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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天勇“煽颠案”开庭 长沙中院如临大敌

    【民生观察2017年8月22日消息】今天上午,受到各界关注的江天勇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在位于长沙市曙光中路289号的长沙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长沙中院官方微博声称对此案审理进行现场直播。

    但据现场传出的消息,法院周边方圆几公里内道路实行封闭和半封闭状态进行交通管制,至下午一点半钟庭审结束后解封。据悉当局出动2000名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现场采取三道关卡管制,第一道,所有车辆不得进入管制区域,第二道,所有途经行人一律查验身份,第三道,任何人不得靠近法院。现场人士透露,封闭圈内密布便衣人员,对过往行人特别紧张,发现有可疑人员出现随即上前询问查验身份,现场气氛十分紧张。

    与此同时,多位前往围观的外地公民被带走送回当地,长沙本地围观公民被带至辖区派出所做笔录。昨日抵达长沙的“709”家属王峭岭和刘二敏被强制控制在法院对面的长沙公务员培训中心内休息,直至下午一点半才准许离开。昨晚暂住谢阳家中的河南马连顺律师被带回河南,后被带当地派出所问话做笔录。

    多国使领馆的六名人权官员于八点多到达长沙中院,被告知不得入内旁听,几经交涉,美国驻华使馆人权官员获准前往酒店会议室观看官方直播,其他国家的人权官员以及多家外媒记者被拦在警方设置的水马之外。

    据长沙中院官方微博显示,江天勇父亲被安排进入法院旁听,庭审结束后,江天勇与江父被获准见面,父子有短暂交流。这次开庭直播也让官方一直声称的“江天勇已有辩护律师”的真面目显露人前,两位长沙当地的“官派”律师终于浮出水面,他们是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的杨杰林和曾杰。

    庭审期间,公诉人列举了江天勇的各种“罪状”,包括建三江事件、谢阳被酷刑事件以及江天勇为“709大抓捕”声援呼吁和对家属的支持。官方微博称江天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案件将择期宣判。

    鉴于江天勇当庭认罪悔罪,细心的网友翻出了江天勇以前所作的声明,江天勇是这样说的:能为我挡风雨的(朋友)差不多都进去了,该轮到我了……现声明如下:1、我绝不会自杀,只能是被自杀;2、我已委托有律师,不会不请律师,坚决拒绝官方指定律师;3、我是血肉之躯,不那么坚强,我在非自由状态下的放弃、悔过、承诺都是无效的。

    有分析人士认为,江天勇被捕之前所作的短短几句声明,已经很好地诠释了今天江天勇所受的迫害以及当局的无耻,再也不需要有其他额外的解析。

    有关江天勇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江天勇受审前夕当局加强控制 多人遭警告或软禁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7/0822/16299.html



  • 朱久虎:与河北邢台市中院法官李怀勇的商榷信

    尊敬的李怀勇法官:
        2016年9月30日,您作为审判长主持审理原告贾魁涛、贾芳琪与邢台市桥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无效一案的上诉开庭审理时,我作为第三人盛田平代理律师提出对一审的证据进行质证时,您以“这是我的法庭,如果程序违法你可以告我”地拒绝了我的要求,并在法庭上反复粗暴打断的发言,对此,与您就下列几个方面商榷。
        1、是否应该进行质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其中没有规定一审、二审的开庭审理程序。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关于行政诉讼的开庭审理程序,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开庭审理部分中的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部分中的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审理二审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开庭审理,应该进行“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证据的质证程序,不应该拒绝我的要求。对证据的质证是查清事实的关键环节,不知您是出于何种动机是什么因素让您忽略这一程序。
    2、关于“这是我的法庭,如果程序违法你可以告我”的意义
    我曾受邀在瑞士参加国际审判标准培训时,当时的主讲法律教授 讲道,有些法官在法庭上说这是我的法庭本身就是违背程序公正的表现。
    参加旁听的除了第三人盛田平的朋友外,还有邢台市桥西区民政局的赵局长等三位公务员,您的行为让旁听的人立刻产生您被收买的感觉。
    3、关于您在法庭上屡次粗暴打断我的发言的意义
    我曾在给河北省大午集团董事长孙大午辩护一案中,当时司法厅长和律管处长来北京与我协商,期间,律管处长说他曾经做过二十年左右的律师,我问他为什么不做律师而当公务员时,他认为他做了二十年的律师应当得到应有的尊重,但发现法庭上法官随意呵斥他,他就放弃了律师行业。我今年已过五十岁,您在法庭的态度让我想起他的话语。
    我想您不妨换个位置想想,如果我是法官,你是律师,我如果是您那样的态度,你会有什么心理反应。人生短暂而漫长,一失足而成千古恨,请三思而后行。
    一审判决对民政局的政府形象和婚姻登记员岳旭伟的精神造成很大伤害,给第三人盛田平和其儿子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给一审个别法官也造成很大伤害。请您高度关注。至于造成伤害的背后原因,也有人给我做了反映,将在适当的时候向纪委等部门报告。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朱久虎 律师
    2016年10月1日

