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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宜昌千余被拆迁人市府信访致道路被堵近2公里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7/9消息:今天,湖北省宜昌市“浇二”片区千余被拆迁人来到市政府信访,致使市区主干道沿江大道被堵近2公里,大批警察,协警到场维稳。
     
    据悉,“浇二” 片区系以葛洲坝集团职工为主的老城区,前些年原宜昌市市委书记郭有明(现已因涉严重违纪违法被捕)等人,定下一个发展计划,即建设国际旅游半岛。后开始大面积动迁,由于补偿协议问题,拆迁与被拆迁方多有争议,之后又多次发生暴力冲突。
     
    几年来,被拆迁户多次到市政府集体上访,但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不仅如此,还有居民反应他们还遭遇了不同程度的维稳。

    近日,由于问题的积累,被拆迁户们决定再次集体到市政府讨说法。据现场友人电话告知,宜昌市警方调集了约千余警力到场维稳。

    以下是现场图片:

  • 精神病女子随意搭车致迷路 民警妥善救助

      2015年1月5日凌晨1点50分,星子县公安局华林派出所所民警接到110报警电话,一位自称来自山东青岛的女子在星子县华林镇迷路,向民警求助。民警在电话中详细询问该报警人所在的位置,但她却无法描述自己的确切方位。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开展了拉网式搜索,逐一进行排查,最终经两个多小时的搜寻,民警在信用社侧门内发现了瑟瑟发抖的报警人王某。民警在与王某进行交谈后发现该女子神志不清、精神恍惚,语言逻辑混乱,在民警出警搜寻期间,还曾多次拨打110或119,民警分析该人可能患有轻微精神病。
    随后,民警便将王某带回派出所进行救助。通过询问和查找王某的随身物品得知王某梅是山东青岛人,2014年12月29日一个人乘坐由青岛至深圳的T396次列车后无顾在九江站下车,之后又随意乘上一辆大巴来到星子县华林镇。了解情况后民警迅速将此事向所领导汇报,考虑到王某梅精神状况的特殊性,所领导表示一定要确保王某梅在所期间的饮食、休息和人身安全,同时想办法与王某的家人取得联系。两天后王某的哥哥赶到派出所见到了自己走失的妹妹,向民警表示了感谢。
    (来源:九江新媒体http://www.jjxmt.cn/shehui/qiwen/2015-01-09/18342.html 2015-01-09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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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陕县非法采矿致民不聊生 小浪底库区遭严重污染

    我是河南省陕县王家后乡崖底村的生态灾民马书振(电话13525860278)。现在,向你们反映我们村的耕地林地被杭州开曼公司下属陕县锦江公司承包商高么群毁坏的惨状,恳切希望你们能救救我们。
        我们世代居住在毗邻黄河的河南省陕县王家后乡崖底村。全村200余户,1000余口村民。村子北靠黄河,周围遍布数千亩的生态柏树林。2000年,在国务院退耕还林政策的指引下,村民又栽上了2000余亩的杨树、经济林和黄河防护林,使我们良好的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的提升。虽说我们的生活不太富裕,但也可称得上是衣食无忧,安居乐业
     
      但是,随着锦江公司承包商高么群的到来,我们的生活犹如急速坠落的电梯,坠向不知何处是终点的无底深渊。
      一、 不经政府批准,肆意破坏耕地和林地,使我们世代赖以生存的环境面目全非。
      该公司到我们陕县后,成立了陕县锦江矿业公司,后即由承包商高么群在我们村内露天开采铝矿。他们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伙同乡村主要领导在我村以暴力手段强行毁坏耕地2000余亩,毁坏生态植被和林地2500余亩。当我们的村民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时候,有关部门要么不予理睬,要么就是威胁村民,不尽他们的任何职责。崖底是我们时代居住的地方,我们的子孙后代还要在这里生活。他们将矿石开采完后,耕地毁啦,林地毁啦,一走了事。当时陕县国土资源局以租代征农民土地时曾作出承诺,锦江公司在开采过程中,逐步落实复耕,现在已开采6年多,农民没得到复耕的一分土地!再开采我们怎么办,我们的子孙后代怎么办?让我们喝西北风吗?
      更为恶劣的是他们将挖出的矿渣堆在黄河边,不仅把黄河泄洪渠掩埋,而且大面积破坏黄河防护林。不下雨的时候看不出问题,一单来一场暴雨,这些矿渣将直接被冲入黄河之中(如图3)。数十万吨甚至数百万吨的矿渣将直接涌入黄河小浪底库区,将直接威胁到小浪底水库的安全。某些人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置国家的利益于不顾。某些基层政府人员为了个人得到的那一点好处,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将国家与人民的利益置于危险之中。2014年12月12日,我向黄河河务局小浪底水政支队和黄河河务局豫西分局反映,2014年12月23日小浪底水政支队和豫西分局相关人员来到现场说有些不属于他们管,他们只管黄河河道,泄洪渠和黄河防护林不在他们管辖范围之内。2014年12月16日,我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处反映锦江矿业公司高么群矿区非法占用土地等相关事宜,得到答复,让我去国土信访办上访。
      二 、横行霸道,毁房扒坟。
      2013年2月28日,高么群租用群众的土地到期,村民前去
      要地。高不在现场,但是指示其手下的打手对群众大打出手,气焰十分嚣张(如图4)。其手下说:你们随便去告,告到哪里我也不怕。惹恼火啦,把你们的腿打断,你们就不去告啦。气焰十分嚣张。
      (如图4:被锦江矿业高么群施工队打伤的崖底村妇女陆爱珍等)
     
