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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茂东煽颠案二审维持原判

    【民生观察2023年6月28日消息】本网获悉,著名人权活动家杨茂东(郭飞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飞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上诉一案,广东省高级法院经不开庭审理,于2023年6月26日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郭飞雄于2023年5月11日,被广州市中级法院当庭宣判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判处有期徒刑8年。

    主要事实为郭飞雄为求出境照顾病妻接受自由亚洲电台的采访、创办世界宪政民主论坛、自2003年起在网络发表的几十篇文章。

    据悉,杨茂东,化名郭飞雄,1966年8月2日出生,湖北省谷城县人,独立作家,新公民运动和南方街头运动践行者,著名人权活动家。

    曾参与1989年学运,是新公民运动的重要参与者和领导者之一。曾因维权行动、为法轮功辩护声援、要求官员财产公开而4次被中共当局关押,有上百位律师加盟成立郭飞雄的法律后援团。

    郭飞雄曾于2007年11月12日和2015年11月27日,分别被广州天河法院判刑5年和6年。于2019年8月7日,刑满释放。

    2021年2月,因其长期流亡美国的妻子张青身患肠癌,生命垂危,遂欲赴美给予照顾,在广州国际机场遭警方拦截、失联;同年12月5日,再次赴美时在广州国际机场又被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抓捕、失联;其身患晚期癌症的妻子张青终等不到与丈夫见上一面,于美东时间2022年1月10日凌晨病逝,身边留下一儿一女;2022年1月12日,其被广州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

    2022年7月6日下午,律师在广州看守所通过视频会见了杨茂东,得知杨茂东自2021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起一直绝食至今,身体非常虚弱。

    2023年5月11日,该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宣判,杨茂东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至:2029年12月4日。

    其目前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 湖北帅仁兵被寻衅滋事罪二审维持原判

    【民生观察2023年5月12日消息】湖北省仙桃市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3月29日不开庭秘密进行宣判,并且没有辩护律师到庭,剥夺了在押人员的正当辩护权,帅仁兵寻衅滋事罪二审维持原判三年六个月。

    帅仁兵寻衅滋事罪一案在2022年12月30日在潜江市看守所秘密宣判:判决帅仁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前,潜江市法院既没有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也没有通知帅仁兵的家属和律师,而是将判决书直接交由潜江市看守所转给帅仁兵。2022年12月31日下午五点,帅仁兵收到看守所管教转交的判决书。在法院的送达回执上,帅仁兵签名并写上“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我要上诉申诉到底”。宣判后,帅仁兵的前妻梁志英向法院索要判决书,但被主审法官以“已无婚姻关系,且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为由,拒绝梁志英的要求。

    帅仁兵,系中国湖北省潜江市高石碑镇长市村人,因房屋遭暴力强拆而被逼走上信访之路。2017年7月14日,帅仁兵因进京上访维权,被潜江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他的前妻梁志英亦因进京上访维权,被判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9月13日,帅仁兵被刑满释放。出狱后,帅仁兵一直在北京靠打些苦工维持基本生活,业余休息时间就到北京各个信访窗口登记投诉,并经常到北京南站、中央机关所在地附近举牌抗议。因长期留在北京,帅仁兵被湖北省、潜江市视为重点信访稳控对象。

    2022年4月5日下午,帅仁兵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东高地地铁站A口做完核酸检时,看见一个访民被一群维稳截访人员野蛮绑架带走,就赶紧打110报警。随后,帅仁兵回到自己租住的家里。不一会儿,北京当地警察就来了,让帅仁兵去作证。于是,帅仁兵跟着北京当地警察到了访民被绑架的地方,然后由警察对他做了一份笔录。正当帅仁兵准备离开时,潜江市公安局园林派出所的两个警察,带着几个黑保安也赶到了那里,将帅仁兵强行带回潜江。

    2022年4月7日晚上8点左右,帅仁兵被负责押送的园林派出所民警送到潜江市济楚戒毒医院,将他关押在一个五人的监室里。当天,民警宣布对他治安拘留半个月。4月21日,民警又宣布对他在潜江市济楚戒毒医院指定监视居住。2022年6月1日,帅仁兵又被园林派出所转为刑事拘留,并将他送至潜江市看守所关押。2022年7月8日,帅仁兵被潜江市检察院批准逮。

