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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浦东公安分局和浦东新区检察院欲要给丁德元做“精神病鉴定”

    2017年2月6日,本网获悉:上海维权人士丁德元的辩护律师、基督徒戴佩清律师2月4日第5次会见了被构陷“妨碍公务罪”的丁德元时得知,浦东公安分局和浦东新区检察院要给涉嫌“妨害公务罪”的丁德元做“精神病鉴定”。戴佩清律师感到非常惊呀!她从各方已了解到丁德元从来没有所谓的“精神病”,他的家人也没有任何精神方面的病史,丁德元是个精神完全正常的人。
    自从丁德元被抓捕后,上海街头的人权捍卫者郑培培、韦开珍、魏勤、吴玉芬、王宝妹、陈国英、彭妙林、王燕亭、周洪宝、徐佩玲、顾学群、丁菊英、张惠仙、陈桂英、唐霞珍、胡伯森、朱金娣、陈建芳等持续不断上街举牌要求停止迫害立即释放丁德元 。
    人格健全的丁德元面临被上海浦东新区公安局和检察强制做精神病鉴定,让人回想起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孙东东于2009年3月23日在《中国新闻周刊》公开发表《孙东东:把精神病人送到医院是最大的保障》的文章。孙东东说:“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百分之一百,至少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属于需要强制的一类,因为它扰乱社会秩序……他们为了实现一个妄想症状可以抛家舍业,不惜一切代价上访。”孙东东的言论,引起轩然大波。引发了国内外持续成千上万的访民数月的抗议和外媒的关注,孙东东最终不得不尴尬道歉。
    上海人权捍卫者表示:上海浦东新区公安局和检察院要给精神正常的丁德元做精神病鉴定,肯定会激起民愤。如果丁德元犯有“妨碍公务罪”罪,那么应该有法院公开审判。要给精神正常的丁德元做精神病鉴定,这是无赖流氓行为,有辱习近平倡导的“依法治国”,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又如何体现?
    据了解:丁德元年轻时在单位里有突出贡献而获奖,市政府有政策,给该奖的获得者一套房子。但是,获奖的丁德元因未获得房子而上访,多次询问市政府信访接待员:“市政府有没有这个政策?请给我一个说法”信访接待员无言以对。丁德元给市政府及中央各有关部门领导寄信,信件有去无回。多年来多次往返于上海和北京讨说法无果。
    丁德元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意识强烈,从不回避政治问题。多年来,他自由写作了几十万字的帖文,在博客和微信等处广为传播,帖文对极权专制制度多有挞伐,不少篇章可以说入木三分。丁德元是从访民群体中走出的意志坚定、认识清晰的反专制斗士。丁德元的家成为上海同城聚餐的固定点以及外地朋友的留宿地,当局多次威胁和阻挠,他都置之不理。
    2016年10月24日是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开幕日,丁德元欲去浦西,监控丁德元的10多个人为了达到阻止其去北京上访的目的,一名穿制服的警察第一个施暴拦截,双方发生冲突,丁德元在正当防卫时致警察受伤,该受伤警察经鉴定为“轻微伤”。按法律规定,“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没有刑事责任。而丁德元被政治迫害以“妨碍公务罪”抓捕刑拘。
    2016年11月7日,丁德元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张江地区检察院批捕,随后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目前,丁德元被“妨害公务罪”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张江地区检察院退回上海市浦东公安分局补充侦查阶段。公检部门企图设想把在上海民运圈和访民圈德高望重的丁德元通过“精神病鉴定”送进精神病医院非法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
    本网将持续关注丁德元被“妨碍公务罪”案、被“精神病鉴定”的事态发展。
    (来源:维权网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7/02/blog-post_74.html  2017年2月6日) 

  • 709大抓捕王全璋案:第三次移送检察院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01/06消息]本网1月5日获悉,王全璋案于2016年12月30日,第三次被移送至天津检察院二分院审查起诉。
     
