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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维权人士雷凤春提起上诉

    【民生观察2025年2月19日消息】本网获悉,2025年2月12日上午,铁西区法院的法官到铁西区看守所,向雷凤春宣读判决结果,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雷凤春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至2027年4月17日止。宣判后,雷凤春欲提起上诉,向看守所刘姓管教讨要纸和笔写上诉状,但刘姓管教故意不给,并训斥雷凤春说:“你都上访多少次了,上诉管用吗?”幸亏律师于2025年2月14日上午会见了雷凤春,征得他本人同意,帮他提起了上诉。铁西区法院收到雷凤春的刑事上诉状后,准备在这个月底前将案件移送沈阳市中院。

    辽宁沈阳维权人士雷凤春,因到国家信访局多次登记,被沈阳市地方政府视为重大破坏稳定分子,强行将他从北京截访回去。回到当地后,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立即于2024年1月19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雷凤春刑事拘留。2024年2月23日,雷凤春被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雷凤春被羁押在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十多年前,雷凤春曾是政府体制内人士,因举报领导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被领导陷害开除公职,自此开始上访维权。从2012年开始,雷凤春积极参与营救被关黑监狱访民、现场声援受迫害访民的庭审、参加在京访民纪念“9•18”声讨官僚腐败等活动,屡次遭到当局的打压和迫害,多次被拘留、非法软禁。在维权过程中,雷凤春长期为访民朋友们竭力提供帮助,在访民中享有较高的威望,被沈阳市地方政府划定为重点维稳对象。

    雷凤春本次被判三年三个月,刑期恰好至2027年“两会”结束,显然是为“两会”量身定制的。由此可见,中共的“两会”,纯属劳民伤财的花瓶,不但不解决任何上访问题,反而成为打压民众上访的节点。

  • 覃永沛煽颠罪上诉一案维持原判

    【民生观察2023年12月31日消息】2023年12月29日,广西知名人权律师覃永沛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上诉一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判,维持一审五年有期徒刑判决。

    覃永沛煽颠案于2023年12月29日,被广西高法宣判维持一审五年有期徒刑判决,这是可查到的此罪最高刑期顶格判决,刑期至2024年10月30日。

    辩护人程海律师表示,“非常遗憾,法院对于辩护人无罪辩护或刑期过重的意见完全不予理睬。

    覃永沛的所谓犯罪事实主要是在微信,推特上发表对普遍的官员贪腐,言论不自由,专制的不满和批评,公检法人员在办理他代理案件中的违法情况的投诉控告。

    这是公民言论自由,合法的监督批评权的行使,但却被违法作为犯罪处理,这是司法人员明知无罪而处刑的徇私枉法。”

    覃永沛于2019年10月30日,被带走失去自由;2019年11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拘留;2020年3月3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历时4个月;审查起诉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日案件被起诉到南宁市中级法院,历时2个月。

    2021年1月20日,覃永沛被单独羁押在广西区国安厅看守所。法院受理案件超过20多个月后,最终于2021年12月30日开庭。其代理律师认为,覃永沛的案子明显超期羁押。

    2023年3月31日,案件终于得以宣判。覃永沛一审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其辩护人是他的妻子邓晓云和李贵生律师。

    覃永沛表示不服从该判决,要求上诉。

    2023年8月14日,覃永沛二审庭前会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看守所临时法庭召开,据称当天覃永沛被带着脚镣出席庭前会议。

    覃永沛曾是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主任,也是中国律师后俱乐部发起人。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曾代理过徐纯合案、秦永敏案以及不少法轮功学员的案子。因代理敏感案件及反对中共暴政,覃永沛律师长期遭受当局的迫害打压。

    2018年5月,覃永沛被注销律师执照,随后百举鸣律师事务所也被强迫关闭。该律师事务所被勒令解散后,转为法律咨询公司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覃永沛也连同多名维权律师成立“中国律师后俱乐部”,继续帮助一些弱势群体。


  • 阮晓寰案家属上诉被阻止与律师见面

    【民生观察2023年4月5日消息】知名博主“编程随想”阮晓寰一审被中共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7年。近日,阮晓寰的妻子贝女士前往北京与二审辩护律师尚宝军见面,被上海国保和官员控制后强行带回。尚律师则接到司法局电话被约谈。

