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10/10日消息:昨日上午,河北李威达律师到江西省新余市看守所,会见了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横遭批捕的维权人士应立刚,并从案件承办人处了解到,应立刚是因从外媒将某信仰资料下载并发到国内网站微博所致。
李威达律师再去看守所之前向应立刚的亲友处了解到,应立刚并未参加任何组织,见到应立刚后才知道他被抓后先是关在昌平区看守所,警方提审他问的是他在国外网站下载转发了3次有关信仰的资料到国内网站和微博上的事,后转回江西新余看守所关押,他被庭审5次都是问的这些事。李威达律师见到案件承办人后确定应立刚是因此被刑拘、批捕。
应立刚是在今年的8月13日凌晨在京被北京警方和新余警方联手抓捕的,同时还抄走了其女友的2台电脑和1个u盘。9月17日应立刚的姐姐接到袁河公安分局电话通知她到分局拿家属通知书得知,应立刚已被新余市望城工矿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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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达律师证实江西维权人应立刚转发信仰资料遭批捕
江西访民许大金被关精神病院打毒针眼睛近乎失明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9/17消息:今天,山东访民李莉告诉本网志愿者,再次被关精神病院的江西戈阳县访民许大金被强制打毒针,眼睛近乎失明,听力下降,出现了好多不良症状。
由于时间匆忙许大金没有给她说清是什么时候打的针,李莉对政府和医院的这些行为非常绝望,她说,他没病的,我们能找的部门都找了就是不放他出来,这是成心害他。
许大金被抓进精神病院还是在5月份,当时许大金和女友李莉在八角游乐场地铁站出站时被查出没买车票被扣押,随后交通运输队把他送到久敬庄,后被强行带回关押在宜阳精神病院。李莉和他的姐姐还因谴责精神病院医院不该收治正常人而遭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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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戈阳县被精神病访民许大金被证实再次关精神病院
http://msguancha.com/a/lanmu12/2015/0720/12831.html

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 辽宁访民杨秀梅江西访民朱玉芳被刑拘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9/5消息:辽宁铁岭市访民杨秀梅在京失联数日,今天她的母亲打听到杨秀梅已被北京警方刑拘,警方还把杨秀梅在抗战雕塑园拉横幅的照片打印了出来,但未透露涉嫌罪名和具体关押地点,只告知在北京关押。
另据消息,江西萍乡访民朱玉芳8月28日在北京市的中关村被北京和当地警方联手抓捕,9月1日10余访民到萍乡看守所打听消息得知朱玉芳已被刑拘。
江西访民彭中林称,他亲眼看到朱玉芳被抓住戴上手铐拉走的,后来就再没联系上她。9月1日江西访民到看守所去寻找朱玉芳,看守所说他们没资格见,并告知已经通知她的家属,但到目前为止她的家属并没有收到通知。
据悉,朱玉芳这次被抓也与在抗战雕塑园拉横幅有关。

江西贵溪公安检察院刑讯逼供栽赃诬陷,法院无视事实强行定罪
我叫吴发茂,江西省贵溪市花园办事处花园村子塘组村民。
因表现对贵溪市政府自2009年借三号桥建设为名,大量违规违法圈占花园农民集体土地,贪污克扣被征地农民应享有的安置补偿待遇等行为。被征地主管邓连堂等花园办事处领导剥脱了家庭成员于该集体组织的合法成员资格,以及同等村民所享有的同等权利。被迫伙同类似遭遇的村民上访维权,并由此经历及见识贵溪市政府官员的贪污侵占、制假造假、暴力伤害、关押要挟等行为。其他村民迫于贵溪市政府部门的关押报复,及部分村民的观望原稍有停止。对于补偿安置待遇的贪污克扣及该大面积的作假、侵占,暴力伤害等等行为。出于对今后生计出路的担忧,冒险再次踏入该维权路。2014年6月26日,花园村民因对市委书记杨解生违背5月份在京期间的诺言,继续促使制假造假,转嫁栽赃,拒绝具体公示等行为不服,而再次前往北京举报控告。贵溪市政府部门、公安等官员警察于320国道上饶段拦截殴打刘家组上访村民,面对受伤村民市委书记杨解生竟然电话声称村民无理取闹。之后将十数位村民拘留关押。其中贵溪市一审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证据证明发帖人4月份和6月份到过非正常上访之地上访,而5月份发帖人虽在北京,却听从市委书记杨解生见面商谈并返回当地,发帖人不存在非正常上访行为,更没有发生情节严重。村民踏入该维权路及相关行为是因为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所驱使,与发帖人无关。虽有个别证词指7月3日发帖人叫村民到天安门、中南海等非上访之地上访制造影响,一二审法院均未组织证人到庭接受责证,也未有相关证据印证(现经核实:所谓证人的当事人证明,该证词是办案人员编造的)。根据我国现今法规有关疑罪从无,发帖人没有罪。同样没有证据证明27位村民在天安门西存在不听劝阻、或造成道路阻塞,或造成人员伤亡等等过激行为及所谓情节严重的定罪要件。反而是贵溪市公安局、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篡改诱导,以及市委领导、公安局领导前来看守所威逼恐吓。 贵溪市一审法庭,不顾事实,拒绝调取询问取证的同步录音录像,仅凭没有先关证据印证的单一证词强行定罪,判处发帖人吴发茂一年六个月实刑,张利华、吴才良均分别为一年。二审同样不顾事实,跟风维持原审决定的有罪定论。这就是民告官特别是涉及到市委市政府、公安局等主要领导的违规违法行为,从而早就公、检、法联合打压报复行为。在这种实际操作中举报控告无人理,行政执法不公开的现象中,我们普通百姓如何享受司法公正。对此,发帖人吴发茂和张利华于7月7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后来,发现律师书写的申诉状出现部分表达错误和遗漏,所以发帖人8月7日重新快递发往江西省高院修改好的申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及江西省检察院。希望能够实事求是,公正判决。
