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0-25消息:今天上午,湖南访民李辉银状告北京东城公安分局一案在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大量访民到法院外声援。
上午当本工作室与法院外的现场访民通话时,现场传来访民高唱歌曲声、口号声,大家纷纷表达对公安的违法行为的不满。
7月13日,李辉银因在北京南站 一带卖访民上访路线图等资料被北京东城公安分局,先是刑事拘留后又改成行政拘留。李辉银正是因对此不服进行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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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李辉银告公安案开庭众访民法庭外高歌声援
上海朱金娣申请信息公开案开庭 代理人遭刁难退庭
上海陆家嘴街道被拆迁受害人朱金娣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之后,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委员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将朱金娣诉该建设交通委员会的两个案件违法合并审理,于2013年10月16日上午开庭,当事人和旁听人员于上午9:30之前陆续到该院13法庭。朱金娣的诉讼代理人是具有基本法律知识的上海居民张国安先生和韦开珍女士,他们两位都是朱金娣的老邻居,得知朱金娣生活困难(无钱委托律师代理),就义务为她代理。经过沪东街道伟业三村居委会的合法推荐才参加庭审。开庭之前,原告朱金娣递交了授权委托书、推荐函和相关证明,两位代理人也出具了各自的身份证。而主审法官胡玉麟似乎对原告代理人的身份证特别感兴趣,翻来覆去的看了又看,然后和同审法官刘媛媛商量之后说:“原告代理人张国安在推荐函上是后加上去的,不能作为代理人,原告代理人韦开珍的身份证住址和原告不一致,不能认定是同一个居委会的,也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该二位原告委托代理人不能参加诉讼,立刻退出诉讼代理人席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公民参加行政诉讼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而该案主审法官偏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来剥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权,企图将既无文化知识又无经济来源的朱金娣置于绝境,法官的理由居然是:“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句话本来没有错,但前提是“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而行政诉讼法至今也没有失效,同时该法第29条清清楚楚的规定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权,何来“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之说??
同时,主审法官胡玉麟对诉讼代理人身份证的住址审查之严用心良苦,认为社会团体推荐的情况下还要给原告设置一个门槛————就是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住址要和推荐团体及委托人住址在一个社区。这就变相的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此胡法官错误适用法律,违法剥夺朱金娣诉权就是事实。
胡玉麟法官违法办案由来已久,早在10多年前,本案朱金娣的另一个案子就在他手里,他通过威逼和欺骗等违法手段要朱金娣撤诉,给朱金娣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
如今的朱金娣在法律意识上也有一定的提高,因此提前准备了一份《回避申请书》,哪知这胡法官还是故伎重演,硬把朱金娣逼上梁山。所以在开庭后的回避告知阶段朱金娣就顺手拿出早已准备好的《回避申请书》,要求主审法官胡玉麟回避,致使今天的庭审提前结束,法官将把《回避申请书》交给院长决定是否回避,法院将另行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
今天的开庭,旁听人员也不少,特别是浦东新区对朱金娣重视有加,还特别在该法庭配备了几名法警。通过现场旁听,广大民众对司法黑暗深恶痛绝,请各界人士关注该案的后续发展。
