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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袁王案明日二审判决 家属抗议非法审判政治迫害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年5月30日消息: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5月31日二审判决,但有关部门并未告知宣判地点。5月30号,唐袁王案代理人之一的葛永喜律师说,今天接到广州市司法局律管处的电话,说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明天(31号)二审宣判,让葛律师不要炒作,葛律师问明天什么时候在哪里宣判,但司法局的人却说这一切都不知道。30号晚间本工作室志愿者联系了唐荆陵太太汪艳芳女士询问对明天二审判决的看法,汪艳芳告诉本工作室,这根本就是非法宣判,是对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三人的政治迫害!本案经过:2014年5月16日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三位活动人士同日被抓,并被广州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名刑事拘留。一个月后三人被批准逮捕,罪名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全部转往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关押。据家属和律师透露,唐袁王三人在看守所中曾多次遭到包括殴打、罚值班、生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在内的多种侮辱性不人道待遇,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亦曾多次延期。2015年6月19日以及7月23日、24日该案曾在广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引发国内各界人士声援以及全世界的关注。2016年1月29日,唐袁王三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在广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唐荆陵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袁新亭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王清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若按以往此类案例,明天唐袁王“煽颠”案二审判决很可能会维持原判。湖北省广水市民师吴克忠诉公安案二审开庭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4/8消息:去年12月22日,本工作室发布了湖北省广水市被拘留民师吴克忠告公安案仍败诉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3/2015/1222/13679.html )的消息。
一审败诉后,吴克忠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经过几个月的等待,该上诉案今天上午在随州市中级法院一楼第三审判庭公开进行。上午九点法院开庭,吴克忠和代理律师、来自武汉的尚满庆律师,以及广水市公安局左姓副局长和一名工作人员等出席了庭审,广水市几位民师参与了旁听。
庭审期间,上诉方认为吴克忠在2014年10月8日在湖北省教育厅上访期间的行为没有扰乱单位秩序,情节上根本达不到拘留的程度。案件所在地的武汉市水果湖派出所当时对其它上访民师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没有吴克忠老师。这一方面说明吴克忠老师没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更说明该案件的管辖地应在武汉而不是广水;事件发生半年后,已超过了公安机关的处罚时效,广水市公安局再对吴克忠进行处罚是不当的。
广水市公安局方今天依然强调他们的处罚是合法的,法院随后进行了休庭。
今日上午:舒向新律师所涉诽谤罪二审维持原判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3/24日消息:今天上午9点,山东济南历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对舒向新律师“诽谤罪”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六个月刑期。
2016年1月2日上午,维权律师舒向新被济南历城区法院以涉嫌侮辱诽谤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执行逮捕,下午即被洪楼派出所关押在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1月4日证实舒向新被打了,张姓管教干部打的,有伤,打得很厉害。打的原因就是找岔,强迫舒向新劳动干活。打了五十多拳,从早晨8:30到15:50分一直扣着,只能一脚着地,饿饭,禁水,不让拉屎拉尿。
1月8日下午,舒向新律师涉嫌“诽谤”一案在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舒律师被判刑六个月,舒律师的女儿在法院门口被原告方打晕倒地,后被120送往医院救治。
舒向新(1970年2月—)山东省济阳县人。山东大学法律本科生毕业。2008年创办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近年来四处代理维权案件,尤其是他代理的一系列“人民敲诈政府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郭飞雄(杨茂东)、孙德胜案二审维持宣判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1/22日消息:被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起诉的维权人士郭飞雄(杨茂东)、孙德胜案二审维持原判。
1月22日下午,郭飞雄代理律师张磊以及孙德胜代理律师陈进学收到广州市中级法院对郭飞雄、孙德胜案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书,郭飞雄被维持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孙德胜被维持原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裁定日期为2016年1月19日。
郭飞雄、孙德胜2013年8月份被抓至今已经被关押两年零五个多月。
此外,1月21日张磊律师到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会见了郭飞雄,狱中郭飞雄发表了新春感言:“为中国的自由民主理想和事业坐牢,我感到很光荣,我未来十到二十年是一定要和理想主义者一道把宪政民主政体操作成为中国大陆的制度现实!感谢所有朋友的关心和支持。祝大家春节愉快!”
民生观察工作室要求当局立即停止政治迫害、释放所有在押政治犯和维权人士!


