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精神 健康 人权 月刊

  • 本月被精神病动态

    杭州清河中学老师王志锋因举报校领导被“精神病” 王志峰是杭州市清河中学的体育老师。2010年初,他向上城区教育局局长蒋莉反映清河中学体育弄虚作假及体育器材管理腐败的情况后,学校领导开始了对他的一系列“修理”和打压,将其从体育老师的位置上停职。学校领导诬称王志峰老师有“神经病”,下岗后心怀不满,多次找学校领导的麻烦,要求强制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在公安、教育局、学校、杭州市精神卫生办十几个人的逼迫下,失去人身自由的王老师被强制和他们一起去了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经过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心理科的检查,医生说王老师的精神状况好好的。学校领导还不甘罢休,对医生鉴定结果不满意,一定要医生做进一步鉴定。后因其家属不同意在住院家属同意一栏上签字,才把王老师领回家。2013年9月2日,新学期开课的星期一,王老师又去了他所在的学校,要求恢复其教师岗位。但学校保安不让他进校门,并不停地对其辱骂挑衅。面对这种情况,王志峰老师打了五六次110,还打了12345及社区民警电话,但均无反应。在他准备骑车离开时,那保安骂王老师说“王志峰你知道你妈怎么死的吗?是被我日死操死糟蹋死的”,王志峰不堪辱骂,扔掉车冲上去对保安踹了一脚,打了两拳。王老师说:“这保安认识我,之前也常常骂我,还打过我。我也报过案,警察就是不处理他。我知道是故意设的圈套,但我实在是忍不住”。因与学校门卫保安发生肢体冲突,学校报警。警察立即把王老师强制带到杭州市上城区紫阳派出所,关了24小时。因学校领导诬王老师有精神病。在此种情况下,王老师自愿去鉴定过三次心理,结果都很好。今年五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出台了,法律规定不能将正常人强制送精神病院。清河中学和上城区教育局对检举腐败行为的老师进行这样的污辱和迫害,严重犯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王老师打算去法院提起诉讼,急切请求正义的律师帮助。王志峰电话:13306710358 ,QQ:996761865昵称信天游。新浪微博账号:王志峰,飘逸的信天游(来源:维权网http://boxun.com/news/gb/china/2013/09/201309072315.shtml#.Ukdc-yOS3mQ)
    曾被精神病院迫害十二年 刘勇再遭绑架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晚七点左右,河北省邯郸市刘勇在家中再次遭到绑架。此时,刘勇刚刚结束在保定精神病院十二年的迫害还不到两个月时间,据说他又被送到精神病院迫害,详情待查。
    十二年来,中共将精神正常的刘勇关押在疯人院,进行药物迫害,刘勇时时刻刻与精神病患者为伍,在那样的环境中,即使正常人也可能被折磨成精神病人。刘勇凭着对“真、善、忍”信念顽强的闯了过来。
    用保定医护人员的话说“刘勇根本没有精神病,身体一直很好,每天也就是打坐炼功,还帮助别的病人,是一个很好的人,是得到全医院公认的好人。”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三日,刘勇——这位被中共以精神病名义迫害长达十二年的法轮功学员,终于走出牢笼,保定精神病医院韩主任亲自将刘勇送回邯郸钢厂。通过了解我们得知,刘勇回到邯郸家中,生活很艰难,原单位邯钢推卸责任,不让刘勇去上班,他的母亲严格限制儿子的活动范围,不让和外界接触。刘勇自己非常想出来工作,他说:“有了钱自己出来租房住,不能和她(指他妈妈)住一起,她把我害死了,把我这里(他指着胸部和头)迫害的很难受,我找工作得找一个轻松点的。”说这话刘勇显得很是无奈。当初刘勇就是他母亲伙同邯钢恶人送到保定精神病院迫害,十二年来,这位母亲一直害怕邯钢不给儿子出治疗费,害怕“政府”放弃对刘勇的治疗,所以她从未营救过儿子走出牢狱,相反,而是害怕儿子回到邯郸。那么,这次刘勇再次遭到劫持,是否还是有她母亲的参与呢?我们不得而知。
    这里我们呼吁海内外正义人士共同关注刘勇的情况,制止中共假借精神病名义对他的迫害,早日把他营救出来过上正常的生活。(来源:明慧网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9/16/%E6%9B%BE%E8%A2%AB%E7%B2%BE%E7%A5%9E%E7%97%85%E9%99%A2%E8%BF%AB%E5%AE%B3%E5%8D%81%E4%BA%8C%E5%B9%B4-%E5%88%98%E5%8B%87%E5%86%8D%E9%81%AD%E7%BB%91%E6%9E%B6-279629.html)
    “被精神病”事件现出原形,相关国家赔偿、问责追刑在何时? 湖北潜江市廖梅枝为公公的生前退休工资待遇,儿子退伍安置等问题维护合法权益,被逼到北京上访。因长期找潜江市信访局、卫生局解决问题导致被多次电警棍等凶器殴打、砸毁诊所,遭受侮辱诽谤等问题,也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直长期上访维权。为了达到关押、控制廖的合法性,潜江市卫生局朱方平、潜江市信访局吴培军等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相互勾结,用金钱贿赂湖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邱德胜编造了一份《鄂人医精鉴所(2010)精鉴字第33号》。至廖被关押湖北潜江市精神病院一年有余。潜江公检法司政法部门面对其家属求救,熟视无睹,视公民基本人权为儿戏,不查不理,不辩真伪,至廖在精神病院中遭受非人待遇一年有余。在英国卫报报道及社会强大舆论下,廖出院后及家属近二年来多次到湖北省及潜江市各相关部门求证,期望洗清冤屈。面对良心的谴责,出于舆论的威严。2013年9月10日湖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在廖出院近二年后,终于做出撤销《鄂人医精鉴所(2010)精鉴字第33号》鉴定书的决定。湖北省人民医院精神法医鉴定所出具的完全是一份虚假的鉴定结果,虽目前已撤销,但已严重损害了受害者廖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廖在精神病院期间用相反药物治疗,至使七个待查。大部分脏器紊乱,至今身体难以恢复。这种违背法治的可耻行径 严重违反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刑法》229条,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第3、6、7条和相关法律相关条款,理应追究这件“莫须有”事件始作俑者,让他们接受法律的公正判决。廖本人电话:15827975048(来源:新浪微博http://blog.sina.com.cn/u/2856762383)