    2023年4月4日,贝女士到北京与阮晓寰案的二审辩护律师尚宝军见面,尚律师接到司法局电话被约谈,当日上午10点后贝女士与外界失联。

    据知情人士描述,贝女士住的酒店是红庙附近的一家酒店,网友在北京时间4日下午2点半左右给酒店打电话,酒店说贝女士还未退房,网友请工作人员帮忙去房间查看。网友第二次打电话,工作人员说话吞吞吐吐,称已将网友来电一事转告贝女士,网友问她怎么转告的,是不是打房间内线?她承认是。网友继续问,是否有人进入到房间内,她说不便说。

    4月5日,有网友发出消息说,昨天“编程随想”阮晓寰的妻子贝女士到北京去见律师,被国保和上海方面的官员带回上海,其手机从当天上午10点就一直被这些人控制。

    知情人士表示,阮晓寰案是一个巨大的冤案,受害人家属寻求律师帮助,中共当局却以下三滥的方式阻止家属的合法上诉。另外,这也说明律师与家属的通讯是受到中共监视的。

    据悉,“编程随想”本名阮晓寰,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信息安全系统总工程师。2021年5月10日,阮晓寰被警方带走,在被关押近2年后于2023年2月10日公开宣判,一审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7年,其妻贝女士在替丈夫上诉过程中遭遇警方的施压。

    贝女士曾表示,自己在2023年2月19日,曾被2021年办案的公安堵门后强行约谈训话2个多小时,警方对她聘请律师一事进行施压。

    目前北京尚宝军律师和莫少平律师有接受家属的委托,为该案做上诉审理的辩护工作。阮晓寰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 阮晓寰获刑七年家属上诉被施压

    【民生观察2023年3月23日消息】近日,消失近两年的知名博主“编程随想”,网传被中共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7年,其妻在替他上诉过程中遭遇警方的施压。北京尚宝军律师和莫少平律师有接受家属的委托,为此案做上诉审理的辩护工作。

    自2021年起消失近两年的知名博主“编程随想”@programthink有了最新消息,其妻子近日在网上发声求救的截图在网上盛传。

    图中显示,“编程随想”本名阮晓寰,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信息安全系统总工程师。2021年5月10日,阮晓寰被公安带走,于2023年2月10日公开宣判。其妻在上诉期间遭遇警方施压。

    其妻网名“701的贝”表示,自己在2023年2月19日,曾被2021年办案的公安堵门后强行约谈训话2个多小时,警方对她聘请律师一事进行施压。

    “701的贝”还表示,出于对自己安全的考虑,她请求各位邻居,如遇她大声求救时,请帮忙拨打其父母电话65110818告知,或者拨打其律师电话13701109681(北京)求救。或者拨打她本人电话18918798801进行确认。

    “编程随想”目前羁押在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中原路1101号邮编:200438电话:021-22170507

  • 耿则军组织非法聚集罪一案已上诉

    【民生观察2022年10月21日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磐石教会耿则军传道,被控组织非法聚集罪获刑1年零3个月,目前案件正在上诉,法院不打算开庭,但是耿传道和律师要求必须依法开庭。当地宗教局长告之,耿传道被三自教堂的牧师多次举报,因为耿传道坚决拒绝和三自教堂合作。近日,耿传道的妻子郝英姊妹,在网上发布关于耿传道“组织非法聚集罪”案件全过程的文章,遭到腾讯微信删除。

    2021年12月5日下午两点半左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磐石教会,在惠农区水厂一处比较偏僻的平房聚会的过程中,被石嘴山市惠农区公安分局国保和各派出所民警,宗教局冲击。

    在场的老年人登记后被送回住处,其他人一律带走问话。12月6号,教会的传道耿则军(三宝弟兄)以扰乱社会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耿传道的妻子郝英还有其他四位肢体(罗弟兄、叶姐妹、朱姐妹、王姐妹)则被行政拘留10天。

    2022年1月4日早上8:30分,耿弟兄又被国保叫去问话,晚上家人打电话才知道耿弟兄又以涉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被刑事拘留,并在1月25日以组织非法聚集罪批捕,现羁押在石嘴山市看守所,先前被行政拘留的其他五人则以同样罪名被取保候审。