今天参加旁听人员有:韦开珍 张国安 沈金宝 王永凤 丁秋菊 李维琳 范桂娟 张灿杰 冯助良 谢金华 金妹珍 李卫青 +
作者朱金娣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
2013年10月16日以下是今天到法院的声援民众:
冀中星案开庭引关注 肖青山及百余访民到法院声援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0-15上午消息:今天上午9点,备受外界关注的冀中星7·20 “爆炸案” 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冀中星的父亲和哥哥与代理律师刘晓原到庭,据代理律师刘晓原说9点14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刘晓原、李方平两位辩护律师为冀中星是作了无罪的辩护。
大约9点40多分,冀中星的父亲和哥哥与代理律师刘晓原走出朝阳法院,冀中星的父亲和哥哥与代理律师刘晓原都对判决不服。代理律师刘晓原走出法院在朝阳法院外接受多家中外媒体记者采访时,情绪激动,当即表示:法院判决量刑过重,法院审判没有调查和考虑引起发生机场爆炸案的起因,冀中星上访八年,投诉无果;冀中星是一残疾人;爆炸没有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他提醒了别人;爆炸是意外发生,他没有想引爆,只是怕警察抢手中的鞭炮(自制成爆炸装置)。
今天上午有彭中林等一百多名访民在朝阳法院外声援冀中星,黑龙江访民在法院外抛洒了她准备的二千多份传单,以示抗议,不少访民接受媒体采访。另维权人士肖青山今天也到现场举牌抗议。因在场有不少中外媒体采访,警察没有动粗和抓捕现场访民。
以下是今天法院外的图片:



肖青山(中)
许乃来、何斌“捐款门”案今开庭 百余访民到场声援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0-10消息:今日上午9点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乡朝阳区法院温榆河法庭3层20号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今年5月27日向美国大使馆送受灾捐款的许乃来、何斌一案,今天一大早7点多钟,来自全国各地一百多名在京访民陆续赶到朝阳区法院温榆河法庭外声援许乃来、何斌,另有乘坐639路公交车的两辆车访民在路上被抓到附近派出所而没有及时赶来声援。
来的访民中有江西彭中林、应立钢、湖北刘修召、山东李玉、天津毋秀玲、吉林王国平、湖北阮积忠、郭红、上海虞春香、黑龙江张宝珠、辽宁赵广军、林明杰、宿宝丽、湖南吴东海、安徽朱小平、广东吕容好、河南李玉风、广西陆昌平、云南李忠英、山西王香玲、聂书伟、四川雷建芳、河北门继宝、陕西翟社利、甘肃曹小龙、浙江许云珍等逾人。访民们还在现场签名声援许乃来、何斌。
警察8点多钟开始戒严、拉警戒线。法庭外声援许乃来、何斌的访民纷纷举牌“许乃来无罪”,抛洒传单,拉横幅要求释放许乃来、何斌,但很快被警察扯掉、收缴横幅和拍照,现场还发生了小规模的肢体和语言冲突。
该案一直到下午3点02分才庭审结束,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法庭允许四名访民进入了法庭旁听。旁听访民说:“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对该案辩护有力”。 许乃来、何斌的代理律师提出要求法院当庭无罪释放二人,许乃来右腿明显有伤、疑受过刑讯体罚,是托着的,被两个法警架着走,许乃来当庭要求调取和出示被警察连续审讯四天的录像,遭到法庭拒绝。
以下是今天法院外的声援访民和部分访民名单:

山东访民李玉现场撒传单
李玉被抓走
徐香玉等八名北京市民诉国土局案开庭 百余访民旁听声援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9-18消息:昨天东城区法院原定下午2点30分开庭的徐香玉、于琴风、徐庆虎、徐庆国、李宝水、徐建彪、刘志成、许广林等八名北京市民起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不公开一案开庭,引起众访民关注,从中午1点左右,彭中林、赵广军、王素娥、宁惠荣、郭红、阮积忠等陆续有一百多名访民冒雨到北京东城区法院要求旁听,办领了庭审旁听证。下午1点30分开始,东城区法院进门大厅挤满了前来旁听、声援的访民办领旁听证和过法院安检,八名北京访民起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不公开一案到下午3点才开始进入开庭、审理。法庭95个旁听位座无虚席,另加了2旁听座席。
