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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病床紧张 精神病人没有痊愈就得出院

    13日,探秘深圳“中途宿舍”,走进精神病康复者世界的相关深度调查,再度引发读者对精神病患者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注。近期全国各地接二连三发生涉及精神病人作案的命案,显示防范重型精神病人伤人惨剧的机制存在漏洞,也再次向社会敲响警钟。如何在照顾精神病人权益和维护市民大众安全之间,取得合理平衡?晶报记者就此问题专门采访了深圳市康宁医院院长刘铁榜。
    重症精神病人比例
    深圳为全国最高
    晶报:深圳登记在册的重型精神病患者有多少?
    刘铁榜:目前,深圳登记的精神病患者有三个标准:
    第一个是根据调查有精神障碍、18岁以上的人群,不管轻重,只要有过一次精神病例的,占全市人口的21.19%,也就是每5个人中有1人,这个比例是全国最高的。
    第二个是重症精神病患者占全市人口的1.41%,乘以我们人口基数1500万算的话,算起来超过15万,包括户籍和非户籍,这个比例也是全国最高的。
    第三个是纳入我们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精神病患者)有26610人,按照国家的要求,登记在册的要有80%以上的管理率,但我们现在的管理率只占到68.2%,这方面,深圳没有任何一个区达标。
    晶报:为什么不能够达到国家标准?
    三点:第一是工作人员少,资源稀缺;二是人口流动性太大,我们的户籍人口只有280万不到,所以管理起来非常困难,其中有32%的人管理不到;三是存在拒绝管理的情况,有些病人提供假名字假电话假住址,但国家规定,相关管理工作,一定要本人知情同意,病人拒绝管理的话,如果没有肇事惹祸,就不能强制管理。
    有些新区尚属
    防治体系“四无新区”
    晶报:医院管理病人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刘铁榜:深圳市有三级防治的网络,分别是“市精神卫生中心”——“区慢病防治中心”——“社康中心”。我们的管理方法一般有五种:
    一是访视。包括采用电话访视和上门访视,问问病人情况,有没有什么异状,吃药没有,就业情况如何,有没有什么困难之类的,还有这段时间有没有暴力行为、攻击行为等。
    二是建档。对于社区的病人,我们的社康中心要建立档案。把病人的基本信息录入进行管理,这档案是保密的,如果这个信息被泄露出去了,病人或其家属是可以提出诉讼的。此外,另外三种方法是社区康复,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
    晶报:医院对重型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制度是怎样的?存在哪些管理难点呢?
    刘铁榜:非常困难。目前管理难度最大的就是体系不健全,资源太少。比如,管理重症病人首先要治疗,全深圳只有这么一家医院具有收治能力。而且病床只有400多张。而相应的和我们差不多的城市,广州有6000张病床,广州的服务人口和深圳差不多。精神科医生有300多个,深圳只有100多个,那么它的病床是深圳的十几倍,工作人员数是深圳的3倍,所以我们现在人手不够。
    我们现在有了很多新区,但往往都属于防治体系的“四无新区”:一是无专门的部门和专门的科室;二是无精神科医生,全区没有精神科医生;三是无专项经费;四是无固定的工作人员,很多工作人员有一大堆兼职。特别是社康中心,里面的工作人员流动性太大。
    按照全国的标准是每万人配1.71张病床,深圳只有0.43张病床,只有全国水平的1/4,我们的病人往往是治得夹生不熟的时候就要出院。平均住院是1个月我们就会要求病人出院,而广州是接近2个月,北京2个多月,上海90多天,因为人家床位多,不着急。
    政府应加大投入
    给更多的政策支持
    晶报:精神病男子街头酿造惨剧的事?
    刘铁榜:赶快加大投入,迅速行动起来,尤其是我们的政府相关部门!
