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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端芬私房遭偷拆未获合理赔偿上访被截

    【民生观察2024年11月8日消息】上海市静安区热河路黄端芬家房屋被偷拆,赔偿安置不合理,其上访维权被拦截,带回当地后先关押再拘留。目前一家人生活工作难以为续,身体和精神遭受严重伤害。黄端芬请求相关领导给予关注,公平合理解决其房屋赔偿问题。

    黄端芬家在上海市静安区(原闸北)热河路37号,新梅太古城基地。该地段位于繁荣中心南京路步行街旁,寸土寸金之地,集观光、购物、交通、教育、就医等各种便利优势为一体,两双轨地铁站,十几路公交站零距离,环绕浦江外滩东方明珠北外滩新客站长途枢纽等,是不可多得商家必争之地其房价奇高。

    37号楼无论面积结构地理位置整个基地无与伦比,保护建筑既有老房古朴风格又有现代前卫设施,房型独特、冬暖夏凉、前后通透、宜居宜商、街面房开有公司能保障黄端芬一家人衣食无忧;能分能合工作生活两不误享尽天伦。

    37号房屋被偷拆,其拆迁源头就违法,将黄端芬家原拆原换拆一还一的划拨土地连同她家的私产房一并变卖,将黄端芬一家安置到58公里外火葬场旁,地段天差地别,克扣面积后,拆一还一还得倒贴钱。

    “新梅基地”2003年得到就地安置划拨土地以拆为名圈地8年,待2011年正式启动拆迁未作分文补偿,已将整个基地百姓私产连同划拨土地一并变卖股权清零,百姓私房被闸北政府变卖产权归零,百姓失去自主权成砧板上肉被任意宰。

    商建项目划拨土地不符法理,而《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部制既不符法理也不合常理;闸北政府扯着建设部制拆迁许可证的虎皮作大旗,圈地8年不务正业而多种经营,不拆不置变卖划拨土地及拆民私房,让老百姓变为乞丐。

    建设部制《房屋拆迁许可证》无所不能无所不可。不足7个月拆迁许可有效期连续延期10次延长时间20倍;许可范围多种经营,从而达到变卖划拨百姓私产的目的。

    闸北政府不遵守中央国务院305号令拆迁配套政策,国务院第590号令规定不遵循;滥用职权擅自制定“有情操作额外补偿”的口头协商,以权谋私、暗箱操作基地政策。黄端芬诉讼至法院被枉法裁判,闸北政府则声明:严格按照法院判决执行。

    黄端芬依法要求土地用权补偿被裁决零补偿!地皮决定房价,值钱是寸土寸金稀缺地皮,法院竟以(宪法)规定为由,裁决土地用权零补偿。黄端芬家175平米建筑面积共三层楼,换不回原地安置6平米的商品房。

    拆迁方提供一张空白表格的分户报告,无面积无内容却有单份,但只有评估拆价名分,却无任何实际意义。黄端芬私房真正的拆迁价是2006年的定价29.9万/平。

    2011年闸北政府以虚假评估报告,评估价为7640元/平;2016年奉贤政府安置价1980元/平,非但不涨反大跌四年跌近2011年的1/4价格。

    商建项目原拆原还划拨土地启动8年不拆不置,变卖原拆原还划拨土地与拆民私房一并变卖。黄端芬一家被安置到58公里外的火葬场旁,地段天差地别相距58公里拆迁价与安置价竟然相差无几。

    为了达到逼迁的目的,黄端芬家生活设施被打砸,一名“贼”深夜入室偷取黄端芬的房屋证据材料,并将家中电脑往楼下摔废。报警110后,弄得家人人心惶惶人人自危,小孩不敢出门大人不敢睡觉,无奈装了5个感应警报器,留下黄端芬和丈夫俩人坚守在屋内彻夜难眠。

    黄端芬家被盗拆,一家人无任何过错,只因面积较大某些人有利可图,拆迁全程没有合法裁决,房屋至今不在黄端芬名下。

    偷拆当天他们将黄端芬骗去二中院,半路上黄端芬接到电话得知家中房屋被偷拆,随后立即赶回家中,现场黄端芬声嘶力竭叫喊:“让我拿回老祖宗遗物及保险箱”。随后黄端芬被抓上警车带走。

    一段时间,上海闸北区上空一度充满了血腥味,流血伤害成了家常便饭,死亡事件见怪不怪,拆迁方泯灭人性的阴招损招数不尽数:有被逼上吊的,自焚的,喝敌敌畏的,还有嘴巴被一拳打得缝了16针的,更有那被逼死在办公室而后再送医院的。

