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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方美被要求认罪认罚其案羁押程序违法

    【民生观察2024年6月23日消息】近日,律师前往会见了疫苗受害家长何方美,河南辉县法院法官多次要求她认罪认罚。何方美担忧三个未成年孩子们的生活情况,盼早日获释照顾孩子们。律师认为何方美案羁押程序严重违法,将对法院进行控告。

    6月21日据何方美关注组通报称:6月18日,律师会见了何方美,她表示辉县市法院王法官多次让她认罪认罚。何方美非常担心孩子们的情况,认为孩子们现在需要家庭的照顾,希望自己能早点出去照顾孩子。

    当日下午,律师到辉县市法院找王法官交涉,质问何方美自2022年3月一审开庭至今,长达2年3个月里,为何没有收到任何延期审理等文书?目前的羁押程序是严重违法的。

    王法官未回应。

    律师指出,2022年3月将何方美当庭逮捕就是违法的,因为她是几个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这种逮捕既违法,也是极不人道的!本案应该尽快处理。

    王法官说具体量刑要找检察院沟通。

    律师表示审理案件是法院应尽的职责,要对法院和法官违法进行控告。

    据悉,河南辉县何方美、李新夫妇是疫苗受害家长,因为孩子疫苗致残维权先后被抓捕关押判刑。

    李新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何方美自一审开庭以后被羁押至今,不判不放。

    夫妇俩人被抓捕判刑后,其3个年幼的未成年孩子分别被滞留在河南新乡共济医院和寄养在农户家中。

    2024年4月,何方美的2个女儿不知何故,被送至河南新乡辉县城关镇镇政府办公室,其后不知所踪,家属多方找寻无果,2个孩子至今下落不明。

    而此前一直关注何方美一家的何方美的姐姐何方先,遭到辉县有关人员的威胁恐吓,同样关注何方美一家的李新姑姑则处于失联状态。

  • 国家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违宪审查申请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信春鹰主任委员: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向贵委提出此违宪审查申请如下,请依法处理:

    2024年4月26日,国家安全部第3号令发布并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其中第四十条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查验公民个人及组织的电子设备(手机、电脑)之规定明显违反宪法及立法法的规定是严重践踏人权的行为,贵委应立即依宪依法履行职责监督纠正!

    众所周知,在当今信息时代,手机、电脑是人脑的延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学习息息相关,须臾不可分离。它不仅涉及个人隐私还涉及人之所以为人的人格尊严。

    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国家由人组成。国家安全或政权安全(其实二者并非一回事,姑且按照官方的定义把二者混同起来看)之实现绝不是对宪法普世文明内容的阉割或僭越而是相反要不断向普世文明演进靠拢才是靠谱的。一个反人权、反人性的所谓国家安全观果真能成立吗?国家安全不能背离尊重与保障人权这一宪法规定及普世原则,换言之,以侵犯人权为代价的国家安全行政执法程序根本无法实现国家安全目标。按照现行宪法、法律规定及习惯法来看,采取技术侦查以及搜查、查看公民手机、电脑等侦查手段,只有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方可进行。

    国家安全到底是谁的安全?如果任由公权力泛滥,擅自滥用、扩大所谓国家安全之公权力的适用范围,没有边界感缺乏敬畏心,在没有任何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情况下执法,必然导致人人自危,是把所谓国家机器、执法人员置于与人民的战争状态危险当中,是取乱之道将整个社会推向动荡不迭的深渊。我们应当知晓,权力是有限的,一切权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不仅应来自于人民的授权而且不能违背自然正义与普世文明,江山之固在德不在险,自古有之。

    申请人真的一点都不担心而今社会、人心与日俱增的变革力量,一点不怀疑一切违法势力及倒施逆行终将淹没在无可阻挡滚滚而来的时代变革大潮中,只是觉得我们这一代人不能躺平,无论体制内外还有机会在各自的位置上尽一点责任,在这场巨变的过程当中,为着尽量减少对抗与冲突、为着尽量减少人道灾难、变革的代价,并为着每个人在自己的位置上能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德行善、积功累德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对得起良心、对得起子孙后代而有所选择。我们应当知晓,无论王侯将相还是贩夫走卒,无论我们身处何种境地,在善恶之间,其实总会有可以选择的空间及余地。

    中国公民:谢燕益
    手机:13520232026
    2024年6月13日

    附:《国家安全行政执法程序》第四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开展查验,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验通知书。
    紧急情况下,确有必要立即查验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可以当场实施查验。

