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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京访民张打横幅要求无罪释放江西朱玉芳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7/25消息:今天在京访民吴玉芬、丁菊英、唐霞珍、李玉芳、郑培培、刘聚才、候敏玲、 杨宗生、吴继新、彭中林举牌呼吁江西萍乡当局无罪释放江西朱玉芳。
    朱玉芳是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居民,因为2006年拆迁时和政府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政府没有兑现上访。因上访被多次拘留、殴打。2015年8月24日朱玉芳在京张打横幅庆祝反法西斯胜利七十周年后失踪,后经家人和访友多方寻找,50多天得知其被安源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关押在萍乡市第一看守所。
    2016年6月6日,安源区检察院对该案移送起诉,安源区法院受理后决定于2016年8月3日上午9时40分在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判楼一楼大法庭开庭审理。


     

  • 对明知无罪的人而追诉是对法律毫无敬畏的表现

    ――杨绍刚律师关于沈佩兰案的辩护词

     
     【编者按】上海维权人士沈佩兰“寻衅滋事”一案于7月8日下午2:00在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法庭开庭,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的资深高级律师杨绍刚在法庭上依据法律与事实做了精彩的无罪辩护,为沈佩兰伸张了正义。但是,在这个不讲理不讲法讲权力的年代,法官不可能独立审判,依然将沈佩兰的正常上访行为枉判为寻衅滋事罪,当庭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沈佩兰不服判决,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兹公开杨绍刚律师的辩护词,由公众评审谁之罪,督促司法公正,维护访民的基本权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沈佩兰的委托,指派杨绍刚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本辩护人受理了本案后,查阅了本案的案卷,阅看了本案的有关视频和照片,会见了被告人沈佩兰,查看了现场。特别是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质证,使本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维护我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沈佩兰构成“寻衅滋事”罪,持有异议。被告人沈佩兰缺乏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缺乏必要证据予以支撑,证据乏力。因此沈佩兰寻衅滋事罪难以成立。辩护人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沈佩兰是正常上访还是违法上访,这是本案的关键。
     
    国务院2005年1月10日第431号令颁布的《国家信访条例》,这个法规就是保障公民上访的法律依据。该《条例》第九条要求“信访渠道公开”。各级政府依据上述《条例》设立了信访接待机构,其目的是允许老百姓依法信访和上访。当然辩护人指的是正常上访,不是缠访、闹访,维护社会的和谐和遵守正常社会秩序是统一的,并不矛盾。但是现在出现个新名词,叫“截访”,也就是说阻拦你上访。上海访民当然是反映上海各级地方政府的问题,而这些所谓“上海驻京办”却承担了截访的任务。由上海市政府的派遣人员组成截访队伍。这岂不是一个怪圈,《信访条例》鼓励公民向各级政府反映问题,一方面地方政府阻拦公民反映问题。你向北京反应我地方政府的问题,我就要将你从北京抓回来,个别人送入班房,以示警戒,甚至以动用警力给访民予以威慑。这是极不应该的违法行为。据辩护人了解,上海的截访人员常驻北京,只要是经常上访的上海访民,不管你的上访是否合理,一些不明身份的人会将你硬拉上巨龙公交车,遣送回上海。这符合法律的要求吗?所以有些访民称:这是“绑架”。从某些方面来讲,也并非没有道理。法律的笼子没有将截访的人员关在笼子里,而越出了笼子违反法律滥施公权力,甚至公权力来干预公民的合法私权,用专政的强制手段来剥夺公民合法的上访权,这是非常危险的措施。
     
    有位全国政协委员极力呼吁称:“两会期间的北京久敬庄,马家楼人满为患。全是全国各地到北京的上访人,地方政府的维稳力量穿梭于地方和北京之间,维稳经费居高不下,维稳已经将上访人摆到敌对势力”。
     
    有些截访人员以及有些公安人员,将访民视为“洪水猛兽”,甚至发展到采取暴力殴打、镇压、拘留、判刑等专政手段来制止访民的上访,这是极不正常的。
     
    被告人沈佩兰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她为什么化了大量的财力、精力坚持不懈地上访多年。据辩护人了解,由于被告人赖以生存的蜗牛饲养场被有关部门征用,被告人认为地方政府未能给以合理的补偿,所以不断地上访。至于被告人上访的要求是否合理,辩护人不加评论。但上访既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政治权利,公民在不违背《国家信访条例》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应切实保障公民的上访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
     
    被告人沈佩兰在上访的路上,冒着各种风雨险阻。去年某天清晨,当沈佩兰要外出,被守候在家门口的人员,无理阻拦她出门,当然引起沈佩兰的不满,双方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的两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后,被告人沈佩兰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要求,信访部门置之不理,被告人诉之法院,法院不受理。之前,被告人也因信访两次手指被掰断。而政府有关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遏制,既不准上访,法院又不受理。请问,要被告人该走哪条路?忍气吞声还是伸张怨气。
     
