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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维权人士汪龙户口被注销案终获法院立案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年5月25日消息:因声援香港占领行动而被中国当局拘捕的第一人汪龙,在他获释后户口又遭到了注销。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在22号正式向汪龙送达了注销证明,身份证也被宣布无效。汪龙认为,这是当局赤裸裸的政治迫害,由于中国大陆的户口和身份证关联的特性,没有身份证将无法买车票机票、无法办银行卡手机卡,会给他的正常生活造成极大的困扰。
    由于在3月23日,汪龙还在龙岗区看守所的时候就已经收到了龙岗公安分局确认他的户口属于“虚假户口”的《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所以汪龙曾在5月5日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法院起诉龙岗公安分局,请求确认《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违法并撤销、请求确认他的户口不属于“虚假户口”。但法院却裁定不予立案,汪龙不服随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
    5月20日,当汪龙收到户口被正式注销的证明后,立即着手就户口已被注销这一行政行为的具体结果再行提起行政诉讼。5月25日,汪龙将准备好的起诉材料带到龙岗区法院,再经过该院法官阅读并请示立案庭领导之后,他的案件被当场决定立案。汪龙告诉民生观察工作室,案件还是需要立案庭领导同意之后,立案法官才在系统中操作立案的,法官当场向他打印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立案文书,并当场打印制作了给被告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汪龙表示,被告的法定举证期限是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天,在这期限内被告需要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注销户口)的证据和依据。举证期限结束之后,法院合议庭将确定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审理。对于汪龙起诉龙岗公安分局注销户口一案,民生观察工作室也将持续关注。
    另据民生观察工作室了解,汪龙在早些时候起诉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一案,在汪龙起诉到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之后,亦遭到了该院不予立案的裁定。汪龙在被释放的第二天,也就是4月21日,当天正好是他的生日,汪龙应约与网友在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的深圳北站附近聚餐,但饭还没有吃完却遭遇了龙华公安分局的违法强制措施被带到龙华民治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汪龙认为,龙华公安分局在整个采取强制措施过程当中存在违法,遂起诉至龙岗区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汪龙表示,这也是他第一宗在原告所在地法院(即龙岗区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
    近日,汪龙收到了龙岗区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书,裁定书中称“本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是行政诉讼的最基本前提,起诉人提出请求确认被起诉人的在2015年4月21日向起诉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等诉讼请求,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存在,其主张没有事实根据”。
    但汪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由此可以说明,包括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作为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依据。然而,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当中已经将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所有表述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因此汪龙认为,龙岗区法院在裁定书中所称的“本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是行政诉讼的最基本前提”,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一种超越法律、违法行使审判权的行为。
    至于龙岗区法院在裁定书中所称的,汪龙“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存在,其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汪龙认为,这完全是一种荒谬的逻辑,“没有提交证据”和“没有事实根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没有提交证据”不等于“没有事实根据”;即使是提交了证据,也不等于事实就一定存在,证据是需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过依法开庭质证,并且经过法院采纳之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对于证据的提交,首先法律并没有规定“证据必须是在立案前提交,不在立案前提交证据就不予立案”;其次,法律对于不同的案件规定了不同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汪龙说,本案是由龙华公安分局对他作出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理应由龙华公安分局承担举证责任。
    汪龙不服龙岗区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目前已将该案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由于汪龙在生日当天与他一起聚餐网友很多都是第一次见面,汪龙通过民生观察工作室呼吁,希望当天见证过龙华公安分局采取强制措施的公民及时与他联系,依法向法院申请作证,以便案件能够正常审理。对于汪龙起诉龙华公安分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一案,民生观察工作室也将持续关注。

