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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链女事件后续: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江苏徐州铁链女一案在网络发酵以来,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成为全民热点话题。自1月27日事件曝光后至少20天内,未有任何中国官媒对事件表达立场或发表调查报道,仅转载了当地政府的几次官方通告。2月19日,中国官媒《农民日报》主办的“中国农网”刊发该报原编委、高级记者孙鲁威的评论文章,回应社会上对没有任何主流媒体对事件进行调查报道的质疑。该文章称,主流媒体是党的一支有素质的宣传舆论队伍、具有严明的纪律,正是这种“集体沉默”形成的态度等来了事件出现新的转机,文章更反问网络红人是否“鸡一嘴鸭一嘴”就是功德。

    2月23日,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发布了第五份,也是最后一份官方通告。此后,对于铁链女的讨论逐渐在官方封杀和俄乌战争等其他时事热点话题的冲击下,淡出了公众的视野。然而,依然有许多公民不愿就此放弃,持续发声关注事件追寻真相。中共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一如既往,不解决问题,而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官方对铁链女事发地进行了严密封锁,从源头上阻挡民间的调查。台湾中央社的新闻消息指,爆发徐州8孩案的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董集村,先是被当地警方严密把守,接着整个村子架起了铁皮围墙。随后,丰县负责民兵管理及兵役动员的人民武装部,参与了董集村的封锁管制工作。与此同时,官方也在董集村甚至欢口镇周边区域,通过人脸识别、步态识别等手段,对进出欢口镇的所有人进行清查分析,进而查出可能的泄密者及潜入调查的民间人士。

    对于民间的关注和声援,中国的审查部门开始高强度噤声。许多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勇敢发声、行动的网民被禁言或删除账号,或受到来自警方或学校、单位的威胁,要求他们不再讨论铁链女事件,不再质疑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的结论。

    《云南信息报》前调查记者“铁木”和“马萨”在2022年2月8日至11日来到据称是铁链女的家乡、位于云南福贡县的“亚谷村”实地探访,并与“TM”一同把访谈记录整理成《查找小花梅》并于2月12日在其微信公众号“路的另一边”发表。《查找小花梅》的原发文稿在两天后从微信公众号中删除。至2月23日,有媒体人在微博透露,指“铁木”和“马萨”两人在发文后被昆明市公安传唤,2月23日下午获释,并被公安要求不能外出、不能受访,亦不能再评论此事

    深受大众欢迎的54岁大陆脱口秀主持人金星敢说敢言,其微博粉丝数约1358万。3月1日在微博上发文,发表对“铁链女”及“乌俄战争”的看法,痛批:“2022年最惊悚的事情是:一个脖子上被栓着铁链的中国女人说:这个世界不要俺了!一个疯狂的俄国男人说:不让俺继续当总统,俺就不要这个世界了!”

    该则贴文发出后立刻在网络上引发热烈讨论,其中不乏小粉红的留言攻击,但不久后这则帖文就不见了。小粉红们质疑是金星删文灭火,持续质问金星。随后金星不甘示弱的发文回呛小粉红,直言到:“我本人没有删微博,是系统给屏蔽了!不带脑子想骂我的人请先在微博上实名认证后再来吧!”此后,金星的账号就被微博禁言,理由是其言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BBC报道,知名美籍华人作家严歌苓就徐州八孩母亲事件发声,撰写了《母亲啊,母亲》一文。文章中写道:“那是怎样的身体啊,二十多年经受不止息的蹂躏,被打掉了牙,被扯落了发,被当成一个器皿盛装兽欲,被实施一个逆向进化:从人至非人。”她在文章的最后称:“你问:你干嘛愤怒?我答:因为你不愤怒。”该文章在社交媒体广为流传,但随即遭到删除。

    63岁的严歌苓是在中国有着相当名气的作家与编剧。她的作品包括《金陵十三钗》、《芳华》等。她在作品中常以女性视角聚焦女性的人生经历。她及后在一档网络谈话节目中谈及中国的人口拐卖问题,批评中国领导人习近平“就是人贩子”,这导致她迅速被多个中国网站和社交媒体平台封杀。她的微博账号迅速遭到删除,无法查询到账号。在微博检索有关“严歌苓”的内容也为空,系统显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搜索结果未予显示”。她在百度百科和书评及影评网站豆瓣上的个人资料页面也被删除。在豆瓣检索“严歌苓”,同样提示由于“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法显示结果。一些视频网站也不例外。在哔哩哔哩(Bilibili)上,系统告诉希望查询这位作家信息的人们:“什么都没找到啊”。

    民生观察报道,3月5日,两位天津美术学院的学生在墙上画了铁链女的像,马上被覆盖,遭举报被警察约谈,微博号也被禁言。两会期间,吉林长春民运人士冷万宝因关注铁链女事件,被长春公安局汽开分局国宝强制传唤近20个小时,并被创业大街派出所进行训诫,获释后被变相软禁在家中,被要求噤声,直到两会结束。

    美国之音报导指,中共正在各地投入大量警力,为消除网上“杂音”,大举删帖封号,多所高校的数百名校友被约谈“喝茶”。网上近日正流传的一段北大校友与沈阳警察的电话录音显示,一位在北京做律师30多年的北大校友(但户籍似乎仍在沈阳),接到沈阳警察打电话称,市局下来的文件,要求该校友少在微信上就铁链女事件发言。不过,接电话的北大校友表示拒绝接受警方的无端盘问和非法禁言要求。