  • 湖北高院指令十堰中院受理农民瞿正生案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年12月25日消息:12月8日,本工作室发布了《一起诉讼被求34万元诉讼费 湖北十堰农民瞿正生再提上诉》一案,今天瞿正生告诉本工作室该案湖北高院下裁定了,指令湖北省十堰市中院受理此案。这也许是在立案登记制度实施情况下的一个转变,我们试看十堰市中院如何作为。
     
    以下是湖北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

  • 上海二中院毁约,拒与5.15群体冤案受害者的约谈

    4月14日上午,上海5.15重大群体冤案受害者之一的郑培培按《传票》如约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被法院拒之门外,法院拒不履行由它自己开具的《传票》。
     
    2014年5.15案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依法治国”的纲领下,上海公检法按领导的诣意,公然与党中央、习近平、王岐山对着干,突破程序严重彻底违法的底线,对毫无犯罪迹象请求习近平关注人权的13名维权人士进行非法、残酷迫害。这些合法房屋被拆,未得分文补偿安置;合法权益被侵,却还遭受打压迫害的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于去年5月13日在习近平即将下榻的还没戒严、还没行人的上海西郊宾馆大街对面等处闪拍合举“请求习近平关注人权”的横幅,后于5月15日被他人上传至《博讯》网,而被上海当局发现,以莫须有的“寻衅滋事”罪于14年12月25日,枉判郑培培,石萍、虞春香、吴玉芬、尹慧敏、颜兰英、徐佩玲、谢金华、金妹珍有期徒刑8个月(已被非法关押了7个多月),严燕文被枉判管制5个月(已被非法关押了2个多月,折抵管制4个多月)。
     
    目前,上海5.15群体冤案上诉期已三个多月了,早已过了法定的二个月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抗诉案件 ,应当在二个月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都是重大复杂案件。据此,上海5.15群体冤案,目前已被法定为重大复杂案件。
     
    而今,怪兽周永康已被习近平、王岐山关进笼子,上海大大小小的怪兽也将被关进笼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胆战心惊,发个《传票》吓唬冤民,结果反被冤民吓倒。
     
    宜将剩勇追穷寇,对上海二中院法官如此违法毁约行为,上海5.15重大群体冤案受害者们和丁德元、颜秀英、颜秀兰等当日就向法院、检察院提出控告。
     
    郑培培:02153963826;尹慧敏:15000791985;石萍:13818313059;吴玉芬:13126574716;徐佩玲:18121439381;虞春香:13269685635;颜兰英:18916134088;颜秀兰:18001650595谢金华:13761738697;金妹珍:13621877658。

  • 山西大同中院纠正20年的冤案还要多久?

    我叫王明瑞,78岁,1994年在山西大同南郊区开个体诊所,1995年11月5日因抢救一危重患儿,竟给自己招来了牢狱之灾。

    事情的详细经过如下:

    1995年11月4日,患儿父亲杨福文带着不足两岁的患儿杨淘淘来到我的诊所,称患儿十天没治,近两天病情加重,要求本人为其治疗。因为患儿病情严重,令其转院抢救。患儿父亲不走,强烈请求在本所治疗。我勉强同意只治疗一次,嘱咐他第二天一定带患儿去大医院抢救。

    1995年11月5日上午我外出办事,傍晚回诊所时患儿父亲还在诊所外等候,我坚持让他们去大医院抢救,拒绝为其诊治,但患儿父亲信心十足地说昨天用药后效果很好,请求我继续治疗,在他的苦苦哀求下,我动了恻隐之心,并且嘱咐他们明天一定去大医院治疗。

