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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抗美援朝老兵致信习近平喊冤

    【民生观察2021年8月26日消息】谢学江今年88岁,是一名抗美援朝志愿军战士,在朝期间,荣立三等功。回国后,被安排在东平县交通局上班,后调入泰安市委党校工作。反右运动中,因保护老干部,被打成右派,劳教3年4个月,平反后,任泰安市委党校招待所所长,享受19级干部待遇。1986年,女儿被人暴打,他因为骂了一句施暴者,判刑一年、缓刑一年。此后,他就失去了生活来源。上访26年无果。

    8月22日,谢学江把自己的冤情写成文字材料,寄给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希望他为自己主持公道,在自己的晚年有个栖身之地。

    谢学江是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州城街道谢楼村人,1935年12月22日出生,16岁加入共青团,1953年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参军后,被分配到60军181师541团任传令兵,同年入朝作战,曾先后参加4次战斗,腿部受伤一次。由于作战勇敢,荣立三等功。停战后,又在平埌剿匪。1956年复员。

    复员回到原籍后,谢学江被安排到东平县交通局北桥渡口工作,以工代干当出纳员。不久以后,因工作出色被提拔,上调到泰安市委党校办公室工作,主要负责收发文件、接待、教体操等事项。

    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后,有人拿着写好的材料,找到谢学江,要他在上面签字。谢学江拿过材料翻了翻,是一份揭发三位老干部的材料,这三位老干部谢学江都熟悉,都是身经百战、对党忠诚的人,因此,他当面拒绝了签字。这一下,惹怒了造反派,之后,他们怀恨在心,不断给他罗列罪名,最后诬其包庇右派,被划成极右,送到山东省生建38厂劳动教养,时间长达3年零4个月。1978年十一届三中会后,平反昭雪,并被任命为泰安市委党校招待所所长。

    平反昭雪后,谢学江在泰安市委党校担任招待所所长10年之久。先是定了行政级23级,后来又提级三次,1986年应按规定普调一级,但因受校长刘兴俊迫害,没调成18级,成为行政19级。

    谢学江担任泰安市委党校招待所所长期间,廉洁奉公,勤奋努力,兢兢业业,一次,儿子谢会修从他办公桌里拿了7角钱,买了一个茄肉包,谢学江知道后,问他从哪里拿的钱,他说从你办公室抽屉里拿的,谢学江说,你拿的是公家的钱,不能花。因此,他从钱夹里拿出了七角钱给公家补上。并很严厉地教育了孩子,让他不能沾公家的便宜。谢学江说:“在我干所长的十年期间,我没有贪污过公家的一分钱!”

    这期间,泰安市委党校校长为刘兴俊,此人仅有高中文化程度,靠送钱送物,拍马奉承,一路高升,最终坐上了校长的位置。他在党校独断专行,飞扬跋扈,把泰安市委党校搞得乌烟瘴气,他曾先后花公款30万元去美国和日本旅游观光!他还吹嘘自己说,应该感谢徐才厚首长的关照,是他给我弄到赴美赴日访问的指标。

    生性耿直的谢学江,看不惯刘兴俊的做派及腐败行为,因此多次在不同场合给予批评。从此两人产生矛盾。但由于谢学江行得正、站得直,刘兴俊对他也无何奈可。

    被划成极右分子劳教期间,谢学江的妻子赵某某年仅21岁,两人生有一女,1959年10月8日两人被迫离婚。赵某某改嫁他人。骨肉分离。

    赵某某再嫁后,由于当时谢学江正在劳改队服刑,女儿就由赵某某带走抚养,但赵某某的第二任丈夫马增业对女儿及其不好,经常打骂、虐待。

    谢学江平反后,多次与前妻协商,想让女儿回到自己身边,但一直未果。1986年,当谢学江再一次听到女儿被其继父暴打的消息后,赶到前妻家,与马增业发生争吵,并骂了马增业一句:“你禽兽不如。”

    谢学江早就是刘兴俊的眼中钉、肉中刺,欲除之而后快,此事发生后,刘兴俊认为机会终于来了。

    争吵、骂人事件发生后,刘兴俊上蹿下跳,先后动用公检法的关系,不断把这件事放大,最终给予谢学江判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处罚。

    刑罚执行期间,刘兴俊迅速行动,以最快的速度把谢学江调出泰安市委党校,安排到了东平县酒厂。

    原东平县酒厂厂长姜守智回忆说,法律规定,服刑期间不能调动工作,谢学江的调动是违法啊!所以,刘兴俊先后来酒厂三次,我们也没有接收谢学江。后来他叫县组织部长石兴平来厂,我们也没有接收谢学江。

    从此以后,谢学江这个抗美援朝的功臣,就成了一个“五无”人员(无户口、无档案、无住房、无合法收入、无依靠)。直至现在。

    2020年8月18日事情曾出现转机,这天下午3点,泰安市委党校现任校长陈卫东给谢学江打电话说:“学江同志,你把你的退伍复员证,包括你的历史材料拿到泰安来,我去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你补办有关手续。”8月19日下午3时,当谢学江来到泰安市委党校后,陈卫东又对谢学江说:“学江同志,经过多次查证,你的档案被刘兴俊这伙人给你毁坏掉了。”

    因保护自己的女儿,骂了一句施暴者,自己就被刘兴俊动用关系判刑一年、缓刑一年。几十年来,谢学江不断上访,但问题始终无人解决。

    谢学江说:“我这个抗美援朝老兵,已经88岁了,不知道还能活几天?在我有生之年,我希望政府能恢复我19级干部的待遇,并给我一个住房,让我有一个栖身之处,不至于流落街头。”

  • 两会前夕疫苗受害者母亲致信代表

    【民生观察2021年2月24日消息】北京时间2月23日上午10点,广东的疫苗受害者母亲欧阳春兰将一封《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济和补偿机制”的提案建议》(下文简称“提案建议”)通过邮局同时邮寄给广东区的11位两会代表,她希望两会代表能关注疫苗伤害的救济和补偿问题。

    “现在疫苗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少,但认定疫苗是否异常反应的环节由卫生部门控制,而认定过程又不透明,导致大部分受害者不被承认,也就得不到补偿。我们这样的家庭基本都是一针疫苗下去,孩子伤残却无任何补偿而负债累累,希望我们这边的代表能去两会上提交这方面提案。”欧阳春兰说。

    据悉,目前涉及异常反应的救济和补偿机制主要有《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和部分省份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及正在征求意见的《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但对于众多处于弱势地位的疫苗接种一方来说,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际执行效果上并没有有力的保障,这也是这么多年来绝大部分疫苗受害者常年得不到解决,成为信访大军的主要原因。

    在欧阳春兰发送给两会代表的提案建议中列出了当前疫苗伤害认定和补偿救济的现状,指出很多疫苗受害者伤残后被卫生部门控制的诊断鉴定专家撇清责任,归咎为“偶合症”,不承认是疫苗的异常反应,导致伤害后得不到任何救济补偿。那些个别被承认是疫苗异常反应的受害者却因为补偿标准缺失或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被疫苗伤残的孩子因缺乏治疗费用而延误病情。

    在提案建议信的最后提出了6点建议,希望能尽快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第三方调查、诊断、鉴定、补偿机制,多渠道筹资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金。

    “其实我们受害者家属已经连续反映这些建议好几年了,每年的两会我们都会反映,希望两会代表们关注,但直到现在,仍没有一个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法规,我们很失望,但为了自己孩子也不能放弃。”欧阳春兰说。

  • 艾滋社群联名致信警方关注常玮平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1日消息】“世界艾滋病日”前夕,由6名来自艾滋感染者的联名信通过圆通快递寄向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在这封名为《艾滋感染者关注常玮平状况希望宝鸡警方能依法办案》的联名信中,表达了艾滋社群对公益律师常玮平安危的担心,同时呼吁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能够依法办案。11月29日下午,这封信已经通过特快专递寄出。

    公益律师常玮平在今年10月16日的一段Youtube视频中披露其曾遭受酷刑的一些情况,包括被剥夺睡眠权利,每天铐老虎凳等虐待。视频发布6天之后,常玮平再次被抓,家属委托的律师迄今不能会见。

    常玮平律师多年来曾代理多起艾滋就业歧视方面的公益诉讼案件,是艾滋社群所熟知的人权律师。他在2019年10月份代理的“茅台子公司拒录HIV感染者”一案是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加“平等就业权纠纷”纠纷案由以来的中国“平等就业第一案”

    常玮平律师也是“就业歧视律师团”、“彩虹律师团”、“问题疫苗志愿团”的成员,还倡议发起“艾滋就业歧视法律咨询月”活动,常年为遭受就业歧视的艾滋感染者等群体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服务。

    艾滋感染者们在这封给宝鸡市公安部门的联名信中写道:他(常玮平律师)基本每次代理的案子都被媒体关注报道,使得社会有更多机会关注艾滋感染者群体的存在,了解艾滋感染者的平等就业权,让用人单位也学习了相关法律,减少对艾滋的偏见和对感染者的歧视。可以说,每次诉讼都成为改变艾滋感染者命运的案例。