    王全璋是“709大抓捕事件”数十名被抓捕者之一,2015年7月10日被警方带走,后被执行指定住所监视居住,关押地点不明。2016年1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将他逮捕,目前关押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被抓捕18个月以来,当局一直阻挠他与律师会见。
     
    现年40岁的王全璋是山东日照人,著名人权律师,在北京执业。常年代理人权案件,为弱势群体维权,屡遭当局暴力对待。2013年4月,在江苏靖江一次庭审中,被法院以“扰乱法庭秩序”司法拘留十日,此事引起外界广泛关注,3天后当局被迫提前解除拘留。2014年3月,在黑龙江建三江为被拘律师维权,被警察殴打虐待。

  • 律师就吴淦被酷刑致函天津检察院

    民生观察工作室12月16日消息:燕薪律师今天致函天津市检察院,要求对吴淦在被羁押期间遭受非法对待进行调查,并对违法单位及人员予以查处。
     
    燕薪律师在《控告函》里称,吴淦先后在闽京津三地关押,整个关押期间共被提审三百余次,曾遭到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等酷刑对待,以及其他诱导、威胁、恐吓,基本生活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控告函》里还提到,吴淦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的权利被不当干预。吴淦在与燕薪律师会见时说,“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办案人员要求我认罪,接受他们指定的律师”。
     
    吴淦对律师表示,审讯他的北京警察还威胁道,要开警车到他女儿就读的学校进行骚扰,要让他的家人受到连累,并因此而怨恨他。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8月,吴淦还被安排接受中央电视台董倩的采访,但吴淦没有按照警方的要求表述,而是揭露当局的恶行。
     
    吴淦,笔名屠夫,著名维权人士,2015年5月被警方拘捕,目前,他正面临颠覆国家政权和寻衅滋事,两项罪名的指控。被拘捕后,警方一直阻挠律师会见,直到今年12月9日,燕薪和葛永喜两位律师才首次得以见到吴淦。
     
    以下是燕薪律师的《控告函》:
     
    《燕薪律师致天津市检察院的控告函》
     
    控告人:燕薪,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系涉嫌寻衅滋事、颠覆国家政权罪吴淦的辩护人,联系电话:15110279280 
     
    控告事项: 望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吴淦在被羁押期间遭受非法对待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 
     
    事实和理由: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受吴淦妻子宋锴的委托,指派燕薪律师担任涉嫌寻衅滋事、颠覆国家政权罪犯罪嫌疑人吴淦的辩护人,燕薪律师在会见吴淦时对该委托进行了确认,并由吴淦本人签署了委托。燕薪律师经两次会见了解到吴淦在羁押期间遭受各种非法对待,现依法提出控告:
     
    一、吴淦曾遭遇非法羁押 据吴淦陈述,其“先后在闽京津三地关押,其中被单独秘密关押半年。整个关押期间共被提审三百多次。”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控告人认为,公民非依法定程序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应当由法定的有权机关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下执行,并关押在法定的羁押场所。而吴淦被逮捕后却有长达半年的时间被单独秘密关押,该羁押处所是否在看守所内,以及单独关押是否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是否有在看守所外的场所进行讯问,将对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和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保障构成严重影响,对此点,检察机关应引起高度重视,查明并落实有关事实。 
     
    二、吴淦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的权利被不当干预 
     
    据吴淦陈述,“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办案人员要求我认罪,换他们指定的律师。他们强行安排我会见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雪莉,会见后被我拒绝。”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不准吴淦妻子委托的辩护人会见吴淦,却要求吴淦接受侦查机关安排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此行事不但与吴淦本人的意愿相违背,更是对其行使委托辩护人权利的不当干预。 
     
    三、吴淦在羁押期间遭遇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等酷刑虐待及其它诱导、威胁、恐吓,基本生活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 
     
