及提前占座的时间需要,留给学生的就餐时间是非常窘迫的。外卖的存在大大节约了学生就餐的时间成本,省去了前往餐厅排队、等餐、找座的时间。

    2.外卖的存在起到了分流学校食堂作用。学校的食堂每到饭点就进入爆满状态。如果没有外卖的存在,那么原本点外卖的同学就都要同时前往食堂用餐,这对食堂的客流压力形成了重大的挑战。人数过多、排队时间过长,加上就餐位置供不应求的问题,在外卖取消后势必变得更加严峻。

    3.更灵活的餐饮选择和时间安排。外卖的存在不仅给了学生更多的食物选择,也让同学们能自由选择就餐时间。食堂的开业时间本就不长,比如晚上七点后就停止晚餐供应。但食堂营业时间内人满为患,加上一些学业繁忙的学子无法在食堂营业时间内前去就餐,如果无法点外卖,势必会对他们的时间安排和饮食安排带来困扰。

    而学校制定新规似乎也缺乏正当的理由。校内骑手作为学校禁止校外骑手进校的权宜之计,一直以来都是一种合理且有效的岗位。在学校最近严加管控电瓶车的大背景下,如果担心的是骑手对学生造成伤害,那么:

    1.对骑手执行教工学生和机动车同等的限速条件,不就可以避免安全隐患吗?学校最近推行牌照,又花费大量财力安装监控和摄像头,目的就是为了管制校内电瓶车,为什么偏偏到了校内骑手就要禁止?

    2.如果认为限速政策也不能排除安全隐患,那么校内是不是应该全体领导、教职工和员工全面禁止包括轿车、卡车等机动车在内的所有交通工具。机动车的威胁难道不比电瓶车大得多?干脆大家以后只依靠步行,回归原始社会?听起来似乎十分荒谬可笑,而这就是管控电瓶车政策的事实感受。

    很显然,保护学生安全这一理由是缺乏说服力的。这样的政策是不合理的。

    3.不合理的政策为何出现?什么样的政策是符合学生权益的?

    不仅是禁止外卖,包括电瓶车管控的整套政策都缺乏合理性。学校从需求端执行禁止政策是荒谬的。如同:因为出门有被车撞的风险所以应该禁止出门,因为老试有挂科的可能所以取消考试就可以避免挂科,听起来十分可笑。骑电瓶车和开机动车等各类行为一样,是有正当需求的行为。一味只是禁止学生骑车,却不对背后的学生需求进行满足,显然并不是真正为学生考虑的政策。

    打个比方,厦大学子们为什么需要骑电瓶车呢?抛开方便通勤,节约时间,为本就繁忙紧凑的课程安排握供方便外,更重要的一点是本部、学工和海韵三处教学点分离的情况。学生需要在紧凑的半小时下误时间内,于不同的、间隔遥远的教学点之间来回穿梭,电瓶车是最方便的代步工具。试问,禁止电瓶车,学生如何及时在这些教学点间通勤?有些同学可以打车,然而如果大家都去打车,那么就都打不到车,同理公交车也会爆满。而徒步在时间上过于紧迫,非常容易迟到,路上仓促也会带来安全隐患。电瓶车自然而然是学生的最优选。

    二、学校如果为学生考虑,那么在禁止电瓶车的同时,能不能解决学生的需求问题呢?课程安排上能否避免在不同教学点来回穿梭?或是提供其他统一的通勤方式?

    而如果为了学生安全考虑,那么就更不应该进行教学点来回通勤的安排,校外路况显然比校内更加危险,加上学生上课时间紧迫,发生交通事故概率极高。

    学校先前禁止芙蓉隧道通行电瓶车显然已经给学生带来了麻烦,学生绕远路的同时又要在校外施工工地边上的狭窄路段骑行,无疑是非常危险的。这显然就没有真正在意学生的安全。而现在又打着保护学生的旗号一刀切,宁愿花大量钱财人力修建摄像头,,也不愿意改善学生的通勤情况。例如:如果学校觉得骑自行车是一个好主意,那么是否应该把校内凹凸不平的石板路改为平路?是否可以引进共享单车方便学生?但相比为学生提供便利,学校选择的是花钱对学生进行监管,剥夺学生的正当需求。于是,我们来到了最核心的问题:为什么学校出台这样的政策?答案非常简单:这是最符合校领导层利益的选择。

    是的,从校领导层的角度孝虑,学生的安全问题是与他们自身职业生涯严重挂钩的。学校势必会用各种手段确保学生的安全不受危害,因而领导的饭碗才能保住。然而学校并不会从学生的需求角度规定政策,而是会执行简单、易执行、成本最低的方式,也就是直接管制学生。

    学生无法直接影响校领导的利益,而满足学生需求对领导层也没有直接好处,但管制学生骑电瓶车、禁止校內骑手等政策,既可以让领导们免于担责又不用担心自身利益受损,因为学生对领导层面没有有效的反制手段,无法形成利益层面的牵制。

    学生群体的软弱无力注定了成为缺乏话语权的牛马。如果没有反对的声音,没有抗议的行动,学校层面就不会真正在乎学生的利益,只会制定最有利于学校领导的政策,不断给学生制造困难和麻烦,而让领导省去了承担各类风险和责任的苦恼。

    以这次禁止校内骑手送外卖以及整个电瓶车管控为例,真正符合学生利益的,也是本倡议所希望学校实施的政策,应该是这样:

    1.校内骑手不应该被禁止。如果有安全隐患的担心,那么应该制定合理的管控政策,比如上牌照限速,而不是一刀切禁止。

    2.既然学校安装了监控,监督限速,那么是不是应该正常对以后的所有新生发放牌照,允许电瓶车进校呢?既然有高科技设备监管。学校完全可以制定严格的交通政策來确保安全,而不是直接禁止学生骑车。难道校内机动车不比加以管控的电瓶车更危险吗?领导层真为了学生着想,能否干脆连机动车也禁止入校呢?如果不能,那么也没理由禁止学生骑电瓶车,而是需要制定配套的交规管制。

    3.如果一定要禁止电瓶车,那么学生骑车的需求能不能以其他方式满足?比如凌云山上的学生,没有电瓶车后上山如此不便,能不能全部转移到别的宿舍?比如要推进自行车,能不能将峙岖的石板路改为平整马路?能不能推动共享单车入校?三个教学点来回转移的问题又能不能很好解决?如果都不能,那么禁止电瓶车是不是也缺乏合理性?除非学校根本不在乎学生诉求,只保护领导的利益。

    三.学生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不被学校侵犯

    想要真正维护学生们自身的权益,让学校取消不合理的政策,是不能靠祈求得来的。学生们必须积极行动起来,对不合理的政策说“不”,而且要发出浩大的声势,让领导意识到学生也不是可以随意拿捏的软柿子,伤害学生群体的利益也是有代价的,如此才可能推动真正利于学生的政策。

    事实上,我们作为学生并不是无计可施。以下是几条值得一试的方案。即便不能成功,也能产生影响,让学生的意见得到注意,这样才有改变的可能。

    1.最朴实简单的方案就是在校内向学校层面反应。这是学生权益部的工作,当然我们每个学生也有责任推进。校内的反应得不到重视,那么就寻求校外的帮助,向教育部等有关方反应。虽然得到回应的可能性很低,但这是一切开始的第一步,是反对态度的展现。

    2.呼吁媒体关注此事。让有关媒体了解校内不合理的政策,可以和其他的不合理政策一同托出或者进行一定吸引眼球的表述,吸引媒体的兴趣,进而让事件得到曝光、引发关注的可能。

    3.在网络上传播事件,引发热度。可以通过各类方式增加曝光发酵情绪,包括买流量等等。

    4.统一战线:学生并不是这次规定最大的受害者,事实上,禁止校内骑手的政策对许多靠外卖为生的周边餐饮店有着毁灭性打击,直接影响了他们的饭碗。禁止电瓶车政策也对周围的车行造成巨大的伤害。他们才是最有动力阻止这样政策推行的人。拉拢他们统一战线,一同进行曝光、举报,才能扩大反抗的力量增进影响力。

    当然,最重要的是同学们要保护好个人隐私。比如反应不满可以在网上寻找“代举报”,网上曝光事件尽量避免泄露个人信息,或者也可以找自媒体帮助。

    当越来越多的同学加入抗议的行列,发出自己的声音,学生的利益才会被维护。相反,如果每次权益被剥削后都畏畏缩缩,不敢出声,只会让学校更加不在乎学生的声音,漠视学生的需求,无视学生的不满情绪。

    只要人人都作出一份贡献,哪怕只是对其他人抗议的声音和行动点赞、转发都能推进学生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厦大的学子们都能摆脱冷气,只是向上走!不要听自暴自弃者的话,能做事的做事能发声的发声。有一份光,发一份热!真正为维护学生群体的利益做出行动!

