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程序

  • 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遇尴尬:程序不规范 经费不足

     强制程序不规范
      《精神卫生法》强调自愿原则,病人自己决定接不接受治疗、什么时候出院,公安、医疗机构如果坚持认为还要继续治疗,有可能涉嫌强制医疗,造成“被精神病”
      云南昆明丰宁社区是一个老旧小区,派出所管辖片区包括汽车站、城中村等地区,人员流动性大,外来人口、无业人口较多。从湖南投奔姐姐的精神病患者小吴就住在这个小区。6年来,他不停地扬言要到幼儿园砍人,派出所每天派民警跟踪,以防小吴肇祸。去年,派出所把他送回湖南老家,没多久又来了。今年初再次送回去,两个月前他又回到昆明。
      对于小吴这样的患者,要不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谁来把他送到医院治疗?丰宁派出所所长郭俊峰很头疼。按照《精神卫生法》,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但是该法并没有明确谁是送医的执行主体,如果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精神障碍患者一般也不承认得病,不愿意治疗,监护人没有同意,很可能造成“被精神病”。但是小吴的监护人远在湖南,如果监护人自己送小吴就医,就要承担治疗费用,很多监护人因此不同意送患者去住院治疗。像小吴这样的患者属于国家规定的六类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公安机关又必须对其实施管理。
      此外,《精神卫生法》强调自愿原则,病人自己可以决定接不接受治疗、什么时候出院。医疗机构如果坚持认为还要继续住院治疗,也需要说服患者和监护人同意,如果得不到同意,就只能让其签字后出院。这样的患者出院后的管理以及责任落实等也并未明确。
      “目前启动强制医疗的程序不规范,标准也不是太明确,比如谁来送医,医院怎么收治等等。”云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队长陈智勇说。
      “什么情况可以实施强制医疗,我们自己摸索着建立了一套收治流程,对那些经过鉴定,认定是重性精神病患者,或者犯罪未遂、有明确危害他人行为指向性的,对其实施强制医疗。”上海市治安总队队长单雪伟说,即便如此,对一些患者仍感到棘手,比如流浪乞讨的精神病患者,其住院办理主体不明确,一些涉嫌非暴力刑事案件犯罪的精神病患者,收治仍面临程序不明确。
      单雪伟建议,出台强制医疗实施办法,明确收治过程中的各方责任主体,明确住院办理主体,民政负责甄别身份,公安负责直接送患者到医院,卫生指导医院救治。
      治疗费用谁承担
      强制医疗的费用应根据患者身份来解决。如果患者身份不明、没有参加医保等,公安送医时很可能面临医院无法收治的情况
      在丰宁社区,有一名疑似精神病患者,几次去寺庙砍人,派出所派出六七名民警,终于制服了这名患者,强制送去精神病院。但该患者家里收入低,付不起医疗费用,医院不收治。为了不让患者继续肇祸,派出所民警自筹2000多元,让患者住进了医院。
      一般来说,强制医疗的费用根据患者身份来解决。如果是民政救助对象,由民政给予救助费用;如果参加新农合、医保,则由医保报销,重性患者还有一些民政医疗救助金。有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强制医疗的费用出处,如果患者身份不明、没有参加医保等,公安送医时很可能面临医院无法收治的情况。
      “由‘110’民警救助送入医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目前没有一个规范性政策依据,导致治疗、费用、出院及其他问题,比如危重症患者转院签署医疗文书、死亡善后工作等,处理时难度大。”昆明市精神病院院长李幼章说。
      “不仅是经费问题,云南省没有安康医院,经常送都没地方送。”郭俊峰说,去年辖区内发生了至少6起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案件,这几名患者不知道该往哪送,成了烫手山芋。有一些救助站救助过的,救助站不再接收。楚雄州公安局负责人也反映,偏远乡镇路边经常能发现一些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但是把这些人带到公安机关不合法,也找不到监护人,无法处理。
      “全国只有23家安康医院,负责接收这些肇事肇祸的强制医疗病人,还有一些省份比如云南没有专门的机构,造成公安没法送,民政不接收,卫生管理系统也查不到信息,难以实施管理,缺乏治疗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不利于社会安全稳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巡视员邓孟春说。
      “对肇事肇祸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需要有一个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来安置。公安 、派出所控制了精神障碍患者后,医院没有专门的病区安置这些有危险的病人,这个难题就留给了派出所。比如在丰宁派出所,就需要在24小时内由4位民警不断轮番监视病人,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副局长王斌说。