    据吴淦陈述,“在关押期间,北京市公安局警察安少东几天几夜不让睡觉。我极其疲倦睁不开眼,安少东让武警强行撑开我眼睛接受审讯。我不堪忍受,以头撞墙。睡觉时还划个线,被子稍微出线,我就被弄醒。在夏天时,安少东将空调调到最冷。”“2015年8月6日,安少东欺骗我说提审要录像,后我被黑头套带到一个地方,要求我接受央视董倩的采访。但我没按照他们要求的说,而是揭露他们的恶行。”“安少东还威胁称要开警车到我女儿学校骚扰,并称要让我家人受连累,使他们因此而恨我。另一个办案人员声称要让我家破人亡。”、“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期间曾被安排住院,进行过度的、夸张式的治疗,以制造心理压力。”、“曾让我带上死刑犯的手铐脚镣,并带‘工’字链。”“各种权利被长期剥夺,无法上钱、上物、购物,生活正常保障都没有。最长两百多天没有放过风,没有日晒。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期间,经常几个月放一次风。”“同仓人员被要求不能与我交流,跟牢头说我是邪教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据此,吴淦遭遇的前述行为已然属于刑讯逼供的范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是保障其生命健康权所必需,几天几夜不让睡觉不但剥夺了吴淦正常休息的权利,更是已然达到了酷刑的程度。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戒具只能用于制止和消除人犯实施暴力、脱逃、自杀和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以戒具作为刑讯和体罚的手段。”并在这之后规定了可以使用戒具的几种情况,但吴淦的情况并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该《通知》第五条规定:“戴手铐、脚镣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看守所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该条的规定。
     
     综上,控告人认为,办案单位、办案人员、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前述行为不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更是对吴淦基本人权的侵犯。 
     
    四、吴淦在羁押期间的控告权被剥夺 
     
    据吴淦陈述,“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我要求会见驻所检察官,始终没见到。” 
     
    控告人认为,吴淦在羁押期间因遭受非法对待,在无法通过律师代为控告的情况下,其有权向驻所检察官提出控告,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其会见要求。然而,吴淦多次表达要求会见驻所检察官的意愿,却始终未能如愿,其控告权被非法剥夺,合法权益更是无从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据上述规定,控告人现特向贵院提出控告,望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吴淦在羁押期间遭受非法对待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以保障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实现。 
     
    此致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燕薪 2016年12月16日 
    抄送: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 律师就吴淦被酷刑致函天津检察院

    民生观察工作室12月16日消息:燕薪律师今天致函天津市检察院,要求对吴淦在被羁押期间遭受非法对待进行调查,并对违法单位及人员予以查处。
     
    燕薪律师在《控告函》里称,吴淦先后在闽京津三地关押,整个关押期间共被提审三百余次,曾遭到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等酷刑对待,以及其他诱导、威胁、恐吓,基本生活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控告函》里还提到,吴淦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的权利被不当干预。吴淦在与燕薪律师会见时说,“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办案人员要求我认罪,接受他们指定的律师”。
     
    吴淦对律师表示,审讯他的北京警察还威胁道,要开警车到他女儿就读的学校进行骚扰,要让他的家人受到连累,并因此而怨恨他。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8月,吴淦还被安排接受中央电视台董倩的采访,但吴淦没有按照警方的要求表述,而是揭露当局的恶行。
     
    吴淦,笔名屠夫,著名维权人士,2015年5月被警方拘捕,目前,他正面临颠覆国家政权和寻衅滋事,两项罪名的指控。被拘捕后,警方一直阻挠律师会见,直到今年12月9日,燕薪和葛永喜两位律师才首次得以见到吴淦。
     
    以下是燕薪律师的《控告函》:
     
    《燕薪律师致天津市检察院的控告函》
     
    控告人:燕薪,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系涉嫌寻衅滋事、颠覆国家政权罪吴淦的辩护人,联系电话:15110279280 
     
    控告事项: 望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吴淦在被羁押期间遭受非法对待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 
     