    而另一份北大校友群聊纪录截图则显示,这些就铁链女事件发声的北大毕业生在校友群中相互戏称“茶友”,讨论、交流被各地警察和国保约“喝茶”的经验及应对之策。起因是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山东大学四所高校的800多名校友联名发出倡议,依照中共政府的信息公开条例,“申请江苏省政府公开铁链女调查报告形成的信息”。

    一北大校友写道:“几大院校,签署的几千人有吧?挨个找,花不少警力……”另一校友写道:“我看他们这满世界约喝茶,也是够辛苦的。不过北大的属于重点喝茶对象。”有被喝茶的校友表示,“大多数喝茶属于打招呼、恐吓,阻止参与活动的意思。”

    据报道,这个北大校友群中有人分析指,根据目前信息判断江苏报告出笼后有一系列的尽快平复舆情,为两会和三八节维稳的措施,包括官媒连篇累牍尽可能多的证明调查报告正确,安抚粉红和普通百姓,封杀一些有不同意见的大V,同时动用大量警力面对面威吓群体性活动参与者,这个行动的规格很高,应该是能协调各省维稳办的部门组织的。

    微博上的各网络大V收到封口的警告。就在中共全国人大会议开幕当天(3月5日),“骄傲女孩”在推特发布消息说,“微博温馨提醒:由于账号影响力较大,发言要谨慎!”。同时贴出了微博发出的警告通知。微博通知称,“在即将到来的全国两会期间,由于您的账号影响力较大,在此期间如您参与讨论时政相关内容,建议以官媒报道为基准进行转发……”与“骄傲女孩”一样,中国大陆一些有影响力的网民或社群组织,也因持续关注“铁链女”事件,接到了相关的警告,有的网络大V遭到删帖封号,有的被约谈“喝茶”。

    徐州丰县“铁链女”事件发生以后,90后网友乌衣和拳妹开车前往丰县看望铁链女,在丰县拍摄视频时手机被抢,俩人前往孙楼派出所报案,于2022年2月11日晚被警方扣留抓捕,罪名寻衅滋事,后迫于舆论压力,徐州警方于2月18日将俩人释放。获释后的乌衣曾在微博披露在关押期间遭到徐州警方的虐待殴打。2月21日后,乌衣的微博被禁言;3月1日,乌衣再次失联,有消息称其被徐州警方带走,目前在徐州沛县被监视居住,罪名寻衅滋事。沛县警方上门向她父亲宣读了拘留通知书,但不给纸质拘留通知书,也不允许拍照录音。

    民生观察消息,乌衣的代理律师黄思敏于3月23日晚到达徐州办案,出发前她和姐妹们约好定时报个平安,谁知24日曾一度失联,后来得知她一整天都被两三台车尾随,一路跟踪,无论出行还是用餐,都紧随其后。黄思敏律师发消息告知,不得已她只能离开徐州,尾随之人在高铁站也就消失不见了。

    3月29日凌晨前,传出乌衣律师带来的消息,还是无法会见乌衣,首先沛县警方要核实乌衣妹妹对律师的委托书,再去问乌衣是否同意,因为乌衣已经(应该是在有司推荐下)请了两位律师。一般都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请有司推荐律师。有司肯定不希望乌衣请外边的律师。律师还需要隔离3天,才可以进入警方办案区域了解案情。就算是隔离了,也不会让会见乌衣。根据当地最新规定,因疫情原因,所有的会见都停止了。

    民生观察消息,中国网《名家访谈》栏目制片人、导演兼作家王圣强,于2022年3月28日子夜发文称,自己大半夜被警察上门抓捕,只因为丰县铁链女发声。王圣强出身徐州丰县,连续在微博发帖20多条,为“铁链女”发声。他披露,警方四处打听他的住处,并最终在深夜找上门。目前,其微博及博客均已被封。

    自由亚洲电台报道称,王圣强目前微博被禁言,电话被监控,然后一套完整的官方公式式处理:徐州当局对其施压,警方政治绑架其徐州老家的家人、其工作单位、领导谈话、配偶家庭(也被政治)绑架、单位施压等。

    另一位持续关注铁链女的人权律师卢廷阁3月25日发文说,他在2月24日向江苏省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但3月25日到期,还没收到正式书面答复。而在21至22日,先后有当地司法和公安人员私下找他,劝他撤回申请。

    前南方都市报评论员、中国财富杂志记者宋志标在其公众号发文《仍留下她独自面对命运》说:“省调查组在处理了一批丰县官员后,依旧是把铁链女留给当地解决,将她建基在堕落罪行与无耻之上的所谓家庭,留给当地组织的“爱心妈妈”关怀呵护。一起延续了20多年的多重贩卖妇女案,最终仍局限在家事范畴内被调查、被处置,这合适吗?”

    前南方都市报记者魏春亮发文《丰县最终章:我们没能解救铁链女,铁链女也没能解救我们!》回应:“如果任何一点正义都要靠汹涌的互联网舆论来获得,那不是舆论的胜利,而是法律的悲哀,社会的悲哀……合适不适合,这就是我们能得到的所有结果了。曾经,人们唿喊,如果只解救一个铁链女,而不能触及系统性拐卖的根基,不能解救其他受害者,就是在为新的犯罪制造土壤。可是,最终的结果却是,我们连一个铁链女也没能解救。更别提那些超越一个铁链女而放飞的想象,在沉重的现实面前,怦然落地。铁链女也没能解救我们。”

  • 被警方非法传讯李翘楚提出控告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17日消息】2020年2月16日至6月16日,许志永女友李翘楚被连坐煽颠、监视居住长达120天。上月李翘楚在网上公开自己被北京警方指定监视居住的经历。