  • 马波投诉西罗园派出所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民生观察2024年4月28日消息】2023年9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访民马波在北京,遭到一老者的无辜殴打致双腿骨折,案件至今已有7个多月,仍无实质性进展。近日,马波前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被告知需要做第三次伤情鉴定。马波认为,西罗园派出所利用职权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2024年4月26日下午,马波去西罗园派出所找到办案人林警官问他检察院是否下逮捕通知书?林警官告诉马波说检察院让她做第3次伤情鉴定,(北京市公安局回复信息已说明,对于伤情鉴定结论,以北京永泰安达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波所受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为准)。

    马波质疑,“既然北京市公安局以第2次伤情鉴定为准,谁又决定要做第3次伤情鉴定?如果不做让她补充复查病例交给盛唐司法鉴定所,法律规定不以盛唐鉴定所为准,为什么还要给盛唐司法定所补充病例?”

    林警官说,“两次鉴定必须相同是哪条法律规定的?”

    马波表示,“不知西罗园派出所受幕后团伙操纵又想玩什么阴谋手段?我被打案件现已发生7个多月案件一直被压。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没有移交到检察院,他们共同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幕后的黑手究竟有多大实力?执法犯法不顾受害者的安危,包庇凶手,让凶手一直逍遥法外,法律程序启动不了。当人民的安危受到威胁法律程序启动不了,在北京公安战线人民警察能做对抗法律,简直是奇迹。在全国公安中最腐败的警察在北京是全国人民的悲哀。

    现在我的精神已崩溃,人生好像跌到谷底深渊与世人隔绝,痛苦已到极限。无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利用职权暗箱操作,采取什么卑鄙违法的手段制裁我,我生命不息,捍卫我合法的权益不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举头三尺有神明,犯罪份子绝逃不过法律和良心的制裁。法律会公正把幕后的黑手一网打尽。”

    2023年9月,马波在北京乘车时遭到一老者乔明连的无辜殴打致双腿骨折。其后一直在京为自己被打一事讨要说法。

    2024年2月28日,马波被黑龙江驻京办联合户籍地维稳人员,要求带离北京前往河北廊坊市固安县,由其属地警察和社区主任陪护。

    2月29日,马波与李静林律师来到了西罗园派出所,问案件进展到什程度?打马波的乔明连凶手是否移交到了检察院?西罗园派出所办案人口头说已移交到检察院。当日下午李静林律师去了检察院,西罗园派出所与检察院那边谎称说已移交但没看到手续。

    因马波一直投诉西罗园派出所办案程序严重违法,西罗园派出所不择手段与黑龙江省哈尔滨案发地信访人员勾结私下交易,雇佣社会流氓共计5人,在3月3日夜里12点闯入百悦酒店强行把马波从酒店绑架押上黑车,车牌号为京N8HD31。

    马波当时只穿睡裙拖鞋,不让她穿衣服也不准她上厕所,上厕所就被殴打,一路奔波17个多小时她被打了多次,到了佳木斯向阳区谭舍酒店附近让马波下车,因被他们殴打,马波要求去医院看病,他们不但不给马波看病,5人在车上拽着马波的头发用拳头击打她,把马波强行在车里撕扯拽到车外,后背颠在车框上还被用拳头击打,导致现在心脏病非常严重,马波的两部手机与身份证被这些人抢走。

    马波在佳木斯被控制了近20天。在谭舍酒店每天有4人轮班寸步不离看管不让她与任何人接触。马波绝食3天后胃、心脏、眩晕、严重失眠,头部出现严重病情,脑部大面积脑梗,被打的三颗牙已晃动,现已掉了一颗牙,出现呕吐无食欲感,只能隔几天进一小点食物,心脏严重缺血,心脏痉挛。

    在3月12号住进佳木斯宏大医院治疗,一直出现失眠状态,两部手机与身份证被扣。

    3月21日李静林律师去检察院查看马波的案件,以为检察院应该有结果,检察院回答没有此案。

    3月22日马波出院后,下午手机与身份证才归还给她。其身体和精神遭受重大打击。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利用职权不择手段为打人凶手乔明连漏罪逃避刑事处罚,拖延时间,三个多月才立刑事案件故意伤害。

    2024年4月9日,马波的律师去丰台检察院问案件的结果。丰台区检察院告知案件没有过来,检察院没有登记号,没有受案号,检察院没有立案号,检察院人员说也许人还没有抓,如果抓了人案件不可能不到达检察院,没抓人时间就不准,立刑事案件现已4个多月案件应该依然押在公安机关。

    早年马波曾因儿子徐智鹏在校园被暴力殴打致死,认为法院处理不公遂层层上访至北京,至今已有17年时间,其问题一直未解决。

    其儿子尸体至今在当地殡仪馆冷冻未火化。上访期间马波被地方多次打压迫害。

    马波电话:18712763535

  • 《预备役人员法》存在立法程序违法的分析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从该法第六十五条“本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同时废止。”及第一条开宗明义“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法。”来看,《预备役人员法》是脱胎于之前的《预备役军官法》,但不是修改或修正,而是重新制定的一部新法。