    编辑整理:柳梅

     回目录

  • 申购经适房被拒 精神病人告房管局

    想申购经适房,却一再被答复不予受理,被诊断为“精神残疾三级”的杨英(化名)起诉丰台区房管局。昨日,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 “精神鉴定”应由房管局提出
    起诉书显示,今年7月22日,32岁的杨英到丰台区房管局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房管局表示申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行。“后经过咨询,精神病人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由法院认定。为此,我多次去房管局信访。”杨英的母亲说。
    今年8月9日,丰台区房管局做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称“杨英有精神残疾,持有精神残疾证。若杨英单独提出申请,将影响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的法律效力及申请后配租配售合同的签订”。
    同时,该答复意见书要求杨英提供证明不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判决书,才能自行办理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和配租配售相关手续。
    但杨英认为,该项鉴定应由丰台区房管局向法院提出,否则就是制度歧视和故意设置障碍。为此,杨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丰台区房管局不予受理其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的行为违法。
    房管局 原告未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昨日上午,丰台区房管局的两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两人称,杨英从未到房管局处提交任何书面材料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其起诉与事实不符。
    “7月22日,杨英的母亲是到房管局进行信访咨询,后经到杨英所在地街道调查,杨英的残疾等级为3级。每月还领取580元重残补助金。”其中一名工作人员称,因此,杨英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进一步确认,但“我们没有这方面的职权,就建议他们到法院申请确认”。
    该工作人员说,此外,丰台区房管局不是受理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初审单位,也不具备受理申请保障性住房初审的资格,因此没有直接受理杨英申请的职责。
    此案当庭未宣判。(来源:新京报 http://cq.focus.cn/news/2013-09-26/4055400.html)

     回目录

  • 遗弃智障妻子被逮捕 精神病人离婚有哪些特殊规定?

    于某经人介绍认识果某,婚后育有一女。于某发现,果某精神不好,生活不能自理,加上女儿长大了,不需要妈妈了,就随便找了一辆公共汽车让果某乘坐,对司机谎称,终点站后又亲戚来接她。结果,人生地不熟的果某,在当地失踪了。
    邻居以为于某将妻子谋害了,便报了警,才抖出事情原委。近日当地检察院以涉嫌遗弃罪将犯罪嫌疑人于某批准逮捕。
    看到这则消息,于某的做法令人咋舌,同时也反射出他对法律常识的茫然不知,让不少人大吃一惊。
    谁是智障妻子果某的法定监护人?
    果某的失踪,显然和丈夫于某的“遗弃阴谋”脱不了干系。那么,果某患有精神智力障碍,谁负有法定监护义务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其他亲属、朋友;兜底性监护人为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也就是说,于某作为果某的配偶,是智障妻子的法定监护人,于某不仅没有尽合理的监护义务,而且还故意将果某遗弃,涉嫌触犯我国《刑法》,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遗弃罪原则上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法院不受理。鉴于果某为智障女性,公诉机关的自动介入,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妻子有精神病 丈夫可以起诉离婚吗?
    既然于某不想继续履行照顾妻子的扶持义务,那么,除了极端的遗弃方式外,丈夫于某能否起诉要求与智障妻子果某离婚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不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不健全,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其近亲属不得代为主张起诉离婚,且夫妻双方不能协议离婚。
    精神病人的配偶能否主张离婚?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也就是说,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不管是婚前曾患精神病婚后复发,或者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还是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只要确实因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但不是必然会判决离婚。
    离婚时,精神病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代理离婚案件,充分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女网提醒:精神病人,无法完整清晰地表达自己意志,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比比皆是,法院在审理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时如果确实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却无和好可能,法院一般会充分考虑离婚后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生活起居等诸多因素,综合权衡后,依法做出判决。
    虽然精神病人的配偶,为照顾家庭,作出的牺牲,往往超乎我们的想象,但保护精神病人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不能为了逞一时之能,损害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招致法律的无情制裁,甚至面临牢狱之灾。(来源:中国女网http://www.zhiyin.cn/2013/zaobadian_0909/284402.html)

