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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邢台市金属公司改制十八年问题重重的幕后真相

    尊敬的中共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
    您好!
    我们是邢台市金属材料实业总公司职工。
    反映公司原总经理刘兆久利用职权,于1998年同时设置名称同为《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改制和私人两个公司,分别实施骗取政府改制批文和套取国有资产划拨。
    自1998年至今,所有以改制公司名义签署和实施的文件上加盖的公章,全部都是其私人公司的印章。对邢台市政府及广大职工分别实施欺诈。伪造股东签名;伪造股东证。
    导致公司改制彻底破产;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工作、生活、社会保障的权利被剥夺。直至2005年东窗事发。
    2006年4月13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题为:《“狸猫”换“太子”:邢台金属总公司“伪改制”调查》。对此予以详实报道。
    一、基本事实和后果
    (一)国有资产流失3.6亿元
    以根本不存在的改制公司名义,接收和处置国有资产。
    虚构《邢台物资综合交易市场项目》,擅自变更其土地性质搞商品房开发。将邢市国用(1994)字第11-72号国有土地,在抵押尚未解除情形下实施私下交易。(证据已交相关部门)
    (二)职工权益损失超过亿元
    以不存在的改制公司名义,与我们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职工安置方案未经本公司职工大会通过。广大职工失业无生活费;养老保险人均27个月;医保缺失。独生子女费,女工妇产费缺失。职工均无力补缴社保缺额和滞纳金。
    二、行政、纪检、司法相互推诿扯皮
    邢台市政府于2012年8月,根据邢信督字(2012)21号,“关于转发国家信访局交办‘地方未办结函’的通知”及信访省长张庆伟的冀信信(2012)558号而成立“解决原邢台市金属材料实业总公司改制及职工安置上访案件工作组”(第三任)。组长是时任主管副市长任树堂,副组长为邢文全副秘书长,国资委主任邢利,副主任李大东(具体负责人)。涉及行政、纪检、司法,共十四个职能部门和单位,在梳理相关各职能部门不同时期出具的,针对我公司改制是否合法有效的,调查结论的过程中,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的事实。
    (一)行政:“有关资料可由市纪委、市检察院等部门提供。”
    (二)纪委:“经了解,当时市检察院对此问题已经立案调查。因此,市纪委并未对该问题进行查处(概要)。”
    (三)检方:“应依照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邢台市物资集团总公司协调处理(概要)。”
    三、邢台市政府没有依法行政的事实
    2012年10月,该工作组与我们签订“信访双向责任书”。但经市信访局查实:该案在没有经过调查之前的同年9月24日,已向河北省委省政府、国家信访局报告结案。
     (一)向上级报请结案的依据违法无效
    (1)邢台市国资委出具作废的调查报告
    2012年8月,其向上级提交其于2009年1月20日,出具的调查报结论(已作废),做为结案依据。
    (2)邢台市国土局出具作废的调查报告
    2012年8月,其向上级提交其于2009年5月22日,出具邢国土资【2009】84号文件(已作废),做为结案依据。
    (二)向信访人出具的《答复意见书》违法无效的事实
    2012年12月,市工作组少数成员单位: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社保局等六出具《答复意见书》(概要):
    “改制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国有资产流失已经依法判决”;“涉及土地处置符合相关政策”;“职工安置符合政策规定”。
    1、违反基本事实(见证据一)
    2、违反相关政策法律(见证据二)
    3、违反相关纪律(见证据三)
    4、违反相关认定(概要)
    相关职能部门自2005年以来十年间,组织五次以上比较全面的调查。其结论意见均符合客观事实并合法有效。已构成完整证据链且已被检察机关采信,记录备案。但是,均没有做为依法行政的依据。不仅如此,全部被隐瞒。
     (1)邢台市金融债权管理银行行长联席会认定
    1999年10月,邢台市金融债权管理银行行长联席会,第二、三、四次会议讨论认定市金属公司以及分立的恒丰公司逃废银行债务1.13亿元的事实。
    (2)邢台市审计局
    2012年8月17日,“改制时资产负债权益未全面评估;负债权益与部分资产划转时未经评估;财产移交显失公平”。
    (3)邢台市工商局(概要)
