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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波被控涉黑案二审将再次开庭

    【民生观察2023年10月7日消息】本网获悉,广西冯波律师被控涉黑案二审,将于2023年10月16日上午9时再次举行二审庭审,地点在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中法庭。此前该案二审时,该法院阻碍其两位辩护律师刘长、王昊宸律师进入法庭进行辩护,导致出现了辩护律师还在法院门口,庭审就已宣告结束的荒诞一幕。此次二审将再次开庭引发众人的关注。

    根据北京青年报2023年7月14日报道《律师卷入“涉黑案”被判十年,称遭刑讯逼供》:

    广西律师冯波曾担任当地商人刘强名下组织桂林北京商会的法律顾问。

    2022年,刘强因涉黑等被判处刑期25年。而曾经作为桂林北京商会法律顾问的冯波,也受到牵连,身陷囹圄。

    一审法院认为,冯波作为“刘强组织”的法律顾问,明知刘强从事套路贷等违法活动,仍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

    冯波本人为自己作了无罪辩解。他表示,自己未曾参与放贷,也不知道刘强及其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

    冯波说,自己是作为律师,受律所指派,为商会提供法律服务。冯波辩护人也提出,提供法律意见和代理诉讼,只是履行他作为律师的职责,“只要服务本身没有超出范围,不能用当事人(的行为)倒回看律师是否合法,应该看律师本身的行为。”

    2023年8月7日上午,冯波律师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帮助伪造证据案二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当日,两位辩护律师还在来宾中级法院门口接受违法强制安检,家属、旁听人员都还没有进去法庭的情况下,案件的公诉人已经走出法院大门,冯波律师涉黑案件庭审已经在20分钟内结束了。

    8月9日上午,律师总算在来宾市看守所会见上了冯波。律师将8月7日开庭当日庭外的情况向冯波作了简单通报后,冯波也将当天庭审的情况对律师进行了完整介绍。

    据冯波说,当日上午他被带入审判法庭,进入法庭时,他发现辩护席上没有律师,且旁听席上自己的家人也不在场,只有稀稀拉拉几个人。

    8点55分,审判长就宣告,因辩护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由冯波自行辩护。但法庭通知的开庭时间为当日上午9时。随后,在辩护律师、家属以及旁听人员未到场的情况下,来宾法院在20分钟内开完了有600本卷宗的刑案庭审。

    据悉,审判长在宣告庭审结束后,随即让法警将冯波押解回看守所,但在回看守所的路上,押解人员突然接到法院电话,说要把冯波带回法院,于是押解车辆又开回了法院。车辆开回法院门口时,冯波恰好看到自己的母亲和妻子以及其他旁听人员正在门口。

    回到法院内,合议庭成员要求冯波签署庭审笔录,签完笔录,冯波仍被要求在法院等待,期间他因身体不适要求回看守所休息被拒。

    直到下午六点左右,冯波才被送回看守所。从上午到法院,一直到最终离开法院,冯波在来宾中院总共等待了九个多小时。


  • 辽宁访民李晓东行政拘留案二审开庭

    【民生观察2023年9月23日消息】辽宁省辽阳市维权人士李晓东诉辽宁省辽阳市公安局拒绝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23年9月22日上午九点四十分开庭,全国各地维权访民有十多人到庭旁听。

    被告法人代表公安局局长未到开庭现场,被告公安局由一名副局长及一名工作人员代理出庭,在开庭前李晓东申请要求庭审全国公开直播被拒绝,李晓东向法院递交要求调取证据申请没有下文不予答复意见。

    原告上诉人李晓东指出不服一审裁定的理由,被告公安局仍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非法构陷原告李晓东行政拘留10日。

    一审辽阳市灯塔法院未公开审理,仅电话通知当事人到辽阳市灯塔法院做询问笔录就书面审理然后就下达了裁定。

    被告以尚未修改的《复议法》、“两个通知、一个公告”为依据驳回复议申请合法。一审裁定不符合法律程序,严重侵害了原告李晓东的知情权、原告未到庭,也不开庭直接裁定,这完全违背宪法的规定严重侵犯人权。