  • 何宗旺袭警案开庭 当地访民被暴力限制出行

    【民生观察2024年4月13日消息】今天何宗旺“袭警”案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开庭。福建警方那架势好比审理“四人帮”还紧张,着实让人匪夷所思。

    从昨天11日晚上开始,福州几个想到福清旁听的访民都被控制了,有的警方约喝茶喝到天亮,有的警方在他们家看守着。

    而福清的访民陈光,在凌晨四点左右,被政府的人入室带走,手机也被牠们拿走,这些“政府”人员无官服,没出示传唤证,把他带到了派出所作笔录,理由是今年省二会时,陈光到省人大信访局递交材料是非法越级。到中午十二点多被强制验尿、拍照、录指纹、采血,后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威胁他不能上帝都信访,否则下次就拘留。

    一个叫“人海沉浮”的网民说:“今天,2024年4月12日福清公民何宗旺所谓的“袭警〞案在福清法院开庭审理。本意想到法庭旁听,看看法官是否公正审理。未曾想福清当局早已安插爪牙法院左右,对我及其他欲旁听者张牙舞爪实施抓捕,并强行带到音西派出所实施搜身,扣留随身所有物品。个个爪牙龇牙咧嘴态度极其恶劣,执法犯法到底意欲何为”?

    还有个网民说,早上被福清警察带走,晚上7点多才被放出来,他说他们几个到福清法院准备旁听,几十个特警背着冲锋枪来,把他们强行拖拽上车,送到福清龙天田出所拘留,但办案的都是福清公安局。

    还有一部分访民一到福清万达广场,就围过来一群警察,也是手拿冲锋枪,把他们送到看守所。

    何宗旺,福建福清人,2023年9月12日,正准备与福州维权人士相约聚餐,在途中被拦截无法前往福州巿区参加聚会。而当时参与聚餐维权人士遭晋安区警方抓捕,其中晋安区维权人士叶钟当天被抓捕,一个星期后非正常死亡,叶钟的妻子李美英在10月份托人带口信给福州访民,说她丈夫是在关押期间被打死的,她被送回江西老家安置。12月8日李美英给福州访民朋友打来电话,告知叶钟已于9月21日死于福州市晋安区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事实。其中,一个接电话的访民就是何宗旺。

    何宗旺2023年9月12日被警方传唤24小时。10月,何宗旺到江西又被传唤。12月8日,何宗旺接到叶钟妻子李美英的电话后就被拘留15天,12月23号,行政拘留期满的何宗旺未获释放,有维权人士陪同宗旺姐姐到公安局查询,答复是何宗旺因在录制口供期间殴打警察,已经被转为刑事拘留。

    由此可见,何宗旺所谓的袭警无非就是与叶钟的死有关。因为何宗旺知道叶钟被警方带走死的,叶钟老婆给何宗旺等访民打电话告知事实,而这些消息在网络发达的今天不翼而飞,更让当局恼怒的是外媒也在报道,还有北京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也收到举报信。据福州网友告知,福建省当局认为这是何宗旺所为。

    福建当局如此打压知道实情的人士,又如此掩耳盗铃,连开个庭都被所有旁听者送到看守所.是在告诉世人,中国就是一个监狱;依法审判还怕人旁听。公诉机关称何宗旺袭警,访民就想知道什么是袭警,参加旁听后,自己懂法了,以后就不要袭警,为什么政府、法院这点普法机会都不给访民,非得要让中国法盲随处拿刀砍人?

  • 江西吴敏案被强推开庭家属前去旁听多人被抓

    【民生观察2024年4月12日消息】2024年4月11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敏案强推进行开庭。不仅前后两次强行为被告人吴敏指定两名法律援助律师进行占坑辩护,还要占坑旁听,只允许3名家属进行旁听。开庭当日,前去要求旁听的7名家属被抓。

    2024年4月11日早9:00,江西吴敏涉嫌受贿案开庭。鹰潭中院即将违法安排占坑法援律师,对吴敏强行开庭。经鹰潭中院挑选,只有三个家属被允许旁听。

    听闻,有很多家属,还有些关心吴敏的当地群众,一大早赶来想旁听,想看下一个好干部是要怎么被定罪的。但是,一下火车站就被跟随的人拦住,用家人工作威胁,明显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看来,不仅占坑辩护,还要占坑旁听。

    据吴敏家属说,目前来到鹰潭中院法院门口的7名被抓,还有在前来路上的亲友群众被拦截。

    据悉,吴敏系原江西省吉安市人大主任其被指控受贿、行贿等多项罪名,其弟吴忠曾在看守所手书中控诉遭受刑讯逼供,为哥哥申冤。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吴敏曾任吉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2017年8月退休。2024年1月1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监委对吴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指控称,吴敏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接受宴请;组织原则缺失,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纪法意识淡漠,官商勾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变更土地性质、调整建设规划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吴忠则是吴敏的亲弟弟,是江西吉安一名民营企业家。他在看守所的手书中称,自己从2022年12月开始,就被江西省纪委成立的专案组控制,每天都被逼问和哥哥的事,被诱骗写不见律师的声明,被打印好的笔录逼迫背诵,被录音录像,被威胁家人,被剥夺睡眠、洗澡、吃肉等基本权利,被坐烂屁股,被搞得面瘫。

    他说,他和哥哥没有不当利益往来,但专案组为了向上交差,就用他来搞死哥哥,这是一起冤假错案。他还说,他现在要求在哥哥的法庭上出庭,当庭说出他没有行贿哥哥、他被刑讯逼供的真相,否则就让他们兄弟两个同时在法院被搞死吧。

    今年2月初,吴敏已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而吴忠的情况尚不清楚。

    另外,吴敏一案值得注意的是,在审理阶段,鹰潭中院曾前后2次强行为该案一次指派2名法律援助律师。消息人士指,这种占坑式法律援助,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法律援助不能成为鹰潭中院滥用职权的手段。

    鹰潭中院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有支付能力,并愿意委托辩护律师辩护的被告人吴敏,强行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而且一次性指派两名法律援助律师。在吴某某律师因张庆方律师刨祖坟式之后,吴某某律师退出援助。这个时候,鹰潭中院对于吴敏家属已经委托律师心知肚明,却再次为吴敏指定两名律师提供援助。

    消息人士认为,无论是刑诉法,还是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法律援助,在法院审理阶段,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而设立的,当且仅当被告人没有自行委托律师的情况下,才指派。刑诉法及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

    刑诉法第34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鹰潭中院是否已经告知吴敏有权委托律师?假如鹰潭中院没有依法告知吴敏有权委托律师,则已经侵害了吴敏有权委托律师这个知情权。而且,即便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也没有必要指派两名律师援助。

    在吴敏家属明确表达已经为吴敏聘请辩护律师,而且有能力支付律师费的前提下,鹰潭中院强行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不仅剥夺了吴敏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而且浪费法律援助的司法资源,给鹰潭中院的公信力造成恶劣影响。假如吴敏案真的没有冤屈,为何担心家属自行委托的律师提供辩护?为何要强行指派法援律师占坑呢?

    法律援助不是剥夺被告人自行委托律师辩护的手段,而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关注该案件的人士呼吁,鹰潭中院的做法,涉嫌滥用职权,有关部门如果关注到这个问题,应当依法介入,对鹰潭中院这种占坑式指派法律援助做法进行调查,并严肃处理。

  • 邢望力刑满获释回家后仍被蹲守监视

    【民生观察2024年4月12日消息】2024年4月11日是河南维权人士邢望力刑满出狱的日子。今天早上,刑望力妻子徐金翠和江天勇律师、彭律师、息县维权人士孙义良、湖北枣阳维权人士谭秀萍等人前往信阳监狱接邢望力回家,河南息县当局出动两辆车,至少八人欲非法强行接走邢望力进行非法软禁,信阳监狱首次拒绝了息县当局的违法犯罪行为。回家后的刑望力楼下有人蹲守监视其一举一动。

    2024年4月11日早上八点前,刑望力妻子徐金翠和江天勇律师、彭律师,以及维权人士孙义良、谭秀萍等人早早地来到信阳监狱门口等待接邢望力回家。

    据当时现场消息:河南息县当局出动了两辆车,至少八个人。他们提前准备了衣服送到监狱内要给邢望力更换,其中三个人戴着口罩从车上下来,走到监狱门岗和狱警进行交涉要强行带走邢望力,两人是息县信访局工作人员。另一人是息县公安局公安,疑似来自县刑警大队。

    徐金翠要求信阳监狱将邢望力交还给家属,而不是其他社会闲杂人等。信阳监狱首次拒绝了息县当局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

    直至10点,邢望力才被监狱释放。亲友们带着邢望力离开时,一辆奥迪车一直尾随跟踪监视,车牌号为:豫s56L63

    当日下午,邢望力回到家后,其家马路对面出现两辆黑色的车对他们家进行人工监视(家对面早已被安装摄像头进行监视)。按照当局以往的惯例,邢望力出狱后,通常会被当地政府、公安等部门的人非法接走并进行软禁。

    这仍然让人担忧他出狱后的人身安全。

    据家属称,早在邢望力刑满释放的前几天,其妻子徐金翠就遭到有关部门的维稳监视。

    2024年4月9日,徐金翠接到信阳监狱电话通知让她在邢出狱日早上八点前到达监狱门口等待。当地已开始了维稳,目前正监视徐金翠。

    2024年4月10日早上,信阳监狱又打电话给徐金翠称,监狱开会,让家属九点半后再去接人。

    据悉,邢望力因2002年儿子车祸,被篡改病历私分赔偿款开始上访维权。2004年被劳教1年;

    2015年因关注访民冯国辉离奇死亡案被捕,2016年被判刑4年6个月,次日在看守所遭殴打致颅骨粉碎性骨折,至今仍未立案,二审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2年6个月;

    2018年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2年3个月;

    2021年4月前往探望江天勇,同年5月12日被刑拘,2022年4月21日被以诽谤罪判刑2年11个月。

    2024年4月11日,邢望力刑满出狱。回家后的邢望力楼下马路边均有人监视其日常行动。

  • 中国多少人正遭受连坐(株连)之苦?

