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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石根长老申请“保外就医”仍被拒

    【民生观察2020年9月5日消息】因“709案”被判刑七年半的北京家庭教会长老胡石根,由于患有心脏病曾经多次申请保外就医均遭拒绝,他的病情受到外界关注。上个月,家属前往天津监狱医院探望了胡长老,得知其身体状况良好。

    北京异议人士刘跃:我刚刚和胡石根长老的弟弟通过电话,上个月胡长老的大妹妹,去天津监狱医院探望胡长老,因疫情的关系,监狱拒绝家属面对面会见,改为视频会见。

    据胡长老弟弟介绍,胡长老身体尚好,因胡长老入狱前患上严重的冠心病及其它慢性疾病,他一直在监狱医院里留住。家属和狱方多次申请的“保外就医”,还是遭到拒绝,“保外就医”还是那样的遥遥无期。

    胡石根长老,因“709”一案“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入狱7年半,他是“709”案判刑时间最长的政治犯。

    附简介:胡石根(1954年11月14日)出生于中国江西南昌,中国持不同政见者、民主活动家、独立中文笔会成员、中国家庭教会长老。1983年毕业于北京大学中文系(与胡春华是同班同学),之后曾担任北京语言学院(今北京语言大学)的讲师。曾参与八九民运并組建“中国自由民主党”,上世纪九十年代因抗议六四屠杀被判刑20年。2008年提早获释后继续坚持不同政见。他也是中国地下教会“雅和博圣约教会”的长老。

    四年前胡石根作为首批被判刑的“709案”当事人,被裁定“颠覆国家政权罪”罪成,判刑七年半,其后在狱中患上心脏病,2018年年初更出现突发急性心脏病。家属曾以他患有多种疾病为由,一再为他提交“保外就医”申请,却不成功。

    据了解,当局一直要求胡石根认罪,作为批准他保外就医的条件,但胡石根坚持自己是无辜的。

  • 当局继续拒绝律师会见覃永沛

    【民生观察2020年1月11日消息】广西南宁人权律师覃永沛被捕已近两个半月,但律师仍然无法会见当事人,当局仍以“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律师的会见申请。

    据了解,周三(1月8日),覃永沛的两位辩护人北京宋玉生律师及长沙王乐律师第三次与南宁市公安局就覃永沛被捕以来会见受阻一事进行交涉,并了解案情以及再次要求会见当事人。

    接待两位律师的南宁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刘姓办案人员表示,公安局和检察院研究后一致认为会见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因此拒绝律师的会见申请。

    而上一次两位辩护律师申请会见遭到拒绝后,为了了解当事人覃永沛的通信权利保障情况,曾写信给覃永沛,并委托看守所将书信转交覃本人。事隔半个月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致电律师,告知信件已经转交。不过令人意外的是这封原本由律师写给覃永沛的书信竟然被转交到了南宁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手上,而非当事人覃永沛本人。

    律师表示,看守所的做法明显违法,正计划向南宁市检察院提出控告,并就无法会见当事人一事进行申诉,以保障当事人的通信权及律师会见权等各项基本权利。

    覃永沛妻子邓女士表示,丈夫被捕后,当局除了提供了一纸《逮捕通知书》及告知羁押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之外,并未提供其他基本信息,包括监舍号、个人编号等,同时亦包括未提供拘捕覃永沛时查抄扣押的物品清单。由于所获信息不足,当局又一直拒绝律师会见以及剥夺书信往来权利,邓女士担心丈夫包括身体健康在内的个人安危。

    公开消息显示,2019年10月末,南宁警方突然闯入办公室,将覃永沛控制后进行查抄,带走手机、电脑、文件等大量物品,覃永沛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羁押南宁市第一看守所,12月初,覃永沛被南宁当局批捕,罪名不变。羁押至今已快两个半月,但当局一直以“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相关报道:覃永沛被以“煽颠罪”批捕
    https://msguancha.com/a/lanmu13/2019/1204/19176.html

