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浙江

  • 浙江李新宏10.1期间被拘禁

    【民生观察2019年10月8日消息】本网获悉,浙江省武义县访民李新宏因进京上访,于10月1日前被黑保安绑架回武义县拘禁至今。

    10月7日,李新宏在“公民维权”微信群发出消息称:我去北京申冤,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当地政府部门高薪雇佣北京市黑社会绑架我,后来武义县公安局领导又把我行政拘留,镇政府只要北京开大会就把我非法拘禁到山区稳控。19年10月1日前夕,我再次被从北京绑架回来拘禁至今。希望中央领导查一查武义县公检法涉嫌一条龙的违法行为。他们不仅绑架拘禁我,还要将县里人去北京上访都搞到我头上带帽子,公安局对那些不认识字的那些上访人做笔录都搞到我头上,带帽子想办法给我判刑,请各级领导和各地朋友们关注。李新宏手机:15888969893

    经了解,李新宏和妻子陈素仙,家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新宅镇南塘头村三角田路11号。早在1990年春,经人介绍李新宏认识了臧少伟的父亲(臧毕林),时年他19岁就跟随臧毕林到湖州市建筑工地做木工活,但是臧毕林却拖欠李新宏工资半年多不付,李新宏虽3次讨要但仍未讨回半分钱。当年春节将至,李新宏第四次前往臧家讨薪,恰好碰上臧少伟胞妹婚嫁,臧毕林野蛮不讲理,不但不付工资,还借喜事被冲坏不吉利,就明目张胆贪的表示不再发薪,其子臧少伟也对李新宏怀恨在心,日常在街面上就对李新宏及其家人面露凶相。

    2012年2月2日,李新宏开出租车与江山村村民项荣南发生口角纠纷后,项荣南叫来两辆面包车,带领13个人,拿出两袋大砍刀,围殴毒打李新宏,致使其三条脊椎骨骨折,头部脑震荡住院,经公安局鉴定为轻伤,因发案地属白洋派出所管辖,经办警察是臧少伟,臧少伟就借机报复李新宏。对公然行凶案不予立案,压案不办,在收了项南荣10000元押金后就不闻不问了。李新宏为支付医疗费用,多次向派出所领导请求摧办。在时过半年后,警方才勉强解决了赔付医疗费的问题,并强行要李新宏出具谅解书,放弃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至此一桩公然行凶案就在警方的包庇之下,不了了之了。李新宏认为,臧少伟及其同僚身为人民警察,在明知轻伤属刑事案件时却不及时立案,放纵行凶者,这严重违反了人民警察法。

    当年因为此事,李新宏不再从事出租车工作,夫妻二人改行开办了一家小超市。2012年11月,臧少伟精心设局,指使下邵村年过20岁在“恒友机电”打工的村民邵宇轩来他的超市要求摆放苹果机(小型博彩机器)。在其再三要求下,李新宏同意。2012年11月16日下午5时,苹果机放进了李新宏夫妇的超市。臧少伟公报私仇迫不及待,次日上午十时,苹果机还未启用即遭所谓举报被派出所没收,而附近多家超市的大型钓鱼机(博彩机器)长期营业却相安无事。

    当天晚饭后,邵宇轩约李新宏到派出所说明情况。进入派出所后,李新宏遇上臧少伟正在派出所内打牌,此时有电话打来,李新宏走出派出所门外接听。臧少伟却认定李新宏是在举报其工作期间打牌,便气急败坏的把李新宏扭进所内撕破衣服搜身,没收了身上财物。随后又把李新宏拖进无监控的房间,抓住头使劲往墙上和水泥地上撞。李新宏质问臧少伟:“这样关人、打人有没有国法?”臧打了李新宏数个耳光说:“国法,我就是国法!”还说:“今天我撞死你,别人都不知道,是你自己撞死的。你这人脑子不清醒,鸡蛋还想碰石头,你尽管试试看!”李新宏被打得吐血。

    之后臧又用事先起草好的笔录,强迫李新宏写下“以上笔录和我说的一样。”李新宏不肯写,臧再次毒打说:“你不签字,我关你一个月”。李新宏反问,“我犯什么罪,有没有国法?”臧狂称:“我就是国法,我说了算。”李新宏又被打得恶心呕吐不止,不久李新宏就被臧违规(未办理过拘留证)押送进拘留所行政拘留了。在拘留所四天,李新宏头痛呕吐不止,直至22日出来后才得以正式就医,因此头部留下后遗症。

    2013年2月9日(农历除夕)夜,5男1女到李新宏的超市买烟,问李新宏老婆“硬壳中华有否?多少一包?”李新宏老婆说:“有,45元一包”。那人说36元卖不卖?我老婆说:“36元卖不起”。那人又说“我朋友店卖我36元一包”。李新宏老婆说:“那你到你朋友店买吧!”那人又说“40元一包卖不卖?”李新宏老婆又说“卖不出起的”。随后,那人就从身上拿出一把砍刀对柜台猛砍。当时李新宏说了一句:“愿买愿卖,交易要自愿,不能强买强卖。”另一人就冲李新宏头上砍了二刀,并且把店里的电脑、电话机、电子秤都砸毁掉,同时对李新宏拳打脚踢,李新宏被打倒在地,满脸是血。李新宏老婆赶紧过来劝阻,却被对方用拳头在脑袋打了好几拳,把李妻也打倒在地,李新宏见状就叫老婆赶紧打110报警,这六个人拔腿就往外跑,李新宏马上追出去,看见其中一人逃进福多纳公司,李新宏问保安、进去这个人是不是在这个公司上班的员工,保安回答是的。后来李新宏回到超市,将线索向警方提供,民警去后未曾仔细调查就不了了之。

    案发之后,李新宏妻子一直感到头晕头疼,当时她有身孕在身,李新宏看妻子不断呕吐头疼,就买止痛药给她。2月14日,李新宏看妻子精神状态不对,就带她到武义人民医院检查,医生说李妻子病情非常严重,属脑挫伤,颅内血肿,有死亡的可能,是被殴打造成,需立即动刀,但手术风险很大,生命不敢保证。为此李新宏立刻向白洋派出所报告,由臧少伟的同事童宁武副所长前来了解基本情况,童宁武得知事情后生怕出现“一死二命”情况,如果没有及时处理,上级要依法追责,方才立案侦查。因李新宏妻子一直处于昏迷险期,其再三急摧派出所才捉拿罪犯归案,童宁武说已抓回了三个,李新宏说有六个,怎么是三人呢?李新宏又向童宁武说:“我已无钱医治了,叫凶手先行支付一点医药费给我老婆抢救生命”。警察说“对方有钱我们已经给予冻结了”,李新宏就求童宁武警官先把冻结的钱拿来看病,请他一定要设法帮助解决救命钱,此时童副所长拿出四张白纸叫李新宏先签上“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讲的一样”,并写上2月9日日期,签上自己名字,再帮李新宏付医药费,李新宏当时就问“未作过笔录,白纸上我怎么好签字呢?”,童宁武警官说:“这样做我是为了帮你,我也决不会帮外地人的”。当时为了拿钱救妻子与胎儿性命,李新宏就把四张白纸都签字了。

    签后警官立马变脸,就对李新宏说让他自己垫付,以后再一次性给付。被副所长童宁武骗后,李新宏仍不死心,又多次向他要钱及要求继续抓捕其他漏网的三个凶犯。副所长童宁武说:“你以前作的口供全是假的,凶犯实际只有三人”。李新宏说:“凶犯几个人是我现场目睹的,连几个我怎么会不知道”。出院后,李新宏就几个凶犯之事及殴打的具体情节去白洋派出所证实清楚。在白洋派出所里副所长童宁武对李新宏说:“这几个人因为喝过酒才打人,那个男的带刀是用来防身的”。李新宏回复说:“事发地段周围都有监控的,为了证实凶手的实际人数,请求回放当日的监控录像”。童宁武又辩称:“监控很模糊,看不清楚的。”李新宏说:“面容不清,几个人总看的出,未开监控怎么就知道看不清楚?”。为了不败露案件内幕实情,童宁武拒放监控。李新宏再三追问童宁武凶犯人数,其对李新宏发火说“不要没事找事,我说三个就三个。”态度极其恶劣。

    之后,李新宏就开始到信访部门上访。2016年9月3日至4日,G20峰会时,李新宏因为被上访被维稳警察带到了白洋派出所稳控,派出所警察臧少伟看见李新宏后就恐吓他说:“下次来让我看见,我要把你做掉,到哪里都没用了”。说话话后,臧少伟还冲过来试图殴打李新宏,但被正所长拉住。进入大厅玻璃门内,臧少伟又用手指拉钩挑衅李新宏,此事派出所内是有监控可查的。

    2017年3月1日,李新宏搭乘火车到北京市上访,辖区警方就派出多人围追堵截,直到天津车站警察动手把李新宏绑架回家。

    2018年间,李新宏又几次到北京上访,他辖区的维稳警察又几次把他绑架遣返,并且还拘留了他3次。

    2019年3月,李新宏再次进京上访,但再一次被拦截拘留。

    2019年7月25日,李新宏准备购买火车票进京上访,却接到警方警告,说是他已经被维稳监控,一旦到北京上访就会拦截,并且还会被抓捕判刑。

  • 浙江李新宏投诉警察被殴打围堵

    【民生观察2019年7月28日消息】近日,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访民李新宏向本网志愿者反映,他因向派出所警察臧少伟的父亲讨薪而遭打击报复,臧少伟利用自己警察的身份公报私仇,多次殴打李新宏及指使他人砍伤他们夫妻。近期,李新宏因为要到北京上访,臧少伟又勾结维稳警方把他非法围堵在家中,并且扬言“再去上访,就抓人判刑!”。

    李新宏介绍,自己和妻子陈素仙,家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新宅镇南塘头村三角田路11号。早在1990年春,经人介绍李新宏认识了臧少伟的父亲(臧毕林),时年他19岁就跟随臧毕林到湖州市建筑工地做木工活,但是臧毕林却拖欠李新宏工资半年多不付,李新宏虽3次讨要但仍未讨回半分钱。当年春节将至,李新宏第四次前往臧家讨薪,恰好碰上臧少伟胞妹婚嫁,臧毕林野蛮不讲理,不但不付工资,还借喜事被冲坏不吉利,就明目张胆贪的表示不再发薪,其子臧少伟也对李新宏怀恨在心,日常在街面上就对李新宏及其家人面露凶相。

    2012年2月2日,李新宏开出租车与江山村村民项荣南发生口角纠纷后,项荣南叫来两辆面包车,带领13个人,拿出两袋大砍刀,围殴毒打李新宏,致使其三条脊椎骨骨折,头部脑震荡住院,经公安局鉴定为轻伤,因发案地属白洋派出所管辖,经办警察是臧少伟,臧少伟就借机报复李新宏。对公然行凶案不予立案,压案不办,在收了项南荣10000元押金后就不闻不问了。李新宏为支付医疗费用,多次向派出所领导请求摧办。在时过半年后,警方才勉强解决了赔付医疗费的问题,并强行要李新宏出具谅解书,放弃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至此一桩公然行凶案就在警方的包庇之下,不了了之了。李新宏认为,臧少伟及其同僚身为人民警察,在明知轻伤属刑事案件时却不及时立案,放纵行凶者,这严重违反了人民警察法。

    当年因为此事,李新宏不再从事出租车工作,夫妻二人改行开办了一家小超市。2012年11月,臧少伟精心设局,指使下邵村年过20岁在“恒友机电”打工的村民邵宇轩来他的超市要求摆放苹果机(小型博彩机器)。在其再三要求下,李新宏同意。2012年11月16日下午5时,苹果机放进了李新宏夫妇的超市。臧少伟公报私仇迫不及待,次日上午十时,苹果机还未启用即遭所谓举报被派出所没收,而附近多家超市的大型钓鱼机(博彩机器)长期营业却相安无事。