附: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吴发茂,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花园办事处花园村子塘组,身份证号360621196812100319。
申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不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鹰刑一终字第22号、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4】贵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的有罪判决,特依法申诉。
请求事项:依法撤销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鹰刑一终字第22号、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4】贵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申诉人无罪。
一二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犯罪要件: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291条,按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刑法专家的解释《刑法释义》第414页,构成本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纠集多人以各种方法对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干扰和捣乱;(2)必须有聚众堵塞交通通行车辆行人不能通过,破坏交通秩序和影响顺畅通行和安全;(3)必须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4)必须“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时间长、人数多;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等等。
(二)、2014年4月之前的上访行为已经处理完毕。申诉人吴发茂在2014年5月、2014年6月两次上访过程中不是首要分子,一审判决书第3页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吴才良、张幸福、张享福等27人经贵溪市花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劝导后返回贵溪市。申诉人对上述事实有不同意见:1、(1)、2014年5月之前,申诉人吴发茂的上访行为或非访行为已经处理终结,这里有2011年4月1日被行政拘留五天(扰乱公共秩序)。(2)2014年4月12日因阻碍执行公务被行政拘留10天,因此按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案结事了,2014年4月12日之前的上访或非访行为已经处罚完毕,不存在本案中再算旧账。2、按贵溪市人民检察院【2014】179号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2014】第213号都认为2014年4月初50余名村民到北京上访,是申诉人吴发茂鼓动(判决书内无证据列举),一、二审两次庭审法庭调查中,公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2014年4月50余人的上访系申诉人吴发茂鼓动,即没有事前会议协商,连电话沟通也没有。因此,2014年4月,50余人的上访不是申诉人吴发茂鼓动,而是上访人员为自身利益自发上访,与申诉人无关,这个时间申诉人吴发茂正在看守所接受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因此,一二审判决书认定2014年4月50余人去北京上访,是吴发茂鼓动不符合事实,是错误认定。所以申诉人吴发茂对2014年4月的上访不应承担责任。3、2014年5月,2014年6月两次上访,申诉人吴发茂虽然参加上访,并且请律师写上访材料,但不是纠集者,两次上访申诉人吴发茂不是组织、策划、指挥者,更不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首要分子。2014年5月上访人员有50多人,参加这次上访人员有说是刘小平叫去(李芳)的,也有说是江广英的丈夫刘圹福叫去的,也有人说是苏和英叫去的,从江广英的证言声称:“今年5月份,我是和江冬英、苏和英、王秀珍、周早莲、王长香、林楼凤等一起去的”,在讲到2014年6月份去北京的过程“我们的九个人是我丈夫刘塘福打电话与其他几个村小组去的,我们九个人只有我丈夫是男的,我们都是跟着我丈夫去的。”因此,2014年5、6月去北京上访的过程都是差不多的,证人证言也未共同指向是申诉人吴发茂纠集大家一起去上访,因为证人说法不一,按“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据原则,一二审判决书认定申诉人吴发茂是2014年5、6月两次上访组织、策划者证据不足。4、证人刘小平个别证言不能作为申诉人吴发茂组织、指挥两次上访的证据,原因是刘小平等个别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性质为孤证,该证言应当不予采纳。