    既然是新的立法,那么就要符合《立法法》的精神和遵守其相关规定。下面我们就从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这两个方面来剖析该法在法理、法源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问题

    《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根据该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涉及到公民权利和自由方面的法律属于《立法法》所称的“其他基本法律”。其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据此,该法就存在的立法主体资格不适格的问题。

    二、《预备役人员法》涉及的人员之广,范围之大,自然也就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根本性问题。根据世界通用的普世的人权原则,及我国本身的宪法原则结合其他具体的立法精神。凡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的应“征求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讨论。”该法在立法过程中,征求过公众意见吗?进行过讨论吗?都没有!

    三、退一步讲,就算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此立法权,根据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该法在立法过程中有这些程序吗?涉及的范围之广,利益之大,听证过没有?没有吧!

    四、《立法法》第三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该法在立法过程中在公开的信息中既看不到征求过意见,也看不到征求意见的情况通报。

    五、《立法法》第三十六条“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要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从《预备役人员法》的名称、条款内容及其属性来看,是属于军事方面的,涉及军事方面的问题当然是“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立法法》所说“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自然是中央军委和国防部。从公开信息看不出此程序,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吴谦2023年1月13日就预备役人员法答记者问中,只是一些官话、套话,根本就没有涉及实质的、专业性问题。

    由此,不难看出该法不仅存在合宪性问题,还存在与上位法(《立法法》)精神相悖的问题。

    民生观察 2023年2月15日

  • 陈兆志案北京海淀区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民生观察2022年2月26日消息】2月25日上午,马纲权律师到北京市海淀法院,询问对陈兆志教授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申请的进展以及案情。承办法官:不同意对陈兆志取保候审。律师问了案件什么时候宣判,答复是耐心等通知。

    陈教授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2日提起公诉,2021年3月18日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布庭审结束、择期宣判。但是,自庭审结束之后,本案至今仍未宣判。

    陈兆志是一位年近七旬的退休老教师,患有严重阿尔兹海默症、高血压、脑梗等多种疾病,记忆力衰退严重,而且,其头脑意识呈糊涂之迹象越来越明显,如长期对其羁押,恐有危及性命。

    基于本案不能在审限内结案,以及陈教授身患严重疾病,律师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事实和理由充分,但法院拒绝变更强制措施,却无法律和理由上依据,且要求律师耐心等待法院的通知。海淀区法院在审理此案,不能在审限内结案,已经是违法办案,却要律师对违法的办案行为有耐心。海淀区法院不但但是程序违法,更是道德沦丧,无耻至极。

    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马纲权,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604704
    申请事项:申请对陈兆志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事实与理由:
    陈兆志,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北京科技大学退休教师。2020年3月10日,陈兆志被公安机关传唤。2020年3月11日,陈兆志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17日被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2020年11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贵院提起公诉。目前,本案仍处于一审阶段。陈兆志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应陈兆志本人及其家属的要求,本辩护人现为其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严重超出一审正常的审限,应对陈兆志变更强制措施
    本案自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2日提起公诉后,2021年3月18日,贵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布庭审结束、择期宣判。但是,自庭审结束之后,本案至今仍未宣判。如果从提起公诉之日起计算,至今已经有15个多月了;如果从庭审结束之日起计算,至今也有11个多月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显然,本案严重超出了一审正常的审限。鉴于本案不能在一审正常的审限内办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陈兆志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情形之规定。

    2、从身体状态上来说,宜对陈兆志变更强制措施
    本案的起因是陈兆志在网上发表了一些过激性言论,但这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陈兆志是一位年近七旬的退休老教师,患有严重老年痴呆、高血压、脑梗等多种疾病,记忆力衰退严重,而且,其头脑意识呈糊涂之迹象越来越明显,如长期对其羁押,恐有危及性命之虞。况且,今年最重要的冬奥会也于2022年2月20日圆满闭幕,重大维稳任务已基本结束,从而不宜对陈兆志继续羁押。
    综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16日印发)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辩护律师书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辩护律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辩护律师,并书面说明理由”,本辩护人特提出上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马纲权 律师
    2022年2月21日

  • 湖北潜江胡金斌强拆 诉讼程序完结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5日消息】湖北潜江退役军人胡金斌自家光明酒楼地处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红梅路西头(光明社区8组6号江汉外校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576平方米(三间四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面积120平方米。2002年11月22日(农历10月18号)破土开工,2019年11月14日(农历10月18号)被违法连夜偷拆强拆夷为平地,酒楼经营了整整17年。

