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监督

  • 侯帅向人大递交监督立案申请无人理

    【民生观察2025年1月15日消息】近日,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西张寨村村民侯帅,因选举权遭到豫龙镇政府侵害,前往郑州市人大提交监督立案申请书,请郑州市人大监督郑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和审理,但却无人理会无人接受材料。

    2025年1月10日,侯帅在郑州市人大门口等着向郑州人大提交监督郑州中院立案申请书。

    侯帅表示,“豫龙办事处此举严重损害了我的选举权,西张寨村村主任的罢免权属于我们西张寨村选民,郑州市中院据不立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请郑州市人大监督郑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和审理。”

    当日,侯帅拨打郑州人大的电话但是打不通,市直机关管理局也不给予传达,侯帅请郑州人大工作人员出来接受下材料,但是无人理会。

    据悉,2021年,陈培豪当选西张寨村村主任,西张寨村第一次按法定要求选举了足够的女性村民代表,这些女代表要求严格执行村务公开制度。豫龙镇政府的干部看到后说:“都像西张寨这样依法搞,谁还当干部?”随后在2021年7月将陈培豪的村主任职务撤职。

    豫龙镇政府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侯帅认为,豫龙镇政府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村民的选举权,只有该村村民有权撤换村主任。

    2024年6月12日,就豫龙镇政府损害村民选举权一案,侯帅向荥阳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但荥阳市人民法院既不受理,也不出具不立案裁定书。

    2024年12月4日,侯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的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定豫龙镇政府将西张寨村村主任陈培豪的撤职行为违法。

    2024年12月10日,侯帅再次来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豫龙镇办事处非法侵犯其选举权一案,郑州市中院行政窗口的工作人员既不给立案,也不出具不立案裁定书。

    万般无奈之下,侯帅只好于近日来到郑州市人大递交监督申请,请求人大监督郑州市中院进行立案。

    侯帅电话:15617613690

  • 刘美香案最高检推卸监督责任河北省检直接躺平

    【民生观察2024年12月27日消息】郭栋林、刘美香被控贪污一案,近日代理人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河北邯郸魏县法院说最高法、最高检指定管辖了。而且,最高检把代理人针对侦查活动违法的控告材料转到了河北省检察院,河北省检察院则直接说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

    据法律人包龙军微博消息,郭栋林、刘美香所谓的“贪污案”,郭栋林所在的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刘美香所在的北京平安保险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

    该案代理人提出管辖异议后,河北邯郸魏县法院说最高法、最高检指定管辖了。因为指定管辖的调查权来源于指定机关,可最高检既然指定了由魏县检察院管辖,就应当为自己的指定行为负责并监督。可其又说不归他管辖。因此,是否真的有相关指定还是上级检察院在打下级法院的脸,大家不得而知!

    而且,最高检把代理人针对侦查活动违法的控告材料转到了河北省检察院。

    其实,就同一控告材料,代理人也同时邮寄了河北省检。河北省检察院直接说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

    这就是说,最高检把自己的责任推给了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却直接躺平了。“冷硬横推”,他们是在玩过家家吗?

    《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实施后检察系统的争鸣。看完各级检察官的论证,真是对中国的司法信心满满。可没想道,完全是说的一套,做的又是一套。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部门,即不敢监督又监督不了,那么,他的职能就仅剩一个公诉了。而公诉为什么需要这么庞大的一个系统呢?

    所以,把毫不作为的检察系统裁撤,把公诉职能并入司法部,是精兵简政的需要,亦化解了司法腐败。

    对此,法律人王宇发文表示,“河北省公检法系统工作人员急需法律培训!我们走访的河北省多个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比如魏县公安局数个派出所很多警察(包括派出所所长、指导员)邯郸市、河北省检察院检察官、魏县法院的法官竟然不懂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这样的司法工作人员怎样执法?

    根据此次最高检的回复,难不成最高检检察官也不懂法律常识?上梁不正下梁歪!

    最高检:抓紧时间组织培训法律常识!我当然不能和贺卫方老师、张千帆老师、罗翔老师这几位法学大家相比,但帮助你们培训绰绰有余哦。”

    据悉,刘美香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公司)业务人员。

    2024年4月12日,河北省监察委员会将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国核电力)人力资源部主任助理郭栋林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指定邯郸市监察委员会调查;

    2024年4月15日,邯郸市监察委员会再行将案件指定魏县监察委员会调查。2024年4月15日,经向邯郸市监察委申请,魏县监察委员会对郭栋林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郭栋林采取留置措施。

    2024年4月30日,魏县监察委对平安养老公司职员刘美香未经审批便立案调查并于同日采取留置措施。

    2024年7月13日,魏县监察委将案件移送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15日,刘美香被刑事拘留;7月29日被逮捕;8月29日被移送魏县人民法院起诉;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刘美香在留置期间,被魏县监察委相关办案人员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诱供、逼供、骗供,并隐匿控告人的无罪供诉。

    刘美香作为平安养老公司业务人员,与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就是客户关系。

    刘美香在被“留置”之初,一直和办案人员说,自己仅是平安养老公司北京分公司综拓岗位负责人,这个部门仅是公司多个平行部门的一环。国核电力院也仅是平安养老的一个客户单位。自己所在部门对国核电力院提交的长期医疗基金个人账户额度分配表,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其资料的完整性,以及是否加盖公章,然后移交给理赔审核岗或者保全岗进行处理。

    而国核电力院提交的长期医疗基金职工额度分配表,是国核电力院内部核算出来的,而且该基金款项是国核电力院的款项,平安养老公司北京分公司只是对其托管,不负责审查其额度。

    可是,实事求是的陈述在办案人员那里是行不通的。因为郭栋林赔付了大笔资金给魏县监察委,他们为了减轻郭栋林的责任,就要寻找一个“替罪羊”。刘美香恰恰就成为了这只“替罪羊”。

    为了让刘美香推翻自己无罪自述,并完全按照他们的意图作出“合格”的笔录,以得到他们需要的口供,他们对刘美香长时间的实施“洗脑”。并且,他们还隐匿了刘美香无罪供述及自书材料。

