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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强奸犯”到被精神病———专访湖南永州易永吉

    易永吉、男、汉族、1965年10月出生,小学文化,湖南永州市东安县新圩江镇大浪村人,由于受到诬告于1985年5月22日在大浪村犯下强奸罪,被东安县人民法院于86年元月27日重判十年。从86年2月监狱里面开始,易永吉就向省高院开始申诉,直到95年释放,易永吉已经上诉上千次,出狱后对于自己遭受的不白之冤,易永吉选择的艰难申诉,并与其后25次到北京上访,可司法并没有站在弱者一边。
    由于上访给地方政府造成政绩障碍,其先后被地方政府两次送入精神病院,而性格倔强的他宁肯每天让八九个医师殴打,也不愿意吃药,所以这条汉子遭殴打无数次,就是没吃一粒药,精神病院出来时头、腿、脚都出现严重的问题,笔者9月25日采访他的时候,他刚从最高人民法院上访回来,给他的答复是只负责登记,不管实体处理,只能转回来本地处理,这说明了一个流氓打了你,你去告流氓的时候,被交给了流氓处理。这样的司法能得到公正的处理吗?易永吉的回答是那我只能闯天安门告御状了!!
    以下是采访全文
    佐真:您好,谈谈您被关精神病院的情况
    易永吉:恩,我因法院判决十年冤牢,被迫上访北京,然后在北京遭到黑社会的多次绑架,拘留、拘禁、关私人监狱,09年6月关在永州芝山精神病医院三个半月,然后又上访,被地方政府、法院、公安没收我上访材料、身份证等有用的证据材料,不准我到北京上访,10年我到北京来上访,总共我到北京上访25次,然后经过我不断的上访,就是说领导要解决这个冤假错案的话,就是说省里边、市里边要依法查办这些罪犯的时候,地方政府又在保护他,从2012年7月14日给我拘留十天后,又给我送到湖南省怀化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强行关羁了十一个月零两天,然后在那里边我不吃药,他们给我绑架、殴打、毒打、打毒针,打完以后我还是没有吃,放出来后,两次关羁精神病院十四个半月,三次拘留,在北京多次被抓回去后,他们就给点小零花钱,让我买吃的,可是远远不够治病,我这次到北京来,政府要跟我写协议,五个月不许闯门(指天安门),就给我点生活费,我说要是法院改判我无罪的话可以,否则我继续闯门,就这样。
     
    佐真:前提是您为什么要上访,有什么冤屈吗?
    易永吉:我受到公检法司枉法裁判我十年冤狱,一个人做了强奸的坏事,然后嫁祸给我,但是在侦查、检查、审判当中我一直没签字,一直叫冤叫到底,包括我写申诉、法院让我交诉讼费,公安让我自己去抓凶手,凶手是秦大寨,以这个为由,进行打击报复,杀人面口,到哪里都有卧底跟踪,对我进行残酷的迫害。
     
    佐真:第一次进精神病院是什么时候?谁把您送进去的?
    易永吉:是2009年8月25日,到2009年12月6日才出来的,是我们东安县人民政府,东安县公安局还有法院,联合从北京接回去,以解决问题为由,说那个凶手秦大赛让抓住了,这次请你回去专门处理问题的,然而问题没解决,给我关押到永州芝山精神病院三个半月,
     
    佐真:在里边有受到什么迫害吗?
    易永吉:就是我不吃药,当时有七八个男医师,有甘主任,有姓秦的,把我暴力殴打,让我坐老虎凳,压着我的头,还有我的目击证人何芳武、江永仁,他们看得清楚,他们也是没有精神病的。
     
    佐真:有给您精神病鉴定书吗?
    易永吉:没有。
     
    佐真:有给您鉴定过吗?
    鉴定过。是在未进去以前的2009年8月13日,他给我头部搞的受伤以后,以做检查为由,他说给我搞个司法劳动鉴定,因为我现在有很多伤残的问题,然后他们歪曲事实造假,鉴定说我有精神病,给我关进去,我一直我没签字,家属没签字,强行让八九个人给我抬进去的。
     