    11月26日李翘楚被北京警方以“公开指定监视居住经历就是串供”为由传讯十几个小时。其父母在被威胁、过度惊吓后将她“看管”在家中仅20天,却亲眼看见12月8日至11日国保以传讯名义在小区物业限制她的人身自由。

    12月15日,李翘楚对北京市公安局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向检察院提出控告。同时表示,被侵犯的权利决不轻易让渡,沉默不是她的本色。

    附:控告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暨检察长敬大力: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控告如下:

    1.请北京市检察院依法监督并纠正北京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
    2.请北京市检察院依法监督北京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归还控告人相关法律文书和被非法扣押的物品。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于2020年11月26日14:20分收到《传讯通知书》和《搜查通知书》,并被要求在通知书上签字、填写到案时间。但传讯通知书和搜査通知书并没有按照规定给控告人保留。14:25分并未出示工作证件的鄂姓警察对控告人住所进行搜查,扣押控告人2部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3部录音笔、1个U盘,并让控告人在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字,但扣押物品清单并未按照规定给控告人留存。期间扣押的关于控告人未婚夫许志永缴纳社会保险的纸质材料并未写在扣押物品清单上,而是被鄂姓警察无任何理由及说明的强行拿走。11月26日15:00至27日凌晨3:00,控告人在大钟寺派出所接受讯问,甚至在晚间22:00之后仍然长时间接受讯问,并未被保证休息、睡眠时间。结束传讯后也并未按规定让控告人在传讯通知书上填写结束时间讯问期间,鄂姓警察、李姓警察和王姓警察都没有向控告人出示过工作证件,也未在笔录开头注明身份信息,他们在过程中不断用“把你关进看守所”、“看守所、监狱多可怕”对控告人进行言语威胁,要求控告人承认自己在取保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在传讯控告人的过程中通知了控告人父母前往大钟寺派出所,一位不知姓名的警察对控告人父母使用“嫌疑人的父母”这一侮辱性称呼,并以“你女儿有可能被收监”对控告人父母进行威胁,要求他们写下与事实情况不符、且超出取保监管范围实质上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的申请书,申请书大致内容包括“我们作为父母,没有在李翘楚取保期间对她进行监管。让她跟不法组织和不法人员进行接触,触犯了取保期间的相关规定。我们恳请民警同志能够再给她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保证:1.要求她与我们同住;2.监管她的手机和电脑,不让她发布有损国家利益和违法的言论;3.禁止她与不法组织和不法人员接触:4.继续心理治疗;5.配合民警进行教育转化

    与此同时,在讯问室中的鄂姓警察和王姓警察向控告人表示“这是你父母主动提交的申请书,如果你同意做到申请书中提到的要求,可以向领导申请不对你进行收监”,并一再用“你父母身体不好”、“你父母快要给我们下跪”等话语用亲情胁迫控告人同意做到申请书中的要求。控告人患有抑郁症,鄂姓警察在对控告人心理治疗情况进行提问时表示“为了你能按时吃药接受稳定的心理治疗,我们都得把你关进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査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控告人认为,如果北京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查明控告人有取保期间违反规定的行为或新的罪行,可以依法对控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但不得以“变更强制措施”作为威胁恐吓控告人及其父母并胁迫作出超出取保规定的不合理保证、变相侵犯控告人合法权利的手段。强制措施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不是办案人员进行威胁的“口头语”。

    12月8日中午12:30至晚间22:30,控告人被北京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孙姓警察、朱姓警察(警号039966)、王姓警察(警号036323)、李姓警察以“约谈”名义叫去通州区蓝山国际小区物业办公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0小时,并未出示传讯通知书。且在结束时被朱姓警官(警号039966)以“监管”名义非法抢夺控告人的1部手机,并未出具扣押物品清单。

    12月9日上午7:30,控告人收到《传讯通知书》,并被要求在通知书上签字、填写到案时间,但传讯通知书并没有按照规定给控告人保留。在4小时的传讯期间,北京市公安局办案人员鄂姓警察未出示工作证件并拒绝告知姓名和警号。且鄂姓警察和王姓警察(警号036323)传讯期间以“问话的人还没到”为理由大部分时间让控告人在通州区蓝山国际小区物业办公室坐着,并未进行问话。传讯结束后未按照规定让控告人填写结束时间。

    12月8日中午12:30至12月11日晚20:00,控告人家门口的楼道里、楼门口、小区内都有不穿制服、不出示工作证件的北京市公安局人员看守,非法限制控告人的出行自由。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控告人认为北京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控告人的合法权利,是变相拘禁控告人。

    此外,《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传讯过程中的法律文件、执法人员身份告知、物品扣押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上述的11月26日、12月8日、12月9日传讯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也从未遵守,严重侵犯了控告人的合法权利。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三条“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中发生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人民警察法》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査处,并将査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控告人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并纠正北京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并依法监督北京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归还控告人相关法律文书和被非法扣押的物品。

    控告人:李翘楚
    日期:2020年12月15日
    联系电话:15001138708

  • 胡双连因示威游行被判而提出申诉

    【民生观察2020年8月18日消息】2020年8月7日,湖北孝感公民胡双连来到湖北省高法住北京高法接待处登记维权,湖北公民胡双连因房子被武汉市武昌区东沙湖联通工程非法暴力强拆至今12年零安置零补偿,维权12年无果。

    多次到北京维权遭到武汉与孝感两地来回推诿,两地联合对胡双连进行打击报复迫害,至今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胡双连房屋在2008年遭到强坼,强拆后胡双连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都没有解决,随后就走上了维权上访的道路,这一走就是12年,12年间走访了省市各个信访窗口与相关部在门都没有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随后来到北京继续维权上访,走部门,走信访窗口,各个部门该去的都去了。