    闸北政府和当地法官共唱双簧:按规定拆迁许可延期不得超1次,延长不得超原有效期,而此拆迁许可证却延期10次延长20倍。

    黄端芬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却声称:“已过诉讼期”,固定资产诉讼期20年,而闸北政府更是耍无赖声明:“严格按法院判决执行”。

    黄端芬家合法房屋被偷拆后一家人无家可归,财产被抢劫至倾家荡产,公司被毁全家饭碗破碎,儿女被害苦无家无工作,生活难以维系。

    其儿子被逼妻离子散、积郁成疾,欲与孩子同赴黄泉,一家人的户口被冻结20余年不给分户,不给新出生的小孙子上户口,导致孙子入幼儿园入学困难。最可恨是街道领导存心刁难,不给开户籍地无房证明,害的孙子去离家很远的寄宿幼儿园上学。

    黄端芬和丈夫前往相关部门去维权,被抓、关、打以及拘留,期间还被戴上脚镣手铐,而国家信访局不登记也不受理,还将其登记了10年的大数据进行清零。

    黄端芬和丈夫均是70多岁的白发老人,闸北警方将二人以“欲报复社会”的罪名常年挂在公安部的黑名单上,去各大信访登记窗口信访都被截访,其丈夫被折磨至深夜送医院抢救,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精神受到严重摧残。

    黄端芬恳请中央政府领导彻查该案,予以督办上海闸北区政府依法进行公平合理的补赔偿!

  • 辽宁杨秀梅父亲工伤死亡几十年无赔偿

    【民生观察2023年6月14日消息】本网站获悉辽宁维权人士杨秀梅父亲因公伤死亡,地方政府不但没有给予工伤死亡认定,还没有给予一分钱的补偿,被逼无奈走上法律程序,但是在没有公正的法律下,自然没有得到法院的工伤认定补偿判决,接踵而来的是重多的债务,银行多次到家追债,被无奈只有逐级上访到北京,杨秀梅长期在北京一边打工一边上访,在维权过程中杨秀梅被辽宁铁岭当局非法构陷老教三次,三次老教一共七年,行政拘留七次,当地公安用手指着杨秀梅说再告就要你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的公开威胁恐吓。

    杨秀梅在三次老教中,在辽宁“马三家”劳教所受尽折磨与酷刑,在“马三家老教所”共计七年那是一种生不如死的环境,能活着出来都是奇迹。杨秀梅维权简历如下:

    杨秀梅,性别,女,出生年月日,1965年4月9日,家住住辽宁省铁岭调兵山市晓明镇娘娘庙村。
    被拘留时间:1994年被非法处罚十五天拘留手续已经发给本人杨秀梅,杨秀梅逃跑了,没有实施1997年拘留十五日(1997年12月15日)关了一星期。
    2003年4月22号被非法劳教两年。
    2005年无公章无日期被非法劳教三年。
    2008年北京6月9号止6月14号拘留五天。
    2008年6月9号关死在囱犯室8天(因得心肌肤梗塞要差点丢了性命)。
    2008年6月14号辽宁当局地方从北京拘留所绑架直接送辽宁“马三家”劳教所,被非法劳教两年。
    2011年7月5号拘留十天。
    2013年6月25号止7月6号拘留十天。
    2014年3月8号拘留十天。
    2017年1月7号至17号拘留十天。
    2015年8月30号被北京丰台刑拘三十天无法律手续。
    2003年第一次劳教两年,2005年第二次劳教三年,2008年第三次被非法劳教两年。总共被非法劳教三次,一共7年。

    辽宁当局多次找到杨秀梅谈父亲死亡赔偿一事但是都无诚意也没有结果。

    在2023年6月11日,时间是下午2点,在辽宁省铁岭调兵山市信访会议室,由市信访局局长梅俊朋主持,有市委书记李彦军、市信访办一位、法院房涛院长、法院民庭庭长、政法委书记、公安信访赵越、镇董杰书记、派派出所所长等众多领导组织的协调会议中,杨秀梅主要堤出的诉求三点:
    1、父亲工亡一事,(72年到82年和92年到2022年,大约65万。
    2、杨秀梅提出被非法关押赔偿问题劳教给14万8千4百多元,连拘留都算60到70多万,两项共100多万。
    信访局梅俊鹏局长说:因为这么算的理由是杨秀梅被打击关押要赔偿,这亊为此开了两次协调会,赔偿没有依据,省里也不予支持,如我们按国家赔偿法给,我们违法。
    杨秀梅对此意见表示反对,政府和公安、法院在杨秀梅沒有违法的情况下,拘了七次、刑拘一次、以隔离为由多关8天,通缉令下三次,从北京到辽宁调兵大背铐一次,劳教三次七年,(杨秀梅年迈80多岁的老妈还被拘四天无手读)其中劳教这七年就给只给杨秀梅算14万8千4百多,谈话的时侯说是依法、依规,可做起来依什么?他们说杨秀梅违法,杨秀梅手里有调取了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证明杨秀梅无犯罪记录。

