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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嘉鸿因发布《中国上海黑监牢名录》再被维稳

    【民生观察2024年12月17日消息】近日,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派出所警察又来到宋嘉鸿位于松江的住所,通过居委会人员对其进行施压维稳。宋嘉鸿表示,其原因可能又是因为自己在网上发布了《中国上海黑监牢名录》。

    自上次2024年11月28日,南京东路派出所两警察来松江区宋嘉鸿的住所,开门就说不经核实的情况网上不要乱发,宋嘉鸿问两警察警号他们支支吾吾,不答复就离开了。

    今天(2024年12月16日)早上10:30两位警察又来松江了,并责成小区秋乐苑居委会,叫宋嘉鸿到居委会有问题要问他。

    宋嘉鸿对居委会干部说,他们(警察)介绍信有吗?居委会回答:这不知道!(其实根本不带介绍信)。

    宋嘉鸿说,怎么就这样来呢?手续不对,程序错误。

    宋嘉鸿表示,现在的政府人员连一些起码的常识不懂,还整天在高喊“依法治国”荒唐不荒唐?

    找他估计又是为《中国上海黑监牢名录》的事情,宋嘉鸿是发布人他负责。

    在此,宋嘉鸿负责地声明:自己杀头坐牢也不会放弃揭露黑监牢!

    据悉,今年七十多岁的宋嘉鸿是上海的一位老访民,曾多次为民请命。因其经常帮助访民写上访材料,故遭到当地政府嫉恨。

    近期宋嘉鸿因在网上发了《中国上海黑监牢名录》共(七)期达到155例,内容网友均已看到,目前国外网站均已转发。

    全部内容特别对宾馆及农家乐的地址,宋嘉鸿和当事人均一一核实过,不存在什么差错。

    上海发生黑监牢案件以宋嘉鸿的经历这绝对是错误的,宋嘉鸿的把握力100%,只要网上有蛛丝马迹,宋嘉鸿将一追到底,并通过网络公诸于世,那怕是坐牢杀头也在所不辞。

    只要在上海这块土地上,哪里存在黑监牢,即使当地派出所对当事人报案不受理,但是,历史的车轮不可能倒转!

    宋嘉鸿本人也是黑监牢的受害者,他希望大家群策群力,共同揭露黑监牢,维护自身权利!”

    宋嘉鸿电话:18916370238,15901915673

    附:【宋嘉鸿:中国上海黑监牢名录155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为了追求“零上访”的政绩,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将各区宾馆、酒家、旅店以及郊区的农家乐等演变成"黑监牢",用以关押进京维权访民,并雇人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甚至抢掉随身手机阻止他们与家人联系,致使中国社会的文明程度大大倒退。根据网络消息及笔者调查,上海黑监牢名录汇编如下:

    1、上海市杨浦区軍工路2000号共青森林公园“1号别墅”。维权访民宋嘉鸿,男,74岁,因警察打人纠分而上访,囚禁在此11天,联系手机15901915673。责任单位: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街道办事处由警察戴九根(警号039016)执行。

    2、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圆公路152号“宝隆酒店”。维权访民杨腊妹,女,68岁,因房屋纠纷被枉法判决而上访,囚禁在此2天,联系手机13916704228。责任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信访办。

    3、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西昆泖公路299号“西部渔村”。维权访民曹秀珍,女,60岁,因残疾人证纠纷而上访,囚禁在此30天,联系手机13764095101。责任单位:上海市黄浦区小东门街道办事处。

    4、上海市奉贤区浦星公路9900号“七五一试验基地”。维权访民蓝礼和,男,77岁,因遭警察殴打而上访,囚禁在此20天,联系手机13918386937。责任单位:上海市黄浦区小东门街道办事处。

    5、上海市奉贤区浦星公路9900号“七五一试验基地”。维权访民周国序,男,67岁,因房屋居住纠纷而上访,囚禁在此20天,联系手机13764139786。责任单位:上海市黄浦区小东门街道办事处。

    6、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圆公路152号“宝隆酒店”8108房。维权访民梁秀英,女,72岁,因女儿枉判二年刑申诉冤案而上访,囚禁在此20天,联系手机18916501289。责任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信访办。

    7、上海崇明区竖新镇前卫村573号名为“灜昌农家乐”。维权访民陈国英,女,60岁,因拆迁安置纠纷而上访,囚禁在此15天,联系手机13818175575。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

    8、上海市崇明区堡镇镇桃源村江边606号“私人农家乐”。维权访民张燕红,女,40岁,因拆迁安置纠纷而上访,囚禁在此16天,联系手机13816761978。责任单位:上海静安区新静安集团。

    9、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运粮食河路3号“农家乐”。维权访民刘冬宝,男,67岁,因低保被停而上访,囚禁在此20天,联系手机13816737228。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信访办。

    10、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中华九组1038号“中华农家乐趣陈民宿”。维权访民黄月华,女,75岁,因拆迁安置纠纷而上访,囚禁在此37天,联系手机15921244983。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

    11、江苏省苏州市吳中区金庭镇明月湾5组25号“私人民房”。维权访民胡芷芳,女,71岁,因拆迁安置纠纷而上访,囚禁在此35天,联系手机18964742547。责任单位:上海静安区新静安集团。

    12、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1063弄4号“汉庭优佳酒店(大连路店)”。维权访民万文英,女,55岁,因拆迁加之被警察打断4根肋骨而上访,囚禁在此28天,联系手机13816370905。责任单位: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街道办事处。

    13、上海市崇明区长兴岛建新村300号民宿。维权访民林昌荣,男,80岁,因十年刑事冤案而上访,囚禁在此6天,联系手机13122143005。责任单位: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街道办事处。

    14、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1600号“番茄农庄”。维权访民吴金芳,女,55岁,因在当地遭绑架、烧房屋、减低保、撕毁土地承包协议等纠纷而上访,囚禁在此35天,联系手机13764342583。责任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新宅村委员会。

    15、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新协路1002号“崇明人家民宿”。维权访民何斌娣,女,70岁,因医疗纠纷而上访,囚禁在此10天,联系手机13636608604。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信访办。

    16、上海市崇明区前哨农场陆家庄园。维权访民王叶平,女,67岁,因交通事故纠纷而上访,囚禁在此28天,联系手机13916447818。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人民政府信访办。

    17、上海市崇明区横沙岛东滨路2579号“天使海滩度假村”38号楼302房间。维权访民丁菊英,女,77岁,因宅基地房屋拆一还一而上访,囚禁在此37天,联系手机18121400251。责任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人民政府信访办由警察杨卫康(警号014213)执行。

    18、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文人墨客民宿”。维权访民顾全根,男,63岁,因土地征用房屋强拆而上访,囚禁在此9天,联系手机13061948399。责任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

    19、上海市崇明区彷徨村737号(后面无号空房)。维权访民俞忠欢,男,63岁,因拆迁安置加之老婆含冤离世而上访,囚禁在此34天,联系手机18221532679。责任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信访办。

    20、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兴路街道凌八居委会。维权访民邓桂荣,男,61岁,系残疾人,因刑拘时遭刑讯逼供致残申诉反枉判五年寻衅滋事罪申诉,长期囚禁在此,联系手机13501610799。责任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兴路街道办事处。

    21、上海市崇明区横沙岛垂钓中心。维权访民张岁冬,男,67岁,因宅基地拆迁违法而上访,囚禁在此11天,联系手机:13901622401。责任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信访办。

    22、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时光漫步酒店”。维权访民李平,女,55岁,因城市拆迁纠纷而上访,囚禁在此30天,联系手机13003276668(又被判刑二年在监狱)。责任单位:上海市杨浦区长白山街道办事处。

    23、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如家酒店。维权访民刘整,男,62岁,因城市房屋违法拆迁而上访,囚禁在此7天,联系手机13916592992。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

    24、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中兴村532号“字凡农家乐”108房间。维权访民楊秀婷,女,59岁,因违法拆迁而上访(赴泰州开庭),囚禁在此47天,联系手机13661998059。责任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

    25、上海市宝山区联谊路477号“联泰假日酒店”8226号房。维权访民崔红,女,55岁,因劳动合同纠纷而上访,囚禁在此18天,联系手机13651946850。责任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信访办。

    26、上海市宝山区通南路476号“汉庭酒店”。维权访民周雪珍,女,68岁,系残疾人,因老公死因不明强逼火化不从被劳教而上访,囚禁在此36天,联系手机13761133962。责任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信访办。

    27、上海市青浦区金商公路1555号(是党校教学基地)。维权访民李琴,女,48岁,因宅基地建房纠纷而上访,囚禁在此40天,联系手机13764777501。责任单位: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平安办。

    28、上海市普陀区澳门路701号“格林豪泰酒店”。维权访民顾炯,女,47岁,因动迁款去向不明而上访,囚禁在此1天。联系手机:13917397485。责任单位: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街道办事处。

    29、上海市宝山区蕴川公路889号“格林豪泰酒店”8108号房间。维权访民楼勤华,女,60岁,因编制被调包而上访,囚禁在此20天,联系手机:18017637040。责任单位: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政法委。

    30、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中兴村532号“宇凡农家乐”。维权访民吴瑞霞,女,60岁,因城市拆迁涉及外来媳妇利益而上访,囚禁在此59天,联系手机:15821864406。责任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信访办。

    31、上海市宝山区吉浦路521号“汉庭宾馆”。维权访民李雪梅,女,61岁,因房屋强拆纠纷而上访,囚禁在此88+19天,联系手机13661949039。责任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勾结高境镇信访办。

    32、上海市宝山区联谊路477号“联泰假日酒店”。维权访民张寿孙,男,60岁,因私企遭非法拆迁而上访,囚禁在此18天,联系手机:15300751132。责任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信访办。

    33、上海市祟明区建设镇虹桥村112号民宿。维权访民严根,男,61岁,因宅基地房屋违法拆迁上访,囚禁在此27天,联系手机:13816486736。责任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

    34、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虹桥村112号民宿。维权访民唐英,女,57岁,因宅基地房屋违法拆迁上访,囚禁在此18天,联系手机13701847258。责任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

    35、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鎮綠島田歌酒店8108房间。维权访民詹荣妹,女,68岁,因城市拆迁安置纠纷,囚禁在此4天,联系手机13817094728。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36、上海市崇明区长兴岛潘园公路2389号开元名庭大酒店。维权访民黄琴南,女,68岁,因房屋拆迁纠纷而上访,囚禁在此37天,联系手机:15021614020。责任单位: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信访办。

    37、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507号“佳铭宾馆”8402房间。维权访民奚顺定,女,70岁,因城市拆迁安置而上访,囚禁在此67天,联系手机13918355470。责任单位: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街道办事处。

    38、上海市杨浦区龙江路192号“恒夏酒店”302房间。维权访民王海凤,女,61岁,因城市房屋强拆纠纷而上访,囚禁在此23天,联系手机15618693786。责任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信访办。

    39、上海市宝山区虎林路533号“联楠宾馆”。维权访民姚爱珠,女,60岁,因拆迁房屋被排除安置而上访,囚禁在此20天,联系手机15802108413。责任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信访办。

    40、上海市静安区太阳山路160号“申红酒店”203房间。维权访民朱新木,男,80岁,因城市拆迁不安置、不补偿而上访,囚禁在此2天,联系手机13621702253。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街道办事处。

    41、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市光三村51号居委会办公室。维权访民宋嘉鸿,男,75岁,因违法拆迁开庭被法官强行驱逐而上访(遇亚信峰会),囚禁在此1天,联系手机15901915673。责任单位: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街道办事处,由支部书记孔菊妹监管。

    42、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虹桥村112号民宿。维权访民曹治雅,女,65岁,因百年老宅遭暴力拆迁而上访,囚禁在此18天,联系手机15921218941。责任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

