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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郝明静 |
性别:男 |
年龄:七十多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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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精神医学诊断治疗的次数(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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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愿诊断和治疗的次数: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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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诊断和治疗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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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被非自愿送治精神病院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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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治日期:2021年/7月/12日 |
送治人姓名: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政府、公安分局、派出所、郝营村大队书记郝华清等人员 |
送治人与被送治人的关系: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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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治医院名称: 襄州区黄集镇静怡医院 襄阳市安定医院 襄州区双沟镇安怡泰医院 |
送治医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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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治疗多长时间: 170余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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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诊医生姓名: |
住院期间是否接受精神病诊断? |
出院时是否收到自己的病历、诊断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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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治原因: 民生观察网消息,湖北省襄阳市民郝明静,反映因自家沙场被村霸和当地官员抢占多次进京上访。 为阻止郝明静再次进京上访,7月12日,郝明静被当地公安、村干部等 人强制送至黄集精神病医院非法关押45天,8月31日,郝明静被转押至襄阳安定精神病医院,10月14号郝明静又被转押至襄州区双沟镇安怡泰医院,在这里又被关了80多天。 据家属反映,郝明静在被关精神病院期间,曾被捆绑强行灌药。 消息来源: 郝明静因上访被关精神病院至今 https://msguancha.com/a/lanmu12/2021/1224/21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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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愿送治行为发生前,是否发生了如下情况: 伤人 1,被送治人(新闻当事人)是否有言语威胁,将要伤害送治人的话语? 2,被送治人是否先对送治人发起肢体攻击?(轻、重的攻击都算) 自伤 3,被送治人是否有言语表达将要伤害自己?比如“我死给你们看”“我一头撞死” 4,被送治人是否实施了任何伤害自己的行为?(被制止的也算)比如用砖头、重物对着自己的头之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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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被非自愿送治精神病院之前,是否有过自愿前往精神医疗机构诊断或者治疗的情况?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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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男
湖北郝明静
湖北王喻平

姓名:王喻平
性别:男
年龄:60
接受精神医学诊断治疗的次数(总共)1次
非自愿诊断和治疗的次数:1次
自愿诊断和治疗的次数:0次
第一次被非自愿送治精神病院的情况:2024年5月27日,获刑11年良心犯王喻平2023年11月7日才刑满出狱,距今出狱仅5个多月。出狱后又遭强关精神病院,因其激烈反抗后于近日出院。据知情人士说,王喻平被关精神病院刚刚出来,在里面被几十个人强行灌药没有成功,把他嘴都撬破了,现在人站不稳眼眶深陷需要休养几天,他还想着去找政法委讨说法。
送治日期:2023年11月
送治人姓名:政保大队长王发源
送治人与被送治人的关系:维稳关系
送治医院名称:不详
送治医院地址:湖北监利
入院治疗多长时间:约6个月
接诊医生姓名:不详
住院期间是否接受精神病诊断?不详
出院时是否收到自己的病历、诊断结果?不详
送治原因:王喻平,1964年 9月11日出生,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人,网名“王一鸣”、“人民思想家”等,曾历任某国企分厂厂长、私企高层主管等职,中华民主正义党组建人及其主席,网络作家,中国政治犯。
自2008年以来,曾因长期发表反共民主文章,主张以各种方式结束中共一党独裁及其暴政,积极参与推动中国的民主化进程,而被多次遭遇中共当局的严酷打压和迫害,曾长期遭跟踪监视、罚款、殴打、围困街头、驱逐、遣送及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等,并被剥夺经商、就业、上网、居住等人身自由;
2011年10月流亡泰国后继续从事民主活动,被越境抓捕;2015年被中共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11年;刑期至2023年11月7日。
据悉,其在狱中多次遭殴打、虐待、关禁闭数周、受门板镣十数天等酷刑折磨,以致身体局部腐烂,身体体质严重受损;为反抗迫害,其已进行6次绝食抗争(每次时间2—4天不等)。最初在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后于2016年3月4日转监,出狱前一直在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
其出狱后又遭强关精神病院,因其激烈反抗后于2024年5月27日出院。
非自愿送治行为发生前,是否发生了如下情况:
伤人
1,被送治人(新闻当事人)是否有言语威胁,将要伤害送治人的话语?
否
2,被送治人是否先对送治人发起肢体攻击?(轻、重的攻击都算)
否
3,被送治人是否有言语表达将要伤害自己?比如“我死给你们看”“我一头撞死”
否
4,被送治人是否实施了任何伤害自己的行为?(被制止的也算)比如用砖头、重物对着自己的头之类的行为。
否
第一次被非自愿送治精神病院之前,是否有过自愿前往精神医疗机构诊断或者治疗的情况?