    2022年10月26日下午,帅仁兵被寻衅滋事一案,在潜江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庭审中,帅仁兵坚决不认罪,律师则为他做无罪辩护。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以帅仁兵拒不认罪、且系累犯为由,建议法院对帅仁兵量刑四年六个月。一审秘密宣判后,帅仁兵不服,已于2023年1月6日提起上诉

    关于帅仁兵及辩护人提出原审未公开宣判,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原审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鄂9005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于同年12月31日在潜江市看守所对帅仁兵宣判并送达判决书,有帅仁兵签字的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予以证实。虽未公告宣判时间和地点,但并未限制或剥夺帅仁兵的诉讼权利行使和影响公正审判。

    综上,本院认为,帅仁兵无正当事由长期进京上访,强拿硬要公共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帅仁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帅仁兵违法所得财物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先锋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徐联坤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罗帆


  • 安徽访民石新红寻衅滋事罪二审维持原判四年

    【民生观察2023年5月9日消息】安徽访民石新红依寻衅滋事罪在2022年8月25日由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法开庭审理被构陷”口袋罪”,寻衅滋事罪开庭。

    石新红寻衅滋事罪由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新红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2)皖0323刑初2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石新红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彦彦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石新红及其辩护人黄思敏、周禹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被告人石新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54日。刑期自2022年3月14日起至2026年1月14日。一审判决书下达后,石新红委托代理律师做了申诉程序。

    安徽访民石新红寻衅滋事罪案件事发于2022年3月14日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石湖乡石新红在北京边上访、边打工,在北京大兴区大兴桥东黄马路劳动市场等活,安徽当局把石新红抓回去刑拘关押在看守所至今果,(当时有访民报警大兴区观音寺派出所出警说被固镇县公安局带回去了,然后观音寺派出所又把那个报警的访民抓交给驻京办被抓回地方。

    石新红信访事发时间是:固镇县公安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中记载,2001年,石新红因父亲石兆达房屋改造一事与石湖乡政府发生纠纷,该案于2006年10月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定,石新红仍以原诉求到在2007年春节期间4次到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警方训诫,石新红在维权过程中多次受到安徽当局的打压与构陷入狱非法关押!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多次。

    石新红的父亲是石湖乡农具广破产职工,镇党委政府搞小城镇建设,因为农具破产石湖镇党委政府规定农具厂土地属于,破产职工的财产,必须是破产职工所有,搞商业一条街如果破产职要自己拿钱建设商业房,政府规定土地费用一万元钱就不给商户了,如果不同意在这块土地建商业房镇政府就给商户一万元钱,石新红父亲愿意在这块土地建商业房就没有要一万元钱,自己拿钱交给石湖乡建管站建房,钱是分三次交的钱,交钱款条字名写着是建房款,结果政府要求变成买房款据,法院应以买房款,因为政府没钱给那些不愿意建房子的破产职工,所以叫石新红的父亲给政府把那些不愿意投资者把土地费用钱交给政府,就这样情况下政府用卑鄙无耻的手段就把石新红的两套房子全部抢走变卖给在政府工作人员,老百姓都知道政府是抢夺行为把石新红家的门面房抢夺归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所有,因为政府一不投资,二不出力,看到石新红父亲把生意做的红红火火,政府领导看着眼红就乱用职权抢夺给了在政府部门工作的相关领导的家人。

    本案相关证人证言无法证明石新红存在犯罪事实本案中,2022年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石新明、石中进、石怀明、邹辉、强化永、顾守忠、黄欢欢均系基层工作人员,工作上关联到对石新红的上访问题,积累了较多的抱怨,认为其给他们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这些证人系和石新红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提供证人证言的石帅,因为石新红上访的问题,于2022年3月被通报批评,详见中共石湖乡委员会文件《关于给予殷献利、石帅两位同志通报批评的决定》石字(2022)6号。证人石帅和石新红有最为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证明石新红寻衅滋事犯罪。

    上述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据此,上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起诉定案依据。五、石新红的上访行为实体上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的在案证据在辩护人看来,极其牵强。纵观全案,石新红是一个行事温和的人,长期在外打工。即便是上访,她的方式也仅仅是多次写信,线下的走访都很少。