    43、上海市崇明区堡镇花园村813号民宿。维权访民蔡孝敏,男,58岁,因违法拆近而上访,(在北京住处被绑)囚禁在此41天,联系手机13917465583。责任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

    44、上海市浦东新区航瑞路388弄33号202室租住房里。维权访民楊秀婷,女,59岁,因违法拆迁而上访,囚禁在此24天,联系手机13661998059。责任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

    45、上海崇明区竖新镇前卫村573号名为“灜昌农家乐”。维权访民陈美华,女,68岁,因拆迁安置纠纷而上访,囚禁在此15天,联系手机13916835312。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

    46、上海市宝山区淞南路234号“贝壳酒店”8202号房间。维权访民楼勤华,女,60岁,因编制被调包而上访,囚禁在此20天,联系手机:18017637040。责任单位: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政法委。

    47、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西路875号格林联盟酒店8221房房。维权访民崔红,女,55岁,因劳动及拆迁补偿纠纷而上访,囚禁在此18天(4),联系手机13651946850。责任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信访办。

    48、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西路875号格林联盟酒店8221房房。维权访民崔红,女,55岁,因劳动及拆迁补偿纠纷而上访,囚禁在此9天(3),联系手机13651946850。责任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信访办。

    49、上海宝山区顾新路10号-福鑫旅店3138房。维权访民崔红,女,55岁,因劳动及拆迁补偿纠纷而上访,囚禁在此43天(1),联系手机13651946850。责任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信访办。

    50、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中兴村532号“宇凡农家乐”102房。维权访民钱德龙,男,65岁,因违法拆迁而上访,囚禁在此共45天,联系手机18916520208。责任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51、上海奉贤区柘林镇法华村10组仓库101号房。维权访民钱德龙,男,65岁,因违法拆迁而上访,囚禁在此46天,联系手机18916520208。责任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52、上海奉贤区柘林镇寺中路176号“港海宾馆”505号房间。维权访民钱德龙,男,65岁,因违法拆迁而上访,囚禁在此38天,联系手机18916520208。责任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53、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858号“上海果乡度假村”1202室。维权访民顾珏伶,女,58岁,因欺诈征收宅基地及房屋而上访,囚禁在此48天(1303),联系手机15800565082。责任单位:上海市奉贤区金海街道办事处。

    54、上海市奉贤区浦卫公路7608号“合众庄阁”103室。维权访民顾珏伶,女,58岁,因欺诈征收宅基地及房屋而上访,囚禁在此55天(1510),联系手机15800565082。责任单位:上海市奉贤区金海街道办事处。

    55、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599号“中隆生态园”2号房202室。维权访民顾珏伶,女,58岁,因欺诈征收宅基地及房屋而上访,囚禁在此70天(1303),联系手机15800565082。责任单位:上海市奉贤区金海街道办事处。

    56、上海奉贤区头桥社区和平村207号养狗场。维权者李梅华,女,56岁,因老城区住房被强拆而上访,囚禁在此8天,手机联系13817053878。责任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以及原卢湾区永业集团安佳动拆迁公司。

    57、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六团普新路80号“普庆酒店”。维权访民王玉芳,女,63岁,因兄弟谋杀嫌疑案要求警察立案被拒而上访,囚禁在此15天,手机联系15821846923。责任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58、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中兴村532号宇凡农家乐。维权访民王言花,女,65岁,因举报街道干部贪污房屋维修基金在修改房屋时遭报复猝死而上访,囚禁在此仅2023年就是278天,联系手机13788948982。责任单位: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街道办事处。

    59、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塔东村419号“天雅度假村”。维权访民杨惠娟,因宅基地建房纠纷而上访,囚禁在此50天,联系手机17821862353。责任单位: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

    60、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中心路128号“速8酒店”。维权访民王兰英,因残疾儿子结婚房屋遭强拆而上访,囚禁在此79天,联系手机18116332059。责任单位: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

    61、上海市溧阳路507号“佳铭宾馆”8401房。维权访民谢穗好,女,61岁,因城市拆迁对回搬久拖不决而上访。囚禁在此52天,联系手机13916688647。责任单位: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街道办事处。

    62、上海奉贤区柘林镇浦卫公路7608号“合众庄园”102室。维权访民钱德龙,男,59岁,因违法拆迁而上访,囚禁在此12天,联系手机18916520208。责任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金汇镇人民政府。

    63、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李窑村650号”103室。维权访民钱德龙,男,60岁因违法拆迁申诉而上访,囚禁在此7天,联系手机18916520208。责任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金汇镇人民政府。

    64、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海湾村405号”102房。维权访民钱德龙,男,65岁,因违法拆迁申诉而上访,囚禁在此共8天,联系手机18916520208。责任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金汇镇人民政府。

    65、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龙客宾馆”102房。维权访民钱德龙,男,65岁,因违法3次拆迁申诉而上访,囚禁在此共18天,联系手机18916520208。责任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金汇镇人民政府。

    66、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浦卫公路7608号“合众庄园”104室。维权访民韩雪华,女,60岁,因违法拆迁而上访,囚禁在此12天,联系手机18001662218。责任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金汇镇人民政府。

    67、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71号“海友酒店”2楼。维权访民范文珠,女,近80岁,因违法拆迁法院枉判无家可归而上访,囚禁在此38天,联系手机13761718624。责任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及虹口区人民政府。

    68、上海市崇明区长兴岛“皇豪大酒店”。维权访民华秀珍,女,76岁,因女儿疫苗受害而上访,囚禁在此56天,联系手机:13482438895。责任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69、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石路村419号“天雅度假村”。维权访民顾新兵,男,50岁,因超期羁押“冤假错案”而上访,囚禁在此4天,联系手机:13621983297。责任单位: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

    70、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运粮河路3号民宿。维权访民李慧芳,女,60岁,因城市拆迁违法而上访,囚禁在此30天,联系手机15921244110。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71、上海市长崇明区兴岛北兴七路478号“桔子小镇”。维权访民吴瑞霞,女,岁,因拆迁排除外来媳妇权益而上访,囚禁在此42天,联系手机18916101095。责任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72、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2000号“共青森林公园”小墅。维权访民陆立民,因城市拆迁维权而上访,囚禁在此共99天,联系手机18149707171。责任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73、上海市崇明区横沙岛东滨路2579号“天使海滩度假村”8号别墅。维权访民陆立民,因城市拆迁维权而上访,囚禁在此共92天,联系手机18149707171。责任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74、上海市崇明区长兴岛“皇豪大酒店”。维权访民陆立民,因城市拆迁维权而上访,囚禁在此共60天,联系手机18149707171。责任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75、上海市杨浦区营口路786号“上海道和酒店”。维权访民陆立民,因城市拆迁维权而上访,囚禁在此共102天,联系手机18149707171。责任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76、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5161号“坦南人家宾馆”。维权访民高国庆,男,58岁,因枉判一年半刑为申诉冤案而上访,囚禁在此92天,联系手机18918058564。责任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人民政府。

    77、上海市崇明区前卫村573号“灜昌农家乐”。维权访民陈廷兰,女,58岁,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履职而上访,囚禁在此18天,联系手机15000234129。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

    78、上海市松江区泖港西厍路189号“上海格林乡村酒店”。维权访民彭仁军,男,65岁,因城市拆迁安置违法而上访,囚禁在此14天,联系手机18721800468。责任单位: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桥街道办事处。

    79、上海市静安区芷江中路361号“伊顶家宾馆”。维权访民王兰,因养老金纠纷而上访,囚禁在此20天,联系手机13381758639。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办事处。

    80、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庙南村713号“源玥农庄”。维权访民王兰,因养老金纠纷而上访,囚禁在此1天,联系手机13381758639。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办事处。

    81、上海市崇明区丰乐一路352号“横沙岛丰彩民宿”201房间。维权访民谢云达,男,60岁,因违法拆迁及财物失灭而上访,囚禁在此57天,联系手机13564849285。责任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

    82、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捂巷“金庭凤记农家乐”。维权访民李淑杰,男,61岁,因城市拆迁安置违法而上访,囚禁在此7天,联系手机13621631957。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

    83、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川团路558号“文人墨客民宿”。维权访民赵学鸣,男,57岁,因劳务纠纷而上访,囚禁在此20天,联系手机15900683617。责任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街道办事处。

    84、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1063号“汉庭优佳酒店”8503房间。维权访民崔群,女,54岁,因城市拆迁安置违法而上访,囚禁在此18天,联系手机13524000761。责任单位: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街道办事处。

    85、上海市奉贤区浦星公路9900号“七五一试验基地”。维权访民王文萍,女,67岁,因宅基地征收违法而上访,囚禁在此87天,联系手机18964024632。责任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政府信访办。

    86、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汲浜一队170号“昌裕农家乐”。维权访民钟吉红,因城市拆迁维权遭拘留而上访,囚禁在此10天,联系手机13370078567。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

    87、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71号“海又酒店”。维权访民刘洁梅,女,64岁,因假拆迁被骗上访,囚禁在此33天联系手机18101762155。责任单位:上海市虹口区政府。

    88、上海市崇明区前卫支路565号“桔园农庄”。维权访民顾国平,男,64岁,因城市拆迁以及刑事冤案申诉,囚禁在此8天,联系手机13661411914/19512288964。责任单位:上海市长宁区房地产管理局。

    89、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永南村721号“竹由农家乐饭庄”。维权访民顾国平,男,64岁因城市拆迁以及刑事冤案申诉,囚禁在此7天,联系手机195122889641/13661411914。责任单位:上海市长宁区房地产管理局。

    90、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芦公路875号“上海少都精品酒店”。维权访民周有兰,女,79岁,因城市拆迁安置违法而上访,囚禁在此20天,联系手机18117198858。责任单位:上海市黄浦区老西门街道办事处。

    9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街60号“汉庭酒店”。维权访民钟吉红,因城市拆迁维权遭拘留而上访,囚禁在此14天,联系手机13370078567。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办事处。

    92、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育新村七队“豫轩熙生态园”。维权访民方九浩,男,70岁,因城市拆迁货币交换少算少付维权被打成骨折而上访,囚禁在此90天,联系手机15921707853。责任单位:上海市杨浦区大桥街道办事处。

    93、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候鸟度假村”。维权访民沈玉青,女,63岁,因房屋动迁遭政府暴力强迁而上访。囚禁在此24天,联系手机:19533289591。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94、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507号“佳铭酒店”8305房间。维权访民范文珠,女,75岁,因违法拆迁法院枉判无家可归而上访,囚禁在此43天,联系手机13761718624。责任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及人民政府。

    95、上海市宝山区洛场路118号“锦江之星酒店”。维权访民吴新芳,男,59岁,因上海市金山区公证处造假及行政赔偿而上访,囚禁在此17天,联系手机13801909817。责任单位:江苏省海门市海门港新区管委会。

    96、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612弄2号“安佳动拆迁有限公司”。维权访民吉敏华,女,67岁,因城市房屋拆迁违法而上访,囚禁在此78天,联系手机13166433698。责任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97、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1255号“光明食品集团上海五四有限公司”2号小楼。维权访民杨萍,女,70岁,因城市房屋被政府强拆而上访,囚禁在此48天,联系手机13166124753。责任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98、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盛家棣叶荡村369号“四季百果园”。维权访民马春英,因政府人员扣克岗位补贴而上访,囚禁在此4天,联系手机13701650637。责任单位:上海市虹口区凉城新村街道办事处及凉城派出所。

    99、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源村888号“八么田农庄”。维权访民马春英,因政府人员扣克岗位补贴而上访,囚禁在此34天,联系手机13701650637。责任单位:上海市虹口区凉城新村街道办事处及凉城派出所。

    100、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1698号“庆春旅馆”223室。维权访民刘淑珍,女,94岁,因世博会居住房动迁分文未补偿而上访,长期囚禁在此,联系手机13564097383。责任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

