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提起

  • 被杭州警察打伤的李蔚向多部门提起控告

    【民生观察2018年3月6日消息】本网获悉,北京维权人士李蔚在被杭州民警暴力打伤后,于今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多家相关政府机关寄出信息公开申请及控告书。

    据悉,近日,李蔚应北京警方的“两会”维稳需要离开北京去到杭州旅游。3月4日凌晨,李蔚在酒店房间遭遇杭州九堡派出所民警朱云峰带同多名辅警查房。由于该警执法不规范且态度非常恶劣,因此李蔚不愿配合该警的违法行为,结果该警在暴力破门后,多人对李蔚使用警棍进行暴力殴打并制服,致使李蔚多处受伤。被无辜殴打后,李蔚采用报警、投诉、律师介入等方式想为自己的不幸遭遇寻求公平合理的说法,但在110中心、警务督查等相关部门的怠慢漠视之下,未能获得有关警方部门的反馈回复,就连最基本的道歉都没有。

    昨天(3月5日)下午,李蔚在浙江纪中久律师的陪同下,去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督查大队向王姓大队长当面口头举报了施暴警察朱云峰等人打伤李蔚的情况。其后,向江干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18年3月3日23时许,在括苍精品酒店闯入8202房间的警察及辅警的信息,包括姓名、警号、工作履历、学历;上述警务活动直接指令人的姓名、职务、警号、工作履历、学历;午夜进入酒店查验身份证的具体原因;对李蔚进一步进行指纹验证、前科检查的原因及法律依据;公开酒店视频监控及上述警员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的影像监控。

    今天(3月6日),李蔚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向浙江省公安厅、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等机关寄出多份信息公开及控告书。1.向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寄出信息公开申请并附有控告书,要求公开:浙江省各级警方是否有“有犯罪前科的外地人到浙江省需要做指纹、DNA等信息采集及到警方做笔录的规定”。如果存在上述情况,该规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文件依据是什么;2,向杭州市公安局办公室寄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警察所谓执法依据等,并附有控告书;3,向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督查大队寄出控告书和法医鉴定申请;4,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单;5,向杭州市检察委员会寄出控告书。

    有关李蔚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北京李蔚按“要求”离京却被杭州警察殴打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8/0304/17094.html

  • 张秀屏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

    【民生观察2018年2月13日消息】本网获悉,“福州大抓捕”案一审遭福清法院冤判的张秀屏,其女儿张艳芳在昨天下午(2018年2月12日)受托替母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诉讼中心工作人员递交了一式两份《刑事上诉状》。工作人员当即在《刑事上诉状》上加盖收讫章后,表示现临近春节长假,会延后寄给承办法官。

    张秀屏于2018年2月6日在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就“福州大抓捕”案宣判获刑1年6个月后,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并口头交代正在旁听的女儿张艳芳替她上诉。张艳芳表示,家属至今还未收到福清法院一审判决书,因为上诉期只有10天,又临近春节长假,她妈妈张秀屏是文盲不会自己写上诉状。之前张艳芳找官派指定律师帮忙上诉无果,还好从法院判决文书网得到福清法院作出的(2017)闽0181刑初592号刑事判决书,才得以及时提起上诉。

    据悉,“福州大抓捕”一案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被评为2016年度“中国司法侵犯人权十大案件”之一。有隋牧青、林洪楠、葛文秀、纪中久、王国芳、黄志强、李柏光、刘培福等多位著名人权律师介入代理。张秀屏乃“福州大抓捕”涉案的十四名被告之一,并在一审被判1年6个月。此前,张秀屏由于不堪忍受强拆失去家园,才走上了艰难的上访维权之路。在维权过程中,张秀屏走投无路下,曾两次被迫在北京自杀抗议。其中一次,是在中南海前喝了一整瓶农药,后经北京301医院救治了7天才清醒过来。虽然张秀屏捡回一条命,但落下了胃穿孔后遗症。此后,张秀屏带着孱弱的身子仍然积极参加福州冤民“每周一聚”维权活动,乐于助人,抱团维权。张秀屏经常声援或现场围观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侵犯人权事件,为此屡屡遭受当局更进一步迫害。