    他们要求刘美香的口供必须和郭栋林的达成一致。为此,他们对刘美香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逼迫,要求刘美香配合他们。如果刘美香顺服的配合了,他们对待她的态度就会好一些;不配合他们,他们就会吓唬她,还对她发脾气。而且,他们欺骗刘美香说她仅是郭栋林贪污案的证人,并将郭栋林讯问笔录先拿给刘美香看,让她记住并和郭栋林保持一致,最后才按照说好的对其作笔录。他们告诉刘美香,只有这样(配合),她才能早出去。

    而且,刘美香曾向魏县监委办案人员提过下述事实:“2022年的时候,平安公司在内部排查的时候已经发现郭栋林的问题了。公司通知我,要我通知郭栋林,让郭栋林联系他们的领导,公司要跟他们领导通报情况。那个时候我也觉得有郭栋林有问题。我接到公司指示联系后,郭栋林答应了。后来接替郭栋林岗位的王秋爽和国核电力院的另一个人,职位应该可能比郭栋林高一些,名字叫石磊(音)的,他们二人来平安公司接洽过。所以,可以肯定国核电力院的领导2022年是知道这个情况的。王新蕾是2014年到我团队的,之前这么多年国核也没提出任何问题,我们任何一个人都不会觉得套取资金全是郭栋林的个人行为。”

    当时调查阶段的时候,刘美香向专案组陈述过上述情况,但他们没有核实,也没给刘美香做笔录。

    因此,他们为了达到让刘美香背黑锅的险恶目的,隐匿了4月30日至5月9日、5月10日至6月19日之间的自书文件及笔录。所以,卷宗中显示的刘美香的第一次讯问时间是5月9日、第二次是6月19日,两次笔录的间隔时间竟长达一个月零十天。

    而事实是,他们这段时间频繁提讯刘美香。之所以在案卷中显示不出来相关笔录及谈话内容,完全是为了达到欲加之罪构陷刘美香之目的。

    上述事实,经律师会见,已经初步掌握相关诱、逼供行为的大致时间点以及参与人。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讯问过程都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因此,特此就下列时间段申请上级监察委依法调取:

    1、刘美香在5月10日被所谓监察委“领导”提讯,请河北省邯郸市监察委依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2、刘美香在5月下旬调查人员任国营讯问35万分配额度表格一事,请河北省邯郸市监察委依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且当时有八页刘美香未签字的笔录,请求一并调取;以及第二天张洋洋提讯刘美香的同步录音录像(张洋洋大致对控告人说:作为一个女人挺同情你的,不知道你怎么想的,任国营是为你好,现在已经去北京,你是不是希望他查出别的事情来?还说郭栋林已经走得很远了,别到时候他出去了你还在这儿。);

    3、6月4号、5号、6号,刘美香被刘新清、李景帅提讯过,请河北省监察委依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4、是6月14日下午,还是15日下午、16日下午,刘美香记忆不清,但是,那是刘新清、李景帅把所有笔录拿给刘美香看,要求给刘美香按照要求做录像的时间。当时,李景帅误以为刘美香要认郭栋林那5万感谢费一事,就向刘清新汇报,刘清新听了很高兴,就跟着一起来了。当时刘美香还和他们说,看了这个过程(全部笔录),心里很不舒服。让人看了,还真以为自己有问题。并说,这样的积极配合,就是为了早点回家。为此,请求河北省监委调取这三日下午为刘美香制作录像的同步录音录像。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和证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六条明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因此,对所谓的监委主任刘新清以及李景帅、张洋洋等办案人员隐匿无罪证据以及逼供、骗供、诱供行为,应当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78条,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魏县监察委4.15案相关办案人员在缺乏管辖权之情形下,明知刘美香根本构不成犯罪,却借打击贪腐之名,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非法立案,欲陷刘美香获刑入狱,相关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犯罪。且其虐待、骗供诱供行为,是刻意构陷,情节恶劣。

    刘美香代理人包龙军、王宇、江天勇、任全牛恳请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尽快查明真相,还刘美香以公道,并依法追究冤案制造者的刑事责任。

    2024年12月3日,包龙军、王宇、江天勇再次来到河北省邯郸市纪委接待部门,就魏县监察委相关办案人员(4.15专案组成员)刘新清(音)、李景帅、张洋洋、张贵英、任国营、尹某某,在郭栋林、刘美香涉嫌贪污一案中对刘美香实施逼供、诱供进行举报、控告。

  • 休把合法监督污为恶意炒作

    2024年1月25日晚,中国政法大学王涌教授在微博发布打油诗《禁止炒作》:
    禁止炒作

    听说
    你禁止炒作
    只因为你的兄弟被炒死很多

    我困惑很久
    终于破解你的暗语
    你是在禁止监督
    法律赠送给人民的礼物
    却被你偷走

    请收起你的庇护
    你的兄弟在肆无忌惮地裸奔
    而你却捂住
    人民的嘴

    请做一点正事
    别再处心积虑
    玩弄词儿
    悄悄地涂改法律

    如果法律即将死去
    我将为他唱一首挽歌
    那一天,只有哀乐
    再也没有炒作

    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王涌教授这首打油诗是对前一日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以及傀儡全国律协所谓的四方会商会议上2023年新上位的中共司法部女部长贺荣所谓“坚决整治(律师)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之谰言的讽刺。作为官办专业法律院校的教授,公开在微博上发布这首与中共强权争锋相对的打油诗,王涌教授那一刹那显然是豁出去了,显然是对女部长的谰言义愤填膺、怒不可遏。然而,意料之中的,这首打油诗很快就从王涌教授的微博上消失了,原因你懂的,王涌教授毕竟还要吃官办大学教授这碗饭,否则,今朝神彩飞扬的教授明日就可能被开除公职,沦为衣食无着的穷书生。

    2024年1月24日,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傀儡全国律协首次召开所谓的工作交流会商会。会上,曾短暂担任中共司法部长的现中共最高法院院长张军声称,法院的工作离不开广大律师的监督、支持,依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保护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畅通律师维权渠道,支持律师依法行使权利,促进律师在“抓前端,治未病”中发挥更大作用。