    李晓东不服裁定提起上诉,二审如期开庭审理。静待法庭宣判结果。希望二审法院不要再制造冤假错案对访民进行打击报复,以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于撤除对李晓东行政拘留10日的错误处罚,根据法院院长负责制的原则,所有案件的法官与院长都将跟随每一个案件要进行负责制,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李晓东维权遭到行政拘留原因如下:

    2023年1月13日,离春节小年还有一天,辽宁访民李晓东在北京打工,在北京期间为了生存一直打工偶尔在北京各信访窗口登记维权,李晓东在京期间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由于疫情原因李小东阳康后去了国家信访局登记。李晓东在国家信访局登记后回到租住房下午15时38分时遭到辽宁当局政府部门的非法抓铺被遣返回当地当天晚上凌晨12点40分钟李晓东发出信息说到派出所,到派出所原因是到国家信访局连续登记三次,国家信访局没有给李晓东回复登记信访信息,所以导致李晓东才连续到国家信访局登记三次,因为李晓东此次连续在国家信访局登记三次维权遭到10日的行政拘留。
    李晓东维权简历如下:

    在2005年11月下旬李晓东被辽宁省辽阳市工商银行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续,单方面无故终止李晓东与工商银行劳动合同,工龄归零,还欠李小东各种福利待遇及12年同工异酬的差额款,并要求李晓东签写“我自愿脱离工商银行,自谋职业”的协议,李小东拒绝签字、也未领补偿金,辽阳市工商银行从2006年元月开始停止李小东工作、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至今。现在过着流离失所、生不如死的生活。

    在2008年2月13日被非法拘禁7天,在2008年2月5日李晓东找银行行长依法解决问题,行长傲慢不予接待,母亲到银行找行长反应问题由于母亲年时以高姐姐不放心陪同下到银行,以寻求行长接待,银行不予接待,报警后警察将其姐姐绑架到派出所,高龄的母亲被拖出银行接待大厅,李晓东被构陷处罚七日行政拘留。

    在2012年7月4日被非法劳教1年,从2007年到2012年6月20日,李晓东一直在北京维权上访,劳教处罚书上清楚地写着李晓东在北京工商银行上访25次,25次都不予解决任何问题,更证明了辽阳工商银行不作为的非法行为,严重行政违法,行政不作为体现的淋漓尽致,却构陷上访人并且非法关押并构陷访民李晓东,多次上访工商银行不是违法行为,更证明了李小东的问题没有解决才上访多次,不予接待却构陷上访公民敲打大门,本应该是大门敞开让每一个访民自由进入,以前工商银行信访局大门长期被锁着,去找信访接待员都要高喊才有人出来开门,这样他们有意制造这样的环境,以借维权访民以喊叫的人被构陷,大铁门锁着,要么喊叫,要么就敲打一下,里面的接待员才能出来,很多时候他们在里面装聋作哑,不理睬外面访民怎么叫都不开门!工商银行从高层到基层的信访部门都不做人事,他们缺德事做尽了,反而构陷维权访民有罪。

    辽宁辽阳当局更严重的是处罚书上的时间是2012年6月20号,但是李晓东是在本月7月4才被以欺骗的手段骗到银行以解决问题,提前设局将李晓东构陷“口袋罪”寻衅滋事以劳教一年。

    辽宁辽阳市当局竟然还可以提前构陷提前制作虚假琪罪名打击报复维权访民李小东,从李晓东的案件看辽宁辽阳当局的胡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行为,李晓东从非法下岗到现在一直没有解决任何问题,一直在北京打工维持生活坚持维权在北京,辽宁辽阳当局都会千里迢迢到北京将李晓东强行遣返回去,并且还是公安警察直接参入非法截访,维权是宪法赐予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

    本网将继续关注李晓东因行政拘留一起的行政复议二审的后续,期待二审法院公平公正的给予审理结果,撤销对李晓东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 覃永沛被带脚镣参加二审庭前会议

    【民生观察2023年8月15日消息】2023年8月14日,人权律师覃永沛二审庭前会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看守所临时法庭召开,据称当天覃永沛被带着脚镣出席庭前会议。

    2023年3月31日,覃永沛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辩护人是他的妻子邓晓云和李贵生律师。覃永沛表示不服从该判决,已手写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妻子和女儿作为其二审辩护人。

