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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余文生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辩护词

    【民生观察2024年8月30日消息】广州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葛文秀律师认为: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文生先生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完全不能成立,余文生先生是完全无辜的,应依法宣告无罪。

  • 玫瑰团队徐秦判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民生观察2024年3月31日消息】本网获悉,江苏人权捍卫者徐秦被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被第十二次延期审理后,终于今天2024年3月29日上午在扬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

    中国玫瑰团队创始人秦永敏人权观察团,江苏人权捍卫者独立观察员徐秦案终于在今天上午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徐秦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中共当局对徐秦的主要指控事由为:参与秦永敏的人权观察,推动社会转型,试图推翻社会主义政权,对敏感事件进行“煽动造遥”,接受外国多方媒体采访。最后,徐秦说(大意):“感谢所有弟兄姊妹们的关爱和支持,同时也感谢老公的帮助和支持。无论上诉有无用,都要上诉,这是我的权利。”整个开庭仅仅持续了十分钟,不接受、不采纳律师的辩护。徐秦目前的身体状况尚可。徐秦的丈夫汤志在派出所民警以及村书记,还有司法局副局长的陪同下全程参与了旁听。参加开庭只有十几个人参加,

    贯穿整个庭审前后,汤志身边都有多名疑似公职人员的人贴身陪同(押送),陌生人很难靠近。

    徐秦家人及亲属以及她爱人汤志对当局非法滥用职权对徐秦使用政治迫害久押不判、不释放感到非常愤慨不满,担心她的身体状况无法坚持到释放。徐秦因个人医疗事故维权后介入中国人权事业,于2018年被秘密关押十个月后保释回家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满还有两天到期的情况下于2021年11月7日又被带走并很快被正式逮捕,又遭羁押2年多。

    徐秦简历:女,民间维权组织“中国人权观察”前秘书长,“玫瑰团队”成员,人权捍卫者,中国在押政治犯。

    长期以来,一直关注中国人权状况,并与著名人权活动家、民主异议人士秦永敏一道筹建中国人权观察;自秦永敏被捕、秦之妻子赵素利“被失踪”后,她曾多次上街声援,跟进案件;

    2018年1月31日,被警方突然限制自由,之后一直遭跟踪与监控;

    2018年2月9日,其在从扬州高邮到昆山的途中被警方带走,后得知其被扬州市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

    同年3月15日,其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要求会见,遭到警方拒绝,但被告知其已于3月11日由刑拘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月21日,又被追加罪名,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继续扣留,且不准律师会见;据悉,此次被捕,皆与其近年来坚持关注人权问题,后又积极组织联署声援维权律师余文生,以及为维权公民徐琳筹款等活动有关;

    2018年8月31日获悉,其已获取保释放;

    2021年11月5日,徐秦突然又被警方从家中带走;据悉,之前其案件一直处于延审中;此次被捕前,徐秦刚做完心脏搭桥手术,且患有脑梗、心梗、高血压等多种疾病。狱中身体状况急剧恶化,甚至瘫痪无法站立。后在律师的抗争和各界关注下,徐秦身体比以前好了一些,在别人的搀扶下可以走一小会。2022年8月份看守所安排她到东方医院做了检查,开了一些药。

    2022年11月4日徐秦案已经在扬州市看守所法庭召开庭前会议,但至今仍未开庭审理。目前已经被延期审理十二次,中共政权玩弄法律的肆无忌惮,令世人叹为观止。目前徐秦被羁押于江苏省扬州市看守所。

    2024年3月29日徐秦依涉嫌颠覆国家政权被判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徐秦本应无罪立即释放。本网将继续关注后续结果。

  • 覃永沛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二审判决书

    【民生观察2024年1月3日消息】12月29日,广西知名人权律师覃永沛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上诉一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判,维持一审五年有期徒刑判决。

    覃永沛于2019年10月30日失去自由;2019年11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拘留;2020年3月3日审查起诉,历时4个月;审查起诉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日被起诉到南宁市中级法院。2021年12月30日开庭。2023年3月31日宣判,一审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2023年8月14日,覃永沛二审庭前会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看守所临时法庭召开……

  • 湖北潘向荣法制日走访国家信访局

    【民生观察2023年12月5日消息】今天法制日,湖北潜江维权人士潘向荣黄行芝在北京寒冷的零下8度的天气情况下,她们两个人在夜间凌晨四点左右到国家信访局排队,从凌晨四点直到上午9点多才进入国家信访局,在长长的排队人群中只见”蛇头不见蛇尾”。所有来国家信访局排队的人都穿着厚厚的大衣,有的人还带着被子在“睡觉”排队,在北京夜晚凌晨室外的温度非常寒冷,大风吹到脸上呼呼刺痛,排队的人紧贴着人,这样有点“相互取暖”的感觉,长长的排队栏杆不是一条直线,而是盘旋转圈式的,这样的设置就是为难所有在这里排队的人,在国家信访局公路两边进入”信访局胡同”都设置了近两米高的铁皮围墙,这样是不是怕路过的“外人”看到这样的“风景”。因为国家信访局是唯一信访的途径,这里长年累月都是这样”车水马龙人山人海”,很多人排队几天都进不去登记。