(三)、申诉人吴发茂在2014年5月,2014年6月两次上访过程中的行为是否为一审二审判决书认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2014年5月上访是贵溪市委书记亲自到北京接访,上访人员在劝访后自愿回贵溪市老家的。期间,申诉人吴发茂找律师写材料,其他村民虽在天安门外围聚集一个多小时,但未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其次2014年6月底至2014年7月3日,申诉人虽然参加了到北京的上访,并且请律师写了上访材料,但在陶然亭公园与其余人分手后,没有去敏感地区中南海府佑街;第三,其余27位上访人员前往府佑街中南海的过程中,也没有过激行为,不具有《刑法》要求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情节。府佑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以及贵溪市相关劝访人员的证言也证明了这一事实,不存在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情节严重是指:在公共场所和交通道路上聚众哄闹、静坐示威、堵塞交通、聚众封锁交通要道、围攻殴打国家治安管理人员,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而且必须是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且达到了情节严重。如果聚众哄闹、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经治安管理人员劝阻后,马上散去,并无阻碍抗拒国家治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则不属于情节严重。
申诉人多次上访行为只受《信访条例》的调整,不应受刑法制裁。
1、《信访条例》第47条,该条规定是对违反信访条例第18条、第20条的处理规定,按规定分三个档次处理轻微情节、进行劝阻、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相关法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予以现场处置,给予治安处罚,申诉人吴发茂的违法程度在第一层次。2、申诉人吴发茂在2014年花园村村民上访过程中,参加两次相比其他三次进京上访人员,所受处罚最为严重,对申诉人吴发茂而言,显失公平,也体现不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3、申诉人吴发茂以及相关上访人员的越级上访行为不应成为《刑法》调整对象,申诉人作为老上访户,给政府相关部门造成了很多不便,但其上访行为只能受《信访条例》调整,只有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才受《刑法》调整。4、申诉人没有“聚众”行为,即主动邀请、喊、拉(鼓动)其他群众上访。在所有参与上访的人员中,有哪一位是申诉人吴发茂主动邀请上北京上访或上京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两次庭审也没有申诉人吴发茂主动纠集的证据。
三、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上述【2015】鹰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在对本案进行评析认为“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引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赣高法【2014】103号《关于依法处理信访过程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按我国《立法法》第104条第三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因此,上述第22号刑事判决书在认定本案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时适用法律错误,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认定申诉人等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前提错误。 第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上访人员的行为已经堵塞交通,致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或者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访人的行为具有抗拒、阻碍治安民警、交通民警以及其他依法执行治安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依法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为。相反大量的证人证言证明了上访人员极其配合治安民警的工作,当民警发现是他们来京上访的,迅速将上访人员带离了现场,带到了北京“久敬庄”接济站。上访人员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堵塞交通的后果,也没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更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因而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是,申诉人吴发茂却有证据证明,证人吴福茂、刘小平等多位证人证词是办案人员篡改栽赃、强加上去的。法院是公民伸张正义的地方,不能因为申诉人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的情况下,通过经常上访的方式来维护,给当地政府的工作带来不便,就搞“有罪推定”,这样违反了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对申诉人是不公正的。
