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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律师常玮平被“涉嫌故意杀人”非法询问12小时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7/23日消息:常玮平律师代理“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焦作访民张小玉夫妇案,竟然被焦作中站公安分局违法限制人身自由,还以“涉嫌故意杀人”的理由强行询问12个小时,这在中国法制史上书写了浓厚的一笔无法可治史。
     
    2014年7月21日下午3:30分许,常律师进入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在再次准备递交委托手续之前,中站区警方向他下达《询问通知书》,声称“我局正在办理‘2014.7.17’焦作市中站区许有臣故意杀人案,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刑诉法122条之规定,进行询问”,要求我提供对张小玉的证人证言。常律师以作为辩护人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与公民作证义务相冲突,明确告知不能以辩护人身份提供对当事人的任何证言,并拒绝以证人身份制作询问笔录。21日晚间10点40分许,警方又变换花样向他送达了焦中公(侦)传唤字[2014]0050号《传唤证》,以常玮平“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为由,传唤并进行讯问,并对他采取了强制措施,传唤时常12小时。
     
    后在全国网友、媒体及律师界的关注下,常律师才获得自由,并对此此次遭遇书写了《焦作中站公安分局违法限制常玮平律师人身自由侵害执业权利经过》一文。全文如下——
     

    《焦作中站公安黑拘律师》焦作中站公安分局违法限制常玮平律师人身自由侵害执业权利经过

    1,2014年7月21日上午8:30分,本人作为张小玉涉嫌故意杀人案辩护律师,要求焦作市看守所安排会见。该所以需要办案机关同意为由,违法不予安排。
    2,2014年7月21日上午11时许,本人赶到办案单位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递交委托手续并要求了解案件情况。一直等约11时50分,袁姓警官等数人才接待了我。在核查完法定手续之外,又要求核实本人身份证以确定身份,我因未携带相约下午3点再来。
    3,2014年7月21日下午3:30分许,我进入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在再次准备递交委托手续之前,中站区警方向我下达《询问通知书》,声称“我局正在办理‘2014.7.17’焦作市中站区许有臣故意杀人案,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刑诉法122条之规定,进行询问”,要求我提供对张小玉的证人证言。
    我以本人作为辩护人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与公民作证义务相冲突,为确定优先级别,需要聘请律师咨询并要求重新安排时间地点进行询问。后本人在征询本人律师朋友意见之后,明确告知本人不能以辩护人身份提供对当事人的任何证言,并拒绝以证人身份制作询问笔录。
    至当日晚间十点半之前,警方一直坚持公民作证义务优先,试图迫使本人改变决定,同时要求本人提供手机中自动存储的本人与张小玉的通话录音。我以我已明确表达了我的意思,多次要离开,但警方堵着门,坚决不让走。期间,在网上看到本人希望就近求助同行信息的河南张锦宏律师赶来对本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匆忙一见之后即被警方分别强行带离。后本人明确表示,鉴于本人所聘律师无法保持在场,我再次要立即离开该局,被该局李姓警察和另一名便衣警察强行堵门,将本人推挡抱进询问室,并以歇斯底里的状态对律师进行指责,说我不尊重死者。
    4,僵持到2014年7月21日晚间10点40分许,又变换花样向本人送达了焦中公(侦)传唤字[2014]0050号《传唤证》,以本人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为由,传唤本人进行讯问,并对本人采取了强制措施。该传唤证载明的传唤时间是21日晚10时。于是,本人的身份又从“证人”神奇的变换为“犯罪嫌疑人”。随即,警察对本人进行了搜身,扣押了本人随身物品中包括手机在内的电子产品。随后的讯问内容显示,警方从本人手机中强行提取了案发前后本人与张小玉通话录音。
    5,2014年7月22日1时许至4时35分,警方对本人进行了讯问。内容围绕本人与张小玉的三次通话录音。本律师在此可以明确并负责任的讲,该三段录音,除第一段时间稍长是张小玉用普通话向本人陈述了她从北京到焦作以及彼时处境外,第二、第三段时间很短,主要是她用河南话在向他人喊话,我听不懂河南话,而且背景嘈杂,我当时感觉她深处危境,但不知详情,只是提醒她注意安全并保持克制,并无任何违法违规之处。该录音内容,本律师可在适当时候(征询当事人后)公布,以正视听。
    6,2014年7月22日10时,警方的专业人员提取了本人手机中的全部音视频资料,40分钟后,警方口头向我宣布解除对我的传唤。至此,从21日晚间10点多将一个完全无反抗意图和举动的执业律师锁在审讯椅上已达12小时。从审讯椅上站起来的那一刻,我腰酸背痛,头晕目眩。焦作,领教了!此后约两个小时,警方迟迟不发还本人扣押物品,理由是扣押物品保管人尚在赶来警局途中。
    7,2014年7月22日13时许,警方终于向本人发还了扣押的物品,并向本人提出,警方将本人在该案的身份确定为证人,因此不宜继续担任张小玉辩护人,并将向本人所在律所进行交涉。本人听到警方的口头宣布后,感觉犹如坐上了过山车,从“犯罪嫌疑人”转成了“证人”。
    8,本律师认为:
    a,询问证人是非强制程序,加之本律师有充足理由并始终坚持不做证人,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强行要求对本人询问时限制本人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本人将依法进行控告。
    b,警方若对该录音内容与本案是否关涉有疑问,可以向通信服务提供商调取。本律师无论是作为张小玉在今年三月委托的行政诉讼代理律师,还是因许有臣涉嫌故意杀人案作为所谓同案犯罪嫌疑人张小玉的辩护律师,接到张小玉的咨询电话非常正常,其内容依法应予保密。警方在未得到一丁点涉嫌犯罪证据之前擅自以本律师和张小玉有通话记录就将一个执业律师列为嫌疑人进行强制传唤,没有法律手续就强行提取本人手机中依法应予保密的通话记录等,涉嫌滥用职权。
    c,本人请求全国律协对本案中律师的保密义务与公民作证义务的冲突适用做出明确解释,对辩护律师的执业权益受损、人格尊严人身权利被侵害立即启动维权程序。
    最后,我感谢热切关注许有臣、张小玉夫妇的师友、公民们,也在此对声援、救援本律师的各位同仁深表谢忱。
    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 常玮平律师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 大唐碧口水电厂涉嫌挪用“5.12”地震救灾款的举报信

