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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光仍在绝食中律师要求会见被拒

    【民生观察2024年3月29日消息】本网获悉,浙江中国民主党人徐光先生被羁押一年多时间,其长期绝食,现仍在绝食当中。近日,其代理律师前往会见被拒。

    徐光先生被中共当局抓捕关押已经有一年十个月时间,徐光长期绝食抗争,目前仍在绝食之中。他一直被强制鼻饲灌食输液维持生命,健康状态令人担忧。据称,最近连律师都不让会见,估计其案件近期将开庭。

    中国民主运动义工陈立群在2024年3月28日表示,请高度关注被抓捕关押一年十个月的浙江省坚定的中国民主党人徐光先生!

    我们敬告浙江当局,中国变局即将来临,枪口抬高一寸,善待异议人士徐光。

    徐光于2022年5月底被杭州国保抓捕,后被以“寻衅滋事”拘留。随后家属聘请律师想去探望,但不被允许。据知情人士透露,在羁押期间,徐光曾因在看守所绝食抗议致生命垂危。

    2023年4月3日9时30分,徐光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在杭州西湖法院2136法庭开审。当天,徐光的妻子和姐姐及多名杭州民主人士被阻止进入法庭旁听。

    纪中久律师和吴有水律师为徐光做无罪辩护。法庭没有当庭宣判结果。

    徐光出生于1968年,浙江人,曾参与八九年民主运动。因参与组建中国民主党,1999年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5年,曾遭酷刑;2013年曾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后取保获释。


  • 中国人权律师李昱函大姐刑满释放

    【民生观察2024年3月27日消息】本网获悉,73岁的李昱函律师在被羁押6年后判刑,判决半年后刑满,于2024年3月24日出狱,其精神状态尚可。希望她经历多年牢狱后,能够先治病和休养身体,亦希望她能获得真正的自由!

    2024年3月24日上午,老大姐李昱函律师经过六年六个月的中共迫害的牢监,期满已经出狱,亲友已经接到她,李律师目前精神状态尚可,她谢谢大家一直的关注支持和帮助!

    李律师被沈阳当地政府诬陷入狱,刚开始到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时,受到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和看守所里的折磨,案件到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以后长达五年多推延不出判决,最后拖延到官方内定的刑期即将到来的时候才匆忙下判。

    其目的之一,就是不让李律师能够到条件相对较好的监狱去,而被判了六年六个月的徒刑是一直在条件简陋生活环境恶劣的看守所度过的,这也是目前中共针对人权捍卫者迫害的新手段之一。

    李昱函生于1951年,2006年曾因举报沈阳市一黑社会头目,遭到沈阳市和平区警方的打压报复。2015年在“709大抓捕”中曾担任王宇律师的辩护律师。

    2017年10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抓捕后刑拘;同年11月15日,被警方正式逮捕。

    2018年3月1日,律师前往会见后得知,李昱函从2018年2月24日开始绝食,原因是看守所拖延给她必服的药物以及超期羁押。

    李昱函曾被超期羁押6年多,身患七种疾病,中共当局曾多次拒绝律师提出的保外就医要求,并多次延长羁押期限。

    2021年10月20日,李昱函案开庭,当局在原来“寻衅滋事”的罪名上,又增加了一项新的罪名“诈骗罪”。该案庭审完后,一直未做出判决。

    2023年10月25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昱函有期徒刑6年6个月。

    2024年3月24日,是李昱函律师刑满获释日。家人已经接到她,目前尚不知她回到家中后,是否能获得真正的自由。


  • 广西陈家鸿律师案件进展情况

    【民生观察2024年3月26日消息】广西人权律师陈家鸿,因言获刑3年,于2022年4月29日出狱;2022年9月22日又被当地警方带走羁押至今,案件久拖不判,目前案件在法院阶段。近日,律师前往北流看守所会见了陈家鸿,其精神状态良好。

    2024年3月近期,律师在广西玉林的北流市看守所会见了陈家鸿,陈家鸿目前精神状态不错。

    在会见中陈家鸿表达了自己无罪的意见。他认为自己在私人场合和老同学的对话内容不构成寻性滋事罪,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另一起伪造企业单位印章罪名,陈家鸿辩解认为这是自己的单位,使用该单位的印章合理合法。他向承办法官提交了二十多份申请,希望法官能批准申请事项,以保证程序合法。

