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之声记者吴雨报导)据中国官媒“人民网”等媒体报导,《精神卫生法》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30条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据此中国医学界和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这部法律确立“自愿住院原则”,此前引发激烈争议的“被精神病”现象有望终结。
近年,中国各地多起“被精神病”案例被媒体曝光:2008年山东泰安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途中被当地政府抓回,关进精神病院20多天;2008年7月,杨佳袭警案发生后,其母亲王静梅失踪后被证实被警方送入一家精神病院以阻止她为杨佳自聘律师;2009年《南方都市报》曾披露广东深圳女子邹宜均因家庭财产纠纷,被其二哥及家人化名为“韩丽”,两次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强制治疗了3个多月……
去年10月26日,中共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至此历经27载,被寄予保护精神病患权利、厘清精神病医生和机构权力边界的法律终于出台。与一些学者赋予这部法律的高度评价相比,亦有一些法学学者对“被精神病”现象能否彻底杜绝提出质疑。
“突然就身陷一个精神病院的孤岛上”
杨佳的母亲王静梅向德国之声回顾,在杨佳袭警案发生的当晚,她被北京警方带走声称要协助上海警方做调查,其后被送入北京安康精神病院。据王静梅透露,这是一家北京公安部门设立的内部医院。在这个“孤岛”上,她与牵挂的儿子、和外面的世界失去了所有的联系:“我自己是深有体会的,当年他们把我拘禁进去的时候,他们用的是假名字,他们用各种手段开了一个假证明,他们莫名其妙的拿来一个精神病的鉴定书。如果不是因为当时事情特别轰动的话,没有人知道我在里面。”
王静梅也表示作为有着噩梦般“被精神病”经历的人,她支持所有取消“被精神病”的法律,尤其是希望这样的法律能够作用于很多“被精神病”的上访者,能够帮助这些人走出困境:“我了解到一些上访的人,他们就‘被精神病’,对上访者应该去了解他们的原因和理由去处理问题,而不是把他们当成精神病人抓起来,所以废除‘被精神病’我是支持的。”
“公安办的精神病院不关停,‘精神病维稳’可能还会存在”
中国民间公益组织“深圳衡平机构”于2010年发布的《中国的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曾指出“精神病维稳模式”的存在:“中国精神病患收治局面十分混乱,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精神病治疗被滥用;没有任何司法审核程序,导致把一些人送至精神病院是非常简单的事情,甚至单位、警方、政府都可以充当送至人,直接和精神病院达成合同关系,这样的情况下,会很容易把没病的正常人也送进去。”
东南政法大学法学学者张赞宁也对该法的正式实施表示支持,认为会让“精神病维稳”的情况有所收敛,但他同时也质疑该法能不能对公安部门直属下的精神病院起到约束作用:“以前很多‘被精神病’最主要是发生在公安局自己设立的精神病院里面,当然也有发生行政部门办的精神病院中的,但是我现在怀疑的是公安局为什么要办精神病院呢?他们的目的肯定就是要把一些不给罗织罪名的异见人士、上访人员,不好判刑的情况下就以这种方法送精神病院。新的《精神卫生法》并没有取缔公安部门办的精神病院,这就为公安部门继续对异见人士、上访人员‘被精神病’埋下伏笔,留了一块‘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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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媒:“被精神病”在中国会成为历史吗?
中国拆迁与征地观察(第24期)暴力指数“高++”
2013年5月 编辑:青芒 发布:民生观察工作室
【编者按语】:本月:河南发生遭强拆老农半夜被乱棍打死及湖北强拆村民身中28刀血腥事件;人民网评:仅靠文件能管住“暴力拆迁”吗?;嗣后,贵州发生警民冲突警车里搜出大量红包。看看国外,中国购买房产普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商业用地年限为50年。而海外地产的土地产权形式则90%以上为永久业权、世代相传。本月拆迁与征地暴力指数“高++”。
一、典型事件与报道
1、河南郑州:航空港区遭强拆老农半夜被乱棍打死
昨日,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大老营村村民肖马来的家属,仍在为其葬礼无处操办而与当地政府交涉。5月25日晚,自家房屋被强拆后借宿废弃村部的肖马来,被人手持钢管猛击头部,重伤不治。当地有关部门称,案发当晚警方已控制6名涉案人员,目前仍在调查之中。
肖马来的女儿肖凤云说,5月25日晚10时30分左右,天下大雨,借宿在大老营村废弃村部的父母正在睡觉,突然有两人手持钢管闯入屋内,猛击睡在门口的肖马来。“我妈的床在里边,看到我爹挨打也没敢吭声。”“他们一边打一边喊,‘我让你闹’。”肖妻冯三英告诉南都记者,来人专打肖马来头部。在他们离开后,她忙追至门外,看到两人钻进一辆白色面包车内离开。约一个小时后,被打至重伤的肖马来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宣告不治。根据家属的推测,打人者应该是来自拆迁办的。
5月24日,在肖马来家里没人的情况下,郑州市航空港区滨河办事处拆迁办出动大型机械,将肖家的二层小楼强拆。之前,因为补偿价格谈不拢,双方并未达成协议,“他们也没张贴任何通知”。老两口随后多次找办事处讨说法,都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只是让二人借宿村里废弃的村部。5月25日当天,肖马来夫妇又去航空港区管委会上访,“得罪了拆迁的人。”
据朱麦囤透露,早在案发当晚,警方已控制6名涉案人员,目前仍在调查之中。“不能说就破了案,只能说是有重大进展。”朱称,这6人都是村组中负责拆迁的人员,“没有一个政府干部。”
(来源:钱江晚报 详见:http://society.people.com.cn/n/2013/0530/c1008-21677612.html)
2、湖北:恩施野蛮强拆村民冯大华身中28刀命危血腥事件
5月15日星期三,湖北恩施市耿家坪村一户村民家的房屋遭到强拆,因户主冯大华反抗,拆迁方招来一百多人对他砍杀。 5月16日星期四,有耿家坪村民告诉记者,他们曾多次拨打报警电话,但无人出警,冯大华身中28刀,脑浆外流,命悬一线,另有九人受伤。5月16日星期四,一百多位村民到市政府讨公道,当地政府出动特警镇压。
5月16日星期四,村民黎女士告诉记者,被拆迁人员砍伤的村民冯大华,经过一天一夜的急救,目前仍然命悬一线,凶多吉少。“生命垂危,随时都有可能失去生命。上午八时许,一百多位村民前往恩施市政府请愿讨公道,当地政府出动特警镇压,后来政府抓了11人。
黎女士说,冯大华被砍杀期间,村民们多次报警不果,她以“不堪入目”形容当时的情景。
“打过多次110,他们都不接电话,一直都不接。”
另一位村民杨先生说,开发商派人占据他们的土地,强拆村民房屋,遭到反抗。事发当天,施工队的挖掘机驶入该村后,有人放火焚烧挖掘机,开发商(重庆楚腾公司)于是招来黑帮报复。
( 来源: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
详见:http://www.zyffcn.org/article/show.asp?id=11505)
3、南通:通州发生两重一轻的强拆血案
我叫张新新,南通通州区金通二大道正场村二十三组的村民。5月1日中午12点多钟由南通市通州高新区区长汪水明(13912296166)属下的房屋征收局丁建华(13606289799)在正场村干部的带领下,伙同南通炜赋拆迁公司等三十几个不明身份的人闯入我家,威逼我们签署拆迁协议。他们从5月1日中午12点一直折腾到5月2日凌晨1点多,因为我一定要看他们合法手续,他们拿不出任何合法有效的手续来,因此,我们拒绝签字。他们恼羞成怒了,对我们全家大打出手,我和我丈人受伤最严重,丈人的肋骨断了,我的头部都被打变形了,被查是脑震荡,我的肋骨也断了,头部软组织严重受伤,现在人躺在医院,报案和上报政府都没用 。事情过去了几天,现在当地政府要和我们私下了结,我们坚持不同意!我就想问一下,习近平说的中国梦,就是老百姓的恶梦吗?我们要求政府公安部门追究打人凶手,追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希望能得到各界的帮助!
(来源:博讯 详见: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3/05/201305061604.shtml)
4、广西:博白千人残暴强拆 村民被推下楼打断腿
2013年5月29日,广西博白县菱角镇石柳村矮岭队,当地政府出动武警、公安、 司法、 国土局、医护等近千人进村暴力强拆,许多名村民被打伤,大量房屋被拆毁,村民的家具家禽全被埋了。
26岁的张德武因拍照被围殴,相机被砸,腿被打断了;中年的张平从二楼被推下,再被煤气烧得体无完肤,拖了半天奄奄一息才送院急救;一名八十多岁的老人更被女拆迁队队员咬得鲜血直流。
据了解,政府征地用来修建南宁到北海的铁路,瓦房只补偿208元每平方,楼房最高480元,每户一千元的搬迁费。由于赔偿太低,村民不同意,政府便用武装力量强行征地。
(来源:茉莉花革命
详见:http://www.molihua.org/2013/05/blog-post_7237.html)
5、湖南:又现自焚悲剧
5月22号,湘潭市响水乡石连村妇女周利君为抗议强行征地,点火自焚。周利君被家人送医抢救。尽管官方媒体说周利君已经脱离生命危险,但家人说她脱离危险还需更长的时间。同情周利君的人问道,要死伤多少人,中国才能停止强行拆迁强行征地的野蛮行为?
周利君点火自焚是因为当地有政府人员参与的拆迁工作队开着挖土机强行拆除她的住房。但记者通过越洋电话采访周利君的弟弟周海军了解到,其实周利君这次被强行征收的是她家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承包的自留山。这个自留山有4亩地,山上没有住房,主要用于种树培植,现在被强行征收后的新用途是建设湘潭市九华工业园区。周海军说:“我姐对赔偿没有达成协议。九华工业园是政府项目,叫我姐夫去,干部说,如果你继续作梗,就要抓人。”“我姐姐自焚时,二十几个人在场,没有全力抢救,全部跑掉。是我姐夫把她放进水里灭火。”
记者打电话到湘潭市响水乡政府了解这一案例的具体情况,值班工作人员表示,知道周利君自焚事件:“正在调查这个事情。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详见:http://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renquanfazhi/aw-05282013123144.html?searchterm=%E6%B9%96%E5%8D%97%E5%8F%88%E7%8E%B0%E8%87%AA%E7%84%9A%E6%82%B2%E5%89%A7)
6、江苏省:海安县非法拆迁逼死人命
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政府以万顷良田建设为名,在没有任何的合法征地、拆迁手续,也没有进行合理的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要求村民签订拆迁协议,强行逼迫村民搬迁,其中堑南村六旬老妇张英兰因为不同意搬迁,被逼喝农药自杀身亡。这是发生在2013年3月25日,事隔一个月,4月25日还是在城东镇又一名活鲜的生命二十九岁的杨飞,因强拆被逼走上了绝路。
杨飞,男,二十九岁,住南通市海安县城东镇堑南村22组(原)六组5号,母亲患有智障。一直在外打工的杨飞,因拆迁从石家庄赶回江苏城东县。扬飞签字之前政府答应将他妈妈安置到养老院养老,签完字告诉他,他妈妈去养老院可以,要杨飞每月负担1200元,政府食言逼迫家徒四壁的杨飞走上了绝路。村里让杨飞在4月25日七点前必须将钥匙交上,早六点跳河自杀,。现在停尸家中,希望得到广大维权者的关注!
(来源:博讯 详见: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3/05/201305031006.shtml)
二、分析与评论
1、学习时报:法治化处理拆迁矛盾
因拆迁所造成的社会矛盾成为当前中国为数最多的矛盾之一。百姓认为“给钱不够,参与不足”;政府或房地产公司认为“百姓刁蛮,不断加价,给多少钱也不卖,甚至卖了又后悔”。双方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互不相让。但是,拆迁矛盾不是个死结,通过法治的途径可以得到解决。涉及拆迁的法治基本原则是:第一,明确公共利益所包含的基本内容,防止“浑水摸鱼”;第二,即便为了公共利益也尽最大可能不损害私人利益;第三,损害的私人利益最大诚意予以补偿;第四,必须在复杂透明的公众参与程序制约下实施;第五,所有的权利都有公正救济的途径。法治化处理拆迁矛盾应着力以下几个方面。
在征收的前提——“公共利益”界定上下大工夫
在规划而非拆迁上下大工夫
在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上下大工夫
前面的工作下足了工夫,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就会有保障,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但尽管如此,还可能会有人不满,有人“故土难离”。怎么办?一方面,具有内在正当性的拆迁不应因个别人的情绪而停滞;另一方面,要给他们救济和说理的地方。法院较政府或信访部门而言是个不错的选择。第一,法院自身的中立性和相对小的危险性;第二,救济范围具有广泛性和示范性;第三,救济结果具有强制性和终局性等。它弥补了其他社会治理方式的诸多不足。法院的救济大门必须开足。无论政府对与错,法院都不能采取回避的态度,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从而切实发挥这一社会减压阀与平衡器的作用。
虽然上述办法会损害效率,但与后果相较是值得的。
(来源:学习时报
详见:http://cpc.people.com.cn/pinglun/n/2013/0527/c78779-21621935.html)
2、人民网评:仅靠文件能管住“暴力拆迁”吗?
暴力征地、强行拆迁终于迎来“重拳方有效,重典才治乱”的寒冬,日前,针对一些地方相继发生的暴力征地事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杜绝暴力征地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既为国土资源部的“紧急通知”,确实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目前,征地拆迁已经成为农村矛盾的主要来源,一些地方政府在GDP崇拜、政绩冲动之下,藐视征地程序,无视农民利益,暴力征地、强行拆迁事件不绝于耳,至于在拆迁中碾死农民的极端个案,近日也时有耳闻。
平心而论,征地拆迁是新型城镇化、快速工业化的必然要求。发展规划,需要土地作为载体;城市扩张,更需土地承载人口。但是如果对暴力征地听之任之,合法合理的征地拆迁就难免走样变形,不仅难以为城镇化、工业化提供国土资源空间,更会激化官民之间的对立情绪。
说到底,核心问题还是“利益”,征地拆迁矛盾重重,归根结底是因为利益关系没有理顺。几万块钱从农民手中征走,上百万卖给开发商,如此拆迁补偿实在令人寒心;失掉了生于斯、长于斯的土地,也不能获得一份安稳的工作,这般拆迁安置实在无法接受。土地不仅是农民的收入来源、就业渠道,更是农民的全部保障和退路,一旦失去土地又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农民就可能成为没有根基的柳絮,暴力征地就可能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正如中央领导所指出的,城镇化首先是“人”的城镇化,这就需要在城镇化过程中让农民成为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征地拆迁自然也应把保护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国土资源部的文件要想管住轰隆隆的推土机,管住一些地方的政绩冲动,当然还需要系统的制度设计和严格的制度执行,把紧急通知转化为硬性红线,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暴力征地。
(来源:人民网 详见:http://www.ha.xinhuanet.com/wyzt/2013-05/16/c_115790279.htm)
3、央视评论:拆迁,“头号难题”
央视《新闻调查》近日播出的报道《头号难题》,引人深思。记者历时两年在浙江嘉善跟踪采访了一起征地拆迁引发的强拆与上访事件。这是一个极具观察价值的样本式案例,记者做了客观、深入、有耐心的采访。本周,这组报道的"详细版",正在每天清晨《朝闻天下》播出。以下四个关键问号,或有助于边观察、边思考。
首先,为什么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总是发生在少数人身上?
其次,如何把尖锐矛盾化解得更为简单,而不是越搞越复杂?
第三,执法者与执政者是否需要"情商"?
