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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玉凤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

    【民生观察2019年7月7日消息】本网获悉,本周五河南焦作维权人士李玉凤在北京木樨地遭十余名不明身份黑衣人暴力绑架后,现得知李玉凤女士已被河南焦作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据李玉凤妹妹李白凤透露,得知其姐姐7月5日上午与同伴封西霞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而后又到河南省人民法院驻京办事处反映徇私枉法、本末倒置司法腐败制造的冤假错案,而遭不明身份十余名黑衣人暴力绑架后,她便急急忙忙到处打听姐姐的消息,最后查明,当天晚上李玉凤便被焦作维稳办人员直接送往焦作市看守所羁押。因当时天色已晚焦作公安局马村分局办案人员下班,李白凤没有拿到其姐姐的处罚通知书。

    翌日一大早,李白凤便早早赶往焦作市马村公安分局,便拿到了姐姐李玉凤的《行拘通知书》,得知姐姐已被焦作马村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当李白凤拿到《行拘通知书》那一刻便忍不住放声大哭“我姐做什么了你们这样对待她,你们不就是想打击报复将她当靶子想把她往死里整吗?想把她整死震慑整个焦作的人都不敢动,你们的乌纱帽就能保的住了?”。

    “以前我姐被抓我没有在他们面前哭过,这一次我实在没忍住哭了。哥哥刚去世,家里老娘九十多岁了没敢让她知道,我姐被判刑四年刚刚出来如今又被抓,让我怎么给老娘交代啊!这个国家哪有法律啊,他们想整谁,谁就是违法的。法律在这个国家早就死了。”李白凤泣不成声地说。

    李玉凤的闺蜜说“听到白凤说李玉凤又被抓的消息我当时就懵了,她在那边哭我在这边哭。凤她啥也没做呀,到了趟最高法和信访局就违法了?我和凤四年五没见面了,前两天她给我打电话说从北京回来就过来看我,我高兴极了,马上到菜市场给她买了她最爱吃的羊肉和她爱吃的菜,就等她来了,没想到是这个结局,我真的接受不了这个现实”。

    李白凤表示,如果我姐到了一趟北京最高法和信访局就违法犯罪了,那最高法和信访局合法吗?他们开着门营业不就是让老百姓去的吗?焦作马村分局说我姐违法,不就是想证明“最高法和信访局”是非法的机构吗?以前我我姐被抓我都忍了,这次我会不顾一切要为我姐讨个公道!

    【李玉凤简介】

    李玉凤:河南省焦作知名人权捍卫者。1958年3月10日生人,是一名虔诚的基督徒。

    1988年,李玉凤在河南焦作的房产陆续遭到政府违法强行拆迁,1998年拆迁案胜诉后,因被告是政府法院不予执行,从而驱使她走上了漫长的抗争之路。

    最初她纯粹为自己维权,2005年在北京接触到许志远博士受到启发,便开始帮助他人维权,在维权过程中她自学法律不断提升自己,认清了中共独裁体制下无完卵的本质,从而转变升华为一位坚强的、反抗极权专制的人权战士。

    多年来,她一直走在街头维权运动第一线,哪里有审判维权人士良心犯的庭审,哪里就有她的身影。因此,缕遭当局打压报复。

    2004年,李玉凤被焦作当局劳教一年。

    2006年因纪念中共前领导人赵紫阳被北京当局判刑两年;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期间)李玉凤与另一同道在博讯等网站公开发表祭奠六·四和在维权抗争路上遇难的英烈。

    2013年6月4日李玉凤和几个朋友冒险到长城脚下,合唱一首「六·四屠杀血染中华」的歌曲,以祭奠六·四殉难者。

    2013年7月许志永被抓捕,李玉凤为其奔走呼吁。同年南乐教案发生,她迅速赶回家乡,先后六次前往现场声援。同年子洲教案发生时她又赶赴子洲声援。

    2014年3月四律师建三江被抓,李玉凤不顾亲人们劝阻赶往建三江声援被酷刑打断肋骨的律师。

    2014年7月声援郑州十君子,在郑州三看现场拉横幅、绝食连续抗争十余天。同期焦作因截访致一个警察死亡案的张小玉、许有臣夫妇案爆发,她在第一时间联系家属、律师,安排声援事宜。

    2014年9月2日前去河北省声援因截访致黑保安死亡的巩进军案。9月5日返回北京参加声援程海律师被停业一年的听证会。

    9月30日因声援香港“占中”和迎接北京因「要求官员公布财产」的袁冬出狱,而遭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抓捕,刑拘八个多月个之久,期间被北京警方连续疲劳审讯五十多次,逼她出卖朋友,无果后,拘留所又给她戴上连体链、趟链、头盔等以及疑似被下药,等酷刑刑讯逼供;她虽受尽酷刑,但均被她以坚强的意志予以回绝,保持了难得的“零口供”。

    2015年6月5日,李玉凤被北京警方以“取保候审”的方式释放。

    受尽酷刑身体虚弱的李玉凤,出狱后并没有停下维权的脚步。刚刚出狱十天,她便不顾身体的虚弱到河南正阳参加一位访民的庭审旁听。6月19日赶赴广州声援著名的唐荆陵律师案开庭审理。

    2015年10月26日时至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期间,因在北京南站与十余维权人士合影拍照,再次被北京公安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抓捕并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拘。

    同年11月26日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

    当日被河南焦作当局强行带回地方,以补充侦查为由再次拘捕。2017年1月18日,李玉凤被焦作当局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7月27号下午三点,李玉凤女士开庭这天,她到庭后随即便与其辩护律师坐在了一起,称“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庭判决之前,我还是一个公民而不是罪犯,我与公诉人的权力是平等的,凭什么要我坐在被告席,这是严重的歧视行为,是严重违背司法公正的。”一席话说的法庭上一片寂静,而后是包括法官在内及旁听席上的民众都目瞪口呆,无论法官法警怎样劝说,李玉凤女士坚持自己的观点,就这样,李玉凤女士通过自己的抗争,终于为自己争取了一把普通而有尊严的椅子。

    有网友称“李玉凤大姐为自己争取一把有尊严椅子这件事情,不要说在独裁国度非常难得,即使在全世界恐怕也是属于罕见的”。

    李玉凤出生于一个基督徒世家,她从小就已受洗皈依上帝;她是一名虔诚的基督徒,她不仅为人低调而热情,谦卑而又侠肝义胆,且富有同情心公益心。尽管她生活极其简朴,在北京维权期间她住地下室,以捡矿泉水瓶、在菜市场捡菜叶为生,但看到网上有人为良心犯募捐,她每次都会慷慨解囊积极响应。稍有闲暇她便会参与公益,到福利院义务去照看孤儿与孤寡老人。

    为此,人权律师刘书庆曾这样评价她“李大姐作为一名虔诚的基督徒,一方面她争取并珍视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她又能以超越的姿态随遇而安,为最坏的情况也做了准备。所以辩护人眼前的她,不放弃不怨尤。体现了一位真正基督徒自我牺牲的精神,她就是中国的德蕾莎修女,是这个民族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

    北京时间2018年3月5日,美国时间2018年3月4日,李玉凤女士获得了第五届“奥斯卡自由人权奖”。其中的颁奖嘉宾当年六四学生领袖王军涛先生对李玉凤女士获奖发表了感言中说:“今天,我很荣幸在这里将本届奥斯卡自由人权金像奖颁发给李玉凤女士。李玉凤女士从自己切身经历中体认到自由和人权的价值,自那时起她全身心投入到在抗击暴政的斗争中维护和彰显自由和人权。她的故事和精神极大地感染和激励国内外为自由和人权而奋斗的同仁。她在暴政残酷迫害中不屈不挠的事迹会是我们时代的中国人的象征性丰碑!”

