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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09王全璋律师妻子李文足:国保刘处长,向我发警告

    今天下午四点多,石景山分局副支队长李谷到我家找我,说市局有关领导要找我谈话。我说没有必要,不见。李谷说谈谈你老公的事你不想听吗?
     
    我一听这句话,立刻动心了,答应见面。
     
    五点半,在我家楼下坐上李谷的车,开到了石景山八角游乐园旁边的提姆咖啡馆。
     
    在咖啡馆等了半个小时,我都等急了,要回家。这时,俩男一女进来了。
     
    一位国宝介绍,这是北京市局刘处长。刘处长说:看,我们多尊重你呀!还特意找了女警陪你。
     
    刘处长说:我们了解江天勇的事,你们熟不熟悉?交往多不多?
    我说:我以为你要说王全璋的事,你要是说江天勇,咱们就别说了。
     
    刘处长说:你是不是在外网上发表了起诉公安部的文章?
    我说:起诉公安部是我的权利,外网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刘处长说:你不懂法呀?
    我说:你还真说对了!我就是个家庭主妇,不懂法律。正好我请教刘处长,啥是颜色革命啊?
     
    刘处长不回答这个问题。他问我:谁给你写的起诉状?不要被人利用,不要炒作。
    我说:公安部微博抹黑我,给我和家人心理上造成了极大伤害,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我是依法提起诉讼。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我犯罪了,请立案调查。
     
    刘处长说:我告诉你 ,不要闹事、不要折腾!
    我说:我丈夫被非法抓捕17个月了,我就是做了一个正常人,一个妻子应该做的事情。我所做都是在法律框架内,是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们认为一个妻子寻找丈夫的合法行为是闹事、是折腾,那我就折腾了!我往后还得努力折腾,王全璋一天没有无罪释放,我就一天都不会消停。
     
    刘处长停顿了一会儿,又问:你有什么想法、有什么需要转达的?
    我说:虽然王全璋案件办案单位一直是违法办案,剥夺了所有的合法权利。但我还是希望办案单位能够回到法律轨道上来,无罪释放王全璋!
     
    刘处长说:我们还有下次谈话。
    我说:这种谈话没下次了,下次带传唤证来!
     
    7点,谈话结束,李谷送我回家,一路无语。
     
    709家属李文足
    2016年12月22日晚
     
     

  • 在京访民打横幅要求释放刘飞跃 不要堵塞访民言路

     

    [访民之声2016/12/19消息] 自民生观察创办人刘飞跃被湖北当局抓捕刑拘后,在京访民义愤填膺,经常打横幅声援,要求释放刘飞跃。今天在京访民吴继新说:“刘飞跃是我们访民的代言人,访民的事情解决不了,还被打骂、拘留、关精神病院、打毒针,是刘飞跃在为访民呐喊,为访民诉冤。他起到的不仅是监督政府的作用,他是在推动社会往前发展,如果没人监督,政府就会肆无忌惮的屠杀【换个词】百姓。所以我们要求释放刘飞跃,不要堵塞访民的言路。”

    此外,吴继新等人也向新疆当局提出要求,释放新疆访民宁惠荣,解决宁惠荣过冬棉衣的问题。他说,宁惠荣G20期间被新疆党政人员强制带回新疆,关在一家医院,前几天宁惠荣还打电话说,到现在还是穿的夏天的衣服,也不让他刷牙,洗澡,还不如在监狱的日子好过。我们强烈要求新疆当局释放宁惠荣,不要继续迫害访民。

     

  • 武汉市访民刘彩霞被政府关押精神病院强制治疗60余天

    [访民之声2016/12/1消息] 湖北武汉市洪山区访民刘彩霞,被政府关押在武汉市武昌医院洪山区狮子山街珞狮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病院)强制治疗2个多月60余天,于日前重获自由。
     