     回目录

  • 精神病人为何“被收治”

    7月17日,一名男子在北京朝阳大悦城附近持刀行凶,导致2人死亡;7月22日,北京西城区马连道家乐福超市内又发生男子持刀伤人事件,造成3人受伤,1人死亡;7月29日,深圳市有一名男子挥刀连续刺伤多名路人,造成3死5伤。警方调查发现,这些人都被曝“有精神病史”。“没病的进了医院,有病的进了监狱”,网友的这句调侃似乎正印证着我国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着巨大的缺陷。
    目前,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其中重度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而与高发病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经费投入过少,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我国仅有1%。
    一方面,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得不到治疗,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他们被喻为散落在社会中的“不定时炸弹”,威胁公共安全,常常酿成惨案。
    而另一方面,大量无病或无需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承受丧失人身自由、被迫接受本不该接受治疗的痛苦。如今,非自愿治疗已经成为这个领域最突出的特点,监护人、医疗机构抑或是公安机关成为了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入院治疗的主宰者,与此同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异议的权利也一并被剥夺。
    而强制收治与该制度门槛过低、程序缺失有着密切的关系。按照国际社会通行的准则,“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或危险”的精神病人可以被强制收治,作为一种权利限制,这个性质的认定是由法律做出严格规定的,例如究竟病情到达什么程度,病人的意愿可以不被尊重。但目前在我国没有这样的司法标准。
    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我国法律强化了精神病患者家庭的责任,当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的时候,一切皆由监护人决定,这就导致了监护人权利过大甚至滥用。另一方面,医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病人收治往往与经济利益挂钩,此时,送治人可能与医院一拍即合,而完全忽略当事人的意愿。
    更何况,目前出院遵循的是“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则。医院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当事人出院,即便医院明知送治人是出于利益冲突将当事人送来,也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人出院。
    在国外,只要是非自愿的入院治疗,都要经过司法程序,当事人有权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对于病人无行为能力的认定不能等同于医疗判断其缺乏自知力,而是必须具备危害社会的法律依据,因为医学判断不能作为限制人身权利的标准。如果法官认为病人具有自主意识,那么他就有权自己选择是否接受治疗,在不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前提下,即使他选择流浪也不会遭到干涉。
    但在中国,大多数人还停留在“正常人不该被精神病”的幻想中,期盼通过在正常人和精神病人之间划出清晰的医学界限来保障自己的安全。实际上,这一切是法律长期对精神病问题疏离和冷漠造成的。
    (来源:中国科学报http://news.sciencenet.cn/sbhtmlnews/2013/8/276701.shtm)

     回目录

  • 精神病人犯罪是法律之疾还是社会之痛

    提到精神病人,大伙就神经紧绷。因为是精神病人暴力犯罪挑动了公众神经。有携刀具威胁出租车司机去首都机场闹事,家人称其有精神病史;有精神病人持刀伤人致死事件。一个本该被“保护”的群体,却屡屡扮演暴力犯罪的主角,如此强烈的反差让人陷入无所适从的无力感。
    正义的实现,要求犯罪行为得到刑责的追究。精神病人犯罪引起公众思考的首要问题在于:这些行为能力不健全的精神病人犯罪,究竟要不要承担刑责?如果他们不承担刑责,那么受害人的正义救赎又该如何实现?
    在法律上,刑事责任的承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为前提,而精神病人恰恰在行为能力上存在缺陷,他们或是完全无行为能力者,或是部分丧失行为能力者。由于精神上的认知障碍,导致了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缺失,由此给犯罪的追究带来阻却因素。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并非所有的精神病人犯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司法判断的标准在于其犯罪之时是否为发病状态,这个标准又是如何界定的,也值得思考。对于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因长期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其犯罪无法承担刑责;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法律上不是完全无行为能力者,其在精神正常期间的行为需要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精神病人犯罪时并非精神病发作期,那么其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法理上对精神病人犯罪的责任区分比较简单,但司法实践中却面临诸多变数。例如,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条文来看,何谓“尚未完全丧失”,有赖于医学技术的鉴定结果支撑,这种精神病鉴定过程中,则可能产生腐败风险和暗箱操作,国内外以精神病杀人而不负刑责成功脱罪的案例并不鲜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也可能带来精神病人犯罪悉数免责的不良社会效应。可见,司法对精神病人犯罪展开客观而符合立法目的的追诉,乃是实现正义归复的第一步。
    与准确界定精神病人的刑责相比,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更为重要。立法设定监护人制度的目的,一为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一为防范被监护人伤害其他人。而现实中精神病人犯罪,大多与监护人履职尽责不力相关。根据目前的立法安排,监护人只对精神病人造成他人伤亡承担民事责任,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监护人虽负有严加看管和治疗的法定义务,但是实践中精神病人的监护落实并不到位,监护人对精神病人往往疏于管制和监护,致使悲剧一再发生。因此,在全社会唤醒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职责,乃是避免此类犯罪的重要方法之一。而对于明知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还依然放任不管,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或刑责,应当展开立法论证,以尽快完善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制度,加强其对精神病人看管的责任心。
    出现精神病人犯罪,不单是其本人和监护人那里出了问题,同时也意味着社会公共秩序的安全链条中存在纰漏。因此,我们看待精神病人犯罪,还应当将其纳入社会视野,将其作为一种社会弊病予以诊治。
    根据法律规定,除了监护人,类似居委会、社区、街道办等离百姓最近的基层组织,也有监管精神病人的相应责任。在实践中,这些基层组织是否有效地监管了辖区内的精神病人呢?其监管不力的具体法律责任又从何体现?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还规定“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那么,在诸多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中,是否存在相关部门的失职呢?如果缺乏足够的法律责任捆绑,势必让法律为这些部门和组织设定的义务轮空,而一旦让精神病人随意在社会上自由活动,无疑大大增加了其犯罪的风险。
    总之,在法治社会,精神病人犯罪带给我们的真正痛感在于:犯罪主体的意志力缺损,使得原本成立的犯罪难以入刑,无辜者由此平白遭受人身乃至生命伤害,在实施犯罪的精神病人权益和受害人权益那里,两头都面临着正义的流失。所以,讨论精神病人犯罪问题,最终目的不是争辩法律责任如何分担,而是通过法律责任的确定与完善,在重塑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中正义天平的同时,尽量避免此类犯罪的再度发生。(来源:天涯社区http://bbs.tianya.cn/post-free-3677088-1.shtml)

