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枉法

  • 沭阳福瑞达公司举报法官刘小磊枉法办案

    【民生观察2025年1月29日消息】2025年1月23日,江苏沭阳县。网曝沭阳县法院法官刘小磊,亲自办理舅舅的案件,将被告公司的现金及资产1.4亿元冻结。于是被告公司张贴悬赏公告,公开征集法官刘小磊在职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线索。与此同时,被告公司书面举报沭阳县法院法官刘小磊枉法办案。

    2025年1月22日,沭阳福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达公司)发布悬赏公告称,由于沭阳县人民法院刘小磊法官,在办理四川蜀冠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冠公司)诉沭阳福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沭阳县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法官刘小磊枉法办案,帮其舅舅四川蜀冠公司恶意冻结福瑞达公司现金及资产1.4亿,恶意冻结造成该公司整体运营停止,其行为同时严重违反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

    为促进沭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现福瑞达公司发出悬赏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刘小磊公职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等违法线索。

    若线人提供的线索经福瑞达公司交给权威部门调查属实,并导致刘小磊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福瑞达公司将给予线人100万人民币的资助。若该线索导致刘小磊被开除公职处分,福瑞达公司也将给予线人不少于10万人民币的经济资助。

    福瑞达公司将为所有提供线索的线人保密,线人可将相关证据材料发送到邮箱:psf20240163.com

    与此同时,沭阳福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同日就该案,向沭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沐阳县监察局,举报法官刘小磊枉法办案。现沫阳法院已经证实其确定存在亲戚关系,但只罚酒三杯,并无实际处罚,实在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法的藐视。,

    其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刘小磊与蜀冠公司存在重大、密切的利害关系,却违反回避制度承办本案。

    在案涉工程施工阶段的相处过程中,四川蜀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侍效国2020年初曾向福瑞达公司董事长潘胜福表示过:其外甥是沭阳法院法官,目前专攻建筑工程司法方面,如果福瑞达公司涉及到有关房地产司法案件,他可以和外甥打招呼帮忙,并给了联系号码。并在之后刘小磊来过福瑞达公司办公室与董事长潘胜福认识,其后潘胜福与刘小磊还有侍效国,徐习刚(本案建筑工程侍效国合伙人现场主要负责人),肖律师(对方律师)一起在冰阳田野小毛驴餐馆聚餐。并在之后确定朋友关系。

    2022年年底,公司董事长潘胜福身体状况不佳,检查发现胃癌晚期,2023年公司董事长胃癌晚期的消息在公司传开,传言董事长生命最多只有一年,也无法管理公司,与此同时,侍效国开始与刘小磊密谋,企图通过自己的四川蜀冠将沭阳福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资产掏空。

    鉴于今年1月蜀冠公司起诉福瑞达公司后,承办法官刘小磊偏袒蜀冠公司的种种行为和迹象,本月8日,福瑞达公司专程到刘小磊出生地的耿圩镇耿圩村刘圩组作了走访,得知:刘小磊的奶奶与侍效国的父亲系姐、弟或者兄、妹关系,刘小磊的爷爷叫刘开进,据此,刘小磊是侍效国的外甥,据村民介绍,待效国宴请朋友客户领导,经常会带刘小磊.两家关系非常要好,侍效国利用外螺在沭阳法院的便利,为自己及自己朋友及生意合伙人打官司,利用职权确保案子对自己有利。侍效国的生意合伙人徐习刚及徐习刚儿子徐海涛在沭阳法院的案子刘小磊也会接手负责(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可查)

    待效国通过下辈的待成梁(待效国的女儿)、侍成成(暂不清楚)名义持股,是蜀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益独享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刘小磊与侍效国及股东侍成梁具有非常近的旁系血亲关系,进而与蜀冠公司存在重大,密切的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二、蜀冠公司起诉时并不具备起诉条件,却违法受理。

    蜀冠公司和福瑞达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4.2约定:蜀冠公司报送的结算材料,双方在28日内进行核对,核对完毕后,由福瑞达公司指定有资质的造价审计单位进行审核,以审核为准。

    2024年1月5日,福瑞达公司收到蜀冠公司通过邮寄报送的结算材料,仅隔3天,蜀冠公司就于2024年1月8日起诉,并申请保全。

    冻结福瑞达公司现金及资产1.4亿(资产以当时住建局备案价格),利用职权强行恶意冻结,因恶意冻结造成公司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整体工程拖延6个月竣工交付业主,公司因晚交付需赔偿业主一千多万,公司账号因恶意冻结造成公司整体运营停止处在破产边缘,实际损失无法估算。

    蜀冠公司起诉时,未经过前述28日双方核对结算材料的期限,更没有经过福瑞达公司指定的审计单位审核阶段,可见蜀冠公司对工程款的起诉,如同债权人对未到期债权的起诉,条件尚未成就,冰阳法院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

    不难看出,沭阳法院该违法受理,是在刘小磊操控下形成的。

    三、受理了本应由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案件。

    作为人民法院,沭阳法院非常清楚级别管辖诉讼标的额的规定,对蜀冠公司于2024年1月8日起诉时1亿元的诉讼标的额,(恶意冻结1.4亿)本不应受理,告知蜀冠公司去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但是,沭阳法院违法受理了不应由该院受理的本案。

    若无刘小磊的操控,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

    四、与蜀冠公司通谋,对抗福瑞达公司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

    今年11月18日下午5点,福瑞达公司将管辖权异议书送交刘小磊,次日一大早,刘小磊就向福瑞达公司代理律师发送了蜀冠公司降低诉讼标的额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为了回避福瑞达公司的质疑,故意不落款是哪一天,可以调查刘小磊电脑《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文档初始生成时间,《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必须书面提交法院,或调查电子文件四川蜀冠初始送到法院时间。刘小磊直接跳过文件受理流程,自己亲自操刀,目无法纪。

    显而易见,蜀冠公司的该应对,是刘小磊参与通谋的产物。

    五、违反管辖恒定原则,驳回福瑞达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辅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贯彻了管辖恒定原则。

    刘小磊作为承办法官,无视前述规定,以蜀冠公司降低后的诉讼标的额不足1亿元为由,裁定驳回了福瑞达公司的异议。

    刘小磊将本案牢牢控制在其手中的意图非常明显。

    六、影响鉴定公正,利用职权授意鉴定单位对福瑞达公司核算工程款全部按最高价评估,非标准非典型项目,一律报天价。其中有一个降水签证单,徐习刚在工程结束时找潘胜福盖章,说这个忘了盖章,没多少钱,潘胜福问徐习刚大概多少,对方回答也就几十万。然而刘小磊利用职权授意鉴定单位对签证单评估一千多万,其中降水费用197万余元。而实际同时段施工现场全部工程电费才19万余元,降水按10%,也就2万左右。施工现场电费是侍效国四川蜀冠施工单位先交电力局,再找福瑞达公司开发票的,也就是说对方对施工电费非常清楚,却明目张胆的报197万天价。福瑞达公司要求鉴定单位按客观证据重新鉴定,对方回答要刘小磊同意。

