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无罪

  • 关于黄雪琴无罪的法律意见及当局的违法行为

    第一部分 案情简介

    黄雪琴,女,独立记者,女权活动家,《新快报》及《南都周刊》前调查记者。关注性别、平权、官员贪污、企业污染、弱势群体等议题,也参与多起#MeToo案件的报道和为性侵害性骚扰受害人提供帮助和支持。

    黄雪琴本计划于2019年赴香港大学就读法学硕士,但后因发表香港“反送中”运动相关文章,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广州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后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至2020年1月17日取保获释。2021年秋,黄雪琴获得英国志奋领奖学金支持,原计划于2021年9月20日前往萨塞克斯大学(University of Sussex)就读性别与发展学硕士。

    2021年9月19日下午,广州警方于王建兵住处将职业病权益倡导者王建兵和即将出国留学的黄雪琴一同抓走,并查抄了两人的私人财物。其后,11月5日,二人被证实遭广州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抓捕,并被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RSDL)对待。事发时,黄雪琴原计划于第二天(9月20日)经深圳前往香港机场,飞赴英国萨塞克斯大学留学,而王建兵则原计划于当天给其送行。黄雪琴和王建兵为朋友关系,两人曾分别以独立记者、公益人士的身份投身于多个社会公共议题的倡导,被捕的原因则据信与在王建兵家中的朋友聚会有关。

    第二部分 实体部分(即黄雪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问题)

    黄雪琴不具有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即在主观上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第一、黄雪琴的行为,即为弱势群体、为性侵害性骚扰受害人提供帮助和支持,及根据事实据实报道揭露真相目的不是为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1、任何社会不应该搞文字狱。外交部说中国是法治国家。宪法规定了“依法治国”,我们身处文明国家,法治国家,绝不能出现“因言获罪”,若出现这样的恶例,将抹黑国家的人权形象。那样,国家领导人出访他国,在公共场合,会被诘问,会贻人口实,会给一些宣传部门口中的“反华势力”以话柄,拿该等案例说事,使国家领导人难堪。等等。

    黄雪琴的行为不仅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且有助于中华民族文明进步,进而巩固这个政权。譬如,黄雪琴关注性别、平权、官员贪污、企业污染、弱势群体等议题,难道不是中国政府(即所谓这个国家政权)也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吗?

    2、国家政权是指人民对国家政权机构的控制,黄雪琴并无颠覆人民对国家机构的控制的主观目的。

    国家和政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使国家作为修饰词,修饰政权,即试图颠覆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从黄雪琴的行为来看,黄雪琴不是要颠覆国家政权,黄雪琴从来没有试图颠覆上述国家机构,无论是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黄雪琴没有这个主观意图,并没有摧毁国家机构,重建新的国家机构之目的。

    3、党不是国家政权,政府只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黄雪琴关注性别、平权、官员贪污、企业污染、弱势群体等议题,法律上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无论在宪法还是全国人大的网站上,中国共产党不是国家政权。攻击一个政党,哪怕是执政党,也并不能推出就是反对政权。况且,黄雪琴关注性别、平权、官员贪污、企业污染、弱势群体等议题并未攻击任何执政党。如果执政党和政府就是国家政权,那么,请问设立国家机构又是为什么?如果中共中央总书记就是国家元首,那又何必要国家主席呢。

    4、批评、抨击执政党和政府,并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更不是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根据黄雪琴的行为,是要求政府关注和解决其自身存在的问题有益于社会进步。更为荒诞的是:她因在网上发表一篇关于2019年香港民主抗议活动的博客文章后,就曾被中共当局拘留三个月。其行为完全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的权利即言论自由的范畴,实质是反对专制。事实上,中国共产党专制了没有?宪法讲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当局认为中国共产党没有“专制”,黄雪琴只是用事实真相来揭示这个虚假的现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又如何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邓小平说过:如果中国有朝一日变了颜色,变成一个超级大国,也在世界上称霸,到处欺负人家,侵略人家,剥削人家,那么,世界人民就应当给中国戴上一顶霸权主义的帽子,就应当揭露它,反对它,并且同中国人民一道,打倒它。按照小平同志说的,黄雪琴也没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黄雪琴关注性别、平权、官员贪污、企业污染、弱势群体等议题,发表一篇关于2019年香港民主抗议活动的博客文章。不论其是否正确,均与犯罪无关。从逻辑上说,黄雪琴的行为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无关。

    5、反对专制、实行民主等言论,黄雪琴不是发明人。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新华社社论多次提出,应该是不存在有任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因此,以犯罪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侵害即是否对客体造成侵害为根本判定标准,黄雪琴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益,即对该该罪名的客体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造成侵害。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当局指控黄雪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成立,黄雪琴无此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侵害该罪名之法益,按照犯罪构成,黄雪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黄雪琴的行为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应正确区分言论自由与犯罪的界限

    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而所谓自由,大都指公的方面而言。与私而言,甲行使自由当以不侵乙之自由为限,若涉及诋毁、造谣、诽谤,公民可依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法之公民的人身权利篇章追究对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公权力和公权力机关,则不然.一个党派和政府,在一个国家执政和为人民服务,一任天下之公开评荐。所谓千秋功过,任评说。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有诗云:“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就是在点评人物和历史。

    1、黄雪琴发表关于2019年香港民主抗议活动的博客文章,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黄雪琴撰写文章表达的只是一种比较尖刻、激烈的批评而已,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5条和41条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依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享有的民主权利。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中国的外交部长说中国的人权状况比美国好五倍,由此说明,我们国家宪法是非常注重人权的,非常注重言论自由的,不应搞那些早已扔进历史垃圾堆里的“因言获罪”的行径。

    黄雪琴作为一个中国公民,独立记者。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有关制度持有个人的观点和看法是无可厚非的,即便黄雪琴所发表的针对中国共产党及政府的批评性言论被证明是错误的,也仍然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范畴,是在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

    2、黄雪琴撰写的博文并没有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不应认定为犯罪。

    目前,中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些言论不能说,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在国际上得到公认的《有关国家安全、表达及获取信息的自由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第六条规定:“只有当一个政府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存在,言论才可能以危害国家安全受到惩罚:1、该言论是有意煽动即刻的暴力行动;2、该言论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3、在该言论与暴力的可能性或出现之间有着直接而且即刻的联系。”这一原则概括为“现实而紧迫的威胁”原则,即只有当言论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时,才能构成犯罪。本案,黄雪琴关注性别、平权、官员贪污、企业污染、弱势群体等议题及撰写的文章并没有任何煽动即刻的暴力行为的言词,客观上也不可能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对于国家安全显然不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故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3、黄雪琴撰写的文章没有“造谣、诽谤”的内容

    (1)“造谣”的词典释义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捏造消息,迷惑群众”,“诽谤”的词典释义是:“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诬蔑”(分别见《现代汉语词典》1983年1月第2版第1443页,第315页);简言之,“无中生有、虚构事实”是“造谣”、“诽谤”二词共同要义;换句话说,“造谣”、“诽谤”涉及的是事实判断、事实真伪的问题,但中共当局并没有证据证明,黄雪琴文章阐述的事实是虚构的。

    (2)法律并没有规定有个罪名叫“诋毁、污蔑国家政权罪”,中共当局任意扩大解释,认定黄雪琴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即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诋毁、污蔑”与“造谣”和“诽谤”并非同一概念,它们之间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国家的立法权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何机关及党派绝对没有这个立法权力。

    (3)即使黄雪琴发表的文章中有对中国共产党、政府及工作人员有不敬的言论或者说诽谤性的言论,也不必然构成犯罪,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诽谤党和政府罪”,更没有“诽谤政府工作人员罪”。

    第三、黄雪琴关注性别、平权、官员贪污、企业污染、弱势群体等议题的行为及撰写、发表文章,从本质上讲,是在捍卫人权,捍卫公民的生存权和自由。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什么是人权?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解释道:从我们出生那时起,政府即须帮助我们实现某些事物,因为我们是人。我们对政府的这些期望和要求就是人权,无论男人、女人、还是儿童,人皆有之。中国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也是享有其他人权的基础;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第四、从当今国内国际社会形势及普世价值来看黄雪琴煽颠的荒谬

    我国是联合国成员以及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早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公约》等文件。

    《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成员的行使此项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我国宪法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与此同时官方宣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富强、民主、自由、法治、公平。

    从以上表述和规定上看,黄雪琴的行为完全是合法正当的,指控其煽颠无异于公然对抗普世价值无视宪法尊严!

    第三部分 程序问题(中共当局违反程序法的诸多问题)

    从本案的程序混乱来看本案的形成,这是中共当局以法律之名,镇压持不同政见者:记者也不例外。是典型的报复陷害案。不仅违反其自己制定的国内法——《刑事诉讼法》,而也违反了1966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1987年通过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羁押或监禁人原则》,属于典型的联合国界定的任意羁押。

    1、2019年10月17日,她因在香港发表关于反送中运动的文章,被广州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在被拘留3个月后,黄雪琴在2020年1月17日被保释出来。2021年9月19日,广州被警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原因主要是每周在王建兵家中的日常朋友聚会。实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直到2021年11月初,黄雪琴家人才收到警方的“逮捕通知书”这是中国法律中的一种刑事程序,是“强迫失踪”的一种形式。

    本案中别说黄雪琴等人在朋友家中的日常聚会没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就算是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在经口头传唤后,嫌疑人拒绝的,应当依法办理拘传手续后才能将嫌疑人强制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如此强行的拖离,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是对人权的践踏。

    2、翻来覆去的罪名。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黄雪琴因在香港发表关于反送中运动的文章,被广州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21年9月19日(第二次)因在王建兵家中的日常朋友聚会,被广州警方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现在尚不知到法院阶段又是以何罪名审判。罪名变幻莫测令人眼花瞭乱,并不是因为黄雪琴的行为产生了法律责任竞合,而是因为这是一起无中生有、罗织罪名的政治迫害案。

    3、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而2022年3月,在黄雪琴家属委托律师并经其本人确认的情况下,委托了一名律师;但该律师不被允许会见她及查阅案件材料,短短两周内该律师又被解除委托。根据当局的说法,在这是经由黄雪琴“同意”的——这不符合常识和逻辑。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自由委托律师,不仅是国际法的基本权利,更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4、关于“指定监视居住”的问题

    从法律上讲,“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外界以为它比进看守所要好得多。其实不然,凡在看守所和指定监视居住处都呆过的人,对“指定监视居住”定有切肤之痛。“指定监视居住”是否比进看守所好,取决于被拘对象的身份,普通犯罪嫌疑人肯定是要好些,被政治构陷者则不知要比在看守所痛苦多少倍。因为公安(国保)拘捕政治异议人士不在于被拘者是否触犯了法律,而是根据政治形势的需要,又多以被拘者的政治臣服为主要目的。再加之有“保国家政权”政治正确这张免责王牌,所有的监督机构均不敢也不愿蹚这塘浑水,纵使被拘者出来了也投诉无门。这样,其折磨被拘者的自由度就要比进看守所大得多。目的达到了或政治形势需要就以改为回家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出来,这样顺坡下驴,进退自如。虽然在实际操作中此类案件公安(国保)向检察机关报批,检察机关没有敢不批的,然而公安(国保)连这一环节也懒得求人了。在看守所尚有人说话、看书,家属也知道关在何处,少一分担心。在形式上提审时还有记录,看守所虽同属公安系列,但作为监管机构它也不愿承担其监管对象伤、残、亡的法律后果,因此提审者在审讯被拘者时多少要顾及看守所的顾虑。而“指定监视居住”公安(国保)一家说了算,可任意处分、为所欲为。被拘者被打、不让睡觉是常有的事,外界不知道。既不能看电视也没书看,寂寞难耐,真可谓是度日如年!所谓指定监视居住不过当局披着法律的外衣行黑道绑架之实!