本案八名访民原告聘请了包龙君、叶红霞、王玉民及徐香玉等作为代理人。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申请的关于对他们土地征用一级开发项目建议书的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答复告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为由而不予公开,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做了精彩的法庭质辩,几乎一边到压倒被告的诉辩,赢得旁听访民的阵阵鼓掌。庭审到下午5点多结束,访民在法院大门外合影。以下是昨天的现场图片:
徐香玉与前来旁听的访民
冀中星案开庭 二、三百访民围观声援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9-17消息:今天上午,冀中星爆炸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第三法庭开庭,此案引起了在北京的访民的高度关注和抗议。
据维权志愿者给本工作室发来的消息和图片显示,今天有二、三百访民至朝阳区法院围观声援,他们还在现场打出了多条抗议标语。由于人员多,朝阳法院外的道路几乎被堵。
以下是今天的图片:





到场的江西访民彭中林
北京顺义访民张淑凤诉公安一案开庭被延期判决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年6月19日消息:北京顺义访民张淑凤诉公安一案6月17日在北京顺义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最终以北京市高院有裁定为由延期判决三个月。
2012年6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在朝阳区北京会议中心举行,6月30日下午约2点,张淑凤去北京会议中心递交材料,结果当天被顺义公安分局以张淑凤去北京会议中心非法上访,并在治安处理点,大声吵闹,拒不配合工作为由,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0日。
张淑凤对此不服,因此将顺义公安分局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
附:起诉书
原告人:张淑凤 女 48岁
住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前进村新村二街6排4号
联系电话:13718139034 邮编:101300
被告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营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1.撤销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做出的京顺决字[2012]第1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6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在朝阳区北京会议中心举行,6月30日下午约2点,我去北京会议中心递交材料,我把材料亲自递交给北京市治安总队的杨海波队长,杨队长表示代我向上反映,递交的材料主要反映我丈夫被人殴打致残,因凶手的哥哥是顺义公安分局副局长,闫志刚官官相护,并不惜一切手段迫害我,以及我家托了三年的拆迁问题,和顺义区仁和镇政府给我家停水,停电等违法事实,希望参加党代会干部及代表予以关注、并纠正仁和镇政府的违法行为,保护我家的权益。
6月30号顺义公安分局以我去北京会议中心非法上访, 并在治安处理点,大声吵闹,拒不配合工作为由,对我做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7月20日,我提出复议申请书,8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
我认为我的行为没有违法,下列证据可以证明:
7月20日,我申请北京市公安局和顺义法院调取的11路车去往北京会议中心立交桥拐弯处,北卫家园值班室外,北京市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入口右侧值班室上边,三处摄像头,在2012年6月30日下午约2点拍摄的录像资料,这三个证据证明:
1、我去北京会议中心向党代会反映问题,没有受到警察的阻止和调查,相反一位警察和保安陪同我进入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环保手续大厅内。我在环保手续大厅内停了约五分钟,并做了登记,把材料交给了北京治安总队的杨海波。仁和镇和顺义信访部门人员跟随其后,他们当时也没有认为我非法上访,也没有以我吵闹为由当场调查取证和抓捕,而是我离开会议中心500米后,对我进行绑架。