  • 张贾龙已被起诉拒认罪换轻判

    【民生观察2019年12月4日消息】本网获悉,前媒体人贵州张贾龙已被提起公诉,消息指,当局曾规劝张贾龙写材料认罪,换取轻判发落,但遭到张贾龙拒绝。

    日前,家属指收到检察院通知称,张贾龙案已经起诉至法院,可能会择期在农历年前开庭审理,并要求辩护律师前往法院跟进阅卷。

    另据检察院向家属透露称,检察官曾找张贾龙谈话,规劝其写认罪材料,许诺会轻判张,但遭到拒绝。

    张贾龙为腾讯新闻媒体版面前编辑,8月中在家中被带走调查,至今已近四个月。据称主要原因涉及推特言论,曾拒绝配合警方提出的删推要求而被刑拘,罪名为“寻衅滋事罪”,并于9月中被批准逮捕,羁押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11月中张贾龙案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初张案被提起公诉,估计将于年前择期开庭审理。

    张贾龙妻子邵女士表示,相信丈夫即使面对绝然困境,面对强权,亦不会放弃对自由对真理的追求,深信一个无罪的人不会因为被伪判而被玷污,相反良心的“罪”更难救赎。

    张妻认为,言论和出版自由,以及对政府、官员的监督,表达不满等权利,均为天赋人权,然而当局却以张贾龙2017年前的推特言论为由,将其以“寻衅滋事”罪逮捕,实质就是对人权的践踏,不排除打击报复和政治迫害的目的。

    相关报道:张贾龙中秋节被批捕
    https://msguancha.com/a/lanmu13/2019/0914/18947.html


  • 李金星吊照听证会多人被拒旁听

    【民生观察2019年8月6日消息】本网获悉,2019年8月6日上午李金星律师(网名:伍雷)拟被吊销律师证听证会,在山东省司法厅举行,众多维权律师和热心网友前往围观声援,并要求进入旁听,但都被拒之门外。据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出席了今天的听证会,并为李金星提出了代理意见。

    今天上午,李金星律师吊照听证会在山东省司法厅召开。大门外有众多警察和便衣站岗看守,戒备森严。湖南文东海律师和为母伸冤的人大学生李宁两人,一大早来到司法厅门口,要求进入司法厅为李律师作证,却被挡在大门外拒绝入内;过了一会儿,大概9点钟左右,湖南谢阳律师来到司法厅门口,同样要求进入旁听,在门口被三四个便衣挡住不让进,后双方发生争吵。

    视频中显示,谢阳律师大声说:我要求进去旁听,为什么不让我进去?你们拿出法律依据来。而在一旁的陈书庆和文东海律师见状赶紧围过去劝阻。便衣更是在现场阻止网友拍摄。
    截止本网发稿时,李金星律师的吊照听证会结果如何,还不得而知。

    据悉,李金星为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网名:伍雷,是中国具有良知的刑辩律师之一,其热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2016年李金星律师为杨茂东、孙德胜被控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一案中极力辩护,为抗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法官指扰乱法庭秩序,后被广州天河法院建议山东司法行政机关停业半年以上处罚。2016年12月28日,济南市司法局对李金星律师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决定。一年期满后,山东官方还准备对其刑事立案,后在多方关注声援下才恢复执业。

    2018年11月20日,李金星律师收到济南市司法局的书面通知书,称其因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已被济南市司法局立案调查。消息传出后,全国律师团体即时作出反应,有超过350名维权律师在联署信中签名,以示声援。济南市司法局迫于压力,暂缓对其进行处罚。

    2019年7月19日山东司法厅约谈李金星律师,告知,2018年11月份时涉及的网络言论一案,由济南市司法局于2018年11月28日移交给山东司法厅,山东司法厅于2019年7月17日已正式立案调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就山东省司法厅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一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了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申请书。8月6日,其吊照听证会在山东司法厅召开。

    李金星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刑事辩护及刑事冤案申诉,并与多位律师一起成立“洗冤工程”(洗冤网),参与了吴昌龙爆炸冤案、念斌投毒冤案、陈满故意杀人冤案、张氏叔侄案、聂树斌冤案、吉林金哲红案、河北陈国清案等诸多重大冤案的辩护及申诉工作。

    【附:何海波为李金星律师申辩意见】

    山东省司法厅:

    我受李金星律师委托,出席今天的听证会,与各位共同探讨该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李金星(别名“伍雷”)因为在微博上“多次发表不当言论”,拟被行政处罚。由于他曾经因为法庭审理中的“不当言论”,被济南市司法局停业一年,依照《律师法》第51条,现在面临着吊销律师执照的严厉处罚。