    湖北潜江访民潘向荣黄行芝在北京已经一个月了,她们走访了国家信访局,公安部,劳动保障部,工会,银监会,工商银行总行信访办等所有信访窗口。在国家信访局排队五六个小时进去刷一下身份证就一秒钟。这就是中国信访制度最真实的写照。

    湖北潜江工商银行前职工潘向荣黄行芝伍立娟三人同时在2004年被工商银行被迫下岗,她们都是在劳动合同法保护规定之下而被非法下岗的,工商银行严重违背国家法律,肆意践踏宪法,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并且把员工非法下岗后,还偷梁换柱,转移个人社保公积金,医保各项社保账户,导致她们下岗后无法办理职工退休,同时无法享受职工医保。黄行芝自己在没有缴纳各项社保医保的情况下办理了退休工资才1300元,潘向荣目前不到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也没有医保报销待遇,伍立娟与黄行芝同年龄,但是伍立娟在银行没有缴纳各项社保医保的情况下拒绝自己办理退休。伍立娟已经延迟六年退休了,也没有医保报销待遇。

    湖北潜江工商银行下岗维权的伍立娟,潘向荣,黄行芝三人在20年的维权中遭受殴打,绑架软禁,伍立娟20年被非法绑架软禁无数次工商银行信访干部段家用曾经带领一大群人非常闯入伍立娟家里,闯入卧室甚至将穿着睡衣的伍立娟吊带睡衣抓落,将赤身裸体的伍立娟绑架出去,伍立娟说:你们出去客厅等我把衣服穿上跟你们走,在客厅门口还是邻居看到怒说,你们太过分了让人家把衣服穿上吧!这就是中国法制与人权。他们所作所为的恶,严重践踏法律,严重侵犯人权,世道有轮回,苍天饶过谁,曾经多次指挥绑架软禁伍立娟的前湖北潜江支行工商银行副行长付明在2022年元月5号跳楼自杀。

    今后的维权访民出路在哪里?湖北省信访局召开全省信访工作会议要求一站式解决信访案件,长期不解决问题的案件要纳入解决问题,要敢于创新,敢于承担责任、落实到位、做好准备工作迎接明年开门大战。

    湖北省信访局局长柯东海指出: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信访工作法治化试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明确,进一步提高认识、压实责任、加大力度,为明年全面推开信访工作法治化做好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确保开局即决战、起步即领先。

    我们维权访民拭目以待湖北省人民政府明年怎么创新解决问题。怎么确保开局即决战起步即领先?

    本网将继续关注潜江维权访民在北京的维权的后续情况。

  • 华秀珍在京起诉国家卫健委被带回

    【民生观察2023年2月12日消息】近日,上海疫苗受害家属华秀珍在北京准备起诉国务院和国家卫健委事宜,被北京、上海两地警方和维稳人员联合抓捕带回上海。

    华秀珍的女儿谭华因疫苗受害至今已九年,终身靠药物控制癫痫发作。华秀珍为女维权被控寻衅滋事罪并被剥夺养老金,导致母女生活极度困难。

    现在,新冠疫苗受害者遇到相同境遇,诊断鉴定难,补偿难。更甚者王福生背靠国务院,违规操作,用一场新闻发布会宣判新冠疫苗致白血病糖尿病患者死刑!疫苗受害家属强烈请求国家最高领导人正视重视疫苗受害群体,解决实际困难。

    2月11日,华秀珍和疫苗受害者在北京,准备起诉国务院和国家卫健委,被北京上海两地维稳人员联合抓捕。

    华秀珍表示,“北京警察先是到北京疫苗受害者钱大龙家里找人,先电话询问,然后第二天又把钱大龙带走去做笔录,问华秀珍是否和他联系过,警告不准窝藏。北京警察半夜又去群主贾小玉家里找人。”

    11日上午,华秀珍被上海维稳人员找到并准备带回上海,但身份证不知道被做了什么手脚,北京高铁售票员不允许买票,说要汇报领导。最后是上海维稳人员出示了上海工作证,拍了他的照片和工作证上交给火车站领导才让放行,感觉像重案犯一样。

    华秀珍表示,“到了上海以后又被他们带到派出所做笔录,折腾到半夜2点才被送回家。今天发现楼下附近又多了一个摄像头,一共8个,一楼天台装了报警装置,保安共12个,轮流值守。看来两会在即,我家的安保措施已经升级”。

    以下为华秀珍起草的《全国疫苗受害家庭起诉国务院和国家卫健委》的具体内容:

    1、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依法依规组织诊断组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调查诊断。并公开偶合与不属于疫苗异常反应的科学依据。

    2、确认国务院在2022年7月23日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宣称接种新冠疫苗不会导致白血病糖尿病的结论属于缺乏科学依据,是对受害者不公平要求国务院给受害者公平公正的说法。

    我们呼吁全国疫苗受害者本人或家属携带病例和血的事实进京,集体起诉国务院和卫健委违法行为!并公开招募公益律师,招募各国翻译,各大国内外媒体直播起诉过程,邀请各届参加两会的媒体跟拍。

    集体起诉书呼吁人、起草人:上海华秀珍15102135346,18801779897

    资料收集人:湖南新化康树立13297380206,内蒙古梁东芳13327185745

  • 王玉文(王藏)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辩护意见

    把写在纸上的权利归还给人民
    ——王玉文(王藏)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辩护意见