    耿传道在被羁押期间,妻子郝英经常被警察口头传唤问话,录口供,甚至又一次把10岁的小儿子叫去问话,也去学校调查了孩子。后来,郝英把孩子放在家里自己教育,坚决不送去学校。学校和教育局多次上门做工作要求她送孩子回学校,均遭郝英拒绝。

    2022年3月24日,检察院提起以组织非法聚集罪提起公诉。律师会见了耿弟兄并见了检察官,也拷贝了案卷并坚持为耿弟兄无罪辩护,要求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之后,该案的开庭时间多次变更和延期。

    2022年7月13日上午9点,耿则军传道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一案,在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开庭。据悉,此次是视频开庭,耿则军仍旧在看守所,进入法庭旁听的名额只给一个。庭审持续了将近7个小时,律师坚持无罪辩护,耿弟兄坚持不认罪。建议量刑11个月,半个月后出判决书。

    2022年8月12日上午,得到律师通知:耿则军弟兄因为组织十多个人的聚会,被判处一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刑期至2023年3月19号止。

    判决书下来以后,8月15日,郝英去看守所按照法律要求家属探视,被看守所警察拒绝,并告知:1、判决没有执行不能会见;2、即便要求会见耿弟兄也必须经过他们的表现评估;3、申请也没有用,法律规定是概括,细则由他们说了算。最后告知任何东西都不可以给耿弟兄送进去。

    同时,耿弟兄也提起上诉,律师们8月19号来宁,20号早上会见了耿弟兄并在中午见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了交流。得知法院不准备开庭,但是耿弟兄和律师要求必须开庭。

    作为家属,妻子郝英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耿则军的上诉必须严谨面对,必须公开审理。郝英认为,他们只是和一些老年人在一处平房聚会,并没有扰民,哪来的扰乱社会治安?中国国家宪法尊重信仰自由,既然是信仰自由,有关于信仰的活动也是信仰的一部分,就不能把信仰自由和信仰的活动区分开。

  • 陈艳群免予刑事处罚后提起上诉

    【民生观察2022年9月24日消息】2022年9月9日上午,城固县法院在该院科技法庭宣判陈艳群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判处陈艳群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附后)。宣判后,陈艳群对该判决不服,坚持认为自己无罪,于2022年9月19日向汉中市中院提起上诉。

    陈艳群,原是陕西省城固县龙头镇卫生院职工。2008年,陈艳群因举报龙头镇卫生院院长的贪污腐败行为,遭到打击报复,其劳动报酬被克扣,造成高职低薪的尴尬局面。之后,陈艳群到龙头镇卫生院院长办公室,要求公开卫生院的财务收支明细,做到同工同酬,不料,被院长夫妻俩打成重伤。住院治疗期间,因受到人为干扰,致使陈艳群被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后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因打人行凶的龙头镇卫生院院长夫妻俩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一直逍遥法外,陈艳群在伤情好转后,不顾双腿残疾,拄着拐棍四处上访,希望讨回公道。但是,上访的结果却是遭到当地截访人员数十次的殴打、非法拘禁、拘留的处罚。陈艳群未成年的女儿,因看到母亲被抓而受到刺激,多次割腕自杀被人救下。上访期间,陈艳群参与公民围观活动,到武汉声援秦永敏等民主维权人士的开庭活动;到汉中市中院围观张扣扣案件的庭审,接受新闻媒体现场采访;到城固县政府门口举牌,痛斥政府腐败。

    2019年11月19日下午,陈艳群在城固县宾馆门口将上访材料递交给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组的领导,被拒收。次日,陈艳群被城固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为由予以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陈艳群被城固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26日,陈艳群被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

    2021年8月22日,陕西城固县法院召开庭前会议,陈艳群及律师均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被驳回。2021年8月25日、2022年4月25日,城固县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城固县检察院对陈艳群建议量刑4至5年,陈艳群及律师则均作无罪辩护。

    最终,城固县法院认为鉴于陈艳群的家庭困难情况,其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 陈建芳案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