    在联名信的最后,艾滋社群希望宝鸡公安能够依法办案,保障常律师各项权利。

    公益机构长沙富能联合创办人杨占青认为,这些艾滋就业歧视案很少有商业律师愿意代理,一方面有顾虑和艾滋感染者接触,一方面很容易得罪地方势力,导致艾滋感染者遭遇就业歧视后常常因被告的强势显得更加单薄孤立。常律师能积极提供各种法律服务,非常可贵,不仅最大限度保障了艾滋感染者权利,也促进了相关平权法规落实。这样热心又专业的律师却被公安抓捕,不仅让社群难以置信,我们也认为常律师并没有违法,当地警方对他的抓捕完全是一种打击报复,希望警方能及时终止此案,避免一错再错,立即释放常玮平律师。

  • 残疾人致信21城市希望保障无障碍出行权

    【民生观察2020年8月1日消息】今天(8月1日)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八周年的日子,在上午10点多,广东的残疾斗士朱明建向广州、深圳、佛山、河源、惠州、东莞等21城市交通警察支队各邮寄了一份《关于交警部门依法落实监督占用无障碍通道车辆的建议信》,建议交警支队:

    1、严遵照执行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加强巡查清理违法占用盲道、无障碍通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处罚,完善保障残疾人无障碍出行服务。

    2、巡查占用盲道、无障碍通道交通违法车辆的情况书面答复建议人。(注:朱明建儿时因疾病导致脑损伤,此后引发语言障碍,吐字不太清晰。朱明建曾发起广州地铁歧视、广州公交歧视、东莞公交歧视、河源公交歧视案等等一系列公益维权诉讼。)

    关于交警部门依法落实监督占用无障碍通道车辆的建议信

    尊敬的交通警察支队:

    您好!

    我们来自一群特殊群体的残疾人及残疾人的家属。现致信贵单位,建议贵单位为有特殊需求的出行人员,如盲人、老人、小孩、孕妇、残障人士提供无障碍出行方式,巡查占用盲道和无障碍通道的违法乱停乱放车辆进行清理,创造条件提供无障碍服务,保障其平等出行权。

    我们从媒体报道中获知,今年7月10日,天津一位视障男童在练习走盲道时,一辆红色机动车占压盲道停放,造成男童无法正常通行,这一事件引起社会广泛讨论,也触发了社会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反思。以及各地人行道、盲道、坡道、无障碍通道存在被乱停乱放车辆占用,后期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我们残友在日常生活中出行不便,残友多次在人行道的无障碍通道被其他乱停乱放车辆占用不方便出行而摔倒,让我们深感气愤、失落和遗憾。

    我们深切期望贵单位不再发生上述现象,加强监管、及时清理,加大巡查,平等、包容地接纳有特殊沟通需求的出行人员,提供无障碍服务方式。

    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我们残疾人通过国家立法的合理调适获得无障碍的出行保障。党和国家也三令五申表示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2007年3月30日,我国毫无保留地签署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向全世界发出郑重承诺要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保障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权益。2008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其中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其中第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道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盲道设计要求: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注意建筑物地段的人行地道应设置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然而我们遗憾地看到天津机动车辆司机机动车占压盲道停放却拒绝按照国家法律和各地政府规章履行给予出行不便的残疾人无障碍出行的法定义务,这是对国家法律和各地政府规章的公然违背,更是对党和国家理解、关心、辅助残疾人的治国理念的挑战,此举让中国近9000万的残疾人情何以堪?不禁让我们怀疑难道国家和省政府的法规只是空中楼阁,仅可远远观望?保护残疾人无障碍出行的规定只是一句虚言?

    为此,我们特提出以下建议:

    1、恳请贵单位严遵照执行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加强巡查清理违法占用盲道、无障碍通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处罚,完善保障残疾人无障碍出行服务。

    2、恳请贵单位巡查占用盲道、无障碍通道交通违法车辆的情况书面答复建议人。

    最后,我们表示将继续关注残疾人无障碍出行的后续事宜,将尽我们之所能帮助其呼吁更多关心残疾人出行权益的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同时,我们也殷切希望交通警察支队能够积极采纳我们的建议,落实残疾人无障碍出行的合法权益,以此彰显向作为一个“文明城市”的应有之义。

    此致
    敬礼

    残疾人及家属
    2020年8月1日
    联系人:朱明建

  • 因公开致信人大代表张雪忠凌晨被带走

    【民生观察2020年5月11日消息】本网获悉,几日前曾以公开方式致信全国人大及代表的原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张雪忠已在凌晨被上海警方带走,目前情况未明。

    据了解,周一(5月11日)凌晨一点多,上海警方到张雪忠住处敲门传唤,当时张雪忠曾发出信息,其后不久便与外界失去联系。有朋友曾在凌晨及上午试图联络,但手机关机,其他通讯平台亦无反应。

    张雪忠于三四日前向全国人大及人大代表发布公开信,呼吁启动政治改革,尽早启动国民制宪程序,努力实现政治和平转型,并谈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指出“全国人大代表”属于不具正当性的伪代表,“全国人大”则属于“非法组织”,同时公开信还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正当性问题,“全国人大”屡屡违背“宪法”正由此而生。

    张雪忠曾系位于上海的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执业律师,多年来一直针砭时弊、评判时政以及关注国内人权问题,曾多次代理敏感政治案件,包括江西新余刘萍案。三年前,中共当局指使华东政法大学以莫须有的罪名开除张雪忠。

    附张雪忠公开信原文:

    尽早启动国民制宪程序,努力实现政治和平转型
    ——致即将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全体代表

    尊敬的各位代表:

    你们好,

    我叫张雪忠,是一位居住在上海的普通中国公民。当你们于2020年5月22日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时,此次新冠疫情可能还不会结束,我希望你们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祝愿你们平安健康,就像我祝福所有在疫情期间需要外出工作或学习的人一样。

    虽然我不认识你们,但知道你们中的很多人,都在各自的工作中取得了杰出的成绩,所以我非常敬佩你们。不过,对你们个人业绩的敬佩,并不等于我承认你们作为中国人民之代表的正当性。基于以下两点主要的理由,我不认为你们是中国人民的正当代表,也不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正当的代议机构:

    第一,你们并不是中国人民自由选举产生的代表(代议者)。现代政治代议制是以国民主权原则为基础的。虽然组成全国性代议机构的代表们在行使职权时,也就是在进行审议和决策时,应该具有一定的相对于选民的独立性,但他们的代议职权必须是源于国民的授予和委托,因此必须经由定期的、自由的和有竞争的选举而产生。但你们的代表身份,并不是经过公正的选举而获得的。实际上,我们的国家还不存在这样的选举。

    另外,真正的代议机构在制定公共决策时,必须经过必要的辩论程序。这不但有助于明了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利弊得失,从而提高公共决策的水准,而且还可保障国民对决策过程和内容的知情权。但这么多年来,人们从来没有看到你们就政策问题进行过辩论,你们在开会时的表现,更像是一台台只知道举手的机器,而不是严肃尽职的代议者。

    第二,现行“宪法”是全国人大产生和行使职权的依据,但它本身却根本不是一部真正的宪法。现代宪法是落实国民主权的法律文件。一方面,国民主权意味着全体国民是一国之内最高政治权力的享有者,另一方面,数量众多且分散居住的国民,事实上又不可能亲自和直接进行国家治理,因而需要创设代议制政府和选任政府官员来进行日常的治理工作。正是这种主权与治权相分离的状态,使得宪法成为一种必要之物:全体国民制定一部成文的宪法,用来创设、限制、规范和约束政府机构及其权力,然后再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来选任、监督和控制政府官员。

    宪法应是全体国民政治意志的产物,是国民政治意志的书面化和固定化。当作为主权者的全体国民无法直接在场时,它代替全体国民君临和梭巡于共同体的政治领域,以其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俯视、督导和警示着一切公共机构和公务人员,以促使后者须臾不可忘却自身的职责,不可滥用手中的权力。

    既然宪法应该体现全体国民的政治意志,它的制定和修改就必须包含国民参与的环节,并且是决定性的和权威性的环节。这种参与可以是直接的,比如,以全民公投来决定一部宪法草案或一项宪法修正案能否生效;也可以是间接的,比如,由全体国民出于制定或修改宪法之目的,选出一个特别的制宪会议,并授权后者直接制定或修改宪法。这里的关键是,不能由宪法所创设的政府机构(包括立法机构),成为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权威机构。也就是说,制定宪法的权力(制宪权)和宪法创设的权力(宪定权)必须要有所区隔,否则,宪法就无法起到限制、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宪定权)的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并未包含国民参与的程序。最初制定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不是由全体国民自由选举产生的,因而并不是一个可以贯彻全体国民政治意志的正当的代表机构。而且,全国人大也不是一个特别的制宪机构,而是依照宪法规定产生和行使权力的宪定机构,由此便出现了一个荒诞的恶性循环:一方面,全国人大是一个日常的、普通的立法机构(政府分支机构之一),它的产生和运行必须受到宪法的规范;另一方面,它又是宪法的创制者,可以自行制定和修改宪法。这样一来,全国人大既是由宪法创造的,又是创造宪法的,就好比一个人同时是另一个人的父亲和儿子!况且,宪法本来是全体国民用来约束在一切政府机构(包括立法机构)的,但如果普通的立法机构可以自行制定和修改宪法,这样的约束作用就完全丧失了。

