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王强 男 汉族 生于1968年3月5日,个体汽车美容,住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城关镇淮庙村老街一号,电话号码15638967656身份证号420620196803051551
被控告人: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城郊乡派出所所长王跃峰,法定代理人
被控告人: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所长或副所长刘晓篮
被控告人:河南省桐柏法院法定代理人以及枉法判决的法官
1依法追究公,检,法徇私枉法,袒护包庇故意隐瞒事实的犯罪行为。
2依法赔偿受害人的一切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及上访费用。
3依法追究桐柏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所长王跃峰渎职不作为故意庇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依法查明王跃峰伪造司法鉴定的事实予以处理。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1月12日,上午11点左右,犯罪嫌疑人桐柏县一高王正陶叫胡冬月一起到控告人家叫走了控告人的孩子王永朋,中午吃饭时不见回,约下午4-5点左右,控告人接到桐柏县一高老师许珊珊的电话让控告人去接她,到了之后她说她说我的孩子在龙潭河出事了,具体情况不清楚。后来我就开车到了龙潭河,只有一辆桑塔纳警车,桐柏县城郊派出所所长王跃峰过来给我说话,说两个学生口供相同,就把该案件中重大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给放了。他说我的孩子王永朋是失足落水,现在人在水里没有办法打捞,不知道卡在什么地方,我已向上级领导汇报过,他说马上开始打捞。后来,我要下水去捞,可是王跃峰不让,我没有办法,只好向部队上求帮助,没过多久,他们就来了几十人,还有的在后面,这时,不从哪里拿出一根钢筋,约十六七米长,一下子就把王永朋勾起来了,我一看还有救,就把他运到桐柏县中医院急诊科,入院时双鼻腔内,外少许淡红色血丝,左颞见一约2x3c㎡皮下血肿,胸廓对称无畸形,患者四肢冰冷发白,左侧肢体僵硬,无畸形头部血肿(原因待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2011年11月12号13时10分。
第二天早上,控告人到城郊派出所找到王跃峰,他说我们没有报警,不管。当天控告人就到桐柏县公安局和县政府,还是没有人管,控告人只好含着泪水把孩子运回湖北老家处理后事,过了几天,我又到城郊派出所,当时曾到案发现场的勘察的派出所明警李军营说:两个孩子手里都有手机,都有卡,有费,他们说没有手机是借用路上行人和种地的老太手机报警是在说谎,同时,明警李军营用过学生胡东月的手机给领导打过电话,岳指导用的是王正陶的手机。打捞王永朋的钢筋时民警李军营出50元买来的。
案发后,控告人多次到城郊乡派出所找王跃峰所长要求立案查清王永朋溺水死亡的原因,从什么地方掉进水里?如何掉进水里?勘察现场的情况?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痕迹情况?为何造成头部血肿?为何胸廓对称无畸形?为何肚里无水?为何两鼻孔有血,同时控告人又向王跃峰反映了案发前12天10月31日王永朋日记本中记载的"这个星期天去银行里存一百块钱,等到放假老白毛说能还我五百块,我自己在存一些钱,等过年,给妹妹买些东西,自己在买一些吧‘’的一段话存在王永朋要欠款的情况,日记中提到的老白毛是谁?在案发前一周王永朋被犯罪嫌疑人王正陶推到水里浑身湿透回到家里的情节,是否是在做作案前的演习?又为何案发后胡东月离开桐柏前往江苏常住?这些疑问需要公安机关去侦查落实,可是王跃峰包庇犯罪嫌疑人渎职不作为拒不立案查处。民警李军营曾说过王跃峰,要立你都跟人家立案,要不立你都跟人家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从此李军营被掉离城郊乡派出所)。历经三个多月王跃峰不管不问,违反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的规定。
控告人无奈于2012年2月27日向桐柏县公安局提出要求尸检的申请,桐柏县公安局于2012年2月29日下发桐公字(2012)065号《解剖尸体通知书》,要求控告人于当月29日22时在湖北省老河口市李楼镇办事处王营村对王永朋尸体解剖检验。当时南阳市公安局派段起国一人到现场,尸检完毕后,市公安局段起国根据局长指示要拿回市公安局处理,于是凌晨两点左右全部人员回到南阳市公安局,当时王跃峰要把材料拿回桐柏处理,段起国不答应,后不知王跃峰用了什么不正当的手段,材料还是到了桐柏县公安局主管检验的汪杰手里,检验后没有把尸检报告结婚及鉴定结论交给控告人。控告人多次索要结果,时隔135天后,2012年8月13日王跃峰才随即填写出一个由桐柏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5月5日加章的桐柏县公安局桐公郊字(2012)01号《鉴定结论通知书》交给控告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这时控告人才知道鉴定结论为"王永朋不排除窒息死亡‘’。原来桐柏县公安局根据此鉴定结论于2012年5月15日下发桐公刑不立字(2012)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解剖尸体通知书》和《不予立案通知书》都是加盖桐柏县公安局的公章,唯独《鉴定结论通知书》却是盖了城郊派出所的公章,不能排除《鉴定结论通知书》是由城郊派出所王跃峰造假形成的嫌疑。再者《鉴定结论通知书》根据国家规定必须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城郊乡派出所不具备鉴定资质,无权出具鉴定结论。此《鉴定结论通知书》没有鉴定人员签名,违反了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再一个据桐柏县公安局法医主任汪杰讲,尸检后早已把鉴定结论交给了城郊派出所,控告人至今没有见到桐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另外南阳市公安局法制科要求城郊乡派出所与控告人到市局对此鉴定结论做出解释,城郊乡派出所民警刘建华带着10斤左右的桐柏豆筋和控告人一块到市局(去之前王跃峰对刘建华说,你不要把事情搞砸了,搞砸了我我又费事),刘建华先进去市局后,控告人再与法制科打电话,法制科就不接待控告人了。