    不同于张军的四平八稳、不疼不痒,当然也是隔靴搔痒,中共最高检察长应勇则露出法盲底色,罔顾律师业的自由职业性质以及所有行业协会的行业内部服务性而非实质的权利主体之属性,妄称律师协会与中共的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一样,都是党领导下的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尽管也冠冕堂皇地宣称最高检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

    与应勇相比,法律科班、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在职博士毕业、担任中共法官三十多年的新晋司法部女部长贺荣却宣称要强抓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坚决整治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尽管她也惺惺作态地宣称律师是所谓全面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要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律师职业的良好氛围,要持续推进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落实,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之类大而无当、不知所云、不能落实的空话、废话,尽是中共特有的“要……要……”之类虚与委蛇的套话、官话,全无“怎样要”以及“如未能要该当如何”的实话,而“要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律师职业的良好氛围”更是无聊和无耻的政治正确鬼话,“营造尊重律师职业的良好氛围”哪里是你司法部的职责?“尊重律师职业的良好氛围”又岂是你司法部一家所能“营造”起来的?在公检法遍地腐败、司法举国黑暗、司法不能独立的政治背景下,公检法和整个公权力普遍被人民唾弃、法律被中共及其公检法玩残,律师代理的案件该赢的被中共法院判输、该输的被中共法院判赢、无罪的被中共公检法乱抓乱捕乱判有罪、有罪的却又被中共公检法拒不立案和拒不定罪,律师职业又焉能独善而得到公众的尊重?试看今日中共治下,腐败已深入所有行业的所有层级,还有哪一个行业、哪一个职位,教师、医生、官员,能得到民众的尊重?

    在一大通虚与委蛇的假大空之后,贺荣女部长出于其侥幸爬升其中的特权集团的政治正确本能,立即就抛出了上述“坚决整治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之胡言乱语。

    贺荣这番中共特色的政治正确胡言乱语,其本质仍是“文革”时代的政治挂帅,仍是法律虚无主义,仍是列宁和毛太祖所喊叫的无法无天,仍是以中共的保权力、保特权的所谓政治对法律、法治的釜底抽薪式瓦解。这位有着三十多年中共法官经历和在职诉讼法学博士学位的女部长的脑瓜子,与她的已被清洗、在秦城安享残年的前二任傅政华的强权脑瓜子毫无实质差别,她和他都在律师唯一只需服从的法律之上和之外,再拼凑出一个强求律师必须无条件服从的保中共权力和特权的所谓政治。2018年,傅政华凭借“709”大案的“神功”上位中共司法部长后,立即效仿薄熙来重庆唱红歌的笨拙手法,企图靠突出中共所谓的政治来标新立异,彰显自己的“忠诚”,在本属私营行业的律师业大举强推空虚、无聊、自欺欺人的党建,提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全覆盖、全规范、全统领三年目标;2019年6月30日,傅政华在山东青岛大张旗鼓地召开全国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先进典型表彰暨经验交流会,凶神恶煞般地叫嚷称,律师业从来不是什么完全市场化的,律师从来就是担负着政治任务的,要理直气壮、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律师工作全面领导,全力实现律师业党建工作全规范等等。

    这个自娱自乐的三年目标并未达成,在中共信誉彻底破产的今天也根本不可能达成,而这个目标的主人傅部长在第三年,2021年10月,已开始向秦城报道了。

    贪腐、冷血的酷吏傅政华被他虚假效忠的体制清洗了,但他为实现自己爬升更高官位的野心而奉行政治挂帅的脑瓜子却被今天仍看似清廉的新上位女部长贺荣所继承。显然,无论已露馅的贪官污吏或表面貌似暂仍清廉的当权者,高举政治挂帅“文革”旗幡、在法律之上另行叠加和凌驾一个死保中共权力和特权的政治,不仅是保官、升官的法宝,而且更是契合了中共体制的皇权专制本性。 贺荣女部长誓言“坚决整治(律师的)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因为她认定所有的“恶意炒作”都是脱离了中共领导之正确轨道的异端、敌对言行,并且凡是被她认定为炒作的言论和行为无不是恶意的、根本没有善意的,并且律师对中共公检法司或任何其他官权的所有批评、揭露、控告无不都是炒作,无不都是恶意的炒作。

    今天的新上位女部长贺荣是这么想的,曾经骄横不可一世的她的前二任傅政华同样是这么想的。何以然?王涌教授答曰“只因为你的兄弟被炒死很多”。傅政华完蛋了,可他的强权、特权、政治凌驾于法律之上以及迫使只应信守法律的律师必须首先屈服于中共保党救党之政治的脑瓜子却正是中共所需要的,于是新上位的贺荣女部长就顺理成章全盘复制傅前部长的僵死脑壳,或许她自己早就形成了与傅前部长一个模子的僵死脑壳。无论是已暴露的傅政华之类的贪官污吏,还是贺荣之类暂未暴露的潜在贪官,在强求民众屈服于中共的保党救党的僵死强权政治这一点上,从来就是绝对统一的,傅政华倒了,傅政华的僵死衣钵还活着。正如2012年中共政法皇帝周永康猖狂叫嚣“维稳就是保卫政权,保卫党,……保卫我们自己、我们的家人和后代”,“全党在维护党的基本利益上是高度团结、高度一致的,党的各级干部可以在任何方面犯错误,决不允许在这个问题上动摇出错,”在维稳也即保政权、保党救党问题上“不要缩手缩脚,不要畏前顾后,不要怕西方说三道四,要有危机感,要有你死我活的思想意识,责任由中央来负。指望我们拱手相让政权是痴心妄想。保住枪杆子,保住政权,我们就是胜利者,历史是由胜利者书写的”,康师傅先傅政华八年走进秦城,但被中共明面上批判的周永康路线不仅仍被傅政华全盘继承,而且也被中共高层暗中认可和推广,因为康师傅对访民等草根的全面镇压深合中共保党救党的急迫需要。