    2019年2月21日,李玉凤女士被“寻衅滋事罪”获刑四年刑满获释。

    2019年7月5日,李玉凤女士因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而后又到河南省人民法院驻京办事处反映徇私枉法、本末倒置司法腐败制造的冤假错案,而遭不明身份十余名黑衣人暴力绑架到河南焦作后,再次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 沈良庆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罪

    【民生观察2019年5月25日消息】本网获悉,著名异见人士、安徽合肥人权活动家、前安徽省检察院检察官沈良庆,于本月(5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现被关押在合肥市看守所。

    据知情人士透露,5月18日,沈良庆八十多岁的老母亲因连续两天打不通儿子的电话便致电女儿,定居在安徽安庆市沈良庆的妹妹沈女士,便于5月21日赶到合肥芜湖派出所报案沈良庆失联。当时芜湖派出所雷所长口头承诺回“尽快答复”,但至今也没给“答复”。

    而远在外地读书沈良庆的儿子沈枥,5月22日收到了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邮寄其父被刑拘的《拘留通知书》,外界才得知失踪一周的沈良庆于5月16日已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缘于沈良庆被拘留时一人在家,具体其“被”涉嫌拘留事由等情况外界不得而知。

    据悉,沈良庆兄妹四人,他是家中长子,下面有三个妹妹,其中二妹妹精神有点问题,50年来一直由其八十岁老母亲照顾至今。沈良庆住在合肥,老母亲及妹妹居住在安庆。

    自从89年“六四”期间沈良庆参与“学运”被判有罪,被原工作单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开除公职后,生活便没有了着落,多次试图创业均被当局破坏。在此后不断被喝茶抓捕、劳教的过程中,他的家庭也出现变故,与妻子离婚后的数十年间,他带着儿子仅靠500元低保维持生存,艰难的生活、儿子上学全靠亲友接济才走到今天。

    【沈良庆简介】

    沈良庆:男,1962年10月6日生人,现年57岁,汉族,大学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知名异议作家、人权民主活动人士。1980年7月毕业于安庆市第一中学;1984年7月毕业于安徽大学中文系,获文学士学位;1984年7月至1992年4月在安徽省检察院担任检察官。

    参加工作后,一直与教职工和学生保持密切联系,不仅为学生创办的报刊写稿,甚至还参与编辑活动,用其自己的话来说,是个“带有自由化倾向的潜在煽颠犯”。1986年10月,应邀参加《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与上海市联社、《社会报》等六家单位在上海联合主办的“改革中的社会问题研讨会”(该会议不久后被定义为自由化“黑会”)。回合肥后,又应安徽大学研究生会邀请,在学校介绍自由化思想。12月初(据其本人推断,是12月4日,86学运发生前一日)被单位发现与学生来往,当日被暂时调离至外地。

    1989年“六四”期间,组织地方学生运动。大屠杀后,组织地下抵抗运动,成立民主自治联合会,创办民运刊物《民主论坛》;1992年4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6月5日,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批准逮捕;1993年9月8日,因中国政府申办奥运会被取保候审;1996年10月-12月原桉开庭审理后,被合肥市中级法院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五个月(等于原在看守所羁押期);1997年3月20日,因被判有罪被原工作单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开除公职。

    1994年4月至1996年10月曆任安徽省苏洋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合肥市金乌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中共十五大召开前夕,因爲从事人权民主活动,公开要求调查六四真相,并准备前往北京等地串联上书,于1997年9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在江泽民访美前夕被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继续从事人权民主活动,发表各种异议并接受美联社、法新社、美国之音、自由亚洲电台、法国国际广播电台和香港媒体采访,要求竞选人民代表并起诉、控告中共当局非法剥夺参选资格,1998年2月26日再次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无罪名),同年4月被决定劳动教养二年(无罪名)。

    出狱后,由于合肥警方干扰,无法找到工作。到淮北市打工,淮北市警方不仅监控单位和客户电话,还深更半夜以查户口为名上门骚扰,致使不得不辞职回合肥。

    经过长达半年的失业和辗转,2001年1月在山东淄博市雷波德陶瓷花纸有限公司(德资)任总经理助理。由于努力工作,赢得信任,不到一个月就结束了试用期,三个月后主动加薪。9月11日晚,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几名便衣闯入寓所,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强行带入公安局拘禁15个小时。并到公司找到德籍总经理,直截了当地威胁,要求解雇,否则就找公司麻烦,让公司无法经营,还要求他对此事保密。为避免给公司带来难以应付的麻烦,不得不被迫辞职。

    此后一直处于被迫失业状态,靠撰稿和领取救济金维生。

    2010年(日期不明)至2011年12月28日,在维权网资助下完成《“双规”问题民间调研报告》;后被五七学社出版为《双规》一书。在申请立项、搜集材料、调查取证和写作过程中,多次被警方以谈话名义非法传唤,并威逼利诱,试图说服放弃该项目。新书发布前被软禁,禁止赴香港参加新书发布会。

    之后的几年中,被多次拘留、传唤。

    2014年10月5日,因声援香港学生和市民占中行动遭警方打压,以寻衅滋事传唤、抄家。传唤结束时,还被告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立案,要求随传随到。

    著作有《双规》,香港“五七学社出版公司”出版。并在海内外报刊和网络媒体发表大量的诗文、评论、学术论文和随笔,涉及人文、社会学科各个领域。《狱中诗抄》、《MBO:最后的晚餐?》、《看不懂的经济学》等;海外发表的主要作品有《开放社会的人》、《以暴抗暴,何罪之有?》、《改良,抑或革命?》、《论零八宪章被阉割的欲望》、《余杰的道德制高点和上帝之城》、《实质性代表与革命》、《权利与责任的冲突和平衡》、《商议民主之类的经验行不通问题》、《评余秋雨的难得煳涂》、《财産权:人权的基本保障》、《选举权:中西人权理念和实践的巨大落差》、《解决西藏问题的若干看法与建议》、《必要的谦卑:回归经验主义》、《素质论和多数的暴政是反民主的僞命题》、《新政幻灭》、《从呼格吉勒图案看专政工具压迫性》、《我的1989:从反自由化到六四大屠杀的地方性记忆》等。

  • 天津张兰英出狱后生活艰难

    中国合法公民,更是中国守法公民,天津张兰英,原中国建设银行的,一名中层管理干部,因自己所住的私有住宅被天津南开区政府在不给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行拆除而流离失所,后因奔走维权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以莫须有的罪名投入监狱,蒙冤坐牢三年,于2018年8月8日刚刚被“刑满释放”。

    天津南开区政府明抢明夺强拿硬要我私有住宅己近十年,期间未给分文补偿,未给一平方米的安置,并对我和我年迈耄耋老父母实施了一系列的惨无人道的违法犯罪的迫害,为了封住我伸张正义的呼声,反而将我包装成强拿硬要的罪犯关入牢房,这一关就是三年,在失去自由的一千多个曰曰夜夜里,白天我面对高墙电网,夜晚面对孤灯素墙,悲愤之情无以言表,我想不明白,我是因南开区政府公权力利益集团违法拆迁而被赶出家门,露宿街头的冤民,因不畏公权力暴力维稳,报复残害,因手握违法拆迁,暴力维稳的滔天罪证而被冤投监狱,至此党纪何在?国法岂容?