    作为代理人,我首先感谢你们依法为李金星律师举行听证会,让当事人有一个辩白的机会。相信你们充分理解“砸人饭碗”的严重性质,理解这起案件对于规范律师执业、保护律师权利的标杆意义。盼望你们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上,也能够慎之又慎。

    下面就本案的法律适用和处理方式,提三点意见,供参考。

    对律师执业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严格遵循《律师法》,不能任意扩大。根据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李金星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首先辨析一下立法的精神以及相关条款的适用。

    (一)《律师法》坚持处罚法定原则,反对任意扩大处罚范围

    《律师法》第40条规定了律师执业过程中的禁止行为,第49条规定了对违犯者的处罚。这是相关行政处罚最直接、最主要、最优先适用的法律依据。

    上述条款是在2007年《律师法》修改时确立下来的;《律师法》后来做过两次修改,这两个条款没有任何改动。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律师法》修改时,在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中,删去了原法第44条的一个“口袋条款”,即“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这清楚地表明,立法机关决意坚持处罚法定原则,不想过分扩大行政处罚的范围,更不想用笼统的规定放纵可能出现的滥罚。对律师执业中违法情形的理解,应当遵循《律师法》的立法原意,不枉不纵。

    司法部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作为部门规章,同样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依据《立法法》(2015年修正)第80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只是执行性质,不得超越法律设定減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2条,部门规章只能11、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律师法》对应当处罚的情形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部门规章的解释和适用必须与《律师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不能扩大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否则,将会引起对部门规章本身合法性的质疑,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

    (二)“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与本案相关、同时也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援引的,主要是《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1项,即“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个正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与本案有关的“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关键有两点:一是“不正当方式”,二是“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两点不可或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8条是对《律师法》上述条款的细化。该条要求“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援引的第38条第3项“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没有足够的上位法依据。为避免法律适用错误,在具体适用时法律的规定和该条的前述内容结合起来。也就说,当事人的行为不但是不正当方式”,还要有“影响依法办案”的后果,才能予以处罚。

    在法律语言中,“不正当”并不等于“不适当”:前者是完全否定的法律评价,后者包含着处事方式的裁量。对于一般的“不适当行为,法律不予追究。“影响依法办案”的后果,包括已经出现的后果和尚未出现但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后果,不应包括纯粹推测、想象的后果。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

    与本案可能相关、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没有援引的,是《律师法》第49条第8项关于应当予以处训时情形,即“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援引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40条是对上述款项的细化。第40条包含多种情形,告知书未明确当事人触犯的是哪一种情形。从内容来看,似乎是该条所指的第二种情形,即“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这句话应当综合理解,才符合《律师法》的规定。即,言论的性质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应当予以处罚;仅仅说几句对看守所拘怨的话、说几句对法院不满的话,回木达到“危害国家安全”程度的,都不应当予以处罚。

    以上是我所理解的法律的界碑、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处罚的准绳。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要惩罚的不:是“不当言论”,而是“违法言论”。

    二、李金星律师的言论可能有不适当,但显然不构成“以不正当方式影晌依法办案”

    根据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会上出示的材料以及刚才调查人员的口头确认,李金星律师涉事的微博言论有5条。这5条言论涉及四起案件:一是就李淑莲案件给山东省书记的公开信,参与签名并在微博上友公开;二是因为在福州看守所会见遇到障碍,在微博发帖抱怨,称看守所的做法“把律师搞成猪坚强”;三是关于“用案例说话、用判决回复福清市公安局对律师的恶毒攻击”;四是针对湖南律师文东海因扰乱法庭秩序”被吊销执照,评论称“法治的倒退”。

    李金星律师的上述言论是否适当可以讨论,但显然不构成“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这一行政处罚要件。下面逐一分析。
    第一起是李淑莲案件引发的公开信。山东烟台龙口区妇女李淑莲因为上访,被街道办人员非法拘禁一个月、惨遭毒打后死亡。但时隔多年,相关人员没有受到应有处理,直接责任人员被起诉三年后都没有开庭。当事人家属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却遭到新的处罚。在此情况下,一些热心律师和公民给省委领导写信,要求处理,其意在于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从事后的效果来看,也起到了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作用。我们的宪法保护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权利,我们的党“领导切”而且向来愿意倾听意见,我们的司法机关对于外部的影响也已经具备相当的免疫力。所以,不能笼统地说,写联名信、发公开信就是“不正当方式”,更不能说是“干扰司注机依法办案”。

