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依法

  • 精神病院变身黑监狱 江苏谢中美上访被两度关押其中

    在执法行政时,违背中央的指示精神,以权代法,违法乱纪制造了一些冤假错案,扰乱了国家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于这样的部门和单位,应该进行严格的执法行政的检查监督,违法必究,违纪必罚。
     
    为几分地上访,许多人都觉得不划算,除了化肥、农药、种子,赚不了几个钱。但出生于1970年,居住于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郝圩村三组的谢中美却为此坚持从92年上访至今,一直未嫁。政府领导们认为她是偏执,几次拘留后,把她关进了精神病院。
     
    谢中美则认为,她不是差那点地,是因为她实际分到的地比村里账上登记的少,这是弄虚作假。虽然经村里调解,但谢中美对此一直不满,并十余次进京上访,反映村干部弄虚作假,把她应得的土地送了人情,给了她的邻居。
     
    2013年,谢中美的父亲亡故后他们所居住房屋也随即倒塌。为了有个安身之所,谢中美便向村委会申请危房改造,出乎意料的是村委会的人说她是女儿,家产没她的份,她没资格改造房屋。谢中美只好找到镇政府,要求镇政府为自己做主,结果镇政府推脱说,村里不批准的事找我们也没用。见危房改造无望,谢中美便向村、镇申请在自己的自留地里盖新房,被以不能在规划区私搭乱建为由遭到了拒绝。
     
    谢中美觉得这是她反映土地的事遭到了报复,要不然她的街坊邻居都是在自己家的地里盖房没事,为什么她就不能盖?这明摆着是领导们有意给她过不去。想到这,谢中美就赌气在自己的自留地上盖新房, 4月15日,镇执法队获悉后过来砸掉了她的“违建”。
     
    此举,对于谢中美来说无疑是火上浇油,她当日找到县纪委,县纪委说这事不归他们管,她觉得自己到了这个年纪连个容身之地都没有,受了委屈还没人管,越想越觉得冤屈随在纪委办公室喝农药自杀。一个星期后,从鬼门关溜达一圈回来的谢中美发现自己躺在医院,身上带的东西全没有了。
     
    医生见她醒过来了就要让她家里接她出院,遭到她家人的拒绝,直到1个月后医生把她赶出去,体弱无力的谢中美晕倒在医院门口才又被抬回了医院。身体好些后谢中美自行离开医院,强打精神继续上访 ,因在北京到马家楼接受北京民政部门的救济先后被拘留3次。
     
    2014年的5月3日,谢中美再次被从马家楼接回当地派出所,第二天派出所把她送到拘留所要拘留她,因为她血压太高拘留所不收她,警方就又把她送到县里医院,她看到医生胸前写着“第四医院”的字样,她才知道这是精神病院。医生找话给她说,她也没理他们,不一会就让她走了。
     
    8月份谢中美听说中央巡视组到了省里,她就又赶去上访,8月18日被镇政府的人接回去就又送到了灌南县第二人民医院,这是个治疗精神病的医院。进去后她被单独关在一间屋子,每天有人看着不让她出门,9月8日才让她出来,谢中美说,出来时就想喊,“我自由了”!
    出来后又因为上访2015年7月7日把她关在了旅馆,7月12日说是信访局的人来给她谈话,后来才说是精神病院的医生,她问医生“你们有什么依据说我有精神病”,医生说会有科学依据的。
     
    9月2日,谢中美在京上访时与人发生纠纷,报警后,北京东华门派出所通知地方把她接回去,9月3日那天就把她送到了新安派出所,到晚上说好送她回家,哪想到是把她送回了精神病院,这回还是在灌南县第四人民医院(内设精神科)。进去后她认为自己没病,拒绝了医生的检查,医生就把她关到一个小屋子里,让她吃药她也不吃,镇政府的人还每天3班倒,每班4个人看着她,每班都是两男两女。稍不遂他们心就打骂她,每天都被打骂。
     
    就在谢中美在医院受罪的时候,镇政府给她弟弟送去了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精神司法鉴定书,她的家人这才知道了谢中美被关在精神病院。9月9日谢中美随家人离开了医院。
    查看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现,委托鉴定的是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镇政府提供了谢中美的上访材料、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和训诫书及处罚决定书作为鉴定谢中美有无精神病的依据。
     
    鉴定结果为谢中美患偏执性精神障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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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挥长暴力强征村民承包地 依法维权竟遭打击报复

    湖南省古丈县政协副主席、永吉高速(古丈段)指挥长向代坤,无视党纪国法,滥用职权,在修建永吉高速征地拆迁过程中,在被征地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暴力强征村民承包地,严重侵害村民合法权益,造成受害人不断地向省、中央有关部门上访,导致矛盾加剧、升级!