      2012年11月16日,高么群以解决我村村民马书振的房子为由,指示手下人将马书振约出用酒灌醉。然后,趁着月黑风高之夜将其一所约400多平方米的宅院扒掉,没有留下一砖一瓦,包括房子里边的财产也被悉数毁掉。马书振找高么群要求赔偿,其不予理睬,我与2013年8月23日向陕县王家后乡乡政府反映,
      乡党委领导当时说得特别好:扒你宅院给你一套安置房。扒你房屋财产陪你20万。时至今日,这仍是一张空头支票。至今得不到解决。并且高么群说:“信不信我找人踏死你全家人”,致使马书振母亲吓得心脏病发作,入院近一个月时间。
      更使人不能容忍的是,高么群在采矿时,在不给其本人打招呼的情况下,将我家的祖坟彻底挖毁,将遗骨倒进深沟埋掉。等到马书振知道的时候,现场已是采矿区,高么群已将马家祖坟的痕迹毁灭的干干净净。马书振怀着悲愤的心情,去找高么群,高根本不予理睬。马请求各级政府予以解决,高仍然我行我素,不予理睬,找政府部门,政府说:“挖就挖了,让他赔你点钱吧!就是找也找不到了遗骨,你能有啥办法?”。政府就这样答复老百姓的,我们老百姓也是失望而归。而且赔偿一直没有兑现。这对我全家人的打击特别大,让我无颜立足,常被村民指点,成了村民的笑柄。这让我和父母在精神上遭受沉重打击,整日精神恍惚,夜不能眠,需药物维持生活。我一家老小无家可归四处漂泊,高龄多病的父母整日伤心落泪,一双儿子尚未成年,高额的负担压得我喘不过气。而且为了上访欠下高额外债。
     
      三、 多次隐瞒矿难事故,视公民的生命如草芥。
      远的不说,光是近两年来,承包商高么群的采区就有数起矿难事故致数人死亡。但其为了自己的发财梦,不向国家的相关部门汇报,恶意隐瞒,且不予整改,致使事故一起接着一起。
      1、2012年11月4日,在陕县王家后乡崖底村上岭组开曼铝业的第八采区即承包商高么群的采区,因矿渣塌陷导致运矿渣的车辆翻到沟中。该事故导致司机段陆丰死亡,车辆被毁。段陆峰系王家后乡赵庄村人。
      2、2013年8月18日,还是在陕县王家后乡上岭村高么群的采区,因坑口的顶板发生塌方,将正在作业中的挖机司机杨勇强砸死。杨勇强系陕县张湾乡七里堡村二组人。
      3、2013年10月29日,还是在已经发生两起矿难事故的第八采区又发生了一起导致三人死亡的重大事故。然他们照样隐瞒不报,已经到了胆大妄为,肆无忌惮的地步。这三位死者分别是:
      贺新才,陕县王家后乡柴洼村人;
      朱玉涛,陕县王家后乡胡果村人;
      马 龙,陕县王家后乡崖底村人。
     
      4、2014年元月15日,还是在承包商高么群的采区即第八采区,正在作业的贺敏峡被突然发生的塌方砸死。贺敏峡系陕县王家后乡上庄村人。对高么群的肆意妄为,草菅人命,我们确实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然某些基层官员为了自己兜中的一点蝇头小利,不顾百姓的死活,也不顾国家的利益,无所作为。不得已,只得向你们反映,希望你们能予以查处,给我们及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小块赖以生存地的土地。
      请求上级领导及各大媒体关注弱势农民的民生问题,实实在在为群众解决问题,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活动落到实处,为我主持公平和公正。河南省陕县王家后乡崖底村村民马书振
     马书振
    2015年1月

