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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洛阳中院违法安装信号屏蔽器律师报案被拒立案

    【民生观察2024年10月16日消息】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安装信号屏蔽器,对律师身体造成伤害,已涉嫌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近日,杨建国等9名律师拨打110报警,要求追究洛阳中院及其负责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在警察出警后,洛阳中院拒绝出警警察进入法院固定证据,且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龙门派出所拒绝受案和出具受案回执。众律师表示,他们将继续向上级有关部门控告和投诉洛阳警方的违法不作为。

    据公众号“明辨”发文称,因为关闭屏蔽器时不慎碰掉一个,洛阳李伟平案之辩护律师曾武和律师助理姬太,被洛阳警方以扰乱单位秩序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是否执行拘留?或者撤销处罚?目前警方尚无进一步的表态。

    不过,其他一起参与李伟平等人被控涉黑案二审辩护的律师们发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法院在法庭和律师休息区安装的信号屏蔽器,不但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许可,而且提供产品的厂商没有屏蔽器生产资质,系非法生产。

    再加上屏蔽器安装密度极大,致使多名律师在开庭中和开庭后出现头疼、眩晕、心脏不适等严重症状。

    鉴于洛阳中院违法安装信号屏蔽器,对律师身体造成伤害,已涉嫌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杨建国等9名律师于2024年10月13日上午拨打110报警,要求追究洛阳中院及其负责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9名律师要求出警警察,进入洛阳中院第二办公区三楼,查看第一法庭、律师休息区和厕所的12个移动通信干扰器,“固定证据”。

    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龙门派出所的出警警察与洛阳中院的工作人员交涉,要求进入现场。但洛阳中院的值班法警经请示上级,拒绝出警警察和报警的律师们进入。

    律师们表示,“洛阳中院的法警违法阻碍执勤警察执行公务,涉嫌妨害公务罪。”

    尽管律师们对出警警察出示了法律条文,但出警警察仍然表示,请律师们理解基层警察的工作,先随他们去龙门派出所制作报案文书,之后再请相关部门到现场固定证据。

    于是,律师们跟随警车来到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龙门派出所。

    但让人没想到的是,派出所值班警官看过报案材料后,竟然说该事项不属于警方管辖,不接受报案材料,并拒绝出具受案回执。

    律师们很奇怪,对该警官说,洛阳中院安装的屏蔽器不仅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许可,而且屏蔽器生产厂家没有资质,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怎么会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而且,违法安装的屏蔽器已经对律师的健康造成了危害:华建公司屏蔽器技术白皮书上明确说明,屏蔽器安装应该间隔15米,且根据场所的面积和基站的距离配置1至3台,信号屏蔽器应当远离人体30-50米,但第一法庭里至少配置了6台、每隔2米一个,安装在律师座位后面的头顶上,律师休息区的屏蔽器每隔5米一个,就在律师休息的沙发头上。多名律师在开庭中和开庭后出现头疼、眩晕、心脏不适等严重症状。

    然而,不管律师们怎么说,龙门派出所的领导依然拒绝立案和出具受案回执。

    律师们找出法律依据和技术资料向龙门派出所的上级和110投诉: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循环系统、神经系统、免疫系统和泌尿系统等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一是会对人的眼睛造成损伤,严重的情况下会引发红外线白内障症状,不仅会导致晶状体变得混浊,且晶状体前囊还会发生脱落的现象;

    二是长时间的电磁辐射会影响人体心脏瓣膜的稳定工作,会使心血管系统产生功能障碍,且电磁辐射也是引起糖尿病、癌突变和心血管疾病的诱发因素。更严重的是,会使人体的植物神经系统功能产生混乱,导致中枢神经系统一直处于兴奋状态而无法改变,极易出现电磁波作用综合征的现象。其具体症状为头疼、疲惫不堪、记忆力不断减退、失眠等,部分人群还会出现多汗、脱发、心律不齐的情况,甚至会导致部分染色体出现畸变;

    第三,电磁辐射还会使人体的免疫功能不断下降,且对遗传及激素等均有一定的干扰。

    律师们表示,因为连续在信号屏蔽器下开庭,一名女律师甚至头疼到哭着说,再也不来洛阳中院办案了!