    当天晚饭后,邵宇轩约李新宏到派出所说明情况。进入派出所后,李新宏遇上臧少伟正在派出所内打牌,此时有电话打来,李新宏走出派出所门外接听。臧少伟却认定李新宏是在举报其工作期间打牌,便气急败坏的把李新宏扭进所内撕破衣服搜身,没收了身上财物。随后又把李新宏拖进无监控的房间,抓住头使劲往墙上和水泥地上撞。李新宏质问臧少伟:“这样关人、打人有没有国法?”臧打了李新宏数个耳光说:“国法,我就是国法!”还说:“今天我撞死你,别人都不知道,是你自己撞死的。你这人脑子不清醒,鸡蛋还想碰石头,你尽管试试看!”李新宏被打得吐血。

    之后臧又用事先起草好的笔录,强迫李新宏写下“以上笔录和我说的一样。”李新宏不肯写,臧再次毒打说:“你不签字,我关你一个月”。李新宏反问,“我犯什么罪,有没有国法?”臧狂称:“我就是国法,我说了算。”李新宏又被打得恶心呕吐不止,不久李新宏就被臧违规(未办理过拘留证)押送进拘留所行政拘留了。在拘留所四天,李新宏头痛呕吐不止,直至22日出来后才得以正式就医,因此头部留下后遗症。

    2013年2月9日(农历除夕)夜,5男1女到李新宏的超市买烟,问李新宏老婆“硬壳中华有否?多少一包?”李新宏老婆说:“有,45元一包”。那人说36元卖不卖?我老婆说:“36元卖不起”。那人又说“我朋友店卖我36元一包”。李新宏老婆说:“那你到你朋友店买吧!”那人又说“40元一包卖不卖?”李新宏老婆又说“卖不出起的”。随后,那人就从身上拿出一把砍刀对柜台猛砍。当时李新宏说了一句:“愿买愿卖,交易要自愿,不能强买强卖。”另一人就冲李新宏头上砍了二刀,并且把店里的电脑、电话机、电子秤都砸毁掉,同时对李新宏拳打脚踢,李新宏被打倒在地,满脸是血。李新宏老婆赶紧过来劝阻,却被对方用拳头在脑袋打了好几拳,把李妻也打倒在地,李新宏见状就叫老婆赶紧打110报警,这六个人拔腿就往外跑,李新宏马上追出去,看见其中一人逃进福多纳公司,李新宏问保安、进去这个人是不是在这个公司上班的员工,保安回答是的。后来李新宏回到超市,将线索向警方提供,民警去后未曾仔细调查就不了了之。

    案发之后,李新宏妻子一直感到头晕头疼,当时她有身孕在身,李新宏看妻子不断呕吐头疼,就买止痛药给她。2月14日,李新宏看妻子精神状态不对,就带她到武义人民医院检查,医生说李妻子病情非常严重,属脑挫伤,颅内血肿,有死亡的可能,是被殴打造成,需立即动刀,但手术风险很大,生命不敢保证。为此李新宏立刻向白洋派出所报告,由臧少伟的同事童宁武副所长前来了解基本情况,童宁武得知事情后生怕出现“一死二命”情况,如果没有及时处理,上级要依法追责,方才立案侦查。因李新宏妻子一直处于昏迷险期,其再三急摧派出所才捉拿罪犯归案,童宁武说已抓回了三个,李新宏说有六个,怎么是三人呢?李新宏又向童宁武说:“我已无钱医治了,叫凶手先行支付一点医药费给我老婆抢救生命”。警察说“对方有钱我们已经给予冻结了”,李新宏就求童宁武警官先把冻结的钱拿来看病,请他一定要设法帮助解决救命钱,此时童副所长拿出四张白纸叫李新宏先签上“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讲的一样”,并写上2月9日日期,签上自己名字,再帮李新宏付医药费,李新宏当时就问“未作过笔录,白纸上我怎么好签字呢?”,童宁武警官说:“这样做我是为了帮你,我也决不会帮外地人的”。当时为了拿钱救妻子与胎儿性命,李新宏就把四张白纸都签字了。

    签后警官立马变脸,就对李新宏说让他自己垫付,以后再一次性给付。被副所长童宁武骗后,李新宏仍不死心,又多次向他要钱及要求继续抓捕其他漏网的三个凶犯。副所长童宁武说:“你以前作的口供全是假的,凶犯实际只有三人”。李新宏说:“凶犯几个人是我现场目睹的,连几个我怎么会不知道”。出院后,李新宏就几个凶犯之事及殴打的具体情节去白洋派出所证实清楚。在白洋派出所里副所长童宁武对李新宏说:“这几个人因为喝过酒才打人,那个男的带刀是用来防身的”。李新宏回复说:“事发地段周围都有监控的,为了证实凶手的实际人数,请求回放当日的监控录像”。童宁武又辩称:“监控很模糊,看不清楚的。”李新宏说:“面容不清,几个人总看的出,未开监控怎么就知道看不清楚?”。为了不败露案件内幕实情,童宁武拒放监控。李新宏再三追问童宁武凶犯人数,其对李新宏发火说“不要没事找事,我说三个就三个。”态度极其恶劣。

    之后,李新宏就开始到信访部门上访。2016年9月3日至4日,G20峰会时,李新宏因为被上访被维稳警察带到了白洋派出所稳控,派出所警察臧少伟看见李新宏后就恐吓他说:“下次来让我看见,我要把你做掉,到哪里都没用了”。说话话后,臧少伟还冲过来试图殴打李新宏,但被正所长拉住。进入大厅玻璃门内,臧少伟又用手指拉钩挑衅李新宏,此事派出所内是有监控可查的。

    2017年3月1日,李新宏搭乘火车到北京市上访,辖区警方就派出多人围追堵截,直到天津车站警察动手把李新宏绑架回家。

    2018年间,李新宏又几次到北京上访,他辖区的维稳警察又几次把他绑架遣返,并且还拘留了他3次。

    2019年3月,李新宏再次进京上访,但再一次被拦截拘留。

    2019年7月25日,李新宏准备购买火车票进京上访,却接到警方警告,说是他已经被维稳监控,一旦到北京上访就会拦截,并且还会被抓捕判刑。并且,李新宏还发现自己住处有多名不明身份人员在监视自己,一旦离开家门就可能遭到拦截殴打。

    李新宏电话:15888969893

  • 李蔚向浙江省监察委寄控告书

    ——李蔚在杭州被警察非法打伤维权通报(2019年1月13日)

    2019年1月13日下午,李蔚就在杭州被警察非法打伤事件向浙江省监察委寄出控告书。

    2018年3月3日,李蔚到杭州旅游,当晚入住当地酒店。辅警半夜来“核查”,在明知李蔚无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要带李蔚去派出所提取指纹、DNA和手机数据。李蔚索要传唤证,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警察朱云峰及辅警多人打伤并背铐带到派出所关押数小时。

    2018年3月6日,李蔚向浙江省杭州市监察委员会邮寄过控告书,后该控告材料被转至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

    2018年4月10日15:04,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派驻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纪检组工作人员周先生给李蔚打来电话说:李蔚曾经写给江干区监察委关于警察朱云峰等殴打本人的控告书(2018年3月6日寄出的)已经收到,并于4月9日受理,结果将于三个月内反馈。如果情况复杂,会延长处理时限。

    2018年4月17日,李蔚分别向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及其派驻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纪检组邮寄了(补充)控告书,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自2018年4月9日至今,整整9个多月过去了,江干区监察委及其派驻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纪检组没有给李蔚任何回复。其间,李蔚多次拨打电话(0571-87283223),要不说负责人不在,要不无人接听。

    2018年12月4日,李蔚向杭州市监察委邮寄了控告书,至今既无人联系李蔚,也无任何答复。

    为此,不得不向浙江省监察委反映和控告。李蔚控告的主要内容是:

    1.杭州市公安局九堡派出所警察朱云峰及3名辅警非法限制李蔚人身自由并殴打致伤,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2.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和九堡派出所有关人员涉嫌嫌故意隐匿、销毁证据犯罪;
    3.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九堡派出所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将他们带到派出所采集指纹、DNA和手机数据;
    4.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驻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工作人员周某等人涉嫌渎职。

    根据逐级控告上访的原则,如没有满意答复,李蔚将向中纪委/国家监察委反映和控告。

    就在李蔚向浙江省监察委邮寄控告书之际,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闭幕。李蔚的控告过程,也是民众对监察体制有效性的一次检验。

    李蔚
    2019年1月13日



  • 秀才江湖因言获罪被拘今获释

    【民生观察2019年1月8日消息】本网获悉,浙江湖州知名网友吴斌(网名:秀才江湖)因网上言论,于2018年12月2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天,今天上午期满获释。

    据悉,2018年12月24日晚间吴斌突然与朋友失去联系,在等待48小时后朋友致电其母亲询问吴斌情况,得知吴斌父亲曾被当地警方通知,让他给吴斌送衣物到长兴县拘留所。吴斌父母表示,他们并没有收到警方的拘留通知书,也不知吴斌因为什么被拘留,现在只有等吴斌出来了才知道其具体情况。

    2019年1月8日上午,被拘留13天的吴斌重获自由。他说,因长期在网上发表不同政见的文章,其微博、微信等账号多次被封。从2013年至今,他先后三次被以“扰乱法庭秩序”、“散布传播谣言”等罪名拘留。2018年12月24日晚他被长兴县警方从家中带走后,警方连夜对其突击审讯作笔录,认为其网上言论涉嫌侮辱国家领袖,随后他被警方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处以行政拘留。

    吴斌说,此次是他第四次被警方行政拘留,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有关部门竟然拒绝给他拘留法律文书。在拘留所关押期间他没有理发,因为天气寒冷的缘故,也一直没有洗澡。他打算先理发洗澡之后,然后回煤山镇父母家报平安。

    据悉,吴斌是浙江湖州长兴县人,知名网友,因长期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针砭时弊、批评当局专制腐败,并积极参与国内公民运动,多次声援良心犯,故成为当地重点维稳对象。此前多次被抓、被驱赶、被拘留,即使遭受诸多压力,“秀才江湖”仍然坚持网上发言,捍卫其言论自由。



  • 浙江李新宏因法院不公上访遭打压

    【民生观察2018年12月25日消息】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访民李新宏因故意伤害案得不到公正判决而上访维权,期间多次遭当地维稳部门打压迫害,问题至今未合理解决,一家人现居无定所被迫四处流浪。

    李新宏是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新宅镇南塘头村居民,住三角田路11号。年轻时的李新宏有木工手艺,将在出师之时,被臧少伟父亲臧毕林带到湖州市建筑工地干活半年多,回家时臧毕林未支付他任何工资,当时春节即将来临,李新宏为了过年到臧家要求臧毕林支付其在湖州市建筑工地干活半年多的工资。当天恰逢臧少伟姑姑出嫁之日,讨薪未果空手回家。之后其三次向臧毕林讨要工资都没有结果,臧毕林不但不支付工资,反而认为李新宏在其妹妹大喜之日上门讨薪坏了他家良辰吉日彩头,臧少伟对此事耿耿于怀,埋下复仇之心,此事成了冤案之因果。

