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 中国维稳十八招系列漫画与行为艺术之“封口令”

    有关媒体的封口令多种多样,有对某个人的,有对某篇文章的,有对某件事物的,有对某种现象的…………。事无巨细,只有你想不到,没有做不到的。近年尤其对热点事件、群体事件的维稳与控制,封口更是迅速而又全方位的。哪怕这个事件是纯民生问题、纯经济问题、纯个人问题而起,与政治无关。当然不仅只是封口,还有“指导”和命令,你得如此如此报道,包括来源、 内容、标题、语气…………

  • 中国维稳十八招系列漫画与行为艺术之乘坐“专车”

    所谓乘坐“专车”,是指被维稳监控人哪怕是因吃饭、买菜等琐事出门,也需乘坐警察等维稳监控方提供的车辆,并全程“陪同”。

  • 中国维稳十八招系列漫画与行为艺术之“入室监控”

    所谓“入室监控”,是指国保或其它人员进入被维稳人员的家中进行无隙监控,甚至吃喝拉撒睡都在房中,以保证被维稳人员片刻不能脱离监控视线。本次漫画并非夸张,而是就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故事。

  • 中国维稳十八招系列漫画与行为艺术之“驻点监守”

    所谓“驻点监守”,是指在异议人士或相关人士居住地附近设岗设哨,长年对其进行监控看守。

  • 武汉黑监狱控告团上访检察院被告之“领导出差”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1-19消息:武汉市维权上访民众被关黑监狱的非常多,他们此前成了一个武汉黑监狱控告团,并向武汉市检察院进行投诉。检察院接收了大家的投诉,可至今二个多月了未见任何消息。
     
    今天上午,武汉黑监狱控告团众多人员集体来到武汉市检察院讨说法,结果被告之领导出差。
     
    以下是今天访民们的现场图片:
     

  • 安徽合肥韦朝芝

     
    姓名:韦朝芝
     
     
    性别:男
     
    年龄:58
     
    籍贯:安徽合肥
     
    受难者单位、职业
     
    安徽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竹西村
     
    案件发生地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实施迫害的机构、人员
     
    开发区发展局 开发区芙蓉派出所
     
    被关精神病院的开始时间 
     
    2004年5月10日
     
    离开精神病院的时间
     
    2004年7月13日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
     
    合肥市公安局安康精神病院
     
    精神病鉴定的情况
     
    偏执性精神障碍
     
    医院内有否遭受虐待
     
    双手被铐 强迫灌药
     
    有否联络方式
     
     
     
    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
    韦朝芝是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竹西村的农民,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住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翠微西苑1栋102室。2000年韦朝芝家和该村其它村民家的土地被政府征占,当时农民获得的补偿只是每亩六百元的青苗费。生性倔强的韦朝芝对此不服,于是开始了他的上访讨说法之路。
     
    2004年5月10日下午,韦朝芝再次去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农村发展局讨要说法,结果该局的人员很快叫来了合肥芙蓉派出所的警察。芙蓉派出所的孙明安(音)等人开着警车来后,即强行要求韦朝芝上警车,韦朝芝问去哪里,孙明安等人不容分说就将韦朝芝塞上了警车。
     
    让韦朝芝万万没想到的是,他这次直接被送到了合肥市公安局安康精神病院。到该院后,韦朝芝就被逼着吃药,韦朝芝不吃,就被人用手铐将双手铐了起来,双脚被绳子捆了起来,然后开始灌药。就这样,韦朝芝被五花大绑着连灌了四天的精神病药物后,他才被解除松绑。稍许获得自由后,韦朝芝就要求回家。院方和当局于是要求他妻子张绪珍写保证韦朝芝不再上访了就放他,张绪珍为了让丈夫早日回家就写了保证,但保证过后当局就变了脸仍然不肯释放韦朝芝。
     
    后来幸得安徽商报的记者闻听此事后,对合肥市技术经济开发区农村发展局进行了采访,韦朝芝才于当年的7月13日被从医院释放。韦朝芝说六十四天药吃下来,他身体受到了很大的摧残。当时是他妻子张绪珍搀着他从安康医院内走出来的。回家后,他在家瘫痪了一个星期才能动弹出门。
     
     
    案件来源:《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
     http://msguancha.com/a/lanmu51/dishisiqi/2013/0909/8267.html