    101、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1255号“光明食品集团上海五四有限公司”2号小楼。维权访民柴小敏,女,50岁,因城市房屋被政府强拆而上访,囚禁在此25天,联系手机13761427420。责任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102、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外青松公路9259号“上海佘山森林宾馆”。维权访民张小秋,女,73岁,因私人洋房被行政强拆而上访,囚禁在此23天,联系手机15821006274。责任单位:原上海市卢湾区国资委直属机构复兴集团五心动拆迁公司。

    103、上海市瞿溪路1072弄16号201室(公房)。维权老人朱光泽,女,(1922年~2017年),因商业规划造大酒店抢劫朱家百年洋房老人不服抗议,囚禁在此长达12年直至离奇死亡,联系手机15821006274(媳妇张小秋)。责任单位:原上海市卢湾区国资委直属复兴集团五心动拆迁公司。

    104、上海市松江区五厍现代农业园西厍二路189号“格林乡村酒店”。维权访民林桂玉,女,72岁,因支内人员户口落沪而上访,囚禁在此40天,联系手机15888216659。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办事处。

    105、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石公村梧巷49号“金庭凤记农家饭店”。维权访民林桂玉,女,72岁,因支内人员户口落沪而上访,囚禁在此15天,联系手机15888216659。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办事处。

    106、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陈南村1142-1-2号民宿。维权访民张秀丽,女,68岁,因经营性私房遭政府强拆长达20年未归而上访,囚禁在此135天,联系电话15900488050。责任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107、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前卫村573号海上花岛赢昌农家乐。维权访民吴建强,男,64岁,因静安区政府非法强拆而上访,囚禁在此12天,联系电话:15300506327。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办事处。

    108、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前卫村573号海上花岛赢昌农家乐。维权访民孙玲美,女,62岁,因静安区政府非法强拆而上访,囚禁在此12天,联系电话:13501793627。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办事处。

    109、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前卫村村史馆路与亚苗公路口“海上花岛宴会中心”。维权访民吴建强,男,64岁,因静安区政府非法强拆而上访,囚禁在此11天,联系电话:15300506327。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办事处。

    110、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前卫村村史馆与亚苗公路口“海上花岛宴会中心”。维权访民孙玲美,女,62岁,因静安区政府非法强拆而上访,囚禁在此11天,联系电话:13501793627。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办事处。

    111、上海市静安区芷江中路361号“伊顶家宾馆”。维权访民杨月英,女,66岁,因银行存款失窃立案难而上访,囚禁在此40天,联系手机15921576453。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办事处。

    112、上海松江区佘山镇环山后路18号“佘山花苑”11号楼。维权访民孙艳萍,女,54岁,因老公被故意伤害案而上访,囚禁在此15天,联系手机15801720856。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人民政府及当地法院。

    113、上海崇明区前哨农市场东侧“陆家庄园”。维权访民孙艳萍,女,54岁,因老公被故意伤害案而上访,囚禁在此21天,联系手机15801720856。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人民政府及当地法院。

    114、上海虹口区海伦路71号“海友酒店”8236房。维权访民吴士豪,男,83岁,因城市拆迁排除支内人员维权又遭迫害(判刑)而上访,囚禁在此73天,联系手机13482871233。责任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115、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507号“佳铭宾馆”318房。维权访民吴士豪,男,83岁,因城市拆迁排除支内人员利益维权又遭迫害(判刑)而上访,囚禁在此41天,联系13482871233。责任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116、上海市崇明区长兴岛长兴乡先进村276号“迎杰旅馆”。维权访民丁水萍,女,58岁,因宅基地房屋违法拆迁(未协议)而上访,囚禁在此43天,联系手机13641820392。责任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

    117、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888号“候鸟度假村”。维权访民胡瑞海,男,75岁,因上海不落实中央对其父母文革历史冤案平反批示而上访,囚禁在此10天,联系手机18964009863。责任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国资委。

    118、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888号“候鸟度假村”。维权访民楼嘉妹,女,74岁,因上海不落实中央对其父母文革历史冤案平反批示而上访,囚禁在此10天,联系手机18964009863。责任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国资委。

    119、上海市杨浦区闸殷路311号“上海芭堤雅假日酒店”。维权访民崔群,女,54岁,因城市拆迁安置违法而上访,囚禁在此81天,联系手机13524000761。责任单位: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街道办事处。

    120、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868号“嘉兴街道办事处”。维权访民崔群,女,54岁,因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违法而上访,囚禁在此3天,联系手机13524000761。责任单位: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街道办事处。

    121、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71号“海友酒店”8225房间。维权访民崔群,女,54岁,因城市拆迁安置违法而上访,囚禁在此8天,联系手机13524000761。责任单位: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街道办事处。

    122、上海市奉贤区浦星公路9900号“七五一试验基地”。维权访民崔群,女,54岁,因城市拆迁安置违法而上访,囚禁在此43天,联系手机13524000761。责任单位: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街道办事处。

    123、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868号“嘉兴街道办事处”。维权访民崔红,女,55岁,因劳动合同纠纷而上访,囚禁在此3天,联系手机13651946850。责任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信访办。

    124、上海市崇明区前卫村“海上花岛宴会中心”8107房。维权访民王尔德,因举报腐败问题而上访,囚禁在此12天,联系手机13761186718。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街道办事处。

    125、上海市崇明区横沙岛永胜村356号“灜洲小院”。维权访民陈惠瑛,女,64岁,因城市拆迁阴阳合同而上访,囚禁在此90天,联系手机13917676513。责任单位: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街道办事处。

    126、上海市崇明区横沙岛兴隆村434号“上海云杉农家乐”。维权访民陈惠瑛,女,63岁,因城市拆迁阴阳合同而上访,囚禁在此10天,联系手机13917676513。责任单位: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街道办事处。

    127、上海市奉贤区民乐路9号“金海岸度假村”。维权访民陈惠瑛,女,64岁,因城市拆迁阴阳合同而上访,囚禁在此12天,联系手机13917676513。责任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半淞园路街道办事处。

    128、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北兴村永西南路203号“茅家宅农家乐”。维权访民王海凤,女,60岁,因城市拆迁未安置而上访,囚禁在此45天,联系手机15618693786。责任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129、上海市松江区叶新支路1600号“蕃茄农庄”。维权访民王兰英,女,76岁,因残疾儿子宅基地房屋被拆迁而上访囚禁在此14天,联系手机18116332059。责任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

    130、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颖路原水厂。维权访民王兰英,女,76岁,因残疾儿子宅基地房屋被拆迁而上访,囚禁在此22天,联系手机18116332059。责任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

    131、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27号“上海森林宾馆”。维权访民钟吉红,女,62岁,因城市拆迁维权遭拘留而上访,囚禁在此101天,联系手机13370078567。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办事处。

    132、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朱蒋村“上海申隆生态园”。维权访民张水平,女,74岁,因宅基地祖屋被强拆不签约停发养老金而上访,囚禁在此6天,联系手机18918260918。责任单位: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

    133、上海市静安区谈家桥路150号“易佰良品酒店(原申意宾馆)”。维权访民高复兴,男,75岁,因遭暴力拆迁及财产失灭而上访,囚禁在此6天,联系手机13818180235。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134、上海市崇明区1135号“聚银庄园度假村”。维权访民高复兴,男,75岁,因遭政府暴力拆迁及财产失灭而上访,囚禁在此178天,联系手机13818180235。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135、上海市崇明区港东公路888号“仕南度假村”。维权访民高复兴,因房屋遭政府暴力拆迁及财产失灭而上访,囚禁在此49天,联系手机13818180235。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136、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079号“上海滨江度假中心”。维权访民高复兴,因房屋遭政府暴力拆迁及财产失灭而上访,囚禁在此18天,联系手机13818180235。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办事处。

    137、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全功路46号“周庄好人家客栈”。维权访民高复兴,因房屋遭政府暴力拆迁及财产失灭而上访,囚禁在此8天,联系手机13818180235。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办事处。

    138、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27森林宾馆,维权访民高复兴,男,75岁,因房屋动迁遭政府暴力强拆并灭失财产而上访囚禁147天。联系手机:13818180235。责任单位:上海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139、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祝公路5835号“汉庭酒店”。维权访民申琴芳,女,73岁,因新建浦东机场拆迁安置房缺“人头”而上访,囚禁在此18天,联系手机18964199037。责任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

    140、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浦红西路12号“维也纳酒店(现名“维纳酒店”。维权访民申琴芳,女,73岁,因新建浦东机场拆迁安置房缺“人头”而上访,囚禁在此39天,联系手机18964199037。责任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

    141、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南奉公路971弄56号“格林豪泰酒店”。维权访民申琴芳,女,73岁,因新建浦东机场拆迁安置房缺“人头”而上访,囚禁在此4天,联系手机18964199037。责任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

    142、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2092号“君望酒店”。维权访民丁菊英,女,77岁,因宅基地房屋拆一还一而上访,囚禁在此11天,联系手机18121400251。责任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人民政府。

    143、上海市黄浦区望云路2号“上海望云宾馆”。维权访民杨崇新,男,62岁,因合法财产被以拆迁为名抢劫涉及伪造合同而上访,囚禁在此6天,联系手机13032141400。。责任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144、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1333号“如家酒店”。维权访民杨崇新,男,62岁,因合法财产被以拆迁为名抢劫涉及伪造合同而上访,囚禁在此10天,联系手机13032141400。责任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145、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浦红西路12号“维也纳酒店”。维权访民金妹珍,女,74岁,因新建浦东机场拆迁安置房缺面积且子女未安置而上访,囚禁在此23天,联系手机13774251882。责任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

    146、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祝公路5835号“汉庭酒店”。维权访民金妹珍,女,74岁,因新建浦东机场拆迁安置房缺面积且子女未安置而上访,囚禁在此32天,联系手机13774251882。责任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

    147、上海市崇明区横沙岛东滨陆2579号“天使海滩度假村”。维权访民宋超郎,男,68岁,因举报镇政府干部违法遭报复而上访,囚禁在此10天,联系手机17317114206。责任单位: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人民政府。

    148、上海市崇明区横沙岛东滨陆2579号“天使海滩度假村”。维权访民陆美春,女,64岁,因举报遭镇政府干部违法报复而上访,囚禁在此10天,联系手机13311653708。责任单位: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人民政府。

    149、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下盐路3979号“吉泰连锁酒店(原涵迪精选酒店)”。维权访民申琴芳,女,73岁,因新建浦东机场拆迁安置房缺“人头”而上访,囚禁在此45天,联系手机18964199037。责任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

    150、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梧巷49号“金庭凤记农家乐”。维权访民访民陈美华,女,68岁,因拆迁安置纠纷而上访,囚禁在此10天,联系手机13916835312。责任单位: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

    151、上海浦东新区盐朝公路1560号“锦悦之酒店”。维权访民谢金华,女,63岁,因宅基地老屋拆一还一维权反被判刑而上访,囚禁在此15天,联系手机13761738697。责任单位: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152、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塘路333号“上海南汇嘴大堤酒店”。维权访民谢金华,女,63岁,因宅基地老屋拆一还一维权反被判刑而上访,囚禁在此15天,联系手机13761738697。责任单位: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153、上海浦东新区浦红西路12号“维也纳酒店”。维权访民谢金华,因宅基地老屋拆一还一维权被判刑而上访,囚禁在此15天,联系手机13761738697。责任单位: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154、上海市黄浦区保屯路“汉庭酒店(已关闭)”。维权访民夏关根,男,84岁,同妻子孔令珍一起为医疗事故而上访,囚禁在此25天,联系手机18918588534。责任单位: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街道办事处。