    2012年2月12日,李新宏经营的出租车与项荣南发生纠纷,他被对方打伤三条脊椎骨骨折住院,经有关部门鉴定为轻伤,因发案地属白洋派出所管辖,经办人是臧少伟,由于臧少伟对他有仇恨心理,借机报复,故此不予立案,强行把案子压下来,在收取项南荣押金1万元后就不闻不问,久拖不管。李新宏为支付医疗费用,向派出所领导请求催办,时过半年对方勉强解决赔付医疗费,派出所之后强行要李新宏出具谅解书,放弃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在经营出租车息业之后,李新宏在白洋街道下邵村开了一家《乐乐超市》以维持一家人生计。李新宏说,“经营超市时我安分守己,合法经营,但还时常被举报我店销售假烟,烟草公司每次来查都无假烟。之后下邵村有一村民邵宇轩来我店数次要求在我店内让他摆放‘苹果机',他说责任自负,其它超市全年有钓鱼机都不会追究,没有问题的。我被他说动,勉强答应。于2012年11月16日给他摆放,岂料次日就被白洋派出所查收。邵宇轩得知情况后,约我晚饭后去派出所看一下要如何处理,苹果机是否能要回,要罚多少钱。我们当时到派出所刚好经手人邹乾坤不在所里,臧少伟等人正在打牌,当时刚好有电话打进来,我就先到门外接听手机。臧少伟他们以为我发现他们上班时间打牌要打电话举报他们,臧少伟和汤涛就不问青红皂白就把我推进派出所,臧少伟说:“今晚就要把我干掉,要教训我这种人。”接着立即对我强行搜身,没收了所带财物,搜身过程中我的衣服被撕破。他威胁我要我站那里,然后又扇了邵宇轩二个耳光。我让他不要打人。臧少伟说:“今天就要教教你这种人”,臧、汤二人立即把我推进他们无监控的值班休息室进行殴打,抓住我头发将我头使劲地往砖墙上撞。我说:“这样打人没有王法了?”臧又连扇我数个耳光说:“我就是王法”。臧少伟用飞鹰式猛一脚把我踢蹿倒轰然把床坍塌了,更加怒气冲天将我摁在地面碰撞,汤涛骑坐在我身上,臧、汤二人又继续对我殴打,并抓住我头发,将我头按在水泥地上撞。臧少伟说:“今天撞死你别人都不知道是我们所为,而是你自行碰死的,你这种人脑子不灵清,鸡蛋还想碰石头,你尽管可以试试看。”我当时被臧、汤二人打得口吐鲜血,之后将我拖回审讯室,他们将造好的口供笔录拿出并逼我写上“以上笔录和我所说一样”,我不肯写就对我进行殴打。臧说今天必须要把我关起来,关我一个月。我反问:“为何要关我、打我,难道没国法了?”臧少伟得意洋洋地说:“我就是国法,我说了算。”你这种不会做人的东西,细细想想…。我立马回想到上半年与项荣南纠纷臧少伟是本案的经办人,扣了项的车,之后又放了他的车,我就知道了他是刻意对我进行报复。”

    李新宏继续说道,“2013年2月9日(农历除夕)夜,5男1女到我超市买烟,问我老婆硬壳中华有否?多少一包?我老婆说:有,45元一包。那人说36元卖不卖?我老婆说:36元卖不出。那人又说:我朋友店卖我36元一包。我老婆说:那你到你朋友店去买吧。那人又说:40元一包卖不卖。我老婆又说:卖不出去的。那人立马就从身上拿出一把砍刀对柜台猛砍。当时我说了一句:愿买愿卖。另一人就冲我头上砍了二刀,并且把店里的电脑、电话机、电子秤都砸毁掉,同时对我拳打脚踢,那个女的站在旁边观看,我被打倒在地,满脸是血,老婆过来劝阻,被他们用拳头在脑袋打了好几拳,把我妻打倒在地。我叫老婆赶紧打110报警,这六个人拔腿就往外跑,我马上追出去,看见其中一人逃进福多纳公司,应该是公司的员工。报警后警察过来我将线索向警方提供,民警去后未曾仔细调查就不了了之。案发之后,我妻子一直感到头晕头疼,当时有身孕在身,我看妻子不断呕吐头疼,就买止痛药给她。2月14日,我看妻子精神状态不对,就带她到武义人民医院检查,医生说我妻子病情非常严重,属脑挫伤,颅内血肿,有死亡的可能,是被殴打造成,需立即动刀,但手术风险很大,生命不敢保证。”

    为此,李新宏立刻向白洋派出所说明情况,后由副所长董宁武前来了解,董怕出现“一死二命”的情况,如果没有及时处理,上级要依法追责,方才立案侦查。因其妻一直处于昏迷危险期,在李新宏的再三催促之下派出所才捉拿三个罪犯归案。李新宏提出质疑后又多次前往派出所说明凶手是6人,却无人理会他。

    李新宏称,“到最后我实在无钱给妻子医治了,我到派出所要求打人者先行支付一点医药费给我抢救妻子生命。但警方答复说:已经有钱但他们作出冻结了,凶手至今失踪尚无结果。为了抢救妻子我心急如焚到处借钱,没借到钱再次到白洋派出所请求救助,我请求副所长董宁武一定要设法帮助解决救命钱,于是警方利用我急需医疗费的心理,欺骗我在多张空白的纸上写上“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讲的一样”的字句,达到了包庇、隐匿犯罪人员及行为的目的,造成6名凶手只有3人被判刑的后果,而这3人中是两男一女,却变成了两女一男。因法院判决不公,臧少伟等人罪行未得到追究,法院判赔的113万元的赔偿金法院也以对方没钱为由至今不能执行到位,迫于无奈我只好进京上访。”(注:本案发生导致妻子失去孩子及二级残疾,为抢救妻子生命,家中价格30多万元超市被迫低价转让,判决书中判赔的钱至今分文未得,致使住宅抵押债务,导致如今全家居无定所四处流浪)。

    在上访维权期间,李新宏多次遭当地维稳人员拦截殴打、非法拘禁和任意拘留。2017年7月27日,李新宏到北京府右街邮政局寄信,后被截回当地扣上“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拘留10天,在审讯期间24小时不给他任何食物,拘留时还被带上手铐脚铐;2018年3月2日被当地警方限制其人身自由20天;2018年8月21日他听说省委巡视组到达唐风温泉酒店,遂马上带上材料前去伸冤,结果被便衣警察打致左耳出血,然后被拉到壶山派出所非法拘禁25个小时,后被送到当地看守所拘留9天;同年11月10日他在武义县信访局门口,被新宅镇政府临时工殴打,之后又被警察带往壶山派出所非法关押16个小时,后送拘留所拘留4天;2018年11月30日在新宅镇副镇长办公室,又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侦科领导强行带走传唤,被关在熟溪派出所地下室24小时,期间公安局领导威胁他说,“要判我几年刑他们说了算,如果是10年前看到我一次就打一次要搞死我,还强行要我承认那些人去北京上访是我组织的,可我根本就不认识那些访民叫我怎么承认”。

    以上种种事实都是因法院判决不公,导致李新宏走上上访维权之路,从而招致武义县警方的打击报复行为,他强烈要求依法追究武义县公安局等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使其一家人早日得以平冤昭雪。

    李新宏电话:15888969893

  • 被警察家属打伤 周桂香发帖遭传

    【民生观察2018年12月10日消息】本网获悉,浙江省德清县六旬老人周桂香(62岁女),在2018年5月3日,因警察家属庄海英(52岁女)到周家的竹林地里挖竹笋发生争吵,两人口角之后庄海英对周桂香拳打脚踢,导致周桂香头部、脸部多处受伤、两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有医学鉴定为证),而打人者庄海英没有受伤。

    事发后受害人家属报警,当天双方均被带到德清县舞阳派出所做笔录口供,此后警方不断的对受害者周桂香进行传唤。直到7月6日中午,舞阳派出所再次传唤受害人周桂香去录口供,受害人于中午到达派出所,但直至晚间21时许也未从派出所出来。夜晚22时许,派出所工作人员突然通知家属说,周桂香被处以拘留七日,理由为打架双都有错。

    当晚,周桂香的家人紧急向警方提供了她身患重病(肋骨骨折、脑部肿瘤……)的医学证明,并且告知周桂香需要按时服药,要求警方取消拘留决定,但警方并未及时采纳,一直拖到次日中午才将周桂香释放出来服药。

    此外警方还告知周桂香家人,打人者庄海英也被关押至湖州看守所了,但是,之后就有消息说行凶者很快就被释放了。对于行凶者仅仅被拘留了7天就被释放一事,受害人家属曾咨询律师,律师说,行凶者被羁押在看守所内,如果要释放就需要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才行,但是警方释放行凶者时根本就没有告知受害人。

    数日后,警方人员就找到受害者周桂香要求调解,并称“我们是同事(指处理办案的警察与打人者的丈夫是同事关系,打人者的丈夫原为该派出所的所长,现交警队领导),不好把这事办下去(受害人认为,这也就是说不能依法处理)”,希望双方达成和解(不对行凶者给予法律处罚)。但是,受害人及家人不同意和解,坚决要求警方依法处罚施暴者。

    自此以后,警方就对这一简单的案件久拖不决,导致行凶者至今逍遥法外,行凶者也从未露面

    向受害人道歉及慰问伤情,周桂香明显感觉警方涉嫌徇私枉法、包庇警察亲属,而行凶者也想仗着自己是警察亲属的特殊关系,打了人白打,让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不了了之,脱逃法律的制裁。

    还有,周桂香家人也曾找过多名律师代理本案,但事后这些律师都告诉周桂香及其家人,说行凶者一方的警方背景深厚,律师受到了某种压力,不能接受周家人的委托来代理此案。

    在本案久拖不决的情况下,周桂香的家人来到公安局举报,但被告知“等待了解情况后再处理”,之后就又是数月没有消息。

    2018年12月10日,等待无望的周桂香的家人开始在上网发帖,公布此事。12月10日下午,周桂香的家人就接到刑警大队的通知,要求他们到警局接受传唤。嗣后,周桂香的家人来到警局接受传唤,警方说他们在网上发帖是在“造谣”,要求他们删帖,否则可能会被进一步处理(可能被拘留)。

    周桂香的子女认为,家人在互联网上发帖是公民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他们不愿意删帖。至于发帖的内容,他们认为基本上都是实情,受害人没有造谣的意愿。对于警方所说的贴文中将施暴者拘留的天数写错了,发帖人表示愿意同时将自己所了解到的天数与警方所说的天数同时发布,但对于警方要求删帖一事,家属认为这一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警方执意要为发帖一事拘留家属,那么家属将进一步依法维权。

    实名举报人:张海明
    身份证号:33052119771016231
    电话:15088325997

  • 温州黄志霄“寻衅滋事”二审维持原判

    【民生观察2018年10月22日消息】本网获悉,温州维权人士、赤脚律师黄志霄因网上发帖而被控涉嫌“寻衅滋事”案,二审被温州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黄志霄指斥法院不公,表示会继续申诉乃至上访为自己讨还公道。

    上周二(10月16日),因言获罪的黄志霄接到当地派出所电话通知,让其到派出所去一趟。当他如约而至,发现龙湾区法院一审法官早等候于此,随即,法官向黄志霄送达了温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的(2018)浙03刑终1079号刑事裁定书。

    尽管此判决在意料之中,但仍使黄志霄感到一种莫名的悲凉与失望。面对法院送达的回执,他像以往一样,在上面写了一个大大的“怨”字,以此表达他不会妥协的意志。

    追溯黄志霄因言获罪的始末,记者了解到:黄志霄的连襟陈巧勇,因2011年1月份其幼女遭邻居王某某故意伤害并致精神“创伤后应激障碍”而当地永嘉县公安局至今未处理,自己正当防卫反被该局行政拘留五日等事,委托黄志霄为其公民代理,数年间先后就公安不公诸多问题起诉该局行政案件约二十宗。一年多时间,该局四宗行政案件败诉(案号为2015温永行初字第82号、2016浙0324行初21号、2016浙03行终254号、2017浙03行终10号)。同时,黄志霄在2012年底至2017年1月份,一直有在当地号称“民间信访局”的703804网络论坛发布网贴质问永嘉县公安局及永嘉法院。