郭飞雄孙德胜案二审审结 广州又有三位同城人士被传唤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年1月20日消息:2016年1月19日20时20分,张磊律师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原郭飞雄、孙德胜案一审法庭书记员电话通知,称受广州市中级法院委托送达,通知本案辩护人于1月22日(本周五)下午两点半到天河区法院领取法律文书。
郭飞雄孙德胜于2013年8月初被刑拘,关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该案曾于2015年11月27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郭飞雄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孙德胜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此外,昨天本工作室报道了唐荆陵太太汪艳芳、刘四仿、徐琳被传唤的消息(唐荆陵太太汪艳芳、刘四仿、徐琳等人因聚餐被传唤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6/0119/13825.html ),今天我们又获悉1月19日又有三位广州同城活动人士被警方传唤,分别是李维国,李非,梁颂基。梁颂基被传唤到广州石围塘派出所,另二人被传唤到辖区派出所。
上述三位朋友表示,被警方传唤时主要询问参加聚餐的事,问谁召集的,坐什么车去,点了什么菜,有多少人,吃饭时有没有什么活动等等,截止1月19日晚间,被传唤的三位活动人士都已返回住处。锋锐所主任周世锋遭逮捕 郭飞雄二审宣判将不公开审理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年1月12日消息:709事件中被抓的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被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著名维权人士郭飞雄二审宣判将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不公开审理。
1月12日上午,北京锋锐所律师刘晓原发出消息说:今天,锋锐所主任周世锋亲属收到逮捕通知书,周世锋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逮捕,羁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目前709事件中已知遭到逮捕的有长沙谢阳律师、北京谢燕益律师、北京李和平律师助理考拉(赵威)、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世锋。
与此同时,被关押两年半之久的著名维权人士郭飞雄的代理律师张磊12日上午接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通知,对郭飞雄案二审宣判作出不公开审理决定。
张磊律师说:1月12日上午,接广州市中级法院书记员电话,称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通知下周一前提交辩护词。我要求他们必须先纠正违法行为,让辩护律师复制证据(视听资料),否则复制案卷这一基本辩护权利被剥夺的情况下如何提交辩护词?我请其转告法官:在这个案件文书上署名的人必须终生负责。
著名维权人士郭飞雄,1966年生于湖北谷城县,大学毕业后曾任教于武汉一所大学,后南下广州经商,从事出版生意。2005年因介入广州番禺太石村罢免村官系列维权案件而被判刑五年,在狱中遭到惨无人道的酷刑,出狱后继续积极推动中国民主事业发展,2013年广州爆发南方周末新年献词抗议事件,当局认定郭飞雄为主要组织者,2013年8月被抓,刑事拘留于广州天河区看守所,在看守所中长期遭到虐待,2015年11月27日一审宣判被重判六年,目前即将进行二审宣判。另据蔺其磊律师消息,广东律师隋牧青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在六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满后,2016年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隋牧青律师在租住的家中,行动受限。
合肥访民韦朝芝起诉警方二审败诉,合肥市法院为警方滥用行政
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农民韦朝芝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而上访,因上访而被精神病、被劳动教养、被拘留,此前因2014年11月3日赴京上访,在天安门周边地区被警察拦截后送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被信访工作人员接回合肥后再次被合肥警方拘留。韦朝芝不服,认为自己因地方政府侵犯其获得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而信访,地方政府信访部门不解决问题,却对信访人打击报复,指使警方对其行政拘留,法院的判决就是不履行司法职责放纵警方滥用行政拘留的权力。如此,公民还有何人身自由可言?
据悉,韦朝芝是8月4日接到合肥市中级法院电话通知,8月5日去法院拿到(2015)合行终字第00121号《行政判决书》。在此判决书中判决作出日期是7月28日,此前约一个月左右,韦朝芝接法院电话通知到法院谈话,而警方到了三人,双方仅交换证据。
韦朝芝对此判决非常不满,并且称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两个月的审理期限,他是4月13日递交的行政上诉状,法院应最迟在6月13日作出判决,却在7月28日作出判决,8月4日通知其去领取判决书,明显违反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韦朝芝对二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此前合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他因多次到中南海周边上访受到过多次训诫和行政处罚,并对信访人员不得到天安门地区上访的规定十分了解,也明确知道违反上述规定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来推定其的行为违法表示不满,认为没有法律依据;韦朝芝强调自己到天安门周边地区没有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行为,也没有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没有拦截公务车辆,更没有《训诫书》中第四条所称的“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的行为,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此二审判决书中竟然称《训诫书》记录了韦朝芝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如此指鹿为马的行为令人齿寒!