    2023年8月9日,邓晓云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庭前会议通知书。

    通知书称,该院受理覃永沛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定于2023年8月14日15时30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看守所临时法庭召开庭前会议。

    在8月14日的庭前会议结束后,邓晓云发布消息说:“【广西高院侮辱式审理人权律师覃永沛案件(二审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必须带脚镣吗?不是死刑犯才带的吗?今天法警给覃永沛带脚镣,侮辱他,不让他带水,是故意要激怒他吧?他气的手一直发抖。”

    据悉,覃永沛曾是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主任,也是中国律师后俱乐部发起人。

    广西百举鸣律所成立于2001年,曾代理过徐纯合案、秦永敏案以及不少法轮功学员的案子。因代理敏感案件及反对中共暴政,覃永沛律师长期遭受当局的迫害打压。

    2018年5月,覃永沛被注销律师执照,随后百举鸣律师事务所也被强迫关闭。该律师事务所被勒令解散后,转为法律咨询公司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覃永沛也连同多名维权律师成立“中国律师后俱乐部”,继续帮助一些弱势群体。

    2019年10月30日,覃永沛律师被带走失去自由;2019年11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拘留;2020年3月3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历时4个月;审查起诉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日案件被起诉到南宁市中级法院,历时2个月。

    2021年1月20日,覃永沛被单独羁押在广西区国安厅看守所。法院受理案件超过20多个月后,最终于2021年12月30日开庭。其代理律师认为,覃永沛的案子明显超期羁押。

    2023年3月31日,案件终于得以宣判。覃永沛一审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5年,其当庭表示将上诉。

  • 杨茂东煽颠案二审维持原判

    【民生观察2023年6月28日消息】本网获悉,著名人权活动家杨茂东(郭飞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飞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上诉一案,广东省高级法院经不开庭审理,于2023年6月26日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郭飞雄于2023年5月11日,被广州市中级法院当庭宣判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判处有期徒刑8年。

    主要事实为郭飞雄为求出境照顾病妻接受自由亚洲电台的采访、创办世界宪政民主论坛、自2003年起在网络发表的几十篇文章。

    据悉,杨茂东,化名郭飞雄,1966年8月2日出生,湖北省谷城县人,独立作家,新公民运动和南方街头运动践行者,著名人权活动家。

    曾参与1989年学运,是新公民运动的重要参与者和领导者之一。曾因维权行动、为法轮功辩护声援、要求官员财产公开而4次被中共当局关押,有上百位律师加盟成立郭飞雄的法律后援团。

    郭飞雄曾于2007年11月12日和2015年11月27日,分别被广州天河法院判刑5年和6年。于2019年8月7日,刑满释放。

    2021年2月,因其长期流亡美国的妻子张青身患肠癌,生命垂危,遂欲赴美给予照顾,在广州国际机场遭警方拦截、失联;同年12月5日,再次赴美时在广州国际机场又被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抓捕、失联;其身患晚期癌症的妻子张青终等不到与丈夫见上一面,于美东时间2022年1月10日凌晨病逝,身边留下一儿一女;2022年1月12日,其被广州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

    2022年7月6日下午,律师在广州看守所通过视频会见了杨茂东,得知杨茂东自2021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起一直绝食至今,身体非常虚弱。

    2023年5月11日,该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宣判,杨茂东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至:2029年12月4日。

    其目前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 湖北帅仁兵被寻衅滋事罪二审维持原判

    【民生观察2023年5月12日消息】湖北省仙桃市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3月29日不开庭秘密进行宣判,并且没有辩护律师到庭,剥夺了在押人员的正当辩护权,帅仁兵寻衅滋事罪二审维持原判三年六个月。

    帅仁兵寻衅滋事罪一案在2022年12月30日在潜江市看守所秘密宣判:判决帅仁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前,潜江市法院既没有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也没有通知帅仁兵的家属和律师,而是将判决书直接交由潜江市看守所转给帅仁兵。2022年12月31日下午五点,帅仁兵收到看守所管教转交的判决书。在法院的送达回执上,帅仁兵签名并写上“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我要上诉申诉到底”。宣判后,帅仁兵的前妻梁志英向法院索要判决书,但被主审法官以“已无婚姻关系,且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为由,拒绝梁志英的要求。