    2012年12月,“注册的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始至终是自然人的公司,改制企业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4)邢台市财政局
    2012年8月“对该国有资产划拨没有批复,没有签署意见。”
    (5)邢台市国资委
    2006年和2009年7月,出具《关于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改制有关问题》:
    “把国有资产划拨到一个三人注册的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违背了市体改委批复成立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意愿,应予纠正,收回划拨的国有资产”。
    2014年,市国资委承认该认定的存在,且“符合事实”。
    (6)邢台市国土局
    2009年6月,出具邢国土资【2009】105号认定结论:
    “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应视为无效,该宗土地使用权收购时支付给邢台恒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补偿款3052.9万元(含处理纠纷的50万元)为国有资产,应全额追缴”。2014年,该局向国土资源部报告的正是此报告。
    (7)邢台市中级法院
    2012年12月,“金属公司隐瞒资产未入账。”
    (三)工作组主体、程序、内容均不合法
    1、主体不合法
    该工作组是该案件责任人,但却未依法出具《答复意见书》。其所有成员均没有与信访人签订《双向责任书》,却出具答复意见书。出具《答复意见书》的部门是:邢台市国资委、邢台市国土局、邢台市社保局、邢台市工商局、邢台市总工会、邢台市物产集团等六家,不足工作组成员的50%。
    2013年5月,该工作组主持复核,不符合《信访条例》。
    2、程序不合法
    未经调查就结案不合法。
    3、内容不合法(既《答复意见书》不合法,不再赘述)
    (四)问题难以解决的原因
    该工作组组长任树堂副市长,于2012年11月1日,在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的协调会上明确指出:“这个案子涉及国有资产是否流失,是依法改制,还是暗箱操作非法改制。问题得不到解决,有领导的原因,部门的原因。”
    四、党纪废弛
    2006年6月16日,由邢台市主管副市长张砚平(调查组组长)亲自到物产集团召集职工和代表,公布了调查组的调查处理意见:“调查组调查的情况与职工反映的情况是一致的,三人公司名称与改制公司名称相同,而改制公司未注册,这是事实。在一周内,交由市纪委立案调查。”
    (一)市纪委王增明书记批示:“立案调查”。但无下文。
    (二)市纪委书记范建批示:(2007年11月14日)
    “1、上报李博市长;2、市纪委抓紧调查此事”。
    (三)相关调查结论被隐瞒(不再重复)
    (四)被举报人代表行政、纪检、司法部门公布调查结论
    2006年12月31日,被信访人刘兆久以没有注册登记的改制公司名义,向省市信访局报告:“…… 经过我司自查和市政府工作组及市检察院、审计局审查,认为手续齐全,依法完善了工商注册登记,不存在任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
    自1998年,我公司“改制”至今,公司党总支被迫解体,党员的组织生活被彻底废止。《党章》赋于党员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被剥夺且无法履行。
    自1995年至今,我们以党员的身份多次向各级纪委举报我公司原党总支书记刘兆久。没有任何一级的任何纪检工作人员向实名举报人代表了解核实情况和证据。不仅如此,被举报人对实名举报代表实施报复,被其莫名 “辞退”。
    五、国法不容
    (一)集体实名举报不受理
    2005年12月08日,河北省反贪局王立山局长接访举报;
    2006年10月16日,河北省反贪局白检察官接访该举报;
    2007年12月11日,河北省反贪局周检察官接访举报;
    2008年11月04日,河北省反贪局检察官接访该举报;
    2009年7月07日, 周检察官接访。证实举报未立案。
    检察机关对此未依法立案或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2009年6月19日,时任邢台市委书记姜德果,会同市行政、纪检、司法部门有关负责人接访我公司职工代表时,针对虚假改制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职工待遇等问题明确表示:“经与市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检察院沟通和情况了解,对市金属总公司虚假改制的认定是没有问题的。资产被转移是盗取、是侵吞。可悲的是有的部门是配合刘兆久的,其还在境外威胁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性质是严重的。市纪委和市政法委要结合职工举报展开调查取证”。随即做出批示:“尽快结案,代表提出的有关待遇等问题,待案件审结后统筹考虑。”