    期间,陈巧勇案的经办单位永嘉县公安局江北所前后三任所长林某、金某某、毛某某,及林某局长都曾私下找熟人想调解陈巧勇案。

    在2013年9月30日,时任所长金某与陈巧勇签订《停访息诉表》,表中写明“陈巧勇与王少林互殴一案均不处理,并赔偿陈巧勇两万元医药费”,并口头承诺会在当年11月份撤销对陈巧勇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而到了2014年春天,该局也还没有信守承诺撤销对陈巧勇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黄志霄便与陈巧勇通过永嘉县卫生局查出了永嘉县中医院黄某医师为王少林事后捏造病例伪证的事实,卫生局并对黄某做出了记过处分决定。黄志霄两人拿着该处分决定书找瓯北新所长毛某某,认为出现了应当撤销还没执行的拘留五日处罚决定的新证据。交涉数月,毛称不足为据。于是陈巧勇重新信访维权)。

    后在2016年夏,江北所长毛某某、林某副局长又就陈巧勇案找黄志霄谈赔偿事宜,及金某某、邵某某也与黄志霄约谈过。因陈巧勇要求依法处理,该局则只主张私了赔偿(按毛某某的原话是补助),赔偿金额又受限制,故调解不成。

    在离最后一次发帖的半年后、最后一次调解的一年后,即2017年7月12日,永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突然上门以(对永嘉县公安局、永嘉法院)寻衅滋事罪刑拘黄志霄。同年8月1日,黄志霄被永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6日,案件移送到永嘉县检察院,后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龙湾区检察院管辖,案件于同年11月10日转至龙湾区检察院。黄志霄被抓后,拒不取保,也不接受调解方案(让黄志霄接受相对不起诉或有罪免刑决定,私下则予以经济补偿几十万)均被黄志霄拒绝。审查起诉期间,退回永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延迟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程序走尽,于是在2018年6月26日,该案一审于龙湾法院开庭,昆明刘文华律师为黄志霄做无罪辩护。

    2018年7月3日,龙湾法院认为黄志霄寻衅滋事罪名成立,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罪证是所发的18个网贴中的5个网贴中的八句话:“永嘉公安局公报私仇”、“好不容易查出王某让黄海捏造伪证的事实”、“行政庭非法刁难”、"永嘉法院既不依法、也不讲理,一定要非法剥夺黄某的代理权”、“依法欺侮一个一脸茫然、一问三不知的原告”、“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永嘉警察渎职”、“滥用职权、变相拘禁”。
    之后黄志霄马上提出上诉,并在狱中提交了上诉状,以及刘文华律师所写的上诉状。2018年7月12日,一年刑满,黄被释放。

    “宁受一时之清苦,为争一世之清白!”黄志霄宁愿在看守所被羁押近一年,也不愿与公权力妥协的精神在当地坊间成为佳谈。

    2018年8月27日,黄志霄、陈巧勇、吴晓叶三人依法共同向公安局申请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以促进黄志霄因言获罪一案二审开庭并予公正审判,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法律的正确实施。警方不予受理。

    2018年9月13日,他们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院提交了亲属二十多人签名捺印的《要求二审对黄志霄案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的请愿书》,申请温州市中院二审开庭并进行庭审网络直播黄志霄寻衅滋事一案,以期得到公正的审判。

    2018年9月10日深夜,陈巧勇、吴晓叶夫妇等亲友到温州中院门口拉横幅举牌,要求温州市中院二审开庭并依法改判黄志霄无罪。

    尽管如此,温州中院依然我行我素坚持书面审理,二审辩护律师李中伟律师提交了辩护词。之后温州中院向浙江省高院申请了延期。

    2018年10月16日,当地派出所电话通知黄志霄到所里去一趟。龙湾区法院一审法官向黄志霄送达了温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的(2018)浙03刑终1079号刑事裁定书。

    在送达回执上,黄志霄依然象前面收到的法律文书一样签上了“冤”字,并直斥法院不公。

    黄志霄认为该裁定书漏洞百出,想要曲意维护侦查机关永嘉县公安局、作出逮捕决定的永嘉县检察院、作出起诉的龙湾区检察院、判决罪名成立的龙湾区法院,然而正如一个谎言,需要一百个谎言去维持。黄志霄告诉记者他正准备写再审申请书,向浙江省高院申诉。

    黄志霄说:按该刑事裁定书,对我在上诉中所提到的几点反证疑问都没有提及:如我果真有罪,四年来一直在作案犯罪,那么,身为“被害人”又是行政兼司法机关的永嘉县公安局会任由治下的一个百姓自2013年以来陆续发布这五个“纂改事实重要情节,在网络上起哄闹事抹黑国家机关”的网帖对自己寻衅滋事达四年之久?而且,该局既不辟谣也不立案侦查,还听凭“引发不明真相的网民抨击有关部门,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达四年之久,这明显不符合常理,经不起推敲。更无法解释的是,永公工作人员在不同时间段,反而纷纷为上诉人贴中所涉诸事而托人买情面欲私下调解。这里尤须注意的是,因帮陈巧勇维权,永嘉县公安局四年来对黄志霄应该积怨已久(按永公刑侦大队长汪海潮来提审黄志霄时的原话是“永嘉公安局有多少人吃你气晓得吧?”“吃你气”是温州话,即恨的意思)。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如黄志霄某帖某句真属于虚假信息,温州永嘉当局早就会立案将他拿下了,焉能容他到今日?更不必四处托人说情欲私了。

    记者了解到,龙湾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最长期限将届满需作出起诉或免诉决定前两日,检察官找黄志霄问有无调解意向;在一审开庭前,一直在“积极”做黄志霄的家人“思想工作”的永嘉县政法委徐某主任还给陈巧勇的妻子吴晓叶打电话,说开庭前一小时还可以调解;开庭后第三日,监室主管民警还找黄志霄问调解方案,等等……

    知情人士称,正如黄志霄上诉状中所说“黄志霄被关近年,不取保不调解,永嘉公安局公无法收场,龙检如依法作出绝对不予起诉决定,则永公、永检都将面临被问责,经办人都将面临被处分,国家赔偿、赔礼道歉等还会让政府脸上无光,而且永公还难免报复诬陷之嫌,因此龙检在劝和未遂后,不得不为永公、永检护行,将错就错,对黄志霄提起公诉,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也正基于此,一审法院明知黄志霄无罪,竟不惜制造冤案,扩大官民矛盾,甚令人愤慨”,那么,二审的判裁定也就不难理解了。

    黄志霄案一审辩护律师刘文华辩护词最后陈述中称:“官员是拿来监督的,政府是拿来批评的,官员人格权较普通公民受到更大限制,政府并无法律上的人格权。官员和政府对公众的质疑和批评要保持最大限度的宽容和克制。将质疑和批评政府及其官员的言论拿来治罪,并冠以‘抹黑政府部门’的帽子,有违民主法治国家的通例,背离世界文明,实乃法治之耻!中国作为‘全世界最大的民主法治国家’,一贯秉承权力自下而上的来源属性,即政府和官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纳税人供养的政府和官员,如果不允许批评、不允许质疑,那么关进笼子里的就不是张牙舞爪的权力,而是普通老百姓。我们放眼看看世界,民主法治国家无不‘官不聊生’,人民的言论自由获得极大保障,在此基础上官员勤政廉洁,政府奉公守法。本案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实乃中国法治之耻!如果言论自由葬送在我们手里,我们何以面对子孙后代?如果黄志霄被判有罪,我们每个法律人都是有罪的!”

    尽管刘文华律师的辩护词有理有据,但一审法院还是判决黄志霄“寻衅滋事”罪成立,判处一年。

    黄志霄案二审辩护人李中伟律师辩护词最后一段陈述中称:“本案起源于一起小小的邻居纷纷,用黄志霄本要人话讲,‘只因永嘉县公安局对陈巧勇相关案件存在执法过错,却不加反省,反而对黄志霄发帖质问其不公兼诉该局二十案四胜而怀恨在心,数欲私了又未遂而恼羞成怒,于是对黄志霄进行的报复诬陷!’而一审法院明知黄志霄无罪,却屈服于公安,不惜制造冤案,扩大官民矛盾,实属不该。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黄志霄无罪。公权,应“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如果将公民的监督、批评、质疑动辄诋毁为‘抹黑国家机关’、指控为‘寻衅滋事’,那便是在践踏法治、践踏人权!如此打压言论,恐会大失民心。从黄志霄能够起诉永喜县公安局的二十四案和他宁愿坐牢、决不取保的决绝态度来看,此案,他会一直申诉下去,他是一个非常有韧性的人,宁受一时之清苦,为争一世之清白,他告诉辩护人,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他将誓死捍卫自己的清白,直至再被抓起来,希望二审法院慎重。另外,黄志霄的故事已经在网络广泛传播,仅真辩网的《宁受一时之清苦,为争一世之清白》一文,就转发1300多次,互动2000多次,阅读近50万。有多家媒体还要准备进行报道,现在舆论对温州中院的二审有着很大的期待。如果二审维持,恐怕会给温州中院和主审法官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中国网民本对因言获罪是恨之入骨,这类有关言论自由的案件,特别要严格依法办理,不用说判错,就是理由不够充分都会被广泛质疑。作为特别关注网络言论自由的一名律师,辩护人深知这类案件不能正确处理的可怕后果,再请法官慎之又慎!”,但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

    对于黄志霄案二审判决,知情人士向本网表示,在当前的中国司法环境下,黄志霄的二审结果,并不让人意外。中国刑案的无罪率几乎是万分之一,更何况如果改判黄志霄无罪,正如其本人在上诉中所说“永公还难免报复诬陷之嫌”,永嘉当局伤不起,温州当局舍不得。

    记者了解到,在黄志霄因言获罪二审判决前夕,陈巧勇就已经在温州论坛重新发了法院认定黄志霄所谓有罪的几个网帖,并称“如黄志霄发这几个帖有罪,我陈巧勇夫妇愿与其同罪”。

    记者问黄志霄,因发帖维权却因言获罪,目前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你是否还会继续上诉?

    黄志霄明确表示,既然陈巧勇已经重发了,他就先走法律救济途径。如省高院申诉失败,最高院信访不理,他也一定会再发被法院认定所谓有罪的几个网贴,宁可付出自己再蒙冤坐牢的代价,表达他的愤怒和抗争,以期引起社会和媒体的关注。二审的裁定只是一个逗号,或者是一个问号,但绝不会是一个句号。

    民生观察会继续关注温州维权人士黄志霄因言获罪的案情进展。

  • 温州发起“灭教运动”迫信众放弃信仰

    【民生观察2018年9月21日消息】最近两三年,当局对基督教发动全国性打压,各地掀起强拆十字架、教堂事件,抓捕教会牧师和信众,毁教事件每年数以百计,受影响信众粗略估计以千万计。2018年7/8月间,当局相继在河南、安徽等地施行“强迫信众放弃信仰”、“承诺不信教”、“听党话”等政令,尝试进行宗教信仰行政性强制干扰,以期达到驱逐以爱宣扬普世价值已在全国遍地开花的基督教之目的。

    近期,全国打压教会重灾区浙江温州传出消息,当局强制要求民众承诺与基督教切割,受影响群众几乎涵盖除儿童以外的所有人。据温州匿名人士透露,这次“灭教运动”首先从”吃财政饭”的事业单位开始,包括学校、医院等单位。教书育人的学校教师首当其冲被要求“表忠心”,或放弃信仰基督教,或承诺不信教,同时包括不向学生灌输、宣扬有关基督教一切资讯的承诺,并誓言跟党走、听党话。

    温州当局还向中学生发放个人(家庭)基本信息登记表,要求学生如实填写父母等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最着眼的就是“宗教信仰”一栏。温州地区乐清某中学董老师(基督教徒)向本网透露,当局开会指示教师向学生发放基本信息登记表的同时,还要求教师们细心引导学生将家庭成员中大人是否信教的情况进行如实填写,并将此项任务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项目之一。