最后,今日中国到底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城镇化进程?如何既从整体上推进城镇化进程,让绝大多数人受益,又妥善地保护好每一家、每一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不得不面对的抉择:能不能因为这类"头号难题"的出现,就终止中国的城镇化进程?显然不能。那么,能不能因为城镇化进程的绝对必要性,而忽视每一个具体家庭的合法合理诉求?显然,也不能。
此事件也再次表明,在激烈的拆迁争议中,普遍存在着"沉默的大多数",也经常出现"强势的少数"。这"少数"的所谓"强势",有时又会在与缺少沟通习惯的公权力面对面时,显出某种"弱势"。强与弱的交织,正是"难"之一面。
在今日中国,并非无解。它的解决,一方面要靠法治、群众工作、舆论引导,一方面也靠公众逐渐摆脱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浮躁,靠各方共同构建的相互理解、必要坚持与恰当妥协。
(来源:中央网 详见:http://news.cntv.cn/2013/05/22/ARTI1369226231419778.shtml)
三、民间行动与倡议
广东湛江:农民两次告赢遂溪县政府
“打了那么多年官司,我们赢了两次,但还是不能拿到这两块土地的权属。”4月24日,广东湛江遂溪县北坡镇架田令村架田令仔村小组村民李养手拿法院判决书说。李养所说的两块地位于架田令仔村、架罗湾村东面,面积约28亩,是架田令仔村小组与遂溪县林业试验场多年的争议林地。
尽管又一次赢了官司,但架田令仔村村民依然高兴不起来。有村民表示,由于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的权力在县级政府手里,“当县政府将争议土地确权给林场的时候,我们只能寻求法律途径,但法院无法对土地进行直接确权,我们即便告赢了,最好的结果也是判县政府重新确权;而当县政府将土地再次确权给林场后,农民又只得寻求法律救济。”有村民担心,如此循环往复,他们的维权其实已经陷入了一个罗圈之中,“这样我们可能永远也要不回土地,而只能白白搭上时间和金钱。”
对此,遂溪县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主任叶春表示,解决林权纠纷确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村民如果对政府所作的山林确权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再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法院判决政府需要作出新的行政行为,政府就会根据争议方提出的新证据进一步核查。”“像架田令仔村民小组与遂溪县林业试验场这种年代久远的林权纠纷核查需要很长时间,有些林权纠纷十年八年都解决不了。”叶春说。
对于有村民称“土地确权的权力在遂溪县人民政府手中,他们想确给谁就确给谁”的说法,叶春予以了否认。他表示,由于涉案争议林地位于遂溪县管辖区域内,根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林权争议”,“给架田令仔村民小组与遂溪县林业试验场争议土地确权的权力确在遂溪县人民政府手中,但肯定不是想确给谁就确给谁,都是依法依规进行的。”
(来源:南方农村报 详见:http://www.nfncb.cn/article-71166-1.html)
四、官方相关的行动与立法动态
1、贵州黔东南:三穗县征地纠纷问题发生警民冲突 警车里搜出大量红包
5月3日晚约9时,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工业园区,因征地纠纷,引发严重警民冲突,上千村民围攻警察和开发商,五辆警车、一辆开发商轿车被砸毁掀翻。村民掀翻警车后,从警车里搜出了大量红包。特警施放催泪弹镇压,多名村民受伤被抓捕。
据了解,2012年政府征用大量土地,承诺用作修建厂房以维持村民经济来源。近期村民发现,政府将地卖给开发商建商品房。村民抗议无效后,将一副棺材放在工地入口处,并多次与施工队发生摩擦。
台北中央社援引三穗县的官方公告称,政府为了一项“照顾贫困农户和园区工作人员住房困难”的民生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约91亩。这片土地涉及到两个村的96户人家。当地民众说,当初征地的时候,“官方承诺维持村民经济来源,但村民近来发现,当地是要兴建商品房,这才引爆冲突。”
纽约城市大学教授夏明表示,因征地引发的官民冲突与两个因素有关:一) 地方政府不能给予农民以充足的征地补偿,而当下经济低迷也是一个原因;二)农民不愿失去土地这一生活的基本保障:“农民越来越认识到,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
(来源: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
详见:http://www.zyffcn.org/article/show.asp?id=11464)
2、南京一拆迁办官员酒后骚扰一对母女被免职
5月31日,鼓楼区纪委调查组经认真调查核实,原下关区政法委拆迁干部褚晋苏酒后骚扰陈氏母女属实。在已经对其作出免除职务、停止工作、通报批评处理的基础上,鼓楼区纪委常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褚晋苏的违纪行为予以立案并给予党内纪律处分。
2013年5月22日,多家媒体反映原下关区政法委借调的拆迁干部褚晋苏对龙江路30号大院居民陈氏母女多次进行性骚扰。江苏市纪委主要领导及鼓楼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区纪检监察机关尽快查清事实,依纪依法严肃处理。鼓楼区纪委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褚晋苏于5月30日承认了对女青年进行骚扰的违纪事实。
2013年5月18日晚6时许,褚晋苏上班时间和战友一起在鼓楼区花园一号饭店吃饭,其间饮用了白酒和啤酒,饭后其回到原办公地点龙江路30号5幢202室。当晚10许,褚晋苏酒后到龙江路30号95号平房,通过敲窗、言语挑逗等方式,对陈氏母女进行了不当骚扰后离开。当晚10时37分,陈氏母女向公安机关报警。
对于此事,鼓楼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鉴于褚晋苏在参加拆迁工作期间,不遵守工作纪律、上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饮酒、不按时上缴办公用房等违纪行为,区滨江拆迁指挥部已于5月23日免除其滨江1号片15组组长职务。停止其拆迁工作,并将其违纪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来源:中新网
详见:http://news.qq.com/a/20130601/001000.htm?pgv_ref=aio2012&ptlang=2052)
五、法律法规介绍
1、土地产权
土地产权是指有关土地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一般用“权利束”加以描述,土地产权包括一系列各具特色的权利,它们可以分散拥有,当聚合在一起时代表一个“权利束”,包括土地所有权及与其相联系的和相对独立的各种权利,如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等。
我国土地产权总体上可以分为: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三大类。其中土地他项权利包括土地抵押权、土地承租权、土地租赁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等多项权利。
土地产权指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是有关土地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是一个权利束,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地役权等。
一方面土地所有权高度集中而缺乏明确的人格化代表,土地集体所有制赋予每个集体组织成员平等拥有土地的权利,名义上归集体所有,实际上人人都无份,从而严重背离了产权的排他性原则,即所有权缺位。为此,农民很少愿意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并进行掠夺式经营,导致农业资源无序配置。
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分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而其对土地的合理使用及对所有者又不承担任何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关系。这就使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和合理使用,由此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使用上的不经济。
(来源;:百度百科 详见:http://baike.baidu.com/view/787290.htm)
六、国(域)外相关立法与动态
1、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
英国是一个土地私有制国家,绝大部分土地为私人或法人所有,政府和公共部门所有的土地仅占很小的一部分。
英国的土地制度历史悠久,体系完整。在英国、英联邦国家和地区,全部的土地从法律上都归英王或国家所有。也就是说英王是唯一的绝对的土地所有人,个人、企业和各种机构团体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英国、英联邦国家和地区的土地虽然在法律上都属于英王(国家)所有,但拥有永业权的土地持有人实际上就是该土地的拥有者。因此,英国是一个土地私有制国家,绝大部分土地为私人或法人所有,政府和公共部门所有的土地仅占很小的一部分。
在法律中,土地保有权的拥有者称为土地持有人或租借人。土地持有人所保有的土地权利的总和,叫做地产权。地产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由保有的地产权,即为永业权,主要有三类。即无限制的单纯地产权、限制继承的地产权和终身地产权。自由保有权为保有权人永久所有,一般以契约或居住、耕作使用等形式为基础确定,在他人土地上居住或使用12年,土地视为使用者保有。另一种是租用保有地产权。也称为租业权,它是有一定期限的地产权,大部分依协议而产生。租用保有权有125年、40年、20年、10年等,并通过合同或协议确定土地权利和内容.而且在租赁期内,确定的土地权利和内容不能随意更改.自由保有权人不能随意干涉。最重要的租借地产权是有期限的地产权和定期地产权。
虽然英国实行土地私有制,但因公共利益需要,如基础设施建设,可通过行使强制购买权来征用土地。享有这项权力的有政府和其他机构,包括中央政府各部、地方政府、高速公路局、城市发展公司,以及自来水和电力公司等。而何种用地功能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则由议会决定,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征地机构在取得强制征用权后须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步骤并对被征地人做出最合理的补偿。被征地人如对公开质询的结果仍有异议,还可向最高法院上诉,对于收入在一定范围内的被征地人,还可在法律费用方面获得经济资助。英国复杂的土地强制购买程序保证了强制购买权的慎重使用,土地征用中的平等协商和合理补偿保障了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完备的争议解决机制有效地缓解了征地纠纷的升级和蔓延。
在英国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且可以自由交易,然而,土地所有者并不能随意对土地进行开发,这一限制通过土地用途管制来实现。1947年《城乡规划法》规定一切土地的发展权,即变更土地用途的权利归国家所有。这项法律实质上实行“土地发展权国有化”。任何土地所有人或其他人如欲变更土地用途,必须申请规划许可。
英国的房屋购买者须缴纳印花税,08年9月初,英国政府为拯救低迷的楼市,大手笔启用了一份涉及近百亿英镑的财政援助计划。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便是印花税假期政策,即政府对价格在17.5万英镑以下的住房交易停征印花税1年。而根据英国此前的印花税政策,房屋成交价在12.5万-25万英镑的,印花税税率为1%;房屋成交价在25万-50万英镑的,印花税税率为3%;房屋成交价在50万英镑以上的,印花税税率为4%。
二、美国的土地产权制度
美国国土面积中私人所有的土地占58%,主要分布在东部;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占32%,主要分布在西部;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占10%。土地以私有制为主,国有土地只占其中一小部分。
美国法律保护私有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和出租,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联邦政府所有土地主要包括联邦政府机关及派驻各州、县、市机构的土地和军事用地等。州、县、市政府也各自拥有自己的土地。联邦、州、县、市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上各自独立,不存在任意占用或平调,确实需要时要依法通过买卖、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
土地私有制是由欧洲移民引进美国的,美国有全世界最自由的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分为地下权(包括地下资源开采权)、地面权和地上空间权(包括建筑物大小、形状等),这三部分权益可以分别转让。政府无权任意征用与拆迁。地主愿意让政府在自己土地上修路以换取开发权,开发区的道路、学校等基础设施费用由政府负担,开发商仅需提供宅基地内的建设费用,取得私有土地权与开发权的代价不高,使得大笔资金注入土地投机与开发,土地供应量大且地价低。
在征地方面,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行政赔偿制度,形成各自不同的“适当”、“公平”、“公正”、“合理”等补偿原则。美国是按征用时市场上的公平价值补偿,这种市场价值,不仅包括征用时的使用价值,而且包括被征用财产的最佳使用价值,即财产因其开发潜力所具有的“开发价值”,体现了对私有财产利益的保护。
美国征用土地主要分两种形式。第一种是警察权,指政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安全、伦理以及福利而无偿对所有人的财产施以限制乃至剥夺的行为。警察权包括土地区划、建筑和健康法规、让移要求、土地分割、污染以及出租管制等。警察权准许政府规划私人土地,而不需要支付补偿。这种征用的方式适用的场合非常有限,并受相关法律严格制约。第二种是有偿征用,指政府依法有偿取得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行为。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了关于有偿征用的三个要件:正当的法律程序、公平补偿以及公共使用。在有偿征用中,同样有相当严格的步骤需要遵守。
美国地产市场十分发达,制度健全,所有的土地都实行有偿使用,在政策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出租和抵押。政府对私人土地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登记收费和规划引导。私有土地买卖完全是私人之间的事,手续十分简单,在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之后,只需向政府缴足规定的税金,进行注册登记即可。土地买卖价格,则由买卖双方根据当时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估计,完全由买卖双方协商,也可由私人估价公司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并完成交易。
三、其他国家(地区)的土地产权制度
当代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地区)都是实行土地私有。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影响最大。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德国、奥地利、瑞士,以及他们曾经的殖民地国家等,大陆法系等诸资本主义国家土地所有制的特点是:土地的私人所有一般占主要成份,私有土地的价值量一般占各国(地区)全部土地资产价值的绝大部分;私有土地虽受政府调节,但主要以市场机制配置;国有(政府所有)、公有和私有土地处在动态变化中。在英美法系国家,诸如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土地所有权则和英国类似。
在我国香港。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先例主权后,按中央联合声明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土地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中国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土地所有权,土地批租制度仍旧保留,50年不变。香港政府以市场地价向私人开发商批租土地获得的收入向香港房屋委员会注资,使其有能力制定和实施公共住房发展计划;以免费和下调地价向房屋委员会和房屋协会供地。使其有能力以低于市场房价向中等收入家庭筹集部分资金,补贴低收入家庭。
在新加坡。建屋发展局可以无偿得到政府划拨的土地,而私人房地产开发商则必须通过土地批租,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政府通过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中、低收入者的利益;防止地产炒作,对居民购买组屋次数做出严格限定;居民购买组屋后一定年限内不得整房出租;组屋在购买后5年之内不得转让,也不能用于商业性经营,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此外,新加坡已开始征收房产税,按照规定,业主出售购买不足1年的房屋,要缴纳高额房产税。
在澳洲。购房者必须先行向澳洲政府购买地皮,也就是说,只有在取得土地证之后,才能进行下一个程序也就是房产开发。国外所谓开发商在严格意义上说更像是建造商,它们负责帮购房者设计、施工,并向政府部门报批。如在墨尔本购房,则需要缴纳的税费项目有土地印花税、房产印花税、银行评估费、保险费、律师费等,收取标准约为总房价的6%。此外,售出房产时也会有产生税费,主要征收的是增值税,如澳洲最高会按增值部分的45%来征收。
在泰国,房产土地使用年限只有90年,到期之后则须归还给政府。前苏联与东欧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历程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土地全部为国有(全民所有)或公有(集体所有),并且国有和公有土地均无偿无期限地提供给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在改革时期,土地尽管名义上仍为国有或公有,但强调土地占有和使用制度的变革,土地使用制向市场化迈进;在全面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土地制度以建立私有制为主。
(来源:人人网 详见:http://blog.renren.com/share/247650794/4269459907)
七 、本月拆迁与征地暴力指数
根据以上信息和案例,本月拆迁与征地暴力指数评定为“高++”,即二张暴力标。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举办《精神卫生法》媒体培训座谈会
《精神卫生法》明确了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以此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当事人是否有精神病;第二,当事人的精神病是否严重到必须强制住院。
近年来,各地“被精神病”事例屡见报端,甚至精神病学专家也不例外。
4月10日,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在京举办《精神卫生法》媒体培训座谈会,与会专家认为,社会上所谓的“被精神病”包括两种:一种是正常人被误诊为精神病;另一种则是有些患者的确是精神病,但不应被强制进入精神病院治疗。其背后或有某种政治压力的影子,或有家属干涉患者自由的文化传统,但根源在于不合理的精神病收治制度。
精神病院的收治分为“自愿住院”和“非自愿住院”。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黄雪涛,曾与人搜集100多个真实案件,发布了《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报告》指出,因“非自愿住院”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精神病学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比如,强制收治缺少程序规范,医院可以在未见过当事人、未作出诊断的情况下,派人将当事人用“绑架”的方式收治。
为减少“被精神病”乱象,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明确了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以此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当事人是否有精神病;第二,当事人的精神病是否严重到必须强制住院。