    秀梅联系电话:18741034325,13717697035


  • 律师就李淑莲行政赔偿要求立案遭推诿

    【民生观察2021年12月30日消息】2009年,山东龙口上访者李淑莲因上访被当地维稳人员抓回,关进黑监狱遭殴打折磨致死,其女李宁为母申冤10年,换来了犯罪分子的重罪轻判,而龙口市有关责任人至今没有得到追究。2021年12月29日,李宁的代理律师来到山东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就李宁母亲李淑莲行政赔偿一案要求立案,遭到法院工作人员各种理由推诿。

    2009年9月2日晚上,李宁母亲李淑莲从北京德庄派出所被龙口市驻京办和东莱街道办的戚洪涛、曲国庆等人抓回龙口,关在龙口龙泉宾馆、东莱宾馆、南山集团地下室,非法拘禁殴打折磨32天,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龙口市法院副院长王海涛,负责联系南山宾馆订房间对李淑莲办班,并提供殴打使用的电警棍。

    这么多年来,在李淑莲被打死的案件中龙口市法院一直没有给死者一个公道。其女李宁用尽了10年青春四处申冤,这些法定刑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仍然被重罪轻判,量刑最高者仅获8年有期徒刑。而当时共同参与犯罪的龙口市法院的副院长王海涛、信访局的局长刘丽艳以及龙口市公安局副局长修先蒿等有关责任人员至今没有得到追究。为此,李宁没有停下为母申冤的脚步。

    李宁说:“2021年12月29日我的代理律师到烟台中院立案,他们拿各种理由推诿,自上而下都拿着法律做挡箭牌,没有一个部门来给我们解决问题!一级行政机关在面对手无寸铁的公民时的冷酷和傲慢,他们肆意滥用权力、草菅人命,将我妈妈活活打死,这是前所未闻、震惊中外的丑闻。我不知道何时能妥善解决,能让我妈妈入土为安?”

    李宁认为,“龙口市法院是参与打死我妈妈的单位,他手上还沾着我妈妈的鲜血,我怎么能够相信龙口市法院能够公正的审理这桩案件呢?所以,烟台中院理应对我妈妈的行政赔偿案件行使管辖权。”

    以下是李宁和代理律师前往烟台中院立案的经过,目前他们还在等着烟台中院的回复。全文如下:

    烟台中院理应对我妈妈的行政赔偿案件行使管辖权

    在收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的第二天,我的代理律师连夜准备好所有材料,动身前往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行政赔偿提起诉讼。

    令我们没有想到的是现在山东的法院实行了网上立案的方式,现场的工作人员几乎不收取纸质材料,所有的立案材料都需要自己扫描之后上传到网上,再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立案。无奈,我们只能把准备好的纸质材料又变成电子版,传到电脑上,在网络平台上填写了一大堆材料之后终于提交立案成功,但立案状态显示的是“待审核”。

    现场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由于系统的原因,我在网上提起的立案申请可能要10天半个月才能审核完毕。我的代理律师立刻给烟台市中院的立案庭打电话,询问我的案子什么时候才能审核通过,并且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在接收材料的当场给我们立案。立案庭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听说是我的案子后,急忙向领导汇报,让我们等等,说安排了其他法官下楼到诉讼服务大厅见我的律师。

    就在我的代理律师等待立案厅的法官下楼的过程中,突然有一个法院的保安称在大厅巡逻要检查我的代理律师的证件,我的代理律师很奇怪,为什么已经来了快2个小时都没有人检查证件,恰好是烟台中院知道李宁过来立案,就有保安要检查证件了?当然我们非常配合法院的所有工作安排,给那名保安看了我们的证件和手续。

    大概等了半个小时之后,一位姓陈的法官才出现在诉讼服务大厅,表明来意之后,陈法官告诉我们,赔偿决定书上写得很清楚我们应该要去龙口市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到烟台市中院提起诉讼,显然这位陈法官对我妈妈的案子还不太熟悉,她或许不知道,在10多年前的2009年9月2日晚上,我妈妈从北京德庄派出所被龙口市驻京办和东莱街道办的戚洪涛、曲国庆等人抓回龙口,关在龙口龙泉宾馆、东莱宾馆、南山集团地下室,非法拘禁殴打折磨32天,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龙口市法院副院长王海涛,负责联系南山宾馆订房间对我妈妈办班,并提供殴打使用的电警棍。龙口市法院是参与打死我妈妈的单位,他手上还沾着我妈妈的鲜血,我怎么能够相信龙口市法院能够公正的审理这桩案件呢?