    温州当局还将“灭教运动”的人群扩散到基层群众,除了事业、国企、集体企业等单位的职工外,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群众也包括在内,居委会书记、村支书等基层干部则作为责任人落实此项政治任务。从消息人士提供的资料显示,当局要求民众填写统一印制的“不信教”声明及需要本人亲笔签名和摁指纹,并要求其他家庭成员签字,所属社区(村)支部书记签字、盖章,还要求填写声明时拍照或摄像,最后由乡镇建立档案汇总。

    另外,浙江多地家庭教会(查经班)受到骚扰和威胁。据宁波信众李小姐透露,今年以来屡屡受到自称宗教局人员的恐吓,要求不准再去家庭教会做礼拜,并以工作、家庭等相威胁。临海Z先生告诉本网,自己常去的查经班最近一直遭到派出所和社区的捣乱、威胁,上个月曾经发生查经班聚会期间被人为断电的情况,还有一次不明人士竟然将发出恶臭的垃圾丢在门口,想吓走前来查经的教友。

    网友刘先生认为,当局决意要消灭基督教的目的很明显,主要是源于暴政极权与普世价值的格格不入,此举同时亦昭示中共逐渐意识到的统治危机。强制要求信众放弃宗教信仰,承诺不信教,跟党走、听党话,无非就是心虚作祟。从上述做法可以看出,当局不惜利用连坐、捆绑等形式来达到统治的目的,可见日落西山的政权苍白无力的一面。

  • 杭州朱虞夫遭传唤电脑手机被扣

    【民生观察2018年9月17日消息】2018年9月17日,中国民主党人、异议人士、艺术家朱虞夫位于杭州的住所遭到警方查抄,扣押电脑、手机等物品。杭州国保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对其进行传唤带走调查。

    据悉,9月17日上午十点半,朱虞夫位于杭州市上城区的家中有制服警察和便衣上门,来人持传唤证要求朱虞夫配合。根据《传唤证》的内容显示,杭州警方指朱虞夫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需要对其进行传唤。除此之外,警方还查抄了朱的住所,经搜查后,扣押了朱虞夫个人所有的两台笔记本电脑、手机一部以及快递单据五张。警方向家属提供了扣押物品清单,随后朱虞夫被带走调查。

    据知情人透露,朱虞夫此次被传唤及抄家可能与最近一起为良心人士拍卖艺术品筹款事件有关。几日前,朱虞夫曾在一微信群参与“良心艺术拍卖会”活动,其捐出一幅自己的字画作品《诸葛亮前后出师表长卷》,通过拍卖的形式筹得人民币七千元,用于对良心犯家属的捐赠。据称,有关部门(国保)曾于事前对朱虞夫提出警告,禁止其参加拍卖活动。此次以“颠覆国家政权罪”之名传唤及抄家是否与此有关则不得而知。

    知情人士表示,朱虞夫于今年3月刑满出狱后并未放弃内心一直坚持的信念,除了积极关心国内外政经时事之外,还一直关注关心良心案件和良心犯家属,因此多次引起当局的不满。此次被传唤和抄家表面上看似因为良心犯拍卖筹款事件,可能实际上是准备对其动手打压,这从扣押物品可以看出,当局有借机搜罗“证据”的意图。不过具体情况至少要等法律规定的传唤时间限制才能获知。

    公开消息显示,朱虞夫,杭州人,65岁,出生于1953年,中国民主党组党人之一、异议人士、书画艺术家。1998年6月因组建中国民主党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获刑七年;2007年又被以“妨碍公务罪”获刑两年;2012年再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获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8年3月刑满获得释放。

    相关报道:杭州异议人士朱虞夫被重判七年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3/0615/2479.html

  • 浙江黄志霄因言获罪出狱仍在上诉

    【民生观察2018年9月13日消息】本网获悉,浙江温州市儒家学者、“赤脚维权律师”黄志霄(网名“怿古轩”),因帮亲戚陈巧勇维权网络发帖揭露真相为弱者发声,而被永嘉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获刑一年,现刑满释放,本案正在温州中院二审诉阶段,李仲伟律师继续为其作无罪辩护,审限将至,或会宣判。

    9月12日是温州维权人士、“赤脚律师”黄志霄出狱两个月的日子。

    在一年前(2017年)的7月12日,黄志霄因帮亲戚陈巧勇在号称温州“民间信访局”的网络论坛发帖批评永嘉县公安局、法院办案不公以及反映相关问题,而遭永嘉县公安局上门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传唤并刑拘。同年8月1日被永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黄志霄聘请了浙江杭州吴有水律师。后吴律师因为个人言论问题被吊证9个月而退出。2018年6月26日,该案一审在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开庭,昆明刘文华律师为黄志霄做无罪辩护。

    黄志霄被抓捕后,在此期间,其拒不接受取保,也不接受官方授意的有罪不起诉但可以私下予以赔偿几十万的调解方案。

    2018年7月3日,龙湾法院认为黄志霄“寻衅滋事”罪名成立,其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2018年7月12日,一年刑满,黄被释放。

    出狱后,黄志霄因不服一审判决,表示要继续上诉。现本案正在温州中院二审期间,近期即将判决,李仲伟律师继续为黄志霄作无罪辩护。

    黄志霄因言获罪案属“案中案”,祸起陈巧勇与邻居王少林争端,王少林伤害陈巧勇幼女,陈巧勇自卫反遭永嘉当局迫害案。

    据知情人士透露,2011年,黄志霄的亲戚陈巧勇与其邻居王少林发生纠纷。永嘉县公安局却对正当防卫受害者一方陈巧勇以“殴打他人”为由,作出拘留五日行政处罚决定,而对王某故意伤害陈巧勇幼女并致精神“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违法行为至今不予处理。永嘉当局对此事的处理结果,导致王少林日愈嚣张、陈巧勇更为不服。此后两家因琐事、辱骂、肢体冲突等纠纷频频,矛盾升级。该局又在处理各案件过程中屡屡出现违法办案等不公因素。

    2012年12月4日,陈巧勇正当防卫却被永嘉县公安局处以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陈在各种委屈却又状告无门的情况下找到黄志霄,委托其做公民代理,而后黄志霄便介入此案。

    黄志霄只是初中毕业,之前并未学过法律。介入后,在帮陈巧勇维权时才接触法律,先后就该局不公诸多问题,代理起诉永嘉县公安局约二十宗案却能四次胜诉。案号为(2015)温永行初字第82号、(2016)浙0324行初21号、(2016)浙03行终254号、(2017)浙03行终10号。

    黄志霄说“假如永嘉县公安局违法办案不是家常便饭,那么正可以印证该局在对待陈巧勇案的问题上明显存在不公”。

    此后,黄志霄便在温州市号称“民间信访局”的703804网络论坛上发帖质问该局不公以帮陈巧勇维权。为此,该局数次找黄志霄、陈巧勇的亲友欲私了,虽然如此,但因不撤销对陈巧勇的五日拘留处罚决定,两人故而拒绝调解。在调解不成的一年后,黄志霄因不断在网上发声揭露真相而锒铛入狱。

    据悉,在黄志霄被抓捕后,当时永嘉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为其做了几次询问笔录,称黄志霄以网名“怿古轩”在温州703804论坛发表过的18个批评、质问永嘉县公安局及县法院办案不公的帖子。按看守所转来档案归纳,意思是:其中有几个主帖个别句子敏感,从而损坏了政府的公信力,扰乱了社会秩序。

    对此,黄志霄曾在狱中写信给当地检察长,其《呈永嘉县检察院黄通荣检察长先生书》中称:“首先被公安局当作证据的25(后发现公安统计的是18)个帖子,都是针对该局在处理清水埠陈巧勇、王少林两家多年纠纷等问题上所出现的种种不公。我所发诸帖,无不是阐述事实、客观评说、有理有据、依法监督。并不存在敏感字句,办案人经我追问也没答出所谓的敏感字句是哪句哪字!更遑论损坏政府公信力、扰乱社会秩序。不过,本人倒想看看该局如何统计我发帖之前的政府公信力、社会秩序,再与发帖后进行比较一番。而如果本人所发帖并无失实,则该局便应好生反思反省,即便导致公信力损坏,也不该还好意思来埋怨本人吧?”

    黄志霄被羁押期间未取保。在起诉阶段前后,公诉机关在温州市看守所问黄有无调解意向,开庭后监室主管民警几次三番拿出调解方案,黄均未与其调解。对此,黄志霄表示“宁受一时之清苦,为争一世之清白”,并坚定认为既然中国号称法治社会,总会有公道,不然这“依法治国”岂不让世人贻笑大方?

    在黄志霄不与其调解,法院开庭后,永嘉县公安局便开始调查黄志霄六七年银行流水,以其涉嫌“诈骗”为由将黄志霄进行提审,该局刑侦大队长汪海潮在提审室对黄志霄人格上百般侮辱。

    据黄志霄称“我需要饮水,向与汪海潮同来的蒋警官要水时,汪摆手大声喝止:‘不要给!’。我表示多年来一向说话容易口干,就要喝水,可能是心实火旺。汪居然说:“哦!原来你有病。我不知道你有这生理缺陷。”(后来才给)在提审期间,汪一直用指头枪正指着我,我提醒他不要这样。汪居然说:‘人民警察提审嫌犯,就可以这样指着!’并且还特意多指几下。汪还说:‘你爸怎么生了你这样的儿……’”。

    黄志霄说:在此之前,汪海潮曾经恐吓过我的姨夫陈巧勇。2011年1月,陈巧勇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8月1日下午约16点,当时是永嘉县公安局法制科大队长的汪海潮把陈巧勇提到林副所长办公室里,让陈巧勇要么出钱要么关,并说:“要不就先关了,关错了,也是国家赔钱。”为此,我曾帮陈巧勇发帖批评过汪海潮。他自己也说过“以前把我放在网上,整个温州人都看到了”。正如汪自己咬牙切齿所说“永嘉公安局多少人吃你气晓得弗”?从那天的态度来看,汪无疑就是这“多少人”中的一员。汪在整个提审过程中颐指气使,气势汹汹,说话声音都六七十分贝,态度恶劣。

    黄志霄的《判决书》以及《上诉状》中显示,温州龙湾法院对黄志霄据以定罪的是,五个帖子中那八句话——“永嘉警察渎职”、“滥用职权、变相拘禁”、“永嘉公安局公报私仇”、“好不容易查出王某让黄海捏造伪证的事实”、“行政庭非法刁难”、“永嘉法院既不依法、也不讲理,一定要非法剥夺黄某的代理权”、“依法欺侮一个一脸茫然、一问三不知的原告”、“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对此,有知情人士表示:“黄志霄都是基于基础事实作出的评论,事关《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这是典型的因言获罪。黄志霄若因此获罪,那么,首先被黄志霄四次胜诉又屡遭质问的永嘉县公安局就有故意构陷打击报复黄志霄的嫌疑,其次龙湾检察院、龙湾法院就有包庇公安局而不惜制造冤假错案的嫌疑”。

    时至发稿时,终审判决还没下达。

    对于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对黄志霄涉嫌“寻衅滋事”罪名成立的一审判决,黄志霄做了5个“假设”自辩无罪:

    1、假设黄志霄有罪,则永嘉县公安局就涉嫌严重渎职,因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五个涉罪网贴有四个是发表在2013、2014年。黄志霄在三四年前就一直在作案犯罪,身为“被害人”又是行政兼司法机关的永嘉县公安局竟任由治下的一个百姓陆续发布这五个“纂改事实重要情节,在网络上起哄闹事抹黑国家机关”(一审法院认定)的网帖对自己寻衅滋事达三四年之久。而且,永嘉县公安局既不辟谣也不立案侦查,还听凭“引发不明真相的网民抨击有关部门,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一审法院认定)达三四年之久。如果不是永嘉县公安局渎职,我们对其不作为还能作何解?