    陈家鸿非常感谢关心他的朋友们,并希望大家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

    陈家鸿上次被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三年,出狱后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其父亲(退休的中学教师,86岁)去世,之后陈再次被捕,被控两个刑事罪名。2023年清明前后,离陈家鸿律师父亲去世不到一年时间,陈家鸿母亲也去世了(85岁)。

    陈家鸿案件现在法院阶段,法院也是如其他人权案件一样,随心拖延审限严重超期,久不开庭,开后拖延不判。

    陈家鸿,1966年9月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县隆盛镇人,早年曾担任小学教师。后成为“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已被当局取缔)一名执业律师,曾代理多起维权案件。因长期参与维权敏感案件,追求民主人权并为之积极发声,遂屡遭中共当局打压;

    2017年5月,曾因积极介入“广西村民罗继标在看守所离奇死亡”事件,而遭广西警方的持枪围困;2017年9月,曾因同一事件,其介入维权行为被广西律师协会视为违规,从而被该律师协会给予“公开谴责行业处分的通报”;

    2018年4月,又被南宁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停业半年;5月19日,广西南宁市司法局宣布解散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被要求转去其他律所。百举鸣律所成立于2006年,律所主任覃永沛被注销了律师证。

    “709大抓捕”后,陈家鸿曾声援被捕律师王全璋、余文生等,随后成为当局打压目标。

    2019年4月29日,陈家鸿被北流县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抓捕、刑拘,其家被查抄;之后,其又被北流县检察院以同罪由予以批捕,并被指控其因反对官员腐败、呼吁建立民主宪政等带有政治倾向的公开言论,其书法作品及行为艺术等涉及挑战现政权。

    2021年12月14日,在其辩护律师未到场的情况下被玉林市中级法院,一审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关押期间,陈家鸿一直坚称自己无罪。庭审当日曾在视讯中控诉自己遭到看守所警察的殴打。此前曾被羁押于广西玉林市看守所。

  • 律师首次会见常昊其案件将开庭审理

    【民生观察2024年3月23日消息】本网获悉,云南镇雄农村家庭教会传道人常昊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将于2024年3月25日在镇雄县法院开庭审理。

    2024年3月20日,常昊的家人表示,2024年3月19日,常昊的律师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案件将于3月25日上午9时,在镇雄县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但令人费解的是,开庭通知书写“常昊犯寻衅滋事故罪一案”。首先,案件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常昊就被法院认定为罪犯了呢?《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镇雄县法院这是未审先判吗?另外,中国《刑法》有“寻衅滋事故”罪吗?堂堂法院这么写出庭通知书,算笔误还是“事故”呢?

    常昊自2023年4月14日被公安带走,关押至今快一年了。家人都十分想念他,也十分担忧他的身体健康。盼望他早日能恢复自由,回归正常生活。公安抓常昊的时候,从家中搜走了很多书和《圣经》,都是正规出版的。这些书多与信仰有关,是常昊多年的心血。

    律师也认为这些书和《圣经》明显与寻衅滋事罪无关,办案人员也没给扣押清单,涉嫌非法扣押!因为是与信仰有关的物品,不禁让人产生怀疑,公安办案是不是针对常昊的基督教信仰?因为他是持守家庭教会立场的农村传道人。

    另外,公安还扣押了两部苹果手机和一个IPad。但根据《起诉书》,随案移送到法院的只有一部手机。另外一部手机和平板,公安是不是应该尽快返还给家属呢?

    目前常昊的案件已有新的律师愿意介入,并于3月18日在看守所进行了首次会见,还到法院沟通了案情。

    最后,常昊的家人希望案件能得到公正审理,希望法院可以充分保障常昊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另外,2024年3月21日,湖北随州教会发出代祷信息,请大家继续为湖北随州教会祷告。

    2023年7月份以来,当地教会十多位同工先后被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间教会以圣经为基准,承认使徒信经,持守十诫,是很纯正的家庭教会。

    传道人宋玉德,今年72岁,年轻时为主坐满了八年的牢。目前患有疝气,非常痛苦,状态堪忧。另有被拘禁的肢体患有抑郁症。

  • 判决腐败、律师买单、天理何在?

