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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申请《信访督查制度》公开被打的吉林访民郭宏伟已被批捕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8消息:因向国家信访局申请公开《信访督查制度》被打的吉林访民郭宏伟已被批捕。

    郭宏伟的母亲昨天从郭宏伟的代理律师华汉忠律师那了解到,华汉忠律师昨日会见郭宏伟时,郭宏伟告诉华律师他和湖北访民柳小华都被以“寻衅滋事罪”批捕了。

    2014年5月28日上午9点,郭洪伟、柳小华等人应约到中纪委接谈,控告国家信访局不履行职责,被北京警方暴力截访殴打,后送至牛街回民医院。7月3日夜郭洪伟和柳小华被西城分局警方从医院带走刑拘。因为郭宏伟病情严重又被送到公安医院治疗,但拒绝家属会见,律师在医院见到郭宏伟身体虚弱,脸色焦黄。郭宏伟的母亲闻之担心郭宏伟再遭毒害。
     

  • 被监控两年,浙江桐庐冤民钟亚芳申请外出讨饭

    申请书内容:桐庐县人民政府方毅县长、县公安局王建平局长、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叶忠华所长、县中医院刘柏洪院长,  
    我是即将被“关起门来”停发病假工资断绝生活来源活活饿死、病死、迫害而死的桐庐县冤民钟亚芳。
        由于直至今日,各位领导仍坚持为掩盖违法犯罪事实而赶尽杀绝,一边继续公然违法在没有监视居住决定书等任何执法凭证下,每月花几万元雇请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社会无业人员)天天24小时轮班以“监视居住”的方法,严密监控加非法限制身患重病的我钟亚芳的人身自由(已长达2年多)、强制我不准离开桐庐镇;一边又从4月起停发核污染与上访“被精神病”(上访被非法关黑监狱与精神病院近2年)致多种疾病危及生命(核污染病体长出几十个肿块、肝脏占位、甲状腺占位、高血压病等)的我钟亚芳的病假工资,断绝已被残酷迫害致负债累累且每天需靠服用药物与加强营养等维持生命的我与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维持生命的生活来源,且不准当地任何人帮扶借钱给我们,同时封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的司法途径——要明目张胆地在中央强调“依法治国、保障民生”的当下,“关起门来”停发病假工资断绝生活来源活活饿死、病死、迫害死惊天之冤证据确凿的病重单亲核污染被害我钟亚芳、钟知含母女变相杀人灭口!
        官要民死,民不得不死!在这无法无天的浙江桐庐县,我钟亚芳没有能力讨回被各位领导公然非法限制的人身自由与公然被抢去维持我单亲核污染被害母女生命的病假工资。
        而我与女儿有权活在这世上,有权在中央强调“依法治国、保障民生”的当下不被”关起门来”断绝生活来源活活饿死、病死、迫害而死!身为母亲的我也有义务外出讨饭给年幼的核污染被害孩子吃。
    所以,被逼绝路求生不能却又无处伸冤的弱女子钟亚芳我今特申请外出讨饭,恳请各位领导能看在你们也有父母和孩子的份上不要赶尽杀绝——放过我与女儿,同意我钟亚芳外出讨饭。    申请人:求生不能冤民钟亚芳     联系电话15306513215。
    (来源:权利运动网 http://www.hrcchina.org/2014/07/blog-post_7526.html 2014-07-15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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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邹立衡申请示威游行被要求与法院协商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2-31消息:武汉邹立衡是一名涉法涉诉的维权人,由于一直在法院那里讨不到一个说法,2013年12月27曰他依法向武汉市公安局申请示威遊行。今天武汉市公安局下发了一份《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该通知书让邹立衡再与法院协商解决问题。这让邹立衡有点摸不着头脑,邹立衡说法院要是能解决他的问题,他会去申请示威游行吗?!
     