    (编者按:在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广泛存在于今日社会各个公权力颁布的法规中的,荼毒广大民众,反法治、反人权的专制统治“连坐”制度,随着年初人大一代表提出合宪审查而再次为世人关注,然而,万恶的“连坐”制度没有因关注讨论而稍息,从近日众多维权人士、上访群体、宗教信众等等不断遭受“连坐”之苦,可以看到中共为了维护其极权统治延续而肆意践踏法治与人权的本质。)

    一、近日披露的倍受“连坐”迫害的异议维权人士的家人

    据美国之音4月6日报道:几家人权组织表示,近几个月来,中国加大了对人权律师及其家人的迫害力度。一名律师生病的妻子被剥夺了领取退休金和医疗保险的权利,两名律师的子女一再被地方当局强迫辍学。

    美国之音(VOA)已联系中国外交部寻求置评,但尚未收到回复。

    3月31日,中国16名人权律师和持不同政见者呼吁向中国人权律师周世锋捐款,他的家人难以支付其妻子不断增加的医疗费用,因为她无法领取社保或退休金。

    周世锋的妻子张美英自1995年严重中风以来一直残疾。自2015年周世锋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七年徒刑以来,他的妻子一直无法定期支付她的社保费或妥善处理她的退休手续。2015年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镇压了300多名人权律师。

    其他人权律师的家庭一再遭到强迫驱逐,而学校则在地方当局的压力下一再将他们的孩子拒之门外。

    在2015年镇压期间因颠覆罪被判处四年半徒刑的著名人权律师王全璋,自去年4月以来已被房东或旅店驱逐了十几次。他说,强制驱逐是中国当局对他及其家人进行报复的一部分。

    2015年对人权律师的镇压在中国被称为“709镇压”,因为它始于2015年7月9日。从那天起,中国当局开始针对独立法律倡导人士,并逮捕了数百名律师。

    除了强行驱逐外,王全璋说,他11岁的儿子在过去一年中多次被学校拒之门外。“由于去年我们被迫频繁地搬到新地方,我的儿子很难在同一所学校呆足够长的时间,”他说。他并补充说,由于当局的压力,一些学校会拒绝接收他的儿子。

    “去年10月,当我们试图离开中国时,海关官员拦住了我的儿子和另一位人权律师的女儿,说他们被禁止离开中国,因为他们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他说。

    从那以后,王全璋和家人搬到了南方的广州,并试图让他的儿子进入朋友推荐的私立学校。


    (王全璋一家)

    “仅仅一周后,近20人突然出现在学校进行‘检查’,他们一再骚扰之后,学校被迫搬到一个更隐蔽的地方,”王全璋说。

    由于目前还不清楚他的儿子何时可以重返学校,王全璋正在为他报名参加一些在线课程,以确保他能够继续学习。“当局知道我的儿子是我最大的软肋,所以他们试图让他无法上学,希望这能阻止我批评他们,”他告诉美国之音。

    一些人权倡导者说,中国政府近年来加大了对中国异议人士及其家人的迫害力度。被拘留的人权律师余文生和妻子许艳的儿子余镇洋曾被短暂拘留,自去年11月以来曾两次试图自杀。

    维权网4月2日披露。余镇洋约一个月前在北京被警方以袭警为由关进看守所,前不久才取保候审释放。出来后,余镇洋服药自杀,因及时抢救脱险。

    消息还披露,余镇洋因父母常年被打压,一直患有抑郁症,一年前从高中辍学。余镇洋上一次自杀是发生在去年11月18日,经医院抢救得救。当时余文生夫妇仍被羁押中。

    “在习近平的统治下,对中国持不同政见者子女的迫害有所增加,现在已成为一种新常态,”前天安门学生领袖、纽约人权组织执行主任周峰锁说。他通过电话接受了美国之音的采访。

    二、中国广泛遭受“连坐”之苦的群体

    《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年7月31日发表了一篇文章,称美国“以‘网络自由’为号召,以维权律师、地下宗教、异见人士、网络领袖、弱势人群为核心,以期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渗透中国基层,为中国的’改变创造条件”。这种说法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这就是俗称的中共新专政对象“新黑五类”。

    在提出被简称为”维教异网弱“的新”黑五类”人群之后,文章的结论是,”中国宜转变传统思维方式和战略观念,将国家安全防范的重心由局部的外在军事冲突风险转向全面的内部体制机制重塑。”在很多人看来,这无异于说,要严厉控制和打击新”黑五类”,防止他们被美国利用来颠覆中共政权。

    近十多年来,中国大批维权和异见人士在遭受当局迫害和整肃的同时,他们的家人也未能免于“被株连”,不断受到各种程度和形式的骚扰和打压。许多人摄于威胁被迫沉默或配合,但仍有人无奈下选择发声,为自己和家人声张正义。国际人权组织人权观察2021年在1月13日发布的《2021世界人权报告》中批评中国当局在持续打压人权捍卫者群体的同时,日益将维权人士的家属作为打击目标。

    中共划定的专政对象“新黑五类”究竟有多少人?

    据律师网报道,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57.48万多人。

    而据在美国的非政府组织自由之家2017年2月的估算,中国有3.5亿多宗教信徒,包括1.85-2.5亿佛教徒、6000-8000万基督教徒、2100-2300万穆斯林、700-2000万法轮功修炼者、1200万天主教徒、600-800万藏传佛教徒和数亿有各种民间信仰的人。根据波士顿大学的2020年世界宗教数据库,有4.99亿民间和民族宗教人士(34%)、4.74亿不可知论者(33%)、2.28亿佛教徒(16%)、1.06亿基督徒(7.4%)、1亿无神论者(7%)、2370万穆斯林(1.7%)和占总人口不到1%的其他宗教信徒,包括590万道教徒、180万儒教徒、2.05万锡克教徒和2900名犹太人。根据基督教维权的非政府组织美国敞开大门的《2022世界观察名单》报告,中国有9670万基督徒。根据世界犹太人大会2015年的数据,中国的犹太人口为2500,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开封。

    再据关注信访组织统计,中国每年有1150万人到北京上访,他们只是为了陈述冤情,讨回公道。这些信访民众也就是“新黑五类”中的弱势人群。

    至于异见人士、网络领袖有多少人,从中共最高检今年两会报告说去年涉国安入狱逾240万人,可见一斑。因为其中很重要一部分当是这些异议人士与网络领袖。

    如此可见,在中国当下被中共极权列为专政对象的“新黑五类”当有两亿多人,而这些人的家属遭受连坐就是逻辑必然。而现实的事实也验证着中国如此庞大群体正遭受的不幸。

    三、中共“连坐”的类型

    据人权组织“保护卫生”报告——《惶恐不安的家人:21世纪中国株连现象》,通过梳理2015年以来媒体对株连案件的报道以及与十几位中国维权人士的访谈,识别出最常见的六大类株连案件,总计约50起案件(2015年至2022年)。由于限制因素,包括可用来源的数量和类型(媒体报道和采访)、报告仅将焦点放在人权捍卫者、以及株连做法的非法本质,报告中的株连案件仅代表真实数量的一小部分。它们通常不会被正式定义为株连,因此没有官方数据。

    人权捍卫者的母亲,父亲,儿子,女儿,兄弟姐妹,女友和友人均可成为中共株连做法的受害者,年龄范围从婴儿到退休老人。

    六种最常发生的主要株连类型是:

    1.失去自由

    包括:软禁、强迫失踪、无医学理由非自愿送入精神病院、拘留、正式逮捕和监禁。例如:2016年至2017年期间,当时被拘留的活动人士吴淦的年迈父亲徐孝顺多次被以莫须有的罪名拘留,总计长达两年,直到最终撤销指控。

    2.失去收入

    包括:冻结银行账户、降职、终止雇佣关系、取消社会保障金。例如:2017年警方逮捕活动人士肖育辉一个月后,他的母亲失去了每月600元(约合82美元)的低保或福利金,这是她唯一的收入来源。