  • 湖北法官黄志佳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信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14-12-13 16:5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长周强同志:
         本人黄志佳,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官店口人民法庭审判员。
    仔细阅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些许疑问,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有关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商榷。
        “意见”的规定,法官薪酬=工资+办案补贴。
        +办案补贴如何解释?
        对于法官的薪酬是否应该高于一般公务员,我今天不置可否。
        如果+办案补贴=办案多的多拿钱,我敢说,天理不容!那不是几个钱的问题,是不发达地区的法官的尊严的问题!
        发达地区的法院案件多,法官确实辛苦,为了鼓励办案,按办案补贴计算薪酬好像有理。不发达地区、艰苦地区的法官办案相对较少,但我要说,能够在这些地方工作就不容易了,就像我们官店口法庭,一年热天断水、冬天断水,光找水就不知要操多少心,费多少神,还要克服道路、气候等多方面的诸多困难,案件虽然相对较少,能够因此说我们应该少拿酬薪吗?
        +办案补贴=办案多的多拿钱会不会鼓励部分低劣法官无事找事干?甚至做假案?我充分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素质不会低劣到如此令人发指的地步,我也充分相信最高法院未雨绸缪采取相应的饭饭措施,但人性本恶,目前的制度也不是无隙可乘,大量法官被追究,我的担心或许并非杞人忧天。
        办案是法官的本职,拿了工资就要办案,有案不办就应该下课。但人民法院是中立机关,“不告不理”,要绝对拒绝唯钱办案的错误导向!
        去年,我建议废除不合理的审判绩效考核指标,媒体报道后,高层也有正面应对,湖北法院系统2014年案件数量有所减少,这从某种意义上讲值得庆贺。但《意见》的出台,有可能使以案件数量突出政绩的不合理现象重新抬头,因此,请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公开制定该依据的事实依据和会议记录,让人们看看把办案补贴计算薪酬的依据是什么,这一意见是怎么形成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解答。
        此外,还有意见与最高人民法商榷。
        《意见》提出的诸多措施能否试行确实值得打问号。譬如,意见规定:“要积极落实人民法庭机构级别和人民法庭庭长职级,优先从具有法庭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派科级以上法官担任人民法庭庭长,直辖市的人民法庭和案件多、任务重的人民法庭,可选派处级法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法庭可设副庭长”。科级以上法官会心甘情愿去担任人民法庭庭长?如果说要组织部门解决人民法庭庭长的科级待遇,组织部门愿意吗?怎么落实?因此,不是由人民法院一家说了能够作数的事项,由能够解决问题的机关制定或许更加合适,这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商榷。
        《意见》中的好多问题都有继续研究和商榷的必要。相信抛砖能够引玉。
    提出意见也好,商榷也罢,我的意见不一定妥当。只希望人民法院今后的涉及面较广的任何改革举措多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诚如此,法院幸甚!国家幸甚!
        请最高人民法书面答复。
    说明:黄志佳联系方式:邮政编码445311 地址:湖北省建始县官店镇官店口社区朝阳路100号
     
