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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静智被迫害致死家属求真相

    【民生观察2021年4月28日消息】上海市普陀区维权公民周静智受尽了上海市普陀区公安和万里街道官员们非人的迫害和精神折磨,于2021年4月11日永远的离开了人世!其尸体至今未火化,家属要求查清事件真相,依法给周静智的亡灵一个公道!

    据周静智丈夫浦荣祥说,周静智因其母亲沈惠珍于十八年前被刑事伤害侵权而走上维权道路。其父亲长年累月照顾沈惠珍造成不断发病,现在脚肿血栓需要及时救治。医生再三叮嘱血栓到心脏肺部会导致死亡,用药不及时准确会导致脑出血而死。

    2021年2月18日,周静智并没有去北京,在去照顾父亲的路上,被万里街道政法委书记尹天雨亲自在其小区门口摆阵,将她暴力绑架非法拘禁至崇明黄沙岛港镇新北村的黑监狱关押长达21天,周静智再一次遭受了残暴且丧尽天良的非法迫害。

    万里街道的政府官员把周静智非法拘禁进行非人性的折磨不算,还对她注射毒针,要让她生不如死。周静智一个弱女子为了父亲能及时得到救治,只有用生命的了结绝食七天,并割腕以死抗争这邪恶的非法黑势力!

    共产党开两会之际,却有生命垂危的老人无助被迫害,反映了当今政府一线官员的党性人性良知的沦丧。作为共产党人一线政府官员,当务之急就是救命。但是万里街道的一线官员见死不救始终不让周静智回家救治88岁的老父亲,以至于错过了黄金治疗期!

    2021年3月10日下午,周静智被万里街道的综治办主任顾科押送回家中,人已奄奄一息无法站立。自回家之日起,周静智夜夜噩梦无法入睡,口中每日念叨着:“他们要把我关到小黑屋里弄死我”。——万里街道政法委书记尹天雨曾当面告知周静智,要折磨她到死为止才会离开!

    周静智上访十八年共计被行政拘留5次,刑事拘留2次,无数次被关黑监狱软禁!2021年4月11日,周静智被迫害冤屈而亡!

    在得知周静智的死讯后,4月12日下午1点多钟,周静智的好友韦开珍、王永凤等十几位维权人士,准备去悼念她,结果在走出地铁口时,被上海市治安总队警察指挥将悼念的维权人士们全部押上警车,送往府村路500号,后由各个地方派出所押回关押。对于一个已经死去的人,上海警方到底在害怕什么。

    浦荣祥表示,现在周静智的遗体还未火化,他恳请上级有关领导下沉普陀区政府基层,查清事件的真相,依法给周静智的亡灵和家属一个公道!让其遗体可以早日火化得以安息!

    浦荣祥电话:18149790221

  • 郭洪伟监狱死亡案件真相调查简述(一)

    一、调查经过

    得知郭洪伟监狱意外死亡消息后,应郭洪伟父亲之约,我于2021年4月13日下午飞赴长春转至四平与先期抵达的马卫律师汇合,我们一起拜访了郭洪伟的父母。查看了家属提供的相关案卷材料、进行了相关询问沟通,我们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分别接受郭洪伟母亲的委托介入郭洪伟死亡调查一案担任该案全权代理人。

    从家属已经获得的部分送院抢救、住院医疗病历上得知:在押人郭洪伟因“突发意识丧失约2小时伴频繁恶心、呕吐”于2021年4月4日晚21点左右被送院抢救,2021年4月9日10:59死亡,期间分别于2021年4月5日0时50分、4月5日19时50分实施两次开颅手术。

    2021年4月14日,我们代表家属前往公主岭监狱及抢救医院即吉林国文医院调取相关证据信息。

    通过沟通联系,公主岭监狱委派狱政科张科长、甘姓警官(警号:220569)、法制科一位负责人(警号:2210274)接待了我们。我们首先要求见监狱长或值班领导,他们回应称监狱领导都在市里学习开会。我们要求查看相关视频及病历档案信息,他们开始以狱政管理涉密为由推托,我们表示只查看涉及郭洪伟在监情况不涉及你们管理涉密方面内容。他们又推托相关证据信息已向检察院提交,可以去检察院提请求,我们坚持表示,家属及律师有知情权和获取相关证据信息的权利。马卫律师进一步表示:“我们希望了解郭洪伟患病死亡事件,监狱方是否已经尽到了及时的救助义务,以便澄清事实,如果监狱方面对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依法依规尽到了必要保障义务,我们将做好委托人的工作及时息诉止纷”。这样他们又表示只有经上级领导批准方可配合。无奈我们只好向其提出包括两项证据保全、两项复制、一项查看的书面申请即查看公主岭监狱事发当天郭洪伟送院急救前12小时即2021年4月4日9:00至21:00视频监控信息、保全上述视频及事发前三个月内完整监控视频及狱内相关信息、复制郭洪伟入狱医疗档案、复制公主岭监狱对郭洪伟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理记录及结果。我们反复强调要求他们及时汇报领导并尽早给予答复,接待人员表示将向领导汇报处理。由于家属未领到手术时的CT(据说CT由监狱方领走),从监狱出来后,我们赶往国文医院,要求查看补领CT,医院高院长告知,补领CT需经主治大夫姜福成主任签字,由于姜医生正在进行手术我们等了约两小时未果,后告知家属可以隔日再前往医院申领,我与马律师连夜赶往长春。

    2021年4月15日,我们先后到吉林省监狱局及负责公主岭监狱驻所法律监督的长春市城郊检察院。省监狱局委派曹警官及另一名警官(警号:B22004)在监狱局信访处接待,后经我们说明情况并要求见局领导后,他们经请示,一位法制处冯处长出面跟我们见面,告知我们可以联系检察院,我们回应,我们是要求监狱方面还是检察院提供证据信息是我们可选择的救济权利,后来该处长又表示,可以向监狱调取,我们表示已去过监狱,监狱表示须经上级批准,经过反复交涉冯处长表示他们将与监狱方面联系安排,并表示正在跟王政委沟通,我们继续提交书面申请并要求汇报领导及时给予答复,他们表示将按程序处理。我们到长春市城郊检察院后首先联系负责公主岭监狱法律监督的三部,三部始终没有安排人出面接待,一位自称苏姓检察官在电话里向我们解释自己一直在向部门领导及院领导请示汇报,以院领导及部门领导都在开会为由暂时无法安排与我们见面,后经过协商,他们表示收下材料汇报领导后再给予答复。通过几个部门的走访,明显感觉到各个部门互相推诿回避问题。

    由于我们缺乏法医方面的专业人士配合加之如果通过官方可控的程序进行尸检恐将无法得到具有公信力的结论甚或对调查真相及后续维权产生不利因素,此次行程我们并未提出尸检的要求。

    二、阶段性结论及立场

    鉴于有关方面相互推诿严防死守的现状,结合郭洪伟整个家庭现实情况;鉴于郭洪伟在押死亡事件只关乎生命无关政治及其他;鉴于郭洪伟在押期间死亡真相调查工作短期内难以突破的现实困境,代理人一方面将继续履行职责着手准备后续调查工作,另一方面也乐见于体制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相关信息及思路并以各自认为有效的方式对郭洪伟家庭及案件施以援手,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共同追问郭洪伟死亡真相,以期早日达到目的。

    三、死者个人及家庭背景介绍

    郭洪伟,男,56岁,原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发电厂干部,性格刚烈,不平则鸣、逢冤必诉。2006年被吉林市龙潭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郭为此多年申诉上访,在其申诉材料里称自己因保护国有资产遭打击报复遂有冤狱。查看相关案卷资料,其当年挪用公款一案的确也存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信息,郭坚持该案是假案冤狱具有法定不得再起诉的情形,但最终其仍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嗣后其本人及家人常年申诉上访维权,2016年郭洪伟及其80岁的母亲肖蕴苓女士被以敲诈勒索罪及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其妹郭宏英女士继续维权上访,于2019年被以妨碍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郭洪伟此次被判刑后在监狱服刑期间对自己及家族的案件仍然不断提出申诉控告,对自己在狱中被非法侵害以及为争取合法待遇也不断反映控告,与此同时为其他服刑人员书写大量法律文书帮助申冤控告得到一些狱友的尊重及信任。

    代理人:谢燕益

    2021年4月16日

    郭洪伟母亲:肖蕴苓;父亲:郭荫起
    联系手机:13179039308

  • 李霖案被判煽颠罪4年真相

    【民生观察2021年2月10日消息】2018年2月10日,长期居住在内地,户口在辽宁沈阳市的李霖(职业:电力软件工程师)来新疆乌鲁木齐市探亲过春节,他按以往半年内在推特上写日记的形式发了5条涉及新疆现状的信息:

    第1条叙述了当地的安检现状。
    第2条叙述当地网络不好使用。
    第3条叙述清真标志下架现状,配有2张被去掉“清真”二字和标识的图片。
    第4条叙述当地街头众多警务站现状并转述了别人的评论,还配有一个街口有二个警务站的1个小视频。
    第5条讲述对当地干部一对一扶贫和结亲政策的看法。

    2018年2月20日大年初五,李霖突然被民警持枪带走。他们抓人、搜查、拿物,不出示任何证件,不办理任何手续。
    2018年2月21日当地公安分局认定李霖发的那5条信息是造谣,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以10天的行政拘留处罚。
    2018年3月3日10天行政拘留期满,又认定那5条信息涉嫌煽动民族分裂、民族歧视罪直接转刑事拘留。
    2018年8月10日李霖又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逮捕。
    2018年12月5日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4年。

    以下是当地公检法的办案人员联合构陷冤案的主要过程:

    1、管辖权造假:在案卷里给李霖虚构了2个当地居住地和1个新疆户口。
    李霖的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辽宁沈阳,而办案民警却特别备注在新疆乌鲁木齐市。
    2、侦查手续造假。如:(1)失去自由10天后竟然能被传换。
    (2)失去自由10天后竟然能从他身上搜出手机。
    3、在《传唤证》和《搜查笔录》上伪造李霖的签名,找不明身份,名叫代洋洋的人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上作伪证。
    4、先抓人,搜集和制作非法电子证据,后立案。即先打靶,后画圈。
    5、证据造假,捏造事实。
    (1)李霖共发5条涉*疆信息,累计评论8条,转发21条,点赞51条,被指控和认定发涉*疆信息34条,累计评论347条,转发1224条,点赞2978条。
    (2)没有证据,也不用证据,就能指控和认定李霖发表、转发大量煽动国家政权的文章、图片和视频,在境内外引起恶劣影响,以及辱骂新疆地区领导人等等。
    (3)全案共4个口供,仅从书面上就明显看出全是非法口供。
    (4)被称作是截图来源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机和小米ipad在侦查阶段竟然“下落不明”。
    6、检察院在《批准逮捕决定书》上把公安报捕后,检察院批捕前被超期羁押4个多月掩盖成4天。(法律规定:公安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必须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7、乌鲁木齐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刘进波拒绝我自己请的律师阅卷和会见,不得已,我换成他给我推荐的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田文化律师就能会见和阅卷。
    8、田律师分别告诉李霖和我:国家公权力机关定的罪名不能更改,不认就重判!
    9、违法开庭。2018年10月3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拒绝旁听。田律师和公诉人刘进波分别告诉其母亲:是不公开审理,不能旁听。
    (1)当时,李霖父母提前进入法庭,法官说:出去,不能旁听。
    (2)庭审时,不允许高度近视的李霖戴眼镜,让书生气十足的李霖全程带着手铐,连基本人权也被剥夺。
    (3)田律师面对公诉人对李霖的指控,一律回答没有异议。
    (4)这么大罪名的案件,有着13页的庭审笔录,而且判决书上记载法庭上对13个方面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证,开庭不足半小时结束。
    (5)半小时庭审结束后让其父母进入法庭同李霖见了短暂的一面。法庭内有:其父母看到进去的公诉人刘进波和1位女检察官及4位警察,还有2位男法官、2位押着李霖的法警及田律师。
    庭审记录和判决书记载的庭审时有公诉人沙拉买提·艾尔肯和审判长邓颖参加,实际上他俩没有参加庭审。
    结果,庭审记录上写着:“公开开庭,旁听4人”,判决书上写着:“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10、法庭上,公诉人使用假物证,法官和公安人员大力配合。
    (1)因为被称作是截图来源的小米手机和小米ioad在侦查阶段已“下落不明”,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没有随案移送物证。
    (2)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3件电子物证与扣押物证不一致。
    (3)开庭结束后的第13天,公安人员在《情况说明》中把物证被调包甩锅给了李霖所谓家属。
    而之前网安大队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里明确记载着:物证于2018年2月22日被办案民警范跃锋领走。
    (4)既然公诉人在法庭上已出示过物证,但是,开完庭之后的第14天,法官张诚到看守所向李霖讯问全部物证下落。说明法官很清楚公诉人在法庭上使用的是假物证。
    最后,法官用判决没收原物来掩盖公安人员销毁或藏匿物证以及公诉人在法庭上使用假物证的犯罪事实。
    法院结案后,公安出具的《随案移送清单》上没有任何所谓的犯罪物证,只剩下一个与案件无关的笔记本电脑至今不返还。
    11、2018年12月5日,法官张诚和书记员李浩到看守所向李霖下达了判决书。李霖当场提出上诉。
    12、二审书面审理维持原判。
    13、2019年我多次到新疆高级法院申诉,每次立案庭法官都说:审监庭领导说这个罪名不允许申诉。他们拒绝接受我的申诉材料。
    14、2020年在我的据理力争下,新疆高级法院收了我的申诉状一直不给结果,我多次催问后,竟然不允许我再进入申诉大厅。法警说:我的职责就是把你挡在法院门外。
    15、我控告无门。新疆各级相关部门推萎不受理。我向中央巡视反映,交办下来又回到各个具体的办案部门。