    3.失去教育权

    包括:拒绝报名入学、被退学,影响范围从幼儿园到高中不等。由于警方经常迫使家庭搬迁(失去住所),他们的孩子常常不得不转学。例如:现流亡美国的活动人士刘四仿,其8岁的儿子在2020年遭遇退学。刘当时接受媒体采访说:“上个月的时候学校找我太太谈这个事情。意思很明确,当然也没有直说,意思就是‘没有办法让你孩子继续在这学校读书了’…我现在是在美国,当局痛恨没有把我给捉拿归案,所以对我家人下手来报复我。”

    4.失去住所

    包括:从住所被强制驱逐,甚至是带着年幼孩子的母亲。例如:维权律师谢燕益的妻子原珊珊及其三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当时还是婴儿)在2015年至2017年谢燕益入狱期间多次被迫搬家,谢律师获释回家后,又再次发生了这样的事情。2020年,袁珊珊因前一年被驱逐而在法庭上获得了有限的赔偿,她的房东承认应城管警察要求将她们全家赶出公寓。

    5.出境禁令

    包括:拒绝出境和国际航班登机、没收护照、拒绝签发或换发新护照。例如:于淼曾在上海经营一家出售政治书籍的书店,2018年关掉书店后举家搬到美国。2022年,其妻谢芳回国看望生病的母亲,在中国待了几个月后,在机场打算飞回美国时被拦住。警方后来告诉她,只有她的丈夫飞回中国才允许她离开。他们怀疑他从美国在网上发表批评中共的文章。

    限制出境也成为中共“劝返行动”的常用工具之一,家庭成员往往被当作人质而限制出境,直到劝返目标同意回国为止。保护卫士此前发布的报告《困于笼中:中国日益泛滥的限制出境问题》(2023)深入研究了中国的限制出禁问题。

    6.人身暴力

    包括:殴打、威胁、虐待致死。例如:2019年,时任秋雨圣约教会牧师王怡74岁的母亲因拒绝告知警方银行账户密码,警方对她拳打脚踢。当李文足的丈夫–维权律师王全璋失踪时,她表示经常收到便衣警察的死亡威胁

    其他类型的株连:研究者还发现了少数其他类型的株连,包括一起剥夺就医的案例。2017年,活动人士翟岩民的妻子刘二敏需要手术切除胆结石,但被警方阻止前往接受治疗。这一延误意味着她之后不得不进行更复杂的手术。

    四、广泛存在于中共各式制度与法规中的“连坐”

    株连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追溯到古代的帝制时代都曾写入法律中。然而,在现今的中国,虽然在任何法律文件中找不到有关株连的描述,然而,作为一个主要目标是维系中共权力垄断的威权国家,株连的实施仍然广泛。

    当株连的形式属于司法或行政监管的范畴,比如刑事拘留或出境禁令时,官方会透过两个主要途径执行惩罚。第一种是对含糊不清的法律进行过度广泛的解释。第二种是由警察发起的非法行动或捏造的指控。

    一些国内法内含糊不清和过于宽泛的措辞被滥用,并成为施加株连的借口。例如《出入境管理法》66和《监察法》67中规定的一些惩罚,包括基于模糊的国家安全或调查理由所施加的出境禁令,这类惩罚很容易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附加到家庭成员身上。前者已经运用在很多维权律师的家属上,甚至包括打算出国求学的小孩。这种模糊不清的措辞为中国共产党、警方、检察官和监察委员会带来了滥用权力的空间。

    《出入境管理法》不仅允许在模糊措辞的“国家安全”理由下实施出境禁令,第12条更指出任何人都可能因任何理由被限制出境。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实际上是任何政府机构)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等情况下,官方都可以对当事人施加出境禁令。

    《监察法》(第30条)则允许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实施出境禁令。“相关人员”的概念可以根据监察委员会的意愿下作诠释,朋友、同事以及家属等都可被解读为“相关人员”。

    当中共针对家庭成员采取刑事处罚时,他们通常使用捏造的指控(例如刘霞的弟弟)或将合法行为扭曲成刑事行为(例如王利芹试图引起大众关注其丈夫王藏被拘留的情况)。

    其他形式的株连,如被强制驱逐、殴打、拒绝入学和失业等,可能源自于警方或政府的压力,但因为这些迫害已经脱离了官方执法的范围,所以很难被证明。不过有些涉案的房东和雇主已经确认了官方的施压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在侦破无果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由整栋楼的住户分摊损失。如果住户能提供事发时不在家证明可免责。如果根据物理定律,证明自己所处位置抛掷物体的落地点不可能达到路人被击中的位置,亦有很高的概率被免责。所以,如果找不到肇事者,几乎所有住户都要被连坐了。

    梁慧星是《侵权责任法》立法参与者。他赞成连坐,称“第87条是中国侵权法对传统侵权法极大的创造性发展”(此连坐法在全世界是唯一唯二的)。

    中国连坐广泛存在于公权力实施统治的各领域。在全国各个城市浩大的拆迁运动中,很多政府都采取株连式拆迁,钉子户或不愿接受开发商条件的,则拆迁办出面,动员其亲属配合,如配合无效者则可能被辞退、停职,某妻子在离婚诉状中写道:“株连拆迁,使我精神已崩溃,而不得不强忍伤痛,挥泪与自己深爱的丈夫提出离婚”。还有“株连式维稳”,北大某知名教授在网上发表言论:“极少数伊斯兰极端宗教分裂暴恐分子严重妨碍了包括维族群众在内的生存底线,我同意一些网友的意见,恐怖分子很难预防,不易清除。怎么办?连坐。其家属亲属及所在的清真寺的阿訇,应该连坐。”还有教育界内的连坐制,一人搞有偿家教,首先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的责任,全校年终考核和每位老师年终奖发放金额受影响。有家长称:“儿子所上的小学,班上进行分组,一人未完成作业,会让全体组员罚抄——包括抄课文。这种‘连坐制’让儿子常被牵连,孩子压力好大。”当然还有计划生育控驭的连坐法,不一而足。

    五、中共的株连目标及其深远危害

    从夏、商、周三代就出现、由法家商鞅和韩非设计的严刑苛法连坐制,绵延几千年,可谓深入今日中国人的集体无意识中,成为人人不自觉接受了或者不以为非的国民性,这是中国人专制人格的集体基因之一。这种心理意识既可配合极权管治,又会让某些人一旦担当社会管理角色时,自动采取这种聪明的苛法。法家“牧民”之不择手段,通过连坐法可谓达到极端。

    今日中国,由于株连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因此只能从背景中推断出中共持续使用株连的原因。当维权人士被拘留或监禁时,株连或株连的威胁很可能是为了让他们招供或阻止家人为他们辩护。获释后,任何株连做法都很可能是为了迫使他们放弃维权工作。当维权者移居国外时,株连的目的很可能是迫使他们回国或者让他们在海外消声。中共深知,对亲人安全和自由的内疚和恐惧是一种强大的胁迫力量。

    流亡海外的维吾尔人对此有大量记载。接受本报告采访的律师以及媒体的引用也提出了中共持续使用株连的类似原因。当前身陷囹圄的律师覃永沛,曾说他相信对家庭成员采取株连手段是为了让维权律师不敢抗争。

    活动人士和作家温克坚说,当局阻止维权律师陈建刚的孩子上学是对其揭露其当事人受酷刑情况的报复。

    连坐法有两个深远影响的要害:任意绑架与不择手段。“意志绑架”除了强加于人的可恶之外,它利用可以毁灭了你最珍重的价值来要挟你,让你在二难选择中痛苦,做出违背自己根本原则的抉择。在漫长的连坐绑架历史中,造成了中国人渐渐放弃了做人公正和不伤害他人的原则,慢慢演化出卑鄙小人的心性。绑架是最快使人成为小人的途径,它违背了一人做事一人当的原则,使无辜者产生了冤屈的心理,必须报复。

    绑架还带来了不合法的任性行政之泛滥,让官员甚至执法者有了任意扩大权力与任意解释法治的权利,突破就事论事、实事求是的法治原则,滥施恶法而没有限制,不讲证据,不严格限制和追究犯法的精确责任,却任由同情心绑架一大片,制造更多的无辜冤案,这就是史密斯说的执法者的“无限能力”。在现代社会,立法者竟然以非法思维去制定恶法,让人感到匪夷所思。其次,中国行政官员有一个习惯,为了事功,为了解决管治难题,可以不择手段,只要破案,只要平安维稳,只要行事的结果,不管程序公正,这是中国实用主义逻辑认定的:目的正确就是手段正确。但人类公义的逻辑却是:坏的手段它不可能合用于正确的目的。程序公正才能确保目的公正。

    六、“连坐”制违反的法律与公约

    中共认可的株连行为违反中国的宪法和国内法。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此外,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第9条的第35号一般性评论中指出:“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该评论特别将集体惩罚列为“极恶劣的任意拘留的例子”。第16段明确表示:“极恶劣的任意拘留的例子包括拘留被指控犯人的家属,而其家属并未被指控犯有任何罪行;扣押人质和被捕者以索取贿赂或为其他犯罪目的。”