    佐真:关您的理由是什么?
    易永吉:理由就是为了阻止上访,因为零九年(共产党)九十大党庆到来之时,地方为了保住他的乌纱帽,就是给我使用暴力关押,他没有给我任何法律凭证,只是在医院的时候给我做了伤残鉴定,我的头脚手全部受伤,是他打击报复受伤的,里边猪狗不吃的饭给我们吃,又臭又脏,给我留下很多身体问题。
     
    佐真:出来之后,您有经过法律维权吗?
    易永吉:我一直到北京上访,2010年他们抢走了我的身份证和有力证据资料,就是野蛮暴力阻止我到北京上访,在公安厅经过督办后,于2010年8月十号给我出来个身份证。我就又开始到北京上访。
     
    佐真:您有第二次被关押吗?谈谈情况?
    易永吉:是2012年(共产党)十八大之前的7月14日拘留我十天之后,把我关押在湖南省怀化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院,,到2013年6月14日放出来的,这次也是东安县政府、公安、和法院送进去的,包括精神鉴定书在内,什么法律凭证都没有给,也没有具体的人对此负责,出院以后我找医院找病例要小节,经过努力获得了一个证明,我这时我才知道他们,我两次被关精神病院一粒药都没吃,挨了很多打。2013年9月25日,我去最高法申诉,他们说这个案子我们不受理了,我们只是填表登记一下,不做实体处理,也不给受理通知书,也不给不受理通知书。
     
    佐真:在关押期间,对您的家庭造成什么伤害吗?
    易永吉:我的父亲是抗美援朝回来的,已经含冤去世,上有76岁老母亲,体弱多病,还有一个小孩读书没有学费,政府看我被关了给了他学费,但是没有生活费,没有路费都是我借的给他,家庭情况很惨,地方为了阻止我上访,把我的低保取消了,以前我们四个人的低保,一个季度是1500块钱,现在没有了。
     
    佐真:现在到北京后,会以什么方式维权?
    易永吉:向习近平总书记说的那样的话,以非法的程序,来解决这个程序诉求的问题,上有政策,下有对此,下面不作为,只不过这个冤假错案真不是民事纠纷、不是房屋拆迁、也不是土地纠纷,对着干刑事案件是枉法裁判的,就是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一直不服,一直没签字,
     
    所有的程序已经走完,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接下来我只能通过走最高检察院、人大来处理了,如果他们再不解决,那么我只能通过闯中南海、闯天安门、告御状来解决了!。

    易永吉

    出院小结

    易永吉的“病历”

     

    易永吉的诉状

    村民的证明信

    以下是对易永吉的访谈视频:

     回目录

  • 被刑拘的湖南维权人士尹卫和获律师会见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0-9消息:今天上午,维权律师李方平来到湖南省湘乡市,接受了被刑拘的湖南维权人士尹卫和的家人的委托,到湘乡市看守所会见了尹卫和。据李律师介绍,尹卫和现在身体状况还行,被刑拘十多天后公安尚未对他进行正式的询问,但又查扣了他要求财产公示的横幅等物品。
     
    尹卫和的相关情况请见:
     
    湖南尹卫和因“网络谣言”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3/0927/8355.html
     