    155、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8“汉庭酒店(已关闭)”。维权访民孔令珍,女,73岁,因医疗事故维权反被判刑而上访,囚禁在此30天,手机联系18918588534。责任单位: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街道办事处。

    (待续)

    中共执政逻辑: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上述黑监牢横行问题就在于责任人,他们均是共产党员,均是领导人,难道不懂“依法治国”吗?对上海维权访民来说,发生黑监牢是悲哀的,但可喜的是,这次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未来契约”的决议,世界将完全进入了“人权高于主权”的新时代。

    值此,笔者谨以黑监牢受害者的名义,恭请享受着充分民主、自由、法治的台湾同胞、香港同胞、澳门同胞以及全球华人前来上海旅游、观摩、考察、采访,还上海人权状况之真实面貌。

    发布人(黑监牢受害者):宋嘉鸿
    2024年12月4日

  • 为什么邹幸彤成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一整肃对象

    5月28日,香港国安警察首次引用臭名昭著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即《基本法》二十三条,拘捕了仍在狱中的香港著名政治犯、前支联会副主席、大律师邹幸彤,以及她的母亲刘华珍、前支联会常委刘家仪及关振邦、社民连成员李盈姿、前荃湾区议员陈剑琴,在5月29日再拘捕关振邦妻子潘幼翠。

    镇压香港民主运动的刽子手、保安局长邓炳强在记者招待会上,声称拘捕邹幸彤及其亲人、团队的原因是因为她们在社交平台Facebook专页“小彤群抽会”上从今年四月开始持续发布具煽动意图的帖文,挑起市民对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及司法机构的憎恨,及意图煽动市民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

    邹幸彤在脸书的专页“小彤群抽会”,从4月30日开始发表以“六四X三五”为标题发文,并在第一则帖文表示今年是六四35周年,六四是5月35日,因此从当天开始的35天会每天更新35个邹幸彤与“六四”35相关的记忆和片段。迄今发表的贴文内容温和,基本都是邹幸彤个人参与“六四”悼念活动的经历、感想、有关新闻报道等,没有任何激烈的措辞,更没有任何呼吁、主张市民参加“六四集会”或其他抗议行动的内容。

    这样的温和言辞却成为当局眼中的“仇视政府、挑起憎恨、煽动组织参与非法活动”,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罗织文字狱之恶莫过于此。这种指鹿为马的手法即使是这些香港鹰犬的主子—-中共在大陆亦不会如此露骨,顶多弄个含糊其词的“寻衅滋事罪”,不敢上升到“仇视、憎恨、煽动”的“高度”。这个个案充分显示了香港自2020年实施《国安法》以后腥风血雨的红色恐怖状况。

    香港鹰犬之所以大张旗鼓地以《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一案对付邹幸彤,真正的原因有两个。

    第一,解决党国的心腹大患。邹幸彤自从2021年被捕以后,面对恐惧成为香港红色恐怖下的常态,她以坚定无比的勇气,始终如一的坚持,决不妥协的硬骨头精神,成为香港人心目中真正的英雄,也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她已先后获得了中国民主教育基金会杰出民主人士奖,独立中文笔会的林昭纪念奖,韩国光州人权奖,欧洲律师协会委员会年度人权奖,以及法国和德国政府颁发的“人权和法治奖”。她亦连续两年被提名诺贝尔和平奖。

    今年3月,由日本东京大学教授阿古智子出品,英国人权组织29原则发行的纪录片《幸彤在监狱》先后于美国、加拿大、英国、马来西亚、台湾接力放映,引起极大轰动。虽被投入监狱,仍拒绝沉默屈服的邹幸彤成为香港民主运动的象征性人物,澳洲等地已安排在今年六四期间上映以纪念天安门民主运动35周年。

    决不低头的邹幸彤已经成为党国的心腹大患。中共恐惧香港、中国出现这样的民主运动旗手,他们清楚地知道,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追求自由的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因此要以最严酷的手段扑灭邹幸彤这束照进黑暗的光。这一年时间以来,香港鹰犬秉奉中共主子的旨意,对狱中的邹幸彤进行了严厉的打压,包括超期押、拖延审迅时间以消耗其信念,断绝其与伴侣通信以让其消磨其意志,动辄关押进“水饭房”囚室以折磨其肉体(邹幸彤创下连续七个月被囚“水饭房”的香港监狱记录),再到这次的“狱中拘捕”,显示了中共不惜一切手段要解决此心腹大患的决心。

    第二,恫吓香港市民。2020年国安法在香港实施后,经过滥抓滥捕、媒体关停、团体解散、维园烛光熄灭、公民社会瓦解的红色恐怖,香港民主运动已完全陷入低潮,香港成为中共镇压政治异见者最多最密集最频繁之地,整个社会鸦雀无声,然而对中共来说这还远远不够。在中共眼中,这颗东方之珠一百多年的自由魂已深入骨髓,成为极权主义的重要威胁,无论如何重视都不为过,必须要香港整个社会都屈服于高压统治才能放下心头大石。

    今年三月,在中共的指使下,香港立法会傀儡迫不及待地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全面侵犯香港的人权,破坏与毁灭香港人民的各项自由与权利。《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以无比宽泛模糊的罪名,超低的定罪门槛,把香港带入全面压迫的新时代。在六四35周年来临之际,以《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一案来拘捕邹幸彤,赤裸裸地恫吓香港市民,企图让所有人完全噤声。

    中共对香港的高压统治给香港、香港人民带来无比深重的苦难,曾经闪耀世界的东方之珠暗淡无光,被糟蹋得面目全非,昔日自由、开放的国际大都会变成今天的国际金融遗址。然而,对中共来说,这一切都无足轻重,极权主义从来不在乎一座城市的兴衰,一座城市人民的生死,它只在乎自己权力的牢固,利益的得失。

    在此万马齐喑之际,在这沉默与逃亡成为常态之际,邹幸彤、黎智英、何桂蓝等极少数坚决抵抗的抗争者就成为香港社会仅存的良心,成为鼓舞人心的力量,也就成为中共控制社会的威胁,成为中共眼中的刺头,成为必须打击的对象。而现在,邹幸彤所拥有的跨越国界的影响力更成为中共必须除之而后快的重点,所以,把她作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一案的整肃对象就成为中共的必然选择项。

    然而,威胁与恫吓从来征服不了人心。邹幸彤的帖文没有挑起市民对“中央政府、特区政府的仇视、憎恨”,指鹿为马的鹰犬却激起了良心犹存的市民对极权主义中央、狗腿子特区的仇视、憎恨,中共完全陷入墨菲定律的泥潭:事情一定会朝其所想象的最糟糕结果发生,其所做的一切反人性反社会行为意图维持统治都是在加速度推动这个专制政权的崩塌。

  • 白纸运动《乌鲁木齐中路》导演陈品霖面临被起诉

    【民生观察2024年2月21日消息】2022年11月26日起,中国各地爆发了抗议防疫政策的“白纸运动”,时隔白纸运动一周年之际,一对青年制作了一部名为《乌鲁木齐中路》的纪录片并上传到网络,但很快导演陈品霖(plato)被拘留逮捕,目前案件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中国政府推行动态清零政策三年期间,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和自由遭受到严重的破坏。而新疆乌鲁木齐发生的一场大火彻底将民众对防疫政策的不满点燃。2022年11月26日,当上海人民自发的聚集街头悼念火灾中逝去的冋胞时,没人料到这场悼念活动将引发全国范围內对防疫政策的抗议。中国政府的暴力镇压也随之而来,各地陆续传出青年学生被抓消息。

    现在疫情解封已久,但北京、上海仍不知有多少青年因参与这场抗议至今被囚。

    据可靠消息,在上海现场拍摄大量视频、制作上述记录片并在白纸运动一周年之际上传到网络的一对青年被抓捕,之后女生获取保,但Plato仍被羁押。

    该记录片再现了民众自发参加悼念乌鲁木齐火灾遇难者,进而演变为要求解封并提出政治诉求的“白纸运动”的过程和场面。上传不到一周导演Plato的推特和Youtube频道便被销号。

    据悉,陈品霖被关押在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已于2024年1月5日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捕,2月18日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乌鲁木齐中路》记录片作者陈品霖:“我是导演plato,2022年11月我在上海亲历了11月26日晚上的抗议活动,这是我在中国第一次参与政治性事件,也是第一次在中国喊出自己的政治诉求。

    影片除了当天个人拍摄的内容外,集合了抗议前后标志性的视频素材,试图完整呈现动态清零政策将中国这口高压锅推向原爆点,促使人们走上街头抗议的心路历程。

    事件后,中国政府违背事实,肆意抹黑,误导许多不明真相的人以为上海抗议和白纸都是境外势力所为,但事实真是如此吗?

    时隔上海乌鲁木齐路抗议一周年之际,我制作了这部《乌鲁木齐中路》纪录片,记录了个人参与到这场抗议中的经历与感受,想要探讨一下,为什么当中国内部矛盾出现的时候,总要境外势力出来背锅?答案每个人都很清楚,政府越是在误导,越是在遗忘,越是在屏蔽,我们就越是要发声,越是要提醒,越是要记住。

    记住白纸,记住11月26日,记住乌鲁木齐中路,记住新疆火灾,记住贵州大巴,记住动态清零,记住大白,记住六四,记住文革,记住三年灾害。

    记住丑恶,才能心向光明,也希望中国能早日迎来自己的光明。”

    《乌鲁木齐中路》记录片中年青人的吼声:“取消健康码!要艺术不要封闭!还我人权!公开死亡人数!不要欺骗人民!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要尊严,要自由!平反六四!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打倒独裁国贼!要自由,不要共产党!不要独裁要民主!习近平下台!共产党下台!不做奴才做公民!权力属于人民!独裁可耻!我们要选票!我要做公民!…警察为人民服务,为什么站在人民对立面?!”


  • 必须警惕借法治行法西斯纳粹化

    ——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

    2023年9月1日,中共人大常委会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旨在显示中共的所谓立法民主。草案中几个明显的恶法条文引起了法律学者、律师以及民间各界的激烈反对。

    最受诟病的是草案第三十四条,
    第(一)项“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环境和氛围”存在模糊性;
    第(二)项“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第(三)项“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反对者集中抨击的是这两项所称“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的模糊性;
    第(四)项“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所称“亵渎、否定”与依事实和逻辑质疑“英雄烈士”如刘文学、雷锋“事迹”的真实性之间,以及“宣扬、美化”与还原鸦片战争、八国联军、义和团的史实真相之间,也都存在明显的模糊性,并且第(四)项不由分说,直接把“亵渎、否定”、“宣扬、美化”等同于八杆子打不着的“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
    第(五)项径直把“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直接等同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更体现了中共特有的蛮横和混不吝,存在着极其浅显的逻辑漏洞——亵渎、否定、宣扬、美化何以就成了寻衅滋事和扰乱公共秩序,“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这些精神性的范畴何以就成了“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又是什么?