    事实和理由: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受吴淦妻子宋锴的委托,指派燕薪律师担任涉嫌寻衅滋事、颠覆国家政权罪犯罪嫌疑人吴淦的辩护人,燕薪律师在会见吴淦时对该委托进行了确认,并由吴淦本人签署了委托。燕薪律师经两次会见了解到吴淦在羁押期间遭受各种非法对待,现依法提出控告:
     
    一、吴淦曾遭遇非法羁押 据吴淦陈述,其“先后在闽京津三地关押,其中被单独秘密关押半年。整个关押期间共被提审三百多次。”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控告人认为,公民非依法定程序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应当由法定的有权机关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下执行,并关押在法定的羁押场所。而吴淦被逮捕后却有长达半年的时间被单独秘密关押,该羁押处所是否在看守所内,以及单独关押是否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是否有在看守所外的场所进行讯问,将对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和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保障构成严重影响,对此点,检察机关应引起高度重视,查明并落实有关事实。 
     
    二、吴淦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的权利被不当干预 
     
    据吴淦陈述,“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办案人员要求我认罪,换他们指定的律师。他们强行安排我会见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雪莉,会见后被我拒绝。”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不准吴淦妻子委托的辩护人会见吴淦,却要求吴淦接受侦查机关安排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此行事不但与吴淦本人的意愿相违背,更是对其行使委托辩护人权利的不当干预。 
     
    三、吴淦在羁押期间遭遇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等酷刑虐待及其它诱导、威胁、恐吓,基本生活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 
     
    据吴淦陈述,“在关押期间,北京市公安局警察安少东几天几夜不让睡觉。我极其疲倦睁不开眼,安少东让武警强行撑开我眼睛接受审讯。我不堪忍受,以头撞墙。睡觉时还划个线,被子稍微出线,我就被弄醒。在夏天时,安少东将空调调到最冷。”“2015年8月6日,安少东欺骗我说提审要录像,后我被黑头套带到一个地方,要求我接受央视董倩的采访。但我没按照他们要求的说,而是揭露他们的恶行。”“安少东还威胁称要开警车到我女儿学校骚扰,并称要让我家人受连累,使他们因此而恨我。另一个办案人员声称要让我家破人亡。”、“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期间曾被安排住院,进行过度的、夸张式的治疗,以制造心理压力。”、“曾让我带上死刑犯的手铐脚镣,并带‘工’字链。”“各种权利被长期剥夺,无法上钱、上物、购物,生活正常保障都没有。最长两百多天没有放过风,没有日晒。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期间,经常几个月放一次风。”“同仓人员被要求不能与我交流,跟牢头说我是邪教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据此,吴淦遭遇的前述行为已然属于刑讯逼供的范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是保障其生命健康权所必需,几天几夜不让睡觉不但剥夺了吴淦正常休息的权利,更是已然达到了酷刑的程度。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戒具只能用于制止和消除人犯实施暴力、脱逃、自杀和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以戒具作为刑讯和体罚的手段。”并在这之后规定了可以使用戒具的几种情况,但吴淦的情况并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该《通知》第五条规定:“戴手铐、脚镣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看守所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该条的规定。
     
     综上,控告人认为,办案单位、办案人员、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前述行为不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更是对吴淦基本人权的侵犯。 
     
    四、吴淦在羁押期间的控告权被剥夺 
     
    据吴淦陈述,“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我要求会见驻所检察官,始终没见到。” 
     
    控告人认为,吴淦在羁押期间因遭受非法对待,在无法通过律师代为控告的情况下,其有权向驻所检察官提出控告,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其会见要求。然而,吴淦多次表达要求会见驻所检察官的意愿,却始终未能如愿,其控告权被非法剥夺,合法权益更是无从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据上述规定,控告人现特向贵院提出控告,望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吴淦在羁押期间遭受非法对待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以保障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实现。 
     