    按:这时一份迟到的辩护词,在我得知王玉文、王利芹夫妇被重判后,良知促使我完成作为一名辩护人的职责,这份辩护意见,算是本人对王藏夫妇,对本人律师生涯终止时尚未办结的案件的一点交待。这份辩护词得到了王玉文的另一辩护人张磊律师的大力支持和斧正,在此也向张律师的辛勤付出表达崇高的敬意。本人于2021年1月15日被四川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彼时本人作为王玉文(王藏)的辩护律师已经查阅了王藏、王利芹夫妇涉嫌“煽颠”案的所有卷宗,并且提前准备好了辩护意见和辩护词初稿,只是在二人案件开庭之前,本人因被吊销执业证无法再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出庭为王藏辩护。但是为政治犯的辩护,并不局限于法庭。当时没有公开辩护词,是不想被人贴上“炒作”案件的标签,也希望楚雄方面能在毫无干扰地情况下尽量给王藏一个理想的处理结果,尤其是王利芹,我一再希望法院能对她取保候审,让她回家照顾四个儿女,同时疗养她自己的抑郁症,但是,我的善良和天真并没有换来理想的结果,王藏被重判四年,王利芹被判两年半实刑,这都让我非常难受。尤其是法院竟然对王藏的高贵人格进行抹黑和羞辱,让我不得不公开说几句,王藏在看守所从未认罪,后来警方抓捕了王利芹,王藏出于对妻子的深爱和儿女的担忧,希望王利芹能尽快被取保候审,才不得不对思想进行了一番认识,这些事实在我会见王藏的时候都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在看守所会见的时候,我能感受到王藏的腼腆和谦虚,我现在想说的就是,他可以获罪,但是他的人格和尊严不容贬损和玷污。

    法庭:

    就云南省楚雄州检察院指控王玉文(笔名:王藏)、王利芹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王玉文无罪。

    一、辩护意见的法律基础

    首先需要表明的是,辩护人所发表的辩护意见,是建立在《宪法》第三十五条和四十二条的基础之上。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辩护意见亦建立在《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的基础之上:“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辩护意见同时亦建立在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上,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约》,《公约》前文部分载明:“人类一家,对于人人天赋尊严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让权利之确认,实系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之基础;确认依据世界人权宣言之昭示,唯有创造环境,使人人除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外,并得享受公民及政治权利,始克实现自由人类享受公民及政治自由无所恐惧不虞匮乏之理想;鉴于联合国宪章之规定,各国负有义务,必须促进人权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二、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子)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丑)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此处提到保障国家安全,在《约翰内斯堡关于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自由原则》中有专门的体现:Ⅱ.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原则6: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在遵循原则15和原则16的前提下,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可受到制裁,只要政府能证明:(1)该表达意图激起即将发生的暴力;(2)该表达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并且(3)在该表达与该暴力的发生或与该暴力发生的可能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直接且紧迫的联系。原则7:受保障的表达(1)依循原则15和原则16,和平地行使表达自由权不得被视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者遭到任何限制或惩罚。对国家安全不应当构成威胁的表达包括但不限于:ⅰ宣扬用非暴力的方式改变政府政策或政府本身;ⅱ对本国民族、国家或国家的象征性标志、本国政府及其机构、本国公职人员、或外国的民族、国家或其象征性标志、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公职人员构成批评或侮辱;(2)任何人都不得因为批评或侮辱本国民族、国家或其象征性标志、本国政府及其机构、本国公职人员、或外国民族、国家或其象征性标志、外国政府及其机构以及外国的公职人员而受到惩罚,除非这种批评或侮辱意图在于或者有可能引起即将发生的暴力。

    王玉文作为中国公民,显然享有中国宪法所明确的言论自由的权利。王玉文作为人类的一员,显然也享有国际公约所倡导的言论自由这一基本人权。

    二、起诉书指控王玉文在推特、脸书、自由亚洲电台等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言论、接受的采访、发表的文章、发表和转载的诗歌、文章、图片,均是王玉文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起诉书并没有具体的指控王玉文的哪些言论、文章、诗歌、图片构成犯罪,结合公安“侦查终结报告”所载的王玉文的所谓涉嫌犯罪的事实,可以将指控王玉文的事实行为分为对现实政治的评论、对历史事件的评价、行为艺术和诗歌创作及获奖感言几大部分。以下分述之。

    (一)政治表达和政治评论

    公民进行自由的政治表达和政治评论,属于言论自由权利的一部分。政治表达和政治评论,可能包括对某政党正面的肯定和负面的否定,正面的肯定谓之歌功颂德,负面的否定即是批评,甚至是严厉的批评。如果只能进行正面的肯定和歌功颂德,而不允许进行负面的否定和批评,那就没有了政治表达和政治评论的自由,那就没有了言论自由。我相信没有任何一个有权进行相关解释的人会承认说中国没有言论自由。

    (二)历史评论

    王玉文被指控的一部分文章诗歌内容涉及到对一些历史的评论、评价,历史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是谁都不能否认的确定已经发生的事实,基于该事实基础之上的,个人的认知、情感、好恶、价值观,进而进行历史评价、评论,也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已经发生的历史事实,难道还不允许人评论吗?