2、2012年6月30日,北京会议中心治安处理点环保手续大厅内登记人员做的记录。证明我去登记是合法的,不是非法上访,政府安排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进行接待,很多人在召开十一次党代会期间都去登记过,都没有被阻拦,很多人也没有受到处罚,我是在离开会议中心500米,准备乘11路车回家时,被仁和镇派出所副所长肖志国绑架的。
证明被告人处罚程序违法的证据包括:
1、7月20日 我申请北京市公安局和顺义法院调取的2012年6月30日下午3点半至7月1日3点仁和派出所审问室的资料,证明派出所晚上8点才给我开传唤证,传唤证没有依法填写传唤时间及民警姓名等内容,我身上被打伤,两个警察和保安带我去医院治疗。直到我被带往怀柔拘留所,被告也没有告知我受到的处罚,没有告知我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7月3日在怀柔拘留所的录像资料,证明询问我的笔录是王禹,徐光达等人编造的,和我说的不一样。
上述证据一是可以证明2012年6月30日,我去北京会议中心递交资料,是合法的行为,政府安排专门地点,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予以接待和登记,我进去登记时,警察保安没有阻拦,杨海波也接收了材料,我没有在治安处理点大喊大叫,拒不配合工作。出来后也没有警察追究,抓捕,我是在乘11路回家时,被肖志国突然绑架的,并有当时的报案记录。
二是处罚程序违法,对我的处罚违背了《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应予以撤销。
具状人: 张淑凤
2012年 9 月 18 日
后附:1、起诉书复印件一份;
2、京顺[2012年]第1067号行政处罚决定复印件一份;
3、北京市公安局京公取决字[2012第130号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4、7月1日 顺义医院急症给我开的药品名单,包括伤科灵喷雾剂,可普芬洛芬待因片,虎力散胶囊。
5、7月13日顺义医院做的检查,诊断的复印件一份。
精神卫生法面世后第一案开庭审理
2012年11月16日,《精神卫生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的第二十一天的上午,原告北京女工程师陈丹(化名)诉北京回龙观医院非自愿住院诊断案(一审)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法庭开庭。该案案由是人格权纠纷。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陈继华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徐灿律师作为陈丹代理人出庭。陈丹诉称,北京回龙观医院的收治行为侵犯了她的自主权、人身自由及身体权,因此要求对方赔偿20万元,并赔礼道歉。当天的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根据法律程序,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之后,回龙观医院要求追加陈丹父母为被告。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矛盾
据了解,原告陈丹是家中的独女,大学毕业后独自到北京工作,至今已十年,现已是一名工程师。陈丹的父母对她有很强的控制欲,从小对她过度关心,不让她跟一般的小孩玩,不准学游泳,一直被罩在“保护伞”下生活,直到上大学。两年前,已与男友交往一年的陈丹将恋情告诉了父母,但其父母始终反对。“一开始他们每周都打电话,但每次谈到我的感情问题都不愉快,因为父母执意要让我跟男朋友分开,回老家生活在他们身边。”陈丹说,因为这事她与父母分歧越来越大,交流越来越少。今年春节,陈丹希望去男友的老家,与男友一起过年,陈丹的这一想法让父母很生气,双方闹僵了,此后陈丹与父母一直没有通电话。
送诊
今年6月5日傍晚,陈丹与男朋友从住处下楼时,透过公寓楼的大堂玻璃,看到从东北老家赶来的父母。“我猜他们可能是来找我男友吵架的,便想回避见面。”
陈丹和男友刚上楼,就有人敲门,陈丹和男友没敢出声,他们敲了一会儿就走了。过了20来分钟,就听到有人拆门锁,为了保护自己,陈丹报了警。
过了十多分钟后,陈丹的房门被撬开,破门而入的不仅有陈丹的父母,还有四个“膀大腰圆,从来都没见过”的男子。后来,这四个男子被证实是陈丹父母花2000元找来的医托。四名男子当时自称精神病院护工,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要求陈丹配合他们去医院检查。“看到我报警,四人一拥而上,抓住我的四肢,把我整个抬起来,我爸在旁边帮忙,我被架着离开了住所,塞进出租车,车径直往医院开。 ”
收治