    第二起,关于看守所把律师搞成猪坚强。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几经修订,努力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但现实情况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时面临障碍。李金星律师起大早赶第一个航班到福州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直到晚上仍见不着,顿有“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绝望之感。“律师变成猪坚强”的说法有自嘲、自励的成分,没有侮辱他人的意味。反倒是,我们的法律制度确实需要不断进步,我们有些地方的刑事执法确实需要改进。

    第三起,关于“用案例说话、用判决回复福清市公安局对律师的恶毒攻击”。李金星律师这一言论的背景是,在法院再审改判、确认当事入尢菲的案件,福清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坚持认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律师只是钻了空子”。福清市公安局人员的说法明显违背了法律的精神,是对法院生效判决和我国司法制度的直接攻击。如果要说违法,那是个别供公安人员的违法;李金星律师恶毒攻击"的微博言论带有情绪,但丝毫不违法。

    第四起,关于“法治倒退”。说一个案件是“我们国家法治急剧倒退的标志性事件”,自然有主观的、情绪化的成分。但是,我们要讨论的不是这一判断是否准确、这一说法是否适当,而是这种方式是否正当、我相信大多数人会同意,我国的法治建设在许多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法治的进步也应当体现在公民言论的边界得到更清晰地界定、公民言论的自由得到更充分地保护上。经过四十年的法制探索,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个广泛共识:公民对一件事情有所偏颇的意见,哪怕是错误的意见,
    也不构成违法。如果因为说一句“法治倒退”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那会被人认为是真正的“法治倒退”。

    综观上述言论,都是李金星律师在为人辩护、替人申冤的过程中发表的。其中有一些言论未必适当,但无论是主观意图上还是客观效果上,都不构成“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依法办案”,不应当予以处罚。

    三、济南市司法局对李金星律师的处罚决定效力有待确定

    山东省司法厅拟对李金星律师作出处罚,主要事实根据是他的微博言论。济南市司法局此前对李金星律师所作的行政处罚,虽然不是今天听证的直接对象,但由于它是司法厅作出吊证处罚的先决问题,也有必要在这里讨论。

    济南市司法局以李金星律师在2014年和2015年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为辩护人参与庭审时扰乱法庭秩序为由,于2016年12月28日对其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这一处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有可以商榷之处。如果李金星律师的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应予处罚,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本来完全可以自己作出处罚,然后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根据自己的调查作出相应的处罚。但在本案中,天河区法院自己都没有作出认定和处罚,却建议济南市司法局作出处罚。济南市司法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向当事人出示李金星律师“扰乱法庭秩序”的关键的庭审录像。这样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明显不足,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严重瑕疵。

    本案是一个双阶段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就是后一个处罚的作出需要以前一个处罚的生效为依据。在李金星律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且法院判决要求其履行复议职责后,复议机关至今未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提起诉讼,还可能需要接受行政诉讼的审查。在此情况下,济南市司法局的处罚决定还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不宜作为当下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根据。

    为避免行政处罚“先错后纠”,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建议山东省司法厅对李金星律师不予处罚或者先不做出处罚决定。

    最后,李金星律师的案件让我们思考律师在司法过程的恰当角色。在理想的法律秩序下,诉讼律师应当尽量在法庭上说话,律师应当是法官审案的帮手,律师对法院和法官应当保持极大的敬意,即使批评也应当保持极大的克制。然而,这种秩序还在形成的过程中。尽管司法系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事实证明,许多案件如果没有法庭之外的努力,公平正义是不可得的。在此情况下,对律师庭上和庭外的过激言论给予一份宽容,尤其必要。“如果尖锐的批评完全消失,温和的批评将会变得刺耳;如果温和的批评也不被允许,沉默将被认为居心叵测;如果沉默也不再允许,赞扬不够卖力将是一种罪行。”

    为人辨冤白谤、奔走呼号的律师,却要为自己的饭碗而辩白、呼号,这不应是法律秩序的常态。如果一个世所公认的“伸冤律师”“良心律师”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被吊销律师执照,这不但是对李金星律师的伤害,也将是对公众法治信心的伤害。敬请山东省司法厅慎思。