    我维权十年,维的无非是一个中国普通国民的合法权益,而天津南开区政府给的却是极尽无耻之能的报复残害,十年的颠沛流离,生离死别,家破人亡,老父亲在2018年大年初一被含冤辞世,至今冷冻在医院,死不暝目…我因被冤判下监,而又失去工作,失去清白名誉,如此种种又怎是一个“冤”字了得!

    一个没有罪的人却被有罪的南开区政府个别人等手眼通天的冤投监狱,在中国如此和谐的法制社会下,真可谓是个天大的笑话,我维权十年不仅是因为南开区政府明抢明夺了我的私有住宅,强拿硬要了我的私有财产,期间我被非法关押黑监狱,被绑架,被非法拘禁,被暴力维稳,株连九族施压我被逼离婚……

    在被非法关押黑监狱期间被逼绝食,被迫割碗自杀,以至我身体每况愈下,加上蒙冤坐牢三年,我現在已满头白发,妪之老妇一般,身体多处病魔缠身,但我寻求真理的心不会因此被摧垮,我相信法律的庄严,更相信十九大后执法者会更加独立更加清廉,我相信在中国越来越健全的法制天空下,不会再被公权力继续打压,而会让我一个守法,维法的公民生活在阳光下,如果习近平习大大在十八大上提出的依法治国,在十九大提出的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不是假,大,空的话,那么我相信我也一定会沉冤昭雪。

    我不知将会在面对怎样的迫害,也不知南开区政府又将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方法来掩盖他们的犯罪事实,若我再度被抓捕,或被非法关押,或被冠以精神病名义而被挟持,亦或被意外伤害,甚或被意外死亡均是天津南开区政府所为,也请有良知的各方人士对我和我90岁病弱,现在是命悬一线的老母亲予以关注…请中央巡视组,中纪委,监察委对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大于党纪,高于国法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查处,以还百姓青天,还宪法尊严与权威,复政府形象之圣洁,还中国法律之公正…

    附: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津0104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兰英,女,1969年7月8日出生于天津市,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6907086526,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建设银行红桥支行员工。居住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宾馆103号,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美湖里2号楼6门603号。2014年8月28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连贺,天津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6]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兰英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代理检察员付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兰英及其辩护人刘连贺到庭参加诉讼。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1日,被告人张兰英因在本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美湖里的2-6-603号房屋被强制执行后开始上访。2012年3月10日下午,张兰英在上访期间以自杀的方式威胁政府答应其不合理诉求,被政府工作人员阻止后送医救治,后将其临时安置在南开区时代宾馆103房间。在其情况稳定后,南开区政府工作人员在同年3月14日将住宿费用结清并办理了退房手续。同年3月巧日,张兰英拒不搬离该宾馆,并将其父母接至此处居住至今。在此处居住期问,其在103房间房门上张贴“黑监狱犯罪现场”标语,并多次串联他人,严重干扰宾馆经营秩序,截至2015年8月31日共产生住房费用267866元。2014年初至2015年8月期间,张兰英利用网络,注册“天津张兰英7”等多个新浪微博账户发布虚假言论,散布南开区政府对其设置“黑监狱”等实言论52条,被转发3493次,评论610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2014年8月27日,张兰英利用网络联系上访人员罗某某等人,在本市南开区时代数码广场门前,着统一服装,以为其父捐款看病为由,向途径的群众散布南开区政府对其设置“黑监狱”等不实言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2015年1月29日,张兰英利用网络联系数人,在本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宾馆103房间,以拉横幅合影拍照并将照片上传至网络的方式,声援“范木根案”,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活动及社会秩序造成影响。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兰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兰英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相关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或媒体报道,混淆视听,蛊惑群众;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兰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其辩解如下:第一,其因为房屋被强制拆迁无处居住,南开区政府将其安置在时代宾馆居住,其没有强拿硬要,也没有串联他人;第二,其在网络上发表的均事实真相,没有不实言论;第三,在南开区时代广场,其没有串联他人,其没有和他人穿统一的服装,其只是向群众寻求帮助;第四,其没通过网络联系他人声援范木根案。

    张兰英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兰英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提出的具体辩护意见如下:第一,时代宾馆103房间不是张兰英自己强行入住的,是因其受伤后南开区政府工作人员将其安置在此入住的。其后期没有搬离宾馆,也没有交纳房费,是因为其主观上认为政府不给其解决房屋拆迁补偿问躚导致其居无定所,住宿费应由政府承担。其主观上不具有强占该房屋的犯罪故意,也并非通过强拿硬要的方式满足变态心理、追求精神刺激,该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张兰英与他人在时代数码广场前慕捐筹集医疗费的行为,其主观上是为自己生病的父亲筹集捐款,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起哄闹事的行为,没有造成交通堵塞也没有大量群众围观,即便影响了交通,也是围观者的责任、该行为不是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第三,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张兰英在互联网上发表不实言论以及声援范木根辩护人认为,张兰英在互联网上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诉说自己房屋被强拆的事实,其目的不是为了危害社会,而是希望社会关注,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与扰乱社会秩序无直接因果关系.张兰英的行为,不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本案也缺少证据证实其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故该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综上,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宣告被告人张兰英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张兰英在其本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美湖里的2-6-603号房屋被强制执行后开始上访。2012年3月10日下午,张兰英在上访期间,以用玻璃杯碎片割腕的方式要挟南开区政府满足其不合理要求,被政府工作人员阻止后,送至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进行敕治。张兰英出院后,为进一步稳定其情绪,南开区政府工作人员将其临时安置在南开区时代宾馆103房间。张兰英的情况稳定后。南开区政府工作人员在同年3月14日将在时代宾馆的住宿费用结清并办理了退房手续。次日,张兰英拒不搬离时弋宾馆103房间,并将其父母接至该房间居住至今。在张兰英强占时代宾馆期间,其在103房间房门上张贴写有“黑监狱犯罪现场”字样的标语,并多次串联其他省市上访人员至此,严重干扰宾馆经营秩序。

    截至2015年8月31日,因张兰英强占时代宾馆103房间,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014年初至2015年8月期间,张兰英利用互联网络,注册“天津张兰英7”“天津张兰英8”“天津张兰英9”“TJ张英10”等多个新浪微博账户,发布虚假言论,散市天津市南开区政府,对其设置“黑监”等不实言论共52条,被转发3493次、评论610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2014年8月27日.张兰英利用网络联系上访人员罗向阳、刘星、翟月香、谭运彝等人,于当日18时许交通晚高峰期问,在本市南开区时代数码广场门前,着统一样式并印有“公民在发声”等字样和图片的服装,手持标语牌,以为其父组织募捐看病为名,向途经的群众散布南开区政府对其设置“黑监狱”等不实言论,引发众多群众围观,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扰乱新会秩序。同年8月28日,张兰英被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5年1月29日,张兰英又利用网络联系陈胜德、孙洪凤、张金涛等数人,在本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宾馆103房间,以拉横幅合影拍照并将照片上传至互联网络的方式,声援以“范木根案”,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活动及社会秩序造成影响。

