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天前在社交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的“地铁女孩被猥亵殴打”事件,以“嫌疑人是精神病患”为理由,没头没尾地收场了。攻击女孩的男人先后被送往两个医院却都无法接受精神病诊断;最后在没有出具书面报告的情况下,被专门收留无人监管的精神病患的北郊医院收容,事情就这样了结了。
类似的事件昨天再度发生。半个月前在四川师范大学发生的大学生砍头案件中,嫌疑人滕某将室友卢海清杀害;医院认定,受害人身中50多刀,由缝补痕迹,是由头颈离断伤致死。昨天犯罪嫌疑人滕某的母亲表示,滕某患有精神病,公安机关已经为其申请了精神鉴定,一个月后出结果。
中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中都有类似的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精神疾病的鉴定、申请和最后的收治,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在中国,由于司法鉴定上的不健全,给法律的执行带来了更多的人为不确定因素,导致很多犯罪嫌疑人通过伪装病情逃脱了刑事责任,而一些真正的精神病患却被投入监狱,承担了他们事实上无力承担的制裁。
1997年,湖北省松滋人杨义勇杀人后,立即找人出重金替自己伪造了精神病鉴定,被无罪开释。之后的四年里,他拿着这份伪造鉴定,自称已经拥有“杀人执照”,肆意作案。直到2001年被人举报后,才被揭穿鉴定造假,判处了死刑。
在刑事案件中,要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唯一的法定程序,也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做出处理的法定依据。
目前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主要解决两个问题:“是否存在精神障碍”与“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自身存在的特殊性,精神病的诊断没有明确的生物学指标,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精神障碍”的判断往往更多地依赖于鉴定人自身的专业能力与素养。而作为鉴定程序关键步骤的“有无民事能力行为”的判断,更是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依据。这就导致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总是一次又一次地重复进行,而且每一次结论可能都大不相同。虽然现行法律规定,司法鉴定至少需要两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出具报告,但依然无法保证鉴定的准确性。
1999年,江苏南通市发生一起毁容案,嫌疑人王逸把硫酸泼向亲生母亲、妹妹和外甥,导致三人毁容。这个案件前后做了五次司法精神病鉴定,出现四个不同结果,其中两次结果针锋相对:一个认为嫌疑人“患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一个认为她“无精神病,有完全责任能力”。
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研究人员曾经分析了229例正在服刑中的疑似精神病患者,发现其中的重复鉴定案例中,70%的两次鉴定结论都不一致。北医六院和安康医院的鉴定专家们也在104个重复鉴定案例中,发现鉴定不同的案例有78次,占比75%。
因此,对于精神病鉴定人的资格审核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关口。但中国现今对于鉴定人的资格规定并不算明确,而且关注点更多放在专业能力上,忽略了在信誉和其它方面的审核。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具有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知识;或具有司法精神病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才有资格作为鉴定人。
法国刑事诉讼法对具有鉴定权的人或机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专家在登陆进专家名册时必须在其住所所在地区的上诉法院宣誓。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也规定法官在任命鉴定人时应当从专门登记簿上注册过的专家中挑选。日本的鉴定也是由法官委托,并且明确规定了在侦查阶段受检察官聘请的专家不能作为审判阶段的鉴定人。
比在专业上出现纰漏更让人担忧的,是鉴定人在实际操作中受到的各方制约,影响了鉴定结果。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方既可以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往往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也可以委派自己的下属专业机构来鉴定。但是根据司法部2012年的数据,90%以上的鉴定还是交给了检方下属机构完成。
在刑事案件里,只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有权力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他们也几乎都有自己下属的精神病检查机构,在精神病鉴定上往往自判自鉴、自侦自鉴,诊断结果很容易受到各方左右。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出台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7条,宣布取消了司法机关下属的这些精神病检查机构。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下属检查机构并没有消失,只是改头换面重新出现。新的精神病检查机构的设立、准入登记依然由各系统自行审理,在实质上依然是隶属关系,并未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登记范围。
除了在外部受到各自隶属机关的制约,在鉴定机构内部也存在着上下级的制约关系。当同一个机构中的不同鉴定人存在意见冲突时,大多采取下级服从上级的处理方式来解决,但这和科学精神是完全相违背的,也不利于保证最后诊断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作为法官的助手身份出现,他们存在的价值是帮助法官弥补一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不足,处理这一部分的事实认定。因此中国的精神病鉴定人的技术鉴定带有“准司法权”的色彩。
在世界通行的鉴定法规中,鉴定人只有权对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进行推断或总结,不能作出司法裁定的结论。《联邦证据法规》第704条b款规定:鉴定人只能对被告的精神失调症状与犯案时的心智状态做出描述,至于被告到底是否精神错乱以及如何判定责任,则必须留给陪审团决定。
中国的鉴定人常常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相混淆,越权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鉴定。
2015年的南京宝马案中,肇事司机王季开着宝马与多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南京脑科医院在鉴定意见中宣布:“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判断王季作案时的状态是的确是鉴定人的工作,但对刑事责任能力做出判断是法庭职权,鉴定医院做出这样的判定实际上是越俎代庖,也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例。
但这却也是中国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普遍做法,医生通常会在鉴定结果中直接判断当事人是“完全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或是“无责任能力”。由于判定标准本身的主观性和专业性,律师无法提出有力的质证和反驳,法官也倾向于采纳鉴定人的意见,导致一旦被医院鉴定为精神病人,嫌疑人离免责也就不远了。
(来源:网易http://view.163.com/special/resound/psychologycrime20160418.html 2016-04-18)
标签: 谁
嫌犯有没有精神病,谁说了算?