    另外,现行“宪法”一方面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单个政党的永久领导地位,这也是自相矛盾的:如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就没有义务必须接受某个政党的领导;而如果人民必须接受某个政党的领导,就谈不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一切权力之上的领导权,就像是一块比最大的石头还大的石头,简直是一种十足的荒谬。

    如果不考虑英国克伦威尔统治时期的《政府协约》和美国各州宪法的话,美国联邦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现代成文宪法。随着这部宪法的成功实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宪法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不少国家也开始效仿美国的做法,基于类似的政治原则制定本国的宪法,确立本国的宪政体制。

    在这一过程中,“宪法”逐渐成为一个极富正面意味的用语,连那些完全不认同现代政治原则(这些政治原则与现代宪法概念是不可分离的)的政权,也开始炮制被称为“宪法”的文件。首先这样做的是一些专制君主国(比如十九世纪的普鲁士):君主以最高主权者的身份,将一部体现君主意志的“宪法”恩赐给国民。后来,一些由单个政党垄断全部政治权力的国家也这样做(比如以前的苏联和现在的朝鲜):执政党将一部体现本党意志的“宪法”强加于国民,并在“宪法”中规定自身的永久执政地位。这些东西在专业的宪法学上被称为“伪宪法”,因为它们只是将与现代宪法格格不入的专制政体,用“宪法”这一用语掩饰一下而已。

    不幸的是,我们国家的现行“宪法”就是一部伪宪法。宪法应是不直接进行治理的全体国民政治意志的体现,而不是某个君主或某个政党意志的体现。宪法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保障国家政权的持续生产和更替,就是为日常的政治竞争和政策形成,提供明确而稳定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从而使得和平的国内政治竞争成为可能,并实现共同体政治生活的文明化。

    宪法是对政治活动进行法律化的一种手段。它的作用不是消除政治活动,而是要规范政治活动,并使各种政治分歧和争议,可以在各方都认可的原则和框架下得到解决或处理,由此便可实行基于说理的治理(government by discussion)。在宪法框架下,人们不再将武力作为夺取政权的手段,失败的一方不但不会被消灭,而且还有在未来赢回来的机会。宪法为政治争端的解决所提供的原则和框架,使得各种信念和利益的追求者,都能从中体会到某种共同感和归属感,因此有助于维系政治共同体的统一性,并不断强化整个社会的团结与和谐。

    要做到这一点,宪法对执政权力的约束,必须是周密而全面的(complete and comprehensive),也就是必须规范执政权产生、运行和更替的全过程。假如一位君主或一个政党,可以将一部“宪法”强加给一个国家,并利用“宪法”永久地垄断政治权力,那就意味着他们在宪法制定之前便已经掌握了政权,也必然掌握了一支有组织的武装力量。但这样一来,他们在“宪法”制定之后的统治,其实就不是基于“宪法”,而只是基于武力。这样的“宪法”根本不可能对权力进行周密而全面的约束,反而只会是掌权者利用、忽视、轻蔑和任意改动的对象。这样的“宪法”,当然只是一部虚假的宪法,或者说是一部伪宪法。

    各位代表,正如你们不是人民的真正代表一样,现行“宪法”也不是一部真正的宪法。它不是中国人民用来创设和规范政府权力的根本法,而只是执政党用来组建和运行自身政权的操作手册。我们不妨来做一个思想实验。假如美国的共和党与军队合作,废除联邦宪法和民主体制,建立由军队和警察支持的、不允许任何政治竞争的一党政权:(1)这个政权完全可以通过不断颁布特别政令施行统治;(2)但出于效率和便利考虑,它也可以制定一份《共和党永久政权组建和运行规程》;(3)为了让政权显得像个现代政权,它也可以给这份规程取名《美利坚人民共和国宪法》。但有谁能够否认,这部所谓的“宪法”和被废除的美国联邦宪法,是根本不同的两种东西呢?

    一个国家不可能通过一部伪宪法,来实现政治体制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一个政治现代化的国家,是公民权利得到可靠保障的国家。但在我们的国家,人们不但被剥夺了政治参与权利,不能自由选举各级政府官员,而且连财产权和人身权也缺乏有效的保障。比如,原本完全合法的私人住宅小区,仅仅因为政府出台了新的规划方案,一夜之间就变成了必须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公权机关可以用扫黑除恶的名义,随意侵吞企业的合法财产;有些地方,政府甚至还强行而野蛮地铲除人们祖先的坟墓,或是拆除合法建造的教堂上的十字架……再比如,既然法律规定的上访制度,那么上访就应该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实际情况是,各地政府经常会委派截访者去限制访民的人身自由;这些年来,因为在网上发表言论而被传唤、被拘留和被判刑的人,也是越来越多;在不少所谓“敏感”案件中,当事人不但被因言加罪,而且连正常委托律师辩护和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都不能保障……

    当公民权利不能通过一部真宪法得到落实,政府权力不能通过一部真宪法得到约束时,民生也不可能得到政府的重视。虽然政府已给国民施加超高的税费负担,但由此带来的财政收入,却要优先满足各级官员的需要,并被他们以各种明目、途径和手段归入私囊。在正常国家,政府预算中的社会福利开支,都是优先用在有经济困难的民众身上,而在我们国家,却是优先用在有权有势的人身上。在很多地方,公务人员的工资,本来就是企业职工的好几倍,平时还要享受比后者更优厚的福利,退休后领取的退休金也是后者的好几倍。各级政府令人触目惊心的腐败和浪费,就更不用说了。整个官僚系统和公务员队伍,已不像是服务于国民的公仆,更像是无底线地吞噬社会财富的怪兽。

    这次新冠疫情的爆发,给各国民众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也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人们大都没有事先做好心理和财务上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从各级财政中匀出一些钱发给民众,帮助大家度过难关,是很多国家民选政府的普遍做法。但在我们国家,整天高喊“执政为民”的政府,却恰恰不愿这样做。为什么会这样?因为让各级政府、各种衙门将到手的肥肉拿出来,实在是太难了。相对而言,忽视民众的需要和诉求更为容易,因为各级政府官员都不是民众选举出来的,都不需要谋求民众的授权。民权没有落实,民生却可以得到政府的重视,这样的情况古今中外都是从未见过的。

    由于尚未通过一部真正的宪法建立现代政治体制,中国的社会治理仍处于极为落后的状态。政府官员的普遍贪腐、司法公正的普遍缺失、自然环境的普遍恶化、食品、药品及疫苗安全事故的反复出现、物价相对于居民收入的过快上涨,社会保障领域的亏空与失信、企业经营日趋艰难,以及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城乡居民就业日益困难等诸多问题,无一不在严重削弱国民的幸福感与安全感,并使大家对未来普遍感到迷茫与焦虑。在我看来,造成这些危机的根本原因,就是权力被少数人垄断的政治体制。在这种前现代的体制下,公务人员的权力缺乏最起码的限制与约束,这就使得他们一方面为了自身私利而大肆滥用权力,一方面又疏于履行事关公众切身利益乃至生命安全的职责,官员的普遍贪腐和社会治理的溃败,因此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结果。

    此次疫情的爆发与蔓延,就很能说明问题。在应对公共健康危机时,充分而及时的信息公开,可以帮助公众作出安全、合理的行为选择和生活安排,因而对防止危机的升级是极其关键的。但是,合理应对危机的信息公开逻辑,和前现代政体的社会管控逻辑,又是截然对立和互不相容的。从已有的公开报道来看,武汉地方政府不但在很长时间里对公众隐瞒疫情,而且还严厉压制披露疫情信息的公民。外事机构自2020年1月3日起便开始向美国政府频繁通报疫情,但疾控部门却没有同时向本国民众进行通报:对本国民众生命安全如此不负责任的态度,可谓是举世罕见!