    2020年12月23日,新疆高级法院给我出具了一纸《驳回申诉通知书》。
    事实证明:我们就是铁证如山也没有用!
    俗话说:夜路走多了,总能遇见鬼!他们合伙造假案,迫害李霖,万万没有想到全套案卷材料会落入李霖母亲李新华手里。

    李新华身份证:650105196310020767
    电话:13639955916,16699173396

  • 重判张展禁阻不了公民对疫病真相的追讨

    12月28日,西方欢度圣诞节与新年放长假之际,中共上海当局将年初前往武汉报道新冠肺炎疫情的上海前律师、公民记者张展女士以“寻衅滋事罪”当庭重判四年徒刑,表达着中共阻止公民了解疫情真相,剥夺公民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知情权、生存权等等基本人权的决心。但是,诚如当天开庭,在中共严控之下,仍然有众多全国各地的公民,不惧抓捕,冲突封锁,前往上海法院要求旁听、围观、声援张展女士一样,重判磨灭不了公民的良心,吓阻不了公民对真相的探求。

    据知情人士透露,今天(2月28日)上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张展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张展女士是坐着轮椅,在身体极度虚弱下进入庭审,张展的代理律师依据事实与法规为张展作无罪辩护,但上海法院当局拒不采纳律师意见,也拒绝被当局列入的所谓证人出庭作证且对被列证人公开声明视而不见,野蛮地进行当局事先设计好的庭审程序,违背事实地指控张展“二月时多次透过社交及影片分享网站,发布大量虚假信息,并接受境外媒体访问,恶意炒作新冠病毒疫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在中午前即当庭宣判张展罪成,判囚4年。

    中共上海当局不顾事实,无视法规,践踏人权,肆意陷害张展,重判张展的行径,激起网络一遍愤怒声讨,网友们对中共违法侵权纷纷表达谴责与抗议。显示着中共当局欲通过重判张展以震慑民众,阻止民众追讨疫情真相的不可告人目的的彻底破灭。同时也印证了张展女士入狱前在武汉冒着生命危险进行报道时所言:“我无法后退,因为这个国家不能后退。”在回答如被判刑,希望别人做什么?她说:“我希望大家一起为社会发声,不用为我做什么。”

    张展女士出生于1983年9月2日,原籍陕西省西安市,本科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金融专业,复旦大学硕士毕业后取得上海户籍,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资格,基督徒。因不满中国政治、法制与人权现状,多次到上海人民大道、南京路举牌,在社交平台上发表数百篇文章,长期批评中共当局一党专政腐败滥权、宣传自由、民主、人权等普世价值,文风尖锐颇具针对性,因此多次被上海公安部门约谈、传唤、威胁、警告、拘押。2018年8月13日,被指利用国际互联网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而遭上海虹口公安处警告;2019年4月19日被指寻衅滋事行为而遭上海浦东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1月13日,因为撑着一支写有“结束社会主义,共产党下台”字样的雨伞,在上海市中心人民广场游行,声援香港反送中运动,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拘留,被关押两个月后获释。出狱不久,张展于2月1日左右赶到武汉,对疫情进行第一手现场实时采访报道。在看到陈秋实、方斌等人纷纷被强迫失踪后,不惧风险,坚持在武汉现场采访报道。

    张展在武汉疫情肆虐时期,冒着生命危险一直在推特、YouTube等社交媒体平台上直播武汉的现场情况,并尽其所能地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人维权。她失联前数日,曾向朋友表示自己被人跟踪。张展5月10日的推文写道:“听见两个路人议论疫情舆论:怎么整天播报美国的疫情消息,中国的真实疫情不让人们了解?美国政府给美国人发钱,中国政府为什么给外国人发钱?这是我第一次听见人们对新闻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评判。”她4月10日的推文内容就简单透露险情:“我旅馆住的人不多,有四个人是监视我的”。她5月13日晚还在汉口火车站广场进行YouTube直播,但自14日左右友人再没法联系上她。她朋友15日去其居住的汉口火车站附近的财广宾馆找她,宾馆职员说她已退房,并称“既然你来找她,应该知道她发生了什么事情”。到5月17日,外界终于获悉张展已于15日被上海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实施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至今回头审视张展女士对武汉疫情的报道,会发现张展女士只是如实记录武汉疫病情况,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制的行为,但今天却被中共当局指控寻衅滋事,被判处四年重刑。究其根本就是一个“真相”,是因为张展将真实的武汉病毒情况告知了外界,所以触犯了中共掩盖真相的图谋,所以就招致中共当局忌恨而苛以牢狱之灾。

    张展女士基于良心驱动,对民族的深切关爱与对中国社会的责任,遵循践行宪法与法律赋予公民的新闻、言论、知情、参与、生存、安全等等基本权利,而不计个人安危,前往武汉疫病重灾现场进行报道,是现代文明公民的典范,是时代当之无愧的楷模。今天却遭致中共当局重判,并且在羁押期间遭致审讯、捆绑、脚镣、强制灌食等等酷刑,这向世界控诉着中共所谓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虚假本质与欺世谎言。

    当此世界面临新冠病毒肆虐,人类生命财产被严重危害之际,中共当局重判张展,羁押郭泉、陈秋实、方斌,刻意镇压一切胆敢追求疫病真相人士的行径,不仅违法侵权,而且违天背理,丧尽天良。暴露着其反人类,反文明,反法治、反人权的本性。必将招致举世声讨与唾弃!

    民生观察 2020年12月28日

  • 拘押公民记者张展是掩盖罪恶

    据本网“民生观察”与“维权网”报道,祖籍陕西省现定居于上海的公民记者张展女士,因前往武汉通过自媒体微信、推特(http://twitter.com/consultorzhang)、油管(https://m.youtube.com/channel/UCsNKkvZGMURFmYkfhYa2HOQ)等不断报道武汉当地肺炎情况,结果日前遭致警方强迫失踪后,带回上海拘押。这是继因报道武汉疫情而被拘押的陈秋实、方斌之后的又一公民记者遭迫害。中共武汉当局何以如此接二连三地将到当地报道实况的公民记者拘押?显示武汉当局惧怕当地情况为外界所知,而不惜违法侵权竭力打压任何敢于向外报道人士,以掩盖事件真相,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

    据了解,张展自今年2月1日左右去到武汉,一直在推特、YouTube等社交媒体平台上直播武汉的现场情况,并尽其所能地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人维权。她失联前数日,曾向朋友表示自己被人跟踪。张展5月10日的推文写道:“听见两个路人议论疫情舆论:怎么整天播报美国的疫情消息,中国的真实疫情不让人们了解?美国政府给美国人发钱,中国政府为什么给外国人发钱?这是我第一次听见人们对新闻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评判。”她4月10日的推文内容就简单透露险情:“我旅馆住的人不多,有四个人是监视我的”。她5月13日晚还在汉口火车站广场进行YouTube直播,但自14日左右友人再没法联系上她。她朋友15日去其居住的汉口火车站附近的财广宾馆找她,宾馆职员说她已退房,并称“既然你来找她,应该知道她发生了什么事情”。

    除了直播外,张展亦曾撰文批评疫情管控不应以逼害人权的方式施行,称“政府以治疗为名义,将个体与外界社会的信息进行隔绝。以稳定的名义,把疾病、死亡的人数进行掩盖。以正能量的名义,对新闻进行控制……要治理瘟疫,有太多的软性环境可以改善,有太多的细节都可以做。但我们偏偏不。我们就是强制、暴力地命令,单方面剥夺民众的人身、财产等等权利。”这些质疑与批评早就让朋友们为张展捏把汗,因为在中国,批评政府就意味着将陷牢狱。果然,到5月17日,外界终于获悉张展已于15日被上海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实施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张展出生于1980年,原籍陕西西安,本科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金融专业,复旦大学硕士毕业后取得上海户籍。因不满中国政治现状,多次到上海人民大道、南京路举牌,在社交平台上发表数百篇文章,长期批评中共当局一党专政腐败滥权、宣传自由民主等政治诉求,作风尖锐颇具针对性,因此多次被上海公安部门约谈、传唤、威胁。2019年初,还曾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浦东看守所,后获释;2019年10月,她因为撑着一支写有“结束社会主义,共产党下台”字样的雨伞,在上海市中心人民广场游行,声援香港反送中运动,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拘留,被关押两个月后获释。出狱后张展关注武汉疫情情况,在看到陈秋实、方斌等人纷纷被强迫失踪后,仍然坚持对武汉实地报道疫情,结果再次被警方拘押。

    从张展女士所行可见,她就是如实通过自媒体来播报武汉当地疫情情况,以使外界了解真相。从中国现行的法律来看,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利,也有对社会重大公共事件的知情权。张展冒着被有高度传染性的武汉肺炎随时传染的生命危险,深入武汉当地报道真实情况,担当一个现代文明公民的社会责任,因此于法于理都是难能可贵的,是应该得到赞许褒奖的,然而却换来的是拘押。

    从武汉肺炎演化到今天祸害整个人类来看,正是因为疫病爆发之初中共当局掩盖真相,训诫威胁知情如李文亮之类的医生向外透露真实情况,公然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与知情权,致使社会丧失对疫病防范的意识,终至疫病泛滥成灾,危及人类生存。这种掩盖真相,侵犯人权,违反法制,践踏文明的行径,业已造成了人类不可估量的生命财产损失与难以预测的前途凶险,成为这次疫病给中华民族沉痛的血的教训,然而中共当局却不仅不反省改过,相反继续坚持在罪恶的路上狂奔。

    中共当局自武汉疫病爆发以来,先是训诫八名在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继而将到武汉报道的公民记者陈秋实、方斌、李泽华强迫失踪,再而今天将张展刑事拘留。当然,在中国大地因为关心武汉肺炎而被拘押人士远远不止这些,如南京的郭泉、北京的许志永等等,众多试图追讨疫病真相人士,都被纷纷投入大牢,甚至仅仅记录武汉疫病的作家方方及其支持者都遭到围攻,不排除还有进一步的打压。

    如此种种围绕武汉肺炎而出现的因践行公民权利而遭到迫害的情况,一则显示着中国人权被剥夺的惨状,一则也注释着武汉肺炎背后掩藏着多少不可告人的东西。否则,中共当局不会如此冒天下之大不韪而疯狂抓捕一切关心疫病与报道及要求追查真相的人士。

    当此武汉病毒肆虐人类,人类面临存亡危机之际,如何保护那些敢于报道揭示真相,勇于追讨事件责任,有人类忧患意识的人士,本质上就是捍卫人类文明准则,坚守人类人权与道义底线,保护人类免遭病毒的再度灾难,为人类生存建设防护屏障,这是人类无可回避的课题。从武汉的疫灾中,文明世界应该清醒认识到,保护勇敢的公民记者,落实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免受疫病的威胁。为此必须要求中共当局立刻无条件释放如张展、陈秋实、方斌等等公民记者,追究一切掩盖罪恶真相者的法律责任。

    民生观察 2020年5月18日

  • 湖北“零增长”背后的真相

    【民生观察2020年3月22日消息】3月19日、20日湖北连续两天实现“零增长”,显示疫情在向好的方向发展,这着实让大家都松了一口气。但也有一些网友,在朋友圈发帖,提点问题,以引起重视,防止反弹。

    在形势一片大好的同时,也要给你注入一剂醒脑剂。有的时候,你从媒体上能看到的,并不一定就是真相,或者他们并没有把事情的全部,都告诉给你。

    以下这段文字,是湖北一位主流媒体记者的亲身经历:《我最难忘的一天》。就在湖北宣布连续两日“零增长”的时候,他把自己3月19日从凌晨到晚上,经历的3位患者入院救治的经过,写成了真实的文字,发布在朋友群。

    看看他最难忘的一天,到底经历了什么?