     
                                            黄志佳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2013年5月11日,向废除不合理的审判绩效考核等制的建议
    中央政法委、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
        本人黄志佳,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官店口人民法庭审判员
        本人建议立即废止目前全国法院系统通行的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依据的审判绩效考核制度。
        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内的评估指标多不科学,兹列举几项以说明之:
        关于分值较大的结案均衡度,讲究各月结案均衡,均衡度越高则得分越多。“各月结案均衡”,这本来就是天方夜谈。不立案,哪有案可结?要求结案均衡度高,首先要保证收案均衡度高,这做得到吗?法院收案,完全应该是被动的,当事人什么时间有案件需要起诉,法官根本无法把握。就我所在的法庭来说吧,地处边远的山村,外出务工人员多,平时在家的人本来就不多,起诉打官司的少,有时甚至四、五天没有人起诉,但是一到年关,打工回家的人多,发生矛盾的机率高,诉讼案件增多,一天立案五、六件也不算希奇,每月立案如此不均,结案哪里可能均衡呢?
        按照现在好多地方的做法,案件的审判员、审判长甚至法庭庭长根本没有签发判决书的权力,一个案件在开庭后宣判以前都要向审管办汇报、向分管副院长请示,在此情况下,当庭宣判谈何容易?
        不可否认的是,自2008年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依据的审判绩效考核制度实施以来,全国法院乃至法院内设办案单位的结案均衡度、当庭宣判率已经显著提高。该不是应了一句话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本人不否认,人民法院应该讲究公正与效率。但是,三大诉讼法已经兼顾了公正与效率,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就可以了,完全不必要在法律已有规定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去追求法律规定之外的什么指标,撇开法律另搞一套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依据的审判绩效考核制度应该立即废止。
        本人建议立即停止全国政法部门或明或暗下达案件任务的错误做法。
        这几年,许多部门按照法院案件数量的不同给予各法院不同的待遇,譬如,关于经费保障,规定年结案数在一定数目之上的是多少元,在此基线之下的则只能保障多少元,一个法院内部也依葫芦画瓢,按照办案数量的不同给予内设办案单位不同的待遇,甚至规定每办理一个案件给予多少办案经费。为了办案经费,法院之间、内设办案单位之间想方设法抓案源。这几年,全国法院结案数量猛增、几乎各法院、法院各办案单位结案数量猛增,有的单位在短短的几年中,案件数量甚至一翻几倍,上级组织难道不认为这其中有可能有猫溺吗?
        人少案多,加上大量必须完成的的非本职工作,中国的法官本来已经疲劳极了,还要求法官为了什么绩效和案件数量呕心沥血,绞尽脑汁,于心何忍?
        无法想象:在审判绩效考核和案件数量的沉重压力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将走向何方?
        思前想后已经几年,最终决定提出建议。我知道,自己的建议并不一定会被采纳:审判绩效考核制度是从最高人民法院一杆子插下来的,或许用心良苦,以案件定经费的制度的施行与废止又根本不是法院一家说了就能算数,还需要权力机关的督促与协调。 
        据了解,目前追求法律之外的考核指标,将案件数量与经费挂钩的现象在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村民委员会等各行各业普遍存在,比如公安规定每年破枪案件数,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一个案件给多少经费等等。因此,要扭转不正之风,恐怕要动大功夫,在各行各业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还社会一片清正
        在某些领导人眼里,考核指标不达标、案件数量少的单位和个人就是不听话,不争气,就得靠边站,受处罚;但我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和案件数量而去冒险,不仅问心有愧,风向一变,也得受处罚。基层政法工作者,两头为难。如果能够废止不合时宜的绩效考核制度、停止执行或明或暗下达案件任务数的错误做法,也是给办事人员减压,预防腐败,保护基层办事人员。
                                    建议人  黄志佳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 少年围殴致精神病人致死是一出多重悲剧

    7月30日凌晨,有精神障碍的52岁的李艮库在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南留庄镇上闲逛,被多名未成年人围殴致死。记者了解到,参与打人的共7人,其中最大的嫌疑人仅仅16周岁,最小的3人尚未满14周岁。南留庄中学政教处一名老师称,该校两名初一学生也在上述7人当中。
      在7名少年的围殴下,精神障碍患者李艮库走完了52年的悲苦人生。这些少年,最大的16周岁,最小的3人则未满14周岁,有两名还是初一学生。少年为何围殴精神障碍患者?媒体报道称,当晚网吧停电后,上网的众少年在街头遇到衣衫褴褛的李艮库,“据说被吓到了”,就打了他几下,李艮库还手后,招来众少年的围殴。打人细节已很难还原,但被围殴致死的精神障碍患者李艮库的惨状,的确令人揪心:双眼紧闭,大张着嘴,上半身赤裸,鞋子不知去向,脚心有个大洞,旁边一大滩血,后背全是被抽过的红印,一棱一棱的。据报道,被围殴打死的李艮库,精神虽然异常,却“从来不祸害别人”,这次遭受无妄之灾,实在令人欷歔。
      在这场围殴致人死亡案件中,7名少年的成长状态无疑备受瞩目。事发地点南留庄镇居民特殊的生活环境,与7名少年的成长环境,诡异地叠印在一起。并不完整的家庭结构,主劳力外出打工的留守生活,家长粗暴冷硬的教育方式,学校教育管理的漏洞,成为众少年主要娱乐场所的管理混乱的网吧,青春期心理发育的躁动不安,效仿黑帮电影“称兄道弟”的小团伙,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终结了52岁精神障碍患者李艮库的悲苦人生。
      7名少年围殴打死精神障碍患者,对于死者李艮库,对于7名少年,对于他们背后的家庭,对于七少年所处的教育环境,都是一出不折不扣的悲剧。死者李艮库悲苦的家境,七少年即将面临的惩处,对于他们的家庭无疑又压上了一道重轭。他们经常流连的网吧,里面聚集了大量的青少年;他们接受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残缺,对于其人格长成和心理型塑的无能为力;枯瘪的留守生活,出格的文化模仿,不计后果的小团伙式的集体心理躁动,都给这出悲剧平添了异样的色彩。
      少年围殴致人死亡的教训并不遥远。6月28日下午,与南留庄镇同属一县的蔚县柏树乡,一名8岁男孩被11名不满14周岁的同学围殴昏迷,抢救无效死亡。他们打人的动机居然是“闲着没事,找人打着玩儿”!这跟7少年围殴52岁的精神障碍患者李艮库,如出一辙。打人只是为了解闷、寻找乐趣?他们的生活之枯燥为何一至于斯?心理之扭曲为何一至于斯?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典守者难辞其咎。少年围殴致人死亡,打人者自然应该付出应有责任,可他们的家庭,他们的成长环境,他们接受的教育模式,他们被忽视的青春期心理调适,是否也应该有所警醒?这些本该处于缤纷青春的少年,为何能够下狠手打死人?这被打死的人,跟他们没有任何瓜葛,甚至是他们的同学?这不仅仅是个人的悲剧,更是家庭和社会的悲剧。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打造优势环境,不仅要关注他们的物质生活,更要深入他们的精神生活,这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戮力协作。
    (来源:闽商网http://www.mszz.cn/2014/0820/150983.html2014-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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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焦作投资公司破产致三千受害者血本无归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7消息:今天下午,正在焦作市的安徽维权人士前进致电本工作室说,焦作市公安局对面的一投资公司前有数十居民打标语集体抗议。
     