     
    附集会、游行申请书
    武汉市公安局:
         根据我国宪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关于集会、游行审批的管辖规定,特向你局提出以下集会、游行的申请,请依法批准。
          一、申请集会、游行的理由:
         我们是湖北省武汉市一批涉法涉诉的访民,因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正确履行其法定职责,对明显的冤、假、错案不予以纠正,致使我们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为此,我们牢记温家宝总理提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指示精神。决定行使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享有的批评、监督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有集会、游行的权利。
    二:集会、游行的目的和方式:
    1、集会、游行目的:通过我们的集会、游行活动,有效监督、要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确的履行其法定法定职责。对明显的冤、假错案,予以纠正,让公平正义普照大地。并引起全社会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也为了检验集会游行示威法在武汉市的具体实施情况,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督意见,维护该法的正确实施。
    2、方式:集会(包括游行、静坐、呼口号、举标语、拉横幅等)。
    3、标语:
    坚决抵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非法终结数仟件冤、假、错案。
    强烈要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已被非法终结的所有案件,严格法定程序召开听证会进行复查。(它可集思广意提)
    4起止时间:2014年 月  日   时 至   时。
    5地点;集合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门口)解散地点,湖北省高院(信访办门口)。
    7、上午9时开始在武汉市中院门口静坐、集会。10时乘坐交通车到达省高院门口示威、静坐,12解散。
    8、人数:约4至50人。(详见后附名单)。
    9、使用音响、备:手持扩音器2部,横幅一条,标语牌二块。
    三、依法集会、游行的保证事项:
    依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武汉市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申请发起人保证在集会游行中做到以下几点:
    1、游行队伍绝不进入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陆路口岸周边310米以内,绝不进入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领使馆10米以内。
    2、申请人指定佩戴明显标志的专门人员协助警察维持游行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3、申请人组织示威负责人是中国武汉公民。
    4、和平集会、和谐示威,入会时全体人员接受检查,确保不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绝不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5、游行队伍有组织、有纪律地编组列队行进,遵守交通规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八、十九条“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请求你局派出足够警力,维持游行沿线秩序,保障示威依法顺利进行。 
    请依法批准

  • 徐香玉诉公安局案开庭 近百人申请旁听遭拒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2-23消息:今天下午1点,赵广军、徐彩虹、王心铃、沈福田、荆洁生等近百名访民到北京大兴区法院,旁听徐香玉状告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三起行政诉讼案,现场来了几部大兴公安分局警察和几十名警察及保安“维稳”,大兴区法院安检入口几名法警和法官,堵着门,不让访民进入旁听,并对在场要求旁听的访民进行摄像,后经徐香玉交涉,大兴法院限制十名公民进入,其他在场百名左右访民遭到大兴区法院拒绝参加旁听。
        原定今天下午1点30分,在大兴区法院开庭审理徐香玉状告大兴公安分局对其滥用传唤、限制人身自由、超时间关押限制人身自由三起不同时间地点的行政强制措施诉讼案,到下午2点30分,法院第五法庭才开始进行开庭审理,三位代理人分别由包龙军律师、维权人士彭中林、郭建立共同作为代理人出庭诉讼,除庭审开始,原告方要求法官回避被驳回,起他程序进行很顺利,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处于被动,其中两案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提交证据和答辩状,不予质证,其中另一案被告代理人陈述中表露大兴公安分局仅仅因为凭徐香玉参加舒漫迪歌厅的人是“访民”,而怀疑和认为徐香玉参加舒漫迪歌厅的人是在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并在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对徐香玉及其他众访民使用了传唤、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原告三位代理人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使用了传唤、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法。法庭庭审到下午17点50分左右结束,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 众上访人申请游行要求释放曹顺利 北京公安不受理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1-4消息:今天上午,北京维权上访人王宁、李丽荣、王永成、王玉琴、杨秋雨等来到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申请游行示威,要求释放被抓的北京维权人士曹顺利。
     
    据现场人士介绍,当时申请人人员有十六人,其中有一些外地访民。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对此未予理睬,根本不接受申请。对于释放曹顺利的诉求,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表示人不是他们抓的。
     