     回目录

  • 在防止“被精神病”的同时也要对病人积极治疗

    我的题目是"积极治疗与防治被精神病"。我接到会议邀请的时候,正好看到这样一则新闻,全国第四届道德模范的候选人之一罗长姐照顾患有精神障碍的儿子37年,对这个土家族妈妈,用伟大来称呼一点都不为过。我仔细看了罗长姐的事迹,我们心理精神卫生工作者,面对这样一个患病37年的精神病患者,除了用"37年的奉献"、"母爱丰碑"等我们还可以做什么?我没有看到积极治疗,这是引发我今天发言的主题,我们除了歌颂这个伟大的母亲,我们的基层、各级政府,包括我们的媒体,这37年来给了这一个精神病患者有效的治疗吗?这是我所关注的重点,罗长姐 精神病的儿子,一拳把她的眼睛打瞎了,仅仅是纯朴的母爱就能创造科学奇迹吗?精神疾患,心理障碍如果不治疗,这是伟大的母爱不能承受之重。这样一个事例我们要反思,为什么37年没有积极有效的治疗?如果一开始就积极治疗,可能其预后会乐观得多,所以积极治疗怎么强调都不为过。所以我们的媒体也好,精神卫生工作者也好,不仅仅是歌颂,而是科学的指导,实际上罗长姐的事迹不是今天才报道的,当地10、20年前都在报道,为什么仅仅报道而没有治疗,这是我特别关注的问题。
    我可以举一个相反的例子,大家看钢铁战士麦贤得,他的预后和罗长姐的儿子完全不同,当然麦贤得的后遗症也是非常严重的,有记忆力的衰退,语言障碍,还有情绪不稳定,他的妻子也不容易,所以很多年前,10年前在全军就评过好军嫂,当麦贤得发病的时候,也会有暴力行为,他妻子是妇联干部,出于对英雄的爱慕,经组织上介绍的,作为组织上介绍的婚姻对于婚后照顾这样一个有精神障碍的英雄,那个路也是非常不容易的。所以他妻子说最困难的时候连死都想过,但从未想过离婚。我看过长篇的报道,真的是不容易,我看到报道谈到麦贤得发病的时候,他会打自己的妻子,会以头撞墙, 而且他的子女也不理解父亲,所以孩子从小都是在外婆家长大的。但是麦贤得积极接受治疗,医院里一直没有间断过麦贤得的治疗,科学的治疗加上亲人的爱才创造了奇迹。罗长姐的母爱无力创造奇迹,这是母爱不能承受之痛,所以小芳,我们要积极的治疗,没有积极的治疗我们不相信天上会出现这样的奇迹。
    37年过去了,罗长姐的儿子没有好转,儿子的障碍一点没有得到治疗,这是母爱不能承受之重。我注意到报道的一个细节,罗长姐有一次给儿子服药,竟然两天两夜没有醒,自那之后,她认为宁可被儿子打也不再服药了。
    近些年来西方开始反思反精神病运动、非住院运动,,精神疾病患者不接受治疗而流落街头是否真正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是否真正体现了人权。因为绝大多数精神疾病患者原本可能从积极治疗中受益,从而提高生存质量并不再流浪。但高度强调人权与个人自由的发达国家迄今为止在尊重精神疾病患者自主抉择权、防止"被精神病"与积极治疗之间仍未找到两全之计。
    1975年《飞越疯人院》获奥斯卡5项大奖,我们今天看这个电影,里面有些东西被夸大了,有不那么科学的地方,但是契合了当时的时代思潮。这是我今年7月份在夏威夷拍摄的照片,在西方无家可归者之中,负责任地说,绝大多数都是精神疾病的患者,,当然无家可归者最规范最整齐的是东京的无家可归者。
    为什么我今天用这个题目积极治疗与防治被精神病,今天的精神卫生法的解读,我们不能够因为终止了收容制度仅仅关注防止被精神病而忘记了积极治疗,这是我今天想强调的,我们要以科学的态度积极治疗。
    21世纪心理卫生服务,肖局、谢斌我们都在里面,这也是一个进步,不仅是医学界、心理学界,也是大家都包容在其中。反思反精神病运动和非住院运动,不能放弃本应坚持的积极治疗,没有积极治疗就没有精神疾病患者的真正康复。精神卫生法的人道主义本质就体现在,有精神疾患就要积极治疗,力争把精神疾病的危害降到最小,力争患者能尽快恢复健康、能尽快回归家庭和社会,与我们一起平等分享社会改革进步的成果。防止被精神病与积极治疗是精神卫生法不可或缺又相辅相成的正反面。
    这是我在法兰克福一个大的综合医院,法兰克福这家大医院,它的精神科是中间三层大楼,这些都是精神分裂症的患者,但是不给他们穿病人服,以尽量"去污名化",他们做的是艺术治疗。这里也是想强调,如果不治疗,他们的生存质量不能保证,这也不是一个进步的社会,民主的社会。
    上海秦怡的案例,她的儿子小弟,在文革期间没有得到治疗,秦怡的儿子曾有暴力行为,采取文革方式殴打妈妈,秦怡拿着枕头护着自己,文革之后,秦怡给小弟有规范的治疗,哪怕错过最佳的治疗时间,但是小弟之后的生活、暴力行为都得到了控制,到后期小弟还学习画画,07年上海开特奥会,秦怡捐助了的款项,这些钱是从哪里来的?就是小弟的画作,小弟有一幅还卖给了施瓦辛格。我们今天在学习精神卫生法的时候,防止被精神病,这是我们从法律层面要关注的,但是积极治疗也是任何时候都是要强调的。谢谢大家。(2013年9月21日,第五届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卫生政策上海圆桌会议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是:精神健康,谁来负责?本文是与会代表耿文秀(华东师范大学)精彩发言
    http://health.sohu.com/20130921/n386933171.shtml)