    1、没有证据显示石新红造成公共秩序、信访秩序的混乱依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三)寻衅滋事。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为制造影响或者发泄不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杀、自伤、打横幅、撒传单、拦车辆、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等行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3,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另外,根据国家新的《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石新红完全没有上述行为!拿什么构成犯罪?2、越级上访的问题。

    根据2022年5月1日已经废止的《信访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这些都表明,越级上访也是过去《信访条例》所允许的,属于依法上访,而并不是刑事上的犯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其他因上访被判寻衅滋事罪的案件中,要么是被告人涉及索要钱财,或者行为过激有言语肢体冲突扰乱了秩序。但罕见有,仅仅是因为上访本身,就构成犯罪的!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石新红涉及寻衅滋事的事实是什么?她的哪一个事实行为,寻衅滋事了,扰乱公共秩序了?辩护人没有看到任何这个方面的证据。综上,石新红的上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上访行为本身并不犯罪,是否违法犯罪,要看上访行为具体造成了什么刑法意义上的危害后果。从新颁布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看,我们也学习到国家对信访工作的重视和大方向。这个案子其实体现了,地方政府人员工作接访中的不足,没有真正化解老百姓的矛盾纠纷。纵观全案,辩护人认为本案程序重大违法,据以定案的证据,远远不能达到事实清楚,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请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石新红作出不起诉决定。

    安徽省中级法院在2023年4月20号做出二审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新红在其信访事项已经解决,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且在信访事项被终结后,无正当理由长期进京上访,在中南海附近地区非正常信访,多次在行政机关、公园等公共场附近为违法犯罪人员举牌、拉横幅声援,相关而动内容和图片被上传至境外网站,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在法定刑幅度内科以刑罚,量刑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
    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天津张兰英寻衅滋事案二审维持原判

    【民生观察2022年8月14日消息】8月13日晚上18点接到天津朋友来电说:张兰英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三年,二审败诉维持原判,张兰英的代理律师常伯阳做了无罪辩护。

    张兰英原是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红桥分行的职工。2010年12月,她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美湖里的私有商品房被非法强拆,屋里的钱物被洗劫一空,至今分文没有给于赔偿,她因此走上维权上访之路。

    2014年7月张兰英透过媒体公开声明退党。2015年张兰英被构陷蒙冤入狱三年,后遭单位开除,彻底断绝了经济来源,直到现在没有养老、医保。父亲也在2018年初一过世,到现在没有入土为安,家中还有90岁高龄的母亲需要照看。

    这次“二进宫”,起因于2020年12月24日,她去北京国家信访局,可能是反映维稳监控工作骚扰了她的亲属,表达了强烈不满并在国家信访局门前摄录视频表达自己的意见。之后没多久,她即与大家失联。又过了一段时间,获悉她已经被刑拘。原以为没有什么足以构成犯罪的事,当局拘留37天仍没放人,随后竟移送检察院起诉,一审以寻衅滋事判决三年,张兰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原判刑期三年,代理律师常伯阳做了无罪辩护。

    张兰英通过微博10条信息表达不满和诉求的言论属于公民批评建议权及言论表达权以及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申诉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张兰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兰英家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张兰英的辩护人,参与张兰英寻衅滋事案的辩护工作,现辩护人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的意见是:张兰英通过微博表达不满和诉求的言论属于公民批评建议权、言论表达权以及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对裁判不服的申诉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张兰英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其微博言论没有编造虚假事实,其言论正确与否只是价值判断问题,而非事实判断问题,张兰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首先,控方没有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的微博内容系张兰英所为

    虽然控方举证证明微博帐户“天津张兰英10”绑定了天津建行曾配置给张兰英的手机号,但现实中由于手机号码弃用,或为他人所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仅凭绑定的手机号码就认定“天津张兰英10”微博帐户所发的内容系张兰英所为不能让人信服。控方只有举证证明“天津张兰英10”微博帐户的内容出自张兰英的IP地址,才能认定系张兰英所为。