    然而控告和投诉并没有改变龙门派出所领导拒绝立案和出具受案回执的结果。

    无奈之下,律师们于2024年10月13日下午14时许离开龙门派出所。他们说,将继续向洛阳市纪委和河南省公安厅控告和投诉洛阳警方的违法不作为。

    据悉,2024年9月20日,洛阳李伟平案之辩护律师曾武因关闭洛阳中院在律师休息区安装的信号屏蔽器时,不慎碰掉屏蔽器,被洛阳市洛龙分局带走传唤,之后以扰乱单位秩序拟行政拘留5天,曾武律师当场提出复核申请。

    据称,该案另一辩护律师的助理姬太因涉此事亦遭处罚。该案一辩护律师任建宇9月23日发帖称,涉事律师助理姬太被洛阳警方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两次传唤,“实际上,(涉事助理)仅仅在曾武够不着信号屏蔽器时说了一句可以用手机去关。”

    9月25日曾武表示,涉事助理姬太的处罚决定已作出,“也是5天拘留,目前暂缓执行。”

    2024年9月27日,在各位辩护人开了一天庭后,洛阳市洛龙公安又到酒店传唤曾武律师,还将曾武律师的手机扣押。

    曾武认为,他们关闭信号屏蔽器,是为制止法院侵犯辩护人通信权利的违法行为,并未扰乱单位秩序。

    对律师及律师助理拟处罚5日的行政拘留,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该屏蔽器如意外毁坏,本人愿意积极赔付损失。

  • 张凯律师团队在鹤壁中院遭遇暴力执法

    【民生观察2024年6月10日消息】近日,企业家许双军遭黑打案在鹤壁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会前,鹤壁中级法院不允许案外财产权人参与庭前会议,要强制带离案外财产权人的代理律师。此过程中,北京凯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曾玥因不满法院该做法,准备拿出手机拍照,被多名法警一拥而上,强制拖出法庭。之后手机被抢走,破解密码,被强制删除监督视频。鹤壁中院暴力执法导致曾玥身体和精神均受损。张凯律师团队拟招募律师对鹤壁中院提起诉讼。

    据公众号“凯旋美门”发文,2024年6月5日上午九点,许双军涉黑案庭前会议召开之前。

    许双军案外人财产律师,要求参与庭前会议。该两名律师已经向法院递交委托手续,也拿出了可以参与庭审的明确法律规定。但合议庭法官任利民、陈艳梅、孙志强不允许他们参与,大量法警欲强行把他们赶出法庭。

    为监督法警执法,张凯律师助理曾玥拿出手机进行录音录像。因为事发在庭前会议开始前,且有潜在暴力事件发生,公民有权录像监督。

    曾玥称:“突然间数名法警暴力抓住我的手臂和身体,强行把我拖至法庭后的羁押区。法警把我拖到一个角落,逼我删除视频。我指出我是依法监督,还没有开庭时不允许录音录像没有法律规定。并说明只要法院可以拿出明确法律规定,证明不能录音录像,我愿意主动删除。”

    但法院并没有拿出法律依据,而是强行暴力抢夺曾玥的手机。在抢夺手机的过程中,曾玥的胳膊、手掌和手指都因暴力轻微受伤。胳膊肿了,手掌被抓破,手指被勒出血痕数小时未消。

    抢走手机后,法警发现手机有密码。他们再次要求曾玥删除。

    曾玥当即指出:“你们抢夺手机属于违法搜查,并继续要求提供法律依据。”