    【民生观察2022年9月13日消息】上海公民陈建芳被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近日家属接到法院通知一审判决已经下来。陈建芳提出上诉,同时要求委托王宇作自己的二审辩护人。目前,家属已经和律师签订了委托书。

    陈建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2021年3月19日上午9:3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6号庭开庭。2022年9月7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一审判决下来,但没有明确告知陈建芳女儿判决书的相关信息,只让联系律师王宇。

    据陈建芳女儿许灵慧说:“近日接到法院电话,说我妈一审判决下来了,没有给我们书面判决书,说我妈提出上诉,要请个律师王宇。”

    目前,许灵慧已在朋友的帮助下和王宇律师取得了联系,并于9月10日,与王宇律师签订了委托书。根据委托书,王宇作为委托人许灵慧的母亲陈建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的辩护人,委托期限自9月10日起至二审终结之日止。

    今天王宇通过推特表示:“本人接受陈建芳女儿许灵慧的委托,担任陈建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件的二审亲友辩护人,已将委托书及委托人和辩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邮寄给上海市高级法院的徐法官,徐法官已于9月12日签收。”

    据悉,陈建芳因家中土地被强征未给予足够补偿,十数年维权未果,反而遭到关黑监狱、劳教等迫害。在维权过程中,陈建芳意识到由于制度原因,信访根本不能解决她的诉求,中共统治下,每个人的人权都不能保障。于是放弃自身维权,投身于捍卫人权的事业,曾与被迫害致死的曹顺利一起,重点关注访民群体的人权状况,从而遭到警察的报复,曾被任意拘留、监视和限制出境。

    2019年3月20日,上海警方将陈建芳和她的丈夫从其居所抓走,陈建芳失踪多日后经友人多方打听查询,外界才获知这一消息。同年5月22日,陈建芳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逮捕,其丈夫在此前获得取保候审;8月30日陈建芳被以同样罪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案件被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

    2019年10月上旬,其代理律师张磊被告知,上海市第一检察院已于9月3日以更严厉的“颠覆国家政权”起诉陈建芳,这项指控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截至2019年10月20日,陈建芳已经被隔离关押了七个月。

    陈建芳被抓捕后一直未获准律师会见,外界也无法得到任何直接的信息。其丈夫不仅受牵连被无故关押,女儿的工作和生活也受到严重影响,一家人被警方威逼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与任何人谈论陈建芳的案子。

    陈建芳的代理律师张磊数次前往上海,向办案单位、检察院及法院提交与陈建芳本人被抓捕之前签定的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要求依法会见当事人陈建芳,均遭推诿拒绝。

    直到2021年3月2日,是陈建芳被拘留近两年以来首次获准会见律师,会见地点在上海市看守所。

    2021年3月19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审判陈建芳。陈建芳最初被拘留是2019年3月20日,她被羁押了近两年才被审判。有媒体报道,陈建芳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三年。


  • 劝官良言兼行政上诉

    (特别说明:为了保存史料的完整性,故前部分格式性文字未作删除处理,读者若有兴趣,可只看事实与理由部分,请朋友广为转发并替我保留此史料,以备应急之需。)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刘正清,男,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桃园南二街206号201房,身份证号码:432831196403221017,联系电话:13543432448。

    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连新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勇(局长)

    被上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温国辉(市长)

    上诉人因视同缴费年限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特别说明:我收到时间是2021年6月25日)作出的(2021)粤7101行初383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2021)粤7101行初383号《行政判决书》;

    2、依法撤销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穗人社工龄决[2019]0516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和撤销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的穗府[2019]8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判决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核准原告在岳阳市司法局工作期间所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4、判决二被上诉人连带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枉法裁判——目的是:掩饰始作俑者、作恶者的蛮横和愚蠢的面子,而洗地。具体表现在:

    (因在一审《行政起诉状》就有关事实和法理论述已经很清楚,故不再赘述)

    不顾基本的法理常识: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我在湖南岳阳司法局工作期间所缴的险种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适用特别针对此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粤府〔2015〕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想必一审螺丝钉们不会不知道!

    2、新法优于旧法:请问一审法院所援引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2010年6月4日)是在《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粤府〔2015〕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之前,还是之后?想必一审洗地者是心知肚明的!