    上访是是反映公民个人诉求,并寻求解决的途径。从某种意义来说,选择上访,是民众相信更高权力机构合法寻回自身权利的一种表征,更是让中央领导能听到群众的疾苦和民情、民意,是畅通公民和最高权力机构的合法渠道。
     
    因此,造成被告人不断上访是多种的原因,辩护人并不否定,访民中也混杂一些不讲道理,过激要求满足私欲的人员,但这是极少一部分;但同样不可否认,绝大多数的访民诉求是正当的、合理的、合情的,政府应该帮助解决的,绝不能将访民一概认定为“刁民、贱民、”,应该认真分析访民的正当诉求,加以区分。不管访民的要求是否合理,绝不应该采取暴力对待访民,更不应该动辄以专政手段对待访民。被告人2月22日被羁押在奉贤看守所,看守人员责令他脱光衣服,被告人认为这是有损于她个人人格的尊严,于是看守人员对沈佩兰施以酷刑。手铐加脚镣并固定在禁闭室地上的铁环上,使其睡不能睡,坐不能坐,七天六夜大小便都在裤子上,使被告人因感染而患上皮肤病。一度曾经绝食抗议。如此以酷刑对待一位老年农妇,不仅违法,而且违背了基本的人道主义。被告人本人直接向驻所检察官提出了控告,辩护人知晓后,按照我国《刑诉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但至今没有任何回复。
     
    上访(包括非正常上访)与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或社会秩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更谈不上“寻衅滋事”。被告人寻什么衅?滋什么事?上访不是必然导致扰乱社会秩序,如果上访时没有任何过激的行为,没有毁坏公私财物,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没有触犯《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现在有些政府官员蛮横地认定,你只要到北京越级上访,就是扰乱社会秩序,就是寻衅滋事,就要处罚。这种观点显然是漠视法纪,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是极端错误的违法乱纪行为。中央政法委再三强调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而有些执法人员漠然置之。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每月周五去北京越级上访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我国法制原则是“法无禁止均可行”,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公民都可以做。何况法律赋予公民有上访的权利。
     
    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其指控被告人沈佩兰构成“寻衅滋事”罪,列举了两项事件,公诉人所列举的是今年1月29日被告人沈佩兰在国家信访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转发《博讯》,鼓动访民上访。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二、公诉人无任何证据能佐证被告人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016年1月29日下午被告人是属于正常上访还是违法上访,这是有一定界定的。
     
    《国家信访条例》第二条信访界定指出:“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十八条指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上述信访活动是正常的信访活动的界定。
     
    而违法信访活动一般指的是:“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均属违法上访。”
     
    被告人沈佩兰1月29日下午的上访显然是属于正常上访的范畴。她是到国家指定的信访机构上访,而且当天,并未允准进入国家信访局门内,更无任何过激的行为。并没有出现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
     
    公诉人请几位证人对视频进行辨认,都一致认定被告人沈佩兰在拿着手机在照相,并没有辨认出沈佩兰在国家信访局门口有任何出格行为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公交车站,短短的十几秒钟时间的照相会造成“严重影响公交车站周边公共场所秩序”吗?由于国家信访局不允许上海访民进入信访局,访民只能短暂逗留在信访局门口西侧的公交车站。视屏上很难看出有严重影响交通的场景。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和视屏,哪一张、哪一段能印证被告人沈佩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场面。照个相是“起哄闹事”吗?即使影响交通,也是按照交通法规来处置,并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安机关唯一的证据是北京先农坛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这个证据能佐证沈佩兰构成“寻衅滋事罪”吗?这个“情况说明”漏洞百出,说有150余上海籍上访人员在国家信访局接待司门前聚集并扰乱秩序。你怎么说明这150余人都是上海访民?怎么扰乱的?有哪些影像资料可以佐证?作为警察对严重社会秩序你制止了吗?警察作了执法音频记录吗?
     
    闵行公安局在“工作情况”上说,2016年1月29日下午14时许至北京市国家信访局接待司门前非法聚集滋事(上述人员名单由北京国家信访局接待司提供)。
     
    在公交车站聚集就是非法吗?怎样聚集滋事?有哪些后果?都没有详尽地表述。
     
    以上名单并没有被告人沈佩兰,假如在接待司门前聚集都是非法滋事,那么150人都应拘捕,都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单单追究沈佩兰个人的刑事责任呢?
     