    随后本工作室联系上了受害者代表李先生,李先生说他们都是焦作市德尔泰 信和、乐通三家投资公司的受害者,这三家公司实际上是一个老板。2013年8月,这三家公司都宣布破产了,造成3580户投资者三点一亿元血本无归。
     
    一年来,投资者们维权上访不断,他们跑遍了当地各个部门,还去了北京,至今只拿回了10%的投资款,所以他们的维权行动还在继续,并计划到北京去。
     

  • 湖北省随州市一学生家长致教育厅的信

    尊敬的湖北省教育厅领导:
    你们好!作为一学生的家长,来信反映一问题,恳请你们大力解决,制止这种不正之风,制止他们的错误行为。还我们一个公道。
    随州市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是市教育局的下设单位,该单位的设立不是以服务为宗旨,而是以为人民币服务为宗旨。不断向下面的中小学校推销物资,价格高于市场,从中牟取暴利,属官商官倒,权力自肥。打着自愿的口号,实则是强行摊派,让学校强迫学生硬性征订,让班主任强迫学生征订,学生在班主任的强迫高压和“循循善诱”下哪敢不从?造成学生教师及家长怨声载道,无处伸冤。适逢国家正在大力反腐败,随州市教育局下属那么多的学校,涉及的数额应大得惊人。
    一、他们强行摊派各学校一定数量的校服,从初中就已经开始了。现在孩子到了高中,学校随通知书下发了收费项目,其中就有校服费(每生480元,共4套)。试问哪个文件规定要穿校服的,要学生穿校服,除非免费提供,否则就是谋利行为。现在社会强调多元,这种一刀切的穿衣行为,打着冠冕堂皇的借口,来为学生服务,实则是为人民币服务。
    二、他们强行要求各学校的学生一律要订学生奶。一学生一学期是250元,宣传说是自愿,实质是强迫,他们逼学校,学校逼老师,老师逼学生,学生回家逼家长。当家长的只好来恳请领导大力解决了。这中间每个环节都有利益,当然大头是他们的,下面只是残汤剩水了。弄得学生及家长民怨四起,苦不堪言。很多学生被迫订了学生奶,但是没有喝,带回家,时间长了,就过期了。这不是官商官倒,持剑经商,强迫买卖吗?
    本次来信先暂且说这两件事,但愿能制止他们的错误行为,能给百姓一个公道。早前武汉市教育局就已经查处了武汉市辖区的这两种错误行为,网络上已经报道。难道随州市是一块法外之地吗?但愿不是。
     此致,
     
    敬礼        谢谢!
       随州一学生家长
    附件:


      