    深圳还有一大块流浪(精神)病人,这一块最有可能出事。但是我们现在连救治流浪病人的费用都不能及时到位,这一块的缺口,我们医院统计的结果是接近500万。流浪病人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威胁到深圳市民的安全,而且他们是脱离管理的。
    另一方面,对于既有政策一定要落实到位,最重要的是不要拖欠我们太多的款项。我们也希望加快医院的建设速度,这400多张床真的是杯水车薪。
    我去国内开会,听到其他省的情况,更加担心深圳的情况,因为深圳现在的防治体系漏洞很大,这其中,流动性人口庞大是一个重要因素。
    精神病人游走在社会的边缘,他们是最苦难的一群人,最需要帮助的一群人,最不幸最无辜的一群人,最需要谅解与保护的一群人。他们内心充满了不安和恐惧,却让社会不安和恐惧。他们偶尔是施害者,常常是受害者。世界上绝大多数暴行与精神病人和精神疾病无关。让我们行动起来,关注精神病人,关爱精神病人。”
      ——摘自刘铁榜的个人微信
    《精神病男子罗湖街头连捅数名路人》后续
    街道办排查登记精神病人
    7月29日发生精神病男子罗湖田贝街头连捅数名路人,共造成3死5伤惨剧。记者从翠竹街道获悉,整个事件已进入司法调查。
    据悉,目前,伤者医疗费用已得到垫付,死者死亡证明书也已由公安部门开具,每位死者家属会获得犯罪嫌疑人家属赔付的丧葬费用。翠竹街道办表示,他们将继续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事发后,街道成立三个工作小组联系死者及伤者家属,做好安抚慰问及相关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街道人员到受害人家法规,慰问家属并送上慰问金,安抚家属情绪;到医院看望伤者,并及时送上慰问金。目前,街道除帮助传达通报死者家属、伤者家属面临的困难外,还召集死者家属、伤者家属开展法律咨询服务会,协助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据悉,目前该街道已对辖区内疑似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吸毒人员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人员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造册,认真核对相关信息,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现实表现情况,并落实相关控制措施和控制责任人,确保不再发生此类现象。
    何某家属屡拒访,困扰医疗人员
    田贝街头砍人的何某是否一直处在脱离治疗的状态?记者从康宁医院方面获悉,院方对何某最后探访时间是今年6月,当时还没发现其有异样。
    据康宁医院院长刘铁榜介绍,通过查门诊处方记录,发现以何某本人的名字开出去的处方,最后一次是去年9月。但是院方了解到他经常用家人的名字,用家人的卡开药,所以他有可能是持续在吃药。
    另外,这段时间社区的专干有对何某进行访视,采用的方式就是电话联系,其父母反映何某的情况还不错,没有异常情况,也有在吃药。最后一次访视的时间是今年6月,当时也没有异样。
    刘铁榜表示,这里有一个细节,人们对访视顾虑很大。院方得到的情况就是社区的工作人员,屡次安排要上门访视,但是均遭到何某家人的坚决反对。最典型的一次就是院方的工作人员到了他家楼下,家属坚决拒绝。家属说“您上门只会使他的病情变得激烈。”
    刘铁榜说,被拒之后他们还是持续地联系,不上门就尝试电话联系。

    刘铁榜无奈地表示,其实,深圳 本上超过了60%,这些病人和家属不希望我们去打扰。
    刘铁榜说,他们希望大家明白,他们只会帮忙,不会添乱,一定会保护患者,保守他们的隐私!
    (来源:http://sz.bendibao.com/news/2013815/555455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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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病人犯罪带给我们的真正痛感

    近期,精神病人暴力犯罪再次挑动公众神经。7月26日,有乘客携刀具威胁出租车司机去首都机场闹事,家人称其有精神病史;22日,北京马连道家乐福超市发生精神病人持刀伤人事件,致1人死亡、3人受伤;17日,北京朝阳大悦城一名精神病人持刀行凶致2人死亡。一个本该被“保护”的群体,却屡屡扮演暴力犯罪的主角,如此强烈的反差让人陷入无所适从的无力感。
    正义的实现,要求犯罪行为得到刑责的追究。精神病人犯罪引起公众思考的首要问题在于:这些行为能力不健全的精神病人犯罪,究竟要不要承担刑责?如果他(她)不承担刑责,那么受害人的正义救赎又该如何实现?