    以下是当时的图片:
     

  • 上海朱金娣申请信息公开案开庭 代理人遭刁难退庭

    上海陆家嘴街道被拆迁受害人朱金娣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之后,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委员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将朱金娣诉该建设交通委员会的两个案件违法合并审理,于2013年10月16日上午开庭,当事人和旁听人员于上午9:30之前陆续到该院13法庭。朱金娣的诉讼代理人是具有基本法律知识的上海居民张国安先生和韦开珍女士,他们两位都是朱金娣的老邻居,得知朱金娣生活困难(无钱委托律师代理),就义务为她代理。经过沪东街道伟业三村居委会的合法推荐才参加庭审。开庭之前,原告朱金娣递交了授权委托书、推荐函和相关证明,两位代理人也出具了各自的身份证。而主审法官胡玉麟似乎对原告代理人的身份证特别感兴趣,翻来覆去的看了又看,然后和同审法官刘媛媛商量之后说:“原告代理人张国安在推荐函上是后加上去的,不能作为代理人,原告代理人韦开珍的身份证住址和原告不一致,不能认定是同一个居委会的,也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该二位原告委托代理人不能参加诉讼,立刻退出诉讼代理人席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公民参加行政诉讼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而该案主审法官偏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来剥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权,企图将既无文化知识又无经济来源的朱金娣置于绝境,法官的理由居然是:“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句话本来没有错,但前提是“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而行政诉讼法至今也没有失效,同时该法第29条清清楚楚的规定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权,何来“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之说??
    同时,主审法官胡玉麟对诉讼代理人身份证的住址审查之严用心良苦,认为社会团体推荐的情况下还要给原告设置一个门槛————就是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住址要和推荐团体及委托人住址在一个社区。这就变相的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此胡法官错误适用法律,违法剥夺朱金娣诉权就是事实。
    胡玉麟法官违法办案由来已久,早在10多年前,本案朱金娣的另一个案子就在他手里,他通过威逼和欺骗等违法手段要朱金娣撤诉,给朱金娣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
    如今的朱金娣在法律意识上也有一定的提高,因此提前准备了一份《回避申请书》,哪知这胡法官还是故伎重演,硬把朱金娣逼上梁山。所以在开庭后的回避告知阶段朱金娣就顺手拿出早已准备好的《回避申请书》,要求主审法官胡玉麟回避,致使今天的庭审提前结束,法官将把《回避申请书》交给院长决定是否回避,法院将另行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
    今天的开庭,旁听人员也不少,特别是浦东新区对朱金娣重视有加,还特别在该法庭配备了几名法警。通过现场旁听,广大民众对司法黑暗深恶痛绝,请各界人士关注该案的后续发展。
    今天参加旁听人员有:韦开珍 张国安 沈金宝 王永凤 丁秋菊 李维琳 范桂娟 张灿杰 冯助良 谢金华 金妹珍 李卫青                 +
    作者朱金娣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                                                         
    2013年10月16日

    以下是今天到法院的声援民众:

  • “传知行研究所”郭玉闪谈申请行政复议

    7月18日上午九点半,北京市民政局执法人员以及其他一些协助人员,一行十数人,突然推开北京“传知行研究所”的办公室大门,在严肃的与其负责人郭玉闪先生做了简短的谈话后,就掏出早已准备好的“取缔决定书”(京民执取【2013】5号),宣布取缔“北京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 民政局执法人员在查抄了印有《传知行研究所》字样的报告后,还很“贴心”的询问郭玉闪先生服不服?郭先生告诉他们:“我们不服,我们会申请行政复议,如未果,则会发起行政诉讼直至水落石出。”据悉,“传知行研究所”多年以来,一直在以民间的视角调研写作中国的教育、医疗、出租车业、税收等民生方面的研究报告,在某些政府部门的眼中这是给他们“抹了黑、添了乱”,也因此“传知行研究所”的负责人郭玉闪先生,长期遭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控与骚扰。为了解有关“传知行研究所”负责人郭玉闪先生长期以来反监控生存发展的原因及经过,《民生观察》志愿者石玉林于2013年7月26日专访了郭玉闪先生,以下是访谈全文:
     
    石:您好!郭玉闪先生,我是《民生观察》志愿者石玉林,据悉你们“传知行研究所”于7月18日遭取缔,全国很多维权人士都很关心,我们《民生观察》也很关注,我们想就此对您做一期专访,您可以接受我们的专访吗?
    郭:可以,但是现在时间不够,晚上10点左右我们再联系吧!
     