    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粤府〔2015〕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的法律位阶高,还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的法律位阶高?略有点法律常识者皆明,想必一审舔屁股者不会愚蠢至此吧!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2010年6月4日)是针对珠海市的具体个案的批复,不适用广州市。否则,你们何至于要忽悠我说广州没有实施细则呢?既如此,何不参照深圳?深圳有实施细则呀!

    5、《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事后收集证据(含法律依据)。请看: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穗人社工龄决[2019]0516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法律依据是《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而在一审判决书中却冒出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由此可见:一审螺丝们、洗地者、舔屁狗是为保始作俑者的面子,而罗织所谓依据。可是,此等罗织技术含量不高,普通人一看就穿帮遑论行家里手,譬如,我到湖南岳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处办理此事时,对我一无所知的职员邓穆就情不自禁地说:“我真不知道广州这样做是何意图?”我知道此案告到哪里都不会赢,但人们心中自有一把称。你们在湖南丢丑不够,难道还要丢到北京、上海……?况且,说不准,他日别人也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嘞!须知:由他推己是人之本能!不信?远看《资治通鉴》第一卷所述智伯之死,近悟林彪见刘少奇之死而破釜沉舟!今看被你们视为“自己人”的几条恶狼之下场。再看,身边——广州司法局沈敏、赖文洗地被谭祥平诸首恶者“坑”后的窘境,我电话向赖文求证给省厅汇报说我阴阳两套是否她所为,她不敢正面回答我,而是莫名惊诧声音颤抖地问“你是怎么知道的?”不信?赖文是你们“自己人”,你们问问她吧!自然,赖文是不会承认的,但天亮的时候这副现代官场丑态全都会曝光于天下。

    我郑重声明:我不是你们的敌人,只是你们邀功的标的物而已!你们的敌人永远是你们“自己人”,因为我与你们没有利益冲突,你们坑下去了,我填不上。所以为了使罗织技术含量高点,给你们支一招:到一般人不熟悉的《商君书》、《大清律例》、《罗织经》里去找找,总有一款可致我于死地。

    二、人所共知的常识性问题

    像我从公务员队伍中辞职到广州谋食的人,不止我一人。请问:有为此起诉到你一审法院的吗?蒋援民原在岳阳市政法委工作,(其先是维稳别人者,现在成了广东省司法行政和深圳市的维稳对象),辞职到深圳市做律师,年龄比我大;胡定锋是原岳阳汨罗市检察官,和我同年辞职到广州做律师;……。他们有我这样的“待遇”吗?

    为此,正告螺丝们、洗地者、舔屁狗:

    天文数字的维稳费,分到你们手里没几毛钱!在维稳食物链上,你们算不了什么!连宠物狗讨赏的机会都没有!宠物狗失去赏玩价值至多是弃之于野,尚能寻点残羹冷炙;而废了的螺丝,修理工都懒得回收而随手弃之!不信?请看:文革时的红卫兵,毛泽东用完之后是怎样处置!之后的“三种人”是怎样被清理!可洗地又是你们讨得残羹冷炙的生存之道。怎么办呢?为了自保,你们在洗地的同时,时刻不忘挖坑,可挖坑要有技术含量,要用心揣摩李宗吾的厚黑术,坑而无形,黑而无色。否则,坑我的同时,一不小心把你们也带进去,且去而无回,一同毁灭;况且,我有识坑的能力(可问问广州司法局,特别是赖文),说不定,坑里埋的只剩你们嘞!

    我深知:法律已经死亡,纠错机制已经失灵,在没有法理可讲的地方,企图以法理去赢得他人的芳心,纯属自作多情!我这点退休养老金于始作俑者算不了什么,他们当然不在乎!同样,于我也算不了什么,纯系身外之物!然而,他们的面子比天大。可须知:暴君有暴君之怒,布衣有布衣之怒,自古皆然!有本事,你们把我干掉!我随时准备跨出这个大门,就不打算进这个大门!否则,陪你们从天黑玩到天明!我把20余年的青春献给了广州,该给我的一分也不能少,天明之日我一定会回来的!