    帅仁兵,系中国湖北省潜江市高石碑镇长市村人,因房屋遭暴力强拆而被逼走上信访之路。2017年7月14日,帅仁兵因进京上访维权,被潜江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他的前妻梁志英亦因进京上访维权,被判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9月13日,帅仁兵被刑满释放。出狱后,帅仁兵一直在北京靠打些苦工维持基本生活,业余休息时间就到北京各个信访窗口登记投诉,并经常到北京南站、中央机关所在地附近举牌抗议。因长期留在北京,帅仁兵被湖北省、潜江市视为重点信访稳控对象。

    2022年4月5日下午,帅仁兵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东高地地铁站A口做完核酸检时,看见一个访民被一群维稳截访人员野蛮绑架带走,就赶紧打110报警。随后,帅仁兵回到自己租住的家里。不一会儿,北京当地警察就来了,让帅仁兵去作证。于是,帅仁兵跟着北京当地警察到了访民被绑架的地方,然后由警察对他做了一份笔录。正当帅仁兵准备离开时,潜江市公安局园林派出所的两个警察,带着几个黑保安也赶到了那里,将帅仁兵强行带回潜江。

    2022年4月7日晚上8点左右,帅仁兵被负责押送的园林派出所民警送到潜江市济楚戒毒医院,将他关押在一个五人的监室里。当天,民警宣布对他治安拘留半个月。4月21日,民警又宣布对他在潜江市济楚戒毒医院指定监视居住。2022年6月1日,帅仁兵又被园林派出所转为刑事拘留,并将他送至潜江市看守所关押。2022年7月8日,帅仁兵被潜江市检察院批准逮。

    2022年10月26日下午,帅仁兵被寻衅滋事一案,在潜江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庭审中,帅仁兵坚决不认罪,律师则为他做无罪辩护。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以帅仁兵拒不认罪、且系累犯为由,建议法院对帅仁兵量刑四年六个月。一审秘密宣判后,帅仁兵不服,已于2023年1月6日提起上诉

    关于帅仁兵及辩护人提出原审未公开宣判,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原审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鄂9005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于同年12月31日在潜江市看守所对帅仁兵宣判并送达判决书,有帅仁兵签字的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予以证实。虽未公告宣判时间和地点,但并未限制或剥夺帅仁兵的诉讼权利行使和影响公正审判。

    综上,本院认为,帅仁兵无正当事由长期进京上访,强拿硬要公共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帅仁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帅仁兵违法所得财物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先锋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徐联坤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罗帆


  • 安徽访民石新红寻衅滋事罪二审维持原判四年

    【民生观察2023年5月9日消息】安徽访民石新红依寻衅滋事罪在2022年8月25日由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法开庭审理被构陷”口袋罪”,寻衅滋事罪开庭。

    石新红寻衅滋事罪由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新红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2)皖0323刑初2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石新红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彦彦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石新红及其辩护人黄思敏、周禹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被告人石新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54日。刑期自2022年3月14日起至2026年1月14日。一审判决书下达后,石新红委托代理律师做了申诉程序。

    安徽访民石新红寻衅滋事罪案件事发于2022年3月14日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石湖乡石新红在北京边上访、边打工,在北京大兴区大兴桥东黄马路劳动市场等活,安徽当局把石新红抓回去刑拘关押在看守所至今果,(当时有访民报警大兴区观音寺派出所出警说被固镇县公安局带回去了,然后观音寺派出所又把那个报警的访民抓交给驻京办被抓回地方。

    石新红信访事发时间是:固镇县公安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中记载,2001年,石新红因父亲石兆达房屋改造一事与石湖乡政府发生纠纷,该案于2006年10月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定,石新红仍以原诉求到在2007年春节期间4次到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警方训诫,石新红在维权过程中多次受到安徽当局的打压与构陷入狱非法关押!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多次。