    在法律上,刑事责任的承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为前提,而精神病人恰恰在行为能力上存在缺陷,他们或是完全无行为能力者,或是部分丧失行为能力者。由于精神上的认知障碍,导致了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缺失,由此给犯罪的追究带来阻却因素。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并非所有的精神病人犯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司法判断的标准在于其犯罪之时是否为发病状态。对于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因长期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其犯罪无法承担刑责;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法律上不是完全无行为能力者,其在精神正常期间的行为需要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精神病人犯罪时并非精神病发作期,那么其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法理上对精神病人犯罪的责任区分比较简单,但司法实践中却面临诸多变数。例如,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条文来看,何谓“尚未完全丧失”,有赖于医学技术的鉴定结果支撑,这种精神病鉴定过程中,则可能产生腐败风险和暗箱操作,国内外以精神病杀人而不负刑责成功脱罪的案例并不鲜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也可能带来精神病人犯罪悉数免责的不良社会效应。可见,司法对精神病人犯罪展开客观而符合立法目的的追诉,乃是实现正义归复的第一步。
    与准确界定精神病人的刑责相比,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更为重要。立法设定监护人制度的目的,一为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一为防范被监护人伤害其他人。而现实中精神病人犯罪,大多与监护人履职尽责不力相关。根据目前的立法安排,监护人只对精神病人造成他人伤亡承担民事责任,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监护人虽负有严加看管和送医的法定义务,但是实践中精神病人的监护落实并不到位,监护人对精神病人往往疏于管制和监护,致使悲剧一再发生。因此,在全社会唤醒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职责,乃是避免此类犯罪的重要方法之一。而对于明知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还依然放任不管,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或刑责,笔者以为可以展开立法论证,以尽快完善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制度,加强其对精神病人看管的责任心。
    出现精神病人犯罪,不单是其本人和监护人那里出了问题,同时也意味着社会公共秩序的安全链条中存在纰漏。因此,我们看待精神病人犯罪,还应当将其纳入社会视野,将其作为一种社会弊病予以诊治。有记者对北京市各级法院1999~2013年审结的47起精神病人案件进行梳理,发现近一半此类案件发生在街头等公共场所,这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们的公共安全管理还有薄弱环节。
    根据法律规定,除了监护人,类似居委会、社区、街道办等离百姓最近的基层组织,也有监管精神病人的相应责任。在实践中,这些基层组织是否有效地监管了辖区内的精神病人呢?其监管不力的具体法律责任又从何体现?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还规定“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那么,在诸多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中,是否存在相关部门的失职呢?如果缺乏足够的法律责任捆绑,势必让法律为这些部门和组织设定的义务轮空,而一旦让精神病人随意在社会上自由活动,无疑大大增加了其犯罪的风险。
    总之,在法治社会,精神病人犯罪带给我们的真正痛感在于:犯罪主体的意志力缺损,使得原本成立的犯罪难以入刑,无辜者由此平白遭受人身乃至生命伤害,在实施犯罪的精神病人权益和受害人权益那里,两头都面临着正义的流失。所以,讨论精神病人犯罪问题,最终目的不是争辩法律责任如何分担,而是通过法律责任的确定与完善,在重塑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中正义天平的同时,尽量避免此类犯罪的再度发生。
    (来源:中国青年报http://views.ce.cn/view/ent/201307/31/t20130731_246196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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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院强制治疗“被精神病”者构成侵权

    ——周某某诉重庆三峡某某医院人身自由权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2012)渝二中法民再终字第00002号。
    2、案由:人身自由权纠纷。