    2018年8月15日园林办事处东荆新区征收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到光明酒楼做征收拆迁工作,劝签《潜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16日继续上门劝说签字无果。17日清晨,二十余人冲进光明酒楼农家院,开始大家以为是土匪黑社会,后经市公安局确认身份得知是园林办事处行政工作人员。这伙人进屋就威胁恐吓,锤桌子打板凳,不让人离开,要光明酒楼配合政府征收拆迁。强拆后胡金斌走上了法律程序,将潜江园林办事处与村委会强拆行为告上法庭。历经磨难从开始不予受理到受理到现在法院程序结束经历了两年多的时间法院枉法裁判都将驳回。

    胡金斌在2018年9月26日起诉园林办事处房屋征收行为违法,一审潜江市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2日以明显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上诉至汉江中院2020年6月12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再审省高院2020年9月27日驳回再审申请。耗时两年诉讼程序走完,法院在程序上就将胡金斌堵在门处,法院枉法裁判,已经显示法院就是挂了一张遮羞布而已,法院既不要脸,又要挂牌人民法院的牌子。法院把胡金斌的案件几乎是连法院的大门都没有进去过,这就是残酷的“依法治国的骗局”。

    胡金斌强拆案二审法院认为:此案,即使胡金斌等3人上诉称在2018年9月26日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属实,其起诉业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胡金斌等3人的起诉,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申请时,法院认定,即便胡金斌等3人在2019年9月26日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属实,也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胡金斌等3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故张金梅,胡道成,胡金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金梅,胡金斌,胡道成,的再审申请。

    胡金斌强拆一案申诉与再审全部无理由枉法裁判驳回后,胡金斌向湖北省检察院提起监督。湖北汉江检察院已于受理。

    申请人张金梅,胡到成,胡金斌因与被申诉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房屋征收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湖北省汉江中级法院(2020)鄂96行终17号行政裁定向我院申请监督,我院经审查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特此通知。

    胡金斌走完了法院程序转移战场到检察院抗诉,2020年11月17日,收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鄂汉检七部控行受[2020]3号,虽不必然导致案件改判,毕竟又看到了依法治国的曙光?胡金斌走完了法院程序又逐步到检察院抗诉程序,

    胡金斌在没有得到依法判决的结果下,胡金斌又申请了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潜江市自然资源信息,因为答复不服又申请了行政复议程序。

    同时又申请不服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于11月24日受理鄂自然资[2020]112号(受)。

    胡金斌检察院抗诉申请如下: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金斌,汉族,湖北潜江人,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以下简称园林办事处),住所地:潜江市潜阳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吴克云,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
    申请人胡金斌等三人因诉被申请人对原告房屋实施征收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9005行初51行政裁定和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96行终17号行政裁定,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行申552号行政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请求依法提起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再审湖北省高院和二审汉江中院在行政裁定书上认定本案诉讼时效计算止点是2018年9月26日,但汉江中院二审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与潜江法院一审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完全不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证明力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潜江法院一审裁定书中认为,“2017年10月23日,胡道成到园林办事处信访办进行信访,得到了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的答复。胡金斌等3人在明确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后,即应视为已经知道相关的房屋征收行为”。一审潜江法院以此不规范的信访答复书时间2017年10月23日来认定本案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该诉讼时效起算点与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时间段之间没有超过一年,因此没有超过新法定起诉期限。

    2、汉江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书中认为原告起诉状中称,“2017年8月6日,园林办事处东荆新区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人周书举带着一份《致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居民的一封信》开始对胡金斌等3人的房屋实施征收拆迁”。便以2017年8月6日认定为是本案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该诉讼时效起算点与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时间段之间虽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年),超过了1个多月。但该诉讼时效起算点2017年8月6日是在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8年2月8日发布之前,因此不能适用该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二审中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以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明显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2018年2月8日起废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对于发生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前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被申请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在新司法解释之前的房屋征收行为,应适用(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有关2年起诉期限的规定。即使不能,亦应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后从施行日起重新计算1年起诉期限。结合本案,诉讼时效计算起点从新适用诉讼法解释实施时间2018年2月8日到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明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年。因此根本不存在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1441号案件作出的裁判认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价值是多元的,一方面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公法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可以敦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及早解决行政纠纷,使不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从而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适用1年起诉期限造成了当事人客观上起诉不能,影响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的实现。故适用1年起诉期限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亦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制定初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三部分规定了“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并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对于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的行政行为应当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选择法律及司法解释适用,以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原则。