    我叫向福莲,女,汉族,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田马村5号。

    2014年,国家修建永吉高速公路,我家租赁的土地被列入征收范围。然而,身为永吉高速指挥长的向代坤,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承包的0.35亩旱地、0.69亩宅基地全部强行征占,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依法向古丈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县政府领导当即责成古阳镇政府协调解决。

    2014年9月15日,向代坤不顾我与镇政府正在协调处理赔偿事宜。再次指使十标工程队动用大型挖掘机,将我2.71亩茶园和75棵直径在12公分以上的丹桂花树、银杏树等树木全部摧毁!

    我当即找到向代坤提出质询,谁知,向代坤却蛮横地说:“国家建设工程逢山过山,逢水过水!”我91岁的婆婆得知情况后,瞒着我们全家人,到长潭茶园基地维权!

    岂料,丧心病狂的向代坤,指使施工队人员将我年逾九旬的婆婆推倒!指责老人违法维权,任由老人在野外风餐露宿20多天!

    尤其恶劣的是,向代坤为了打击报复我依法维权,竟然不准古丈县规划局发放我的建房审批手续。导致我儿子创办的一芽香茶业有限公司,因无法建房至今搁浅!我们全家人至今挤住在危房中,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陷入绝境,我的精神几近崩溃!

    我曾向古丈县县长邓晓东反映:向代坤滥用职权,肆意欺压无辜百姓的事实。但邓县长却以:“这是小事”。对受害人的遭遇漠不关心!

    在当今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和中纪委“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贪风暴中,身为古丈县政协副主席的向代坤,目无法纪,滥用职权,肆意欺压无辜百姓的恶劣行径,已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干扰了建设“平安湖南”的法治进程!

    现举报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第85条之规定,以及《国家公务员法》第53条、第6、9项之规定,提请中纪委领导履行法定职责,迅速责成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对向代坤的违法乱纪行为,立案查处,对其涉嫌的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切实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向福莲
    联系电话:13762137862

  • 五中全会临近 访民打横幅谏言“依法解决访民冤案”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10/23消息:十八届五中全会临近,今天在北京的数十访民打横幅向五中全会谏言,他们一致要求“习近平主席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解决中国访民冤案”。
     
    这是自吴继新等在京访民因张打横幅悉数被当局无辜抓捕关押刑拘批捕之后,访民不畏艰险再次用张打横幅的方式向执政当局谏言。在场访民说,之所以冒险采取这种方式维权是因为在习近平执政以来各种信访渠道对访民的态度不是推诿就是威胁,案件多数被违法终结,无处诉冤的访民还被无辜关押判刑,访民的人权状况比胡时代还要差。

  • 湖南全省民师成立民办教师理事会依法维权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1月13日出台了《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法〔2014〕101号文件。它把“困难补助”当作“教龄补偿”,既摆脱了政府欠债还钱的责任,又美化了慈善施舍面孔;既违背了《宪法》《劳动法》《教师法》等;又背离了32号、8号;41号等文件精神;也违背了自己制定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所以根据《信访条例》“笫十八条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没有委托共同代理人的,应当推选代表人参与行政程序。代表人的选定、增减、更换,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行政机关。”为此,全省原民办教师代表于5月15日通过无计名投票,选出了唐玉生、邓保华、赵耀庭、曾平国、吴智雄、李怀香、黄春兰、彭德元、方新祥9人和14市(州)各一人,共23人筹建湖南省原民办教师理事会。
     