    宪政、法治之下法律保护的利益即法益以物质性利益为主、以精神性利益为次,无论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类公法,还是民法这样的私法,概莫能外,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保护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保障人身权、财产权的秩序,都是物质性的利益,只有极少的法条把个人的人格、名誉之类精神利益作为法益加以保护,如惩治侮辱、诽谤行为的法条(中共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现行2012年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又如中共民法典绝大多数法条都以公民或组织的物质性的人身权、财产权为保护的法益,只有第九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两个条款规范了以个人物质性的财产或人身利益损害为基础的精神损害赔偿。总之,法益以物质性利益为主体、以精神性利益为例外,并且在例外情形下作为法益加以保护的也只能是个人的精神性利益,而不能是民族精神、民族情感或国家精神之类抽象、笼统的集体精神性利益。

    2023年3月刚修改的《立法法》第七条规定“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这一规定试图体现现代宪政、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原则。法律规范是指对公民或组织的行为方式的规定,即在什么条件下应当或不应实施某种行为,以及实行或不实行的法律后果。

    与第三十四条相比,第一百条其实更加危险,但只有少数学者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慧眼提及。第一百条称“为了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拒绝检查、提取、采集,人民警察认为有必要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无论是第三十四条,还是第一百条,其共性都是扩权,肆无忌惮、明目张胆地扩张中共公安的权力。相对应的,必然是公民权利的缩小,尤其是被中共公安视为黑五类之一的数千万访民的权利的缩小。

    第三十四条,以及第一百条关于仅经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即可强制对人身进行检查,即可强制提取、采集肖像、指纹和血液、尿液样本—中共公安实践中一直就公开非法采集被羁押人的指纹、血液,如此明目张胆的违宪扩权竟然通过中共国务院的审议批准,足见中共从起草到审议的立法程序之粗疏,足见中共整个权力体系内人人坐等崩盘的尸位素餐、消极懈怠、运转失灵之末日景象。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刚刚开始征求公众意见,并未生效的第一百条的恶害已经显现。2023年9月11日,在中共国北京通州区某地铁口等人的石家庄维权人士孙愿平先生无端遭中共警员寻衅查验身份证,警员叫嚣“我觉得谁有嫌疑就可以要求你们必须出示身份证!”

    善良的国人同胞们,对强权、极权的中共及其公安,一定要像对待贼寇一样,时刻高度警惕,切不可有丝毫幻想!

    民生观察 2023年9月15日

  • 泄洪灾情不明 我们需要挖掘公开真相并采取法律行动

    有需要的人士,请将受灾经过和损失情况描述清楚,请发邮件到minshengguancha@protonmail.com。注意:请使用安全保护功能强的邮箱来联系,比如tutanota,protonmani,gmail。考虑到国内人安全问题,我们对QQ或者163等邮箱发来的邮件不会给予回复。

    2023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河北洪水成灾,至今没有看到受害灾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看到的却是政府的虚假宣传。为此,我们愿意做传播真相的桥梁,同时为受灾公民寻求法律救济提供帮助。

    据公开消息:8月1日早上,涿州市应急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承认,上游泄洪是导致7月31日水位上涨的原因之一。为此,面对涿州水患,河北省委书记倪岳峰8月初视察时,曾发出河北要“坚决当好首都‘护城河’”之说。针对倪岳峰的“护城河”之说,有人认为这个表述不准确,因为蓄滞洪区的有效性是针对下游并非上游,北京是在上游,所以推论河北泄洪不是为了保北京而是为了保护习近平主席亲自指定、部署、规划建设的雄安新区。

    这次泄洪的前因后果,我们有太多的不明白:

    1、在泄洪之前采取了何种措施?是否尽到向民众提前通知、撤离的义务?

    如果说,泄洪是不得已的选择,那么,众所周知的常识是:必须提前通知受灾民众,同时切实做好民众的撤离工作。上游水库泄洪,涿州等地区的民众事先得到通知了么?
    据大陆官媒《财新》报导,说永定河泄洪后,下游居民开始转移,31号那天大量被安置在北京首钢高端产业服务区。泄洪后转移,这话就暴露了:显然首都郊县民众也没有得到预先通知,30号泄洪,31号才转移。
    然而数小时后,这个泄洪造成的洪水就到达了毫无预防的涿州,河北方面通知,小心拒马河的洪水。但是一个晚上下来,却是永定河为了保北京人为制造的洪水淹没了整座涿州城。正在睡梦中的居民遭受了更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2、这次洪灾死了多少人?财产损失有多大?

    中央电视台说,各地遇难者总共11人死。2023年8月1日,习近平对防汛救灾工作作出所谓重要指示,指出华北、黄淮等地洪涝和地质灾害,造成北京、河北等地“重大人员伤亡”。这个“重大人员伤亡”,国务院早有标准:死亡30人以上叫做“重大”。习近平办公室的人给他的稿子用“重大”字眼,就说明中共高层已经掌握了实际数字,远远超过央视的公布。

    3、灾难来临的时候采取了何种抢险救灾措施?负有抢险救灾义务的解放军哪里去了?
    泄洪无预警!事后不见军队救灾!
    国家气象局早就做了暴雨预告:北京特别西边山区郊县山洪危险地域的居民,还有更加危险的北京南部,东南方向的河北低洼地区,包含唐山近800百万人口,保定地区1100万人口,为何没有接到任何预警?
    国家气象局公布为历史上第二次红色暴雨警报,可见灾情严重,却任由民众自救,解放军哪里去了?2005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6号公布《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明确规定,军队、武警、公安和卫生部门必须协调行动展开抢险行动。军队是有救灾抢险义务的。国务院的国家抢险应急方案里面说得很清楚,红色暴雨警报自动启动了国务院一级重大灾难急救预案,军队为何不见行动?

    4、灾后采取了何种善后措施?灾民是否得到妥善的安置与补偿?

    诚然泄洪是不得已的选择,但泄洪引起的一系列后果不应由当地百姓来承担,不应因为其他地方需要被保护而无视在泄洪中生命和财产都蒙受了巨大损失的当地老百姓,当地老百姓并没这个的义务!暴雨和洪水不是人为可决定来还是不来,泄洪可能年年都有,如何妥善处理泄洪这事,如何妥善安排好被动接受泄洪的当地人,如何做好善后和补偿工作,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民生观察 2023年8月22日

  • 《不再沉默》之一

    我们习惯于麻木沉默
    结果不堪的事越来越多
    我们习惯于唯唯诺诺
    结果邪恶的事再躲不过
    邻居的苦难你不管
    城市的乱象你不管
    社会的不公你不管
    灾难一定会降临到你头上
    到那时,就没人管你了
    不要想苦难人人有份就沉默不语
    那证明一个民族的低劣
    证明我们鼠目寸光
    对不平之事发声,为陌生人动怒
    最终受益的是你我自己

    《不再沉默》之二

    不要担心暴政过于强大
    实际上它非常脆弱
    所以故意装出强大的样子
    强制清零曾经多么强大
    不是被白纸青年轻松打破了吗?
    他们没有任何武器
    只有一张白纸 一张嘴巴
    白卫兵呢?
    貌似坚不可摧不容侵犯
    不是两周内就乖乖投降了吗?
    他们开枪了吗?
    把白纸青年都抓起来了吗?
    没有 因为他们不敢
    因为他们知道民怨已经沸腾
    他们深怕进一步触动民怨
    所以只敢像小偷一样
    偷偷地抓人
    抓了又怎么样呢?
    现在不是大多释放了吗?
    怎么不审判呢?
    还是不敢
    怕人民起来把他们推翻!

    《不再沉默》之三

    白纸青年打败了貌似不可逆的包子
    他脆弱到什么程度
    这不是一目了然吗?
    这不是已经证明吗?
    他还有什么可怕的呢?
    真正可怕的是人民!
    真正有力量的是人民!
    他心里一清二楚
    只是人民自己不清楚 没信心
    白纸逆转了貌似坚不可摧的强制清零
    足以证明他非常脆弱
    如果大家聚集起来
    走上街头 田间
    发出声音
    他立马就会垮台!

    《不再沉默》之四

    不要再沉默不语
    不要再龟缩小家
    这样做只能鼓励作恶者
    让他们变本加厉
    老百姓雪上加霜
    国际关系已经被他彻底破坏
    经济脱钩已经完成过半
    经济衰退已经发生
    经济崩溃正在路上
    而且不远
    我们愿意坐以待毙吗?
    不!
    我们只能坐以待毙吗?
    不!
    那就走出家门
    发出自己的声音
    他们不敢拿你怎么样!

    《不再沉默》之五

    我们已没有什么可以失去
    出国旅行的自由没有了
    工作养家的机会没有了
    存款被银行侵吞了
    按时退休的计划也取消了
    孩子出门没有安全
    我们的身体被疫情和疫苗搞坏了
    对公共事务 我们从来没有说话的权利
    我们从来没见过啥叫选票
    现在 城市的公园突然消失
    辛苦几十年的防沙林突然毁了
    费力养护的绿水青山突然没了
    承包经营的果林突然没了
    蔬菜大棚突然没了
    南方的鱼塘也突然没了
    家禽家畜的棚子突然没了
    沙尘暴来了 高物价来了
    有病了只能在家等死
    多少人已一无所有
    灾难仍在不断发生
    我们发出怒吼 还会失去什么?
    已经没什么可以失去了!

    《不再沉默》之六

    除了苦难和卑辱 我们什么都不会失去了!
    相反 一旦瓦解了作恶集团
    国际社会拥有的权利和幸福
    我们都会拥有
    我们会有选票
    不让阿狗阿猫坐在我们头上 作威作福
    我们会有参与权
    任何与我们有关的社会事务
    都必须经过我们同意
    我们会有就业机会
    不至于天天在家苦熬
    我们会按时退休
    没有人再不停榨取我们的生命
    我们的孩子会得到人性教育 能安全 有快乐
    不至于像动物一样被圈养 成为傻子
    我们会有真正的医疗保险
    再不会因为没有钱治不起病
    我们的社会也会改变 不再相互冷漠
    而是友爱、互助、亲善
    再没有人倒在马路上无人援手
    因为我们会有文明的法治
    再没有为非作歹的黑恶警察
    再没有胡乱判案的黑恶法官
    不用怕 真正怕得睡不着觉的是恶人
    因为他们才是一小撮

    《不再沉默》之七

    苏联怎么垮台的?
    人民走上街头
    军警一枪未发
    齐奥赛斯库怎样被毙的?
    他不是刚刚获得100%的赞成票吗?
    庆祝他再次当选的广场上
    人民发出怒吼
    他就落荒而逃
    无家可归
    最后被迅速判处死刑
    今天的中国人
    我们还不如三十年前的苏联人吗?
    我们还不如三十年前的罗马尼亚人吗?
    我们比他们强
    比他们更知道自由的价值
    因为我们有过改开三十年
    我们经历过自由和富足

    《不再沉默》之八

    有一个人
    只有这一个人
    他是个神经病,是个疯子
    想让中国彻底回归文革时代
    让我们十四亿人民再次被钳制、受穷困
    他用十年时间
    在暗室里计划布置
    他大体上已经完成了
    这个阴毒罪恶的计划
    因为我们的懦弱
    我们每退让一步
    他就向前两步
    不能再退了
    我们已经快没有饭吃了
    几千万人已经朝不保夕了
    几亿人口袋空空了
    再不能麻木不仁了
    再不能畏惧等待了
    继续等待
    只能等来更多更大的灾难

    《不再沉默》之九

    起来吧!
    怒吼吧!
    他惹起的众怒已经沸腾
    他的垮台会在顷刻之间
    一场持续十余年的阴霾
    会瞬间烟消云散
    一段持续七十年的苦路
    会立刻通达平坦
    一个正常的中国
    法治、文明、公义、良善、富裕
    将迅速实现
    这样,我们才不负子孙后代
    不负文明五千年!

  • 析新版《反间谍法》

    据中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周三(2023年4月26号)宣布,通过一个《反间谍法》最新修订版,其中扩大对间谍行为的定义、国安组织的执法权,更要求邮政、电信同互联网服务业者配合政府打击间谍活动。这是自2014年以来中国首次更新该法,且于今年7月1号起生效。

    一、立法程序的违法性和实体内容的违宪性

    《立法法》是宪法性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位阶仅次于《宪法》,高于一般法。其规定的内容是一般法的立法的行为模式和标准。根据该法第七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固然有“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权限。然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那么,该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通观文明世界各国,反间谍,维护国家安全是其一项不可或缺的任务,但与此同时还要兼顾普世的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得借国家安全之名来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中共国的眼里,人权是算不了什么的,只是拿来做幌子,应付国际社会而已。于是在门面上、字面上牠还是要拉起这面遮羞的幌子,再看这次新增(补充)的内容,连这块遮羞布都彻底撕下了。

    该法新增的内容在诸多方面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根本性问题。根据世界通用的普世的人权原则,及我国本身的宪法原则结合其他具体的立法精神。凡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的应“征求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讨论。”该法在立法过程中,征求过公众意见吗?进行过讨论吗?都没有!