    3、当事人: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某。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三峡某某医院。
    二、基本案情
    1998年,周某某不服所在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农牧渔业局的分房方案,向区纪委、监察局写信控告相关领导。同年12月25日,周某某由重庆巴南区农经站送往重庆市巴南区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12天,诊断结论为精神分裂症——妄想型。随后,重庆市巴南区农牧渔业局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审理期间,重庆市巴南区农牧渔业局于1999年1月6日开具介绍信,派员将周某某送至三峡某某医院住院治疗,向其介绍周某某既往病史,预交住院费6000元,嘱咐其进出院事宜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或重庆市巴南区农牧渔业局联系办理,同时,向该医院提供了原告原书写的控告信1份,周某某弟弟范建泓在“护送人或者家属签字”栏签名,并注明与患者的关系。三峡某某医院对周某某办理入院手续,确诊其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并对其进行封闭式冶疗。期间,周某某曾多次向医院反应无精神病,要求出院,但医院未同意其请求。同年2月14日,周某某亲属向三峡某某医院请假,将其带离医院。1999年2月26日,重庆市忠县东溪镇人民政府委托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对周某某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为周某某无精神病的确切证据。2009年1月15日,周某某的母亲彭善珍委托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鉴定,该所鉴定结论为周荣炎目前无精神病的确切依据。
    周某某遂以重庆三峡某某医院违法收治并强行进行封闭治疗的行为严重侵害其人身自由和人格权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某上诉,二审维持。周某某又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三、案件焦点
    抗诉机关和周某某认为,无论周某某是否有精神病,只要其没有危害后果就不能对其强制治疗,三峡某某医院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封闭治疗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权,
    重庆三峡某某医院认为,周某某所在单位将其送到医院,并有其弟弟范建泓签字,医院收治程序合法。入院后,通过观察和专家会诊,确诊周某某为偏执性精神障碍,目前重庆市所有精神病医院都是实行封闭性治疗,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封闭性治疗并不违法。
    四、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再审认为,周某某没有暴力精神病的征兆和行为,或者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非需要进行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如果其确系精神病患者需要进行诊治,仍应遵循民事活动应当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其意志强制医疗。而周某某本人及其母亲均拒绝在重庆三峡某某医院进行诊治,故三峡某某医院违背周某某的意志,对其作为精神病人进行收治的行为不当。
    周某某并非自愿前来医院治疗,而是由单位派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三峡某某医院对周某某进行封闭治疗没有征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同意。病历记载周某某“意识清楚,情绪稳定,无冲动、攻击行为”,表明周某某并没有危及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限制其人身自由不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必须性。故三峡某某医院对周某某进行封闭治疗的行为侵犯了周某某的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且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长达四十日,必然给周某某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故判决重庆三峡某某医院赔偿周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五、法官后语