    5、《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规则6“凡是监禁犯人的场所都要具备标准化的囚犯档案管理系统。此种系统可以是电子记录数据库,也可以是有页码和签字页的登记簿。应当有程序确保安全审计线索和防止擅自查阅或更改系统所载任何信息。”规则7“如无有效的收监令,监狱不得收受犯人。在接收每一位囚犯时,应在囚犯档案管理系统中输入下列信息:(a)能够决定他或她唯一身份的准确资料,并尊重他或她自己感知的性别;  (b)他或她被监禁的原因和主管机关,以及逮捕的日期、时间和地点;……(g)囚犯近亲的紧急联系方式和信息。”国内法《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

    然而,即便《逮捕通知书》显示二人现拘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2021年11月,黄雪琴与王建兵的家属和亲友多次尝试通过“粤省事”系统给两人所在看守所汇款,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后后,均提示“审核不通过”。从理论上讲,黄雪琴仍处于失踪状态,此举严重违反了联合国《公约》自己的国内法。

    2023年3月1日


  • 张岳兵寻滋案开庭律师作无罪辩护

    【民生观察2022年9月20日消息】近日,江苏省如皋市维权人士张岳兵被控寻衅滋事一案开庭审理,其代理律师王大伟为其作无罪辩护。

    王大伟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经过多次会见、阅卷、实地踏勘、调查取证、一次庭前会议,两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张岳兵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尽快无罪释放。张岳兵维权不为私利,因去北京信访被带回如皋当地强制隔离而起,指控其隔离中实施的两起犯罪事实均不成立。

    一、对张岳兵的隔离本不合法。

    (一)、格林豪泰酒店及绿园商务酒店作为隔离点依据不足

    根据江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预防控制组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苏防控防指【2021】59号)中要求“各设区市于2021年7月16日前将辖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包括现用和备用)名单、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包括现用和备用)各类工作人员名单、工作人员培训等情况报送省预防控制组。”规定可知:如皋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即隔离点)名单需要由南通市报省备案,而根据辩方证据“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5月10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可以证明隔离酒店格林豪泰、绿园商务酒店并未按照求要求经过南通市报送省预防控制组备案,隔离点设置本身违法。

    (二)、对张岳兵进行隔离的依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规定可知,依法对张岳兵实施隔离措施必须由南通市人民政府(即如皋市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决定,而控方无证据证明经过了南通市的批准。

    张岳兵在北京未曾到过中高风险地区,不需要也不能进行隔离,借口张岳兵拒不提供在北京的具体行程就隔离无依据,纯属系无权也任性。且同车回如皋的司机也没有被隔离。根据辩方证据“绿园商务酒店照片”证明隔离张岳兵及另外一维权户周建明的房间被特意安装栏杆封闭窗户,看似“特殊保护”实则有滥用防疫政策对维权户进行非法拘禁之嫌疑。

    二、指控两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均不构罪。

    (一)、指控张岳兵被隔离在绿园商务酒店8219房间用开水烫伤魏大全纯属蓄意陷害,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1、受害人魏大全有错在先。即便张岳兵需要被隔离,对被隔离人员依照规定要求必须单独进行,也不允许其他人员随意进出房间。而同在接受隔离的魏大全等人多次肆意进出张岳兵隔离房间,故意骚扰及激怒张岳兵,本身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很显然,魏大全多次闯入张岳兵房间,违反隔离规定,也造成张岳兵有被传染的风险,其故意引发矛盾,对矛盾激化也负有主要责任。

    2、张岳兵行为正当。2021年11月14日事发现场监控摄像、手机视频(卷一第131页)显示:魏大全在用脚踹开张岳兵房门,导致门框条损毁脱落,张岳兵手持被损毁的门框条及烧水壶先是退到一角抗议,再七次警告让其出去,在魏大全不听劝阻仍然往前靠近并欲控制张岳兵的情况下,张岳兵才用烧开准备饮用的温水(绝不是开水,如是开水不会造成魏大全仅为轻微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规定可知:随意殴打他人必须情节恶劣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而魏大全一人伤情经鉴定仅为轻微伤,而又没有他人受伤,张岳兵泼洒魏大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指控张岳兵被隔离在绿园商务酒店8219房间污损财物不构成犯罪

    1、张岳兵在隔离期间确实遭受殴打,自己用酒店固定电话报警求救未果(见辩方证据:如皋市公安局2022年6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皋依复【2022】第19号)及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后电话被取走。在案证据也显示张岳兵多次请求送餐、核酸采样服务人员帮助报警未果,其认为是黑监狱而绝食抗议多日(后被送医院抢救),导致昏迷卧床不起,即便是其吐痰小便在床上实属不能控制。涉案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客观不公正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部分物品即被污损也不需要更换,清洗修复即可。即便酒店有损失也是属于民事纠纷。

    2、认定损毁财物的鉴定文书不能作为定案根据。鉴定人系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委托人是如皋市公安局刑拘大队痕迹技术中队,和鉴定机构本是一家,存在利害关系,应该主动回避而未回避。检材来源不明,现场共有多少处污损不明,提取检材仅为9处,检材取得及提取不合法,应该提起的检材未提取,从11月13日到11月25日案发期间,到12月4日现场勘验,期间至少10天,痰液及表变已干涸,不可能用棉签擦拭提取。因多人每天进出该房间,且检材不排除有被污染的可能,说白了不能排除这些痰液是他人所留下,且鉴定人徐忠华和何得元的签字明显高度相似,不排除一人所所签,辩护人提出鉴定及非法证据排除未获回应,以上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三、义人张岳兵为众人维权,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

    张岳兵不为私利,多年举报事项皆为公共利益,主要有:举报如皋公交违规收费,举报超市等多个公共场所长期违反消防法占用消防疏散通道经营(已查实,部分单位已被罚款)、举报公交公司冒领燃油补贴(已查实,退还冒领补贴4万多元)。张岳兵的举报事项从未谋求个人利益,然而却长期遭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安装监控日夜监视、非法跟踪、殴打等遭遇。违法大行其道,正义并未实现,公道自在人心。

    综上,辩护律师认为,张岳兵主观没有任何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其行为更未构成犯罪。本案本不该成为案件,从立案管辖开始到审判,对辩方提出的各项申请未依法处理,存在诸多违法:不该立案而立案,不适宜管辖而管辖,本该回避未回避,本该公开审理并直播未直播,本该对非法证据排除未排除,本该调取证据未调取,本该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而未通知。

    辩护人不希望看到判决无罪之人而有罪,如真判决有罪可以想象张岳兵此后余生终将行走在伸冤的道路上,那不仅对司法机关对整个社会都是巨大的负担,故纠偏纠错要及时,希望法院尽快判决:张岳兵无罪!


  • 张兰英寻滋案开庭律师做无罪辩护

    【民生观察2021年12月21日消息】2021年12月17日上午,天津维权人士张兰英寻衅滋事案在天津南开区法院开庭审理,张兰英的女儿及法院组织的几名工作人员参加了旁听,张兰英在看守所视频参加了庭审。常伯阳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庭审刚开始,张兰英询问其中的一个姓肖的辩护人(张兰英女儿委托的)是做无罪辩护还是有罪罪轻辩护,肖姓律师讲她有独立辩护权,准备做有罪罪轻辩护,张兰英当场拒绝肖姓律师为她辩护。

    另一位律师常伯阳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常律师认为,因对国家机关处理与其有关的事务不服而在网上表达诉求,被以寻衅滋事追究刑事责任的非常罕见。这牵涉到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公民也有对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的申诉权,网上表达是现代互联网时候实现上述权利的一种快捷有效的途径,网上发表文章与到国家机关投递申诉书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公诉机关却将张兰英在网上的表达诉求的言论认定为不实言论亦即虚假信息,将公民言论的价值判决认定为事实判断。

    如果张兰英被判有罪,天津南开地方法院将开公民网上喊冤被判寻衅滋事罪的先河。

    据悉,张兰英曾经是天津市某银行中层领导,因家里房屋拆迁维权,被寻衅滋事判刑,在服刑期间父亲病逝,年迈的母亲无人照顾。2020年12月份张兰英去北京国家信访局喊冤被带回羁押,2021年12月17号再次被寻衅滋事开庭审理。

    附:常伯阳律师辩护词

    张兰英通过微博表达不满和诉求的言论属于公民批评建议权及言论表达权以及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申诉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张兰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兰英家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张兰英的辩护人,参与张兰英寻衅滋事案的辩护工作,现辩护人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的意见是:张兰英通过微博表达不满和诉求的言论属于公民批评建议权、言论表达权以及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对裁判不服的申诉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张兰英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其微博言论没有编造虚假事实,其言论正确与否只是价值判断问题,而非事实判断问题,张兰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首先,控方没有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的微博内容系张兰英所为。

    虽然控方举证证明微博帐户“天津张兰英10"绑定了天津建行曾配置给张兰英的手机号,但现实中由于手机号码弃用,或为他人所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仅凭绑定的手机号码就认定“天津张兰英10"微博帐户所发的内容系张兰英所为不能让人信服。控方只有举证证明“天津张兰英10"微博帐户的内容出自张兰英的iP地址,才能认定系张兰英所为。

    没有证据证明马士付在百度百家平台发布的“天津南开:一个幸福的家庭由拆迁变得支离破碎”系张兰英所授予发布

    法庭调查证明,张兰英因为担心资料被人为干预而遗失,发给谭秀萍让谭秀萍保存,而没有要求谭秀萍对外发布。张兰英和邢鉴、马士付都不认识,控方也没有提供张兰英要求邢鉴、马士付对外发布有关信息的证据。控方的这一指控是没有任何证据的。

    即便控方所出示的微博内容系张兰英所为,但张兰英微博上的言论也属于正常的言论表达范围,受法律保护,当然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认为张兰英在微博上发表的对拆迁不满的意见,对黑监狱的揭露的言论,以及对其刑事判决不服的意见均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权以及言论表达自由权的范围,同时,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民对判决不服而行使的申诉的权利。公民对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出的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不服,有权向国家机关申诉、控告表达诉求。公民当然也有权将本人的诉求发布到互联网,这是科技进步给公民言论表达所带来的便利。试问,张兰英将与本人有关的诉求寄送给国家机关与发布在网联网上有本质的区别吗?其诉求的内容没有因公开的方式不同而有所改变。既然张兰英将诉求寄给国家机关合法,那发布到网上为什么就违法了,就成了发布“虚假言论”了。

    张兰英案件事实非常清楚,就是在微博上表达诉求,这一点应该没有异议,微博上的内容是否属于“不实言论",就象法庭上的诉讼参与人的言论是否是事实,是否符合真理的标准一样,都是主观的东西,本身不存在真假的问题,基本上属于价值判断的问题而非事实判断。比如黑监狱,张兰英认为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办事处的维稳人员可能不认为是黑监狱,认为是为其安排休闲旅游项目。又比如,拆迁是否合法问题,张兰英认为违法终止听证就是违法,在发改委没有立项前搞拆迁就是违法,还有对之前的刑事判决,张兰英认为其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不构成犯罪,所以以前的刑事判决是徇私枉法的判决,这难道说是“发布不实言论”吗?