    刘彩霞的丈夫侯家贵告诉本网志愿者:“11月30号,刘彩霞的舅舅和政府把她从精神病院接出来了,她在精神病院受了好多罪,每天被强制吃药,不吃就灌,现在她身体很虚弱,在家休养。医院没给出院证,治疗这么长时间什么手续都不给。要不是网友和媒体呼吁,访民举牌声援,估计还不会让她出来,我们夫妻感谢大家的帮助。”
     
    刘彩霞是今年9月28日在京上访期间被武汉市截访人员从菜市场绑架失联,随后她的丈夫侯家贵多方报警求助无果。10月19日,侯家贵在武汉市武昌医院洪山区狮子山街珞狮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找到了刘彩霞,但院方拒绝其会见,并要求必须有洪山区街道的证明信或者街道人员陪同才能见刘彩霞。刘彩霞亲属也多次找到洪山区政府,政府都拒绝放人。
     
    相关报道:武汉访民刘彩霞被关精神病院 其家属到医院要人被拖走

    武汉访民刘彩霞再次被政府绑架强送精神病院

    https://fangminzhisheng.blogspot.com/2016/10/blog-post.html
  • 在京访民张打横幅为刘飞跃呐喊 媒体监督政府天经地义

    [访民之声2016/11/27消息] 今天,王青臣等几位在京访民打出横幅,强烈谴责湖北随州市警方抓捕民生观察网站负责人刘飞跃。他们认为,刘飞跃为维权访民呐喊无罪,媒体监督政府天经地义。
     
    刘飞跃是11月17日在家中被随着警方强制带走失联。18日其家属获悉随州市警方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将刘飞跃刑事拘留。同日刘飞跃的住所遭到警方查抄,警方指其接受境外资助,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拒不告知其家属关押地点。
     
    早在去年7月,当局就爆出“709”律师接受境外资助,打着推动司法公平公正的旗号颠覆国家政权。今年9月26日,劳工维权领袖曾飞洋也被以接受境外资助,多次策划、组织、指挥番禺利得鞋厂工人集体停工为由,被广州番禺区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缓刑。
    湖北武汉市著名异议人士秦永敏因推动“和平转型”,被指颠覆国家政权,羁押至今1年多的时间,对其罗列的罪名中包括接受境外捐款,资助境内异议人士。
    这是自习核心当政以来,对民间发出不同声音者,采取残暴打压手段而寻找的借口。因为不管是709 律师推动司法公平公正,还是劳工维权,他们所关注并致力去做的事情并非空穴来风,是每一个底层民众都能深刻体会到的。
     
    多年来,从访民个体维权,农民工讨薪,下岗工人讨要自己的合法权益,到非法集资受害者集体维权,再有退伍老兵群体维权,哪一件不是因为司法不公,政府腐败造成?刘飞跃作为民生观察网站负责人,关注中国官方不予报道的民间维权事件,以及给人权状况不佳的中国大陆民众提供一个
     
    非官方控制的自由媒体,用以他们诉说官方不予报道的侵犯人权的管道,如何颠覆国家政权?如何危害国家安全?正如访民所说,媒体监督政府天经地义,何罪之有?
     
    本网志愿者认为,在民怨无处可疏,暴力事件频发的当下,民生观察网站客观、真实的报道不但没有颠覆国家政权,反而起到了缓解民众心理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的作用。相较那些只把喊冤者置于囚笼,把矛盾激化成暴力、群体性事件的官派作为,谁功谁过一目了然。
     
    至于接受境外资助一事,法律没有禁止则皆为可行,并且,当年共产党接受苏联多少资助?不但是经济上的资助,还有他们在成立之时就有苏联特派人员参加,在有后期的枪炮以及生产设备等等。孙中山这些先辈们主要就是靠境外资助夺得了天下。至今,在广州黄花岗烈士墓最显眼的墓碑上还高高屹立着众多境外资助着的姓名。
     