     举报人:大唐甘肃发电公司碧口水电厂职工、离退休职工及家属、通讯地址:甘肃省文县碧口镇后街碧口水电厂;联系电话:18089394163、电子邮箱:1063853877@qq.com
     
        被举报人燕海增、原大唐甘肃发电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现调任大唐陕西发电公司党组书记、央企正厅级
        被举报人唐建国、男、原大唐甘肃发电公司碧口水电厂党委书记,现调任大唐甘肃发电公司西固电厂党委书记、央企正处级
        被举报人刘希林原大唐甘肃发电公司碧口水电厂厂长,现调任大唐甘肃发电公司工程部主任、央企正处级。
        被举报人柳双成、原大唐发电公司碧口水电厂厂长,现任大唐发电公司碧口水电厂党委书记、央企正处级
    被举报人翟若愚、原大唐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央企副部级
        被举报人刘顺达、原大唐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央企副部级
        被举报人熊  皓、大唐集团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央企副部级
        被举报人涉嫌主要违法违纪违反政治纪律问题:1被举报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涉嫌滥权、渎职、挪用国家抗震救灾的灾区灾后房屋重建款(以下简称为重建款)二百八十二万五千元、2另外有1340万元的抗震救灾捐款去向不明、3罔顾灾民生命财产安全,将原本损毁严重使用年限超过33年的危房简单维修后冒充重建房强迫本应该重建房的职工居住、拒绝执行国家灾后重建重大部署,有重大违法违纪嫌疑4,大唐集团公司给甘肃发电公司碧口水电厂的灾后重建资金是2.9亿,重建结束以后我们从厂领导的报告里了解到实际发生费用仅1.4亿,还剩余1.5亿的灾后重建资金去向不明,有挪用的重大嫌疑5碧口水电厂有数十名离退休职工及在职职工多次实名向大唐集团公司领导翟若愚、刘顺达、熊皓以及大唐甘肃发电公司原总经理燕海增、现任总经理梁永磐投诉,均未得到任何答复、对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违纪违反政治纪律问题没有依法进行作调查、处分,涉嫌用人失察、监管失控及严重渎职和行政不作为、继续重用群众反映强烈而且在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严重问题的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条例》希望中央巡视组能够就此进行深入调查
        1: 2008年“5.12” 汶川大地震波及我甘肃省文县碧口地区,我们是名副其实的重灾区,我们单位绝大部分房屋被损毁、倒塌情况非常严重,我们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的房屋因为是单位修建的,其本身就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碧口水力发电厂的原10号楼(面积108.43平方米是2003年7月竣工的职工集资建房,质量问题就尤为突出,修建该房时我们亲眼看见施工单位没有作房屋的基础处理,既是我们这里建房时常见的用钢筋混凝土浇注圈梁,而是在最底层的基础就采取大摆砖的做法,当时我们就对此提出置疑,但是施工方回答是图纸就是这样设计的而且也是允许的……“5.12”大地震以后该房使用不到5年,损毁极为惨烈,我们发现该房的每根构造柱的钢筋只有4根而且是14毫米的,混凝土的碎块用手一捏就会成为粉末,我们多次要求出去请房屋质量鉴定单位来鉴定该房质量,但是单位不给我们准假而未果,足以证明他们心虚有鬼。
        2:在灾后重建中,我们被地震损毁的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即被确定为重建对象,大唐碧口水电厂在给地方政府和大唐集团公司也上报了我们的房屋为重建房。然后单位以给我们申请重建为名,单位收取了我们的户口本、结婚证书、身份证等私人证件的复印件,同时也在单位填写了灾后重建房需要的所有表格、申请,但是燕海增、唐建国、刘希林、柳双成以单位名义为我们申请并获得了批准重建房屋的职工共计113户,在文县领取了每户2.5万元标准共计282.5万元重建款,并没有真正用于灾后的房屋重建,其中约有70余户每户2.5万元的约175万灾后房屋重建款被碧口水电厂用来折抵了70余户职工在德阳市旌阳区基地购买的二手房(2000年竣工的房子)房价款而没有重建;