     回目录

  • 专家建议建立精神病人连续康复体系


    近期,短时间内集中发生的精神病人伤人案,一定程度上造成公众紧张情绪,上海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主任谢斌告诉记者,精神病人犯罪并不常见,只是最近几起案件集中发生在同一个时间段,给人带来错觉。与案件处理相比,精神病人管理这一重要的社会问题更值得重视。有专家认为,当前我国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但相关救治体系尚不健全,精神病患者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已经成为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未来政府应该承担兜底责任,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康复乃至生活照料服务。
    1600万人患严重精神障碍
    据国家卫生部门调查,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然而,目前我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不到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在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当中,如果不住院进行系统治疗,20%的病人可能会肇事肇祸,30%的病人可能致残。”山东省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院长孙健说,许多患者常年被锁在家中成为“笼中人”,或者无人照顾成为“流浪者”。如果这些精神病患者得不到及时救治和照料,伤人或者自残等事件还会频频发生。
    精神病收治床位缺口大
    今年5月1日,我国《精神卫生法》开始施行,这意味着我国患有各类精神病患者将获得更多的权利保障。但记者采访发现,法律规定模糊,医护力量薄弱,就诊费用高昂仍然是限制精神病患者收治的“拦路虎”。
    法律规定模糊、缺乏司法解释是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的首要难题。“《精神卫生法》规定了监护人、有关单位应协助管理精神病患者,但并没有说明不协助该怎么办。”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防治科主任王延祜告诉记者,当前《精神卫生法》的自愿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有暴力倾向的患者却由于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而不能及时被管理、收治,为社会安全埋下隐患。
    医护力量薄弱也成为制约精神卫生发展的短板。以山东为例,截至2012年,山东省拥有注册精神科医师不足2000人,而按照重性精神疾病发病率约为1%的比例估算,山东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就有近百万,医师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我们班6个人,5个人都是被调剂的。没人愿意学这个专业,风险高,待遇还低。”去年刚从山东大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专业硕士毕业的李英存说。
    不仅专业的医护人员不足,收治床位数与患者人数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王延祜告诉记者,目前山东省内能够收治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机构144家,床位量只有约1.5万张,而且还存在着精神卫生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的状况。
    此外,由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发病率高、病程长、易复发、致残率高、就医率低,造成了长期的医疗负担以及对劳动能力的限制,很多患者因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而中断治疗,最终导致病情复发甚至形成精神残疾。
    专家:应建连续康复体系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收治是国际上较为成功的经验,我国应该借鉴这种做法,由各级政府承担兜底责任,完善精神病人的救助机制、康复机制等一系列配套措施,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医疗康复乃至生活照料服务。“卫生部门统计数据表明,全国累计登记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且录入系统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中,经济状况在当地贫困标准以下的占57%。”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院长卢传华说,精神病患者一般较为贫困,严重影响了重性精神病患者的收治。因此,政府应该拿出专项资金,并制订特惠政策,让重性精神病患者在享受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可再适当获得额外的医疗救助。
    山东省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副院长杨红梅认为,当前政府还需建立精神病患者连续的康复体系。精神病患者在病重或者发病时,进行住院治疗,而后续康复则应通过日间照料站、康复站、工疗站等在社区把精神病患者管理起来。
    政府还应积极动员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救助。《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精神病人也是残疾人,地方政府应当承担起供养责任。”王延祜说。
    沪三级管理模式相对成熟
    据媒体报道,北京年内有望对精神疾病患者社区康复出台专门的服务、管理方案。而在精神病人管理方面,上海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关于最近频频出现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上海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主任谢斌昨天告诉晨报记者,“其实精神病人犯罪率不比正常人高,大家不必要过于担忧。”谢斌说,出院后的病人只要坚持吃药,社区精神科兼职医师做好随访工作,发病率还是很低的。
    谢斌介绍,上海在精神病人管理方面相对做得比较出色,“每位精神病人都有一个看护网”。在大部分精神病患者生活的社区,都有区级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的社区团队进行服务。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精神科兼职医师会上门随访,督促患者服药、观察病情发展,向上级医院汇报,以保证病人能得到及时的救治。此外,在每个街道的派出所,还有一名精神病防治专职民警,负责易肇事肇祸病人的排查摸底和送治工作。除了专职民警,还有民政干部、残联的助残员、居委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等共同实施精神病人监管工作。
    随着精神病防治工作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大,上海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原先的卫生、公安、民政3家扩大到财政、教委、司法、劳动保障、医保、精神文明办公室和残联等共10个部门。上海各区县和街道乡镇也相应建立了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多部门协作的三级管理网络。这种模式被世界卫生组织誉为“上海模式”。据谢斌介绍,上海从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建立这种三级管理模式,“相对其他城市,上海这种管理模式比较成熟”。但谢斌也指出,目前这种模式离理想状态还有差距,很多社区缺乏相应人员和场地,仍需政府进一步的投入。(来源:医脉通http://www.51atgc.com/xingyezixun/chanyefenxi/2013-07-26/47478.html)