    石新红的父亲是石湖乡农具广破产职工,镇党委政府搞小城镇建设,因为农具破产石湖镇党委政府规定农具厂土地属于,破产职工的财产,必须是破产职工所有,搞商业一条街如果破产职要自己拿钱建设商业房,政府规定土地费用一万元钱就不给商户了,如果不同意在这块土地建商业房镇政府就给商户一万元钱,石新红父亲愿意在这块土地建商业房就没有要一万元钱,自己拿钱交给石湖乡建管站建房,钱是分三次交的钱,交钱款条字名写着是建房款,结果政府要求变成买房款据,法院应以买房款,因为政府没钱给那些不愿意建房子的破产职工,所以叫石新红的父亲给政府把那些不愿意投资者把土地费用钱交给政府,就这样情况下政府用卑鄙无耻的手段就把石新红的两套房子全部抢走变卖给在政府工作人员,老百姓都知道政府是抢夺行为把石新红家的门面房抢夺归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所有,因为政府一不投资,二不出力,看到石新红父亲把生意做的红红火火,政府领导看着眼红就乱用职权抢夺给了在政府部门工作的相关领导的家人。

    本案相关证人证言无法证明石新红存在犯罪事实本案中,2022年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石新明、石中进、石怀明、邹辉、强化永、顾守忠、黄欢欢均系基层工作人员,工作上关联到对石新红的上访问题,积累了较多的抱怨,认为其给他们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这些证人系和石新红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提供证人证言的石帅,因为石新红上访的问题,于2022年3月被通报批评,详见中共石湖乡委员会文件《关于给予殷献利、石帅两位同志通报批评的决定》石字(2022)6号。证人石帅和石新红有最为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证明石新红寻衅滋事犯罪。

    上述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据此,上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起诉定案依据。五、石新红的上访行为实体上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的在案证据在辩护人看来,极其牵强。纵观全案,石新红是一个行事温和的人,长期在外打工。即便是上访,她的方式也仅仅是多次写信,线下的走访都很少。

    1、没有证据显示石新红造成公共秩序、信访秩序的混乱依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三)寻衅滋事。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为制造影响或者发泄不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杀、自伤、打横幅、撒传单、拦车辆、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等行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3,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另外,根据国家新的《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石新红完全没有上述行为!拿什么构成犯罪?2、越级上访的问题。

    根据2022年5月1日已经废止的《信访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这些都表明,越级上访也是过去《信访条例》所允许的,属于依法上访,而并不是刑事上的犯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其他因上访被判寻衅滋事罪的案件中,要么是被告人涉及索要钱财,或者行为过激有言语肢体冲突扰乱了秩序。但罕见有,仅仅是因为上访本身,就构成犯罪的!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石新红涉及寻衅滋事的事实是什么?她的哪一个事实行为,寻衅滋事了,扰乱公共秩序了?辩护人没有看到任何这个方面的证据。综上,石新红的上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上访行为本身并不犯罪,是否违法犯罪,要看上访行为具体造成了什么刑法意义上的危害后果。从新颁布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看,我们也学习到国家对信访工作的重视和大方向。这个案子其实体现了,地方政府人员工作接访中的不足,没有真正化解老百姓的矛盾纠纷。纵观全案,辩护人认为本案程序重大违法,据以定案的证据,远远不能达到事实清楚,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请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石新红作出不起诉决定。

    安徽省中级法院在2023年4月20号做出二审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新红在其信访事项已经解决,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且在信访事项被终结后,无正当理由长期进京上访,在中南海附近地区非正常信访,多次在行政机关、公园等公共场附近为违法犯罪人员举牌、拉横幅声援,相关而动内容和图片被上传至境外网站,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在法定刑幅度内科以刑罚,量刑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
    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阮晓寰案二审将开庭审理

    【民生观察2023年5月7日消息】2023年2月,阮晓寰一审被以煽颠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二审将于2023年5月22日开庭。二审法官以法援律师为由,拒绝家属聘请的尚宝军律师会见阮晓寰的申请。

    2021年5月10日,阮晓寰被上海杨浦公安和国保破门而入抄家和拘捕,两名主办公安:许侃杰、肖诗云;期间上海杨浦检察官颜蔚僭权检控;

    2023年2月10日,阮晓寰被上海中院二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上海检察院二分院检察官许靖出庭。