    在司法殿堂,我们期待正义之天平平稳,法官的裁决应不偏不倚、公正、合法。然而,现实中法院的判决却时常失准,更令人震惊的是,竟有律师为法官的荒唐买单。这不仅令人愤怒,也是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讽刺。


    案件背景简述

    深圳市李某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22年7月15日起诉罗某,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诉请罗某给付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
    罗某委托了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葛文秀律师代理。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罗某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虚假的,葛文秀律师向法庭提出对其鉴定,鉴定的结果证明《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实际上就是伪证。葛文秀律师向法庭提出,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应当承担伪证责任,并且应当全部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然而,在原告李某没有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也没有另行起诉的情况下,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却莫名其妙地为李某开脱罪责,对其伪证行为只字不提,相反,拐弯抹角、牵强附会地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判决罗某向李某支付股权转让对价351.621万元,真是荒谬绝伦。
    滑稽的是,罗某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拖欠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尽管葛文秀律师多次要求罗某支付律师费,但罗某总是以账户冻结为由,未予支付。收到一审判决后,罗某竟然声称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的判决是葛律师代理失误造成的,直接拒绝支付未支付的代理费。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随即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申请仲裁,但罗某又提出了仲裁反请求,请求律所赔偿所谓的代理失误给其造成的损失3537082元。
    这时,更加荒谬的一幕出现了,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审查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的答辩意见时,居然未进行任何法律评判,就支持了罗某的歪理邪说,并做出了要求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赔偿其损失351.621万元如此荒唐的裁决,将法院的判决结果移花接木地转嫁给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如此逻辑,天理何在?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目前已向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委提出控告(详见控告书),并且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穗仲案字第14502号仲裁裁决书(详见图片)】


    附:控告书

    控告人: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76614346X4,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258号之301-302室,负责人:葛文秀,联系电话:020-82387046(办)、18028627307(手机)。
    被控告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院长李久祥、审判长冼晓莉,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联系电话:0755-29997594。


    案号:(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

    控告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李久祥、冼晓莉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冼晓莉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民事判决书对李建光未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构成超裁超判,且未对李建光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制裁,明显表现出对李建光的偏袒、包庇其赤裸裸的犯罪行为,已涉嫌司法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及第399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应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李久祥、冼晓莉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刑事责任。

    一、(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案件案情简介及判决情况

    在(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案件中,原告李建光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决被告罗兰向李建光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00万元;二、由罗兰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保全保险费用。其《民事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记载:2017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持有的泓达环境25%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75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2017年11月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用于工商变更,《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有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形,以《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同时约定泓达环境估值为人民币2亿元,双方同意泓达环境25%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00万元,被告应当自协议签署之日起3年内付清。并提交《深圳市泓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深圳市泓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泓达环境于2017年12月8日完成工商变更的档案查询清单、《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作为证据。其中《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证明内容为:2017年11月28日,原告就转让其持有的泓达环境25%股权与被告签署了补充协议,明确《股权转让协议》为工商登记使用,并在本协议中就股权转让对价进行了重新约定。

    控告人接受被告罗兰的委托并按照罗兰的意见,提出李建光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理由为:一、李建光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伪造的,双方并无签订此协议,是原告伪造证据,企图劫夺罗兰个人财产。罗兰并未在补充协议前两页签名,协议无骑缝章,第二页留白近一页,却单独在第三页签名,明显不符合常理,不排除前两页内容系伪造的。二、《股权转让协议》才是经过双方确认真实存在的协议。李建光提供的工商内档股东会议确认25%的股权转让款为375万元,并且已经登记在工商部门,合法有效。三、李建光以伪造的证据提起诉讼,以达到谋取他人财产的目的,是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详见被告罗兰签名确认的一审答辩状)。在答辩和庭审中,控告人即多次严厉警告李建光,要端正诉讼行为,不要玩火,但其怙恶不悛,视法律如儿戏,执迷作恶。

    后控告人对李建光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坚持申请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指出《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第三页与第一、二页的打印字迹不是一次性输出。据此,控告人向一审法庭提出李建光虚假诉讼,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请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李建光故意制造伪证的恶劣行为依法制裁并责令李建光对罗兰的经济损失赔偿。

    令人震惊的是,宝安区人民法院罔顾基于《司法鉴定意见书》查明的事实,竟然转弯抹角、牵强附会地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2018年4月23日《股权转让协议》,认定李建光将其持有的泓达环境25%股权以375万元价格转让给罗兰,罗兰后将其1.5586%股权以23.379万元转让给李建光,判决罗兰应当支付股权转让对价351.621万元给李建光。