    另一方面,在已知的最早病例出现后的很长时间里,几乎没有独立的专业媒体对疫情进行调查和报道,也没有医学专业人员向公众提供独立的专业意见,更看不到社会公益组织在其中发挥作用。这绝不是说,中国没有好的记者、好的医生或热爱公益的公民;而只能说明,政府对社会与民众长期的严密管控,几乎已完全摧毁了中国社会的组织和自救能力。武汉方面在封城前22天,还在查处公开疫情的市民(其中就包括已不幸离世的李文亮医生),可见政府对社会的压制是何等的严密与专横。

    疫情在武汉爆发后,当地政府在应对疫情方面的低效、无能和颟顸也是举世瞩目。在武汉“封城”后,大量的疑似患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检测和有效隔离,大量的实际感染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治疗。当一线医务人员冒着巨大的风险与疫病斗争时,平时卖力吹嘘自身政绩的各级政府,竟不能给他们提供最起码的后勤保障。疫情持续期间,各地政府以邻为壑的割据式“自保”动作和相互截取对方物资的行径;各地大量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以及遍布疫区的无数人道主义灾难,则充分表明:过去七十年,无论是在国家构建方面,还是在社会治理方面,都是一场彻头彻尾的失败。

    当前的中国,亟需以包含国民主权、社会自治、政党竞争、分权制衡、司法独立、新闻自由等政治原则的现代政体,取代当前极其落后和不公正的前现代政体,以落实民权,保障民生,并实现国家政治的和平转型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这就意味着,必须要以一部体现全体国民政治意志的真宪法,来取代现行的伪宪法。

    各位代表,虽然我基于自身的政治信念,无法认同你们身为人民代表的正当性,但我亦认为,你们已经组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国家权力机构,因而完全可以启动国民制宪程序,为中国的政治转型及现代化作出重大的、历史性的贡献。在此,我谨以中国公民之一员的身份,向你们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虽然全国人大作为一个常规的、普通的立法机构是不正当的,但它可以将自身转化为一个启动国家政治转型的特别机构,且该特别机构的主要工作,是制定选举规则和任命中立、公正的选举委员会,并委任该委员会组织自由、普遍和直接的选举,以产生新的全国性的代议机构。该代议机构为过渡时期的最高权力机构(以下称“最高过渡权力机构”)。

    (二)最高过渡权力机构有权组建过渡时期的最高行政机构,并任命该机构的官员,同时有权对各级司法机构进行必要的改革。

    (三)最高过渡权力机构有权颁布必要的法令,完成各级地方代议机构的选举,并产生各级地方行政机构。

    (四)最高过渡权力机构一经产生,即应尽快创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并委任该委员会起草一部合乎现代政治原则的宪法草案。宪法草案起草完毕后,应交由最高过渡机构进行表决,若表决未通过,则应发回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修改;若表决通过,则应付诸国民投票,并于投票通过后予以实施。

    (五)为给最高过渡权力机构的选举创造条件,作为特别机构的全国人大应作出决议,立即释放全部政治犯和良心犯。

    (六)为给最高过渡权力机构的选举创造条件,作为特别机构的全国人大应作出决议,立即开放党禁、报禁,容许人民自由结社和自由创办、经营新闻媒体。

    (七)为给最高过渡权力机构的选举创造条件,作为特别机构的全国人大应作出决议,规定任何政党均不得再享有国家公务机构的地位,任何政党成员均不得再享有国家公务人员的待遇。

    (八)最高过渡权力机构首次集会时,作为特别机构的全国人大即告解散。依新宪法产生的全国代议机构首次集会时,最高过渡权力机构即告解散。

    各位代表,当你们于本月22日开始开会时,你们可以像以往一样走走过场,像以往一样成为只知道举手的道具。但你们也可以选择正视我们国家的种种积弊和危机,肩负起一项重大的历史责任,为自己的国家开创一个新的政治局面,让自己的国家有一个更美好的未来。如果你们选择这样做,你们就不会像以前各届不负责任的人大代表一样,迟早将全然湮没于历史的长河之中,而是将作为中国宪政体制的伟大开创者而永载史册:你们的名字将被后人永久铭记,你们的功绩将被后人永久感戴。

    全体国民,而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部分人,才是制宪权的享有者,这一道理是世所公认的。但任何一个人或一部分人,若是对本国的宪制安排有着自己的思考与构想,都可以通过自认为适当的方式,提交给全体国民加以考虑和参照。个体公民在制宪事务上的建议权,不但不会侵害全体国民的制宪权,反而更有利于制宪权的行使与实现。基于这一考虑,我将自己编撰的《中华统一共和国宪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作为这封信的附件一并提交,以供可能的参考之用,同时对草案的内容略作如下说明(如有需要,我还可提供更为详细的条文释义):

    (1)《中华统一共和国宪法草案》简称“一八宪草”,除序言外,分为“基本权利”、“国会”、“总统”、“法院”、“宪法审判委员会”、“选举管理”、“地方自治”、“宪法的施行与修改”、“其他规定”和“过渡条款”等10章,共计133条。草案在充分考虑本国各方面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博采各国、各地区宪法理论与实践之长,以期既尽量尊重和适应本国的现实,又努力确保草案本身的合理与完善。

    (2)草案在贯彻民主、法治、分权等各项现代政治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尊重和迁就既有的规则、惯例和行政区划,以避免人们必须同时接受和适应太多陌生的东西。如果既有的一些技术性安排尚不够妥善和合理,可以等到新宪法的运作趋于稳定后,再在一个相对成熟的宪政框架下从容地加以改进。

    (3)草案采用“中华统一共和国”之国号(可英译为UnitedRepublicofChina),是因为“统一”一词,既能顾及国家主体部分一直实行单一制的事实,又能容纳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形,特别是它们与中央政府之间在关系及权限上的差别。在由多个原本独立的政治实体组成一个新国家的情况下,采用联邦制是较为恰当的选择;而在一个原本实行单一制的国家,贸然采用联邦制,则很可能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失调,甚至有可能引发难以预料的政治动荡。在后一种情况下,更稳妥的选择是在延续单一制的同时,着力强化和扩展地方自治。

    从各国宪法实践来看,联邦制和单一制之间的区别已有相对化之趋势:在联邦制国家出现了中央权威加强的态势,在单一制国家则出现了地方自治扩展的态势,两者之间的差别已越来越小。这一趋势的内在动力和政治原理是:在一个民主与法治的宪政框架下,各种政府权限的分配会通过不断的调整而渐趋合理,因而使得不同的权限逐渐分属于最适合行使它们的层级和机构。法国宪法第72条第2款的表述,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原理:“对那些在其层次能以最佳方式行使权力的所有事项,地方组织得自行作出决策。”

    (4)关于总统制和议会内阁制孰优孰劣的问题,目前尚无能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研究结论。从各国的政治实践来看,不同的国家大都是根据自身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在两者之间进行取舍。草案采用了总统制,既有对传统习惯和国民心理的尊重,也期望政府的行政分支在未来能保持必要的稳定和效率。在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总统制”,以及香港、澳门地区实行的行政长官制,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总统制提供了相对亲切和稔熟的参照资源。相比之下,我们中国人对议会内阁制的实践则更为陌生与不适应。不过,在采用总统制的同时,草案中规定的一系列制度设置,亦可构成对总统权力的有效约束,以避免出现个人独裁的局面。

    (5)一部好的宪法,当然应该合乎民主、法治、分权等现代政治原则,但又不能仅是对这些原则的一般宣示,而是应该将这些原则贯彻和内化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机构设置中去。草案特别注重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可操作性及规范作用,以保障人们在宪法一经施行后,便可遵循相关条款顺利组建必要的国家机关,并可较为明确地界定它们各自的权限。

    (6)在前现代体制向现代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会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解决。对这些问题进行公正而合理的处理,可以争取尽可能多的人对体制转型的认同与支持。因此,草案专设“过渡条款”一章,以保障转型过程的平稳和顺畅。

    (7)最重要的一点是,草案特别强调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在今天的中国,政府机构的普遍腐败和社会治理的全面溃败,从一个角度来看,是因为对公共权力缺乏限制与约束,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则是因为对个人权利缺乏尊重和保障。为了改变不尊重个人权利的政治传统,草案先是在序言中将“保障个人自由”列为新体制和新政府存在的首要价值,继而在第一章详尽地规定了国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草案第一条还借鉴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的内容,将“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规定为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并将基本权利视为有效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法则。德国基本法特别强调人的尊严与基本权利之重要,这既是对纳粹政权大规模侵犯和践踏人权的反思,也是对未来发生类似情形的警惕与防范。就国家权力对人权的侵犯和践踏而言,我们中国人已有太多惨痛的教训,因而亦有必要对此加以特别的防范。

    (8)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想在这部草案中寻找特别新颖的内容的人,都一定会感到失望。因为,在编撰这部草案的过程中,创新从来都不是编撰者追求的目标。为了编撰这部宪法草案,编撰者既考察了自清末以降的本国制宪实践,也研习了近三十个国家的宪法文本、理论与实践,但这样做完全不是为了发明新颖的东西,而是为了吸取前人及他国的经验教训。无论是整部草案的总体架构,还是每一条文的具体规定,都只是尽力追求内容本身的合理、恰当及稳妥。若是别国宪法中有规定得特别好的条文,且又恰好契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编撰者甚至情愿原封不动地照搬过来。就这部草案的编撰而言,编撰者的主要目标,甚至可以说唯一的目标,是让它尽量合乎中国确立现代政体的现实需要。

    各位代表,以上是我对现行“宪法”、现行政体、社会现状及中国政治现代化最优途径的真实想法。虽然我是以最坦率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个人看法,但我无意冒犯任何人,更不想将自己的看法强加于任何人。我的看法不可能全是对的,有可能全是错的,更可能有些是错的,有些是对的;但无论是对是错,我作为中国公民之一员,将自己对公共事务的思考结果,提交给一群被称为“人民代表”的人来审视和参考,应该不算是特别不恰当的做法。

    衷心祝愿各位代表身体健康,生活美满。

    张雪忠
    2020年5月9日

  • 公开致信全国人大代表张雪忠凌晨被带走

    【民生观察2020年5月11日消息】本网获悉,几日前曾以公开方式致信全国人大及代表的原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张雪忠已在凌晨被上海警方带走,目前情况未明。