否
相关链接:获刑11年的良心犯王喻平出狱仅5个月 遭强关精神病院 其激烈反抗后出院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4/05/115.html
天津尹航
姓名:尹航
性别:男
年龄:38
接受精神医学诊断治疗的次数(总共)1次
非自愿诊断和治疗的次数:0次
自愿诊断和治疗的次数:1次
第一次被自愿送治精神病院的情况:1999年11月,天津17中学,14岁的初中生尹航,遭校园霸凌。被五名同学群殴、猥亵,精神遭到重创。半年后,尹航的单亲妈妈郑建慧才知晓霸凌内情,把几近失常的尹航送进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治疗。
2000年,作为尹航的法定代理人,郑建慧先后两次将霸凌尹航的五名学生及“17中”以民事侵权之由诉至天津和平区法院。和平区法院委托天津高院对尹航发病之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尹航发病住院属儿童期神经症(儿童情绪障碍),(霸凌)事件是造成尹航发病的诱发因素。”
和平区法院两次均判决尹航胜诉,两次判决共计赔偿尹航16万余元。但第二次的判决明显对尹航不利,只以一次性赔偿尹航12万元结案,不得再行起诉。
送治日期:2000年5月
送治人姓名:郑建慧
送治人与被送治人的关系:母子关系
送治医院名称: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送治医院地址:天津
入院治疗多长时间:不详
接诊医生姓名:不详
住院期间是否接受精神病诊断?是
出院时是否收到自己的病历、诊断结果?是,诊断结果:儿童期神经症(儿童情绪障碍)
送治原因:1999年11月,天津17中学,14岁的初中生尹航,遭校园霸凌。被五名同学群殴、猥亵,精神遭到重创。
自愿送治行为发生前,是否发生了如下情况:
伤人
1,被送治人(新闻当事人)是否有言语威胁,将要伤害送治人的话语?
无
2,被送治人是否先对送治人发起肢体攻击?(轻、重的攻击都算)
是
3,被送治人是否有言语表达将要伤害自己?比如“我死给你们看”“我一头撞死”
无
4,被送治人是否实施了任何伤害自己的行为?(被制止的也算)比如用砖头、重物对着自己的头之类的行为。
无
是否有过自愿前往精神医疗机构诊断或者治疗的情况?
是
详情参见:隋牧青|永远都在过儿童节的尹航https://mp.weixin.qq.com/s/Q1b2x9-m8aQtuaNrq7rJeQ
金英虎行政诉讼状
控告人:金英虎,男,66岁,朝鲜族,大专学历
身份证号:220521195902230079
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东热委
居住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范有屯镇太平庄三队
电话:13664350652
被告人:中央人民政府
代表人:习近平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天安门广场西侧人民大会堂控告事项:中央人民政府在信访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
诉讼目的:
促进政府彻底解决信访问题
每年为政府节省1.55万亿以上的维稳资金
【具体策略可以咨询我。国家不缺人才,缺少具有战略思路的人才】事实与理由:
一、不作为
1.上访问题存在了几十年,政府不仅没能有效的管控,反而让上访案件积案成山,这就是政府不作为。主管领导应承担渎职责任。 2.对上访形成的原因认识不足,病因不清,措施不力。
3.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数量是新增信访案件数量的1.52%,【2021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我们可以理解为98.5%的上访人都不具有正当性吗?政府对检察院的工作是怎么监督的?
4.对法院裁判的不服判率为5.8%,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上都沦为了信访人。这是很恐怖的事情。也许有人会说,还有95%的案件是服判的,说明主流还是好的。如果一个人,做了一万件好事,有一次犯罪行为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我们将法院看成是一个人,
5.8%的错案率【不服判率】应死过好多回了。法院的错案率应控制在0.5%以内。政府没有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做出有效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那么,法院的错案率必须为零。二、乱作为
1、维稳
什么叫维稳?维稳是法治,人治,还是乱治?维稳行为与法治是背离的。是人治的产物。
如果是刑事案件上访,国家以维稳的角度给他点钱,让他息访息诉,我认为这是国家向犯罪妥协。也可以理解为:为司法犯罪买单。
如果是行政违法违规案件,由国家花钱摆平,其实质是包庇政府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为其买单。
国家为维稳支出的费用与23年国家发行的国债基本相当,想想就让人心痛。
涉法案件应依法解决才是正道。
国家拿钱搞维稳,我怎么看都不是国家行为,很象社会上的大哥。
维稳其实很简单,两个字就可以搞定:法治。
信访维稳思路是战略性错误。
什么是维稳:维稳就是在不纠错的前提下政府花钱摆平纠纷,实现息访息诉。2、属地管理
属地管理该归谁管?是户籍地管理?居住地管理?案发地管理?还是被控告机构所在地管理?以金英虎生产销售假药案为例:户籍在通化,案发地在长春,居住地在公主岭,被控告机构最高检在北京,哪里是属地呢?