谁来阻止疯狂的精神病患者
6月8日,河北沧州肃宁县发生特大枪击案,犯罪嫌疑人刘双瑞持枪行凶,致4死5伤,震惊全国。据当地乡政府发布的通稿称,犯罪嫌疑人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
近些年来,精神病人致人伤亡的事件屡见不鲜。就在6月1日,经衢江检察院申请,衢江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杀了人的重庆人赖某予以强制医疗。
今年44岁的男子赖某是重庆市璧山区人,十多年前就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经常打人,连父母亲也不放过。2002年,赖某离家出走。直到发生杀人事件后,家人才知道他在浙江衢州。
据衢江沈家大桥附近的村民反映,赖某在该大桥底下搭了一个小棚子,住在里面已经有3年了,主要靠捡破烂过日子。被害人程某是个六七十岁的老人,有时还要带点东西给赖某吃。可就在2014年9月17日中午11时许,程某在沈家大桥下被赖某用菜刀砍中左手臂、头面部等部位,倒地身亡。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在传唤赖某时,遭到赖某菜刀攻击,后赖某被制服。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赖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
法官说法
看管好精神病人,任重而道远
现状
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一旦发病,其父母、亲人、邻里,甚至是陌生人的生命安全就会受到极大的威胁。由于发病的时间和地点不确定,精神病人特别是“武疯子”就如同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可能引爆,发生杀人伤人的恶性事件,危及公共安全。
据了解,目前我国重性精神病患者约2000万人,其中约10%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即通常所说的“武疯子”。2011年,央视新闻调查曾有统计称:精神病患暴力事件每年造成的严重肇事案件超过万起。由于缺乏一套规范、连续的治疗和管理体系,相当一部分重性精神病患者“散落民间”,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而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竞争压力的增加,各类精神障碍的发病率还会不断上升,如本文所述的严重精神病患者也会越来越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除保护被监护人(精神病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外,还要承担因监护不力导致被监护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可见,作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所承担的责任重大,一旦被监护人行凶伤及他人,监护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看管好精神病家人,既是自我保护的需要,也是法律责任。
建议
对于有关部门,办案法官建议:一是要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坚持药物治疗和心理疏导双管齐下;二是要构建一个齐抓共管的有效机制,卫生、民政和公安部门要将收治管控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作为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三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自觉履行监护、治疗职责,决不能放任不管;四是国家应制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监护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增加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
(来源:人民网http://zj.people.com.cn/n/2015/0612/c186956-25215694.html2015-06-12 11:10)7次强送正常人进精神病院,到底谁偏执?
10年7次被镇政府送进精神病院,更值得关注的是,这名“偏执型精神障碍”患者,是在送进精神病院强制打针吃药半月后,才由县公安局出示鉴定的。2004年开始,湘西州花垣县团结镇老王寨村村民张治,因与矿厂发生土地产权纠纷遭枪击后上访,被镇政府7次强制送入湘西州两家精神病院。
村民张治因与矿厂发生土地产权纠纷遭枪击后向领导反映问题,问题不但未得到解决反倒被强制送进精神病院。更令人惊讶的是,医院并未对张治进行精神鉴定,仅凭当地镇政府的一面之词就收治张治。直至给张治吃药打针半个月之后,公安机关才出具精神病鉴定。读罢报道令人震惊。
从法律上讲,是否做精神病鉴定,应该由张治本人提出。即使张治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也应由其家属决定是否做精神鉴定、是否进行治疗。尽管《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但是,据当地村民反映,并没有发现张治精神上有任何异常。一个在村民眼里没有“任何异常”的人只因上访反映问题,就被送进精神病院,法律依据何在?当地镇政府三番五次以诱骗、强制等多种方式将张治送进精神病院,不仅无理而且违法。
其实,因为上访被送往精神病院并非一地独有的风景。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孙东东就曾公开表示“老上访专业户,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精神有问题”。民间流传顺口溜“有种精神病叫上访”更是对给上访人乱扣“精神病”帽子的辛辣嘲讽。尽管官员滥用权力打击报复上访人已经成了新闻“牛皮癣”,但是把上访人强送精神病院7次之多,实属罕见。有关部门不积极为上访人解决问题,不经上访人家属同意把上访人强送精神病院长期限制人身自由,令人恐惧。某些基层官员权力张狂、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压制人民信访权利,由此可以窥见一斑。
《国家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上访本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可怕的是,群众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上访的权利遭到打压,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上访之路被权力堵塞。百姓表达民意的最后稻草被权力掐断,他们还能到哪里申诉?