    如果刘飞跃接受境外资助有罪,那么共产党接受了更多更多的苏联资助,岂不是也有罪?孙中山等先辈也有罪?人权无国界,资助全世界的人权事业都无罪。
     
    如果坚持说有罪,也只能是因言获罪,是那些别有用心者对正义人士进行的政治迫害,意图堵塞民意。对此,访民之声强烈呼吁,结束因言获罪!还刘飞跃自由!
    王清臣电话:17181094110。
    胡大料电话:13121376921。
    张振敏电话:18201384123。
    赵振甲电话:13716507295。
    池秋霞电话:15838526184。
    陈秀莲电话:13598533698。
    张素珍电话:13015584743。


  • 民生观察负责人刘飞跃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11/24消息:今天,本网志愿者获悉,民生观察网负责人刘飞跃先生已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其家属还未得到书面通知。

    其家属告诉本网志愿者:“刘飞跃被带走的第二天,也就是11月18日到随州市公安局寻找刘飞跃,警方告知,这次很严重,刘飞跃已被刑拘,还在侦查阶段,可能要判刑,理由是颠覆国家政权。”但截止今日警方没有给家属书面通知,其家属表示还会去找警方交涉。

    刘飞跃是湖北随州市人,自其2006年创办民生观察工作室以来,每逢敏感时期都会遭到来自随州当局以非法维稳为目的非法拘禁,和极不人道的殴打等形式的迫害、威胁,甚至殃及家属。对此,民生观察网将会密切关注随州当局对刘飞跃及其家人采取的一切非法行为,并进行严正抗议。

    相关报道:民生观察网负责人刘飞跃今晚11点钟再被带走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6/1117/15215.html



  • 民生观察网负责人刘飞跃今晚11点钟再被带走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11/17日消息:本网志愿者刚刚接到网站负责人刘飞跃先生的短信,称国保让他出门有事,随后再发来消息称要被送到“山庄”去。
     
    刘飞跃先生上次被带走是中共六中全会时期的10月23日,距今也不过半月有余。而今年的两会期间,G20峰会期间他也被带走关押数日,如此频繁的非法羁押刘飞跃先生,也不知道随州国保意欲何为。
     
    鉴于上次随州国保张勇等三人用架飞机、打脸方式强行抓刘飞跃先生到随州市田园酒店非法关押的情况,我们民生观察网同仁也在此提醒张警官和各位警察——“执法尚且枪口应该抬高一寸,何况是这种非法的行为呢?给自己及家人留点人性的余地吧!”

  • 湖北荆门当局应立即释放因言获罪的刘艳丽


    ———来自民生观察的行动呼吁

    2016年11月3日,长期帮助抗战老兵,关注中国民主自由的湖北荆门维权人士刘艳丽,因其微信朋友圈的发言,在被刑事拘留了37天之后,被荆门检察院涉嫌「诽谤罪」批捕,现关押在荆门市看守所。

    据悉刘艳丽在前段时间打算办理港澳通行证去香港旅游,但是遭到阻挠一直没有办成,后来才知道是当地警方不让她办,于是前去交涉,过程中刘艳丽进行了录音录像,并于9月25日晚把这些录音录像上传到了网上。结果在次日中午,荆门市东宝区公安分局警察去单位把她带走了。9月27日荆门警方以刘艳丽在微信朋友圈中发送、转发的一些涉及毛泽东、周恩来以及现任领导人的内容涉嫌「诽谤罪」将她刑事拘留。

    民生观察认为刘艳丽在微信朋友圈的言论是在行使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并不存在任何犯罪事实。因办理港澳通行证受阻而为自己维权,却被罗织出这些所谓的「诽谤」的罪名,是当地公安赤裸裸的报复行为。此前的10月27日其代理律师张磊发表了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随后刘艳丽父母也发表了《致荆门市委、市政府、公检法各位领导的公开信》,从社会现实、亲情、法理等方面为刘艳丽申辩,但未能改变当地有关部门对刘艳丽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刘艳丽的丈夫彭先生在10月31日表示,暂时还未收到警方的逮捕通知令。