    胡双连在2017年6月20日下午16时,与在京维权访民一起啦条幅在北京西单游行抗议,在西单游行的维权访民都没有相互联系,全部是临时相遇而起的,当时有:许某,侯某、郭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东侧沿途进行游行活动,北京当局以扰乱国家公共秩序罪判刑一年六个月,北京当局以游行情况发布到境外非法网站,造成严重影响,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胡双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申诉人符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犯罪构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胡双连继续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改判无罪。胡双连刑事申诉书如下: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胡双莲,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孝感市孝南区,身份证号42220119781014XXXX

    申诉请求:撤销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9刑终77号刑事裁定书及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902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书,以及不服孝感市中院(2019)鄂09刑申2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依法启动,再审并改判申诉人无罪。

    简要案情:申诉人胡双莲被认定于2017年6月20日16时许伙同侯某、郭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东侧沿途,进行游行活动,并将游行情况发布到境外非法网站,造成严重影响,以申诉人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申诉人符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犯罪构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与理由:申诉人认为上访期间的行为既不符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不存在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主观故意,且一审及二审中认定的诸多证据材料存在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问题,原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再审改判申诉人无罪。

    一、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对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之规定,“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申诉人没有做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危害行为。原审认定的共计行政处罚决定书11份、训诫书55份系对申诉人的非访上访行为的行政性质处理,能够证明的是申诉人在一段时间内存在前往不属于上访接待区进行上访的行为,但是不宜将此处的行政法意义上的上访行为直接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尽管申诉人存在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事实,但并非每一次行政处罚的行为对象都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因而更不能证明存在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情况。就申诉人最后一次2017年6月20日16时的行为而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街东侧也属于商业区域,更不可能存在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的情况出现。综上,申诉人最后一次行为并非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的行为,行政处罚、训诫书中所载行为也不能全部评价为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的行为,也更不存在“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情况,申诉人的行为也自然不能评价为法条所规定的危害行为。

    2、申诉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是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犯,纵观全案,申诉人仅实施了能够被行政法评价的非访上访行为,对于是否造成后果、对谁造成了后果、造成了何种后果、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在原审所认定的检方证据材料中均没有体现,原审法院也未就此危害结果作出说明。

    本案中的“严重后果”应作两方面理解,一是申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二是申诉人因其行为造成了实质的物质侵害后果。对于第一点工作秩序的侵害,指使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受到外界干扰而无法正常进行工作甚至停止工作,自然不应当包括增加了职权内处理上访人员事件工作人员的工作量的行为。对其他国家机关如前文所述,申诉人的行为都不能够被评价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也就不可能造成对工作秩序的侵害,而且公诉方也未提出任何能够证明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受到影响的证据,作为结果犯,其危害结果应当能够得到证据证明而不是根据行为加以推定。对于第二点的实质侵害后果,唯一能够说明造成了一定结果的材料也仅为政府部门的办公室费用证明,而对于原审将驻北京群众工作办公室、维稳办等机关的工作费用开销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严重后果”也过于牵强。

    二、申诉人没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主观故意。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需要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主观心态,即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对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故意扰乱,并且刻意追求工作秩序被扰乱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申诉人只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上访行为,且其主观目的在于通过上访行为达到自己的合法诉求,最后一次2017年6月20日16时的行为也是发生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街,更不可能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主观心态。

    三、一审及二审中认定的证据材料存在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问题。如前文所述,公诉方提交原审法院的证据材料存在多处漏洞,对申诉人存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故意的主观心态等方面均无法加以证明。本案不仅存在严重证据疏漏,无法构建完整证据链条,原审法院已经认定的证据也存在多处疏漏。

    1、原审认定的行政处罚与训诫次数存在疑问。原审判决中将11次行政处罚、55次训诫书视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定罪量刑。在11次行政处罚中有2次地点为联合国开发署,有1次没有载明地点,以及多次在非国家机关附近上访,因此将11次行政处罚全部累计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甚至影响量刑的情节显然不妥。2、原审认定的中国禁闻网、维权网、自由亚洲电台、希望之声网页截图不应作为证据。原审认定的几家网站均为境外网站,且其网站性质均为抹黑社会主义、反对祖国统一的非法反动网站,公诉方将此类网站的截图与报道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严重缺乏客观性与合法性,原审法院将其作为证据采纳也实属错误。

    四、关于2017年6月20日16时许申诉人的事件情况说明。申诉人在2017年6月20日16时许,经过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街东侧时,遇见侯某、郭某等人正在进行游行活动,两方事前并无通谋,活动目的也不尽相同,申诉人仅因临时加入队伍便被公安机关拘留。

    综上所述,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没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主观故意,且一审及二审中认定的证据材料存在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问题。申诉人自2013年至2017年间的行政处罚与训诫尚且不能证明为刑法条文中所载的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2017年6月20日的行为也没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因此认定申诉人犯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司法原则。诚请贵院依法启动再审支持申诉人的请求,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此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胡双莲
    2020年8月16日

    本网将继续关注胡双连申诉的后续情况。

  • 李怀庆辩护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

    【民生观察2020年6月5日消息】被以“涉黑”名义于2018年1月31日抓捕,后改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重庆民营企业家李怀庆案件的辩护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就李怀庆一案于2020年5月8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11份有关申请本案相关人员出庭、鉴定、复制等申请,其中包括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该申请书就李怀庆、吴蜀等人涉嫌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李怀庆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提出了辩护人的事实与理由(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和与本案指控犯罪事实相关的生效民事判决)。理由之一认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和民庭法院属于同事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应自行回避。吴辰律师认为,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就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过生效的民事判决,若本案继续由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话,则会出现同一法院的刑庭法官对民庭法官作出的生效判决进行审查、重新评判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依照此规定,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庭与民庭法官之间为同事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应该自行回避本案的审理。