事实表明,除了少数人无理取闹、不明真相外,绝大多数人都是在有冤无处伸、有理无处说,疑难问题迟迟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才会选择上访。那么,有关方面为何如此害怕群众上访呢?在我者看来,这一方面说明当地有关部门心虚,涉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群众意见太大。基层信访根本不能解决问题,害怕群众上访(特别是越级上访)揭了违纪违法的老底。在部分官员眼里,公民上访就是刁民“告状”。另一方面,有的地方把制止越级上访纳入了官员政绩考核指标,对越级上访实行“一票否决”有关。“一票否决”本是为了督促有关方面部门把矛盾消化在基层。然而,有的地方、有的部门把“一票否决”错误理解成滥用权力压制信访、对上访者“围追堵截”。
没有家属签字,没有检查确诊,仅仅因为张治上访反映问题,就把邻居眼里的正常人当精神病人强制收治,毫无道理。张治如果真有精神病,她在接受采访时为何思路清晰,邻居为何说她“没有任何异常”?本该坚持公正立场,为民治病的精神病院竟然黑白不分,甘心做权力的帮凶,践踏公民的合法权益。上访人患上流行性精神病,精神病院医生集体“精神失常”,令人恐惧。
既然媒体已经曝光,笔者期待上级有关部门及时介入,查清事实真相,还公民张治公道,赔偿其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精神病”的损失。而且,“偏执型精神障碍”成了某些人对付上访人的法宝,上访人屡屡“被精神病“本身就是一封举报信,值得一查到底,看看是谁如此害怕公民上访,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从长远来看,给滥权者戴上法律“紧箍咒”,把权力关进笼子,保护上访人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来源:光明网http://guancha.gmw.cn/2015-04/03/content_15279739.htm22015-04-03 10:28)谁来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
今天下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徐为(化名)诉其监护人以及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侵犯人身自由案做出一审判决,徐为败诉。有关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保障问题再次引发专家学者热议。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劳工部部长张万洪表示,徐为案的意义是挑战并让人反思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他认为,徐为案的核心就在于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法律能力能否得到承认。
徐为的代理律师黄雪涛也认为,案件能够进入实质的审理程序,已经打破了“在精神障碍治疗问题上患者没有自主权”的传统,促进了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思考。“对权利受到一定约束的人,其他还拥有的权利是否能得到保障?当所谓的监护人不能作为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代表,是否还需要所谓的监护?”黄雪涛说。
中国青年报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后发现,因为被认定为精神障碍患者而被强制剥夺人身自由的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2009年,深圳一位名叫邹宜均的女子,因为家庭财产纠纷,被其家人两次强制送入精神病院,被医院治疗了3个多月。2010年,河南漯河农民徐林东被关精神病院6年半,后来与地方政府达成了调解协议,拿到了30万元的补偿款。这些案件的共性就是,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权利没有得到应有保障,非自愿被收治。
2010年10月,由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和深圳衡平机构共同发布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指出,正因为我国法律强化了精神病患者家庭的责任,把监护人放在首位,在设计入院出院程序和个人权利的处分时,都规定要取得监护人的同意,而不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一旦被送治,当事人就丧失了话语权,成为任监护人宰割的对象。所以当监护人由于利益冲突为侵害当事人权益而送其去精神病院时,这套制度就完全没有防范错误和纠正错误的作用。
黄雪涛2006年接手一起“被精神病”案件后,开始研究我国精神病立法状况。“进入这个领域后,我就发现有个潜规则:谁送来谁接走。”黄雪涛表示,但这个潜规则没有法律依据,可能是医院怕把病人放出去后,家属过来闹事,“很多时候,病人自己反而没法发声”。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实施后,“谁送来谁接走”的现象似乎有所改变。
据张万洪介绍,精神卫生法强调自愿原则,明确提出了如果要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必须具备的两条危险性标准,但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比如:医院和警方出于自我保护,反而导致入院难;危险性标准没有细则规定,实践中可能出现武断的裁量;家庭负担太重,家属不愿接出院,导致精障者出院难;社区服务不够,出院后没有保障;残障社群本身参与不够等。”张万洪说。
“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保护,最大的问题还是其民事法律能力不被承认,导致其权利往往全权交由其监护人,由监护人进行替代性决策。”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项目主管高薇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也很容易受到侵害。受侵害后,也难以获得救济。”