    2019年8月6日

  • 警方拒绝律师会见老兵裘小平

    【民生观察2019年1月9日消息】本网获悉,辩护律师会见因多年坚持维权遭遇地方政府打击报复而被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的长沙参战老兵裘小平遇到阻滞,警方以不便公开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据悉,裘小平于2018年12月20日由北京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诉材料后返回长沙时在火车站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朝阳派出所带走拘留十天,12月29日,原本拘留期满理应释放却被转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刑事拘留,罪名“寻衅滋事”。

    日前,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孙强律师受裘小平家属委托担任辩护律师。周三1月9日上午,孙强律师去到位于长沙星沙的长沙一看要求会见裘小平,值班工作人员在查询电脑后告知,根据电脑标注,裘小平不得会见,理由不详。孙强律师找到该所易姓副所长查询,对方当即与裘小平案的办案单位朝阳派出所取得联系。经再次确认得知裘小平不准律师会见,办案单位强调不予会见的理由不便公开。易性副所长同时再三强调律师不能公开拒见理由,否则恐有麻烦。

    随后,孙强律师向长沙一看的驻所检察官提出控告,指出裘小平只是被控“寻衅滋事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律师有权会见,公安办案单位无权阻止。为了确保法律还有效,特向驻所检察官反映情况,希望能够依法处理。

    裘小平好友,同为退伍参战老兵的张先生坦言,多年来裘小平一直为自己的劳工权益维权,同时也频繁参与老兵维权活动,自然遭到地方维稳部门的头痛,这次赶在过年前刑拘裘小平的目的很明显,因为春节假期结束后马上又是一年一度的“两会”敏感时期,当局把时间安排得很巧妙。裘小平刑拘的37天期限刚好是除夕前,要嘛取保候审,要嘛继续羁押,从安排上来看,裘小平在今年“两会”期间不可能给地方维稳工作带来压力,这应该才是以莫须有的“寻衅滋事”罪名打击报复维权人士的真正目的。从上午律师不让会见的情况来看,裘小平可能会有麻烦,长沙当局的打压力度似乎不小。

    相关报道:长沙老兵裘小平维权被刑拘
    https://www.msguancha.com/a/lanmu7/2019/0105/18241.html

    孙强律师



  • 律师要求会见鲍乃刚被拒

    【民生观察2018年11月21日消息】2018年11月21日下午2:30,刘正请律师到湖北省京山市看守所要求会见鲍乃刚,逮捕通知上是寻衅滋事罪,但看守所警察又说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不让见,刘律师要求他们把涉嫌寻衅滋事罪名改为煽动颠覆再限制律师会见。

    鲍乃刚先生是湖北活跃公民,于2018年10月20日14时被湖北省京山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11月3日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目前关押在京山看守所。

    专案组刘队长手机号码:13597982266
    专案组组员刘勇手机号码:13908693580
    宋河镇派出所唐所长手机号码:13607262055
    维稳办主任手机号码:13997933933
    宋河镇唐镇长手机号码:13707262299

  • 无锡当局拒绝家属会见倪满良、沈琴芬

    【民生观察2018年10月3日消息】本网获悉,江苏无锡抗强拆维权人士李梅芳、倪满良上周六(9月29日)到北京亮马桥大使馆门口被无锡当局截访遣送回无锡派出所后,倪满良被行政拘留10日。昨日(10月2日)李梅芳到到无锡市拘留所会见倪满良,被以“十一长假”为由遭拒。

    ,李梅芳、倪满良前夫妇俩的祖屋今年8月16日晚遭无锡锡山政府在没有任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强行拆迁,拆迁的同时也强行绑架了两人,以“一个空啤酒瓶子”的问题连续不断问询两人,在两人不知所云的情况下,李梅芳8月17日被送往临时住所监视居住,倪满良则被以涉嫌“非法制造炸药罪”取保候审,秘密关押一宾馆20天期间,政府及拆迁办轮番逼迫倪满良签署“拆迁协议”。

    满良家被强行拆迁,未获得一分钱补偿,却由一位受害者背负了一个罪名出来,且目前五家可归,多次报警及找村委会干部寻求解决问题未果,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倪李二人于9月29日来到北京亮马桥大使馆门前,不料却被警察遭抓捕到三里屯派出所,随后派出所通知无锡驻京办,当晚倪李两人及无锡老上访户孙翼新和沈琴芬被截访黑车送往无锡,李梅芳、孙翼新获释,倪满良和沈琴芬各自被行政拘留10日。