    二、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即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然而,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超越了原告李建光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即“不告不理”原则,直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三款:“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相抵触。

    首先,在(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案件中,李建光主张《股权转让协议》用于工商变更。李建光的诉讼请求为罗兰支付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其诉讼请求权基础是《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诉讼中原被告争议应当针对《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进行,宝安区人民法院也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来审查做出判决。然而,在一审查证《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伪证后,宝安区人民法院却依然荒谬地依据李建光主张的用于工商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作出判决。

    其次,从诉讼法理来看,诉讼标的不仅决定法院的审判范围,当事人也在此范围内提出各自攻防的方法;如果原告欲要求法院审理此范围以外的请求,就必须通过另行起诉或诉的变更的程序来实现。李建光的诉讼请求为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控告人围绕5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进行答辩。李建光没有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也没有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将诉讼标的变更为股权转让款375万元,控告人当然无须对37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进行答辩。并且类似案例“(2020)粤08民终1490号民事判决书、(2017)晋06民终801号民事判决书”均印证了这一法理,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精神得以贯彻。一审法院超过诉讼请求判决,二审法院即纠正改判。

    第三,控告人已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系伪证,李建光以此伪证提起诉讼,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已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已完成全部犯罪行为,属既遂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宝安区人民法院应对李建光的伪证行为进行制裁,至少应当全部驳回李建光的诉讼请求。并且根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万人助万企”活动涉企典型案例七、夏某某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显示,涉及虚假诉讼行为的,法院均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荒谬的是,宝安区人民法院没有处理李建光虚假诉讼的行为,却在李建光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代李建光行使了诉权,超越了李建光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判决,公然包庇李建光的犯罪行为,已严重涉嫌司法腐败。

    综上,被控告人李久祥、冼晓莉,严重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损害国家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97条、第399条,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致
    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深圳市监察委员会

    控告人: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葛文秀
    日期:2024年3月12日

  • 律师会见雷凤春

    【民生观察2024年3月17日消息】辩护律师与3月15日在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会见到雷凤春。

    雷凤春,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于沈阳,原系沈阳市康家山监狱狱政科民警。1998年12月,雷凤春因车祸住院请病假。1999年7月,康家山监狱以雷凤春的病历被私自篡改,属于严重旷工为由,将其辞退。雷凤春申请人事仲裁,被驳回。自2008年开始,雷凤春进京上访。2021年12月,雷凤春被沈阳市铁西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2年6月14日,雷凤春刑满获释。此后,雷凤春继续到国家信访局上访。2024年1月18日,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将雷凤春从北京带回沈阳。次日,铁西公安分局以雷凤春到国家信访局重复登记十次,属于恶意登记为由,将其刑事拘留,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024年2月23日,雷凤春被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目前,该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

  • 坚决查清大一女生被逼跳楼案真相

    三点多醒来,看到我们的团队成员昨天下午采访一个被四川资阳纪委逼死的大二女生妈妈的整理稿,就再也无法入睡。

    这个女生的爸爸,资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长王美文,2018底被资阳纪委以受贿罪调查,期间,调查人员多次要求他正在四川师范大学上大一的女儿王璐洋到纪委的秘密基地接受调查。

    王璐洋2000年8月23日生,身高1.85米,之前活泼开朗,多才多艺,身心健康。在被资阳纪委叫去调查后大约10天,开始出现精神异常,总觉得有人跟踪自己,也不愿上学了,孩子的妈妈就每天陪她去上学。

    其后,王璐洋的心理问题愈加严重,不得不去华西医院接受精神治疗,她长期把自己关在家里,不出门,并出现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状。

    2023年12月3日,王璐洋深夜两点外出称买食物,后在离家不远的一栋写字楼的8楼跳楼自杀。

    据派出所调查称:自杀前没有脚步徘徊,是干脆决绝的跳楼自杀。本人已经决定,接受王璐洋的妈妈李爱宇女士委托,组建法律援助团队,与家属一道,坚决要求资阳纪委出示历次询问王璐阳的同步录像,解释他们办王美文受贿案,有何必要多次把王美文上大二的女儿带到纪委秘密基地威胁恐吓?调查人员究竟对王璐洋做了什么?本人坚信,纪检人员拥有超越法律为所欲为的权力,其危害远大于官员贪腐!代理王璐洋案,本人面对我纵横一万里,上下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发誓:古代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的道统,在王璐洋申诉案中,在本人率领的法援团队中,将得到延续!对王璐洋的死因,我们将不惜代价,刨根问底!对资阳纪委所有作恶的人,我们将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对所有拖延、阻挠查清王璐洋死因的在位者,我们要控告到底并将其写入中国昏官酷吏史!