    据了解,周一(5月11日)凌晨一点多,上海警方到张雪忠住处敲门传唤,当时张雪忠曾发出信息,其后不久便与外界失去联系。有朋友曾在凌晨及上午试图联络,但手机关机,其他通讯平台亦无反应。

    张雪忠于三四日前向全国人大及人大代表发布公开信,呼吁启动政治改革,尽早启动国民制宪程序,努力实现政治和平转型,并谈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指出“全国人大代表”属于不具正当性的伪代表,“全国人大”则属于“非法组织”,同时公开信还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正当性问题,“全国人大”屡屡违背“宪法”正由此而生。

    张雪忠曾系位于上海的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执业律师,多年来一直针砭时弊、评判时政以及关注国内人权问题,曾多次代理敏感政治案件,包括江西新余刘萍案。三年前,中共当局指使华东政法大学以莫须有的罪名开除张雪忠。

    附张雪忠公开信原文:

    尽早启动国民制宪程序,努力实现政治和平转型

    ——致即将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全体代表

    尊敬的各位代表:

    你们好,

    我叫张雪忠,是一位居住在上海的普通中国公民。当你们于2020522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时,此次新冠疫情可能还不会结束,我希望你们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祝愿你们平安健康,就像我祝福所有在疫情期间需要外出工作或学习的人一样。

    虽然我不认识你们,但知道你们中的很多人,都在各自的工作中取得了杰出的成绩,所以我非常敬佩你们。不过,对你们个人业绩的敬佩,并不等于我承认你们作为中国人民之代表的正当性。基于以下两点主要的理由,我不认为你们是中国人民的正当代表,也不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正当的代议机构:

    第一,你们并不是中国人民自由选举产生的代表(代议者)。现代政治代议制是以国民主权原则为基础的。虽然组成全国性代议机构的代表们在行使职权时,也就是在进行审议和决策时,应该具有一定的相对于选民的独立性,但他们的代议职权必须是源于国民的授予和委托,因此必须经由定期的、自由的和有竞争的选举而产生。但你们的代表身份,并不是经过公正的选举而获得的。实际上,我们的国家还不存在这样的选举。

    另外,真正的代议机构在制定公共决策时,必须经过必要的辩论程序。这不但有助于明了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利弊得失,从而提高公共决策的水准,而且还可保障国民对决策过程和内容的知情权。但这么多年来,人们从来没有看到你们就政策问题进行过辩论,你们在开会时的表现,更像是一台台只知道举手的机器,而不是严肃尽职的代议者。

    第二,现行宪法是全国人大产生和行使职权的依据,但它本身却根本不是一部真正的宪法。现代宪法是落实国民主权的法律文件。一方面,国民主权意味着全体国民是一国之内最高政治权力的享有者,另一方面,数量众多且分散居住的国民,事实上又不可能亲自和直接进行国家治理,因而需要创设代议制政府和选任政府官员来进行日常的治理工作。正是这种主权与治权相分离的状态,使得宪法成为一种必要之物:全体国民制定一部成文的宪法,用来创设、限制、规范和约束政府机构及其权力,然后再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来选任、监督和控制政府官员。

    宪法应是全体国民政治意志的产物,是国民政治意志的书面化和固定化。当作为主权者的全体国民无法直接在场时,它代替全体国民君临和梭巡于共同体的政治领域,以其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俯视、督导和警示着一切公共机构和公务人员,以促使后者须臾不可忘却自身的职责,不可滥用手中的权力。

    既然宪法应该体现全体国民的政治意志,它的制定和修改就必须包含国民参与的环节,并且是决定性的和权威性的环节。这种参与可以是直接的,比如,以全民公投来决定一部宪法草案或一项宪法修正案能否生效;也可以是间接的,比如,由全体国民出于制定或修改宪法之目的,选出一个特别的制宪会议,并授权后者直接制定或修改宪法。这里的关键是,不能由宪法所创设的政府机构(包括立法机构),成为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权威机构。也就是说,制定宪法的权力(制宪权)和宪法创设的权力(宪定权)必须要有所区隔,否则,宪法就无法起到限制、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宪定权)的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并未包含国民参与的程序。最初制定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不是由全体国民自由选举产生的,因而并不是一个可以贯彻全体国民政治意志的正当的代表机构。而且,全国人大也不是一个特别的制宪机构,而是依照宪法规定产生和行使权力的宪定机构,由此便出现了一个荒诞的恶性循环:一方面,全国人大是一个日常的、普通的立法机构(政府分支机构之一),它的产生和运行必须受到宪法的规范;另一方面,它又是宪法的创制者,可以自行制定和修改宪法。这样一来,全国人大既是由宪法创造的,又是创造宪法的,就好比一个人同时是另一个人的父亲和儿子!况且,宪法本来是全体国民用来约束在一切政府机构(包括立法机构)的,但如果普通的立法机构可以自行制定和修改宪法,这样的约束作用就完全丧失了。

    另外,现行宪法一方面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单个政党的永久领导地位,这也是自相矛盾的:如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就没有义务必须接受某个政党的领导;而如果人民必须接受某个政党的领导,就谈不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一切权力之上的领导权,就像是一块比最大的石头还大的石头,简直是一种十足的荒谬。

    如果不考虑英国克伦威尔统治时期的《政府协约》和美国各州宪法的话,美国联邦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现代成文宪法。随着这部宪法的成功实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宪法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不少国家也开始效仿美国的做法,基于类似的政治原则制定本国的宪法,确立本国的宪政体制。

    在这一过程中,宪法逐渐成为一个极富正面意味的用语,连那些完全不认同现代政治原则(这些政治原则与现代宪法概念是不可分离的)的政权,也开始炮制被称为宪法的文件。首先这样做的是一些专制君主国(比如十九世纪的普鲁士):君主以最高主权者的身份,将一部体现君主意志的宪法恩赐给国民。后来,一些由单个政党垄断全部政治权力的国家也这样做(比如以前的苏联和现在的朝鲜):执政党将一部体现本党意志的宪法强加于国民,并在宪法中规定自身的永久执政地位。这些东西在专业的宪法学上被称为伪宪法,因为它们只是将与现代宪法格格不入的专制政体,用宪法这一用语掩饰一下而已。

    不幸的是,我们国家的现行宪法就是一部伪宪法。宪法应是不直接进行治理的全体国民政治意志的体现,而不是某个君主或某个政党意志的体现。宪法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保障国家政权的持续生产和更替,就是为日常的政治竞争和政策形成,提供明确而稳定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从而使得和平的国内政治竞争成为可能,并实现共同体政治生活的文明化。

    宪法是对政治活动进行法律化的一种手段。它的作用不是消除政治活动,而是要规范政治活动,并使各种政治分歧和争议,可以在各方都认可的原则和框架下得到解决或处理,由此便可实行基于说理的治理(government by discussion)。在宪法框架下,人们不再将武力作为夺取政权的手段,失败的一方不但不会被消灭,而且还有在未来赢回来的机会。宪法为政治争端的解决所提供的原则和框架,使得各种信念和利益的追求者,都能从中体会到某种共同感和归属感,因此有助于维系政治共同体的统一性,并不断强化整个社会的团结与和谐。

    要做到这一点,宪法对执政权力的约束,必须是周密而全面的(complete and comprehensive),也就是必须规范执政权产生、运行和更替的全过程。假如一位君主或一个政党,可以将一部宪法强加给一个国家,并利用宪法永久地垄断政治权力,那就意味着他们在宪法制定之前便已经掌握了政权,也必然掌握了一支有组织的武装力量。但这样一来,他们在宪法制定之后的统治,其实就不是基于宪法,而只是基于武力。这样的宪法根本不可能对权力进行周密而全面的约束,反而只会是掌权者利用、忽视、轻蔑和任意改动的对象。这样的宪法,当然只是一部虚假的宪法,或者说是一部伪宪法。

    各位代表,正如你们不是人民的真正代表一样,现行宪法也不是一部真正的宪法。它不是中国人民用来创设和规范政府权力的根本法,而只是执政党用来组建和运行自身政权的操作手册。我们不妨来做一个思想实验。假如美国的共和党与军队合作,废除联邦宪法和民主体制,建立由军队和警察支持的、不允许任何政治竞争的一党政权:(1)这个政权完全可以通过不断颁布特别政令施行统治;(2)但出于效率和便利考虑,它也可以制定一份《共和党永久政权组建和运行规程》;(3)为了让政权显得像个现代政权,它也可以给这份规程取名《美利坚人民共和国宪法》。但有谁能够否认,这部所谓的宪法和被废除的美国联邦宪法,是根本不同的两种东西呢?