  • 湖南衡阳市上访人周候放被关进戒毒所的经历

    我叫周候放,男,1959年11月5日生,身份证号:430402195911052512,汉族,家住湖南衡阳市蒸湘区。1976年下放,1979年招工进衡阳玛钢件厂,1986年调入衡阳锅厂,1993年衡阳市锅厂被市工程机械厂兼并。2002年,我得知,厂里以我没有档案为由,将我遗漏,不在改制之中,其实是让别人顶了我的名,我历尽艰辛磨难,在市劳动局找到了我的档案,我有充分理由申诉。2008年市机械局批示按正式职工身份进行身份置换。可是后来并不按批示落实我的正式工人待遇,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为了生存,我被逼到北京上访。
    中央、湖南省多次批示依法解决,可是衡阳市对抗中央拒不处理。在历时数年的上访中,我被衡阳市殴打、拘留、关黑监狱,受尽屈辱,身心健康倍受摧残。
    2011年3月,衡阳市机械工业局给我5万元,作为我交养老保险金的钱,以便给我退休,当时,我写了承诺书,只要我拿到这5万元交养老保险金,便息访息诉,但是市机械工业局没有把这5万元直接交给我,而是划给我的管辖地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区以各种借口不给我本人。我不得不继续上访。
    把我关进戒毒所“劳教”,我被“劳教”的0558号牌上是“衡阳市头塘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所”,进行人权打压、折磨:
    2012年6月23日,蒸湘区国安捏造我罪名,无理拘留我15天,又非法判我劳动教养1年零9个月,都剥夺了我的诉讼权,但蒸湘区国安并没把我送去劳动教养,而是采用偷梁换柱的卑鄙手段,骇人听闻,将我这个遵纪守法,从没见过毒品的人押进戒毒所,与那些吸毒的及爱滋病人关在一起,对我进行惨无人道的折磨,叫我每天早上5点到晚上9点坐在一张矮小的凳子上,挺胸抬头,除了吃饭和大小便之外,都坐着不能动,如动一下,管教者就指使牢头狱霸毒打我,坐着时,还强迫我没完没了地背《训戒令》,我说我根本没有吸毒,为什么被强制隔离戒毒,我没有违法,为何要限制我的人身自由。管教说:“到戒毒所来,就是要天天背训戒令,没吸毒也要背。”不背就打,这样强迫我整整坐了40天,坐得我两眼发黑,头发昏,腰椎盘突出,骨质增生,浑身疼痛不已,真是生不如死,我实在受不了,多少次准备自杀,管教者发现我有自杀倾向,又对我进行毒打。40天后才停止“坐”的折磨,开始劳动改造,我们的劳动是盖手机盖子,一天要盖6000个,我已年过50多岁,又经受拘留40天“坐”的摧残和毒打,身体健康极差,实在完不成6000个的任务,又是挨毒打。戒毒所的生活极差,大家有个顺口溜:“早餐、晚餐汤汤水水,中餐一滴油。”天天忍饥挨饿,生病了没有医治,小病忍着,大病等死。
    戒毒所里的生活远远不如猪狗,这里不知有多少个冤死鬼,我也没想着能活着走出戒毒所。
    在这里关了一年多之后,于2013年7月8日给了我《解除劳动教养证明》,我走出戒毒所时冒着生命危险偷偷将《训戒令》和我在戒毒所佩带的符号等证件带出来,这一年多的戒毒所关押,给我精神上巨大的打击,人格尊严受到极大的侮辱,肉体上受到莫大的摧残,打得我浑身伤痕累累,满口牙齿被打松动了,鲜血滴在训戒令上,害得我妻离子散,无家可归,蒸湘区国安的心比蛇蝎还毒,比豺狼还狠,我明明是被关在戒毒所,却要写解除劳动教养,他们弄虚作假,上欺骗中央,下愚弄百姓,无法无天,践踏宪法,践踏人权,该当何罪?衡阳市这么黑暗!这么腐败,还要继续下去吗?
     
    受害人:周候放
    电话:13875620539
    2013年10月
     
  • 湖南尹卫和因“网络谣言”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9-27消息:昨天,本工作室报道了湖南省湘乡市维权人士尹卫和行政拘留期满被转入看守所的消息(湖南湘乡维权人士尹卫和拘留期满被转入看守所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3/0926/8349.html)。今天,尹卫和的家人给本工作室传来了多份相关材料,证实尹卫和已被转为刑事拘留。
     