    纵观目前各地政府出于所谓维稳的需要(实际上是出于地方利益的需要而假借维稳的名义)对上访维权公民刑事追究的现状,尚未出现过因网上喊冤或表达诉求而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上访群众刑事责任多以上访群众的“行为”(比如到敏感场所非访了,比如要胁维稳人员要钱了等都是具体的和为)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而非“言论"。天津南开检察院以网上喊冤言论追究上访群众寻衅滋罪的刑事责任开了司法恶例。

    张兰英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

    张兰英房屋被强拆是事实,张兰英嫌当时政府补偿的价格低(政府给的补偿价是每平方12500元,而当时此地段的二手房价已经接近20000元每平方)也是事实,政府终止听证也是事实,因维稳需要限制张兰英人身自由也是事实,为此,张兰英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比如被判刑等都是事实,基于上述事实,张兰英表达不满系事出有因,张兰英不存在寻衅滋事的动机。

    公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

    1、公诉机关指控张兰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四种寻衅滋事情形,而控方指控张兰英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的行为。很显然公诉机关所适用的法律与张兰英的行为风马牛不相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这里的“公共场所"显然是现实的公共场所,而非虚拟的“公共场所”。至于“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更是捕风捉影,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2、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即便张兰英微博内容存在“不实言论”,只要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虚假恐怖信息罪,也不构成犯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后,事实上已经取代了2015年颁发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网络寻衅滋事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况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司法机关所做的司法解释,而刑法修正案(九)则是立法机关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论从制定机关还是法律的层级,刑法修正案(九)必然取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而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所编造、传播的则是虚假恐怖信息以外的其他虚假信息,这弥补了原刑法规定的不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罪状完全照搬了《网络诽谤解释》的相关规定,故可以合理地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被新的法律取代废止。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虚假信息包括虚假的恐怖信息和其他虚假信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网上发布这些虚假信息不再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加重刑可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刑罚无论是基本刑还是加重刑,都比寻衅滋事罪轻。重罪重刑,轻罪轻刑,发布虚假信息自然比发布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社会危害性更大,既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只能成立较轻的编造虚假信息罪,那么发布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就更不能论以较重的寻衅滋事罪论处。如果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网络发帖行为用寻衅滋事罪予以兜底,那么整个刑法的逻辑体系就会崩溃,罪刑相当原则也就失去了意义。值得特别说明的是,立法者在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时候,对于虚假信息仅仅列举了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种特定的类型,没有如规定恐怖信息那样使用“等"进行兜底。

    因此,如果编造、故意传播的是这四种类型以外其他非恐怖的虚假信息,那就不构成本罪,自然也更不构成更重的寻衅滋事罪。因此,从法律渊源上讲,新法取代了旧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寻衅滋事的规定应当废止,公诉机关以两高的解释作为法律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

    而事实上微博帐户“天津张兰英10”所发布的信息均不属于“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因此张兰英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更不构成处罚较重的寻衅滋事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即便“天津张兰英10”微博帐户上的内容系张兰英所为,也属于公民言论表达自由权的范围,不构成犯罪,张兰英因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和行为,更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希望审判机关坚守法律底线,避免在天津出现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维权群众言论表达权的恶例,建议宣告张兰英无罪。

    辩护人:常伯阳
    2021年12月18日

  • 郝劲松案开庭律师作无罪辩护

    【民生观察2021年11月23日消息】日前,山西知名法律学者郝劲松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辩护律师常伯阳通过研究控方所提供的案卷材料,通过会见郝劲松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结合法庭调查所呈现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实施了所指控的三项犯罪,依法应当判决郝劲松无罪,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2019年12月,郝劲松在3次被山西省定襄县晋昌镇派出所以“寻衅滋事”为由传唤后,12月18日起被定襄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条款”处行政拘留15天,于忻州市拘留所;2020年1月2日行政拘留期满后,郝劲松被控涉嫌“寻衅滋事”遭刑事拘留,转移至五台县看守所。2020年1月13日,郝劲松的辩护律师蔺其磊表示,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案件在5月中旬侦查期届满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及的罪名除了原有的寻衅滋事和诽谤,还增加了一项诈骗罪。2020年12月10日,该案在山西省定襄县法院开庭审理。

    附:郝劲松无罪辩护词

    郝劲松不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接受郝劲松妻子徐杰的委托,指派本人为郝劲松的辩护人为郝劲松提供法律帮助,本辩护人通过研究控方所提供的案卷材料,通过会见郝劲松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结合法庭调查所呈现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实施了所指控的三项犯罪,控方对郝劲松三项犯罪指控均不成立,应当判决郝劲松无罪。

    一、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实施了诽谤国家领导人的行为,郝劲松不构成诽谤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郝劲松在其推特账号上多次转发并评论对国家领导人侮辱、诽谤的言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上述行为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几种情节严重的情形的才构成诽谤罪。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下:(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控方没有举出任何含有诽谤内容的信息,而所谓诽谤必然是凭空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而控方所举证的信息只是五条信息,只有一条进行了评论,其他几条仅是转发,没有评论,而评论仅是对某人某事的的主观看法,没有客观内容,更不可能属于捏造事实的范畴,从控方所举证的几条信息看,也判断不出系他人捏造的事实。因此,从出示的信息来看不能证明郝劲松发布了了侮辱、诽谤的国家领导人的言论。

    其次,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控方所举证的信息系郝劲松所转发评论。因为推特帐户并不需要绑定手机,任何人只要翻墙就可以注册,仅凭帐户名@haijinsong就判决此帐户就是郝劲松在管理使用而不是他人管理使用是不符合现实的,现实中冒用名人名星注册互联网社交帐户的比比皆是,比如,有人用电影明星范冰冰的照片和名字注册推特帐户,有时候在社交网络上网查一个人名,会出现多个帐户这样的情况层出不穷,而如果要证明@haijinsong这个推特帐户是郝劲松在使用,就必须要通过技术手段确定发布上述信息的IP地址来自郝劲松的电脑,这也是刑事诉讼法对控方证明责任的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达到证明的标准,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上述信息从阅读数和转发数来看也没有达到诽谤罪立案的标准。

    第四,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介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公诉人认为郝劲松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项“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而辩护人认为国家领导人与国家是不同层面的两个概念,不能把“”国家领导人等同于“国家”,领导人与国家形象,国家利益并并不是正相关的关系,中国有史以来上下五千年,经历了多少国家领导人,并非所有的国家领导人都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只有那些推动民族进步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科学家才能代表国家的形象,才能代表国家利益。

    综上,辩护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构成诽谤罪。

    二、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构成寻衅滋事罪,更不要说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了。

    公诉意见听起来振振有词,但言之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首先,控方所举证的10个信息都不是郝劲松的原创,都来自其他权威媒体的报道,这就排除郝劲松编造虚假的事实。既然不是原创不是自己编造了信息,是转发的信息,控方就要举证证明郝劲松明知其转发的信息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转发,但控方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郝劲松明知这些信息是虚假信息而故意转发,因为这些信息都是来自权威媒体。且公民也没有审查媒体信息真假的义务,郝劲松怎能知悉这些信息的真假呢?

    控方又提出说,郝劲松对上述转发的信息有进行评论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评论只是个人主观表达,与编造虚假信息显然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其次,假设上述信息是虚假的,假设郝劲松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了转发评论,但控方也要举证证明上述转发行为系起哄闹事行为,且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但整个庭审结束也没有看到控方出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

    第三,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后,事实上已经取代了2013年颁发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网络寻衅滋事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况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司法机关所做的司法解释,而刑法修正案(九)则是立法机关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论从制定机关还是法律的层级,刑法修正案(九)必然取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所编造、传播的则是虚假恐怖信息以外的其他虚假信息,这弥补了原刑法规定的不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罪状完全照搬了《网络诽谤解释》的相关规定,故可以合理地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被新的法律取代废止。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虚假信息包括虚假的恐怖信息和其他虚假信息,在网上发布这些虚假信息不再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加重刑可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刑罚无论是基本刑还是加重刑,都比寻衅滋事罪为轻。重罪重刑,轻罪轻刑,发布虚假信息自然比发布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社会危害性更大,既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只能成立较轻的编造虚假信息罪,那么发布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就更不能论以较重的寻衅滋事罪。如果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网络发帖行为用寻衅滋事罪予以兜底,那么整个刑法的逻辑体系就会崩溃,罪刑相当原则也就失去了意义。值得特别说明的是,立法者在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时候,对于虚假信息仅仅列举了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种特定的类型,没有如规定恐怖信息那样使用“等”进行兜底。因此,如果编造、故意传播的是这四种类型以外其他非恐怖的虚假信息,那就不构成本罪,自然也更不构成更重的寻衅滋事罪。

    因此,从法律渊源上讲,新法取代了旧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寻衅滋事的规定应当废止,公诉机关以两高的解释作为法律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郝劲松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郝劲松不构成诈骗罪,如果说郝劲松与相关当事人因委托代理合同发生争议也属于民事委托合同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一、首先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冒用了律师身份

    李建英对郝劲松的非律师身份是明知的,且裴进也已表示认可。郝劲松不止一次在公开媒体上宣称,自己是“以公民的身份作战”,其从未声称自己是律师,也不会这么做。李建英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其在百度上对郝劲松进行了搜索,发现郝劲松代理了很多有影响力的案件,因此才决定委托。那么既然李建英已通过网络了解了郝劲松其人,就应当知道郝劲松并非律师这一事实,不存在公诉人所称的“认识错误”。另外,从李建英给郝劲松签公民辩护委托书及给王光琦签的律师辩护委托书的内容来看,也应当知道郝劲松不是律师。至于李建英及身边的朋友称呼郝劲松为“律师”郝劲松没有否认,就推定郝劲松默认了自己的律师身份,更是无稽之谈。就象公安局的普通警员经常被人尊称为“王局”、”刘队”之类的,如果姓王的警员不否认,姓刘的警员不否认,那就推定姓王的警员承认自己就是局长了,姓刘的警员承认自己是队长了吗?即使李建英对其与郝劲松之间的委托事项发生争议,也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不应上升至刑事法律关系。

    至于陈毛来案,陈毛来与劲松法务中心签订了法律服务协议,郝劲松联合律师邬宏威共同提供了所委托的法律服务,所收的费用也开具了正规的发票,并由陈毛来签收手续,更没有理由认定郝劲松冒用了律师身份,更没有理由认为陈毛来误以为郝劲松有律师身份,这起事实当然也不构成诈骗,因为现有证据表明郝劲松没有冒用得身份且提供了法律服务。