    本案并非孤立的个案,近年来,“被精神病”事件在全国各地屡屡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被精神病”事件大多表现为某些权力机关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该目的往往不是那么光明正大,否则也不用采取该种手段——而将他人送往精神病医院进行强制治疗,背后凸显的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和对公民人身权利的漠视,以及当前精神病诊治尤其是强制治疗行为的不规范。精神病是一种严重的心理障碍,一般表现为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行为等活动与常人明显异常。首先,既然精神病是一种疾病,那么,原则上,对于该疾病的诊治,与其他民事行为一样,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即他人不得违背当事人意志强行要求其就医,除非该当事人有严重危害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或危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任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规定,“暴力精神病人是指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公安机关负责暴力精神病人的确定并护送到定点收治医院”。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对必须住院治疗的情形以及在治疗过程中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情形均作了明确规定。也许,从此之后,“被精神病”将成为历史。
    (来源:重庆法院网http://cq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8/id/10516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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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即释放——德国“被精神病案”峰回路转

    在精神病院里度过了7年之后,莫拉特终于重获自由。他的案件早就被视为一场司法丑闻。现在位于纽伦堡的巴伐利亚州高级法院做出裁决,重新审理本案。
    (德国之声中文网)莫拉特(Gustl Mollath)讨厌自己在精神病院的生活。他说,自己宁愿被关在一个"真正的监狱"。他讨厌占用他睡觉时间的夜间检查,也厌恶那里的食物。莫拉特被关在拜伊罗特的州医院的精神科已有7年之久。相关的州法院每年都会评估,是否有必要将莫拉特关在精神病院。至今为止的答案都是肯定的。
    许多人逐渐对此结果表示怀疑。他们认为莫拉特是司法或权势阴谋的受害者,因为这位之前从事老式跑车改装工作的德国人曾经想揭露一起洗黑钱丑闻。莫拉特的遭遇引起德国网友热议。人们发表博文、留下评论、并投票表决今年56岁的莫拉特是否应该重获自由。迄今为止已有4万4千名网友在名为"为莫拉特争取公平和自由"的请愿书上签字。
    长期关注此事的德国《南德意志报》记者里策(Uwe Ritzer)将至今为止的指责称为"法治国家的全面失误"。
    莫拉特夫妇的离婚闹剧
    莫拉特被关在拜伊罗特的精神病院已有7年之久
    为理解莫拉特的遭遇,一切得从头说起: 2006年纽伦堡州法院判决,莫拉特曾对他的前妻施暴。此外,他还扎坏了那些在离婚纷纠中支持妻子的人的汽车轮胎。一位神经科医生曾证实他有妄想症,所以被认为无法承担责任,但被视为危险人物。莫拉特随后被关进了精神病院。法院对莫拉特妄想症的判定证据之一是,他认为身边所有人"全部无一例外"的都卷入了一起洗黑钱丑闻。
    因为涉及洗黑钱和司法机构的判决,所以莫拉特的案件引起大量关注。莫拉特在整个审判期间一直控诉他前妻卷入的可疑的洗钱交易。他就此事也已给前妻Petra Mollath工作的德国联合抵押银行(HypoVereinsbank)寄去多封信件,在庭审中莫拉特公布了一份长达106页的辩护词:这份文件夹里详细阐述了乌干达独裁者阿敏(Idi Amin)的军变、登陆月球、父亲因癌症而死亡。就在这些阐述之间却隐藏了具体的指控:联合抵押银行的工作人员非法将金钱汇到瑞士。之后他对妻子提出上诉。
    在联合抵押银行派遣审计员调查职责时,司法机构没有采取行动。法官从未读过莫拉特的文件夹,据证人称,法官甚至不准莫拉特提及洗黑钱一事。检察机关也并未展开调查:莫拉特的指控太不具体-没有账号、金额和具体过程。记者里策却持不同意见:"指控很精确,只要愿意的话,绝对可以展开调查。"毕竟揭露洗黑钱丑闻不是一个普通人的事。"
    莫拉特的指控属实
    之后的六年莫拉特继续被关在精神病院内。2012年就在这件事渐渐退出众人的视线时,事情出现了转机。联合抵押银行的审计报告被公布于众。这份报告得出"相对较快的结论,所有被验证的指控属实,莫拉特掌握内部情况",记者里策介绍说。
    《南德意志报》收到了这份审计报告。其中记录了工作人员的严重过错、违反内部规定和相关法律,如《洗钱法》。莫拉特猜测的重大洗黑钱丑闻却不存在。税务调查人员更认为这只是个别公民的日常诈骗行为。尚未发现银行、司法机构和政客串通一气让知情者莫拉特消失的证据。
    州议会选举前的压力
    然而,公众继续关注此事,政客和司法机构承受着日益增加的压力。今年秋季拜仁州将举行州议会选举,莫拉特将是竞选题目之一,政府陷入窘境。今年年初,拜仁州州议会就该州司法机关处理的莫拉特事件成立了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仔细研究此事,并公布了新的细节。莫拉特也被亲自询问,里策介绍说:"议会听审一位被鉴定为精神失常和危害公共安全的人,这在德国议会历史上是第一次。"七年以来,国家委员会第一次费心倾听莫拉特的叙述。观察人员一致认为,莫拉特说话时表现镇定、全神贯注。
    在莫拉特被听审的第二天,拜伊罗特的州法院宣布,莫拉特必须继续留在精神病院。刑法教授库德里希( Hans Kudlich)却强调,被关在精神病院并不是监禁,而是种对社会的保护措施。"审理最终判定了莫拉特的危险性。也曾有人预计,如果将他释放的话,他还会做出类似的事情。出于这种顾虑,我们除了将人关起来,也没有别的办法,即使听起来很悲剧。"
    今天(8月6日),巴伐利亚司法机关作出了与以往不同的裁定。莫塔特被立即释放,相关法庭程序将重新启动,本案未完待续。
    (作者:Diana Peßler 编译: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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