    湖南省湘乡市公安局2013年9月26日的拘留通知书载明,尹卫和已于9月26日9时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现关押在湘乡市公安局看守所。而湘乡市公安局9月7日对尹卫和的二十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3年6月尹卫和提供举牌宣传资料交给曾昭虎、王湘莲夫妇及彭春庚、周红飞夫妇,再由上述四人分别于2013年8月初在梅桥镇六古街头、2013年7月24日及7月29日在月山镇镇政府大门前的大街上举牌宣传,内容是为1989年‘六·四’事件平反”“重审六·四’为学生英雄平反昭雪及反腐败等”。尹卫和然后将这些图片配以方字以新闻投稿的方式发送给美国网站。2013年8月3日,尹卫和在腾讯网上看到标题为”湖南省湘乡市交警恶行”,关于湘乡市育段“8·3”交通事故的谣言信息后,不辩别事实真伪,以投稿的方式转以给亚洲新闻网。
     
    以下是尹卫和案的相关材料:

  • 湖南湘乡维权人士尹卫和拘留期满被转入看守所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9-26消息:今天下午,本工作室收到湖南湘乡维权人士尹卫和母亲的电话说,尹卫和刚设法从拘留所给其致电说他被转看守所了。
     
    尹卫和的母亲表示今天是尹卫和拘留期满的日子,他本该释放可却被转到看守,很可能尹卫和被采取了新的措施,但由于她们家人还未收到相关法律手续,具体情况明天将去湘乡有关部门询问。尹卫和的母亲还说尹卫和希望本工作室能帮其找到律师。
     
    2013年9月6日,从北京被抓回来的尹卫和即被湘乡市警方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由拘留二十天,当时关押在湘乡市拘留所。

  • 湖南郴州旅游节开幕 维权人士彭新忠被非法拘禁

    桂阳县公安局长胡永华先生:
     
    现在,所谓的“郴州旅游节开幕式”还在桂阳进行。但是你今天无法无天的对待我彭新忠,实在太恶心,太毫无人性!我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身份,被你粗暴的彻底践踏了!
     
    今天上午8点,所谓的“郴州旅游节开幕式”在桂阳刚建的“国家矿山公园”开幕。我和广大县民一样,徒步数公里从山下,走到山顶。一路上,我和所有县民一样,没做任何违法之事。到山顶后,我被正在执勤的公安局工会主席胡国平和荷叶派出所所长骆飞鸿发现。他们见到我后,如临大敌,立马对我进行控制。随后,我被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李伟(我同学)等人用警车(车牌号湘L1599)强行带离现场下山。我问他们凭什么带离我?他们说我是重点危险分子,今天上级给他们有交代,不准我出现在现场和领导面前,我必须消失!直到11点半开幕式结束,我才离开公安局。我就这样被桂阳公安局非法拘禁近3个小时!
     
    今晚演唱会给我的4张门票,是县委书记李向阳亲自答应,并亲自向你交代的事。可你寻找种种借口,迟迟扣押,拒不给我!还交代国保大队多名干警紧紧跟随我,控制我。我从下午3点半开始,直到傍晚7点,我一直在你的干警非法控制之中。我欲离开时,在演唱会外围现场,遭到了国保干警邓军和协警小何的多次阻拦,推拉。他们不允许我今晚开演唱会时离开他们的视线,必须在他们的控制之中。最后我冲破他们的重重阻拦,坐摩托车离开了他们。
    盛大的旅游节,本应是桂阳每一个公民值得庆贺和参与的事。由于你长期对我公民身份的彻底践踏,我的公民权利受到你严重侵犯!所谓的旅游节与我彻底无缘。今天你竟然公然无法无天地践踏我的公民身份!我要你向全世界说清楚?我的公民身份是什么?是谁叫你这么干的?你为什么这样干?
     
    我在你心里,我的公民身份究竟是什么?是你们胡说八道的“反革命分子”、“反共分子”、“法轮功分子”、“民运分子”、“危险分子”、“恐怖分子”、“精神病人员”?上述身份,对我来说一点也不重要;重要的是,请你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我的上述身份。
    胡永华先生,最后再次请你向全世界说清我彭新忠的真实身份!
     