     回目录

     

  • 联合国保护病人权益及促进精神健康照护要则

    前言 
    聯合國大會基於世界人權宣言﹐特別關懷弱勢族群尤其是精神病人的保護及
    照顧﹐於1991年12月17日第75次大會通過保護病人權益及促進精神健康
    照護要則﹐希望地區不分東南西北﹐人不分男女老幼﹑種族膚色﹑宗教信仰﹑
    政治背景﹑社經文化﹑貧富貴賤等不同階層出身﹐一視同仁都能遵守下列要
    則: 
    要則一:基本自由與基本權利 
    1. 人人都有權接受且得到最佳的精神健康照護。 
    2. 所有精神病患或被視為精神疾患者予以治療者﹐都應該受到人類與
    生俱來應有的尊重與人道的待遇。 
    3. 所有精神病患或被視為精神疾患者予以治療者﹐有權免於經濟﹑身
    體和性的剝奪摧殘或次等的對待。 
    4. 不得以精神疾病為理由而受到任何歧視。 
    5. 任何精神病患皆有權行使其世界人權宣言所列的公民﹑政治﹑經濟﹑
    社會﹑文化等權利。 
    6. 精神病人如無法實行法律行為﹐應依法規定指定代表人代為行使其
    權益。 
    7. 精神病患如無法處理自身事務﹐必須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保護當事
    人確保其權益。 
    要則二:未成年者的保護 
    未成年者之人權應加以保護﹐於必要時亦可指派家庭成員以外代表者保護之。
    要則三:在社區中的生活 
    精神病患儘可能有權在其社區中居住﹑生活﹑工作。 
    要則四:精神疾病的診斷 
    1. 診察精神疾病必須根據國際上所接受的精神醫療標準來診斷。 
    2. 診斷不可基於政治經濟社會地位﹐或是文化種族﹑宗教團體的不同
    而有差異。 
    3. 家庭或專業的衝突﹐或者是與居住的社區道德﹑社會文化﹑政治價
    值﹑宗教信仰等差異﹐不能做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診斷因素或理由。 
    4. 不可依據過去的治療或住院的背景資料﹐因而認定當事者目前或是
    未來患有精神疾病。 
    5. 任何人或機構不能隨意指認或歸類他人有精神疾病﹐除非直接關聯
    精神疾病之治療目的及其結果。 
    要則五:醫療檢驗 
    任何人不得強迫他人接受醫療檢驗以決定是否患有精神疾病﹐除非依據國內法
    〈例如精神衛生法〉而按照授權程序辦理。
    要則六:保密
    患者所有的相關資料﹐都要受保密。
    要則七:社區及文化的角色 
    1. 任何患者都有權在自己居住的社區裡儘可能地接受治療與照護。 
    2. 在精神科醫院或精神療養院接受治療之患者﹐在可能範圍之內應有
    機會在自己或親友的住家附近接受治療與照護﹐並且能儘快回歸其生
    活的社區。 
    3. 任何精神病患應有機會接受適合於自己文化背景之治療。 
    要則八:照護的標準 
    1. 任何患者都有權接受適合自己病情需要的治療﹑照護及社會關懷﹐
    同時與其他疾病之患者有相同標準的治療與照護。 
    2. 任何患者都應受到保護﹐包括免於不當用藥﹑及其他患者或醫護人
    員等他人之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心理沮喪及身體不適。 
    要則九:治療 
     1在合乎患者健康﹑以及他人身體安全的需要﹐任何患者有權在不
    受限制或不受騷擾的環境中接受治療。 
     2必須依照患者的治療與照護辦理醫療計劃﹐與患者討論解說﹐並
    且定期予以再檢查作必要的修正﹑及提供合格的專業人員。 
     3精神醫療照護應根據國際上的標準﹐如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醫學倫
    理守則:醫生在保護受刑人或拘留者免於刑求或其他殘忍非人道的待
    遇或捵罰。心理衛生的知識或技術絕對不能予以亂用。 
     4對於患者的治療必須確保或提高個人自主方針實施。 
    要則十:用藥 
    1. 用藥必須配合患者的治療目的﹑以及最佳的健康需要﹐絕對不能夠
    以處罰或者為了他人目的而用藥﹐除了下記要則十一﹑要則十五﹐
    所列規定之外﹐精神醫護人員用藥上只能使用已知或經過證明有效
    的藥品。 
    2. 用藥處方必須出自有執照醫護人員﹐且明記於患者的紀錄中。 