    鉴于,中共治理国家的唯一目的就是维护其一党专制独裁,美其名曰“保政权”,因此,中共当局无论是立法,还是具体的执法,一以贯之的做法都是其红头文件的大于法律。就如其他法律立法一样,《立法法》所规定的听证、论证等程序,从来就是妓女的贞节牌坊,秃子头上不怕虱子多,妓女的交易不在于次数的多寡一样。该法的修订,无非是新增几只虱子而已!不值得浪费过多的笔墨来论证。连《宪法》这样动摇国本的根本大法,为了满足某个独裁者的连任之需要,尚可量身定做,堂而皇之地凑着“军乐曲”说要修改就修改!如此,再抓几只虱子,已无多大意义了。相信,略有点法律常识的都知道。

    二、新增内容及其后果

    1、该法最新修订,其中扩大了对间谍行为的定义、国安组织的执法权,更要求邮政、电信同互联网服务业者配合政府打击间谍活动。此举将令外国人在中国开展的正常业务风险提高,动辄受到中国政府的审查。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而言,不利于国家的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势必重回闭关锁国的老路。让海外企业惴惴不安!

    美国商会26号发布一个调查报告指出,有近四分之一(23%)的美国公司正在或者准备移出中国市场,主因即是自中国日益强化的国安规范,与及不断升温的中美及台海紧张局势相关。——这就是明证!

    2、任意扩大国安执法权

    据新华社4月26号报道,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26号表示,该法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网路攻击行为”,明确定义为间谍行为,并扩大了窃密对象的定义范围,包含涉及「国家安全同利益」所有档案、资料、资料同爆物品。

    同时,王爱立还特别指出,中国政府还扩大国安人员的职权,包含对涉嫌间谍行为的人员,可以“查阅调取资料、传唤、搜寻身家资讯”,甚至“通知移民管理机构不准其出入境”。

    该法还规定“任何中国公民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反间谍活动”。还规定,被认为危害国家安全人士,国安部门可以在一定时期禁止入境;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疑犯通缉,追捕;执行反间谍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安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对于违反反间谍法的境外个人,国安主管部门可以决定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并决定其不得入境的期限。被驱逐出境的境外个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得入境。

    旧的条文只提到国家机密,现在则涵盖了国家利益。

    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该法不仅任意扩大国安执法权,而且为当局借国家安全之名,肆意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权开了方面之门。其内容之广泛,进一步被中共当局滥用不仅成为可能,而且之前已发生的事实就在眼前:间谍罪变成无罪不包之罪后,不仅在国内方便打压异议人士,而且还可以用此名义对他国进行报复或惩罚。2018年底,当加拿大依据美国引渡请求,依银行欺诈等罪名逮捕了华为常务董事兼兼财务长孟晚舟時,中方随即“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之名拘捕2名加拿大公民;2020年,在澳大利亚呼吁对中国进行新冠病毒溯源调查之后,中共当局就在当年6月以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為由,逮捕了澳籍华裔媒体人成蕾。

    三、该法的反动性

    1、该法与古代的谋反罪打击异己如出一辙,在简述其罪状时故意不作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为其任意解释留有空间。孟德斯鸠在论及中华帝国的法律时说,古代中国不是没有法律,只不过是专制与法律并行,法律试图遏制专制,可法律反过来却武装了专制,使其变得更为凶暴,中国法律规定,任何人对皇帝不敬就要处死刑。但是,对“不敬”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任何事情都可以拿来作为借口去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去灭绝任何家族。这样此类法律就成了一个筐,想治你就往里装,变成了掌权者或曰胜利者恣意镇压政治对手的工具。在中国的封建王朝里,几乎是每个朝代都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寻衅滋事罪”如此!“煽动颠覆国家罪权”如此!难道“间谍罪”不也是如此吗?

    2、《宪法》罗列了公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该法连同《集会游行示威法》诸法,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权利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从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不难寻得其轨迹:1933年,纳粹头目希特勒出任总理,开始其法西斯独裁统治。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在宪法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无不是借国家之名,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将原先法律中的民主原则彻底抛弃,代之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

    风起青萍之末,知往鉴今。历史不会是简单的重复,但总会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善良的人们必须注意到新法中出现的“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等非法律用语。在当下汉语中,“中央”可以指国家级行政机关,但更多的时候是指“党中央”。这并非是一个文字上的疏忽——习近平上台后成立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就是一个以“国家”的名义对党负责的最高安全机构。该法与其说为了国家安全(甚至也不是为了党的政权安全),还不如说是为了巩固习近平的个人独裁地位!

    民生观察 2023年5月2日

  • 2022年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被精神病)年终报告

    生效十年,仍未被激活的《精神卫生法》

    2020年民生观察共报道7例精神病非自愿诊断与收治(“被精神病”)事件,详细案情参见附录。这些非自愿诊断与收治事件的发生5例与上访有关,2例与重大政治事件(支持学生白纸运动和反对疫情封控)相关。7例事件中非自愿3位受害者是女性、4位男性,分别发生在湖北襄阳(2例),江苏南京(1例),天津(1例),上海(1例),河南商丘(1例),四川南充(1例)。可见2022年本网报道的此类侵权事件中受害者男女性别基本均衡,发达的与欠发达的地区都有发生。其中2例涉及到精神病司法鉴定问题。他们中只有上海的谭华没有被精神病院非自愿收治过,其他人均被当地的精神病院违法收治入院。

    《精神卫生法》第一案发生在上海,被精神病院非自愿收治多年的徐为起诉精神病院要求出院,经过5年的诉讼,徐为终于获得自己签字出院的资格与权利。本文认为,当地精神病院、精神医疗系统的医护人员对《精神卫生法》的了解程度影响了非自愿收治发生的可能性。如果精神病医疗机构不愿配合,将直接增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非自愿收治的难度。因此本年度报告的切入点是帮助医疗机构重新认识自己的法律责任,通过曝光配合政府机关和行管人员违法实施非自愿收治的医疗机构,迫使他们不再配合政府部门实施违法行为。

    一,政策变化:党的机关直接介入信访工作

    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批准,2月25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共同发布了《信访工作条例》。相较于2005年《信访条例》而言,新的《信访工作条例》批准机关级别更高,是中国最高决策层“中共中央政治局”。它不仅强调了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适用机关范围也随之变广。

    过去,信访通常属于行政管理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诉、控诉、建议、咨询等事项,希望政府部门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予以解决或回应的行为。在中国,信访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行为,涉及到公民和组织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参与。信访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对政府行政机关、公务员、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不满、举报腐败、要求权益保护、建议政策改进、咨询政务信息等。信访涉及的行政行为形式多样,例如政府部门的受理、调查、答复、解决等行政行为。

    新《条例》直接将信访工作的决策权放到中共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共产党进一步介入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的行政职权。我们认为中共中央接手信访工作不是为了更好地为访民解决信访难题,而是为了直接收集全国范围内的信访信息,利用访民提供的信访信息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成员的控制。

    原因是新《条例》中如信访事项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办的相关规定中,最大的变化在于新《条例》监督和追责的部分。本章新增规定的主旨是保障各级党委直接获得当地的信访情况、统计报告,并且将信访工作绩效作为地方领导成员的考核内容。掌握信息和拿捏政府领导人员的目的十分明显。例如:新《条例》开篇明义地指出“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规定党委和政府必须每年上报当地的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旧《条例》中只是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新《条例》成立了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更高级别的官员担任负责全国信访工作,有权“挂牌督办”。中国人自古有“信上不信下”的伸冤传统,“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成立,无疑会鼓励更多人采用信访渠道、“进京告御状”解决问题。尤其是“挂牌督办”四个字,自习近平上台后被媒体宣传的几乎是如狄仁杰再世一般能够迅雷不及掩耳地扭转乾坤、纠正地方官员错误,还百姓正义。然而我们没有看到政府工作人员对待上访人员的态度变化,即使新的《条例》规定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对待信访人员态度恶劣、作风粗暴和打击报复,襄阳访民牛家元老人在被带回襄阳的途中仍被截访人员的殴打。

    二,非自愿收治(被精神病)现象为何如此普遍?

    (一)警察有强制送治疑似精神病人的“传统”

    在《精神卫生法》生效之前,发现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并将其送往精神病院接受非自愿治疗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之一,如:

    1,治安管理处罚:在过去,警察可能会将被认为有精神病症状或行为异常的人当作治安管理的对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将其送往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根据该法律,警察可以根据对被送往精神病院的人进行初步评估,然后报请医生判定是否需要强制治疗。

    2,家庭监护:在一些情况下,警察可能会根据家庭请求,将家庭成员认为有精神病症状或行为异常的人送往精神病院,并由家庭承担相关的费用和监护责任。

    2013年《精神卫生法》生效后,警察送行政相对人去精神病院接受非自愿诊断必须满足该法第28条的规定,而非自愿治疗则须满足本法第30条规定。但不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不了解《精神卫生法》及相关规定。

    (二)被收治人容易陷入“自证无病”的无解循环

    此类因上访引起的,被行政机关送治的非自愿诊断与收治事件中的受害者往往希望通过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来洗脱冤屈。这与中国文化和社会对精神病人的歧视有关:案件的受害者认为行政机关将他们送进精神病院是对他们人格的侮辱,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是他们洗脱侮辱的迫切愿望。但是基于现有的法律框架,自证无病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死循环。原因是:

    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第28条第3款)。而医生必须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的规范作出诊断(第26条第2款)。这个规范是《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简称CCMD-3,其中“偏执型人格障碍”的行为表现中列举了“上访”,也就是说上访行为是被诊断者患有“偏执型人格障碍”的诊断依据之一。如果被诊断者对诊断有异议,《精神卫生法》提供的救济途径是要求重新诊断和鉴定(第32条第1款),且只能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第29条第1款)。无论是网友还是亲人都不能依法证明当事人“没病”。至此,又回到了精神科医师必须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的规范作出诊断(第26条第2款)。也就是说,只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能证明一个人有或者没有精神类疾病,而精神科执业医师必须按照CCMD-3的规范作出诊断,CCMD-3中明确“上访”是“偏执型人格障碍”的病症之一。执着于证明没有病将决定权交给精神科医生。

    但这不代表本文认可《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将“上访”作为精神疾病的病症之一,只因这个错误已经被充分讨论,本文不再赘述。基于以上观点,本文将忽略是否有病的医学诊断意见,重点放在如何利用已有的法律框架保障公民免受非自愿收治之侵害。

    如图所示:

    三,强制送诊和强制送治行政行为的性质与权力救济

    可能涉及以下几种具体行政行为:

    (一)强制隔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依据相关法律或政策,对被认为有精神病症状或行为异常的人进行强制隔离,将其送往精神病院进行控制。这涉及到对个体自由的限制,因为被隔离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失去了自由,被限制在精神病院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只能由法律进行

    设定,目前我国关于“强制隔离”的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为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外,其他规定是法规和政府规章层级,甚至还有一些效力更低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如政府通告等。

    本网报道的河南商丘潘飞案涉及到“强制隔离”问题。河南商丘的潘飞为了父亲的冤案上访,7月19日凌晨被永城公安机关逮捕后家属一直没收到拘留通知书。7月20日潘飞的家人发现潘飞已经被公安机关以“强制隔离”的理由关进中原医院永城市精神病院。家属委托律师前往精神病院要求会见潘飞,被院方拒绝。被精神病院非自愿收治14天之后,潘飞被转移到看守所羁押。