    最后郑重声明:

    该上诉状纯属文字凭证,立此存照!为未来作证,证明我已穷尽了法律程序和司法救济手段。二审法院你们想怎样就这样,但绝不接受二审法院对该上诉状的文字修改要求!我不会随作恶者的节奏跳舞,把有限的生命消耗在这毫无意义的忽悠中!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状人:刘正清
    2021年7月3日

  • 湖北李树南夫妇提起上诉被驳回

    【民生观察2021年1月18日消息】湖北监利县法院在2020年8月31日对李树南夫妇分别被判刑,李树南被判刑两年五个月,李树南爱人被判刑两年十个月,夫妇分别被构陷判刑后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上诉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11月23日下达了终审裁定书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院所有的构陷的信息都是夫妇俩以前被处罚过的事,公检法再次利用以前的处罚再次构陷,并构陷夫妇俩以重复处罚的方式再次构陷入狱,由于李树南夫妇信访问题不予解决,长期在北京维权,当局以李树南夫妇长期在北京维权为由以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原审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二上访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根据本案具体情形,依法在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二上访人予以了从轻处罚,原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李树南夫妇案件的辩护词全文如下: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李树南女儿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李树南、陈呈香涉嫌寻衅滋事上诉案李树南的辩护人。经过会见李树南本人,以及审慎地分析案卷材料,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李树南无罪,一审判决认定的所谓的五起犯罪事实全部都不能够成立。为此,恳请贵院坚守法律底线,依法宣告李树南夫妻无罪,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辩护人特从以下几个方面发表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予以重视。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所谓的五起犯罪事实,前面的四起已经经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

    本案的起诉书是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指控李树南、陈呈香构成寻衅滋事罪,该款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是2011年5月7日中心河清淤李树南、陈呈香阻挠施工事件;第二起犯罪事实是2012年7月18日李树南、陈呈香在信访听证会上寻衅滋事;第三起犯罪事实是2012年11月15日陈呈香在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自焚;第4起犯罪事实是2012年12月10日陈呈香缠访柘木乡乡长。可见,这4起犯罪都发生在2011年和2012年。本案立案的时间是2019年8月19日。因此,本案立案时候均已经超越了五年的追诉时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本案应当终止审理。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五起犯罪–李树南、陈呈香在2011年至2019年间多次进京非访,监利县的公安、检察院和法院根本不具有管辖权。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具体到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该起犯罪的犯罪地是北京中南海周边。可见犯罪地是北京,案件与监利县没有任何关联性,故监利县公、检、法无权管辖本案,而且,公诉机关没有提交任何一份证据证明,本案存在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审判(管辖)更为适宜”的法定情形。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在毫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审理本案存在重大程序违法,其审判行为应属无效,二审应当以此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监督一审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三、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李树南阻挠中心河清淤施工,系事出有因,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2011年5月7日,在没有取得李树南岳母冯田英同意,也没有支付补偿的情况下,柘木乡政府的施工机械就开到了冯田英的田边,开始施工,挖坏了田边的白杨树和田里的油菜籽。为此,李树南、陈呈香要求暂停施工,先解决土地补偿和赔偿白杨树问题,完全是合情合理的要求,根本不属于寻求刺激、无事生非、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因此,也就完全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该事件也就根本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信访听证会事件的刑事追究,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7月18日,李树南夫妇二人在听证会上砸坏自己的录音机和工作牌导致会议中止事件虽扰乱社会秩序。但是,该事件当时已经被监利县公安局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至少证明以下三点:其一,李树南的行为至多属于轻微的行政违法,不能构成犯罪。否则,当时的监利县公安局岂不是徇私枉法、纵容犯罪?其二,即使构成违法,李树南也已经被行政处罚;其三,即使李树南的行为有些过激,也不能在7年之后,再次被追究。并且,再次上升为刑事案件,追究他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法谚有云:“不能让一个人两次踏入同一条危险的河流”。可见,一审判决将已经进行过行政处罚的同一行为认定为犯罪,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极端错误的。

    五、上访是《宪法》和《信访条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存在“非法上访”的概念,一审判决认定李树南夫妇非法上访构成寻衅滋事罪,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是公民上访权的宪法依据。