    没有证据证明马士付在百度百家平台发布的“天津南开:一个幸福的家庭由拆迁变得支离破碎”系张兰英所授予发布

    法庭调查证明,张兰英因为担心资料被人为干预而遗失,发给谭秀萍让谭秀萍保存,而没有要求谭秀萍对外发布。张兰英和邢鉴、马士付都不认识,控方也没有提供张兰英要求邢鉴、马士付对外发布有关信息的证据。控方的这一指控是没有任何证据的。

    即便控方所出示的微博内容系张兰英所为,但张兰英微博上的言论也属于正常的言论表达范围,受法律保护,当然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认为张兰英在微博上发表的对拆迁不满的意见,对黑监狱的揭露的言论,以及对其刑事判决不服的意见均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权以及言论表达自由权的范围,同时,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民对判决不服而行使的申诉的权利。公民对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出的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不服,有权向国家机关申诉、控告表达诉求。公民当然也有权将本人的诉求发布到互联网,这是科技进步给公民言论表达所带来的便利。试问,张兰英将与本人有关的诉求寄送给国家机关与发布在网联网上有本质的区别吗?其诉求的内容没有因公开的方式不同而有所改变。既然张兰英将诉求寄给国家机关合法,那发布到网上为什么就违法了,就成了发布嘘假言论了。

    张兰英案件事实非常清楚,就是在微博上表达诉求,这一点应该没有异议,微博上的内容是否属于“不实言论”,就象法庭上的诉讼参与人的言论是否是事实,是否符合真理的标准一样,都是主观的东西,本身不存在真假的问题,基本上属于价值判断的问题而非事实判断。比如黑监狱,张兰英认为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办事处的维稳人员可能不认为是黑监狱,认为是为其安排休闲旅游项目。又比如,拆迁是否合法问题,张兰英认为违法终止听证就是违法,在发改委没有立项前搞拆迁就是违法,还有对之前的刑事判决,张兰英认为其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不构成犯罪,所以以前的刑事判决是徇私枉法的判决,这难道说是“发布不实言论”吗?

    纵观目前各地政府出于所谓维稳的需要(实际上是出于地方利益的需要而假借维稳的名义)对上访维权公民刑事追究的现状,尚未出现过因网上喊冤或表达诉求而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上访群众刑事责任多以上访群众的“行为”(比如到敏感场所非访了,比如要胁维稳人员要钱了等都是具体的和为)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而非“言论”。天津南开检察院以网上喊冤言论追究上访群众寻衅滋罪的刑事责任开了司法恶例。

    张兰英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

    张兰英房屋被强拆是事实,张兰英嫌当时政府补偿的价格低(政府给的补偿价是每平方12500元,而当时此地段的二手房价已经接近20000元每平方)也是事实,政府终止止听证也是事实,因维稔需要限制张兰英人身自由也是事实,为此,张兰英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比如被判刑等都是事实,基于上述事实,张兰英表达不满系事出有因,
    张兰英不存在寻衅滋事的动机。

    公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

    1、公诉机关指控张兰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四种寻衅滋事情形,而控方指控张兰英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的行为。很显然公诉机关所适用的法律与张兰英的行为风马牛不相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这里的“公共场所”显然是现实的公共场所,而非虚拟的“公共场所”。至于“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更是捕风捉影,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2、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即便张兰英微博内容存在“不实言论”,只要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虚假恐怖信息罪,也不构成犯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后,事实上已经取代了2015年颁发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网络寻衅滋事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况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司法机关所做的司法解释,而刑法修正案(九)则是立法机关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论从制定机关还是法律的层级,刑法修正案(九)必然取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而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所编造、传播的则是虚假恐怖信息以外的其他虚假信息,这弥补了原刑法规定的不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罪状完全照搬了《网络诽谤解释》的相关规定,故可以合理地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被新的法律取代废止。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虚假信息包括虚假的恐怖信息和其他虚假信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网上发布这些虚假信息不再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加重刑可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刑罚无论是基本刑还是加重刑,都比寻衅滋事罪轻。重罪重刑,轻罪轻刑,发布虚假信息自然比发布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社会危害性更大,既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只能成立较轻的编造虚假信息罪,那么发布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就更不能论以较重的寻衅滋事罪论处。如果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网络发帖行为用寻衅滋事罪予以兜底,那么整个刑法的逻辑体系就会崩溃,罪刑相当原则也就失去了意义。值得特别说明的是,立法者在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时候,对于虚假信息仅仅列举了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种特定的类型,没有如规定恐怖信息那样使用“等”进行兜底。