    综上,被告人张兰英以强占宾馆房间的方式占用公私财物,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达26万余元;其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相关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或媒体报道,并且组织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警员,于2015年8月24日在北京市大兴区泰河路南海花园小区门前将张兰英抓获归案。对于本案被害单位天津市时代宾馆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南开区政府已先行垫付140000元、其余127866元被害单位仍未获得赔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物证

    1、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材料。证明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于2015年8月13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张兰英立案侦查,同月24日在北原市大兴区泰河路南海花园小区门前将张兰英抓获归案。

    2、扣押清单、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明通过对从张兰英处扣押的白色X5手机一部及内部SIM卡两张、黑色H7100手机一部及内部SIM卡两张进行电子证据检查,并结合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发现张兰英用其注册的“天津张兰英7”“天津张兰英8”“天津张兰英9”“TJ张兰英10”等多个新浪微博账户,发布虚假言论,散布天津市南开区政府对其设置“黑监狱”等不实言论52条,并被网络用户转发3493次、评论610次。

    3、博讯网对张兰英等人声援范木根案的相关报道材料。证实张兰英等人在本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宾馆门前103房间及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前等地点,以拉横幅合影拍照,并将照片上传至网络的方式,声援“范木根案”的事实。

    4、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美湖里地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协议、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学府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张兰英问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证实张兰英因拆迁问题上访,后在蓟县割腕自残、强占时代宾馆103房间以及在此期间学府街办事处所做相关工作的情况。
    5、时代宾馆的营业执照及关于103房的情况说明材料。证实张兰英强占时代宾馆103房间,严重干扰宾馆经营秩序,截至2015年8月31日共产生住房费用267866元。

    6、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提取的写有“黑监狱犯罪现场”字样的标语。证实张兰英在时代宾馆张贴“黑监狱犯罪现场”标语的事实。

    7、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兰英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8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8、本案证人及被告人的户籍身份证明。证实本案涉案人员的身份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魏革新、官祖杰、李梦臣、侯庭明、张国华、赵秋芬等人的证言及证人魏革新、张国华、侯庭明、杨霞、张权会、张玉凤、赵秋芬等人书写的亲笔材料。证明魏革新、官祖杰、李梦臣、侯庭明、张国华、张叔会、赵秋芬等人是天津市南开区学府街办事处的工作人员。2009年,张兰英在南开区美湖里的房屋被拆迁,其因不满意拆迁补偿问題开始上2012年3月初,张兰英到北京上访后被接回天津。3月8日,魏革新与张兰英商谈解决拆迁补偿事宜,张兰英提出要找一个清静的地方谈,魏革新提议到蓟县九山顶农家院,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和张兰英商谈,张兰英没有反对。在蓟县九山顶农家院期间,学府街办事处工作人员侯庭明,张权会、张玉凤等人陪同,张兰英对该地方表示认可,其出入自由,人身不受限制,并随身携带手机与外界保持联糸。3月`10日下午,张兰英在使用手机和外界通话后突然用玻璃杯碎片割腕,侯庭明和张杖会等人立即进行制止,并找村里大夫先紧急处理、然后联系下营医院、蓟县医院;因为条件不满足,又拨打120送张兰英到市内的一中心医院进行救治,在
    一中心医院做完手术是3月11日凌晨2点多,第二天张兰英就出院了张兰英出院后,在魏革新的指示下,宫祖杰等工作人员为张兰英联系了时代宾馆养病。张兰英住在103房间,工作人员在另外一间房间值守看护。张兰英曾向工作人员说“我有根,我不会自杀的,这样做是有计划的”。几天之后,张兰英的病情好转后,工作人员就不再陪护了,并且将时代宾馆的两个房间都交了款,退了房卡。时隔好长一段时间之后,时代宾馆的王策经理找到官祖杰,官祖杰才知道张兰英一直没有搬走,并且住到现在,时代宾馆受到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2、证人刘友兰、王进明、白爱华等人的证言。证明刘友、王进明、白爱华等人是2014年8月27日南开区时代数码广场前的目击群众。2014年8月27日18时左右,有七八个人在南开区时代数码广场楼下的空地上举牌子大喊大叫。为首的是一名女子,四十多岁,穿蓝白大格T恤,抱一个红色纸箱,站在其他人的前面高喊“南开区政府拆迁不合法,还给她关进黑监狱”。还有两名女子、四名男子,穿统一印制的白色胸前有几张照片,T恤后背写着黑字、公民在发声生当时正是下班高峰,有近百人围观,而且机动车道上也堵了好多车。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把这些人劝走了。

    3、证人罗向阳的证言。证实罗向阳通过网上微博获知张兰英的情况和电话,并和张兰英取得联系。网上说张兰英的房子被当地政府强拆,张兰英和父母上访被关黑监狱,张兰英割腕自杀、其父母病重无钱医治等信罗向阳于2014年8月23日来到天津,目的是声援张兰英,帮助张兰英举行募捐:其在天津期间,和张兰英都住在时代宾馆,,在时代宾馆隔一天就会从全国各地过来几个人到张兰英这,其在8月27日当天穿着的白色半袖T恤,正面有九张人像照片,下面写着“十君子回家”五个字,背面写有“公民在发声,2014,郑州”几个字。募捐牌写的内容是张兰英的房子被当地政府强拆,张兰英和父母上访被关黑监狱,张兰英割腕自杀,其父母病重无钱医治等信息。

    4、证人冯淑燕证言。证实冯淑燕在北京上访时认识张兰英,2014年8月27日晚上6点多冯淑燕到时代数码广场前去找张兰英,其穿着白色半袖T恤,胸前印有“十君子回家”五个字。现场有几个和她穿着一样的人,跟张兰英一起,张兰英拿着一个募捐箱向过往的行人进行募捐。冯淑燕之前听张兰英说,张兰英父母在时代宾馆被关了2年,在时代宾馆103室内和门上有“黑监狱”字样。冯淑燕等人进出时代宾馆103室的时候没有人拦着。

    5、证人董燕荣证言。证实董燕荣在北京上访时认识张兰英,2014年8月27日晚上其到时代宾馆找张兰英,看见马路边有四五个人,有男有女,在举牌子,牌子上贴着张兰英父母躺床上的照片,张兰英抱着一个红色的箱子,上面印有“募捐”字样。

    6、证人刘星的证言。证实刘星应罗向阳要求于2014年8月25、26日来天津帮张兰英,张兰英说时代宾馆是“黑监狱”.限制其家人的自由,刘星到天津后,发现张兰英说的和实际不符:时代宾馆出入自由,也没有人看管。

    7、证人翟月香、谭运彝的证。证实翟月香、谭运彝来津为张兰莢募捐,其二人参与了8月27日晚的“募捐”活动。此外其到时代宾馆后发现张兰英的吃住条件都很好,该房问不仅张兰英及其家人出入自由,而且来找张兰英的人也可以自由进出,根本就不是传言中的“黑监狱”。