  • 英国精神卫生法之Mental Health Act

    概述
    英国的精神卫生法体系主要由Mental Health Act 1983(该法案最新的修订部分是Mental Health Act 2007,这里统称为MHA)和Mental Capacity Act 2005(MCA)两部成文法案、相关的案例法、和欧洲人权法院相关的判例组成。同时,英国的Human Rights Act 1998也会对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和实践产生一定的影响。这里主要介绍MHA和MCA之间异同和联系。
    总的来说,MHA和MCA的相同点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它们都为精神障碍人士的强制住院和强制治疗提供了依据;第二,他们都是重程序轻实体的法律。而它们的不同点也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们的目的是不同的。MHA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MHA中最为显著的要素是“限制”和“强制”,故学界普遍认同它是一部刑法结构的法案。MCA的目的是保护个人利益,最大程度上得实现个人的自主权。有关强制住院和强制治疗的规定在MCA中只占很小的比重。MCA最为显著的要素是“尊重”和“个人化”,故学界普遍认同它是一部权利保护性而非限制性的法律。第二,在“强制住院”和“强制治疗”的问题提上,这两部法案所提供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根据MHA的规定,合法的强制住院和强制治疗须以“存在精神错乱、疾病”和“存在危险性”为依据。而MCA则规定,对于那些因为精神障碍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以保护他们的最佳利益为目的实施强制住院或强制治疗。针对这两部法案,学界讨论的焦点集中在如何梳理这两部法案重叠的部分和可能产生的冲突,即,遇到涉及精神障碍人士强制住院或强制治疗的问题时,应如何选择适用这两部法案。
    MHA
    MHA正文分为十一个部分,分别涉及该法案的适用范围、强制住院、刑事诉讼过程中或正在执行刑罚的精神障碍患者、对治疗的知情同意、社区中的治疗、精神卫生法庭、精神障碍患者离开或返回英国的相关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财产和其他事务的管理、地方权力机关和国务大丞的职责、构成犯罪的行为和其他事项。
    MHA-强制住院
    其中,第二部分规定了四种不同的强制住院的情形:1)以诊断和附带治疗的诊断为目的的强制住院,住院最长期限为28天,住院期间的大部分治疗不需要当事人的知情同意。2)以治疗为目的的强制住院,初次住院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住院期间的大部分治疗不需要当事人的知情同意。3)紧急情况下以诊断为目的的强制住院,住院最长时间为72小时。4)针对已经在医疗结构内的病人,以判断是否需要继续住院治疗为目的,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6-72小时。除此之外,第十一部分另外规定了,如果在公共场合发现精神障碍人士,发现的人认为为了这个人本人或其他人的安全有必要对其加以控制的,可以在合适的地方限制其人身自由,包括将其限制在医疗机构中,最长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上述几种强制住院的实施不以当事人是否有行为能力为限,法律所规定的实体标准也都非常笼统,但程序标准则非常严格。首先,强制住院须经申请人申请,完成申请表格。其次,申请须经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同意。每一种强制住院的情形所对应的申请人资格,申请表的内容,作出决定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的数量都是不同的。同时,除2)的情形,其他强制住院的期限都是不能延长的。若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后医生或申请人认为当事人需要继续住院的,则须要完成2)所对应的完整的程序,重新申请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的,以治疗为目的的强制住院。若没有继续提出申请,则当事人在经过法定的住院期限后可以离开医院。
    MHA-强制治疗
    第五部分对医疗的知情同意做出了相关的规定。第五部分将治疗分为了两种:1)需要当事人的知情同意和补充性意见的治疗;2)需要当事人的知情同意或补充性意见的治疗。补充性意见指的是其他医生认同须要实施这种治疗的意见。换言之,除了1)所罗列的治疗外,当事人的知情同意并不是其接受治疗的必要条件。1)主要包括的治疗有电击和对大脑有损伤的手术。但即便是这两种极端的治疗,当事人的知情同意仍不是绝对必要的,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经过特定的程序,强制治疗仍然可以实施。
    MHA-法律救济
    根据第十部分的规定,在这部法案所涉及的活动中,如果行为人有做伪证、故意提供错误的治疗、帮助患者在未经正当程序允许的情况下离开医院、阻碍正常的医疗活动或他人行使正当权利的(如阻碍医生做常规检查、阻碍家属探访等)等行为的,应依相应的法律(如Forgery and Counterfeiting Act 1981)追究其法律责任。
    针对强制住院和强制治疗,MHA设立了医疗前置审查和司法事后救济。如果当事人或利益相关人对住院或治疗有异议的,可以在事前向医疗机构的院长提出,由院长审查,并决定强制住院或治疗是否符合规定。此外,当事人可以在事后向精神卫生法庭(Mental Health Tribunal)提起诉讼,要求精神卫生法庭决定是否还有继续住院或治疗的必要,或要求精神卫生法庭对已经发生的强制住院或治疗的程序进行审查,若因程序的瑕疵导致了不必要的强制住院或治疗,则可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并获得救济或赔偿。对程序的审查也可以以其它相关的诉由(如侵犯个人的自由权等)向普通法院提出。
    MHA-评价
    MHA非常直观的体现了英国专业划分和行业间权力划分的传统。在精神卫生领域内,“危险性”、“治疗的必要”、“住院的必要”等实体标准都是完全由医生判断的,法律未给出任何建议,在事后的司法程序中也不会对这些实体标准的判断进行审查。但法律对程序做了非常详细、严格、类型化的规定。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隐私、身体的完整等基本权利并不是通过某些实体权利(如知情同意权)来保障的,而是通过严格的程序(如法定期限届满可以自行离开医院等)来保障的。
    MHA也明确了滥用本法案所赋予的相关权利的后果(如做伪证、提供虚假的医学意见、虐待病人、擅自带病人离开、阻碍家属探视等)。对医生、强制治疗的申请人以及其他与当事人利益有关的人的权力形成一定的约束和监管,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不法侵犯。
    学界对MHA最大的批判在于司法前置审查的缺失。在现行法下,若要针对强制住院或治疗进行事前的司法审查,则须要向高级法院(High court)提出,当事人在实践中是很难操作的。很多学者都提出,既然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在精神卫生领域实行了司法前置审查,英国也应该有相应的立法和实践。司法前置审查的缺失将削弱司法救济在精神卫生领域的效力。同时,在CRPD出台以后,MHA与CRPD第14条的冲突也成为学界批判的另一个焦点。
    (作者黄裔,英国利兹大学人权法学硕士。来源:http://www.mdrights.org/html/887.html

     

    回目录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