《解部尸体通知书》是申请人申请后两天内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却是在《鉴定结论通知书》出笼后10日后才作出,不能排除因《不予立案通知书》的依据是伪造的《鉴定结论通知书》,有人做了公安局工作后才难产的嫌疑。
由于控告人对桐柏县公安局桐公刑不立字(2012)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于2012年5月17日向桐柏县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对王永朋的死亡后果有嫌疑的胡东月与王正陶两个学生的嫌疑查清,对王永朋头部血肿,肚子无水及双鼻孔处有血查明原因。桐柏县公安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不管不问,却于2012年5月26号做出桐公复字(2012)001号《复议决定书》做出决定维持原定决定。
2013年4月16日桐柏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编号411300111113201的《答复意见书》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13年7月25日南阳市公安局公安局做出宛公刑复核字
(2013)002号《复合决定书》作出决定维持桐柏县公安局做出桐公刑复字(2013)003号复议决定。
2013年7月30日河南省公安厅公安机关复核信访事项编号2013033《答复意见书》作出维持南阳市公安局(2013004刑)号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
综上所述桐柏县公安局城郊乡派出所所长王跃峰为包庇犯罪嫌疑人渎职不作为滥用职权违造国家公文做家证据使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长期得不到公正处理,使控告人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桐柏县公安局局长杜万成局长彷私枉法,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不依法秉公办理,包庇袒护王跃峰,致使犯罪嫌疑人胡东月和王正陶至今逍遥法外,而受害人的合法赔偿得不到合理解决,为此,受害人家属依法对桐柏县公安局提起控诉。并要求赔偿控告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特此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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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对河南省桐柏县公、检、法不作为乱作为的控告状
公权力傲慢 上海陈宝良等多名维权人士被拘留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4/7消息:从两会维稳开始,上海当局就开足马力对其辖区维权人士大肆抓捕,一直持续到今天仍没有停止的意思。今天下午1点多,上海杨浦区维权人士陈宝良就因遭遇强拆上访被五角场镇派出所带走拘留10天。
上海浦东新区吴党英, 2003年因房屋被强拆至今无安置上访,今天也被东新区公安局决定拘留10日。
昨天,上海南汇区谢云达被从北京带回上海拘留。
上海杨浦区四平街道的维权者李建勇被拘留十天。
上海徐汇区赵迪迪 被拘留十天。
另有上海维权人士发出消息;丁菊英是上海浦东区人,2002年因为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被强拆,土地被侵占上访。4月4日清明节到天安门人民英雄纪念碑去悼念英烈,途中被北京警察非法劫持后送马家楼交驻京办押回上海,随后被浦东王港派出所拘留,拘留期限为10天。
上海嘉定区安亭镇高雪坤,2016年4月5日也被拘留。
据上海访民介绍,这次被拘留的都是因为3月25日进京参加月末访民集体访,警方给出的理由是扰乱了单位秩序。
上海徐汇区维权者王承起,也是因为参加这次访民集体访被徐汇公安分局决定拘留10天。因其患有重大疾病随时有生命危险,警方对其停止执行拘留。


湖北潜江多名公民诉公安案即将开庭
湖北省潜江市访民万小云、潘向荣、黄行芝、伍立娟诉潜江公安局一案在明天与后天陆续开庭。
万小云、黄行芝、潘向荣诉讼潜江市公安局局长肖天树行政不作为、胡作为、乱作为案23号开庭,该案起诉潜江市公安局用非法拘留的手段打压维权访民。潜江已经有多起诉讼肖天树行政不作为案件,肖天树都没有到庭,明天我们拭目以待再次看肖天树是否到庭。
伍立娟诉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局长郑和行政不作为一案在24号下午2.30开庭,油田公安局局局长郑和是否到庭同样拭目以待。
在此特邀请各地访民参与旁听,监督潜江司法是否公正,联系人:伍立娟电话13707227753。
2016/3/22
伍立娟的开庭传票
湖北省公安县民师要求信息公开被拒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11/24消息:湖北省公安县民办教师代表杨焕青([组图]湖北民师维权代表杨焕青第二次被劳教http://msguancha.com/a/lanmu11/2013/0615/4969.html)等人