    据称,一审枉判法官是董玮,董玮除枉法判决,还越权安插所谓法援律师在二审中点位,以排除家属为阮晓寰聘请的北京人权律师尚宝军和莫少平。

    2023年2月22日,上海高院对阮晓寰案二审进行立案,指定的承办法官是上海高院立案庭法官须梅华,须梅华以法援律师为由,拒绝尚宝军律师会见阮晓寰的申请。

    按照法律程序,该案二审应在2023年5月22日之前开庭,但在家属向上海检察院、上海高院举报董玮、须梅华违法,在国际社会、无数网友关注该案程序违法时,上海高院依然让须梅华担任二审的法官。

    关注人士认为,接下来的阮晓寰案二审,可能依然是走过场和黑箱操作。

    据悉,阮晓寰,网名“编程随想”,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信息安全系统总工程师。2021年5月10日,阮晓寰被警方带走,在被关押近2年后于2023年2月10日公开宣判,一审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7年,其妻贝女士在替丈夫上诉过程中遭遇警方的施压。

    贝女士曾表示,自己在2023年2月19日,曾被2021年办案的公安堵门后强行约谈训话2个多小时,警方对她聘请律师一事进行施压。

    家属委托北京的尚宝军和莫少平律师,为阮晓寰案做上诉审理的辩护工作。阮晓寰目前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 张桂祺案二审等待中自聘律师受阻

    【民生观察2022年10月10日消息】因发声要求“习近平必须下台,中共政权必须结束”,山东诗人张桂祺(笔名:鲁扬)即遭逮捕,2022年7月26日被山东聊城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秘密重判6年。现虽上诉,但当局一直不让自聘律师,并且一直不让妻子与他见面。他的妻子紫薇十分担忧他的身体健康和狱中安危,呼吁关注!

    据媒体报道,2020年4月,张桂祺因被提名为独立中文笔会理事候选人,且在网上频发批评中共领导人等政治敏感性文图信息,2020年5月1日,被山东省聊城市警方带走,家遭查抄;同年5月13日,被聊城市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2020年6月18日,又被聊城市检察院以同罪名正式批捕,指控其大有“危害国家安全”之嫌;同年9月,其案在山东省聊城市法院秘密开庭审理,之后消息全无;

    2022年7月26日获悉,其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秘密重判有期徒刑6年,刑期至2026年5月12日;其不服,已提起上诉,二审正在等待中;当局一直不让其自聘律师,并且一直不让妻子与他见面,家人十分担心他的身体状况。

    据称,自其被捕以来,其妻女备受连带性逼迫,家中所有资产皆被没收,其妻历次工作都被搅扰解聘,并多次遭警方威胁警告。目前被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驻地北500米路西,邮政编码:252037)。

    附简介:张桂祺出生于1971年1月,是山东省莘县人,笔名鲁扬,网名“鲁西狂徒”,前“扬子宛诗社”、“中国当代诗歌论坛”、“中国自由文化论坛”及“中国诗人大讲堂——文殊书院”等媒体平台创办人,原山东省聊城外国学校教师,著名山东诗人及作家,《零八宪章》签署人,独立中文笔会会员,民主异见人士,中国在押政治犯。

  • 张强被以寻滋罪判刑两年二审待判

    【民生观察2022年9月23日消息】2022年6月,广州圣经归正教会会友张强弟兄,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22年6月底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二审待判。张强坚称自己无罪,辩护律师亦作无罪辩护。另外,该教会另一位弟兄高恒,因六四32周年当天举牌被广州警方刑拘逮捕,已被羁押一年多,秘密开庭审理后至今未判。

    2022年9月22日,广州圣经归正教会发出代祷信息,广州圣经归正教会会友张强弟兄,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大专。张强弟兄热心公义,因服侍访民为当局忌恨。因质疑广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李世全不是因公牺牲,2020年10月底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立案侦查,2021年4月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起诉,2022年6月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寻衅滋事罪成立,处以有期徒刑二年,2022年6月底已经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二审待判。张强坚持自己无罪,辩护人亦作无罪辩护。

    请弟兄姊妹为张强弟兄代祷,也为该教会另一位弟兄高恒弟兄代祷,他因为在2021年6月4日“六四”32周年纪念日当天,在广州地铁站二号线某站举出“六月四日为国家祷告”的牌子,被广州公安以“寻事滋事罪”刑事拘留。高恒弟兄被羁押已经一年多,2022年2月1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但至今还没有宣判。

