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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湖南临湘法院枉法判决及公安局非法拘留的控告状

    我叫汪金莲,女,1954年1月16日,身份证:430682195401160065,住址:湖南省临湘市廉租房,联系电话:15873053626。

    今天我主要是向各位社会同胞揭露临湘法院枉法判决及临湘公安局非法拘留的违法行为。

    1972年我与郑世辉结婚,婚后四年间生育了三个女孩。1974年,我卖掉嫁妆建新房,还从娘家借来钱和粮食,娘家出钱又出力。1978年,我怀第四胎,是一男孩,因生育计划的原因,被迫做了引产。郑世辉一家重男轻女观念极重,因男孩被引产,生下三个女孩而不高兴,从此虐待我母女四人。随后,郑世辉与王、李、徐等人非法同居,为达到离婚目的,还捏造事实诬告我与刘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临湘法院多方调查,于1980.5.26临湘法院(1980)法民字第09号判决不许离婚。郑世辉仍不罢休,上诉至岳阳中级法院,中院刘冬凡、廖小华不调查事情的真相,仅凭郑世辉的一面之词,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下发一张判决书,即岳中院民字(1981)第01号到村部。4月5日,村部宣布汪金莲与郑世辉离婚,不再是同和村的人。面对如此枉法判决,我不服,为维护自身权益,随即不断上访却均对我的诉讼请求置之不理。同年12月9日,村组根据岳阳中级法院的离婚判决,请示大队党支部同意:不分责任田地给我,逼我母女四人于绝路。

    刘冬凡、廖小华泯灭良知,枉法判决,因我不断上访讨公道,还将我无故关进收留所5天。

    1982年3月19日郑昌汉(县收容所所长,郑世辉父亲)回老家,逼我离开家里,我不肯,便开始对我实施暴力。郑昌汉联合他二儿子郑世雄将我达成骨折。我的头颅。胸背软组织均有损伤。我住院近五个多月,住院期间,我多次要求到上级医院检查,却被县法院刘辉以“若我去上级医院检查,他便不再管理此事”这种无理的理由拒绝。住院过程中,郑家不仅不出医药费,还强行要我出院。

    随后,有了1982年临刑字89号判决、临湘法院刑事裁定(1995)临刑再初字第5号、岳中院刑事裁定书(1996)岳中刑再终字第05号。这些裁判中均对我骨折的伤情只字未提。迫于无奈,我向各级政府求助,后来县纪委带我去湖北检查。不久,开除了郑世辉的党籍。 1983年1月3日,岳中院裁定:岳中法民申字(1981)第1号终止执行。然而郑世辉与余兰香与1983年1月3日晚上7点半打了结婚证。1984年8月15日,我受到岳中院(1984)民申字第1号再审判决书,对此我判决书我不服,不断进行上访。

    临湘县人民法院公正处理,然而中级人民法院枉法判决,对郑一家违法包庇,为维护自身权益,我上访到各处。于2012年5月2日,我在上访过程中,无故被临湘市公安局违法拘留,对我做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以往还无故拘留我三日。我依法律的规定,以合法的途径去维护我的权益,却被无故拘留,此等滥用权力,欺压百姓之举实属有违天理。

    三十四年来,我逐级正当的文明的上访,希望可以维护自身权益,却被一次次拒之门外。现在特向各位社会同胞揭露这一黑暗的事实。

    控告人:汪金莲
    2015年9月1日

  • 对广东省阳春市公安局看守所枉法滥设私刑致人死亡的控告信

    控告人:张国新、男、57岁、广东省阳春市春湾镇人(死者张军帅的父亲13078397671);
    梁春梅,女53岁,汉族,广东省
    阳春市人,住阳春市春湾镇旧工商所宿舍,(是死者张军帅的母亲13824957895)
    黄玉霞,女、30岁、广东省阳春市春湾镇人(死者张军帅的配偶15113531391)

    被控告人:阳春市公安局看守所
    控告事项:枉法滥设私刑致人死亡。

    一、 事实经过:
    2014年5月4日下午,阳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张军帅(今年30岁,阳春市春湾镇人,与母亲住址同)住家对其进行拘留,原因是有人举报其在2013年7至8月份间搭赌客营运,2014年5月29日转逮捕,一直在阳春市看守所羁押。阳春市法院分别于2014年12月28日上午和2015年5月18日上午开庭审理,检控方两次都是指控张军帅搭赌客营运1400多元,涉嫌开设赌场罪。但两次审理都无结果,不知为什么搭客赢利1400多元,都无法判决?要关押到死?