    《我最难忘的一天》
    3月19日凌晨三点,先去湖北省人民医院的,是放鹰台社区里的一家三口。爹爹婆婆确诊入院(首诊省人民医院东院),姑娘疑似方舱,都治愈隔离回家后2-3天,婆婆又出现症状。
    武昌区几家定点医院不收(可能怕影响数据,算一个新增),120凌晨3点把他们一家三口送省人民本部就走了。
    省人民医院已经不是定点医院,拒收,在发热门诊僵持着。再打120,此后120也不理他们了。
    下午3点,我们送完组织回社区,听到社区已经没办法了。我私下找省人民医院唐其柱院长协调,电话打了,微信发了,也没得到及时回应,只好跟格格一起赶到省人民医院本部,患者一家三口已经在那里僵持了13个小时,近乎崩溃。
    发热门诊医生说,婆婆CT症状比第一次就诊时还严重。但他那里不是定点医院,不能收。
    再打唐其柱院长电话通了,协调的120也及时赶到了,唐院长答应东院接受,120就送他们去东院。
    救护车在前面跑,我们不放心东院情况,也在后面跟车赶到东院。
    在东院门口,被东湖高新区驻守的干部拦在医院外,说武昌区的只能到武昌区医院发热门诊,不能跨区到高新区发热门诊来。等协调半天才放我们进省人民东院。
    进医院才知道,120把一家三口丢到东院发热门诊。发热门诊以没有接到通知为由拒收。再次跟发热门诊医生沟通。病人一家开始情绪不稳定了,又不断安慰他们。
    紧急联系唐其柱院长电话没接,再跟医生、门诊主任反复协调,给他们看我给唐院长发的微信,最后,门诊主任同意婆婆不办门诊挂号(减少一个发热门诊记录),直接收治入院。
    暂时没有症状的爹爹和姑娘,在发热门诊挂号,晚上11点做核酸检测。为保证他们能够回来,又协调社区晚上派车接他们父女。
    一趟走下来,感慨颇深。
    新冠肺炎患者回家复发入院难的情况,已经不是一例两例。昨晚又跟省卫健委在省指挥部同学联系,反映要赶紧完善收治流程,否则,社区内一不小心还会发生聚集性感染,特别是大家都有放松警惕的情况下,会出大事。

    这个记者难忘的一天,透露出以下几点信息:
    1、目前,武汉有些医院已经不愿意接收病人,或者不愿意接收跨区的病人,导致患者无法入院接受检测。原因,是为了保住自己医院的数字。
    2、有些出院的病人,回家后再次感染。这样的患者有多少?目前官方没有公布,也没有准确数据。复阳的情况,之前曾经被钟南山等专家多次提起,复阳率一度在14%左右,甚至有些医院的复阳率,达到20%以上。为了数据零增长,复阳率在近一周多,不再被媒体提及。
    3、此前有媒体和医生质疑,“零增长”的背后,是为了让大家赶紧复工,是“政治压力下的零增长”。是否真的如此?网友普遍感觉,既然武汉的疫情已经控制下来,但官方对外的口径依然是“形势严峻”。这让网友很困惑:严峻在哪里?有什么难言之隐不方便说出口?
    在上述网友发帖的同时,朋友圈还传来一些不一样的声音。比如下面这两个截图,就说明我们不知道的东西,可能还比较多。

    两张图片透露的信息
    01
    第一张截图
    武汉韩家墩街综合社区3月20日发布紧急通知,内容如下:
    重要通知
    昨晚丽水康城校区又有新增病例,再次提醒居民少出门,少聚会,勤洗手,戴口罩,减少购物,减少外出,继续坚持,坚持再坚持。
    根据通知分析:19日晚上,武汉新增了病例。但病例并没有被统计进3月19日和3月20日的数据中,因为19日和20日,官方数据均是零增长。
    网友嘟嘟xx3月20日13:26分发帖:武汉韩家墩丽水康城有新增。昨晚下去拿菜碰到一个家人在长航医院的邻居,直接说现在还有很多疑似,其实根本就是确诊,只是都不让报。社区也不想背这个责任,有一例如果小区没做好指不定就新增好几例,但是上面就是不给你确诊不算数字。一切又回到了一月份。根本没有任何改变。

    02
    第二张聊天记录截图
    网友@XX在3月19日下午5:43分发帖:同济医院(注:指华中科大同济医院)昨天确诊了100多例,铁路医院确诊一例。区长在医院陪了一晚上,不让报,报上去就下课。
    网友@XXXX跟帖:为了复工,今天归零就是扯淡。武汉人们造业,上面一走,下面作妖。
    这样的聊天记录和截图,其实很多人都有,很多人都保存在自己的手机里。从上面两个截图,可以得出以下信息:
    在3月19日,至少华中科大同济医院、铁路医院、韩家墩街所属社区,发现了肺炎患者。但是,19日和20日的统计数据,是零增长。
    为什么官方统计是零增长,网友却说还有新增?两者对数字的感受不一样?
    这可能有三种解释:一是这些新发现的患者没有被确诊,或者连疑似患者都不是,不能被统计进数据;二是发帖的网友和街道社区在撒谎;三,是官方数据在撒谎。
    民间的声音也是一种声音,你应该耐心地听听。特别是华中科大同济医院在19日确诊100多例,跟零增长的数据相比,反差如此之大。
    官方应该出面做出解释:这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如果网友是造谣,请官方出面辟谣,并追究造谣者责任。不要让悲剧,继续重演!

  • 姜卫生遭受残酷迫害的真相

    【民生观察2020年1月9日消息】江苏省宿迁市村民姜卫生因被故意伤害致残一案,上访维权17年至今无果。期间,遭当地公权力打击迫害,被实施非法拘禁、跟踪、监视、拘留、劳教、判刑等一系列迫害手段。

    姜卫生,男,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洋河片区卓码村胜利组14号(原属:宿城区洋北镇人,2011年划改属:洋河镇)。

    2002年,受害人姜卫生承包宿淮盐高速一标段桥涵木工工程竣工后(沈东立交桥),因经济纠纷于2003年8月14日21时许报警求助,泗洪县(原)陈集派出所长孙玉柱出警后,对姜卫生当场暴打致严重伤害,后经诊断:右耳鼓膜穿孔外伤性(双耳当场聋死、右头后部被打中疼痛难忍);右手腕撕脱性骨折等严重后果。之后姜卫生将孙玉柱告上泗洪公安局,经局长丁林、纪委书记滕上波处理,至同年12月30日,共给付4.2千元治疗费后没有任何处理结果。

    2004年1月27日,姜卫生给现任泗洪公安局长唐建友去了封快件信,请求依法从速处理(是唐建友要求的)。直到同年9月18日,该局由徐建成、裴中华二位领导人及相关人员亲自登门,送付给其1.5万元、一箱好酒但处理无果。因之前,徐、裴二位领导曾多次登门协调,承诺9月18日给付其7.5万元一步到位,如今却未按承诺兑现)。

    2004年10月4日,姜卫生又将严重伤害后果经徐州医学院及其他医院诊断为:颈部外伤性神经压迫、偏右头痛、脑积水,右手腕撕脱性骨折、右半身麻木、抖动、右半身低温、肌萎缩外伤性等,急于住院治疗及手术、理疗等导致无法医治。

    同年10月5日,姜卫生到泗洪公安局见了局长唐建友、纪委书记滕上波,二位表示急速依法处理等。其与唐、滕告别回家途中,市公安局信访处长张博电话通知明天来姜卫生家。第二天,张博、张伏忠(信访处科长)二位领导人等人来到家当场承诺:重新解决7万,马上一步到位(没几天,张博意外去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手术而未有处理)。

    2005年1月18日,接任市公安局信访处长陈思祥主动通知姜卫生,明天与他同到泗洪县公安局,与唐建友共商将事宜处理好等等。19号,多人陪姜来到该局,但陈思祥却一直不露面(欺骗)。直到下午16时许,唐建友才露面,但不理不问此事,被严重伤害造成疼痛难忍、无药可救的姜卫生,被逼无奈请唐建友当面给个说法。却被唐建友故意趁机示意多个恶警,公然暴力强制将姜卫生抬进黑屋关至当晚21时许,后刑警大队长陈颜到黑屋宣布对其拘留15天,当即多个恶警强行将其抬上警车送至拘留所,到大门后姜卫生誓死不从,恶警将其猛推出车门栽倒至水泥地上,致其右头部伤口被撕裂后大量出血、昏迷不醒,随即姜卫生被送至泗洪县人民医院抢救(被撕开三厘米长血口、缝合三针),次日醒来后,又将其抬出医院送进拘留所,紧接着姜卫生又昏死过去,头部疼痛欲裂,无奈只好又将其抬上120救护车,送至泗洪县分金亭医院抢救,治疗至1月30日还未痊愈就被强迫出院。(被打致"脑震荡"重度,住院期间,泗洪公安局刑警大队长陈颜、治安大队长岳崇亚二位多次到医院与其协调出院回家治疗有便于过春节,最终承诺:春节前保证登门,一步到位解决5.5万,致使其被骗出院,后直接分文未给,被拘15天也未给拘留证)

    2005年4月27日,宿迁市委办韩主任电话通知姜卫生,要求其明天一定到市委办将事情协商处理!同月28日,姜卫生由老母亲、表哥白文平陪同至市委大门前。此时正赶上市委门前信访接待,场面壮观真是机会难得!随后市公安局信访处于书记等好几人也都迅速赶到现场。10:20分许,从大门正南方驶来一大巴客车,突然停到姜卫生身边,瞬间,车里窜出以泗洪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陈颜为首的二十几个恶警,分头扑向其老母亲和白文平,实施泯灭人性的强控,随即丧心病狂地把姜卫生按倒在地,将头套起来、胶带缠紧手脚、毛巾塞嘴后,抬上车带走,后被泗洪公安拘留14天(押送途中,全体恶警狂言:把他活埋掉,赔几十万拉倒……)。两次被非法拘留29天,至今不给"拘留证″,期间姜卫生曾多次向泗洪县委县政府、公安局催要拘留证未果。

    2005年5月,走投无路的姜卫生决定去北京上访,洋北镇党委书记周卫东、副书记姜顺得知后,随时洋北镇政府就包揽处理,承诺7月10日一步到位,解决四万元赔偿,争取六万元。(孩子读书免费及家里房子建好、伤害治疗及有困难一如继往永远照顾等)。至同年8月12日止,多次以康复治疗费名义共计给付8200元后就再也不给了。