适用对象是严重精神障碍者
确诊一名住院病人,需经过两道程序:门诊医生确诊;住院前再由经治医生复诊。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最终给出确诊结论的经治医生。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常务副主任马弘介绍,精神卫生法所称的“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6种精神障碍。
美国一所大学心理学系曾经做过这样一个实验。一些学生自愿去各地装精神病,并看精神病院是否收诊。70%的精神病院都收诊了,然后学生们再解释自己是装的,请求做精神鉴定并出院,但仍有10%的学生没有通过鉴定,继续被医院留下“医治”,直到学校开出证明,证明他们是参加实验的志愿者,医院才最终放人。
应采取“无害则无非自愿”标准
对于危险指向自身的严重精神障碍者,决定其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主体是监护人。在法律上,危害他人的严重精神障碍者的非自愿住院治疗决定权交给医院。
(来源:人民日报http://www.dltv.cn/mainlist/2013-04/26/cms279757article.shtml)中国拆迁与征地观察(第二十三期)本月暴力指数“高++”
2013年4月 编辑:青芒 发布:民生观察工作室
【编者按语】:本月:湖北一农民遭碾压尸首不全及福建一村民砍死监察副大队长;媒体评论:女区长强拆被百姓扒光羞辱了谁;嗣后,西安、武汉、厦门上百名村民连日上街堵路反对拆迁。看看国外,新加坡建屋发展局可以无偿得到政府划拨的土地及开发商在严格意义上说更像是建造商。本月拆迁与征地暴力指数“高++”。
一、典型事件与报道
1、湖北:巴东一维权农民遭罐车碾压尸首不全湖北巴东一维权农民遭罐车碾压尸首不全。据目击者李先生介绍,事发地在巴东县沿渡河镇西边淌村宜巴高速29标段,属人为指使。以往当地有类似事件。微评:中国人的公民权利就是靠这种螳臂当车的勇气一点一点争取的。
湖北巴东一女村民在维权时竟遭水泥罐车辗压致死。目击者称,死者被辗压后,尸首不全,现场见到的几乎是一堆肉饼。当局表示,疑犯涉嫌故意杀人已被拘捕。事发于3月30日上午10时许。在巴东县沿渡河镇西边淌村宜巴高速公路29标段建设工地,村民因水毁财产补偿诉求与29标段项目部发生纠纷,张姓女村民(44岁)在交涉的过程中,被水泥罐车辗压致死。(来源:凤凰网
详见: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3_03/30/23707796_0.shtml )
2、福建:连城县一村民砍死监察副大队长4月16日因抗拒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对自身违建行为的处罚,一对兄弟竟用自制长刀刺向执法人员,暴力抗法,造成1位执法人员当场死亡,2人受伤。
这起暴力抗法事件15日下午发生在福建连城县。据连城县相关部门16日透露,今年4月初,连城县莲峰镇西康村村民赖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西康村城关变电所西侧非法占用耕地177.4平方米违规建房。
13日,在钉第一层模板时,当地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发现后,当即对赖某某的土地违法行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赖某某不听制止,并继续抢建。
15日,连城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林正华带领执法人员前往西康村向赖某某送达《拆除通知书》,并现场取证。赖某某突然从家中拿出一把自制长刀冲到执法人员林正华旁边,朝林正华身上一阵猛砍,将林正华砍倒在路旁的田埂上。
随后,赖某某拿刀,其弟弟赖某也拿出一根铁棍,一同追砍其它执法人员,造成沈家庆等2名执法队员不同程度受伤。
接警后,110、120迅速抵达现场。经医生诊断,林正华当场死亡。赖某某兄弟当场被民警抓捕。
案件发生后,连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相关党政领导和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善后事宜,要求迅速成立善后工作组,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和受伤执法人员的安抚工作,并要求公安部门迅速查清案情,司法机关对案件依法从快处理。
(来源: 台海网
详见: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cbhx/2013-04-16/1053223.html)
3、辽宁:鞍山村庄遭镇政府强拆 数百人围村打人
新华民生:[鞍山金胡新村遭强拆多人被打未补偿] 辽宁鞍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齐大山镇金胡新村村民反映,在未补偿的情况下,3月中旬镇领导指挥,数百人围住村子,两百多人持镐把将村民赶出房屋,随后铲车将二十多户的房屋及多个蔬菜大棚推倒。多人被打,电视冰箱等物品被砸,有村民被迫搭窝棚居住。
(来源:人民网 详见:http://house.people.com.cn/n/2013/0415/c164220-21133594.html)
4、河南:中铁十三局300人手持棍棒用暴力征地殴打村民
大河网讯 “我们这里要出人命了!修宁西铁路复线要征用土地,因为赔偿不到位我们阻止,中铁十三局就派300人殴打我们。希望你们媒体能够关注一下!”4月14日下午,信阳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八里村村民王先生在电话中向大河网记者求助。
王先生说,14日上午10时许,中铁十三局300余人,统一着装,开着30多辆面包车每个人手持一米多长棍棒见人就打。据被打村民回忆,这300多人大部分操着外地,不问青红皂白见人就打,见村民拿手机拍照便强行夺取,现场共有30多部手机被砸碎。
在潢川县人民医院,记者见到了10余名受伤的群众和干部,其中有两位还在急救室内进行抢救。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副主任李林也被打伤,被撕烂的衣服上沾满血迹。李主任告诉记者,他是接到中铁十三局四分部书记潘中志的电话后赶去协调的,没有想到一到现场就被那群穿制服的人不问青红皂白的殴打。同时,受伤的还有该办事处八里村支书王炳军、村委会主任徐长华等人,其中徐长华的伤势最重,记者采访时他还在医院急救科进行抢救治疗。
当地村民王志强开着私家车从乡下接姥姥进城看病,车子走到八里村部也被那群人拦了下来,据王志强回忆,那群穿制服的人拦下车后直接用棍棒猛砸车子,车内的人也都被打伤,打砸完之后,车子直接被他们推到路旁边的沟内,不但抢走了他的苹果手机,车内的8万多元的现金也不翼而飞。
据了解,事发时,就有村民拨打110报警。但赶到现场的警察也被这300多人赶走了。
(来源:大河网 详见:http://news.dahe.cn/2013/04-15/102108080.html)
5、厦门:拆迁爆警民大冲突,女官员衣服被扒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潘涂村,村民因土地被村官变卖,已持续静坐维权月余,其间爆发多次冲突。
2013年4月25日凌晨4点,数百武警、特警清场,拆除维权横幅、帐篷,用汽油焚烧一切物品,抓捕维权村民。上午,数千村民陆续聚集同集路与武警、特警对峙,双重爆发冲突,多名村民被打伤,多辆警车被砸或被扎胎放气,厦门市同安区委书记陈琛(女)被村民扒光衣服,数名警察受伤。
当局急调千警增援,目前事件仍在发展中。
(来源:全通国际 详见:http://www.qtgj.cn/a/xinwen/huanqiuxinwen/shishijingwei/2013/0426/3012.html)
6、江苏:警察参与大规模非法强征,村民欲与官员同归于尽2013年4月9日,这一天上午,江苏灌云风和日丽,在离灌云县县委大楼西侧一百米左右的水利路上,大批便衣警察、穿公安制服人员、政府雇佣的社会人员、地方官员突然云集在该路陆庄境内不足千米的路段中。顿时大汽车、轿车、翻斗车、大铲车、搅拌车、手扶拖拉机、警车、摩托车、电动车、消防车等达数百辆一线摆开在公路两侧。警察耀武扬威列队到强征现场。
据现场村民陆先生介绍,陆庄村民陆习陀、陆增华、吴彩萍等数十个村民勇敢站出来,冒着生命危险,手拿铁锨和汽油壶,他们不是要自焚,而是要推倒强圈他们宅基地和农田的墙头。围观村民告诉记者,尽管护地村民发出如此誓言,但是,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徐成仍然扑向一个手拿汽油壶的妇女,企图制造第二个陆增罗“被自焚”事件,另一护地男子眼尖手快从妇女手中夺下汽油瓶,伸出手揽住徐某头部,将汽油一起倒在两人身体上,徐某将乌龟头一缩,闪躲过去,但身上还是弄上不少汽油,转眼逃之夭夭,不知所踪。
(当地媒体连云港日报报道)。
(来源:博讯 详见: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3/04/201304261749.shtml)
7、贵州:一名政府强征土地的打手被打死
2013年3月4日上午,政府伙同万煤集团组织一帮打手,开着挖掘机,强行摧毁缪再进老人的两亩土地及土地上即将收成的油菜。缪再进老人不顾一切的上前阻拦。打手们冲过来,欲殴打老人,老人抓起锄头与打手们对峙。这时,打手之一的金小春对缪再进老人说:“我打了你又咋了,你敢打我?我有政府撑腰!”气愤之极的缪再进老人举起锄头向金小春挖去,金小春立马瘫倒在地,血流满地。也是打手之一的金小春的儿子冲过来,一拳将缪再进老人打翻在地,骑在身上,对着老人拼命的拳打脚踢。在一旁围观的村民大喊:“你再打,你打了要吃大亏。”因惧怕村民帮忙,金小春的儿子才住手。缪再进老人摇摇晃晃的回到家,前脚刚进家门,后脚娄山关城南派出所的20多个警察就冲进村里抓人。村民见状,将警察团团围住,警察因此没抓走缪再进老人。下午5:30分左右,桐梓县公安局组织50名警察抓捕缪再进老人。进村前,将警车停在几里外的山坳里,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冲进村里,一把抓住睡在床上的缪再进老人,反钳双手拖上警车。缪再进老人的女儿从遵义回来看父亲,刚下车,看见父亲被抓走,便上前阻拦,被警察强行拖进警车。72岁的老伴金祖珍上来阻拦,被几个警察摔在地上,当时就昏了过去。缪再进老人的儿子闻讯赶来,给桐梓县纪委田书记打电话,说:“我母亲被警察打昏了,没钱医治,希望处理。”田书记说:“晓得了,马上通知娄山关镇。”晚上9点过,娄山关镇政法书记以及派出所民警一行50多人来到村上,拨打了120,将缪再进的老伴拉到医院。谁知,第二天,缪再进的儿子到医院看母亲,看见母亲一人孤单的睡在床上,无人理睬。医生开了照CT的单子,因无人交钱,医生也不管了。无奈之下,只有自掏腰包,照了CT,因无钱医治,只好将母亲接回了家。
3月5日,缪再进老人的均未成年的一个孙子,三个孙女,因从小跟爷爷长大,知道爷爷被抓走,很想念,便在白布上用墨汁写上“毛泽东万岁,共产党万岁,我们要吃饭”,并穿在身上,一起到派出所找爷爷。刚走到半路,被警察发现,两个警察上来将小孩拖住,另两个警察拳打脚踢的对孩子们进行暴打,随后,将孩子们拖上警车,拉到派出所。几个警察拥上来,又对孩子们施以拳脚。直打得孩子们头上冒出了一个个青包,后背拥出一条条血痕才住手。然后将孩子们关在派出所,通知学校老师、家长领人。
桐梓县公安局抓捕缪再进老人以及警察殴打、关押老人的孙子、孙女均未出示任何手续。直到3月8号,缪再进老人的家属才收到公安局出示的刑事拘留证。
现在,缪再进老人的家人受到政府及警察的恐吓,威胁不准向外界透露任何信息。
(来源:维权网 详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4/blog-post_9139.html)
8、武汉红旗哥房子终倒下 官媒报道疑加速了强拆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4-14消息:本工作室一直在关注的被喻为“红旗哥”的武汉青山区拆迁户朱光英的情况(获官媒报道的武汉“红旗哥”朱光英 今遭八人用羊镐把袭击http://msguancha.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6715)。虽然国内官媒刚报道了朱光英的情况,但此举不仅未能解决朱光英的问题,反而加速了强拆。今天一大早,正躺在医院中的朱光英和武汉其它访民就先后致电本工室说,朱光英家的房子倒下了。
据介绍,今天清晨六、七点钟,大批拆迁人员开着挖机就来到了朱光英的房子前。当时屋内还有朱光英的妈妈、弟弟、弟媳在房中,见来人强拆,朱家人即反抗,双方发生冲突,朱家人寡不敌众,朱光英的弟弟和弟媳被打伤,朱光英的妈妈到上午都联系不上。朱光英还说,据他了解的消息,今天清晨拆迁方先是用勾机勾掉了他家房子的门窗,后向屋内投放烟雾弹,逼迫朱家人被迫下楼。
武汉三镇的维权人闻听该消息后,纷纷到现场进行声援,上午大家陪着朱光英的弟弟正到当地派出所报警。
(来源:博讯 详见: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3/04/201304121151.shtml)
9、村民称自家房屋遭强拆 7旬母亲遭打骂被扔出门外
4月6日早晨8点,一群不明身份的年轻人突然闯入家中,将70多岁的母亲抬着扔出门外,自己拼命反抗也无济于事,随后开过来一台大型挖掘机将房子强行推倒。“我老母亲还被他们踢了两脚,家具、电器和钱都被埋了,我母亲住院费还是民警垫付的。”万金梅哭诉道。
4月18日,在事发现场的废墟中,记者通过缝隙看到了万金亭家掩埋在砖块下的电器和被褥。39岁的万金亭坐在废墟上说,房子是十几年前盖的,自己一家人一直住在里面。万金亭告诉记者,在村子里,自己并不是唯一一户遭到强拆的,另外几户遭遇强拆的居民,房子也被夷为平地。
一名李姓负责人称,目前当地对万金亭所住的英杨村正在进行城中村改造,由翟庄社区进行拆迁,英杨村干部负责配合,“由于赔偿款问题迟迟无法和部分居民达成协议,造成现在拆迁进度的拖延”。就万金亭家的住房遭“强拆”一事,李姓负责人称自己不清楚,因为当天她不在现场。“强拆肯定不是我们社区的干部和村干部动的手,谁拆的我也不知道。” 而关于万金亭七旬老母受伤住院一事,李姓负责人表示,“我得到的消息是,老太太是被人搀着出来的”。目前该案还在调查中,一旦对案件定性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天农网 详见:http://www.tianong.cn/a/zhuanti/2013/0420/45712.html)
10、乌坎村民又闹起来了 与数百名警察对峙
被视为中国土地维权和民主选举范本的广东陆丰乌坎村,昨日又出现大规模维权活动。数百名村民围堵港商在合约期满后交回的土地,抗议里面的建筑物等设施被破坏,并与数百名到场戒备的警察对峙。民选村委会主任林祖銮现身斡旋不果。有村民代表坦言,他们是借题发挥,声讨村委会没作为,目前未有明确策略,先「堵住再算」。村民昨晚陆续撤走,但声言今日将继续围堵。
触发围堵事件的投资项目是港商陈文清经营的农场「丰田畜牧产」,经营合约昨日到期,他前日已将涉及的454.5亩土地连同建筑物交还乌坎村委会。有村民表示,陈文清在合约到期前破坏农场内的建筑物及林木,违反了合约。村民代表张建兴说﹕「他把建筑都打烂,打破1米多深的水管,又拆走建筑物的大窗户,然后打碎那些小窗户,村民之后都没办法继续用。」
大批村民昨日前往现场,要求市政府、村委会介入商讨应对办法。张建兴表示,他们前几日已在酝酿这件事,前晚集体收到匿名手机短讯,唿吁昨早9时到村委会集合,然后一同到场查看。他说,有村民用单车、电单车堵塞进入农场的路,有人在路口静坐。至下午4时,现场聚集400多名村民和约500名警察,「村民向警察埋怨陈文清的做法,还有市政府在处理土地问题」,双方并未发生冲突,警方昨晚亦已撤离现场。
张建兴说﹕「这些(投资项目)都引起村民的愤怒,然后村民又借题发挥,觉得村委会在土地这方面的事情没有处理好,觉得村委会没作为。」他说,村民现在对村委会「任何一方面都不满意,像民生工程方面存在偷工减料和贪污的嫌疑,处理土地问题方面非常缓慢,答应村民在指定日期收回土地的承诺都没有实现,在很多事情上,又是按照政府的意思,就是维稳,没有开村民大会谘询」。他承认「村民没组织,没有头绪地在那边堵路」,「不知道怎么解决,因为存在的问题太多」。
警民对峙时,村委会主任林祖銮曾到场交涉,但「去了一下,可是没人听,他就离开了」。他接受本报查询时,拒绝回应今次事件。他在去年当选乌坎民选村委会主任,但今年2月曾表示部分村民对收回土地的期望过高,导致其身心受压,后悔在2011年参与维权活动。
(来源: 明报 详见:http://www.boxun.com/news/gb/intl/2013/04/201304271151.shtml)11、贵州逾千村民为护地“粪战”四百警察
贵州车江乡一千多村民因不满征地补偿款过低,与县长、公安局长带领前来强行动工的武警、特警以及拆迁人员400余人对抗,村民持镰刀、锄头、扁担、粪桶对抗,并用大粪泼洒拿着盾牌的武警,有拆迁人员试图上前抢粪桶时引发群殴,混乱中一村民被警察用辣椒水喷倒,引起更多村民愤怒,以镰刀、锄头等为武器和警察混战,双方多人受伤。遭村民追打的县长被当地妇女全身泼满大粪,不少武警避之不及,极为狼狈。
一名车江乡村民周四对记者说,因为不满政府强行征地不给钱,全村大大小小都来阻止政府动工了:“这些田都还没有丈量出来,没有给钱,就去动工了,所以群众有意见。去年、前年就开始征地了,一亩两、三万。年轻的基本都出去了,都是中年、老年、妇女在家,政府要征用我们也没办法,有些拿来修公路,有些起房子,都是开发商来搞的。”
记者:“那天来了多少警察?”
对方:“很多,有人拿电棒打,打伤几个,住院了,有一个打瞎了眼睛。”
据村民上传到优酷网的视频显示,村民与特警发生激烈混战,不断传出刺耳的尖叫声。有全副武装、手持盾牌的武警与拿着木棍的村民对峙。
(来源: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
详见:http://www.zyffcn.org/article/show.asp?id=11419)
12、武汉硚口居民杨家荣拆迁办内死亡家人游行抗议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4-7消息:今天下午三点左右,武汉市三、四十名拆迁户集体在繁华的武胜路进行了游行活动,而走在最前面的是武汉市硚口区荣华街幸福二村8-3-7杨家荣的儿子杨永利,杨永利游行就是因为他刚刚在拆迁办内死去的父亲。
据杨永利今天向本工作室介绍,3月21日上午,他家中被断电,他父亲杨家荣就来到了附近的拆迁办要求恢复供电,到拆迁办不久,一辆车就进到了拆迁办,一名叫全刚的外地人下来后就对58岁的杨家荣拳打脚踢,还用膝盖顶杨的肝腹部位置。随即杨家荣休克倒地。街坊看到这一幕后通知了杨永利,杨永利赶过来后将昏迷不醒的父亲先是送到了武汉市中西医第一医院,因杨家荣病得太重武汉市中西医第一医院无能力抢救,杨永利后来将父亲送到了武汉同济医院。3月22日凌晨四时许,同济医院虽然对杨家荣进行了全力抢救,但杨家荣还是死在了手术台上,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是腹腔内出血、失血性休克、多器官衰竭。
案件发生后,硚口区警方已抓捕了全刚,但对杨永利表示是因为杨家荣打了全刚的车双方发生了冲突,杨家荣之死与拆迁办无关。杨永利对这种说法无法接受,于是有了今天的游行抗议活动,并且得到了武汉三镇众拆迁户的声援。
以下是今天的现场图片:
(来源:民生观察网 详见:/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6712)
二、分析与评论
1、城镇化会沦为政府的新一轮投资狂潮与寻租盛宴
城镇化似乎已经成为新一届政府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策略的重中之重。按照官方的说法,无论是改善居民相对收入水平以刺激国内消费,还是降低投资率与消化过剩产能,抑或是改变制造业与服务业发展不平衡的产业结构失衡,似乎都可以通过城镇化来毕其功于一役。笔者认为,我们恐怕不能对城镇化报以过高的期望,城镇化并不是一把能够中国经济突破中等收入陷阱的万能钥匙。与此同时,我们也要防止城镇化沦为地方政府的新一轮投资狂潮与寻租盛宴。
首先需要我们思考的是,城镇化究竟是一种结果,还是一种手段?其次,由于中国政府目前还未给出对城镇化的详细解读,目前讨论这个概念还有如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之所以很多人对超大城市心存恐惧,恐怕是与目前中国一线城市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有关。
中国政府未来要推动的城镇化据说是以人为本的城镇化,一个核心要素是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在于,在任何国家,优质的公共资源(例如医疗与教育)均是稀缺的。稀缺的公共资源必然是集中供应的,这也是为何在市场化条件下,人口会持续集中而形成超大城市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不考虑这一因素而人为推动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其结果恐怕未必是全国各地平均公共服务水平的上升,而是一线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的下降。在此请允许我引用一个经济学者的戏谑之言:城镇化未必能够实现全国的城市化,相反,它可能导致全国变成一个大农村。
超大城市必然会导致犯罪率上升吗?复旦大学陆铭教授的研究表明,超大城市反而能够降低警方防控犯罪的单位成本,因此并不必然导致犯罪率上升。在市场化条件下的人口流动过程中,似乎必然会在超大城市出现“贫民窟”。虽然贫民窟有碍观瞻,但贫民窟一定是百害之源吗?针对印度孟买贫民窟的研究表明,一方面贫民窟为进城平民提供了一个还算不错的落脚之地,能够帮助他们在城市站稳脚跟并通过自身努力提升收入水平与地位;另一方面,看似混乱的贫民窟里其实会内生一套有序的自我管理制度。迄今为止中国城市似乎没有出现贫民窟,但各个城市的城乡结合部与城中村,其实基本上发挥了国外贫民窟的基本职能。
一个有趣的问题是,穷人是适合在小城镇居住呢,还是适合在大城市居住?再次,最令人担心的问题,还是在未来几年内,城镇化再次演变为各地政府的大规模造城运动,造成资源浪费与寻租盛行。
目前,由于中国政府对城镇化尚未给出详细的定义。各方利益集团,都拼命往“城镇化”这个框里塞自己的私货。在当前这个中国经济的十字路口,我们必须要扪心自问,我们想要的城镇化究竟是什么样的城镇化?城镇化究竟应该是市场主导的还是政府主导的?城镇化究竟是一种结果还是一种手段?请让我用一位朋友的话作结:“大城市未必不好,小城市未必好。好与不好,这得看出发点建立在什么体制基础上。”
(来源:千龙财富 详见:http://www.town.gov.cn/cspl/201304/11/t20130411_695338.shtml)
2、女区长强拆被百姓扒光羞辱了谁?