    更为让我们感到诧异的是单位买给职工的这批二手房还出现了面积差;2000年竣工时第一次购买德阳基地房时的房子面积分别是90平方米(普通职工)、100平方米(科级干部)、140平方米(副处级以上干部),2008年碧口水电厂修建了高层住宅楼1400元/平方米,这样有的领导和中层干部及部分年轻职工就又调换了高层住宅,他们原来购买的2000年竣工的住房又退回给了碧口水电厂,而厂里再次把这部分旧房按照1000员的价格出售给职工的时候面积分别涨成了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60平方米,问题是这些房子即不是动物也不是植物经历了8年时间面积竟然会长大10—20平方米岂非咄咄怪事?
    3:在碧口还有约40余户职工他们辛苦辛苦工作了一辈子也就仅有碧口这么一套住房的,他们的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确定为重建房对象,他们从内心感谢我们的党和政府对灾区人民的关怀,无论从客观上还是主观上来讲他们自己也确实需要重建一套可以遮风避雨的房屋继续生存,但是燕海增、唐建国、刘希林、柳双成他们一方面利用这些职工的个人证件向当地政府提出灾后重建房屋申请,在领到政府发放的重建款后他们又拒绝为这些职工重建新的住房,同时也不允许职工自己在原地址重新建房,我们是持有合法有效房产证书具有100%产权的房屋原址被单位甘肃发电公司碧口水电厂修建了办公楼和公寓楼(公寓楼为我们单位在碧口上班职工由单位提供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约52平方米,职工每月只需交纳40元的租金,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分配到公寓楼的职工仅有使用权)他们只是把原已使用28年房龄的的危房,经过简单维修以后作为“重建房”强迫我们居住,而是把国家下发的每户二万五千元灾后重建款发给了应该重建而没有重建的住户说是作为灾后房屋损失的补偿,但同时要求职工在领取这二万五千元的重建款时要写出书面保证不得反悔,我因为拒绝写书面保证他们时至今日也没有发给我二万五千元的灾后房屋重建款。我认为重建款是国家对于灾区灾民灾后房屋重建的专项补助,没有重建房屋就不应该骗领国家的重建款,既然申请并领取了重建款单位就应该为我们重建(房屋原址被单位或地方政府统一规划重建的单位负责给原有产权住户一套住房,面积差按照高于成本价底于市场价的价格标准互补差价,我们甘肃省的陇南市的武都区和文县城关镇、碧口镇都是执行这样的)因为我们的原房屋地基被单位占用了理应由单位给我们负责重建一套与原面积大致相当的房屋,退一万步来说,单位也应该给我们在厂生活区划出一 块地盘允许我们的职工自己重建。大唐集团公司、大唐甘肃发电公司作为央企高级管理官员应该模范尊法守纪、知法守法;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的方针、路线、政策,可是他们竟然如此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做法涉嫌骗取、挪用国家救灾专项款属于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巡视组应该就此情况调查核实,依法追究违法违纪官员的法律责任
    4:给我们简单维修后冒充重建的房屋除比较陈旧外(1982年竣工的房子),就是它是砖混结构,用预制板作为楼板的那种房子,而且质量特别的差(我们这里的重建房大都采取楼板整体浇注安全系数较高),同时每套的面积普遍比我们原来的住房面积少21平方米至47平方米就是维修以后该房屋现在仍然可以看到约有30毫米的裂缝,楼平面局部发生严重倾斜(用水平尺测量时需在水平尺另一端垫一约1.8厘米后的垫块才能保持水平)门窗变形严重,至今无法关闭,墙上钉一根钉子隔壁邻居家就是一地的混凝土碎块……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我们在如此高度危险的环境下苟延残喘艰难度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时刻心惊胆战、常常惴惴不安、终日惶恐,每当地震再次发生时更是惊恐万状、夜不能寐,每当地震再次来临时我们为了躲避地震的伤害经常是撞的鼻青脸肿,吓的魂飞魄散……广大职工对草菅人命的做法深感忧虑表示并强烈的不满,多次找厂领导交涉被置之不理,向上级领导反映时也没有任何回应,我们的厂领导又说已经对该危房进行了“加固”处理,事实上根本没有进行加固处理,只是简单的将原来墙体碎裂的部分墙皮铲去后,重新抹上水泥沙浆就是他们所谓的加固。
    5:房屋维修简单而费用高昂疑点重重,维修仅仅重新粉刷一下,再作了乳胶漆墙面(2010年即当时的乳胶漆墙面市场价格为16元/平米,我们的维修房屋实际面积约61.23平方米,59平方米、不等我们安置面积最大的61.23平方米X3(建筑面积的3倍)=乳胶漆墙面的面积X16元/平方米2939.04元再加上厨房和卫生间贴墙面瓷砖、地板砖的费用水电改造,门窗刷漆的费用约两千元,总共实际花费应该不超过五千元,但是我们厂维修房屋共89套,是按照每套一万二千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的,减去实际每套房屋维修真实费用为5000元,有89套X7千元的差价=60.2万元涉嫌中饱私囊。