黄雪涛认为,权利限制需要有非常便利的司法救济渠道,“患者如果认为自己有冤情,应该能非常便利地寻求朋友、律师的帮助;还要有便利的救济渠道来倾听、审核,这样才能防止权利约束被滥用”。
高薇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条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精神病人,但在实践中关于心智能力的医学诊断会被法官和律师认可,现实中就会变成:患者无法提起诉讼,不能立案,法院要其找监护人,律师也会要其父母来委托律师”。
对此,北京大学生物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刘瑞爽建议,可以尝试用法律代表人制度或患者提名人制度代替僵化的监护人制度,“根据法律代表人制度,无论精障患者是否有行为能力,都有一个法律代表,代表或代理其提起诉讼,行使诉权。我们也可以让精障患者提名一个人代理他,或者给他指定一个律师”。
“最重要的是意识和态度。首先是社会应转变对精神障碍者以及残障者的态度,将他们看做是平等的权利主体而非慈善的客体。只有改变了态度,提升了意识,才能做出尊重其权利的决策和营造一个容纳多元的社会环境。”高薇指出。
“你可以拒绝接受帮助,也可以主动求助,这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黄雪涛说,“徐为坚持的目的不是让医院去承担责任,赔偿多少巨款,只希望他们能放人,还自己自由。”但徐为能否获得自由,目前还是个未知数。
(来源:网易网http://mobile.163.com/15/0415/04/AN7ECHD5001166V5.html2015-04-15 04:30)到底是谁疯了!河北“精神病人”王忠营被邀作民事协调员
2014年10月18日,乌马营镇政府把王忠营绑架到沧州市安定医院关押,31日转到北京回龙观精神病院医治,直到12月4日,在家人如不放人就强烈要进京上访时,才把他从精神病院放出,这已经是第二次被关押了。
王忠营,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乌马营镇塔马寺村人,他本来是一个老实的农民,2010年10月开工修建的邯黄铁路(黄骅至邯郸)经过马寺村,由于土地价格的飞涨,致使当地腐败官员对铁路经过之地的假山、假沟、假机井、假坟等等的虚报异常严重。正直的王忠营曾向河北省电视台农民频道反映村里有人多占宅基地和邯黄铁路虚报的腐败事情。至此为他日后的迫害种下了祸根。
王忠营是一个农民,本来没有国家提供的免费身体检查的机会,2011年7月8日,每年教师免费体检的这天,王忠营在某校任教的哥哥有事去了北京,就把这个免费的体检机会给了他,这一个体检就检查出一个奇怪的结果……。
这次体检,医生告诉他肝脏情况不好,体检后他的体检报告却不翼而飞,为了获得一个具体的结果,他来到南皮县医院检查,报告显示肝脏正常,医生开出了两盒《苁蓉益肾颗粒》,王忠营觉得不妥当,因为CT图片显示他的肝形状与别人的有不同之处,他又先后到沧州市肝病医院、天津市肿瘤医院、沧州市中心医院做CT,检查结果虽有不同,但是均大同小异,直到王忠营于2012初年到北京市振国医院看病,该院才诊断王忠营右肝有小节结,并给开了治疗肿瘤的药物,他要求在振国医院介入治疗 ,然而该院齐副教授对他说:“你先回到县里,只要你县里说你有病,你再回来,我就给你治疗,不然你也是白花钱”。
当他回到县里时,南皮县医院的一医生告诉王忠营,因他做了“坏事”,所以有领导打招呼不许给你看病。
王忠营听到这话,当时就蒙住了,自己做过什么坏事让他们如此对待!想了许久他才想起来,自己曾向河北省电视台农民频道反映村里有人多占宅基地和邯黄铁路虚报的腐败事情,也为此事曾到乡、县、市、省及中央各级信访部门申冤,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还拿着一张长1.2米 宽0.6米的状纸,写着“救命啊”到中南海门前申冤,这也就是他们口中所说的坏事了!!
王忠营介绍——我们村反映邯黄铁路虚报腐败的事情的人村民不少,其中多人被报复,被刀捅了三个人,打折三跟肋骨的一个人,还有三家玻璃被全砸碎,还有两次向访民家里扔开天雷(爆炸物)的,今年9月25日,我还给中央第六巡视组打过电话,向他们反应我村在邯黄铁路路基占地上虚报、假机井、假灌木、假坟等,而更荒唐的是虚报的枸杞树南皮县根本没有一棵。”
知道情况后,2012年5月初,他来到北京上访,跑完各部门后,随即去了美国驻中国领事馆申请出国看病,被村书记王怡平接回,王怡平威胁王忠营的家人,如不把王忠营送进精神病院,就要被劳教,还要影响孩子上学及全家人的正常生活,被逼得没办法,王忠营不识字的爱人只能同意治疗,5月18日,他被强行送进黄骅市安定医院(精神病院)治疗。王忠营的爱人也许不明白,但是医院应该知道,没有任何有资质的医院给他做过精神病鉴定,他们是无权关押的。
在医院强行治疗期间,不吃药就绑在床上强行灌药,他要求看给吃的什么药,遭到医生的拒绝,由于精神类药物对人体脑部强大的伤害力,当他被关押到7月2日出院时,仅40多天的关押让他记忆力严重减退,心跳次数下降,王忠营评价说他们的做法比日本731部队还狠。
精神病院出来,王忠营在家修养身体近半年时间,2013年3月份,身体好后,他带着心中的愤怒又踏上到北京的火车,马营镇派出所派人急匆匆赶到北京抓住他,3月13日带回后又把他们认为是精神病的王忠营给拘留了10天。
2014年4月12日,王忠营因和同村村民到北京上访被关在南皮县看守所拘留4天,在16日拘留期满即将释放之际,乌马营镇派出所却把他送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精神病鉴定,鉴定书则不给王忠营,经过他反复申诉才给了他一个封面没有公章的鉴定书,上面赫然写着,委托人——乌马营镇派出所。
王忠营在其申诉材料上写到:妻子不识字签署了什么字,派出所也不让看;派出所也不知道有什么资格做我的精神鉴定委托人;没有公章的精神病鉴定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鉴定书上写着我们村委会提供的材料,可笑的是我们村根本没有村委会(因为没有选举过)。
让他没想到的是这次鉴定之后,第二次被精神病很快到来,2014年9月26日,王忠营再次去北京上访,30日被镇干部以解决问题骗回,此时正是农活正忙的时候,镇政府也没放他回家,2014年10月18日,镇政府把王忠营绑架到沧州市安定医院关押,31日又强行拉到北京回龙观精神病院关押,直到12月4日在家人的强烈抗议下才把他从精神病院放出。
王忠营说“在沧州的安定医院不吃药就往下灌,当我绝食抗议时,他们就给我下胃管,回龙观也给我灌食,还给打针,我挣扎的时候就几个人摁着打。”
本刊在结束采访时得知,镇党委书记邀请王忠营做村里的民事协调员,遭到王的拒绝。耐人寻味的是,镇政府雇佣被自己部门两次送入精神病院的王忠营做协调员,到底是谁疯了!