    8、证人陈胜德、孙洪风、张金涛等人的证言。证实2015年舂苄前后,张兰英给陈胜德打电话要求其到天津看望张兰英住院的父亲。到了天津后,陈胜德发现参加聚会的都是一些上访人员,张兰英制作了条幅,内容是“立即释放强拆受害者范木根”“范木根无罪”等。这件事应该是张兰英提议的,其原本不知道还有标语、照相等行为,只是在张兰英的一再要求下去看望张兰英父亲的。孙洪凤是应他人要求来天津看望张兰英父亲的,到天津后,发现还有很多不认识的人。张兰英从宾馆里拿出来条幅和大家一起照相,条幅上写着“声援范木根”等内容。张金涛参与了张兰英组织的声援范木根的活动,与张兰英等人打横幅合影。

    9、证人王策、刘静、张艳、高虹等人的证言。证实王策是时代宾馆的经理,刘静、张艳、高虹系时代宾馆工作人员,张兰英在2012年3月11日凌晨被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人员送到时代宾馆,工作人员陪张兰英住了四天,然后都撤离了,张兰英自己住了一段时间,后来其父母也住到了103房间。后来张兰英离开了时代宾馆、其父母仍强占103房间,张兰英后期也来看望其父母,张兰英的姐姐张兰香至少隔一天来一次给他们送做饭,还经常带一群上访的人来聚会,这些人不登记,经常和宾馆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张兰英及其家属直没有缴纳费用,宾饷经菅和经济上有巨大困难和压力。

    这期间,没有国家工作人员控制不让住在103房间的人进出。有几次张兰英的父亲病了,张兰英不在,他们打电话报警,还都是警察到现场后通知家属帮助拨打120送医院的。

    (三)视听资料

    2014年8月27日时代数码广场现场录像光盘及说明。证实2014年8月27日18时许,张兰英等人在本市南开区时代数码广场门前,着统一服装,以打宣传牌和喊口号的方式,向途经的群众散布南开区政府对其设置“黑监狱”等言论,造成交通堵塞,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四)被告人张兰英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张兰英自归案后至庭审中对其行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以上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兰英以强占宾馆房间的方式占用公私财物,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达26万余元,严重影响被害单位的生产经营,属情节严重;其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相关信息被大量评论、转发或媒体报道,并且组织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核被告人张兰英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张兰英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8月28日被行政拘留的十五日应在刑期中予以折`抵。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兰英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掘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依法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张兰英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均不予采信。本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0)项和第(五)项、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压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兰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曰。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张兰英退赔被害单位天津市时代宾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7866元。

    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夏俊明
    代理审判员:李之圣
    人民陪审员:张崇仁

    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吴茜

    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君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子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寮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急两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二款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律师认为郭庆军不构成寻衅滋事

    【民生观察2019年3月28日消息】本网获悉,郭庆军涉嫌寻衅滋事案已于2019年2月1日上午10点在江西龙南法院开庭。郭作为国内旅游群总召集人一直默默为良心犯送饭推动社会公义。

    公诉机关指控的郭庆军在境外社交媒体推特、脸书发布文章,而对于郭庆军的具体行为的确认、转发有关的内容的危害性客观后果,到底多大程度上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直到庭审结束,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交任何实质性的证据。侦查机关对郭庆军推特、脸书账号等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过程不合法、不具有相应的证明力。郭庆军案的证人证言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从客观行为而言,郭庆军的行为仅仅有“转发”以及部分短小的评论。所有的法律、有关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关于“转发”构成滋扰行为的规定。本案原本就不应该呈诸于法庭。事实、法律、证据、伦理、价值等都清楚地表明,郭庆军是无罪的。

    附: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

    受郭庆军家属的委托,并经郭庆军本人确认,本律师受指派担任郭庆军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律师。多次会见,并经庭审后,本律师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本律师认为郭庆军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证据辩。

    本案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郭庆军构成寻衅滋事。

    1、本案郭庆军本人的供述绝大部分与起诉书指控的其在境外社交媒体上发布信息的行为无关。

    郭庆军大多数的供述记录的是其有关“全国旅游群”等微信群的活动,而与指控的郭庆军在境外社交媒体推特、脸书发布文章、信息的供述仅仅有三次(总共十八次询问笔录,仅有三次提到控告内容),而且每次内容都非常有限,仅仅为郭庆军确认有其有推特、脸书账号以及对推特、脸书有关转发文章、图片、歌曲等内容的确认。

    而对于郭庆军的具体行为的确认、转发有关的内容的危害性的客观后果、郭庆军对相关内容的主观意图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郭庆军也没有任何供述。

    2、侦查机关对郭庆军推特、脸书账号等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过程不合法、不具有相应的证明力。

    a、侦查机关提取证据的过程不符合通常的中国境内上网流程,无法证明其行为本身的合法。辩护人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表明在中国境内推特(twitter.com)、脸书(facebook.com)等网站无法登陆。这一无罪证据,侦查机关既没有向法庭提交,也没有做出相应说明。

    b、侦查机关提取的过程使用的一个未知具体身份的账号通过特殊的手段登陆的,其合法性无法在具体操作过程体现。

    c、侦查机关提取的机关是江西省公安厅有关人员,并非公安部指定的赣州市公安局的有关人员,且提取的过程没有任何见证人在场。

    3、公诉机关对于提取的有关电子数据笼统地、部分地复印件了103页纸质的内容,对于具体指控的事实仅仅指出有郭庆军“转发”了一个有关雷阳案的歌曲、一条关于“社会主义株连九族罪”的评论,并以“其它”这个不符合刑事指控客观性的词语取代了所有其它所有内容。由此可以看出,本案证据严重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郭庆军构成犯罪。

    4、公诉机关对有关具体“转发”的人数、互动后果以及脸书、推特本身的特点是否构成危害公共秩序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

    5、对于本案的客观后果,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的客观证据,到底多大程度上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直到庭审结束,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交任何实质性的证据。

    6、郭庆军仅仅通过手机上到推特和脸书,有关电脑没有任何上到境外网站的证据,电脑一体机应当退还给郭庆军。

    7、郭庆军案的证人证言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二、实体辩。从犯罪构成看,郭庆军本身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1、从主体上而言,寻衅滋事人员一般为无业、无事生非的社会闲杂人等。郭庆军显然不符合这一特征。

    郭庆军本身为正规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大学毕业后一直在长春外企工作,时间长达20多年,工作期间也是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同时他也是家庭唯一收入来源,赡养两位老人、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并支持无业的妻子从事科研。郭庆军就是中国千千万万的网友之一,就是千千万万的普通中年人之一。

    郭庆军本身热爱公益,关心国家,如郭庆军长期献血,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褒奖。国家兴亡,匹夫有责,郭庆军在网络上关注公共事件也是一个公民正常的举动,郭庆军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主体特性。

    2、从主观而言,辩护人在法庭上有向郭庆军提问,郭庆军明确指出其上网无非是获得资讯、结交网友、拓展社交、关心公益等等,其并无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郭庆军上网,上到境外网站,并不是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良情绪,也不是耍威风、取乐等等。

    从其转发的内容看,郭庆军无非是有关心国家、关心公益,求真务实、探索真理的方面。不是要挑战社会公德。郭庆军追求人权至上、追求民主、自由,是本国当下的核心价值,不能也不应该定性为寻衅滋事。