    (三)行为艺术

    行为艺术是王玉文所创作的一种艺术作品,是为表达其对社会现象的一种感觉,一种态度,即是揭示其心目中的某种业已存在的社会现象,也是表明自己追求自由的艺术家的艺术思想,可能具有讽刺当今某些社会现象的地方,但这也仅仅是讽刺而已。几乎所有的现实主义文学艺术作品,都具有某种讽刺内容。而讽刺正是一种文学艺术的高超表现手法,是赋予文学艺术作品生命力和艺术价值的重要支撑。

    (四)诗歌创作和获奖感言

    王玉文的诗歌创作和获奖感言,表达的是一个诗人、一个用中文文字书写的人、一个拥有独立精神和自由思想的人的自然情感,是对自己对于文学、文字的深切情感的表达,是一种内心剖白,表达了王玉文所求独立精神和自由思想的精神境界,同时也是一种文学创作和文字运用,是内心思想的表达,是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

    三、诗人爱国,言论无罪

    王玉文是一位诗人、艺术家,诗人和艺术家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具有超越常人的丰富的情感和深厚的情怀,具有悲天悯人的人道主义精神,对社会现实具有超常的敏感,对社会不公不义具有强烈的愤怒,这种情感和精神必须借助诗歌、文章和其他艺术作品进行表达,一旦灵感出现,作品就将喷薄而出。而一颗自由的心,追求自由的灵魂,在进行表达时,必须突破一切精神枷锁的束缚,才能创作出真正的好作品。我们在评价本案时,一定要首先注意王玉文的诗人身份。

    当然,辩护人并不是在说诗人就可以违法,辩护人说的是,在对待诗人的言论和作品时,要特别注意保护诗人的言论创作自由。

    在辩护人看来,王玉文是一位继承了屈原、杜甫、苏轼、陆游、文天祥等伟大的爱国爱民诗人的精神衣钵的当代诗人,其具有“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国家成败吾岂敢,色难腥腐餐枫香”、“位卑未敢忘忧国,事定犹须待阖棺”、“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一点浩然气,千里快哉风”、“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忧国忧民的内在精神气质。

    正是因为极度的忧国忧民,怀着对国家和民族以及人民的深切情感,王玉文才写下了、创作了、发表了他那一以贯之的大量作品。司法部门,不能鸡蛋里面挑骨头,从王玉文发表的海量的文字、诗歌作品中挑出十来篇认为有问题的,就指控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四、王玉文没有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

    《刑法》第105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必须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刑法条文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才有可能构成此罪名。如果没有此主观故意,即不可能构成此罪名。

    而在案证据显示,主要是王玉文的供述与辩解笔录,显示王玉文并无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包括公安部门的“侦查终结报告”中大量引用了王玉文供述与辩解笔录中对于被指控行为的解释,其中表现得非常清楚明了,王玉文仅仅就是为了表达自己心中的想法、观点和思想,没有任何鼓动或者煽动他人的意思,他在表达自己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哪怕一丁点要煽动他人如何“颠覆”的想法。

    同时,也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证明有任何人受到了王玉文的煽动从而产生了要颠覆国家政权的愿望,或者产生了要颠覆国家政权的行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一点。

    那么,很显然,王玉文就不可能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五、王玉文没有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指控其涉案行为均应以言论自由而非犯罪评价之

    前已经述及,此再详论:

    (一)在自由亚洲电台采访对于“微博停于建嵘等50个头部号”问题时的评论。

    王玉文认为这是国家机器对言论自由的一种压制。这是王玉文对于此事的一种认识和看法。一个事件发生,有人赞成,有人反对,有人歌颂,有人批评,这都是正常现象,也应该是一个正常社会的正常现象,如果一个社会只允许有一个声音,那就真正是王玉文在供述与辩解中所说的“因表达自己的看法,最后被抓被判刑,在古代叫文字狱,在当代叫因言获罪”了。

    (二)转发香港何诗韵的视频以及连环蒙嘴的行为艺术。

    何诗韵的视频是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开会时向全世界公开发表的,王玉文转发一下,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如果王玉文仅仅转发一下就构成犯罪,那是不是可以认为堂堂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开了一个颠覆中国国家政权的会?全世界说都可以,自己的公民转发一下就不行?这是什么心态?

    行为艺术所表达的也只是一种感想,一种王玉文自己的感受,他只是把自己的这种感受表达出来,别人可以认同他的,也可以反对他的,也可以无视他的这种感受,通过艺术作品表达感受,是典型的言论自由,不可能是犯罪。

    (三)对多地挂毛泽东像的评论。

    采访内容表达的是王玉文对社会政治形势的一种个人感受,别人可以认同,也可以不认同,一个人发表一下对于社会形势的个人观察,是无可厚非的言论自由。

    (四)对反腐的政治评论。

    这是王玉文个人根据自己的观察,对中国施行的一项政策的政治评论,既然是评论,站在不同的角度,只然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可以是赞同性评论,也可以是否定性评论,并无对错可言,即便是错误,那也是言论自由的范围。如果一项政策的施行,只允许所有人说好好好,完全不允许有不同的声音,那还有什么言论自由可言呢?