    该程序的责任人是时任主管副市长李博和市政法委副书记冯利敏。该程序在没有依法签订《信访双向责任书》;没有依法针对集体实名举报实施调查;没有依法向集体信访人出具《答复意见书》的情况下,于同年7月结案。没有依法与同期正在侦办的相关案件做并案处理。相关调查结论被隐瞒,没有以此做为依法行政,严肃党纪国法的依据。        
    (二)检察机关调查报告被篡改
    2007年,河北省检察院将海南省王女士举报,交由邢台市检察院查办。2009年7月,市反贪局向邢台市政法委提交“关于刘兆久等人私分国有资产一案的情况汇报。”
    2012年8月,市检察院出具“关于查处刘兆久等人私分国有资产情况汇报”的调查结论意见(未加盖公章)。该报告正是 “关于刘兆久等人私分国有资产一案的情况汇报”删除相关职能部门所有认定(事实部分相同)后,结论意见则相反:
    1、调查结论意见原文
    “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足以说明,邢台市金属材料总公司没有按照市政府批复内容进行改制,而是由刘兆久等三人提前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套取了国有资产60310432.38元,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违反法律、政策的,所有划拨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全额收归国有,其中包括新华南路221号土地······。”
    2、篡改后的调查结论意见
    “从以上情况分析,土地补偿款3002.9万元虽然属于国有资产,但处置国有资产是经法定部门主持,通过法定程序办理,所以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而3002.9万元的资金流向属于企业经营行为,是民法调整的范畴,因此对以上款项的追缴检察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应依照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邢台市物资集团总公司协调处理。”
    (三)邢台市检察院没有依法起诉
    邢台市检察院没有根据“关于刘兆久等人私分国有资产一案的情况汇报。”依法起诉,且删除刑事附带民事部分。
    (四)宁晋县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判决造成冤假错案
    2009年11月,(2009)宁刑初字第129号判决如下:
    第一项判决:被告金属公司私分国有资产737.46万元
    第二项判决:被告恒丰金属公司对单位行贿10万元。
    该判决,将被侵权人市金属公司列为被告,判定人民法院受贿,可谓冤案;将香港监狱犯人取保候审缓刑释放,可谓假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谓错案。
    2012年,邢台市工作组,断然拒绝被侵权人职工集体代表查看该判决书的请求。
    (五)工作组偷换概念
    2012年,邢台市工作组以私分国有资产已判决为由,拒绝针对国有资产流失3.6亿元问题的实名举报实施调查。
    六、政令不通
    (一)省市、国务院相关批示不落实
    1、2013年7月,我们信访李克强总理,既国家信访局信冀字(2013)117号“关于转送苏渠成等人来信‘肆意侵吞国有资产强制剥夺职工生存权的恶性事件长期得不到处理的幕后真相’事项的信函”。 副省长张杰辉对此批示:“请省国资委商邢台市政府调查处理,并经省信访局向国家信访局报结果。”至今未果。
    2、孟祥伟市长于2014年 8月,“立案调查”批示不落实。
    (二)架空并操控邢台市政府
    1、邢台市政府综合二科
    于2014年9月,出具报告认定:“没发现违规和不妥之处”。
    其依据是:以2012年认定结论,否定2014年认定结论。
    造成相关副市长第1679号批示与第1920号批示自相矛盾,并以该副市长的批示否定市长第3114号批示。
    2、邢台市国资委
    于2014年11月,出具邢国资呈【2014】80号《关于邢台市金属公司改制后职工安置问题的报告》,认定我们金属公司职工应该交由私人公司安置。
    上述两报告意味着个别职能部门不但拒不执行市长批示,反而强行代表市政府认定:私人公司冒充改制公司,所实施涉嫌违法的犯罪行为是合法的。
    上述两报告对市长、市政府法制办及信访代表实施欺瞒。
    个别官员利令至昏,视依法行政,严肃党纪国法为空话。至此,该问题推拖十八年,至今无法得到解决。
    七、诉求
    (一)彻查涉及我公司国有资产流失等违纪违法问题。
    (二)成立职工安置小组(含职工代表)以解决职工问题。
     