    同时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上海访民到国家信访局反映或投诉的是上海某些地方政府官员所存在的问题。《信访条例》第三条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现在国家信访局居然将信访人的名单反馈给被反映人,其反馈的目的并非要上海地方政府解决访民问题,而是要上海予以惩处,沈佩兰就是一例。这和我们党的方针严重背道而驰。为什么国家信访局的工作人员会这样做,会损害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认为信访局个别官员,为了中饱私囊而损害了访民的利益,辩护人想在下面加以阐述。
     
    闵行公安局更毫无隐瞒,在 “相关材料”中称:“上海上访人员95人名单已传真给闵行办案人员”,如此行为难道不使信访人胆寒吗?信访部门居然将正常上访人员名单如数交给公安机关,其目的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这和《信访条例》的立法宗旨以及中央的有关政策相违背。《信访条例》第一条指出:“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中央政法委最近发布的打击处理违法上访的五条要求,明确指出:“不管上访是否有理,只要有实际困难都要解决在前”同时又指出:“认定违法上访,都要经过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都看到他是否属于无理和无理取闹”
     
    据辩护人知道,检察机关收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曾退回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的侦查并未提出实质性的补充材料用以佐证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以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公安机关补充的材料是请居委干部来辨认视屏中是否有沈佩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和辩护人从未否认沈佩兰1月29日下午确实曾去国家信访局上访的,但是并没有进去。辩护人需要的是印证沈佩兰占据人行道,影响公交车正常进站上下客,严重影响公交车周边公共场所秩序的证据材料。
     
    公诉人提供的照片以及视频材料遗憾地未能佐证其指控的事实。辩护人由于在北京开庭,为此专程去国家信访局门口以及门内实地察看调查,刚才被告人的陈述以及证人的证言都说明,1月29日,凡出示上海籍身份证的访民一概不准入内,而大门离信访局办公地的长巷,约有七、八百米的距离,这能影响信访局机关办公吗?由于不能进入信访局,于是少部分人在公交车站,马路对面、桥北等地散落滞留,车站就在国家信访局西边十几米的路程,其他人分散在对面卫生间门口和桥北。因此车站绝没有150人,在公诉人提供的视屏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上海访民的人数以及作为。辩护人并没有见到视频上有近百人聚集,在公交车站上有上海籍的访民,有全国各地的访民,有等候公交车的乘客。
     
    被告人沈佩兰是怎么起哄闹事的?北京警方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公诉人也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加以佐证。公共交通受到哪些影响?公共场所的秩序严重到什么程度?混乱到什么情况?已经造成哪些后果?在公诉人提供的视频中辩护人并没有看到。是不是可以如此推断只要被告人沈佩兰在现场,一切混乱都是由沈佩兰造成的?
     
    这里,公诉人违反了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理,
     
    其大前提是只要你沈佩兰在场必然会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其小前提是你沈佩兰在场
     
    所以根据推理,得出你沈佩兰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的结论
     
    以上的三段论推理明显地可以看出,由于大前提的错误必然得出错误的结论。
     
    其次,辩护人感到疑惑不解的是,假如公诉人提供的是事实,那么,在国家机关门前,有如此严重混乱的局面,北京警方为什么不加以干预。北京派出所不是证明每月末周五派出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吗?既然如此,还会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吗?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辩护人见到和了解,在国家信访局门前,常年停着不少警车和警察用以保护国家机关的安宁,沈佩兰在警察眼皮底下对公共场所造成如此严重混乱的局面,为什么北京的警察视而不见,安之若素?为什么不及时加以制止?对这些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者,为什么不及时加以拘捕?对这些犯罪者在北京为什么不予讯问?为什么不进行处罚?对犯罪者的犯罪行为为什么不给予证据保留。对沈佩兰犯罪的事实为什么没有办理处罚移交手续?辩护人在视频中未见到警察在执法,只见到截访者,穿着便衣将访民推向巨龙车。这是不是说明北京警察渎职呢?
     
    根据中央政法委的处理上访人员要求指出:“各地方没有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手续,各地方就无权进行处罚处理”同时指出:“在执法前要出具执法行为通知书,否则不能进行执法,已经执法的其执法行为无效,其执法行为可视为是侵犯公民的合法人身权利,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要赔偿精神损失。”.
     
    中央政法委的意见明确表明执法人员应遵循的执法程序。公诉人并没有出示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书。你怎么能认定被告人沈佩兰在北京犯罪了?根据上述政法委的要求,上海并没有案发地公安机关处罚移交手续,既没有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也没有对被告人的《训诫书》和处罚意见书。上海警方又怎么认定被告人沈佩兰在北京犯罪了。上海公安机关对沈佩兰的讯问笔录,被告人并没有认可和签名,更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沈佩兰“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上海公安机关没有案发地派出所的处罚移交书,凭什么立案以及起诉?
     