    福瑞达公司申请《关于对降水费用按客观证据进行鉴定的紧急申请》,刘小磊不予办理,刘小磊知法犯法和其舅舅侍效国企图掏空福瑞达公司的意图非常强烈,鉴定单位在刘小磊的授意下插手工程核算,对其他核算也是按最高价,刘小磊利用职权获取巨大利益的目的非常明确。

    综上所述,刘小磊的行为不仅将对福瑞达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威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同时,也严重违反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1、鉴于福瑞达公司提出刘小磊回避申请后,沭阳法院已决定刘小磊法官回避,但未对刘小磊作出处分,更加深了福瑞达公司的忧虑,因此福瑞达公司有理由怀疑沭阳法院包庇刘小磊,福瑞达公司对此案在沭阳法院办理表示强烈抗议,有合理理由怀疑沭阳法院是犯罪分子刘小磊的帮凶,本案在刘小磊法官人为因素下酿成的:

    (1)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

    (2)违反级别管辖规定而受理,虽然沭阳法院已经采取法官回避,但是对刘小磊法官个人行为谋取家族利益的行为并未中止,其中包括非法恶意冻结公司现金跟资产,对上诉人公司运营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上诉人有充分的理由质疑由刘小磊法官经手作出的沭阳县人民法院(2024)苏1322民初18800号民事裁定的公正性、合法性,请予撤销,以体现公平、正义。

    2、刘小磊法官的前期行为能够以一审法院的名义实施,一审法院难辞其咎,上诉人对本案如果在一审法院审理,充满忧虑和不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此,特作上述举报,敬请沭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沭阳县监察局,根据党纪、政纪的规定,对刘小磊立案调查并严肃查处。如刘小磊涉嫌犯罪,敬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企业创造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营商环境。

  • 樊永平被多次关精神病院起诉被枉法裁判

    【民生观察2024年3月12日消息】江苏无锡的樊永平被无锡政府公安非法4次送精神病医院,出院后起诉精神病医院、政府以及公安等,遭到法院拖延办案并枉法裁判。2018年第二次出院时逼他及家人签字,给十万元封口费,要求保密不要告两个派出所、医院及省高院,不然永远关在精神病医院,可至今只拿到了六万,政府公安城管一直对他进行骚扰,并把他加入黑名单,樊永平打了几百次12345、12389、12388,寄了几百封信都没有用,至今没有一个领导与他沟通过。近日,樊永平去街道索要剩下的费用,反被街道工作人员诬陷。

    2024年3月7日,樊永平去街道讨要政府答应给其十万封口费余下的4万元,对方不但不支付4万元,还向无锡及江苏省的12345回复诬陷樊永平。

    樊永平说:“无锡惠山街道新领导不但不理旧帐,还停止了2018年在医院强逼我签字给我十万分六年发放的封口费,要求不要告两个派出所、医院、及私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诉状,地方政府受黑霸村霸的控制,只要我一举报就来对我进行维稳拍照,派城管及社区人员来骚扰我,居委书记还说以后天天要来拍照。

    街道信访办答应春节后给我书面意见,可我无数次去都没有结果,上周四街道信访办局长还报警,来了两部警车到街道,可就是不解决问题;晚5点多又有两部警车过来,说我说了过激的话,周二也来了两部警车说受政府热线的指派说我要杀人,那你们拿出我说过要杀人的证据呀,普通老百姓想要有尊严地活着就这么难,难道非得逼我自行执法才能讨回公道,在无锡找不到一个讲理的地方。”

    据悉,樊永平是江苏无锡梁溪区惠山街道居民。樊永平于2018年2次、2019年2021年又2次被无锡地方政府、公安非法送精神病医院。出来后,樊永平聘请北京的律师先起诉无锡精神卫生中心,然后再起诉无锡政府公安医院联合犯罪,可无锡滨湖法院一直推拖。樊永平于2021年就起诉了,一审法院不作为乱作为,使他失去行政诉讼的时间,枉法无效开庭,枉法裁判,无视150多个质证意见,违规拖延办案,受地方政府公安干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道德,无锡中院还没有正式开庭,就宣布判决书决定寄出来。

    樊永平第一次住进精神病院是警察设的骗局,请家属让樊永平去看所为的病,而并不是家属有病要求去医院的,医院听信公安山北派出所副所长的诬陷,不经任何医学上的检查,不顾医学常规的片面推断,就定性为偏执性精神病,对此樊永平作出了如下情况说明。

    事发原因:2014年9月26日,樊永平在启东人民医院被十多名保安打伤,公安根本不作为,海门、南通法院枉法裁判,樊永平到省高院再上诉,半年没有消息,又到无锡公安局,市政府寻求帮助,一直无果,当时为了伸张正义,樊永平去山北派出所寻求帮助。根本没有讲过要杀南通警察,根本没有数次去过北京,樊永平的家属没有提供这些,他没有去过北京家属最清楚,医生听这个警长的诬陷,提供假病史,胡说八道,医生违规拿了这些假病史,对樊永平妻子不告知的具体情况下,仅用手指指着这里那里签字,为此作出了假证,对此樊永平家属表示不认可,属于伪证,违背事实根据,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事实,揑造事实,违反法律。

    樊永平第三次被从省公安厅非法梆架入院,医院骗他老婆签字后,第二天又伪造樊永平有冠心病、心率失常、心功能不全、脑外伤、痴呆、吞嗯障碍、失语等病,甚至造假造到他安装心脏起搏器。出院后第二天还诊断他有精神分裂症。

    樊永平最后一次被关精神病院是2021年6月24日至7月5日,周法官胡说八道说樊永平对精神卫生中心提供的住院病案无异议,双方一致同意以此作为检材移医鉴定,根本没有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一说,法院要求对病案作司法签定,樊永平当即就反对,因为病案上的内容全是伪造的,进院时门诊医生同意不吃药,只对樊永平做有没有精神病做司法鉴定,为什么没有门诊医生要警察补办的手续证明书,正因为是警察非法送到被告处的所以没办法做司法鉴定,可被告医院用法西斯的手法用五根”保护带”把樊永平非法捆绑了45个小时,而且开出了病重(危)通知书。人命关天,却不通知樊永平家属,病危通知书是山北派出所副所长叶田田签字,这明显不合法。家属坚决拒绝樊永平没病住院治疗,但无效,在住院期间,医院对樊永平服用对身体有副作用对肝脏等有伤害的精神类药不告诉家人,只让警察签字,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侵犯人权。

    出院后,樊永平将精神病医院告上法庭。2023年3月13号开庭,法院移交了大量的医院资料,樊永平一看到病例吓一跳,大多数都是医院伪造的。其中在2019年9月27日评估报告,精神科评估表上指明,风险因素评估:患者有冠心病,心率失常,心功能不全,安装心脏起搏器。神经系统,脑卒中,脑外伤,痴呆,癫痫,吞咽障碍,失语等,这是医院有资质主任医师故意对樊永平陷害犯罪。

    而15页的判决书无锡中院周法官用大量医院伪造的病案证明被告无错枉法裁判,使樊永平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经济上受到巨大的损失。

    樊永平希望无锡中院办案秉公执法,希望中院核实并追究医院及初审法官虚假事实伪造证据的责任,不要只走顺序,不解决问题,不顾事实真相,真正使我能看到公平正义。我再次重申要求本人的冤假错案得以昭雪平反,伸张正义还社会公道。