    另外有部分离退休职工多次向上级领导反映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个别领导在抗震救灾时和灾后重建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未被重视,一并在这里请中央巡视组门予以调查处理给我们灾民还以公道。
        一、大唐碧口水电厂原厂长刘希林在灾后重建中,不给留守在碧口生活区的离退休职工和职工遗孀重建安居房。这些人的房屋在“512”大地震中全部震毁,曾向厂领导申述两年,要求在碧口生活区重建一栋住宅楼,厂长总是说没钱,可是他在2010年4月却以138万元的高价买了一辆上海大众“途锐”豪华限量版小车,为了掩人耳目却演了一出掩耳盗铃欲盖弥彰的闹剧,他指使手下人擅自将上海大众“途锐”豪华限量版小车V8标识换成了V6(现在该车的车牌号为甘K17919),并宣称是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刘希林自己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大唐甘肃公司属下的中央发电企业)送给他的,就算是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也是违法的,因为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中央企业用的属于公款,如此慷国家之慨一个准处级单位的公务用车远朝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的正部级官员公务用车45万的标准。
        二、2008年“5。12”大地震以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为了解决碧口水电厂灾民无粮无水无住所的燃眉之急。拨给该厂500万元的救灾款,该厂领导不但不给灾民一分钱就连一个馒头、一瓶矿泉水、一包方便面离退休职工、职工遗孀、和家属小孩。并且将这500万救灾款全部挪用于麒麟寺水电站工程上了,严重违反中纪委、最高检关于“严禁挪用救灾资金”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违纪行为,理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5。12”大地震之后,甘谷电厂、803电厂等兄弟单位向碧口水电厂捐赠了旧帐篷、米、面、油等物资,据当时的碧口水电厂工会办主任杨志强2008年8月在本厂绿化班(离退休职工防震抗灾临时住处)说:“唐书记(碧口水电厂原党委书记)说燕海增总经理(大唐集团甘肃分公司总经理)在5月20号走时将上述物资折合成现金50万元从碧口水电厂带走了”当时在场的离退休职工纷纷责骂,这笔50万元的资金究竟落入谁手,只有燕海增本人知道……这简直是无法无天、违法乱纪、惨无人道的行为。
        四、“5.12”大地震之后,西固电厂等八个兄弟单位向碧口水电厂捐款56.7万元,甘肃省电力公司向碧口水电厂捐款10万元,以及红十字会给碧口水电厂拨的救灾款都到那里去了,灾民们并未拿到一分钱,请予以调查。
        五、碧口水电厂生活区职工的私人住房,在“5.12”大地震前于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碧口水电厂连同公用房一并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了财产保险,“5.12”大地震之后经过保险公司核实灾情以后已经做了理赔,生活区赔偿金额780万元,其中包含私人房产部分。可是当财产权利人于2009年12月9日联名向碧口水电厂厂部申请要求将私人房屋财产保险赔偿金返还个人遭到了厂长刘希林的无理拒绝,说什么保险赔偿金是赔给公家的,不是赔给私人的,理赔部分不包含私人房产部分等等。经查在保险合同的标的中,并未明细列表私人房屋财产不含其内,而且保险公司完了照顾灾民的切身利益,在理赔时已默认了私人财产部分,赔偿金已在其内,这已经成为事实,而刘希林却 置客观事实于不顾,以个人权利代表法律法规,侵害了灾民的合法权益,恳请组织查处
        六、“5.12”大地震之后大唐集团公司属下单位九万余职工向向地震灾区的兄弟单位捐款200元/人约共一千八百万元不知去向,我们单位的退休职工去厂部咨询了解这部分捐款的下落,厂党委书记柳双城说他们还不知道这么会事,当退休职工拿出关于捐款的新闻报纸杂志图片证据以后又改口厂党委书记柳双城说他们把这笔捐款交给了红十字会了,我们就是灾区接收捐款单位。你凭什么又把本应是我们单位接收的救灾捐款交给了红十字会,如果真交给了国家红十字会是否有红十字会给的收据一查便知真伪
       附件:“5.12”大地震后碧口水电厂加固维修的房屋现状图片,拍摄时间为2014年4月20日,因为单位拒绝给我们重建住房也不允许我们自己重建住房,我们的部分老职工及退休职工及家属现在就是居住在这样环境里整日提心吊胆的生活,怎么能够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我们灾区人民的关怀和爱护