    因此,如果编造、故意传播的是这四种类型以外其他非恐怖的虚假信息,那就不构成本罪,自然也更不构成更重的寻衅滋事罪。因此,从法律渊源上讲,新法取代了旧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寻衅滋事的规定应当废止,公诉机关以两高的解释作为法律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

    而事实上微博帐户“天津张兰英10”所发布的信息均不属于“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因此张兰英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更不构成处罚较重的寻衅滋事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即便“天津张兰英10”微博帐户上的内容系张兰英所为,也属于公民言论表达自由权的范围,不构成犯罪,张兰英因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和行为,更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希望审判机关坚守法律底线,避免在天津出,现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维权群众言论表达权的恶例,建议宣告张兰英无罪。

    辩护人:常伯阳

    @中国政府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新闻@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国务院公报@国家廉政网@全国人大。

    将无罪辩护送往以上单位,请求公平公正依法依规,根据相关法律责任追查办案人员枉法判决!无罪释放张兰英,本网将继续关注张兰英关押的后续情况。

  • 湖北鲍乃刚二审维持原判

    【民生观察2021年7月27日消息】湖北京山维权人士鲍乃刚以寻衅滋事罪逮捕后关押在京山看守所,2019年7月25日开庭,在关押一年半后一审才下达判决书,鲍乃刚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四年。随后鲍乃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荆门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四年。

    鲍乃刚是在2018年10月15号前往去北京打工,19号被京山市公安国保以当兵不能在北京打工为由带回,当天以寻衅滋事罪关押,2018年11月3号批准逮捕,在关押期间京山国保专案组对鲍乃刚长时间提审疲劳审讯,带脚镣手铐,指使重刑犯殴打,威逼利诱鲍乃刚认罪。

    湖北京山公民鲍乃刚被京山市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0号对被实施逮捕,市人民法院拟定于2019年7月25号对鲍乃刚实施开庭审判,开庭后一直不下判决,久拖不判超期羁押,严重违规行为,侵犯人权,开庭一年半后才在2021年2月3日才得到判决,一审判决鲍乃刚被判刑四年。鲍乃刚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鲍乃刚接到一审判决书后不服判决在2021年2月7号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后在2021年7月23日律师收到荆门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书维持原判。

    鲍乃刚被抓捕后其家人都受到威胁恐吓,京山当局长期稳控鲍乃刚老婆限制人身自由,限制她外出,不让她去湖北省信访,更不让她去北京为鲍乃刚申冤,目前为止鲍乃刚老婆被限制人身自由,坚持受到国宝警察上门维稳,稳控恐吓等一些列的以权违背宪法的非法行为,鲍乃刚老婆要外出打工维持生活,当局限制她外出打工,目前当局以维稳需要将鲍乃刚老婆安排在他们眼皮底下打扫办公室卫生为由作为稳控鲍乃刚老婆罗汉娥,在荆门由罗汉娥姐姐担保监控罗汉娥不外出不去北京。

    鲍乃刚案件完全属当局打击报复,以权非法践踏宪法,严重打击维权人士的一切维权行为,维权,上访,自由出行,都是宪法赐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但是当局以鲍乃刚言论,以鲍乃刚围观支援其他冤假错案为由构陷入狱,鲍乃刚的所有言论都是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作为一个合格的公民,给当局提出问题才是真正的合法公民,社会应该接受有不同的意见表达出来,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这样才能使法律法规更加完善。

    鲍乃刚老婆得到信息说:鲍乃刚在最近可能会送到监狱去,当局国宝通知要罗汉娥给鲍乃刚送衣服等,然后就下监了,鲍乃刚完全属于人权迫害的案件,请立即释放无罪的鲍乃刚回家。

  • 戈觉平煽颠案二审维持原判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30日消息】戈觉平的辩护律师得到消息称:戈觉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二审由江苏省高极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法警去看守所让戈觉平签了字,刑期至2021年8月4日。