    二、郝劲松开办了定襄劲松法务中心并取得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面就有法律咨询,因此,郝劲松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国家授权的。

    三、郝劲松可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也可以公民身份作为辩护人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辩护,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接受委托代理案件,也没有法律规定禁止公民作为辩护人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所谓公民代理,即是指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代理参加诉讼的活动。公民代理制度是我国诉讼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律师代理制度的补充,弥补了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源配给的不足,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与辩护权利的实现。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2月4日之前)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从这条法律规定来看,任何公民经法院许可都可以成为代理人。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之前)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从这条法律规定来看,任何公民只要经法院许可都可以成为代理人。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刑事诉讼法》虽然多次修改但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规定一直没有变动。这里的亲友,只能理解为亲戚朋友。亲戚的概念本身就比较宽泛,朋友则更宽泛了,只要一个人认可一个人,愿意与之交往就可以称为朋友。

    总体而言,经过近几年法律的调整,公民代理制度存在范围变窄的情况,但限制公民代理的范围并不等于禁止公民代理,只是通过相关法条的修改完善了公民代理制度。这说明我国法律对公民代理持鼓励和保障的态度,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并未实行行业垄断,允许公民参与法律服务,公民代理被我国法律所承认。

    至于辩护,从我国法律刑事辩护的价值取向来看,是侧重于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的,对一些请不起律师的被告人,国家还给予法律援助,如果被告人愿意委托有法律知识的公民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国家有什么理由禁止呢?法律为什么要禁止呢,从上述立法来看,法律是鼓励公民作为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的,所以才规定亲友也可以参与辩护。亲友当然应当理解为宽泛的亲友。亲友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系亲戚和朋友。亲戚本来就已经非常宽泛,七姑八姨外还包括表亲之外的亲戚,其数量更是几何级数。朋友更是外延则更广泛了,两个人只要彼此认可即可称为朋友,

    四,公民代理可以收费。我国法律对公民代理收费并无禁止性规定。

    限制公民有偿代理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2010]民一他字第16号)、以及《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司发函(1993)340号)、《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062号)。

    上述三个文件中,《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司法部在2004年8月17日发布的《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号))中废止;《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也已经于2014年4月8日发布的《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认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保护。

    因此,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令禁止公民有偿代理,而仅从司法实践中不鼓励公民有偿代理,公民有偿代理服务合同从法院判决层面上不予法院保护。但实际上,公民代理行为是民法调整的意思自治行为,可以约定免费,也可以约定收费;可以约定低价,也可以约定高价,一切以双方达成的合意为准。总之,公民之间的有偿代理合同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本案最根本的问题不是郝劲松有没有律师身份,能不能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或为他人辩护。本案关键的问题是郝劲松有没有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郝劲松有没有为这些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有没有付出对价。法律服务是智力劳动,提供了法律服务就等于付出了对价,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判断标准。

    所谓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主动把钱财交付给行为人。而行为人获取他人财物没有任何的对价,也就是说行为人获取他人钱财没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依据。

    如果行为取得他人钱财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依据,则可以判定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举个例子,一个人是个农民,却声称是几级建造师可以帮人建楼房。一个人信以为真,就给这个农民5万元工钱,让他盖个二层小楼,后来,楼盖好了,房主也已经住上了。后来,这个房主听别人说,这个人就是个农民,他不是什么建造师。这个房主能告这个农民是诈骗吗?当然不能。还有,如果一个医科大学的学生,小刘,没有找到正规的医院上班,自己开个诊所,没有医师执业证,看病收钱,病人称呼他为刘大夫,他也没有否认,患者能告他诈骗吗?不能,因为,他们付出了劳动,付出了对价,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郝劲松也不构成诈骗罪。

    总之,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事实根据,侦查机关有滥用侦查权的嫌疑,公诉机关没有认真研究案情,怠于法律监督职责错误地提起了公诉,希望审判机关守住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判决郝劲松无罪。

    辩护人:常伯阳
    2021年11月20日

  • 纪念地震受难者无罪,立刻释放陈云飞

    六四屠杀幸存的北京学生、基督徒、人权捍卫者陈云飞先生日前再度遭致中共四川警方强行带走控制。原因是他近来积极参与纪念“5.12汶川大地震”死难学生,推动艺术家艾未未网上发起的一场“念念”活动,即通过音频读出地震中死难学生的姓名,以资纪念。

    中国传统清明节是扫墓纪念逝者的节日,生者借此通过各种形式来表达对死者的缅怀,对人生的反省,这是人情常理,也是公民正当情感意愿表达,属于合情合理合法合传统民族文化与风俗习惯的事,不存在任何违法可言。相反,如果一个政府对纪念死者采取禁止,对纪念死者的生者予以镇压,那就是公然挑衅人类常理人情,践踏公民基本权利,违反基本法理常识。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了惨绝人寰的大地震,死难人数究竟是多少,在中共极权谎言掩盖下至今仍然是个谜。然而,一批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对历史对人生对社会负责的人士通过长期调查,核实了在地震中死难的众多学生姓名与身份信息。这些因豆腐渣工程而在地震中罹难的学生,每一个人不仅承载着一个家庭的不幸与悲痛,而且也警示着生者应该如何珍惜生命,避免灾难。所以,纪念这些在地震中死难的学生,就带有生者的反省与忏悔,及对整个社会敲响的警钟。然而,最应该对豆腐渣工程而导致地震巨大学生伤亡负责的中共极权,却拒绝正视这些学生死亡,恐惧人们记住这些学生名单,更害怕人们纪念反省地震中重大伤亡背后的制度原因,于是先拘押判刑了地震学生死亡调查者谭作人。打击迫害一大批参与调查统计死亡学生的志愿者。

    今年是汶川地震13周年,为了拒绝遗忘,艺术家艾未未发起对汶川地震死亡学生的纪念,即“《尊重生命拒绝遗忘》——纪念汶川地震十三周年”活动,名称为:“念念”。纪念在汶川地震中死去的学生,参与以接力方式,在Clubhouse上念出汶川地震中死亡学生的名字。活动周期:4月4日清明节至5月12日汶川地震祭日。39天不间断。北京时间4月4日00:00始,至5月13日00:00截止。

    陈云飞积极响应参与该纪念活动,于3月中旬清明节前在开设的频道里发布有一份数万死难学生的名单,计划在5.12到来时每天在网络直播中念出这些殉难学生名字,以此告慰亡灵。结果陈云飞于3月25日晚被成都警方强行带走控制。据艾未未发推说:“我的朋友陈云飞本月25日晚上被四川成都警方带走。他是Clubhouse开始的‘念念’活动,纪念5.12汶川地震13周年的积极参与者。https://instagram.com/p/CM9q42yMZEY/?igshid=1ctaebkob6a43”

    对陈云飞来说,这已经无法记清是第几次被警方带走控制了。因为自从1989年六四屠杀幸存下来回到四川,就一直遭受中共警方严控,后因在报上发布纪念性广告而被判刑以来,几乎每年都会遭致中共当局传唤拘押多次。

    陈云飞1967年8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县。1989年就读于北京农业大学三年级时,积极投身“89反腐爱国民主运动”,是第一批绝食请愿者,六四镇压中受伤,后毕业返乡谋生。先在体制内呆了段时间,但感到体制官僚的腐化堕落,在奋起与官僚斗争后,转而离开体制从事农场养殖。但89当年致力推进中国民主人权法治之初心始终不改。

    2005年赵紫阳逝世。1月20号陈云飞便赶到天安门广场举牌,写着“苍天你怎记不得紫阳的好”。结果被国保带走软禁。当年清明,陈云飞到赵紫阳家了解到“天安门母亲”,感动于她们的坚强与坚持。2007年在成都晚报刊登了“向坚强的64遇难者母亲致敬”广告。因此被判监视居住半年。

    2008年成都市民抗议中石化污染事件,陈云飞因积极参与而被拘留。后对成都国保长期骚扰控制进行维权,并公开发出《周永康,我这陪聊费该不该收?》,要求国保约“喝茶”付费。从此当局对陈云飞打压进一步升级,包括“六四”、各种“敏感”日子,对其实行关黑监狱、各种恐吓、殴打等等。

    陈云飞多年来不断冲破当局的控制,前往全国各地声援、围观各种人权事件与民主维权人士遭拘押开庭的案件,因此曾被全国数十个派出所与拘留所关押过,多次被殴打、遣送、拘留。2013年当局还指使陈云飞租住的郫县维稳成员将其殴打重伤住院数月,报警后当局也不予缉拿凶手。

    2015年3月25日,陈云飞与维权公民20余人到成都市新津县为当年的六四死难学生肖杰、吴国峰扫墓,在返程途中遭到上百名持枪特警的围追堵截,3月26日即被四川省新津县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4月30日,被以同罪名正式批捕。后检察院取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只以寻衅滋事罪起诉。2017年3月31日陈云飞被成都武侯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4年。直至2019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在监狱中,陈云飞遭受了种种令人发指的酷刑,身心倍受摧残。

    出狱后,陈云飞一再被当地警方监控、骚扰、传唤、殴打、软禁、拘押,同时警方还胁迫陈云飞租住的房东毁约退租,使陈云飞屡屡被逼带着年事已高的母亲流落街头。尽管如此,陈云飞从未懈怠关注参与各种维权与推进中国民主法治的活动。因此招致中共当局忌恨,而这次陈云飞因纪念汶川地震死难学生遭致拘押时,有知情人士从警方获悉,警方扬言已搜集了陈云飞大量所谓材料,欲将陈云飞有生之年关押于监狱。

    陈云飞先生因坚持推进中国人权法治与民主进步,而招致中共当局几十年来严酷迫害,这次又因参与纪念地震死难学生而再度遭押。中共当局禁止公民纪念地震死难学生的行径,严重违反自己颁布的宪法,公然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践踏人权法制,拒绝反省自己对国民犯下的种种罪责,挑衅人类人伦情感底线,背弃人类文明正途。民生观察对此表示强烈抗议与谴责,并严正要求中共当局立刻释放陈云飞,停止镇压一切纪念汶川地震的公民活动!

    民生观察 2021年4月7日

  • 张展无罪!停止迫害!张展回家!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被指控“寻衅滋事”的张展女士。至此,因2月初到武汉一线报道新冠病毒疫情,5月14日被上海警方跨界绑架回沪关押的张展女士,已被羁押7个多月,被长期戴脚镣与约束带,且因绝食抗议5个多月而致病弱脱像生命垂危让外界无法相认。在此情况下,中共当局不仅拒绝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与延期开庭申请,而且悍然要将危在旦夕的张展于10日后架上被告席。

    据张展女士的代理律师任全牛于12月17日在上海浦东新区看守所会见所述:她(张展)瘦弱的身躯坐进了“老虎凳”的铁椅子里,当然提人的狱警并没有把她双手用铁铐子固定在铁凳两边,原因当然还是她的双手仍在腰间被约束带固定着,不能活动胳膊和双臂!