    樊永平电话:18921531500


  • 内蒙古张元贵控诉清水河法院枉法裁判

    【民生观察2024年3月4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村民张元贵,现曝光清水河法院、市中院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枉法裁判。

    张元贵,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大湾行政村村民。据其反映,1984年5月19日和林县建设银行与前大湾村、兴旺庄村签订合同书,约定和林县建行承包二村400亩土地。该合同由前大湾负责人“姜文元”签字。

    1986年10月10日,和林县人民政府颁发了0701号草原所有证,将和林县樊家夭乡大湾行政村内14459.1亩的草原地划给前大湾行政村所有。(案涉的4000亩土地在该证范围内)

    1996年10月8日,原和林县建设银行与和林县团委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没有在登记机关进行任何登记、备案,而转让土地面积突然变成4000亩。行政村法人代表刘文光和全体村民都不知道此事。

    1999年10月12日在0701号“草原所有证”没有被撤销、土地性质无变更签记、无书面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和林县国土资源局为温海英颁发了0048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9年11月18日和林县团委与温海英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将团委的4000亩土地出让给和林县海之源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2000年5月25日和林县海之源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法人代表:温海英。也就是说,温海英先领取土地证、后与和林县团委签协议。

    事实上,前大湾村从解放至今都没有一个名为“姜文元”的人,此有前大湾自然村、兴旺庄自然村的村民作证。且村原党支部书记李二恩可证明,1984年和林县建行承包400亩土地时,参与合同的当事人有行长、前大湾小队队长姜支元、兴旺庄小队队长李文业,而李二恩也在现场,并无姜文元此人。而队长姜支元本人并未见过温海英提供给和林县国土局的400亩打印的合同书,也未在合同书上签过字,“姜文元”三个字也并非他所签写。

    大湾村民和村委会是在2010年知道温海英把他们的土地办出了土地证。从此开始上访,诉讼主张权利。村民们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举报反映。

    2011年和林县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结合和林县建行行长贺占凯、杨埃文及乔科小的证言可以证明,1996年10月8日,签字和盖章的协议与现在形成协议不同,原来400亩的土地变成了4000亩。且时任村支书杨埃文签署“情况属实,同意转让”几个字不是他本人签写,而名字是在他喝醉的情况下贾建平让签上去的,当时对于转让协议上的土地四至面积不清楚。

    签署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中的4000亩土地属于前大湾行政村集体所有的草原地,有前大湾行政村持有和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第0701号《草原所有证》佐证。而建行和林县支行转让该土地时无土地使用证、即建行和林县支行无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2015年呼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指出,和林土地局在没有认真审核土地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基础上为温海英及海之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且严重侵犯了大湾行政村村民所有的草原地。

    2016年内蒙古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指出,和林县建设银行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因此其后的转让均没有合法依据。三级检察院认定温海英提供给土地局的合同、协议都是非法无效的。但温海英至今霸占着大湾的4000亩土地。

    村民们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和林县政府颁发给温海英的0048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村民胜诉。2021年9月,县自然资源局撤销了颁发给温海英的4个国有土地使用证。

    然而温海英的儿子杨蒙拒不交出土地,理由是三份合同还生效。故而2022年村民和杨蒙针对三份合同问题打了第二场官司,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三份合同无效,排除妨害返还土地。

    而清水河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为涉诉4000亩土地性质属国有土地,即便土地证被撤销,但土地性质并不必然改变。以“大湾村委会无权对该土地提起诉讼”为由不支持村民的诉讼请求。

    而张元贵在接到清水河法院判决书时正赶上疫情爆发,延误了上诉期。随后,张元贵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启动了再审程序。而市中级法院以申请人未提起上诉是对自己权益救济途径的放弃为由驳回再审,显然违背法律规定。

    村民向清水河县检察院申请审查,然而清水河县检察院以“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清水河县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大湾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决定终结审查。”

    原一审赛罕区法院的判决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公平公正的依法判决,却被二审法院推翻,导致村民无休止地起诉,上诉,申诉,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且海之源公司是一家制毒公司,2013年内蒙古最大的毒品案就发生在该公司。抓捕包围现场时,呼市公安局动用了120名警察,可温海英却未受一点牵连,未曾拘留过一天。而张元贵却因为诉告温海英而被多次拘留。

    村民希望上级领导部门能够重视此事,依法严格调查,针对冤假错案进行改正,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温海英建养牛场毁了120亩柠条林,只养了二年,之后就从事制毒。执法人员如果有正义感,单凭制毒这一点,温海英就得归还土地,立马走人。

  • 法官坚持枉法裁判透露中国法律只是权力附庸品

    我是王秀英,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里凡村人。我先声明,我在此说的每句话都是事实,就算比喻听起来不文雅,但也没有更恰当的比喻。

    政府,官方宣传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而我经历与接触的政府是抢劫百姓财产的强盗。

    法院,是惩办犯罪,解决人民纠纷,保护群众财产与人权的。而我20年的依法诉求,裸露在我面前的法院是无视人权,为强盗的抢劫披上“合法外衣”的工具。

    下面我用事实来证实以上的话:

    2000年福安政府暗箱操作,将我村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农田与护岸林颁证给勾结对象丛贸公司,却一致欺骗我村没有颁证。直到2005年,福安市国土资源局才告诉我村的土地在2000年已经颁证给丛贸公司。

    我村起诉到法院,一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吴杰,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王珩,是该案一、二审的审判长。两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仅凭以下这份来源不清的、没有履行过的1977年的“契约”判决我村村民赖以生存上百年的土地属于国有。

    征用护岸林与基本农田应该由国务院审批,而本案任何审批手续都没有。

    在我村这宗地上,福安政府给勾结对象丛贸公司颁证面积200多亩,实际默许丛贸公司侵占371亩地。2022年到2023年,福安政府两次聘请测绘公司对我村被侵占的土地进行丈量与宗地确认,结果除了福安政府给丛贸公司违法颁发的9本土地使用证外,还侵占我村100多亩土地。

    我村向福安政府申请为被侵占的土地确权颁证遭拒绝,2023年6月向法院起诉。

    2023年9月6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福安政府提交颁发9本土地使用证的证据,8本证作假,(其中一本比作假性质更恶劣,也是本案利益链层层抱团维护违法行为的症结所在,待时机成熟另公布)。

    霞浦法院院长吴杰,原是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福安政府将我村土地违法颁证给丛贸公司的案件都经他审理过,福安政府所有作假行为,吴杰法官都会以法的名义为违法包装,但在包装盒里没有相应的法律。

    这次我村提起确权之诉,在充足的证据面前,霞浦县人民法院为逃避案件的依法审判,设计了一个枉法裁判的套路,不审案件本身,而把审案重点放在本人身上,庭上庭下多次调查本人的村民小组组长身份。

    以下图片是2023年11月30日《今日质疑网》发布的文章与视频,标题是《霞浦法院调取证据通知书暴露法官枉法裁判的真相》。

    文章最后一段已经预知:“霞浦法院的调取证据通知书,不是在调取证据,而是在暴露自己的罪恶。这是一份枉法裁判的预告,是一份法律的讽刺,是一份人民的耻辱……”