    在我们的坚持下烟台中院的陈法官最后还是收下了我们的全部立案材料。我们问她我们提交的材料已经符合立案的条件,什么时候能够给我们立案通知书。但是她告诉我们这个案子不属于中院管辖,能不能立案受理还需要院里讨论决定,她没有权限决定。她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我们,让我们等结果。

    这么多年来,在我妈妈被打死的案件中龙口市法院一直没有给我妈妈一个公道。在最初,对杀害我妈妈的凶手的审判中龙口市法院竟然以故意伤害罪(轻伤)给了打人的三保安很轻的量刑,他们为了掩盖罪行,甚至在尸体上勒出一条细细的勒痕,伪造我妈妈是上吊自杀的假象。在我用尽了10年青春四处申冤,这些法定刑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仍然被重罪轻判,量刑最高者仅获8年有期徒刑。别说当时共同参与犯罪的龙口市法院的副院长王海涛、信访局的局长刘丽艳以及龙口市公安局副局长修先蒿等有关责任人员至今没有得到追究。我们全家人用10年的抗争只换来真相的一角,我妈妈是被打死的而不是自杀的这一无可辩驳的真相,依然没有被全部揭露。我很害怕,如果这个案件真的要由龙口法院管辖的话,无异于让我们去找凶手讨说法,无异于让我们这些手无寸铁的受害者家属直接面对手握司法权力的凶手。让我如何去相信一个凶手能够公正的处理本案呢?

    我认为我妈妈的案件,反映了一级行政机关在面对手无寸铁的公民时的冷酷和傲慢,他们肆意滥用权力、草菅人命,将我妈妈活活打死,这是前所未闻、震惊中外的丑闻。

    从这个案件的影响看,我妈妈的遭遇以及我们近10年来我们为我妈妈伸冤的经过,国内媒体曾多次进行报道,不仅在山东省、甚至在全国范围内都引发了强烈关注和反响,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从案件情节看,东莱街道对我妈妈采取了非法拘禁的手段,实施了殴打、体罚的行为,最终把我妈妈活活打死,他们剥夺了人的生命,这样的违法行为显然属于最极端的侵权行为,行为性质非常恶劣,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所以这个案件是一个“重大案件”没有任何争议;

    从案件进程看,我们伸冤花费了10年之久。在打死我妈妈的凶手最终宣判之前,东莱街道办事处依然对我妈妈的遗体、名誉实施侵害十余年。因此对于我们今天提起的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将这么长时间以来的所有侵权行为都算作是本次行政赔偿案件法院审理的范围,审理事项的时间跨度长达10年、发生的事项极多,内容非常复杂。如此重大、复杂具有影响力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行使管辖权的案件,我们不知道烟台中院还有什么理由推诿,难道自上而下都拿着法律做挡箭牌,没有一个部门来给我们解决问题?我不知道何时能妥善解决,能让我妈妈入土为安?!

    我们还在等着烟台中院的回复!

  • 蒋子春房屋被强拆至今未赔偿

    【民生观察2021年4月18日消息】江苏省无锡市蒋子春3套房屋被当地政府勾结开发商联合非法强拆、偷拆,家人遭绑架殴打关黑监狱,事发后蒋子春逐级上访维权10年,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蒋子春,江苏无锡人,其位于无锡市南长区(现梁溪区)虞湾里86号的房屋被违法强拆,虞湾里90号后的房屋被非法偷拆,两套房屋共400平方米。另有滨湖区胡埭镇岸前头的祖宅也被偷拆,房屋30平方米,土地200平方,现3套房屋没有获得任何赔偿。

    蒋子春原本家庭富裕,外公曾是无锡著名资本家陈汉文,有家族企业,办过孤儿院,养140多人的孤儿,为无锡做过慈善。

    父亲蒋南松也是共产党党员,解放前是太湖游击队通讯员,为新中国成立立下汗马功劳。父亲蒋南松1920年出生,高中文化,江苏无锡人,1941年在胡埭归山小学任教师,经叶如彬、周宝瑞介绍,加入了共产党。1943年在太湖渔业大队任教,党内是太湖游击队队长薛永辉的通讯员,曾两次被日本人抓捕,被日本人折磨,但是没有屈服,死里逃生。1949年6月任陆区乡长,52年任里下河专区党校校长,54年任省工业厅秘书。