    戈觉平(网名:奔博),1958年8月14日出生,江苏苏州人士。早期因房屋被强拆进行维权。网络兴起后,几经转世于新浪微博,抨击时弊,启发民智,与其他同类网民被称为转世党。戈觉平线下更是热心帮助维权人士,积极参与、支持各地维权活动。2014年,因声援、解救建三江被关押维权律师,延误治疗,导致罹患腮腺癌,后治愈。2016年戈觉平又声援误杀强拆人员范木根以及声援709等。

    2016年9月G20峰会前夕,戈觉平、陆国英夫妇被苏州警方抓捕,11月4日夫妇二人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自此夫妻俩长久没有音讯。后陆国英于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戈觉平监视居住6个月后于2017年5月4日被以同样罪名批捕,2019年5月13日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0年6月24日宣判,苏州中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戈觉平有期徒刑4年6个月。宣判后,戈觉平大声表示:坚决上诉!你们这些流氓。

    戈觉平妻子表示:戈觉平在看守所健康每况愈下,原病处有发炎、化脓症状,且难以进食。其妻陆国英反映,丈夫以前得过癌症,后做手术治愈,但需长期服中药,而看守所根本不具备熬药的条件,她现在非常担心丈夫的身体状况。律师及家属多次取保申请均被拒绝。

  • 湖北李树南夫妇二审维持原判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29日消息】湖北监利维权访民李树南夫妇在2019年9月5号朋友圈留下最后一条信息,发完此信息第二天9月6号被失联,失联大半年后经朋友多方打听才得知,李树南夫妇俩已被湖北监利县公安局抓捕关押了已经大半年了。在2020年8月31日李树南夫妇分别被判刑,李树南被判刑两年五个月,李树南爱人被判刑两年十个月,夫妇分别被构陷判刑后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上诉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11月23日下达了终审裁定书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李树南夫妇被抓捕后,经朋友多方打听得知她女儿的电话后取得了联系,联系到家人后得知李树南夫妇案件已被检察院送法院起诉阶段,随后朋友帮助为李树南并聘请了湖北武汉律师尚满庆为代理,在2020年6月15日律师尚满庆会见了李树南,同时还到检察院阅卷。由于疫情原因,李树南夫妇的案件由监利县法院在2020年7月3号上午9点在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人民检察院视频开庭,李树南女儿与律师尚满庆,杨高华到庭。

    李树南夫妇的案件庭审过程中,检察官以其夫妻二人多次扰乱公共秩序、敲诈勒索予以定罪,建议给予2至3年刑期。被告人李树南在庭中多次提到因举报监利县委勾结乡、村干部集体贪污腐败事情,对他进行打击报复,而在案卷中并未提及贪污一事。

    被告人李树南2011年5月7日被监利县柘木乡政府殴打,以及2015年8月27日在监利“荆楚宾馆”被多人围攻事件,均已构成事实(被告人先天性心脏病)。

    被告人陈呈香,因给其母亲冯田英维权,柘木乡政府多次伤害其夫妻二人身体,2012年11月2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驻京办欺骗,说接她回家解决问题,事实是在途中对她进行了药物毒害,致使她从一名正常中年妇女变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常年靠药物维持的人,多次请求政府解决问题,却被各方推诿。并且以各种手段打击报复受害人夫妻,构陷入狱《口袋罪》寻衅滋事。

    李树南夫妇案件在开庭过程中,并未见到任何证人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多数出于政府官员之口,并且是2011的笔录,其中还有冯田英老人的笔录(一位7080岁的老人),案卷中有提到北京市出具的对被告人李树南的训诫书,训诫书并不证明已经违法与犯罪,没有逮捕条件。检查官提到2020年6月,被告人李树南指使陈呈香非法滋事,而调出的通信记录中并没有其二人的通话,纯属伪造,诬陷他人。

    在2020年8月31日李树南夫妇分别被判刑,李树南被判刑两年五个月,李树南爱人被判刑两年十个月,夫妇分别被构陷判刑后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上诉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11月23日下达了终审裁定书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院所有的构陷的信息都是夫妇俩以前被处罚过的事,公检法再次利用以前的处罚再次构陷,并构陷夫妇俩以重复处罚的方式再次构陷入狱,由于李树南夫妇信访问题不予解决,长期在北京维权,当局以李树南夫妇长期在北京维权为由以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原审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二上访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根据本案具体情形,依法在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二上访人予以了从轻处罚,原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身裁定。