    从2012年开始,刘艳丽因组织关爱抗战老兵活动以及其关于民主自由言论而被当地警方重点关注。2015年她参加武汉异议人士秦永敏发起的「和平转型」及注册「中国人权观察」的事情而被国保约谈。在谈话中刘艳丽表达了自己「希望中国能够和平转型,能够更加开放、包容、多元、自由、民主;希望中国的人权事业更加进步」的美好愿望。

    由此可见,刘艳丽追求民主自由的言论并无任何违法之处,她推动中国人权进步的实际行动,更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但如今她被以「诽谤罪」批捕是当前中国社会高压治下又一「因言获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中共当局持续加强社会控制,对公民思想、言论及行动进行毫不留情的镇压。我们在此呼吁当局停止打压,立即释放刘艳丽,并追究参与这场政治迫害事件的有关部门与个人法律责任。

    民生观察 2016年11月8日 发布

  • 湖北荆门维权人士刘艳丽被以诽谤罪批准逮捕

     
    刘艳丽自2016年9月27日被湖北荆门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至今日已经37天,今天上午家属和律师证实刘艳丽已被批准逮捕。
     
    刘艳丽的代理律师张磊说,2016年11月3日,湖北荆门建行职员、当地关爱抗战老兵公益人士刘艳丽,因在微信朋友圈的发言,在被刑事拘留了37天之后,被当地检察院以诽谤罪名批准逮捕,现羁押在荆门市看守所。
     
    据悉刘艳丽于数月前打算办理港澳通行证去香港旅游,但是遭到阻挠一直没有办成,后来才知道是当地警方不让她办,于是前去交涉,过程中刘艳丽进行了录音录像,并于9月25号晚上把这些录音录像上传到了网上,结果26号(昨天)中午当地警方就去单位把她带走了。9月27号荆门警方以刘艳丽在微信朋友圈中发送、转发的一些涉及毛泽东、周恩来以及现任领导人的内容涉嫌诽谤罪而将她刑事拘留。
     
    10月26号代理律师张磊曾在荆门市看守所会见刘艳丽,刘艳丽得知自己被抓后很多网友非常关注她很感动,在看守所中的状态还不错。10月27日张磊律师发表了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该意见书详细陈述刘艳丽的言行不构成刑事犯罪不应当被批准逮捕。随后刘艳丽的父母等亲属也向荆门当地多个部门发表公开信,从社会现实、亲情、法理等方面为刘艳丽申辩,但未能改变当地有关部门对刘艳丽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
     
    今天中午民生观察人权观察员多次尝试联系刘艳丽的丈夫彭先生,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本网将持续关注刘艳丽案件的进展。

    民生观察 2016年11月3日发布

  • 湖北刘艳丽被刑拘一月整 律师提交不批捕意见书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年10月27日消息:湖北荆门维权人士刘艳丽被刑拘一月整,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不批准逮捕意见书。
     
    湖北荆门维权人士刘艳丽自9月26日被当地警方带走,次日被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至今日已经整整一个月。今天下午刘艳丽的丈夫彭先生告诉本网志愿者,昨天代理律师张磊在荆门市看守所会见了刘艳丽,据了解,9月26日荆门警方以刘艳丽在微信朋友圈中发送、转发的一些涉及毛泽东、周恩来以及现任领导人的内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而立案抓人。
     
    刘艳丽自2012年开始,因组织关爱抗战老兵活动以及网上自由言论而被当地警方重点关注,刘艳丽认为自己所发微信是行使公民言论自由权利,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转发。当得知外界对她被抓一事高度关注时,刘艳丽感动落泪。
     
    张磊律师下午经向办案单位了解,办案单位已经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刘艳丽。张磊律师向荆门检察院提出不批准逮捕刘艳丽的律师意见。
     