    事实果真如《今日质疑网》预知中发展。2023年12月29日,本人收到霞浦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裁定内容果真按霞浦法院的调取证据通知书的铺垫进行。

    霞浦县人民法院驳回诉讼的理由是里凡村民小组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提起本案诉讼前已由村民小组依照有关法律讨论决定,没有18周岁以上三分之二的村民参与的证据,没有村民小组向村民公布的证据,不具备提起本诉主体资格。

    不知霞浦县人民法院哪来自信与证据认为里凡村没有18岁以上三分之二的公民参与,及决定没有公布。本人既是里凡自然村村民,又是由里凡全体村民委托,村委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处理里凡村土地被丛贸公司侵占的一切事项代理人,更是村民推选的小组组长。这些证据已经都向霞浦法院提交。完全超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起诉应当提交的材料。且十几年来有关本案的所有诉讼,本人的身份证明都只出示身份证与村委证明书,任何级别的法院都没有对本人身份证明进行调查过。

    《村委会组织法》明文规定村委会是自治自理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有史以来,里凡村民小组讨论村务就由小组长把村民聚在一起开个小会决定,小组讨论问题从来没有留证据。也没有法律规定村民小组讨论村务要留证据。村委出具村民小组长的证明书就是证明村民小组讨论决定通过的证明。

    福安政府非法侵占村民土地,村民小组依法诉诸法律,霞浦法院却要村民提供“我爸是我爸”的证据,就好比有一对夫妻,老婆被人强奸了,老公向法院起诉追究强奸犯的责任,而法院却要求老公出示两夫妻在床上行夫妻之实的证据来证明老公是老公,如果老公提交不出,就驳回老公的诉求,老婆应该被强奸。

    霞浦县人民法院这钟荒谬绝伦的裁判是在玩弄里凡村,还是针对国家最高领导层?2018年修宪,把《宪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后去掉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村民小组讨论、决定村务要留证据,但对修宪有明文规定。按正常逻辑推理,霞浦法院是借用里凡村的案件来讽刺最高领导层修宪没有通过全国十八周岁以上三分之二的公民参与,以此来表达对我们国家主席修宪连任不满而指桑说槐。霞浦县人民法院在2023年11月20向我村委调取我的村民小组组长身份证明已经在打脸中国由选举产生的官员了,现在裁定书又以我这小组长为维护村民利益要提交18岁以上三分之二村民参与讨论决定的证据来含沙射影国家领导层的修宪这重大决议没有通过18周岁以上公民参与的证据,又一次打脸中国领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等规定,按本案驳回的理由,本案审判法官在开庭前并未向当事人出示其担任法官的相关学历证明,那么审理该案的法官也不具备法官资格。

    最后,我再给大家出示一组霞浦法院的法律文书,霞浦县人民法院给里凡村民小组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人民陪审员的名单是吴先铜与颜厥炎。这是裁定书的陪审员是徐松与王宝丹。霞浦县人民法院并未给当事人任何说明。可以想象法律在他们的执行中已经扭曲与变形到什么程度了。

    中国底层百姓是弱者,弱到法律都保护不了。这近20年来,我代表我村一路举报与该案有关的违法人员,而枉法裁判的两审判长一路被提拨。与政府勾结侵占我村土地的丛贸公司老板刘丛生,用政府违法给他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向银行贷款十多亿本息不还,之后宣告破产,福安政府接手继续抢劫,法院继续充当抢劫的工具,难道刘丛生向银行贷款十多亿不还,与政府、法院无关吗?如果他们没有一起分羹,那是什么促使该案延续近20年不解决,政府违法后续有人,法官坚持枉法裁判的意念不放松,这是值得人们讨论的话题。且与该案有关的违法人员都得到提拔,这只能向人们释发一种信号:1、中国的法治已沦陷。2、中国体制内的人只要越违法就越得到重用。

    在此,我也想奉劝高层领导,想摧毁政权的是你们体制内的人,不是百姓。不难想象,一个百姓无法可依的国家如何能长治久安?百姓只是被卡住喉咙捂住嘴,濒临死亡时挣扎一下,对执政党不构成威胁,请不要高压维稳受害的百姓。

  • 保定中院刘克伟枉法裁判 是村霸保护伞

    各位领导:

    你们好!本人张景珍,女,78岁,系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莘桥村人,现举报保定中院刘克伟在(2020)冀06民终1411号民事案件中罔顾事实、歪曲法律、枉法裁判,充当村霸保护伞的问题如下。

    一、我家经营一处果园,承包合同签订于1988年5月,合同明确约定如果政策有变动的情况下村委会才可以收回果园承包经营权。但是我村原村支书兼村主任靳双羲从1999年至今一直霸占我家果园,阻挠正常经营,导致果园荒废二十多年。2018年6月份保定中院终审判决靳双羲败诉后,其利用担任村支书的便利,瞒着其他村干部和老百姓,于2018年9月份偷偷将果园确权至自己名下,然后2019年3月份靳双羲又以村委会名义通知收回果园,想利用职权据为己有(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经被撤销,靳双羲本人也正在接受纪委调查)。为此,我及家人将高阳县莘桥村村委会诉至法院,保定中院法官刘克伟却不顾事实,歪曲法律,违背立法原意,擅自适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规定,断章取义地认定果园承包期为三十年,判决莘桥村村委会可以收回。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家庭承包的耕地才有三十年法定期限的规定,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没有法定期限的规定,而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物权法》的条文说明和立法理由,其他方式的承包里包含果园,所以承包期限应根据合同约定。但是刘克伟法官为规避上述规定,却故意歪曲法律,违背立法原意,引用《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承包期不能超过三十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物权法》的条文说明和立法理由,《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就是引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也是对家庭承包方式的规定,而且第二款明确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体现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立法精神,有利于保障广大承包人的利益,更好地鼓励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即将届满时,继续向承包地投入。如果刘克伟法官认为其他方式的承包可以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那就不应该断章取义,只适用第一款关于承包期限的规定,而对第二款承包到期后由土地承包人继续承包的规定却视而不见。

    二、刘克伟法官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果园的土地性质为耕地,严重违背事实。

    国土资源部为土地调查、规划、审批、执法、登记等工作需要,专门制定了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10-2017))明确将果园归属于园地,编码为0201,而耕地分类里只有编码为0101的水田、0102的水浇地和0103旱地。另外根据国家林业局林函策字﹝2005﹞121号复函,以生产果品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属于经济林,其用地为林地。而根据政策,林地承包期为70年。但是刘克伟法官为达到判决我方败诉的目的,却罔顾事实,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果园为耕地,并移花接木,断章取义地认定承包期不能超过三十年。

    退一万步说,即使是耕地,无论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还是《物权法》,三十年承包期均是对家庭承包方式的规定,相关法律对其他方式承包的耕地,并没有三十年法定期限的规定。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其他方式承包的期限由合同双方约定,并且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该果园承包合同签订于1988年,当时法律对于土地承包期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当时并没有区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但是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该果园原为盐碱地,而且建设果园投入比较大,生产周期长,所以才签订了附解除条件的承包合同。另外,1988年,当地农村土地承包费也就是每亩每年几元钱,该果园面积10.48亩,当时每年承包费超不过100元钱,莘桥村委会为归还银行贷款却一次性收取了一万一千三百元的承包费,也正是有这方面的原因,才附加了如果政策有变动,村委会才可以收回果园的条件。而根据国家政策,林地承包期为70年。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可以附期限,也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可以附生效条件,也可以附解除条件。很明显,该果园的承包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只有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村委会才可以收回。但是保定中院刘克伟法官却错误认定事实,歪曲法律,违背立法原意,从而导致枉法裁判,其认定果园承包期为三十年没有任何依据,明显违反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裁判结果严重错误。因为该案导致我家倾家荡产,我的丈夫齐良二十多年来每天忍受煎熬,奔波在上访道路上,身心受到巨大伤害,最后导致精神失常,含冤去世,我也将近80岁高龄,还要奔波上访,刘克伟法官却无视法律,充当村霸的帮凶,良知何在?人性何存?