    (五)转推网民阮杰关于共产党与国民党比较的内容;转推网民辛灏年的关于马列中国的推文。

    首先,转推并不等于完全的认同。网民阮杰、辛灏年的观点并不等同于王玉文的观点。

    其次,对他人观点的部分认同,并不代表王玉文发表了他所认同的观点。

    第三,以于政党历史的看法,属于历史评论,属于言论自由。

    (六)转推“纽约时报中文网”关于洪振快观点的推文

    据辩护人了解,发表此观点的纽约时报的任何人、以及洪振快本人,没有因为此观点的发表而受到任何中国司法部门的司法追究,那么,为何王玉文转发就构成犯罪了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和原则到哪里去了?或者,此观点根本就不可能构成任何犯罪,所以纽约时报的任何人和洪振快都才没有受到追究,但是为了要惩治王玉文,而将本来不可能构成犯罪的事情,在王玉文仅仅只是转发的情况下,将王玉文强行入罪。

    (七)“用自由之血光照苦难”。

    这一诗句与屈原的“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打通了精神连接,正是在这里,王玉文穿越两千余年的历史,从精神脉络上承接了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的忧思。

    (八)诗歌《七律中秋抒怀》(外二首)。

    标题都说了,这是抒怀。抒发个人情怀而已。

    (九)《我所了解的隋牧青律师》及外界对王玉文诗歌的解读。

    《我所了解的隋牧青律师》一文,是王利芹、王玉文二人对于其受困之时援手帮助他们的隋牧青律师在遭到困难时的一种舆论上的投桃报李,其内容完全属实,并无任何虚构,这样的一篇文章,怎么可能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简直是岂有此理。

    而外界对于王藏诗歌的解读,那是外界其他人的事情,和王玉文有什么关系?他自己整理收藏,又没有公开发表,怎么可能是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实行行为?他都没有公开,何来煽动?

    (十)声援支持香港“占中”活动光头打伞照片。

    此一节事实,根本就不需要再在此案中进行讨论,因为此节事实,已经由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在2015年对王玉文的不起诉决定书里认定处理完毕:那就是,根本不构成犯罪。

    六、在用是否涉嫌犯罪来评价言论时,要特别注意宪法的优先位阶

    王玉文被指控的涉案事实,全部都是广义上的言论。特别是言论中对共产党和政府的批评部分。起诉书中的用词是“污蔑、攻击党和政府、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虽然辩护人并不认同起诉书中所使用的“污蔑、攻击”之词语定性,但是在此也需要提请法庭注意,所谓“污蔑、攻击”,与“批评”其实是非常之接近的,对于同样的词语,可能不同的人的感受是不一样的,“尖锐的批评”在有雅量的人那里,产生的后果可能就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而到了没有雅量的人那里,可能就成了“攻击、污蔑、打倒”。“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党外人士而言,要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真实反映群众心声,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犹在耳,怎么能说一套,做一套呢?什么叫“尖锐的批评”?就是可能是激烈的甚至极端的批评言辞,就是让你听着不舒服甚至是很不舒服的否定性评价。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的王玉文的言论、文章、诗歌、行为艺术作品,全部可以归结到“尖锐的批评”的范畴。希望司法机关能够贯彻落实良性互动的司法政策,充分保障王玉文的批评权。

    在本案的各种考量因素中,除了执政党应当有容忍尖锐批评声音的雅量之外,我们应当特别注意到《宪法》的最根本的优先位阶,而其中明载的对于言论自由的保障,则从法理上、从法律方法上,要求司法机构在评价言论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要特别考虑到言论自由的优先地位,一定要避免将行使言论自由的行为,拨高成为煽动性犯罪,一定要避免将公民行使批评权利的行为,凑数为攻击污蔑的性质。因为,如果不优先保障言论自由,如果轻易就将言论入罪,则极容易导致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受到普遍的侵害、减损,甚至是消灭。神州大地,古有文字狱,“文革”中有思想罪,在人类已经发展到了21世纪二十年代了的今天,司法机构在因言治罪时,请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因这样的判决所具有的普遍引导和示范效应,将产生钳制人们言论自由的结果,将使得人人噤若寒蝉,社会道路以目。我们难道希望出现这样的一个社会和如此“复古”的一种局面吗?

    司法的判决,应当给权利以保障,特别是给宪法权利以充分的保障,通过判决倡导人们言论自由的权利,而不是钳制人口,禁錮人心。如果一项权利需要人们极度小心翼翼才能够行使,那实质上人们根本就不享有那项权利。言论自由也是这样,如果人们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之前,需要小心翼翼、再三自我审查,说出口的话,写出来的文字,创作的作品,才不会遭到法律的压制打击,那么,人们其实就根本没有了言论自由。

    没有人希望自己生活在没有言论自由的地方。

    请用王玉文、王利芹的无罪判决,告诉中国人,告诉全世界:中国人有言论自由!