    基于薄熙来、王立军等人曾经在重庆实施过的一系列罔顾法律法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唱红打黑”运动,李怀庆的妻子包艳对即将于6月8日开庭审理的李怀庆一案忧心忡忡,她极其担心自己的丈夫可能会遭遇不公正不公平的对待。因此,她完全支持吴辰律师提出的11份申请,也希望有关方面真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和有关精神来公平、公正、客观、理性地审理李怀庆案件;她呼吁有关方面能尽早回应吴辰律师的申请,不要以疫情为由刻意阻挠申请人提出的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巴蜀)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范辰,李怀庆之辩护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送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联系电话:13910609609。

    申请事项:
    请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重庆一中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重庆市以外的法院审理李怀庆、吴蜀等人涉嫌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李怀庆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

    事实与理由:
    李怀庆、吴蜀等人涉嫌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李怀庆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由重庆一中院审理。经进一步研究案卷,发现本案不宜由重庆一中院审理,重庆市实属的法院均不宜审理本案,应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重庆市之外的法院管辖本案,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宜由重庆一中院审理

    (一)如果本案由重庆一中院审理,则会出现同一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审查、重新评判民事审判庭法官作出的生效判决情形,显然重庆一中院刑庭和民庭法官之间为同事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应自行回避,重庆一中院不宜审理本案

    1、重庆一中院曾就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见附录),若本案由重庆一中院审理,则会出现同一法院的刑庭法官对民庭法官作出的生效判决进行审查、重新评判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依照此规定,重庆一中院刑庭与民庭法官之间为同事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应该自行回避本案的审理。

    2、若最终认定本案指控的事实构成犯罪,则民庭法官有枉法裁判的嫌疑,可能成为本案涉恶犯罪的保护伞,需要被立案查处和追究法律责任,由刑庭的法官同事进行审查,显然不合适。

    若最终认定本案指控的事实不构成犯罪,则无法排除审理本案的法官包庇、为同事开脱的嫌疑,审理本案的法官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境地。

    不论本案指控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都不宜由重庆一中院管辖,重庆一中院法官应自行回避;若不自行回避,审理本案的刑庭法官会把自己置于违反法律、违反职业纪律,可能被处罚的境地,也让人质疑审理程序的公正性,使司法公信力受到无谓的打击。

    (二)如果本案由重庆一中院审理,则会出现下级法院监督上级法院,下级法院法官审查、重新评判上级法院法官作出的生效裁判情形,显然很荒诞,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就是,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法院有权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下级法院要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重庆高院”)曾就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生效的民事裁定书(见附录)。若本案继续由重庆一中院院审理,则会出现下级法院监督上级法院,下级法院法官审查、重新评判上级法院法官作出的生效裁判情形。

    显然,这种情况违反法律规定,避免的办法是,重庆一中院法官回避本案的审理,将案件报送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案。

    二、重庆高院辖下的任一法院都不宜审理本案

    (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均不宜审理本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曾针对本案指控事实作出生效的民事判决(见附录)。

    如果由这些法院审理本案,同样会出现同一法院刑庭法官审查、重新评判民庭法官作出的生效判决情形。

    同时,重庆高院就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过生效的民事裁判,如果由这些法院审理本案,则会出现下级法院监督上级法院、下级法院法官监督上级法院法官的情形。

    显然,这两种情况都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法院均不宜审理本案,应由这些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审理本案。

    (二)重庆高院辖下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之外的法院,也不宜审理本案

    前文已述,重庆高院就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过生效的民事裁定。若本案由重庆高院辖下的其他下级法院进行审理本案,则同样出现下级法院法官审查、重新评判上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情形。这种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极为荒谬。

    因此,重庆高院辖下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之外的法院,也不宜审理本案。

    三、重庆高院本身不宜审理本案

    前文已述,重庆高院曾就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生效民事裁定。如果由重庆高院审理本案,则会出现同一法院刑庭法官对民庭法官作出的生效裁判进行审查、重新评判情形。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重庆高院不宜审理本案。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去年吉林王成忠案,出现了同一法院刑庭法官审理民庭法官的尴尬情形,即“法官审理前同事”,令无数法律人感慨愕然,震惊全国。后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化解了此案面临的尴尬和违法情形。

    综上所述,若本案由重庆市所属法院审理此案,有违司法中立的裁判原则,有违程序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社会公众也很难相信审判人员能够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无论最终怎么判决,社会公众都很难相信裁判结果是公正的。

    为最大限度避免因程序问题造成的合理怀疑,同时也体现出对程序公正独立价值的重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申请人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等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本申请,请求你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重庆市以外的法院审理本案。

    特此申请。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
    2020年5月22日

    附:与本案指控犯罪事实相关的生效民事判决

    与本案指控犯罪事实相关的生效民事判决

    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1、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渝民申769号裁定:认定重庆一中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26号判决并无不当,驳回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字公司”)、杜鹏的再审申请;

    2、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渝民申747号裁定:认定重庆一中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27号判决并无不当,驳回天字公司、杜鹏的再审申请。

    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1、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26号判决:判令被告天字公司偿还李怀庆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杜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27号判决:判令被告天字公司偿还李怀庆本金3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杜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渝01民终2507号判决:判令撤销(2015)江法民初字第13852号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政宇的诉讼请求。

