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北川发生里氏8.0级地震,此次地震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总伤亡人数最多的地震之一,被称为“汶川大地震”。我的家乡四川绵阳市游仙区福乐街道也是严重的受灾区。当时全国人民乃至全世界人民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大量的救灾物资运进我们街道办事处东街社区的仓库,救灾款也打进街道办事处的账号。我们身处水深火热的难民,只象征性的领到一部分。大量救灾款被腐败贪官截留;大批救灾物资被腐败贪官贩卖。
2009年2月7日。星期六,我与邓松英、周玉华两位居民得知东街社区干部杨茂宣在贩卖救灾物资,我们三人急忙赶到现场。当场发现杨茂宣等人在盗运救灾物资。杨茂宣等人看到我们三人来到,丢下还没有装满车货苍茫逃离。虽然我们当时给办事处王书记打了举报电话,但是王书记只简单的答复我们说:“我知道了!”
我的住房由于地震,严重受损。依照国家的政策应得到3000元房屋加固费,但实际分为没有得到。没有我的住房受损严重的,却有很多人领到3000元房屋加固费。
杨茂宣依仗自己权利,掌控救灾物资、救灾款。想给谁,就给谁!至今账目没有公开。我们多次向当地领到反应此事,但都没有得到解决。
2009年9月18日,我与邓松英、杨金华二人被迫进京讨说法。我们三人在北京西站刚下车,就被绵阳驻京办领雇佣七、八个陌生人把我们拦截。七、八个陌生人强行对我们三人搜身,搜走我们的手机和身份证。不知我们犯了什么法?他们又把我们押上一台车牌号为京GZ5211三菱吉普车。强行把我们押送回四川绵阳。一路上我们三名女性受尽了他们五人的欺辱。邓松英因女性生理特殊时期,向他们提出停车换一下卫生巾。遭到他们野蛮的拒绝。我和杨金华也抗议他们这种毫无人性的行为。结果遭到他们的残酷毒打。他们把我们押送到绵阳金家林收费站。由办事处来人、来车,把我押到绵阳朝阳机械厂黑监狱关押14天。
2012年3月1日,我们再次到京上访,中午在永定门出口行走时,过来一台面包车,(车牌号黑KQ9959号)从车上下来四、五个陌生人,强行把我和彭栏桐绑架到车上。抢走我们的手机、身份证。把我们押送到绵阳金家林收费站。又由办事处来人、来车,把我押到绵阳朝阳机械厂黑监狱关押14天。期间多次遭到当地领导的训斥。游仙区司法局曹宇强行叫我们学习文件,我要和他讲述我被绑架的经过。他却对我说:“你这种人,连饭都不该给你吃。”我不清楚我到底犯了什么法?游仙区司法局曹宇强为什么不能依法解决问题?
2013年6月3日,我又来北京上访,被绵阳驻京办主任宋燕丽接到驻京办。主任宋燕丽给我们买了8号回绵阳的车票。6月13日中午,我在家做饭,东津路派出所片区民警彭学峰(警号030851)另一名不知名警察(警号100412)等多名警察冲进我家,不由我分说,强行把我带到派出所。调查我去北京的经过后,便给我做出拘留10天的决定。我提出异议!唐鲁(警号030934)猖狂的说:“我们这么多人抬也要把你抬走。”我不由自主的被他们送进绵阳拘留所,拘留10天。执法者你们在执的什么法?
2013年7月3日晚,绵阳驻京办事处主任宋燕丽从马家楼把我和邓松英、杨积静、赵青秀四人接出。安排两男一女,三位驻京办干部,雇佣一台车号为京E58222金杯车,连夜把我们四人从回绵阳。5号凌晨一点多,政府来人来车到绵阳金家林收费站,把我和邓松英接到东津路派出所。雍警官(警号030813)等人从车里把我和邓松英拖进派出所。雍警官、唐鲁拿出手铐、脚镣,分别给我和邓松英强行带上。让我们最不能接受的是:我们告的杨茂宣,也在场洋洋得意的看我们的笑话。派出所执法人员不管我们如何述说我们上访的理由,还是没有给我们摘掉手铐,而是给我们送进绵阳拘留所,拘留10天。
我现今已被国家执法者、政府维稳人员迫害的全身是病。心脏病、脑血栓、双腿浮肿……。而政府官员依然不放过我。时时刻刻监控我的行踪,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再抓捕我、迫害我,希望全社会新闻媒体帮我紧急呼吁一下,让贪官早日得到法律的严惩。使我的人权早日能得到保障!