    2、假设黄志霄有罪,那为什么本案侦查机关永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刑拘黄志霄一年前,还多次托熟人找黄志霄欲调解赔偿并多次双方坐下来谈判?

    3、假设黄志霄有罪,那为什么公诉机关龙湾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最长期限将届满需作出起诉或免诉决定前两日,检察官去问黄志霄与永嘉县公安局有无调解意向?

    4、假设黄志霄有罪,那为什么在一审开庭前,一直主动、积极做黄志霄的家人思想工作的永嘉县政法委徐某主任还给陈巧勇的妻子吴晓叶打电话,说龙湾区法院给他打电话说开庭前一小时还可以安排黄志霄家人和黄志霄见面,劝他调解掉?

    5、假设黄志霄有罪,那为什么监室主管民警在一审开庭后第三天,还去问黄志霄调解方案?

    一位了解此案的法律人士表示,黄志霄因网上发帖揭露真相为弱者发声,而被永嘉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而获刑一年,这是典型的因言获罪。此案虽不是个案,但很具有代表性。黄志霄一个没学过法律的初中生做公民代理诉当地公安局,民告官居然能四次胜诉,这在国内应该极为罕见。这是否是当地司法进步的表象?还是永嘉县公安局真如黄志霄所说是一个以违法为常态的行政机关?这都能引起网民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黄志霄简介:浙江省永嘉县人,生于1977年,耽嗜国学,主攻儒家,儒学学者。写有学术论文二十余篇,逾二十万字,多发于市、省、国际刊物。壬午年春曾于北京首师大国学网任事,己丑年为温州市儒学研究会学刊主编,庚寅年任曲阜国学院主讲师。时忝为温州市朱子学术研究会副会长、温州市周易学会理事、中国国际易经应用科学院常务理事、曲阜市圣城礼乐促进会顾问、儒家学者圣城国际联谊会理事、香港孔教学院会员、国际儒学大会会员。
    黄志霄手机:13616633113

    据本网了解,“真辩网”将黄志霄的案情发到了新浪微博,短期内便被转发1300多次,阅读量近50万。黄志霄因言被永嘉当局“寻衅滋事案”案由经过现摘录如下:

    案件起因、维权过程、被抓前后

    这是一个案中案。黄志霄案是因他为连襟陈巧勇横罹公安不公而据理力争、依法维权而起,其事件始末与维权过程如下:

    ●该案缘起一件小小的邻里纠纷

    2011年1月2日,家住浙江省永嘉县清水埠邮电宿舍的陈巧勇与邻居王少林发生口角。在居委会评理时,王少林先猛然一把拽了一下在旁顾自玩耍的陈巧勇女儿陈某某,当时才七岁的小女孩随即因受到突然惊吓而大哭起来!作为至亲兼监护人,陈巧勇推开了王少林(或许另有其他肢体冲突)以保护爱女。

    事后,双方均到当地永嘉县公安局瓯北派出所报案。陈某某当晚出现夜寐不安、尖叫哭闹等症状,后被法医鉴定为精神“创伤后应激障碍”。王少林在2011年1月27日,经法医第一次鉴定,伤势“无法认定”。到了2011年11月7日,王少林凭一张医院事后添加有“左耳及耳前部淤肿”的“住院体格检查表二”鉴定为“未达到轻伤”。

    瓯北所据此要求陈巧勇赔偿王少林,而不提理陈欣彤被王少林突拽后“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事。8月1日,时任永嘉县公安局法制科大队长的汪某某把关在瓯北所留置室的陈巧勇提到林副所长办公室里,让陈巧勇要么出钱要么关,并说:“要不就先关了,关错了,也是国家赔钱。”陈巧勇不服。

    2012年12月4日,永嘉县公安局不以事发后25日的王少林伤势无法评定的鉴定书为准,反而凭事发后300多日医生为王少林捏造添加的“住院体格检查表二”鉴定为未达到轻伤的鉴定书,对陈巧勇作出显失公正的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离事发已23个月,严重超出法定两个月办案期限,明显程序违法),而对王少林故意伤害并致陈某某精神“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违法行为至今没有任何处罚。

    陈巧勇依法交了保证金,拘留处罚暂缓执行,并找连襟黄志霄写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维持后,又委托黄志霄为公民代理,提起行政诉讼。此时,黄志霄就该案不公与疑问在温州市号称“民间信访局”的703804互联网论坛发帖,质问永嘉县公安局,并去相关单位信访。但没想到,如此明显不公的案子还是在法院败诉。陈巧勇又专门聘请了法律工作者,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时,永嘉县公安局一直有找陈巧勇的亲友,想私下赔偿了事。

    即便在中院2013年8月13日维持原判后,既因永嘉县公安局自知存在执法过错,所以没有执行拘留五天的处罚决定,也因为当时温州市公安局局长黄宝坤的批示关注,时任瓯北所所长的金某某代表该局还在2013年9月30日与陈巧勇签订《停访息诉表》,写明“陈巧勇与王少林互殴一案均不处理,并赔偿陈巧勇两万元医药费”,并口头承诺会在当年11月份撤销对陈巧勇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案件本该到此终结。

    ●永嘉县公安局违背约定对陈巧勇执行了五日拘留,对黄“诽谤”立案

    然而,到了2014年春天,永嘉县公安局也还没有信守承诺撤销对陈巧勇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黄志霄便与陈巧勇通过永嘉县卫生局查出了永嘉县中医院黄海医师为王少林事后捏造病例伪证(即住院体格检查表二)的事实,卫生局并对黄海做出了永卫(2014)38号记过处分决定书。

    黄志霄两人拿着该处分决定书找瓯北新所长毛某某,认为出现了应当撤销还没执行的拘留五日处罚决定的新证据。交涉数月,毛称不足为据。

    于是陈巧勇向有关部门控告毛某某行政不作为,毛托人传话给陈,再告他的话就先执行五日拘留处罚,不告的话就沉下去(意思是不执行)。陈不予理会,不几日(即2014年9月14日)即被瓯北所警察抓去执行了原本与前所长金某某签约不再执行的五日拘留。三天后,2014年9月17日,永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以黄志霄所发网帖涉嫌“诽谤”县公安局长“不称职”、“徇私枉法”,对其强制传唤近22个小时。

    黄志霄被释放后,继续帮陈巧勇发帖维权、以及依法信访。

    ●从“信访不信法”到起诉永嘉县公安局二十几宗行政案件

    自该案后,王少林日愈嚣张、陈巧勇更为不服,此后两家因琐事,辱骂、肢体冲突等纠纷频频,该局又在处理各案件过程中屡屡出现违法办案,使得黄志霄、陈巧勇失去了与永嘉县公安局对簿公堂的信心,也开始信访不信法。后因为永嘉县公安局上至局长徐某某,老是“劝”、“建议”陈巧勇走司法程序,下至基层民警说得难听点就是“你去告啊”、“你去告啊”,这种刺激使得陈巧勇把能起诉的事都依法起诉了,不能起诉的事就依法信访。

    陈巧勇起诉永嘉县公安局,均委托黄志霄为其公民代理,数年间先后就公安不公诸多问题起诉该局行政案件约二十宗。一年多时间,该局四宗行政案件败诉(案号为(2015)温永行初字第82号、(2016)浙0324行初21号、(2016)浙03行终254号、(2017)浙03行终10号)。

    一个公安局,约一年多时间,三、四次败诉于同一行政相对人身上(三次败诉于陈巧勇,一次败诉于其妻),实属罕见。并且,其公民代理黄志霄还只是初中毕业,没学过法律。这更让人觉得稀奇无比。

    其间,黄志霄继续在温州市号称“民间信访局”的703804网络论坛上发帖质问该局不公以帮陈某维权。为此,该局又数次找黄志霄、陈巧勇的亲友欲私了,如瓯北所长毛某某、金某某、林某副局长、林某某局长都找过黄志霄的亲友,也有找陈巧勇亲友的,但因陈巧勇坚持要求依法处理王少林,而永嘉县公安局则只主张私了赔偿,故未果。

    ●法院刁难,取消黄志霄的代理权

    在黄志霄为陈巧勇的公民代理胜诉第一个案子后,在相关法律没有变更的情况下,永嘉法院便开始刁难黄志霄,认为公民代理的手续不符合要求。

    最早几个陈巧勇起诉永公违法案时,黄志霄是以村委会开具公民代理推荐函即可,但当胜诉一案而公安败诉后,行政庭便说村推荐函不行。当黄志霄他们用永社团推荐函又胜诉一个后,行政庭又说需该社团民政局注册码之类。当又提供所需材料又打了一个后,行政庭又要求该社团需有为会员代理诉讼的章程规定。黄志霄便提出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只要是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即可,而行政庭拿出浙江省高院的司法解释性文件,称当事人和被推荐人必须是同一社区。黄志霄对此提出异议,因《立法法》第104条规定只有两高才有司法解释权。两高也曾发文(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禁止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因此省高院该文件不足为凭。之后行政庭便不再理会黄志霄,再也不允许黄志霄代理。而这时,温州市中院依然可以让黄志霄代理。

    ●黄志霄被抓后拒不取保,终因言获刑一年

    2017年7月12日,永嘉县公安局该局治安大队突然上门以寻衅滋事罪刑拘黄志霄。同年8月1日,黄志霄被永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年9月26日,案件移送到永嘉县检察院,后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龙湾区检察院管辖,案件于同年11月10日转至该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永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延迟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黄志霄被抓后,拒不取保,也不接受调解方案(让黄志霄接受相对不起诉决定,私下则予以经济补偿几十万),宁受一时之清苦,为争一世之清白!在看守所被羁押近一年。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黄志霄聘请了浙江杭州吴有水律师。后吴律师因为个人言论问题被吊证9个月而退出。2018年6月26日,该案一审在龙湾法院开庭,昆明刘文华律师为黄志霄做无罪辩护。

    在开庭前,一直在积极做黄志霄的家人思想工作的永嘉县政法委徐某主任还给陈巧勇的妻子吴晓叶打电话,说龙湾区法院给他打电话说开庭前一小时还可以安排黄志霄家人和黄志霄见面,劝他调解掉……

    在开庭后的第二天,永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突然来温州市看守所对黄志霄进行提审,涉嫌的新罪名是诈骗。说是有人去局里告黄志霄经济诈骗,该局就调取了黄志霄六、七年前所有银行卡与他人的来往记录,询问了黄志霄与他人的借贷情况。黄志霄自知无罪,认为这显然是该局准备第二次恐吓与报复诬陷。2018年7月2日下午,该局刑侦大队长汪海潮以同样理由亲自来温州市看守所提审时,对黄志霄进行人格侮辱。

    2018年7月3日,龙湾法院认为黄志霄寻衅滋事罪名成立,判处一年有期徒刑。2018年7月12日,一年刑满,黄被释放。

    现本案正在温州中院二审,李仲伟律师继续为其作无罪辩护。

    黄志霄的愤怒

    黄志霄在上诉状中分析案发原因时认为,永嘉县公安局对陈巧勇相关案件存在执法过错,犹不知反省悔改,反而对黄志霄发帖质问其不公兼诉该局二十案四胜而怀恨在心,数欲私了又未遂而恼羞成怒,于是对黄志霄进行报复诬陷。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龙检如依法作出绝对不予起诉决定,则永公、永检都将面临被问责,经办人都将面临被处分,国家赔偿、赔礼道歉等还会让政府脸上无光,而且永公还难免报复诬陷之嫌,因此龙检在劝和未遂后,不得不为永公、永检护行,将错就错,对黄志霄提起公诉。黄志霄认为,也正基于此,一审法院明知其无罪,竟不惜制造冤案,扩大官民矛盾,令人愤慨。