    本案中,精神疾病不属于传染病,也不属于国境卫生检疫的范围,因此永城公安机关对潘飞实施的“强制隔离”措施的法律依据不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强制措施。家属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对潘飞的“强制隔离”是违法行政行为。

    (二)非自愿诊断与非自愿收治

    行政机关可以依据《精神卫生法》,在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要求精神病院对被送治人进行非自愿诊断和非自愿住院治疗,以达到改善其精神病症状的目的。这可能涉及对患者身体和精神健康进行干预,限制人身自由。

    《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最大进步是该法第30条保障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享有是否接受精神疾患住院治疗的自由,除非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已经作出了伤人、自伤的行为,或者有作出此类行为的危险性时,医疗机构方可对其实施非自愿收治。但该法并没有保障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自由。

    根据第28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接受精神障碍诊断,近亲属可以(有权)强迫当事人接受精神障碍诊断。对于流浪乞讨者,有关部门认为其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也有权强迫其接受诊断。本条第2款是非自愿诊断国际惯例,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伤人、自伤行为,或者有作出这些行为的危险性时,近亲属、工作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必须(有义务)制止和将其送往医疗机构接受精神障碍诊断。

    根据本法第30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享有是否住院接受精神类疾病治疗的决策权。只有在当事人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并且有伤人、自伤的行为,以及以上可能性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接受非自愿住院治疗。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和伤人、自伤(或可能性)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采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死柬”、以死明志方式维权,都可能会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制止义务的人制止并送精神医疗机构接受非自愿诊断和非自愿治疗。

    需指出,《精神卫生法》第31条规定了关于精神障碍患者已经作出自伤行为,或者有这种可能性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不同意对当事人实施住院治疗。也就是说,精神障碍患者伤害自己或者可能伤害自己时,如果监护人不同意治疗,可以不接受非自愿治疗。比如本网报道的上海谭华案,2021年5月谭华曾试图自杀,虽然符合非自愿收治标准,但是谭华的母亲可以拒绝对谭华实施非自愿收治。

    2022年民生观察报道的7个案件中,都没有报道当事人作出伤人、自伤的行为。精神医疗机构必须明确当事人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以及作出了伤人、自伤的行为或者有作出伤人、自伤行为的危险时,方可对当事人实施非自愿收治。

    因此,当事人可以起诉实施非自愿收治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当事人
    1,患有严重精神疾病;
    2,已经作出伤人、自伤行为;或者
    3,有作出伤人、自伤行为的危险。
    以证明其非自愿收治行为的合法性。

    (三)行政鉴定

    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物纠纷时,对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和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的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

    行政机关要求精神病鉴定机构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精神病司法鉴定,这种行为属于行政委托。行政委托必须具备的法律要件包括:
    1,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
    2,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拥有法定权限,
    3,行政委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4,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7条详细列举了需要接受精神病鉴定的事由。

    2022年的7个案件中,有2个涉及到精神病司法鉴定问题。一个是上海的谭华案,一个是四川南充的邓福全案。

    上海的谭华案中,2022年6月3日谭华因进京上访被非法羁押于杨浦区看守所,谭华的母亲得知杨浦区延吉派出所再次要求对谭华做精神病司法鉴定。此前2020年9月2日,杨浦区延吉派出所曾要求对谭华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谭华没有精神病。四川南充的邓福全案中,2022年11月7日邓福全的弟弟得知四川南充市公安机关将进京上访的邓福全送去接受精神病司法鉴定。

    谭华和邓福全被要求做精神病司法鉴定都与上访行为有关,那么就需要依据信访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判断他们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20条,信访人可以向有权处理纠纷的本级或者上级机关以走访的形式提出。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是一家三级乙等医院,隶属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谭华在此医院注射狂犬疫苗致害后,有权向本级(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上级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上海市政府),三个部门提出信访要求。谭华进京去国家卫健委上访不属于越级上访,行政机关无权阻止。谭华因进京上访被羁押在杨浦区看守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政行为,据此而作出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无效的。

    四川南充的邓福全案中,邓福全的退伍抚恤问题,有权处理的部门是南充市民政局,南充市民政局的上一级政府部门包括两个:南充市政府和四川省民政厅。依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邓福全的确不应当去北京上访。但是2019年邓福全第一次被精神病院非自愿收治前,他去北京只实施了探访战友的行为,没有实施上访的行为。只因他去北京的时间点敏感,北京即将举行70周年国庆庆典,随后的10月18-27日武汉要举行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为了这些有政治意义、同时与退伍军人紧密相关的事件顺利进行,南充当地政府部门在邓福全没有实施“越级上访”行为之前限制邓福全的人身自由是违法行政行为。2022年11月南充市公安部门要求对邓福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不详,网上无法找到相关信息,而邓福全本人也已失联很久。无法作出分析。

    四,精神医疗机构的资质问题

    2022年民生观察报道的7个与精神病有关的案件中,在襄阳郝明静案中,郝明静曾被当地行政机关送到一处“黑医院”非自愿住院治疗82天。

    如果在国家卫生委员会网站上不能查询到该医院,则没有合法的行医资质。提供精神医疗服务的医院必须有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精神疾病治疗需要的设备设施,诊断、治疗制度和监管制度以及心理治疗人员。如果不具备以上人员和设备、制度,则违反了《精神卫生法》第25条关于精神病医院的医疗资质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卫生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取缔这些非法行医的医疗机构。

    在本文的最后,我们呼吁所有曾受“非自愿收治”之苦的人一起举报、起诉这些公然违反《精神卫生法》,参与违法非自愿收治的医疗机构,让滥用精神医学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民生观察曝光并谴责以下滥用精神医学,参与迫害上访人士的医疗机构:

    襄阳市黄集精神病院
    南京六合怡宁精神病院
    中原医院永城市精神病院
    襄阳市襄州区优抚医院(精神病院)
    天津圣安医院

    附录:

    湖北襄阳郝明静案
    郝明静(76岁),2022年9月14日被户籍地派出所公安用手铐带走,送至襄阳市黄集精神病院非自愿治疗。9月18日,郝明静的妹妹和女儿跟派出所交涉,派出所所长汪必强要求郝的女儿写保证书,要保证父亲郝明静在“二十大”前不进京上访,他们就可以放人。双沟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与郝明静女儿及郝明静妹妹到了黄集精神病院后,跟郝明静见面。派出所公安电话请示了襄阳市襄州区双沟填管政法的书记柴祥,柴祥明确表示“二十大”前不能放人,导致交涉最终不了了之。
    据了解,郝明静原本经营一个沙场,政府官员与黑社会人员联合抢夺他的沙厂并殴打他。2016年郝明静开始为这件事上访,2021年7月12日郝明静被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送至襄阳市黄集精神病院非自愿治疗45天。8月4日政府工作人员试图将其送至襄阳市安定精神病医院非自愿治疗,但医院负责人拒绝接收。8月31日郝明静被带到襄阳市安定精神病院接受精神病诊断,随后在安定精神病院住院非自愿治疗50天。出院后又被政府工作人员送进双沟镇某黑医院非自愿治疗82天。

    上海谭华案
    谭华2014年在上海市杨浦中心医院接种狂犬疫苗后发生不良反应,罹患癫痫。谭华因无法获得赔偿而开始进京上访,其母因帮助女儿谭华维权被判刑并取消退休金、医疗保险等养老待遇。
    2020年9月2日谭华被非法羁押于杨浦看守所,上海市杨浦区延吉派出所曾要求对谭华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结果是谭华没有精神病。
    2021年5月谭华曾喝农药试图自杀,后被送至医院及时抢救生还。
    2022年6月3日谭华因进京上访又被非法羁押于杨浦区看守所,谭华母亲得知杨浦区延吉派出所拟再次对谭华做精神鉴定。

    江苏南京丁燕案
    根据民生观察报道,2022年5月11日凌晨丁燕将其写给国家主席习近平的信发到微信群,当晚她接到当地警察的电话,称:“市里和区里一起研究”后决定送她到精神病院。
    入院的文件记录显示,警察和社区工作人员签字将丁燕送入南京六合怡宁精神病院,院方称丁燕为“双相情感障碍、躁狂发作”,出院时间为6月1日,事实上丁燕的亲友未能与丁燕取得联系。此前,她已被非自愿治疗10天,2022年4月29日刚获自由。
    丁燕在被非自愿收治前,她一直在微信群里通报事态进展,她相当的镇定自若,说,“他们(警察)已经在来我家的路上了……”
    丁燕给信习近平的公开信内容温和,从上海的封城导致的次生灾害说起,主张当局关注民生。她对地方当局任意的暴力执法、网络封锁、以及任意拘押表达不满。她呼吁习近平听取百姓的心声。丁在信中透露,从2007至今已经有11次被送入精神病院。

    河南商丘潘飞案
    2022年7月24日民生观察报道:河南商丘的潘飞为了父亲的冤案上访,7月19日凌晨被永城公安机关逮捕。家属一直没收到拘留通知书。7月20日潘飞的家人发现潘飞已经被关进中原医院永城市精神病院,家属委托律师前往精神病院要求会见潘飞,被院方拒绝。被精神病院非自愿收治14天之后,潘飞被转移到看守所羁押。

    湖北襄阳牛家元案
    据民生观察报道,2022年7月31日牛家元被襄阳市维稳办工作人员从北京绑架回到襄阳,期间维稳办工作人员殴打了他。回到襄阳后,维稳办工作人员审讯牛家元后将其送至襄阳市襄州区优抚医院(精神病院)治疗。几位本地访民去优抚医院要求放人,优抚医院坚持要求送治方(维稳办)同意才可放人。
    牛家元自幼智力障碍,曾于2001年10月因口角与工友打斗,后被判刑6年,牛家元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因此被判刑6年是冤案。为此,牛家元于2013年向襄阳市樊城区法院提出申诉,10月30日被驳回。10月31日向襄阳市中级法院提出复查,至今(2014年7月7日)没有任何回复。
    2014年5月15日牛家元到北京上访,5月22日在马家楼被驻京办截回襄阳后就被东津公安局以牛家元到天安门地区相关部门“非正常上访,扰乱相关部门单位秩序”为由,行政拘留十天。

    四川南充邓福全案
    根据民生观察报道:2022年11月7日邓福全的弟弟从四川省南充市公安机关获悉哥哥邓福全因去北京上访被当地公安机关送去接受精神病司法鉴定。
    邓福全是四川南充籍的退伍老兵,其服役的炮兵部队在实弹训练或演习中对军人的保护措施的缺乏缺失,导致邓福全双耳的听力失聪较严重。从部队复员到地方以后,邓福全多次向南充市民政局提出抚恤补助等要求,但一直得不到积极的、有效的回应。邓福全开始为此上访,随之成为南充市国保重点盯防对象。
    2019年9月17日曾被南充市蓬溪县的国保送进南充市第二精神病院接受非自愿治疗,直到10月28日,经过南充市蓬溪县国保同意才出院。住院期间被强迫灌药及电击治疗。邓福全出院后曾向院方索要病例、住院证明等文件,但均被院方拒绝。院方称此次诊断和治疗费用由蓬溪县国保支付,因此所有病例和住院、出院证明都交给了国保。邓福全的家属同意此次送治。

    天津吴亚楠案
    民生观察2022年12月16日报道,近日南开大学的吴亚楠老师因在微信朋友圈发表支持白纸运动学生的言论,被学校谈话,要求删除相关言论被吴亚楠老师拒绝。随后,学校相关人员假借核酸检测之由将吴亚楠老师骗至某医院接受精神病诊断。
    根据吴亚楠老师发给学生的求救信息,吴亚楠老师先是被自称核酸检测的工作人员骗上面包车,带到医疗机构——天津圣安医院,一家心理精神专科医院,吴老师的身体接受医疗器械扫描,并回答566个心理问题。对方暗示吴亚楠老师有幻听、幻觉和精神病。吴亚楠老师称当时有人拿着绳子要将其绑起来,吴老师为了不被绑起来带走,只能躲进厕所。目前吴老师发布在网上的求救信息已经被删除。
    根据《看新闻》2022年12月19日的报道,一名南开大学学生提供信息说吴亚楠老师在微信朋友圈“承认自己前几天过于紧张,出现幻想、幻听、胡言乱语等心理疾患病症”,并称她已经基本“痊愈”。但此学生认为这并非吴老师真实意思表达。

  • 《预备役人员法》存在立法程序违法的分析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从该法第六十五条“本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同时废止。”及第一条开宗明义“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法。”来看,《预备役人员法》是脱胎于之前的《预备役军官法》,但不是修改或修正,而是重新制定的一部新法。

    既然是新的立法,那么就要符合《立法法》的精神和遵守其相关规定。下面我们就从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这两个方面来剖析该法在法理、法源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问题

    《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根据该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涉及到公民权利和自由方面的法律属于《立法法》所称的“其他基本法律”。其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据此,该法就存在的立法主体资格不适格的问题。

    二、《预备役人员法》涉及的人员之广,范围之大,自然也就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根本性问题。根据世界通用的普世的人权原则,及我国本身的宪法原则结合其他具体的立法精神。凡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的应“征求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讨论。”该法在立法过程中,征求过公众意见吗?进行过讨论吗?都没有!