    (晚10时许)石:郭玉闪先生您好,我是《民生观察》志愿者石玉林。
    郭:哦,我知道,我们上午通过电话了,有事请讲!
     
    石:您认为, “传知行研究所”此次遭到取缔的可能性原因是什么?
    郭:目前官方(北京市民政局)给出的原因是,我们“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活动而宣布取缔,并收缴了我们的研究所铭牌和六百多册研究报告。而我们认为,北京市民政局取缔传知行研究所欠缺法律依据,因为:(1)传知行研究所是北京传知行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下设的研究部门,公司内设机构并不需要民政部门批准;(2)研究所亦未以法人资格行事,且在所有的对外介绍,无论是网站还是印刷品的机构说明中,都明确其是传知行公司的内设机构。至于,官方背后是否由于其他不便明说的原因而取缔我们,我们目前没有证据,也不好揣测。
     
    石: “传知行研究所”被取缔之前,有没有遭到官方某些部门的警告或者干扰?如有,他们采取的是哪些措施?例如:有没有限制您的人身自由,有没有派人跟踪您?
    郭:有,那太多了,北京参与维权的朋友们所遭遇过的各种各样的干扰我们基本上都遭遇过。
     
    石:你们准备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维权抗争,你们即将申诉哪些你们认为“传知行研究所”遭取缔是不合理的地方呢?
    郭:根据民政局执法人员取缔我们“传知行研究所”的理由是,我们研究所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我们认为这当然是无中生有。传知行既没有申请过民非(因为知道此路不通),也没有以民非名义开展活动。传知行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公司,传知行研究所是传知行公司(全称:传知行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下设的研究机构。民政局是管理“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的行政机构,它们何来职权对企业进行处罚?
    企业下设研究所,并不为《公司法》所禁止。实践中的案例亦比比皆是。以证券公司为例,全国106家券商有88家设立了自己的研究所,其中除了申银万国、华夏证券、金信证券等少数公司,其余都是在证券公司内设研究所,比如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国泰君安研究所等。法律形式上与传知行一模一样。
    当然,传知行研究所在对外活动时一直以智库自居,以NGO自居。这是一种学理上的自觉定位,体现了我们对自己的抱负,并非法律定位。在中国的法律里,并无“NGO”“智库”字样。按照国际惯例,NGO的分类里既包括了当前民政局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也包括了民政局管理范围外的企业。NGO类型的企业,被称为社会企业。社会企业是企业,但同时是NGO。当一个企业决定把所有的利润不分红,全部用于公益性质的活动时,即可称为NGO。传知行恰恰如此。2007年传知行在工商注册时特地在章程里注明“公司不分红”,而传知行企业的资金也全部用于研究活动。
    以实情论,在所有涉及到法律程序的地方,传知行从来都是以公司的身份出现,传知行研究所亦从未以独立法人资格行事。以公司论,在工商局所批准的传知行公司章程里规定的传知行经营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许可的,需审批机关批准;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换言之,作为公司,我们的经营范围为“法无禁止即可”。而法律上,公司下设研究所并不需要任何许可。
     
    石:您认为,你们以申请行政复议这种方式来维权,是一种比较好抗争形式吗?您感觉你们的成功概率有多少?如果不成功,你们下一步将采取什么方式继续维权?
    郭:我认为,我们准备申请行政复议,是我们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必须要走的程序。至于成功的概率有多少,这个现在还不好说,但是,无论成败我们都要走这个法律程序来维权。如未果,我们则会发起行政诉讼的程序继续维权,直至水落石出。
     