    2015年6月22日上午约9时多,看守所称是值班人员电话通知亲属说:“张军帅在阳春市人民医院抢救”。上午10时05分家属赶到医院,经询问医生,医生说:“看守所上午9时03分将病人送到医院,病人已经无呼吸,无心跳,已证实死亡”。听到这些话,我们父母、妻儿、亲属非常伤心,万万想不到看守所这样草菅人命,比猪狗不如,人死了还带着脚镣,几乎丧尽天良,良心何在,公理在那里?亲属们非常悲愤,医院看病群众议论纷纷,我们向看守所、公安局人员讨说法,极力要求到看守所看监控录像,当日下午五时多经公安局杨副局长向领导们反映,同意亲属6人分两批到看守所监控室看录像。从监控录像回放我们看到这样的情况:2015年6月21日晚上10时多,由别仓犯人把张军帅双脚锁在床上固定脚夹,脚夹约40多公分高,双脚不能摆动,大腿及以下部位不能与床接触,被固定在一个位置整整10多小时,天气这么闷热,人体根本上无法承受,2015年6月22日上午8时26多分钟,由两个犯人打开张军帅脚夹,见他下地走动,满身大汗,不停地摆动双脚,走到窗边,双手不停擦汗,但在8时38多分钟,出现病态,(从打开脚夹到出现病态只有12分钟),他手扶窗柱,头倒在窗边,有同仓犯人见状,走到他身边扶着,也按了报警器,把他扶到床上躺着,到8时40多分钟,由几个犯人用担架把张军帅抬着到医务室,从录像看此时张军帅已无任何反应,8时46分钟多,医生就拿着听筒听心跳,量血压,重复了两次,最后拿手电筒照眼部,医生就脱开身上白掛不理,再次由几个犯人锁上脚镣,搬上警车,8时56分钟多送医院。

    我们在看录像时向监控室工作人员问,为什么仓内十多个犯人穿黄色衫,只有张军帅和另外一个犯人身上穿着青色的衣服?该名工作人员说:“这是病号的衣服,他有病,有高血压和心律不齐”。我们接着问:“有病还对他用这样的重刑?”他说张军帅违反了监规。2015年6月24日下午,阳春市政法委、公安局、信访局在信访局二楼召开该件事通报会,公安局纪委书记通报情况:“张军帅入仓前有严重高血压、心律不齐;6月12日与同仓犯人争吵,对其进行禁闭处理,禁闭7天,但到了6月16日晚上9时多停止禁闭,把原来决定7天改为4天,并从原来2号仓调到3号仓。”

    二、 理由:
    1、从监控录像得知:阳春市看守所枉法滥设私刑是导致张军帅死亡的直接原因。看守所以“犯人管犯人”的方式指使关押犯人对张军帅从2015年6月16日晚上9时多开始至其死亡时止连续5天晚上实施血液冲击心脏、头部而下身失血的酷刑(40公分高固定脚夹,腿以下部位不能与床接触),正常人都受不了这样折磨和摧残,何况明知是一个高血压、心率不齐的病人?我国刑法及监规里有这样的酷刑吗?又是谁赋予关押人对另一关押人实施的权力?不难看出看守所与实施者“听话”关押人之间存在权钱交易。

    2. 阳春公安局通报情况称:“张军帅因2015年6月12日与同仓犯人争吵而对其进行禁闭7天,6月16日晚上9时提前3天解除禁闭”。这一事实表明:一是看守所发现张军帅病情严重不适宜禁闭提前解除,二是张军帅服从监规管理提前解除。但按常理这两种情形都不能对张军帅使用比禁闭更重的体刑,令人愤慨的是看守所本未倒置地实施了,那只有一个目的:往死里整。