    张庆方2024年3月13日凌晨5点


  • 张岳兵二次冤狱律师认为是正当防卫

    【民生观察2024年3月9日消息】近日,代理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江苏如皋的张岳兵。张岳兵认为他是在人身自由受侵犯即便伤害对方也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正当防卫。

    江苏如皋的张岳兵因维权被控寻衅滋事罪判刑一年十个月,于2023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出狱不满一周,当地对其又恢复了常态化维稳,限制自由不让他外出。

    2023年10月24日下午,张岳兵拄着拐杖要外出寄信,楼下不明身份人员阻拦他出去。视频中对方拦在路口并直言:我们在这里不允许你出去。张岳兵被几人包围,更有人抢夺其妻子的手机。争执无果,张岳兵用美工刀划伤一人,随后被派出所带走,对方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3年10月25日,家属拿到警方的书面通知书,得知张岳兵于10月25日15时被如皋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如皋市看守所。

    张岳兵的代理律师王大伟认为,张岳兵是在人身自由受侵犯即便伤害对方也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正当防卫。张岳兵被二次冤狱值得关注和探讨。被关看守所的张岳兵一定没看过电影第二十条,但他本身已是活着的第二十条的践行者了。案件并不复杂,争议在于:

    一、限制自由属不属于不法侵害,能不能防卫的问题。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必须存在不法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对张岳兵限制自由系对其实施了不法侵害,其有权防卫。

    二、是不是构成防卫过当的问题。

    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显然未超过必要限度。张岳兵用美工刀划伤对方即便鉴定轻伤二级结论正确,也不属于重大损害,不构成防卫过当。

    近日,正在召开的2024年全国两会,人大代表建议正当防卫应适当降低门槛。全国人大代表李东生建议:考虑防卫人所处情景及由此引发情绪的合理性,将合理情绪列为出罪事由;完善正当防卫制度适用实施细则,针对部分特殊情况适当降低门槛。

    据家属反映,自2016年起,张岳兵举报如皋公交违规收费,至今如皋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查处和纠正这一违法行为。后又举报多个公共场所长期违反消防法占用消防疏散通道经营等违法事项,张岳兵举报为了公益,从未谋求个人利益。

    然而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无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维护如皋市地方政府不作为乱作为谎报现象,长期高薪雇佣江苏省如皋市鼎盾保安公司多名保安日夜轮班实施非法限制举报人张岳兵人身自由,并将住所用钢材焊死,非法安装监控日夜监视、非法拍照、非法跟踪。张岳兵多次报警,如皋公安渎职不作为。

    在被非法拘禁期间,2021年12月9日张岳兵因担心电瓶车长久不充电耗损电瓶,下车库给电瓶车充电,不法分子跟随,暴力踹开车库门,殴打张岳兵致满脸是血,如皋公安不仅没有对不法分子打击,反而将张岳兵治安拘留10天,至2021年12月20日又以涉嫌寻衅滋事将张岳兵刑事拘留。2022年1月26日,张岳兵被如皋市检察院以同样罪名批准逮捕,羁押在如皋市看守所。

    代理律师王大伟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经过多次会见、阅卷、实地踏勘、调查取证、一次庭前会议,两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张岳兵维权不为私利,因去北京信访被带回如皋当地强制隔离而起,指控其隔离中实施的两起犯罪事实均不成立。张岳兵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尽快无罪释放。

    2022年11月11日,张岳兵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宣判:张岳兵为公益维权在隔离期间被打伤,反被定寻衅滋事冤判1年10个月。其当庭表示上诉,代理律师曾为其作无罪辩护。

    2023年10月19日,张岳兵刑满获释,回家仅5天后又被带走刑拘。


  • 常昊案超期羁押和超期不审律师提出控告

    【民生观察2024年3月9日消息】近日,律师前往镇雄县看守所会见了常昊。常昊案在2023年11月7日被镇雄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到到镇雄县法院,至今已有四个月左右,案件存在超期不审和超期羁押的情况,律师提出控告。另外,镇雄县法院至今拒绝律师复制案件材料。