    关于不批准逮捕刘艳丽的律师意见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本人张磊,是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以诽谤罪名刑事拘留的刘艳丽的辩护人。刘艳丽于2016年9月2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传唤,9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据本辩护人向办案单位了解,办案单位已经向人民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刘艳丽。
    本辩护人认为,刘艳丽并无犯罪事实,不构成任何犯罪,依法不应当逮捕。具体意见如下:
    一、刘艳丽不构成诽谤罪
    (一)事实部分
    2016年10月26日上午,本辩护人将接受委托的手续依法告知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该局国宝支队王姓警员接收了委托手续,本辩护人同时向其提出,请其依法向辩护人告知“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王姓警员称下午四点电话联系本人,但是整个下午办案单位并无任何人员联系本人,亦无任何人员依法向本人告知刘艳丽案情。(对办案单位此项程序违法行为,本辩护人将另行提出控告)
    经向刘艳丽本人了解,办案单位以涉嫌诽谤罪名对其立案并刑事拘留,所相关的事实,是指刘艳丽在微信“朋友圈”所发送、转发的微信中,有十余条涉及毛泽东、周恩来、习近平的内容,办案单位认为这十余条微信涉嫌诽谤犯罪。经查刘艳丽的微信“朋友圈”,发现确有一些内容涉及到上述三人(刘艳丽的微信“朋友圈”现在仍然可以正常查看)。稍为仔细的分析一下这些内容,便能够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刘艳丽发送(大部分是转发)的这些内容,并不符合“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这些内容,有些是有出处可查、有据可寻的内容,比如《文革期间周恩来语录》;有些是流传广泛且文中已经注明出处的内容,比如《纽约时报》记者马托夫报道尼克松访华期间为准备国宴中国渔民在低温下打捞鲍鱼;有些是前共产党干部对于毛泽东的评价,比如习仲勋在广东省委会议上的讲话摘录;有些是图片,比如毛泽东与某位女士的合影;有些是对于政府部门官员任免程序的评论,比如对教育部长的任免程序;有些是对中国政府外交政策的评论,比如对中国代表团与美国签订采购大豆协议的评论;有些是流传于网络的对于毛泽东个人功过的一些评价;上述这些内容,即便有些内容可能并不完全属实,但是这都不是刘艳丽“捏造”的事实,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刘艳丽也只能依据自己的认知能力对相关内容进行判断,由于上述内容的表现形式,会给一般人以确有来源、十分逼真的印象,所以,刘艳丽在可能没有证实但是也没有证伪的情况下予以转发、评论,就不是“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而且,邓小平也曾说过,对毛泽东,要“三七开”,则有人说“七”、有人说“三”,实属正常。
    (二)法律部分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首先是自诉案件,目前为止,尚未见到三位“被害人”(或其亲属)有提起自诉或者报案。则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办理此案的依据应是认为刘艳丽涉及三位“被害人”的言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再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三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一共七项,其中(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这四项明显与刘艳丽案件无关,有关的可能是(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结合刘艳丽可能涉案的微信内容,其涉及的人物只有三位,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以“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入罪。再除了第(七)项的兜底条款,则与刘艳丽案件有关的就是可能(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这一规定中“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不仅是法律规定的构罪要件,实际上也还是事实要件,即必须要有“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事实(后果)发生,而所有的案件事实,都必须要有证据来证明,即如果办案单位没有证据证实刘艳丽的言论确实产生了“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后果,仅凭刘艳丽发表了那些言论本身,是不能确定刘艳丽有罪的,即不能将行为本身等同于行为后果,这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常识。
    二、刘艳丽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
    除前述刘艳丽不构成犯罪不应当逮捕之外,从程序规定上,刘艳丽亦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逮捕的法定条件,有一个前提,就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才应当逮捕,而该条所规定的五项情形,刘艳丽都不具有:(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刘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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