    3. 阳春市公安部门赎职、失职:
    一是从2014年5月4日对张军帅进行拘留到现在都没有给家属寄送拘留证。
    二是在张军帅被关押长达13个月直到死亡公安部门都没有告知家属其有“高血压三级、窦性心率不齐。”在其死后的通报会公安部门才告知张军帅关押仓前体检有这一病情。
    三是非法超期关押。其一,根据阳春市公安局2015年6月24日通报会的情况通报:对张军帅的延长羁押从2014年7月29日经阳江市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至8月28日止),2014年8月29日经广东省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两个月(至10月28日止)。那么2014年10月28日应为广东省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的结束之日,从结束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阳春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日止共57天时间是没有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显然这57天是非法关押。其二,根据两次开庭检控方的指控,同案有十多人,为什么有的同案犯人会提前释放?而对一个只靠搭客营运1400多元的“搭客仔”进行遥遥无期的关押呢?只能讲明“搭客仔”做了替罪羊,原因是没有利益输送。

    四是看守所医生没有采取适当、及时的救治也是张军帅死亡的原因。从监控录像看到:医生在那里悠哉由哉地瞎转了长达15分钟。连正常人都明白对一个毫无反应的病人应采取按人中、按胸扩张、人工呼吸、输氧等措施,但当值医生没有。这是职业医生吗?看守所为什么有这样的医生存在? 综上所述,对张军帅非法超期关押、突然有病、突然死亡都是公安看守所草管人命、枉法用刑造成的。本案涉及到阳春整个司法系统太多的问题。黑暗啊,那还有公理?唯一的儿子张军帅的死亡给我和亲人造成致命的打击,家庭支离破碎,人财两空,精神崩溃。我一个弱质女流在本地有冤无处申,相信党、相信国家能给予我申冤的机会,唯有求助于社会、求助于国家上级机关,尽快查明真相,严惩凶手,赔偿我一切经济损失,还我一个说法,还社会一个公理,让死者得予安息。

    控告人:张国新、梁春梅、黄玉霞

  • 辽宁鞍钢工人陈杰诉被枉法判刑十一个月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10-17消息:辽宁省鞍山市陈杰,原鞍钢实业集团综合利用环保车间工人。2003年3月单位在没有和陈杰本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买断,解除劳动合同。陈杰为此不服开始上访,问题却长期得不到解决,2013年10月16日为了给地方施加压力早日解决上访问题,陈杰和陈辉、王书、谭思伟、孙克、白云慧、毕唯力、王小静等一行10人乘坐1路公交车,途径天安门时向车窗外抛洒了他们的上访材料,被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陈杰因没有撒材料据不认罪,被判刑11个月,其他人则被判处10个月的刑期,被关押期间他们还被体罚、虐待。
    陈杰与今年的9月15日获释后就多方联系媒体,希望曝光她的冤情,在朋友的帮助下才向本工作室发来了她的材料,以下就是陈杰提供的材料。
    我叫陈杰,是辽宁省鞍山市人。女,1974年2月出生,2001年11月离异,抚养一个1998年出生的女孩。系原鞍钢实业集团综合利用环保车间工人。1992年6月入厂,该人于2000年4月进入本公司再就业中心。按当时的规定是进入中心的人一律按三年托管协议期满出中心,解除劳动合同,向失业并轨。2003年3月单位没有和陈杰本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买断,解除合同。
       
     陈辉,女到,1971年出生,1992年12月入厂,入厂前精神脆弱,入厂后在单位看管洗澡溏,由于工作期间受到惊吓后,患有精神病(有病志),至今未婚独身,劳动合同为1992年12月至2002年12月。1999年1月进入再就业中心,2001年12月三年托管期满,企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陈杰、陈辉等人曾于2003年起至今多次到鞍山市、辽宁省及北京有关部门上访,鞍钢出台了[2003]62号文件(陈杰、陈辉在鞍钢信访部门,听单位领导口头传达文件的)。为此陈杰、陈辉得知此事后,11月就向单位递交了返回申请(单位领导承认),单位的人事经理姜永华说:“你们回去听消息”(并没有告诉该二人文件有截止日),直到现在也没有给办理。
      