    上海有所安康医院,在《精神卫生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后,其职能转变为强制医疗所,不再是行政执行单位,成为了司法执行机构,专门收治触犯刑法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但是该院面临的一大问题,是其医务人员属于公务员,招进来了医生,还需要再考公务员资格。由于工作艰苦且收入较低,难以留住人才。
       患者权益难保障
      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亲自到法院起诉。违背其意愿将其送入医疗机构的监护人,不可能协助其提起诉讼
      《精神卫生法》重点维护三种不同利益,即病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益、公众不受病人危害的权益以及病人对自身健康需要的权利。该法还专章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保障医院在治疗、救助精神障碍患者时的独立性、规范性,有效减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人为因素的干扰,以此终结“被精神病”。
      单雪伟认为,该法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方面仍存在不少难点。“有很多患者的监护人是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他们的角色是缺位的,比如该出院的时候通知监护人,监护人却说‘病人死了再来找我’,很多强制医疗患者因此出不了院。还有监护人想当然认为患者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房屋动迁、房屋产权交割,都不征求患者的意见。”上海强制医疗所为此和宝山区司法局合作,在所里设立法律援助岗位,帮助患者维护合法权益。
      患者赵勇两年前因病发伤人致死,家人把他送到昆明精神病院,这一住就是2年9个月。一年多前病情稳定了,赵勇很想回家,但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亲年事已高,已有80多岁,无法照顾他,两个哥哥、一个姐姐不敢接他回去,哥哥接手了赵勇原来种的地。“我是想回家的。”赵勇说时不停地咽口水。监护人没法接他回家,县里不敢接收,如果接收了还需要纳入辖区公安机关和社区的管理范畴,但当地这方面的管理力量较为薄弱。医院也不敢擅自把他放出去,赵勇的回家之路显得异常漫长。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认为被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是,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亲自到法院起诉;违背其意愿将其送入医疗机构的监护人,不可能协助其提起诉讼;患者难以查阅复印病历作为诉讼证据,患者依然难以完成诉讼。
      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医师谢斌认为,在实际操作中,有意的“被精神病”的现象比较少见,倒是现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一听说作案者患过有精神障碍,就送往医疗机构要求办理住院,没走司法程序就实施强制医疗。实际上,对于暴力作案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按照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应该通过一系列司法程序,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能正常接受诉讼和受审,则正常受审;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由法院决定实施强制医疗,一般是就放在安康医院(或现在的强制医疗所)收治。许多国家是在监狱里开展强制医疗的服务,病情稳定后,该继续服刑的继续服刑,该回到社区的在社区接受强制随访和门诊服务。这既是对强制医疗患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是对受害者和社会公众权益的保护,还能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记者 李红梅
      延伸阅读
      什么是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精神卫生法》规定,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来源:人民政协网http://www.rmzxb.com.cn/sy/yw/2014/07/04/347455_1.shtml2014年07月04日 09:53)