综上所述,申诉人吴发茂在一二审判决书认定的所谓三起犯罪事实中,第一起,2014年4月没有参加(此时在看守所接受拘留),也没有鼓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的证据。第二起2014年5月50余人到京上访没有发生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事实,上访人员是在贵溪市市委书记等劝访后自愿返回家乡。第三起2014年6月申诉人吴发茂虽然与其他28人进京上访,并且请律师写材料,也到了国家信访局、中纪委,但申诉人吴发茂未去府佑街、中南海,其行为属于越级上访,没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的行为,也没有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犯罪情节,申诉人吴发茂上访早、次数多,其行为只受《信访条例》的调整,以《刑法》调整申诉人吴发茂的越级上访,处罚过于严厉,至为二审判决中指申诉人吴发茂提交了悔过书,而认定为认罪,申诉人吴发茂不认可,(1)、该悔过书只是申诉人吴发茂表示对国家法律的敬畏和服从。(2)、是对子女的成长教育及家庭状况的担忧,请求法庭在确定事实有罪的情况下,考虑实际情况及态度问题从轻量刑。(3)、自2015年2月25日提出上诉至4月30日才开庭,至6月19日判决,比申诉人在看守所看到的案子时间都长,申诉人认为是二审故意。(4)、二审主审法官2015年5月15日让申诉人核实庭审笔录时,声称法律没有规定办案人员对五年以下的案件录制保留同步录音录像,并要求申诉人吴发茂书面表示态度。申诉人对主审法官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说法认定为欺骗,所以认定其不会依法判决,而与看守所所长及同监室人员商量才写该悔过书,软化态度。而二审法庭的认定是含混是非。故请求省高院严格审查本案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撤消一二审有罪判决,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人:吴发茂
联系电话: 13627011031江西朱玉芳、青林林秀丽、武汉郑明荣等北京被控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26消息:今天傍晚五点刚过,江西维权上访人彭中林致电本工作室说,20分钟前,江西萍乡访民朱玉芳在北京海淀被北京警察和江西截访人员联合控制住,随后被铐上手铐押走了。而山东青岛访民林秀丽昨天下午在出租屋被北京警察带走,至今无消息。另外,武汉访民郑明荣和老公施顺桂近日也正在北京上访,但今天被北京警察控制在北京建国门派出所八王坟警务室。江西新余维权人士应立刚被抓走 其女友家被警方抄查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13消息:今天凌晨1时许,江西新余维权人士应立刚在北京昌平区其女友马三家受害人郝威家中被北京和新余10余名警察抓走,同时2台电脑、1个u盘、两部手机被警方抄走。
郝威称,当时警察让她开门,她要求警察出具传唤证,否则不开门,结果警察就强行把门撬开了,两道锁都敲坏了。进来10几个人,有几个北京警察是马池口派出所的,他们都穿了警服,江西新余的都是穿的便装。当时应立刚在楼上,他们找不到应立刚就打我,找不到应立刚的手机也打我,应立刚才把手机交给他们,在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字时,才知道他们是新余袁河分局的,打我的人也是新余的。他们走后我发现我的一部红米手机也被拿走了,但没写在扣押物品清单上,我已经报了警,找回我的手机。他们拿走的电脑是我和我女儿的,u盘也是别人寄存在这的,和应立刚一点关系都没有,他们还挑拨我和应立刚的关系,说我这么大的产业找什么样的不行要找应立刚,并说应立刚涉嫌违法犯罪。
据悉,应立刚原是新钢焦化厂员工,2011年5月10号在抢修中工厂设备时被火灼伤后落下了后遗症,由于对厂房的处理不满,应立刚于2012年5月开始进京上访。经历了层层推诿、包庇后,应立刚意识到维护个人权益的艰难,随从维护个人权益走向为公众维权。 这期间,他不顾当局严厉的打压坚持网上发声,声援受害者、谴责一切不公平、不公正,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行为。
应立刚
江西萍乡访民朱玉芳被拘10天获释又遭控制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2消息:江西萍乡访民朱玉芳,因在京上访期间到中南海周边被北京警方抓送马家楼,地方截访人员把她接回后拘留10天,于8月1日释放。随即,被街道办4个人日夜跟随、控制,至今没有自由。
朱玉芳说,他们以讨要我借街道办的生活费为借口跟着我。今天我去教堂做完礼拜出来想去街上买东西,他们又拦住我不许我自由活动,他们说天气太热跟着我很辛苦,不许我出去走,我就报警了,警察说他们不能控制我的人身自由,他们可以去法院起诉我。这样我才可以去买东西,但是他们继续跟着我。
昨日,朱玉芳介绍她的遭遇称,7月21日,江西萍乡政府派了七个人包括四个黑社会的人把我从北京马家楼接济中心强行拉上汽车带我回萍乡,7月22日我被带到萍乡后被八一派出所送到拘留所拘留了十天。今天我从萍乡拘留所出来了,有二十几个访民朋友来拘留所接我,出来就被街道办维稳人员控制了!下午四点才回到我上班的地方萍乡芦溪关爱中心(孤儿院),下午四个访民送我回孤儿院,街道办的人试图绑架我,差点打起来。我报警说他们绑架我,警察来了才解围。刚才我在跟国外的领导汇报情况。在拘留所地方政府不许我与外界联系,没人送钱给我吃饭买菜,只能天天吃南瓜汤和海带汤,十天我瘦了五斤多。现在很累很想睡!