    禁止任意拘留的原则也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第9条中有所提及,其中指出:“人人有权享有身体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无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自由。”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13条确立了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一权利在《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中也有所重申。该条表达了对平等教育机会的要求,而且两个公约都要求各国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中学教育,并且同时提供免费教育或经济援助。

    《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强调,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第37条亦指出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这既表达了对儿童在任意拘留上的保护,也包括对任意限制言论自由或行动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保障。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11条确认了人人有权享受适当生活程度的权利,当中包括适当住房权。这一权利被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解释为“对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至关重要的”。该委员会解释,这一权利不仅仅意味着头上有一遮瓦的住处,适当住房权应被视为“安全、和平和尊严地居住某处的权利。”

    适当住房权的保障意味着所有人都应有最低限度的安全和法律保护,以免遭强迫驱逐、骚扰和其他威胁。同时在有国际法的基础下,有获得补救的权利。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12条所规定的居住选择权和自由迁移权亦与适当住房权有所关联。该委员会认为:“强迫驱逐的事例显然是与《公约》的要求格格不入的。只有按照国际法的有关原则,在某些特别例外的条件下才是允许的。”

    该委员会同时认为适当住房权与享受公民和政治权利相关,例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包括租户和其他社区基础的群组)、居住自由权、参与公共决策权是必不可少的。适当住房权亦与反歧视、个人私生活、家庭、寓所或信件不受到专横或非法的干涉的权利有关,这些权利都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中有所提及。其中第17条指出,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无理或非法侵扰。

    《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中确立了工作和自由就业权,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7条中亦同时详细阐述享受公平与良好之工作条件的权利。该项权利与人权捍卫者或他们的家人息息相关,特别是株连涉及到任意限制他们的就业权时。

    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2以及23条所示,就业权与获得或维持收入和储蓄,或社会保障息息相关。这包括了在失业、工作场所生病、残疾、家庭成员死亡或其他意外事件等情况下,获得保障以及不受歧视的权利。这能确保事主免受生计丧失的影响,并支持其获得其他社会保障,包括充分的心理和身体健康等。

    株连所导致的任意解雇是对就业权的侵犯,因为该举剥夺了人们的收入以及社会保障权,而且还违反了禁止任意干涉个人隐私的规定。

    七、没有实质意义的“连坐”合宪性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涉罪人员近亲属受限制规范进行合宪性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有的市辖区议事协调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其中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有公民对此提出审查建议,认为这样的限制措施实际上属于“连坐”性质,应予停止执行……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通告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

    另据报道,2023年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接受采访时表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予以彻底摒弃,否则会对受影响人员极不公平。该观点一度引发舆论热议。

    再据澎湃新闻报道,继“连坐”做法被全国人大叫停后,最高法日前作出的一份调研报告建议,应规范犯罪附随后果在犯罪人入学、就业及社会活动中的限制,“特别是严格控制对犯罪人亲属的限制和影响,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上学、入伍、就业等方面的限制”。

    在中国,犯罪附随后果是指犯过罪的人及其亲属、特定社会关系人因其犯罪或刑罚处罚记录所产生的权利或资格限制、禁止或者剥夺等后果。

    在此特别耐人寻味的是“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上学、入伍、就业等方面的限制”,那么此处的“非必要”相应的就是“必要”,而这种“非必要”与“必要”完全就是主观意志的反应,就是统治者意志的任意发挥,根本不是从人权与法治角度来坚决予以取缔,这事实就是纵容连坐的存在。这也是中国今日连坐依旧泛滥,并且必将延续的症结。

    详情请参看:

    1、异议人士获释多年后中国当局仍在迫害其家人

    https://is.gd/H2AWaN

    2、余文生儿子再自杀,异议人士子女心理健康引关注

    https://www.wenxuecity.com/news/2024/04/03/125499686.html

    3、维权评论:从王全璋之子被剥夺受教育权看当局的株连手段无人性

    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4/03/blog-post_88.html

    4、新”黑五类”改变中国
    https://p.dw.com/p/15idE

    5、惶恐不安的家人:21世纪中国株连现象

    https://safeguarddefenders.com/zh-hans/node/662

    6、全国人大叫停连坐,治安处罚法修订引热议,十大宪法事例出炉

    https://m.mp.oeeee.com/a/BAAFRD000020240103896289.html

    7、新老访民受到严格限制

    https://p.dw.com/p/JSi1

    8、中国2021年宗教自由报告

    https://china.usembassy-china.org.cn/zh/2021-report-on-international-religious-freedom-china/

    9、中国当局一手打压良心犯一手株连家属骚扰迫害

    https://is.gd/uWxxH0

    10、连坐法对中国人国民性的深刻影响

    https://www.aisixiang.com/data/97627.html

    11、最高法调研“连坐”规定: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上学、入伍、就业等方面限制

    https://www.guancha.cn/politics/2024_01_11_722012.shtml

  • 陈秀芳自述被精神病

    【民生观察2024年4月11日消息】我叫陈秀芳,家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现曝光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相关人员,违背事实,滥用职权,非法拘留的违法行为,邻居兴嘉宛拆迁建房,导致我的厨房受损。

    当时拆迁办工作人员两次入户造册,承诺帮我修复。

    2019年8月20日,我找毛坤明询问厨房修复事宜,在交谈期间,我并未与郑灵强对话,然而突然攻击我,导致我左眼模糊,耳朵受损,腰和脑损伤等。

    在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进行问询时,郑灵强做了伪证。

    2019年10月24日,仓山分局采纳郑灵强的伪证,对我做出行政拘留五日,不予执行,罚款¥200的处罚。

    事实上,我是一个守法公民,我受伤是被打,不是互殴,是郑灵强故意侵权行为造成,郑灵强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仓山公安分局罔顾事实、颠倒黑白,违法办案,把郑灵强无任何理由,故意伤害我,说成互殴,让我申诉无门,郑灵强甚至嚣张地说,他在仓山公安分局有熟人。

    事情发生于8月20日,而仓山公安分局在8月27日才调取监控进行取证,在此期间,监控证据已被郑灵强销毁,如何能够明确事实?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2023年3月22日上午9:00到福建省人民政府进行上访,在此过程中,有五六名人员中,其中部份穿着警服,部分穿着黑色衣服,采取了强制措施,强行拖拽我,将我带到省信访办,大概10分钟后,他们再次强行拖拽,骗我说带我去见省领导,实际却是将我带到神康精神病院,我向其询问:你们不是说带我见领导吗?怎么给我带到精神病医院来?他们却说,你在此好好休息,接受公费检查。

  • 北大两教授山东获重刑,20位校友联名声援不被重视

    ——中国又一家有潜力的民营企业在司法操纵下跨掉

    2024年2月,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东未名”)的前实际控制人潘爱华及其副手罗德顺,一审被淄博市张店区法院认定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分别获刑13年、7年重刑。两名被告人,有着相对“特殊”的身份:潘爱华系北京大学生物化学博士、伯里克利国际奖获得者,北京大学教授,在国内生物医药领域声名显赫;罗德顺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亦系北京大学副教授。20位北大校友联名为二人喊冤称,潘爱华被指控的经济犯罪,本质上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只因涉及上市公司山东未名的控制权及相关利益纠纷而遭恶意构陷,不构成犯罪。

    这些北大校友指出,淄博警方“有罪推定式调查”、“非法立案,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之嫌,呼吁淄博政法部门恪守法律底线,积极纠错,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不要让如此的大冤案在“孔孟之乡、好客山东”大地上继续上演。


    一、北大教授被刑事追诉

    生于1958年的潘爱华,顶着“北大教授”“上市公司创始人”“伯里克利国际奖获得者”等诸多光环。根据此前媒体公开报道,1992年,时任北京大学生物技术系副主任的潘爱华,和系主任陈章良等人一起创办了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未名集团”)的前身公司,在国内生物医药领域声望渐隆。1995年,潘爱华在全球首次提出“生物经济”的概念。2015年,潘爱华荣获伯里克利国际奖,“以表彰他对新医药发展所作出的杰出贡献,以及他运用生命科学和医学的方法研究经济问题所创立的生物经济学理论。

    伯里克利国际奖委员会主席在颁奖辞中赞扬:潘爱华教授是生物经济学说的首创者……以他独特的前瞻性思维,开创性地把生命科学和经济学进行有机整合,创造出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基础的生物经济学理论。罗德顺则是潘爱华的校友,1983年至1990年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研究生学历,毕业后留校工作,任北京大学副教授;1997年,罗德顺进入未名集团,长期作为潘爱华的副手,担任未名集团党支部书记、董事、高级副总裁。2015年9月,深交所上市公司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昌科技”)以定向发行新股的形式,收购了未名集团旗下、位于福建厦门的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厦门未名”)的全部股权,并更名为“山东未名”。山东未名实现借壳上市,未名集团由此成为更名后的山东未名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6.38%。潘爱华担任山东未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数年后,已成为山东未名全资子公司的厦门未名,出现了一场股权纷争。2022年,由潘爱华一手创立的山东未名,在实际控制人变更之后,向公司注册地所属警方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报案。