     鞍钢组织人事部文件钢组人发[2003] 62号《对已参加并轨的原混岗集体职工退回原企业恢复劳动关系及保险关系接续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钢办[2003]119号文件精神,经与省社保局鞍钢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及鞍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协商,对已并轨人员退回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及保险关系的接续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退回原企业的条件:
    1、并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五年)或工龄已满三十年的。
    2、并轨时虽不具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或工龄已满三十年条件的,但本人身患绝症,不能再就业的;双职工同在鞍钢又都办了并轨,就业和生活都不困难的;并轨前离异的女职工,身边带有小孩,就业和生活都有困难的。孙克是辽宁省鞍山钢铁集团总公司下属的鞍钢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集体职工,在工作中受伤,被企业认定为工伤。
       
    孙克是鞍钢房产公司职工, 2001年6月30日,在企业做试点买断的集体身份的所谓改革中,身为工伤人员,孙克却成为了试点人员之一,他反复请求根据政策来解决问题,可企业领导居然置之不理。
       
    于是,在他即没有写申请,企业也没有同他协商,更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采取强行买断等措施,无情地把他推向社会。为了活下去的陈杰、陈辉、孙克按照《信访条例》逐级上访,可是他得到的回答是:你的事情我们管不了,也不给你出示任何证明和答复。
     
    单位领导的不做为,使我们走上了艰难的上访路上2008年1月29日晚18点30分左右,辽宁省鞍山市驻京办的领导邹旭东(驻京办副主任)、王启刚(立山法院)、韩旭(警察)等数十人为了他们所谓的“维稳”在北京市民政接济中心(马家楼派出所院内)对为了维权手无寸铁的上访人员,进行残酷打,造成孙克肋骨骨折、头部受伤、身体多处受伤,后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委托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孙克为“轻伤”、陈辉“轻微伤”(精神病加重后经市精神病院和市残联联合鉴定为精神二级残)。
     
     前面的工作非法买断的事情没有解决还要加上被打的事情,孙克的心梗也多次犯病有一次差点鞍山的驻京办门口,后又得了肺大泡。
     
     在经历了多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暂时不立案,陈杰和陈辉劳动争议的案件鞍山市立山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终于立案也开庭了,在法庭上单位当时的主办领导也承认,把对买断职工返回的文件当成内部文件不传达,法院经过一年的审理判决鞍钢实业公司综合利用公司为陈杰和陈辉二人恢复劳动关系。
     
    单位上诉到中法,中法在没有新的证据下却撤消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法院在重审的时候明显偏向企业,企业也没有提出什么问题,不让我们说话,把陈辉的精神病给气犯了。
     