上海沈莲满:我被劳教,谁来监督保障公平正义?
近来,中共对司法改革在大肆宣传,说地方政府不得不干扰判决,法院的财政支出和法院的任免脱离地方政府,从而来保证法院的审判,达到公正公平。
但在一党统治下,法院真正能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吗?
我在想法官脱离了地方政府‘政法委’的束缚就能做到司法公正公平吗?要是法院的判决还是将公正公平踩在脚下,我们这个社会谁来监督?监督机制在哪里?媒体能为法院的不平等判决进行报道吗?媒体没有这个胆,长此以往,百姓还是在进京的上访怪圈中游荡。
就我举一个自身例子来说,公安在2012年决定对我沈莲满劳教一年,罪名是2012年7月1日,有多人聚集在本市桂林东街99弄小区内,以悼念陈小明逝世纪念为由,举标牌集体唱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后背查获。
这个劳教决定本身是违宪违法的,《宪法》第35条,对集会示威游行明确规定了是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同时,解释公民集会示威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7条也明确规定了公安的权利:“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在集会游行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民警察应当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所以,由此可见,《集会游行示威法》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也仅仅是制止告知。这是对《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自由和尊重!而公安呢,却一句:扰乱居民正常生活,这么蹩脚可笑的理由竟动用劳教恶法将我整整关了一年,这是在赤裸裸地践踏《宪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
如今,劳教恶法已被废除,司法改革将在七月的上海试行,而法院居然在六月仍闭着眼睛的说我们集会示威是违法的,并驳回我们的申诉!请问,这样的判决谁来监督?中共无论怎样高调歌颂司法改革,公平正义离这个社会依然很遥远!用老百姓的俗话说,所谓的司法改革是一剂彻头彻尾的换汤不换药,是用来忽悠人民,缓解社会矛盾的广告。中共60多年一党专制,不可能一朝换来司法公正,而法官的集体嫖娼将会在未来做得更隐秘而已。归根结底就是因为我们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如我这张判决书,公安违宪违法,难道法院的判决就不违宪违法吗?
可是,谁来监督?
沈莲满
2014年7月浙江省义乌市政府公开践踏法律谁来管?
我们母子二人系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塘下郑村合法村民。2010年根据我村《新农村建设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在旧村改造过程中,我们母子二人理应享受政府安置108平方米建房用地。可是当地政府歧视我们母子二人,只同意给我们母子二人安置18平方米建房用地。当地政府仅给我们母子二人18平方米建房用地的理由很简单,就是因为我是女性。这也是当地政府定的土政策。当地政府的土政策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政策直接相对立。义乌市政府严重触犯了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政策。明目张胆的侵害了我们母子二人的合法权益。这让我们母子二人无法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名文规定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2008年8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第二条、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它有关经济权益。各地县委、县政府要组织一次清查,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对涉及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决议、乡规民约等进行一次清理,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的内容要坚绝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强调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浙政发(2011)54号 第七条、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相关规定。清理取消村规民约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保障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定期对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中的妇女权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坚决制止和纠正以未婚、结婚、离婚或丧偶为由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义乌市政府制定的土政策,不顾国家的政策、法律。官员们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为所欲为。我了解到在旧村改造过程中,政府对村民的宅基地审批也是按户籍、人口审批的。但在具体落实的时候,存在着明显的违法行为。村支书何永有一家三口人已有约250平米(含违法违章建房)的宅基地,又巧立名目审批了34平米的宅基地用地。我村一男一女组建的家庭,都可分到了108平方米建房用地指标。可是我母子也是一男一女组成的家庭,却只分到了18平方米的建房用地指标。为什么我们母子二人得不到公证的待遇?难道义乌市不归中国领导?这不公平的土政策,公开践踏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造成我母子永远无法挽回的损失,将世世代代影响我家的住房条件。由于我多次向当地政府反应此严重侵权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迫使我进京上访。
国家农业部对我反应事情很重视,多次给地方去函,责成地方领导依法解决。可是地方领导却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不给解决。我依法上访,为什么得不到合理解决?难道国家也在欺骗我们访民?