    此致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燕薪 2016年12月16日 
    抄送: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 湖北十堰农妇刘成银上访省检察院遭打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9/27消息:刘成银是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麻家渡镇罗家坡村一组农民,因认为判决不公,刘成银和丈夫王守安曾多次上访(湖北竹山县农民王守安、刘成银夫妇不服有罪判决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50/2015/0702/12723.html ),王守安因上访还被关过精神病院(湖北十堰市王守安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31/hubei/20160509/14356.html )。
     
    今天上午,夫妇二人来到湖北省检察院信访接待室,继续反映他们的相关诉求时,湖北省检察院信访接待室的人员拒不接访他们,引起夫妇二人不满,双方发生争吵。这时省检察院信访接待室信访人员叫来多名保安对刘成银进行殴打,刘成银脚、腿被踢伤挂彩。王守安手拿的上访材料还被这些人给撕掉。
     
    下午,报警后的王守安、刘成银二人被带到了武汉市 洪山派出所。

    被踢伤的刘成银
     
     

  • 江苏周小凤、朱丙泉被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5/24消息:江苏无锡沈爱斌等二十余人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无锡警方抓捕,其中周小凤、朱丙泉5月20日被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自大抓捕事件发生后,无锡丁红芬等人就在各社交媒体发起了签名声援活动,并说明抓捕起因是2016年2月4日,众人迎接公民记者沈爱斌出拘留所时,一个蒙面人对他们拍照,两个月后也就是2016年4月13日,警方称蒙面人被沈爱斌等人殴打致伤,随抓捕了当日在场的20余人。
     
    其中沈爱斌、周小凤、朱丙泉等7人被以故意伤害罪刑拘,刑拘期满其他人陆续获释,周小凤、朱丙泉被寻衅滋事罪批捕,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 秦永敏被以煽颠罪羁押待审 民生观察呼吁无条件释放

     

    在遭遇强迫失踪长达1年零4个月之后,中国著名的异议人士、中国民主党主要创党成员之一、中国民间网络团队「玫瑰团队」主要负责人秦永敏先生,终于有了最新的消息。5月12日覃永沛律师证实,秦永敏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已被逮捕,目前被关押在武汉第二看守所。此外,覃永沛律师在武汉市检察院见到了该院公诉科的检察官,该检察官承认该案已到检察院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起诉书还未出来,可能在下周会有一个结果。
     
    秦永敏,男,汉族,1953年8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为了坚持自己的理念,为了行使言论、出版、结社、组党等基本人权,他始终战斗在中国的人权活动第一线,历经传唤、监视居住、行政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刑事拘留、逮捕判刑、坐牢等一切「合法」的和非法的抓捕关押。从1970年到2015年,在45年间被抓捕、拘禁45次,蹲监超过23年,是邓小平时代以来中国坐牢时间最长的政治犯之一。
     
    2015年1月9日,秦永敏再次被武汉市国保及青山区新沟桥派出所带走,随后被处行政拘留10天,罪名是「最近写文章太多,接受外媒采访。」被拘留期间,河南省马连顺律师、湖南省蔡瑛律师受家属委托到武汉青山区拘留所要求会见,却被野蛮阻止,查案被斥「查无此案」,探访委托人被威胁「喝茶」。1月19日拘留期满后,秦永敏及其夫人赵素利女士一起被武汉当局非法挟持到武汉郊区的「木兰湖八仙岛」上非法软禁起来。之后,武汉警方竟否认关押秦永敏夫妇,家属朋友不断向当局询问他们的下落却没有得到任何答复,由此夫妇二人与外界失联,一直下落不明。
     
    根据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所谓「强迫失踪」是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强行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民生观察工作室对秦永敏夫妇被「强迫失踪」长达1年零4个月表示强烈抗议!与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秦永敏先生所言所行,完全是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局对其非法拘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秦永敏先生坚持「人权至上、良性互动、全民和解、和平转型」的宗旨,推进中国人权的进步,理应受到政府的尊重和保护。
     