    一个国家不可能通过一部伪宪法,来实现政治体制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一个政治现代化的国家,是公民权利得到可靠保障的国家。但在我们的国家,人们不但被剥夺了政治参与权利,不能自由选举各级政府官员,而且连财产权和人身权也缺乏有效的保障。比如,原本完全合法的私人住宅小区,仅仅因为政府出台了新的规划方案,一夜之间就变成了必须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公权机关可以用扫黑除恶的名义,随意侵吞企业的合法财产;有些地方,政府甚至还强行而野蛮地铲除人们祖先的坟墓,或是拆除合法建造的教堂上的十字架……再比如,既然法律规定的上访制度,那么上访就应该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实际情况是,各地政府经常会委派截访者去限制访民的人身自由;这些年来,因为在网上发表言论而被传唤、被拘留和被判刑的人,也是越来越多;在不少所谓敏感案件中,当事人不但被因言加罪,而且连正常委托律师辩护和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都不能保障……

    当公民权利不能通过一部真宪法得到落实,政府权力不能通过一部真宪法得到约束时,民生也不可能得到政府的重视。虽然政府已给国民施加超高的税费负担,但由此带来的财政收入,却要优先满足各级官员的需要,并被他们以各种明目、途径和手段归入私囊。在正常国家,政府预算中的社会福利开支,都是优先用在有经济困难的民众身上,而在我们国家,却是优先用在有权有势的人身上。在很多地方,公务人员的工资,本来就是企业职工的好几倍,平时还要享受比后者更优厚的福利,退休后领取的退休金也是后者的好几倍。各级政府令人触目惊心的腐败和浪费,就更不用说了。整个官僚系统和公务员队伍,已不像是服务于国民的公仆,更像是无底线地吞噬社会财富的怪兽。

    这次新冠疫情的爆发,给各国民众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也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人们大都没有事先做好心理和财务上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从各级财政中匀出一些钱发给民众,帮助大家度过难关,是很多国家民选政府的普遍做法。但在我们国家,整天高喊执政为民的政府,却恰恰不愿这样做。为什么会这样?因为让各级政府、各种衙门将到手的肥肉拿出来,实在是太难了。相对而言,忽视民众的需要和诉求更为容易,因为各级政府官员都不是民众选举出来的,都不需要谋求民众的授权。民权没有落实,民生却可以得到政府的重视,这样的情况古今中外都是从未见过的。

    由于尚未通过一部真正的宪法建立现代政治体制,中国的社会治理仍处于极为落后的状态。政府官员的普遍贪腐、司法公正的普遍缺失、自然环境的普遍恶化、食品、药品及疫苗安全事故的反复出现、物价相对于居民收入的过快上涨,社会保障领域的亏空与失信、企业经营日趋艰难,以及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城乡居民就业日益困难等诸多问题,无一不在严重削弱国民的幸福感与安全感,并使大家对未来普遍感到迷茫与焦虑。在我看来,造成这些危机的根本原因,就是权力被少数人垄断的政治体制。在这种前现代的体制下,公务人员的权力缺乏最起码的限制与约束,这就使得他们一方面为了自身私利而大肆滥用权力,一方面又疏于履行事关公众切身利益乃至生命安全的职责,官员的普遍贪腐和社会治理的溃败,因此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结果。

    此次疫情的爆发与蔓延,就很能说明问题。在应对公共健康危机时,充分而及时的信息公开,可以帮助公众作出安全、合理的行为选择和生活安排,因而对防止危机的升级是极其关键的。但是,合理应对危机的信息公开逻辑,和前现代政体的社会管控逻辑,又是截然对立和互不相容的。从已有的公开报道来看,武汉地方政府不但在很长时间里对公众隐瞒疫情,而且还严厉压制披露疫情信息的公民。外事机构自202013日起便开始向美国政府频繁通报疫情,但疾控部门却没有同时向本国民众进行通报:对本国民众生命安全如此不负责任的态度,可谓是举世罕见!

    另一方面,在已知的最早病例出现后的很长时间里,几乎没有独立的专业媒体对疫情进行调查和报道,也没有医学专业人员向公众提供独立的专业意见,更看不到社会公益组织在其中发挥作用。这绝不是说,中国没有好的记者、好的医生或热爱公益的公民;而只能说明,政府对社会与民众长期的严密管控,几乎已完全摧毁了中国社会的组织和自救能力。武汉方面在封城前22天,还在查处公开疫情的市民(其中就包括已不幸离世的李文亮医生),可见政府对社会的压制是何等的严密与专横。

    疫情在武汉爆发后,当地政府在应对疫情方面的低效、无能和颟顸也是举世瞩目。在武汉封城后,大量的疑似患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检测和有效隔离,大量的实际感染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治疗。当一线医务人员冒着巨大的风险与疫病斗争时,平时卖力吹嘘自身政绩的各级政府,竟不能给他们提供最起码的后勤保障。疫情持续期间,各地政府以邻为壑的割据式自保动作和相互截取对方物资的行径;各地大量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以及遍布疫区的无数人道主义灾难,则充分表明:过去七十年,无论是在国家构建方面,还是在社会治理方面,都是一场彻头彻尾的失败。

    当前的中国,亟需以包含国民主权、社会自治、政党竞争、分权制衡、司法独立、新闻自由等政治原则的现代政体,取代当前极其落后和不公正的前现代政体,以落实民权,保障民生,并实现国家政治的和平转型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这就意味着,必须要以一部体现全体国民政治意志的真宪法,来取代现行的伪宪法。

    各位代表,虽然我基于自身的政治信念,无法认同你们身为人民代表的正当性,但我亦认为,你们已经组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国家权力机构,因而完全可以启动国民制宪程序,为中国的政治转型及现代化作出重大的、历史性的贡献。在此,我谨以中国公民之一员的身份,向你们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虽然全国人大作为一个常规的、普通的立法机构是不正当的,但它可以将自身转化为一个启动国家政治转型的特别机构,且该特别机构的主要工作,是制定选举规则和任命中立、公正的选举委员会,并委任该委员会组织自由、普遍和直接的选举,以产生新的全国性的代议机构。该代议机构为过渡时期的最高权力机构(以下称最高过渡权力机构)。

    (二)最高过渡权力机构有权组建过渡时期的最高行政机构,并任命该机构的官员,同时有权对各级司法机构进行必要的改革。

    (三)最高过渡权力机构有权颁布必要的法令,完成各级地方代议机构的选举,并产生各级地方行政机构。

    (四)最高过渡权力机构一经产生,即应尽快创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并委任该委员会起草一部合乎现代政治原则的宪法草案。宪法草案起草完毕后,应交由最高过渡机构进行表决,若表决未通过,则应发回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修改;若表决通过,则应付诸国民投票,并于投票通过后予以实施。

    (五)为给最高过渡权力机构的选举创造条件,作为特别机构的全国人大应作出决议,立即释放全部政治犯和良心犯。

    (六)为给最高过渡权力机构的选举创造条件,作为特别机构的全国人大应作出决议,立即开放党禁、报禁,容许人民自由结社和自由创办、经营新闻媒体。

    (七)为给最高过渡权力机构的选举创造条件,作为特别机构的全国人大应作出决议,规定任何政党均不得再享有国家公务机构的地位,任何政党成员均不得再享有国家公务人员的待遇。

    (八)最高过渡权力机构首次集会时,作为特别机构的全国人大即告解散。依新宪法产生的全国代议机构首次集会时,最高过渡权力机构即告解散。

    各位代表,当你们于本月22开始开会时,你们可以像以往一样走走过场,像以往一样成为只知道举手的道具。但你们也可以选择正视我们国家的种种积弊和危机,肩负起一项重大的历史责任,为自己的国家开创一个新的政治局面,让自己的国家有一个更美好的未来。如果你们选择这样做,你们就不会像以前各届不负责任的人大代表一样,迟早将全然湮没于历史的长河之中,而是将作为中国宪政体制的伟大开创者而永载史册:你们的名字将被后人永久铭记,你们的功绩将被后人永久感戴。

    全体国民,而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部分人,才是制宪权的享有者,这一道理是世所公认的。但任何一个人或一部分人,若是对本国的宪制安排有着自己的思考与构想,都可以通过自认为适当的方式,提交给全体国民加以考虑和参照。个体公民在制宪事务上的建议权,不但不会侵害全体国民的制宪权,反而更有利于制宪权的行使与实现。基于这一考虑,我将自己编撰的《中华统一共和国宪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作为这封信的附件一并提交,以供可能的参考之用,同时对草案的内容略作如下说明(如有需要,我还可提供更为详细的条文释义):

    1)《中华统一共和国宪法草案》简称一八宪草,除序言外,分为基本权利国会总统法院宪法审判委员会选举管理地方自治宪法的施行与修改其他规定过渡条款10章,共计133条。草案在充分考虑本国各方面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博采各国、各地区宪法理论与实践之长,以期既尽量尊重和适应本国的现实,又努力确保草案本身的合理与完善。

    2)草案在贯彻民主、法治、分权等各项现代政治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尊重和迁就既有的规则、惯例和行政区划,以避免人们必须同时接受和适应太多陌生的东西。如果既有的一些技术性安排尚不够妥善和合理,可以等到新宪法的运作趋于稳定后,再在一个相对成熟的宪政框架下从容地加以改进。