    在她摘下口罩的瞬间我看到了一个完全“脱像”的张展!因为我们都是在网路上看到过她的相片,头发浓厚面部肥实,一看就不是瘦小的人,而这一面看她,完全不是同一个人了,面容苍白有皱褶,瘦的几乎就是皮包骨,因她身高大约在一米八左右,虽然冬天穿着一层厚棉衣,但仍能看出她瘦的几乎就是走路都打晃,几乎无法支撑自己高大的身体。同时也看到,她的鼻子里仍然插着那个强制灌食的塑料管儿。因知道她身体很虚弱,便也不鼓励她多讲话,不过在谈到她为何这么决绝的选择时,她头脑仍然清晰的表达了自己内心的想法。

    张展女士的心路历程简单总结便是:她作为一名笃信基督的人,在她近些年逐渐觉醒的情况下,她便无法再“岁月静好”下去了,虽然她曾经有很好的收入不错的工作,但她觉得,作为一个人她不能无视身边发生的罪恶与不义,她无法忍受发生在自己所处社会里人们的苦难,她要在坚定对神的信仰之下做自己认为正确的事。她无法接受谎言与欺骗,更不愿意与黑暗共生,她被抓以后,仍然常常祷告,要为那些恶人罪人祷告赎罪,她绝食不是为了争取个人获自由,她觉得抓捕她就是这个社会对好人的迫害,在看守所里,她无法若无其事的该吃吃该喝喝的度过每一天,她要用绝食来表达自己最强烈的不配合罪恶迫害的态度!她甚至表达了只要一天没有迎来她期望的大光明,一天还在被迫害的环境中,她就不会停止绝食。虽然,我也试图用她能理解的方式劝慰她要保重,要明白自己到底在做什么,她都是坚定的回答她很清楚自己的所为。

    从律师陈述会见情况可以看出,张展身体病弱得变形,在狱中遭受着强制灌食、戴脚镣与约束带等等酷刑。张展被上海检方指控涉嫌“寻衅滋事”,并被建议重判四至五年重刑。而中共公安与检察院列举的所谓罪证,完全是伪造,已经有被列入的所谓证人之一王定邦先生公开发布声明:“本人王定邦虽然懦弱苟且,但还做不出构陷义人的恶行来…一个政府和它的执法者如果不遵循它所制定的法律,执法犯法,以伪造的‘证言’来审判一个弱女子,这样的政府还有合法性吗?我希望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士知耻后勇,不要做出自掘根基的行为!”

    中共当局公然对张展女士伪造罪证构陷迫害,原因就是忌恨张展女士前往武汉一线实时报道武汉新冠肺炎情况,将疫情第一手资料披露给世界,危及了当局掩盖疫情实况与病毒真相的图谋。

    张展女士出生于1983年9月2日,原籍陕西西安,本科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金融专业,复旦大学硕士毕业后取得上海户籍。因不满中国政治现状,多次到上海人民大道、南京路举牌,在社交平台上发表数百篇文章,长期批评中共当局一党专政腐败滥权、宣传自由民主等政治诉求,文风尖锐颇具针对性,因此多次被上海公安部门约谈、传唤、威胁、警告、拘押。2018年8月13日,被指利用国际互联网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而遭上海虹口公安处警告;2019年4月19日被指寻衅滋事行为而遭上海浦东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1月13日,因为撑着一支写有“结束社会主义,共产党下台”字样的雨伞,在上海市中心人民广场游行,声援香港反送中运动,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拘留,被关押两个月后获释。出狱不久,张展于2月1日左右赶到武汉,对疫情进行第一手现场实时采访报道。在看到陈秋实、方斌等人纷纷被强迫失踪后,不惧风险,坚持在武汉现场采访报道。

    张展一直在推特、YouTube等社交媒体平台上直播武汉的现场情况,并尽其所能地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人维权。她失联前数日,曾向朋友表示自己被人跟踪。张展5月10日的推文写道:“听见两个路人议论疫情舆论:怎么整天播报美国的疫情消息,中国的真实疫情不让人们了解?美国政府给美国人发钱,中国政府为什么给外国人发钱?这是我第一次听见人们对新闻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评判。”她4月10日的推文内容就简单透露险情:“我旅馆住的人不多,有四个人是监视我的”。她5月13日晚还在汉口火车站广场进行YouTube直播,但自14日左右友人再没法联系上她。她朋友15日去其居住的汉口火车站附近的财广宾馆找她,宾馆职员说她已退房,并称“既然你来找她,应该知道她发生了什么事情”。到5月17日,外界终于获悉张展已于15日被上海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实施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外界普遍认为张展女士到武汉对疫情的报道,只是如实记录情况,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制的行为,但今天却被中共当局指控寻衅滋事,面临重判。究其根本就是一个“真实”,是因为张展将真实的武汉病毒情况告知了外界,所以触犯了中共掩盖真相的图谋,所以就招致牢狱之灾。

    一个公民因为承担关怀社会的责任,践行宪法赋予的新闻、言论自由权利,居然就只能承受坐牢的命运,这就是中国当下的人权现实与法治状况。

    张展是为了报道武汉病毒真相而坐牢,也就是为我们每个公民的生命安全而坐牢,她没有违反国家任何法规,却遭致酷刑迫害命运,当此开庭之际,一切有正义心、良知未泯、人性未死的人士,都该大声疾呼:张展无罪!停止迫害!张展回家!

    民生观察 2020年12月18日

  • 上海王扣玛的无罪申诉

    【民生观察2020年10月13日消息】2007年10月11日下午,王扣玛陪同母亲腾金娣去上海市政府信访办上访,在信访接待时,腾金娣与王扣玛被信访接待人员隔离,而王扣玛在接待室外面的马路边等侯。其间,王扣玛暂时离开去买香烟,上厕所方便一下,15分钟后回来就找不到母亲了。当时,王扣玛误以为母亲腾金娣信访接待完自己去王扣玛之弟王扣鸿家了。

    母亲腾金娣生前身体健康,生活能独力自理。直到腾金娣在友放浴室被非法拘禁“猝死”后,王扣玛才知道当时母亲腾金娣离开上海市信访办的真实情况:腾金娣在市政府信访办接待完毕后临近下班,她去上厕所被东门保安巡视发现,发生了一些不愉快事情互相争论起来,东门保安就以”闹访”为由将其押送到附近的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经了解腾金娣上访涉及动迁事宜,广场派出所通知市政府信访办,再由市政府信访办通知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信访办带回。

    当晚黄浦区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经办人王丽君、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综治办陶逸初带走腾金娣,但没有将其送回家,而是将其非法关押在潮湿阴暗、通风不良、不具备生活条件的友放浴室。

    友放浴室是经常关押访民的“黑监狱”。

    直至2008年1月5日腾金娣猝死。其间八十余日内,闸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信函、电话或上门告知王扣玛。

    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相关责任人为了逃避腾金娣被关押在"黑监狱"(友放浴室)猝死的罪责,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威胁与利诱,先是签约同意支付16万元人民币来换取家属同意火化腾金娣遗体,但等遗体火化后就抵赖支付,索性抓捕王扣玛。

    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综治办陶逸初制造伪证,将腾金娣死亡的罪责嫁祸于其子王扣玛,并依靠没有管辖权,便于制假的闸北区法院(现已合并为静安区法院)的审理,制造了一起"遗弃罪"冤案。

    而且,在王扣玛被拘留期间,闸北区北站派出所公安承办王黎勇、陈伯民硬逼王扣玛写投降书,威胁王扣玛说:“不写,弄死你”。所以。王扣玛人未出狱,就被迫害致残。

    如果是"遗弃罪"应当由管辖人民广场地区的黄浦区法院,而不是利益相关的闸北区法院受理审判。

    法院的判决显然与事实和法律相悖。本案裁决在程序上违法,认定事实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

    1、无证据表明王扣玛有遗弃行为,公诉人、判决书无例举王扣玛拒绝抚养母亲腾金娣的事实。

    2、母亲腾金娣死亡与王扣玛无直接因果关系,是非法拘禁者将腾金娣非法拘禁在阴暗、潮湿、通风不良、不具备生活设施的“黑监狱”(友放浴室),而使其受到故意伤害所致。

    3、无一个亲属指控王扣玛有遗弃行为。

    4、母亲腾金娣死亡对王扣玛来说是最大受害者。

    5、致使腾金娣死亡的罪犯至今逍遥法外。

    6、闸北区北站街道在腾金娣被非法拘禁期间,补办了临时身份证,盗窃了腾金娣老年银行卡全部资金。

    王扣玛不服原闸北区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枉法裁判,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海市高级法院申诉,但是上海司法不公、官官相护,申诉无门。因此,王扣玛于2011年8月首次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至今没有回复,却遭受报复打击。

    上海法院不仅有错不纠,还要剥夺王扣玛的诉权,并威胁王扣玛。2012年1月10日上海市高级法院作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希望你能自愿息讼息访,若违反法律法规非正常信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2年9月25日王扣玛再一次遭受冤狱,被诬告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6个月。在第二次的冤狱中,长宁区公安的承办警察林波华伙同闸北区公安警察三人,手拿着第一次遗弃罪的判决书,大声吼叫、拍台子,逼迫王扣玛必须承认遗弃罪,必须息讼息访。王扣玛受尽折磨,多次被开出病危通知书,致使脑中风、半身不遂,不能自理,终身致残。

    但是,王扣玛不屈服,于2015年5月出狱后继续依法申诉,不断呼冤叫屈,追求司法公正。

    从2008年至2019年的十二年来,申诉人王扣玛一直在想方设法查明真相。

    2019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向王扣玛公开了其母亲腾金娣死亡的信息材料。根据母亲迫害致死时的照片,母亲全身是伤痕累累,惨不忍睹,颈部有瘀青,而且还有两个很明显用硬器被刺过的两个孔,肋骨部位有很大的瘀青,背部有一条很长的伤口(像刀口),整个手背及五个手指都是伤痕。

    而且,现在公开出示原上海访民詹荣妹关于上海“友放浴室”是原闸北区北站街道常设黑监狱的证词及她等人的亲身经历。

    事实上,本案是一起原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截访人员非法拘禁上访人员腾金娣伤害致死的故意伤害案,当年的闸北区公检法应当追究真正的罪犯,而不是直接打压受害者家人王扣玛。

    兹公开本案,请党政法领导机关及公众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平反王扣玛的冤案。

    本申诉状由法律顾问冯正虎代写。

    注:由于上海市闸北区合并于静安区,本案的原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现已改为静安区政府北站街道,原闸北区法院现已合并为静安区法院。

    附: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王扣玛,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310101195407******
    住所地:上海市江苏路480弄76号
    邮编:200050
    联系电话:13601772756

    申诉人王扣玛不服(2008)闸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2010)沪中刑监字第23号《驳回通知书》、(2010)沪高刑监字第26号《驳回通知书》,根据相关法律与事实及出狱后获得的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要求依法.撤销(2008)闸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宣判申诉人王扣玛无罪,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之母腾金娣生前因静安区七浦路427弄17号住房,2007年5月27日被强行拆除而没有得到合理安置(原动迁公司承诺给腾金娣房屋安置,却给了货币安置,而安置协议上腾是42万元,却又只给了27万元,侵吞了15万元),对此不满,就不断上访。2007年5月29日下午腾金娣曾去过上海信访办,并平安回家。