    “512”地震加固维修以后8号楼,外墙的水泥沙浆表层呈现约35毫米的裂缝,随时都有脱离坠落的危险,楼下就是我厂前方一线生产职工上下班时上车下车的候车场所,时刻危险着住户和上下班职工以及过往行人与学生的生命安全

    “512”地震加固维修以后的8号楼2楼某室内墙体在地震中形成的断裂层现在仍然清晰可辩,比这个更严重的也就是铲除有裂缝的沙浆再重新涂抹一层水泥沙浆就是他们所说的加固处理

  • 杨霆剑被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友人存钱受阻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1-28消息:昨日,广州贾榀、谢文飞前往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为关押在里面的杨霆剑存钱,但看守所工作人员称需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拘留书或通知书复印件才能存钱。贾榀表示,钱没有存进去,正在联系杨的家属邮寄拘留书。
    据悉,广州葛永喜律师、陈科云律师已接受杨霆剑家属的委托。
    律师会见过程很不顺利。办案机关是广州市国保支队,为找到国保支队方面具体的接见人员就费了很大功夫。陈科云律师本月25日会见了杨霆剑,陈律师表示“他精神状态还可以。现在还不方便透露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指控他的具体原因”。
    今年六四,杨霆剑和邱华,刘兵倡议六四上街并制作了一、二千份传单,被行政拘留15天,之后邱华、刘冰释放,杨霆剑被关押至今,现在被关押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杨霆剑本名杨微,江西抚州人,八七年生,有个儿子一岁左右。在多地边打工边进行民主宣传,多次参与街头活动。