    理事会将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提出合理合法诉求,以达到彻底解决湖南省原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为宗旨。以堵住多年来各地区各自为政的团团伙伙自行其是,诉求不统一的状况,造成了社会的无序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难以顾及的各种诉求,杜绝易发的极端的暴力行为。所以民办教师理事会的成立是一个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政府排忧解难的群众组织,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笫二十八条 ,“行政程序参与人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特此依法公告。
            湖南省原民办教师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呈教育厅

  • 依法告公安不立案 乔延兵控告女法官王红

    控告书
    控告人:乔延兵,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军转干部,住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付131-6-3号,联系电话:18854579955。
    被控告人:王红,女,莱山区法院法官,地址:莱山区府后路11号。
    请求事项: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剥夺控告人的诉讼权利。
    事实与理由:
    1、2015年5月5日,控告人到莱山区法院,对被告莱山区公安分局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被控诉人“身穿法袍不懂法”,非常“任性”地运用法释【2000】8号第一条第二款…(二)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控告人的行政诉讼,此裁定,公然对抗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的5月1日实施的,法释【2015】9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被控告人连基本的法律法规都没弄清,就作出(2015)莱山立行字第13号行政裁定,显然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二)明确规定控告人的权利,被控告人却非法剥夺控告人的诉讼权利,其目的何在?
    综上,恳请莱山区法院相关部门对被控告人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此 致
    莱山区人民法院
            控诉人:乔延兵
            2015年5月14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乔延兵,男,49岁,汉族,军转干部,住烟台市上夼西路付131-6-3号,联系电话18854579955。
    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1号。
    请求事项:返还扣押财物共计34468.91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1、2007年9月11日,莱山分局于国威、冯爱军,见证人上夼西路居委会李淑霞等7人,在法无授权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家庭财物(部分财物为原告随身携带)搜走,不给原告家属或原告清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39、140条之规定。(2008)烟莱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并没有判决扣押财物为涉案财物予以没收的条文,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退还。
    2、2011年3月10日开始,原告到被告处索要财物及清单,未果;依法有序逐级向被告上级机关信访,又未果。被告违反了《信访条例》第33条之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3、扣押财物从2007年9月11日开始按照逐年递增10%(通货膨胀率)计算,累积复利生息,共计34468.91元人民币。
    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此致
    莱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乔延兵
                                 2015年5月 5日

    以下是不立案裁定书:

  • 依法反腐,矫枉而不能过正

    ——黄志佳就当前的反腐工作给中共中央的建议

    中共中央:
    值此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大张旗鼓地反腐之际,我对该项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必须依法反腐

    请搜索以下新闻内容:
    山东菏泽市牡丹区纪委30个明察暗访组专盯“慵懒散”;
    为了落实“八项规定”提高执政能力,地方纪委向新闻媒体、刑侦机构等单位学习;
    山东纪委派出大学生暗访曝光庸官现象;
    陕西汉中市从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抽调县级干部和后备干部成立3个暗访督查小组;
    江苏赣榆纪委用针孔摄像机偷拍方式监督官员;
    江苏省赣榆县花2万余元购买摄像机和针孔摄像机对赣榆县近百家单位进行暗访;
    地方纪委监督官员特别举措:暗访、北斗卫星定位
    湖北仙桃婚姻登记所所长公车私用被免职;
    ......
    纪委反腐、学生反腐,用摄像机反腐、用北斗卫星反腐,免职、开除…… 反腐反得热火朝天。但不可否定,无孔不入的反腐队伍、无所不用其极的反腐方式也必定会刺探到大量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依规矩,不成方圆。现在是法治社会,为了兼顾反腐与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反腐,也得依法进行。依法反腐包括反腐的主体必须合法,反腐的程序必须合法,对腐败分子的处罚必须合法。
     