    2007年10月11日下午申诉人陪同母亲腾金娣去上海市政府信访办上访,在信访接待时,腾金娣与王扣玛被信访接待人员隔离,而申诉人在接待室外面的马路边等侯。其间,申诉人暂时离开去买香烟,上厕所方便一下,15分钟后回来就找不到母亲了。当时,申诉人误以为母亲腾金娣信访接待完自己去申诉人之弟王扣鸿家了。申诉人有兄弟姐妹7人,都有扶养老人的义务。而且,由于动迁安置不合理,也造成了申诉人及其兄弟姐妹之间的严重矛盾与不和,母亲腾金娣过去也有去弟弟王扣鸿家的情况。

    母亲腾金娣生前身体健康,生活能独立自理。

    据调查所知,腾金娣在市政府信访办接待完毕后临近下班,她去上厕所被东门保安巡视发现,发生了一些不愉快事情互相争论起来,东门保安就以”闹访”为由将其押送到咐近的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经了解腾金娣上访涉及动迁事宜,广场派出所通知市政府信访办,再由市政府信访办通知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信访办带回。

    当晚黄浦区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经办人王丽君、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综治办陶逸初带走腾金娣,但没有将其送回家,而是将其非法关押在潮湿阴暗、通风不良、不具备生活条件的友放浴室。

    友放浴室是经常关押访民的“黑监狱”。

    直至2008年1月5日腾金娣猝死。其间八十余日内,闸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信函、电话或上门告知告知申诉人。

    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相关责任人为了逃避腾金娣被关押在"黑监狱"(友放浴室)猝死的罪责,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威胁与利诱,先是签约同意支付16万元人民币来换取家属同意火化腾金娣遗体,但等遗体火化后就抵赖支付,索性抓捕王扣玛。

    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综治办陶逸初制造伪证(附件3),将腾金娣死亡的罪责嫁祸于其子王扣玛,并依靠没有管辖权、便于制假的闸北区法院(现已合并为静安区法院)的审理,制造了一起"遗弃罪"冤案。

    而且,在王扣玛被拘留期间,闸北区北站派出所公安承办王黎勇、陈伯民硬逼王扣玛写投降书,威胁王扣玛说:“不写,弄死你”。所以。王扣玛人未出狱,就被迫害致残。

    如果是"遗弃罪"应当由管辖人民广场地区的黄浦区法院,而不是利益相关的闸北区法院受理审判。

    申诉人不服原闸北区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枉法裁判,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海市高级法院申诉,但是上海司法不公、官官相护、申诉无门。因此,申诉人于2011年8月首次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至今没有回复,却遭受报复打击。

    上海法院不仅有错不纠,还要剥夺申诉人的诉权,并威胁申诉人。2012年1月10日上海市高级法院作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希望你能自愿息讼息访,若违反法律法规非正常信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2年9月25日王扣玛再一次遭受冤狱,被诬告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6个月。在第二次的冤狱中,长宁区公安的承办警察林波华伙同闸北区公安警察三人,手拿着第一次遗弃罪的判决书,大声吼叫、拍台子,逼迫王扣玛必须承认遗弃罪,必须息讼息访。王扣玛受尽折磨,多次被开出病危通知书,致使脑中风、半身不遂,不能自理,终身致残。

    但是,申诉人不屈服,于2015年5月出狱后继续依法申诉,不断呼冤叫屈,追求司法公正。

    从2008年至2019年的十二年来,申诉人王扣玛一直在想方设法查明真相。

    2019年4月23日,申诉人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并公开2008年1月5日原闸北分局刑侦支队对腾金娣死亡尸检的法医签署腾金娣死亡尸检认定及照片、录像等死亡依据信息,并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向申诉人公开了其母亲腾金娣死亡的信息材料。根据母亲迫害致死时的照片,母亲全身是伤痕累累,惨不忍睹,颈部有瘀青,而且还有两个很明显用硬器被刺过的两个孔,肋骨部位有很大的瘀青,背部有一条很长的伤口(像刀口),整个手背及五个手指都是伤痕。

    看到这些照片后,申诉人全明白了,母亲腾金娣的死亡不是黑恶势力所说的什么“心情郁闷因病猝死”,而是被黑恶势力残忍的活活打死或用更不可告人的手段致死。

    当时的黑恶势力为什么急于要申诉人的兄弟姐妹把母亲遗体火化呢?是因为黑恶势力怕通过尸体解剖查出真正的死因。而且,当时的公检法为什么沆瀣一气、嫁祸于申诉人呢?为什么他们急于先抓捕申诉人后定罪为“遗弃罪”呢?是因为他们要申诉人替这些黑恶势力所犯下的罪行垫背、背黑锅。

    原上海访民詹荣妹关于上海“友放浴室”是原闸北区北站街道常设黑监狱的证词及她的亲身经历现在可以公开出示了,足以证明“友放浴室”是闸北区北站街道截访人员非法关押访民的“黑监狱”。

    随着时间的流逝、证据的出现,截访人员迫害腾金娣致死反诬其子遗弃罪的冤案已愈来愈清晰。最近,申诉人已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控告原闸北区北站街道(现静安区北站街道)工作人员迫害腾金娣致死的犯罪行为,追究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综治办公职人员陶逸初、社工陈俊蔚、高育文、贾萍的刑事责任。(另案处理)

    因此,申诉人根据新的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本案的原审裁决违背事实与法律,应当依法纠错。

    一、程序违法

    1.一审管辖地有误或者案由有误

    如案由为“遗弃案”,则犯罪地在上海市黄浦区市政府信访办;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为上海市长宁区。所以,一审的闸北法院对该遗弃案没有管辖权。

    现一审由上海市闸北区法院管辖,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市静安区友放“澡堂“亦属犯罪地则为“致死案”。

    如果管辖地无误,那么案由有误,不该是王扣玛的“遗弃案”,而应该是原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工作人员的“故意伤害案”,即“截访人员非法拘禁腾金娣于友放澡堂八十余天而折磨其导致猝死的故意伤害案。

    现在,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至今仍逍遥法外。

    2.先定罪后编证据

    王扣玛犯遗弃罪是由北站街道派出所领导一手策划的工作安排,本案是先定罪后编证据的典型案例。

    2008年7月7日,即申诉人被刑事拘留17天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区分局北站街道派出所王黎勇向上级出具《工作情况》。

    《工作情况》称:“2008年6月19日下午,根据所领导的工作安排,由我及山西警务站民警对不稳定的上京人员王扣玛遗弃罪进行侦查。王扣玛于2008年6月20日经分局批准决定刑事拘留,6月23日延长拘留至七天,6月27日再延长拘留至30天。

    下一步工作计划:(1)继续和王扣玛家庭人员谈话,了解和取证。(2)寻找相关人员:如当时动迁组工作人员,当时在友放旅馆照顾腾金娣的工作人员。(3)去市政府信访办了解王扣玛当时将(母亲)腾金娣送到市政府的情况。”

    而且,闸北法院片面采纳闸北区政府相关的公诉人、证人指控申诉人犯遗弃罪的虚假证据,不采纳申诉人方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和家人的事实证据,为了达到载赃陷害的目的。

    由此说明原一审闸北法院和闸北区政府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二、适用法律错误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何谓“扶养”?扶养指一些人因血缘或亲属关系或法律的规定,有义务彼此间提供生活保障的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等。腾金娣生前身体健康有独立生活能力,有退休工资收入稳定,不需要他人扶养,何来遗弃?

    而且,申诉人是陪同母亲上访过程中被接待人员与母亲隔离后,四处寻找未果,在80余天过程中是全不知情况下,没有接到闸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任何电话、发函、邮寄通知书,何来遗弃?

    各级法院均不认为:腾金娣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人。而且,证据证明申诉人母腾金娣是身体健康思维正常的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猝死”的责任不是申诉人的,而应该是实施非法拘禁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腾金娣被上海市闸北区北站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关押在潮湿阴暗、通风不良、不具备生活设施的友放澡堂,受到故意伤害,是导致腾金娣死亡的诱因,而不是所谓“心情郁闷因病猝死”之说。

    申诉人的母亲在非法拘禁80余天过程中猝死,与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办事处的看守人员有直接关系,而不是申诉人的责任。

    根据2019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公开的政府信息(腾金娣死亡尸检的材料),腾金娣在关押期间受到故意伤害。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错误,证据证词相互矛盾

    1.腾金娣因动迁未获安置而上访

    申诉人之母腾金娣生前去上海市政府上访非第一次。2007年5月29日15:45:18.腾金娣因静安区七浦路427弄17号住房2007年5月27日被强行拆除,没有安置,对此不满,求决。

    2.滞留在上海市政府系因动迁未获安置非王扣玛遗弃

    2007年10月11日,腾金娣滞留在市政府,(东门)保安请过路人将其送至本派出所,经了解,是为动迁事宜。由市信访办通知当地政府带回。派出所经办人王丽君,当地政府经办人陶逸初。(见附件5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2007年8月1日至10月28日治安案件登记簿)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也未出示我母:“遭申诉人遗弃和拒不抚养”的笔录。

    3.友放澡堂被编造成友放旅馆

    公诉方指鹿为马将上海友放沐浴休闲有限公司即澡堂说成“友放旅馆”。

    4.腾金娣被街道安置在友放澡堂

    静安区北站街道称:在接到腾金娣后将其暂时安置于辖区内的友放旅社(海宁路1022号内)(见附件30(2008)闸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书》)。事实是:友放为澡堂而非旅馆,歪曲安置地点的目的是掩盖街道将腾金娣安置在不具备生活设施的场所之事实。

    5.腾金娣死因不明,无抢救病历

    腾金娣突发疾病抢救无效,不幸过世,但未明确腾金娣突发何种疾病?送哪家医院抢救?也未出示抢救腾金娣的病历。

    腾金娣“猝死”未明确腾金娣突发何种疾病,是否送医院抢救?

    6.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认定腾金娣生前有高血压史曾发生心肌梗死

    死者生前患有高血压史26年,原闸北区中心医院诊断,无糖尿病史,1998年发生心肌梗死,闸北区中心医院诊断,2008年1月5日邻居发现死亡。(见附件5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反面《尸表(尸解)检验记录》)

    7.原闸北区中心医院证明:查无此人入院病史记录

    经我院急诊科查阅相关病史,证实查无此人入院病史记录。(见附件8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医教科医疗纠纷办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的“1998年发生心肌梗死”源自何处?

    8.腾金娣医保卡上无付费纪录

    腾金娣生前身体健康,无动用医疗保险记录。(见附件9上海医疗保险事物管理中心个人医疗账户查询表)无持卡人动用医疗保险记录,患有高血压史26年之说从何而来?