    本网将继续关注李树南夫妇的后续情况。

    以上是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李树南夫妇俩上诉的“法律依据”公检法、法院不以李树南为什么上访?又为什么长期在北京上访?还有为什么在上访过程中被监利当局多次截访遭到殴打造成后遗症伤痛。因为举报县乡勾结联合贪污被迫害入狱!湖北省当局就在前几天,湖北省委书记应勇召开专题信访会议,要着重解决积压信访老案件,但是下面各级政府领导都虚假汇报解决问题的数据。

    请湖北省委书记应勇,湖北省长王晓东彻查各地信访案件的问题,湖北长期上访在北京的访民十年以上积压案件太多,湖北潜江维权访民伍立娟维权已经十八年了确得不到解决,连基本的退休都办理不了,俗话说得好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既然坐在高位解决不了民生问题、你可以辞职让有能力解决民生问题的官员上任,2020年即将结束,访民积压案件解决了多少,年底访民案件清零,怎么清零的?请湖北省委书记应勇,湖北省长王晓东把解决访民案件公布出来让人民群众监督。

  • 沈阳林氏兄弟上访获罪二审维持原判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9日消息】辽宁省沈阳市林氏兄弟因上访获罪,一审被判刑3年和5年,目前二审维持原判。

    林明华、林明洁两兄弟,因拆迁上访多年,期间为众多当地上访人员提供过无私的帮助,大家对兄弟二人尊重有加,颇多感激。至今,兄弟二人的信访事项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因此被抓、被判。

    兄弟二人被抓后,家属聘请的律师无法会见,一审铁西区法院违规指定律师,被兄弟二人拒绝,但强行开庭并判决,2020年7月17日,林明华以寻衅滋事加妨害公务被判3年,弟弟林明洁以寻衅滋事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被判5年。

    兄弟二人不服上诉,河北律师卢廷阁作为家属聘请的律师,终于历尽艰难会见到了兄弟二人,一致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以便查清事实、还原真相,纠正一审程序违法和错误判决,从而作出公正判决。

    但令人不解的是,二审法院毫不理会,于2020年11月23日直接维持原判,二审的监督作用荡然无存。

    限制律师尤其是自己或家属聘请的律师会见和辩护,违规指定律师,二审不开庭审理等,使《刑诉法》依法保障公平、公正的立法设计形同虚设,使冤假错案和打击报复而不受追究成为可能,又如何让人相信中共中央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的口号?

    据悉,林明洁、林明华兄弟是辽宁省沈阳市著名维权人士。林明洁是弟弟,林明华是哥哥。

    林明洁是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原辽宁省某国企技术人员,人称“访民义侠”,维权公民,人权捍卫者,曾获得海外中国民主党颁发的曹顺利勇气奖。早年因不服其兄林明华被行政拘留和家里拆迁补偿的问题而走上信访之路,后因长期到京上访,并热心为访民维权发声而屡遭当局非法绑架、关押、拘留等打击迫害。

    2016年6月29日,林明洁因在北京国家信访局、住建部反映地方政府违法强拆事宜,被沈阳市驻京办等截访人员跟踪骚扰,后被强行遣返原籍,并被沈阳市铁西区警方予以刑事拘留,一个月后才得以释放;2016年8月29日,又因和一批沈阳访民在中国公安部六部口信访局集体上访(简称“集访”),状告沈阳市公安局与局长许文有徇私枉法,随后被沈阳市截访人员抓走,8月31日被沈阳市铁西区警方以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拘;2016年9月30日,林明洁被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正式批捕,并控诉其罪状:在北京多次集访扰乱公共秩序、在庆安徐纯合案时打出“我是访民,朝我开枪”的标语、长期将访民维权的新闻发给境外媒体等。2018年6月29日,林明洁被沈阳市铁西区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25日止。此前曾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2018年9月25日,林明洁结束两年多的监狱生活刑满获释。

    2019年十一前夕,林明洁及林明华因关注沈阳访民刘振之死并为此发声,遭到警方抓捕刑拘,羁押期间律师始终无法正常介入两人的案件中,外界对于林氏兄弟的情况也一无所知。