我针对义乌市政府公开践踏法律没人管一事,找过很多人探讨。义乌市类似我这种不幸遭遇的女性大有人在。现今义乌市已有130多位,类似我这种不幸遭遇的女性联名签字状告义乌市政府。大家一致认为:我们不能在等待了!我们必须团结起来,向国家讨说法。为什么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在义乌市得不到落实?义乌市政府公开践踏法律谁来管?希望全球媒体关注我们义乌市这130多位女性的维权活动。
2013年11月
义乌市女性维权代表:何竹青
联系电话:13750968989
重庆赵群珍:假批文真动迁 谁不服进牢监
房被拆、地被占、一家四人进牢监,进京喊冤近八年;派生十案告无门———— 源于重庆市人民政府的一纸征地假批文。
2006年2月,我进京向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国最高层的司法机关诉说我家房被拆、地被占、一家四人进牢监的悲惨遭遇:
话说2004年4月23日,数千群众围观、目睹了巴南区法院为执行主体的执行人员在不具有合法手续的情形下对我一家的暴力抓捕、摧毁房屋、挖塘放鱼全过程。行动中出动的消防车中居然兑了两桶化学药水,对不同意违法拆房,死守家园的我一家老小和房屋进行毁灭性攻击。我被戴上手铐,强行拖往四百米外的警车,造成胸部腐烂。我年已七旬的婆婆邱时芳被男警察双手反铐于背后强行拖往三百米外的警车,造成双手骨折变形,至今未愈,丧失劳动能力。我丈夫杨长华和年已七旬的公公杨维均被手铐铐住双脚和反铐双手,一路拳打脚踢、强行拖往三百米外的警车,造成我丈夫左眼被打一大包、双脚腐烂,浑身是伤;我公公双耳失听、双眼视物不清,周身累累伤痕在出狱后的一个月仍然可见(有照片为证)。其中一名随从助威的法警目睹此惨状,情不自禁地说了一句:“已经没有反抗力的人就不要再打了。”在我一家四人被兑了化学药水的高压消防水喷射,戴上手铐……装入警车送往监狱的同时,我420.6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和172.99平方米棚院及其184670.00元的室内财产在暴力拆除中灭失,随之我七亩鱼塘不少于31500斤活鱼被执行人员挖塘放走……我一家四人被殴打,凌辱致伤又被投入牢房,把我丈夫判刑八个月,把我判刑七个月,把我公公、婆婆司法拘留半个月。……时至今日,我一家四代无家可归……。我被迫进京喊冤整七年;派生十案告无门———— 源于重庆市人民政府的一纸征地假批文!!!
房被拆、地被占、一家四人进牢监的所有法律文书中,各级人民法院都把超越职权故意违法批地2079亩,实征土地不少于3966.75亩的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1998)380号征地批复作为当地政府、法院对我一家“房被拆、地被占、一家四人进牢监”的第一证据。而当我要求对假冒伪劣的“渝府地(1998)380号征地批复”进行质证时,我一家“房被拆、地被占、一家四人进牢监”的所有人民法院的确认、裁判文书都异口同声地回答:“该批复……与‘当事人’之间未设立行政法律关系”;“政府征地行为……不属确认程序审查的范畴”;“不属本案审查裁判的范围”……为借口,拒绝对假冒伪劣的“渝府地(1998)380号征地批复”进行质证。由此派生十案告无门。
一、对超越职权故意违法批地2079亩,实征土地不少于3966.75亩的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1998)380号征地批复:
赵群珍于2007年3月7日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再三举报》(维护土地管理法的公益举报);于2012年12月18日对直接责任人员提出控告的《<行政再三举报>的控告》(维护土地管理法的公益控告)祈盼依法查处。
赵群珍等165人于2013年4月8日向最高法院提起的《行政再审申诉书》(维护土地管理法的公益诉讼)无果,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再审申诉书(2013年8月19日)》祈盼公正审理。
二、征地补偿安置行政裁决一案:何平、赵群珍等56人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再审申诉书(征地补偿安置行政裁决一案)(2013年6月10日)》(维护土地管理法的公益诉讼)祈盼公正审理。
三、对我夫妇被判刑坐牢:于 2013年4月8日向最高法院提起的《刑事再审申诉书》祈盼公正审理。
四、对公公、婆婆被司法拘留入狱侵权(确认违法):于2013年4月8日向最高法院提起的《违法司法拘留确认申诉书》祈盼公正审理。
对公公、婆婆被司法拘留入狱侵权(侵权赔偿):于2013年4月8日向最高法院提起的《法院赔偿申诉书(司法拘留侵权赔偿)》状告无门。现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法院赔偿申请书(司法拘留侵权赔偿)(2013年9月1日)》祈盼公正审理。
五、对摧毁房屋,挖塘放鱼(错误执行确认):于2013年4月8日向最高法院提起的《错误执行确认申诉书》祈盼公正审理。
六、对非法强制拆除私有房屋:于 2013年4月8日向最高法院提起的《行政再审申诉书(强制拆迁(财产权损害)侵权赔偿)》无果,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再审申诉书(强制拆迁(财产权损害)侵权赔偿)(2013年8月19日)》祈盼公正审理。
七、对强制拆迁侵权:于 2013年4月8日向最高法院提起的《行政申诉书(强制拆迁侵权赔偿)》无果,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诉书(强制拆迁侵权赔偿)(2013年8月19日)》祈盼公正审理。
八、对违法征用耕地侵权:于 2013年4月8日向最高法院提起的《行政申诉书(违法征用耕地侵权赔偿)》无果,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诉书(违法征用耕地侵权赔偿)(2013年8月19日)》祈盼公正审理。
九、对赵群珍被限制人身自由(46天)侵权:于2013年4月8日向最高法院提起的《行政申诉书(限制人身自由侵权赔偿)》无果,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诉书(限制人身自由侵权赔偿)(2013年8月19日)》祈盼公正审理。