    据悉,高恒,1984年出生,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上河桥村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浦岛常驻居民,职业不详,基督徒,广州圣经归正教会信徒,公益人士,维权公民,中国在押良心犯。因其为人正直,热心公益,笃信基督,经常自觉参与所在教会的各种事工(即服务活动),故经常受到所在教会及区域的民众好评。

    2020年6月1日,曾因在儿童节当天举牌呼吁“尊重生命”、“反对堕胎”,而令当局不满,次日即被广州市番禺区南浦岛警方强行要求房东对其驱离,后因其及房东持守立场,顶住压力,终未妥协。

  • 天津张兰英寻衅滋事案二审维持原判

    【民生观察2022年8月14日消息】8月13日晚上18点接到天津朋友来电说:张兰英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三年,二审败诉维持原判,张兰英的代理律师常伯阳做了无罪辩护。

    张兰英原是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红桥分行的职工。2010年12月,她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美湖里的私有商品房被非法强拆,屋里的钱物被洗劫一空,至今分文没有给于赔偿,她因此走上维权上访之路。

    2014年7月张兰英透过媒体公开声明退党。2015年张兰英被构陷蒙冤入狱三年,后遭单位开除,彻底断绝了经济来源,直到现在没有养老、医保。父亲也在2018年初一过世,到现在没有入土为安,家中还有90岁高龄的母亲需要照看。

    这次“二进宫”,起因于2020年12月24日,她去北京国家信访局,可能是反映维稳监控工作骚扰了她的亲属,表达了强烈不满并在国家信访局门前摄录视频表达自己的意见。之后没多久,她即与大家失联。又过了一段时间,获悉她已经被刑拘。原以为没有什么足以构成犯罪的事,当局拘留37天仍没放人,随后竟移送检察院起诉,一审以寻衅滋事判决三年,张兰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原判刑期三年,代理律师常伯阳做了无罪辩护。

    张兰英通过微博10条信息表达不满和诉求的言论属于公民批评建议权及言论表达权以及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申诉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张兰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兰英家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张兰英的辩护人,参与张兰英寻衅滋事案的辩护工作,现辩护人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的意见是:张兰英通过微博表达不满和诉求的言论属于公民批评建议权、言论表达权以及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对裁判不服的申诉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张兰英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其微博言论没有编造虚假事实,其言论正确与否只是价值判断问题,而非事实判断问题,张兰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首先,控方没有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的微博内容系张兰英所为

    虽然控方举证证明微博帐户“天津张兰英10”绑定了天津建行曾配置给张兰英的手机号,但现实中由于手机号码弃用,或为他人所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仅凭绑定的手机号码就认定“天津张兰英10”微博帐户所发的内容系张兰英所为不能让人信服。控方只有举证证明“天津张兰英10”微博帐户的内容出自张兰英的IP地址,才能认定系张兰英所为。

    没有证据证明马士付在百度百家平台发布的“天津南开:一个幸福的家庭由拆迁变得支离破碎”系张兰英所授予发布

    法庭调查证明,张兰英因为担心资料被人为干预而遗失,发给谭秀萍让谭秀萍保存,而没有要求谭秀萍对外发布。张兰英和邢鉴、马士付都不认识,控方也没有提供张兰英要求邢鉴、马士付对外发布有关信息的证据。控方的这一指控是没有任何证据的。

    即便控方所出示的微博内容系张兰英所为,但张兰英微博上的言论也属于正常的言论表达范围,受法律保护,当然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认为张兰英在微博上发表的对拆迁不满的意见,对黑监狱的揭露的言论,以及对其刑事判决不服的意见均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权以及言论表达自由权的范围,同时,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民对判决不服而行使的申诉的权利。公民对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出的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不服,有权向国家机关申诉、控告表达诉求。公民当然也有权将本人的诉求发布到互联网,这是科技进步给公民言论表达所带来的便利。试问,张兰英将与本人有关的诉求寄送给国家机关与发布在网联网上有本质的区别吗?其诉求的内容没有因公开的方式不同而有所改变。既然张兰英将诉求寄给国家机关合法,那发布到网上为什么就违法了,就成了发布嘘假言论了。