30年前妇女主任让人做结扎手术不道德,那么今天发生的一件事,就比违背道德要严重多了。在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的潘涂村,因当地村官私卖土地,村民已持续静坐维权有一个多月,其间官与民爆发多次冲突。4月25日清晨,警方进行清场。有微博爆料,一位曾夸口称“凯歌门口的那些棚子别人拆不了她能拆”的女副区长,被愤怒的村民扒光上衣。
任何一名女人,即使是女囚犯,也应该拥有尊严。而堂堂一名副区长,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上身赤裸,双手捂胸,在一片围观者的责骂声中双腿跪地。如果没有照片作证,我根本不相信这是一件真事。毫无疑问,此举应被定性为暴力行为。无论作为副区长的官员,还是一名普通女人,被扒光这种行为不仅不道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这里必须要问的是,一向忠厚老实的百姓为何能做出此恶举?仔细分析一下,不难看出,老百姓之所以由善变恶,是因为先有了拔房子的官员,后才有扒衣服的村民。这场争斗中,存在两种暴力:一是强拆农民土地的暴力;二是扒光女官员上衣的暴民举动。这两者都应该被谴责,但要搞清楚谁先谁后,谁是因谁是果。
如果没有拆迁,农民可以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如果拆迁获得了满意的补偿,农民也不至于静坐月余。而当拆迁补偿谈不拢,百姓没有拒绝的权力,当合适的抗争途径全部堵塞,所有的救济渠道完全封闭后,农民只能拿女副区长撒气,脱掉她的上衣,让她出丑。当然百姓的 本义肯定不是违法,但实际上他们已经违法了。
你拔我房子,占我土地,我就扒掉你的上衣,表明上看是一报还一报,但实际上折射出官与民之间不但信任荡然无存,而且仇恨在彼此心中滋生。在这种争斗中,百姓也好、那位女副区长也好,都是牺牲品。当法律对强拆熟视无睹时,村民只能不顾道德甚至不惜违法去抗争。佛家有语:恶花不结善果,好的制度让人变善,恶的制度让人变坏。
被羞辱的副区长,谁更应该被羞辱,谁该替她的羞辱买单?
(来源:凤凰博报 详见:http://forum.home.news.cn/detail/118642588/1.html)
三、民间行动与倡议
江苏:爆发大规模强征 民众吁习近平施展法制新政
2013年4月9日7时左右,在江苏省灌云县政府西侧百米的陆庄村农民宅基地附近,再次上演官商勾结、暴力强占强拆的大规模行动。
在这条离县委大楼近在咫尺的水利路上,地方当局动用大批警察拿起警戒线进行封路。
据现场村民介绍,当局雇佣人员统一佩戴红色头盔,在约三十辆汽车、铲车护送下,连同施工人员达千人之众,气势汹汹开始在麦田边拉起千米长墙,遭到了陆庄村民的顽强抵抗。有的村民手拿汽油瓶子,有的拿铁锨等农具,随时准备和要对他们下毒手的雇佣人员进行决战,现场气氛惊心动魄。
当地村民呼吁习近平、李克强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实施依法治国的新政,严惩幕后制造事端、暴力强拆、打死村民的黑手,紧急呼吁国际社会和爱好和平社会友人强烈谴责当局的暴行。
截止发稿时,村民已推倒拉起的全部墙头。
(来源:博讯
详见; 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3/04/201304100629.shtml)
四、官方相关的行动与立法动态
贵州:“书记县长因拆迁被打”官方:已处理
日前,一则“贵州铜仁市印江县委书记县长带队拆迁,与群众发生冲突,书记县长都被打伤住院”的帖子,在网络上出现后被大量转发。
4月3日,铜仁市委宣传部和印江县委宣传部向央视网记者回应称,印江在3月24日确实存在一起因征地阻工纠纷的群体性事件,造成多名执法人员和群众受伤住院,目前该起纠纷已经得到妥善处理,“没想到现在还会被网友蓄意放大并大肆传播。”
印江县委宣传部表示,3月24日下午施工方对印江县城峨岭镇甲山片区富康路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开挖,数名非此路段被征地群众和工程车驾驶员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以保护耕地为由借机阻工,砸坏施工挖机3台。16时许,县公安局对打砸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调查时,个别人传谣公安机关乱抓人,引起近100名群众围观。期间发生抓扯执法人员行为,造成7名执法人员和2名群众受轻微伤,掀翻公务车一辆。
印江县政府官方网站发布通告称,纠纷发生后,印江县党政主要领导及时赶赴现场,协调处理,事态当即平息。截至目前,11名参与打砸违法人员已主动投案自首。
( 来源:央视网 详见:http://news.cn.yahoo.com/ypen/20130403/1689951.html)
五、法律法规介绍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利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 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倒流要的协议。
第四条 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一)全包方式(二)半包方式(三)单包方式
第五条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第六条 补办征地手续、共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的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按照第四条第一项全包式进行征地的,如征地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可由负责征地的单位据实与用地单位另行结算不可预见费用。
第八条 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第九条 征地费用一般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
第十一条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应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上交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征地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乡(镇)村建设用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来源:百度
详见: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5/72/bce3f70d331a3431fcbde473b116d142_0.html)
六、国(域)外相关立法与动态
1、香港免费和下调地价向房屋委员会和房屋协会供地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先例主权后,按中央联合声明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土地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中国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土地所有权,土地批租制度仍旧保留,50年不变。香港政府以市场地价向私人开发商批租土地获得的收入向香港房屋委员会注资,使其有能力制定和实施公共住房发展计划;以免费和下调地价向房屋委员会和房屋协会供地。使其有能力以低于市场房价向中等收入家庭筹集部分资金,补贴低收入家庭。
2、新加坡建屋发展局可以无偿得到政府划拨的土地
建屋发展局可以无偿得到政府划拨的土地,而私人房地产开发商则必须通过土地批租,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政府通过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中、低收入者的利益;防止地产炒作,对居民购买组屋次数做出严格限定;居民购买组屋后一定年限内不得整房出租;组屋在购买后5年之内不得转让,也不能用于商业性经营,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此外,新加坡已开始征收房产税,按照规定,业主出售购买不足1年的房屋,要缴纳高额房产税。
3、澳洲开发商在严格意义上说更像是建造商
购房者必须先行向澳洲政府购买地皮,也就是说,只有在取得土地证之后,才能进行下一个程序也就是房产开发。国外所谓开发商在严格意义上说更像是建造商,它们负责帮购房者设计、施工,并向政府部门报批。如在墨尔本购房,则需要缴纳的税费项目有土地印花税、房产印花税、银行评估费、保险费、律师费等,收取标准约为总房价的6%。此外,售出房产时也会有产生税费,主要征收的是增值税,如澳洲最高会按增值部分的45%来征收。
(来源:人人网 详见:http://blog.renren.com/share/247650794/4269459907)
七 、本月拆迁与征地暴力指数
鉴于以上信息和案例,本月拆迁与征地暴力指数评定为“高++”,即二张暴力标。
中国规范强制医疗程序 防止公民“被精神病
中新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张蔚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设专章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更细化规定,防止公民“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处罚情况的发生,进一步保障公民权利。
在中国,“被精神病”通常表现为不该收治的个人被轻而易举地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住院期间没有任何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无门。“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是目前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两大问题。
为体现程序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释》规定,对于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并规定无论是否开庭审理,都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进而作出正确决定。
对于被申请人要求出庭的情况,《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解释》还明确了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来源:中国新闻网http://zt-hzrb.hangzhou.com.cn/system/2012/12/26/012252985.shtml)
中国精神卫生法终获通过 十位“被精神病”者谈看法
——就精神卫生法通过对国内被精神病者的问卷调查
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国精神卫生法》。在千呼万唤中,《中国精神卫生法》终于来了。这部法律制定得怎么样?它能有效遏止被精神病现象吗?对这些问题被精神病受害者最有发言权。2012年11月下旬,《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专门制作了调查表,对国内十位被精神病者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表名称为《中国精神卫生法问卷调查》,调查表包括十个问题。
这次共发放了十份问卷,问卷调查通过网络进行,十份问卷全部得到了回答并回收。十位接受问卷调查的被精神病受害者是:徐武(湖北武汉被精神病者)、胡国红(湖北武汉被精神病者)、李淑春(天津被精神病者)、赵桂荣(黑龙江哈尔滨被精神病者刑世库的妻子)、佘成(湖北荆门沙洋被精神病者)、林秀清(江苏无锡被精神病者)、马秀云(湖北武汉被精神病者)、彭新莲(江西新余被精神病者)、钱进(安徽蚌埠市被精神病者)、钟亚芳(浙江杭州市桐庐县被精神病者)。
下面是问卷调查的具体情况,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被精神病者们对这部刚刚出炉的法律的态度和信心:
问卷调查的第一个问题是:中国精神卫生法已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您知道这个消息吗?十位被调查者中九人知道这个消息,只有一人不知道。
问卷调查的第二个问题是:您看过这部法律的内容吗?十位被调查者中八人回答看过这部法律,李淑春、林秀清没看过。
问卷调查的第三个问题是:您觉得这部法律制定得比较好吗?回答好的有五位(钟亚芳、马秀云、钱进 、赵桂荣 、彭新莲),回答不好的有三位(徐武、佘成、胡国红),没回答的有二位:李淑春、林秀清。
问卷调查的第四个问题是:您认为这部法律通过后被精神病现象会减少吗?回答会减少的有 四位(钟亚芳、马秀云、佘成、彭新莲),回答不会减少的有六位(胡国红、李淑春、林秀清 、徐武、钱进 、赵桂荣)。
问卷调查的第五个问题是:您觉得是谁造成了被精神病现象?“政府及官员”还是“老百姓”,调查结果为十名受调查者全部选择了政府及官员。
问卷调查的第六个问题是:您觉得造成被精神病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官员们太坏”还是“社会体制有问题”,十位受调查者选择“官员们太坏”的有三位(钟亚芳、胡国红、徐武 ),选择“社会体制有问题”的有五位(李淑春、马秀云、钱进 、佘成、彭新莲),二者都选择的有一位(赵桂荣),没作答的有一位(林秀清)。
问卷调查的第七个问题是:您觉得造成被精神病现象的源头在哪里?“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选择“中央政府”的有六位(胡国红、李淑春、马秀云、徐武、钱进 、赵桂荣 ),选择“地方政府”的有四位(钟亚芳、林秀清、佘成、彭新莲 )。
问卷调查的第八个问题是:您觉得这部法律能得到有效执行吗?十名被调查者全部选择“不能”。
问卷调查的第九个问题是:当您被精神病了,您会依据这部法律打官司讨说法吗?选择“会”的有五位(钟亚芳、李淑春、马秀云、佘成、彭新莲 ),选择“不会”的有五位(胡国红、林秀清、徐武、钱进 、赵桂荣)。
问卷调查的第十个问题是:对这部法律您最想说的一句话是?
钟亚芳:请求中央政府责令地方政府及官员能执行这部法律,不要把《中国精神卫生法》当空文、废纸。
胡国红:这部法律不一定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被精神病问题以及医院共同犯罪问题,也不能解决制裁被精神病制造者责任的问题。
李淑春:中国这个腐败体制不推翻国无宁日!迫害老百姓的手段将更加日新月异花样翻新!共产党从来都是说得到做不到!宁信骗子、不信共产党。
马秀云:这个体制不转变,什么法律在官员眼里只不过是废纸一堆!
林秀清:在精神病院里吃药打针把人身体都搞坏了,给人过电时还要本人签字,不签也得签,希望能改正这些。
徐武:没有法制民主什么都没有用。
钱进:希望中国不再出现被精神病现象,减少至最后消除。我不相信中国有法律。如果说有也只是摆设以及转变成破坏人权的杀器。
赵桂荣:权大于法,人治社会。对于老百姓来说什么法律和政策都是空中楼阁。
佘成:我被精神病了,公安局委托做了司法精神病鉴定,但是被鉴定人不服鉴定结论,无法启动重新鉴定和复查,因为司法精神病鉴定机关只接受公、检、法的委托。谁启动复查的权力??法律没有完善??
彭新莲:再好的法律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和执行,都是白费。
调查:《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
2012-11
附调查样表
《中国精神卫生法》调查表
(用√、×表示)
1、中国精神卫生法已于2012年10月底通过,您知道这个消息吗?
知道( ) 不知道( )
2、您看过这部法律的内容吗?
看过( ) 没看过( )
3、您觉得这部法律制定得比较好吗?
好( ) 不好( )
4、您认为这部法律通过后被精神病现象会减少吗?
会( ) 不会( )
5、您觉得是谁造成了被精神病现象?
政府及官员( ) 老百姓( )
6、您觉得造成被精神病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官员们太坏( ) 社会体制有问题( )
7、您觉得造成被精神病现象的源头在哪里?
中央政府( ) 地方政府( )
8、您觉得这部法律能得到有效执行吗?
能( ) 不能( )
9、当您被精神病了,您会依据这部法律打官司讨说法吗?
会( ) 不会( )
10、对这部法律您最想说的一句话是?