    3)草案采用中华统一共和国之国号(可英译为United Republic of China),是因为统一一词,既能顾及国家主体部分一直实行单一制的事实,又能容纳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形,特别是它们与中央政府之间在关系及权限上的差别。在由多个原本独立的政治实体组成一个新国家的情况下,采用联邦制是较为恰当的选择;而在一个原本实行单一制的国家,贸然采用联邦制,则很可能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失调,甚至有可能引发难以预料的政治动荡。在后一种情况下,更稳妥的选择是在延续单一制的同时,着力强化和扩展地方自治。

    从各国宪法实践来看,联邦制和单一制之间的区别已有相对化之趋势:在联邦制国家出现了中央权威加强的态势,在单一制国家则出现了地方自治扩展的态势,两者之间的差别已越来越小。这一趋势的内在动力和政治原理是:在一个民主与法治的宪政框架下,各种政府权限的分配会通过不断的调整而渐趋合理,因而使得不同的权限逐渐分属于最适合行使它们的层级和机构。法国宪法第72条第2款的表述,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原理:对那些在其层次能以最佳方式行使权力的所有事项,地方组织得自行作出决策。

    4)关于总统制和议会内阁制孰优孰劣的问题,目前尚无能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研究结论。从各国的政治实践来看,不同的国家大都是根据自身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在两者之间进行取舍。草案采用了总统制,既有对传统习惯和国民心理的尊重,也期望政府的行政分支在未来能保持必要的稳定和效率。在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总统制,以及香港、澳门地区实行的行政长官制,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总统制提供了相对亲切和稔熟的参照资源。相比之下,我们中国人对议会内阁制的实践则更为陌生与不适应。不过,在采用总统制的同时,草案中规定的一系列制度设置,亦可构成对总统权力的有效约束,以避免出现个人独裁的局面。

    5)一部好的宪法,当然应该合乎民主、法治、分权等现代政治原则,但又不能仅是对这些原则的一般宣示,而是应该将这些原则贯彻和内化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机构设置中去。草案特别注重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可操作性及规范作用,以保障人们在宪法一经施行后,便可遵循相关条款顺利组建必要的国家机关,并可较为明确地界定它们各自的权限。

    6)在前现代体制向现代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会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解决。对这些问题进行公正而合理的处理,可以争取尽可能多的人对体制转型的认同与支持。因此,草案专设过渡条款一章,以保障转型过程的平稳和顺畅。

    7)最重要的一点是,草案特别强调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在今天的中国,政府机构的普遍腐败和社会治理的全面溃败,从一个角度来看,是因为对公共权力缺乏限制与约束,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则是因为对个人权利缺乏尊重和保障。为了改变不尊重个人权利的政治传统,草案先是在序言中将保障个人自由列为新体制和新政府存在的首要价值,继而在第一章详尽地规定了国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草案第一条还借鉴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的内容,将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规定为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并将基本权利视为有效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法则。德国基本法特别强调人的尊严与基本权利之重要,这既是对纳粹政权大规模侵犯和践踏人权的反思,也是对未来发生类似情形的警惕与防范。就国家权力对人权的侵犯和践踏而言,我们中国人已有太多惨痛的教训,因而亦有必要对此加以特别的防范。

    8)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想在这部草案中寻找特别新颖的内容的人,都一定会感到失望。因为,在编撰这部草案的过程中,创新从来都不是编撰者追求的目标。为了编撰这部宪法草案,编撰者既考察了自清末以降的本国制宪实践,也研习了近三十个国家的宪法文本、理论与实践,但这样做完全不是为了发明新颖的东西,而是为了吸取前人及他国的经验教训。无论是整部草案的总体架构,还是每一条文的具体规定,都只是尽力追求内容本身的合理、恰当及稳妥。若是别国宪法中有规定得特别好的条文,且又恰好契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编撰者甚至情愿原封不动地照搬过来。就这部草案的编撰而言,编撰者的主要目标,甚至可以说唯一的目标,是让它尽量合乎中国确立现代政体的现实需要。

    各位代表,以上是我对现行宪法、现行政体、社会现状及中国政治现代化最优途径的真实想法。虽然我是以最坦率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个人看法,但我无意冒犯任何人,更不想将自己的看法强加于任何人。我的看法不可能全是对的,有可能全是错的,更可能有些是错的,有些是对的;但无论是对是错,我作为中国公民之一员,将自己对公共事务的思考结果,提交给一群被称为人民代表的人来审视和参考,应该不算是特别不恰当的做法。

    衷心祝愿各位代表身体健康,生活美满。

    张雪忠

    202059

  • “长沙富能案”家属公开致信官派律师

    寻找“雷锋式”的“长沙好律师”
    ——致程渊、刘大志、吴葛健雄三人案“辩护律师”的公开信

    在中国长沙,有这么六位律师:他们能力无比,能让被监管得滴水不漏的湖南省国家安全厅看守所里的三个嫌疑人,解除自己之前决定让家属代为聘请的辩护律师,宁愿不相信自己的亲人,甚至是亲生父亲,出改为相信他们,改聘用从不相识的他们,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

    尽管,我们谁也无法知道,他们是如何能够见到就连有正式委托手续的辩护律师也无法会见到的三位当事人,并取得三位当事人的授权委托的;

    但,事实就摆在那里——无论从当事人家属收到的当事人的“亲笔信”、还是在侦查阶段时侦办该案的办案单位、还是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的检察院那里,都说,三位当事人已经分别各自聘请了两位辩护律师。

    三位当事人,每人分别两位辩护律师,共计六位。

    这六位律师,

    他们不计报酬,

    正如众所周知的事实,三位当事人被羁押在看管森严的看守所里,身无分文,不可能给他们支付任何的报酬。可是,这六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居然一声不响,也从未向当事人的家属索要过任何的辩护费用;

    这六位律师,

    他们不计名利,

    就在他们“接受委托”后,居然一直隐姓埋名,一直不让世人知道他们的任何信息——他们只是如同幽灵一般地存在,仿佛一见阳光,便会风吹云散。

    听说,这六位辩护律师的名字,属于“国家机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说,一件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的名字,会成为国家机密——一旦为公众、甚至当事人的家属知道,都会损害到国家利益的——或许,这样的法律会有,但不在当下,而在未来、最黑暗的某一天?

    但愿,这一天永远不会来临。

    但是,这六位能力超众,

    不为名,不为利,坚决不让当事人家属及众人知道他们是谁的“雷锋式”的“好律师”,尽管今天,你们受着某种超越法律的屁护,

    可是,终究将有一天,你们的“光荣使命”还是将会曝晒于阳光之下!

    审判,可能会秘密的,但判决,总会有一天会公开。

    判决书上,你们的名、你们的姓、你们的律所,都将随着那一份判决书的记载,而“垂名青史”!

    是你们,利用超越法律的“关系”,不顾现行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

    是你们,公然违反律师的伦理,强行排挤掉已经收取家属辩护费用的律师,违背当事人的愿意,以强行挤占辩护律师名额的方式,剥夺当事人受辩护的权利;是你们拒绝与当事人家属联系,让当事人家属失去提供有利于当事人证据的机会,从而成你们一次完美的“配合”,假装以辩护的名义,配合公诉机关完成一次不能公正的审判!

    你们,必将成为中国律师的耻辱,成为中国历史不可抹去的一个污斑,让后人看到,作为中国律师——有些人,是有着多么的卑鄙,也让你们的后代,世世为你们蒙羞!

    你们的行为,是卑鄙的;正如

    你们不敢面对公众,不敢面对当事人的家属一样;

    你们,如同阴沟里的老鼠一般胆怯;如同黑夜的鬼魅一样,害怕光明。但你们不知耻的心,却依然会让你们坚持着前行,为了达到你们那不可告人的“目的”,继续在阴沟里爬行。

    虽然,你们不收取我们的任何钱,虽然,你们不敢拿出你们这个所谓的辩护大案来为自己炫耀,虽然,你们活得胆战心惊……

    但是,作为家属,我们明白无误地告诉你们:

    我们,

    不会感激你们,而只会,高高地竖起我们的中指,

    用我们的手背对着你们,表达我们对你们的鄙视!

    如果,你们,

    不想让你们的后辈世代蒙羞,那么,请你们勇敢地站出来,并且大声地说:

    “我不配合!”

    但是,你们不敢——因为,你们只配爬行着生活!

    就象永远没有过脊椎的软体生物一样。

    不过,在你们的身后,在你们爬行过的地方,必将留下一条令人恶心的印迹。顺着这条印迹,最终必然会让人们看到,你们那丑陋的嘴脸!