     回目录

     
  • 本月被精神病动态

    广东“被精神病”当事人状告公安局案开庭审理  广东乐昌市曾被强制关入精神病院的男子名叫李世杰,今年30岁。2011年,他在乐昌市迎宾酒店吃饭时,因酒店不开空调,跟酒店人员发生争执,李世杰首先报警。之后,李世杰与前来处理该事件的警察到乐昌市城北派出所配合调查,结果却被警方强制送入一家名叫韶关复退军人医院的精神病院。李世杰透露,警方告诉他母亲,如果不签字同意让李世杰去精神病院治疗,就把他行政拘留。李世杰的母亲为了避免儿子被行政拘留,就签字同意让他住院治疗。李世杰被强制在韶关复退军人医院住院治疗了93天之后,才被允许出院。他说:“派出所把我送入医院,医院不经过既定的程序把我收治。医院不让我父母接我走,不给我会客权。”
    2013年8月,李世杰在乐昌市法院提起针对乐昌市公安局的行政诉讼,状告乐昌市公安局侵犯他的人身自由,要求法院确认公安局把他强制关入精神病院的行为违法。乐昌市法院受理此案后,于9月3号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李世杰的代理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的高辉先生说:“乐昌市公安局没有对李世杰精神方面的判定,直接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送入精神病院,是违法的。”
    在中国,一些公安机关在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把一些访民、维权人士或者一些纠纷事件的当事人强制关入精神病院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被问到中国以前是否有“被精神病”现象的受害者提起法律诉讼胜诉的案例、李世杰的案子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时,高辉律师表示,目前还不清楚。现在,李世杰加入了民间组织中国精神病医学使用者和幸存者网络,成为民间反对“被精神病”现象的活跃人士。他说:“我们国家‘被精神病’的情况经常会出现。”
    对于自己的案子,李世杰表示希望法庭能公平审理,还给他一个公道,希望以后类似的案子不再发生。(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记者:安培http://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renquanfazhi/aw-09032013152532.html
    被精神病院囚禁十二年 刘勇终于走出牢笼  明白真相的医护人员发出正义之声:刘勇根本没有精神病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三日,被河北保定第六医院(精神病医院)非法关押、迫害十二年的法轮功学员刘勇,终于走出牢笼。河北保定第六医院明白真相的医护人员说:“刘勇根本没有精神病,身体一直很好,每天也就是打坐炼功,还帮助别的病人,是一个很好的人,是得到全医院公认的好人。”据护士人员透露,邯郸钢厂说刘勇不是该厂的人。医院人员反驳:“不是你单位的人?交医院费用时怎么就是?”
    法轮功学员刘勇,现年四十二岁,原是邯郸市邯钢集团职工,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开始迫害法轮功后,他曾因去北京上访为法轮功鸣冤被非法劳教。
    二零零一年六月他三十岁,一个血气方刚的健康小伙子,就因为拒绝放弃自己的信仰,在保定精神病院这个人间地狱一关就是十二年。刚到那里,保定精神病院医务人员每天强迫刘勇吃破坏中枢神经的药,每次还要他张嘴检查是否将药咽下。他们曾对刘勇说:“我们知道你没病,我们这么做是迫于压力,不得不这样做。”医院还强行给刘勇注射一些不明药物,在极度痛苦中,刘勇险些丧命。精神病院鉴于刘勇是个正常人,就让他每天干固定的活,刘勇利用到院中倒垃圾的机会曾两次试图逃出,都没成功,第二次是从长途汽车上被截了回来,从此便被彻底封闭了起来,连楼道的门都出不了。医院担心刘勇遭迫害的详细情况外泄,不允许刘勇拥有一支笔、一张纸,不许通信、通电话,不许亲朋探视,就是在远处偷偷看他一眼,都不行,将刘勇与外界完全隔绝。关心刘勇的亲朋好友把电话打到病区的医生办公室,医院从来不让刘勇接电话。
    据悉,被长期关押的刘勇非常希望走出医院,但医院主管医生要求必须单位来接人,可是邯钢集团炼铁部的责任人对此事视而不见,不去接人。
    (来源:明慧)
    质疑“被精神病”他向医院索赔250万 今年5月1日起,《精神卫生法》正式施行。因质疑自己是“被精神病”,佛山市禅城区的老彭将曾收治其的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下称“佛山三医”)诉诸法院,要求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0万元。今年1月8日,禅城法院受理了该案。在起诉书中,老彭说,因楼上邻居日夜打麻将,他多次报警求助,但警方都未处理,致使该邻居多次恐吓挑起打斗。2004年9月21日,他终于忍无可忍和邻居打架。然后,他就被禅城公安分局石湾派出所送到佛山三医,并接受强制医疗。同年11月1日,老彭出院。法院查明,在此期间,为弄清老彭的精神状态,石湾派出所委托佛山三医精神病鉴定所做了一次鉴定。结论是:精神分裂症(偏执型),无责任能力。到2005年2月3日,老彭第二次被送佛山三医,这次的治疗期长达21天。再次出院后,老彭开始上访,直至2013年初,他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严重侵害其名誉权、健康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收治违法;2、被告对原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告名誉、消除影响,并在佛山地区的报刊上赔礼道歉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30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身体伤害50万元,误工费20万元、丧失劳动能力金20万元和家人损害金30元,合计120万元等。经审理,法院认为,佛山三医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对老彭进行收治,是政府对其进行强制医疗中的一个环节。判决支持了被告佛山三医的主张,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一般为二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则适用一年诉讼时效期限。”民事权利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因此,老彭的诉讼时效已届满,已不受法律保护。(华夏医界网http://news.hxyjw.com/yihuan/show-99579)
     