政府、是要管人,还是管事?属地的政府能纠正最高检的错误决定吗?3、截访
国家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每天都在上演截访的恶行。
国家动用政府官员、警察截访是国家犯罪行为。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截访受到人身侵害的公民却告诉无门,告到哪儿都不受理。这就延伸了新的上访问题。
我在通化火车站看到两个截访的拉着一个老太太不让上车,在进京的列车上多次看到上访的和截访的争吵,在最高检、国家信访局亲眼看到上访人被拉上车、抬上车。上访人真的是政府的公敌吗?
对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我认为只有通过司法改革,稳住司法公平、公正这条底线,才能让政府的行政行为走上依法行政的正轨。
截访是国家犯罪行为。4、陪访
陪访可谓是中国特色的政府行为,算作为还是不作为?为什么要陪访呢?说明当事人的诉求具有合理、合法性,但是因涉法又不是地方政府有权处理的问题,所以地方政府就有了一个妥协方案:你进京上访可以,我们派人全程跟踪,只要不去国家信访局,上哪都行。我因“金英虎生产、销售假药一案”四次到最高检,每次都能见到带“保镖”上访的人。这些“保镖”都是花“维稳经费”的人。2023年,国家借了1.75万亿,与维稳资金支出基本相当。给国家的社会安定及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公平比金钱更重要。政府拿钱维稳,卖掉的是公平,丧失的是法治,失去的是人心。
中国司法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块短板。中国人民不仅需要经济更霜要公平正义。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控告人:金英虎
2024年3月11日星期一湖南罗文忠

姓名:罗文忠
性别:男
年龄:62岁
接受精神医学诊断治疗的次数(总共)
三次
非自愿诊断和治疗的次数:
三次
自愿诊断和治疗的次数:
第一次被非自愿送治精神病院的情况
送治日期:2023年/5月/26日
送治人姓名:罗文忠儿子
送治人与被送治人的关系:亲人
送治医院名称: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
送治医院地址:慈利县
入院治疗多长时间:7天
接诊医生姓名:唐某
住院期间是否接受精神病诊断?在罗文忠的诊断书上,唐某并没有下直接的结论,而是打了很多问号。
出院时是否收到自己的病历、诊断结果?不详。
送治原因:
双方因家庭财产纠纷。罗文忠说他把资产给了儿女,但现在儿女不管他,所以他不服气。”2023年5月26日在被 儿子换锁赶出家门,罗文忠对儿子家打砸后其首次被 儿子罗某强制送往精神病院。罗文忠本人、其姐姐妹妹和朋友认为罗文忠没精神病,系被“强治送医”。8月23日,罗文忠自杀身亡。
非自愿送治行为发生前,是否发生了如下情况:
伤人
1,被送治人(新闻当事人)是否有言语威胁,将要伤害送治人的话语?其子称有。
2,被送治人是否先对送治人发起肢体攻击?(轻、重的攻击都算)。其子称有。
自伤
3,被送治人是否有言语表达将要伤害自己?比如“我死给你们看”“我一头撞死”。无。
4,被送治人是否实施了任何伤害自己的行为?(被制止的也算)比如用砖头、重物对着自己的头之类的行为。无。
第一次被非自愿送治精神病院之前,是否有过自愿前往精神医疗机构诊断或者治疗的情况?
否
最近一次非自愿送治精神病院的情况
送治日期:2023年6月2日、8月14日
送治人姓名:罗文忠儿子、女儿
送治人与被送治人的关系:亲人
送治医院名称: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躯体疾病精神科(男科)、湘德精神病医院
送治医院地址:长沙市
入院治疗多长时间:73天、10天
接诊医生姓名:不详
住院期间是否接受精神病诊断?是
出院时是否收到自己的病历、诊断结果?不详
送治原因:双方因家庭财产纠纷。罗文忠说他把资产给了儿女,但现在儿女不管他,所以他不服气。”2023年5月26日在被 儿子换锁赶出家门,罗文忠对儿子家打砸后其首次被 儿子罗某强制送往精神病院。罗文忠本人、其姐姐妹妹和朋友认为罗文忠没精神病,系被“强治送医”。
后二次收治是因罗文忠姐姐和妹妹一直要求放人并四处申诉,罗文忠其子对其连续转院。
送治经过:
非自愿送治行为发生前,是否发生了如下情况:
伤人
1,被送治人(新闻当事人)是否有言语威胁,将要伤害送治人的话语?其子称有2,被送治人是否先对送治人发起肢体攻击?(轻、重的攻击都算)其子称有。
自伤
3,被送治人是否有言语表达将要伤害自己?比如“我死给你们看”“我一头撞死”无
4,被送治人是否实施了任何伤害自己的行为?(被制止的也算)比如用砖头、重物对着自己的头之类的行为。无。
福建陈道财

姓名:陈道财性别:男 年龄:不详 籍贯:福建
受难者单位、职业
村民
案件发生地
福建福清
实施迫害的机构、人员
福清市沙埔镇政府人员及村书记陈茂利
被关精神病院的开始时间
2021年6月26日
离开精神病院的时间
2021年7月13日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
福清市福乐园精神病医院
精神病鉴定的情况无
医院内有否遭受虐待
不详
有否联络方式
无