    昨日(10月2日)李梅芳前往关押在无锡市拘留所会见倪满良,则被拘留所工作人员以“十一长假”为由拒绝其会见。李梅芳气愤地质疑拘留所工作人员,假日你们连值班的人都没有吗?那你们就放倪满良回家好了。

    李梅芳表示,无论什么节日,都不是他们(无锡拘留所)剥夺我们会见权的理由。

    随后,李梅芳在无锡市拘留所门口拉起“房子被中共抢劫,倪满良被陷害拘留。依法治国”的横幅表达抗议。

    据悉,无锡拘留所门口的确也贴上了“节日期间(2018年10月2日)停止会见”的贴纸。沈琴芬的爱人今天也来到拘留所要求会见沈琴芬未果。

    民生观察会继续关注李梅芳、倪满良、沈琴芬的消息。

  • 秦永敏上诉至高院 律师不能会见

    【民生观察2018年8月4日消息】本网获悉,中国民主党人秦永敏在一审获刑十三年后当局一直拒绝律师会见,目前已知秦永敏案已经上诉至湖北省高级法院。

    7月11日,秦永敏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成立,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宣判,秦永敏被重判有期徒刑十三年。秦案一审开庭后,两位辩护人刘正清律师及蔺其磊律师曾多次提出会见申请,但均遭到武汉市第二看守所的无理由拒绝。7月31日,辩护人之一的刘正清律师再次去到武汉二看,要求会见秦永敏,工作人员指会见事项律师须与武汉中院联系。刘正清律师随即致电武汉中院负责秦案的汪姓经办法官,对方称会见事项与法院无关,律师只要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会见手续即可。在简单伎俩被戳穿后,看守所工作人员干脆就直接拒绝了律师的会见要求,并以无理由作出应对。

    刘正清律师在与秦案汪姓经办法官的电话中得知,秦永敏已经提出上诉,秦案已于上周被移送至湖北省高级法院。同时,刘律师又向汪法官落实辩护律师通过邮寄方式寄出的二审(上诉)法律文书以及一审判决送达回证是否收到,汪法官确认了已收到辩护律师邮寄的上述文书,称已一起在上周移送至湖北省高院,并表示二审法院到时会通知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认为,一审过后,当局一直无理阻碍律师正常会见当事人,结合秦案开庭时秦永敏一直是在三个法警的搀扶之下开庭,从种种非常情况来看,更令律师担忧秦永敏的身体状况和目前面临的恶劣处境。律师表示,一审法院曾粗暴侵犯律师的会见权,因此二审的荒唐事情估计会更多,比如辩护人介入方面、二审开庭审理问题等细节问题,大家通过“秦永敏案”来见证这个历史。

    相关报道:秦永敏“颠覆案”将于11日宣判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8/0709/17705.html

  • 律师要求会见朱承志再遭拒绝

    【民生观察2018年7月14日消息】本网获悉,因纪念林昭而被苏州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被监视居住的湖南著名维权人士朱承志,其委托律师黄志强上周五(7月6日)再次到苏州藏书派出所要求会见当事人再遭拒绝。

    据悉,因4.29纪念林昭而被江苏苏州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被监视居住的湖南著名维权人士朱承志,其委托律师黄志强从5月下旬到苏州藏书派出所要求会见当事人遭拒以来,上周五(7月6日)再次来到苏州藏书派出所要求会见朱承志,并询问案件进展情况。苏州公安继续拒绝会见,称(朱承志)案件情况没有变化。

    黄律师随要求保障其当事人朱承志与律师的通信权,派出所不置可否。律师称“我回来后,给我的当事人朱承志先生写了一封信,让办案民警转交。但愿不会被截住”。

    上个月(6月中旬),黄志强律师曾给苏州当局邮寄过一份《朱承志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意见书》,然而,此《法律意见书》犹如石沉大海,苏州当局至今没有任何回应。