     
     
    二0一五年三月四日
    联系人 :苏渠成等    联系电话:15833488166
    相关材料以及全体实名举报职工签名附后:

  • 河北省灵寿县石牛沟金矿被抢案纪实

    我叫杨兰国,男54岁,系灵寿县寨头乡尹家庄村人,现任灵寿县石牛沟金矿矿长,企业法人(负责人)拥有合法经营权。现反映黑社会团伙,首领唐瑞海又名(唐老三)灵寿县三圣院乡白马岗村人。马成龙,灵寿县北洼乡党家庄村人,其他跟随唐瑞海,马成龙合伙犯罪人员三十名左右。案情如下:
    
    一、在2013年5月17日我矿经人介绍和灵寿县仁和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条件是由仁和投资有限公司向矿山提供800万到1200万元的借款给矿山,月息4%年利息48%,当时矿山对国家政策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不懂,以为仁和投资公司所放贷款符合国家政策,所以双方就达成协议,合同最后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全部借款,谁知由此种下了灾难,在2014年8月15日下午6点左右,我和一个朋友到该公司办公大厅还利息,正在转账之时,突然有一伙人闯入大厅将我团团围住,连打带推将我押到门外的轿车上拉我到一机厂一栋家属楼上的一处房间对我实行了长达两个小时的非法扣押,在此期间他们强逼本人签署矿山转让委托协议,我拒接签订。我朋友当时要向公安局报案打电话,才将我放掉。
    
    二、在2014年11月28日下午4时左右,我开车行驶在石家庄市南二环与中华大街交叉口以南300米左右处,突然有两三辆小车从对面直冲我车驶来,我紧急刹车才避免碰撞。突然从车上下来六七个人手拿刀管器具向我的车扑来,我一看不好,马上倒车,就在这时他们拉住我的车门没拉动,就砸了我的车挡风玻璃和右侧玻璃,我慌忙开车夺路就朝前方行驶,到了交叉口公安值班岗亭停下,立即向值班民警求救,当时公安,还有两名记者在场,给被砸车辆和我拍了照,并且给犯罪团伙的人也拍了照。后来石家庄生活频道法制时间也相继播放。就这样我们被带到了新石派出所。我向派出所民警提出了对我实行人身安全保护,派出所的同志把我安排到一个房间实行保护。到晚上,黑团伙七八辆车将派出所团团围住,我不得脱身,就这样矿山来人了,我叫他们不要打架,听候派出所领导处理,就这样我一直到23号凌晨3点左右趁对方不注意的情况下,我爬出派出所才得以脱身,后一直逃亡至今,一边找资金解决企业困难,一边躲避他们对我的追杀。我被困在派出所期间他们多次派人进入我房间逼我签订矿山转让协议和委托书,我彻底回绝签字。这时我才清楚他们不是支持矿山,原来是有计划预谋的将矿山霸为己有。
    
    三、在11月25日,唐瑞海、马成龙一伙多人手持木棍刀叉抢入矿山赶走了矿山领导,抢占了矿山办公楼,强占了矿山门卫和警卫室,赶走了矿山保卫人员抢占矿山后他们盗窃了矿山大批物资,电视、办公设施和生活设施用具(其中有电脑、冰柜、冰箱、空调多台),抢走了矿山监控设施和通讯设施,矿长办公室财务及地质资料和一些文件合同资料,具体丢失东西不详。他们的占用致使矿山停电,监控设施遭到严重破坏通讯中断,大批矿山机械设施、库房、办公室、财务室及多处矿山房间门锁被撬,东西被抢。据打工的村民反映,矿山财产基本抢劫一空,就连炊事用具,伙房设施、洗浴设施,村民用水设施都抢劫一空,矿山损失严重,目前矿山几十个工人都不能进矿,停业待岗,据不完全估计被抢劫的物资不下六七十万元。矿山因停工停产的损失不下壹仟肆佰万元,现事情还在继续发展,损失在继续扩大。矿山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举报皆无音讯无人敢管。
    
    四、投资公司收取矿山巨额利息不给矿山出示正式收据发票而是出一张自制的收费单,巧立名目逃避纳税(矿山有票据为证)。非法融资牟取暴利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五、唐瑞海是犯罪服刑戴罪之人,据可靠消息现依然吸毒,组织黑社会拥有刀具枪械多人所见。他们非法使用手机定位系统和使用非法手段调取他人车辆定位系统,干违法绑架之事。若不查处恐危及社会。
    
    六、唐瑞海在原国营河北第一机械厂家属院内有两处办公窝点,用于绑架关押人的地方。
    不法分子在家属区内任何人敢怒不敢言究,竟他们干过多少坏事也不晓得。
    几年来唐瑞海之流依仗仁合投资做经济后盾,组织黑团伙私设公堂为非作歹,仁合投资有限公司四五年来一直投放高利贷,究竟非法收入多少?偷税漏税有多少?多少家庭深受其伤害?有待公安机关清查。总之,灵寿县仁合投资公司和唐瑞海之流横行全县,境内无人敢管,无人问法,他们的所作所为无人不怕,无人不知,令人望而生畏,这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不能不令人深思。我们的祖辈赶跑了日本鬼子,万想不到现在他们所作所为比日本鬼子还凶残。
    