    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辩护人查遍《信访条例》,也未发现存在非法上访的概念,也没有规定到北京上访属“非法上访”,更没有规定可以进行罚款、拘留或定罪判刑。《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但这是对政府部门的义务,而不是针对访民的要求。一审判决认定李树南夫妇非法上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严重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任何国家机关无权认定公民是否非正常上访。

    六、一审判决认定李树南夫妇“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证据不足。

    1、训诫书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首先,训诫书没有说明李树南在上访的时候是否有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是否有扰乱中南海周边的公共秩序,同时也没有说明李树南上访时扰乱“公共秩序”的情节是否严重,以及造成了什么样的严重后果;

    其次,关于训诫书的实际作用,仅仅是对没有违法但有一定违法可能性的信访人的一种告知和提示,不是对公民具体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其作出不意味着被训诫人实施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中央联席会议关于加强对在京非正常上访行为依法处理工作和完善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中信联发〔2008〕5号)这份信访文件第二条也可以看出训诫书只是针对“只有一般行为、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如果说连治安管理处罚都不构成,又怎么能构成犯罪呢?因此,训诫书只能证明上访人有上访行为,而不能证实其实施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也就是说,训诫书证明上访人还没有违法,没有违法就是合法。所以,训诫书是上访人行为合法的证据。用训诫书作为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证据,是用证明行为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行为违法甚至是犯罪,这显然是非常荒唐可笑的。

    最后,训诫书的作用仅仅是告知、提示,即告知上访人应当到相应的信访部门去反映问题,要依法维权,不要做违法事情。其与公共场所悬挂或张贴的“此处禁止吸烟”的告示牌并无本质区别,而不是惩戒。《训诫书》的内容仅是告知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李树南到底实施了哪些行为、造成了什么影响的说明和事实记载。只能说明李树南去中南海周边上访过,根本无法证明李树南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也无法证明造成了何种不良影响。如何能够以此认定李树南构成犯罪?

    2、到案经过、多名接访人员的证言,均不能够证明李树南构成寻衅滋事罪。

    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李树南实施了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及情节,只能证明李树南夫妇曾经到过中南海周边上访。任何法律也没有规定仅仅多次上访就构成犯罪。多次上访也好,一次上访也罢,决不可能因为次数多就使上访本身的行为性质发生了改变,从而构成了犯罪。仅仅是上访,向上级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没有过激行为,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综上所述,从程序角度分析,一审判决认定的所谓的五起犯罪事实,前面的四起已经经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五起犯罪–李树南、陈呈香在2011年至2019年间多次进京非访,监利县的公安、检察院和法院根本不具有管辖权。从实体角度分析,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李树南阻挠中心河清淤施工,系事出有因,而非无事生非,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信访听证会事件的刑事追究,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上访是《宪法》和《信访条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存在“非法上访”的概念,一审判决认定李树南夫妇非法上访构成寻衅滋事罪,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李树南夫妇“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证据不足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故而,

    最后,辩护人必须再次强调:李树南夫妇确实不构成犯罪!恳请贵院坚守法律,坚守正义,依法判决无罪。

    辩护人:方庆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

    本网公民记者得到李树南女儿消息说,李树南已经由看守所下监狱了,陈呈香已经被安排下监狱了,在武汉女子监狱,具体地址还不清楚,李树南在荆州某监狱,因为刚下监狱还没有给女儿打电话具体地址都不知道。最后本网将继续关注李树南夫妇入狱后的情况。

  • 张展未上诉

    张展的最后一次律师会见:

    2021年1月13日本周三下午一时许,我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来会见张展。

    这是我第五次来会见她。在浦东看守所大门外,我将武汉市民手写的明信片给执勤人员看,问如何交给被关押在看守所的人。执勤人员说,看守所不收明信片,书也不收,带字的都不收。但对于已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投递信件。无奈,我只能自己先保管。

    经过出示随申码(健康码),经警戒线进到看守所大门外的院子里。到看守所帐篷处领取防疫承诺表格,再到值班窗口提交律师会见手续。在看守所大铁门旁戴好手套,提交律师证,换取看守所的出入证。偶遇上海戴佩清律师。今天她也来会见她的当事人。她曾为张展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在律师会见室外的长廊,等待看守所提人。