    既然贺荣女部长像其前二任傅政华一样抛出了“恶意炒作”的谬论,则依普世逻辑,自应存在另一种善意炒作即民众的合法监督。然而,这另一种合法炒作在贺荣女部长、在傅政华前部长、在周永康前书记、以及在整个中共那里都是根本不存在的,这就是不同于普世逻辑的中共特有的非人类逻辑。在“中共整体-周永康-傅政华-贺荣”这个一以贯之的中共强权逻辑链条里,判断炒作是恶意还是善意、是炒作还是合法监督的根据,不是炒作是否客观、真实,不是人民是否有权炒作,而是炒作是否曝光了中共及其贪官污吏的丑行、恶行和罪行,是否让中共及其贪官污吏感觉打了他的脸、现了他的丑、丢了他的人,凡是让中共自感打脸、现丑、丢人的炒作统统都是恶意炒作,而所有的炒作无论恶意或善意无不必然使中共及其贪官污吏自感打脸、现丑、丢人,于是炒作就只剩下恶意炒作一种,于是当家作主的人民的正当、合法的监督和批评,即善意的炒作,也一定是恶意炒作,于是贺荣女部长就一定要像傅政华、周永康一样,彻底封锁所有的炒作。贺荣女部长的这个中共强权逻辑,完全源自1957年毛太祖的阳谋反右、把民主人士和知识分子的善意批评和建议污蔑为对中共的猖狂进攻的权力意志。近七十年过去了,中共及其周永康、傅政华、贺荣这样的党官顶着的仍是那颗花岗岩般的太平天国、义和团和斯大林的脑壳,毫无长进,并且先天即被其僵死的意识形态注定着略不可能有实质长进,除非这个僵死的意识形态被彻底打破。

    仅就片面、有限经改以来的四十多年而言,这个“中共整体-周永康-傅政华-贺荣”的逻辑链条还要增加邓小平这个环节,变成“中共整体-邓小平-周永康-傅政华-贺荣”链条,因为第一个强迫法律和律师屈服、听命于中共救党保党之政治的正是邓小平,是邓小平迫使代表着法律的人大委员长万里迫降上海、不对学生运动公开表态不得返京,是邓小平踢开宪法程序、悍然动用几十万大军血洗天安门广场。胡耀邦的三子胡德华对于邓小平和胡耀邦的区别曾有精当的论述:邓小平是要救党,我父亲是要救国。毫无疑问,如果邓小平改开之初即能预见到改开必然导致宪政、民主思想涌进中国并冲击中共一党专制,预见到因吸取他自己的“文革”受害教训而开启的全面立法必然最终制约中共自身,邓小平一定既不会实行有限经改也不会大举立法,还不会公开宣称“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的法律专业人员“起码缺一百万”。

    恰如王涌教授所言,贺荣女部长根本不是要整治什么恶意炒作,而仅仅是、不过是要对律师和蒙冤公民彻底禁言,而是要虚构出一个并不存在的所谓“恶意炒作”来对律师、公民的正当、合法监督加以丑化和污名;贺荣女部长的真正目的与傅政华、周永康以及所有暂未暴露的中共贪官污吏一样,就是要掩盖中共及其所有贪官污吏的丑行、恶行和罪行,不仅掩盖反右、饿死数千万人的大饥荒、“文革”、“六四”大屠杀、“709大抓捕”、武汉疫情以及恐吓李文亮医生、聂树斌和呼格吉勒图冤案等等历史罪行,而且掩盖所有正在发生的新的罪行,如徐州铁链女事件、非法刁难实习律师张文鹏取得律师执业证、无耻构陷罪名以非法传唤人权律师隋牧青、野蛮而非法传唤实习律师赵孔亮并给他加带手铐、强行指派占坑法援律师并非法排挤家人自行委托的律师张庆方……,所有这些丑行、恶行、兽行、罪行所涉及的中共贪官污吏、恶吏、酷吏、鹰犬都是贺荣、傅政华、周永康的异父异母兄弟,对所有这些恶行、丑行、兽行、罪行的“恶意炒作”都是一记记响亮的耳光,打在贺荣女部长及其所属的中共权贵集团的脸上,都让贺荣女部长及其所属的中共体制倍感现丑、丢人,贺荣女部长以及中共权贵阶层怎能不恼羞成怒?

    因此,贺荣女部长,休扯什么“恶意炒作”,你不过是企图把律师和公民困死在你的万马齐喑、死气沉沉的囚笼中,以便尔等权贵们可以尽情地无恶不作、可以恣意地炮制冤假错案而已!你以及你所属的中共强权政治当然只会整治被你视为敌对势力的律师,而绝不会整治你们自己以打压、迫害、刁难律师和侵害律师执业权利为能事的公检法。

    在这首打油诗之前,2016年,王涌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典礼上的致辞有以下两段对毕业生的寄语:

    在法大校友中,也有一种人,在社会染缸和国家机器中,随波逐流,迅速堕落。权力在手,肆意滥用,不问法律底线,践踏人权,制造雷洋案式的悲剧,他们是公民的公敌,是母校的耻辱,是你们的对手。
    如果有一天,你无力抵御沉沦,沦为鹰犬,逆行在法治的道路上,母校将会喊你回家——去“抄宪法”。

    贺荣女部长是简称为“法大”的中国政大学的本科生和在职博士,何以竟胆敢把宪法确认的律师和其他所有公民的监督权利污蔑为恶意炒作?按王涌教授的评判,贺荣女部长该算法大的哪类校友?她是否该回家抄写宪法,像当年刘少奇手持宪法文本乞求红卫兵对他手下留情那样?莫非贺荣女部长因是在职读博、精力不济而读书敷衍、学艺不精,博士学位水分太大?莫非中国政法大学的简称应由“法大”改为“权大”、“党大”或“政治大”?