    如今秦永敏先生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批捕,是当局对异议人士进行赤裸裸政治迫害的又一铁证。近一两年来,中共当局持续加强社会控制,对公民思想、言论及行动进行毫不留情的打压。无数人权捍卫者、学者、作家、记者、访民被关押、拘捕、骚扰、噤声、迫害,社会的自由空间迅速缩减,人权环境迅速恶化。
     
    在此,民生观察呼吁:
     
    1.海内外各方关注秦永敏先生当前的处境。
     
    2.当局立刻停止这场不公正的审判,无条件释放秦永敏先生,并追究参与这场政治迫害事件的有关部门与个人法律责任。
     
    2.立即停止一切践踏人权、破坏法治的行为,无条件释放所有在押良心犯。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16/5/12

    以下是本工作室今天的相关报道: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5/12消息:昨天晚上,中国人权观察秘书长徐秦发出消息说她和律师覃永沛昨到了武汉,获知秦永敏被关押在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今天上午,本工作室联系上了覃永沛律师,现在湖北枣阳的他向本工作室证实,昨天他在武汉市检察院见到了该院公诉科的检察官,该检察官承认秦永敏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已到检察院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起诉书还未出来,可能下周就会有一个结果。覃永沛律师分析,案子既然到了检察院,说明秦永敏肯定已被逮捕了。
     
    不过覃永沛律师表示,从昨天和武汉市检察院检察官谈话来看,他似乎感觉到案子并不是完全没有转机,他明天将再返回武汉,与武汉市政法委等方面进行交涉。
     
    秦永敏是7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大陆“老牌的政治犯”之一,号称“坐牢王”。 2015年1月9日被武汉市国保及青山区新沟桥派出所带走,后外界一直没他消息,至今已一年多。
     
    秦永敏的情况请见:
     
    民生观察关于秦永敏夫妇被长期非法拘禁的声明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2/2015/0320/12067.html
     

  • 河北唐县马彩会等八访民被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公诉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2/5消息:今日本网获悉,河北保定唐县访民马彩会、朱建红、马苗琴近期均被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据悉,被公诉的共有8位访民。
    朱建红是2015年9月1日在家中被警方带走,当日唐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将其刑事拘留,9月9日被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马彩会是在北京被抓回,2015年9月2日被唐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9月25日检察院以相同罪名批捕。和她们一起刑拘的唐县访民邸香玉,昨日终于走出了保定市看守所重获自由。
    被关押人员家属了解到,只要被关押人员签认罪书,承认上访错了,保证以后再不上访就可以出来。但被关押的人都不认罪,都被检察院公诉了,包括马彩会在内的多位访民被检察院指控敲诈政府。
     

  • 劳工维权被抓之一的孟晗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1/8日消息:今日下午4点,燕薪律师接到广州番禺区检察院电话,称劳工维权公民孟晗已被该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批准逮捕。孟晗系123劳工维权代表被抓七人之一。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佛山和广州两市一批劳工NGO人士被警方带走,其中番禺打工族服务部负责人曾飞洋及朱小梅、广州海哥劳工服务部邓小明、劳动者互助小组负责人彭家勇、佛山市南飞雁社工服务中心负责人何晓波等5人,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职务侵占罪予以刑事拘留,尚有劳工NGO职员孟晗和志愿者汤建两人被关。

    昨日,何晓波被被佛山公安局逮捕,羁押于佛山南山区看守所。

  • 辽宁大连访民王永红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11/28消息: 辽宁大连访民王永红10日26日去中央电视台找记者反映母亲被人残忍杀害,自己身受重伤的途中被北京警察抓获交给当地政府带回。

    当地政府将其带回后把她交给普兰店市公安局处理,随后与10月27日王永红被普兰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今天王永红的姐姐发来消息,王永红11月25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在大连市看守所。

    相关报道:辽宁大连访民王永红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5/1114/13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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