    此时,姜卫生的身体已经被病痛折磨得生不如死了。去医院检查后又被医院诊断为:1、出血糜烂性胃炎,重度;2、食管炎,中度;3、胆结石;4、肝大、瘀血;5、高血压、脑梗死;6、胃下垂;7、前列腺炎、大小便失控等等而无法治疗。

    2005年8月23日早上,父母等人陪姜卫生来到洋北镇政府,请求周卫东以书面告知,余下5.18万元款项不给赔付的理由。9时许,周卫东以处理事宜为由,将其父母亲等人诱骗带去了办公楼的一间办公室。后突然来一大中巴车,停靠在信访室,瞬间从车里窜出一群便衣恶警,冲进信访室将姜卫生按倒在地,用毛巾塞嘴、胶带缠紧手脚、将头套好后,抬上车带去拘留所拘留,28天期满后却不给拘留证(由本村治安主任王林将其带回家)。

    同年11月25日15时许,姜卫生又到洋北镇派出所找所长陆永恒讨要被拘留28天的拘留证,又惨遭陆永恒公然绑架,强制抬上车带去非法拘留15天。

    2006年2月7日16:00分许,洋北派出所长陆永恒、市公安局信访处长陈思祥、宿城区公安分局纪委书记(女:姓张)等一行10多名警方领导人亲自登门至姜卫生家,陈思祥开门见山地说:“姜卫生,今天我们来主要是安排你马上写申请,给你办低保扶贫,伤害治疗、建房、孩子读书免费以及以后的困难一如继往照顾下去……”一席话等等!没过几天,市信访局局长申湘琴(女)又主动电话通知姜卫生,由她全权负责保证处理好他的问题。此后,姜卫生在家苦等两个月,再次被欺骗。

    2006年5月1日,洋北镇党委书记周卫东,居然利用卓码村会计姜守斌多次通知姜卫生,尽快去镇政府将事情解决好等。其再一次轻信,5月4日14时许,老母亲陪着姜卫生一起到镇里,突然出现两人将其母亲强控,随即多人将姜卫生按倒后,被强制带去拘留所,期满后又被送劳教所劳教一年(期间死而复生)。

    2007年3月姜卫生劳教期满回家后,在强大黑恶势力“保护伞”面前,为了健康与生存,姜卫生在马路边上自设“济贫收费站”靠拦车乞讨生活。2008年2月(正月初八),姜卫生的妻子、儿女也被逼离家出走,此时正赶上中央两会的非常期,由当地领导带他去寻找家人未果。妻子、儿女直到2012年4月才回到家中。

    2008年8月8日的奥运会开幕之前,周卫东居然周密布置,提前监视姜卫生的居住与行踪多天。8月9日天刚蒙亮,姜卫生离家而去,负责维稳监视的洋北派出所联防队员聂金龙、周新龙等人,被周卫东当着卓码村众人面骂的狗血喷头。8月10日,周卫东又打电话向姜卫生承诺:姜卫生治疗费哪怕需要3百万5百万,只要回来我全给等等;同日,姜卫生所有亲戚的家被搜查并被恐吓如有知情不报者将严惩等;8月11日,姜卫生亲戚又被传唤问话并被威胁;8月12日一大早,以周卫东为首的洋北镇全部官员出动,前往徐州市铜山汽车站,发现姜卫生后,随即被强制带往宿迁市项里大酒店,被关黑监狱“非法拘禁”57天。期间,8月28日,宿迁警方将姜卫生带去杨州市做了”司法鉴定”,结论为:疾病无法治疗只有等死。

    2009年元月(周卫东调离洋北镇),虽说08年就为姜卫生办了低保及拦车乞讨维持生存,但治疗费用却远远不够。无奈,姜卫生只好又请求现任镇党委书记朱绍军及派出所长丁必生,后答应每月给救助1千元,给了3个月后又改为每月只给5百元,从此一如继往给付。(另:加低保以及被致肢体二级残疾的月补贴、逢年过节尉问加之姜卫生拄的拐杖,全由警方负责买,治疗费全由政府买单等等)。

    2011年7月,因区划改革,姜卫生的居住地被划至洋河新城洋河镇。接下来,洋河镇继续按洋北镇处理方案执行。同年12月,洋河镇党委书记刘金山在各种形势压力下,又主动为其建房及围墙等等(原:老房拆了重建新房)。

    2012年4月,被逼离家出走近5年的妻儿回家后,宿迁警方随后将姜卫生带去体检身体按等级赔偿(体检结果为:最高危险期、随时有猝死可能,就是给1千万1个亿也已无法治疗等);此时正准备将体检报告上交给相关部门,以便急速解决问题。谁料到,洋河镇派出所副所长陈克林亲自登门,将体检报告骗去,说报上级立即处理,但至今问题无人过问。(体检报告被陈所长骗去从此讨要无门)

    同年12月底,建房的工友(佘本华、姜卫梗、佘强等人)与姜卫生同去到洋河镇政府讨要欠款,当场惨遭刘金山指使工作人员,将其非法拘禁12小时,同时,刘金山指使他人将佘本华、姜卫梗的两部摩托车窃取,至今未还。

    2013年中央两会之前,针对洋河当局领导人滥用职权等行为严重性,被逼无奈的姜卫生与儿子前去江苏省纪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上访,第二天被洋河镇信访办及村领导多人,追至省公安厅将父子俩强制带回后,监视居住近二十天(每次中央、省、市县会议等都被从严密监视)。

    2014年中央两会开幕,洋河派出所张所长前来看望关心姜卫生拦车乞讨,张所长当面说到:姜卫生,政府到此为止已为你付出近50万了,加上你天天拦车收费,收入很不错……。姜卫生说:张所长,2012年我体检后,医生曾说一千万一个亿我都已经无法治疗了,我以后只能等死……

    同年7月28日12时许,姜卫生打电话与洋河新区党工委书记沈海斌诉说其悲惨遭遇经历,对方电话里随即表态立即安排处理。当天下午,洋河镇纪委书记李业虎打电话对姜卫生说:“这一次给我权力啦,保证处理到位……”。要姜卫生哪里都别去,马上去你家。16时许,李书记带很多领导人、医术界人士以及村书记郑孝明等人前来家里,商谈处理问题事宜。李业虎最后表态会急速处理好等等,之后无下文。

    因无钱看病只好在家等死,2014年8月23日姜卫生突发疝气,因急需钱做手术,情急之下姜卫生将遭遇举报至中纪委。次日9时许,却惨遭洋河镇党委书记刘金山等人的公然报复陷害,被暴力非法强制送至宿迁市看守所关押。之后姜卫生被刘金山利用职权之便,与相关部门黑恶分子狼狈为奸、滥用公权、草菅人命地网罗罪名,捏造为“寻衅滋事罪”,被宿城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韩峰枉法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狱中的姜卫生,之前被宿迁地方政府黑恶势力"保护伞″,多年来屡次残酷迫害的严重后果为:右股沟疝气、高血压、脑震荡、脑积水、脑梗死、脑萎缩、右耳鼓膜穿孔外伤性、冠心病、心梗、右手腕撕脱性骨折外伤性、出血糜烂性胃炎重度、食管炎、右半身肌萎缩外伤性、麻木、低温、冰凉和抖动等等,导致其于狱中多次被从死神手里拉回来)。姜卫生在服刑期间,刘金山将其每月低保金、补偿金全部取消。

    自2003年至2017年8月4日止期间,以宿迁市公安信访处处长陈思祥为首的黑恶势力“保护伞”指使:唐建友、周卫东、刘金山等人由始至终疯狂地在每年中央、省、市开会、奥运会等重要非常时期,对姜卫生进行监视居住、跟踪监视、拘留、劳教、判刑等,共计被非法拘禁二十多次,失去自由近两千天。

    2017年8月4日姜卫生刑满回家后,同年8月6日,姜卫生继续拦车乞讨。8月14日,由于突发疼痛、昏迷及站立不稳等,随即请车友将他送回家(从此无法上路拦车乞讨生活),回家后,随即电话请求洋河镇派出所前来处理问题。8月15日21时许,洋河镇派出所副所长毕大伟前来说到:
    一、问题会处理好目前在家等候;二、暂时要好好养身体,等局长杜鹏调走再上路收费等等。

    姜卫生17年冤案处理至今无果,举世无双。造成姜卫生的严重伤害后果:一千万一个亿已无法治疗,只有等死及被报复陷害、非法拘禁等等近两千天;纯属陈思祥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报复陷害、渎职、包庇故意伤害罪的孙玉柱逃避法律制裁,故以拖延时间致姜卫生突发猝死而毁灭证据。(注:2017年8月4日至今的受害人姜卫生,本着活一秒钟也得快乐的心态面对黑恶势力保护伞,免得惨遭公权力再次残杀等等。洋河新区当局至今仍未作公正公开处理)。

    综上,是受害人姜卫生自2003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4日期间,屡屡惨遭纯属政府黑恶势力公然报复陷害、死里逃生的事实揭露。

    受害人姜卫生电话:15261200816,13141571168



  • 彻查何阳律师死亡真相 保障执业安全

    据民生观察报道,月前,湖南女律师何阳在前往长沙中院领取调查令,欲调查被告银行流水记录,在中院门前被一辆广汽传祺车辆于静止状态下突然加速冲撞致死,肇事车辆驾驶者涉嫌刑事犯罪,该事件发生至今20余天,涉嫌人却未被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该事件也未予以刑事立案。由于该事件存在明显的诸多疑点,引发社会对律师执业生命安全的深切忧虑,因此民生观察强烈要求中共湖南有关执法部门应着手切查事件真相,还死者以公道,为社会解惑释疑,彰显法治的公平正义。

    2019年9月20日上午,何阳接受委托为办理某房地产开发案件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调查令。10点26分左右,何阳步行至中院对面神农酒店停车场前,从犯罪嫌疑人驾驶的黑色车辆(广汽传祺GS8,车牌号:湘A3YQ70)右前方行至左前方处,该车突然启动并加速冲向何阳,将何阳全身与停靠在左前方处的宝马轿车进行挤压,造成何阳双髋部、骶骨粉碎性骨折、胸骨塌陷骨折等严重致命伤势。何阳被撞倒后,该传祺车辆仍势头不减,向前直冲,硬生生将前面两车撞开,最终在中院门前的马路中间才停下,但柳艳并未及时将该车移至不阻塞道路处,造成该段道路严重拥堵,120救护车未能及时赶赴现场,何阳无法及时接受治疗,只能躺在道路上忍受极度痛苦。直至何阳被撞倒后经过将近20分钟,何阳才被接上救护车送至长沙市第八医院。最终,何阳经抢救无效于下午2点20分被宣告死亡。

    目前,受害者家属感到悲痛万分,对案件进展感到非常困惑和担忧。因何阳系赴中院途中被撞且本案存在众多疑点,无法排除系他人蓄意所为,急需公安机关采取刑事侦查手段进行调查取证。但因交警队迟迟未予刑事立案,未控制嫌疑人,也未展示全部证据材料,无法排除本案存在的故意犯罪疑点,同时因时间拖延,极有可能造成证据遗失,致使真相无法查明。家属迫切希望有关公安机关能尽快启动刑事调查程序,查明事实真相!