    将追求社会核心价值认为是寻衅滋事,我相信法庭不会做出如此判断。

    3、从客观行为而言,郭庆军的行为仅仅有“转发”以及部分短小的评论。

    a、“转发”就是“转发”,仅是“转发”,不是起诉书所指控的“散布”。

    转发表明郭庆军并不是原创作者,其主观、客观行为不足以产生危害性。转发是网民参与网络活动的一个小小的方面,转发并不足以代表郭庆军的主观态度。

    郭庆军本身并非网络大V,也不是社会有影响力的人士,其转发大多数只是个人行为,产生极其微小的影响。

    b、散布是指多点随意发布,郭庆军仅仅在推特和脸书上转发信息而已,其并没有散布的事实。此外起诉书也仅仅指控郭庆军在以上两个网站转发了有关信息,不符合多点才为散步的定义。

    c、起诉书指控的转发有关雷阳事件歌曲没有进一步的评论和转发。

    d、起诉书的指控对脸书、推特的性质并不明确其功能,脸书是郭庆军自己的朋友圈,转发是自己的朋友可以看到,而推特也是相应的关注才可以看到,此外非经特定的搜索无法看到有关内容。因此社交网络的公共性仅仅是自己的朋友圈,不构成本罪意义上的公共场所。

    并且众所周知,我国网络对境外社交网络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境外社交网络对我国国内秩序的影响极其有限,目前公诉方也没有提交任何境外公共秩序受到滋扰的证据。

    本律师在庭前会议强烈要求法庭向推特、脸书等网络公司提取优选证据、资料,但是未获法庭许可。

    4、从本罪损害的客体而言,郭庆军转发的有关信息、资料、图片等没有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a、郭庆军转发的雷阳事件歌曲并没有引起社会公众对雷阳事件的重新关注或者引起大规模的社会抗议要求改变雷阳事件的定论。

    而且雷阳事件本身就是见仁见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社会事件,公诉方虽然引用了有关方面的一些“结论”,但是根本无法提供明确的证据表明事实真相为何。而且另外一些公开的信息表明雷阳事件中涉事的派出所副所长、有关警察、辅警的确被开除公职。

    雷阳事件余波不息,是正常的社会反应,现在打开网页看,雷阳事件质疑的声音依然不绝,将质疑、追问定性为寻衅滋事,这太勉强,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

    还是应当明确,郭庆军并非转发内容的原作者,其行为仅仅有“转发”,不是散布,并没有引起雷阳事件的重新评估或者社会各界的混乱反应。

    b、有关“社会主义株连九族罪”,郭庆军并非原作者,从上下文看只是一个夸张的表达,并不是确定一个事实。

    郭庆军不是该内容的作者,其转发行为也没有引发公共大众对当下法治的混乱看法。并且观点归观点,事实归事实,这是两回事,观点可以引起思想共鸣,却不足以影响社会秩序。事实可以不同表达,同样无法扭曲真相。

    公诉方也一直没有事实和证据明晰转发观点、转发事实的区别。

    c、至于其它的有关转发内容,公诉方都是概而言之,对具体的内容一笔带过,不符合刑事证据客观性的原则,事实上“其它内容”上大多是碎片化的内容,不足以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一般的内容,如转发《独立宣言》、《共产党宣言》。总之对生于的一百零一项内容一一核对看,郭庆军并没有危害到社会公共秩序。

    如所谓九任党的总书记叛党的说法,郭庆军没有说过,是其转发,对于历史这种东西,更是难以定论,原说法也没有定论,这些说法本身有问题,但是也不至于是寻衅滋事,转发也更不代表郭庆军认可、赞同其观点。

    其它类似转发大多数是碎片化的表述,这是社交网络的特点,也表明了不具危害性基本,不会产生具体的后果。

    d、公诉方没有提交任何的证据表明,郭庆军转发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网络当然可以定性为公共场所,但是不是寻衅滋事罪意义上的公共场所,网络好比是一个汪洋大海,转发不过是一朵浪花,一朵浪花不足以影响海洋的运行;寻衅滋事所指的网络空间要形成公共场所只有对一定封闭空间的特定人群产生作用,导致秩序严重混乱才可能构成犯罪。可以看出,郭庆军案中没有任何一个受害者产生,转发行为也没有在一定空间导致秩序混乱。

    e、郭庆军转发的大多数内容属于观点,观点不足以影响色会秩序。真与假是哲学问题,应该付诸于哲学研究,而法庭则追究行为的违法性。网络信息数量极其庞大,信息的真假,观点的对错就在于其公开性,就在于其各抒己见,在观点的碰撞中产生网络的繁荣。

    f、郭庆军转发并非捏造事实,也不是传播谣言,真相恰恰就是在言论自由当中由个人获取的。公诉机关贸然以真理自居、以真相自居不符合社会规律,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g、所有的法律、有关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关于“转发”构成滋扰行为的规定。

    总之,从犯罪构成的本身看,郭庆军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程序辩

    本案起始于有关部门对郭庆军等人组织的“全国旅游群”等微信群的不满,进而调查郭庆军在全国旅游群的有关活动,在长期羁押之后,指控的事实却落在郭庆军在境外社交网络上“转发”了若干信息的行为上,难道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长期的羁押本身已经成为了郭庆军的“刑罚”,也成为了有关机关诱供的接口,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都曾做出取保候审以及不起诉的许诺,但是即便郭庆军陈述相关事实后,有关机关也没有实现承诺。

    四、情节辩

    本案发生时间段短,郭庆军从2017年12月开始在境外社交媒体上转发有关信息,到2018年4月被羁押,整体转发的信息也不过两百多条,被公诉机关提交复制的内容也不过一百零三条,具体的内容核实有社会危害性的一条也评不上。

    本案也未经任何的行政处罚、警告、通知删除等过程,不符合通常的行政处罚过程,不经行政处罚,直接施之以刑罚,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仅仅以转发作为刑事定罪处罚的事实基础,这不符合当下网络发展的实际,如果郭庆军被定罪,千千万万网友,每一个公民都可能因为“转发”而获罪,这将是对刑法的滥用,也将为中国网络法治进程打开潘多拉盒,造成无法估量的后果。

    五、价值辩

    有幸听到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到言论自由,本律师认为本案还有共同话语的空间,的确自由与秩序原本是天然矛盾的,然而”我虽不同意你的意见,但坚决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也也是深入法律人心中的箴言,郭庆军的转发行为无非是言论之一种,如果转发也构成犯罪,点赞也是罪行,这秩序的管制就没有了边际,也会社会公众莫衷一是,道路以目。

    言论自由的边际何在?公诉人有提到剧场起火论,对此辩护人深表同意,但是必须明确指出网络空间不是剧场,网络作为一个大得多,开放地多的空间,即便有起火的言论,也不会产生剧场秩序混乱的效果。剧场起火论作为美国最高法院关于言论自由的判例,实际上也已经得到修正,即言论自由关乎人的尊严、人的自由、人成为人的本身的价值,其后果只能通过言论本身去纠正,而不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刑罚来控制,如此方能捍卫言论自由。