    随后,潘爱华、罗德顺等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张店警方刑事拘留,揭开了一桩“北大教授被刑事追诉”奇案的序幕。


    二、29亿元股权争夺战

    潘爱华、罗德顺等人被指控“职务侵占罪”等,始自2022年厦门未名的一场股权纠纷。公开资料显示,厦门未名成立于1998年12月,是北京大学与厦门市在生物医药领域合作的产物,主要从事鼠神经生长因子、重组人干扰素的研发和生产;案发时,系山东未名旗下的核心企业。此外,厦门未名持有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科兴生物”)26.91%的股权,且拥有对科兴生物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财新传媒此前报道指出,近年来,因盲目扩张、经营不善等原因,未名集团陷入危机;未名集团及潘爱华以其他主体持有的山东未名股份被用以质押融资,因未能及时清偿债务,这些股份被陆续拍卖。2022年5月,作为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潘爱华代表山东未名,对一笔交易进行了签字:杭州强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强新”)以约29亿元的价格,获得厦门未名34%的股份。山东未名在厦门未名的股权从100%稀释为66%。5月18日,厦门未名的工商变更完成,一周后,潘爱华持有的大部分山东未名股票被拍卖,潘爱华失去了对山东未名的控股权;但通过提前与杭州强新达成的合作,潘爱华一定程度延续了自己对山东未名核心资产厦门未名的影响力。潘爱华持有的山东未名股票被拍卖后,2022年7月,山东未名的实际控制人正式变更为接拍方——深圳市易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嘉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刘祥。2022年8月,新实控人刘祥一方的岳家霖被选为山东未名新任董事长。岳家霖曾通过第三人调取厦门未名工商备案材料,发现厦门未名34%的股权已被杭州强新拿走。2022年8月8日,深交所向山东未名下达《关注函》,称接到投资者投诉,杭州强新已获得厦门未名34%的股权,深交所要求山东未名说明该交易的具体方式、交易定价依据以及其他重要协议条款等。山东未名在回复《关注函》时表示,杭州强新所称对厦门未名入资的29亿元实际并未到账,其取得34%股权的方式是新增注册资本金,认缴新增注册资本6767.49万元,但实缴为0元。潘爱华被张店区检察院指控犯罪。刘虎摄山东未名还称,此次交易并未经过山东未名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司内部也没有此事项的用印申请流程和记录,公章这个时期在上海办公室保管,上海因疫情封城多日,物理上无法盖章送出文件。随后,山东未名向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报警,声称“全资子公司厦门未名出现核心资产流失和重大利益被侵占,该交易既不合规也不合法”。


    三、正常商业行为被冠以“职务侵占”罪,两教授一审被判重刑

    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指控称,未名集团原系山东未名第一大股东,潘爱华系山东未名实际控制人;2022年5月,未名集团持有的山东未名大部分股权面临被拍卖,山东未名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为保证潘爱华对山东未名、厦门未名的实际控制权,潘爱华、罗德顺等人共谋后,在明知山东未名内部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仍由潘爱华代表山东未名、罗德顺代表厦门未名,与杭州强新签订《增资协议》。”张店区检察院称,工商变更登记后,杭州强新认缴厦门未名新增注册资本6767.49万元,成为厦门未名占股34%的股东,山东未名持股比例由100%被稀释至66%,造成山东未名损失4.18亿元(注:据专项审计报告,厦门未名截止2022年4月30日记的所有者权益为12.3亿元,4.18亿元为34%股权的对应价值)。截至案发时,杭州强新始终未向厦门未名缴付任何出资款,潘爱华仍实际控制厦门未名。张店区检察院称,潘爱华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但对被指控的“职务侵占罪”等,潘爱华等被告人均不予认可。庭审时,潘爱华辩解称,自己从无“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故意,“应从当时背景看待厦门未名增资一事,只有引入在北京科兴事物上与山东未名利益一致的杭州强新,才能解决山东未名的困境,这也是自己从2018年开始着力推进的。至于先给股份再入资,是行业惯例。”潘爱华辩护人也指出,事实上,山东未名没有任何财产上的损失,潘爱华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厦门未名公司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将涉案股权非法据为己有。2024年2月,淄博市张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潘爱华、罗德顺均被认定犯“职务侵占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张店区法院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称,潘爱华等人明知厦门未名增资一事应当经山东未名内部相应程序审议,而非潘爱华作为董事长个人可以决定,仍然利用职务之便,未经相应审议程序,擅自对山东未名的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并办理工商登记,吸收杭州强新成为厦门未名的新股东。“根据证人证言等,杭州强新并不具有真实出资的意愿,仅仅是想通过认缴注册资本的方式,增资厦门未名,防止潘爱华的股票被拍卖。”张店区法院认为,相关被告人涉案行为并非正常增资行为,而是以增资为手段,实现潘爱华对杭州强新所持有的厦门未名34%股权的实际占有,进而保证潘爱华对山东未名、厦门未名的实际控制,主观上具有帮助潘爱华实际占有山东未名财物的目的。一审判决后,潘爱华等人提出了上诉。在《上诉状》中,潘爱华说,厦门未名增资,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行为。

    无论是山东未名还是厦门未名,在整个交易中均未产生任何损失。”潘爱华说,相反,增资完成后,山东未名还有股权价值的增加,“山东未名持有厦门未名的股权被稀释,并不代表其股权价值的减少;引入新的资金、引入杭州强新这样在行业具有领先地位的战略投资者,其股权的含金量大大增加。”潘爱华说,杭州强新的引进,本身就意味着厦门未名资产的增值,意味着市场对厦门未名未来的认可,山东未名实际股票价格上涨,公司市值增加,“根本不存在损害一说。”和潘爱华、罗德顺一起被以职务侵占判处刑罚的还有杭州强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鹏飞,杭州强新是北京强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北京强新和一系列以强新为名的医药企业是知名医药企业强新生物集团的旗下公司,其实控人为李嘉强。“这可能是司法史上最荒唐的指控,三被告人都被指控涉嫌职务侵占,却没有任何一个人侵占了任何财物。”据财新的报道,在淄博的庭审中,罗德顺的辩护人表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厦门未名34%股权的持有者是杭州强新,杭州强新的实控人是李嘉强,李鹏飞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对该34%股权没有任何权益。从全案证据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潘爱华或罗德顺对杭州强新通过增资所取得34%股权有任何权益或利益。


    四、五位法学家对“管辖权”提出质疑

    “企业家以增资方式引入其他合作方、增加对公司的控制力,却仅仅因为公司内部的股东纠纷,就将之认定为犯罪。这样合理、合法吗?”一审判决后,潘爱华亲属质疑道。笔者注意到,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五位法学学者在论证后亦认为,在案证据难以证明被告人符合职务侵占罪等的构成要件。上述法学学者在“专家论证意见”中指出,由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并非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不属于《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财物”,因此,潘爱华等为侵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实际控制权只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对公司发展的影响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不是实际利益。”上述法学学者指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为“本单位财物”,包括现存的财物和确定的收益,而“实际控制权”不属于“本单位的财物”。五位学者还指出,该案中,杭州强新的出资义务客观存在,双方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未履行山东未名内部的审议程序,属于程序瑕疵,属于违反公司内部自治规则的公司法行为,不能据此认定潘爱华等人主观上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五位法学学者强调,本案中,杭州强新与厦门未名签订的协议为认缴协议,双方协议约定先登记再出资,并且明确约定了杭州强新后续增资必须经过验资确认,完成全部增资才能获得经济利益在内的股东权利等;直至潘爱华被抓获归案,双方已经签署了增资协议,增资义务客观存在,而且认缴出资的期限未至。“综上所述,潘爱华等人客观上不具有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共同意思联络,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上述法学学者总结道。此外,法学学者们还指出,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张店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根据刑事诉讼中有关管辖的规定,犯罪行为应当由被告人居住地或犯罪地公安机关、法院管辖。”法学学者们指出,根据案件事实,由于潘爱华等被告人的居住地均不在淄博市张店区,只有山东未名的法益遭受损害,才能认定张店区为“犯罪地”。法学学者们认为,本案中,山东未名的法益并未遭受侵害,通过稀释股权来保障实际控制权,并不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鉴于山东未名的法益并未受损,因此,张店区不属于“犯罪地”,当地警方、法院对潘爱华一案没有管辖权。


    五、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北大校友联名发声声援,傲慢的司法机关不为所动

    “潘爱华与强新公司合作,是为了山东未名的长远健康发展。”潘爱华亲属说,在此过程中,潘爱华本人并未获取任何财物,也未给山东未名、厦门未名造成任何损失。潘爱华亲属还说,该案所呈现的“证据”,与“犯罪”相差甚远;潘爱华等人是国内知名的企业家,案件涉及的公司也是上市公司,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会使民营企业失去对法律的信心,使公众失去对法律的基本信念。”潘爱华亲属称,淄博司法机关在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强行介入案件,对潘爱华等人长期羁押,导致北京大学的知名校企未名集团如今濒临破产。