    法院某领导遂下令把曾玥的手机拿走,让技术人员强行解密并删除视频。

    因被暴力执法加上对法院作为的极其失望,导致曾玥低血糖发作。当时曾玥坐在椅子上近乎晕厥,不停干呕,浑身无力。

    法警见此,态度稍缓和,在曾玥的要求下,给他提供了水和白砂糖。曾玥被法警非法扣押了一个半小时。身体和精神同时受损。

    曾玥被法警非法关押以后,他的律师团队也一直在外面营救他。

    他们向法官抗议,在中院信访,打市政服务热线,打110……但都无人理会。

    曾玥被放出来后,又随着律师团队一起去鹤壁纪委对鹤壁中级法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控告。

    鹤壁中院任利民、陈艳梅、孙志强三位法官指挥法警阻止律师依法监督,强行将曾玥拖出法庭,暴力抢走手机,使用技术手段强行破解密码,删除证明他们违法的视频证据,限制曾玥人身自由一个多小时,导致其多处受伤,身体和精神都极其难受。

    以上行为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毁灭证据等违法犯罪。

    鉴于此事属于法院严重侵犯律师权利的恶性事件,目前张凯律师团队愿出资十万元向全国招募律师,对鹤壁中院提起诉讼。有意者请及时与张凯律师团队联系。

  • 洛阳中院不允许律师助理坐在辩护席并强行驱逐

    【民生观察2024年5月7日消息】近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现了侵犯律师执业权益的新花招——不允许律师助理坐在辩护席并强行驱逐,以此给辩护律师下马威。对此,辩护律师坚决反对,随后律师被带离法庭,被强制拘禁在小房间2小时。

    2024年5月6日,李伟平等人被控涉黑案庭前会议在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法院召开,四川律师赵青山作为本案辩护人之一和助理共同参加。

    庭前会议开会之前,合议庭成员王法官核实辩护人身份,在辩护席有空位的情况下,强行把赵青山律师助理带离旁听席(理由是事先没有告知合议庭律师助理参加);跟着强行把律师助理带离辩护席的有法警,还有众多着巡逻袖标的警察。

    赵青山律师坚决反对,王法官指挥法警把赵青山带离法庭,并强制拘禁在二楼一个小办公室两小时。

    而对于律师助理有没提前告知,根据现场律师反馈情况:第一:审判长听取意见的时候,律师就已经告知了。第二,律师助理交了手续,同时参与了庭前会议之前的同步录音录像查阅。

    庭前会议解决的是案件的一系列程序问题,比如家属辩护人一直反映的管辖问题(该案不应当在洛阳审理)、回避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证人出庭问题等等。

    律师助理参加庭前会议、庭审早已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当然可以和辩护律师一同参与并做辅助性工作。律师助理和公诉人(出庭检察员)助理身份相似,更何况也没见哪个公诉人或出庭检察员的助理参与庭前会议、庭审时被法庭制止、带离或拘禁的。

    而本案庭前会议在规格上极为超限招待律师:法院大楼外停有消防车、众多法警和便衣警察、扫黑办工作人员;在法庭的走廊上,至少有将近二十个法警和巡逻警察。

    试问:洛阳中院这番无脑做法,庭前会议还能开得下去吗?


  • 保定中院刘克伟枉法裁判 是村霸保护伞

    各位领导:

    你们好!本人张景珍,女,78岁,系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莘桥村人,现举报保定中院刘克伟在(2020)冀06民终1411号民事案件中罔顾事实、歪曲法律、枉法裁判,充当村霸保护伞的问题如下。