    对于苏州当局以朱承志连续九年到苏州林昭墓地祭拜,便将其以“寻衅滋事罪”监视居住。对此,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辩护人认为,林昭已经平反,林昭无罪,这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祭拜已逝先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风俗。通过祭拜先人,寄托哀思,继承先人的优良的品质,以史为鉴,不再犯下同样的错误,这是中华民族光荣的传统。朱承志连续九年到苏州林昭墓祭拜的行为不会破坏社会秩序,即使连续十年、二十年也不会。朱承志的行为也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所列明的四项“寻衅滋事”行为。故辩护人认为,朱承志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律师申请会见过程中,苏州当局告知辩护律师“经侦查发现朱承志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决定不准予会见。

    据律师了解,朱承志是湖南省邵阳市人。朱承志因其女儿在广州工作生活,为帮女儿带孩子,朱承志与妻子,经常去广州。而除了一年中有两三天在苏州祭拜林昭之外,朱承志几乎不来苏州。律师认为,即使存在苏州当局所说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其犯罪行为地也不在苏州。根据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你所应当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移送朱承志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综上,律师认为,朱承志连续九年到苏州祭拜林昭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立即释放。若存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也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侦办。

    据悉,朱承志因4月29日与衡阳平淡、南宁农定财、枣庄邵泽海四人结伴到苏州木渎镇灵岩山祭奠林昭而被苏州警方抓捕,其他三人被释放,而朱承志则被苏州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苏州当局指定监视居住迄今已75天之久。5月22日,家属为朱承志聘请的律师黄志强前往苏州公安局寻找并要求安排朱承志,被苏州警方告知朱承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4月30日已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限六个月,并以“同案嫌犯涉及国家安全需保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有分析人士认为,该“同案嫌犯”很可能是已经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的苏州维权人士戈觉平。

    民生观察会继续关注湖南维权人士朱承志的相关消息。



  • 辩护人继续要求会见余文生仍被拒绝

    【民生观察2018年5月16日消息】本网获悉,今日,知名辩护人常伯阳律师及谢阳律师与余妻许艳女士一起去到江苏徐州市看守所再次提出申请要求会见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已被羁押四个月的余文生律师,仍然遭到所方拒绝,理由竟是早前警方出示的声称由余文生律师本人签名的“声明”(解聘书)。

    据悉,今日上午,余案辩护人常伯阳律师及谢阳律师与余文生妻子许艳女士一起去到羁押余文生律师的徐州市看守所,提出申请要求会见当事人余文生律师,窗口工作人员把名字输入电脑后,系统显示“限制会见”的信息,即是继续不允许会见余文生律师。律师向工作人员询问该案具体的办案单位以及设置限制会见指令的负责人信息时,工作人员在无任何交待的情况下离开岗位,其后一直未出现,无奈之下,律师及家属只好离开看守所。

    随后,辩护律师和家属又去到徐州市公安局了解情况,但遭到门卫阻拦不准进入,告知可以去公安局旁边的公安局信访办。律师在说明来意后,信访办工作人员答应可以代转律师的会见手续,并写下收条交给律师。当律师准备离去时,该工作人员又突然冲出来,要求拿回交给律师的收条,在律师发问收回原因时,收条被该名工作人员抢走。之后此人便以警方持有余文生律师签名的声明为由否定了两位辩护律师的资格,并退回律师提交的手续材料。

    许艳女士对此表示,丈夫余文生律师早在2015年时就预先录制了视频,表明自己除非遭到酷刑才会解聘辩护律师,但目前的情况是警方不允许家属聘请的律师会见,却又无人回答余文生时下是否有辩护律师?余文生连聘请律师的权利都没有,那么其他的权利又有谁来保障呢!有见及此,家属有足够理由怀疑余文生律师遭到酷刑对待,警方所出示的所谓“声明”并不是余文生律师真实意愿的表达。

    另外,5月11日,许艳女士用邮政特快专递EMS向徐州市公安局等部门邮寄了多份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1、身体健康情况、是否患病及治疗情况。
    2、提讯余文生审讯室摄像头情况及提讯的视频录音录像。
    3、对余文生案提讯的人员及提讯起止时间及登记情况。
    4、对辩护、控告、申诉、检举等权利的告知与履行情况。
    5、对余文生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妨害公务罪的办案单位及联系方式。
    6、对犯罪嫌疑人釆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
    7、申请徐州市公安局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做出的案件执法回告信息。
    8、申请公开余文生案件所有批复性文件,包括并不限于:指示、命令、指令、会议纪要、请示、报告、批复。

    有关余文生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辩护人质疑余文生解聘书的真实性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8/0424/17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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