    谢谢。

    王玉文的辩护人:卢思位
    二0二0年底初稿于成都

  • 王藏夫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判决书

    【民生观察2022年12月9日消息】王藏(原名:王玉文),2020年5月31日被楚雄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王利芹,2020年6月17日被楚雄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楚雄州看守所。

    王玉文、王利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5日提起公诉。于2021年12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

    2022年11月7日一审判决,王玉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王利芹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人均已提起上诉。其王利芹羁押时间2022年12月16日届满。

  • 徐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将开庭

    【民生观察2022年11月6日消息】江苏徐秦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将于2022年11月7日在扬州市看守所驻所法庭开庭审理。

    2022年11月4日上午9点30分,徐秦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在扬州市看守所法庭召开庭前会议。扬州市法院只通知了纪中久律师作为辩护人参加。但没有通知徐秦聘请的另一位辩护人程海。

    2022年11月7日上午9:30分,徐秦一审开庭的时间已经确定,在扬州市看守所驻所法庭一审。

    徐秦,女,江苏高邮人,因医疗事故维权开始关注中国人权,是民间维权组织“玫瑰团队”成员。因关注中国人权问题,2018年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后被追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020年4月24日,徐秦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及承办人员在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共七次申请延期审理(江苏省高级法院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六次,每次延长三个月)。扬州市法院及相关人员一直未对该案进行审理。

    2022年4月24日,该院更是在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仅以“不可抗力”对该案作出了中止审理的裁定。对于被告人家属及辩护人要求的取保请求、要求尽快审理的请求该法院也予以拒绝。

    长期的关押导致徐秦健康严重恶化,目前处于瘫痪状态,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人在监室内,大小便不能自理,进食也存在困难。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辩护权利长期遭到侵害,被告人的健康乃至生命受到威胁!其目前被羁押在扬州看守所。

    鉴于上述情况,2022年8月6日,纪中久律师发出控告书,呼吁紧急救人。

  • 程海律师民事起诉国家铁路集团

    原告程海,男,汉族,前北京律师,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祥府s5-105,电话18910535236。
    被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国铁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000013477B,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电话010-51844150。
    法定代表人刘振芳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国家卫健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00007178369727,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电话010-68792114、68797979。 
    法定代表人马晓伟该委员会主任。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国铁集团立即停止强制要求原告进火车站需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侵权行为。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新冠核酸检测费用3.4元(10人混检),做核酸检测交通费68.63元(去医院检测22.14+12.24+查结果17.85+16.4)、误工费100元。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以上合计173.03元。

    事实和理由:

    2022年10月8日中午,原告因事需乘高铁去济南市,在被告12306官网上购票时发现被告称乘客需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其所属包括合肥的火车站在内的全国火车站,称这是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全称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第三人国家卫健委为牵头单位)的规定,从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10月31日进入全国任一火车站需持48小时内新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原告无奈,只能违心去做核酸检测,获得检测阴性证明后,改乘2022年10月9日早晨去济南的高铁G2552次。经查,被告的上述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无端增加原告乘车的财产和精神负担,构成民事侵权,应当立即停止,并赔偿造成原告的财产和精神损害。

    被告称其进火车站需持48小时内新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是第三人的要求,网查未见第三人有此规定。为查明此节事实,特申请列国家卫健委为本案第三人,请法院审核后令其参加本案诉讼。

    2019年底,武汉发现较多新冠病毒肺炎(后命名)病例,武汉李文亮等八医生通过微信群向亲朋和社会预警,被武汉公安违法以散布疫情谣言训诫,并在中央媒体报道,起到了严重隐瞒疫情、麻痹社会的极其恶劣作用,导致2020年1月疫情在武汉大爆发。后原告控告武汉市公安局滥用职权隐瞒疫情,国家监察委介入调查,武汉市公安之前的违法处罚被撤销,多个相关公安人员被行政处分。2020年1月23日10时武汉封城,4月8日解封,共76天,期间公布累计确诊新冠肺炎50340人、死亡3869人,病死率7.69%。一般认为该数字不真实,实际数字大于此数。由于武汉提前8小时封城预警,约有50万人“外逃”,不少染疾人员流向全国甚至世界各地。根据第三人官网公布的数据,截止2022年10月8日24时,全国(包括港澳台)新冠病例累计确诊7,499,946人、累计死亡26,912人,病死率为0.36%;大陆(扣除台湾、香港、澳门)确诊253,141、累计死亡5226人、病死率2.06%;扣除2020年1-4月武汉的确诊病例和死亡人数,为确诊病例202,801、死亡1357人、病死率0.67%。截止2022年6月,全球不完全统计累计确诊529,337,266人、累计死亡6,296,781人,病死率1.2%。