    本案原本就不应该呈诸于法庭。事实、法律、证据、伦理、价值等都清楚地表明,郭庆军是无罪的。

    请诸位捍卫自由的尊严,请给中国网络自由一个机会,给网络自由的历史一个机会。

    此致龙南县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成准强
    2019年2月11日

  • 被判煽动颠覆罪的藏族青年扎西文色已上诉

    民生观察2018年6月20日消息:本网获悉,因呼吁关注藏文化倡导母语教育、接受“纽约时报”采访,而被青海玉树当局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刑五年的藏族青年扎西文色已提起上诉。
    
    据媒体公开报道,西藏玉树青年扎西文色长期为藏语文教育发声,于2016年1月遭中共当局拘捕,被控“煽动分裂国家罪”。今年1月5日,当局以扎西文色受访《纽约时报》纪录片《一名藏人的追求正义之路》作为主要证据,对此案开庭审理,当天并未宣判。
    
    5月22日,扎西文色被“煽动分裂国家罪”再次开庭,中共玉树州中级法院对扎西文色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其辩护律师梁小军表示“扎西文色是无罪的,不能接受这一判决。”
    
    本月(6月18日),扎西文色的另一位辩护律师蔺其磊再次来到玉树市看守所,要求探望扎西文色,虽遭遇波折,但最终成功会见到了扎西文色。
    
    据悉知情人士透露,蔺其磊律师18日上午九点下飞机,便匆忙赶往玉树市看守所。该所所长和民警均已熟悉蔺律师,当他进到律师会见室时却被叫了出来,但态度良好地说“二审要先到法院交手续才可以过来会见,这是法官说的,别让我们为难啊”。
    
    随后,蔺其磊律师联系了玉树州中级法院法官未果,后来书记员答应联系法官。在此期间蔺律师和看守所长等警察解释法律程序,并好心提醒对方“勿在会见问题上搞的沸沸扬扬”,最终,各部门统一了意见,答应律师会见扎西。
          
    据悉,扎西文色状态很好,上诉态度很坚决,表示判决不公,还要继续申诉。同时,扎西表示感谢各界人士对他的关注。
    
    最后,知情人士称,扎西文色已经提起上诉,案件将由青海省高级法院审理。
    
    民生观察会继续关注因倡导藏文化呼吁母语教育而获罪藏族青年扎西文色的相关消息。
    
    

  • 藏族青年扎西文色已提起上诉

    【民生观察2018年6月20日消息】本网获悉,因呼吁关注藏文化倡导母语教育、接受《纽约时报》采访,而被青海玉树当局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刑五年的藏族青年扎西文色已提起上诉。

    据媒体公开报道,西藏玉树青年扎西文色长期为藏语文教育发声,于2016年1月遭中共当局拘捕,被控“煽动分裂国家罪”。今年1月5日,当局以扎西文色受访《纽约时报》纪录片《一名藏人的追求正义之路》作为主要证据,对此案开庭审理,当天并未宣判。

    5月22日,扎西文色被“煽动分裂国家罪”再次开庭,中共玉树州中级法院对扎西文色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其辩护律师梁小军表示“扎西文色是无罪的,不能接受这一判决。”

    本月(6月18日),扎西文色的另一位辩护律师蔺其磊再次来到玉树市看守所,要求探望扎西文色,虽遭遇波折,但最终成功会见到了扎西文色。

    据悉知情人士透露,蔺其磊律师18日上午九点下飞机,便匆忙赶往玉树市看守所。该所所长和民警均已熟悉蔺律师,当他进到律师会见室时却被叫了出来,但态度良好地说“二审要先到法院交手续才可以过来会见,这是法官说的,别让我们为难啊”。

    随后,蔺其磊律师联系了玉树州中级法院法官未果,后来书记员答应联系法官。在此期间蔺律师和看守所长等警察解释法律程序,并好心提醒对方“勿在会见问题上搞的沸沸扬扬”,最终,各部门统一了意见,答应律师会见扎西。

    据悉,扎西文色状态很好,上诉态度很坚决,表示判决不公,还要继续申诉。同时,扎西表示感谢各界人士对他的关注。最后,知情人士称,扎西文色已经提起上诉,案件将由青海省高级法院审理。

    民生观察会继续关注因倡导藏文化呼吁母语教育而获罪藏族青年扎西文色的相关消息。



  • 律师要求会见朱承志 罪名“寻衅滋事”

    【民生观察2018年5月22日消息】本网获悉,今天(5月22日),黄志强律师已接受家属委托,上午到达苏州公安局寻找并要求会见朱承志。苏州警方告知律师,朱承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苏州市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但家属至今未收到有关朱承志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据悉,湖南知名维权人士朱承志迄今已失踪24天之久,其被强迫夫踪是因为上个月(4月29日)前去苏州木渎镇灵岩山祭奠林昭。

    今天(5月22日)黄志强律师上午抵达苏州,到苏州公安局吴中分局藏书派出所要求安排会见当事人朱承志,派出所王继平副所长接受了律师会见手续后,回复律师“会依法在48小时内作出决定”,因此律师当天不能会见。

    关于案情,苏州警方称朱承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4月30日已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限六个月。律师认为,即使朱承志“涉嫌寻衅滋事罪”,法律也不能剥夺其会见律师的权利。当律师问到其他相关问题时,苏州当局均以“同案嫌犯涉及国家安全需保密”为由拒绝回答,同时也未告知律师该案件的承办人员。当律师问为什么没有依法通知家属,对方答复“已经依法邮寄送达”。律师要求看送达的邮寄凭证、法律文书等相关文件,均遭拒绝。

    据知情人士称,朱承志从2011年便开始到苏州灵岩山纪念林昭,风雨无阻,每年必至,迄今为止已坚持了整整八个年头。虽然每年苏州当局都会将其驱逐、或拘禁,但仍阻止不了他每年千方百计的前来。

    4月30日下午,与朱承志同去祭奠林昭并一同被抓捕的农定财、邵泽海、平淡三人已经获释,三人带出了苏州公安局吴中分局的《传唤证书》,传唤内容“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而朱承志却被胥口派出所控制至今已长达24天之久。在这其间,家属未曾收到苏州当局任何关押朱承志的书面文书。

    在朱承志失踪的24天里,网友“全网关注朱承志”呼声不断,朱承志年迈的太太曾女士于5月18日来到苏州前去寻找丈夫,均未得到朱承志的任何消息。然而,令人惊讶的是,5月19日朱承志太太刚与寻找到的律师签约不到一个小时,苏州警方却突然来电约曾女士周一(5月21日)前来杭州面谈。

    5月21日下午,苏州国保一行三人如期而至,到杭州与朱承志太太会面后告诉她,老朱不在看守所,而是被关在宾馆,国保每天都做老朱的“思想工作”,“思想工作”不做通他们不会放人。并对曾女士提出三点要求:1、不要请律师。2、要见老朱的女儿。3、家属要做老朱的思想工作。临走,周姓国保给家属留下了联系方式。

    据知情人士透露,当苏州国保与曾女士谈到老朱纪念林昭而触犯了法律时,她问“林昭是个什么人?”,国保告诉她“林昭是位北大女学生,当年被打成反革命被枪毙,后来又被平反了”。曾女士说“被平反了就不是反革命了吧?那纪念她怎么会犯法呢?”,国保说“以前也是允许他们去纪念的,后来去的人越来越多,并且他们在林昭墓地举起牌、拉起横幅,这就犯法了”。