    一、我家经营一处果园,承包合同签订于1988年5月,合同明确约定如果政策有变动的情况下村委会才可以收回果园承包经营权。但是我村原村支书兼村主任靳双羲从1999年至今一直霸占我家果园,阻挠正常经营,导致果园荒废二十多年。2018年6月份保定中院终审判决靳双羲败诉后,其利用担任村支书的便利,瞒着其他村干部和老百姓,于2018年9月份偷偷将果园确权至自己名下,然后2019年3月份靳双羲又以村委会名义通知收回果园,想利用职权据为己有(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经被撤销,靳双羲本人也正在接受纪委调查)。为此,我及家人将高阳县莘桥村村委会诉至法院,保定中院法官刘克伟却不顾事实,歪曲法律,违背立法原意,擅自适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规定,断章取义地认定果园承包期为三十年,判决莘桥村村委会可以收回。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家庭承包的耕地才有三十年法定期限的规定,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没有法定期限的规定,而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物权法》的条文说明和立法理由,其他方式的承包里包含果园,所以承包期限应根据合同约定。但是刘克伟法官为规避上述规定,却故意歪曲法律,违背立法原意,引用《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承包期不能超过三十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物权法》的条文说明和立法理由,《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就是引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也是对家庭承包方式的规定,而且第二款明确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体现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立法精神,有利于保障广大承包人的利益,更好地鼓励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即将届满时,继续向承包地投入。如果刘克伟法官认为其他方式的承包可以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那就不应该断章取义,只适用第一款关于承包期限的规定,而对第二款承包到期后由土地承包人继续承包的规定却视而不见。

    二、刘克伟法官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果园的土地性质为耕地,严重违背事实。

    国土资源部为土地调查、规划、审批、执法、登记等工作需要,专门制定了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10-2017))明确将果园归属于园地,编码为0201,而耕地分类里只有编码为0101的水田、0102的水浇地和0103旱地。另外根据国家林业局林函策字﹝2005﹞121号复函,以生产果品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属于经济林,其用地为林地。而根据政策,林地承包期为70年。但是刘克伟法官为达到判决我方败诉的目的,却罔顾事实,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果园为耕地,并移花接木,断章取义地认定承包期不能超过三十年。

    退一万步说,即使是耕地,无论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还是《物权法》,三十年承包期均是对家庭承包方式的规定,相关法律对其他方式承包的耕地,并没有三十年法定期限的规定。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其他方式承包的期限由合同双方约定,并且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该果园承包合同签订于1988年,当时法律对于土地承包期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当时并没有区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但是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该果园原为盐碱地,而且建设果园投入比较大,生产周期长,所以才签订了附解除条件的承包合同。另外,1988年,当地农村土地承包费也就是每亩每年几元钱,该果园面积10.48亩,当时每年承包费超不过100元钱,莘桥村委会为归还银行贷款却一次性收取了一万一千三百元的承包费,也正是有这方面的原因,才附加了如果政策有变动,村委会才可以收回果园的条件。而根据国家政策,林地承包期为70年。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可以附期限,也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可以附生效条件,也可以附解除条件。很明显,该果园的承包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只有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村委会才可以收回。但是保定中院刘克伟法官却错误认定事实,歪曲法律,违背立法原意,从而导致枉法裁判,其认定果园承包期为三十年没有任何依据,明显违反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裁判结果严重错误。因为该案导致我家倾家荡产,我的丈夫齐良二十多年来每天忍受煎熬,奔波在上访道路上,身心受到巨大伤害,最后导致精神失常,含冤去世,我也将近80岁高龄,还要奔波上访,刘克伟法官却无视法律,充当村霸的帮凶,良知何在?人性何存?

    希望各位领导能核实相关情况,查清背后的利益链,铲除村霸的保护伞。

    此致
    敬礼!

    举报人:张景珍
    电话:13257638676
    2022年12月27日

  • 控告扬州市中院黄月花等法官玩忽职守

    申请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回避徐秦案审理

    控告人和申请人程海,男,汉族,徐秦案一审亲友辩护人,电话18910535236。
    控告人和申请人(本案被告人)徐秦,女,汉族,1962年出生,退休人员,住江苏省高邮市中山路185-1。
    被控告人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扬州市中级法院刑庭。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程海受托担任徐秦被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一审亲友辩护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没有法律所禁止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被告人徐秦原委托山东济南的吴莉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后吴莉任职的律师所和该市司法局给她施加压要求她退出本案辩护,否则必须转所,她无奈退出辩护。后经了解,办案的高邮市公安局国保队指导员师林清承认,这是高邮公安方面给那边施加了压力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徐秦只能变更辩护人了。2021年4月2日九时多,徐秦陪同新变更委托的辩护人程海到扬州市中级法院,见了承办法官黄月花。她带了一个书记员,收取了徐秦和程海递交的《解除辩护律师通知书》(解除前辩护律师吴莉)和委托程海担任新辩护人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程海要求送达起诉书和阅卷。黄月花说合议庭还得对程海担任辩护人身份情况合议审查一下。我们问合议庭组成人员,黄说不能告诉。程海问何时可以给出审查结果,答不知道。