    2021年11月4日在南非发现第一例新冠病毒第五代变异毒株奥密克戎(Omicron),经数月在全球蔓延。全球共享流感数据倡议组织(gisaid)数据显示,截止至2022年3月29日,奥密克戎约占全球所有变种的99%,我国未见统计数据,但现在流行的主体也是奥密克戎。变异的奥密克戎毒株,与之前的新冠病毒有根本的不同,前者侵害人肺器官,所以称之为新冠肺炎,而奥密克戎一般不侵害肺部,只侵害人的呼吸道,所以应当称之为新冠感冒病毒。医学界没有及时把奥密克戎改称新冠感冒病毒并告知社会,导致公众误认为仍是原来的冠状肺炎病毒,是一种严重失职。本文客观地称奥密克戎为新冠感冒病毒,应该是科学合理的。全球的统计数据显示,奥密克戎虽然传染性很强,但大多数是轻症,重症率和病死率却大大低于前几代的新冠肺炎病毒,轻症者无需治疗,静养2-7天就好了,病死率比之前降低约90%。根据公布的数据,日本奥密克戎病死率约为0.13%,未见其他国家的统计数据。我国今年奥密克戎疫情出现高峰地区的确诊病人/死亡人数/病死率情况(截至2022年6月1日):上海63007/595/0.09%;吉林省40293/5/0.012%(其中长春25170死亡0);辽宁省1675/2/0.12%;广东省7303/7/0.096%;陕西省3283/3/0.091%;云南省2149/2/0.093%:江苏省2235/0/0;浙江省3137/1/0.032%;福建省3262/1/0.031%;四川省2334/3/0.13%;台湾2,032,983/2252/0.11%。以上平均病死率不到0.1%,略低于流感的病死率。更令人惊讶的是,根据第三人公布的疫情数据,我国从2022年5月26日24时至10月8日24时,全国新增确诊病例29304人(253,141-223,837人),但新冠累计死亡率一直维持在5226人,137天内竟无一人因新冠疫情死亡!鉴于上述情况,美国、欧洲、香港等数十个之前疫情严重的国家和地区都先后放开管制、宣布疫情结束,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有消息说朝鲜在数月爆发奥密克戎疫情,有数百万人染疾,就按照一般的感冒对待,一月后就宣布疫情结束。全球主要国家政府和医学界已经达成共识,新冠病毒已经变异成感冒类病毒,虽然传染性极强,但对人生命健康的危害性不大,人类只能与新冠病毒长期共存,完全清灭它几乎是不可能的,就像一般的流感病毒、蚊子和老鼠,人类消灭不掉一样。不管怎样,从2022年5月26日24日起,我国新冠疫情无一例新增死亡病例,充分证明我国的新冠病毒疫情实际早已经结束,国务院和第三人应当尽快宣布新冠疫情结束。

    在上述情况下,被告和第三人还在欺骗全国人民和国务院,虚构新冠肺炎疫情多么严重的假象,继续推行和维持毫无意义的常态化核酸检测,并把核酸检测及其结果作为限制公民和社会组织进行日常活动的许可条件。上述违法的新冠防控行为,对全国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特别重大的打击,全国GDP的增长率,从2021年8.1%,下滑到2022年一季度的4.8%,二季度进一步下滑到0.4%,与2021年的增长率相比,三个季度就减少GDP增长约5万亿元以上(一季度0.8184万亿+二季度2.1676万亿+预计三季度2万亿以上),各省财政收支都变成了创记录的负数,这种情况只有在十年浩劫的文革才出现过,造成大量企业倒闭和失业人数大幅度增加,还有很多人因为没有必要且违法的疫情封控导致重急病不能及时医治或缺少食物而非正常死亡。

    事实证明,被告和第三人强制全国乘客(包括火车、飞机、汽车、轮船等)进行毫无医学必要性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并提供48小时内阴性检测结果的行为,是建国以来对全国人民最大规模的行政侵权和民事侵行为,对全国人民的利益造成极其重大的损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恶劣,按照刑法和最高检察院、国家监察委的侵权渎职案件的立案标准,第三人和被告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请求法院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求法院维护原告和原告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监督纠正被告和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判决支持原告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起诉人:
    2022年10月10日

    附: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本民事起诉书副本二份;
    3、证据目录和证据 页。
    4、民事诉讼原告程海证据目录

    诉国铁集团民事侵权

    序号

    证据名称

    页数

    证明事项

    证据来源

    违法强制核酸检测

    1 被告202299

    日公告进全国火车站要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网页截图。

    2、被告12306售票网站公告要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火车站乘车的网页截图。

     

    被告和第三人要求全国乘客必须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火车站乘车的违法侵权事实。

    互联网

     

    原告

    3、原告购买和乘坐的2022109日合肥南站至济南西站的G2552高铁火车票。

    4、原告2022108

    日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截图。

     

    被告和第三人强制要求原告需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乘火车,构成侵权。

    原告

     

    5、原告付新冠核酸检测费、做核酸检测和取检测结果的往返交通费截图。

     

    被告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73.03元,应当赔偿。

    原告

     

    6、第三人官网公布的2022年的525日、526日、108日的全国疫情通报。

     

    全国新冠奥密克戎(Omicron)疫情平均病死率不到0.1%,低于流感的病死率。

    202252624时至10824时,全国无一人因新冠疫情死亡。新冠疫情早已结束,被告和第三人继续强推大规模强制核酸检测无理、违法。

    第三人

     

    7、全国2021年一二季度和全年GDP总量、全年增长率,2022年一、二季度GDP增长率,网页截图。

     

    被告和第三人推行强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违法措施对全国经济的损害高达5万亿元,对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极其巨大的损害,应当立即停止。

    互联网

  • 程海律师控告国家卫健委官员滥用职权犯罪

    控告人程海,男,汉族,前北京律师,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电话18910535236。
    被控告人马晓伟(主任)、李大川(医政局副局长)等责任人员,均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员。