韦朝芝认为即便自己的行为违法也应由行为地的北京警方依法处理,而合肥警方竟然以周永康任职公安部部长时签署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这种自我授权的行政规章作为有管辖权的依据,而不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由行为地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对其赴京上访行为打击报复;而法院亦竟然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制定颁布的只能参照,不适用法律地位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由行为地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却违法认同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是适用法律错误。
韦朝芝称会近期对法院的违法判决提出申诉,要求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对此案件的进展本网会予以持续性关注。
(来源:维权网http://wqw2010.blogspot.jp/2015/08/blog-post_8.html2015年8月8日)中国《精神卫生法》第一案二审开庭
在中国,有《精神卫生法》第一案之称的徐为(化名)控告监护人及精神病院案,周四7月23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原告向本台记者表示,庭审过程顺利,希望能胜诉,离开关了他10多年的精神病院。
2003年从海外归国的徐为(化名)因失业问题与父亲发生肢体冲突,被家人送入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徐为入院后,病情并没有复发,还交上了女朋友。在父亲去世后,徐为的监护人变更为其兄长,十余年间,徐为多次要求出院,但他的哥哥一直以没时间照顾为由予以拒绝。2013年5月6日,徐为将医院和监护人起诉至上海闵行区法院。此案是2013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实施后第一起案件,被评为2014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案。经历了7个月的立案、6个月的鉴定后,案件于去年7月及11月两次开庭。今年4月14日,该案一审宣判,原告败诉。不满这一结果的徐为提出了上诉。
周四上午10点30分,距离第一次庭审大半年后,徐为再度步出了精神病院,走向法庭。
徐为在二审结束后接受本台采访时表示,庭审过程较为顺利,而法律途径是他在走投无路之下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选择,因此无论如何都必需坚持到底。
徐为:“你不提出上诉,就没有办法出院。你没有路走,不提出(上诉)也要提出,否则永远在精神病院关一辈子。举个例子,已经躺在地上了,没有其他地方可以躺了,没有办法。这条路被规划好了,必须走的路。”
记者:“能不能简单介绍一下今天开庭的情况?”
徐为:“今天开庭看上去还可以,这个法官看上去还可以。他主要问了几个问题,问我为什么要出院?你认为你有什么能力可以出院?”
徐为告诉记者,他在精神病院时,基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平时身体不适也无法获得妥善治疗,如果二审最终能够胜诉,离开精神病院后打算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去医院检查身体。
徐为:“(如果胜诉离开精神病院)做的第一件事我想各个三甲医院、两甲医院跑一跑,把身上的各种各样的病看看好,这个最重要的。经常性地这儿痛、那儿痛。”
记者:“在精神病院里他们没有给你提供这些治疗吗?”
徐为:“精神病院他不管这个事情。他的任务是关你,把你关起来,其他的任务他不管。”
关注该案的深圳独立公益法律机构衡平机构的黄雪涛律师周四向本台表示,该案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如果法官能够依法断案,并非没有改判的可能性。
“在事实上、在证据上、在法律上、在社会趋势上,这个问题都很显然易见。一个被诊断过的人,也和普通人一样,享有人身自由的。立法已经有保障了,国际公约有保障了,中国也加入了国际公约,《精神卫生法》也写明了,上海也有自己的精神卫生条例。法律依据也很清楚,事实依据也很清楚,徐为本人是个什么样能力状况的人,医生也可以出各种意见,所以没有任何争议。我自己觉得只要法官是一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决态度,就不难(改判胜诉)。”
像徐为这样被遗弃在精神病院的人并不是个例。在《精神卫生法》实施两年多的今天,仍有一些已经康复的精神病人无法自由地离开禁锢他们的精神病院。黄雪涛说,人身自由权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使是精神病人,也不应当被排除在外。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http://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renquanfazhi/yf2-07232015111048.html 2015-07-23)辽宁抚顺张绍琴案二审开庭 市委门前行走成寻滋罪证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9-23消息:本工作室此前曾报道了辽宁抚顺访民张绍琴被判刑的消息(辽宁抚顺访民张绍琴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4/0908/10818.html)。今天张绍琴案二审开庭。
据张绍琴的丈夫告诉本工作室,今天的庭审由抚顺市中院在抚顺市看守所进行。法庭上检方拿出了二张图片,分别是张绍琴等访民在抚顺市委门前的马路上及市委对面人行道上行走的画面,检方说这就是张绍琴在“寻衅滋事”。另外,检方还说张绍琴在北京上访期间被北京警方训诫了十次。
对于那二张图片,张绍琴的丈夫说当时和张绍琴在一起走的还有许多访民,而且也没打标语什么的,怎么就寻衅滋事了呢?