    希望各位领导能核实相关情况,查清背后的利益链,铲除村霸的保护伞。

    此致
    敬礼!

    举报人:张景珍
    电话:13257638676
    2022年12月27日

  • 辽宁于东旭控告法院枉法裁判

    【民生观察2020年4月3日消息】辽宁省凌源市农民工于东旭,控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请求依法撤销两级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要求立案再审,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占。

    于东旭,男,汉族,身份证号:211382197809256215,住址:辽宁省凌源市沟门子镇白石嘴村,电话:18742146123

    于东旭讲述事情经过:2013年7月28日我在沈阳承包了何和开在沈阳市委党校(大学经典)项目的外墙保温工程,合同约定何和开负责所有的原材料,我只负责施工所需的小型设备,包工不包料。由于现场没有施工所需胶泥无法施工,何和开就将卢国忠的电话给我叫他给送胶泥,卢国忠到达现场后,由于何和开外出办事不能到场,就打电话给我,委托我帮他代签一下,货款全部由他给付,我就这样帮他签订购买胶泥的协议,并且购买的胶泥全部都用在了何和开施工的工程上了。

    施工期间,何和开已经给付了卢国忠两万元的货款,后来因为何和开不再给付卢国忠货款,卢国忠将我还有何和开一起告上法庭,一审沈阳皇姑法院支持了我,判何和开给付所有货款,何和开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中级法院并找了人。再开庭审理前期,担任主审的刘春杰法官就告诉我:这次必须判你输,然后你再以不当得利的形式去告何和开,你一定会赢。就这样将本案发回重审,并附着意见,后来,皇姑法院又将本案改判,判我给付所有货款,我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中法,还是由刘春杰法官担任主审,在庭审结束的时候,刘春杰法官就问我,我不是告诉你不用来了吗?你怎么又来了?我不是让你以不当得利的形式去告何和开吗?接着又对我还有我的代理律师说:这次不说你也能知道结果了。在判决没有出来的时候,刘春杰法官给我打电话叫我撤诉,并让我的代理律师劝我撤诉,我没有答应。期间我给刘春杰法官打电话说我案子的事,我问他为什么一次能判的案子,为什么非要让我打两次官司啊?刘春杰法官却说:我知道你屈,但是没有办法,后来的结果维持了皇姑法院的判决。

    我又开始申诉,可是姚军法官用刘春杰法官之前对我说的话来劝我,并且用欺骗、吓唬、忽悠的办法,让我撤诉,并告诉我,如果我不撤诉,他们也可以让我赢,但是会对我之前的判决不利,让我以用告何和开不当得利的理由去告何和开,比我走申诉还要快,但是他并没有告诉我,我只有一次申诉机会。

    我又到皇姑法院起诉何和开不当得利,临开庭的时候,我才知道,在我没有把全部的货款给付卢国忠的时候,我是告不了何和开不当得利的。我发现上当了,又回到沈阳市中法立案再审的时候,他们不给我立案。并告诉我,我只有一次机会,他们让我去沈阳市检察院抗诉,可是检察院看到我的案子没有最终结论,不能受理,还是让我去找沈阳市中法,就这样两家谁都不管了,然后我就开始上访,找各个部门讨要一个说法。

    在我绝望无助的时候,我就拨打了沈阳市中级法院执行监督平台的电话,跟他们说了我的情况。他们帮我联系到审理我案子的民三庭庭长曹岩法官,曹岩法官向我了解了情况,并认识到案子错了!并跟我约定第二天再沈阳市中级法院的小会议室,再具体的了解一下我案子的情况。然后,她再向院领导汇报。我次日跟她见面,向她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出示证据跟她做了详细的说明,还向她递交了材料。

    过了一段时间后,我给曹岩法官打电话得知,她已经向院领导做了汇报,院领导已经指令刘春杰法官为我书写《建议复查提起再审》建议书,事后我又根据刘春杰法官的要求,又向他递交了一份《情况说明》。事后,刘春杰法官将写好的《建议复查提起再审》的建议书移交到了立案二庭,期间我给立案二庭庭长王卉打电话,已经证实我的案子已经到了他们那里。

    我等了六个多月,给他们打电话他们却相互推托。直到2018年11月29日,我接到了刘春杰法官的电话通知!说他们给我提的《建议复查提起再审》被立案二庭驳回了。在2019年两会期间我通过上访,向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周延庭院长反映了我的问题,于是这才在2019年3月25日立案二庭才正式受理,对我的案子开始审查。

    我又根据王卉庭长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写了民诉法第二百条的:一项、二项、三项、六项、七项、十二项、十三项,再次向沈阳市中级法院要求立案提起再审。可是再开始审理的时候,才知道主审法官朴海花就是审理民三庭为我提起《建议复查提起再审》的主审法官。在2019年6月20日,我收到沈阳市中级法院给我的民事裁定书,朴海花法官却以我以民诉法第二百条的一项给我审理了我的案子,我认为纯属助纣为虐,颠倒黑白。事情写到这里就是我案子发生的整个经过。

    现在本人于东旭对沈阳市中级法院做出的(2017)辽01民终6776号民事判决及(2019)辽01民申232号民事裁定书坚决不服!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凡在一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理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其他程序的审判”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中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严重的程序违法,纯属枉法裁判!

    现向相关部门申请立案再审,以维护我们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附证据材料:

    一、庭审笔录(23页)
    证明:原审原告卢国忠早就知道,我是代原审被告何和开签订的胶泥协议,并在(2015)皇民二初字第664号判决,庭审时为原审被告何和开出具了《情况说明》一份,以及我与卢国忠签订的购买胶泥的协议复印件,再庭审时由何和开当庭向法庭提交。证明:协议我是帮何和开代签,货款全部由原审被告何和开给付的。

    二、询问笔录(11)
    证实:证人王阔的真实身份,王阔在(2015)皇民二初字664号判决庭审时,为原审被告何和开出庭作证,身份就是现场的一名力工。而在本案中,不知道怎么了?摇身一变就成了保管员。就连材料的名称都说不好。在同一工程,同一项目,两个不同的身份,那么我们真的不知道,何和开为什么这样做?这也让我们怀疑五红建材厂为什么出具证明说何和开(大学经典)项目工程的胶泥是由它提供的,对这个真实性我有疑问。

    三、沈阳市山峰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租赁合同(2份)以及设备进场清单(4份)及在(2015)皇民二初字664号判决庭审时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证明:吊篮的租赁合同是我受原审被告何和开委托帮其代签的,所有的租赁费已经全部由原审被告何和开给付并结清,所有进场单据全部由我及我的父亲帮其签收。