    在输液治疗过程中,由于患儿哭闹,患儿母亲强行将其放平喂奶、造成呼吸道阻塞缺氧窒息死亡。

    1995年11月5日晚发生医疗纠纷,我由于被患儿家属堵在了诊所里,无法外出。我让他们上报卫生局处理,进行尸检确定是不是医疗事故,他们均不同意。患儿父亲说,他们有大同副市长的亲戚,谁也不许动,就不解剖,还抢走了我的行医执照。

    第二天早晨8点钟我得空用电话上报给南郊区卫生局医政科。卫生局指示由当地防保站站长刘海龙处理,刘海龙在上午9:30拿走双方按有指纹的由双方认定的原始资料三份。内有一份我的要求查明真正死因,尸检及冷冻,我愿意先承担费用,并交300元鉴定费及依法办案的说明;另一份是治疗、用药量,治疗后家长反映一切很好的证词,双方都按有指纹;还有一份是刘海龙写的用剩下的药,未吃完的苹果。这三份原始资料开庭没有出示。后来证明这些原始证据均被销毁。

    11月7日下午大同市南郊区卫生局熊局长、干事、医生、护士长各一名,另外还有行政人员两人,给医患双方开会,本人坚持要进行医疗鉴定,散会时局长叫冷冻尸体,可能要解剖。在此后,患儿家属一再闹事,要求给钱了事,本人均未同意。南郊区卫生局一直没尸检,也未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南郊区卫生局的调解也一直停留在钱的问题上。因为违反了超过了尸检要求必须在48小时以内的国家规定(根据医疗事故鉴定条例的第十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四十八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的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本人只好请求律师及法医帮助,但被南郊区卫生局拒绝。后请电视台予以监督,也被拒绝。

    南郊区卫生局未尸检,伪造了大同市南郊区医疗事故鉴定组的调查鉴定,大同市卫生局以南郊区相同的理由也出具了一份伪造的调查鉴定。

    南郊区检察院在1995年12月26日拘留了我,1996年1月5日逮捕,我提供的一切证据不予采纳。

    大同市南郊区检察院的张宾、赵凯逼供套供。说:“判你吧,没证据,不判吧,死者家属不干。”

    96年3月18日第一次起诉,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法院定于3月29日开庭,律师阅卷后说证据不足没有尸检。4月25日退回检察院。往返数次,一直未尸检。96年5月22日我被取保候审。

    1997年7月21日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下达了【(1997)南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枉法裁判“因被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拘役5个月。赔偿原告8000元。”我当即要求上诉。

    1997年10月20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1997)同刑终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力,撤销了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1997)南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并发回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998年6月3日,大同市南郊区法院仍然依照南郊区卫生局出具的大同市南郊区医疗事故鉴定组,大同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伪造的调查鉴定结论下达了【(1998)南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仍然维持了原有判决。“因被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拘役5个月。赔偿原告8000元。”

    令人奇怪的是,原来发回重审的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竟在1998年7月28日下达了【(1998)同刑终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了南郊区法院的判决。我向山西省高院申诉但山西省高院拒收材料,让继续找大同中院(我们曾走访了南郊区、大同市各有关部门无人过问, 96年9月6日去了山西省检察院,有函致大同市中检控申处,中检控申处将省函及控告材料全部转到南郊区检察院,仍不解决。96年9月26日去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访。北京有函,交山西省检察院,要其调查处理。山西省检察院控申处处长说:已给你下函,下面不执行,我就是包公没人支持也不行),大同中院驳回了申诉。

    大同市和南郊区卫生局等毁灭证据,捏造事实,陷害当事人,制造冤案。

    20年来我们往返于山西省大同市、太原市、北京之间。

    2014年11月,我们到北京见到了山西高院驻最高院的工作组,答应把案件反馈给大同中院,11月13日,我们到了大同中院,接待的人答复说:“会认真办理此案”,让在家耐心等待。我们请求复印一份刑事案卷,大同中院一直未同意,案件至今也没有解决。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相信山西省公检法机关能主持公道,让我在有生之年能等到事情水落石出,冤案得以昭雪的那一天,只是渴望这一天早日到来!也请大家拭目以待!