    控告和请求:
    1、监督国务院撤销国家卫健委作出的全国新冠病毒核酸常态化的违法决定;
    2、监督国务院撤销把乙类新冠病毒肺炎提级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决定,依法按照乙类或丙类传染病行政管理;
    3、追究被控告人马晓伟、李大川等国家卫健委责任人员新冠疫情行政管理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责任。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程海在国铁集团12306官网购票时发现公告称,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国家卫健委为牵头单位)的规定,从2022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进入国内火车站需持48小时内新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奈,违心去做核酸检测取得阴性证明后,乘2022年10月9日晨合肥去济南高铁G2552。国铁集团的上述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无端增加控告人财产和精神负担,构成侵权。网查,国家卫健委医政局副局长李大川于2022年9月8日在新闻发布会宣布,决定在全国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国铁集团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与该决定有关。

    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数据,截止2022年10月8日24时,全国(包括港澳台)新冠病例累计确诊7,499,946人、累计死亡26,912人,病死率0.36%。2021年11月4日在南非发现第一例新冠病毒第五代变异毒株奥密克戎(Omicron),全球共享流感数据倡议组织数据,截止今年3月29日奥密克戎流行约占全球所有变种的99%。奥密克戎与之前的新冠病毒有根本不同,前者侵害人肺器官,称之为新冠肺炎病毒,而奥密克戎一般不侵害肺部,只侵害人呼吸道,应称之为新冠感冒病毒。医学界没有及时把它改称新冠感冒病毒,导致全社会错误认为仍是原来的新冠肺炎病毒,是一种严重失职。控告人称奥密克戎为新冠感冒病毒,与流行性感冒同属丙类传染病,应该是科学合理的。

    全球统计数据显示,奥密克戎虽传染性很强,但大多是轻症,无需治疗,休息2-7天就自愈,重症率和病死率较前新冠肺炎病毒病死率大幅降低,它流行前2021年全球新冠病死率为1.8%,而日本奥密克戎病死率统计约为0.13%,未见其他国家统计数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今年10月7日奥密克戎流行期间全球新增45万例新冠感染者,与今年1月峰值相比,降幅达86.9%。据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数据:截止2022年10月8日24时,我国今年奥密克戎疫情出现高峰省份确诊病人/死亡人数/病死率:上海64199/595/0.09%;吉林40331/5/0.01%(其中长春25195死亡0);广东10516/8/0.08%;陕西3813/3/0.08%;云南2558/2/0.08%:江苏2491/0/0;浙江3447/1/0.03%;福建4497/1/0.02%;四川5980/3/0.05%;台湾6,846,269/11527/0.02%。以上平均病死率不到万分之三,大大低于平均千分之一的流感病死率。令人惊讶的是,从今年5月26日至10月8日24时,全国新增确诊病例29304人,但新冠累计死亡一直维持在5226人,137天内竟无一人因新冠疫情死亡!(有人会说这正是新冠疫情防控成果,按照这种观点,病死率高几倍的流感更应该优先疫情防控)鉴于上述情况,全球主要国家已经达成共识,新冠肺炎病毒已经变异成感冒类病毒,危害性不大,人类只能与之长期共存,完全消灭清0是不可能的,就像一般的流感病毒、蚊子和老鼠清灭不掉一样,进而宣布疫情结束恢复正常社会活动。上述连续137天无一例新增新冠死亡,证明我国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实际早已结束,国务院应当尽快宣布疫情结束,使社会活动回归正常。

    国家卫健委明知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已结束数月,虚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很严重皇帝新衣般的故事,欺骗全社会,仍继续强推毫无意义的常态化核酸检测,并把检测阴性结果作为限制人们日常活动的前置行政许可条件,对全国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特别重大的打击。2021年全国GDP114万亿元增长率8.1%,今年二季度下滑到增长0.4%,与上年相比,今年前三个季度减少GDP增长约6万亿元;截至今年4月全国核酸检测115亿次,因后来检测范围和频度巨幅增加,至今应高达400亿次以上,以每次检测消耗社会成本100元估算(试剂和检测费、被检测人误工交通费等),社会损失高达4万亿,与前者合计损失10万亿;各省财政收支都变成了创记录的负数,这种情况只有在十年浩劫的文革才出现过,造成大量企业倒闭和失业人口,很多人因为没有必要且违法的疫情封控导致重急病不能及时医治或缺少食物而非正常死亡。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新冠病毒肺炎归类为乙类传染病,在其流行之初,为防止其扩大蔓延,国务院批准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仅甲类可采取隔离封控措施),对确诊人员和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和区域封控有一定合理性,但新冠早已变异为奥密克戎并流行近一年,已经成为和流行性感冒同类的丙类传染病,再维持提级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就没有任何的科学依据和必要性,国务院和国家卫健委应当立即变更为按乙类或丙类传染病行政管理。

    国际通行原则:救灾造成的损失应小于灾害造成的损失,这是国家卫健委员应知的,为了追求我国新冠一个不死的防疫结果,造成上述巨大社会损失,是不应该和不可饶恕的。对全体国民强制核酸检测,是建政以来针对全国人民最大规模的行政侵权,涉嫌与核酸检测单位有利益输送关系,对人民利益造成极其重大的损害、社会和国际影响恶劣,按照刑法和国家监察委侵权渎职案件的立案标准,被控告人马晓伟,李大川和其他责任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请求依法对他们立案追责,以维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尽快恢复社会的正常秩序。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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