    他认为,公民敢于监督、批评、质疑公权,无疑是法治进步的表现。而公权,应“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如果将公民的监督、批评、质疑动辄诋毁为“抹黑国家机关”、指控为“寻衅滋事”,那便是在践踏法治、践踏人权、践踏《宪法》!如此打压言论,恐会大失民心。

    他坚信,天地间自有公道在,无非迟与早。

    【编后语】如何看待公民对公权的质疑?这显然是该案的焦点。中国政法大学萧瀚老师有句话精辟阐述了一种宪政原则下追问真相最寻常的公共理性:“恶猜公权,善待私权;宁枉公权,不冤公民!”这句话显然也为这一问题做出了很好的诠释。

    具体案情,限于篇幅,不便细论,也有待温州市中级法院认定。单单说黄志霄在上诉状所陈述七点间接证明自己无罪的该案相关情况,其中有几点确实不正常,颇有些吊诡。如在永嘉县检察院逮捕前预审时,检察官建议黄志霄删除涉案网帖(即主要罪证);龙湾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最长期限将届满需作出起诉或免诉决定前两日,检察官找黄志霄问有无调解意向;在一审开庭后第三日,监室主管民警还找黄志霄问调解方案等。黄志霄据此,请求二审温州中级人民法院调取这三个时间点的看守所视音频,以自证无罪。

    刑事案件,涉及到公民的自由与一世的名誉,确实不能不谨慎。而且,此案又涉及到《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与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监督权,更应该慎之又慎。

    另外,温州属于中国经济发达地区,本案是浙江省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第一案,是否能公正处理,关系到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序,关系到温州、浙江一带的司法公信。

    为此,我们期待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与判决。

    附:黄志霄在狱中写给《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状

    《发帖质问永嘉县公安局获罪,一审判一年,上诉中》

    上诉人:黄志霄

    上诉人因寻衅滋事一案,不服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决,特依法向贵院上诉。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8)浙0303刑初546号判决,并改判宣告无罪。

    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误,并无视或隐去或不理上诉人与辩护人的论证、论据、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现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依次一一驳正,且再重申、补充上诉人的主张及其他反证。

    一、先说起因。

    上诉人在庭审答辩时已向法庭阐述过,不是陈巧勇在评理时对王少楼进行殴打,而是在评理时王少林先猛然一把拽去在旁顾自玩耍的陈巧勇女儿陈欣彤(该案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也都认定是王少林先动手拉陈欣彤这一事实),当时才七岁的小女孩随即因受到惊吓而大哭起来!作为至亲兼监护人,陈巧勇完全有理由、有义务推开王少林以保护自己的爱女,不论推开后有无其他肢体接触,原判都不能隐去或忽略王少林故意伤害并致陈欣彤创伤后应激障碍在先的重要情节。

    而永嘉县公安局非但不顾这一重要情节,并且不以事发后27日的王少林伤势无法评定的鉴定书为准,反而凭事发后300多日医生为王少林捏造添加的“住院体格检查表二”鉴定为未达到轻伤的鉴定书,竟在事发23个月后(严重超出法定两个月办案期限,明显程序违法)对陈巧勇作出显失公正的拘留五日处罚决定,而对王少林至今没有任何处理。

    陈巧勇据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诉人为其在温州号称民间信访局的703804论坛发帖维权,质问有关部门不公,有关工作人员存在执法过错(详论于后)。所行使的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及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批评权。

    起因如上,本人发帖合理合法。至于有无编造虚假信息,另述如下。

    二、判决书称“在明知有关部门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或处理的情况下”。

    上诉人在庭审答辩时也已阐述过,例举了十几件事并未得到过明确答复或处理,其他有作出明确答复或处理的事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详论于后),因此上诉人才再加质疑或重申主张、看法。

    一审法院应当知道,法律没有规定,一旦有关部门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或处理,行政相对人或信访人或其他公民就不得再质疑或重申主张、看法。换句话说,法律没有规定,经公安作出决定或法院判决生效后,就不得再为自己或他人再坚持、发表原先的主张、看法。对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行!

    而且,任谁也不能不承认,有关部门并非真理的化身,其答复或处理也并非盖棺定论。

    因此原判将这句作为过渡,似也作为犯罪情节来描述显然站不住脚,毫无意义。

    三、本人胆量不大,心知面对的是权力最大的行政兼司法机关,其首长必身兼常委,比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还牛,故而不要说发网帖,即便是投诉信访件,上诉人也必定如实阐述,论必有据,字斟句酌,不敢夸饰。哪料侦查、公诉机关与一审法院对所发网帖均断章取义,吹毛求疵。实际上,其所摘涉罪八句,都不是凭空断言,在本贴中都有依据论述,即基于基础事实,而后作出结论,发表个人看法。如此而已。根本不存在原判所说“篡改事实重要情节,在网络上起哄闹事抹黑国家机关……”的情况。

    以下就该八句及原判所列21条“证据”悉数驳斥于下(有相同合并)。

    1、第一句“永嘉警察渎职”。

    虽在狱中,但上诉人还记得此句所属贴中罗列了一些基础事实,然后得出这看法。比如其中有两点是,永公江北所警察叶贤龙逾两年多未对王少林故意伤害并致陈欣彤创伤后应激障碍一案作出任何处理;陈巧勇家门被贴侮辱咒骂性纸条也未如期处理(此案已被贵院判决违法)。

    这两点最低限度就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这还不是渎职是什么?怎么成了“编造虚假信息”?

    2、第二句“滥用职权,变相拘禁”。

    我律师所写上诉状已对此举及判决上“证据”3进行辩驳。

    另外,哪有为查明案件事实而关在留置室不审不理20多小时的道理?哪有为查明案件事实把陈巧勇关起来给对方看的道理?

    既然上诉人在贴中所陈述的事实无争议,那么上诉人认为这是变相拘禁就不会误导网民。因为事实摆在眼前,是不是变相拘禁,网民自会分析判断。上诉人又不是法律权威或论坛知名人士,哪会有网民盲从?如果网民通过对上诉人所说的基础事实的了解,也和上诉人一样认为这是变相拘禁,那正说明了上诉人的看法没错。又如果网民不认为这是变相拘禁,那判决书所说的“误导网民,造成不良后果”也就无从谈起了。

    上诉人至今还认为这就是滥用职权、变相拘禁。当然,本人从不敢以己之是非为必是,这看法是基于对法律的一点粗浅认识。而律师、法官之类法律人也不乏有适用法律错误的,故不应苛责我一个没学过法律的初中毕业生所发18个网帖中每一个法律术语都得精确无比。原判更不能据此便主观推断认定上诉人“曲解法律,故意误导网民”,至于又说什么“造成不良后果”,则更是毫无根据的臆测。

    还有,这句与前句均发表在2013年4月24日。如果是虚假信息,永公怎么会既不辟谣也不对上诉人立案侦查,还和我们调解吗?2013年9月30日,在该局江北所所长办公室,所长金一洋与陈巧勇(另有其妻吴晓叶与上诉人在场)签订《停访息诉表》,写明“陈巧勇与王少林互殴一案均不处理,并赔偿陈巧勇两万元医药费”,并口头承诺会在当年11月份撤销对陈巧勇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这足以间接证明上诉人并未编造虚假信息,不然不合情理与逻辑推理。

    3、第三句“永嘉县公安局公报私仇”。

    永公涉嫌公报私仇不止一次。

    其一,当陈巧勇向有关部门控告江北所长毛秀星行政不作为时,毛托人传话给陈,再告他的话就先执行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五日拘留处罚,不告的话就沉下去(意思是不执行),陈不予理会,不几日即被江北所警察抓去执行原本与前所长金一洋签约不处理的五日拘留。

    其二、约2014年8月,当陈巧勇与上诉人拒绝永公私了并坚持信访控告,上诉人又发布了《历数永嘉县公安局种种阴作为——质问徐志宏局长》,与该局关系相当紧张时(陈被执行,我被治安大队以涉诽谤强制传唤,都在之后二十来日发生),王少林在执法场所、执法人员在场、摄像设备的情况下,犹敢拿起东西就砸向本人进行故意伤害,而永公竟对之无任何处罚。

    这还不是公报私仇是什么?

    按一审判决书,侦查、公诉机关、一审法院对第一点基础事实都未否认,那已证明上诉人并未编造虚假信息。

    而第二点,原判也无法指出上诉人据以认为情节恶劣应当对王少林有处罚的三点依据有什么不对。判决书“证据”5,只不过是永公江北所长毛秀星他认为是上诉人出言挑衅在先,而事实是,王少林一再矢口否认隐瞒先动手拉陈欣彤的违法行为,我便主张双方赌咒,并先拿自己发誓,如果是陈巧勇诬陷你先动手拉他女儿,那我全家死光,反之,如你有动手拉他女儿却否认那你全家死光。提出这种民间发誓以自证清白的方式来辨别是非怎么在永公看来成了“出言挑衅”?在“证据”14中又说成是对王少林的侮辱。

    毛又认为我没受伤,情节轻微,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规定被害人必须轻微伤才属情节严重。而且,徐志宏局长两次对上诉人和陈巧勇说过,只要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不必有伤,也可以拘留。而对王少林却连警告都没有。

    上诉人提出的三点合理依据(侦查、公诉机关、一审法院都无法否定),认为王少林应当处罚而永公未予处罚,由此联想并进而认为永公有公报私仇之嫌,怎么成了“虚假信息”?

    4、第四句“好不容易查出王某让黄海捏造伪证的事实”。

    我律师在其上诉状中也已辩驳,甚有力。

    另,黄海本人与永嘉县卫生局纪委书记胡铿曾当着上诉人与陈巧勇的面承认过,“左耳及耳前部瘀肿”病症并无印象,是应王少林要求添加,并都有过对陈巧勇进行经济赔偿的意向,但陈拒绝,只要求依法如实作出对黄海的处分决定。没想到,到永公去询问做笔录时就无端改了说法,很是诡异。

    如果说是事后补充,实有该病症,那就是对王少林造成了利益损害,而该局处分决定书就不会写成“造成第三方利益的损害”(此第三方当然系指陈巧勇)。这是就此事针对判决书“证据”15的辩驳。这本身是上诉人无罪的证据,却被一审法院拿去充数。

    判决书“证据”4认为“增加的伤情描述也属实”,那么,之前王少林询问笔录里、经办警察查看时、门诊时、病历里、法医鉴定时为何都没有提到该病症?却突然出现于十个多月后添加的“住院体格检查表二”上?还与“住院体格检查表一”矛盾?等等这些,何如令人信服?

    判决书“证据”16,只能证明是永公认为王少林并无伪证病历诬告陷害陈巧勇。而我们对此当然不服,有权对该结论进行质疑及重申主张!这怎么说是“编造虚假信息”?

    5、第五句“行政庭非法刁难”、第六句“永嘉法院既不依法,也不讲理,一定要非法无理剥夺黄某的代理权”、第八句“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样就怎样”。

    永嘉法院在相关法律没有变更的情况下,该院行政庭数次刁难上诉人为陈巧勇及其妻吴晓叶代理的推荐方式与手续。

    最早几个陈巧勇起诉永公违法案时,上诉人是以村委会开具公民代理推荐函即可,但当我们胜诉一案而永公败诉后,行政庭便说村推荐函不行。当我们永社团推荐函打了几个又胜诉一个后,行政庭又说需该社团民政局注册码之类。当我们又提供所需材料又打了一个后,行政庭又要求该社团需有为会员代理诉讼的章程规定。上诉人便提出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只要是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即可,而行政庭拿出浙江省高院的司法解释性文件,称当事人和被推荐人必须是同一社区。上诉人对此提出异议,因《立法法》第104条规定只有两高才有司法解释权。两高也曾发文(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禁止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因此省高院该文件不足为凭。之后行政庭便不再理会我们,再也没让上诉人代理,而且这时中院依然可以代理。这还不是非法刁难、非法剥夺代理权、想怎样就怎样是什么?