    刚才法庭调查,请当时在现场的四位证人出庭作证,辩护人注意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原来是被告人沈佩兰于2016年1月29日下午纠集王扣玛等五人非法纠集在国家信访局门前。起诉书已变更为2016年月29日被告人沈佩兰又与王某某等人聚集在公交车站周围。这一变更充分说明公安机关原来的意见书是缺乏充分证据加以佐证的。在没有新的补充侦查材料,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基本思路并没有改变。刚才证人都明确表示,他们赴京上访和沈佩兰无任何关系,都是自发地独来独往,并没有约定。五人之中的陈宝良,被告人根本不认识沈佩兰,“微信”群中的成员相互不认识的人多的是。公诉人怎么能证明他们五个人聚集一起在北京陶然桥北公交车站呢?证人证词充分说明他们是不约而同地在北京上访,并没有任何人召集、组织、纠集,完全是自发的。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他们依然赴北京上访,而且访民越来越多,和被告人沈佩兰无任何关联。因此强将他们拉在一起有些牵强附会。上海访民在1月29日并不止他们五人,在视屏里辩护人就认识好几位访民,特别是辩护人担任他们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例如访民王震熙、唐根松。他们回沪后被处以行政处罚。当然辩护人并非认为他们的行政处罚正确。而是想说明同样是1月29日赴京上访,有的人平安无事,有的人作行政处罚,有的人却要作刑事处罚,相同的案件,不同的判决,无法显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许公诉人会认为被告人沈佩兰还有转发《博讯》材料的情形,因此和其他人不同。辩护人认为,刑事处罚不能做加法,《刑法》只有数罪并罚,并没有两个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加起来就构成犯罪。正如有人违反了交通规则,第二次又闯红灯,所以加起来就构成犯罪吗?法律上有这样的加法吗?
     
    三、沈佩兰转发《博讯》的文稿,构成犯罪吗?
     
    公诉人同时指控被告人沈佩兰转发《博讯》文稿,起诉书认定是鼓动行为,现在又讲是煽动行为,被告人鼓动什么?煽动什么?是鼓动他人去犯罪吗?转发《博讯》是否构成犯罪呢?是否也是寻衅滋事呢?翻墙看《博讯》是否构成犯罪呢?由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仅仅一个罪名,同样以被告人转发《博讯》,作为被告人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特地从网上找到被告人沈佩兰转发《博讯》的那篇文章,题目是“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倒台了,访民依然被愚弄”。被告人沈佩兰转发这篇文稿构成犯罪吗?我们首先要问,这篇文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还是造谣?这篇文章的内容是批评政府官员的腐败还是攻击或颠覆政府?这篇文稿是被告人沈佩兰所写还是转发的?这篇文章在国内《财新网》、《北京日报》、《京华时报》、《新民网讯》、《中国新闻周刊》、以及电视广播都作了广泛报道。其报道的内容远远超过《博讯》,辩护人浏览了国内外的报道,使辩护人了解,原来国家信访局副局长许杰为了满足地方政府的要求,对访民销号,接受地方政府的行贿,共计610余万元,获刑13年。该信息理所当然地引起访民的愤慨,访民千里迢迢,千辛万苦到国家信访局信访,却被贪污官僚予以销号。许杰倒台后,又发生副局长自杀,信访系统已多人落马。信访局本来是清水衙门,想不到在访民销号中地方政府为了压低访民赴京的人数统计,从而在排名时凸显成绩而向信访局行贿,信访局个别领导居然不顾访民的苦难,接受贿赂610余万。《博讯》的报道是事实,引发了访民的关注。在国内媒体公布前转发这篇《博讯》文稿的远远不止沈佩兰一人。那么转发的人都犯罪吗?可以想象,在互联网和微信发达的时代,自媒体的报道广泛超前。境外媒体大量涌现,其中不乏对我们国家的攻击报道,也有不少真实的报道。那么,沈佩兰转发真实的报道构成犯罪吗?现在公诉人强调文稿的后半部分的公告,而忽视文稿的主体部分。那么辩护人分析一下后半部分“公告”
     
    当然,公诉人会说,我们指控的是这篇文章的“公告部分”。在“公告”上讲的星期三去北京市政府,星期五去北京信访局。首先,该“公告”并非是沈佩兰发布和号召,“公告”中号召访民每月周五国家信访局上访,这早就成为事实,并非“公告”后形成。这难道是沈佩兰倡导的吗?是沈佩兰组织的吗?是沈佩兰煽动吗?即使沈佩兰转发这篇文稿,并不是煽动访民去犯罪、去国家机关闹事,而是正常的投诉、抗议上述贿赂腐败现象,这是公民对政府批评的权利,何况公诉人也难以提供因为沈佩兰转发这篇文稿而引起访民去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的事例,缺乏因果关系。
     