    四,沈阳市美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送货欠款单(7份)《情况说明》(1份)
    证明:原审被告何和开进到沈阳市党校(大学经典)项目4#楼所有的苯板送货欠款单!是我受原审被告何和开委托,全部都是由我及我的父亲帮其签收的。

    五,沈阳市昱隆达保温材料厂送货单(18份)《情况说明》(1份)
    证明:原审被告何和开进到沈阳市委党校(大学经典)项目5#楼所有的酚醛板,是我受原审被告何和开委托,全部都是由我及我的父亲帮其签收的。

    六、庭审笔录(2页)
    证明:原审被告何和开在庭审时,已经承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是他委托我,帮其代签的,租赁费他已经向出租方付清。七、卢国忠代理律师当庭已经证实货款是由原审被告何和开给付的。

  • 怀化张善光举报法官枉法裁判

    【民生观察2019年12月29日消息】怀化市溆浦县张善光多年来持续维权抗争,循上访与司法途径而得不到公平合理解决问题,近日在国内网上公开举报怀化的法官枉法裁判。此前他怀揣举报冷旗帜法官枉法裁判的材料四处奔走。怀化市司法接访中心告知,这种材料不属他们受理范围;怀化市纪委、监察委回复,这种材料反映的问题不属他们管辖……因而唯有选择将举报材料公布于国内网上。

    此案是一件资产处置维权案件。张善光在维权过程中揭发官员腐败犯罪,涉案银行行长因涉贪被判刑。张善光是溆浦人,曾因八九六四民主运动坐牢七年,后来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共当局制造的大规模下岗工人失业潮时,组织工人维权建立国企下岗工人自治工会组织,又被中共当局判刑十年。

    附举报材料:
    举报人:张善光,男,身份证号:4330241956121*****,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民主街,曹云申请民事抗诉代理人,联系电话:155****9892。

    被举报人:冷旗帜,女,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举报内容: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怀中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69号判决》),对举报人曹云与溆浦县工商银行、第三人刘志平、第三人深圳富源公司房产确权一案枉法裁判。《69号判决》的审判长是冷旗帜法官,该判决的主要枉法事实如下:

    一、《69号判决》认定刘志平有权处置溆浦工行资产属枉法

    《69号判决》认定:“溆浦工行委托刘志平处置合同中的财产时,不但有单独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而且有给富源公司的公函……同时,溆浦工行对于委托刘志平处置资产的授权委托书和公函是认可的。因此,刘志平处置资产时有代理权”(见《69号判决书》第19页1行至7行)。

    《69号判决》的上述认定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全然相悖:

    第一、2004年4月9日,溆浦工行时任行长舒相铁与刘志平签订《委托处置协议书》,委托其去深圳处置溆浦工行2030平米以物抵贷资产,即本案争议房产。该《委托处置协议书》第四款限定:“变卖行为必须在省分行正式处置方案批准后按其实际规定进行”(见证据1:《委托处置协议书》)。由此可知,该《委托处置协议书》是附条件生效合同。同日,舒相铁在《委托处置协议书》基础上给刘志平出具了处置上述房产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第一行注明:“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处置深圳宝安抵贷资产的协议书(即《委托处置协议书》)内容对乙方(刘志平)授权”(见证据2:《授权委托书》)。之后,省工行一直未批准正式处置方案。《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溆浦工行与刘志平签订的《委托处置协议书》约定的生效条件没有成就,《委托处置协议书》未生效,因此,刘志平无权处置溆浦工行资产全世界人民都清清楚楚;

    第二、溆浦工行诉讼代理人由于不清楚原行长舒相铁给刘志平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公函》时的具体情况,在法庭上认可了富源公司提交给法庭的溆浦工行上述两份文书的真实性(2018年9月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中《公函》系伪造。《司法鉴定意见书》已交怀化市检察院民行科作为申请民事抗诉依据之一)。但认可其真实性不等于认可《授权委托书》生效,不等于认可刘志平对争议房产有处置代理权,这是小学生都知道的常识,我们怀化市中级法院的冷旗帜大法官却不清楚;

    第三、怀化市中级法院2016年7月对舒相铁的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亦印证了刘志平无权处置溆浦工行资产:“刘志平违背其与中国工商银行溆浦县支行签订的委托处置协议书,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未审批同意有关处置方案的情况下,超越授权范围,借口以被注销的中国工商银行溆浦县支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名义处置涉案的以物抵贷资产……刘志平处置涉案的以物抵贷资产并将处置款占为己有的行为违法”(见证据:《刑事判决书》第37页14行至第38页5行。该《刑事判决书》作为申请民事抗诉依据之一已交怀化市检察院民行科)。

    二、《69号判决》认定《厂房回购协议》应约束溆浦工行属枉法

    《69号判决》以《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为依据,认定刘志平在溆浦工行授权范围内与富源公司签订的《厂房回购协议》应直接约束溆浦工行(见《69号判决》第19页20行至第20页7行)。

    《69号判决》的上述认定是故意违背事实错误适用法律。

    如前所述,刘志平处置争议房产时,其与溆浦工行签订的《委托处置协议书》没有生效,其以“溆浦工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代表”名义同富源公司签订《厂房回购协议》明显是超越溆浦工行授权范围,不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中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这一要件,但冷旗帜法官却违背事实认定刘志平是在授权范围内处置溆浦工行资产,然后以《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为依据,认定富源公司与“溆浦工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代表刘志平”签订的《厂房回购协议》应当约束溆浦工行,这明显是故意违背事实错误适用法律。

    冷旗帜法官在《69号判决》中的上述枉法裁判,不是在事实不清模棱两可状态下作出的误判,而是在证据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情形下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该枉法裁判导致原告曹云在房产确权一案中败诉,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余万人民币。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规定,冷旗帜法官显然已涉嫌枉法裁判罪,理当依法查处。



  • 汉江中法枉法裁判 伍立娟无法脱贫

    【民生观察2019年12月29日消息】12月27日,湖北潜江维权人士伍立娟到汉江中级法院进行了维权要求会见法院院长被拒绝只做了简单的信访登记就让离开信访登记处,竟然说当事人没有带判决书,当事人在北京最高法一刷身份证就可以看到所有关于伍立娟的官司的判决书,而在汉江中级法院却看不到判决书,自己制作的法律文书却看不到,让离开时给了当事人一个小条要把材料与法律文书用邮递的方式递交给法院院长。

    当事人伍立娟原工商银行职工,在2004年被银行非法无辜下岗至今,在原工作单位工作10以上,伍立娟在工商银行工作18年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内而被侵犯了她应有的劳动权利被剥夺而非法下岗的人员。

    下岗后通过维权进入法律程序,经过劳动仲裁到市法院,再到汉江中级法院,然后到省高院,直到北京最高法院,一路走来经历了长达15年的马拉松式的维权,在维权过程中都经历了非法关押殴打,伍立娟经历了无数次的非法绑架软禁,还被劳教一年,潜江政府严重侵犯人权限制身自由等权利,十几年的维权没有任何部门给予一个公平的书面答复,法院最终给予模棱两可的结果,改革中的问题法院不予受理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这就是中国的法律,请问有关部门是那个部门?法院的结果与外交部发言人说话一个样,《请有关部门》,老百姓在哪里去找这个《有关部门》?