    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1、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10997号判决:判令被告周洁返还原告李怀庆借款本金77万并支付违约金;

    2、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14065号判决:判令被告周洁返还原告李怀庆借款本金17万并支付违约金;

    3、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13852号判决:判令被告蒋佳男归还原告李政宇借款本金180万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杜鹏、天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14066号判决:判令被告蒋佳男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并支付违约金;

    5、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07944号判决:判令被告曾玉龙、云南旭虎商贸有限公司代曾洪猛向原告李怀庆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并支付利息。

    四、重庆市南岸区法院作出的判决

    1、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法民初字第4294号调解书:被告赵小刚一次性偿还李怀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5.4万元;

    2、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南民初字第2565号判决:判令被告赵小刚向原告李怀庆偿还借款35万元;

    3、2010年5月1日,作出(2008)南法民初字第364号判决:判令被告重庆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怀庆归还借款本金167.5万院并支付违约金,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对167.5万本金及违约金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渝0108民初764号判决:判令被告蒋佳男向原告李怀庆返还借款本金192万并支付利息,被告杜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1、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134号判决:判令驳回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的上诉,维持(2008)南法民初字第364号一审判决;

    2、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渝05民终7843号裁定:裁定上诉人杜鹏自动撤回上诉,一审(2016)渝0108民初764号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生效。

  • 丁家喜辩护律师提出取保申请

    【民生观察2020年5月1日消息】日前,“厦门聚会案”当事人之一丁家喜的辩护人彭剑律师向“12.13”专案办案单位山东烟台市公安局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要求烟台警方对丁家喜变更强制措施以及对丁家喜取保候审,不过警方对申请暂未回应。

    “厦门聚会案”发生已有四个月的时间,而四名首批被捕的当事人丁家喜、张忠顺、戴振亚以及李英俊仍然处于“指定住所监视居住”之中,四位当事人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曾多次前往烟台交涉,并提出会见要求,均遭到警方的拒绝,至今仍未获准会见。

    而此次彭剑律师在提出上述申请时表示,案件的基本证据收集已经固定,无翻供翻证的可能,而且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亦不具有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碍诉讼进行的可能,并引用联合国大会2015年12月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中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厦门聚会案”起因系2019年12月初在厦门举行的私人聚会,参与者包括律师、公民、维权人士等二十几人,参与的话题不详,其后当局在12月26日于全国多地进行抓捕行动,最后丁家喜等四位主要参与者被捕,统一送到山东烟台羁押。有证据显示,当局早在聚会发生后的12月13日已成立12.13专案组,并指定烟台警方办案,至12月26日实施抓捕。除了上述四人,当局还抓捕了其他几位人士,其中包括两名律师,不过随后均被释放,而丁家喜等四位首批抓捕的当事人被烟台警方“指定住所监视居住”至今,并在案件发生后的四个月内未有会见律师的记录。而2020年1月中,正为“厦门聚会案”逃匿的“新公民运动”发起人许志永在广州被捕,同时其女友李翘楚在北京家中被带走,至今下落不明,而二人的相关消息外界所知不多。

  • 刘艳丽律师提羁押必要性审查不果

    【民生观察2019年8月14日消息】湖北荆门维权人士刘艳丽被控“寻衅滋事”一案审理已逾半年,法院一直未宣判,律师以刘被严重超期羁押为由,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未见回应,而刘父却因持续为女上访遭到法院约谈。

    据了解,刘艳丽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在2019年1月公开开庭审理后,承审案件的荆门东宝区法院迟迟未有宣判,而法院在一审法定审限时间三个月结束后申请再延期三个月,如今第二次三个月已经结束,法院方面对该案却无任何动静。面对法院的拖延宣判,刘案辩护人北京马纲权律师向荆门市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然而申请递交亦已超两个月,未见荆门当局有任何回应。

    律师认为无继续羁押刘艳丽的必要,就此提出三点理由,第一,刘艳丽被荆门当局指控的所谓“违法行为”,从主观上讲是出于政治意愿,而非“流氓动机”;从客观上讲,刘艳丽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其影响仅限于网络空间,而未延伸到现实社会,况且,这些信息即使对网络空间有所影响,也是非常有限,即仅限于微信好友的特定网络空间,而不及于网络的公共空间,因此刘艳丽的行为不可能产生公共秩序混乱的现实社会危害后果,即不构成“网络”“寻衅滋事罪”,也不构成“网络之外”现实生活中的“寻衅滋事罪”。第二,案件提起公诉已经超过半年,法院迟迟未有宣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艳丽案一审审限属于严重超期,而法院未对刘艳丽的强制措施作出相应变更,因此也属于严重超期羁押。第三,案件自刑事立案之后,侦查机关曾先后两次对刘艳丽变更强制措施(曾被取保候审),说明刘艳丽并不是必须逮捕,非羁押不可。

    综上所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辩护律师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不过,该申请递交已经过去两个月,荆门当局未有对申请作出任何回应。

    而刘艳丽的父亲持续为女儿申诉上访,遭到相关部门的推诿,同时遭到东宝区当地的强力维稳。刘父曾多次找到信访局,对方以不属于信访局管辖为由推辞,要求刘父向公检法机关交涉,而检察院则以案件已移交法院起诉为由推脱。其后刘父向有关部门举报案件审判长超期未判,但未有回应。

    日前,东宝区法院一名黄姓副院长对刘父约谈,并带同县、镇、村等部门负责人前来,以刘艳丽案属于重大案件已经报批(未知是何报批)为由,要求刘父停止举报,否则后果自负,并暗示可能会对刘艳丽不利。不过刘父未轻信对方的说辞,向对方质疑“无法证实你们已经上报”的真实性,认为存在欺骗的可能性。