    现在沈佩兰被羁押在看守所,上访的人员是否减少了?在市政府门前每星期三的访民是多了还是少了?在上海,每星期一上午在上海市高院聚集60多人,下午在人大常委会,要求罢免本市某一位法官,这是公民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都是自发的去高院、人大。并没有人认为这些访民扰乱了机关正常秩序。那么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就是扰乱社会秩序吗?市民对上海市政府能不能批评?能不能向中央反映上海的不足之处?辩护人认为这完全是公民的正常政治权利,我想我们的上海市领导完全有这个大度,能容纳市民的不同意见甚至是尖锐的批评。现在沈佩兰反映上海市的问题不论对与错,上海有关部门居然要以“妨害交通”的事实来追究沈佩兰的“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这是否会使社会舆论产生错觉,上海有关部门在报复信访人,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沈佩兰不构成《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寻衅滋事”罪。我们国家的法律应该是“无罪推定”,公诉人的指控缺乏相应的构成要件。证据,是刑事案件的基石,缺乏充分的证据难以对被告人定罪。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仅缺乏证据力,而且不符合刑事诉讼程序,没有案发地公安机关犯罪移交手续,不能佐证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因此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公平、公正地依法判决被告人沈佩兰无罪。
     
    尊敬的法官:
     
    “依法治国”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每一个公民都要守法,政府官员更应该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维稳”和“维权”应该是矛盾的统一。不能为了“维稳”而影响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样不能为了“维权”而影响社会稳定的秩序,两者相辅相成。对访民“压”还是“疏”这是执政的艺术,处理得当从而促使社会的进步。特别是以公权力对公民私权的干预和处置,首先要在法律范畴内行使,动辄以《刑法》来调整政府与公民的社会关系要慎之又慎,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量。特别是中央领导一直提出的司法改革,法院要独立审判,要摆脱有关部门的干预。本案是非常典型的案例。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她受到追诉。这是对法律毫无敬畏的表现。辩护人衷心希望法庭能采纳本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谢谢 。
     
     
     辩护人:杨绍刚 律师
     
    2016年7月8日
     
    沈佩兰的一审辩护律师——杨绍刚
     
    杨绍刚高级律师是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主任,原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人大代表。杨律师德高望重,从不自诩为维权律师(人权律师),但一直依法捍卫人权,为弱势群体人员(例如艾滋病患者、同志人员、信教人员、上海访民等)提供法律服务,督促政府依法行政。
     
    电话:021-54247559   E-mail: ysg54247559@163.com
     
     

  • 在京访民打横幅要求无罪释放良心律师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20消息:今天十数无家可归的在京访民在北京南站,北京市政府非紧急救助热线(12345)的宣传牌前打横幅 “要求无罪释放良心律师”“严厉打击拦截、判刑、刑拘访民”的行为,武汉访民则身穿访民文化衫打出了“武汉公证法律在哪里”的横幅。
     
    江苏访民吴继新说,他们是在用行动向全世界和全中国人民呼吁,不忘阶级苦、不忘阶级恨,要为全中囯人民申冤离不开良心律师,抓捕他们就是反党,反法制,打倒党政官员犯罪反党集团!他们是反党、反社会、反人类的害人虫!
     
    今天参加这次活动的有:侯敏玲、李晓贞、吴继新、杨宗生、彭忠林、杨秀梅、王福娜、吴玉芬、邓培培、王金兰、袁明君等。
      

  • 民生观察强烈要求立刻无罪释放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

    今天(6月19日)上午,广东著名人权捍卫者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三君子”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在广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当局以案件涉及国家安全为由,不许家属及公民前往旁听,并以软禁、强迫旅游等形式限制大批全国各地的维权人士前往声援三君子案。案件审理中存在诸多违反现行司法程序的方面,最后当事人当庭解聘代理律师,使庭审无法继续,法院作出休庭与择日再审的决定。“民生观察”对广东当局以言治罪,迫害人权捍卫者,践踏公民宪法权利的行径予以严正谴责。
     
    2014年5月16日,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三人被广州国保从家中带走并抄家,后广州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他们,关押于白云区看守所。6月20日,三人被警方变更成“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批捕。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几度退回补充侦查。当局指控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三人从2006年开始非法组织聚会,宣传推广印度甘地精神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策划公民参与赎回选票行动,“四 二九”前往苏州举行林昭纪念日等公民不合作抗命行动。但对侦察阶段警方指控唐荆陵律师等人推动的捍卫农民权益普惠制养老金行动,五八三劳工权益行动,疫苗受害者行动等则只字不提。起诉书中特别对唐袁王三人大规模印刷与传播吉恩夏普等人的五本(《草根群众组织》、《从独裁到民主》、《论战略性非暴力冲突,关于基本原则思考》、《粉碎邪恶轴心》、《自我解放终结独裁政权或其他压迫行动战略规化指南》)关于非暴力不合作运动的书籍,归纳198种公民运动的抗争方法,从策略和理论方法上提高与指导公民社会运动,显得极为忌恨,而将这些理论与思想传播作为指控的主要罪证。
     