    2024年3月7日,律师到镇雄县看守所会见了常昊。常昊告诉律师,因为上一次北京律师会见时,向律师说了看守所冬天洗冷水澡、自己手二级残疾还要自己洗衣服等情况后,处境不仅没有改善,反而被管教针对。看守所不解决问题,而是解决提问题的人。

    常昊案在2023年11月7日被镇雄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到到镇雄县法院,至今已有四个月左右。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律师认为该案也没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的情形,无限延审限的理由。所以,案件已经超过审判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该对常昊变更强制措施,不能继续关押他。

    常昊昨天还告诉律师,自己手头的《换押证》载明的期限是2024年2月10日到期,但自己未收到新的换押证。联想到本案已经超过法定审限的事实,律师认为镇雄县法院和镇雄县看守所涉嫌超期羁押常昊,赶到镇雄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提交了控告书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申请检察院建议法院对常昊变更强制措施。

    案件还有令人费解的事,镇雄县法院至今未让律师复制案件材料。昨天律师镇雄再次联系法官要求到法院复制卷宗,承办法官回复说下乡办事,不在办公室。此前,律师于2023年11月16日和2024年1月18日两次到法院依法要求复制案卷材料,但都被拒绝。

    常昊的家人表示,她们家都是无权无势的乡野小民,面对违法行为和种种不公,她们会感到失望;想到律师的合法权利也不能得到保障,她们内心更会生出一丝绝望。她们依靠所信仰的上帝和永恒的公正。也仍对国家的法治心存盼望。

    在此呼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并呼请更多的朋友和主内家人关注常昊案,也请为常昊能得到公正审理和早日恢复自由祷告。谢谢!

    据了解,常昊是农村家庭教会传道人,二级残疾,还患有糖尿病,他们一家人都是基督徒。

    2023年4月14号下午6点多,常昊被镇雄县警察带走,羁押至今。警察还拿走了常昊的两部手机和一台笔记本电脑,以及他家的近百本《圣经》和几乎全部信仰书籍。

    常昊被抓后,家里人没收到任何书面通知。在请了律师后,才知道常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拘留和逮捕,关在镇雄县看守所。

    代理律师曾多次前往看守所要求会见均遭拒绝,且不让律师阅卷。在常昊被羁押近4个月时,律师才第一次获准会见。

    律师表示,常昊的身体残疾状况比想象中要严重。但人很乐观,思路清晰,谈吐不凡。想必这是他做乡村传道人操练的结果。

    常昊的案件在经过两次退侦后,现被起诉到法院。检察院指控常昊发表、转发不当言论,但他坚持不认罪认罚。


  • 多名律师无故被警察传唤或了解情况

    【民生观察2024年1月30日消息】今天,有多名律师无故被警察传唤或了解情况。隋牧青(律师后)、蔺其磊(律师后)被青岛金湖路警察传唤,据悉传唤理由是扰乱单位秩序;李国蓓律师无故被警察上门到办公室了解律所成立及经营情况;于凯律师被青岛金湖路警察打探并了解情况。

    隋牧青律师后:“青岛市市南区分局金湖路派出所上门三个警察,到我所住宾馆传唤蔺其磊,不遇,要传唤我,为了于凯和张文鹏前两天到市司法局交涉张文鹏执业事宜。我不同意临时传唤,要求他们提供正式手续。

    僵持一段时间后,他们拿来传唤证,传唤理由是涉嫌扰乱单位秩序,我只好接受传唤。现在我进了派出所传唤室,他们要求我交出随身物品,我拒绝了。”

    李国蓓:“警号032576的警察和辅警来我办公室,说来了解情况,问我律所哪年成立的,是否经营,我说你问我的目的是什么,执法依据是什么?我是以什么身份要回答你问题?他说是分局告诉他依据《内保条例》。

    我说没有啊,一起百度找,找到《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他说是这个,是分局告诉他的,然后他给分局打电话,说李律师不配合,怎么办?你们派人来问?分局沉默良久,是说撤吧。”

    于凯:“下午2点50分左右,自称青岛金湖路派出的三名警察到晓临律师所找我,问我同事:于凯在不在、是不是律所负责人、要了我的手机号码。这些警察就是闲的,拿着纳税人的钱,不干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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