    彭新忠
    2013年9月16日晚

  • 湖南湘乡维权人士尹卫和被拘留二十天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9-8消息:今天上午,刚被拘留的湖南省湘乡市维权人士尹卫和设法致电本工作室说,他前天从北京带回湘乡后,昨天即被湘乡市警方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由拘留二十天,现关押在湘乡市拘留所。

  • 湖南永州冷水滩区法院出动百人强行驱赶殴打商户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9-2消息:今天上午九点多,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法院执法局出动一百多人来到冷水滩区金水湾百货公司,对这里的商户蒋朝元、卿昭进行强行驱赶。蒋朝元、卿昭二人合伙租的金水湾百货公司的门面从事水晶、玉器等经营。法院的人来后,即将店中的水晶、玉器等强行往外搬,卿昭上前说了一句法院三天的执行期还未到怎么就搬,结果三名法官上来就对其进行推打,卿昭当场倒地,屋内的东西也全部被清空。
     
    蒋朝元、卿昭今天下午告诉本工作室,他们租用金水湾百货公司的门面已几年了,因百货公司认定他们组织商户上访,就拒绝再租房给他们,并且对此前的水电费核算由九毛多上涨到一块五。蒋朝元、卿昭不服,双方将官司打到了冷水滩区法院,现在法院的判决还未下来,冷水滩区法院执法局上周四就下达先予执行通知书,限二人三天后搬离。
     
    蒋朝元、卿昭说,今天是周一,除去周六、周日,今天三天的期限还未过,执法局凭什么上午就来人执行。况且这个案子根本不属于什么紧急情况,也不属于欠薪之类的案件,根本就不应该先予执行。

     
    附:受害人的申诉书
              我们是金水湾百货负一楼经销商,由于反对金水湾百货滥收水电费56%,户头费2000,房租费10%,公摊费3000,折扣费上涨50%等等不一而足的费用,遭到金水湾百货公司的打击报复,不仅不让我们交房租费,还将我们12户经销商告上法庭,企图掠夺当事人的合法财产,给当事人卿昭,蒋朝元,罗佳萍造成十一万多元的重大损失。而冷水滩区法院助理审判员金小兰,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虽经两次开庭,却既不调解,也不判决。在本案事实不清,主体不明,权利义务关系模糊的情况下,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滥用职权,两次枉法裁定先于执行,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恳请党委,人大彻查,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正义和公平。事实和理由如下:
         本案是金水湾百货故意不让当事人交房租,却将当事人蒋朝元,罗佳萍告上法庭追讨房租的滑稽案件。第一次开庭时,当事人当庭提出反诉。原告金水湾百货公司诉求费用为5700元,反诉人蒋朝元,罗佳萍诉求费用为113000元。法院针对反诉,进行了第二次开庭。二次开庭后对方提出了先于执行申请,助理审判员金小兰助纣为虐,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错误的下达先于执行裁定书,当事人蒋朝元,罗佳萍以及合作伙伴卿昭立即提出申请复议。几天后,金小兰再次违反事实和法律,第二次下达先于执行裁定,严重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6条,第107条,第256条的规定,是典型的执法犯法,滥用司法,滥用职权,枉法裁定。具体违法表现为:
       一,我国民诉法101条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既不是紧急案件,也不是给对方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案件,更不是对方在提起诉讼前申请先于执行的案件,而是在当事人提出反诉后,原告才提出先于执行的,完全不符合先于执行的法律规定。
      二,裁定书以第106条为依据,十分荒谬。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于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
    本案不是民诉法106条一,二款追索各种费用的的案件,也不是第三款紧急需要的案件。民诉法101条明确规定,紧急案件是指不立即保全,就会给对方造成难以损失的案件,本案的原告其诉讼请求只有5700元,而本案的反诉请求却达到11万多元,且本案的当事人对5700元的诉讼请求有足够的清偿能力,先于执行完全违反了民诉法106条的规定。
      三,裁定书以民诉法第107条为依据,更是荒谬,民诉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于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于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原告提出的是5700元的诉求,本当事人却反诉提出11万多元的诉求,谁是谁非,法庭并没查明。如果已经查明经过两次开庭就应该调解或判决,没有查明又怎能算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呢?不明确,又怎么能符合民诉法107条的条件呢?不合民诉法107条规定,又怎能以民诉法107条为依据呢?这不是故意违反法律,枉法裁定又是什么?
    (四)本案的最大股东卿昭,在一二次开庭时均已到场,原告却将小股东蒋朝元,罗佳萍告上法庭,未免是张冠李戴,在第一次裁定书下达后,合伙人本案最大股东卿昭,当即到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我国民诉法第25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
          本案的案外人卿昭,明确提出是该案的最大股东,且有合伙协议为据,并向冷水滩区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书,法庭却无视案外人卿 昭的存在,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本案的裁定完全不符合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是助理审判员金小兰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定,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99条的规定。请求地方党委,人大彻查此案,并迅速中止该案的执行,追究金小兰的法律责任。(注:有证据显示,冷水滩区政府某官员与金水湾百货官商勾结,干预该案审理,也是导致本案枉法裁定的重要原因之一)。以彰显我国法制的正义和公平!谢谢!
                                                     此致
           永州市
                                                                                      投诉人:卿昭,蒋朝元,罗佳萍。
    卿昭电话:13874370085,蒋朝元电话:13874384627.金小兰电话:13187112013.     