    王明瑞电话:13134708509

  • 武汉市民彭红英中院投诉遭法官殴打 多次讨说法才被送医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6-12消息:彭红英是武汉市江岸区居民,因交通事故致腰胸椎严重受伤,现在案子正在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监庭二审审理中,因质疑审判不公,此前彭红英投诉了该庭和审判长。
     
    6月5日,彭红英来到武汉市中级法院后,要求向审监庭递交材料,审监庭坚决不收她的材料,最后让她把材料投到法院的信箱里。为了留下已递交材料的证据,彭红英对签字投递的过程进行了录像。谁知此时审监庭庭长叫来了多名穿法官制服的人对彭红英进行推拖,导致彭红英腰、胸再次受伤,彭红英要求住院法院不肯付费,彭红英不得不靠服止痛片维持。
     
    前天,彭红英再次来到武汉市中级法院仍无人理睬,她当晚就待在武汉市中级法院信访大厅未回家。为了不让它人看见,法院人员当时用布挡住。昨天上午,彭红英从法院爬出时,引起了前来上访的访民们的愤怒和抗议,法院这才联系将彭红英送到了武汉第六医院。
     
    今天下午,还在医院的彭红英告诉本工作室说,据她了解,她现在医院的费用仍不是法院出的,而是由其单位垫付的。

    以下是彭红英昨天中午在武汉中院的图片:
     

  • 被精神病者钟亚芳致杭州中院院长翁钢粮等人的公开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翁钢粮院长:
    审判委员会各位成员:
    审监庭朱梅、危薇、夏明贵法官:
         您们听到、看到被荒唐枉法第2次“无民事行为能力”成为“活着的废人”的惊天错案受害弱女子钟亚芳的呼冤、呼救了吗?!——此惊天错案不纠,法理不容!天理难容!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求“对于错案,各级法院要坚持依法纠正,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翁钢粮在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工作报告中称“2014年,强化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信服裁判。坚守法治,敬畏法律,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审判,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强化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信赖法院。做到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
        5月14日,打电话给主审朱梅法官,朱法官说“你这个案子肯定是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应该快了,就要出结果了”。 
    本案(2013年11月25日立案,案号<2013>浙杭行审字第55号)是一起触目惊心的惊天错案!是一起把核污染与上访“被精神病”受害者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随心所欲视为儿戏的骇人听闻司法笑话!一、二审裁定是个弄虚作假、自相矛盾的荒唐错误裁定。钟亚芳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按“从知道之日” 并“自2011年7月22日解除强制收容治疗”起不超过2年计算(即至2013年7月21日止),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即距离2011年7月22日钟亚芳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钟亚芳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一、二审裁定弄虚作假“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违法无效、且未向被非法关押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内的钟亚芳本人送达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计算起诉期限,而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而驳回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即距离2011年7月22日钟亚芳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的诉讼”,不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把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视为儿戏、且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相互矛盾、同时与本案中一、二审法院自身的行为也自相矛盾、荒唐不堪!——此惊天错案不纠,法理不容!天理难容!
    本案荒唐、枉法错误(例举):
    一、 一份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违法无效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竟荒唐被一审上城区人民法院与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成为本案定案证据。
    二、同一个钟亚芳,同样的法院,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适用完全不同的法律判断标准。在钟亚芳诉浙一医院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上诉一案中,二审杭州市中级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再审纠错依法确认钟亚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恢复审理了钟亚芳诉浙一医院核素误注案”(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 而在钟亚芳诉本案(诉杭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上诉一案)中,二审杭州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却又自相矛盾地认定钟亚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法定代理人钟宜根(系钟亚芳父亲)代为行政复议”(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
     三、 本案中一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与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身的行为也自相矛盾、荒唐不堪。一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与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边认定钟亚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钟亚芳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可,不仅受理了钟亚芳提起的诉讼与上诉,且杭州市公安局也对钟亚芳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可,钟亚芳作为本案一审原告与二审上诉人不仅参加了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庭审(注:钟亚芳的委托律师只是一般授权委托),而且一、二审法院都对钟亚芳送达了本案裁定书”; 一边却又自相矛盾地认定钟亚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采信以钟亚芳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作出且未向钟亚芳本人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本案定案证据计算起诉期限,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而驳回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即距离2011年7月22日钟亚芳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的诉讼” 。
    四、 本案一、二审裁定都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了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且未向钟亚芳本人送达”的这一客观事实,在一、二审裁定书中都找不到任何有关对这一客观事实的描述言语。
    五、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竟在距离2011年12月14日再审纠错依法确认钟亚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到2年的时间内,又故伎重演于2013年6月21日再次制造惊天冤假错案,荒唐枉法认定钟亚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使钟亚芳再度成为“活着的废人”!
       另特别说明二点:
    一、 只要思维正常的人都知道——在一审上城区人民法院与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钟亚芳又岂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难道人民法院可以荒唐到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案件?!
    二、 本案不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如何弄虚作假,都无法改变一个铁的客观事实——钟亚芳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一、二审裁定弄虚作假“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违法无效、且未向被非法关押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病强制所)内的钟亚芳本人送达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计算起诉期限,而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而驳回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即距离2011年7月22日钟亚芳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的诉讼”, 不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把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视为儿戏、且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相互矛盾、同时与本案中一、二审法院自身的行为也自相矛盾、荒唐不堪!
    有关本案一、二审裁定的荒唐与枉法错误,以及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本人在《行政再审申请书》中已清楚载明,今不再复述!——此惊天错案不纠,法理不容!天理难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任何理由不依法再审本案、纠正此惊天错案!——还我钟亚芳“民事行为能力”!还我钟亚芳诉权!还社会公平正义!
    此惊天错案不纠,法理不容!天理难容!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坚持违法不依法再审本案,不依法纠正此惊天错案,则,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涉案法官刘晓辉、李洵等荒唐第2次凭空枉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活着的废人”的惊天错案受害弱女子钟亚芳,只要一息尚存,定会坚持维权到底,哪怕付出生命,直至依法再审本案、纠正此惊天错案——还我钟亚芳“民事行为能力”! 还我钟亚芳诉权!还社会公平正义为此!
    身为审判委员会负责人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翁钢粮院长与审判委员会的各位成员以及审监庭朱梅、危薇、夏明贵法官:尽管您们都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与精英,发现错案、纠正错案、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是您们各位应尽的职责与义务,但鉴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而再无法无天地制造惊天冤假错案,闹骇人听闻司法笑话!
    为此,惊天错案受害弱女子钟亚芳今只能再次忍着全身病痛、含着血泪来信强烈要求您们各位:在中央与翁钢粮院长本人都在强调“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当下,能真正“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尽快依法作出再审本案、纠正此惊天错案的审查决定——还我钟亚芳“民事行为能力”!还我钟亚芳诉权!还社会公平正义!
                             