“最黑暗的角落” —中国精神病非自愿治疗者的悲惨命运报告
CHRD
2012年8月英文原文:
“The Darkest Corners”: Abuses of Involuntary Psychiatric Commitment in China
http://chrdnet.com/2012/08/22/the-darkest-corners-abuses-of-involuntary-psychiatric-commitment-in-china/
鸣谢:
CHRD 特此感谢中国大陆民间关注精神病人权利公益组织、律师和维权人士为编辑撰写该报告提供的协助和支持。
该报告的英文原文已经提交给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供该委员会2012年9月对中国政府落实《残疾人权利公约》情况的审议做参考。
目录
简介——————————————————————————————————————————— 1
一、被非自愿收治的病人在精神病院中因其残疾被非法剥夺自由和拘禁—————————- 5
三、对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的受害人没有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 12
四、残忍对待、暴力行为和滥用在精神病院司空见惯—————————————————— 16
五、精神病院的病人被限制或阻止与外界通信—————————————————————- 19
六、结论和建议————————————————————————————————————– 20
注释:—————————————————————————————————————————- 22缩略词表
CL 刑法
CPL 刑事诉讼法
CRPD 残疾人权利公约
MHL精神卫生法
NP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PL 警察法
PSB国家安全总局“最黑暗的角落”
中国精神病非自愿收治滥用报告
CHRD
2012年8月
简介
2011年4月的一天,凌晨2点,徐武撬开窗户,通过铁栏之间的缝隙,从武钢职工二院精神科的监护病房里逃脱。四年之前,徐武所在的单位与警方一起,违背他的意愿,将他送进了精神病院,直到他逃脱。
徐武说,他没有精神病,而是因为向政府部门投诉他的工作单位对而被强制收治的。但是,他被医院诊断为患有“妄想症”,并且在症状在四年内没有丝毫减轻。在成功逃脱后,徐武到广东参加了一档电视节目的录制,讲述了他被原单位迫害和被强制收治的惊心动魄的故事。离开电视台时,徐武在南方电视台大院内被7名操武汉口音的男子(其中一人声称是警察)塞进一辆出租后离开。徐武随即被带回了精神病院,但却由此引爆了中国精神病强制收治的舆论风暴。在网络上,人们对他是否有精神病,以及医院、武钢和当地公安机关在将他关押在医院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展开了热烈讨论。[1]
中国的精神病非资源收治制度就像个黑洞。一个公民仅仅因为有精神病,甚至仅因其家庭成员、雇主、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声称他有精神病,他/她就可能因此而无固定期限的“消失”掉。
据官方估计,中国每年有80万人被送进精神病院。[2]他们中的许多人就像徐武一样,是被强行收治的。医院接收这些人后就禁止他们离开,除非那些决定将他们收治的人(送治人)同意他们出院。在医院里,病人作决定的权利被剥夺,除非医院或者送治人也同意该决定;后者还在法律上被医院视为该病人的“监护人”。被强制收治的病人还要接受药物和电击在内的强制治疗。中国的法律法规目前并没有对病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收治的合法性进行独立审查的规定,病人也没有请求司法复核和委托律师的权利。病人与外界的通信权利在通常下也被剥夺了。
对患有或被声称患有精神障碍的人进行强制收治违反了中国政府于2008年批准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下文简称“公约”)。[3]负责监督公约在各缔约国实施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于2012年9月18、19两天对中国的实施情况报告进行了第一次审议。[4]
非自愿收治制度滥用背后的原因
不健全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不独立是目前非自愿收治被滥用的主要原因。中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保护精神障碍者群体的法律。尽管有若干部全国性法律涉及到了非自愿收治的某些方面,例如《刑法》、《警察法》等,但相关条文不仅用词模糊,对非自愿收治的具体情形和程序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一些地方立法机构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对非自愿收治进行规范,但是这些法规对非自愿收治的情形的规定过于宽泛。此外,目前不管是全国性法律还是地方性法规,都没有对收治程序中的司法复核作出规定。一旦病人提起对医院或者送治人的诉讼,法院往往不愿意处理并为非自愿收治的受害人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
中国政府于2011年10月发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但草案提交人大表决的时间尚未确定。从表面上看,该草案对当前违反《公约》的强制收治制度做出了修正。[5]
精神病非自愿收治被用于政治目的
当前的非自愿收治制度极易被滥用。那些有“门路”(包括权力和金钱)的人可以通过强迫或付钱的方法让医院拘禁他人,以此作为惩罚或让他们“禁声”。这些做法却往往被免于处罚。2002年,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发布的调研报告表明,强制收治被政府用于政治目的,主要被用于对政见异议人士和法轮功学员的拘禁。[6]十年之后,精神病收治制度被出于类似政治目的的滥用仍在继续。当前很多被强制收治的人是上访者、异议人士或活动家。[7]在这些案例中,那些让政府官员恼火的人,包括向上级机关上访的人或发表批评政府言论的人,被送往精神病院作为惩罚。
与此同时,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部分精神病院的私有化管理也加剧了这种滥用。一些富有的人可以付钱给精神病治疗机构,将他们想“摆脱”的人、近亲、员工等监禁或者强制治疗,监禁和治疗的时间长短取决于送治人的能力和意愿。[8]在部分案例中,送治人同意付钱给精神病院,让医院收治其“有精神病”的亲戚或者员工。在接到送治人的指示后,医院的职工甚至会跑到大街上将送治人的亲戚或员工“抓走”。随着政府部门维稳经费的日益增加,公安部门开始付款给精神病院,由医院对当地的“麻烦制造者”进行变相监禁,精神病院也因此从中受益。
本报告的结构及研究方法
在第一部分,本报告将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重点介绍非自愿收治制度所具有的违法性质和歧视性的特点;其次,本报告将讨论在精神病院中,医护人员对精神障碍者自主意志的习惯性无视;在第三部分,我们将对精神病人被收治时以及恢复自由后的司法保护缺失状况进行检视;接下来,本报告会对精神病人在治疗过程中遭到的残忍和暴力对待进行讨论;最后,我们将就遵守国际人权规范和国内法应该采取的措施向中国政府提出建议。本报告附录包含一个清单,列举了一些人在上访或进行人权活动之后被精神病机构收治的案例,以此来彰显中国非自愿收治制度被滥用背后的政治动因。
本报告中,CHRD将以《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规定为标准,对中国政府遵守国际人权准则的状况进行检视。更具体地说,这种检视集中于中国政府对《公约》以下有关残疾人权利的条款的遵守情况:
l 平等和反歧视(第五条)
l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l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l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l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l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l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l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l 健康(第二十五条)
本报告将引用或评论选自22个省市[9]的超过60个非自愿收治案例,其中包括中国人权卫士(CHRD)和另一中国NGO—-公民权利和民生观察(CRLW)所做的15个访谈。这些案例发生在中国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2008年至2012年。由于本报告在开展研究时正值中国的政治高度敏感期,CHRD无法进行更大规模的访谈。CHRD和CRLW访问的大部分受访者都是被政府官员送入精神病院的,但也包括部分被中国NGO或媒体报道过的、被家人或雇主送入精神病院的案例。尽管这些报道只是一部分,它们仍集中揭示了中国非自愿收治制度滥用的泛滥和严重程度。
定义
CHRD在本报告不对报告援用案例中当事人的精神健康状况进行任何评价,尽管其中的一些人也许的确有精神障碍。我们将用“病人”一词指代所有被精神病院收治的人,同时,用“精神病院”指代所有医院、医疗机构和医院内部的精神健康部门。
2011年7月,曾被强制收治的陈国明在北京的一个公园抗议,希望引起公众对精神病强制收治的关注。他重现了他的家人用带子将他捆绑后强行送往精神病院的情形。旁边的地上写着“每个人都可能被精神病”(图片由深圳衡平机构提供)
在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实践中,“强制收治”指的是被公安机关送往医院的收治。当病人不是被公安机关送往医院时,医院的收治行为就会被认为是病人“自愿”的;如果病人在医院被迫接受治疗,会被认为是在接受“医疗保护”。在本报告中,不管送治人是什么身份,我们都用“非自愿收治”(或“强制收治”)来指代所有违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被精神病院接收和拘禁的情形。根据《公约》第四条第四款,中国政府有义务消除基于残疾的歧视,并禁止任何人,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和私主体。[10]一、被非自愿收治的病人在精神病院中因其残疾被非法剥夺自由和拘禁
《公约》第五条第一和第二款规定:
一. 缔约国确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法律给予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
二. 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一. 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
㈠ 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㈡ 不被非法或任意剥夺自由,任何对自由的剥夺均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残疾作为剥夺自由的理由。
2004年,联合国任意拘禁工作组对中国进行了实地访问。访问中,工作组发现中国的精神障碍者不能离开收治他/她的精神康复设施机构(?)。工作组认为这种做法是对自由的剥夺,因为缺乏必要的用来对抗收治的任意性和滥用的保障机制。[11]到了2012年,这个制度仍然没有改进。在当前的实践中,一个人有精神障碍或者被声称有精神障碍成为剥夺这个人人身自由的借口。[12]此举明显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大量规定非自愿收治的地方性法规违反了上位法
尽管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实施强制收治,但法律并没有授权或指定其他国家机关对作为送治人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除此之外,若干地方政府还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授权家庭成员可以成为送治人。[13]这类规定明显违反了中国的《立法法》。[14]《立法法》规定: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作出规定。[15]
(二)非自愿收治标准模糊不清
当前中国法律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强制收治,分别由《刑法》和《警察法》作出规定:
(1)《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予以收治。
【“该怎么说精神病院呢?它们是世界上最黑暗的角落。不管是谁,只要他的家人认为他有精神病,就可以把他送入精神病院。我当然不希望这样的情况发生,因为一旦入了精神病院,他就无法再保护自己了。医护人员可以为所欲为,而家人们对此一无所知”。一位曾经的病人何某如是说[16]】
《刑法》和《警察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何种情形为“必要”进行定义或者解释。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诉讼法》(修订)[17]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刑事收治制度: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18]但是,相关法条仍然模糊不清,没有准确定义何为“暴力行为”,也没有说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哪些。在当前实践中,即使没有证据表明他/她引起了《刑法》和《警察法》要求的“危害结果”或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其他公民人身安全”,他/她也仍然可能会被公安机关收治。
一些省级地方政府和市级政府通过的非自愿收治的地方法规存在更严重问题。[19]这些地方法规规定了大量允许强制收治的情形,根据这些规定,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被非自愿收治。在上海和大连,公安机关得到授权可以将实施“猥亵妇女”“毁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或其他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予以强制收治。[20]这些规定也给了近亲属这样的权力:即违背家庭成员的意愿将他们送入精神病院进行诊断、收治和拘禁。《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则规定:患者的家庭成员有权违背其意愿使其被收治,如果经精神科医生认定该患者“不宜出院”或者“患有重性精神疾病”。[21]但是,该条例并没有明确精神科医生对病人做出强制医疗决定时的诊断标准,也没有规定何为“重性精神疾病”。
《精神卫生法》(草案)为非自愿收治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标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有精神障碍的人可以被强制收治:(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3)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22]但是,上述情形仍然允许以残疾为由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
【“但根本没人告诉我做过鉴定,我现在怀疑是2008年1月那次被拘留时,被他们偷着做了所谓的鉴定。2008年1月19日中午十二点左右,来了两个人,我不认识。这二个人和我谈了大约半个小时,谈的内容主要问我案子及上访的情况。”内蒙古上访者杨雅梅说。[23]】
在实践中,精神病院往往仅仅因为公安机关或其他政府官员、病人家属或者雇主声称被强行送到医院的人有精神障碍就做出将其收治的决定。例如,在CHRD采访过的一个案例中,精神病院收治的依据是:公安机关认为她“性格异常、言语偏激”,因而怀疑她有精神病。[24]在其他案例中,精神科医生在接收病人后,在病人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对其进行精神健康状况诊断。一旦诊断结论为“双向情感障碍”或者“偏执型人格”,就会成为强制住院的理由。[25]
(三)出于政治目的对非自愿收治的滥用
在数个案例中,医生和护士都承认被收治人实际上没有精神障碍,但医院还是将他/她收治了,因为送治人是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在一个采访中,一个江西上访者的哥哥亲耳听到精神病院的护士长承认他的妹妹(彭新莲)没有精神病,但她还是不能出院。至于原因,医院是这么说的:“彭新莲现在没病并不代表她以后没病。我们不能让她出院,(因为)谁送来的谁接走。”[26]武汉市精神病院内部,本报告中多个当事人曾被该院收治。
CHRD记录的另一个案件中,一个上访者甚至在诊断结论显示她没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被医院收治长达一年多时间。她透露,医生一直建议她接受政府开出的条件,只有接受了她才能出院。[27]在人权律师刘士辉录的一个视频里,护士告诉他,他去精神病院拜访的两个当事人都必须在停止上访后才能出院。[28]在另外的案子里,一个上访者在签了协议、承诺不再上访后才能出院。[29]关于2008年至2012年间由于上访和人权活动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的其他案例,请参见附录。)二、精神病院的病人在缺乏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被分配“监护人”
《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缔约国应当确认残疾人在生活的各方面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权利能力。
在中国,一旦被送往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部门和医生便只考虑送治人的要求和意见,被收治人的则不予考虑。医院将送治人视为“监护人”并允许后者送治和接病人出院。尽管《民法通则》[30]规定,公民在被法院宣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后,他的监护人可以他的名义行事。在下文将要讨论的部分案例中,法院认为被精神病院收治的人缺乏行为能力,因而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起诉收治机构或者送治人。不管法律还是实践,奉行的都是“替代决定”原则,即有精神障碍的人被认为没有能力自己做决定,因而需要监护人来做帮他做决定。这一原则限制了《公约》所要求的精神病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权利。
(一)精神病院否认病人表达意见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原则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31]《残疾人权益保障法》[32]也重申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33]但是《民法通则》同时也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4]《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利益相关方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宣告后指定监护人。
但是,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政策部主任的估计,实践中99%以上接受精神病治疗的病人(包括被强制收治的)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监护人指定程序。[35]这显然违反《民法通则》的规定,对精神病人构成了歧视,因为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精神病人在生活的各方面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权利能力。”
【陈国明曾经是一个非常成功的企业家。在他拒绝借钱给岳父后几个月,2011年2月10日,妻子陈慧玲和她的亲戚一起将他用药迷昏,用带子捆起来拳打脚踢后送到了福建省南平市的一家精神病院。在这家医院里,精神科医生认定他患有“偏执型精神障碍”。姐姐陈芳得知他被送进精神病院后,马上从老家赶往医院。按照陈国明的嘱咐查到他名下的股票在2月14日被低价抛出后,陈芳立即向邵武市公安局报案,并向医院方提出对陈国明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要求。由于南平医院没有鉴定资格,警方介入后,要求陈国明的妻子协助陈芳马上办理转院手续,送到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结果是陈“无精神病性症状”。尽管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医院确认陈没有精神病,但却不同意让他出院,除非他的妻子同意。医院多次要求其妻子办理出院手续,但都被拒绝。4月14日,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医院在书面通知其妻子办理出院手续仍不办理的情况下,最终允许陈芳办理了出院手续,此时距陈被收治已经过去了56天。陈国明出院后,以“故意伤害”和“非法拘禁”为由向检察院提出了控告。但是,邵武市公安局拒绝就他被非法拘禁一事进行调查,声称称陈慧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称:“偏执型精神障碍只有配偶看得出来,你妻子认为你是精神病,就有权利把你送到精神病院”。[36]】
部分地方立法也授权给家庭成员以送治决定权和出院同意权,而不需要经法院依法宣告被收治人无/限制行为能力。基本上,这类法规许可了实践中通行的做法,用医护人员的话来说即“谁送来谁接走”惯例。
上述惯例的立法表述可见《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精神疾病患者自愿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办理就医手续。自愿住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可以自行决定出院;精神科医师认为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理由)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决定是否出院,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
事实上,地方性法规授权家庭成员送治决定权和出院同意权也为地方政府迫害公民打开了大门。一旦地方政府认为某人是“麻烦制造者”,想把他/她关起来,就可以给他/她的家庭成员施压,迫使家庭成员签字,从而达到将他/她送入精神病院的目的。[37]
(二)“拒绝承认自己有病”被当成“有病”的证据
此外,一些地方法规还进一步规定,对自己的疾病没有“自知力”或者“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没有能力决定自己住院治疗或者出院的事项,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或者协助办理。[38]《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还规定,上述精神疾病患者对于住院治疗以及选择或拒绝治疗没有知情权和决定权。[39]换句话说,那些坚称自己“正常”的人不能自行决定出院、拒绝治疗或者被通知治疗方案,因为他们拒绝承认有病本身就是患有精神病的证据。[40]