    七、以阴谋非法手段将他人煤场房屋占为己有,致使安翠合跳楼自杀之案扑朔迷离。非法动用武力扣押别人车辆加倍收取借款人巨额资金多起,其中他们驾驶非法扣押车辆在他们公司附近撞死一人,驾车人以服法,究竟是车祸还是故意撞人不得而知,呼吁社会查明真相将其团伙绳之以法。
    
    若我反映的情况不是事实,本人甘愿服法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灵寿县石牛沟金矿
    法人(负责人)杨兰国
  • 河北省固安县沙陀村村民集体反应换届选举黑箱操作、村干部腐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针、推进“四个全面”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两会部署、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上至中央,下至县、乡(镇),全国人民都以积极的热情、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时,在地处廊坊市固安县城关镇偏僻一角的沙陀村却上演了啼笑皆非的一幕:作为最基层的村民选举,既没有举行村民大会,有没有举行村民代表大会、只是凭借“上边有人”就可以当老百姓的“当家人”,上任后大搞任人唯亲(村委会成员未经任何形式选举就直接任命)正真实地发生着。刚刚结束的两会余温未冷,但现实却给“依法治国”一记响亮的耳光。
    
    一、村党委会换届选举的事情
    
    1、柴彦斌不是党员大会或党代会选举产生,而是在原党委支部正常履职期间被强行任命,他的党关系转入村里才几天而已,对本村情况根本不了解。他常年在外上班,一年也在村里待不了几天,柴彦斌履职期间,未进行一次村民大会,未公开一次村务及财务状况,未办过一次惠民实事,每次回村就是用大喇叭骂街,根本不干正事,根本无法正常履行党支部书记的职责,怎么领导村民发家致富,怎么做村里的带头人,他被任命半年来,村里百分之九十的人没有见过此人,他的手机对村里来说就是最高机密,知道的人寥寥无几,而且打电话从来不接不回。试想这么一个人怎么给村里办事,怎么实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怎么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2、柴彦斌上任之后,在没有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直接任命村委会主要领导成员(治保主任、会计等人职务),大搞任人为亲,以权谋私,公然违反《河北省村委会选举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销村民委员会成员等相关规定”,属于知法犯法,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章》等党纪国法,凌驾于组织和法律之上,公然搞特权,脱离人民群众,凌驾于人民之上。我们请求上级党委政府、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柴彦斌违法乱纪行为。我们请求上级政府从新指派领导干部驻村,根据《河北省村委会选举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监督指导村民重新换届选举并依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以切实保障农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
    
    二、违反法律法规侵占耕地
    
    1、在柴彦斌任支书记这半年来,大搞一言堂,一支笔,其他村委会成员根本无法履职,因他常年不在村里居住,村里新出生的孩子都没有办法办理户口,他规定村里大小事情必须他同意签字才能生效办理,所有事情他拍板才行。在村里强行退耕种树,很多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庄稼被毁,基本耕地被破坏,造成极其恶劣影响,造成干群关系严重对立,他的行事作风哪里还像一个共产党员,他在履职期间长期在外上班,半年时间回村不足5次,且每次回村都利用村里广播骂大街,泄私愤,祖宗奶奶的骂个没玩没了,一点口德没有,一点也没有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素质简直就是黑社会老大,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第四章基本耕地保护第二十四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上级党委政府、国土局及农业局介入调查此事,以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并对强行种树造成的损失依法鉴定并赔偿农民所遭受的损失。我们请求上级党委政府、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柴彦斌违法乱纪行为黑社会行为。我们请求上级政府依法撤销对柴彦斌的任命,追究其违反党纪政纪的责任从新指派领导干部驻村,妥善处理好退耕种树事宜。
    
    2、我们村西边有一片个人承包土地(大约100多亩地),荒废已久3年之久,地里的野草丛生,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村25岁以下的村民和迁入村民都没有分到基本耕地(也就是口粮田)请求政府依法依规调查此事,解决没有分到土地的村民的迫切要求分地的愿望。解决老百姓的实际困难。我们请求上级政府从新指派领导干部驻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北省村委会选举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基层监督指导村民重新换届选举并依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以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
    