    9.是否通知过申诉人?询问笔录与法院的认定的事实相悖

    2007年8月16日,2007年10月11日领回两次,接到市里通知到广场派出所接。广场派出所问陶:是否通知腾的家人。陶答:情况特殊,时间短,未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北站派出所王黎勇询问北站街道北塘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杨美丽:当时腾金娣在友放“旅馆”(实为澡堂)时,你们里弄通知过王扣玛吗?。

    北塘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杨美丽回答:“我们因为没有王扣玛的电话,而且我们通知腾金娣子女时,他们都说没有王扣玛的电话,所以我们无法通知,此2份证据证明当时并未通知申诉人。

    2011年8月18日,杨美丽再次证实当时并未通知申诉人。(附件12见证杨美丽2011年8月18日作证词的见证人证词)我居住在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480弄76号,除了电话外,难道没有其他通知申诉人的方法了吗?为何不到申诉人家中通知呢?申诉人没有接到静安区政府相关部门的任何电话、信函、通知。

    如果闸北区政府相关部门诚心要送腾金娣回家,只要根据腾金娣意愿,也可以直接派人将腾金娣送回她的儿女家,毕竟她的儿女家都在同一个上海市,并非遥远的外地。

    10.王扣玛是否孝顺母亲?

    申诉人所在的居住地是长宁区江苏路街道西浜居委会、及其邻居们、申诉人的大哥王扣成、申诉人前女友周艳萍,都可以证明申诉人是孝顺母亲的,根本没有拒不扶养或遗弃母亲的行为。唯一闸北区检察院公诉人控告王扣玛犯遗弃罪,这是为了栽赃陷害的需要。

    11.判决书中未解答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所提问题

    2008年8月26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补充侦查决定书,要求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犯罪嫌疑人王扣玛案需补充以下证据材料

    (1)是谁把腾金娣送到市府信访办的?后来如何离开的?

    (2)腾金娣是如何到广场派出所的?

    (3)北站街道将腾金娣安置在友放旅社后,由谁通知王扣玛领回其母亲?通知过几次?怎样通知?王扣玛如何表态?

    本案裁判文书并未回答或者查明上述疑问,连友放是旅馆还是澡堂都未弄清楚,这样的裁判文书能令人信服吗?

    四、北站街道的相关人员蓄意陷害、制造伪证

    1.蓄意陷害,嫁祸于王扣玛

    2008年1月5日申诉人母亲被迫害致死。三天后北站街道召集一次由死亡者家属出席的协调会,在协调会上北站街道政法委书记陈平、北站街道综治科科长金家龙多次重申在我母亲被关押期间没有通知过申诉人王扣玛。(有录音证词)

    协调会后北站街道综治科科长金家龙、陶逸初对我们兄妹七人威胁。当时他们拿出一张江显明的名片,名片上显示江显明是上海市大宁法律服务所北站街道接待室法律工作者。(见附件20,江显明的名片一张)金家龙称江显明是江泽民的侄子,并威胁我们说:“你们胡闹下去没有好结果,还是大家坐下来协商了结的好。”嗣后,江显明也出面来解决问题。当时参加协商的还有北站街道综治办科长金家龙、陶逸初、上海银邦置业房屋有限公司陈经理都在场,江显明提出私了。通过多次协调,最后以16万元了结。

    在2008年2月1日上午江显明、金家龙约见了我们,并与我们签署了补偿16万的谈话笔录,叫我们下午去殡仪馆办理我母亲火化的后事手续。下午我们办完母亲火化手续回来,问江、金拿钱,不料江显明提出:“要过年了(2008年2月5日春节),会计都回家了,是否和你们商量一下,我们再签个协议书,2008年2月底保证钱给你们。”于是,下午又签了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

    2008年2月2日母亲遗体火化,在殡仪馆大理后金家龙亲手将母亲的工资卡(银行卡)、医保卡及补办的临时身份证交给了申诉人。这是在母亲被关押期间,北站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没有我们子女授权下,利用职权擅自补办的。但是,2008年2月1日上午、下午二次协调所承诺补偿16万元的事,过了5个多月也毫无音讯。

    2008年3月至2008年6月申诉人多次走访上海各政府信访部门反映情况,还信访中央、上海的领导人及相关检察机关,控告、检举静安区北站街道的不作为。

    由于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没有兑现支付16万元的承诺,申诉人又分别2008年6月1日、6月19日进京上访,为母亲伸冤,揭露、控告当地地方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当时国务院信访办接待员(女)听了申诉人的陈述,当场在笔记本电脑上记录了申诉人的情况,并回答了申诉人三个问题:“1、对你母亲的死我们表示同情;2、他们现在关押你母亲致死他们是不会承认的;3、你回去后想方设法把关押你母亲致死的有关人员名单搞出来给我们,我们再作处理。”

    2008年6月19日申诉人进京被截访回沪后,就被原闸北区北站派出所以莫须有的罪名“遗弃”罪刑事拘留。

    北站派出所承办警察王黎勇、陈伯民说,申诉人进京上访控告的是政府,硬逼申诉人写投降书,不投降就弄死申诉人。最后申诉人在闸北区拘留所的拘留期间遭到迫害,监狱医院发出二次病危通知单,申诉人当时的律师金宏林要求保外求医,取保候审,他们不予采纳。由于延误了抢救数小时(当时把我扔在水泥地上数小时),造成申诉人脑梗、二级肢体伤残。

    2.裁判书中所依据的重要证据是伪证

    北站街道综治办陶逸初2008年9月1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是一份伪证:

    (1)瞎编事实。陶的证词称:“因为王扣玛按月到闸北区北站街道居委会领取低保生活费能找到王扣玛”。事实上,王扣玛户口所在地在长宁区,不可能到闸北区去领低保,所以不存在上述说法。

    (2)张冠李戴。陶的证词称“与王扣玛当面谈话时王扣玛说:老滕我可以领走,住到我那里去。有个前提。你们政府想法把老滕的退休金、医保卡给我。我就负责老娘的生活了”。事实上,没有任何人与我当面谈过话。而且,母亲在被关押前三证已在我处保管,我怎么还会提出要政府去拿三证的要求呢?。事实上,这段话是申诉人之弟王扣鸿所说。申诉人的辩护律师金宏林已查过本案卷宗,2008年1月16日民警询问笔录中均有王扣鸿所说的这个事实。

    伪造证据的目的就是为了陷害申诉人,企图将腾金娣被非法关押致死的罪责嫁祸于申诉人。

    综上所述,本案的裁决在程序上违法,认定事实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

    1、无证据表明申诉人有遗弃行为、公诉人、判决书也无列举申诉人拒绝抚养腾金娣的事实。

    2、腾金娣死亡与申诉人无直接因果关系,是非法拘禁者将腾金娣非法拘禁在阴暗潮湿,通风不良,不具备生活设施的友放澡堂,并故意伤害所致。

    3、无一个亲属指控申诉人有遗弃行为。

    4、母亲腾金娣死亡对申诉人来说是最大受害者。

    5、导致腾金娣死亡的罪犯至今逍遥法外。

    6、一审判决中提到动迁费27万人民币和42万人民币差价15万人民币到哪里去了?实际上是被闸北区贪官及开发商剥夺了,真正得利是谁?他们为什么要侵吞王扣玛母亲分额?

    7、按照上海市高级法院驳回通知书的认定:“友放旅店属该案的犯罪地,故原一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申诉人母亲腾金娣的死亡之地(友放旅店)位于闸北区,若腾金娣被故意伤害的案发地,是属闸北区法院管辖。

    那么,一、二审法院应当判决王扣玛是“谋杀罪”的极刑,而不是“遗弃罪”,“遗弃罪”应当由管辖人民广场地区的黄浦法院判决。

    事实上,这是一起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截访人员非法拘禁上访人员腾金娣伤害致死的故意伤害案,当年的闸北区公检法应当追究真正的罪犯,而不是直接受害家人王扣玛。

    因此,申诉人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秉公判决,以示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王扣玛
    2020年6月13日

  • 陈兆志教授践行宪法言论自由无罪

    据中国人权网站“民生观察”、“维权网”报道,北京科技大学退休老师兼发明人陈兆志教授,因践行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利,本着忧国忧民赤子情怀,对今年以来肆虐全球的武汉新冠状肺炎发表言论,而遭致中共当局拘押逮捕,被控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关押于北京海淀区看守所半年多,现身体出现多种高血压、脑梗、老年痴呆症等疾病,急需就医治疗。中共当局对陈兆志教授因言治罪,是公然践踏宪法,剥夺公民权利的严重违法侵权行径,本网对此表示强烈抗议与严正谴责!

    据媒体消息,今年武汉新冠肺炎肆虐全球之际,陈兆志先生在网络上针对世界不断言说“中国病毒”而指出“武汉病毒不是中国病毒,是中共病毒”,结果于3月1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机关国保传唤到海淀东升派出所,翌日即11日,被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刑事拘留,4月17日,陈兆志被海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罪名变更为“寻衅滋事罪”,羁押海淀区看守所。期间,家属聘请的律师申请会见,但遭到中共公安办案机关拒绝。

    9月24日下午,陈兆志先生委托的辩护律师再次去到北京海淀区看守所进行会见。陈兆志告诉律师,自从上次(5月)被同监室牢头狱霸无故殴打后经律师反映投诉后,情况明显得到改善,事件引起看守所的重视,对该名行凶者予以处罚,并将陈兆志调往其他监室,目前新监室的在押人员对其比较照顾。

    陈兆志还告诉律师,感觉自己的老年痴呆症越来越严重,同时记忆力衰退亦很严重,已经连自己何时被捕的日期都记不起。根据陈兆志所述,因其患有高血压、脑梗和老年痴呆等症,看守所一直有为其提供相关药物,但到底为何药物或者是否因看守所条件欠佳及治疗不周而导致健康情况加重则不得而知。期间,陈兆志先生通过律师提出取保候审,但遭致办案机关拒绝。

    陈兆志教授,1952年出生,今年68岁,是北京科技大学退休老师兼发明人。陈兆志教授长期以来为推动社会变革而积极行动:推动知识产权维权,为六四受害者发声,公开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热心帮助外地来京人员捐钱捐物等。2019年7月29日,在八宝山公墓门前,于李鹏追悼会召开时高呼:“打倒李鹏,李鹏是刽子手。”被警察抓捕并遭到殴打。随后,陈兆志先生对殴打自己的警方提起追责,并且上诉至法院。由此这种不依不饶的维权与对警察暴力的说不,而招致中共警察当局忌恨。最后被以言治罪而投入大牢。由于陈兆志教授年事已高,身体不好,因其坚持推动中国民主进程,而倍受当局迫害与家庭亲人的不理解,身心遭受摧残,现在生命处于危险之中。

    据陈兆志先生推特的自我介绍:北京科技大学退休老师兼发明人,一生受到独裁体制的毒害,立志于在有生之年推动社会彻底的变革,让人民永远当家做主人,坚决反对知识产权系统腐败,让中国人的发明走向全世界!