  • 深圳维权人士汪龙起诉龙岗公安分局被裁定不予立案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5/11消息:香港占领行动中第一位被拘留的大陆人士汪龙,在被释放之后却面临着户口被注销的结果。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人口管理科在汪龙被释放前夕送达给他的《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中明确他登记的户口“违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属于虚假户口”。但至于“有关户口管理规定”所指的具体是哪一条法律规定,该告知书中却没有明确。汪龙认为,这是完全违法的行政行为,注销户口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释放之后,汪龙便着手就龙岗公安分局违法注销户口的行为准备诉讼材料。5月5日,他正式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法院递交材料提起行政诉讼,但当天法院并没有当场登记立案。
    5月11日汪龙告诉本网,他在今天收到了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立案。根据法律规定,不服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天内提起上诉。当天汪龙便写了上诉状提交至法院上诉。汪龙表示,龙岗区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但不排除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把责任推给上级法院。因为毕竟这样的案件如果真是要依照法律来审理判决,被告龙岗公安分局肯定是100%败诉,所以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而后起诉人不服只能上诉到深圳市中级法院,这样案子就顺理成章地推给了上级法院。
    据汪龙介绍,他对龙岗公安分局的起诉完全符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但是,龙岗区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并不是以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起诉条件作为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依据;而是以其对法律的理解,以龙岗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属于“做出最终注销行政决定之前的一个预备性、过程性环节,不是终局性的行政行为,而是行政程序中的中间行为,该告知行为并未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最终确定性影响”为理由作为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依据。然而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决定的预备性、过程性环节,是否是行政程序中的中间行为都与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没有任何关系。例如,行政强制措施就属于行政决定的预备性、过程性环节,也是行政程序中的中间行为,但该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却十分常见。
    汪龙还说,况且对于龙岗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决定的预备性、过程性环节,是否是行政程序中的中间行为,龙岗区法院并未以有力的客观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为认定依据。恰恰相反,龙岗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作出的《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中明确他在龙岗公安分局辖区登记的户口“违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属于虚假户口”,从其文字表述来看足以说明告知书中认定他登记的户口属于虚假户口的行政行为就是龙岗公安分局作出的最终性、结论性认定。而根据龙岗公安分局向汪龙送达告知书时口头表述的情况,告知书送达之后龙岗公安分局不会再向他送达其它的决定性文书,而是需要由他自行前往派出所领取户口注销证明,亦足以说明告知书就是龙岗公安分局作出的最终性、结论性行政行为。至于需要他自行前往派出所领取的户口注销证明,只是该最终性、结论性行政行为执行完毕之后的证明文书,相当于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之后拘留所发放的释放证明书。
    而裁定书中所称的“并未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最终确定性影响”,龙岗区法院也并没有客观事实和证据作为认定依据。汪龙反而认为,龙岗公安分局认定他登记的户口属于虚假户口的最终性、结论性行政行为,即便是在暂未执行甚至永久不执行的情况下,也损害了他的名誉权,给他造成了影响。
    汪龙表示,他会把这起案件按照程序进行到底。对于汪龙户口被违法注销的案件,本网也将持续关注。

    龙岗区法院的裁定书

    龙岗区公安分局的通知书

    上诉材料清单

  • 汪龙:立案登记制将实行,立案或许会更难

    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原告可以到上级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原告将这个案件拿到上级法院去起诉。上级法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立案并审理。 正常情况下,一般都是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立案并审理。
     
    新的行政诉讼法,以及新的立案登记制度规定,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 因为所谓的“投诉”,没有明确的流程、时限等具体规定,相对而言比较抽象,给权力寻租留有很大的空间。 所以新的制度实施之后,我在一定程度上认为,某些案件立案可能会更难了!
     
    汪龙
    2015年4月29日
     

  • 深圳汪龙控告联通屏蔽google被警方扣押到派出所近四小时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9/11日消息:今天上午11点30分,深圳公民汪龙因起诉联通屏蔽google一事,被警察带走,后被确认带至深圳市龙岗区盛平派出所,传唤近4小时。
     
    汪龙在微博上表示” 警号064270郑某用非警车把我带到盛平派出所,没有任何理由,没有任何手续,把我放在龙岗盛平派出所的一楼等着龙岗国保过来审讯我,此时已近中午12点半,到现在连早餐、中午都没有吃。”
     