  • 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法院程序违法打压维权代表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8-30消息:今天,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金水湾商场维权代表蒋朝元表示,因其为金水湾经营户集体维权,被金水湾商场告至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法院,但是在法院未有判决及没有协商结果的情况下,被冷水滩区法院告知限其三天内搬离金水湾商场,否则强制执行。 
     
    蒋朝元表示,这是对他的打压,在现在租期未满的情况下,法院要求其限期搬离金水湾商场是程序上面违法,法院应该在判决之后或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够作出限期搬离及强制执行。 

     金水湾商场经营户维权代表蒋朝元:13874384627      

  • 湖南郴州李建英

     
                      李建英

     
    姓名:李建英
     
     
    性别: 女
     
    年龄:35
     
    籍贯:湖南郴州
     
    受难者单位、职业
    嘉禾县城关烟草站的培植员
     
     
    案件发生地
    湖南郴州嘉禾县
     
     
    实施迫害的机构、人员
    嘉禾县烟草局;郴州市精神病医院
     
     
    被关精神病院的开始时间 
    2011年8月1日
     
     
    离开精神病院的时间
    2011年10月10日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
    郴州市精神病院
     
     
    精神病鉴定的情况
    “偏执型精障?”“边缘状态?”
     
     
    医院内有否遭受虐待
    不详
     
     
    有否联络方式

     
     
    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
     
    现年35岁的李建英是嘉禾县城关烟草站的培植员。据其介绍,2011年7月5日上午,她到嘉禾县烟草局纪检组长廖某处报账,廖某以“不归我管”为由拒绝,后两人发生争执、打斗。
      由于之前李建英也曾多次与烟草局内部员工发生过纠葛,2011年8月1日,嘉禾县烟草局将其送到郴州市精神病医院,与这里的病人一起生活了70天。
      据了解,李建英入院前并未有材料证明其有精神病,且她“逃”出精神病院后到湖南省脑科医院进行检查,也没有得出患精神病的结论。
      嘉禾县烟草局方面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当时确实不确定李建英是否是精神病,只是考虑如果有这个病,应尽早治疗;另一方面也是对我们其他工作人员负责。”
      “没有精神病也把我送进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李建英经常重复这句话。她说:“这给我带来的折磨不仅是肉体上的,更是精神上的。”
     
     
    案件来源:新浪新闻中心http://news.sina.com.cn/c/2013-05-06/144627039246.shtml
             

     
    收集时间:201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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