    照片拍摄于今年4月份,杨霆剑在天河公园呼吁释放刘运东。

  • 新疆维权人士赵海通被以涉嫌煽动颠覆逮捕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1-4消息:经多方打听,广州吴魁明律师今天确认失踪二月有余的赵海通于9月12日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由逮捕,关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六道湾看守所。目前不清楚他被关押的具体事由。
    赵海通是新疆人,近两年来经常活跃与广东街头的举牌 、集会活动。
    据赵海通的朋友成秋波10月11日在推特上发布的消息称,他于8月9~10号在吐鲁番失踪,一同失踪的还有另外一位朋友,他们是在帮当地维族人维权的过程中失踪的。
    广州的朋友正在帮他联系律师。
    图片右为赵海通,照片拍摄于今年年初:


     

  • 黄志霄实名举报永嘉县看守所涉嫌克扣囚粮、侵占在押人员日用

    【民生观察2019年3月29日消息】:本网获悉,浙江温州市赤脚律师、儒学学者黄志霄被“因言获罪”释放后,在通过法律救济途径申诉的同时,凭其法律知识及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揭露控告永嘉县看守所涉嫌克扣囚粮、侵占人犯日用品费用。他分别向当地监察委、检察院实名举报已两个月,但永嘉当局却装聋作哑不予理会。
     
    关于永嘉县看守所涉嫌克扣囚粮
     
    在2017年7月12日,黄志霄因网上发帖批评公权力机关及涉案警察枉法,被永嘉县公安局、法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此前其曾为亲戚陈某某做公民代理,致使永嘉县公安局四次行政败诉)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一直到2017年11月11日期间,永嘉县看守所伙食较差,每周都是紫菜蛋汤、白萝卜汤、红萝卜汤、菜汤、番茄蛋汤、豆芽海带汤,逢周三有一餐(猪)肉,还不甚新鲜。早餐都是稀饭和榨菜(或萝卜条)。按当时在押人员粗略估计,永嘉县看守所伙食费未达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17年11月12日,黄志霄转入温州市看守所。该所伙食方面比永嘉县看守所好多了。早餐稀饭和鸡蛋、或鸭蛋、肉松、花生、虾皮、火腿肠;午餐分别是猪蹄黄豆、狮子头、鸡腿、鸡翅木耳、咸鱼、鲜鱼、猪血、玉米排骨汤、三鲜汤、香菇炖肉、猪肉豆腐、蔬菜等。每月还另送每人四个苹果、四个梨子。当月菜谱和伙食费决算均公开贴在监室内,人均月伙食费250元左右。
     
    黄志霄获释后,于2018年12月12日,通过永嘉公务网向永嘉县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局在25日答复称“2017年度永嘉县看守所决算在押人员人均月伙食费259元”。
     
    对此,黄志霄表示强烈质疑。认为这样的伙食不可能人均月伙食费有259元。与温州市看守所比,同样的伙食费,而伙食却差了不止一个档次。不必细看伙食账目,但凡亲身经历过的在押人员都会明白,其中必有猫腻。两个羁押场所的伙食比较,足以证明永嘉县看守所2017年实际伙食费支出绝对没有259元。黄志霄为此怀疑永嘉县看守所涉嫌克扣、或挤占、或挪用、或侵占贪污了财政部门已拨付的在押人员伙食费。保守估计,假设人均月伙食费最少相差50元X 12月X (约)700人=420000元,那么这40万去哪了?而这40万还仅仅只是一年。 
    据此,黄志霄在2018年12月28日,向永嘉县监察委递交《对永嘉县看守所涉嫌克扣在押人员伙食费的实名举报》检举函,戴某某主任居然还嫌笼统,说只会转给财政局或审计局。当日下午,黄志霄就将此实名举报函邮寄给温州市监察委主任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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