今天的庭审结束后,法院未当庭宣判。
刘艳状告公安二审败诉 对中国法制改善和公正无望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7-21消息:今天下午5点刘艳状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代理人彭中林,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行终字第5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刘艳刘艳状告丰台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败诉,对此,代理人彭中林表示:对中国的法制的改善和公正,不抱希望,判决明显极为不公,中国司法制度,民告官几乎没有胜诉的。
刘艳和彭中林都是因遭到地方政府和公安与司法腐败侵害十几年而控告十几年,对地方政府和公安与司法腐败及官员等违法侵害至今没有纠正、查处、解决。
江苏徐州访民刘艳因2013年11月10日在久敬庄遭到不明身份两男抢夺其挎包及挎包内的身份证和几十元钱,经北京市110报警,北京丰台公安分局警察出警到了案发现场及处警时,警察询问刘艳案发情况,刘艳明确向案发现场出警民警报案称(已向法院提交并经质证的刘艳手机现场录音、录像):“民警:什么时候的事啊?刘艳:应该是在二十多分钟前吧。”“民警:这个应该出在你那个屋吧?刘艳:啊。民警:哪怎么没进去啊?刘艳:当时报了案,好像出来平电脑啦。刘艳:接了,那两个人我不认识,说等来人来接,出来晒太阳,他们都冷,我就过来了,过来之后呢,然后,包呐,他们拽了两次,(包带)链子都拽坏了,好不容易修好了,所有东西他们拿了,谁拿的我不知道,身份证和钱不见了。”“民警:你那个多少钱?刘艳:几十块钱,钱无所谓,当时就是发生在没了。民警:不可能拿你钱,就拿身份证。”
刘艳向出警民警提出要求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办案民警去调取了发现场监控录像,但拒绝刘艳看现场监控录像:“刘艳:那能不能让我看一下录像?”“民警:你不能看,你怎么能看?能让你进吗?”
出警民警调查违法嫌疑人后回来告诉报警和报案人刘艳称(刘艳向法院提交的录音录像):“民警:今天我问呐,人家说没拿。刘艳:凭什么没拿?他要拿了,他会承认?他抢了我包,抢了两次,被我拽回来了,把我这抢走了,这个抢走,把我东西…”。
最后刘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警民警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刘艳向法院提交的录音录像):“刘艳:我要看一下你警号。民警:你啊,我告诉你,我不给你警官证,你哪那么多事?出去,出去。刘艳:他们110说,是谁处理的?给他们说啊。民警:说,赶紧说,你说,你说,这有警号,你赶紧看,真有毛病。刘艳:我不知道你警号,领导,笔录也没有,,,,,”。上述录音录像及电话记录等几十分证据,证据确凿,法院关于回避,只字不谈。
刘艳在案发当天及之后一个多月几十次通过向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平台转)督察部门和被告丰台公安分局督察室提出投诉丰台分局出警民警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毫无作用、希望。
被告丰台公安分局除出警随便询问违法嫌疑人外,没有依法传唤嫌疑人和制作笔录、没有给被侵害人制作笔录、没有依法做出是否调查案件等任何书面文书,没有依法和按法定程序查处违法嫌疑人和违法行为,没有查处归还被抢夺的身份证等财物履行法定职责。
刘艳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状告北京市公安分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北京市二中院同一审丰台法院上下一样,故意对北京公安是否违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进行全面审查,而是故意违法“断章取义”、故意“缺失”“回避”上述报警与报案事实及经质证证据、铁证,一、错误认定事实和错误认为被告分局“民警出警”了,就是履行完职责;二、接警“民警出警”到现场后(不可回避的)必须的询问原告报案案发情况,故意“缺失”“回避”,作出不公正判决。
除上述确凿证据外, 原告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没有;原告十几次向被告督察部门投诉:“原告钱和身份证被抢夺”的报警报案、投诉依据,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认定原告钱和身份证是被他人抢夺的报警报案事实与被告不履行职责的证据,依法应当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向法院提供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证据,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等等。法院违法采用被告违法不制作文书、不予调查处理决定的违法、不真实的报警服务台记录表派生证据(不提供报警录音证据),且违背《110接出警工作细则》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事实,作出不公正判决。