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我是福清市沙埔镇东陈村岸前79号村民陈道财,本人在北京打工,沙埔镇政府相关人员和村书记陈茂利联合,聘请黑社会人员把我抓回来,并把我强制隔离在福清市医院旁边外来人员隔离区D118房。
2021年2月15日晚上11点多福清市沙埔镇江下边防派出所民警李超和另一位民警,穿着防护服把我带到另一个房间做笔录到隔天凌晨3点多。因为我不配合交手机,他们又多叫三位民警抢走我华为和苹果6的手机,还有充电宝和录音笔。
从2021年开始已被抢走4部手机。2021年6月26日早晨6点多还被强制囚禁在福清市福乐园精神病医院十七天。
案件来源:福建陈道财因维权被关精神病院牵连孩子就学自由
https://msguancha.com/a/lanmu50/2023/0903/22950.html
江苏朱永健

姓名:朱永健性别:男 年龄:59 籍贯:江苏苏州
受难者单位、职业
退伍老兵
案件发生地
江苏苏州
实施迫害的机构、人员
上海虹桥派出所、苏州警方
被关精神病院的开始时间
2021年3月19日
离开精神病院的时间
2023年8月1日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
上海长宁区精神病医院、苏州广济医院
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不详
医院内有否遭受虐待
不详
有否联络方式
18551293443
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朱永健于2021年3月19日去上海准备参加陈建芳案开庭旁听,结果被上海虹桥派出所带到长宁区精神病医院关押;同年4月8日,朱永健又被苏州当局接回,带到苏州市广济医院(精神病医院)关押。此次是朱永健第七次被非法关进精神病医院,时间长达两年四个月。2023年8月1日,朱永健被允许出院回家。
案件来源:朱永健第七次被关精神病院近日获释
https://msguancha.com/a/lanmu4/2023/0804/22896.html
黄根宝申诉
申诉人:黄根宝,男,身份证号321028197505250819,汉族,大专文化(自考),原中铁十局徐州桥梁厂副总工程师,国家一级铁路建造师。
被告人黄根宝,对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不服,对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2)苏0302刑审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提出申诉。请求事项:
1、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
2、判决被告人黄根宝无罪。事实和理由:
一、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派出所将本人推特内容全部打出来,并让我签字,只能证明这些内容是本人所发,并不能证明这些内容均违法,因此还不是证据。对于本人所发内容,有转发的、有自发的,那么无论是转发的和自发的,他都有观点和信息两种。属于观点的部分显然不属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捏造事实,而信息这部分呢,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那么哪些是真实的,哪些是虚假的,这个是需要分开的。而对于虚假信息呢,如果是转发的,那么转发人是没有义务去审查其真实性的,如果是自己编造的,那得有证据来证明。在一个被原审法院主观认定申诉人散布的信息,这个所谓散布的信息,申诉人刚才说了申诉人是没有核实其真伪的这个义务的,并且对于这种散布的信息,法院还要证明“明知虚假而散布”。就申诉人散布的信息,即使能证明是假的,法院也要再证明申诉人明知道这些信息是假的,这样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作为依据。有效的证据,需要经过鉴别和法庭质证。开庭前、开庭中,均未对证据进行鉴别和法庭质证梳理。很显然,徐州鼓楼区法院这些工作均未做,这样的判决是极为荒唐的。驳回通知书中说进行了当庭质证,请求公开庭审录像,以证清白。
二、取证非法:徐州公检法在本案中认定信息网络为公共场所,那么我是在玫瑰中国网、推特、脸书等海外媒体发的信息。这个所谓的“公共场所”也应该是美国主权范围内的,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警方的取证采用的远程勘验,并没有得到美国警方同意,系非法取证,属于无效证据。习近平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是多次重申互联网主权的,也请尊重他国主权。指控我造成“网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也是美国的“网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与中国有什么关系呢?再者,中国有伟大的网络防火墙,中国人是看不到我的信息的,也就是说对中国没有什么影响;我用的是中文,而绝大多数外国人是看不懂中文的,也就是说对外也没什么影响。且我所发内容,阅读量很小,怎么能说严重影响国家形象呢?