近日向公安县教育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多份涉及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文件。昨天,公安县教育局对此进行了答复。
除了公教文2013年48号这份今年8月已公开的文件外,老师们要求公开的另二份文件被教育局以不属于公开范围为由拒绝公开,老师们认为教育局此举是意图隐满当年民转公指标被卖的事实。
郭宏英: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公、检、法同案不同性,执法严重违
我叫郭宏英,女,汉族,身份证号220303196608302028,现年50岁,下岗职工,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海银花园小区,联系电话13756901626
在全国司法公开公正的今天,我怀着无比悲愤的心情,说一说我哥哥郭洪伟11年前在吉林市所发生的民事经济纠纷一事,在今天得到不公正的司法待遇,衷望得到帮助与呼声。
11年以前,我哥哥郭洪伟因承包吉林火电医院总公司第三卫生服务站与发包方发生民事经济纠纷,在吉林市公安局干预和保护包庇下,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经吉林省公安厅、吉林市公安局、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等领导多方协商以弥补其个人投资33万元初步得以暂时结案(以息访协议为证)。
2012年我哥哥郭洪伟及母亲肖蕴苓就2005年被吉林市龙潭区法院错判我哥哥郭洪伟挪用公款一事,因内情涉及官员腐败而导致多次向上级机关反映申辩,至今未得到依法正确答复。
2015年3月9日,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以敲诈勒索之名枉法扣押我哥哥郭洪伟及我母亲肖蕴苓,4月9日被通知以敲诈勒索罪被捕,关押至今。
就吉林市公安局、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四平市铁东区法院,对11年前所因承包诊所而造成损失的赔偿款项定性问题提出质询,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给予公民合法利益和权利的保障,寻求各级司法机关给予依法明确答复。
具体如下:
1、2012年,吉林市公安局对郭洪伟与吉林电力医院总公司签订的承包诊所民事经济纠纷之事已做明确答复和处理意见,并合法呈请申报由吉林省公安厅程凤林处长、吉林市公安局运保华副局
长、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领导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对郭洪伟原个人投资33万元进行救助补偿。(附有:息访协议为证)2、2015年,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以莫须有罪名张冠李戴枉法定性为因挪用公款而补偿33.8万为由,给郭洪伟定性为敲诈非法所得并以此罪名于2015年5月19日起诉到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附有: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起诉意见书 四东公刑诉字【2015】0043号)
3、2015年,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于2015年5月20日又以郭洪伟就2012年承包经济纠纷所获得合法个人投资补偿33万一事定性为敲诈而公诉到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附有: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起诉书 四东检公诉刑诉[2015]50号)
4、开庭情况:2015年8月18日,四平市铁东区法院以刑事敲诈一案开庭审理(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15)字印第51号);2015年10月22日再次以此开庭审理(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15)字印第51号);以上两次开庭均无任何司法解释未实质开庭而宣布延期审理。2015年11月10日,第三次再次开庭审理(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15)字印第51号),在郭洪伟身体极度虚弱,依靠急救人员在场输氧而勉强到庭参加庭审。因缺氧而造成的大脑不能正常考虑控方所提出的各项控告而导致法庭再次休庭。对于一个身体极度虚弱,靠吸氧而维持生命的残疾人,铁东法庭连续三天无实质内容的开庭审理。
在全国法制建设公开透明的形势下,作为11年前的同一案件,为何四平市铁东区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产生性质截然不同的定性原则?吉林市公安局,以民事纠纷而处理、妥善结案。而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为何张冠李戴,把吉林市以民事纠纷处理的结果在今天定性为刑事案件?而且是定性截然不同的两个案件?试问:刑法条例有何特殊规定?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在明知案情为民事经济纠纷却定性为刑事提起公诉;四平市铁东区法院在明知案情由民事经济纠纷众多原因情况下,以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试问:法庭立案审理案件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而认真审核立案?