    伍立娟在当地多次到市政府与银行要求依法合理解决问题无果的情况下也多次进京维权,在北京各大信访部门窗口,走到任何部门都只是给刷一下身份证而已,到最高法院连刷身份证都被拒绝了,维权从各方面反馈的信息都是一样,所有的信访部门全部都是挂羊头卖狗肉,没有任何一个案件依法依规解决的,全部都是推诿到回原地解决,原地能解决问题谁还千里跋涉辛苦到北京维权?习主席一再强调要依法治国,让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么多年的信访问题依然都不能解决,依法治国怎么体现?老百姓怎么才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伍立娟因被潜江工商银行非法下岗后,通过法律程序没有得到任何结果,目前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伍立娟人已经过了三年都没有办理退休,银行却一直不予合理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她生活极其困难,伍立娟无数次被政府与银行联合绑架软禁限制人身自由,希望现任市委书记吴祖云关注我的信访问题。请及时给予解决,请潜江政府与工商银行遵照执行习主席的指示老百姓的信访问题无论大小都是大事要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解决困难。

    伍立娟在长达15年的维权中,还多次关押在潜江人民旅社黑监狱失去自由,每次都是接近一个月,还有四大银行每次大型活动维权都要将绑架关押在黑宾馆多次,每次都是十五天左,在维权15年的时间基本都是天天24小时的监控,严重侵犯了我个人的隐私与正常的生活,在非法绑架软禁中遭到殴打,在殴打中手腕被打脱离后被软禁在宾馆没有及时医治,现在已经造成骨质增生无法医治,至终身残疾的严重伤害,在湖北潜江拘留所遭到酷刑被几个人捆绑在老虎凳上从头到脚都用黄色胶带捆绑在老虎凳上,手脚全部被铐上,从早上八点到下午2点多,大半天的时间不给吃中午饭等酷刑。以上是伍立娟这些维权上访的经历,当局这些年的所作所为都在众目睽睽之下众所周知中。

    伍立娟维权十五年所受到的迫害时间表:
    1,2006年在北京大使馆门口被北京西城区派出所非法拘留5日。
    2007年一直在北京维权。
    2,2008年在北京打工住所被潜江政府非法从北京绑架回来后遭到非法拘押,以寻衅滋事罪拘押30后释放出来,再次关押到黑宾馆三天后转为劳教一年,请问30天从看守所出来后再次关押黑宾馆3天后再办理劳教一年手续,没有任何法律程序这样合法吗?
    3,2009年3月两会将我非法关押到潜江人民宾馆黑监狱20多天直到两会结束后才释放回家,
    4,2009年10月国庆60大庆期间将我控制在家里,门口有20多人看守一个月之久,
    5,2010年两会再次绑架控制在宾馆黑监狱20多天,同年10月份中央会议再次非法绑架同样关押在宾馆黑监狱,还有四大银行重大维权活动都将我控制与绑架。
    6,2010年参加四大银行在北京维权被北京西城区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30天。
    7,2011年继续在北京坚持维权,每逢重大节日都将我从北京绑架回来。
    8,2012年直到2013年几乎长期住北京维权。
    9,2014年在北京维权被绑架回来被非法行政拘留8天。
    10,2013年直2014年在北京维权被湖北潜江当局非法拘留4次,每次都是从马家楼雇佣北京不明身份的人员押送回来直接送派出所强行做笔录后送拘留所关押。
    11,2014年3月份政府非法安排银行工作人员与保安在我家门口24小时看守,我逃跑出来后到北京在3月8号湖北当局上百人在北京定位找到将我绑架押回湖北潜江被关押在公开挂牌的法制学习班学习,在我们向外发出呼救后家人找到关押地后,再次把我与另外一位同事黄行芝转移到郊外的黑宾馆关押至两会结束后我与同事黄行芝才被释放回家。
    12,2015年在北京维权因举牌被北京当局非法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留30天后取保候审被当地接回湖北潜江,取保候审一年到期后至今没有给我手续。
    13,2016年在取保候审期间外出旅游被湖北潜江江汉油田公安局非法从外地拦截回潜江后被行政拘留10天。
    14,2016年至今2019年一直在湖北潜江家里,同样遇到国家重大活动与节假日都将我绑架到宾馆与医院软禁。
    15,2017年3月9号将我绑架软禁在江汉油田二医院四楼烧伤科医院21天,2017年3月9号至3月30日。
    16,2017年10月12号我被绑架软禁在宾馆15天,关押时间为10月12号至10月27号晚上回家。希望市委书记吴祖云解除对伍立娟24小时的监控,撤销门口24小时的监控摄像头。以上是伍立娟维权15年的心酸经历。
    17,2018年-3月两会期间门口24小时监控跟踪20多天。
    18,2018年11月19三中全会期间24小时监控跟踪20多天。
    19,2019-3月两会期间同样的24小时监控跟踪一个月。
    20,2019年9月至10月70大庆期间继续监控跟踪。

    当事人伍立娟所遭受的所有迫害都是由于汉江中级院枉法判决所导致的,我是中国公民在中国湖北潜江工商银行发生的劳动纠纷,官司到了汉江中院,立案开庭,最荒唐的是判决书上竟然是法院不予受理,原因是改革中的问题不予受理,应该由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你不受理就不应该立案,既然立案开庭了为什么在判决书上要写上不予受理?你这样胡说八道不是自己打脸掌嘴吗?中国的法律就是你们这些胡说八道的人糟蹋的,你们不配做法律代言人,你们不依法判案,你们丑陋的玩弄法律历史会记住你们的做恶,自己立案却判决不予受理,这简直就是中国法律的大笑话,作为汉江中院枉法判决的案例,汉江法院院长应该感到羞耻与丢人,判决书上的每一句话都是要经过法院院长审核的,汉江中级法院给当事人造成的所有损失与精神伤害应该承担责任给予赔偿,请中央追查汉江中级法院枉法判决所制造的所有冤假错案,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该抓人的要抓人。

    中央多次在脱贫工作会议上说:2020年中国老百姓达到小康生活水平不是问题,离2020年还有三天了,当事人不想达到小康,只想脱贫就OK了,汉江中级法院导致当事人在即将到来的2020年还无法脱贫,实现奔小康就不要想了。

    当事人最后的诉求:追究审判长责任,汉江中级法院应该纠正自己所犯的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人身伤害给予补偿,正义会迟到,但是正义不会缺席,迟到的正义给当事人造成的伤痛将是永远的痛。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吗?