中国媒体还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2008年1月,网站编辑程天富在福建省长汀县大街上被精神病院的员工绑架。医院此举是在他妻子的要求下进行的,因为妻子认为他“有精神病”。他意识到,要想从医院出去,他就不能坚称自己没有精神病。在报道中记者写道:
“程天富观察出院的人,发现他们都很顺从医生的意思,承认自己有病,并表示自己愿意积极配合治疗。学会这一招,在医生对他的检查时,他提出,自己的确有病,表现出6大病症,并分析原因,同样是6点,最后提出自己出院后将会怎么做,还是6点。4月28日,医院将程天富放出,主治医生介绍说,是因为他们认为程天富病情恢复可以,自知力不错,不需住院,坚持吃药便可。”[41]
(三)《精神卫生法》(草案)赋予近亲属监护权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保留其行为能力的权利,草案与当前的制度相比没有任何进步。与大多数地方法规类似,草案规定对患者精神状态的评估和住院治疗必须是自愿的;但草案同时也规定,经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同意后,医疗机构可以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42]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同样有出院同意权。[43]因此,草案仍然赋予了近亲属监护权。
(四)法院认为经诊断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没有行为能力
我们的调查还发现,中国法院往往认定精神病人没有行为能力,进而认为他们没有起诉医院和将他们强行送治的人的权利。在一个案例中,重庆的一名妇女小玫在2006年被舅舅强行送进江津精神康复院接受了5天的强制治疗,理由是她患有“精神分裂症和人格障碍”。两年后,小玫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医院强制收治她5天以及对她按照“精神分裂症和人格障碍”进行治疗的法律责任。在庭审中,医院辩称小玫患有精神病,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因而不是适格原告。法院则表示,在确定她是否有诉讼行为能力之前,需要先对她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她是否有精神病。由于无法负担司法鉴定的费用,她最终决定终止诉讼。[44]
在另一个案例中,周铭德2008年4月被打昏后被自己的妻子和儿子送到上海市精神病院,以“偏执状态”为由被强制治疗了66天。[45]出院后,周铭德起诉了医院,但法院于2010年裁决他败诉,理由是他在精神病院内住院两个多月并被诊断为偏执状态,在对他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之前无法确定他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由于周铭德在司法鉴定中拒绝合作,法庭无法进行诉讼行为能力的认定。[46]
三、对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的受害人没有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
《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
一、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获得司法保护,包括通过提供程序便利和适龄措施,以便利他们在所有法律诉讼程序中,包括在调查和其他初步阶段中,切实发挥其作为直接和间接参与方,包括其作为证人的作用。
(一)对非自愿病人缺乏程序保障
几乎所有地方性精神卫生条例都允许病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没有参与初诊的精神科专家进行诊断复核。北京、上海、深圳还允许另一种复核方式,即由有资格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进行复核。[47]
当前复核机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法规没有要求医院将复核的程序告知病人。事实上,在好几个案例中,病人就没有被告知复核程序。例如:曾经被妻子和儿子送去强制治疗的卢嘉阳(化名,音)告诉CHRD,医院没有通知他复核的程序,也没有告知他可以申请复核。在他哥哥的强烈要求下并交了500块钱后,他才得到复核的机会。[48]第二,此类复核不是强制的,而是在被收治人申请后才进行。此外,是否复核以及如何复核的决定权在医院。被自己的雇主送进精神病院的陈宇(化名,音)向CHRD讲述了他的遭遇:“我申请进行复核,他们也答应了,但事实上医院根本就没安排人进行复核。”[49]
【“有一些渠道(去解决问题),但你根本不可能赢。他们(政府)并不按照法治的方式运作。到处都是他们的朋友,你谁都告不了。你能告医院么?你能告警察么?这和没渠道解决问题没什么区别。”陈宇在访谈中对CHRD说。】
即使进行了复核,同一医院的医生也可能不愿意推翻他/她的同事作出的初诊结论,尤其是当医院因其收治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或者因送治人是政府官员而受到当地政府的压力时。此外,复核的结果很可能与初诊一样。2006年10月,邹宜均被白云精神病院强制收治,她提出抗议并申请了复核。医院因此召集了一组精神科医生对她的状况进行评估。但是,复核结论是邹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因为她患有“躁郁症”。[50]
此外,绝大多数地方性法规没有对复核限定时间期限。而在现实中,在复核启动之前,他/她就已经被关在医院里接受强制治疗了。[51]除了宁波和深圳,绝大多数地方法规都没有要求精神病院对病人进行定期复核,以确定是否需要继续住院治疗。[52]在没有定期复核的情况下,被强制收治的个人就会有被无限期拘禁在医疗机构的可能。对于那些没人帮他们主张权利的人来说,情况尤其如此。
(二)强制收治的受害人起诉医院和送治人面临多种障碍
尽管在理论上,被收治人可以起诉收治的医院和同意强制收治的人,但事实上,这样的诉讼会面临重重障碍。法院往往会拒绝受理此类案件,尤其当送治人是公安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时。[53]维权法律行动有时会受到当地官员的威胁,他们会阻止案件的立案。[54]即便法院受理了案件,裁决仍然可能是原告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故不能成为适格原告。在持续数月甚至是数年的诉讼过程中,他/她还会继续被强行关押在精神病院。在某些案件中,原告甚至在案件开庭之前就于医院中去世了。[55]
法院还经常裁决医院或者送治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湖北的彭宝泉因为拍摄上访场面被公安机关强行送往精神病院。此后,他提起了针对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的诉讼。法院在判决理由中这样写道:
“彭宝泉在上访现场拍照的行为是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将他送往精神病院进行诊断只是在履行他们的法定职责。”[56]
无独有偶,何锦荣的妻子打电话给广州脑科医院称自己的丈夫疯了,请他们来收治何锦荣。何被医院的护工抓起来后送往医院关了起来。在何锦荣起诉医院的裁决中,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写道:
“在现实生活中,常会遇到家属认为自己的亲人行为怪异、精神异常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如果家属强烈要求将其送精神病医院进行诊治,医院是没有理由拒绝的。”[57]
荔湾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尽管医院对何锦荣的诊疗过程存在一定过错,但收治过程并无过错。[58]
【在另一个案例中,陈淼盛在被医院关押了13年后,在医院里去世。他的妻子将他原来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下称化工研究院)告上法庭,声称后者作为送治人,侵犯了死者的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健康权。从1995开始,陈就以“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被北京回龙观医院强制收治。1996年12月,医院确认陈的病情好转,可以出院,但是需要化工研究院同意才行。但是后者拒绝了。尽管陈的家人为了让他出院做了种种努力,他还是在出院那一天到来之前猝死于精神病院。法院于2010年做出判决,称化工研究院将陈送治的行为没有违法,陈的死因是猝死、肺炎,其死亡结果和单位的送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化工研究院不负法律责任。[59]】
当前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被医疗机构收治的人没有委托律师的权利。医院通常以律师无权会见病人为由,拒绝律师和希望为被精神病院收治的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倡导者通常被拒绝会见他们的当事人。[60]
(三)曾经被强制收治的病人在寻求救济时不断被拘禁
被强制收治的人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求就被拘禁获得经济赔偿的举动,如上访、起诉、其他方式等,往往导致收治机构对强制收治的进一步滥用甚至被再次拘禁。上文提到的来自内蒙古的上访者杨雅梅于2008年3月到5月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此后她一直以上访、起诉,要求追究政府官员和卫生部门的责任。但是,正是由于她的一系列维权行动以及她当初的诉求,她在这之后又被其他精神病院关押了两次,目前还被关押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61]
【“为了告他们,我跑遍了各级法院还有公安局,要求追究他们非法诊断和非法拘禁的责任,我还告了作出非法诊断的机构。但是,所有的法院都不肯立案,连原因都不肯说。杨雅梅在CHRD的访谈中如是说。”】
(四)《精神卫生法》(草案)及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收治受害人的法律救济不足
当前的救济模式是在同一医院由另外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诊。[62]《精神卫生法》(草案)没有对此做出任何改进,模式基本相同。草案的复诊也是选择性的,被收治人以及家人仍然必须先提出申请才可能启动复诊程序。这种模式仍旧拒绝司法介入,被强制收治的人依然不能确保享有委托律师的权利,也没有明确规定定期复核机制。总而言之,草案在为精神病人提供有效司法保护方面没有任何进步。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国政府做了很多实质性的修改,为犯罪后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增加了程序保障。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63]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权掌握在法院手里。[64]在决定是否强制医疗之前,法院需要在被收治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的情况下,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65]如果法院认定他/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就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66]另外,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67]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68]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对被强制医疗的人是否需要继续强制医疗进行定期诊断评估,对于已经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69]尽管如此,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仍然保留了以残疾为由的强制医疗,这不符合《公约》的规定。
四、残忍对待、暴力行为和滥用在精神病院司空见惯
《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
不得对任何人实施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是不
得在未经本人自由同意的情况下,对任何人进行医学或科学试验。
第十六条第一款:
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教育和其他措施,保护残疾人在家庭内外免遭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凌虐,包括基于性别的剥削、暴力和凌虐。
第十七条:
每个残疾人的身心完整性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尊重。
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缔约国尤其应当)要求医护人员,包括在征得残疾人自由表示的知情同意基础上,向残疾人提供在质量上与其他人所得相同的护理,特别是通过提供培训和颁布公共和私营医疗保健服务职业道德标准,提高对残疾人人权、尊严、自主和需要的认识。
在中国的精神病院里,在没有得到当事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治疗,包括电击和强制服药,以及人身强制是通行的惯例。根据联合国反酷刑特别报告员的报告,未经同意的此类医疗行为可能构成酷刑和虐待。[70]这类强制“治疗”经常是惩罚性的,尤其是医生认为病人“不听话”时使用的电击。根据中国媒体报道,28岁的福建人李珍因为与男朋友分手后“举止怪异”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院检查。在精神病院里,由于不肯吃药,李珍数次被施以电击:
“李珍怕吃药……不是不肯吞药,就是把嘴里的药吐掉。为此,李珍被医生用电针电击了几次。医生对电击称之为电击疗法,是对病人行为矫正。电击几次后,李珍“乖”多了。一向性格刚烈的她,再不敢说自己没病,对医生说话都不敢大声,按时吃药。”[71]
在上文提到的程天富案中,他也因为拒绝服药遭到数次电击:
“我两边的太阳穴被他们插进电针,接通电源后,一名医生一边扭动电击器开关,不断加大电量,一边咆哮:"敢不敢不吃药了,敢不敢不吃药了!"我顿时感到自己的头颅要爆炸了,难于言状的痛苦吞噬着我的每个神经,每个细胞,我的全身都在激烈颤抖!我怒目圆睁,牙关紧咬。为了保护我的舌头不被咬断,一名医生将一根缠着布条的钢尺塞进我嘴里!”[72]
利用电击来纠正“不听话”的行为也发生在被公安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关进精神病院的异议人士和活动家身上。被中国政府取缔的前中国民主党成员江汉生这样描述2008年他第二次被关进精神病院的经历:
“我关进去的第一天就被医院人员电击。进院时我并没有多少反抗行动,我只是问了问“主治医生是谁?”,他们就说我“犯佯”(指不老实),就电击我。后来就没再电击我了,但一直强迫要求我吃药。主要吃奋乃进、卡马西平(音)两种药,每天要吃两次,一天总共要吃七、八颗药。[73]吃时护士就在旁边,想不吃都不行。[74]”
逼病人吃药在精神病院是司空见惯的。北京异议人士张文和(上文有提及)的遭遇是这样的:
“我被关到这座监狱里的精神病院后,立即被要求吃药。我不肯吃并继续绝食,然后四五个看守就把我绑在床上。我大喊:“你们这是迫害民主人士!”。看守说道“我们只是在执行命令。你说我们是走狗,我们承认,但你还是要吃药,要么我们喂你吃,要么就电击。”我曾经进过精神病院,知道电击的厉害,所以不得不把药吃了。”[75]
内蒙古德上访者、活动家杨雅梅说,在精神病院的时候她被逼着吃药,尽管医生知道她没病:
“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医生高晓秋明知我没病,却强迫我每次服“阿普唑仑”一片,服了一个月;“利培酮”每次服半片,服了一百一十四天。[76]这些药吃下去后,我心脏病复发得厉害,每天头疼难忍。”[77]
精神病院里面的生活条件非常恶劣。因上访被关进精神病院的肉店老板朱永健说:
“他们里面的饭很难吃,我根本吃不进去,简直就不是人吃的,我想猪都不会愿意吃那种食物。再加上我被用大单的方式捆了2次,身体难受的要命,体重肯定会减轻的。”“大单就是双腿双脚捆紧,绑在床尾,再把两个胳膊拉紧,紧紧绑在床头,把人的身体就等于是拉长了,你说那种感觉能好受的了吗?太惨无人道了!我真不知道他们怎么能做出这样的事情来。”[78]
(一)《精神卫生法》(草案)对于强制医疗的规定
中国政府在履约报告中提到,正在制定中的《精神卫生法》将禁止对精神疾病患者试用与其治疗无关的新药和治疗方法。[79]草案第35条还规定,在治疗前必须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如果没有进一步规定“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的话,这本来会成为中国政府朝正确方向迈进的一步。由于规定在未经庭审的情况下近亲属便获得监护权,草案在事实上允许病人近亲属在未经病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即拥有治疗同意权。五、精神病院的病人被限制或阻止与外界通信
《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一、残疾人,不论其居所地或居住安排为何,其隐私、家庭、家居和通信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流,不得受到任意或非法的干预,其荣誉和名誉也不得受到非法攻击。残疾人有权获得法律的保护,不受这种干预或攻击。
在病人被精神病院收治后,医院往往阻止病人通知他人或限制他们与朋友、家人和律师联络(只在极少数案例中,病人已经聘请了律师或者有办法聘请律师)。在被大量报道的邹宜君案中,她被自己的哥哥和他雇佣的一帮人强行关进广州市白云区精神病院。医院禁止她与律师联络,声称(医院)只对送治人负责。[80]在有的案例中,医院与送治人合谋,掩藏被强制收治人的下落。李金平被公安机关关进北京市朝阳区精神病院之后,他的家人对他的下落一无所知。当家人通过私下的途径知道李的下落后,医院甚至还在否认。[81]尽管地方性法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必须将收治的情况通知家属,上述情况却屡屡发生。[82]
大量地方性精神卫生条例规定,出于必要的治疗目的,医院可以限制病人与外界联系,但是并没有详细规定什么情况下才是“必要”的,以及何种情况下病人可以质疑医院的上述限制。[83]草案规定“为了实施治疗措施”,医院可以对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的权利进行限制。[84]在通信权利受到限制后,病人质疑收治决定将更加困难,被滥用收治的危险也大大增加。
作为上方者的彭咏康被强制关押在湖北省武汉市精神病院。自2008年以来,彭就因为了一个法律纠纷一直向政府上访而被关押。她目前被关押在武汉市江夏区楚康精神病院。图片来源:CRLW
六、结论和建议
在中国每年都有成百上千的人因为有或者被认为有精神障碍并被精神病院强行收治。对这类人的非自愿收治和强制医疗严重违反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
被关在医院的病人被剥夺了决定自己命运,包括住院、出院和治疗的权利。强制医疗、暴力对待和虐待接二连三地发生。医院限制或阻止病人与外界,包括家人、朋友和律师联络。病人也无权要求对收治的决定或者收治的期限进行独立的评估。甚至当他们设法起诉医院或者送治人的时候,法院也通常不愿手里他们的起诉或者承认他们作为合格原告的权利,或者判决医院或违法将他们送治的人败诉。
CHRD呼吁中国政府尽快采取一切办法终止非自愿收治制度,并敦促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即将到来的对中国政府履约报告的审议中对此问题予以重视。具体来说,中国政府应该:
1、确保精神卫生法草案能够依据CRPD地12、13、14、19、22条的规定进行修改,并尽快通过修订后的草案。具体的修改建议包括:
(1)禁止以有精神疾患为由将一个人收治;
(2)取代监护人制度,将《精神卫生法》草案(以及《民法通则》)中的决策机制替换为“支持性决策机制”——给予有精神疾患的人以足够的协助,使他们能够最大程度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决定[85];
(3)保证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为有精神疾患的人或者住院的精神病人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包括委托律师的权利;
(4)规定治疗必须以病人的知情同意为前提;
(5)确保在医疗机构中的病人有通信自由,包括与外界联络的自由,以及
(6)确认所有残疾人都平等地享有参与社区生活的权利。[86]
2、在通过符合CRPD要求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之前,中国政府应当对所有被医院或者专门机构收治而被剥夺自由而的人的案件进行审理,对于该审理决定还应当有上诉的权利;[87]
3、展开对司法系统官员的培训,使他们能够尊重所有公民参与司法程序的权利,而不管他/她是否有或被认为有精神障碍。一个人曾经被精神病院收治的事实不能被成为剥夺他/她诉讼参与权的依据;
4、确保精神病院(包括那些已经私营化管理的)被置于独立机构的有效监督之下,以使在上述机构中接受治疗的人的人权能够依据CRPD第4条第5款和第16条第3款的要求而得到尊重;
5、废止所有省级和市级地方政府通过的关于授权非自愿收治的地方法规;
6、停止司法干预,以便法院能够依法追究在精神病院违法拘禁或者协助拘禁公民的人的法律责任;
7、采取措施,依照CRPD第19条的规定发展面向精神障碍者的社区支持系统,以促进精神障碍者享有在社区中平等生活的权利以及充分融入和参与社区的权利。注释:
[1] CHRD:《武汉飞跃疯人院者徐武到北京向各界求救》 http://wqw2010.blogspot.hk/2012/01/blog-post_28.html 2012年1月28日。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徐武最终获释。
[2] 吴风清:建言精神衛生法 直指患者保障,中国医院院长,2012年2月2日,http://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yyyz201122003.aspx
[3]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于2006年12月13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公约文本见:http://www.un.org/disabilities/convention/conventionfull.shtml