    2021年4月7日,国保师林清打电话给徐秦的丈夫汤志,威胁要徐秦解除对程海的辩护委托,否则没好果子吃,嘴里还骂骂咧咧地多次“妈的”、“***的”,气急败坏。我们认为,他所知晓徐秦辩护人变更的情况,应当是黄月花故意透露给他的,他们对程海担任辩护人高度不满意。

    从2021年4月8日-16日,程海和徐秦几乎每天给黄月花办公室打电话(0514-82923210),她总是不接电话。有几次是她办公室一个曹姓的女工作人员接的,我们要黄接电话,她不是说黄在开庭就是在开会、或外出等等,反正总是不在。请她传话给黄月花,请黄尽快回电话,告诉对程海辩护人身份情况审查结果,无论如何得回个话。但始终未接到黄月花电话。

    刑诉法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为当事人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辩护人监督控方的不同辩护意见,对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非常重要。一个合格的法官应当充分尊重辩护权,兼听则明,应当做到居中审理公正裁判,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对程海辩护人资格的审查,已经长达17天且没有结果,大大超过公认的合理期间(比如说三个工作日内),黄月花还玩起了失踪,看来要一直拖下去。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上述被控告行为,属于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玩忽职守,严重妨害了辩护权、严重侵犯了被告人徐秦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律正确实施。在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期间大胆违法,属顶风作案,性质特别恶劣。请求有权机关依法保障辩护权,严肃查处黄月花等人严重违法行为。

    我们在此对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违法行为提出控告,双方已经形成了控告和被控告的利害关系,她们玩忽职守妨碍辩护权的违法行为,证明其不可能公正审理本案。现控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申请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整体回避本案审理,更换成能依法办案的法官。请予审查决定。

    此致
    扬州市中级法院,及院长等负责人;江苏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江苏省高级法院,扬州市的市委、人大常委会、纪检委、政法委、检察院,及负责人。

    控告和申请人程海、徐秦
    2021年4月19日

    附:
    1、2021年4月2日递交黄月花的《解除辩护委托通知书》、程海的辩护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略);
    2、程海和徐秦打给黄月花电话的通话记录截图张;
    3、汤志的证词和身份证复印件。

  • 李蔚再提行政诉讼仍被北京一中院拒绝

    【民生观察2020年9月11日消息】李蔚因昌平法院超期未依法处理行政诉讼到北京一中院起诉遭拒。2020年9月10日下午,李蔚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昌平区财政局和昌平区政府,投诉昌平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李雪莲和工作人员陶健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收据,在七日内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又遭遇拒绝接收材料。李蔚到一中院起诉昌平区财政局和昌平区政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投诉昌平区法院有关责任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北京一中院立案庭一名姓夏的女法官向李蔚索要了联系方式和案由,表示会联系昌平法院,以后给李蔚答复。李蔚表示,2018年5月,自己在北京一中院遇到了同样的情况,至今那个案件一中院和海淀法院也未处理。

    随后,李蔚立即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北京市一中院邮寄了起诉材料和投诉昌平法院的材料。

    2020年8月21日上午,李蔚到北京昌平区法院起诉昌平区财政局和昌平区政府。昌平法院立案庭自称姓陶的男性工作人员(立案庭只有一人叫陶健,电话:010-80122112)在花了近1个小时仔仔细细看完材料后,先是称来源于被告的证据材料还需要多复制两份。下午,估计是看到李蔚又是下一个起诉人,有意离开行政立案的10号窗口到6号窗口接待他人。李蔚找到他后,不得不接收材料,但拒绝出具收据。