    为此,何阳家属提出:尽快启动刑事立案程序,控制犯罪嫌疑人,并且让受害者家属能够接触到目前已收集到的完整证据材料,以此才能进一步判断是否故意杀人的可能性能够被排除,如果不能,家属必然要求雨花交警队将本案及时移送至雨花区公安局刑侦大队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或家属自行向公安局报案。

    由于受害人家属无法通过任何合法手段获取相关证据解惑,只能希望公安部门正式启动立案程序后,能够进一步收集调取以下证据,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1、调取全部监控摄像头记录,查明柳艳当日及近期的行踪;2、查明柳艳及其家人在事发当日及前几日的通话记录,调取柳艳当日拨打120、122时的通话录音;3、查明柳艳及其家人近期(包括事发前后)的银行流水记录;4、查明柳艳及其家庭成员的背景信息、人际交往关系等;5、查明当时在柳艳车外,貌似与柳艳聊天的两人的身份背景信息;6、据目击者称,何阳被120接走后,曾有一名男子接近肇事传祺车辆并打开前部车门,将身子探进车身不知在为何事。查明该男子的身份背景信息及其当天行为;7、调取何阳乘坐滴滴快车(车牌号:湘AB69T7)至中院附近的录音记录,以及该滴滴快车在何阳下车后接的第二位乘客的录音记录(据报案人了解,第二位乘客目睹了整个案发现场,并在上车后与滴滴司机谈及此事)。我们已向滴滴公司确认,这些录音记录均有保存,只要公安部门提出调查请求,滴滴公司愿意积极配合;8、查明事发时,现场的三台车辆是否安装有行车记录仪,如有,调取行车记录在事发时段的录像记录;9、何阳在事发前一天即2019年9月19日与中院承办法官办公室有过多次通话,查明该案承办法官或书记员与何阳的通话内容,以及承办法官或书记员是否有联系被告方(包括通过座机、手机或微信等方式),告知何阳要来中院一事;10、查明传祺车辆上是否还有其他同乘人员。如有,同乘人员的身份、通话记录等信息。

    从女律师何阳到中院领调查令而在中院门前离奇被撞身亡事件的诸多疑点,让人不禁联想到近年以来,中国大陆发生的各种针对律师的暴力事件,使人深切担忧律师执业中生命安全的保障问题。

    2015年7月9日,中共当局发起针对国内人权律师与维权人士的大抓捕狂潮后,律师被中共当局通过官控的各种宣传手段肆意抹黑,形成执法机构与律师对立的态势,也造成社会权贵势力仇视律师的氛围,使社会各种惧怕法治与人权的势力得以将报复律师作为与公权力保持一致的立场站位。在这种情况下,警察肆意威吓、拘押、殴打律师,法官在庭上公然侮辱谩骂、围殴律师,检察院无视律师参与案件的权利,肆意剥夺律师阅卷权等等恶性反法治情节愈演愈烈,甚至一切执法的附属机构如城管、路管等等都对律师欺压侵害。如此一来,使得律师成了公权力任意蹂躏的对象。在这种大背景下,各种为掩盖犯罪事实而残害律师事件层出不穷,尤其官僚权贵敌视律师更成为普遍现象。

    面对公权力打压律师,律师依法办理案件日益艰难,而涉及权贵利益的案件,律师代理更是险阻重重,因此律师执业环境极度恶化,律师执业权已经毫无保障。

    在律师执业如此艰困状况下,何阳律师在中院门口遭遇离奇车祸,及其后事件进展诸多疑点,让人不得不联想到更多政治与法治困境因素,自然生出对律师执业生命安全的担忧。因此,为了澄清事实真相,释天下人心疑,必须尽快切查何阳车祸事件。

    同时,中国要想真正走向法治,必须立刻停止打压律师,结束这种仇视抹黑律师的官宣话语,扭转权贵以律师为敌的意识形态,养成社会尊重律师,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平等,同属法治队伍成员的观念。而要想做到这样,就必须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及其执业中人身自由与生命财产安全。唯有切实落实了律师各项权利保障,才能确立律师独立执业维护社会公正的力量,才能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有力支撑。

    因此,民生观察强烈要求中共湖南当局切实重视何阳律师在中院离奇被撞死亡事件,立刻回应何阳家属及社会对事件的疑点关注,切查事件真相,以显明对律师执业生命安全的应有重视与保障。

    民生观察 2019年10月11日

  • 彻查王美余死因 给国民以真相

    据人权网站及推特媒体报道,中国大陆湖南省衡阳市公民王美余,早前因举牌要求习近平、李克强下台,让位于选举,而遭到中共衡阳警方拘押。9月23日,王美余家属忽然提到衡阳看守所政委电话告知,王美余已经死亡离奇死亡,家属陷入巨大悲痛中,坚信王美余是遭到警方酷刑而死。民生观察对中共当局残酷迫害王美余致死的违法犯罪行径,表示强烈抗议与严正谴责!

    王美余,男,中年,是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关市镇人。长期关注中国人权状况,支持民众维权,参与当地一些公民活动。2018年夏秋期间,先后在湖南省公安厅、长沙师范学院、衢州大道等处举牌:强烈要求习近平、李克强等立即下台,让位全民选举。并将拍摄图片发于网上。结果遭到湖南衡阳警方拘押审讯,并且遭受酷刑,九死一生,出来后还很长一段时间无法上网。

    直到2018年11月10日,王美余才得以上网跟朋友聊天披露遭受国保酷刑及骚扰情况:这周市县5个国保加一个维稳办的跑到我家,对我家极尽威胁和辱骂,说我在网上强烈要求习近平、李克强等立即下台,让位全民选举,是攻击国家领导人习近平,叫我写悔过书和保证书。这些脑残,他们也不想想,这些年他们怎样折磨我,甚至三天三夜滴水都未沾,再用电针折磨我两个来小时,害得我口吐鲜血,连意识都快脱离躯体,我都没屈服,这里叫我来写悔过书,我做错什么事了,这些国保脑残,最后我理都没理他们,结果他们也只好灰溜溜地走了。

    2019年7月8日,王美余在长沙市被衡阳市公安局十余人强行带走,9日凌晨3、4点钟,被押回衡阳公安局,一个副局长将其长时间锁在铁椅上,10日下午17时王美余被非法刑事拘留,当晚送到衡阳市看守所,这期间,警方未给家属任何通知。

    家属说,王美余最后与家人联系的时间是9日早上6时30分前,那时人已在衡阳市公安局,之后,他的电话可以打通,但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7月11日,衡阳公安局有十余人到王美余家搜查,拿出了一份拘留通知书,直接给王美余定了个“寻衅滋事罪”,王美余两个年幼的孩子受到惊吓,晚上都不敢睡觉。

    7月17日上午,律师会见了王美余。据悉,看守所里伙食很差,一个房间里住有将近三十人,人只能睡在地上,牙刷、牙膏、毛巾全无,甚至连上厕所的卫生纸都没有。18日,家属去存衣服和钱以及卫生纸,看守所拒收。

    结果今天(9月23日)王美余的家属得到衡阳看守所政委通知王美余死亡的消息。王美余的太太曹曙霞在电话中哭诉:王美余被他们打死了,妈妈肖湘荣已经晕过去了。

    王美余长期来致力推进中国人权改善,努力维护公民权利,公开提出在中国落实选举,要领导人得到公民选票认可,上街举牌表达公民意见。这一切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言论自由权利,也是公民争取选举权、参政权、督促权的表现。这是完全合法的。然而,如此和平理性合法践行公民权利,居然遭到警方拘押酷刑,直至被活活折磨而死。

    当然,迫害死王美余并非是中共当局的特例,就是中共湖南当局在迫害死民主维权人士上,都并不鲜见,可谓罪恶昭彰。如2012年迫害死邵阳民主人士李旺阳,就是极其罪恶的例证。而今又公然将王美余在看守所中活活打死。真是血债累累。

    中共当局残酷镇压民主维权人士,不断制造各种骇人听闻的人权惨案,从浙江力虹、到北京曹顺利、到辽宁刘晓波,到武汉彭明、到江苏杨天水,等等为中国民主进步奋斗人士被迫害致死的各种惨案,都力证着中共极权统治当局残酷镇压民主人士的本性。而今天湖南当局又将王美余迫害致死,说明着中共这种血腥镇压延续至今。

    中共当局对依法践行自己公民权利的王美余,采取任意拘押,滥施酷刑,到其死亡的罪恶行径,严重违反《世界人权宣言》”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违反联合国通过的《人权捍卫者宣言》前言”各国负有首要责任和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第 1 条”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和国际各级促进、争取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1。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参加反对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和平活动。2. 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主管当局保护每一个人,无论单独地或与他人一起,不因其合法行使本宣言中所指权利而遭受任何暴力、威胁、报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恶意歧视、压力或任何其他任意行为的侵犯”;也违反中国《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第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还违反国际国内有关反对酷刑的法律法规,也严重背离中共当局一再声称的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社会。

    因此,民生观察强烈要求中共当局立刻组织包括民间独立调查人士、律师、人权捍卫者、受害者家属等等在内的独立调查委员会,对王美余死亡展开公开全面不受限制的调查,还原事件真相;立刻启动全国性看守所监狱的酷刑问题清查,公开接受一切酷刑投诉,并让媒体跟踪报道事件进展;追究一切酷刑实施者,对酷刑受害者进行国家赔偿。

    民生观察 2019年9月24日

  • 西山煤电农民合同工维权过程调查

    西省西山煤电集团农民合同制矿工,从2007年开始维权,迄今整整12个年头了!最初有1000多矿工参加维权,很多人由于被打压、由于看不到任何希望而退出,有些人已经死亡,到现在还有434人在苦苦坚持。他们的维权之路可谓充满艰辛而一无所获!他们为何走上了这条不归之路?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他们屡战屡败而又愈挫愈奋?本调查报告试图回顾这段历史,还原事件真相,给这些对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做出了巨大牺牲和贡献的农民工一个最必须的说法和一个最起码的公道。

    一、从农民轮换工到农民合同工

    1、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

    山西省西山矿务局是全国八大矿务局之一,下辖9个矿山,始建于1956年,是国家统配煤矿,90年代初由山西省接管,后改制为西山煤电集团,是山西的龙头企业。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职工都是全民所有制职工或国家工人身份。从1982年开始,西山矿务局开始大批招收农民轮换工,到1992年,全局共有农民轮换工10692人,占全部生产工人的22.24%,其中在采掘岗位的有5805人,占全部采、掘、开工人的51.79%,是全局原煤生产的主要力量。之所以叫做农民轮换工,是指这些农民工所从事的井下采掘作业,被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和岗位,必须进行定期轮换,企业与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为三到五年,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农民轮换工承担着矿山最繁重、最危险的作业;他们每天工作12个小时以上,在深邃黑暗的矿井深处,时刻承受冒顶、透水、瓦斯爆炸、煤尘等等可怕的危险,经常发生的矿难和职业灾害,夺去了许多工友的生命和健康。与此同时,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远远不如正式职工,虽然能够得到一笔有限的回乡补助金,但这与他们的贡献、牺牲、付出是远远不成正比的。这是导致他们的恐惧、屈辱、不满和不安心工作的主要原因,对矿山而言,也是损害劳动生产率和井下工人队伍稳定、造成农民工严重流失的主要原因。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西山矿务局,也普遍存在于其他矿山。有鉴于此,国务院于1991年7月25日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相对于1984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试行条例》而言,87号令提高了农民合同制工人(包括定期轮换工)的待遇,他们在工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节假日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非因公死亡、因公负伤、因公死亡、患职业病、劳动保护用品等等方面,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中的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试行条例》等有关农民轮换工的规定同时废止。

    2、1992年中煤总劳组字第71号文件

    根据87号令,中国通配煤矿总公司劳动工资局和山西省劳动厅于1992年6月2日下发《关于西山矿务局改革煤矿用工制度实行农民合同制用工的试行办法》(中煤总劳组字第71号文件),在煤矿井下采掘岗位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岗位和工种试行农民合同制用工办法,对现已使用的农民轮换工,如果企业需要,本人自愿,又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本办法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愿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仍按国家有关农民轮换工的规定进行管理,合同到期辞退,不再续订合同;试行本办法的企业今后一律不再招用农民合同工。意识到井下采掘工短缺和不稳定、城镇户籍职工普遍不愿下井、煤矿急需年轻力壮的劳动力的严重问题,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就成为唯一的选择,这一点从招工条件就表现得清清楚楚:(1)本人自愿到煤矿井下采掘一线或企业规定的其他艰苦岗位工作;(2)年龄在18到25周岁;(3)身体强壮,体检合格;(4)用于综采、综掘和其他技术岗位和工种的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用于其它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岗位和工种,一般也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企业与农民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以前的农民轮换工合同是由企业和乡政府签订的),合同一经签订并经鉴证,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期可由短而长(比如三年、五年、七年)。农民轮换工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其在矿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农民轮换工本人不愿意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除少数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应到期辞退,不再续订合同。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待遇,71号文件逐条落实了87号令第十八条到二十八条的各项规定,尤其对其中关于养老保险的第二十五条进行了细化:

    第二十二条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收缴,并实行个人积累缴费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和支付渠道是:(1)企业按农民合同制工人月工资总额的17%缴纳,税前提留,营业外列支;(2)农民合同制工人工作每满一年,按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提存积累,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在包干工资内支付;(3)农民合同制工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由企业逐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4)企业按农民合同制工人实际出勤工数,每工提存三元,包干工资内列支。农民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由山西省统配煤矿劳动保险公司实行统筹管理。
    第二十三条确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作年限,以煤矿井下采掘一线工龄为基准计算。在采掘岗位工作实足年限满十五年、年满四十周岁的,回乡安置养老,由统配煤矿劳动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其余在地面或井下辅助艰苦岗位工作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龄按一年折为9.6个月计算。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离矿回乡的不支付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养老保险条件或不符合养老保险条件合同到期的,在回乡时原则上由劳动保险机构根据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数额,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一次发给本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双方同意也可由劳动保险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具体办法另定。

    应该说,71号文件相当于是87号令的实施细则,基本厘清了农民轮换工与农民合同制工人之间的区别:不愿意转制为合同工的轮换工,合同到期后原则上均予辞退,愿意转制的轮换工和新招收的农民工,统统都是合同制工人,轮换工作为历史现象退出历史舞台;遗留下来的轮换工(包括合同未到期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执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而农民合同制工人则执行养老保险制度。然而,在解释养老保险制度时,71号文件存在严重的问题:一是把“符合养老保险条件的”与“不符合养老条件合同到期的”混为一谈,至于什么叫做“不符合养老条件合同到期的”,前后文中都没有任何说明;二是农民合同制工人回乡时原则上一次性发放养老金的规定,显然是违背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本质和法理的;三是如双方同意也可以按月发放养老金的补充说明,与一次性发放养老金存在重大冲突。考虑到当时是在搞劳动合同制和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试点,中央和地方对于如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也处在探索之中,出现这样自相矛盾的说法也是可以理解的。好在留下了一个如双方同意也可以按月发放养老金的口子,这就为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和社会保险制度留下了操作的空间。

    3、1992年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劳动厅第596号文件

    根据87号令和71号文件,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劳动厅下发并于1992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西山矿务局实行农民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统晋煤劳字第596号)。

    596号文件相对于71号文件,不仅是更加细化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而且是一个更加科学、合理、合法的文件,它去掉了71号文件中不符合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原理的条款(“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养老保险条件或不符合养老保险条件合同到期的,在回乡时原则上由劳动保险机构根据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数额,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一次发给本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并进一步具体规定了按月发放农民合同制工人养老金的办法:

    第五条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井下采掘岗位工作满十五年以上、年龄满四十岁的,由企业安置回乡养老,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在井下辅助或其他允许使用的岗位工作的,其工作年限按1︰0.8折算采掘工龄,符合上列条件的,也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养老保险条件,从回乡后第二个月起由养老保险机构逐月发给养老金直至死亡。养老待遇标准根据本人储蓄积累数额确定。支付公式是:
    F=S/12*(1—I)*﹛2/D*(D+1)+j﹜

    式中:F=月支付养老金标准;S=达到养老条件时的储蓄积累总额;I=管理费率;D=平均支付养老金年限;j=银行整存零取利息率。

    第七条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享受回乡养老条件,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应办理退保手续,由劳动保险机构按本人积累总额扣除2%管理费后,连同利息一次付给。一次支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规定不履行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擅自离矿和因违法犯罪被解除合同的情形,不支付回乡养老金;还规定由于企业和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退还本人缴纳的工资的3%和每工提存3元的养老保险金,以及每满一年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这个文件明确规定,凡是符合条件(即依法履行了劳动合同且工龄满十五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除非自己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养老金,都可以在离矿返乡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这既是工人的权利,也是矿山的义务,这里面的权力义务关系是明确无误的。

    4、1992年10月20日西山矿务局《试行农民合同制用工宣传提纲》

    正是直接根据596文件,西山矿务局进行了农民工用工制度改革的大张旗鼓的宣传,其要点如下:

    (1)关于农民轮换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区别,主要是农民合同制工人比农民轮换工服务期限长,离矿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从而更有利于稳定采掘工人队伍,有利于提高井下工人素质。

    (2)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服务年龄及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宣传提纲指出,为了保护农民合同制工人身心健康,保证井下有充足强壮的工人队伍,农民合同制工人井下服务年龄最高为40周岁,农民轮换工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服务年龄放宽5岁,最高为45周岁,到期必须解除劳务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初签五年,续签三年、七年,累计合同年限为一年、八年、十五年三个台阶。凡年满四十周岁(转制的农民轮换工四十五周岁),同时采掘岗位实足工龄满十五年的,回乡安置养老。符合养老条件,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合同后不离矿者,暂不予支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办理完手续为止。

    (3)关于养老金的筹集,根据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除重申71号、596号文件所列举的四项外,补充了第五项:国家规定的其他统筹积累金额。

    (4)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和支付,宣传提纲的回答是:按照劳动保险逐步社会化的过程,为了有利企业、方便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应逐步由企业管理到地方行业管理,最后到社会管理。保险金支付方式,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凡符合养老保险条件的,离矿后由劳动保险机构逐月支付养老保险金。本人要求,也可一次性支付,并办理退保手续。

    5、1993年1月1日西山矿务局所有农民轮换工转变为农民合同制工人

    1993年新年伊始,西山矿务局在职的农民轮换工,按照统一的《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模板,与企业签订了第一期为五年(93、94、95、96、97)的劳动合同,至此,全部轮换工转变为合同工,新招聘的农民工自然也全都是农民合同工,轮换工退出历史舞台。该劳动合同书分合同期限、生产任务和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待遇、粮食供应、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和续订、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等12条,其中第五条第三款的第六项明确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劳动厅统晋煤劳字(1992)第596号《关于西山矿务局实行农民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到此为止,农民轮换工的身份转换以及相关待遇尤其是养老保险待遇的逻辑与历史进程已经非常清楚了:国务院87号令对于农民轮换工和农民合同工的关系还没有理清,只是笼统地规定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农民合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至于如何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没有细说,也没有涉及农民轮换工如何转制为农民合同工的问题;1992年中煤总劳组字第71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农民合同工的养老保险金,原则上在合同期满时一次性支付,但也可以按月支付,应该说还没有搞清楚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的本质和法理;1992年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劳动厅第596号文件明确剔除了农民合同工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的说法,具体规定了养老金按月支付的办法(除非工人自己要求一次性支付),西山矿务局正是按照596号文件进行了农民合同制用工制度的宣传和改革,并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是一个由探索到选择、由模糊到明确、由含混不清到科学合理的过程,应该说,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劳动厅、西山矿务局从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地把握了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和劳动用工制度向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和劳动用工制度转变的趋势,为全国范围内劳动合同制的普遍推广,准备了良好的试点经验,正是在总结各地这样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的颁布和实施,意味着劳动合同制以及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普遍实行,意味着计划经济劳动关系向市场经济劳动关系的全面转变。

    如果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劳动厅、西山矿务局不忘初心,沿着正确的方向继续前进就好了,就不会有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制工人后来遭遇的不公平待遇和悲惨遭遇了。

    二、从农民合同工重返农民轮换工

    遗憾的是,西山矿务局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不是沿着劳动法指引的正确方向向前走,而是违背承诺、撕毁合同,朝着错误的、倒退的方向走,最终把已经获得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的矿工们,重新变成了农民轮换工,使西山矿务局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合同制的实行,变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骗局!那些因为党和政府的改革政策而获得合同工身份和养老保险权利并因此而充满感激和自豪的农民工们,在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冒着生命和健康危险在井下干满了十五年之后,竟然被西山集团一次性支付一笔回乡补助金而“过河拆桥、卸磨杀驴、兔死狗烹、鸟尽弓藏”了。

    1、晋政发第49号令造成了山西省农民合同制试点工作的政策反复和混乱,为西山矿务局的违法违约行为埋下了契机

    在西山矿务局成功地实现了农民工用工制度改革、建立了农民工合同制的一年多以后,1994年5月22日山西省政府发布了《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细则》(晋政发第49号),这是国务院发布的87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在山西省的实施细则。应该说,这个实施细则,不仅退到了596号文件之前,甚至退到了71号文件之前:第一,它取消了596文件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在15年合同期满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第二,它把71号文件的第二十四条,砍掉了后半款,只留下了前半款:

    第九条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具体缴纳办法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金的规定执行。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连本带息(扣除管理服务费后》一次发给本人。

    第十条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企业按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的17%,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逐月交纳回乡生产补助金,一并存入企业农民轮换工回乡补助基金专户,待合同期满回乡时由所在企业连本带息一次发给本人。

    这个实施细则重新把596号文件已经搞清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农民轮换工之间的区别混为一谈了,等于否定了596号文件、西山矿务局改制宣传提纲和西山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所取得的成果。作为一个法律政策位阶高于71号和596号文件的省政府文件,如果要取得真正的法律效力,就应该明确废止前两个文件中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试行养老保险制度并且在合同期满后可以或应该按月支付养老金的规定,但是它没有这样做,因此在法律上就不能够否定根据这两个文件尤其是596号文件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虽然这是一个倒退性的并且也与后来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严重冲突的文件,但实际上却在西山煤电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和被损害权益的农民合同工的维权过程中发挥了很坏的作用:第一,西山煤电集团因为有了这个文件作为依据,就没有积极落实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并终于单方面撕毁了劳动合同;第二,针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维权行动,山西省人社厅、煤炭工业厅和国资委,于2011年5月13日发布了《关于西山煤电公司已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晋人社明电【2011】19号),确认西山煤电在合同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回乡补助金,就是一次性支付了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此后,西山煤电和有关政府部门就是拿这个19号明电封堵维权农民工的口。山西省人社厅和煤炭工业局一点儿也不感到尴尬的是,与19号明电自相矛盾、直接冲突的596号改制文件,也正是由它们制定实施的。

    2、转制以后,西山矿务局并没有相应调整会计科目,忠实地记录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

    既然轮换工已经转成了合同工,回乡补助金已经变成了养老保险金,那么工资条与有关会计账簿和科目就应该做出相应的改变,但矿工的工资条上扣除的3%仍然被标记为回乡金而不是养老保险金,而养老保险个人账簿被称之为“西山矿务局农民轮换工缴纳劳动保险基金登记卡”,这种做法与后来合同期满时一次性支付给旷工一笔钱的结算单是完全一致的:其中白矿的结算单叫做“西山矿区社会保险公司农转工(合同工)回乡金结算单”,西曲矿的叫做“农民合同制工、轮换工回乡金结算审批表”,马兰矿的叫做“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制工人回乡金结算审批表”,这些结算审批表里面所载的正好是养老保险金的四个组成部分(企业缴纳的17%、个人缴纳的3%、每工3元、一年一个月标准工资)历年积累以及滚存利息的总和。这种混淆合同工与轮换工、养老保险金与回乡补助金的做法,事后看起来,就像是事先就设计好的一个圈套,有意造成矿工的思维模糊和混乱,从而为企业逃避养老保险责任、诱导和逼迫矿工接受既成事实做了观念上的准备。

    3、合同期满时,西山煤电把矿工个人账户历年积累下来的养老保险金以回乡补助金的名目,一次性支付给了农民合同制工人,从而逃避了596号文件、西山劳动用工改革宣传提纲和劳动合同书上白纸黑字载明的按月支付养老金的责任和义务