  • 被精神病者钟亚芳致杭州中院的公开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翁钢粮院长:
    审判委员会各位成员:
    审监庭朱梅、危薇、夏明贵法官:
         您们听到、看到被荒唐枉法第2次“无民事行为能力”成为“活着的废人”的惊天错案受害弱女子钟亚芳的呼冤、呼救了吗?!——此惊天错案不纠,法理不容!天理难容!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求“对于错案,各级法院要坚持依法纠正,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翁钢粮在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工作报告中称“2014年,强化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信服裁判。坚守法治,敬畏法律,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审判,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强化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信赖法院。做到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
        5月14日,打电话给主审朱梅法官,朱法官说“你这个案子肯定是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应该快了,就要出结果了”。
    本案(2013年11月25日立案,案号<2013>浙杭行审字第55号)是一起触目惊心的惊天错案!是一起把核污染与上访“被精神病”受害者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随心所欲视为儿戏的骇人听闻司法笑话!一、二审裁定是个弄虚作假、自相矛盾的荒唐错误裁定。钟亚芳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按“从知道之日” 并“自2011年7月22日解除强制收容治疗”起不超过2年计算(即至2013年7月21日止),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即距离2011年7月22日钟亚芳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钟亚芳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一、二审裁定弄虚作假“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违法无效、且未向被非法关押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内的钟亚芳本人送达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计算起诉期限,而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而驳回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即距离2011年7月22日钟亚芳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的诉讼”,不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把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视为儿戏、且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相互矛盾、同时与本案中一、二审法院自身的行为也自相矛盾、荒唐不堪!——此惊天错案不纠,法理不容!天理难容!
    本案荒唐、枉法错误(例举):
    一、 一份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违法无效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竟荒唐被一审上城区人民法院与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成为本案定案证据。
    二、同一个钟亚芳,同样的法院,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适用完全不同的法律判断标准。在钟亚芳诉浙一医院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上诉一案中,二审杭州市中级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再审纠错依法确认钟亚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恢复审理了钟亚芳诉浙一医院核素误注案”(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 而在钟亚芳诉本案(诉杭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上诉一案)中,二审杭州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却又自相矛盾地认定钟亚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法定代理人钟宜根(系钟亚芳父亲)代为行政复议”(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
     三、 本案中一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与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身的行为也自相矛盾、荒唐不堪。一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与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边认定钟亚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钟亚芳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可,不仅受理了钟亚芳提起的诉讼与上诉,且杭州市公安局也对钟亚芳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可,钟亚芳作为本案一审原告与二审上诉人不仅参加了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庭审(注:钟亚芳的委托律师只是一般授权委托),而且一、二审法院都对钟亚芳送达了本案裁定书”; 一边却又自相矛盾地认定钟亚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采信以钟亚芳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作出且未向钟亚芳本人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本案定案证据计算起诉期限,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而驳回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即距离2011年7月22日钟亚芳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的诉讼” 。
    四、 本案一、二审裁定都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了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且未向钟亚芳本人送达”的这一客观事实,在一、二审裁定书中都找不到任何有关对这一客观事实的描述言语。
    五、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竟在距离2011年12月14日再审纠错依法确认钟亚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到2年的时间内,又故伎重演于2013年6月21日再次制造惊天冤假错案,荒唐枉法认定钟亚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使钟亚芳再度成为“活着的废人”!
       另特别说明二点:
    一、 只要思维正常的人都知道——在一审上城区人民法院与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钟亚芳又岂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难道人民法院可以荒唐到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案件?!
    二、 本案不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如何弄虚作假,都无法改变一个铁的客观事实——钟亚芳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一、二审裁定弄虚作假“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违法无效、且未向被非法关押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病强制所)内的钟亚芳本人送达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计算起诉期限,而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而驳回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即距离2011年7月22日钟亚芳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的诉讼”, 不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把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视为儿戏、且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相互矛盾、同时与本案中一、二审法院自身的行为也自相矛盾、荒唐不堪!
    有关本案一、二审裁定的荒唐与枉法错误,以及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本人在《行政再审申请书》中已清楚载明,今不再复述!——此惊天错案不纠,法理不容!天理难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任何理由不依法再审本案、纠正此惊天错案!——还我钟亚芳“民事行为能力”!还我钟亚芳诉权!还社会公平正义!
    此惊天错案不纠,法理不容!天理难容!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坚持违法不依法再审本案,不依法纠正此惊天错案,则,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涉案法官刘晓辉、李洵等荒唐第2次凭空枉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活着的废人”的惊天错案受害弱女子钟亚芳,只要一息尚存,定会坚持维权到底,哪怕付出生命,直至依法再审本案、纠正此惊天错案——还我钟亚芳“民事行为能力”! 还我钟亚芳诉权!还社会公平正义为此!
    身为审判委员会负责人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翁钢粮院长与审判委员会的各位成员以及审监庭朱梅、危薇、夏明贵法官:尽管您们都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与精英,发现错案、纠正错案、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是您们各位应尽的职责与义务,但鉴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而再无法无天地制造惊天冤假错案,闹骇人听闻司法笑话!
    为此,惊天错案受害弱女子钟亚芳今只能再次忍着全身病痛、含着血泪来信强烈要求您们各位:在中央与翁钢粮院长本人都在强调“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当下,能真正“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尽快依法作出再审本案、纠正此惊天错案的审查决定——还我钟亚芳“民事行为能力”!还我钟亚芳诉权!还社会公平正义!
                            