江西农民温染生因举报被官员打伤 行凶者未受惩处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7/25消息:江西赣州宁都县农民温达凯今日告诉本工作室,他父亲温染生因举报镇里占用良田违规建房而向县信访局反应问题,在今年6月26日被镇政府组织委员曾长生殴打,致两根肋骨折断。打人者曾长生仍未受惩处。
温达凯是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田头镇坪上农民,常年在外打工,他告诉本工作室,6月26日他父亲温染生被打时,他还在外地打工,当时老人怕他激动起来去找曾长生拼命,没告诉他这件事。后来曾染生感到身体疼痛难忍不得不告诉了温达凯。
宁都司法鉴定中心本月7日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温染生“右侧第5、6根肋骨骨折”。
温达凯称,他父亲被打伤后,镇政府方面不予承认,没有付医药费。他父亲试图本月15日在县政府喝农药自杀,被人拦下了县政府有关部门才为他提供医疗服务,但打人者曾长生仍未受到惩处。江西戈阳县被精神病访民许大金被证实再次关精神病院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7/20日消息:2015-5-10日,江西戈阳县被精神病访民许大金再次被关精神病院,6月16日他的女友和姐姐到精神病院要求释放许大金遭到警方拘留,许大金的母亲被打伤。
据悉,5月15日,来京不久的许大金在八角游乐场地铁站出站时被查出没买车票,遭到扣押,随后交通运输队把他送到久敬庄。当日晚,截访人员强行把许大金带到位于丰台区吴家场路的驻京办。当日和他同行的女友,山东青岛访民李莉见许大金一夜未归,赶到驻京办要人,一直等到下午4时许,驻京办才让许大金出来,但刚走没多远就追来5、6个人把许大金拖上车带走了。李莉担心这次还会把他送到精神病院,赶紧报警求助,两个小时后才有民警到场,但许大金已被带走。
随后,李莉赶到许大金的家乡报警、控告。6月16日,获悉许大金在宜阳精神病院后李莉便和许大金的姐姐、妈妈一起到精神病院要人未果后报警,医院见状放出了许大金。就在李莉等人谴责医院不当收治发生争执后,李莉和许大金的姐姐被大夫关进精神病院的一间房子里不让出来,李莉报警后,警方来人把李莉和许大金的姐姐带走关进了县公安局,结果李莉被拘留了5天,其姐被拘留8天,李莉相机的内存卡也被警方拿走。许大金的母亲被闻讯赶到的镇政府工作人员打伤,许大金则又被关进了精神病院。
李莉说,许大金现在身体很差,尿血,脸色苍白,但她怎么努力也没能救出他来,她只好返回北京,希望公安部能规范下属的行为,早日把许大金放出来。

江西老木被抓第8日 家属仍未收到拘押通知书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7-18消息:江西维权人士龚新华、廖佳华日前辗转联系到“7.10”大抓捕中在北京被抓的基督徒老木(实名:刘永平)家属,家属表示此前他们还不知道刘永平被抓的事情,更没有收到相关通知书。
刘永平与著名民主人士胡石根先生平日交往较多,二人同是北京家庭教会博和博教会成员,在同日被抓捕,目前仍不知道关押地点。
龚新华称,他向刘永平父亲拿家属授权委托书,但刘永平户口在另一城市,需要有父子关系证明,此间来回奔波较为麻烦,目前关系证明还没有办好,还未取得授权委托书。
同日被抓的基督徒商人戈平目前已知被天津警方“指定场所监视居住”。刘永平、胡石根、戈平同在雅和博教会聚会,有网友据此推测刘永平、胡石根亦被天津警方秘密拘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