三、公共场所认定存在重大错误:关于什么是“公共场所”问题?本人认为信息网络不是公共场所,其具体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五条:关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明确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之一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不管是《刑法》还是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均对公共场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共场所为实体的、有形的场所;另外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条之一,我国刑法更是明确规定信息网络属于媒体,而非公共场所。而起诉书、判决书均认定我造成“网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并没有指控我对实体、有形的公共场所造成秩序混乱。徐州公检法的指控是错误的,信息网络是媒体,不是公共场所,又何来“网络公共秩序”?另外,我翻遍了《刑法》和最高检、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没有看到所谓“网络公共秩序”一词出自何处?因此罪名不能成立。
我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不管是《刑法》,还是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均未明文规定信息网络为公共场所,却有明文规定为媒体,因此本人寻衅滋事罪名不能成立。
四、辱骂对象不明:在派出所的讯问笔录、起诉书、庭审过程、判决书中,均未能指出本人哪些推特内容是辱骂国家领导人的?辱骂的哪位国家领导人?怎么骂的?哪些内容是虚假信息?是什么性质的虚假信息?使用“大量”一词,极不严谨,究竟是多少条?这不应该是法律用语,这些最基本的都没有搞清楚,所谓证据确凿何在?
中共各级官员,请弄清楚自己的身份!明白谁是主人,谁是仆人?包括国家主席在内的所有行政官员,他们都不是我的领导,而是包括我在内的所有人民的仆人。公仆嘛,不是仆人吗?你们是要为人民服务的,而且是要全心全意的,这是你们自己都承认和标榜了的。每个人都要清楚自己的身份,主人教训仆人是正常的,仆人反犟才是不正常的。别说你们没有证据证明我骂了谁,就是骂了,难道不是应该的、非常正常的事情吗?主人无权教训仆人,那还叫主人吗?不愿意,你可以不当仆人啊!谁也没强迫你当仆人,不高兴可以走人。我还不需要你为我服务呢!
罗翔律师在其公开视频中也坦诚:寻衅滋事罪是中国刑法的耻辱,考试都不会考它。你们却使用这样一条臭名昭著的罪名,打压正直之士,堵天下悠悠之口,公然开历史的倒车。在这里我要澄清一个常识:中国,就是一个特大号的小区;人大,就相当于一个特大号的业主委员会;共产党及其他八个民主党派,就是九家物业公司;总书记,就是物业公司经理;国家主席,就是小区物业经理,物业公司经理亲自兼任小区物业经理,说明对本小区的重视。业主难道就没有权力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说三道四?对不称职的物业公司人员就不能表达不满,甚至骂两句?就不能嫌你们收费太高,服务太差?小区保安是保卫小区的,还是抓对物业不满的业主的?因此,不管于法于理,该判决都是错误的。
五、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研字[2006]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第三条:司法解释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背和超越法律规定。本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违反了此规定,本人即使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了虚假的信息,也不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而是在信息网络这一媒体上起哄闹事。因此,并没有违反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因此,该司法解释违背和超越了《刑法》,应认定为无效。另外,从该司法解释出台的初衷来看,我也在网络搜索到了不少法律界的专家的意见和评论,普遍认为该司法解释的惩罚对象应该是造成实体、有形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人,而不是造成网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人。因此,徐州公检法对我的指控存在严重错误。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六、司法解释无效:《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之一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补充条款对虚假信息的类型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我国《刑法》仅对291之一款规定的5类虚假信息进行处罚,而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构成冲突。若这两个规定同时存在的话,一条虚假的恐怖信息或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信息,同时适用291条之一和293条第一款第四项,这是非常荒唐的。该司法解释将虚假信息内容扩大化,将所有虚假信息都囊括进去,显然违背和超越了《刑法》,不符合罪行法定原则,因此本人认为该司法解释无效。
不公开审理于法无据:寻衅滋事罪属于普通刑事案件,再说我的所有证据资料都可以在网上找到,不公开审理的法律依据何在?在庭审前及庭审中均未作出说明,请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贵院予以澄清,并对不公开审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本人无罪。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黄根宝
2023.1.28汪小燚因中国人民解放军除名提起行政起诉
原告:汪小燚,男,身份证511321197912160156,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文庙街8号。