为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为见证司法公正,恳请司法界朋友及媒体给予帮助与呼声。感激!
郭宏英 2015年11月19日给赤壁四君子捐款 公民田发全及父亲遭威胁恐吓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11/12日消息:今日上午九点,田发全接到湖北随州公安的电话,询问关于给赤壁四君子捐款事宜,下午他又接到七十多老父亲电话,称辖区派出所和村大队书记都找他了,询问关于捐款事宜。并声称“为你好”!随即,田发全发布了自己的声明。
以下为接到田发全发布内容汇编——
今天上午九点,接到第一个电话07223592528,自称是随州公安局网监大队
网监:询问关于赤壁四君子送饭的事
田发全:怎么了?
网监:不可以。
田发全:为什么不可以?
网监:就是不可以。
田发全: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条款规定?
网监:你在哪里?
田发全:在打工。
网监:在哪里打工?
田发全:在中国,这违法吗?
对方即刻挂掉了话。
下午16:56分,田发全接家里父亲电话,问我在外面干了啥,说是因为网上什么事,大队支书去找过他。派出所也打他电话让他明天去一趟。
听到此消息田发全非常恼火“我老爸七十多岁,没有享受任何一分钱福利,现在还在自食其力。这帮孙子还要骚扰他。于是我主动打电话给户籍地随县万福店农场派出所(07224710110)。自报家门后直接问他们让我父亲明天去派出所干什么?可有传唤手续?接电话的开始不承认有此事,后来换了一个人接电话,开口就说你就是田发全?我说是的。
警察:问赤壁捐款的事
田发全:捐款给谁是我的自由。
警察:你们是个什么组织?
田发全:有个鸡巴组织。
警察:这是违法的
田发全:违反了中国那条法律?骚扰我家人违不违法?
警察:那是好心提醒我
田发全:我问提醒我什么?
警察:你违法犯罪了我们好心提醒。
田发全:如果我违法了,请你告诉我违反了哪条法律。如果我犯罪了,请你们直接带着手续来抓我。请你们按法律程序走,再不要骚扰我的家人,如果你们不按法律程序,一味的使用流氓黑社会手段,那我就只能走极端。
警察:我们帮你,你就这态度?
田发全:不需要你们帮我,我做人做事,上对得起天理,下对得起良心,既不违反法律,也不伤害道德。
警察:你以为我们真把你没办法?
田发全:我相信你有N种办法,流氓手段你们玩得很熟。对方挂掉了电话。声明部分:事后我分析认为第一,赤壁案件可能进入了关键时刻。显然,这是由湖北省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第二,他们可能会对目前的送饭形式进行打击,孤立良心犯。第三,可能会针对我及我的家人设计陷害
在此,本人声明:如果我本人进去了,我不会成为英雄,他们让我认什么罪我就认什么罪,但不会牵连他人。我在非自由状态下,所说的一切都是无效的。如果我的家人被构陷,在目前中国的法制状态下,我不会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救赎。我会不排除任何手段血亲复仇。
公民田发全
2015年11月12日
河南辉县村支书光天化日被打死 公、检、法共同庇护杀人犯
我叫李玉萍,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住河南省辉县市北云门镇大花木村,身份证号:410723196309201609,联系电话:15237348801。我们全家怀着无比激愤的心情向您控告我丈夫赵子江在任村支部书记时被暴徒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活活打死,我市公、检、法个别办案人员被重金收买,办金钱案、关系案,公开制造假证,包庇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杀人犯的重大徇私枉法案。漫漫上访路,受害人家属十几年来无数次奔走呐喊,未能唤醒人们对本案的关注!