    对于苏州国保的三点要求,曾女士表示:第一、放了朱承志就不会再请律师;第二、一人做事一人当,老朱做的事与女儿无关,所以拒绝拿孩子说事;第三、放回老朱才能做老朱的“思想工作”,人都见不到不知道该怎么做老朱的工作。曾女士坚称相信自己的丈夫为人正直仗义,不相信他会“犯法犯罪”。

    有网友称,六月临近,苏州警方這是要干什么呢?希望大家关注比美国好五倍的人权状况下,朱承志的命运。一人被淩虐,人人不安全。

    今年(2018年)在林昭逝世50周年期间,上个月(4月29日)凌晨将近一点,朱承志与衡阳平淡、南宁农定财、枣庄邵泽海四人结伴又来到了苏州灵岩山,在暮色掩护下爬过苏州当局在墓园安装的铁栅栏后,到达林昭墓前准备拜祭时,被一直守候在林昭墓地监控的三名警员阻拦并通报上级,十分钟后被藏书警号049020带队的王继平副所长等几十名警员兴师动众的将4人带到藏书派出所。

    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遭中共杀害的异见人士林昭已在地下长眠了半个世纪。从2008年开始,武汉异见人士李铁、广东维权律师唐荆陵、山西异见人士张辉以及无锡异见人士华春辉等民间良心人士发起纪念林昭以来,在迄今10年中,不断有民间向往自由的人们在4.29林昭忌日这天前来苏州灵岩山祭拜这位被坊间称之为“中国的自由女神”。在每年前来祭拜林昭的游人不断攀升中,也令中共当局如坐针毡,于是近年来便开始了对前来祭拜林昭的良心人士开始打压。

    虽然祭拜林昭被中共打压的力度在逐步严酷,但仍阻止不了人们对”自由女神“的向往。

    附:朱承志简介

    朱承志,湖南邵阳人,1949年出生,著名维权人士。曾在云南开矿,因股权纠纷,诉诸法律,判决书被暗中篡改,因此在云南省政府门口静坐二十多天,并愤而在云南高法喝农药抗议。

    朱承志在维护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开始关注公众事务。2009年他在北京参与网友老虎庙发起的救助天安门地区流浪者活动。当时有贵州省残疾青年张先平,双腿患骨髓炎,不断流脓,因没有医疗费,已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並产生了轻生的念头。朱承志得知后慷慨解囊,一次就捐出一万元人民币。而他自己卻住在30元一天的小旅馆里。

    2009年6月底7月初,朱承志同其他六千多网友签名加入了福建三网友网络关注团。并于2010年3月、4月,7月数次自费前往马尾法院,申请旁听,围观庭审,迎接被难网友出狱。

    2011年3月,北京维权人士王荔蕻因参与维权及“策划、组织”围观福建三网友案,被以“寻衅滋事罪”抓捕,朱承志前后三次专程到北京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围观庭审,声援被抓同道。

    2012年6月6日,朱承志的家乡邵阳民运人士李旺阳,被发现在医院离奇“吊颈”死亡。朱承志悲愤莫名,与李旺阳妹妹李旺玲一起将李旺阳死亡现场的情况拍摄视频,并发到网上,就此得罪了地方当局。6月8日朱承志被以“妨碍公务罪”处以行政拘留十天。当局希望朱承志对外改口称李旺阳确系自杀而亡,由于朱承志坚持不改口,拘留期满后又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将朱承志刑事拘留,并于7月25日正式逮捕。

    在将朱承志收押的200天里,邵阳警方允诺只要按照当局的意思写下“情况说明”、保证书,立即放人。但朱承志说,(坐牢)我已经准备好了。

    2017年8月,屠夫吴淦“颠覆国政权案”开庭,朱承志前往现场围观,被天津当局抓到派出所拘押十余小时,后被湖南警方遣送回原籍。

    近几年每到4月29日,老朱都要到苏州祭奠1968年被枪杀的林昭,并几次被“请”到当地派出所“休息”。

    今年林昭忌日前,朱承志又因准备去林昭墓前献花,又被苏州警方抓捕,将近一个月后获悉,老朱已被苏州警方“监视居住”。



  • 李小玲“寻衅滋事案”开庭日期取消

    【民生观察2018年5月19日消息】本网获悉,因持续维权而被珠海当局控以”寻衅滋事罪”的李小玲案开庭时间被取消,按照早几天律师收到的消息显示,原本计划将于下个月6月8日在珠海开庭审理,但今日律师发出消息称,该案原定开庭计划取消,具体庭审时间将另行通知。李小玲已被羁押超过十个月,目前被关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据悉,李小玲案辩护人之一的蔺其磊律师收到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书记员的电话及短信通知,告知李小玲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原定于2018年6月8日上午九点半在316审判庭开庭审理的计划将取消,具体庭审时间将另行通知。之所以在短短几日内取消原定开庭计划,珠海当局的解释称,因侦查机关申请补充侦查,故取消原定开庭时间。

    几日前的5月15日,李小玲的另一辩护人葛文秀律师收到珠海方面寄来的开庭通知,通知书显示,李小玲“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将于6月8日上午九点半在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第316庭公开开庭审理。

    蔺其磊律师表示,当事人李小玲已经关押很长时间,案件都已经到了法院了,还要补充侦查,难道这些侦查人员真的不知道自己侦查的案件能否达到审查起诉的条件吗,而所谓的检察机关也经历了两次退补后都移送法院起诉了,却仍然申请补充侦查,这真的是把法律不当回事啊!这样的来回折腾,把法律的尊严,司法机关的形象,被羁押人的基本人权置于何处啊?

    相关报道:李小玲在狱中健康堪忧 当局正加紧拼凑证据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8/0209/17030.html



  • 黑龙访民丁亚军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三年

    [访民之声2017/9/16消息] 今天中午,黑龙江鹤岗市访民丁亚军哥哥接到其辩护律师王秋实通知,丁亚军被鹤岗市向阳区法院以寻衅滋事被判刑三年。目前律师还没有收到判决书。

    丁亚军是因今年“六·四”当天与几位访民在天安门的行为艺术,于6月12日被北京警方抓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7月12日,鹤岗市向阳区法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执行逮捕。

    7月14日,向阳区法院法官告诉丁亚军的哥哥丁彦军,丁亚军的案子已经到了法院,通知律师在10天内阅卷,10天后开庭,并表示丁亚军已经收到了起诉书。后定于7月31日在向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相关报道:黑龙江鹤岗市访民丁亚军被法院批准执行逮捕
    https://fangminzhisheng.blogspot.com/2017/07/blog-post_19.html

  • 天津访民王会娟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

    [访民之声2017/9/4消息] 天津访民王会娟访友向本网诉称,王会娟8月30日被地方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关押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随后,本网联系王慧娟家属得知,王会娟是2017年8月30日在天津市信访局上访被抓回后遭到滨海新区大港检察院批捕。被批捕原因可能是取保候审期间离开辖区,怕影响8月27日至2017年9月8日在天津举行的第十三届全运会期间的安保有关。

    据了解,王会娟是今年两会期间进京上访被地方政府哄骗回乡后以敲诈勒索罪刑拘37天后取保候审释放。王会娟虽然被以敲诈勒索罪刑拘,但其家属表示,作为家属他非常清楚王会娟并没有拿政府的钱,并强调一点钱没拿过。至于王会娟为什么上访,他找到王会娟上访材料后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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