    笔者注意到,案件审理阶段的2023年7月15日,多名北大校友向淄博市委、市政府递交了一份《请愿书》,称潘爱华、罗德顺等人系被“恶意构陷,非法追诉”。这些北大校友在《请愿书》中说,该案涉及上市公司山东未名的控制权及相关利益纠纷,有关利益方恶意举报,警方非法立案,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检方未纠错,继续推进刑事程序。“董事会改组后,山东未名以许诺在当地投资设立产业园的方式,蒙骗、蛊惑相关领导,企图利用当地政府的力量,通过刑事手段达到其控制厦门未名、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目的。”针对检方指控“截至案发时,杭州强新始终未向厦门未名缴付任何出资款”的说法,该《请愿书》提供了不同的观点。《请愿书》称,增资过程中,因被举报未进行信息披露,山东省证监局介入调查,注资由此停滞。2022年9月,山东省证监局调查完毕且未进行处罚,双方继续就注资展开谈判并达成一致,但正在办理注资手续过程中,淄博警方轻信相关利益方的举报,以刑事手段介入,致潘爱华等人被羁押,注资再次搁浅。“厦门未名的增资扩股,是一场普通的市场商业行为,其中没有任何不法的利益输送。潘爱华、罗德顺没有职务侵占、损害公司利益的主观动机,也没有任何损害公司权益的客观行为。”《请愿书》指出。这些北大校友们强调,该案案发背景特殊,举报方系山东未名的新进股东,与原股东和管理层就公司管理权、控制权产生了纠纷,为此意图通过刑事手段达到其获取厦门未名股权的目的。

    淄博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企业经济纠纷,已经严重违背了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北大校友们在《请愿书》中呼吁淄博市委市政府领导给予关注,督促淄博政法部门恪守法律准则,“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反复强调的关爱和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权益和公民人权的要求”,积极纠错,以维护罗德顺、潘爱华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底线。

  • 湖北省武汉市红人集团知名企业家黄辉被重判十七年

    【民生观察2024年4月11日消息】知名企业家、武汉红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人集团”)实控人黄辉可能创下了一项中国企业主的历史记录:不足五年内,连续三次被刑事追究。2023年12月18日他第三次被判刑: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法院采取“偷袭式审判”,一审以“构成恶势力犯罪”将其重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4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250万元。目前,黄辉已提起上诉,并就五峰法院审判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了多方举报。

    1、“偷袭式审判”无辩护人强行开庭并重判被告人

    黄辉涉嫌非法拘禁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一案,由五峰检察院于2023年3月13日向五峰法院提起公诉。经湖北高院指定管辖,五峰法院于是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9月11日至12日、11月27日和28日、12月10日由法官王志立、王洪、唐亮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审理期间,黄辉最先委托初红漫、彭文泽两位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23年9月11日至12日庭审后,黄辉在庭后解除了彭文泽律师,另行委托刘庆律师担任辩护人。刘庆律师介入后,与初红漫律师共同继续参加了2023年11月27至28日和2023年12月10日上午的两次庭审。“在12月10日上午的庭审中,当两位辩护人及黄辉再次请求合议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还原案件真相时,合议庭仍然违法拒绝。”黄辉的家人称,为此,黄辉以辩护人初红漫、刘庆不能保障其权利为由,当庭提出更换律师,要求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为其辩护,并请求法院保障其重新委托律师的时间,不同意法院指定律师,合议庭据此休庭。“此时,本案还处于质证尚未完毕的阶段,尚未进行到法庭辩论环节。在休庭后,黄辉向法院提交了要求重新委托律师的书面申请。12月11日,我们家属也向法院提交了要求重新委托律师的书面申请。”黄辉的家人说。

    (证据二:黄辉休庭后提交的重新委托律师的书面申请。受访者提供)

    受访者提供本案休庭以后,两位律师离开法庭。“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合议庭又秘密将黄辉带到原来的法庭,继续开庭,并强行推进庭审。”黄辉家人说,黄辉见此情形大声喊冤,五六名法警上前围住黄辉,一人用双手卡住黄辉的脖子,还有一名法警按住黄辉的双腿。黄辉除说了两句“假的,都是假的”之外,没有对补充举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没有进行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庭审仅持续不到10分钟就被匆匆结束。2023年12月18日,黄辉家属委托的湖南吕方芝律师给五峰法院王洪庭长发送手机信息,要求提交辩护手续并阅卷,王洪庭长回复“正在开会,稍后联系。”然而之后的12月21日,黄辉就在五峰县看守所收到了五峰县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是通过看守所的一位协警转交给黄辉的,没有公开宣判。就这样一份判决书重判黄辉有期徒刑十七年,判决书落款日期正是2023年12月18日。

    黄辉在没有律师辩护且持续喊冤的前提下,被“尚未开完庭即作出判决”,令律师及家属倍感错愕:这是一场罕见的偷袭式秘密审判。

    2、五年之内的三次获罪史

    黄辉生于1965年,先后担任武汉市人大代表、武汉市政协委员,也是湖北省杰出企业家、中国经济十大新闻人物、创名牌十大杰出人物、武汉市首届十佳杰出创业家。然却因2012年至2017年期间,跟踪、摘牌、转让武汉市汉阳区米粮村159号地块(以下简称米粮村项目),引发“三案”加身,三次获刑。

    (证据三:黄辉个人及其企业所获荣誉(部分)。受访者提供)

    第一次获刑:2018年5月,武汉市监察委因米粮村项目对黄辉立案调查,但历经2年时间未查出黄辉在米粮村项目上存在权钱交易,2020年1月20日,汉阳区法院仅以黄辉为米粮集团董事长陈必顺在澳门赌博提供筹码,判决黄辉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第二次获刑:就在黄辉被判刑后的同年10月20日,湖北省监察委又因米粮村项目再次对黄辉立案调查,涉嫌罪名为滥用职权罪。后追加指控单位行贿罪。多位法律人质疑:作为一个非公职人员,怎么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呢?但这似乎并不影响法院的判罚。2022年3月,大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辉犯单位行贿罪、滥用职权罪,与第一次判决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5万元,其犯罪所得34798.03万元予以追缴。黄辉上诉后,黄石中院撤销一审判决书中对黄辉违法所得的追缴部分,改判对红人集团追缴违法所得,其他维持原判。(黄辉的这两次判刑经过,详见笔者文章《著名企业家的三次厄运:遭湖北省监委反复调查,其顾问不堪重负跳楼身亡》。)第三次获刑:就在黄辉被送至湖北省陈家山监狱服刑不到一个月,2022年11月10日,湖北省监察委再次通过湖北省公安厅、宜昌市公安局,指定五峰县公安局对黄辉进行刑事拘留,理由是黄辉还涉嫌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强迫交易罪,且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黄辉在法庭上称:“五峰案是黄石案的延续,因为黄石单位行贿案中认定我给徐洪兰(曾任武汉市汉阳区委书记,落马时为武汉市副市长)行贿310万元,完全是湖北省监察委郭清等人一手造出的假案。为给假案兜底,他们利用公安厅的权力再次对我启动调查。五峰案已经是第三次对我进行刑事迫害!”

    (证据四:湖北省监委)

    黄辉还称:“更为离奇的是,五峰案所针对调查的事实,早在2019年12月10日就已经由武汉市汉阳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汉阳区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此案已过去一年半之久,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湖北省公安厅为何突然对此事重启调查?即使要调查,为何不由原来的汉阳区公安分局继续侦查,为何要指定五峰公安局管辖此事?这难道不是重复立案么!”