  • 福建陆祚钰起诉故城公安28日开庭

    【民生观察2018年6月23日消息】日前,福建屏南县公民陆祚钰接到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开庭通知,将于2018年6月28日上午9:00点在第29审判庭开庭审理她(原告)诉河北省故城县公安局(被告)不作为民事诉讼一案。

    本案案情简单回顾:2017年5月14日10时许,陆祚钰一个人在北京市月坛南街8号附近游逛。在某商场门口坐下休息时,突然从一辆白色的车子上冲下出两个身穿保安制服,臂牌为协警,号码分别为TQ0023和TQ0086的2个歹徒用暴力强行把陆祚钰拖拽上车马上开走,在车上还抢走她身上的手机和身份证。后歹徒在车上对陆祚钰进行威胁、恐吓,接着进行手机拍照,拍完后发出不久就收到回复确认说“没抓错人”。陆祚钰要求歹徒出示证件,歹徒拒不出示,但答复说“有人给钱要抓你,我们只管收钱其他不管,你还挺值钱的”。当车开到河北与山东交界处高速公路收费站停车收费时,陆祚钰不顾歹徒的殴打摇下车窗向收费站保卫人员求救报警,保卫人员当场制服歹徒。后受伤的陆祚钰和3名歹徒及车牌为京N28F8l小车都被带到河北故城县公安局青罕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当天晚上陆祚钰在做完笔录后,没想到3个歹徒就被急赶过来的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公安局姓陈的政委保出来,并当场释放。

    显然3个歹徒已触犯刑法涉嫌非法拘禁、抢劫犯罪。该刑案不但就这样不了了之了,陆祚钰及家人反而屡屡遭到骚扰和恐吓,特别是2017年6月1日凌晨1时许,有人向陆祚钰家门窗砸多块砖头,差点砸中正靠窗睡觉的陆祚钰父亲。

    鉴于故城县公安局青罕派出所公安枉法执法,不作为,包庇犯罪嫌疑人,陆祚钰已经向河北省检察院书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也向公安部、河北公安、河北纪检监察举报但都无果。无奈之下陆祚钰只得将故城县公安局告上法院,以期能将歹徒及其幕后指使人绳之以法。

    为捍卫法律的尊严,陆祚钰欢迎各界人士届时围观庭审,同时敬请各界关注!



  • 强烈抗议四川当局枉法重判民主维权人士陈云飞

    2017年3月31日,四川著名民主维权人士陈云飞在遭羁押两年多,倍受酷刑折磨,经变更罪名后,被成都武侯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4年。这一恶判,是又一次对依法治国的公然背叛,是对《宪法》赋予公民基本人权的践踏,是对八九一代反腐爱国良心持守者的再次残害。“民生观察网”对此提出强烈抗议!
     
    据代理陈云飞案的律师介绍:“31日上午九点半陈云飞着长睡衣,微笑高举双手向所有人示意,他拒绝回答法官和检察官的问话,只回答辩护律师的问话。中午12:30休庭半小时吃饭。下午三点二十三分复庭,当庭宣判四年。陈云飞当即双手作胜利手势,并表示上诉,理由是太轻了。”而据庭外维权人士反映,当日前往围观声援的维权人士,如刘正友、罗开文等多人,被警方押离现场控制。
     
    本次抓判陈云飞,起因于2015年3月25日,即中国传统清明节前夕,陈云飞与四川当地20余名民众,依照往年惯例,自发前往成都市新津县,为1989年春夏在北京反腐爱国民主运动中被当局屠杀的学生肖杰、吴国峰扫墓,在返程途中,遭到四川上百名持枪特警的围捕。第二天,即3月26日,被四川省新津县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5年4月30日,被当地检察院以同罪名正式批捕。
     
    后来在反复侦察审查而无法找到栽罪证据后,成都检察院被迫取消了对陈云飞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指控,而变更成涉嫌“寻衅滋事罪”,并将案件下移武侯区检察院。起诉书主要指控对陈云飞在帮助被强拆的民众维权时,在武侯区政府前搭灵堂等活动。因检察院一再退侦,法院一再拖延,致使陈云飞被羁押两年多后方审判。在羁押期间,陈云飞遭受了多种惨无人道的酷刑,这从陈云飞开庭中的最后简短陈述“像孙悟空在炼丹炉中”、“ 对我的迫害、殴打、戴脚链”等等,可见一斑。
     
    陈云飞,1967年8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县。1989年在北京农业大学就读,积极参与八九反腐爱国民主运动;2007年6月4日,在《成都晚报》刊登“向坚强的六四遇难者母亲致敬”的广告,被成都警方抓捕,后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监视居住半年;2008年,以发起人名义与维权公民谭作人、冉云飞等捐血纪念六四而被警方警告、威胁;2011年,因被怀疑参与“茉莉花革命”而被警方软禁家中数月;2013年1月被当局边控禁止前往境外旅行,后怒而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举行“葬礼”焚烧,以示抗议;2013年3月5日,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递交“致习近平等先生的公开信”、“要求中国最有权力的205名部级以上官员公开财产的公民建议书”以及7033名有效公民的签名名单,但被拒绝签收;2015年2月至3月,为抗议彭州石化的污染,通过网络倡议开通了“成都市区到彭州中石化厂一日游旅游线路”而被成都市警方控制阻扰。
     
    多年来,陈云飞每年清明节前都会去给六四受难者祭扫,并给受难者家属以经济接济与精神安慰,还多次只身前往北京赵紫阳故居祭奠;同时,陈云飞不仅在四川组织维权民众学习法律人权知识,还广泛参与全国维权运动,最近几年几乎所有全国重大维权事件,如安徽合肥安妮教育维权事件,湖南昭阳李旺阳离奇死亡祭奠事件,苏州林昭祭奠事件等等,均有其到场。因此,他被全国数十个派出所关押过,多次被殴打致伤,曾经被郫县警方殴打住院一个多月,还经常被软禁在自己创办的“陈氏劳改农场”中,多次被抄家,多次被拘留,直至这次被重判入狱。
     
    陈云飞这次被构陷判刑,诚如其自己所言“稍微正常,懂常识和有良知的人,都明白我无罪。老千们(四川政法系官吏)的指控才是明目张胆的寻衅滋事。我所做所说完全是现有法律框架内的活动,是对周永康、李春城、李昆学等伪公仆暴政的控诉、揭露与批判。成都市、四川省、中央政法委老千们参与对这类政治犯的折腾,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周、李爪牙,秋后算账;要么是你们由周时期的跟踪、恐吓、殴打、黑监狱、绑架直接变成了现在的赤裸裸的监狱。进一步说明现在公检法老千们更毒了、病得更重了。”
     
    由陈云飞多年来的所行可见,他矢志不渝地坚守着八九一代人反腐爱国,推进中国民主法治,改善中国人权的理想信念,在中国宪法赋予的权利与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维权,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是中国当代难能可贵的良心人士。四川当局重判陈云飞,是对八九反腐爱国运动镇压的延续,是对中国坚持八九信念一代人的持续伤害,是对中国当下反腐的变相反抗与嘲讽,是对依法治国的公然背弃,是对中国人权的公然抹黑,是对中国《宪法》的公然践踏,是对中国签署的国际公约的公然毁弃。
     
    “民生观察”强烈要求:
     
    一、立刻纠正四川当局的枉法判决,无条件释放陈云飞及因纪念六四被抓捕的“酒案四君子”。平反八九反腐爱国民主运动,公开祭奠六四英烈。
     
    二、开启政治改革,重新甄别中共建政以来所有重大事件,切实推进依法治国,落实宪法尊重与保护人权的承诺。
     
    三、加大反腐力度,清除周永康及后台与党羽在政法系的祸害,依法惩办制造人权冤案的恶吏。
     
    2017年4月1日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