    反腐的主体必须合法
     
    鉴于反腐面临的严峻形势,我甚至不反对全民反腐。但按照法学观点,公权力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授权,法无授权即禁止。反腐败的公权力亦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赋予了公安、检察等机关侦察权,有权使用侦察设备、采取侦察措施。
    纪委对于党员干部进行适当的检查本身无可非议。但检查绝不等于侦察。正像政法委不能代替公、检、法办案一样,在需要采取侦察措施反腐的情况下,各级纪委最好领导法定的机关办案,而不是越俎代庖直接办案。纪委本身不是侦查权的主体,无权使用侦查技术,根本用不着花费精力学习刑侦技术。在涉及侦查的情况下,纪委自己都无权办案,更不宜花费纳税人的钱购买侦查设备甚至花钱雇人办案。纪委监督党政干部,民众也应该监督纪委——把纪委的权力关进笼子!
    理应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者的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最好等到案件提交到面前后再不偏不倚地依法裁判而不应该在审判前就通过明查暗访搜集对一造不利的证据。
     
    反腐的程序必须合法
     
    腐败不除,祸国殃民。必须毫不动摇地坚决反腐,但不能一反腐就不择手段。在法治社会中的反腐必须遵照法定程序。有法律依据的按法律规定办,没有法律依据的,要尽快制定出法律依据。可以考虑尽快制订一部《反腐特别程序法》。
    至少,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应该不是任凭什么人在任何情况下想用就用的吧。
    法律授权的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明查?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暗访?对哪些人可以摄像?和哪些人谈话可以带摄像机?带什么类型的摄像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党内的文件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这点看,无论找出什么借口,作为党内的机构而不是法律授权的机关的各级纪委在反腐过程中经常使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 “双规”措施确实没有存在的理由。
    在全民反腐,反腐队伍良莠不齐的形势下,还要对法律授权的机关之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反腐行为依法进行必要的制约。暗探、摄像,是为了使坏人无处藏身。坚决防止哪里都安暗探,哪里都装摄像,让好人也不得安宁的现象发生。吃饭时有人悄悄地从门缝里看,卧室里被人装了摄像机,走路时被人盯梢,哪里还有私人空间?哪里还有人格尊严?随时得提防站在你面前和你讲话的人是不是随身带有针孔摄像机,人与人之间相互猜疑,还谈什么建立诚信社会?
     
    对腐败分子的处理必须合法
     
    当下网民对腐败深恶痛绝,对腐败分子从重处罚无疑能赢得不少鲜花和掌声。但我以为,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轻则轻,当重则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该用哪一种就用哪一种。中国历史上反腐最力的当属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他采取砍头、腰斩、剥皮等手段震慑贪官,即便如此,中国的腐败现象也没有根除。不分青红皂白,一味严刑峻法,并不是治理腐败的灵丹妙药。别动不动就免职,动不动就开除。
    反腐必须依法。必须警惕某些单位、某些人罔顾法律,无法无天,打着反腐的旗号为所欲为。不合法的反腐,无论出于什么动机,无论以什么面目出现,其本身就是一种地地道道的腐败, 就是应该被反的对象。
     