2013年9月7日
举报人黄小平电话:13121230808
标签: 小平
四川黄小平:我实名举报社区主任却屡遭迫害
安徽芜湖朱小平状告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案开庭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8-22消息:2013年8月21日,安徽芜湖访民朱小平起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案在朝阳区法院第五十八庭开庭。下午2点开庭前,来自全国不同地方的维权人士和访民:彭中林、赵广军、陈惠娟与徐彩霞、王继卫、林宝钗、李花仙等20多人来到朝阳区法院第五十八法庭要求旁听,享有旁听权,但法官只允许了五人进去旁听。徐彩霞作为原告证人出庭作证。
因2010年5月房屋遭到野蛮强拆,失去住所的朱小平和其70岁母亲及三个姐姐一直投诉无果、控告无门。2013年5月26日,朱小平一家五口来到北京市朝阳区的联合国开发署驻中国办事处门前,向联合国人权开发署喊“我要人权、我要居住权、我要生存权”口号。立即先遭到保安撕扭按到和警察强行撕扯带走,朱小平和三个姐姐一家人四口被朝阳区公安分局以他们一家人“伙同”“聚众” ,在本市朝阳区三里屯使馆区联合国人权开发署门前扰乱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而均遭刑事拘留30日。至6月26日后,朱小平大姐和三姐被刑事批捕待判,朱小平和其二姐却又被以“决定给予朱小平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方式和期限:折抵2013年6月15日至6月25日刑事拘留,不再执行。送达日期为:2013年6月25日”,朝阳区看守所放出。
今天开庭时,被告只来了一名穿警服的朝阳区公安分局法制处的,朱小平和其代理人倪老师及临时决定的北京一公民(不让旁听)代理出庭,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京公朝行罚决字【2003】0039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朱小平及其代理人认为:第一, 不存在有被告北京朝阳区公安分局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治安处罚法》第23条第2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犯罪事实(机关单位不是公共场所),以及2013年5月26日恰巧是星期天,联合国开发署(机关单位)不上班,也不存在扰乱(机关单位)秩序的违法犯罪事实,没有事实依据,事实不清,以及没有提供警察执法现场记录仪录像的违法事实证据,证据不足;因此北京朝阳区公安分局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错误;
第二, 作出处罚执法程序违法和错误,先刑事拘留30天,在朱小平没有新犯罪事实情况下,没有刑事案件销案,就又作出治安行政处罚拘留10天,而超期拘留20天,以及事发当天警察执法没有依法出示警察证和权利义务告知等,就对朱小平等野蛮、暴力执法和作出刑事拘留和治安拘留;
第三, 保安先动手扭打撕扯和警察暴力执法,朱小平一家在北京联合国人权开发署(机关单位)门前喊“我要人权、我要居住权、我要生存权”口号(没有造成所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即先遭到被保安冲过来暴力将朱小平等双手反扭按到在地,以及和警察一起撕扯扭打将朱小平一家五口强行抓上大客车送到麦子店派出所后刑拘,野蛮、暴力执法及程序不合法;
第四, 法院审理程序不合法,法院宣布开庭后和开庭期间,才向原告提供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事实的证据和没给原告提供录像证据,开庭期间,被告朝阳区公安分局向法庭举证提供三组路边监控录像,恰恰帮原告证明上面所述5月26日现场警察未向原告出示证件和告知权利义务,以及除一名路人骑车经过,没有任何造成所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即遭到保安和警察的野蛮、暴力执法。原告及代理人要求被告提供或复制录像证据,被拒。徐彩霞作为原告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她5月27日看到朱小平关进看守所时手上、大腿身上有很多青紫瘀伤,证明派出所公安对朱小平实施暴力。
以上就是今天开庭的情况,下午5点结束,法院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