原告:罗玉英(汪小燚之母,曾用名:罗玉瑛)身份证512922195605070047,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文庙街8号联系电话:18086915868
原告:汪元培(汪小燚父亲)身份证号:512922195407260034,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文庙街8号联系电话:18086915868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829部队(原空15军)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71部队(原空15军44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64部队(原空15军44师司训大队)案由:行政行为
请求事项:
1.依法确认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64部队(原空15军44师司训大队)对原告作出除名处分的行为错误。
2.依法纠正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64部队(原空15军44师司训大队)的错误行为,撤销其对原告作出的除名处分。
3.依法判决三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伍手续,并做好退伍安置工作。
4.依法判决三被告为原告评定残疾等级,并根据残疾等级依法予以抚恤优待。
5.依法判决三被告恢复原告名誉,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
6.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1999年12月,原告汪小燚(简称“汪小燚”)怀着报效祖国的赤子之心、投身军旅的满腔热情、父母亲友的殷殷嘱托,经过军、地两方医院体检合格,以健康的体魄、饱满的精神状态应征入伍,成为一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分配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71部队(简称“95971部队”),曾先后在95971部队130团、场站、空降兵司机训练大队(即“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64部队”,简称95964部队)服役。
2001年6月28日,身为95964部队一营二连战士、空军上等兵的汪小燚,在得知外婆去世的消息后,向营教导员赵玉民申请三天丧假,但营教导员赵玉民不仅没有批准,反而怒打了汪小燚两耳光。虽然无端被打,但汪小燚从小由外婆抚养长大、抚育成人,对外婆有着深厚的感情,外婆骤然离世已令汪小燚万分悲痛,其不愿意因此放弃回家奔丧,为外婆尽最后一点孝心的机会,希望按程序向部队上级首长申诉。令汪小燚没有想到的是,其还没有来得及依法行使控告和申诉的权利,便被以行政看管的名义连续关押。
在2001年6月28日起的第一次行政看管期间,部队政工组长张旺雄用手铐将汪小燚双手铐在窗户铁栏上,把其军衔和上衣扣扯掉,叫人扒掉汪小燚裤子和鞋袜,在气温高达40摄氏度的情况下,将汪小燚如此置于狭小潮湿、蚊虫密布的看管室内。不仅如此,在行政看管的前三天,汪小燚没有饭吃,没有水喝,不得解便,无法睡觉,其因难以忍受而哭喊呼叫,用头撞击窗户,却被其他士兵将脏盆扣在头上对腰部、头部等处拳打脚踢,致使汪小燚发冷、高烧、打摆子、多次昏迷。行政看管第四天汪小燚从昏迷中苏醒后,虽然给汪小燚送来了饭、水和床,但却仍将其铐在床沿上。
2001年7月5日,在解除上述第一次行政看管后时隔两日,且在没有任何违纪违规事实的情况下,汪小燚被第二次实行行政看管。同年7月12日,95964部队对汪小燚解除行政看管,并于次日宣布除名,而后将其押送上车遣送。遣送途中,一直铐住汪小燚双手。
2001年7月16日,95964部队刘参谋等人将汪小燚遣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武装部(简称“南部县人武部”)移交,但由于汪小燚档案内除名处分材料缺失、对汪小燚给予除名处分不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汪小燚正患有左肾萎缩之严重疾病,南部县人武部未同意接收。在2002年4月17日向成都军区军事法院作出的《关于未接收汪小燚除名的复函》中,南部县人武部载明了当时其未接收汪小燚及其档案的原因:“司训大队到我部移交汪小燚时,其档案内只有关于对汪除名的通令复印件、对汪行政看管的两张审批表、2001年2月26日行政警告、6月9日严重警告的登记表。并没有除名处分的任何表格和其他任何材料”“我部要求部队出示对汪除名通令的原件和《登记表》,刘参谋说部队要派人送来。7月22日,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同志只带来了除名处分的原件”“我们于2001年7月16日与汪所在的司训大队副大队长通了电话,电话中副大队长说汪外出上网时间只有11天,而没有通令上所提到18天。汪最后一次外出上网是6月6日,部队已于6月9日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在6月9日严重警告的登记表上也证实了这一点,汪的档案中和除名的通令上都没有提到汪在6月6日后有违纪违规的事实”“对汪外出上网部队已做出严重警告处分,不应再作为除名的依据”“我们从汪小燚的神态看,他确实象在生病,经和部队协商将汪带到医院治疗,经南部县人民医院和成都空军医院对汪的身体检查,诊断汪所得之病属左肾萎缩”。
2001年7月18日,95964部队遣送人员鉴于汪小燚病情严重,带其到南部县县城“百草堂”个体诊所治疗,并在蓝天宾馆输液两天。同年7月23日,到南部县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检查,B超透视为左肾缩小并肾盂轻度积水。
由于汪小燚及其家属对95964部队除名处分有异议,南隆镇政府也提出不同意见,南部县人武部亦未同意接收,经95964部队政委韩少剑与汪小燚父母多次协商,并请示部队首长同意后,以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向汪小燚父母承诺2001年年底给汪小燚办理退伍手续,并一次性给予汪小燚本人2000元医疗费。汪小燚父母在担忧若其不接收汪小燚,则汪小燚便会如部队所说的被送往沙阳农场劳教,并且急于为汪小燚求医问药、治疗疾病的境地中,于保留控告申诉权利的前提下,同意“私下接收”汪小燚人和档案。2001年7月31日,95964部队政委韩少剑、政工干事王涛代表部队向汪小燚父母出具书面承诺“鉴于各种客观原因,我们年底给汪小燚办理有关退伍手续,望家长配合并放心”。