    二、无论是二审汉江法院依据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2017年8月6日《致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居民的一封信》,还是一审潜江法院依据不规范的2017年10月23日被告园林办事处工作人员出具的,明确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的《信访答复书》便签,都无任何法律依据。《一封信》只是大众宣传资料,不规范的《信访答复书》便签也仅仅是告之案涉房屋在东荆新区征收范围。这两封信件均无加盖公章,对行政相对人没有任何拘束力,不能以这两份不具法律效力的信件来推算本案诉讼时效起算点,认定事实的证据明显错误。

    三、申请人胡金斌等是在2018年9月19日得到被申请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信访回复公文《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件编号:2018091160419)“根据《信访条例》,请您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出”后,通过这次信访知道自己享有诉权。于2018年9月26日向一审潜江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该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错误采取驳回的方式结案。

    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不排除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申请人胡金斌多次到潜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催问立案情况,接待的法官总是以各种理由拖而不立案也不裁定,申请人无奈之下向潜江市人大申请监督立案,向汉江中院投诉潜江法院拖而不立案。最终经过长达近九个月才立案审理,并不排除一审潜江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等规定,依法向贵检察院提起监督申请,切实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本案案结事了,让当事人息诉服判。

    此致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申请人:胡金斌
    2020年11月日

    附件:
    1、申请人身份复印件;
    2、行政裁定书、监督申请书副本各一份;
    3、信访回复《不予受理告知书》、《致东荆新区居民的一封信》;
    4、《潜江市人大监督立案申请书》及《潜江法院不予立案的投诉信》。

    胡金斌强拆事实再现情况如下:

    原告当事人湖北潜江园林办事处胡金斌,被告潜江市政府,潜江园林办事处,与第三,第四被告都说强拆是合法有签约合同的,但是被告从始之中都不陈述这合同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在被告胡金斌一家大小五口人被绑架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一群20多人三天三夜在原告家里恐吓两位老人与小孩,并且停电停水,不让任何人进出,原告胡金斌老婆在为了保护两位高龄老人与小孩,被迫同意拆迁,在这样恐怖的环境中,胡金斌冒死翻墙逃出去后到公安局大门口下跪报警,请求解救家人。

    在无任何坼迁手续的情况下市政府与园林办事处,光明村,还有征收办联合勾结作弊,将胡金斌老婆,还有家人的身份证要过去擅自去银行开户了几张银行卡,把坼迁补偿款强行汇入他们(被告为原告开户的卡上)按照银行合法合理的开户手续必须是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开户行办理开户手续,被告擅自拿着原告身份证开户三张卡,被告可以开三张卡,也可以开三十张,三百张卡,甚至跟多,就凭这一项违法造作就明显是违法强坼。但是所有的手续被告都承认是合法的,被告却不说这样的不平等条约在法律上是无效合同。

    在庭审中市政府不承认违法强拆,园林办事处都不承认强拆,但是光明村居委会却自愿站出来背锅承认是他们光明村与征收办签订了强拆委托合同,市政府代理人与代理律师都说拆迁是属于光明村自住自制自理行为,说到这只能用,(呵呵)代替了愤怒,既然一个村都可以自制自理,那为什么不给老百姓自制选票啊?傻包光明村愿意背黑锅,这一强拆严重侵犯人权限制他人自由严重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追究相关领导的刑事责任。

    胡金斌强拆一案经过清清楚楚,但是走了两年的法律程序一切都以驳回,这一驳回完全证明法律就是一张空文,公检法联合这样制作冤假错案,你们头戴国徽佩吗?湖北潜江一审法院,湖北仙桃汉江中级法院二审,湖北省高法再审,你们这些一而再,再而三的不依法判案制造那么多冤假错案你们晚上睡觉不做噩梦吗?你们是这个时代的耻辱,已经无法用言语表达此时的愤怒了。

    本网将继续关注胡金斌强拆一案的抗诉如何?依法治国如何体现依法判案?拭目以待检察院下达的法律文书是否支持胡金斌的诉求。像胡金斌强拆一案的事实,强拆时把一家人绑架后进行强拆,这与土匪有什么区别?各级法院不支持正义,却驳回所有诉讼,这些法官你们就能这样心安理得吗?想骂你们都闲脏了自己的嘴,是你们在与习近平的依法治国背道而驰,习近平要求依法治国,尤其是基础法院的二审法院是直接制造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各二审法院就是不执行依法治国,是这些二审法院制造冤假错案导致依法治国的虚假欺骗。