    3、严重“程序冤案”,开创危险先例

    黄辉的家属告知笔者,黄辉的一名前辩护人称五峰案是一起典型的“程序冤案”,司法程序被严重人为干预:首先,反复使用指定管辖、分案处理,两种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其次,严重剥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辩护的法定权利,一起涉恶案件,存在罪与非罪的巨大争议,却在无辩护人的情况下强推庭审,且判决书上没有体现辩护人意见,也没有听取辩护人意见;第三,被告人没有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没有自行辩护和做最后陈述,就匆匆结束庭审;最后,判决书不进行公开宣判,仅通过看守所协警转交被告人。据了解,黄辉三起案件所遭遇的分案处理,实属罕见。无论是汉阳法院审理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大冶法院审理的“滥用职权和单位行贿案”,还是五峰“恶势力案”,每一起案件,都被用尽分案处理,至“五峰案”时,黄辉已有7份生效刑事判决加身。其中:(1)非国行贿案,通过(2019)鄂0105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将同案犯陈必顺判处刑罚,再用该判决书作为证据作出汉阳区法院(2019)鄂0105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黄辉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三个月。(2)“滥用职权案和单位行贿案”,通过同案犯宋明干滥用职权罪的《刑事判决书》及徐洪兰受贿罪的《刑事判决书》,将同案犯宋明干和徐洪兰分别判刑,再用两人的判决书作为证据作出大冶市法院(2021)鄂0281号刑初79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黄辉犯滥用职权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3)“五峰案”,通过同案犯林腊成等人(2022)鄂0529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将同案犯林腊成等人判处刑罚,再用该份判决书作为证据指控黄辉恶势力犯罪,作出五峰县法院(2023)鄂0529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黄辉犯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催收非法债务罪、赌博罪,且系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判处有期徒刑17年。黄辉称,以上各案中,当分案处理的同案被告人已被作出生效判决时,黄辉部分的审理就已经未审先定,诉讼权利也几乎被剥夺殆尽。尤其是五峰案中,同案被告人林腊成等人已经被五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自己也已被认定恶势力首要分子的情况下,再由同一合议庭成员审理自己的部分,必然导致庭审流于形式,有罪判决势在必得。也正因此,黄辉才在五峰案的庭审中,一直坚持要求合议庭成员回避,以及同案犯林腊成等人出庭作证,但始终遭到拒绝。一位武汉资深律师称,更为严重的是,五峰法院居然连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都公然剥夺,程序法可以如此玩弄于厅堂之上。当黄辉抗议时,法警们就群起攻之,卡脖子的卡脖子,按腿的按腿,硬是生生将严肃的庭审开成了“杀猪场”,司法的脸面被丧失殆尽。

    (证据五:曾经意气风发的黄辉。受访者提供)

    黄辉的家属称,黄辉在五峰法院审判程序中,一共就提出更换两次律师,第一次是庭后提出,第二次是当庭提出。第二次当庭提出时,五峰法院合议庭也是同意的,并宣布休庭。但无法理解的是,就在被解除的律师离开法庭后,他们接着就继续开庭。“既然同意更换律师,就应当等更换后的律师提交委托手续后再安排开庭时间,合议庭一方面同意之前的律师解除,另一方面等律师走后偷偷继续开庭,明显就是不想律师在场。”而且,继续开庭后,法官并没有让黄辉对证据发表意见,就直接宣布进入法庭辩论。“上次庭审被休庭时,公诉人只是举示完了证据,但黄辉还没有对证据发表意见,合议庭宣布继续开庭后直接进入法庭辩论,导致黄辉的质证权也被严重剥夺。”黄辉还称,继续开庭后,书记员也做了更换,但是合议庭并没有询问黄辉是否申请其回避。五峰县法院这一“不讲武德”的偷袭式审判,黄辉的家属当时并不知情,被解除的律师也并不知情。就这样,黄辉于最后一次强推庭审后,收到了重判17年的《刑事判决书》。黄辉目前已上诉至宜昌市中级法院,其原辩护人认为:黄辉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五峰县法院强推庭审、秘密宣判,已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发回重审。一位湖北资深法律人认为,五峰县法院的偷袭式审判,开创了一个危险的先例。如果不加以制止,将对刑事司法带来恶劣的“破窗效应”。

  • 孙治军被寻衅滋事案重审开庭

    【民生观察2024年4月11日消息】本网获悉,因举报贪官侵吞、挪用9600多万农民征地补偿款,而被河南郑州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获刑1年零3个月的维权人士孙治军不服判决,2022年3月17日获释后坚持上诉。2024年4月8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开庭审理此案,来自各地百余名维权人士参与庭审旁听声援孙治军,抗议法院办案不公。

    据悉,2013年5月,孙治军因所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区孙庄村被政府强制拆迁,与另五名村民所获拆迁补偿与政府承诺拆迁标准严重不符(即未按补偿标准少给各家一块宅基地),被迫走上信访之路。

    多次信访维权无果,于2020年10月25日,中共五中全会前夕,孙治军与其他六人一起前往北京做进一步信访投诉,随遭郑州当局的严厉打压;被郑州当局截访人员强行遣返后,于10月27日被郑州市中原分局警方以“寻衅滋事罪”为由处行政拘留14天;

    同年12月2日,因其不服此行政处罚之决定,故将郑州市中原区分局告上郑州市铁路运输法庭;12月17日,因其又将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书记胡志军、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孙庄包村书记艾超,以及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原孙庄村村委会主任孙耀东等政府官员进行实名举报,称此三人具有滥用职权、动用警械、垄断村资源、伪造宅基证骗取宅基院补偿的安置房和违规套取国家迁拆补偿款等违纪违法行为,遂立遭管理者当局的打击报复。

    2020年12月18日,先被中原分局西流湖派出所警方以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传唤带走,随后又被中原区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转刑事拘留;

    2021年1月1日,被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以同罪由予以批捕。

    孙治军在狱中便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受理后,于2022年4月1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经过两次开庭,一直到2023年12月29日,中院下达判决书——维持原判。

    孙治军不服该判决,遂重新聘请姬来松、段汉杰两位律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孙治军于2024年4月2日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庭审直播,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庭审《监督申请书》;申请对孙治军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庭审直播,让人民群众在直播中监督司法公平正义。

    意料之外的是,郑州中院竟然同意了孙治军要求“公开审理”的申请(但事实上并未网络直播),本案于4月8日下午2.30分在该院第十八审判庭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源于该案影响力比较大,4月8日这天下午,各地前来旁听的群众竟达百余人。

    开庭前夕,孙治军在第十八审判庭门口熙熙攘攘的百余名旁听维权人士中不断穿梭演讲,且不断迎来赞许的掌声。

    孙治军称,关于法院判决我“强拿硬要寻衅滋事案件”,因我举报贪官将村民征地补偿款9600多万打到村集体账户后,被转走侵吞挪用,而遭受打击报复载赃陷害,2013年4月孙庄村征地拆改造,至今已过去11年、失地农民仍然没有得到9600多万的征地补偿款,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至今还没有办理,仍然没有得到保障,他们却采取打击报复栽赃陷害举报人,让举报贪官的我蒙冤入狱470天。郑州市中原区法官吕华红、再审法官徐源有法不依,故意违背事实,枉法裁判,维持原判。4月8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希望大家到庭参加旁听学习,学法、懂法、不违法,拿起法律赋予我们的权益,监督司法公平正义。

    据现场旁听人士透露,进入法庭后,因旁听群众比较多,每排座位前面摆放的木板桌成了障碍,让法警清除障碍无果后,于是旁听群众自发将木板桌从座位前抬出来放到最后一排当座位,这样才勉强坐下这百余人。

    庭审过程中,姬来松与段汉杰律师都作了精彩的辩护,尽管不断被法官打断发言,姬来松律师依然坚持讲完辩护词;段汉杰律师更是稳如泰山,将公诉人怼得非常尴尬。

    案件围绕2020年10月25日,孙治军与其他六人一起前往北京,被郑州当局截访人员强行遣返,倪中立的证言证词中称孙治军向其索要8000元才肯回去为“强拿硬要”、勒索政府公职人员为焦点展开辩论。

    姬来松律师表示,政府截访人员倪中立的证言证词中,一会儿说关于这8000元向领导汇报了,一会儿又说没向领导汇报,是自己决定用自己的钱给的孙治军;其他截访人员旁证称,在北京高速路口两辆车隔着50米,他们看到倪中立数钱给孙治军,并且旁证四次证词每次都不一样,更为荒诞的是,与孙治军同行的其他六人的证言证词法院均不采纳,这显然有失公允。

    公诉方王检察官答辩称,证人赵财四次说出的证言不一致,正是因为证据的混乱,才更能说明案件的真实性。

    听到王检察官如此荒诞的辩词,庭下一片哗然,一位旁听女士边说“气死我了”边离开座位,愤然离庭。

    段汉杰律师说,一审中院庭审时检察官当庭提出:“我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中院发回重审”。现在又没有增加新的有效证据,在证据不增反而其减情况下,以什么理由推翻你们检察院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孙治军在最后的陈述中说,法庭是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没有证据可以通过庭审提问认证的情况下,这一切证据都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本身这就是对我的栽赃陷害,明显的栽赃陷害,法院给我下传票的第二天,开庭的前五天抓的我(起诉中原公安分局拘留其行政违法),在没有一个物证,如录音、录像、拍照、微信银行转账收据,高速路口360度监控摄像等等证据的情况下,不懂法律的人都可以看出明显的结果,难道说司法机关就看不出来吗?我希望(法院)慎重考虑、落实再给我下判决。

    当法官敲响法槌那一刻,旁听群众早已忍不住的炸了锅,叫骂声谴责声一片,与此同时,“孙治军无罪”口号声在法庭响彻。

    据知情人士表示,该案的重要证人倪中立已在孙治军出狱重新提起上诉时突然去世,关于孙治军受否“强拿硬要”8000元的指控已是死无对证;法院对孙治军举报贪官挪用、侵吞失地农民9600多万的征地补偿款一事更是不愿多提。尽管知道孙治军是被构陷冤枉的,公权力机构证据不足违法明显,但对孙治军蒙冤一案能否翻案问题并不乐观。

    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孙治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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