    张兰英案件事实非常清楚,就是在微博上表达诉求,这一点应该没有异议,微博上的内容是否属于“不实言论”,就象法庭上的诉讼参与人的言论是否是事实,是否符合真理的标准一样,都是主观的东西,本身不存在真假的问题,基本上属于价值判断的问题而非事实判断。比如黑监狱,张兰英认为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办事处的维稳人员可能不认为是黑监狱,认为是为其安排休闲旅游项目。又比如,拆迁是否合法问题,张兰英认为违法终止听证就是违法,在发改委没有立项前搞拆迁就是违法,还有对之前的刑事判决,张兰英认为其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不构成犯罪,所以以前的刑事判决是徇私枉法的判决,这难道说是“发布不实言论”吗?

    纵观目前各地政府出于所谓维稳的需要(实际上是出于地方利益的需要而假借维稳的名义)对上访维权公民刑事追究的现状,尚未出现过因网上喊冤或表达诉求而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上访群众刑事责任多以上访群众的“行为”(比如到敏感场所非访了,比如要胁维稳人员要钱了等都是具体的和为)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而非“言论”。天津南开检察院以网上喊冤言论追究上访群众寻衅滋罪的刑事责任开了司法恶例。

    张兰英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

    张兰英房屋被强拆是事实,张兰英嫌当时政府补偿的价格低(政府给的补偿价是每平方12500元,而当时此地段的二手房价已经接近20000元每平方)也是事实,政府终止止听证也是事实,因维稔需要限制张兰英人身自由也是事实,为此,张兰英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比如被判刑等都是事实,基于上述事实,张兰英表达不满系事出有因,
    张兰英不存在寻衅滋事的动机。

    公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

    1、公诉机关指控张兰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四种寻衅滋事情形,而控方指控张兰英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的行为。很显然公诉机关所适用的法律与张兰英的行为风马牛不相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这里的“公共场所”显然是现实的公共场所,而非虚拟的“公共场所”。至于“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更是捕风捉影,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2、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即便张兰英微博内容存在“不实言论”,只要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虚假恐怖信息罪,也不构成犯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后,事实上已经取代了2015年颁发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网络寻衅滋事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况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司法机关所做的司法解释,而刑法修正案(九)则是立法机关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论从制定机关还是法律的层级,刑法修正案(九)必然取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而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所编造、传播的则是虚假恐怖信息以外的其他虚假信息,这弥补了原刑法规定的不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罪状完全照搬了《网络诽谤解释》的相关规定,故可以合理地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被新的法律取代废止。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虚假信息包括虚假的恐怖信息和其他虚假信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网上发布这些虚假信息不再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加重刑可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刑罚无论是基本刑还是加重刑,都比寻衅滋事罪轻。重罪重刑,轻罪轻刑,发布虚假信息自然比发布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社会危害性更大,既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只能成立较轻的编造虚假信息罪,那么发布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就更不能论以较重的寻衅滋事罪论处。如果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网络发帖行为用寻衅滋事罪予以兜底,那么整个刑法的逻辑体系就会崩溃,罪刑相当原则也就失去了意义。值得特别说明的是,立法者在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时候,对于虚假信息仅仅列举了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种特定的类型,没有如规定恐怖信息那样使用“等”进行兜底。

    因此,如果编造、故意传播的是这四种类型以外其他非恐怖的虚假信息,那就不构成本罪,自然也更不构成更重的寻衅滋事罪。因此,从法律渊源上讲,新法取代了旧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寻衅滋事的规定应当废止,公诉机关以两高的解释作为法律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

    而事实上微博帐户“天津张兰英10”所发布的信息均不属于“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因此张兰英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更不构成处罚较重的寻衅滋事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即便“天津张兰英10”微博帐户上的内容系张兰英所为,也属于公民言论表达自由权的范围,不构成犯罪,张兰英因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和行为,更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希望审判机关坚守法律底线,避免在天津出,现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维权群众言论表达权的恶例,建议宣告张兰英无罪。

    辩护人:常伯阳

    @中国政府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新闻@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国务院公报@国家廉政网@全国人大。

    将无罪辩护送往以上单位,请求公平公正依法依规,根据相关法律责任追查办案人员枉法判决!无罪释放张兰英,本网将继续关注张兰英关押的后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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