2001年8月6日,汪小燚到南部县人民医院住院,入院时检查诊断为“急性肾小球肾炎,左肾萎缩,病毒性脑炎”,出院证明书临床诊断为“肾功衰,左肾萎缩”、甲亢。同年10月16日,汪小燚到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超声检查,总结提示为“双肾实质损害声源图,左肾缩小”。2002年,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为“左肾萎缩”。同年4月16日,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核医学检查报告为“左肾体积缩小,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
为了解“汪小燚左肾萎缩及肾功能重度损伤,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之原因”,以及“汪小燚目前是否有精神病?致病因素是什么?”,由汪小燚之母罗玉英(曾用名:罗玉瑛)送检,四川成都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委托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02年7月7日作出南通司鉴[2002]临鉴26号《法医学鉴定书》,认定“被鉴定人汪小燚之左肾萎缩,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考虑由急性肾小球肾炎所致;其在部队行政看管期间气温高、进水少,疾病未得到及时诊治是促成上述损伤的重要因素”;于同年7月17日作出南通司鉴[2002]精鉴27号《精神病鉴定书》,认定“1.被鉴定者目前患有延迟性心因反应之精神障碍。2.该病的发生、发展与其在部队所受处分、行政看管、除名所致的心理创伤及其左肾萎缩所致的心理压力密切相关”。
事实上,95964部队对汪小燚给予除名处分,并将重病中的汪小燚遣送回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武装部,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系错误处分,依法应予以纠正。
第一,处分是维护纪律的辅助手段,其目的在于严明纪律,增强团结,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中国人民解放军对于处分,一贯坚持“依据事实,惩戒恰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不论是当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1990年6月9日实施,2002年3月23日废止,简称“1990年《纪律条令》”)第二十九条“对一次错误只能给予一次处分”,还是现行有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5月1日实施,简称“2018年《纪律条令》”)第一百八十八条“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都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汪小燚最后一次外出上网的时间是2001年6月6日,95964部队作出的2001年6月9日《处分登记(报告)表》显示,对于汪小燚前述不假外出到地方网吧上网的行为,已经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汪小燚的档案及95964部队除名通令中都不曾提到自2001年6月6日后汪小燚还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在已经对汪小燚于2001年6月6日不假外出到地方网吧上网作出严重警告处分的情况下,95964部队以同一事由再于2001年6月28日对汪小燚实行第一次行政看管、于2001年7月5日实行第二次行政看管、于2001年7月13日给予除名处分,均没有事实根据,更严重违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
第二,爱护士兵,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红色基因,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优势。《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二十三条更是将“爱护士兵,尊重下级,团结同志”明确规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基本职责。不仅如此,1990年《纪律条令》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被行政看管者,应当进行教育,不得虐待”,第五十五条规定“看管场所室内应备有床、凳、桌及有关学习材料,并符合一般生活、卫生和安全条件”,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准许其携带寝具、衣物和洗漱用品、佩带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生病时,准其就医”。直至现行有效的2018年《纪律条令》仍延续着前述爱护、尊重士兵的相关规定。但95964部队在对汪小燚实行行政看管期间,不着衣不穿裤,没有床没有桌,不给饭不供水,不解便不让睡,铐双手未就医,致使汪小燚高烧昏迷,身体严重受损,最终被确诊为左肾萎缩、肾功能重度损伤、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更是因此患上延迟性心因反应之精神障碍。95964部队的做法,不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爱护士兵的优良传统背道而驰。
第三,且不评价95964部队对汪小燚实行行政看管、给予除名处分是否正确,单论95964部队已对汪小燚给予除名处分,并将其遣送回原户籍地人民武装部的情形下,95964部队仍应依法保障汪小燚的生命健康不被侵害。1990年《纪律条令》第五十九条规定“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昏迷不醒、精神失常、伤病严重醉酒状态时,应先行照管或治疗,待其神志清醒或脱离危险后,再行处理”。2001年7月16日,在95964部队向南部县人武部移交时,汪小燚已处于左肾萎缩的严重疾病状态,但95964部队并没有依法先行照管或者治疗,仍试图将病重的汪小燚移交给南部县人武部。直至南部县人武部与95964部队协商,方才将汪小燚送至南部县人民医院、成都空军医院检查、治疗,进而确诊汪小燚已患左肾萎缩,致使南部县人武部不同意接收。更有甚者,汪小燚所患疾病在95964部队服役及遣送期间未能得到及时诊治,已构成其身体损伤的重要因素之一。95964部队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且严重侵害了汪小燚的合法权益。