    国宝到后,表示让汪龙最近不要离开深圳也不要去广州,这才明确说明是郭飞雄开庭的事情,对于起诉中国联通的事情,则称呼“你上不了Google,可以上百度”,三点多他被国宝送回家,但是家楼下还有人看着限制他出入的自由。

  • 汪龙关于“7.1”前后被抓的情况说明

    本人(汪龙)于6月30日上午10时许,前往深圳福田口岸欲出境到香港旅游,并计划参加今年香港的“七一”大游行,但在过境时被中共边检警察非法拦截扣押、非法拘禁一小时余,期间还遭到了警号为044277恶警的暴力恐吓。离开口岸后,本人将上述在口岸的遭遇及所见所闻以文字形式发到互联网上,引起大量关注,并被香港《苹果日报》、《东方日报》旗下的东网以及香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媒体、网站报导或转载(详情请在Google搜索 內地人來港聲援受阻 、 內地青年欲來港遊行 等标题)。本人原计划同日下午继续前往福田口岸,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抗争,让爱与和平占领福田口岸。但获悉边检及当地警察、国保下午将在福田口岸进行大规模布控,加之国保的电话压力以至本人的手机接近停电,为防不测,故本人下午未再前往口岸抗争。回到住所后,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盛平派出所的警察直接上门,将我抓到该派出所关押起来,手机、钱包、证件、钥匙等物品全部被以“保管”的名义强制扣押下来,该过程警察没有出示任何传唤证、拘传证或其它正式法律文书,也没有向本人告知传唤或拘传的任何理由。当晚,本人在被关押的房间内,只能躺在不足一尺宽的钢架椅上睡觉。
    7月1日上午,龙岗分局国保大队三名警察及盛平派出所一名警察共四人,在该派出所的审讯室内对本人进行审讯并做笔录,过程中国保对本人呵斥的声音非常大,导致本人产生恐惧情绪。国保反复纠结于本人于6月30日在互联网上所发布内容的个别字眼,认为是“夸大其词、散布虚假信息”,并引用“最高法的解释”声称完全可以以“诽谤罪”来刑拘我。而本人则在此过程中进行了激烈的反驳,本人认为所发布的内容完全是基于事实和客观的感官认知判断,所发布的内容不存在“虚假信息”的问题,本人就当天福田口岸所发生的客观事实,结合法理、正常语言文字的表述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与辩驳。当被问及“占领福田口岸是什么意思时”,本人明确表示“占领福田口岸的意思就是让爱与和平占领福田口岸,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抗争,抗议中国政府非法拦截公民出境”,并被记入笔录。审讯结束后,本人仍然没有得到释放,也没有给出任何结论,而国保则离开了派出所。直到7月1日夜间,在已经被关押了近24小时、且经过本人多次要求尽快依法释放的情况下,派出所才将本人释放并归还了个人物品。而在此次关押期间,由于派出所给本人提供的食量非常少,导致本人长时间腹痛难忍。这已经是本人第三次被关押在盛平派出所,也是在2014年6月份一个月内第二次被关押在该派出所;第一次是仅仅因为普通的公民聚餐而被抓捕关押,第二次则是今年6月4日当天本人计划前往香港,过境时被边检警察非法拦截后又被关押在该派出所。
    7月2日上午,龙岗分局国保大队两名警察再次上门到本人住所,要求本人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并且被警告“案子还没有了结,随时都可以拘留我,最轻的话都是治安拘留”。
    暂时重获自由后,本人得知在被关押并与外界失去联系期间,得到了媒体与网友们的关注与关心,在此表示诚挚感谢。同时,欢迎媒体与网友继续关注中国公民权利遭到侵害的各类案件,本人也愿意与大家更详实地分享相关事实与案例:
    媒体采访请联系本人电话:(+86.)15502049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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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若今后本人再次被神秘抓捕或强迫失踪,恳请媒体和网友们直接向深圳盛平派出所查询,并向本人委托律师范标文先生报告。
    汪龙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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