    10月13日在去北京上访的路上先后遇到了王书(她女儿被警察害死、丈夫是市纪委的)、毕维力(房屋被强劫)、谭思伟(胜诉不执行)、李为革(法院枉法)、白云慧(黑监狱、父亲弟弟被迫害死)王晓静(房屋15年不回迁)、姜波(医院病志造假卫生局包庇)。
    王书和大家说,她在2013年7月在北京撒上访材料被拘留五天,事情有进展了,我们要想解决问题,大伙一起去天安门撒材料被拘留问题肯定会解决的。王书还说:“陈辉和谭思伟有病我们把材料混在一起撒,看到我先撒之后你们再撒,还帮我们写材料,对她二人还特意说了一些话”。
    10月15日王书带领大家在公交车上撒材料被马家楼,王书和市公安局驻京办的宋钦军聊了很长时间后对我们说明天接着去撒上访材料)、16日又领着大家坐车在天安门撒上访材料,16晚上在天安门分局冻了一夜,定的罪名是寻衅滋事。
    在去看守所的路上,王书和我们坐在一辆车上,王书打电话:“我们现在往东城看守所去呢!到了看守所的大门里所长李军(警号020517)在那等着呢,下车后给李军看了陈辉、谭思伟由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精神病残疾证,孙克也出示了心梗多次犯病和肺大泡的病志,大夫检查身体的时候也说孙克有心梗,王书什么病志也没有出示,却说她有心脏病不能收押。王书回到鞍山后和我们这些人的家属说:“她要是和我们一起被拘留,我们都能出来,鞍山市公安局怕她”。
    陈辉因为有病在进羁押大楼的时候,双手反拷被四个警察抬到楼上(当时把孙克和陈杰给吓呆了,没想到北京警察能这么做)陈辉换完囚服之后被送到2筒4戴了30天的戴手拷和脚镣连在一起也叫狗链,还天天吃药,当时月经还来了,每次月经来的时候都很多。
    我们上访的只有政府才能取保,刑事犯家里可以找人办取保,每个屋里都关了一多半的上访人。
    6 月3日检查院给我们送来了起诉书被退回侦察二次、延长起诉一次,我们上面写的是陈辉和谭思伟、王书另案处理。他们的上面写这我们七个人另案处理,其实这就是为了包庇王书。
    6月19日开庭,是公开开庭却不让我们的家属进入法庭,后来和法警理论才让进去。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陈辉、谭思伟、孙克等人十个月,陈杰因为没撒上访材料,法院劝陈杰认罪,因没有听法院的判刑十一个月。开庭回来的时候,听姜波说为了举报王书被戴了七天的手拷和脚链。
    王书(缺被告人)是组织者她没有被判刑,别人撒上访材料的判刑十个月,陈杰没撒材料反倒判刑十一个月。
    陈辉和谭思伟有精神病也不给做鉴定,也被判刑了十个月。
    最高法是疑罪从无、宁可错放不能错抓,可是到了下面却是宁可错抓不可错放。
    检查院在起诉书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规定:是以我们结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要法院依法判处。而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混乱局面的。
    我们没有对国家和任何人造成伤害,北京东城区的公检法是以他们手中的权力来判我们刑的,他们的行为和中央所提出的依法制国是相背离的,他们这一行为对我们和家人的身体、精神上造成了双重的伤害。
     我们都是被贪官所害的,上访多年问题得不到解决,是响应国家打击腐败的号召。从习近平主席上任开始,老虎苍蝇一起就能看出来,有多少身居要职的领导都严重违纪,更何况下面的领导更是无法无天。
    在东城看守所里,你只要敢天抗争,就会被戴上手铐脚镣,听到最多的声音就是喊冤声、惨叫声、铁链声。
    王敏是安徽省人在2013年8月因为在天安门附近洒酒精,被批捕之后以绝食抗争,被从鼻子插管灌食(鼻饲)20多次,还被手拷脚镣累计二个多月,王敏还被刑事犯殴打,被折磨成了精神病还被判了十个月,送到精神病院住了一个月给送到监狱去了,主管管教杨璐为了摆脱责任让刑事犯做假材料,杨璐(020715)还经常让监室里的人提供假的线索。
    毕唯力和王小静用绝食来抗争不公平被强行灌食(鼻饲)数次。
    白云慧2014年3月28日和31日被管教于杰殴打,日用品被抢。
    2014年1月9日当地立山法院把重审的民事案件判决送来了不清楚不说,还颠倒事非根本就不是在诉什么审什么,我的心脏病被气犯了好几次。我赶紧写上诉材料交了上去。
     
    7月23日当地中法的富春玖到东城看守所来找陈杰和陈辉,说是院里的领导相当重视她们的案件,让他过来把情况写一下回去汇报领导研究,等我们回去再开庭,我们的诉求合理就支持我们。
    8月15日中法却给我们送来的裁定书说,说我们的案件不应该立案,把案件给撤消了。二次二审主审法院都是宋春玖,对于我们来说这是不公平的。
    我们上访被放出来的时候,必须要当地来接,而刑事犯就可以自己走。
     
     
                                  陈杰:1857671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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