    2020年8月22日,为保留有起诉证据,李蔚又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昌平区法院邮寄了相同的起诉材料。至今,昌平区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北京海淀法院和北京一中院违法处理李蔚起诉杭州公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伤害案

    2018年4月8日,李蔚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伤害案,海淀法院拒绝出具收据,并且超期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2018年5月27日,李蔚到北京一中院起诉,立案庭法官也是同样拒收李蔚依法起诉的材料和投诉材料,表示会协调和商量。李蔚立即邮寄了起诉材料到北京一中院。此后,李蔚多次询问一中院,一名周姓男法官(010-58141463)几次说还在研究。至今,北京海淀法院和北京一中院对该案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和杭州中院违法处理李蔚起诉杭州公安出具受案回执案

    2018年7月2日,李蔚以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不出具受案回执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九堡派出所和杭州市江干区政府。因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超期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李蔚于2018年8月9日向杭州中院起诉。至今,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和杭州中院对该案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在近两年多的时间内,李蔚一个人作为原告连续遭遇三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不出具收据,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长期不依法处理的情况。

    2020年8月29日星期六上午,昌平法院立案庭陶法官通过行政庭的电话(010-80122047)打电话给李蔚,其中提到李蔚的案件不能录入系统,他也不知怎么回事。

  • 三名新冠受害家属申请对武汉中院检察监督

    【民生观察2020年8月17日消息】今天(8月17日)上午9点多,中国新冠受害者家属追责索赔第一案的原告张海将一份他和徐敏、赵蕾联名的《对武汉中院不予立案履行法律监督申请书》(以下简称“《监督申请书》”)通过邮政快递邮寄至武汉市检察院专门受理控告和申诉的第九检察部。

    在此之前,张海曾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不按照《行政诉讼法》登记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等非法办案行为进行监督申请,但没得到任何实质性回应,无奈下,张海起诉至湖北省高院。

    张海随后得知同样作为追责索赔的新冠受害者家属徐敏、赵蕾也被电话口头通知不予立案。张海介绍说,此前得知原告徐敏的案子被武汉中院口头通知说不立案,法院要把起诉材料退回去,后来又听说另一个原告赵蕾在8月14日也接到武汉中院电话告知不予立案。“武汉中院知法犯法,不想给我们受害者一个说理的地方,我们遭遇类似,干脆一起投诉它,否则法院不就是个摆设吗?”张海说,“我不相信武汉中院的工作人员能一直肆意违法,希望检察院或者上级法院能够有所作为”。

    公益机构长沙富能发起人,“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的合作方杨占青介绍,除了这三名受害者家属外,还有一位受害者家属也被武汉中院口头告知不立案,法院的做法明显不是个别工作人员非法办案的问题,应该是武汉中院对类似案件的统一处理要求,为原告设置人为障碍,明显侵犯原告起诉权利。“受政府控制的法院不可能偏向原告,法院不立案,实际上就说明法院也承认政府理亏,才不给原告诉求表达机会。作为原告,若不放弃维权,只能顶着压力,通过各种途径表达诉求才有可能实现诉求。”杨占青说。

  • 余文生被起诉 家属未获通知

    【民生观察2019年2月7日消息】北京知名人权律师余文生被捕已超过一年,期间经历四次延长审查期限和两次退补侦查,最新消息是余案已经由徐州市检察院起诉至徐州市中级法院,不过与以往多次一样,当局始终未主动将案情进展知会家属。

    据悉,余文生妻子许艳女士是在致电徐州市检察院询问案件情况时意外得知余案已于2月1日被起诉至徐州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未有过多解释,只是顺便将最新情况告知主动打电话前来查询的许艳女士。