    唐荆陵1971年12月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弥市镇,1993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分配到广东工作后,获得了律师资格,投身于人权事业,成为中国维权运动的主要人物之一,致力于通过非暴力行动改变中国,是中国公民不合作运动的首倡者和主要推动者。2004年7月,唐荆陵介入东莞兴昂劳工骚乱案件。在唐的努力下,案件中被羁押超过9个月的10名劳工被告全部被缓刑释放并取得“人道补助”;2005年8月,唐荆陵介入著名的太石村罢免事件。担任因参与罢免被迫害村民的行政诉讼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同年11月,唐荆陵所在律师所在政治压力下解除了律师聘用合同,随后广东司法当局还吊销了唐荆陵的律师执照;2006年,唐荆陵发起中国公民不合作——赎回选票行动,正式提出“选票里面出政权”的理念,倡导通过非暴力行动改变中国;2007年4月,唐荆陵发起六四静思节行动,倡议中国公民或者支持人士通过自行接受“六四”为个人纪念日,并努力通过各种必要和合宜的方法推广该行动直到“六四”成为国家的纪念日为止;2010年6月旅行国内多地,动员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为发起“我要直选行动”做准备;2010年8月和一些劳工维权人士和机构发起“我的583行动”(即一周五天工作,每天八小时,每月最低工资三千元),以推动提高劳工待遇和自组织水平;2006-2009年,代理新会疫苗受害儿童追究相关生产单位和疫苗分配部门的产品责任,协助受害家长提出建立疫苗受害家庭的救济和保障机制的倡议;2009年10月1日,发起5千天告别专制倒计时行动;2010年底中东地区茉莉花革命兴起,中国国内人权活动者被当局大规模拘禁。唐荆陵于2011年2月22日被当局带走,后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被拘押,受到酷刑迫害,至同年8月被当局强送回湖北老家。期间,唐荆陵夫人亦被当局非法软禁在家至8月;2011年12月16日,唐荆陵赴乌坎观摩和学习当地村民抗争行动,回广州后再度被当局传讯。之后几年,唐荆陵奔波于中国维权第一线,致力于推进中国人权法治的进步。
     
    袁新亭,1971年5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基督徒,网名“初级洗脑师”,前广东人民出版社编辑、前广东海燕电子音像出版社编辑,原广州出版社的编辑,因长期参与推动非暴力公民不合作运动,工作多次被警方施压而解除,租住处受到骚扰,本人经常被监控、软禁、传唤、拘押。
     
    王清营,1982年3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基督徒,大学教师。2006起与唐荆陵等人致力于推进中国人权事业。2008年,参与NGO组织汶川地震救灾救援工作。2009年,王清营在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教授经济学,并担任厚德部班主任、教师。因在《零八宪章》上签字,及其曾与唐荆陵以及广东资深网络评论人士北风、中文笔会广州会员野渡等人,一起穿上印有“一党独裁、遍地是灾”,“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文字,配有自由女神图像的文化衫一同出游爬白云山,遭到警方扣押。此后国保屡次找学校调查,学校害怕而要求王辞职。房东亦受居委会打招呼,赶王离开。王清营长期来投身于中国公民运动第一线,成为南方推动中国人权民主运动的街头行动派的主要成员,也因此多年来经常遭到当地警方的监控、软禁、传唤、拘押。
     
    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三君子”多年来在推动中国人权事业上具体从事了如下一系列工作:反暴力方面,对强拆房屋、强征土地、强制计生、强行火化、城管施暴等进行声讨、研究与法援;倡导六四静思节行动,即以静思方式纪念六四;发起网络MZ行动,即网名以MZ标注代表民主;组织赎回选票行动;告别专制倒计时行动,即预设中国专制政权还能维持十年,然后不断倒计时,在网络上一天天地数;自由民主文化衫行动,即将宣传自由民主的口号印在衣服上,穿着上街; 429林昭纪念日悼念 ,即4.29日集体到林昭墓前悼念;583行动,即要求工人5天8小时月薪3000元待遇;民心片行动,即向政治犯寄送明信片;普惠制基本养老金;废除户籍隔离;平等待遇,即军转、民师、下岗、同工同酬;关注疫苗安全、精神病强制收治滥用;反奴工蓝丝带行动;清除洗脑教育;废除退休双轨制;接力签名救援行动,即黄丝带行动;模拟公投、五区公投(香港);反岐视(乙肝、残疾、妇女权益等);反盘剥(出租车、公营事业、乱收费);反垄断(开放投资);土房运动;非暴力普选八条;宣传推广非暴力不合作运动等等。三君子在人权民主方面的努力,促进了中国公民运动的发展,壮大了公民社会,活跃了南方街头行动。因此,招致广东当局的长期的打压迫害。最后,广东司法当局居然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将三君子拘押。
     