     强烈要求人:钟亚芳
                      电话15306516215 , 2014年5月18日
     

  • 访民北京一中院声援许志永被抓上警车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1-17消息:今天是许志永案开庭前会议的日子,上午,吉林访民徐凤茹、上海吴玉芬、黑龙江沈福田、李岩芬、盛蓝福等六人来到北京市一中院,声援被关押多月的许志永。
     
    结果到法院后,发现这里有许多警察。警察见到访民就命令访民们上警车,访民不从,警察就强拉硬拽,徐凤茹的衣服当场被拉破,最终访民们还是被抓上了警车。直到中午十二点才被释放。

    徐凤茹

  • 武汉夏幼华“求见”中院院长被扣留训诫数小时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0-30消息:昨天,武汉访民、私房上访户夏幼华来到武汉市中级法院要求见王晨院长,结果院长沒有见到,却被法院二、三十个法警把她拉到里面训诫了几个小时。
    法警还威胁说“再到法院门口穿冤衣就把你关起来,今天暂不关你,但要保证今后不在法院门口穿冤衣”。
    昨天一同到中院上访的访民还有蔡小玲、邹立衡、陈伟泽、吴爱荣、刘婆婆等。
     
    以下是昨天法院外的现场图片:

    夏幼华


     

  • 武汉夏幼华“求见”中院院长被扣留训诫数小时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0-30消息:昨天,武汉访民、私房上访户夏幼华来到武汉市中级法院要求见王晨院长,结果院长沒有见到,却被法院二、三十个法警把她拉到里面训诫了几个小时。
    法警还威胁说“再到法院门口穿冤衣就把你关起来,今天暂不关你,但要保证今后不在法院门口穿冤衣”。
    昨天一同到中院上访的访民还有蔡小玲、邹立衡、陈伟泽、吴爱荣、刘婆婆等。
     
    以下是昨天法院外的现场图片:

    夏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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