    附《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秀屏,女,1956年1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浚边村9号,现羁押于福州第二看守所506监室。
    委托上诉人:张艳芳,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350104197602290061,住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前锦村仙岐1号,系上诉人张秀屏之女。
    上诉人涉“寻衅滋事”一案,强烈不服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81刑初592号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刑初592号刑事判决;
    2、请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定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2016年9月初,上诉人等十几人在去福建省屏南县游玩时,相继被抓。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参与“三坊七巷民主自由行,纪念64,省高院闹访”三项涉嫌犯罪,原审枉判“省高院闹访”构成寻衅滋事,罪名成立。

    具体上诉理由如下:
    1、原审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于2016年6月29日去省高院上访,短暂快闪拉横幅“暴力强拆,还我产权”来表达诉求,仅是为了找寻上级领导来主持公道,意欲解决问题。原审只是笼统地认定以同案被告林炳兴等二三十人在省高院举牌、拉横幅、喊口号等方式闹访,却未明确认定上诉人在省高院上访时的具体行为,把他人的行为强加到上诉人头上,明显事实认定不清。
    2、程序违法:1)上诉人因本案,2016年9月3日先被行政拘留10天,9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转刑事拘留30天,限制人身自由(拘留)共达40天还未被批捕,超过[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批捕时限(37天内)。上诉人(2017年3月16日才被批捕)在未被批捕情况下,依法应在不超过37天就要被无罪释放,可仍然被违法羁押达40天才取保候审。2)先抓人后立案,再罗织材料构陷,省高院于2016年8月31日报案,上诉人于9月3日被抓,可上级指定福清市公安局管辖,于9月7日才立案侦查。
    3、上诉人没有主观“寻衅滋事”故意:上诉人因房子遭强拆,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长期未依法得到公正安置补偿才上访。上诉人上访事出有因,意欲找寻上级领导主持公道解决问题,不存在“寻衅滋事”主观故意。上诉人仅仅只是“快闪”来表达个人诉求,没有因此造成省高院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不符合刑法293条第一款第4项犯罪特征,根本不构成犯罪。
    4、选择性执法:原审既认定从2016年6月底开始每周三林炳兴和上诉人等二三十人,都在省高院门口“每周一聚”闹访,构成寻衅滋事犯罪。除本案上诉人等归案的1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外,按[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其余人应当也构成共同“犯罪”,但原审却未依法追究其刑责,违反[刑法]第四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明显是选择性执法。
    5、证人证言系有组织诱导,有栽赃陷害之嫌:证人都是省高院保安,与本案当事人林炳兴被打有直接厉害关系,而且都未依法出庭作证及质证,其证言明显系有组织诱导,有栽赃陷害之嫌(贼喊捉贼)。

    综上,本案的发生,明显因杭州G20峰会畸形维稳在作祟,先抓人后立案,再罗织罪名构陷,从原审故意只字不提本案“省高院闹访”的起因,由林炳兴省高院上访被保安围殴打致伤事件而引发,可以看出本案事出有因。上诉人等人只是抱团维权,根本没有寻衅滋事主观故意或作案动机,林炳兴人被打无处讨说法,还要被构陷迫害而坐牢,岂有公平正义,岂有法律!最后,请求贵院本着预防冤假错案再次发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秀屏
    委托上诉人:张艳芳

    2017年2月12日



  • 给美灾民捐款案何斌不服判决今提起上诉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2-15消息:因2013年5月,许乃来、何斌在北京南站组织访民为美国遭受飓风灾民捐款,将访民为美国灾民的捐款送给美国驻华大使馆,并打出“中国大陆部分访民节衣缩食冒险为受灾美国民众捐款”横幅,而被朝阳公安分局以寻衅滋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抓捕、后至检察院起诉,12月6日朝阳区法院作出:以犯寻衅滋事罪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判决许乃来有期徒刑一年、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决何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没收手机三部及冻结许乃来工行账户。
     12月15日下午4点多,何斌的妻子徐彩虹以上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2166号刑事判决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和没有犯罪事实、证据,及一审判决与公诉机关应当追加第三人美国驻华大使馆而违法不追加、或被指扰乱公共秩序的单位美国大使馆作为证人到庭而违法没有传唤到庭等事实理由,以挂号信邮寄方式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另一受害人许乃来因没有亲人在京和没有聘请代理律师,是否就该案提起上诉,尚不知道。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