    习近平十九大五中全会习近平的政府工作报告说了:依法治国让老百姓感到幸福快乐,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都感到公平正义,你们就不怕习近平严抓公检法的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吗?二审法院把所有的强拆案件都是以驳回,二审法院就是一个流氓欺骗,湖北汉江中院院長徐少林。高院院長游劝荣你们就是冤假错案的制造者,你们愧对老百姓,你们对不起历史,你们是历史的罪人。

  • 湖北潜江胡金斌强拆案法律程序再转圈⁩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4日消息】胡金斌在2018年9月26日起诉园林办事处房屋征收行为违法,一审潜江市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2日以明显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上诉至汉江中院2020年6月12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再审省高院2020年9月27日驳回再审申请。

    胡金斌走完了法院程序转移战场到检察院抗诉,2020年11月17日,收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鄂汉检七部控行受[2020]3号。

    胡金斌在没有得到依法判决的结果下,胡金斌又申请了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潜江市自然资源信息,因为对答复不服又申请了行政复议程序,同时又申请不服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于11月24日受理鄂自然资[2020]112号(受)。行政复议程序进行中

    胡金斌走上维权路程是因为自家的房产被当地政府强拆,宅基被征用。胡金斌在自在宅基地上建起并经营一酒楼,地处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红梅路西头(光明社区8组6号江汉外校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576平方米(三间四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面积120平方米。酒楼是在2002年11月22日(农历10月18号)破土开工,建设为盈利设施酒楼,平常生意兴隆。2019年11月14日(农历10月18号),一群20多人三天三夜在原告家里恐吓两位老人与小孩,并且停电停水,不让任何人进出,原告胡金斌老婆在为了保护两位高龄老人与小孩,被迫同意拆迁,在这样恐怖的环境中,胡金斌冒死翻墙逃出去后到公安局大门口下跪报警,但很快房产被连夜强拆夷为平地。至此,胡金斌开始了艰难地维权进程。

    胡金斌检察院抗诉申请如下: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金斌,汉族,湖北潜江人,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以下简称园林办事处),住所地:潜江市潜阳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吴克云,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
    申请人胡金斌等三人因诉被申请人对原告房屋实施征收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9005行初51行政裁定和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96行终17号行政裁定,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行申552号行政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请求依法提起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再审湖北省高院和二审汉江中院在行政裁定书上认定本案诉讼时效计算止点是2018年9月26日,但汉江中院二审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与潜江法院一审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完全不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证明力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潜江法院一审裁定书中认为,"2017年10月23日,胡道成到园林办事处信访办进行信访,得到了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的答复。胡金斌等3人在明确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后,即应视为已经知道相关的房屋征收行为"。一审潜江法院以此不规范的信访答复书时间2017年10月23日来认定本案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该诉讼时效起算点与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时间段之间没有超过一年,因此没有超过新法定起诉期限。

    2、汉江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书中认为原告起诉状中称,"2017年8月6日,园林办事处东荆新区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人周书举带着一份《致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居民的一封信》开始对胡金斌等3人的房屋实施征收拆迁"。便以2017年8月6日认定为是本案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该诉讼时效起算点与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时间段之间虽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年),超过了1个多月。但该诉讼时效起算点2017年8月6日是在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8年2月8日发布之前,因此不能适用该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二审中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以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明显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2018年2月8日起废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对于发生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前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被申请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在新司法解释之前的房屋征收行为,应适用(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有关2年起诉期限的规定。即使不能,亦应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后从施行日起重新计算1年起诉期限。结合本案,诉讼时效计算起点从新适用诉讼法解释实施时间2018年2月8日到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明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年。因此根本不存在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1441号案件作出的裁判认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价值是多元的,一方面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公法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可以敦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及早解决行政纠纷,使不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从而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适用1年起诉期限造成了当事人客观上起诉不能,影响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的实现。故适用1年起诉期限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亦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制定初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三部分规定了“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并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对于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的行政行为应当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选择法律及司法解释适用,以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原则。

    二、无论是二审汉江法院依据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2017年8月6日《致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居民的一封信》,还是一审潜江法院依据不规范的2017年10月23日被告园林办事处工作人员出具的,明确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的《信访答复书》便签,都无任何法律依据。《一封信》只是大众宣传资料,不规范的《信访答复书》便签也仅仅是告之案涉房屋在东荆新区征收范围。这两封信件均无加盖公章,对行政相对人没有任何拘束力,不能以这两份不具法律效力的信件来推算本案诉讼时效起算点,认定事实的证据明显错误。

    三、申请人胡金斌等是在2018年9月19日得到被申请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信访回复公文《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件编号:2018091160419)"根据《信访条例》,请您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出"后,通过这次信访知道自己享有诉权。于2018年9月26日向一审潜江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该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错误采取驳回的方式结案。