    过了几分钟。张展步态自如走进律师会见室。上周三1月6日会见即偶遇斯伟江律师那天,张展气色尚可。今天又黯淡了一些,略微憔悴。但精神不错。

    我问她,你上诉了吗?她说,她没有上诉。上周三1月6日正在上诉期十天内,当时我问她是否上诉。那时她说,上诉会将她与本来的意愿偏离。她说:“不想上诉,不想在封闭的逻辑圈打转。”

    “上诉除了引起他们紧张、防卫的情绪以外,没有敲打他们的心。”“只有连接耶稣基督,只有上帝的大爱才能给到(触动)他们。”“我认为外界的关注不能让他们悔改。”虽然她说她吃水果、点心、奶粉冲剂之类,但不肯吃青菜、肉类和米饭。她说:“只要在看守所一天,无法违背自己的内心如常吃饭。”“吃饭表示我承认我是一个被关押在这里的罪犯。”她讲她也对看守所的人员说:“你们的敌人不是我,恐怕是天上看不见的恶魔。”她说,她常常趴着看守所的栏杆“演讲”,“用最大的声音”传递她的态度。

    作为律师,无比担忧她的身体状况,却也毫无办法。期待更多的会见,能够让她家人稍稍放心。我尊重她的意愿,但也让她签了一份上诉状备用。不过我也说,我不会主动交,等她自己启动上诉。和她计算了截止期限,各种起算情形。据她收到书面一审判决书的时间,我估算最晚的上诉截止时间在2021年1月11日周一当天。随后马上预约了最早的会见时间即本周三1月13日。

    在本次会见中得知,看守所在上周律师会见翌日找她谈话希望她不要上诉,反而让她觉得自己的不上诉决定草率了。当然,她在祷告中感觉自己关于上诉“心里是空的”。这次我说,圣经话语也要求爱惜身体啊。

    她说:“保养自己身体,不如过敬虔的生活。”

    前段时间她做身体CT检查,看守所医生说肠胃没有问题。但现在吃一点东西会引起胃痛。

    她也提到,看守所人员对她说,再不好好吃饭,要用更粗的胃管。但愿不是真的。

    期间,戴佩清律师会见她的当事人完毕过来探望片刻,隔空声声劝张展要吃饭。张展寂然无声,半晌,未置一词。但对戴佩清律师的关心,她表示感谢。我说,我们可能是最后一次律师会见了。

    我找出武汉市民写的明信片,念给她听。

    “你是一粒麦子,一束光,千万粒种子。”
    “张展好孩子,武汉人民挂念你!感谢你!”
    “压伤的芦苇,他不折断;将残的灯火,他不吹灭。以马内利的神与你同在。”
    “该走的路你已走过,美好的仗你已经打(过)了。保重!”
    “我可以不愧疚了。但希望你做(作)要求(决定)时保重自己,为母亲多保重自己。”——杨敏(其称24岁女儿因新冠去世)

    其中艾晓明老师的明信片说:“张展你好!我们爱你。感谢你来到武汉,惭愧没有帮助你,为你受的苦而心痛。愿你保重身体,期待早日相聚!”倔强坚定的张展忽然眼眶盈泪。她说:“我自己有些地方做得不好。要勇敢坚持下去见证上帝良善的光。”她说:“感谢艾老师,她拍的纪录片全部看过了。尊敬她,崇敬她。希望艾老师保守自己的身体照顾好自己。”

    她说:“希望出来以后可以和武汉的朋友们再次乘船、渡江,一起去街上拍照片”。“在武汉是一段珍贵回忆,希望重温在武汉和朋友们的美好时光。”

    会见结束的时间临近了,看守所走廊处白衣人员不时进来催促。虽有千言,却是无语。匆匆道别。出来到浦东看守所的办理会见窗口,工作人员说判决生效后律师不能再要求会见了。家属本来可以见,因为疫情哪怕是视频会见也需要有关部门批准。但也不说是哪个有关部门。如果外面要交付衣物,需要在看守所的当事人先写接济单申报。在会见时张展说,圣经不能接收,除非小说之类读物。这次会见,张展说:“以后的路会比较难走。”

    但愿上帝祝福张展。
    祝福张展的妈妈和他们家庭。
    感恩大家一路相伴!
    一同守望她健康归来的一天!

    辩护律师:张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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