十、对赵群珍被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15天)以及违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于2013年4月8日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起的《行政起诉状(无证关押以及强行反铐造成赵群珍身体伤害的侵权赔偿)》无果,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诉书(无证关押以及强行反铐造成赵群珍身体伤害的侵权赔偿)(2013年8月19日)》祈盼公正审理。
十一、对行政赔偿决定:于 2013年4月8日向最高法院提起的《行政再审申诉书》无果,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再审申诉书(行政赔偿决定一案)(2013年8月19日)》祈盼公正审理。
请求全社会都来关注这起《假批文真动迁、谁不服进牢监》系列惨案。以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之名;还我一家合法权益。重庆巴南女:赵群珍。2013年6月18日写于重庆;2013年9月1日第二次写于重庆。二、专题: 谁来拯救武汉“疯人”彭咏康
彭咏康,湖北省武汉市人,1952年生,今年六十岁,原企业工人,曾下放。
因父母遗留的房产问题,彭咏康与兄长对簿公堂。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进行了了判决,彭咏康表面赢了官司,但法院仍然采用了彭咏康兄长提供的“假遗嘱”的证据,彭咏康仍未得到房子。彭咏康认为判决不公,自此走上了上访的不归路。因其告的是洪山区法院,她于是成了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的包保稳控对象。
2006年3月23日,彭咏康又在洪山区法院上访,被指扰乱社会秩序拘留十五天。
2006年7月11号,洪山区信访局刘晋中局长让彭咏康去座谈。7月12号,彭咏康去后等了半天刘晋中和法院方的人方出来与她谈了下。还未谈完,下班了,刘晋中说出去吃饭后再谈,结果彭咏康没吃成饭而是被弄上了一辆小包车,随即被送到了武汉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在安康医院内彭咏康被“治疗”了十六个月,期间被强迫吃药打针。2007年11月16日,彭咏康终于离开了精神病院。离开精神病院后彭咏康又开始了上访,反映她的官司与被精神病问题。
2008年3月3日全国“两会”前夕,正在北京的彭咏康被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程副院长和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绑架。3月5日回到武汉后,彭咏康先被投进了武汉市洪山区花山镇卫生院精神病专科关押。3月9日,彭咏康被转移至洪山区青菱乡卫生院张家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精神科。2011年1月,彭咏康被转到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的武汉市楚康精神病院(又名武汉市惠爱心理医院)至今。
二、专题 谁来拯救彭咏康—探访“疯人”院之深入虎穴
7月9日出行当日下午,不知是否因为被相关部门监听的缘故,本人所在辖区警方突然给我打来问候电话,叫我明天与他们一起去给我办理低保的相关事宜。晚饭后,为不引起他人注意,我仅手提一小塑料袋出门辗转到达火车站。晚8点50左右,乘动车出门,晚11:30左右到达武汉市。找了一间小旅馆睡了一宿。
7月10日,为了顺利一点,早上5点30分左右出门。在街头随意吃了点早餐,就开始寻找公用电话。给武汉市的朋友咨询探视彭咏康的相关信息。经朋友指点早7点到达朋友的住处附近与朋友见面。朋友说能见到的彭咏康几率非常小,彭女儿都很难见到被关在精神病院的母亲。前几日就连彭咏康的女儿也联系不上了。我说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希望,我也要去全力一试。
朋友联系到一位曾经与彭咏康同一病房的病友恳求其帮助我们,对方答应尽力而为,并同意我们到光谷附近面谈。8点左右我和2位朋友乘车到达光谷,一番徘徊之后终于见到了那位病友。5人相聚小议之后,大家乘坐公交车到达了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的武汉市楚康精神病院(又名武汉市惠爱心理医院),彭咏康就关在这坐医院内。
下车后,我们再次商议权衡各种方案的利弊之后,最终确定以病友复诊、感谢医生和其他同房病友的方式进院,我等其它人则以病友亲戚相随。
我去附近超市买来两袋水果以及牛奶,我们一行5人(加一位刚满周岁的小宝宝)开始走向那座略显神秘的精神病院。到达大门附近,按原定计划留下一位男性朋友在外等候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不测事件,我和3位女性走进了医院大门。
医院共4层,一楼是大厅和诊治其他普通病种的公开的楼层。但是走到二楼进口处就赫然出现了一道结实的大铁门,该铁门平时都处于锁闭状态,只有医院认可的人方可由院方人员开锁进入。由于帮助我们的病友以前可能长期在这个医院医治,跟医院的医生护士们比较熟。在与院方人员将我们这3位随行人员一番简单的介绍后,院方人员打开了二楼的大铁门。我们径直上到二楼见到楼道中间是一间医生办公室,而楼道两边又分别是用大铁门隔开的两个精神病病区。此时,我们见到了左右两边的铁门内很多病人们在集体排队,我就小声的询问领我们进入的病友这是在干什么?她说这是病人们集体排队等候吃药的。
我们走到了3楼楼梯口,又是一道大铁门牢牢的把守着。此时,正好偶遇一位医院内部人员出去买西瓜回来上到3楼。该人员也认识我们一同前来的病友,我们就寒暄的说要帮他抬西瓜,在他开门进入3楼之时,我们一行4人顺势也跟了进去。
一进入到3楼,该病友就遇见几位护士,经过简单的检查了我们所带物品之后,他们开始寒暄了起来。我们将我们带来的水果分送给护士们,护士们开始也还算友善。
之后,很多病人发现这一热闹的场面,都开始围拢过来。我们同行的病友就主动与一位看起来约50–60岁左右的女性“病人”寒暄起来。我立刻意识到她可能就是彭咏康女士。我开始主动试探性的给她挤眼睛。她很快心领神会的明白了我的用意。她开始转向走进她的病房,我就趁机也转进了她的病房。我们其他的同来朋友就在外面有意与护士们寒暄交流。我则抓住了机会,赶紧打开我偷偷带进来的小型DV,在病房里急促的采访起彭咏康女士来。
我问:彭女士你好!你最近身体状况如何?