    整理:柳梅

    回目录

  • 住院精神病患者鲜有人探视

    昨日,湖南省脑科医院老年与慢性精神疾病科病房,年过七旬的梁启云(化名)像孩子般缠着主管医生李水玉教授不停地问,儿子啥时候可以来看他。原来,入院近一个月了,家人都没有来看过他。
    专家表示,慢性精神病人的探视间隔时间最好是半个月。然而,李水玉管着的11名患者,仅有两名患者的家属能够坚持每个月来探视一次。
    现状
    慢性长期住院患者探视率低成常态
    61岁的李玉庭(化名)家住长沙某社区,患有精神疾病并经常癫痫发作,前不久与儿子发生争吵后将其儿子打伤,被家人送入省脑科医院。自入院之后,家属便再也没有来医院看过她。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李玉庭病情好转,医院评估后认为其达到出院条件,但其家属也未予理睬。院方将其送回家时,才得知其住处已租出去,前往社区寻求帮助,但社区不便收留她,工作人员只好又将其带回医院。
    据介绍,我省重性精神病患者发病率约为14.76%,其中仅有20%左右的人能得到有效治疗。为方便对慢性长期精神疾病住院患者的集中管理和治疗,湖南省脑科医院于2013年初专门设立了老年与慢性精神疾病科。该病房目前共有住院患者40余位,其中仅有4位患者的家属能够长期坚持每半个月一次的探视。据该院历年来的统计,约60%~70%的慢性长期住院精神疾病患者很少有家属探视,即使是医生打电话催促家属来医院,仍有部分人还是不愿意来探望。
    建议
    不定期探视精神病人需缴纳罚金
    该院老年与慢性精神疾病科主任李新纯告诉记者,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第59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不来医院探视,家属的不正确的认识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李新纯表示,有些家属有“甩包袱”的思想,把医院当成了“收容所”。其实,除了医疗机构不断提高治疗水平,家属对患者进行定期的情感慰藉、生活关注,这样才有利于疾病的治疗及社会功能的恢复。
    业内人士表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不常看望老人将属于违法。慢性长期住院的精神病人同样是弱势群体,且行为能力有限,更需要亲人的关爱,因此,有业内人士建议,《精神卫生法》应进一步明确规定,监护人每月未探视一次精神病人也算违法,需要缴纳罚金,这样慢性长期住院精神病人的受探视率才会大大增加。
    此外,应逐步完善社区康复机构,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提醒
    住院后10~15天探视为宜
    “病人住院后10~15天内,家人前往探视最佳。”该院精神科大科主任邬志美表示,精神病患者家属过早探视,由于病人病情没有控制,缺乏自知力,会使病人不能安心住院,从而影响治疗。探视过迟,因病人病情基本好转,自知力已有恢复,家属不来,会使患者心神不宁,猜疑自卑,容易引起疾病复发。住院10~15天期间,病人病情基本控制,情绪变稳,自知力开始恢复,是患者家属探视的最佳时间,在此期间探视,不仅能稳定病人情绪、睡眠,更有利治疗,促进康复。
    对精神病人“消除偏见,勇于关爱”首先应从家属做起。邬志美表示,家属不应仅是为了尽义务而送来食品、衣物,更应深入地理解病人,关怀、鼓励病人,还可多学习、多掌握些精神疾病相关知识。
    (来源:星辰在线http://health.changsha.cn/h/690/20130906/1338660.html)

    回目录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