    许艳女士说,余案之前的四次延长审查期限以及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消息也是自己主动打电话去查询时,工作人员顺便告诉的,余文生被捕一年来,自己从未收到过当局的通知书,哪怕电话口头通知都没有。

    由于之前许艳女士多次从北京前去徐州市看守所为余文生律师存钱存物,工作人员曾“好心”告知可以邮寄的方式进行送达,因此12月时许艳女士用邮寄的方式分别给余文生律师寄去明信片和冬装衣物,但不久后都被悉数退回。

    据家属介绍,之前由家属聘请的余文生状告“澎湃新闻网”失实报道的民事诉讼代理人卢廷阁律师曾于2018年7月去到徐州市看守所要求会见余文生,当面签署相关诉讼文件,但遭到办案张姓警察的拒绝,对方称可以将相关文件邮寄到看守所,由余文生签字后再回寄给律师,其后卢廷阁律师根据相关程序照做,但至今未收到回复。

    由于余文生律师被捕超过一年来尚未被获准律师会见,虽然家属为余文生聘请过多位律师,但当局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律师的会见申请,其中亦包括家属的定时探视,由此家属许艳女士怀疑余文生律师遭受了酷刑等严重待遇,当局是害怕律师会见会将此暴行公诸于世,因此一年时间一直不准任何人会见当事人余文生。许艳女士呼吁当局停止迫害并无罪释放余文生。

    2018年11月21日,余文生获得「德法人权法治奖」,2019年1月14日,德国及法国两位驻华大使为余文生颁奖,由许艳女士代领。

    相关报道:余文生案再被延 家属律师未获通知
    https://www.msguancha.com/a/lanmu7/2018/1109/18104.html

  • 程海律师怒斥北京二中院法官

    2018年2月5日北京市司法局决定注销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后本设立人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注销决定,司法部维持。

    2018年6月1日本人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注销决定,被告为北京市司法局和司法部,该院拒绝收取材料。

    6月6日又向该院寄送了起诉材料,6月9日送达。因该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本人今天也就是7月10日下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起诉。

    该院立案庭一个姓孙的法官收了以后拿进去研究,大概过了40分钟出来,张昆仑副庭长跟我说,对我的起诉的不予登记立案,你属于违法起诉,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不予登记立案。

    我问他,我起诉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注销决定怎么是违法起诉?他无言以对。我呵斥他说,作为法官你们理应依法办案,现在我是合法的起诉,你反辱为违法,违法不立案,涉嫌枉法裁判,滥用职权。你拿着纳税人的钱,也就不知道羞耻!我将投诉控告你们违法犯罪。对北京法官法院这种黑社会式的办案行为将予以控告,进一步维权,并想尝试起诉法院枉法裁判侵权。

    程海律师
    2018年7月10日

  • 张秀屏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

    【民生观察2018年2月13日消息】本网获悉,“福州大抓捕”案一审遭福清法院冤判的张秀屏,其女儿张艳芳在昨天下午(2018年2月12日)受托替母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诉讼中心工作人员递交了一式两份《刑事上诉状》。工作人员当即在《刑事上诉状》上加盖收讫章后,表示现临近春节长假,会延后寄给承办法官。

    张秀屏于2018年2月6日在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就“福州大抓捕”案宣判获刑1年6个月后,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并口头交代正在旁听的女儿张艳芳替她上诉。张艳芳表示,家属至今还未收到福清法院一审判决书,因为上诉期只有10天,又临近春节长假,她妈妈张秀屏是文盲不会自己写上诉状。之前张艳芳找官派指定律师帮忙上诉无果,还好从法院判决文书网得到福清法院作出的(2017)闽0181刑初592号刑事判决书,才得以及时提起上诉。