    三、退一步讲,就算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此立法权,根据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该法在立法过程中有这些程序吗?涉及的范围之广,利益之大,听证过没有?没有吧!

    四、《立法法》第三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该法在立法过程中在公开的信息中既看不到征求过意见,也看不到征求意见的情况通报。

    五、《立法法》第三十六条“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要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从《预备役人员法》的名称、条款内容及其属性来看,是属于军事方面的,涉及军事方面的问题当然是“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立法法》所说“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自然是中央军委和国防部。从公开信息看不出此程序,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吴谦2023年1月13日就预备役人员法答记者问中,只是一些官话、套话,根本就没有涉及实质的、专业性问题。

    由此,不难看出该法不仅存在合宪性问题,还存在与上位法(《立法法》)精神相悖的问题。

    民生观察 2023年2月15日

  • 《隐入尘烟》遭全网封禁舆论沸腾

    仅花二百万元成本拍摄制作的国产电影《隐入尘烟》,反映了中国西北底层民众生存状况,并涉及生育、剥削、粮食欠款、旧屋拆迁等热门社会议题,让观众产生无限共呜,成功创下1.13亿惊人票房,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和反思,并入围第72届柏林电影节主竞赛单元,这是近3年来唯一一部入围欧洲三大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的华语片。9月26日,《隐入尘烟》突然被下架,主流影视平台优酷网、爱奇艺、腾讯视频等均已找不到完整影片。

    根据灯塔专业版数据显示,9月7日,由李睿珺执导、武仁林、海清主演的文艺电影《隐入尘烟》票房正式突破1亿元。而该片在7月8日首映日当天的票房仅有34.93万元,排片占比仅2.3%,但上映后,影片口碑不断发酵。譬如在微博上拥有563.4万粉丝的部落客阿木木观影后写道:“中国国内缺乏这种具有教育意义的好电影,讽刺人心”、“这镜头估计只有农村人能体会其中感受吧,太写实了。”8月26日,《隐入尘烟》上映第50天,单日票房达到104.08万元后,正式开启单日票房过百万元的逆袭之路,9月1日,该片单日票房不但达到675.41万元,更是凭借“《隐入尘烟》逆袭至单日票房榜冠军”登上微博热搜。9月3日,该片单日票房1437.80万元,排片占比也升到15.1%,豆瓣评分从开分时的7.8分上涨到8.5分,被观众称为2022年口碑最好的国产电影。

    影片大热后,官方开始质疑该片“抹黑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否定党的扶贫工作的伟大成果”。9月9日,中国智库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郑晏石发布檄文,声讨这部影片是别有用心,是“在我们即将召开的党的代表大会前反复炒作”。郑晏石还在文中质问,电影主创“到底站在什么立场,替谁说话?”;并且针对审查部门提出,“这部如此糟糕污浊的片子你们怎么审查的?”在官方的质疑下,两周前《隐入尘烟》已在电影院提前下线,《隐入尘烟》被消失的第二天,央视则是发布了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纪录片,指摆脱贫困始终是习近平心中最深的牵挂,也显示了《隐入尘烟》被官方认为该片的内容与官方长期宣称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抵触,打脸了习近平“全面脱贫”的扶贫工作成果,从而遭到封禁。

    《隐入尘烟》遭禁后,引发舆论沸腾,网民纷纷质问为何被下架。在微博上,大量网民嘲讽,电影真的“隐入尘烟”了,该片刺痛了谁,到底是谁怕了。微博大V“突突Plus”说,“让穷失语,彻底隐入尘烟,社会面就共同富裕了。”微博大V“娱乐SEO”说,“有些人慌了……坐不住了!不知道是动了蛋糕,还是讽刺了现实,国内没有好电影,不是没有原因的。”

    网民“中文系红玉米”说,“《隐入尘烟》影视外的结局给这个片子加了一个很绝妙的尾注:不仅人会隐入尘烟,对这些人的讲述也会隐入尘烟。作品的完成度又高了几分。”

    网民“4xxxccc”嘲讽说,“刚和我妈说《隐入尘烟》被下架了,我妈:『肯定啊,它结尾应该拍个上面扶贫,俩人生活越来越好的结局,这样就没事了。』我突然不知道说什么,好烂的伟光正。”

    网民“二号朱常在”说,“一个国家竟然容不下一部电影,所谓的文化自信,这样的自信是自欺欺人吗?最终让外人笑话,让自己人寒心。真实和爱最终都隐入尘烟。”

    “觅己2003”说,“我不理解,真的无法理解啊,哪个民族不是从苦难里来,回苦难里去的,为什么见不得光,为什么这都无法直面了呢?那还有什么事可以说的,盛世如愿吗?一定要捂着嘴也要?美吗?”

    网民“大大大熊00”无奈地说,“什么都不让拍,什么也不让看,捂住你的眼睛和感官。这就是你想带给我们的?我已经对这个社会失望了。

    在微博上的舆论沸腾后,很快该微博话题被官方封杀,但是其它社交媒体上网民依然对影片被禁抱不平。在网易号上,网友木酢达人说:“我尼玛!这都不敢正视了吗!!!”小黑叫白开说:“可能因为这部电影里展现出了平常城里人见不到的农村,平常见不到的苦和难,所以也有人认为这部电影是夸张的,认为电影里过分贬低了农村的情况,但谁眼睛能看遍世间所有呢?”

    倔犟的小蘑菇说:“跟电影情况相符的家庭多得很,人均不到一千的两亿多人,真还不够真实?”慢一点看的更清楚说:“到底是谁容不下一部真实的电影…”suiyunfeng说:“这踏马的,一部电影而已,文艺座谈会上每每提及的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只是个虚假的口号而已了?何不把百花奖干脆叫牡丹奖就完了,哪有什么百花?”几乎涵盖很难分辨说:“什么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秋后算账才是常态”悟4414说:“只要是真实的事物,就难以在中国存活???”

    在reddit上,网民在“《隐入尘烟》被全网下架。微博话题被封”的话题热烈讨论,Fun_Platypus_6127说:“说的是底层穷人的艰难求生,负能量的是最后没熬过去,没有被二舅改造。”Difficult_Chapter461说:“豆瓣讨论区已经没了。”bryanfurykazuya说:“他们是有一套说法的:可以反映旧社会的辛酸,新中国人人都幸福了,不存在不好的日子。谁说谁就是抹黑。”

    在问答网站知乎,“如何评价电影《隐入尘烟》票房过一亿突遭下架?”的问题,仅仅一天时间就有770万的浏览量,2,033个回答。

    包茅子说:“刚看完这部电影的时候,我的评价是不高的。因为它太温情脉脉了。美化了太多东西。美化了这片土地上的人,也美化了大家的遭际和结局。这么说吧,和八十年代的某些电影相比。这部电影对苦难的书写简直有点鲁迅小说《风波》所讽刺的文豪的意思。后来我看了导演的访谈。发现他其实门儿清。他知道自己是美化的。那我就懂了。即便心理上有点温情脉脉吧,导演想拍的或者已经拍的也不是我们最后所看到的那个形态。上映的电影是妥协的产物。导演可能还是觉得,歌颂那些被侮辱与被损害的人们的自强不息,比批判些什么更重要。这个观念我不是百分百赞同,但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然后它还是成就了一个票房奇迹。然后它突然就下架了。下架的原因大家都猜得到。那还有啥好说的?马上国庆了。我已经准备好载歌载舞地迎接这个空前美好的时代了!”

    小七仔X说:“当这部电影被下架,真正的隐入尘烟时,它的艺术价值达到顶峰。被禁忌,就是无声的加冕。”云和雨说:“这回好了,没看过这电影的人,都要出来找这个片子了。”熊多鸡少说:“哪有什么岁月静好只不过内容涉嫌违规。”

    三七说:“说实话,我本来不是很喜欢这个电影,它花费太多精力在技术上,制造了一个逻辑上完全不成立的由尼采的超人组成的小型的世外桃源。小清新的底色去写苦难,只能写出四不像。但现在,世界跟它合力,共同完成了这部作品。这电影名字起的好,一语成谶。”

    Xiaobaijia说:“刺痛了某类。再往以后,拍电影就少了,拍了再多,不让播有啥意义,废钱废情,还废(人)前(途)。或者再往以后,都拍宫廷类,军旅类,抗X神剧类,反正喜闻乐见,喜大普奔,没事偷着乐,好日子在后头,好戏在后头。有人评价的话,就贴个标签:有鉴于您的智商和经历,只能看懂这类的片子,下架和上架,都是为了你好,双赢。”

    任远说:“我们正在见证一个伟大时代的降临:没有苦难、没有丑恶、没有阶层、没有不平等、没有小人物、没有贫富差距、没有无能无力、没有麻木不仁、没有贪婪无度、没有光照不到的地方……编年体《电影发展概述》之2022年综述。”

    赤耳说:“这部电影的意义大概仅止于穷苦大众之间的自我感动,真正需要看这部电影的人,甚至只要听到它的名字,就会觉得刺耳。在一个所有人都必须装睡的时代,有想要清醒的意识都是一种过错。在那时代伟大篇章的夹缝中,你细细看去,满满当当的都是。”

    平凡的人说:“看到知乎上的提问才去爱奇艺上看了一下,果然已经下架了。有很多人的评述说这部电影太温情了,我不觉得。这部电影是反应一些落后农村中一些特殊人群的现状,它有很写实的一面,也有很现实的一面,你能从中看到弱者相互取暖,温情脉脉的一面;同样也能找到现实社会人情淡泊、物质化的一面。整部影片没有一个“苦”字,也没提一个“爱”字。但我们从中看到了人世间最温情的一面。影片里也没有一个“恶”字,桂英溺水却无人伸出援手,献血救命却被嫌弃,人性还能有多“无情”呢?《隐入尘烟》无疑是一部好的电影,它能让人感叹人生,让人体会人性的“至善、至美”。也能让人体会人性中的“恶与冷漠”,金钱不应该腐蚀人性中的“善与美”,而是应该节制人性中的“恶念与冷漠”,弘扬美好与善良。《隐入尘烟》被下架或许是对人性的描写太过真实,也太过赤裸裸。和现在倡导的和谐社会有出入,不过它只是中国社会中一个隐暗的角落,他告诉我们即使在今天的中国社会里还有一些角落需要爱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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