    河北省固安县沙陀村村民:
    刘江,男,132826196101130310,电话:18531684916
    魏保平,男,132826195810262610,电话:13231645429
    李振忠,男,132826196210292618,电话:15632671218
    魏宝安,男,132826193870262610
    董奎勇,男,132826196210012612
    赵更,男,132826195002152616
    齐润平,男。132826195212102617
    崔贵全,男,132826195312022614
    郭树明,男,132826197002272617
    崔正全,男,132826195807112611
    牛志如,男,132826197008025422
    商玉林,男,132826197001052612
    刘海,男,132826195301062637
    苏秀娟,女,131022198210221640
    王凤晨,男,132826195601022629
    孟海建,男,131022199105052616
    刘颖坡,男,131022198605072619
    杜秀敏,男,132826195803212623
    刘平,男,132826194908212617
    沈克明,男,132826195711202671
    刘占英,男,132826196208202644
    蒋占云,男,132826196210122643
    刘南讯,男,13102219870504261x
    赵亚辉,男,131022198207302618
    门泽梅,男,132826196811202622,
    王安, 男,132826590203361
    何书霞,男,132826195702032623
    徐士祥,男,132826195303102639
    郭树芬,男,132826195706092615
    赵亚辉,男,131022198207302618,电话:18630651175
    
    
    附1:柴彦斌个人履历:柴彦斌,男,汉族,生平不详,原固安沙坨村人,于2000离开村外出打工多年未归,已经在廊坊市里定居10余年,工作经历不详,全村百分之九十以上人不认识他。党员关系于上任前两天转入固安县沙坨村。
    
    附2:沙坨村党员会议记录表
    2014年12月27日村民代表党员推选支部(不够4选3)且村民代表不是选举产生。
    2015年1月10日选举支部,没有成功。
    2015年1月13日晚乡干部姚斌宣布宋克让、刘树平无效。柴彦斌代理书记一职。
    2015年1月26日下午柴彦斌直接宣布沙坨村党支部、村委会成立。直接任命村委会委员职务(刘树平、宋克让、李楷担任)。未经过选举。此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不符合党章、党纪等相关程序规定。有参加会议的老党员记录。 
  • 河北省邢台市李俊利老母护祖坟被抓走一年多下落不明

    我是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的村民李俊利,因(850彩印厂)建设,涉及我家坟地,村委会与我家达成协议,由村委用我家原有坟地(我家承包地)在别处兑换一块后,我负责将坟搬走。
     
    2013年10月16日,因祭拜先人发现所有祖坟被挖,尸骨遍地,我母王令香(七十一岁)质问(850彩印厂)老总,(还没有换来地为什厶挖我家祖坟),对方报了警,公安来后我妈请求公安查出挖坟者,并依法处理,公安不做任何回应就殴打我妈,将我妈抓走,(当时我已到现场)用手机录下了经过,公安发现我在录像,就过来了十几个人将我打倒把手机抢走,将我妈抓走到现在一年多,
     