  • 李文足致信巴东法院请求监督立案

    【民生观察2023年8月12日消息】湖北省巴东县公民李文足,因被巴东县公安局限制办理护照,就其违法行为,李文足向巴东县人民法院邮寄了起诉书,但至今未收到法院告知书或立案受理通知书。近日,李文足给巴东县人民法院院长写去投诉信,请求监督并纠正立案庭的违法行为,应立即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2023年1月6日,李文足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办理护照,工作人员告知:电脑显示巴东县公安局不予办理,限制时期至2024年12月15日,必须由巴东县公安局解除后他们这里才能给她办理。

    2023年7月14日,就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限制其办理护照的违法行为,李文足向巴东县人民法院邮寄了起诉书。7月15日,中国邮政快递显示已经签收。

    李文足表示,巴东县公安局违反了《护照法》第六条、第二十条,无故限制她办理护照,侵害了她依法享有办理护照的权利。因此特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月19日,一位女法官用0718—4332392给李文足打电话说,马上给她邮寄告知书,让其按告知书上的要求修改后再邮寄起诉书。

    可是截止8月10日为止已经23天了,李文足依然没有收到法院的告知书,也没有收到立案受理通知书。

    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文足于2023年8月10日,致信巴东县人民法院院长刘青松,向其投诉巴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不立案的问题,并请求监督并纠正立案庭的违法行为,应立即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据悉,李文足是人权律师王全璋的妻子,户籍地是湖北省巴东县,目前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昌盛园1号楼。此前一段时间,租住在北京的王全璋夫妇曾多次遭到有关人员的逼迁和骚扰。


  • 广州天河检察院拒绝履行监督职责

    【民生观察2022年11月12日消息】近日,何伟民律师前往广州天河区看守所视频会见了王爱忠,因广州天河检察院拒绝履行其监督职责,何律师公开了该检察院的种种无理做法。

    据何伟民律师朋友圈消息:慢,广州市检察院是最牛的?错错错,没有最牛只有更牛!在它领导下的天河检察院更牛。本律在天河区看守所视频会见被告人王某忠后,请求该所将三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状及一份给公安部的复议申请书等资料转交王某忠签名,多次被拒绝后,转而书面求助对监所检察有法定职责的天河区检察院代转签名。

    然并卵,无论你登门投诉还是寄发《律师投诉控告函》、《再次投诉控告函》,这牛逼检察院要么答非所问,要么“睬你都傻”,致使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全部逾期。面对这补天顽石般的牛逼检院,什么层级监督、监察监督、人大监督都活成了天大笑话。

    老朽虽怒形于色,欲以击柱,然无璧可持,实为惭愧。你在齐鲁俺在粤,同是天涯沦落人,故见教于兄弟,倘有所悟,大恩言谢。

    据悉,2021年5月28日中午,六四32周年前夕,王爱忠被广州公安从住所带走,后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7月6日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捕,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王爱忠的妻子王贺楠此后多日接连发推,呼吁当局释放她的丈夫。同时表示,她丈夫在看守所的通信等合法权益被剥夺。

    该案原定于2022年4月12日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庭,但其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四天,接到法院通知,案件押后,直到另行通知。

    据了解,王爱忠,祖籍浙江省金华市,现居广州。中国社运人士,南方街头运动主要推手之一。因长期致力于推动南方街头运动,受到广东警方的高度关注。

    2014年5月29日,六四25周年前夕,王爱忠被广州警方于家中采取强制措施,随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关押在广州天河看守所,于2014年6月25日取保候审释放。

    2018年12月15日,王爱忠的推特帐号遭到政府的攻击,数千条推文被删除,标志着中国政府对境外网络审查的升级。

    2021年5月28日,王爱忠在家中被国保带走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以相同罪名批捕。起诉书指控王爱忠在网络上发表批评中国政府的言论。

  • 李蔚向北京昌平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

    2022年3月11日上午,李蔚在北太平庄派出所陈警官和两名保安的陪同下,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相关材料共计100页左右。

    提交申请书时,接待窗口的女工作人员要求李蔚提供两份《立案监督申请书》、公安部门的相关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和复核决定,名曰检察院案管部门和经办部门分别一份。李蔚惊讶,但不得不去附近再复印1份再提交。提交后,这名女工作人员并没有给李蔚收件回执,称该院都是这么做的,但允许李蔚将检察院的登记记录拍照。

    在接收材料过程中,李蔚向她询问是否认识官欣。

    女工作人员:认识,不过她早已经调走了。

    李蔚:我原来的这个案件就是官欣她办的。官欣去哪里了,知道吗?

    女工作人员:去江西了,还是在检察院。不过,具体去哪里了,我就不知道了。

    2011年,李蔚曾到昌平检察院申请查阅案卷,一名自称是副检察长的老年男性接待的。他进去大约半小时后出来告知李蔚,官欣在办理李蔚案件后不久即离开昌平检察院了。和老公一起去郑州了。

    在网络上,李蔚没有找到官欣在郑州、河南和江西的任何记录。

    此前,李蔚向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史各庄派出所报秦巍及其母亲刘述兰涉嫌诬告陷害罪案、周小红和张俊磊涉嫌伪证罪案,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以“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为由决定不予立案,李蔚提出复议申请后该局仍以“超过追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随后,李蔚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了向有关法院、检察院申诉和控告的答复。虽然这些答复均未对李蔚提出的证据进行针对性回应,但是这是李蔚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的有效证据,只是它们没有依法处理。《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然而,北京市公安局仍维持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不予立案的决定。

    鉴于以上情况,李蔚不得不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不过,可以预见,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是原李蔚故意杀人案的办案单位,并且北京市相关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均未对李蔚申诉和控告真正依法处理的情况下,该院几乎可以肯定不会要求昌平公安立案。总之,就是不会进入实体调查,否则案件就要启动再审,相关人员可能要被追责。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李蔚,男,汉族,50岁,身份证号码:XXXXXX,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XXXX,邮编:100082,电话:13269350956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甲68号,法定代表人:朱炳文局长,电话:010-69746110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通知被申请人对秦巍和刘述兰涉嫌诬告陷害罪、证人周小红和张俊磊涉嫌作伪证罪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07年6月6日晚约8时,申请人李蔚在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生命科学园驾车躲闪不及,捷达车左前角刮撞上突然加速横穿过马路的秦巍,造成其轻伤。

    2007年9月7日,申请人李蔚被以涉嫌故意伤害刑拘。2008年3月3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7]917号对申请人李蔚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008年5月12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蔚涉嫌故意杀人案,所谓被害人秦巍及相关证人等均未出庭接受询问和质证,客观证据如现场勘查记录、固有场景图和车辆勘查记录缺失。2008年7月14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昌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认定申请人李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申请人李蔚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申请人李蔚指案件中存在虚假言词证据,一直不认罪,坚持申诉和控告至今。案件中有诸多客观证据如现场勘查记录、固有场景图等被放弃或有意丢弃。