    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不排除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申请人胡金斌多次到潜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催问立案情况,接待的法官总是以各种理由拖而不立案也不裁定,申请人无奈之下向潜江市人大申请监督立案,向汉江中院投诉潜江法院拖而不立案。最终经过长达近九个月才立案审理,并不排除一审潜江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等规定,依法向贵检察院提起监督申请,切实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本案案结事了,让当事人息诉服判。

    此致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申请人:胡金斌
    2020年11月日

    附件:
    1、申请人身份复印件;
    2、行政裁定书、监督申请书副本各一份;
    3、信访回复《不予受理告知书》、《致东荆新区居民的一封信》;
    4、《潜江市人大监督立案申请书》及《潜江法院不予立案的投诉信》。

    胡金斌强拆事实再现情况如下:

    原告当事人湖北潜江园林办事处胡金斌,被告潜江市政府,潜江园林办事处,与第三,第四被告都说强拆是合法有签约合同的,但是被告从始之中都不陈述这合同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在被告胡金斌一家大小五口人被绑架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一群20多人三天三夜在原告家里恐吓两位老人与小孩,并且停电停水,不让任何人进出,原告胡金斌老婆在为了保护两位高龄老人与小孩,被迫同意拆迁,在这样恐怖的环境中,胡金斌冒死翻墙逃出去后到公安局大门口下跪报警,请求解救家人。

    在无任何坼迁手续的情况下市政府与园林办事处,光明村,还有征收办联合勾结作弊,将胡金斌老婆,还有家人的身份证要过去擅自去银行开户了几张银行卡,把坼迁补偿款强行汇入他们(被告为原告开户的卡上)按照银行合法合理的开户手续必须是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开户行办理开户手续,被告擅自拿着原告身份证开户三张卡,被告可以开三张卡,也可以开三十张,三百张卡,甚至跟多,就凭这一项违法造作就明显是违法强坼。但是所有的手续被告都承认是合法的,被告却不说这样的不平等条约在法律上是无效合同。

    在庭审中市政府不承认违法强拆,园林办事处都不承认强拆,但是光明村居委会却自愿站出来背锅承认是他们光明村与征收办签订了强拆委托合同,市政府代理人与代理律师都说拆迁是属于光明村自住自制自理行为,说到这只能用,(呵呵)代替了愤怒,既然一个村都可以自制自理,那为什么不给老百姓自制选票啊?傻包光明村愿意背黑锅,这一强拆严重侵犯人权限制他人自由严重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追究相关领导的刑事责任

    胡金斌强拆一案经过清清楚楚,但是走了两年的法律程序一切都以驳回,这一驳回完全证明法律就是一张空文,公检法联合这样制作冤假错案,你们头戴国徽佩吗?湖北潜江一审法院,湖北仙桃汉江中级法院二审,湖北省高法再审,你们这些一而再,再而三的不依法判案制造那么多冤假错案你们晚上睡觉不做噩梦吗?你们是这个时代的耻辱,已经无法用言语表达此时的愤怒了。

    本网站将继续关注胡金斌强拆一案的抗诉如何?依法治国如何体现依法判案?拭目以待检察院下达的法律文书是否支持胡金斌的诉求。像胡金斌强拆一案的事实,强拆时把一家人绑架后进行强拆,这与土匪有什么区别?各级法院不支持正义,却驳回所有诉讼,这些法官你们就能这样心安理得吗?想骂你们都感觉脏了自己的嘴,是你们在与习近平的依法治国背道而驰,习近平要求依法治国,尤其是基础法院的二审法院是直接制造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各二审法院就是不执行依法治国,是这些二审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的,二审法院直接导致依法治国是虚假欺骗的。

    习近平在十九大五中全会的政府工作报告说了:依法治国让老百姓感到幸福快乐,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都感到公平正义,让老百姓感受安全.你们就不怕习近平严抓公检法的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吗?二审法院把所有的强拆案件都是以枉法裁判驳回,二审法院就是一个挂牌的依法治国的骗子,湖北汉江中院院長徐少林。高院院長游劝荣你们就是冤假错案的制造者,你们愧对老百姓,你们对不起历史,你们是历史的罪人。将来历史会证明一切。

  • 陈家鸿案延期审理 程序违法

    【民生观察2020年1月16日消息】本网获悉,已遭羁押八个半月的广西人权律师陈家鸿被指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已由检方申请延期审理,法院已同意延期。辩方律师指出,案件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延审不符合《刑诉法》相关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据了解,日前,陈案辩护人卢思位律师接获广西玉林市中级法院的电话通知,主办法官称,陈家鸿案已由玉林市检察院在上周四(1月9日)向该院申请延期审理,法院已经同意延期。
    卢思位律师随即提出质疑并指出,案件至今未开庭审理,而在未开审的情况下延期审理不符合《刑诉法》第204条的相关规定以及立法精神,程序上属于违法。卢律师强调,这种情况下玉林中院应当立即对当事人陈家鸿取保候审,否则势必造成对当事人的超期羁押。