    这显然是把农民合同制工人当成改制前的农民轮换工来对待,从而彻底否定了农民合同制改革的成果,把农民合同制工人打回了农民轮换工的原形。诚然,71号文件提出了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养老金与双方同意也可按月支付养老金两种选择,似乎为西山煤电后来的操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但问题在于,596号文件、改制宣传提纲和劳动合同书明确无误地选择了按月支付养老金,这一个铁的事实是绝对不容颠覆的。即使西山煤电要反悔,至少也要公开地向农民合同制工人说明,你们就是轮换工,只能支付给你们一笔回乡补助金;或者说,根据71号文件,企业向你们支付的这笔返乡补助金,就是向你们一次性支付养老金,从此以后就终止了对你们的养老保险责任。但是,西山煤电既没有书面也没有口头向矿工说明这些。如果企业向矿工公开说明这些,矿工们是不可能不提出异议和反对的,因为即使是智商不高的人,在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时候,不可能不知道最起码的利害,不可能不知道,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重大区别。596号文件、改制宣传提纲和劳动合同书写得明明白白,除非工人自己要求一次性支付养老金,否则养老金就是按月支付,西山煤电能够举证说明几千名矿工自己提出了一次性支付养老金的要求吗?矿工们没有提出要求,西山煤电就不能单方面把自己的意志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加于工人,即使工人们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签字接受了这笔回乡补助金,也不能因此就证明西山煤电从此就终止了对工人的养老保险责任。西山煤电单方面对合同条款做出重大修改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工人们可以认为这笔回乡补助金是企业对工人的感谢或者帮助,接受这笔回乡补助金,并不影响工人要求企业履行社会保险责任的权利。应该说,西山煤电利用自己对工人的强势地位,单方面撕毁合同,把农民合同制工人重新变成农民轮换工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和压迫工人的行为,工人们一时没有做出有效的反应,并不等于他们永远不会做出反应。一场轰轰烈烈的维权运动即将到来。

    三、长达十二年的维权一无所获

    1、仲裁与诉讼全部告输

    由于转制前做农民轮换工的时间不一样,而工龄是连续计算的,因此1993年全部转制为合同制工人后,15年的合同期满的时间就不一致,1984、1985、1986、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年分别入职的矿工,也分别于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年合同到期,他们分期分批离开矿山时,也都稀里糊涂地领取了回乡补助金。最早发现西山煤电违法违约、工人上当受骗的,是马兰矿的卫德才、西曲矿的张指标等人,并于2007年3月19日开始上访维权,随后启动了劳动仲裁。张指标等14名西曲矿农民合同制工人,于2005年11月30日前分别合同到期,但就在与西曲矿终止劳动合同的第二天即12月1日,西曲矿与山西源通人力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通公司)签订《劳务输出合同》,继续接受和安排张指标等人在原岗位工作,张指标等人与源通先后两次签订劳动合同书,每次以一年为限,由源通派遣他们到西曲矿工作,合同期间由西曲矿发放工资和相关福利,由源通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11月30日,就在《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前一个月,源通公司不再与张指标等人续签劳动合同。张指标等14人这才意识到自己掉进了一个圈套,便于2008年元月22日向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西曲矿和西山煤电集团承担连带责任,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给原告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或给原告每人支付15万元赔偿金。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2日当日迅速以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为由,发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张指标等人于2008年6月10诉至古交市人民法院,2008年12月4日,古交市人民法院以仲裁和起诉均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指标等人不服判决,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指标等人认为,自己与西曲矿的原劳动合同终止于2005年11月30日,但西曲矿早在合同终止之前就决定继续使用这批劳动力,于是在合同终止的第二天就与源通公司签订了劳务输出合同,目的是用劳务派遣的方式不间断地继续使用原来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西曲矿没有书面或口头向工人说明回乡金就是一次性支付养老金,又继续不间断使用工人并直接发给工资和福利,同时由源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这使工人产生一种强烈的印象,那就是工人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关系是连续的、不中断的,直到2007年11月30日,源通公司显然是为了逃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关于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的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不再与矿工续签劳动合同,而在12月份,矿工们既不能继续工作并获得工资,又不能领取养老金,才意识到自己掉进了一个大坑,从而启动了维权程序。这里并不存在西曲矿、太原市劳动仲裁委所说的仲裁主体不适格和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至于古交市人民法院所说的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也是不存在的,因为张指标等人在太原市劳动仲裁委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的第13天(2月4日),就向古交法院提交了起诉书,但法院要求分开单个起诉,直到6月10日才同意按集体诉讼立案,期间多次中断,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他们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矿工的诉讼请求。

    西曲矿向法院答辩称:第一,2005年11月30日,矿山与张指标等人的劳动合同到期,向矿工及时足额支付了回乡金、医疗、失业保险金,如果张指标等人有异议,应从2005年12月1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但他们直到2008年元月22日才提请劳动仲裁,早就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第二,从2005年12月1日开始,张指标等人与源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西曲矿按照与源通公司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使用和管理被派遣工人,并不与他们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源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西曲矿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更何况源通公司已经依法为被派遣工人缴纳了社会保险,履行了法定义务。

    二审法院查明一审诉讼时效不成问题,但认可了西曲矿的两点答辩意见,即原告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且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原告与西曲矿并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3月31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张指标等14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1年3月28日,山西省高院驳回了他们的再审申请,理由仍然是,2005年11月30日西曲矿已经与张指标等人终止了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而张指标等人直到2008年元月22日才提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此后张指标等人与源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西曲矿只是根据与源通公司的劳务输出合同对张指标等人进行管理并发放工资,与张指标等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驳回张指标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无不妥。至此,张指标等14人走完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全部程序并以全部败诉而告终。

    张指标等人认为,太原市劳动仲裁委、古交市法院、太原市法院和山西高院在审理此案时,存在着程序上和实体上两方面的问题:

    从程序上说,它们依据西曲矿与张指标等人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和张指标等人与源通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认定张指标等人已经过了仲裁时效,西曲矿与张指标等人之间在合同终止后不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因而西曲矿不构成张指标等人的仲裁和诉讼对象。它们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即源通公司与张指标等人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张指标等人到西曲矿工作,完全是由西曲矿导演的一幕丑剧:

    第一,西曲矿和源通公司这个皮包公司早就已经串通好了,在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到期后,要从法律上改由源通公司与矿工签订劳动合同,再由源通公司派遣矿工到西曲矿。要完成这个帽子戏法,首先需要西曲矿和源通公司签订劳务输出合同,这就是为什么就在西曲矿与张指标等人劳动合同终止的第二天,西曲矿就与源通公司签订了劳务输出合同的原因,张指标等人并没有在原合同终止后离开矿山和井下采掘岗位,他们并没有在离开矿山后找到一家叫做源通的劳务派遣公司并提出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他们并不是在与源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才被派遣到西曲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的,不,他们一直就没有离开过井下采掘岗位。在整个由西曲矿操纵的这出“空手套白狼”、“狸猫换太子”的假丑恶剧中,矿工们始终是被动的、被蒙在鼓里的、被操纵的,而根本不了解其中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只不过在下班以后被西曲矿要求、安排在源通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模本上签字而已。矿工们知道旧的合同已经到期了,他们也确实希望留在矿上工作,而西曲矿也需要并通过劳务派遣的巧妙操作把这些廉价的熟练工人留下来工作,矿工们只知道自己继续留在矿上工作了,哪里知道其中包藏着巨大的法律陷阱呢?

    第二,也是最为重要的,井下采掘根本就不属于劳务派遣的范围,根本就不是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岗位和工种,而是矿上一线作业岗位,是矿山最关键和重要的岗位。西曲矿和源通公司签订所谓劳务输出合同,对井下采掘这样的岗位进行劳务派遣,完全是非法的、违法的行为,面对这样的行为,在接到受害者的法律请求之后,劳动仲裁和司法机关正应该穷追猛打,严惩不贷啊!事情其实很简单,如果判定西曲矿和源通公司的劳务输出合同为非法劳务派遣,那么很自然,张指标等人与西曲矿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之间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张指标等人超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了。然而,它们却不假思索、理所当然地认为该劳务派遣行为是合法的,并以之作为自己对矿工的诉求不予受理、驳回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再审请求的理由之一。

    从实体上说,由于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先从程序上堵死了矿工的活路,因此对于双方提供的事实、诉求、理由等实体性内容就缺乏认真的审查,可以说它们根本就没有认真地梳理过西山矿务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来龙去脉,没有认真审查西山煤电各矿与农民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而片面地采信企业方面的答辩理由,其中最重要的是忽略了回乡金与养老保险金的重大区别。西曲矿的答辩声称,在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之时,支付了回乡金、医疗金和失业金,全部和无瑕疵地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这里的回乡金与养老保险金是什么关系呢?西曲矿在再审答辩中说,回乡金就是一次性支付的养老保险金,并且引用了596号文件第九条作为政策依据:“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养老保险条件或不符合养老保险条件合同到期的,在回乡时原则上由劳动保险机构根据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数额,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一次发给本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然而,查一下596号文件第九条,并不是这样表述的,而是另一种表述:“不符合享受养老待遇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离矿回乡时,由劳动保险机构按本人合同到期回乡时保险金积累总额扣除2%管理费后,连同利息一次付给养老补助金,保险责任终止。”这里所说的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肯定不是指张指标这样的履行了15年劳动合同、符合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应该是指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举的8种中途中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按596号文件和劳动合同的规定,符合养老保险条件的一律按月支付养老金,除非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对此前面已经有了详细的回顾。那么西曲矿答辩时引用的第九条究竟是哪个文件中的?原来是在596号文件之前的71号文件的第二十四条的内容,该条全文如下:“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养老保险条件或不符合养老保险条件合同到期的,在回乡时原则上由劳动保险机构根据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数额,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一次发给本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双方同意也可由劳动保险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具体办法另定。”就是西曲矿这样一个引错了地方并且断章取义加以引用的答辩,山西高院竟然没有提出任何质疑,可见,即使是山西高院的法官,也没有仔细研究过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制改制案例,而是错误地采信了企业方面的一面之词和不实之词。

    2、信访之路看不到头

    从2007年3月,西山煤电集团农民合同制工人就踏上了信访、上访之途,迄今已经超过12年了
    (1)2007.3.19上午,张指彪、卫德才等400人到西局信访处,诉求养老续接、技能工资、失业金,窗口接待,不予解答。
    (2)2007.3.19下午,张指彪、卫德才等400人到省委信访局,窗口接待,不予解答。
    (3)2007.4.11,张指彪、卫德才等90人到国家信访局,窗口接待,推诿。
    (4)2007.4.12,张指彪、卫德才等90人到劳动保障部,窗口接待,告知会转省人社厅。卫德才等11人回省后被关押一周。
    (5)2007.5.28,张指彪、卫德才等90人到省信访局,窗口接待,告知去找人社厅及西山矿务局。
    (6)2008-2009,二、三审期间经中院调解,企业愿给上诉人每人5万元了事,因工友不接受而搁置。
    (7)2010.3.4,张指彪、卫德才等90人到省委信访局、省人大,窗口接待,无果。
    (8)2010.4.26,张指彪、卫德才等80人到省委信访局,窗口接待,无果。
    (9)2010.5.26,张指彪、卫德才等150人到省委信访局,窗口接待,无果,领导威胁称违法上访,有公安人员调查上访人及子女情况,怀疑与邪教组织有关。
    (10)2011.4.7,150人到省委信访局,窗口接待,无果。
    (11)2011.4.25,褚、史、武、陈等260人到省委信访局、太原市公安局、劳动厅,人社厅养老处处长建议西山矿务局恢复保险关系,西山劳资处让各人回本矿反映。
    (12)2011.4.28,褚、史、武、陈等200人到省委信访局,闫处长称无方案,等上级意见。
    (13)2011.5.11,1000人分别到各矿信访,无果。
    (14)2011.5.12,孙来法、张、陈、武、李、吴等800人到省委信访局、公安厅、劳动厅、国资委、煤炭厅,警察根据19号明电,认定上访非法,对参与者20多人进行滞留询问,孙来法被拘留并被判刑9个月。
    (15)2012.7.4,武、史、褚等130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全总,会议室接待,国家信访局认为山西对该事处理有瑕疵,转山西省信访局,建议创造条件给予解决。(16)2012.8.10,史、陈、褚、李、张、武等180人到省煤炭厅、国资委,坚持72小时,国资委、省信访局、各市领导联合接待,让等调研结果。
    (17)2012.11.9,孙仲武、史、陈、李等128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全总,人社部重点接待,督促山西解决,省信访局局长带队,省公安厅防暴大队及各地驻京办强行将上访人带回。
    (18)2012.11.23,李有平等900人到省人社厅,信访处接待,要求上访者按照人社厅、财政厅、煤炭工业局、国资委下发的《关于解决原国有煤炭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2】130号),按个人工资的20%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
    (19)2012.12.25,张、陈、褚等10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中纪委,窗口接待,网上告知山西有关部门。
    (20)2013.2.25,张、陈、褚等130人到省委信访局、省人大、纪委,窗口接待,无果。
    (21)2014.4.7,张、陈、褚等120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窗口接待,催告山西相关单位。
    (22)2015.1.14,张、卫、褚、任等50人到省信访局,窗口接待,让找西山矿务局。(23)2015.3.10,张、陈、褚等130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全总,会议室接待,让找山西省委。
    (24)2015.4.15,张、陈、褚等30人到西山矿务局信访处,窗口接待,说政府出意见就可执行。
    (25)2016.2.25,张、卫、陈、任等150人到省信访局、省总工会,窗口接待,让找西山矿务局解决。
    (26)2016.11-2017.1,各矿建微信群,产生代表15人。
    (27)2017.5,韩、张、陈、史等200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全总,会议处接待,让找山西解决,回来后韩宪忠被拘半个月。
    (28)2017.7.8,韩、张、史、王、陈等8人到省委大院,给省委书记骆惠宁送材料,骆书记亲口说“会尽快给你们一个圆满的答复”,但出了省委大院后,6名上访矿工代表马上就被抓进派出所询问,史拴明的妻子史蕊香被拘留10天。
    (29)2017.7.25,李、陈、武等160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全总,窗口接待,让回去等回复,但上访代表韩栓生很快就被拘留。
    (30)2017.910,张、史等人到省信访局,省信访局薛局长及三厅一委领导接待,薛局长表示对人社厅意见不满意,答应重新调研。
    (31)2018.4.15,张、史等8人到晋司宾馆中纪委巡视组驻地,山西信访二处处长在前台接待,说待成立复查、复核办后看情况。
    (32)2018.11,450名维权工友整顿各微信群,完善工人代表制度,给工人代表签委托书430份。
    (33)2019.4.22,张、韩、杨、任、王、卫、薛、梁等300人到省委、省信访局、西山煤电集团,省信访局予以一般接待,西山不予接待。
    (34)2018.4.29,张、韩、杨、任、王、卫、薛、梁等8人到省信访局,面对工人的据理质询,接待官员时而哑口无言,时而顾左右而言它,称信访局不能解决问题,只能把情况转给有关部门。