    不给任何说法,生不见人,死不见尸。一年多来我为寻母下落,逐级上访到北京各有关部门,均无结果,只是我落的多次被殴打、拘留,因此请求为我伸冤,千恩万谢。
     
    2015/5/

  • 河北省保定市付海涛对交通局稽查队长的行政控告书

    控告人:付海涛,男,汉族;1972年6月22日生;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桥头乡东茹堡村村民。联系电话13503327698.身份证号132421197206220698.
    被告人:许克海:男:职务:河北省易县交通局稽查队、队长。
    控告事项:
    1:依法控告许克海利用职权,两次非法侵占他人巨额财务的刑事犯罪事实。
    2:依法控告河北省易县公安局不作为、干警渎职犯罪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付海涛于2 004年2月26日依法投资经营顺风铁选厂,付海涛即是该厂法定代表人。
    第一次许克海犯罪时间:2008年8月25日晚9时许,河北省易县交通局;稽查队大队长许克海第一次组织了黑社会性质人员对我选厂的财物实施非法暴力抢劫。暴力犯罪当场,许克海带领黑恶势力十余人,手持器械强行将铁选厂价值18万元的设备暴力非法抢走,我本人当时亲自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报案,经所长指点再向河北省易县公安刑警五中队报案,中队长石凤江受案后并负责侦查我的案件。
    随后,我向办案人石凤江提供了许克海抢劫我厂设备的藏匿地点,要求公安办案人依法查封许克海的犯罪物证,但刑警五中队长石凤江出于对罪犯的包庇袒护,故意拖延,漠视本案,不作为。致该案件被一拖再拖。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案件发生125天之后,河北省易县公安局刑警五中队向我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内容是:“许克海没有参与,没有犯罪事实。”当时刑警五中队的石凤江说:“(与本案毫无关系的人)宋传春收了许克海一方的钱,将铁选厂卖给许克海了。”我提出了质证,至今我没得到答复:
    第二次许克海犯罪时间:2011年4月15日,许克海再次非法暴力对我合法铁选厂所有设备拆卸抢劫,并将厂房等设施非法夷为平地。2011年4月16日我再次向河北省易县刑警五中队队长石凤江报案,第二次暴力抢劫案发生55天后,河北省易县公安局再次做出《易公不立通字(2011)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自此,再度使本案被束之高阁,无限期的被拖延至今。
    控告人要求:请求河北省有权管辖此案的公安机关对河北省易县交通稽查队长许克海的非法入室暴力抢劫的行为刑事犯罪依法立案,迅速追查本案犯罪事实真相,依法追缴我厂被许克海非法藏匿的一切生产设备,并依法对我厂因遭到非法侵害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进行合理赔偿为盼!
    此致!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
    河北省公安厅!
    控告人:付海涛
            

  • 河北省阜平县业主购房二年无法入住 上访遭拘留

     我叫范喜江,是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阜平镇照旺台村人。于2013年春天在本县天宇名苑小区购买一套房产。当时买房的时候,小区没有供暖设备,开发商答应很快给解决。可是等我把房子装修完毕后 ,也没看到开发商答应的供暖设备。于是开始找建设局.县政府等有关部门解决小区的供暖问题。一直到今年秋天也没找出结果来。前段时间,开发商不知什么原因扔下没有彻底完工的小区工程捐款跑了。于是我们更加着急,开始找政府找有关部门解决,可到现在一直没有解决问题。
     
    政府天天答应解决天天解决不了,我自从买上房装修好到现在已经快两年了,一直不能搬进来入住,就因为没有取暖设备。在多次找政府都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下,我们全体业主经过商量决定到上一级信访单位去反映问题。
     
    于是,在2014年12月9日部分业主去了保定市信访局反映小区的取暖问题。最后在市信访局的接待室里,有市信访局的领导和县领导一起答应解决天宇名苑小区的取暖问题。可就在我们从保定回来后的第十天也就是2014年12月19日,我被阜平镇派出所给莫名其妙的拘留了五天。罪名是聚众堵塞市政府大门口扰乱了市政府秩序。
     
    在这里我需要说明的是,那天我跟本就没有堵塞市政府大门口,在众多业主聚集在市政府时,我正在小饭馆吃饭,和我一起吃饭的有三人,其中一人是我天宇名苑住所的邻居,另外两人是我同单元的业主,我虽认识但不知叫什么名字。在派出所,我几次申明我没有堵塞市政府大门口,他们却不听。于是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堵塞市政府大门的情况下,在我一不是组织者二不是闹事者三不是参与者的的情况下,莫名其妙的拘留了我。
     
    以上是我被冤枉拘留的的事实和经过,目前国家正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和号召走群众路线。可阜平县阜平镇派出所却无证据非法拘留我,这是一种什么行径?因此,我恳请记者朋友给我以帮助,恳请媒体曝光这次事件,督促派出所纠正错误,还我清白!
     
    范喜江
     
    联系电话 15633719779 13363128955

  • 河北省魏县韩明伟等多人因上访被判刑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12-14消息:河北魏县村民韩明伟(又名韩文生)、柴浴铭(又名柴玉明)、李兰平(又名李玉林)、王书芳近日因上访引出祸患,被魏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了重刑。
    而他们被判刑的原因是2013年11月28日,信访案件已被违法终结的韩明伟在和同乡李兰平、柴浴铭、田香巧、王书芳等人到河北省省委省政府上访时,因无人理会,韩明伟就大声喊冤枉,王书芳忍不住委屈的泪在哪嚎啕大哭。
    在就是同年的12月11日韩明伟和刘俊梅、刘俊廷等人到国家信访局上访时,韩明伟要找排队等待登记的李兰平被信访局的保安阻挠发生争执厮打。事发当日韩明伟、柴浴铭、被魏县接访人员接回,魏县公安局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把他二人行政拘留,12月4日转为刑拘。李兰平、田香巧、王书芳也被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刑拘。2014年1月17日均遭批捕,2014年11月28日魏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韩明伟有期徒刑3年,柴浴铭2年、李兰平、王书芳各被判处1年6个月的刑期,田香巧被免于刑事处罚当庭释放。
     