    二、矫枉而不能过正
     
    “北京怀柔区渤海镇副处级调研员王志学为儿子操办婚事,收取镇机关人员和村干部礼金5800.00元”而被中纪委网站曝光,理由为“大操大办宴席”。
    中国人是非常重视亲情、友情的。婚丧嫁娶,邀几个亲朋好友谈一谈,叙一叙,吃点家常便饭,喝点小酒庆贺一下本身并没有什么值得指责的。礼尚往来,亲朋好友之间,你有事我送百把两百块钱,我有事,你来个百把两百块钱也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中纪委没有说清楚,王志学是否仅仅收了5800.00块人情钱就叫 “大操大办宴席”, 也值得在中纪委网站上晒一晒。如果是这样,估计每个党员干部家庭都可以上中纪委的网站了。中纪委可以在全国普查一下,有哪个家庭没有过过事?有几个家庭过事没有收到5800.00块人情钱?
    反腐败的前提是给腐败下个尽可能明白的定义,这定义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就说办宴席吧,应该明确,收取多少人情钱叫“大操大办宴席”,什么样子的伙食标准叫“大操大办宴席”。
    把人们之间正常的礼尚往来也作为腐败去反叫矫枉过正,矫枉过正会让人们不敢礼尚往来,甚至老死不相往来,亲情、友情会日渐淡化。亲朋好友之间要有凝聚力,中华民族要有凝聚力!道路以目,这绝不是和谐社会所期待的。
    依法反腐,矫枉而不能过正,这是我就当前的反腐败工作给中共中央的建议。
    我并且认为,“依法反腐,矫枉而不能过正,”应该成为是反腐工作的指导思想。用这种思想作指导来分析一下当前社会叫好的上级往下面派巡视组的问题,我们会发现:必要时下派巡视组无可非议。但下派要掌握频率,下派的巡视组应该摆正和所派出地区相关单位的关系。否则,频繁下派巡视组,下派的巡视组越俎代庖,就可能培养民众的“清天”情节,弱化下级政府的公信力。如果什么事情都指望中央巡视组,那么还要所派出地区的相关单位干什么?干脆,全国都交给中央直管算了。
    重庆轰轰烈烈 “打黑除恶”之时,因为在《特警为民工讨薪侮辱了中国法治》一文中表达的忧虑: “急风骤雨般‘打黑除恶’,交警别具一格穿红衣,要求大众唱红歌, 公安特警撇开法律讨薪金……我们密切关注着,重庆这个共和国最年轻的直辖市将走向何方”,我连续发表了《打黑除恶,当明了主体与客体》、《诺大个中国,就指望一个薄熙来?》、《特警为民工讨薪侮辱了中国法治》等几篇文章,在当时引起了不小波澜,许多人以为我是在给打黑除恶泼冷水。今天的这份建议或许又会招致一些反感。虽然如此,为了反腐不左倾,不至于闹得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建议还是要提。心底无私天地宽!并且,我相信,此时绝非彼时。
    邓小平说:中国“主要是反对左”。斯人已去,话犹在耳。
     
    黄志佳
    二0一四年五月四日
     
    (黄志佳,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官店镇官店口社区,邮政编码445311,QQ号745250869)

  • 公民联署,强烈要求依法取缔黑监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早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就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而后来的《立法法》则进一步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这些立法都体现了我国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可是,有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公然违宪、违法,政府以这些违宪违法的所谓规定为依据,对公民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这主要表现在对公民非法关押、遣送、收容、劳教、被游游、被不能出门等。如上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措施的关押地、被控的制地等,就是名符其实“黑监狱”。
     
         不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权利的保护,体现在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更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体现。 
     
         早期的欧美人权法案,都非常重视该项权利的保护。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就规定:“未经法律,不得将任何自由人监禁。”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7条规定:“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況下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者拘留任何人。”1791年美国的《人权法案》第5条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财产。”
     
        欧美人权法案关于保护人身自由的规定,被国际人权法所采纳,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及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如上提及的国际人权法案,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签署国。这一是体现出国家对保护公民自由权利的认同,二是体现在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
     
         侵害人身自由权,具体表现如下:
       一、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
       二、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
       三、妨碍自然人通行,妨碍对道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
       四、侵害通信及任何方式进行信息交流的自由。
         五、间接侵害他人自由权,包括故意引诱以及故意散布虛假信息,通过国家机构、公共组织等团体的合法行为完成对受害人的行动自由的侵害。
     
         这样的侵害时时发生在你身边或自身,但凡心存良知正义的人,都不能漠视侵害人身自由权的非法行为。
     
         在此,我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提起如下请求
         一、废除各种形式的黑监狱,并对违宪违法的行政法规进行违法违宪审查、修正。
         二、对继续用黑临狱迫害公民、继续抱着违法违宪规章不放的单位及责任人作出应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们,让我们成为该文件的共同签署者,国家文明,社会进步需要持续推动,需要更多同盟以公民身份积极的参与,依法捍卫人身自由权。因此,请同意联署的公民将您的姓名、性别、地址、身份职业、联系电话。发至:taiyanghuabj@gmail.com邮箱。谢谢!
    2013年7月1日
     
    公民联署名单如下:
         康素萍   女   陕西省西安市   维权公民   联系电话13161821852
         天  理   男   广东省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义工   联系电话:13702828964
         苏昌兰   女   广东省南海三山   中国妇权义工    联系电话:18988528668
         沈佩兰   女   上海马桥镇维权农民   联系电话:
         周维林   男   安徽省合肥市     联系电话:18919617417
         胡  军   男   新疆昌吉市   权利运动     联系电话1307038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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