[4] 本报告经局部改动后已于2012年8月6日提交给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5] 《精神卫生法》于1985年开始制定,迄今草案版本已经达到16个。关注本法起草的各个利益相关方,如强势的公安部等的意见增加了问题的复杂程度。有中国媒体报道称草案将于2012年通过,案目前尚无迹象。见财经2012年3月12日转载:《人大今年将修订劳动合同法 拟通过精神卫生法》http://politics.caijing.com.cn/2012-03-12/111737358.html
[6] 人权观察:《危险的思想-毛泽东时代和当今中国的“精神病”政治犯》,2002年8月12日。http://www.hrw.org/fr/reports/2002/08/13/dangerous-minds 以及 Robin Munro:《中国的司法精神病体系及其政治性滥用》,刊于《哥伦比亚大学亚洲法学刊》2000年秋第一期第14页。http://www.columbia.edu/cu/asiaweb/v14n1Munro.htm ,于2012年6月16日访问。
[7] 中国有一个正式的信访系统,允许公民向上级政府部门控诉本地政府。表面上看,中国政府鼓励上访,并因此构建了一个庞大的机构来处理上访。但实际上,各级政府想尽办法阻止上访者表达自己遭受的司法不公和冤屈,这其中牵扯到各级政府的巨大利益。中国政府还开发出了一个极其复杂的法外系统,用残忍的手段,如殴打、监视、骚扰家庭成员、绑架、将上访者监禁在秘密看守所或者精神病院,以及劳动教养等拦截、限制和惩罚上访者,从而控制或让他们禁声。更多上访者的信息,见CHRD报告《被消声的控诉:中国上访者人权侵犯状况》,2008年1月8日。http://www.chrdnet.com/2008/03/14/silencing-complaints-human-rights-abuses-against-petitioners-in-china/
[8] 深圳衡平机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第28页,2010年10月10日。(译者注:中英文报告页码不一致)
[9] 除香港、澳门和台湾之外,中国目前有31个省级行政区。
[10] 见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三届会议上,人权理事会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曼弗雷德·诺瓦克依照大会第 62/148 号决议提交的临时报告第51段。文件编号:A/63/175,2008年7月28日。报告文本:http://www.unhcr.org/cgi-bin/texis/vtx/refworld/rwmain/opendocpdf.pdf?reldoc=y&docid=48db99fc2
[11] 联合国任意羁押工作小组访问中国报告第64段。文件编号:E/CN.4/2005/6/Add.4,2004年12月29日。
[12] 《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13] 规定的收治方式违反了全国性法律的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14] 《立法法》于2000年3月15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7月1日生效。
[15] 《立法法》第八条。
[16] 2012年5月18日CHRD的电话采访。为保护受访者的身份,He Yangli(何阳丽)为化名。
[17] 《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进行了修订,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本次修订增加了对精神病人的刑事收治,本报告将在第9和第21页进行详细讨论。
[18] 李长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翻译版》2012年3月14日,丹麦人权研究所于2012年3月20日发布。
[19] 违反上位法规定,将公安机构的强制收治权进行扩展的地方性精神卫生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天津市收治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办法》、《石家庄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办法》、《黑龙江省监护治疗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条例》、《西安市收治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精神障碍患者办法》、《沈阳市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办法》、《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大连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吉林省危害社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若干规定》以及《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等。
[20]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第八条第一和第二款;《大连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第四款。
[21]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十条。
[22]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二十五条。
[23] 民生观察(CRLW)《内蒙古精神病院受难群体录:精神病院内被关一年多的杨雅梅》,2009年6月30日。/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143
[24] CHRD《河南访民王群凤被警方秘密关精神病院》,2011年1月9日。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2/01/blog-post_488.html
[25] 深圳衡平机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中文版)第12页王敏的案子,以及CRLW《内蒙古精神病院受难群体录:孙金萍、孙金玲姐俩同进精神病院》,2009年7月9日。
[26] CRLW《内蒙古精神病院受难者案例14: 彭新莲》,2011年1月。
[27] CRLW《内蒙古精神病院受难群体录:精神病院内被关一年多的杨雅梅》,2009年6月30日。/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143
[28] 《刘士辉律师进入十堰精神病院探访访民金汉艳、金汉琴姐妹2》,Youtube网站,2010年4月12日。http://www.youtube.com/watch?v=4tl1bo1qHoY&noredirect=1
[29] CRLW《武汉大学一教授博士生导师被关精神病院》,2009年10月22日。在本案中,杨教授在承诺不再上访的协议书上签字后被释放。
/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538
[30] 《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1987年1月1日生效。
[31] 《民法通则》第十条。
[32] 《残疾人保障法》于1990年12月28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1991年5月15日生效。
[33] 中国政府履约报告第23段和第51段。
[34]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35] 吴凤清:《建言精神卫生法 直指患者保障》,刊登于《中国医院院长》杂志,2012年2月2日。
http://www.h-ceo.com/html/2012/02/2012020218130900049179.shtml
[36] 《检察日报》:《金店老板被妻子强送精神病院并转移财产》,2011年9月19日。
http://news.163.com/11/0919/02/7E9IE57P00011229html ;以及CRLW《福建“被精神病”者陈国明-谁来维护我们的权益?》,2012年3月21日。
[37] CHRD《偶遇总理诉冤的林秀丽失踪,疑被关精神病院》,2012年5月12日。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2/05/blog-post_3929.html
[38]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六条;以及《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十九条。
[39]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
[40] 深圳衡平机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中文版)第四十四至第四十六页。
[41] 孙韬:《工会主席被妻子4次送精神病院 医生诊断正常》,《东南快报》2009年8月6日。http://news.sina.com.cn/s/2009-08-06/023818372986.shtml
[42]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43]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四十条。
[44] 《重庆商报》郑军《女子与继母吵架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2009年2月5日。http://news.qq.com/a/20090205/000031.htm
[45] CRLW《上海周铭德被家人送进精神病院诉求无门》2012年3月20日。http://msguancha.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5137
[46]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长民一(民)初字第3765号。
[47]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精神心理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48] 2012年5月17日CHRD的电话采访,卢建阳为化名。
[49] 2012年5月16日CHRD的电话采访,陈宇为化名。
[50] 深圳衡平机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中文版)第二十至二十一页。
[51]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病人对初诊结论有疑义的,可以申请诊断复核,但没有规定复核的时间界限。
[52] 《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精神心理卫生条例》第三十九条。
[53]视频《南通李忠琦因维权被精神病》,2012年3月2日。http://www.youtube.com/watch?v=HnTkn0L3TrU
[54] 同上。
[55] 深圳衡平机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中文版)第六十三至六十四页。
[56] 《新法制报》龚少春、陈洪明《因拍群众请愿照“被精神病”彭宝泉:每
次开庭只为逼近真相》,2012年3月30日。http://jiangxi.jxnews.com.cn/system/2012/03/30/011939922.shtml
[57] 《新华网》黄巍俊《广州一富翁被强送精神病院 法院判决医院收治没错但错诊》,2011年11月19日。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1-11/19/c_111180096.htm
[58] 同上。
[59] 深圳衡平机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中文版)第二十、二十一页;以及《河北青年报》李英强《男子告单位被关精神病院续:武钢拒绝律师会见》,2011年5月11日。http://news.dahe.cn/2011/05-11/100707420.html
[60] 《财新网》罗洁琪《员工被送治“疯人院”13年猝死 一审判决单位无责》,2010年6月19日。http://china.caixin.com/2010-06-19/100153630.html
[61] CRLW《内蒙古精神病院受难群体录:精神病院内被关一年多的杨雅梅》,2009年6月30日。
/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143 和对杨雅梅当前状况的报告《内蒙古访民杨雅梅北京被抓后再次关进精神病院》,2012年3月3日。
[62]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63] 同注18。
[64]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但是对约束措施的时间期限以及此类措施的后果等细节问题没有做出规定。
[65] 《刑事诉讼法》(修订)第二百八十五、二百八十六条(或见注19)。
[66] 《刑事诉讼法》(修订)第二百八十七条。
[67] 《刑事诉讼法》(修订)第二百八十六条。
[68] 《刑事诉讼法》(修订)第二百八十七条。
[69] 《刑事诉讼法》(修订)第二百八十八条。
[70] 见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三届会议上,人权理事会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曼弗雷德•诺瓦克依照大会第 62/148 号决议提交的临时报告第51段。文件编号:A/63/175,2008年7月28日。报告文本:http://www.unhcr.org/refworld/docid/48db99e82.html
[71] 《海峡都市报》涂明、苏燕梅《霞浦失恋女“被精神病” 医院用电击强制治疗》,2010年2月3日。http://fj.sina.com.cn/news/s/2010-02-03/073514040.html
[72] 《东南快报》孙韬《工会主席被妻子4次送精神病院 医生诊断正常》,2009年8月6日。http://news.sina.com.cn/s/2009-08-06/023818372986.shtml
[73] 奋乃进主要用来治疗精神分裂,卡马西平主要用于治疗癫痫和双相情感障碍。
[74] CRLW《访谈之十二:访谈两次被关精神病院的武汉民主党成员江汉生》,2009年2月19日。/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776
[75] CRLW《北京老资格异议人士张文和谈二次被关精神病院的经历(一)》,2009年9月28日。/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331
[76] 阿普唑仑主要用来治疗焦虑和恐慌症,利培酮通常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和双相情感障碍。
[77] CRLW《内蒙古精神病院受难群体录:精神病院内被关一年多的杨雅梅》,2009年6月30日。/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143
[78] CRLW《江苏苏州朱永健讲述四次被关押精神病院的经历》,2009年12月1日。/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723
[79] 中国政府履约报告第64段。
[80] 深圳衡平机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中文版)第二十一页。
[81] CHRD《李金平被关精神病院仍无法见到亲属》,2011年1月27日。http://boxun.com/news/gb/china/2011/01/201101271546.shtml
[82] 《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精神心理卫生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条。
[83] 《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享有通信、受探视的权利。因病情或者治疗需要有必要对其通信、受探视的权利加以限制时,精神科执业医师应当征得精神障碍者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并在其病历中予以记录;以及《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84]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四十二条。
[85]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报告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突尼斯》第22段。文件编号:CRPD/C/TUN/CO/1,2011年5月13日。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CRPD/Pages/Session5.aspx对替代措施和支持性决策机制的进一步讨论,见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立法者手册》第六章。http://www.un.org/disabilities/default.asp?id=212
[86] 《公约》第十九条。
[87]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报告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突尼斯》第25段。文件编号:CRPD/C/TUN/CO/1,2011年5月13日。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CRPD/Pages/Session5.aspx法外之地,人权重灾 ——中国精神病非自愿收治(“被精神病”
民生观察网站特此感谢中国大陆民间关注精神病人权利公益组织、律师和维权人士为编辑撰写该报告提供的协助和支持。
缩略词表
CL 刑法
CPL 刑事诉讼法
CRPD 残疾人权利公约
MHL 精神卫生法
NP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PL 警察法
PSB 国家安全总局
SPP 最高人民检察院
CHRD 中国人权卫士
CRLW 民生观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简称《精神卫生法》
《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 简称《监督规定》委员会第八届会议(2012年9月17日至28日)就中国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简称“委员会意见”
目 录
简介
1、 法律法规为“被精神病”预留的空子2、 暴力迫使“被精神病”入院三、“被精神病”送院后剥夺申诉、申请鉴定、与亲友律师联系的权利
四、反复关入精神病院是对“被精神病者”的极端歧视
五、“被精神病”成为与刑事处罚互补的常规手段
六、“被精神病”者在住院期间遭受凌虐、暴力、酷刑
七、“被精神病”者出院没有自主权
八、“被精神病”出院后权利仍被侵害
九、结论和建议
简介
2019年11月19日,湖南省株洲市举世瞩目的“泼墨女”董瑶琼终于走出株洲市第三人民医院(株洲市精神病院),回到了攸县桃水镇母亲住处,直到2020年元月2日,才被允许与父亲董建彪相见。董父发现,女儿“在精神病院被喂药,现在比之前胖了很多,也完全不是从前活泼的模样,变得沉默寡言,神情紧张,甚至有痴呆状,(比被送入精神病院前)完全判若兩人,令人心痛不已!”1*
被精神病一年多后出来的董瑶琼
之所以此案值得特别关注与研究,原因:一、这是在举世瞩目之下公然上演的“被精神病”。而不是通常外界不知情下悄悄制造;二、这是在残委会第一次审查中国执行《公约》,在《精神卫生法》、《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监督规定》)颁布实施后出现的事件。因此此案经典注释出中国当下“被精神病”状况。
事件经过:
2018年7月4日早上6点过一点,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桃水镇谢家坪村人,在上海工作的29岁女士董瑶琼于上海市海航大厦对面,用手机视频直播泼墨习近平的宣传画像,声称反对习近平独裁暴政以及中共对其施加的脑控迫害。董瑶琼通过现场视频直播说:“…反对习近平独裁专制暴政,反对中国共产党对我实施的脑控压迫……我对他恨之入骨…看到没有,这是我的行为……”
被精神前的董瑶琼
当天下3时30分左右,董瑶琼发出推文: “ 现在我的门外有一群制服的人。待会换好衣服就出去。我没有罪。有罪的是伤害我的人和组织。 ” 随后被上海警方带走,与外界失去联系。
在实施泼墨前一天,董瑶琼在推特上说:“ 所有人应该有免于恐惧的权利。明天上街溜达,如果激怒我,那就撕吧。活着人不人鬼不鬼的被共产党跟踪监控滋扰一年多,我也忍受够了! ” 可见,董女所为绝非一时冲动,更不是什么精神不正常的胡为,而是深思熟虑,理性认识作出的决定。
随后,有媒体向上海警方了解董瑶琼情况,警方公然说:“上海市政府单位对此事毫无所悉”,但从身在湖南老家的董瑶琼父亲透露:上海警方告知他女儿是“攻击国家领导人”。随后有知情人透露上海当局已经让所谓精神病专家对董瑶琼鉴定,将其定为精神病人。
7月16日,董瑶琼被上海警方秘密押送回到株洲老家,随后被送入了株洲市第三人民医院,即株洲精神病院。有媒体及公民行动者多方打电话前去询问董瑶琼情况,均得到医生回答说“是政治犯”,不便谈什么情况。2*
7月23日《自由亚洲》记者接通株洲三院电话后询问董瑶琼的情况,对方拒绝告知主诊、主治医生信息,但却称,董瑶琼是一个政治犯!“现在有一些境外势力在叫她反对共产党,她这个事件与政治有关,我们医院不接待你们这些人。她的政治关系是很复杂的、很不纯洁的。反正她不能随便与外面的人联系。”3*
董瑶琼被送精神病院关押,董的父母与前夫均认为董瑶琼没有精神病。但董瑶琼一直被关押于精神病。董建彪2018年8月1日与律师去株洲第三医院找董瑶琼时被带走后,即被软禁在攸县老家一指定居所,禁止与外界接触,2019年10月7日才被解除管制。母亲被威胁施压不敢发声,其他亲戚朋友更无法接触了解董瑶琼情况,董瑶琼完全与外界隔绝,直到被放出,仍受到严密监控。
这次董瑶琼获准出院回家,其中详情虽待解,但即将到来的负责监督《公约》在各缔约国实施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于2020年对中国进行第二次审议,显然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如果不是适逢审议,中共当局为了避开关注与谴责,董瑶琼将被关到何日,无人可知。
从董瑶琼因泼墨习近平画像遭警方拘押,后送进精神病院,医生说是“政治犯”情况来看,整个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被精神病”事件,其完整而鲜明地揭示出中国公权力为了政治图谋制造精神病的过程。有力地说明了如下几方面问题:
其一、一切的法规都是摆设,权力超越于一切法规之上。董瑶琼“被精神病”事件是在2018年7月中旬上演,也就是在最高检出台实施《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2018年2月1日)5个多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颁布实施5年后,中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医疗法律条款修订增补6年后。这些法规面对这一事件公然上演而毫无约束阻止的能力,而整个事件中的每一步,都在公然违反这一系列有关强制医疗的法规。这有力地说明在中国公权力制造“被精神病”面前,一切的法规都是摆设,都起不了应有的约制作用。