    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三君为推动中国人权民主法治进步所做的工作,是完全符合中华民族发展需要,符合人类历史进步,是合法、合理而正义的事业,广东当局对三君子的拘押指控与审判是严重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二十条“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违反《人权捍卫者宣言》第 1 条“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和国际各级促进、争取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第 5 条“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a) 和平聚会或集会”;第 6 条“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a) 了解、索取、获得、接受并保存一切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资料,包括取得有关国内立法、司法或行政系统如何实施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资料;(b) 根据人权和其他适用的国际文书,自由向他人发表、传授或传播一切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观点、资料和知识;(c) 就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在法律和实践中是否得到遵守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借此和通过其他适当手段,促请公众注意这些问题”;也违反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并且违反中共新领导集团宣示的尊重宪法、建设法治国家,落实“四个全面”,要将权力关入制度的笼子里与反对腐败、保障人权等的精神。
     
    民生观察强烈要求:
     
    一、立刻无条件释放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三君子”,对他们遭到的迫害给予国家赔偿。追究那些制造这次人权侵害事件的有关部门与个人的法律责任,以惩戒那些无视人权、践踏人权的行径;
     
    二、清理全国冤假错案,释放所有因践行宪法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的公民,切实落实依法治国;
     
    三、开启以保障公民宪法权利为核心的政治体制改革,真正实现将权力关入制度的笼子里的梦想。
     
    2015年6月19日
     

  • 快讯:湖北大冶维权人士尹旭安无罪释放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4/30消息:据武汉维权人王芳给本工作室发来消息,湖北大冶维权人士尹旭安于今天傍晚18:40分被大冶市公安局无罪释放。释放的原因是检察院不予批捕。
     
    2015年3月8号尹旭安在北京报国寺附近被湖北大冶公安国保数十人强行绑架带回大冶市,被处以治安拘留15天,24日又被以“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罪”转为刑事拘留。(民生观察关于要求立即释放被刑拘的尹旭安的公开信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2/2015/0427/12289.html)

    最新消息:上午10许,尹旭安致电本工作室说,他于昨晚19时许被大冶公安局以“取保候审”的方式释放回家,检察院虽不予批捕但警方还是以取保的方式释放了他。尹旭安感谢全国维权人士对他关注和声援,感谢王芳等公民到大冶来看望他,感谢民生观察工作室刊发的《民生观察关于要求立即释放被刑拘的尹旭安的公开信》。