到医院时大概晚上7点多,陈丹先后被带到化验室抽血和X光室拍片。晚8点左右,在“没有医生接诊,没做任何相关精神检查,没有任何诊断”的情况下,陈丹被带到了重症病房,护士24小时陪护。 护士让把陈丹手饰、手表都摘掉,手机也交给男友。
在病房里,护士让陈丹把所有的衣服都脱掉,不允许戴文胸,因为有细带,内裤和鞋子都不能穿。病房是十人间,其他九张床都有人,“我浑身上下脱个精光,然后转圈,让护士看身体有什么特征、疤痕,我感到特别耻辱。 ”
过了一会儿,进来一位男医生,问姓名、知不知道自己为什么来这儿等。陈丹把自己的遭遇对他讲了。但他认为陈丹说的一切都是想象出来的,因此,没作任何答复就离开了。
“这一晚是我人生中最艰难的一晚,病房里有三四个病人都被捆绑着,她们一直在此起彼伏地尖叫,我基本上一夜没睡。”
6月6日上午9点多,一位女医生来说是陈丹的主治医生。陈丹又讲述了一遍遭遇,希望尽快离开。她说第一次来医院的人要经过三级专家会诊,通常在两周内进行。
“我感觉我的权利和痛苦都被人漠视,我表示想联系男友,但他们说住到这里的人一般要在两周后才能有通讯权和会见权,要等专家会诊后,认为其病情适合和外界联系时,会发一张电话卡,在规定时间打电话。 我很愤怒,说要起诉他们。后来一位副主任和一个医生找我谈话,和我讨论法律问题,他们认为他们的行为是正确的,我起诉很不现实。 ”
6月8日上午,已连续三个晚上没法睡觉的陈丹,身心憔悴。9点多,被护士通知去专家会诊。被带到一个大会议室,有主管护士、主治医生、护士长,还有20多个人在旁听。会诊进行了1个多小时,他们问了诸如叫什么名字、多大年纪、现在在什么地方、知道现在几点吗等问题,这些问题看来都是提给精神病人的,最后让回去等会诊结果。 12点左右,一位男医生进来说:“会诊结果出来了,你可以出院了。”“前三天都硬撑着,听到终于能出院时,我大哭了一场。下午4点,男友来接我,我抱着他又哭了一场。在医院的几天,我每分每秒都不知道未来会是怎样。 经历此事我的人生观变了,明白自由最可贵。”
事件回顾
6月10日,陈丹在水木社区论坛公开其遭遇,引起巨大反响;6月16日,陈丹就其遭遇绑架事件,到派出所报案;6月18日,陈丹与律师来到回龙观医院封存其病历;7月3日,北京回龙观医院召开媒体通报会,二十家媒体参会,院长杨甫德在发布会中表示,“被精神病”绝没有公众想象得那么容易,公众更没有必要因此对正常的精神疾病诊疗行为感到担忧甚至恐慌。7月4日,陈丹在其微博上发布了其写的一封《致北京回龙观医院的公开信》,对回龙观医院的观点逐一进行了反驳。7月11日,陈丹向北京回龙观法庭递交了起诉状,认为回龙观医院侵犯其自主权、人身自由及身体权,要求相应的赔偿和赔礼道歉。8月27日,《精神卫生法》草案于全国人大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审议。9月28日,陈丹起诉79天后,北京回龙观法庭正式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陈丹与几位非自愿住院幸存者合作,将“河南农妇吴春霞被强送精神病医院”案件的胜诉判决书、连同建议信,邮寄给全国500家精神病医院及法院。建议全国精神病医院在收治时,对送治人监护人资格履行审慎审查责任,应判断:1. 被送治人是否真的需要监护人;2. 送治人与被送治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3. 被送治人是否信任送治人。10月23号,全国人大委员会第三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72小时”的规定被低调删除,改为“及时”。
10月26日全国人大通过《精神卫生法》。
律师观点
陈丹的代理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灿表示:《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经诊断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诊断医师应当提出医学保护性住院的建议”;“医学保护性住院由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 “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有两条严格的判断标准:即“不能完整辩论”和“不能控制自身行为”。陈丹在生活和工作中人格正常,有强烈的自控能力,并明确表示不同意住院。医院的收治无法律依据,且违背原告的自主意志,是严重的人格权侵权行为。陈丹被作为精神病人被送治收治,在其男友、朋友中形成对其人格的怀疑,给陈丹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
本案发生于精神卫生法立法讨论期和收治制度转型期,作为《精神卫生法》面世后第一案的人格权侵权诉讼,对我国的精神病人收治制度,会起到深远的影响。(编辑: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