    2020年8月14日卢廷阁律师终于顺利会见了林明洁,在会见期间得知,林明洁分别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及被以“非法利用资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最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二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3日法院没有开庭审理直接维持了原判。

  • 湖北刘艳丽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民生观察2020年9月7日消息】本网获悉,湖北荆门刘艳丽上诉一案业也审结,法院驳回刘的上诉请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大概四年前,刘艳丽先被以“诽谤罪”抓捕,羁押八个多月后被取保候审,期间曾被批准逮捕,其后在一年取保期满后又再次被捕,并以“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羁押。从2016年被捕至今,刘艳丽总共已被羁押近三年。

    刘艳丽系中国建设银行前员工,较多关注民生、公益、维权等社会群体事件的公共信息,并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扩散传播,为此,2016年9月湖北荆门警方以“诽谤罪”将其抓捕,2017年5月刘被批准逮捕,但很快即被荆门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不过一年后的2018年5月再次被捕并监视居住。2019年1月案件开庭审理,拖延一年多后于2020年4月进行宣判,刘艳丽犯“寻衅滋事罪”获刑四年,刘对判决不服,随即提起上诉。2020年8月26日,法院以维持原判对案件作出终审裁决,二审辩护工作由北京的张磊和马纲权两位律师担任。

    根据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当局指控刘艳丽“利用网络平台,例如QQ空间、微信朋友圈、网易博客、新浪博客等社交网络平台,散步涉及国内重大事项的虚假信息,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恶意炒作社会热门事件,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所谓的“犯罪事实”即系网络言论以及发布的社会事件信息,时间跨度长达六年,从2010年至刘被捕前的2016年。

    而法院在解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时认为,刘艳丽长期在信息平台编造、散步虚假信息攻击中国共产党、辱骂国家领导人,在重大突发事件、社会热门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步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因此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犯罪事实充分,证据充分有效”,并认为“刘艳丽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以“终审裁决”队案件作出最终审结。

    有熟悉刘艳丽并清楚刘案的朋友表示,刘艳丽案纯属地方政府的秋后算账,皆因对之前刘艳丽长期为建行工作的劳工权益进行维权活动采取的打击报复,碰巧刘艳丽热心公益和关注社会民生,让国保有机可乘,因此“以言获罪”整人,而且判以四年重刑。

  • 维持原判 黄琦于平安夜送监服刑

    【民生观察2018年12月28日消息】本网获悉,“六四天网”创办人黄琦已在12月24日(平安夜)从羁押的绵阳市看守所转押至四川巴中监狱服刑,黄琦母亲蒲文清女士27日才收到入监通知书。

    “六四天网”创办人黄琦一审被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入刑十二年,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当局在不通知家属及律师的情况下秘密宣判二审维持原判,并迅速在平安夜将黄琦转押巴中监狱服刑。

    截至目前,黄琦已被羁押三年,当时案件涉案人共有三人,除黄琦外还有“六四天网”义工陈天茂和杨秀琼,但陈杨二人最后被以取保形式获释,而黄琦则被另案处理,最终被重判十二年。

    黄琦被捕后三年间曾持续传出健康堪忧,其中肾衰竭病况严重,并有不断恶化的迹象。虽黄琦本人及家属一直不断申请救治及保外就医,但当局始终没有理会,直到案件一审以及二审,仍然重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在平安夜将不符合收监条件的重症病人黄琦送监服刑。

    而在黄琦被捕后,八十七岁的黄妈妈蒲文清女士坚持为儿奔走呼吁及控告申诉,长时间被当地政府的维稳部门打压软禁以及限制出行,曾多次被维稳人员推跌受伤,经常被辱骂恐吓。

    “六四天网”属民间网络媒体,由黄琦创办成立,多年来志在揭露中共极权暴政的血腥事实,通报社会群体维权事件,声援政治异议人士,让国际社会了解更多中共统治恶行以及中国人民的悲惨状况,因此一直深受中共忌恨。黄琦被捕前,天网网站曾将一份怀疑是绵阳官方的普通访民维稳文件予以公布,该文件既未加盖公章亦未标注“机密”或“秘密”字样,但绵阳当局借机以“泄露国家秘密罪”为名,将黄琦等人拘捕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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