以下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内容: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7-21消息:今天下午5点刘艳状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代理人彭中林,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行终字第5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刘艳刘艳状告丰台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败诉,对此,代理人彭中林表示:对中国的法制的改善和公正,不抱希望,判决明显极为不公,中国司法制度,民告官几乎没有胜诉的。
刘艳和彭中林都是因遭到地方政府和公安与司法腐败侵害十几年而控告十几年,对地方政府和公安与司法腐败及官员等违法侵害至今没有纠正、查处、解决。
江苏徐州访民刘艳因2013年11月10日在久敬庄遭到不明身份两男抢夺其挎包及挎包内的身份证和几十元钱,经北京市110报警,北京丰台公安分局警察出警到了案发现场及处警时,警察询问刘艳案发情况,刘艳明确向案发现场出警民警报案称(已向法院提交并经质证的刘艳手机现场录音、录像):“民警:什么时候的事啊?刘艳:应该是在二十多分钟前吧。”“民警:这个应该出在你那个屋吧?刘艳:啊。民警:哪怎么没进去啊?刘艳:当时报了案,好像出来平电脑啦。刘艳:接了,那两个人我不认识,说等来人来接,出来晒太阳,他们都冷,我就过来了,过来之后呢,然后,包呐,他们拽了两次,(包带)链子都拽坏了,好不容易修好了,所有东西他们拿了,谁拿的我不知道,身份证和钱不见了。”“民警:你那个多少钱?刘艳:几十块钱,钱无所谓,当时就是发生在没了。民警:不可能拿你钱,就拿身份证。”
刘艳向出警民警提出要求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办案民警去调取了发现场监控录像,但拒绝刘艳看现场监控录像:“刘艳:那能不能让我看一下录像?”“民警:你不能看,你怎么能看?能让你进吗?”
出警民警调查违法嫌疑人后回来告诉报警和报案人刘艳称(刘艳向法院提交的录音录像):“民警:今天我问呐,人家说没拿。刘艳:凭什么没拿?他要拿了,他会承认?他抢了我包,抢了两次,被我拽回来了,把我这抢走了,这个抢走,把我东西…”。
最后刘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警民警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刘艳向法院提交的录音录像):“刘艳:我要看一下你警号。民警:你啊,我告诉你,我不给你警官证,你哪那么多事?出去,出去。刘艳:他们110说,是谁处理的?给他们说啊。民警:说,赶紧说,你说,你说,这有警号,你赶紧看,真有毛病。刘艳:我不知道你警号,领导,笔录也没有,,,,,”。上述录音录像及电话记录等几十分证据,证据确凿,法院关于回避,只字不谈。
刘艳在案发当天及之后一个多月几十次通过向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平台转)督察部门和被告丰台公安分局督察室提出投诉丰台分局出警民警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毫无作用、希望。
被告丰台公安分局除出警随便询问违法嫌疑人外,没有依法传唤嫌疑人和制作笔录、没有给被侵害人制作笔录、没有依法做出是否调查案件等任何书面文书,没有依法和按法定程序查处违法嫌疑人和违法行为,没有查处归还被抢夺的身份证等财物履行法定职责。
刘艳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状告北京市公安分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北京市二中院同一审丰台法院上下一样,故意对北京公安是否违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进行全面审查,而是故意违法“断章取义”、故意“缺失”“回避”上述报警与报案事实及经质证证据、铁证,一、错误认定事实和错误认为被告分局“民警出警”了,就是履行完职责;二、接警“民警出警”到现场后(不可回避的)必须的询问原告报案案发情况,故意“缺失”“回避”,作出不公正判决。
除上述确凿证据外, 原告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没有;原告十几次向被告督察部门投诉:“原告钱和身份证被抢夺”的报警报案、投诉依据,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认定原告钱和身份证是被他人抢夺的报警报案事实与被告不履行职责的证据,依法应当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向法院提供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证据,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等等。法院违法采用被告违法不制作文书、不予调查处理决定的违法、不真实的报警服务台记录表派生证据(不提供报警录音证据),且违背《110接出警工作细则》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事实,作出不公正判决。
以下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