    在整个上访过程中,除数十人被抓被拘留、1人被判刑,维权矿工们还受尽了欺骗、忽悠、推诿、讥笑、辱骂和恐吓。西山煤电信访处闫处长在省信访局门口扬言:我宁愿花一百万、一千万,也不能让你们这批人把养老得逞!人社厅养老处王处长说,回乡补助金就是你们的养老金,你们被辞退时,自然就切断了养老保险关系。省信访局李永发处长说,你们一直在走向误区,摸着石头过河知道深浅吗?总要一天要栽跟头的。信访局局长梁雨润曾经说,你们家爹妈生下你们就是个农民种地的,还要什么养老呢?还有的官员叫嚣:“你们说我一万句违法,我不是违法;我说一句你们违法,你们就违法了!”

    针对西山矿工的维权,有关部门不是站在维护法律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立场上敦促西山煤电解决问题,而是一屁股坐在企业一方,出台了力图阻止矿工继续维权的文件。2011年5月13日,正是当年为西山矿务局农民工用工制度改革提供政策依据、发布《关于西山矿务局实行农民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暂行办法》(596号文件)的山西省人社厅和煤炭工业局,会同国资委发布了19号明令(《关于西山煤电公司已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自我否定了按月发放养老金的规定,公然说什么“不论是农民合同制工人还是农民轮换工,都是合同期满回乡时,一次性领取了按国家规定标准筹集的回乡补助金后,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紧接着,又是人社厅、煤炭工业局,会同国资委和财政厅发布了《关于解决原国有煤炭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2】130号),完全颠覆了596号文件和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工劳动合同关于按月支付养老金的明确规定,要求维权矿工重新交纳社会保险,自1995年1月1日开始按个人工资的20%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之后到60岁时开始领取养老金。这两个违法的文件成了西山煤电拒绝改正错误的直接依据。

    在这漫长的维权过程中,一些矿工因年老体弱无法劳动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一些矿工患重病只能获得新农合很有限的医疗保险,最终因无钱医治而放弃治疗;一些矿工在以后打零工过程中遭遇工伤,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些矿工在西山从事井下作业时,实际上已经染上了矽肺病,在离开矿山后才发作,却不能享受职业病医疗保险待遇,比如矿工韩贵和,离矿后矽肺病爆发,现在已到三期,挣扎在死亡线上;罗忠义,矽肺三期,不能呼吸,2015年跳楼自杀;罗先尧,矽肺三期,2018年含冤而死了。还有很多人在床上等死。

    四、西山煤电集团与维权矿工之间的核心争议

    1、农民轮换工及其回乡生产补助金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及其养老保险金是什么关系

    农民轮换工的使用年限是3年、5年,最长不得超过8年,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作年限是5年加3年加7年,一共是15年,后者是前者的1.875倍到5倍;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农民合同制工人试行养老保险制度。这是农民轮换工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两点主要区别,也是农民工用工制度改革试点的核心和关键之点。如果像西山煤电后来所做的那样,一次性支付给15年合同期满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笔回乡补助金并且不再承担养老保险责任,那就是从根本上否定了农民轮换工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本质区别,把农民合同制工人重新当作农民轮换工对待;那就是根本否定了农民工用工制度改革试点的全部工作和意义,那就是以虚假的改革和政策文件、以虚假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以虚假的劳动合同引诱矿工冒着生命和健康的巨大风险干满15年井下采掘工作然后把他们当作轮换工一脚踢开,那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局。

    2、养老金是一次性支付并因此而终止养老保险责任,还是按月支付或延续养老保险关系至死亡

    首先,596号文件和劳动合同书明确排斥了71号文件中关于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养老金的条款,明确选择了按月支付养老金的条款,除非工人自己要求一次性支付。如果西山煤电不想履行合同约定,那至少应该依据1995年已经实施的劳动法、由劳资双方平等自愿协商、通过法定的程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合同条款的重大修改。西山煤电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把职工历年积累的养老保险金以回乡补助金的名目一次性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单方面撕毁劳动合同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二,从本质和法理上讲,除特别情况,养老金不能一次性支付而只能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依法退出劳动后获得基本生活来源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由国家、企业和个人筹集资金,由专门的养老基金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一般而言,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会超出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差额的部分由国家财政和养老基金本身的收益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性质就决定了养老金只能按月支付(新西兰等国甚至实行按周支付)。关于这一点,国家的法律政策早有明确规定,比如1995年6月20日,劳动部发布了《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针对一些地方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错误做法,通知如下:

    一、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二、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如10年或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三、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四、凡不符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置诸全国、放眼全世界,除非特殊情况,都没有一次性支付养老金的说法和做法。目前我国允许一次性支付养老金的特殊情况有:一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延长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不愿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二是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如果丧失了中国国籍,可以在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并书面确认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是参保人员未退休时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四是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账户余额可支付给法定继承人;五是农村户口工人本人要求、凭辞职回乡证明也可以一次性提取养老保险金个人账号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试问西山煤电集团以及支持其非法一次性支付养老金行为的山西有关政府部门,西山农民合同制工人属于上述哪一种特殊情况呢?谁给你们如此大的胆子,敢于公然违背和践踏国家基本养老法律制度呢?

    3、西山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应该如何衔接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当然不能要求把1993年1月1日西山矿务局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从头改写,但在劳动法实施以后,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应该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与劳动法衔接和并轨,即使在第一个五年合同期间保持原合同不变,那么至少在1997年12月31日第一个合同期满并于1998年1月1日开始第二个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时,应该按劳动法的规定修改原合同。据矿工们回忆,西山矿务局在签第二个劳动合同时告知矿工,愿意继续干的,保持原来的合同不变,不愿继续干的,可以在领取回乡金后离开矿山。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矿工选择留下来了,也有少部分拿钱走人了。如果是矿山方面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话,那么就应该在劳动合同中作如下重要修改:

    (1)把596号文件、改制宣传提纲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由企业内部劳动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的养老保险关系并入、转入由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关系,把企业内部设立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转变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把企业内部实施的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关系,转变为社会化的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关系,把企业内个人医疗账号和医疗卡转变为社会化医疗账号和医保卡;

    (3)在15年合同期满以后,是否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劳动法规定,经劳企双方协商,可以签也可以不签,至少在最后一个为期7年的劳动合同中,应该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来,就把历史遗留的问题理顺了,双方也不会产生任何争议了。

    唯一可能发生争议的是,按西山矿务局的农民合同工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工在40—45岁合同期满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了,这与国家规定的退休养老年龄不一致,但这个矛盾发生在西山矿务局与政府社保部门之间,而不发生在西山矿务局与矿工之间,西山矿务局和政府社保部门有责任协商解决这个问题,而不能把责任推到矿工身上。西山矿务局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做出农民合同制工人40—45岁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的,是相对于、限定于井下采掘这一特殊工种的,特殊情况可以特殊处理,况且国家也有规定,对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55岁)。在这10—15年的差距阶段,如何给、给多少,可以由劳资政各方面协调,但不能不给。

    五、西山煤电集团依法维权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基本诉求

    对于西山矿务局农民工合同制试点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农民矿工也理解国家、政府、企业在经济和社会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困难,也并不要求严格按照后来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希望与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出一个各方均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实现一个最起码的公平和公正。维权矿工的具体诉求如下:

    1、要求把合同制矿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移交给社保部门,补发15年合同期满离矿后应该按月支付的养老金(连本带息),今后则继续按月支付养老金到合同制矿工生命结束。为了表达矿工对法律和合同的尊重,也为了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负担,矿工们愿意退还离矿时一次性发放的回乡补助金。如果企业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把矿工们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到社保部门,那就必须独立承担对于矿工的养老保险责任,在企业内继续保留内设的劳动保险机构,负责给合同期满的矿工按月发放养老金直到他们死亡。对于少数续签合同时在企业鼓动下没有达到15年合同年限就同意解除了劳动合同的矿工,考虑到企业负有诱导矿工提前辞职同时没有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社会保险机构的责任(由此引发了这些矿工的忧虑和失望),也应该在他们补足缴费年限的前提下,让他们与大多数达到了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矿工一样获得养老保险的待遇。

    2、要求把合同制矿工的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关系移交给社保部门,为每人建立医保卡。矿工们愿意退还合同期满离矿时企业支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里的医疗保险费。

    3、小部分矿工没有领取或没有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要求西山煤电予以补齐。

    4、1994年修建太旧高速公路时,西山矿务局扣留了全体职工的岗位技能工资,次年科级干部以上全部返还,但一线矿工的只返还了40%,要求连本带息返还其余60%。

    5、《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第八条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一定的赔偿”,而在劳动法实施以后,西山煤电未能依法及时转移矿工们的社会保险关系,因此要求西山煤电补偿其不履行守法义务、合同义务并单方面撕毁合同给矿工们造成的相关损失,如因没有养老金而导致的身体健康损失,因为不能看病特别是医治工伤和职业病而带来的损失,因为不得不维权而产生的误工费、差旅费等等。

    6、要求山西省和中央派遣巡视组,调查处理西山煤电集团领导班子可能存在的贪腐问题,矿工们愿意积极提供有关线索。

    7、要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乃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4年的山西省政府49号令、2011年省人社厅煤炭工业局国资委联合发布的19号明电以及2012年人社厅煤炭工业局财政厅国资委联合发布的130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追究其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要求山西省有关公安部门和法院等执法司法机关对于错误拘留和判刑合法维权矿工的行为支付国家赔偿。

    8、要求成立农民工代表、山西煤电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以理性辩论、依法协商、妥协合作的方式达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体现公平正义的协议。

    (434名西山煤电集团农民合同制矿工,2019年1—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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