    2021年9月,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史各庄派出所受理申请人李蔚对秦巍和刘述兰涉嫌诬告陷害罪、对周小红和张俊磊涉嫌伪证罪的报案。

    2021年10月8日,昌平公安分局作出的两份《不予立案通知书》(京公昌不立字[2021]50403号和京公昌不立字[2021]50404号),称,我局经审查认为“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李蔚不服,随即向昌平分局提出复议申请。

    2021年12月10日上午,申请人李蔚在收到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邮寄来的两份不予立案的《刑事复议决定书》(京公昌刑复字[2021]50134号和京公昌刑复字[2021]50135号),两份决定书均认为“李蔚所反映情况已过追诉时效”,决定维持原(两份不予立案)决定。该复议决定是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经延期1个月后作出的。

    《刑法》第八十八条,“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申请人李蔚自在2008年5月12日一审法庭上知道存在不实言词证据后就予以指出,并且一直不认罪申诉控告至今。

    为争取启动再审,使所谓被害人秦巍及其母亲刘述兰、证人等出庭接受质询,以还原真相,申请人在服刑过程就开始一直依照申诉和控告程序在向有关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申诉和控告中,有如下四份通知书为证:

    1.​2010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一中刑监字第891号);
    2.​2010年9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高刑监字第00525号);
    3.​2011年10月1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京一分检刑申复通[2011]0032号)。
    4.​2012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京检刑申复通[2012]0025号)。
    因此,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认为李蔚所反映情况已过追诉时效”,决定维持原(两份不予立案)决定的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李蔚认为:

    1.​秦巍谎称她自己是在生命科学园变电站大门北侧被申请人李蔚驾车在车逆行道内从背后撞伤,以达到不承担过马路过程中打手机,突然加速垂直过马路等过错的责任,索取高额赔偿,并阻止申请人李蔚对秦巍之前撒谎等造成被行政拘留不服从而对其进行调查等目的,应以诬告陷害罪追究秦巍刑事责任。

    2.​刘述兰(秦巍之母)谎称秦巍是在生命科学园变电站大门北侧被申请人李蔚驾车从背后撞伤,以达到不承担过马路过程中打手机,突然加速垂直过马路等过错的责任,索取高额赔偿,并阻止申请人李蔚对秦巍之前撒谎等造成被行政拘留不服从而对其进行调查等目的,应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刘述兰刑事责任。

    3.​周小红作出了这不符合事实和客观规律的陈述,在陈述申请人李蔚驾驶的捷达车由北向南行驶,车左前角撞上从西向东横穿马路的秦巍时,谎称秦巍从捷达车右侧落地,以达到证明捷达车未躲避的目的,应以伪证罪追究周小红刑事责任。

    4.​张俊磊作出了这不符合事实和客观规律的陈述,在陈述申请人李蔚驾驶的捷达车由北向南行驶,车左前角撞上从西向东横穿马路的秦巍时,谎称秦巍从捷达车右侧落地,以达到证明捷达车未躲避的目的,应以伪证罪追究张俊磊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秦巍、刘述兰、周小红和张俊磊在不同案件情节上作出虚假陈述,案件中还存在其他证人不实但很可能是误会的言词证据(本文和控告书中省略),掩盖了案件的真相,影响了对案件的定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申请人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李蔚
    2022年3月11日

    证据目录
    1.李蔚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京公昌不立字[2021]50403号)复印件1份;
    3.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京公昌不立字[2021]50404号)复印件1份;
    4.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复议决定书》(京公昌刑复字[2021]50134号)复印件1份;
    5.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复议决定书》(京公昌刑复字[2021]50135号)复印件1份;
    6.2010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一中刑监字第891号)复印件1份;
    7.2010年9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高刑监字第00525号)复印件1份;
    8.2011年10月1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京一分检刑申复通[2011]0032号)复印件1份;
    9.2012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京检刑申复通[2012]0025号)复印件1份;
    10.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8)昌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11.《诬告陷害和伪证罪控告书》副本1份;
    12.北京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京公刑复核字[2022]50034号)。

  • 黄晓敏递交“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监督申请书

    【民生观察2021年3月12日消息】成都公民黄晓敏向成都市金牛区法院递交“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监督申请书。

    全国“两会”之际,全国各地因为强征强拆、司法不公、迫害报复等权贵行为造成的蒙冤群体,纷纷采取各种形式的奔走抗争。与此同时由上至下的国家行为,一边是对访民的围追堵截、限制自由和强制旅游,禁止防范唯恐各地访民涌向北京;另一边是高调启动部署全国的“政法队伍教育整改”运动宣传,召开内部训示大会、发布运动目标指令、公布活动指导组工作电话和邮政信箱,公开邀请群众(上访冤民)针对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政法干警等工作人员,存在的各种问题来信来电投诉举报。

    此举对上访人员无疑是一个安慰和期待,也是发泄怨气争取权利表达诉求的难得机会。

    根据最高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这一轮的“整改教育”运动,有接受群众全过程监督、开门整改回应群众期盼、以整改成果让群众满意这三项与往不同的运动要求,所以这次的运动格外被大众关注和欢迎,更让一些蒙冤已久怨气很深的访民产生幻想。

    鉴于以上的时代特色和运动特点,长期居住在四川成都的维权志愿者黄晓敏,结合政府开展运动的各项规定,还有独立从事民间维权的个人亲身体会,于3月9日来到所在地金牛法院信访办,向工作人员咨询并听取了工作人员的介绍,最后向工作人员递交了一份申请书,申请以一名普通群众的身份参与“教育整改监督”活动的全过程。

    金牛区法院信访办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黄晓敏。就黄晓敏询问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简明扼要的回答,就口头提出的建议内容,工作人员诚恳的建议道“还是用文字的方式递交申请吧。既显得郑重正规,又能说明问题的经过,我也好向上级报告请示。”