    网友刘先生认为,刘艳丽案纯粹是当局对刘的维权行为以及相关言论作出的打击报复(政治迫害),纵观最近几年的案例,地方政府依仗随心所欲的公检法权力用随意的“口袋罪”将维权、异见人士收押并利用所谓的法律规定超期羁押当事人以达到维稳的目的已是中共治下习以为常的操作手法,刘艳丽的“寻衅滋事”不过是冰山一角,每年发生的已知未知的同类案件不计其数,充分体现了极权暴政的邪恶与残暴。

    相关报道:荆门刘艳丽获律师会见
    https://msguancha.com/a/lanmu13/2019/0623/18711.html

  • 李文足、王峭岭提出行政复议指出北京警察违法

    【民生观察2018年4月13日消息】本网获悉,“709案”家属李文足与王峭岭女士分别于今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和朝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和朝阳区分局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据公开消息显示,事件分别发生于4月9日及4月10日,王峭岭与其他人在陪同参与王全璋律师妻子李文足发起的“徒步寻夫”活动时连续两日被北京朝阳区和石景山公安分局民警及便衣强制性暴力限制人身自由,当时警方人员在李文足、王峭岭强烈要求下出示了工作证,但两次都拒绝出示或提供任何法律文书。在徒走行进入天津时,李文足和王峭岭等所有参与徒步人员被抓捕送回住处。李文足被软禁在家里一天,国保警察使用殴打、恐吓、围堵,辱骂等卑劣的手段来打击李文足、孩子泉泉以及声援人士。

    李文足和王峭岭女士认为,北京市公安分局石景山分局和朝阳分局在不出示任何行政或刑事传唤文书,暴力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行为,因此分别向石景山政府和朝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网友@阿姨就警方暴力阻断李文足“徒步寻夫”一事发表评论称,王全璋律师一案已经杳无音讯近三年,”709案”家属光是向最高法院控告都已经有28次之多,在当局傲慢的态度之下,家属也没闹出什么事情,这次“徒步寻夫”当局大可任由她们走到目的地。以往近二十名律师要求会见,家属也曾多次前往天津询问该案,当局都轻易化解,不知道这次为何要让事件发酵成热点新闻,引起全球再次高度关注,实在想不通是哪个领导想出来的主意。

    【附李文足行政复议申请书全文】

    申请人:李文足,女,32岁,家庭主妇,电话17600405709
    住北京石景山区八角中里18-4-501
    身份证号:422223198504050621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亢军局长
    地址:北京石景山区古城南里甲1号
    电话:010-68873814

    复议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的“暴力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事实和理由:
    2018年4月10日上午,申请人在天津武清东马圈镇瑞豪宾馆的大堂退房时,北京石景山区的警察陆凯(警号033441)、李谷带人蜂拥而入,强行把申请人拽到一辆车上,送回北京石景山区八角中里的家。此后,申请人发现大概有三十来人守在楼下。这其中除了石景山分局的警察陆凯(警号033441)、李谷之外,别的人身份不明。男女老少都有。

    当晚,申请人晚饭后去买水果,在小区门口被这群不明身份的人团团围住。她们用身体冲撞、拉拽、推搡,还扶着一位年纪很大的大妈往我身上撞,一边叫嚷大妈被撞伤了。无奈之下我报了警,警察一直没有出警……‬

    第二天上午,申请人的朋友王峭岭、樊丽丽,张善根、郭树梅、王秀珍、朱秀玲一起来看望我,约好在我家吃午饭。没想到在院子里被这不明身份的四五十人拦住,他们不但骂骂咧咧,还抢王峭岭的手机,摔到地上,还把王峭岭的眼镜打掉在地。

    申请人想下楼迎接她们,结果门推不开。申请人只好用力挤出一道门缝,用脚夹在门缝里。脚被夹得生疼,申请人忍住剧痛,看到门外被四五个人死死顶住。门外的人就有石景山公安分局的警察李谷。
    朋友上不来,申请人出不去,申请人只能爬到窗台上跟前来看望的朋友们说话。

    又是没想到的事发生了,下午三点多阿姨想带着孩子出去遛弯儿,堵在门口的一个男人朝着我们喊:“只要你们敢出来就弄死你们,你信不信?”

    申请人给警察李谷打电话,强烈抗议,后来孩子和阿姨才出了门。但是,在单元门口居委会的一群女人对着阿姨和孩子破口大骂,说阿姨是叛徒,卖国贼。让阿姨赶紧带着孩子滚回去,阿姨带着孩子哭着回来了。

    这群人不仅围堵我们,还放出话来,时时刻刻弄死我们。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严重违法,现依法向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文足
    2018年4月13日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现场照片六张
    3.复议申请书副本一份

    【附王峭岭行政复议申请书全文】

    申请人:王峭岭,女,45岁,家庭主妇,住北京朝阳区芳园里43号楼12层2号,电话13121363110
    身份证号码:410224197202030022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肖兴国
    电话:010-85953400
    地址:北京朝阳区道家园1号

    复议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2018年4月9、10日在天津武清东马圈镇瑞豪宾馆大堂,暴力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事实和理由:
    2018年4月9日上午11点,申请人正在天津武清东马圈镇瑞豪宾馆大堂退房。突然,一群人涌进大厅,把我们团团围住。其中四五个彪形大汉上前抓的抓,推的推。结果,不到三分钟,我就被塞到了一辆商务舱轿车上。上车后,其中一人在申请人的强烈要求下,向申请人亮了工作证,朝阳区公安分局警察刘栋,警号031867。申请人向刘栋要文书,质问刘栋强行暴力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刘栋拒不回答,也不出示文书,把申请人带到北京朝阳区芳园里社区外的街道上,放下申请人走了。此时我得知李文足还被关押在天津武清豆张庄派出所,我立即赶到天津武清豆张庄。当晚我们仍住在东马圈镇瑞豪宾馆。