    6、第七句“‘依法’欺负一个一脸茫然、一问三不知的原告”。

    永法依据不合法的省高院文件不让上诉人为起诉永公违法而无能力聘请律师又目不识丁的农村妇女代理,使得连“主张”、“三性”、“质证”是什么字什么意思都不知的家庭妇女面对永公专业诉讼代理人,则“一脸茫然、一问三不知”自然可想而知。上诉人所说一点都不夸张。强弱悬殊(实则无可比性),胜负先定。这还不是欺负是什么?

    判决书“证据”7是法院工作人员称上诉人不符合代理人条件,这与事实不合。因之前便为吴晓叶代理过,相关法律也没变更,又笼统称上诉人所发贴《胡丕敢院长,你院非法刁难目不识丁的农村妇女,你造吗》有“虚构的内容”,却不见具体指出。至于说“蛊惑群众、抹黑法院,且造成工作秩序混乱”也无实指,只是凭空立论。

    7、关于“证据”2。证人陈巧勇的证言,其当庭证明上诉人所发网帖内容属实,怎么成了上诉人的罪证?这也拿来充数。

    8、关于“证据”6。江北所前所长金一洋在所长办公室与陈巧勇签订《停访息诉表》时,上诉人、吴晓叶都在场,民警周寅烽时而出入。而侦查、公诉机关、一审法院居然都只找金一洋这一个人调查取证,完全不管其他在场证人。这样查案、断案显然不公。而且,金一洋曾被上诉人控告过,与本人属对立关系,其不利于上诉人的证言难有客观真实性。他与陈巧勇签订《停访息诉表》时确实说过是局领导的意思,并口头承诺说在11月撤销对陈巧勇的处罚决定(至于能不能撤销已被维持的处罚决定就不是上诉人所能了解了),上诉人就说:“给你12月份撤销也没关系。”请贵院调查取证。

    9、关于“证据”8。上诉人不知道这八位证人在回帖589个中占多大比例,也不知道这八位证人与公检法是什么关系(只记得其中一位胡百林是永嘉法院陪审员),更不知道他们是怎么证明上诉人所发网帖“对网民产生误导,对国家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后看到我律师上诉状第四点第三小节的辩护,才知道还有这样的假设取证方式,这不但不靠谱,而且按《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5条“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请贵院明鉴。

    10、关于“证据”10。原判以对陈巧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判决书为证据,却没说要证明什么,与上诉人有无“编造虚假信息”何干?反而正是因为上诉人贴中内容属实,所以即便在贵院2013年8月13日维持原判后,永公将被所长金一洋在9月30日还与陈巧勇签订《停访息诉表》,这足以说明永公有存在执法过错。要不然,自己单位下达的处罚决定被中院维持后怎么会不但不执行,反而与违法对象签订《停访息诉表》?

    11、关于“证据”11、13。

    同“证据”10一样,这两条也没指出证明对象。与上诉人有无编造虚假信息并无关联性。包括“证据”12也一样。

    12、关于“证据”12。

    看看,这就是永公的答复。哪条法律规定,被人故意伤害致创伤后应激障碍,公安可以不管,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陈巧勇夫妇是要控告王少林的违法行为,并非民事赔偿,永公推给法院毫无道理。

    13、关于“证据”1、9、17、18、19,撇开合法性(详论于后)不谈,足以证明那八句是上诉人所发,上诉人也从未否认。“证据”20、21则与本案完全无关,一审法院又拿来充数。

    14、原判所列21点证据没有一条能证明上诉人编造虚假信息,请法庭明察。原判既然无证据细节证明上诉人有罪,则其概括性而无实指的笼统认定如“纂改事实重要情节,在网络上起哄闹事抹黑国家机关,引发不明真相的网民抨击有关部门,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发布的网帖中对基本事实的起因、国家机关处理和善后等重要情况进行纂改,起哄闹事、混淆视听、蛊惑群众、网络点击量达到94429次,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云云便根本无从谈起。

    按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虚假信息”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第一构成要件,因此本罪断然不立。

    四、除却以上直接辩驳外,还有七处无法解释的矛盾,也可以间接证明或反证上诉人并未编造虚假信息、寻衅滋事。

    1、如按原判认定,四年来上诉人一直在作案犯罪,那么,身为“被害人”又是行政兼司法机关的永公会任由治下的一个百姓自2013年以来陆续发布这五个“纂改事实重要情节,在网络上起哄闹事抹黑国家机关”的网帖对自己寻衅滋事达四年之久吗?

    而且,永公既不辟谣也不立案侦查,还听凭“引发不明真相的网民抨击有关部门,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达四年之久?这明显不符合常理,经不起推敲。

    2、更无法解释的是,永公工作人员在不同时间段,反而纷纷为上诉人贴中所涉诸事而托人买情面欲私下调解。在这四年间,包括公诉方的证人江北所长毛秀星找本人的远方亲戚,证人交警大队长金一洋及林光副局长找本村党支部L姓书记,法制大队长汪海潮找本人P姓朋友,林志佩局长找上诉人的L姓、z姓朋友,还有找本村主任的,以及找陈巧勇亲友的,就不一一点明了(朋友们都没说不能提,因此公开也没对不起朋友)。

    有鉴于其诚意,尤其是冲着朋友情面,便在2016年夏与毛秀星、林光,另是金一洋、邵登宽分别约谈过几次,我们并做出过最大让步,而永公只想私了赔偿,当然,按毛秀星的原话是说补偿、补助。

    上述永公工作人员都是本案知情人,上诉人曾在一审时申请通知他们出庭作证,奇怪的是合议庭竟不同意。特再向贵院申请,请为查明案情计,通知他们出庭作证。

    这里还需要留意,自2012年底以来,上诉人与陈巧勇面对永公据理力争,依法维权。四年来不但发了18个网帖质问其不公,又曾为陈巧勇代理起诉永公枉法约二十案而四胜,如本人某帖某句真属于虚假信息,早就立案拿下,焉能容我到今日?更不必四处托人说情欲私了了。

    3、上诉人最后一贴发于2017年1月,永公在调解未遂的情况下,于半年后即2017年7月,忽然象刚醒过来、才发现一样,开始对上诉人立案刑拘、自查自案。

    按判决书,则被上诉人寻衅滋事的主要“被害人”是永公及其工作人员,次要“被害人”是永法。被害人永公叶贤龙、毛秀星、汪海潮、金一洋、徐志宏无不是本案侦查人员的上级同事,可能影响工作处理本案,即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情形,本案侦查人员应当依法自行回避却未回避,上诉人与辩护人都曾当庭指出侦查违法(故视其证据非法而未予质证)。永检移案龙检,正是为永法预先回避,却放任永公违法侦查。判决书对此略过不提。

    尤须注意的是,因帮陈巧勇维权,永公四年来对本人积怨已久(按永公刑侦大队长汪海潮来提审时的原话是“永嘉公安局有多少人吃你气晓得吧?”(吃你气是温州话,即恨的意思)且又是一个违法为其常态的机关(约一年时间,三、四次败诉于同一行政相对人,估计国内都罕见。说违法是其常态应不为过。何况代理人还只是个没学过法律的初中毕业生。如陈巧勇有能力请专业律师,那不知还会胜诉多少宗),因此上诉人对永公侦查本案不服不信。再请贵院审查其合法性。

    4、去年8月2日前几日,在永看提审室,永检批捕科的检察官提审时友好提醒我删除所发网帖(即一审认定的涉案网帖),上诉人拒绝后,检察官便说:“那随你,我们只是提建议。”

    由此可见,上诉人所发网帖并未犯罪,因为永检检察官是不会让嫌犯去删除毁灭侦查机关认定的主要罪证的。

    请贵院调取当时视音频为证。

    5、即使在上诉人被逮捕后,永公预审科叶警官提审时还两次征询上诉人:“陈巧勇的事怎么调解好?”

    这虽然不能直接证明上诉人所发网帖未编造虚假信息,却能证明永公有存在执法过错(不然何需调解),这不是虚假信息。上诉人没道理舍弃实有的执法过错而去另行编造。

    请贵院调取当时视音频为证。

    6、本案公诉机关龙湾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最长期限将届满需作出起诉或免诉决定前两日,即2018年5月21日15:18时许,该院一位杨姓女检察官与另一位冯姓检察院来三监区民警办公室(看守所内均有视音监控)找上诉人。问上诉人:“你有没什么想法、建议之类?我可以帮你向经办检察官转达。”

    上诉人直言:“按常理,你院应当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我则走法律救济途径,如提起国家赔偿等。有常就有不常,你们公检法非要治我一个罪也很容易,但我自是不服的。”

    杨就直接提示:“那你、陈巧勇与永嘉县公安局三方有无再调解的意向?”上诉人对于检方主动过问、调解非法定和解情形的公诉案有一点诧异,但一愣之后即答:“没什么可调解的。我说过我不喜欢被威逼。”

    杨一直很和善,临走时又对上诉人说了句:“如有什么想法、要求,也可以让民警转告我。”

    由此可见,上诉人所发网帖并无犯罪,因为龙检检察官是不会过问、调解非法定和解情形的公诉案的。

    上诉人在一审时,也已申请调取当时视音频,而合议庭也拒绝。这也不难理解,毕竟是同一区政法系统。

    特再向贵院申请调取当时视音频为证。

    7、在开庭后第二日,宣判前第五日,即2018年6月28日,同样是在三监区民警办公室,同样是那张办公桌,不过是换成新来的监室主管李警官(此前的主管民警周警官也一直在做我工作,劝我和公安局调解。方式是龙检作出不予相对起诉决定,私下则赔偿我几十万,及赔偿陈巧勇),他说你这案子有点特殊,又问上诉人现在要怎样才肯调解,也劝我:“政府已退一步,你也退一步嘛。”上诉人当时重申:“我说过好几次,不喜欢被人关起来谈……”

    由此可见,上诉人所发网帖并未犯罪,因为政府是不会与罪犯调解的。

    请贵院调取当时视音频为证。

    小结一下,以上七点推理,完全符合逻辑与经验,虽是侧面,却往往最直接、最有力反映出事实真相,也足以间接证明上诉人无罪!

    行文至此,既驳斥了原判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也陈述了足以间接证明本人无罪的本案相关案情。凡具有正常推理能力的人想必都已明白:本案侦查机关永嘉县公安局对陈巧勇相关案件存在执法过错,犹不知反省悔改,反而对上诉人发帖质问其不公兼诉该局二十案四胜而怀恨在心,数欲私了又未遂而恼羞成怒,于是对上诉人进行报复诬陷!

    然而,我本无罪,却被关近年,永公无法收场,上诉人又不与之调解,龙检如依法作出绝对不予起诉决定,则永公、永检都将面临被问责,经办人都将面临被处分,国家赔偿、赔礼道歉等还会让政府脸上无光,而且永公还难免报复诬陷之嫌,因此龙检在劝和未遂后,不得不为永公、永检护行,将错就错,对上诉人提起公诉,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也正基于此,一审法院明知上诉人无罪,竟不惜制造冤案,扩大官民矛盾,甚令人愤慨!

    上诉人认为,国家机关有公民敢去监督、批评、质疑,无疑是法治进步的表现。而国家机关应如习近平所说“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如果将公民的监督、批评、质疑动辄诋毁为“抹黑国家机关”、指控为“寻衅滋事”,那便是在践踏法治、践踏人权、践踏《宪法》!如此打压言论,恐会大失民心。

    而上诉人坚信,天地间自有公道在,无非迟与早。故依法上诉至贵院,深望为法立信,为民伸张。

    此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冤民黄志霄
    2018年7月10日于狱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