其二、权力无视一切的舆论与监督。董瑶琼“被精神病”事件是在世人眼皮下赤裸裸上演的违法侵权闹剧,是举世瞩目下制造的“被精神病”案例。董瑶琼泼墨习画像视频传到网上后,引发国内国际极大关注,就在世人紧盯着的情况下,中共制造“被精神病”事件一步步展开。这种无视世界舆论,不顾天下云云众口,将人权与法制完全抛开的行径,让世界再无疑义地看清中共当局制造“精神病”的疯狂。
其三、公权力肆意以“被精神病”来迫害异议人士、践踏人权。董瑶琼只是表达自己的不满,因为没有选票所以选择泼墨,是典型的政治异议形式,结果居然“被精神病”,可见中国公民宪法赋予的基本言论自由权利毫无保障的现实,中国公民人身自由与生命安全被公权力肆意践踏的现实。
中国大陆总体精神病一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7年7月发布的数据显示,世界范围内每4个精神疾病患者中就有一个中国人,其中重症病患1600万,登记在册的严重性精神病障碍患者超过了510万。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唐宏宇指出,由于缺乏一套规范、连续的治疗和管理体系,相当一部分重性精神病患者“散落民间”,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害者。另据媒体报道,在过去几年,每年与精神病人相关案件都超过1万件,其中1/3是严重暴力案件。4*
由上可见,该收治不收治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但在中国,相比之下,"不该收治被收治"比"该收治不收治"的问题更严重、更迫切,因为后者只是部分精神病患者的权利没得到保障及其相应造成的危害,而前者则让每个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都受到了威胁。
中国的精神病非自愿收治制度(被精神病)的黑暗
一个公民仅仅因为有精神病,甚至仅因其家庭成员、雇主、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声称他有精神病,他/她就可能因此而无固定期限的被关入精神病院。
据官方统计,2013年——2018年中国精神病医院入院人数和出院人数如下:
资料来源:中国卫生和健康统计年鉴
这其中许多就如董瑶琼一样是非自愿被强制治疗者。医院接收这些人后就禁止他们离开,除非那些决定将他/她们收治的人(送治人)同意他们出院。在医院里,病人作决定的权利被剥夺,除非医院或者送治人也同意该决定;后者还在法律上被医院视为该病人的“监护人”。被强制收治的病人还要接受药物、捆绑、扎针、电击等在内的强制治疗。中国2012年出台的《精神卫生法》、2018年颁布的《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虽对强制送医、治疗、出院等有些规定,但没有对病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收治的合法性进行独立审查的规定,虽字面赋予了病人请求司法复核和委托律师的权利,但现实中却完全剥夺病人行使这些权利。病人与外界的通信权利、亲友的探视权在通常下也被剥夺了。
对患有或被声称患有精神障碍的人进行强制收治违反了中国政府于 2008 年批准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下文简称“公约”),也漠视了委员会于 2012 年 9 月18、19 两天对中国实施《公约》情况报告进行的第一次审议中所提出的诸多“关切”事项。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报道:四川雅安精神病院关押10余访民。2016年4月11日下午19时,雅安访民杨志祥拿到刑事拘留释放证明书后走出雅安市看守所大门,随即被沙坪镇政府七八个人拉上车送往雅安精神病院。人权义工前往医院,两名医生和杨志祥与大家坐谈。医生称:4月11日7点左右,杨志祥被沙坪镇6、7个人送来医院时,因镇政府手续不全,没有大红公章,他们拒绝接受。直到当晚24时,镇政府补盖公章后,才办完入院手续。义工问两个医生,用没有用药?医生称:镇政府送来,他们有他们的说法。我们有我们用药的规矩程序,杨志祥本来就没有神经病,主要是安抚情绪,到今天也没有强行用药。杨志祥主要是上访被神经病的。两个30来岁的医生说:关在这里的访民很多。义工问多少,他们说有10来个。两个医生还当着义工的面劝说杨志祥,安心在这里养精神,反正政府全报销。两个医生还叮嘱杨志祥上访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要和共产党作对,特别是不要举报公安局局长,否则你出了精神病院,也没你的好果子吃。5*
中国“被精神病”泛滥管窥
委员会意见:
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以残疾为由剥夺自由在缔约国得到允许,而非自愿的民事羁留入院被视为维持公共秩序的手段。委员会发现这方面有令人不安的情况,许多实际存在障碍或被认为有障碍的人因上访等多种原因而被非自愿地羁留在精神病院里。
26. 委员会建议废除以实际存在的障碍或被认为存在的障碍为由实行非自愿民事羁留入院的做法。
2018年中国境内可以公开看到的官媒也出现了大量对“被精神病”问题的报道。如中共官方最权威的央视新闻 2018年02月26日消息:针对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以及普通人“被精神病”而被错误强制医疗的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相关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坚决防止和纠正此类行为。6*
再如,2018年2月2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最高检:坚决防止和纠正"假精神病""被精神病"7*
2020年元月4日,中国经济报道:浙江一警察2次被关精神病院 为证明“没病”怒告单位。8*
至于中国大陆可直接浏览的百度、搜狐等等各大媒体,更是广泛报道“被精神病”问题。2020年元月9日能在大陆搜索的几个门户输入“被精神病”可得如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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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狗已为您找到约205,943条相关结果
360搜索找到相关结果约496,000个
应必搜索找到860,000 条结果
由官媒报道与门户网站搜索结果可见,中共官方公开承认存在“假精神病”与“被精神病”的现实。虽然这些报道都是站在为中共当局歌功颂德角度,但暴露了中共当局也不得不承认“被精神病”在中国大陆的严重与普遍性存在的事实。
非自愿收治制度滥用的原因
在“ 党的事业至上”9* 与“政法姓党是政法机关永远不变的根和灵魂”10*思想指导下,“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11*就成为权力的时尚,如此法律成为权力奴婢的状况,完全不受约制的权力及为了维护权力稳固(即稳定压倒一切)而不择手段的维稳体制,就成为中国非自愿收治被滥用的根本原因,而不健全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不独立是权力至上的外化形式,是目前非自愿收治被滥用的助推器。
中国自2012年后虽先后出台了《精神卫生法》、《监督规定》等法规,涉及到了非自愿收治的某些方面,但相关条文不仅用词模糊,对非自愿收治的具体情形和程序规定也存在诸多瑕疵(后面会专章谈论这些法规)。一些地方立法机构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对非自愿收治进行规范,但是这些法规对非自愿收治的情形的规定过于宽泛。在当下中国,不仅对非自愿收治法规上存在许多值得诟病的问题,同时,更为严重的是,现实中有法不依,权力胡作非为,使法规形同虚设。
当然,自上世纪 80 年代以来,部分精神病院的私有化管理也加剧了这种“被精神病”的滥用。一些机构或个人可以付钱给精神病治疗机构,将他们想“摆脱”的人、近亲、员工等监禁或者强制治疗,监禁和治疗的时间长短取决于送治人的能力和意愿。在部分案例中,送治人同意付钱给精神病院,让医院收治其“有精神病”的亲戚或者员工。在接到送治人的指示后,医院的职工甚至会跑到大街上将送治人的亲戚或员工“抓走”。随着政府部门维稳经费的日益增加,公安部门开始付款给精神病院,由医院对当地的“麻烦制造者”进行变相监禁,精神病院也因此从中受益。
精神病非自愿收治被用于政治目的
当前的非自愿收治制度极易被滥用。那些有“门路”(包括权力和金钱)的人可以通过强迫或付钱的方法让医院拘禁他人,以此作为惩罚或让他们“禁声”。这些做法却往往被免于处罚。2014年后,民生观察每年发布的《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被精神病)年终报告》,反映出强制收治被政府用于政治目的,主要被用于对上访维权人士、政见异议人士和法轮功学员的拘禁。
【十九大前:广西梧州李先生来电,说到他在十九大前夕被当局关入精神病院,理由仅仅是为保证十九大的政治安全。李先生去年因上访而被关进看守所,而这次他什么都未做,只是被当局预防性措施先抓起来,怕他在共产党开会期间乱说乱动,公安部门告诉他,只有两个选择,一是再进看守所,二是进精神病院。于是他就被精神病了。】 12*
【2017年2月22日上海网络政论作家任迺俊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关进闵行区看守所,于5月16日以“不构成刑事处罚标准”获释。但是,任迺俊没有真正获得释放,而是被转移到了上海市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病医院)继续关押。5月17日,家属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申请并作出承诺;5月19日中午,任迺俊才从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回到家中。】13*
任迺俊
中国十大人权案(事)件评选结果
十大人权案(事)件评选小组
2019年2月1日
附:十大案件简介和点评
1、 人权律师被抓捕、被吊销注销以及律所被注销等系列整肃事件
简介:自2018年初余文生律师因提出宪法修改建议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 权的罪名被逮捕后, 各地司法机关开始对全国的人权律师进行疯狂整肃, 从开年始的隋牧青律师到年末的刘正清律师,2018被称为“ 人权律师整肃年。主要手段是吊销律师的执业证书、 注销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许可、故意拖延对律所年检、 对律师进行停业等行政处罚,同时还对一些律所进行报复性注销, 还逼迫律所解除与人权律师的聘用合同或阻止新的律所接收人权律师 ,导致一大批人权律师失业和准失业, 因本轮整肃导致失业或暂停执业的人权律师还包括文东海、杨金柱、 程海、陈科云、马连顺、覃永沛、李昱函、李和平、玉品健、 陈家鸿、彭永和、常玮平、胡林政、曾武、王宇、包龙军、谢燕益、 刘晓原、张凯、蔺其磊(包括其所在律所和全部律师至今未被考核) 等律师、被报复性注销的律所包括北京悟天所、广西百举鸣所、 北京锋锐所等。
点评: 中国官方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将“依法治国”写入党章和宪法,相对于毛时代的无法无天确是一种进步,然而, 把依法治国真正落到实处,需要法律共同体的协同完成。 法律共同体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系统等, 尤其是中国正在成长的律师群体更是不可或缺的要素。 中国律师群体目前大约三十万左右,具有强烈的民间色彩, 起着民间与官方的沟通桥梁作用。
自2015年“709”大抓捕以来,中国政府开始了持续对人权律师空前的打压, 使国际社会进一步认清所谓“依法治国”的实质。
而至2018年初余文生律师因提出修宪建议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被逮捕后, 各地司法机关开始对全国的人权律师进行疯狂整肃, 从年初的隋牧青律师到年末的刘正清律师,2018年被称为“ 人权律师整肃年”。 该轮对人权律师的打压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 兼以刑事抓捕为辅的手段,充分展示“不服从者不得食” 的人治逻辑。这种情况引发恐惧情绪不断蔓延的同时, 也引起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的警觉。
事实上,律师在介入公民维权群体性事件时,其作用是导引民众的诉求理性,进入法制轨道。 一个国家真正的稳定在于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 社会的公义得到伸张。而高压维稳模式,必然导致社会失序。 中国虽经40年改革开放,却未形成司法独立。 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显然是司法不能独立的根源。
2、吉林长生生物疫苗事件
简介:过去十几年以来,中国多次发生疫苗事件,2004年的江苏宿迁假疫苗案,2005年安徽甲肝假疫苗案, 2007年山西毒疫苗案,2009年大连及广西狂犬疫苗案, 2012年上东潍坊非法疫苗案,2013年乙肝疫苗致死案, 2016年山东过期疫苗事件, 直到2018年发生骇人听闻的吉林长生生物和武汉生物疫苗事件。 这一系列的疫苗事件表明,整个官僚系统的运转已经完全失效, 老百姓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和健康权完全没有保障。
点评: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老百姓最基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但就是这么一个即便是按照官方的话语体系来说也是最基本的权利, 在中国已经成为一种可遇不可求的奢侈品。过去十几年, 中国多次发生假疫苗、毒疫苗事件, 官方每次处理类似事件都是对受害者强力维稳,对真相进行封锁, 更为恶劣的是无情地打压、迫害那些帮助受害家属争取权利的律师、 记者和普通公民。每次发生疫苗事件之后, 官方不但没有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追责, 也没有找到一条切实有效的办法解决疫苗问题。我们判断, 在中国社会缺乏最基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今天, 腐败官员与无良商家的媾合将持续不断地上演疫苗悲剧, 只有让整个社会建立起了有效的监督体系、 责任体系之后才可能杜绝类似事件。我们向那些遭受假疫苗、 毒疫苗伤害的孩子及家属表示深深的同情, 我们对那些尸位素餐的官员和无良商家表示最强烈地谴责, 我们希望国家能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疫苗安全保障体系及疫苗受害者的 赔偿机制,给那些可怜的家庭以最基本的赔偿、救助和心理抚慰。“ 长生生物疫苗”事件再次印证了一条基本道理, 那就是如果民众在自由和安全中选择放弃自由而追求所谓的安全, 那么最终的结果是我们两者都将失去。
3、董瑶琼泼墨被精神病案
简介:2017年7月4日早晨6点40分左右,湖南株洲女子、现年30岁的董瑶琼,在上海陆家嘴区海航大厦前, 因反对当局领导人独裁专制、反对当局洗脑压迫, 对当局领导人头像泼墨。是日,董瑶琼遭到拘捕, 其家人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数日后,董瑶琼被强制送精神病院。
稍后,因拘捕董瑶琼不服而发声的董父董建彪、画家华涌,在香格里拉亦遭警方破门抓捕,并被拘留数日。
2018年8月,中国公民王和英,要求上海市公安局公开董瑶琼案信息, 但被告知他们没有所要求公开的信息,应向上海浦东分局索取; 浦东分局却称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几经周折, 王和英于2019年1月9日,收到上海闽行区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至此,董姚琼信息公开案才出现了一点进展。
点评: 董瑶琼泼墨事件的发生,实际上反映了中国底层民众对当局多年来精神洗脑的强烈反感, 对个人独裁、极权专制的深恶痛绝, 预示着饱经政治压迫和经济压迫的劳动大众正纷纷觉醒並开始反抗。 董瑶琼的强迫失踪, 剥夺诉权已成为当局镇压报复政治异见者的常规手段。 该案向全世界表明:在中国大陆,中国公民并不享有所谓的“ 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尤其不享有发表政治见解的权利。
4、 四川成都秋雨教会被取缔迫害案
简介:2018年12月9号四川成都基督家庭教会“秋雨教会”的王怡牧师被警方带走,被指控的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该教会被刑拘成员达18人,多被控“寻衅滋事”、“非法经营” 等罪名,王怡牧师的妻子蒋蓉也被在秘密地点监视居住。
所谓家庭教会,是指未经官方民政部门注册、不受官方控制的地下教会,中国家庭教会一般主张, 他们的最高敬拜对象是神,而不是党和政府。
2018年5月12日,秋雨教会为纪念512汶川地震,计划举办祷告会,结果成都警方指责秋雨教会“扰乱社会治安”, 将王怡等两百人带走传唤。2018年6月4号,为纪念六四, 秋雨教会举行“六四为国家祷告”活动, 被成都警方和宗教局指责为“非法宗教聚会”, 王怡等17人被警方带走,第二天获释。
王怡牧师曾说:“我只管神喜不喜欢,不管政府喜不喜欢。神喜悦的事我就做,神不喜悦的事我就不做”
点评:對秋雨圣約教會的清洗,顯然是當局“東西南北黨是領導一切”思想,在宗教信仰領域的貫徹深入。相比, 始於2014年的大規模拆除“十字架”的溫州模式, 以及持續并擴散至全國的,明顯針對拒絕加入官辦“三自” 教會的普通家庭教會的迫害,王怡牧師和秋雨圣約教會, 以及稍早取締的北京錫安教會、貴陽活石教會等, 在維護信仰獨立上的表現,更加突出。 这表明中国官方是完全违背了国际人权公约以及中共宪法对宗教信仰 自由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中國政府顯然不能或不屑于去理解 “政教分立”的上述真正含義。成都秋雨圣約教會被取締和王怡牧師夫婦被逮捕,也預示著, 當局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憲法權利,對這項基本人權的踐踏, 進入到一個更加嚴峻的程度。當局的行動表明,你的上帝由我定義, 否則,刑法上的469個罪名,總有一款適合你。
5、孙世华律师被侮辱案
简介:2018.9.20 广州女律师孙世华因代理访民案件,赴广州市荔湾区华林派出所,要求知晓经办人陈姓警察姓名以邮寄取保申请,却遭其诬陷“袭警” 、强力施暴,被掐脖以致短暂失忆,随后被以“人身检查”的名义, 非法强制验尿、脱光衣服予以侮辱。案件曝光后, 广州荔湾公安分局拒绝公开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追责犯案警察, 反而以寻衅滋事罪悍然逮捕该案二名目击证人张五洲(女)、 梁颂基,并拒绝律师会见梁颂基,残酷虐待张五洲,令其生不如死。
11月18日,广州荔湾公安分局竟无耻地对孙世华律师予以警告处罚。
案发至今,孙世华律师采取了系列法律行动,但其公开现场监控视频的申请被拒, 法院也拒不受理其对荔湾分局的行政诉讼,目前仍在维权推进中。
点评: 孙世华律师在正常执业中,赴派出所仅因询问案件经办警察的姓名、警号而突遭其强力施暴,却反被污为“袭警”, 不但被抓捕并面临被刑拘判刑的危险, 还要遭受被强制验尿和脱光衣服查验的凌辱, 充分反应了近年警权越发无度的扩张、滥用, 导致部分警察敢于随意犯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罪行。 而随意的非法脱衣检查,这种突破现代文明底线的强制措施, 据闻更是某些地方警方内部合规之操作, 更展示了当今警方作为维稳、保卫政权的倚重工具,愈发自我膨胀, 日益成为危害国民安全的重要因子。 前段时间公安部自我授权制定的“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的规定, 更为以后警察胡来解除了后顾之忧。
6,关注维权和异见人士的网站创办人黄琦、刘飞跃被刑事构罪案件
简介:黄琦是创办于2005年、专为弱势人群发声的网站–“六四天网”的创办人和主要的运营者。 至2016年11月拘捕之前,黄琦本人一直坚持呆在大陆, 运用网站为访民、强拆受害者等弱势群体和异见人士发声。 此前黄琦曾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两次系狱, 被判刑共计八年。
2016.11月16日,黄琦再次以“为境外机构提供国家机密罪”被捕,羁押至今尚未开庭。 黄琦罹患绝症,生命垂危,却宁死不屈,多次放言:“如果它们( 当局)强逼我认罪,它们只能得到一具尸体。” 黄琦案的两任辩护律师隋牧青、刘正清先后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刘飞跃,1970年生,湖北省随州市人,曾任教于随州市曾都区东关学校,《民生观察》网站(工作室) 的创办人。该网站创办于2005年, 网站一直坚持争取言论自由和捍卫人权, 报道大陆民众抗争维权和异见人士被打压的事件和信息。
2016年11月18日被刑拘,控罪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控的主要事实是创办关注维权、异见人士的民生观察网站, 撰写和发表中国人权年度报告、中国被精神病人权年度报告、 涉及非暴力等内容的政见文章。迄今已开庭审理,但未判决。期间, 先后为刘案辩护的四名人权律师被迫退出辩护工作, 其中文东海律师更被吊销了律师执业证。
点评:黄琦和刘飞跃都是中国最著名的人权工作者之一,都是中国最老牌、最“顽固”、最勤奋的民主革命家之一, 都在海内外拥有巨大的影响力。
黄琦数次向中国政府表示就算砍头也绝不屈服,并忍受严重的病痛而坚持正义。黄琦被称之为铁人, 他的故事感动了海内外无数的志士仁人。
刘飞跃于2006年创办《民生观察》工作室,专门报道维权案件和人权灾难,并于2016年11月被绑架。 中国政府指控刘飞跃撰写发表“非暴力”系列文章、《 中国维稳与人权》和《被精神病与人权》等年度报告, 试图颠覆中共政权。(公告之日,获悉刘飞跃被重判五年有期徒, 没收财产101万元)。
黄琦案和刘飞跃案,表明中国政府全面开启了从温和极权向恐怖极权的转型, 禁绝反对声音和人权灾难信息的流传,为大规模人权迫害做准备。 历史证明凡是彻底消灭批评言论的时代, 都伴随惨绝人寰的人道灾难。毛泽东杀害七千万中国人的“ 丰功伟绩”, 仰赖社会主义改造彻底消灭了知识分子和言论自由空间。
黄琦和刘飞跃的故事,代表了中国人矢志追求自由民主的精神;代表了中国先进知识分子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 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代表了中国民主革命的圣火永不熄灭。
7、 湖南桃江肺结核传染病事件
简介:2017年8月,发生在湖南省桃江县四中高三学生的肺结核传染公共卫生事件, 给超过三百名患者(但官方至今公布的为一百个) 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经媒体报道后, 已引起国内外巨大反响。
部分受害的患病学生及家长委托的律师调查取证后发现: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疫情波及6个以上县级区域”、“ 一周内肺结核发病水平高达桃江县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的17倍 以上”,已经构成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Ⅱ级公共卫生事件。 这起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属于典型的人祸,是由于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教育厅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当地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员的失职、渎职,甚至是故意犯罪的行为造成的。
为了维护受害学生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律师和受害学生家长于201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