    主办法官并未过多理会辩护律师的合理质疑和反对,只是强调经办法院向辩护律师传达讯息的职责。

    陈家鸿律师自2019年4月末在家中被玉林警方带走调查后,旋即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羁押玉林市看守所。羁押前期,辩护律师一直无法获准会见,期间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陈家鸿在被羁押七个月后的2019年12月上旬,辩护律师曾意外获得一次会见当事人的机会。2010年1月15日,辩护律师得知案件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违法获准延期审理。

    有分析人士认为,从陈家鸿律师被捕后披露的信息显示,警方指控陈家鸿的所谓“罪证”无非就是微信、QQ等社交平台的个人时政言论,而当局在羁押当事人八个半月后竟违法运用“延期审理”程序以掩盖超期羁押的目的,政治迫害的意图昭然若揭,同时表明当局在抓捕陈家鸿后并未搜罗到能够堂皇治罪的所谓“罪证”,反而再一次增添一个“因言获罪”的迫害案例。

    相关报道:陈家鸿被捕七个月首获律师会见
    https://msguancha.com/a/lanmu13/2019/1208/19184.html

  • 多伦多警方更新应对程序 避免伤害到精神病人

    多伦多警方17日宣布,全面修改警员应对精神病患者等处于危机中的人程序,其中包括采用非伤害性措施。
      多伦多警察局副局长菲德瑞柯说,已决定接受一个死因调查庭提出的绝大部分建议。
      去年多伦多一个研究三名死于警察枪下的精神病人死因的调查庭陪审团,共向警方提出46项建议,如改变训练方式,在培训警员时更注重以语言降低对抗和紧张程度的方法。
      在那次死因调查庭期间,有警政事务专家作证说,警察在警校接受的训练为,当警员遇到有人手持利器向前逼进时,警员据以作出反应的依据是那个人当时的表现,而非他的精神状态。
      该死因调查庭陪审团认为,这样的训练方式脱离实际,令警员不适应与精神病人打交道,据此建议要训练警员,遇到精神失常的人时,必须将所有相关因素都考量在内,不能只依据那个人当时的表现,要尽量避免开枪。
      他们又建议,更多的运用警车仪表板上设置的摄影机、可抵挡利器攻击的护甲、盾牌,以控制和制伏手持利器的精神病人。
      菲德瑞柯对多伦多警政委员会说,死因调查庭陪审团提出的46项建议中有45项获警方采纳,如为一线警员配备发射软球弹的枪,未训练新警员时新增三周课程,以训练他们如何以语言降低对抗和紧张程度的方法。
      他还说,警员身上配戴摄影机,也将有助于令警员在处理危机事件时更负责任。
      多伦多警察局长桑德斯说,多伦多警方每年要处理约2万人次精神病患者等处于危机中的人。
    (来源:加拿大华人网http://www.sinoca.com/news/ca/2015-09-18/440095.html 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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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平顶山止张村选取程序违法 村民敢怒不敢言

    民生观察2014年11月30日消息,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叶邑镇(原旧县乡)止张村村委会选举,程序遭到严重破坏,被当选代表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破坏的情形,投票前很多村民都遭遇威逼利诱,投票过程也不符合秘密投票的原则,几乎都是当面填写选票,结果大部分民众比较不看好的陈海峰当选村委主任,高金山当选村民小组和庄村组长,群众迫于压力担心遭到打击报复,敢怒不敢言。

    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村民透露不仅仅是选举不合法,而且村干部几乎从来不依法公布村里的财务状况,比如止张村辖区的和庄村民小组组长高京山非法扣留了2002年村民许平南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近4万余元,根据当时县国土局公告内容显示耕地占用补偿金人均9360元,另外还有路、沟、渠的补偿费没有得到足额的发放。高称:这钱没贪污,是给大家存着的。

    据悉,因为侵吞、贪污2002年许平南高速公路征用土地补偿费被非法侵吞挪用的不在少数,2002年至2004年12月份,时任叶县保安镇土地所所长的段华民伙同负责发放保安镇许平南高速公路征用地附着物补偿款的土地所工作人员李仁义预谋后,利用主管、经管保安镇许平南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发放的职务便利,套取叶县保安镇许平南高速公路征地附着物补偿款421123.58元后,贪污公款220803.58元。后段华民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李仁义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南阳市赵延生也因为征地补偿款的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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