彭答曰:我目前就是糖尿病和血压高,都是在住院(意指她因为被相关部门强制送到精神病院)以后才得的此两种疾病。我原来基本什么病都没有,现在搞的这病那病都来了。6月19日,洪山区法院又来了,来了后说让我提条件,我说我还敢提什么条件哦?我被你们弄的象鱼一样象肉一样的把我弄到这里去那里去,我还敢提什么条件?你们太凶了,我不敢提条件。我就这样说的。
问:现在你的亲属来探视您的权力有没有保障?
彭答曰:他们不允许任何人来探视我,就连我自己的姑娘也不能来探视。然后,有一回上访的人员来看我也不让进,医院就把来访的人给我买的东西带进来了。其他的人都不让见。。。。。。根本就不让我见来人。
问:在这个医院里,有没有人给你强行吃药的这一类的情况?
彭答曰:那倒没有。(除了不让我见外面来探视我的人以外,医院里面的其他方面对我还算可以)他们还让我帮助他们管理。我蛮会唱歌,我也蛮会写歌教他人唱歌。每周一、三、五都是我在教其他病人唱歌。所以,他们(指院方在医院里面),还蛮让着我的。这里是私立医院不是国有医院。。。。。。医生来了,医生来了…………(采访被迫中断)
采访不到2分钟,外面的医生和护士就发现了情况,他们赶到了我们所在的病房。彭咏康立刻提醒我“快!医生来了 医生来了!快收起来!”我就立刻收起了DV藏在塑料袋里,并放在身后。随后,我站起来装作随便看看的样子,并在努力寻找将DV安全扔出窗外的可能性。然而不等我找到这个机会,众医生护士就赶到了我们所在的病房。他们神情严肃的对我说:“你是什么人?你不能接触彭咏康”。我说“我是XXX的亲戚陪她来复诊,顺便来感谢医生护士们对她的照顾。我没有接触什么彭咏康啊?我不认识她是谁,我刚才只是随便转转,看看我亲戚以前住过的病房环境怎么样?”。众医生护士又对我说“我们医院院长要找你,请你跟我们去一下”……
我知道各个铁门都已经锁闭,我反正也出不去,只能跟他们去见他们的院长。我说“好吧!我跟你们去”他们转头就带着我离开了病房。在这之前,我们同来的一位女性在暗暗的为我们的采访“守门”,她发觉众医生护士赶来,立刻进入病房将我的DV藏在了她的身上。
我独自一人跟随着医生护士来到2楼院长办公室,他们打开房门让我进去。我一进到院长办公室,一位魁梧的中年男子就出现在我眼前。他首先问了我的情况,我说我是XXX的亲戚陪她一同来复诊的…………。院长就开始给我讲“不要接触彭咏康,出去不要讲她的事。她是法院送来的病人,没有法院的同意,其他人是不能接触彭这个人的。彭咏康有精神病,她曾经要求胡锦涛给他回信答复……”
我们在大铁门里,为了我们可以出去。我就违心的顺着院长的意思说“是的,彭这个人是有精神病。她怎么能要求胡锦涛给她回信呢?国家那么多事情需要他主持,人家怎么能给一个普通老百姓回信呢?如果人人都要胡锦涛回信,那岂不要天下大乱?。。。。。。”。
院长似乎看我还算配合,也就没有再为难我让我出了院长办公室。但是并没有说我们可以自由的离开。我于是来到2楼走廊看到我们同来的病友及其亲属在2楼复诊开药。我就走到那个门口站在那里等候。不久,病友亲属的小宝宝似乎有些“烦躁不安”,有些影响到他们的复诊,我就走进去,帮他们抱起了小宝宝。
很快到了中午时分,医生护士们看起来要下楼吃饭了。开始,有医生打开2楼的铁门下楼,我们就趁势跟了出去。出去的院方人员看我们抱着孩子,也好像没有在意。就这样,我们得以顺利的走出了这个精神病医院。
我们出来后,与等在外面的朋友会合。我们担心医院的人通知法院的人来找我们,就赶紧乘车离开,并且分散开来。
这次短暂而幸运的见到彭咏康女士,我有一些个人的感受:
1.彭咏康女士思维敏捷,语言逻辑正常,行为温和友善。并且听其所讲,其在医院里还能够组织带领大家搞唱歌比赛。
2彭在个人日常生活上梳妆打扮上,也明显比其他病人看起来更为正常。其他病人在所穿着衣物上有扭曲以及不甚干净的现象,而彭则明显的梳洗的干净整洁,仪容端庄。
3.从已经治疗出院康复的彭咏康的病友处得知,彭是她们那个病区唯一不用服精神病药物的人。
我个人总体的感觉是,彭咏康女士与正常人无异。
2012.07.11
2012年7月正在精神病院内的彭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