    刚获释的尹旭安

  • 肇事者诊出精神病 无罪引质疑

      浙江宁波医生驾车连撞5人 被认定有精神障碍
       “前一天还好端端的医生,怎么第二天就变成精神病人?”大腿骨头粉碎性骨折、经4次手术治疗后还躺在病床上的金先生对此一直想不明白。
        前不久浙江省宁波市发生一起医生驾车连撞5人的案件,金先生是受害者之一。警方近日根据精神鉴定报告,认定肇事司机潘炽敏有精神障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潘因此被释放。这一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事故回放:一分钟内连撞5人
        今年10月30日下午,宁波大学附属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医生潘炽敏驾驶一辆大众高尔夫轿车,短短一分钟内连撞5人,最后车子撞在路边树上。待特警将其制服后,疯狂的撞击行为才结束。事后,潘炽敏被江北公安刑事拘留。
        据民警介绍,潘炽敏接受审讯时胡言乱语,晚上不睡觉,行为怪异,有精神异常的表现,对所发生的事情不能清楚交代。
        几日后,民警便委托宁波安康医院司法精神鉴定所和国内司法精神病鉴定权威专家、上海精神卫生中心郑瞻培教授对潘炽敏进行精神鉴定。鉴定专家组得出结果,认为潘炽敏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因此撤销其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移交给交警作为交通事故进一步处理。
        鉴定结果:医生成了精神病人
        对于鉴定结果和公安的决定,受害人及家属难以认同,网民也提出诸多质疑:司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平日好端端的医生为什么会突然变成精神病人?精神病人怎能当医生?
    宁波安康医院司法精神鉴定所主任汪志良表示,潘炽敏在案发时的行为均是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引起的,有突发性。一般情况下,患脑血管病会造成行动不便,像他这种导致精神障碍的情况很少见,但文献上有类似的病例。
        对于公安的决定,受害人家属曾提出重新鉴定。办案民警表示,关于受害者家属提出的理由,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公安作出不予重新鉴定的决定。
        官方回应:可重新鉴定
        本案死者家属陈先生告诉记者,对于警方的决定,感情上虽然难以接受,但精神鉴定专业性很强,我们普通百姓只能接受这个结果。现在此案交由交警处理,希望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否则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来讨个公道。
        金先生表示,现在自己欠着医院一大笔医疗费,每天还要支付保姆费160元,身体遭受痛苦不说,希望经济损失可以得到合理的补偿。
        宁波市政协常委、法律专家赵建平表示,群众的疑虑是可以理解的,但公安的做法并没有违规,刑事案件鉴定跟民事案件鉴定不一样,只能由公安机关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提起民事诉讼,受害者家属如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现在肇事者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者家属可以对肇事者或者其家人提出索赔。
        据悉,肇事者家属已经为受害人及其家属支付了初期赔款28万元,肇事者潘炽敏目前正在一家康复理疗中心接受进一步治疗。
        宁波安康医院司法精神鉴定所汪志良主任介绍,专家对潘炽敏精神鉴定的三个方面
        ①在医学检查方面,通过对潘炽敏进行核磁共振和CT检查之后的报告分析,其左侧大脑出现大面积亚急性脑梗塞,精神医学统称为脑血管病,容易出现精神症状。
        ②经专家组数次与潘炽敏接触后,认为其临床表现与左脑大片脑梗塞症状一致,目前尚存在感觉性失语、认知功能障碍等情况。
    ③经公安机关和专家组多方调查,潘炽敏案发当天凌晨突然爆笑、语无伦次,案发中午出现头晕、行为无目的以及案发后一系列不正常言行等也符合脑梗塞所致精神障碍。
    (来源:凤凰网 http://news.ifeng.com/a/20141224/42781298_0.shtml2014年12月24日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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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余访民拉横幅要求无罪释放郭飞雄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9-11消息:今天下午,在北京南站30余名访民拉横幅声援郭飞雄。

    郭飞雄,是中国新公民运动和南方街头运动的重要参与者和领导者之一,2013年因参与"南周事件"的街头抗议活动, 8月8日被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拘。

    郭飞雄案将于9月12日上午9时将在广州市天河法院开庭审理。众多在京维权访民听说后,走上街头,举牌声援,要求无罪释放郭飞雄和在押的良心犯。

  • 湖北金氏姐妹申请国家赔偿受阻 下午再遭乡领导威胁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12消息:“六•四”期间被北京丰台警方无辜刑拘的湖北十堰郧西县土门镇维权访民金汉琴、金汉艳姐妹被无罪释放后,依法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申请国家赔偿遭遇阻碍。(“ 六.四”期间被刑拘的金汉艳金汉琴姐妹申请国家赔偿http://msguancha.com/a/lanmu9/2014/0802/10526.html)
     
    昨天金汉琴接到丰台警方电话,让姐姐金汉艳另行申请国家赔偿,并让她去拿国家赔偿申请收讫凭证。今天一大早金汉琴就到西城分局接待大厅更换赔偿申请。

    另外,今日下午16:24分,金汉艳给土门镇副书记黄永海打电话说:你凭什么扣金汉琴的医保证,黄永海说:半年后不上访按土门镇长李飞说的,再上访把你们的低保停掉。金汉艳回复,听你的你们把权利放给“黑社会”杀人灭口。土门镇书记王德忠和镇长李飞嚣张说:书记镇长不当了我还要收拾你们。

  • 在京众维权上访人要求无罪释放刘萍等人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0-27日消息:明天,江西刘萍案就要开庭。今天下午,北京杨秋雨、山东李玉、江西景德镇市彭中林、江西新余应立刚、江西赣州王香玉、钟振林及广东冉崇碧等在北京南站大横幅声援刘萍,要求无罪释放刘萍、魏忠平、李思华。
    江西新余三位独立候选人刘萍、魏忠平、李思华等人因参与当地人大代表的选举(一人一票改变中国)、要求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聚会举牌声援丁家喜、赵常青及要求释放西单四勇士、释放政治犯等活动而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抓捕刑拘,2013年6月4日,又改为涉嫌非法集会罪,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在受理案件已满三个月后,一直未依照法律作出判决,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在没有任何合法延长审理期限的法律文书,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超期羁押刘萍、魏忠平、李思华,程序严重违法,2013年10月14日,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张雪忠律师、郑建伟律师、刘金滨律师、陈光武律师、庞琨律师、李金星律师曾提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6条之规定,要求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立即释放刘萍、魏忠平、李思华等三名被告人。并表明将依法向相关的法律监督机关,控告三名合议庭成员严重侵犯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渎职行为。

    以下是今天的声援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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