    回目录

  • 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法院程序违法打压维权代表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8-30消息:今天,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金水湾商场维权代表蒋朝元表示,因其为金水湾经营户集体维权,被金水湾商场告至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法院,但是在法院未有判决及没有协商结果的情况下,被冷水滩区法院告知限其三天内搬离金水湾商场,否则强制执行。 
     
    蒋朝元表示,这是对他的打压,在现在租期未满的情况下,法院要求其限期搬离金水湾商场是程序上面违法,法院应该在判决之后或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够作出限期搬离及强制执行。 

     金水湾商场经营户维权代表蒋朝元:13874384627      

  • 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完善程序 杜绝“被精神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人们对这部法律更多的关注是,法律的实施能否让更多的精神疾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医治,能否避免“被精神病”事件的继续发生?
    精神病患者发病肇事案件每年1万多人次
    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达到1亿人以上。近几年来,每年有1万多人次肇事事件是由精神病人引起的。受访专家分析,在社会转型期,诱发精神疾病的因素增多,例如生活节奏的加快导致社会普遍的心理紧张,价值观念混乱甚至解体造成普遍的无所适从感,社会严重分化造成的心理失衡,以及人的期望与实际的落差增加等,种种因素造成当前我国精神疾病患者人数不断攀升。
    记者发现,修改后刑诉法实施3个月以来,各地已发生多起强制医疗案件———
    2013年4月1日,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申请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精神病人柳某实行强制医疗,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4月3日,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检察院将现年37岁患有精神病的幸某移送斗门区法院,建议对幸某做出强制医疗。2012年11月幸某杀害自己的父亲,斗门区法院依法向幸某宣布了对其强制医疗的决定。
    有人担心,强制医疗已成为精神病患者肇事后的“避风港”。
    强制医疗不应具有惩罚性
    如何厘清人们普遍关注的强制医疗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到了全国人大代表、著名律师李大进。李大进表示,修改后刑诉法第284条规定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四个特别程序之一。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司法机关要充分体现出人文关怀。
    李大进认为,实施暴力行为是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前提。但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284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39条的规定,强制医疗程序中的暴力行为具有特定的含义,需要符合一定的特征:一是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是本应判刑,因有精神病不能判刑;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四是具备以上条件的不一定都关押,只是“可以”强制医疗;五是没有暴力行为的“执拗型精神病者”不属于强制医疗范围。李大进强调,司法机关在审查暴力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修改后刑诉法从程序上保证了公民不被错误进行强制医疗。李大进表示,从2013年开始,没有律师的辩护,没有法院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将公民关入精神病院:一是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不能直接将病人送精神病院,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二是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三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四是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五是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六是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李大进强调,强制医疗不具有惩罚性。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措施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医疗,治愈后应当及时出院。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程序有待完善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白磊参与办理了岳某持刀杀人等强制医疗案。结合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的司法实践,白磊认为,强制医疗程序存在漏洞,相关司法程序在运行时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比过去公诉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强制医疗案件审查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缺乏相关配套制度、法律文书不健全,而案件承办人缺乏必要的精神病学知识。”白磊说,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有“精神病人”这一概念,但这一刑事法学意义上的“精神病人”概念却是建立在精神医学基础之上,是以精神医学的认识水平和研究成果为基础。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需要检察官和法官对基本的精神病学知识有所了解,对于司法人员而言,这方面的知识储备严重不足。
    另外,司法鉴定时间过长影响精神病人基本权利保障。白磊举例说,案发后,公安机关均及时聘请有关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单位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工作,但由于目前鉴定机构能力不足现象突出,导致此类鉴定工作难以及时进行。在漫长的鉴定等待期间,看守所难以及时对精神病人进行完善的精神疾病治疗,不利于精神病人的健康恢复和人权保障。
    白磊建议完善强制医疗程序相关配套规则。对于强制医疗程序,应当从案件的网络电子管理、法律文书规范化、案件流转制度化等几个方面,参照现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建立配套制度,实现收案统一管理,权利义务告知及时有效、确保法律援助到位的办案效果。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建立对强制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机制,实现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执行情况的监督。
    (来源:检察日报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4-22/4752352.shtml

    回目录

  • 中国规范强制医疗程序 防止公民“被精神病

    中新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张蔚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设专章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更细化规定,防止公民“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处罚情况的发生,进一步保障公民权利。

    在中国,“被精神病”通常表现为不该收治的个人被轻而易举地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住院期间没有任何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无门。“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是目前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两大问题。

    为体现程序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释》规定,对于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并规定无论是否开庭审理,都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进而作出正确决定。

    对于被申请人要求出庭的情况,《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解释》还明确了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来源:中国新闻网http://zt-hzrb.hangzhou.com.cn/system/2012/12/26/012252985.shtml

    回目录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