登峰造极的黑社会犯罪分子
我村是有名的不稳定村,多年来村霸猖獗,结党营私,组成帮派体系,号称“十大爷们”、“四大娘们”等,横行村里,为所欲为,企图控制村政。几年来,对历任干部家爆炸六次,放火四次、投毒二次,门口放花圈,贴白春联,放死小孩,盗窃、殴打、放火、家门口放子弹,寻衅滋事更是家常便饭。镇、市工作组曾几次进驻我村,工作组成员也被漫骂殴打、放火、投毒、爆炸、故意伤害等数十起刑事案件均石沉大海。
由于村霸横行,历任村干部无法正常工作,无奈中途辞职。1999年11月镇党委动员我丈夫赵子江任村支书。上任后也坚持原则,带领两委大刀阔斧的开展工作。村霸们把他视为眼中钉,不仅公开和他吵闹打骂,还于2000年10月1日晚上对我家实施第一次爆炸,2001年7月对我家实施了第二次爆炸。两次爆炸案及我村多起刑事案件均未侦破,使得以冯法政、冯法队、冯法军、刘桂风、郭小心、刘树琴、冯法森、冯法新为首的黑社会犯罪集团更加为所欲为。面对血淋淋的危险,我丈夫赵子江在2000年、2001年2002年多次亲笔写信给时任辉县市委书记朱书记、新乡市李书记、连市长反映残酷的现实。
光天化日之下,我丈夫赵子江被活活打死,这是一起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案。
以冯法政、冯法队、冯法军、冯法森、冯法新、刘桂风、郭小心、刘树琴为首的黑社会犯罪集团多次对我家威胁,对我丈夫威胁,我丈夫并没有被其吓倒。他们更加丧心病狂,在街上公开贴漫画“赵子江死初一中午”“不怕死你就干”。2003年2月1日(农历大年初一)上午10点左右,我丈夫赵子江到村中其他干部家去拜年走至辉(县)—吴(村)公路口时被迎面而来的歹徒冯法军、冯法队、冯法政、刘桂风、郭小心、刘树琴当街拦住,一起蜂涌而上,歹徒冯法政用胳膊卡住赵子江的脖子,冯法队、冯法军、刘桂风、郭小心、刘树琴对赵子江的胸部、腹部、头部拳打脚踢,赵子江当即昏死在地,又被这些暴徒拖到马路另一边,继续一齐猛打,村民冯XX见状上去劝说,恳求抢救治疗,遭到拒绝,并扬言“今天非打死他不可!”冯XX见状危急,不顾暴徒威胁和阻拦随即拨打了“120”急救世主电话,当市里急救中心救护车赶到现场后,暴徒冯法政、冯法队、冯法军、冯法新、冯法森、刘桂风、郭小心、冯娟、冯海珍、冯海明、冯松山等十余人围堵救护车不让医生上前抢救,当赵子江被勉强抬上救护车时,以冯法政、冯法队、冯法军、冯法新、冯法森为首的人暴徒又不让司机掉头,致使救护车不能启动,暴徒冯海明、冯松山、冯娟、冯海珍等冯氏家族成员拦车谩骂:“要赵子江死,不能抢救,赵子江你死,死了也杀你全家!”“就是要让赵子江死在大年初一”“谁敢为赵子江说话也是同样下场”“谁作证杀死谁”“谁作证炸死谁”在场围观的数百人无一人敢出面救人。救护车出村时,赵子江已窒息死亡(有据为证)。这是一赵典型的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案!