    石:您对民间组织在中国的发展空间有什么看法与愿景?
    郭:民间组织在中国的发展空间本自逼仄,有很多与传知行一样对社会turning better(好转)有理想的机构,无法在中国正常注册为社会组织类,只能转而注册为企业,并以社会企业的形式开展NGO工作,但依然要遭民政局越界干涉,非法取缔。民政局干涉企业的内政,不自传知行研究所开始,也不会自传知行研究所结束。对传知行研究所的取缔书是2013年第5号,可见前面还有四家机构被取缔。去民政局网站查询,会发现2012年也有两家机构被取缔。在这种取缔的遭遇中,多少社会理想被扼杀呀。当社会空间还需要在行政部门“打滚”,当好人好事依然被行政部门以各种规章垄断,而发生在中国的各种灾难与社会问题又对各类民间公益组织产生出巨大需求时,或许传知行研究所的这场遭遇会成为一次讨论的契机。我们也愿意在行政程序之外,就中国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空间组织一些对话,研讨。
     
    石:不知何故,我们的通话总是一再掉线,通话的音质也是杂音较大,听的不是很清楚。(有可能是电话遭到监控的缘故)。好了,有机会我们再聊,谢谢您接受我们的专访。谢谢!你保重!
    郭:好的,再见!
     
    2013-7-29
     

  • 广州越战老兵申请纪念活动遭公安拒绝法院败诉


        
          
          

          

         
     

  • 防止“被精神病” 患者有权申请再次诊断

    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开始实施。法律如何看待“被精神病”现象?22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胡纪念在做客人民网,围绕“法律对精神障碍诊疗的规定”的话题与网友深入交流,并对该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
    自愿原则把好第一道关口
    “预防被精神病一个非常大的原则,就是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唐宏宇认为,自愿原则是防止被精神病的第一道关口。这一点在该法的第30条有明确的表述:“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但是并不是说所有患者都是自愿住院,有些患者也可以依法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被收治,但必须满足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条件。法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之上,明确规定了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两个标准,一个标准是患者必须是经过明确诊断为严重的精神障碍。第二个,必须出现伤害自己的行为或者危险,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和危险。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的。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患者才能够被非自愿地予以住院,如果不满足这种条件,不管什么样的精神疾病,都要实行自愿的原则。
    有效措施保护合法权益
    除了明确的自愿诊疗原则,法律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也注重了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胡纪念对这些措施进行了解读,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第一,再次诊断和医学鉴定。《精神卫生法》在第32条到35条对这两项制度进行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规定。如果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住院治疗有异议的话,可以申请再次诊断。如果对再次诊断要求住院治疗没有异议的话,就到此为止。如果对再次诊断还有异议的话,可以依法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来做医学鉴定。
    第二,定期评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按照法律,应该定期对已经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病情评估。经过检查不再需要住院治疗的,应该及时通知患者以及监护人,及早办理出院手续。
    第三,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在收治精神障碍患者这方面,是不是已经依法进行或者有不法的行为,也要进行监督。
    第四,司法救济。患者或者监护人认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者相关部门,任何其他的人,有违反精神卫生法的规定,有侵害了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可以提出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体设计提供有力保障
    胡纪念指出,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规范精神卫生服务。这条宗旨虽然不是直接针对“被精神病”的,但客观上是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一个非常有力的保障。法律从具体的设计方面对患者的权益给予了保障。
    比如,对精神疾病的就诊环节——送诊、诊断、治疗、出院,整个程序都有非常严格的法律规定。所有的医疗相关人员、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来进行。被当作精神病患者来进行诊断治疗的人员,也有切实有效的救济途径。法律同时也为相关的机构、部门和人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果有不当执法或者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要依法承担相关的责任。整体构成了一个比较严密,也是非常有效的总体的制度设计。
    (来源:人民网http://www.stdaily.com/stdaily/content/2013-04/26/content_5976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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