     强烈要求人:钟亚芳
     电话15306516215 , 2014年5月18日
    作者:钟亚芳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4-05-19 08:49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2014/0519/99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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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市下乡返城群体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公开信

    尊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各位领导:
    我们是湖北武汉市于六十年代响应党的号召支援农业全家下乡插队城镇居民。今天我们怀着对党中央的期盼,诚请部领导根据我们反映的实际问题给一个公平公正的答复与解释。
    五十年过去了,当年湖北省委、武汉市委两级党委与政府动员承诺我们下乡去农村是短暂的三至五年后可优先回城安排工作,由于两级党委与政府失去诚信未兑现承诺,导致我们这些家庭长期坚守农村长达几十年,直至改革失地重返家园。注:(由于多子女全部跟随父母形同斩尽杀绝无一就业),历尽艰辛,一言难尽。
    今天我们遭遇武汉市社保局残酷定性“自主返城”。请问什么叫自主返城?谁的错?对这段已过去的历史我们无意纠缠希望双方尊重历史,尊重实事求是各退一步共赢是我们的诚意,可是武汉市社保局在二O一O年六月出台五七工家属工的解决办法将我们与五七工一同捆绑按零八年标准在个人窗口补交十五年费用,无医保,按普通退休工人待遇百分之五十七领取710元工资。
    由九六年元月起至二O一O年十二月截止实施补交,导致现在的矛盾存在,不谈五七工其所在单位补助多少?我们只想知道这俩个不同性质的群体怎么能同日而语?五七工当年是由农村嫁到城市,属农业户口,我们是由城市下乡农村属城市户口,其性质区别巨大。
    在全国各地特别华中五省安徽、河南、江西、湖南都在很早妥善安置解决。唯湖北恩施在二OO九年落实政策认同其下乡工龄,湖北随州于二O一O年也相继按省厅意见给于安置,我们多次来信来访贵部包括刘金龙处长也曾接访指出不要攀比其它省市,效仿湖北省厅解决即可,我们去省厅反映:胡经衡处长也曾认可并多次与武汉市局协调未果:由于市局态度蛮横武断:对我们存在的实际困难不予同情,对我们所经历的事实予以否定,由于筹资补交难度大额度大延迟缴费而扣发二O一一年元月至六月的半年退休工资。
    此次呈书贵部渴望公平正义,择日即将赴京来部再次诉求我们的冤屈与不平。(我们寻求知情权也是法律给予的保障)。
    我们想知道武汉市人社局否定我们下乡历史,不给予工龄的依据是什么?请问:在否定下乡工龄这个基础上我们的青春应该如何补偿?国家在困难时期有我们付出,今天的改革成果应该如何分享?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历史旧帐政府必需偿还这个基础上我们将去如何索要?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们既然付出了沉痛的代价,也不存在过份要求,只是希望给我们一个晚年尊严,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有别于五七工的待遇,减轻子女的负担,孩子们必定也受到不同程度伤害与影响啊!
    我们的要求如下:
    一、尊重历史,尊重实事求是效仿恩施随州和市内郊区解决办法一视同仁,放弃纠缠。
    二、解决老无所医现状必定我们均以年迈夕阳之下,由于在乡村多年各种疾病深沉无钱买药。
    三、解决因困难无钱参保而遗留下的部分群众及当时年龄限制而未进保的部份群众必定经历相同唇齿相依,待遇应该相同。
    四、应该体谅我们的实际困难与同龄人之间的差距,将扣发的半年工资补发给我们。
    以上要求不知部领导能否支持认同是我们的期待!
    此
    礼!
    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湖北武汉市下乡返城群体共呈
    执笔:肖余庆   
                                      2014-6-1   