辉县市公、检、法个别办案人员徇私枉法,伪造证据,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辉县市公安法医、伪造鉴定
辉县市人民医院的120急救车于11时50分将赵子江拉到医院,12时20分即下达“最后诊断:窒息死亡”(有据可查)。辉县市人民医院《危重病人抢救记录》中记载:“头面部、颈部均呈青紫色,两手背有多处损伤出血”有五位医生签名。
下午2点多,辉县市公安局法医张小让、牛玉禄和另一记录人员对赵子江进行尸检,在场的有受害人家属、数十名群众,其中包括干部。张小让持刀解剖,口述检验结果,让另一名记录,牛玉录在一边观看,一会儿后离开。张小让口述的内容是:头部有肿块,有淤血,咽喉部淤血,肺部出血,心脏淤血,结论:窒息死亡。和医院的诊断结论相吻合。岂料,2003年2月6日,张小让等人又通知受害人家属:第二次进行尸检。我们感到极为反常,我和女儿跪在地上苦苦哀求,他们竟凶狠地说:“这是执行公务,不同意也要尸检!”哪里是尸检?而是重新打开尸体提取器官。我们跪地哭着哀求把心脏、大脑留下一部分,他们哪里肯听?!在我们多次催问后,2003年2月28日辉县市公安局给了我们一份《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第一页竟歪曲事实,编造赵子江“途中遭到他人拦截,并被殴打;之后赵子江走到一朋友家,在走路过程中曾多次拨打手机,但始终未讲话,到朋友家后,他的朋友看到他躺在沙发上,象似活不多久……”???,结论“死者由于与他人发生殴斗、争吵,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发作而死亡。”该结论与人民医院诊断及第一次尸检结论截然相反。明明是当场被打致死,为什么定为“殴斗、争吵诱发冠心病?。我丈夫赵子江从未患过冠心病(见2002年12月19日辉县市第二人民医院心电图报告单:正常心电图,身体健康。在案件诉至法院后,我们对该鉴定提出异议,要求对被鉴器官进行DNA鉴定。经公安部鉴定,结论是:无法比对。为啥?该结论足以说明:送检的器官不符合鉴定条件不能确认是受害人的器官。谁在调包?在公安部鉴定时辉县公安法医不仅不回避,反而,寸步不离,竟直接和鉴定人见面。为了这次鉴定,他们竟让受害人家属拿2万元费用。
2、辉县市检察院定性错误,将故意杀人案定为故意伤害案,企图包庇杀人犯,违法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这起典型的蓄谋已久在光天化日之下故意杀人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适用刑法第234条第二款起诉。按照该款的规定,最高量刑也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仍然无权管辖。我们多次向辉县市人民检查院提出异议,强烈要求将此案移交上级检察院。辉县市检察院对此合法要求不答复不说明理由,不予理睬。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明显在包庇故意杀人犯!
辉县市法院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这起典型的重大刑事案件,辉县市人民法院明知无权管辖,却硬要管辖。承办人说:是上级法院委托审理的。法律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不得委托下级人民法院。
我们对辉县市公安局辉公技鉴(法鉴)第030201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提出异议重新鉴定,辉县市公安局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寸步不离,直接和鉴定人见面。且承办法官向我们索要2万元费用。
庭审时,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九份证据,并提出管辖权,重新鉴定等意见,法院不仅违法不予答复,且对提交的证据在判决书中论理部分只字未提。是受害方提供证据,还是提供了不予采纳,理由何在?判决书未提及。
六暴徒不仅作案手段残忍,且在被害人生命弥留之际极力阻止抢救,案发后相互串供、造假,不具实供述,法庭上百般抵赖,蛮横之极。在实施犯罪时互相配合,密切协作,根本不存在主犯从犯之说。
一审开庭时,被告方的三位证人出庭作证。这三位证人显然是编造谎言,不能自圆其说。我亲眼看到法官在中午给每位证人100元饭钱。
我方向法院提交的《辉县市人民医院危重病人抢救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等重要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方提供的公安法鉴定是虚假的,是存疑的。辉县市法院竟以此虚假、存疑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对六杀人犯做出畸轻判决!
另外,本案中的积极参与者冯法新、冯法森、冯娟、冯海珍、冯海明、冯松山等暴徒至今未缉拿归案,逍遥法外。
2003年2月3日(大年初三)我村一带纷纷传言,冯氏家人要花20万元买一心脏病心脏……。
综上所述,辉县市公、检、法个别办案人员为了一己私利,置国法于不顾,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共同包庇杀人犯,放纵犯罪分子。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重案轻判,包庇杀人犯
这起典型的故意杀人案不是偶然的,是蓄谋已久的,且发生在2003年2月1日(农历大年初一),光天化日、众人围观之下,足见暴徒之猖獗,民愤之大。暴徒屡次作案,受害者屡次报案,为什么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打击?根源何在?十几年来赵子江的尸体仍然存放在辉县市人民医院,正义得不到伸张,暴徒杀人犯不能就地正法,他死也不瞑目。人民期盼着还原本案真相,人民期盼公平正义!