    第二天,2018年4月10日上午9:30,申请人在天津武清东马圈镇宾馆退房,这群人又涌进来。依然是警察刘栋带队,用第一天的方式,再一次把申请人带回北京。依然不出示任何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不出示任何行政或刑事传唤文书,暴力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为违法,现依据法律,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此致
    北京朝阳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峭岭
    2018年4月13日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照片两张;
    3.复议申请书副本一份。

    相关报道:李文足千里寻夫持续六日被强行阻断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9/2018/0410/17294.html
    “寻夫”第七天 李文足被绑回并派多人看管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8/0411/17300.html



  • “非新闻”卢昱宇被判四年 当庭提出上诉

    【民生观察2017年8月4日消息】本网从王宗跃律师处获悉,“非新闻”卢昱宇涉嫌“网络寻衅滋事”一案宣判,罪名成立被判四年。卢昱宇当庭表示上诉,并与王宗跃律师当场签署代为上诉和二审辩护委托书。

    据悉,该案在昨天(8月3日)上午在云南大理州法院进行一审宣判,卢昱宇涉嫌“网络寻衅滋事”罪名成立,获刑四年。卢昱宇当庭表示上诉。王宗跃律师代卢昱宇将一审辩护和判决内容写成上诉状,通过简短协商,卢昱宇向王宗跃签署了代为上诉以及二审辩护委托书。

    当日下午,律师前往大理州看守所会见了卢昱宇,王宗跃称,卢昱宇气色较好精神饱满。对于律师表示宣判的刑期有点偏重时,卢昱宇表示,判决多少是他们(当局)的事情,其本人有所预料,但自己是无罪的,所以要坚持上诉来表明自己的观点。提及其同案兼女友李婷玉因认罪而获得缓刑,卢昱宇表示,当局希望他认罪获得轻判,但他认为自己做的事情是正确的,无法认罪,如果(因为想轻判而)认罪的话也一定会后悔。对于自己的案件,判多判少都无所谓,但敦促律师一定要坚持作无罪上诉。下午,律师赶在法院下班前递交了卢昱宇的上诉状。

    有关“非新闻”案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辩护律师披露“非新闻”卢昱宇庭审情况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626/16020.html

  • 林秀丽获刑三年六个月已提出上诉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年4月8日消息】本网获悉,山东林秀丽被控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在青岛看守所开庭审理,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林秀丽已当庭提出上诉。
     
    据公开消息显示,山东青岛林秀丽于2015年8月参加山东访民自发的“山东集体访”  , 被青岛警方从北京带回青岛,侦查部门青岛市城阳分局指控林秀丽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 ,于2015年8月25日将其刑事拘留,羁押于青岛第二看守所,同年9月30日经城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城阳区检察院移送城阳区法院审查起诉。2016年9月14日, 该案在青岛市看守所刑事法庭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城阳区法院拖延不判,期间法院曾联系林秀丽姐姐林秀芳,甚至专门赶赴山东潍坊林秀芳家中劝说其同意为她妹妹做所谓的“精神障碍鉴定” ,被林秀芳拒绝。2017年3月16日,林秀丽的辩护律师向城阳区法院用EMS邮寄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申请书指出,因法院拖延不判,该案已超出审理期限,林秀丽属于超 期羁押的状态,两位辩护人要求城阳区法院对被超期羁押的林秀丽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无罪释放,让已被关押17个月的林秀丽尽快走出看守所。2017年3月31日,城阳区法院电话通知家属和辩护律师,该案将于4月7日在青岛市开庭宣判。昨日林秀丽被获刑三年六个月,其已当庭提出上诉。
     
    有关林秀丽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
    林秀丽被羁押17个月法院久拖不判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_民生观察 关注底层民众命运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7/0317/15606.html
  • 林秀丽获刑三年六个月已提出上诉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年4月8日消息】本网获悉,山东林秀丽被控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在青岛看守所开庭审理,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林秀丽已当庭提出上诉。
     
    据公开消息显示,山东青岛林秀丽于2015年8月参加山东访民自发的“山东集体访”  , 被青岛警方从北京带回青岛,侦查部门青岛市城阳分局指控林秀丽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 ,于2015年8月25日将其刑事拘留,羁押于青岛第二看守所,同年9月30日经城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城阳区检察院移送城阳区法院审查起诉。2016年9月14日, 该案在青岛市看守所刑事法庭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城阳区法院拖延不判,期间法院曾联系林秀丽姐姐林秀芳,甚至专门赶赴山东潍坊林秀芳家中劝说其同意为她妹妹做所谓的“精神障碍鉴定” ,被林秀芳拒绝。2017年3月16日,林秀丽的辩护律师向城阳区法院用EMS邮寄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申请书指出,因法院拖延不判,该案已超出审理期限,林秀丽属于超 期羁押的状态,两位辩护人要求城阳区法院对被超期羁押的林秀丽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无罪释放,让已被关押17个月的林秀丽尽快走出看守所。2017年3月31日,城阳区法院电话通知家属和辩护律师,该案将于4月7日在青岛市开庭宣判。昨日林秀丽被获刑三年六个月,其已当庭提出上诉。
     
    有关林秀丽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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