  • 被精神病者钟亚芳致杭州中院院长翁钢粮等人的公开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翁钢粮院长:
    审判委员会各位成员:
    审监庭朱梅、危薇、夏明贵法官:
         您们听到、看到被荒唐枉法第2次“无民事行为能力”成为“活着的废人”的惊天错案受害弱女子钟亚芳的呼冤、呼救了吗?!——此惊天错案不纠,法理不容!天理难容!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求“对于错案,各级法院要坚持依法纠正,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翁钢粮在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工作报告中称“2014年,强化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信服裁判。坚守法治,敬畏法律,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审判,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强化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信赖法院。做到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
        5月14日,打电话给主审朱梅法官,朱法官说“你这个案子肯定是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应该快了,就要出结果了”。 
    本案(2013年11月25日立案,案号<2013>浙杭行审字第55号)是一起触目惊心的惊天错案!是一起把核污染与上访“被精神病”受害者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随心所欲视为儿戏的骇人听闻司法笑话!一、二审裁定是个弄虚作假、自相矛盾的荒唐错误裁定。钟亚芳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按“从知道之日” 并“自2011年7月22日解除强制收容治疗”起不超过2年计算(即至2013年7月21日止),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即距离2011年7月22日钟亚芳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钟亚芳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一、二审裁定弄虚作假“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违法无效、且未向被非法关押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内的钟亚芳本人送达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计算起诉期限,而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而驳回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即距离2011年7月22日钟亚芳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的诉讼”,不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把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视为儿戏、且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相互矛盾、同时与本案中一、二审法院自身的行为也自相矛盾、荒唐不堪!——此惊天错案不纠,法理不容!天理难容!
    本案荒唐、枉法错误(例举):
    一、 一份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违法无效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竟荒唐被一审上城区人民法院与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成为本案定案证据。
    二、同一个钟亚芳,同样的法院,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适用完全不同的法律判断标准。在钟亚芳诉浙一医院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上诉一案中,二审杭州市中级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再审纠错依法确认钟亚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恢复审理了钟亚芳诉浙一医院核素误注案”(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 而在钟亚芳诉本案(诉杭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上诉一案)中,二审杭州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却又自相矛盾地认定钟亚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法定代理人钟宜根(系钟亚芳父亲)代为行政复议”(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
     三、 本案中一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与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身的行为也自相矛盾、荒唐不堪。一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与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边认定钟亚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钟亚芳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可,不仅受理了钟亚芳提起的诉讼与上诉,且杭州市公安局也对钟亚芳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可,钟亚芳作为本案一审原告与二审上诉人不仅参加了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庭审(注:钟亚芳的委托律师只是一般授权委托),而且一、二审法院都对钟亚芳送达了本案裁定书”; 一边却又自相矛盾地认定钟亚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采信以钟亚芳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作出且未向钟亚芳本人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本案定案证据计算起诉期限,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而驳回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即距离2011年7月22日钟亚芳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的诉讼” 。
    四、 本案一、二审裁定都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了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且未向钟亚芳本人送达”的这一客观事实,在一、二审裁定书中都找不到任何有关对这一客观事实的描述言语。
    五、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竟在距离2011年12月14日再审纠错依法确认钟亚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到2年的时间内,又故伎重演于2013年6月21日再次制造惊天冤假错案,荒唐枉法认定钟亚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使钟亚芳再度成为“活着的废人”!
       另特别说明二点:
    一、 只要思维正常的人都知道——在一审上城区人民法院与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钟亚芳又岂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难道人民法院可以荒唐到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案件?!
    二、 本案不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如何弄虚作假,都无法改变一个铁的客观事实——钟亚芳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一、二审裁定弄虚作假“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违法无效、且未向被非法关押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病强制所)内的钟亚芳本人送达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计算起诉期限,而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而驳回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即距离2011年7月22日钟亚芳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的诉讼”, 不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把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视为儿戏、且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相互矛盾、同时与本案中一、二审法院自身的行为也自相矛盾、荒唐不堪!
    有关本案一、二审裁定的荒唐与枉法错误,以及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本人在《行政再审申请书》中已清楚载明,今不再复述!——此惊天错案不纠,法理不容!天理难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任何理由不依法再审本案、纠正此惊天错案!——还我钟亚芳“民事行为能力”!还我钟亚芳诉权!还社会公平正义!
    此惊天错案不纠,法理不容!天理难容!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坚持违法不依法再审本案,不依法纠正此惊天错案,则,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涉案法官刘晓辉、李洵等荒唐第2次凭空枉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活着的废人”的惊天错案受害弱女子钟亚芳,只要一息尚存,定会坚持维权到底,哪怕付出生命,直至依法再审本案、纠正此惊天错案——还我钟亚芳“民事行为能力”! 还我钟亚芳诉权!还社会公平正义为此!
    身为审判委员会负责人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翁钢粮院长与审判委员会的各位成员以及审监庭朱梅、危薇、夏明贵法官:尽管您们都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与精英,发现错案、纠正错案、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是您们各位应尽的职责与义务,但鉴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而再无法无天地制造惊天冤假错案,闹骇人听闻司法笑话!
    为此,惊天错案受害弱女子钟亚芳今只能再次忍着全身病痛、含着血泪来信强烈要求您们各位:在中央与翁钢粮院长本人都在强调“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当下,能真正“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尽快依法作出再审本案、纠正此惊天错案的审查决定——还我钟亚芳“民事行为能力”!还我钟亚芳诉权!还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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