  • 河北省保定市访民张朋周玉泉山上访被拘留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6-21消息: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访民张朋周,今天上午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玉泉山上访被拘留。
    昨天张朋周就和他的老乡约好今天中午在北京南站见面,今天上午10点左右张朋周还告诉他的老乡一会就回南站。这之后他老乡多次打他的电话都提示无法接通,到12点左右张朋周才说他又被拘留了,再打他的电话就是关机。
    张朋周是因为工伤致残,没有了劳动能力,为治病欠了好多外债,一家老小都没法养,生活极度困难。厂方又不执行生效判决,法院不肯强制执行,张朋周为此上访已被多次非法关押。
    张朋周的老乡说,虽说张朋周生活困难也不愿老让警方养着,给提供免费食宿。希望警方能设身处地的为张朋周想一想,早点把他放出来,让他的老乡们照顾他。警方要真有秉持公平正义的心就帮他把事解决掉,不要让法律蒙羞,百姓受难。
     

  • 河北省承德市裴国栋因上访被判刑、拘留

    裴国栋,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宝源站乡三十五号村人。1999年7月13日被围场公安局新拔派出所民警开枪打伤。事发后裴国栋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查处围场公安局民警滥用职权、违法使用枪支,遭到公安机关的报复。
    2014年2月22日上午,裴国栋到围场县中医院看病,围场县新拨派出所朱斗宽联系河西派出所民警对裴国栋实施抓捕。裴国栋的儿子上前阻拦,也被抓走拘留10天。
    裴国栋则被以到围场县政府反映围场县宝元栈乡有关领导和三十五号村村书记张兴田、主任王学山非法变卖2万多亩山林,被自治县公安局以辱骂政府、辱骂警察为由拘留10天。10天期满自治县公安局没给裴国栋出具任何手续,只通知了拘留所在拘10天,3月14日才被释放。
    裴国栋认为这是为了两会稳控给他捏造的罪名,还不止这些,为了上访他已被拘留10几次了,还被判了两年有期徒刑。
    那是2004年2月18日裴国栋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批捕,同年4月27日被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刑满释放后,裴国栋为自己所受的冤屈四处上访,2010年3月2日被自治县公安局以扰乱县政府正常工作秩序为由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金500元。
    2012年1月19日裴国栋和自治县公安局达成协议,由自治县公安局一次性支付裴国栋救助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但必须要裴国栋及家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任何单位以及办案人员提出任何诉求,从此息诉罢访。
    就在当天,经承德市政法委书记崔雁侯调解,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裴国栋给予人民币救助资金100万元,分两次兑现。2012年春节前由围场公安局给予60万元,另外40万元由承德市副书记崔雁侯负责落实到位,崔雁侯口头承诺2个月40万元给付到位。2个月转眼就过去了,但这40万元迟迟没有到位。
    裴国栋为此又找崔雁侯,崔雁侯以调到其他单位,此事再无权过问。裴国栋找到围场县公安局,公安局答复这笔钱还没批下来。一直拖到2012年的5月6号裴国栋又开始进京上访,9月13日围场县信访局局长张振坡在北京找到黑社会把裴国栋毒打一顿,送回地方信访局,裴国栋强烈要求看伤,被自治县公安局以扰乱信访局办公秩序为由治安拘留10天。
    多次被拘留后,裴国栋再不提钱的事,坚持上访,一心要依法解决。

  • 河北省邯郸市上访警察田兰结束49天羁押获释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3-15消息:河北省邯郸市蒙冤上访警察田兰今天终于从邯郸市拘留所释放,重新获得自由!
     
    田兰因1月22日前往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围观、声援许志永开庭,于24日被北京警方以“寻衅滋事”抓到派出所,到26日被刑事拘留至3月5日无罪释放,随后又被邯郸地方当局以在中南海周边“非访”非法行政拘留十日至今天——3月15日释放,已连续被非法羁押4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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