    黄晓敏欣然从命,当场接过工作人员送来的白纸,用手工书写的方式,亲自向金牛法院递交了申请书。申请书的最后还提到希望看到这次整改的具体成果,能够让品尝到司法不公蒙受了委屈的人民群众,切实感到司法变化的实际成效。

    黄晓敏对选择这样的表达抗争方式解释说:申请参与是我行使公民权利的一个态度,对于是否允许并不在意,只要努力争取了就是好的结果。同时他又建议所有蒙受过政法队伍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有过委屈的普通群众、上访冤民、见证当事人,都可以参与到本轮的“教育整改”运动中,不为自己、不为眼前、不为得失,也应该为未来、为社会、为推动监督成效,力所能及的从事那怕是琐碎的具体行动。

  • 无锡沈爱斌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沈爱斌,男,1973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20201197310154018,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益佳苑53号202室,联系电话:17348228687。

    被申请人: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法定代表人:周军,职务:局长。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对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对申请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进行法律监督。

    事实与理由

    2020年5月17日上午7时许,申请人在无锡火车站5号站台,准备检票上车前往苏州时,突然从身后有一人抱住申请人的背包,不让申请人上车,然后周围又上来3个陌生人,一同拉住申请人,申请人质问他们身份并要他们出具法律手续,他们什么手续都没有。这时,申请人发现其中一人是2019年3月4日在无锡槐古二村带领7-8名身上画龙画虎人员殴打申请人以及陈凤娣、吴兰珍等的首领。

    申请人立即拨打110报警,一会儿无锡铁路公安派出所电话询问报警情况,随后一名铁路公安民警来到5号站台,了解情况后,让我和四名陌生人一起到派出所办公室,到了铁路公安民警办公室一会儿,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广益派出所民警朱海耿带三名协警冲入办公室,对我宣布:“沈爱斌,你涉嫌寻衅滋事,现口头传唤你,请你立即跟我到派出所处理。”我听后也立即向其索要传唤手续,并要求出示证件。朱说:“口头传唤不需要传唤手续。”我说:“口头传唤必须在案发现场使用。”朱海耿却说:“我不跟你讲法律,讲不过你。”随后指使三名协警强行将我拉出办公室,到了门口,车站派出所民警追上来问朱海耿:“你们有手续吗?这个人报警那四人绑架他不让他坐火车,我们要查清情况的。”朱海耿说:“我是广益派出所的,有什么情况找派出所。”然后就把我押上车带到广益派出所。

    上午9点多,广益派出所民警王晓明和梁溪分局国保民警吴伟给我《传唤证》,理由是涉嫌寻衅滋事罪,然后给我做笔录,他们的理由是他们发现我在微信群发布了“大家两会期间去北京上访”的信息,对此进行刑事立案。

    下午1时许,民警王晓明给我一份扣押决定书,扣押我的手机,是当时在火车站办公室被朱海耿抢走的,然后又给了我一份《监视居住决定书》。

    下午5时许,民警王晓明和张蕾给了我一份《传讯证》,并给我做了笔录,仍然围绕着我是否在手机微信群发布“大家两会期间去北京上访”的信息进行讯问,晚上9时许,我被广益派出所民警押回家,同时被多名不明身份人看住不让出门。

    申请人认为,梁溪公安分局以我(申请人)在手机微信群里发布“大家两会期间去北京上访”的信息为“犯罪事实”,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进行刑事立案,并对我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行为,于法无据,系被申请人蓄意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理由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该条不适用于网络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对网络行为进行界定,但对“寻衅滋事”的主观方面进行了界定。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由此可见,尽管我没有在微信群发布“大家两会期间到北京去上访”的言论,即使有,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要件),因为我是两个刑事冤假错案的受害者。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目前唯一一部对网络寻衅滋事进行界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第五条对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信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作如下界定:
    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条规定的网络“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为“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和“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而本案中,被申请人以我利用手机在微信群发布“大家两会期间去北京上访”的言论为“犯罪事实”,明显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更何况我也根本没有利用手机在微信群里发布过该言论。

    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在法律没有规定“用手机在微信群发布‘大家两会期间去北京上访’言论”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的情况下,私设刑罚,凌驾法律,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枉法对我进行刑事立案,构成徇私枉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申请人属于累犯,系蓄意歪曲、捏造事实对我进行滥权迫害,其目的就是想在“两会”“国庆”等敏感时期剥夺我的人身自由,阻止我去北京伸冤。

    2019年9月3日,被申请人以我“在推特上‘转发’了17条推文”为“犯罪事实”,同样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枉法刑事立案,也对我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其目的是在“国庆70周年”期间阻止我去北京上访伸冤,与这次的情形如出一辙,是相同手法,是相同目的。当时我多次向梁溪区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但依然没有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徇私枉法行为进行制止,任由被申请人滥权作恶六个月。

    综上可见,本案的真相,是被申请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企图以莫须有的“犯罪事实”进行刑事立案,以追究申请人刑事责任为借口,通过对申请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手段,非法控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以达到“敏感时期”的维稳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请你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在明知我无罪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剥夺我人身自由的卑鄙目的,而以徇私枉法手段刑事立案进行监督,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撤销枉法立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无锡的“黑监狱”虽然不复存在,但,现在腐败官员采取的手段,比“黑监狱”更恶毒、更凶残。他们通过徇私枉法手段对维权人进行刑事立案,再通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达到控制维权人人身自由的卑鄙目的,成为中共无锡腐败官员当下“维稳”迫害上访维权人员的主要手段,但这是公然对抗中央依法治国,公然凌驾法律,执法违法,更是蓄意对维权人进行的栽赃迫害,理应“罪加一等”!目前,被申请人的这种迫害手段已在无锡各区全面展开,有多名上访维权人遭此滥权迫害,这是无锡新型的“黑监狱”!

    请求梁溪区、无锡市、江苏省、最高检(四级检察院)和无锡市公安局、江苏省公安厅、公安部(三级公安)领导关注无锡的法治悲状,依法责令梁溪公安(无锡党政领导)停止滥权枉法,立即停止以这种不耻手段谋取“政绩”,以这种残忍手段去谋取“零上访”的“桂冠”,去“荣誉升迁”!