    陈兆志被刑事拘留前留在推特上的最后推文是,2020年2月13日以后。其Twitter账号最后更新时间是2月13日,最后的两条推分别是:1、2/13/2020路安艾时评:中共官场大斗争,习派人马全面接管王派系体现中共内部什么信号?气化炉到底意味着什么?2、武汉肺炎风声鹤唳!习近平下死令「应收尽收」储备10万张床位背后。

    从陈兆志先生本次遭拘押控罪可以看到,中共当局对武汉病毒关注与质疑者的严酷镇压。至此直接因质疑及寻求武汉病毒真相而遭致中共拘押判刑及失踪的知名人士就有南京的郭泉教授、北京的任志强先生,以及前往武汉报道真相的公民记者张展、陈秋实、方斌等等。由中共当局这种不择手段对一切关注质疑追讨武汉病毒真相与责任人士的迫害,可见中共在企图掩盖着不可告人的东西。

    陈兆志先生持守人性良知,为中国社会向现代普世文明转型而奔走呼号,面对武汉病毒肆虐而大胆纠正“中国病毒”为“中共病毒”,直斥中共在导致新冠肺炎肆虐上不可推卸的责任,三十年来坚持为在“六四屠杀”中罹难的英烈发声,公开声讨李鹏的罪恶,对警察暴力加身誓不低头。纵观陈兆志先生长期来的所行,可见他是一个践踏宪法权利,勇担现代文明公民责任,不计自身安危,捍卫基本人权与社会正义的模范公民。然而,如此堪称时代典范的公民却遭致中共当局监控、殴打,直到现在羁押。由此可见中共极权集团无视法制,毁弃自己颁布的宪法,公然践踏人权,与人类普世文明为敌的本性。中共当局的违法侵权行径,必将为人类文明所抛弃,必然为历史发展所唾弃。

    为了伸张正义,捍卫法制,保障人权,民生观察严正要求中共当局立刻无罪释放陈兆志教授及一切践行宪法言论自由权利而遭拘押判刑的人士!追究制造人权灾难的有关部门与个人法律责任!立刻开启旨在保障人权的政治体制改革!

    民生观察 2020年9月28日

  • 捍卫公民言论自由,无罪释放张盼成、祁怡元

    据“维权网”报道,曾在北京发视频表达自己意见的民主维权人士张盼成、祁怡元两青年,在被中共北京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羁押一年后,将于2019年12月17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中共当局对张盼成、祁怡元两公民,仅仅因为践行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观点,而进行拘押判刑的行径,是公然违反法制,践踏人权,挑战文明。民生观察对此表示强烈抗议与严正谴责!
     
    张盼成:1995年1月28日出生,甘肃省合水县人,网名为“子慕予兮”,中国西北农村长大留守儿童,前北京大学保安,与祁怡元为网友。
    张盼成
     
    2018年,张盼成曾以公民身份表达自己的意愿;在辞去北京大学保安工作之后,曾放胆自拍视频,发政治主张,称已为民主“做好了牺牲的准备”;被捕前,曾在视频中表示,不同意中国政府将600亿美元未经法定程序送(外国)人,要求言论自由,声援被失踪的董瑶琼、华涌、佳士工人和原北大学生岳昕等人,以及进学习班的百万新疆同胞;曾在视频中引用宋代名将文天祥的诗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并说自己对国家有深沉的爱;2018年11月11日将视频发于优酷上,随后回到甘肃老家,但不久即被警方拘押,后被押回北京关押;2018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正式逮捕;审讯中,拒绝写保证书。目前被羁押于北京市西城看守所。
     
    祁怡元: 1991年出生,网名路西法,江苏省人,留澳学子。张盼成的朋友。
    祁怡元
     
    2018年11月,因与公民张盼成发视频宣传民主,呼吁释放709案及其他所有被捕的维权律师,并穿“捍卫言论自由、释放维权律师、恢复律师资质”字眼上衣,背面写有“反对习禁评倒行逆施、反对共产党一党独裁”字样,遂在网络上广为传播并引起社会热议,同时,也引起中共当局的极度不快;2018年11月12日,其被北京市西城区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目前被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从张盼成、祁怡元两人,一个保安与一个留学生通过网络表达着相似关注中国人权、法治、民生的忧思,可以看出中国广大青年中存在的对现代文明普世价值的向往,存在着对国是民瘼的关切,对公民宪法权利的践行。他们的言行完全是符合中共自己颁布的法制,是现代公民社会责任担当的典范,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然而,他们却遭到中共当局的抓捕,面临被判刑系狱。
     
    中共当局长期来剥夺公民基本人权,尤其忌恨防范公民言论自由表达权,滥施“文字狱”,持续将大批敢于表达自己观点而不屈服于极权淫威的人士投入大牢,制造着罄竹难书、举世震惊的因言治罪冤案。这里远者如反右、四清、文革、反自由化、反精神污染、八九屠杀等等灾难且不说,就是最近因网络言论纷纷被定罪冤案也不胜枚举,如许多网友因转发香港反送中消息,居然被拘押判刑;更有甚者,有网友因在微信中发3字被拘3天,发9字被判刑9个月。至今中国微信群中发言,各种汉字被敏感化,以致公民表达只能采取千奇百怪的错字来表达,就显见中国文字狱之酷烈到何等程度,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被剥夺得多么干净彻底。
     
    以致有网友利用古人编排出反映当今镇压公民言论自由的严酷现实的笑料:柳宗元被逮了,在狱中遇到了李白,问因何入狱。李说:“造谣罪,‘飞流直下三千尺’,人家量了,没那么长”。 柳说:“彼此彼此,我说了句‘千山鸟飞绝’,有人举报树上还有一只”。 正感叹时,杜牧进来了,大家忙问:“你是怎么进来的?”杜牧说:“唉,涉嫌作风问题。”大伙异口同声地说:“是不是‘停车做爱枫林晚’?”杜说:“是,说老子涉嫌车震!”这时,陆游也骂骂咧咧地进来了,大家忙问:“你是为何?”陆游道:我写了句“‘勿言牛老行苦迟,我今八十耕犹力。’说俺八十岁还想要包二奶。”这时,李清照被收监路过,众人惊问:“弱女子怎么了?”答曰:“常记溪亭日暮,沉醉不知归路。”涉嫌酒驾拘留。众人皆叹。苏轼推门而入,大家纳闷:“你又何事?”苏轼叹:“涉黄,我只不过写了句“‘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他们说我偷看女人,动机不纯,冤枉啊!”
     
    由此可见中共极权统治已经将中国大陆变成一座森严的监狱,公民根本无法表达自己的观点。中共当局如此滥施刑法,残酷封禁公民言论,是公然违反《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也公然违反中共当局业已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捍卫者宣言》等等;公然自食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诺言,公然挑战人类文明底线。
     
    因此,民生观察严正要求中共当局立刻无罪释放张盼成、祁怡元等等一切因践行公民言论自由权利而被羁押判刑的人士,并对他们作出国家赔偿;在全国清查废止一切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法规、条例、政策;切实启动旨在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改革。
     
    民生观察  2019年12月16日
     
  • 捍卫言论自由 释放张盼成、祁怡元

    据“维权网”报道,曾在北京发视频表达自己意见的民主维权人士张盼成、祁怡元两青年,在被中共北京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羁押一年后,将于2019年12月17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中共当局对张盼成、祁怡元两公民,仅仅因为践行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观点,而进行拘押判刑的行径,是公然违反法制,践踏人权,挑战文明。民生观察对此表示强烈抗议与严正谴责!

    张盼成:1995年1月28日出生,甘肃省合水县人,网名为“子慕予兮”,中国西北农村长大的留守儿童,前北京大学保安,与祁怡元为网友。

    2018年,张盼成曾以公民身份表达自己的意愿;在辞去北京大学保安工作之后,曾放胆自拍视频,发政治主张,称已为民主“做好了牺牲的准备”;被捕前,曾在视频中表示,不同意中国政府将600亿美元未经法定程序送(外国)人,要求言论自由,声援被失踪的董瑶琼、华涌、佳士工人和原北大学生岳昕等人,以及进学习班的百万新疆同胞;曾在视频中引用宋代名将文天祥的诗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并说自己对国家有深沉的爱;2018年11月11日将视频发于优酷上,随后回到甘肃老家,但不久即被警方拘押,后被押回北京关押;2018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正式逮捕;审讯中,拒绝写保证书。目前被羁押于北京市西城看守所。

    祁怡元:1991年出生,网名路西法,江苏省人,留澳学子。张盼成的朋友。

    2018年11月,因与公民张盼成发视频宣传民主,呼吁释放709案及其他所有被捕的维权律师,并穿“捍卫言论自由、释放维权律师、恢复律师资质”字眼上衣,背面写有“反对习禁评倒行逆施、反对共产党一党独裁”字样,遂在网络上广为传播并引起社会热议,同时,也引起中共当局的极度不快;2018年11月12日,其被北京市西城区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目前被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从张盼成、祁怡元两人,一个保安与一个留学生通过网络表达着相似关注中国人权、法治、民生的忧思,可以看出中国广大青年中存在的对现代文明普世价值的向往,存在着对国是民瘼的关切,对公民宪法权利的践行。他们的言行完全是符合中共自己颁布的法制,是现代公民社会责任担当的典范,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然而,他们却遭到中共当局的抓捕,面临被判刑系狱。

    中共当局长期来剥夺公民基本人权,尤其忌恨防范公民言论自由表达权,滥施“文字狱”,持续将大批敢于表达自己观点而不屈服于极权淫威的人士投入大牢,制造着罄竹难书、举世震惊的因言治罪冤案。这里远者如反右、四清、文革、反自由化、反精神污染、八九屠杀等等灾难且不说,就是最近因网络言论纷纷被定罪冤案也不胜枚举,如许多网友因转发香港反送中消息,居然被拘押判刑;更有甚者,有网友因在微信中发3字被拘3天,发9字被判刑9个月。至今中国微信群中发言,各种汉字被敏感化,以致公民表达只能采取千奇百怪的错字来表达,就显见中国文字狱之酷烈到何等程度,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被剥夺得多么干净彻底。

    以致有网友利用古人编排出反映当今镇压公民言论自由的严酷现实的笑料:柳宗元被逮了,在狱中遇到了李白,问因何入狱。李说:“造谣罪,‘飞流直下三千尺’,人家量了,没那么长”。柳说:“彼此彼此,我说了句‘千山鸟飞绝’,有人举报树上还有一只”。正感叹时,杜牧进来了,大家忙问:“你是怎么进来的?”杜牧说:“唉,涉嫌作风问题。”大伙异口同声地说:“是不是‘停车做爱枫林晚’?”杜说:“是,说老子涉嫌车震!”这时,陆游也骂骂咧咧地进来了,大家忙问:“你是为何?”陆游道:我写了句“‘勿言牛老行苦迟,我今八十耕犹力。’说俺八十岁还想要包二奶。”这时,李清照被收监路过,众人惊问:“弱女子怎么了?”答曰:“常记溪亭日暮,沉醉不知归路。”涉嫌酒驾拘留。众人皆叹。苏轼推门而入,大家纳闷:“你又何事?”苏轼叹:“涉黄,我只不过写了句“‘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他们说我偷看女人,动机不纯,冤枉啊!”

    由此可见中共极权统治已经将中国大陆变成一座森严的监狱,公民根本无法表达自己的观点。中共当局如此滥施刑法,残酷封禁公民言论,是公然违反《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也公然违反中共当局业已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捍卫者宣言》等等;公然自食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诺言,公然挑战人类文明底线。

    因此,民生观察严正要求中共当局立刻无罪释放张盼成、祁怡元等等一切因践行公民言论自由权利而被羁押判刑的人士,并对他们作出国家赔偿;在全国清查废止一切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法规、条例、政策;切实启动旨在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改革。

    民生观察 2019年12月16日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