怀胎十月生育、含辛茹苦养大的独子汪小燚,健健康康、恋恋不舍又引以为豪地送到部队服役,还不到两年的时间,被遣送回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武装部,却档案材料缺失、处分依据不足,而且变成一个患有左肾萎缩、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精神障碍的病重之人,汪小燚的父母为此踏上了讨要说法、寻求公义的道路。
2003年3月21日,95971部队政委刘刚、军务科长杨广乐在空军通支办接待站又一次代表部队向汪小燚之母罗玉英作出书面承诺“考虑到汪小燚本人及家庭情况,同意把汪小燚送到成都医院接受治疗,具体事宜,待离京后请南部县人民政府、人武部协调时间、地点进行协商”。
2004年6月12日,汪小燚父母在看到95964部队出具给南部县人民政府的“待收到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议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的函》后,部队将按建议函的内容,给予办理有关复员手续,复员证及所有相关手续均由县政府负责保管叁年,不得交给或复印给汪家”函件后,出于对部队的信赖,相信了95964部队需要签订阴阳合同,《关于一次性处理汪小燚及其父母汪元培、罗玉瑛请求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议书》将作为“阳合同”用于向上级首长和上级主管机关汇报,其中不能列入办理退伍手续、病残手续等内容的说辞,在协议书上签字。虽然,涉及协议书生效条件的四川省南部县公证处(2004)南证字第1005号《公证书》、湖北省广水市公证处(2004)广证字第333号公证书,因存在一定问题和瑕疵,已分别于2011年9月21日、2014年1月7日被相应公证处撤销,但令人唏嘘的是,不论《关于一次性处理汪小燚及其父母汪元培、罗玉瑛请求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议书》究竟是不是“阳合同”,是否在后续因相应公证书被撤销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可近十年来,协议书上所列的事项,95964部队始终也没有履行,既没有向汪小燚及其父母给予任何款项,也没有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和地方民政部门申报汪小燚的病残评定。至于汪小燚的复员手续,南部县人民政府已于2004年7月21日将协议书寄往95964部队,并其后向95964部队出具了《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汪小燚上访问题及时履行协议的函》,但95964部队至今也未给汪小燚办理退伍手续。
2009年2月2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95829部队(简称“95829部队”)政治部秘书处出具《证明》,载明“《四川省南部县罗玉瑛信访事项(汪小燚问题)有关资料》收悉!我们将进一步调查了解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并力争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2020年12月,汪小燚之母罗玉英到中央军委反映情况。中央军委高度重视,向95829部队政治工作部保卫处交办该信访事项,同时向汪小燚之母罗玉英开具了到该处协调处理的介绍信。现如今,十数年已经过去,始终未见到95829部队有过只言片语的回复,也未进行过任何的处理。
被告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汪小燚的合法权益,造成汪小燚身体损伤和精神损害,病情严重,多年来不得不奔赴医院求医治疗,至今未婚,而且扰乱了汪小燚一家原本正常、平静、幸福的生活,给汪小燚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汪小燚之父汪元培原是县审计局干部,因汪小燚问题已提前退休。汪小燚之母罗玉英将其原有房屋、财物变卖用于汪小燚事宜的各项开支,经济来源现主要依靠寻亲找友、民政救济、举债度日,生活每况愈下。目前,汪小燚之母罗玉英信访案件已被中央纳入“集中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范畴,如不能及时、妥善处理,恐将滋长消极情绪,诱发负面事件,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为维护法律权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请求,望判允诉请。
具状人:汪小燚、罗玉英、汪元培
2021年12月19日
四川李宇

姓名:李宇性别:男 年龄:55 籍贯:四川德阳
受难者单位、职业
自由职业
案件发生地
四川德阳市
实施迫害的机构、人员
四川德阳警方
被关精神病院的开始时间
2018年3月
离开精神病院的时间
2019年1月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
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罗江医院精神科、德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精神病鉴定的情况有
医院内有否遭受虐待
无
有否联络方式
无
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被强制关押治疗我完全失去了自由,这对我来说十分痛苦,期间我曾强烈要求释放我回家,但是医院表示这需要警方批准。
在被强制治疗期间,我没有被强制打针吃药过。据我了解,这是我当地的一位副镇长来医院交代主治医生说“李宇不用任何药物治疗,就把他关在这儿就行了!”,所以在我被强制关押期间,虽然看到其他病人被强制打针吃药,但我没有被强制药物治疗过。我认为,或许是副镇长知道我不该被强制治疗,而精神病药物对一个正常人来说会损伤身体,所以就良知未泯的交代医生不要给我用药。或许这就是专制之下的“枪口抬高一寸”吧!
我被关押以后,我儿子就到北京去上学了,其他亲属不被允许探视,我还有一个女朋友来医院看望过我,但医院以其不是亲属为由拒绝了,女友给我送来的物品也只能通过护士转交给我,根本不让她进门看望我。至于通信权利,我的手机在入院时就被非法没收了,根本不能与外界取得联系,被收治后,我既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也被剥夺了通信自由,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坐牢处罚,漫长的十个月诊治让我感到十分煎熬、痛苦。
案件来源:专访四川被精神病人李宇
https://msguancha.com/a/lanmu12/2021/0821/21230.html
第一次收集时间:2021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