    长沙富能案
    长沙公益仨家属们
    程渊父亲程常柱
    程渊姐姐程晓娟
    程渊妻子施明磊
    吴葛剑雄父亲吴有水
    吴葛剑雄母亲葛红
    2020年5月8日

  • 欧洲议员致信人大要求释放长沙公益人

    栗战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
    邮政编码:100805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布鲁塞尔,2020年2月24日
    关于对程渊、刘大志、吴葛健雄的拘留

    栗战书委员长:

    我们本次致信,是关于三位维权人士——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他们自2019年7月在湖南省长沙市被指控“颠覆国家政权”而遭到抓捕。他们都是公益倡导民间组织长沙富能的成员,该组织通过法律倡导和赋权来促进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包括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患者和乙肝患者。

    欧洲议会高度重视为非暴力维权者提供权利保护和不受歧视的环境。因此,我们关切一种越来越常见的模式,即中国正利用现有法律规定模糊的“国家安全”罪,例如“分裂主义”、“颠覆”或“煽动颠覆”,针对诸如长沙富能这样的维权人士、维权律师,以及最近发生的女性维权人士陈建芳。

    我们注意到,长沙富能的共同创始人程渊在促进健康权、反歧视和弱势群体赋权方面有着多年的经验。他的工作合法而且非暴力,支持了数起基于健康状况歧视的影响性诉讼。2013年,程渊和另一位律师在江西省代理了一起艾滋病就业歧视诉讼,这导致了前所未有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院判决,要求对原告予以赔偿。本案原告体检呈现艾滋病毒阳性,而被拒绝担任教职。我们也知道程渊还致力于结束中国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政策以及要求对歧视性户籍制度进行改革。我们了解到,近期在这两个领域都正在进行改革。

    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建雄的工作显然有助于推进政府制定的既定政策目标,以建立基于法治的社会,消除歧视并促进经济和社会权利。他们的工作还有助于支持贵政府履行国际法赋予中国的义务和责任,并使中国社会更具包容性,更加平等并因此更加安全。

    中国是许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其中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其中载有健康权和国家有义务不加歧视地实现这一权利。中国也是人权理事会的成员,因此有责任维护“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最高标准”。

    在贵国的第三次普遍定期审议(UPR)中,贵国政府接受了几项建议,以确保为维权人士和民间公益组织创造有利的环境,并促进健康权。特别是贵国政府已接受:
    ❏保证见解和言论自由,加大努力创造一个使新闻记者,维权人士和民间公益组织可以根据国际标准自由开展活动的环境(意大利的建议)
    ❏继续为公众提供公共健康教育咨询,并支持非政府组织在社区中提供健康服务(约旦的建议)
    ❏通过全面立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以保护人们免受边缘化的侵害,保护弱势群体,并行使其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经济和社会权利(洪都拉斯的建议)

    我们也认识到中国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计划协调委员会(PCB)中的作用,该委员会有责任保护和促进人的基本权利,并采取基于权利的方法来终结艾滋病毒的流行。作为联合国的主要成员,贵国政府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承诺,而只有在认识和支持民间社会和人权维护者的合法工作的基础上,才能更加坚定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特别是到2030年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以实现消除艾滋病毒,结核病和疟疾流行的目标,

    因此,我们谨敦促呼吁有关当局立即无条件释放程渊、刘大志、吴葛建雄以及所有其他因非暴力的维权工作而被拘留或监禁的维权人士。

    请接受我们最崇高的敬意,

    ReinhardBütikofer,绿党/欧洲自由联盟(德国)
    MariaArena,社会主义者和民主人士进步联盟(比利时)
    PetrasAuštrevičius,复兴欧洲(立陶宛)
    MichaelGahler,欧洲人民党(德国)
    BernardGuetta,复兴欧洲(法国)
    HeidiHautala,绿党/欧洲自由联盟(芬兰)
    MoritzKörner,复兴欧洲(德国)
    HannahNeumann,绿党/欧洲自由联盟(德国)

  • 蒲文清致信中央请求释放黄琦

    【民生观察2019年5月3日消息】因忧心罹患多种疾病的儿子黄琦遭遇不测,最近,86岁高龄的蒲文清老人写信给中央及多个政法系统部委,请求当局释放黄琦,以期尽快入院接受系统治疗,挽救生命。

    “六四天网”创办人黄琦被捕已经两年多,被控“为境外非法提供秘密罪”及“泄露国家机密罪”两项罪名,已于2019年1月14日在四川绵阳市中级法院遭到秘密审判。羁押期间健康恶化,家属和律师多次申请保外就医无果。

    最近蒲文清老人致电友人表示对黄琦处境的担忧,认为自从1月14日黄琦案秘密开庭后所发生的事情十分蹊跷。除了拒绝律师会见之外,连她送存的物品都遭到拒收,并且自从黄琦被抓后一直帮当局传话的人最近说话比较反常。该名传话者除了假意安抚老人之外,还特别提到黄琦,表示“假如黄琦被判刑,(老人的)原单位会一直照顾她(蒲文清)”,言语似乎意有所指,令蒲文清老人忧心忡忡。

    老人向友人表示,发生的一系列事情比较不寻常,令其更加担心黄琦,并猜测是否在上次秘密开庭后发生了意外,结果不敢细想,最近被不好的想法困扰了很久,因此在极其无奈无助的情况下,给中央及多个部委写信,请求当局能够释放黄琦,希望早日得到治疗,挽救生命。

    老人在信中请求中央领导敦促四川领导,绵阳市领导、绵阳中级法院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审理黄琦一案,从人道出发早日释放患绝症的黄琦出来治病。



  • 许艳请求全国人大监督余文生案

    【民生观察2019年2月13日消息】北京知名人权律师被捕已超过一年,期间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已二十多次往返徐州要求会见余文生,但始终未获批准。

    2月12/13日,余文生律师妻子许艳女士与两位辩护律师常伯阳及谢阳再次去到徐州就会见一事进行交涉,但结局依然如往常一样,徐州方面坚拒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且不予提供理由与法律依据。

    日前,许艳女士以《律师妻子许艳:2019年梦想请求人大代表对余文生案进行监督》为题发出公开信,以被捕律师妻子的身份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委员长栗战书对余文生案进行监督。

    许艳女士表示,余文生律师是北京市人。先由北京石景山区公安分局抓捕。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徐州市。余文生从出生至约35岁,一直在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住。父母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所以我想请求以上地区人大代表及全国人大代表,对余文生律师案进行监督与纠正,并请求人大代表帮助呼吁无罪释放余文生律师。

    许艳女士称,从网络上数据查询显示,全国人大代表有2980名,北京市人大代表759名,石景山区人大代表27名,徐州市人大代表86名,江苏省人大代表808,北京西城区人大代表81名,朝阳区人大代表100名,上述人大代表共有4841名。许女士拟以平均每天13封信的速度给上述地区的近五千名人大代表邮寄公开信,以一年时间完成这个巨大的梦想。

    2月11日,许艳女士首先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全国人大委员长栗战书、14位副委员长及1位秘书长邮寄了公开信,请求对余文生案进行监督,并就违法行为和违规办案程序进行纠正以及帮助呼吁无罪释放余文生。

    附公开信原文:《许艳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等的公开信》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代表:
    栗战书委员长:
    您好!

    我叫许艳,身份证号:。手机号:13718826079。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4楼6单元107室。

    我的丈夫是余文生律师,先被北京市石景山分局警察抓捕,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到江苏省徐州市,已经失去自由一年多,一直没有得到辩护律师的会见。他的身体情况怎么样?有没有遭到酷刑?具体案情也一直没有让辩护律师阅卷。余文生律师是709王全璋律师的辩护律师,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在2019年春节前夕,万家灯火盼望家人团圆的日子里,2月1日,被徐州市检察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网络上查询:

    人大代表职责,包括:
    1、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社情民意。
    2、了解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问题。
    3、向国家机关部门反映人民呼声,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宣传法律法规政策。

    通俗点说,人大代表是人民选出的人民代表,是为民请命的。

    人大代表的义务,包括: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3)认真参加履职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4)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5)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
    1.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2.提出询问和质询
    3.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4.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5.提出组织和参加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特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人大代表、栗战书委员长帮助事项:

    1、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栗战书委员长:问询余文生律师被抓,是不是因为他代理709王全璋律师案,对709的辩护律师继续打压迫害?问询余文生律师被抓,是不是因为修改宪法的建议,打压言论自由权?

    2、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栗战书委员长,向办案单位提出意见:余文生律师接受家属委托,代理709案,是正常的律师执业范围的业务,不应该遭到打压迫害。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有法律知识,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法律鼓励的情形,宪法也规定,不可以对提出建议者打击报复。不应该被抓捕,否则,以后,法律工作者谁还敢为法律去说真话,请善待,热爱法律的法律工作者。

    3、请您全国人大常委会栗战书委员长,到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分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检察院进行视察,问询余文生律师案件情况?对不予辩护律师会见余文生律师、不告诉办案人员是谁、不给延期和退补通知书、剥夺通信权、购买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栗战书委员长,约见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分局局长、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州市公安局局长、徐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让他们依法、良知办案,对余文生律师案件的违法与不公,即刻纠正,还老百姓公平正义希望。

    5、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栗战书委员长,在本级的工作与会议中,能帮助提到余文生律师案件,呼吁释放余文生律师,谢谢。

    6、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栗战书委员长,提出组成,余文生律师案调查委员会,讨论余文生律师这个案件,到底违不违法?如何让每个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作为余文生律师的妻子,在这4年多时间里,真的感受到的都是不公平、不正义、非常的无助,特请求您的帮助。

    最后,请栗战书委员长,对这封信的请求,您所做的工作能电话或者书面给予我回复,哪怕您一个电话问询,也是您的工作与对余文生律师案的帮助,谢谢您。

    此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代表
    栗战书委员长

    写信人:许艳
    与案件当事人关系:余文生律师妻子
    201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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