    申请人正被非法控制在居住地梁溪区广益佳苑53号202室,期盼您及时、客观、公正的书面监督结果告知,谢谢!

    此致
    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注:此申请书同时报送下列部门:
    1、无锡市人民检察院;2、江苏省人民检察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
    4、无锡市公安局;3、江苏省公安厅;6、公安部;7、无锡市梁溪区监察委;
    8、无锡市监察委;9、江苏省监察委;10、国家监察委。

    申请人:沈爱斌
    申请日期:2020年5月28日

  • 许艳请求全国人大监督余文生案

    【民生观察2019年2月13日消息】北京知名人权律师被捕已超过一年,期间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已二十多次往返徐州要求会见余文生,但始终未获批准。

    2月12/13日,余文生律师妻子许艳女士与两位辩护律师常伯阳及谢阳再次去到徐州就会见一事进行交涉,但结局依然如往常一样,徐州方面坚拒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且不予提供理由与法律依据。

    日前,许艳女士以《律师妻子许艳:2019年梦想请求人大代表对余文生案进行监督》为题发出公开信,以被捕律师妻子的身份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委员长栗战书对余文生案进行监督。

    许艳女士表示,余文生律师是北京市人。先由北京石景山区公安分局抓捕。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徐州市。余文生从出生至约35岁,一直在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住。父母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所以我想请求以上地区人大代表及全国人大代表,对余文生律师案进行监督与纠正,并请求人大代表帮助呼吁无罪释放余文生律师。

    许艳女士称,从网络上数据查询显示,全国人大代表有2980名,北京市人大代表759名,石景山区人大代表27名,徐州市人大代表86名,江苏省人大代表808,北京西城区人大代表81名,朝阳区人大代表100名,上述人大代表共有4841名。许女士拟以平均每天13封信的速度给上述地区的近五千名人大代表邮寄公开信,以一年时间完成这个巨大的梦想。

    2月11日,许艳女士首先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全国人大委员长栗战书、14位副委员长及1位秘书长邮寄了公开信,请求对余文生案进行监督,并就违法行为和违规办案程序进行纠正以及帮助呼吁无罪释放余文生。

    附公开信原文:《许艳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等的公开信》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代表:
    栗战书委员长:
    您好!

    我叫许艳,身份证号:。手机号:13718826079。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4楼6单元107室。

    我的丈夫是余文生律师,先被北京市石景山分局警察抓捕,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到江苏省徐州市,已经失去自由一年多,一直没有得到辩护律师的会见。他的身体情况怎么样?有没有遭到酷刑?具体案情也一直没有让辩护律师阅卷。余文生律师是709王全璋律师的辩护律师,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在2019年春节前夕,万家灯火盼望家人团圆的日子里,2月1日,被徐州市检察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网络上查询:

    人大代表职责,包括:
    1、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社情民意。
    2、了解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问题。
    3、向国家机关部门反映人民呼声,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宣传法律法规政策。

    通俗点说,人大代表是人民选出的人民代表,是为民请命的。

    人大代表的义务,包括: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3)认真参加履职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4)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5)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
    1.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2.提出询问和质询
    3.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4.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5.提出组织和参加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特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人大代表、栗战书委员长帮助事项:

    1、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栗战书委员长:问询余文生律师被抓,是不是因为他代理709王全璋律师案,对709的辩护律师继续打压迫害?问询余文生律师被抓,是不是因为修改宪法的建议,打压言论自由权?

    2、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栗战书委员长,向办案单位提出意见:余文生律师接受家属委托,代理709案,是正常的律师执业范围的业务,不应该遭到打压迫害。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有法律知识,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法律鼓励的情形,宪法也规定,不可以对提出建议者打击报复。不应该被抓捕,否则,以后,法律工作者谁还敢为法律去说真话,请善待,热爱法律的法律工作者。

    3、请您全国人大常委会栗战书委员长,到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分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检察院进行视察,问询余文生律师案件情况?对不予辩护律师会见余文生律师、不告诉办案人员是谁、不给延期和退补通知书、剥夺通信权、购买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栗战书委员长,约见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分局局长、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州市公安局局长、徐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让他们依法、良知办案,对余文生律师案件的违法与不公,即刻纠正,还老百姓公平正义希望。

    5、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栗战书委员长,在本级的工作与会议中,能帮助提到余文生律师案件,呼吁释放余文生律师,谢谢。

    6、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栗战书委员长,提出组成,余文生律师案调查委员会,讨论余文生律师这个案件,到底违不违法?如何让每个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作为余文生律师的妻子,在这4年多时间里,真的感受到的都是不公平、不正义、非常的无助,特请求您的帮助。

    最后,请栗战书委员长,对这封信的请求,您所做的工作能电话或者书面给予我回复,哪怕您一个电话问询,也是您的工作与对余文生律师案的帮助,谢谢您。

    此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代表
    栗战书委员长

    写信人:许艳
    与案件当事人关系:余文生律师妻子
    2019年2月11日



  • 以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为由 重庆访民肖成林再被拘留

    [访民之声2017/1/18消息] 重庆北培区访民肖成林,再次被北培区公安局以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为由行政拘留10天,关押在北培区拘留所。

    赵安秀说:“肖成林1月11日早晨8点19分打电话给我说:“北碚区蔡家派出所两名警察在门外敲他家门,他还每起床,感觉不妙,叫我关注他的情况。9点26分之后我给肖成林打了好几个电话,但肖成林电话处于关机状态。”

    就在重庆访民相互打听肖成林下落时,传来肖成林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人已在北碚区拘留所的消息。让重庆访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肖成林自2016年12月因进京上访被拘留10天释放后一直在家里,在家里居然也要被拘留,访民认为这是欲加之罪。

    1月15日是北碚区拘留所接待日,重庆赵安秀、谭敏、黄伦、李忠秀、薛仁义、廖建军、杨干志、袁昌书、曾利平、伍蓉、叶昌蓉、龙欲江等访民到拘留所看望肖成林遭到拒绝。

    相关报道:重庆北培区访民肖成林国际人权日进京上访被拘留
    https://fangminzhisheng.blogspot.sg/2016/12/blog-post_15.html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