信访人:李玉萍
身份证号:410723196309201609
联系电话:15237348801湖北省公安县民师代表召开新年第一次维权会议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2/12消息:今天下午,湖北省公安县被辞退的民办教师代表给本工作室发来消息说,2月9日,公安县21名民办教师代表在县城召开了2015年新年第一次维权会议。
此次会议没有受到阻挠与干涉,会议主要是总结了2014年度维权亮点,拟定次年度维权方案。
下面是参加会议的部分民师代表:
南京大屠杀公祭日警方戒备森严民众指当局作秀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12-13消息:今天是中国首个南京大屠杀公祭日,南京市民和众多维权人士为了纪念被日军屠杀的死难同胞,也涌向南京市云锦路的南京大屠杀纪念馆。
湖南维权访民覃事文和辽宁反腐维权斗士盛兰福今天也来南京参加公祭,他们离着老远就发现到处都是警察,根本到不了跟前,他们和南京市民和其他维权人士一样被警察堵在了集庆门之外。
覃事文说,既然是公祭日,南京大屠杀死的是南京市民,南京市民和爱国民众都不让参加公祭,这样的作秀实在无味!
他们还亲眼目睹了前来参加公祭的上访6年被拘留10次的南京浦口区维权人枟德会被她们社区雇佣的10几人拉拽,其中有两个头发怪异的人还打枟德会。盛兰福、覃事文和众多在场的市民眼见光天化日之下竟无故行凶,就过去劝阻、呵斥,在众人的声讨声中这些人才停手。但他们很快叫来警察,在警察的帮助下枟德会最终被他们带走,下落不明。另一维权人也被不明身份人员带走。以下是今天的围观民众:


拿身份证的是枟德会
陕西康素萍公开向国务院申请挂牌乞讨
陕西康素萍,汉族,女性,现年46周岁,是陕西省地质矿产局西安探矿机械厂的一名单身女工,1986年进入该企业至今,该企业系省直国企,厂长兼党委书记是崔高汉。
2010年9月27日在无任何过错之下被厂长崔高汉亲自实施停薪停职停职进门至今。截至目前为止没有一分钱没有任何手续也没有任何结果。
为维权,我被迫开过瓢、且过腕、服过毒、跳过楼;先后被关黑监狱6次,行政拘留4次,刑事拘留一次;2次被精神病未遂;被打被抢被虐待被威逼胁迫恐吓惊吓无数次;多次无端上门寻衅滋事、骚扰不断,吓得我年迈的父母终日战战兢兢,惶恐不安不可终日,严重干扰了我们全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的精神压力无法估量……
2011年10月上旬崔高汉还雇佣黑保安跟踪尾随欲实施杀人灭口未遂,和谐社会家无宁日我有家难回,被迫亡命异乡,流离失所、东躲西藏在北京的大街小巷,遭人白眼、受人歧视、饱经风霜,苦不堪言,几年都没有回家过过春节了,好想回家,过正常人的生活不被打扰,然而,这小小的希求对我来说都成为一种奢望,可望而不可及。
上访受到严酷打压和疯狂的迫害,不访不出门什么都不做在家里过日子却要被监视居住,24小时实时全方位监控到户,隐私权被公权力肆意践踏,法在哪里?
我要吃饭要生存,可叹康素萍身兼数种技能却连个赖以糊口的临时工作都找不到,因为上访维权我被打上了永不磨灭的印记,身份证出示登记后不到半小时警察必到,办不到健康证、办不到暂住证等,处处受到歧视和禁限,求生无门,应聘无望,所有的权利被剥夺且欲诉无门,预告无处,无理可讲,无法可依。
万般出于无其奈,康素萍斗胆求助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向您申请:请允许康素萍挂牌乞讨(我要吃饭,我要生活,我已走投无路无奈求助国家)。望准为盼,鞠躬致谢!
致
礼
陕西公民 康素萍
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