    据悉,“福州大抓捕”一案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被评为2016年度“中国司法侵犯人权十大案件”之一。有隋牧青、林洪楠、葛文秀、纪中久、王国芳、黄志强、李柏光、刘培福等多位著名人权律师介入代理。张秀屏乃“福州大抓捕”涉案的十四名被告之一,并在一审被判1年6个月。此前,张秀屏由于不堪忍受强拆失去家园,才走上了艰难的上访维权之路。在维权过程中,张秀屏走投无路下,曾两次被迫在北京自杀抗议。其中一次,是在中南海前喝了一整瓶农药,后经北京301医院救治了7天才清醒过来。虽然张秀屏捡回一条命,但落下了胃穿孔后遗症。此后,张秀屏带着孱弱的身子仍然积极参加福州冤民“每周一聚”维权活动,乐于助人,抱团维权。张秀屏经常声援或现场围观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侵犯人权事件,为此屡屡遭受当局更进一步迫害。

    附《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秀屏,女,1956年1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浚边村9号,现羁押于福州第二看守所506监室。
    委托上诉人:张艳芳,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350104197602290061,住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前锦村仙岐1号,系上诉人张秀屏之女。
    上诉人涉“寻衅滋事”一案,强烈不服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81刑初592号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刑初592号刑事判决;
    2、请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定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2016年9月初,上诉人等十几人在去福建省屏南县游玩时,相继被抓。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参与“三坊七巷民主自由行,纪念64,省高院闹访”三项涉嫌犯罪,原审枉判“省高院闹访”构成寻衅滋事,罪名成立。

    具体上诉理由如下:
    1、原审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于2016年6月29日去省高院上访,短暂快闪拉横幅“暴力强拆,还我产权”来表达诉求,仅是为了找寻上级领导来主持公道,意欲解决问题。原审只是笼统地认定以同案被告林炳兴等二三十人在省高院举牌、拉横幅、喊口号等方式闹访,却未明确认定上诉人在省高院上访时的具体行为,把他人的行为强加到上诉人头上,明显事实认定不清。
    2、程序违法:1)上诉人因本案,2016年9月3日先被行政拘留10天,9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转刑事拘留30天,限制人身自由(拘留)共达40天还未被批捕,超过[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批捕时限(37天内)。上诉人(2017年3月16日才被批捕)在未被批捕情况下,依法应在不超过37天就要被无罪释放,可仍然被违法羁押达40天才取保候审。2)先抓人后立案,再罗织材料构陷,省高院于2016年8月31日报案,上诉人于9月3日被抓,可上级指定福清市公安局管辖,于9月7日才立案侦查。
    3、上诉人没有主观“寻衅滋事”故意:上诉人因房子遭强拆,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长期未依法得到公正安置补偿才上访。上诉人上访事出有因,意欲找寻上级领导主持公道解决问题,不存在“寻衅滋事”主观故意。上诉人仅仅只是“快闪”来表达个人诉求,没有因此造成省高院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不符合刑法293条第一款第4项犯罪特征,根本不构成犯罪。
    4、选择性执法:原审既认定从2016年6月底开始每周三林炳兴和上诉人等二三十人,都在省高院门口“每周一聚”闹访,构成寻衅滋事犯罪。除本案上诉人等归案的1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外,按[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其余人应当也构成共同“犯罪”,但原审却未依法追究其刑责,违反[刑法]第四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明显是选择性执法。
    5、证人证言系有组织诱导,有栽赃陷害之嫌:证人都是省高院保安,与本案当事人林炳兴被打有直接厉害关系,而且都未依法出庭作证及质证,其证言明显系有组织诱导,有栽赃陷害之嫌(贼喊捉贼)。

    综上,本案的发生,明显因杭州G20峰会畸形维稳在作祟,先抓人后立案,再罗织罪名构陷,从原审故意只字不提本案“省高院闹访”的起因,由林炳兴省高院上访被保安围殴打致伤事件而引发,可以看出本案事出有因。上诉人等人只是抱团维权,根本没有寻衅滋事主观故意或作案动机,林炳兴人被打无处讨说法,还要被构陷迫害而坐牢,岂有公平正义,岂有法律!最后,请求贵院本着预防冤假错案再次发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秀屏
    委托上诉人:张艳芳

    201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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