    已故的父亲不会想到为党和国家作出过重大贡献,女儿蒋子春会因土地被商业开发而流离失所,留在滨湖区岸前头的祖宅也未保住,被偷拆,子孙后代流浪在外10年。

    以下为蒋子春讲述的事情经过:

    无锡恒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看中了我家的土地,勾结地方政府,不经江苏省政府批准,不做任何手续,擅自将该地块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进行商业开发。而且恒威公司没有《拆迁许可证》就进行拆迁。没有任何人和本人进行补偿谈判,南长区政府就勾结恒威公司对我家进行了暴力违法强拆。

    2010年4月1日凌晨2点左右,三百名黑社会人员为了毁灭证据不留痕迹,冒着暴雨包围我家实施打砸抢,这群人分别用砸门,砸墙,砸玻璃的方式强行入室抢劫,黑社会份子甚至不顾我一家三口的安危,在楼顶敲开一个大洞。黑社会人员不顾我们的强烈反抗,把我一家三口强行绑架,期间我丈夫倪雄福被黑社会打伤,右眼被打凹陷残疾,缝了三针,鼻梁被打偏,流了一星期血,肋骨被打断,耳朵打聋,暴力殴打后丧失性功能。在我们被绑架时,86号的房屋被非法暴力强拆。强拆过程中我家部分贵重财产遭哄抢,其中我家祖上遗留下来的古书29本、古扇3把、我外公资本家陈汉文开办的无锡市孤儿院绝版照片和1公斤黄金、玉器等贵重物品全部灭失。围观群众被黑社会打成重伤。之后,我们一家三口被绑架到无锡东绛的黑监狱,黑社会同样用威逼、恐吓、体罚、断水断食等暴力手段逼迫我签不平等补偿协议,但是我没有屈服签字。

    在关押期间,我儿子要报考大学生村官,但是看管人员剥夺了我们的政治权利,坚决不让我儿子报考,致使我儿子错过了考试机会。在被整整关押了29天后,我们一家三口才被释放。释放后,我丈夫瘦了15斤肉,我家90号后的房屋不翼而飞,被非法分子偷拆,没有任何手续,财产全部蒸发,现一无所有,无家可归。《宪法》、《物权法》出台多年,地方政府为了经济暴利勾结开发商抢劫我房屋,限制我人身自由,请上级领导还我一个公道。

    此次强拆和偷拆不但手段暴力,而且程序也违法。我户持有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人位于虞湾里86号的房屋的裁决工作本该是无锡市建设局进行的,但是现在却由一个事业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简称拆管中心)进行裁决,而事业单位是根本没有资质去行政裁决的。

    拆管中心的裁决不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条款执行,而是依据无锡市地方性文件——锡政发[2004]363号文件(已违反上位法被废除),按照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裁决,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只是一张评估表,只评估了房屋建造成本,不评估区位价值。如果作为国有土地房屋进行评估,我的房屋应该考虑区位价值,如果作为集体土地房屋进行评估,我的房屋应该考虑土地补偿,况且需要公共利益才能对集体土地房屋进行征收和拆迁,而本人地块完全是商业开发。我的国有土地上的200平方米房屋的评估价值竟然只有三万五千元,其他装饰、附属物一个都没有补偿。如此荒唐的评估表竟然可以被一个事业单位作为裁决的依据,那裁决我的法律程序怎么可能合法。

    本人在非法拘禁释放后向无锡市公安局报案,要求抓捕非法拘禁我一家人的犯罪嫌疑人,同时抓捕非法偷拆我90号后房屋的人员,但是无锡市公安局既不立案也没有任何答复,我请求上级领导督促无锡市公安局尽快立案,抓捕犯罪嫌疑人。

    本人同时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是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既不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也不立案,在本人多次催促下,仍无任何回复,在这10年之间,我共有23个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本人请求上级领导督促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我的行政诉讼,履行法院的基本职责。

    本人请求领导解决问题,我逐级上访10年,在去北京上访的路上,地方政府9次将我绑架押回无锡关黑监狱,关押总计170天,还做假材料瞒报上级,欺骗中央,违法终结我的信访权利,但事实根本没有帮我解决问题,房屋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本人请求上级领导依法查处参与暴力涉黑强拆和偷拆的犯罪嫌疑人,还我尊严、还我公道!

    蒋子春电话:15861430993

  • 卢延阁律师发起控告要求赔偿

    【民生观察2021年3月29日消息】2021年3月27日,河北律师卢延阁欲乘坐高铁前往郑州出差办案,被石家庄警方非法拦截传唤。该种违法行为直接给卢律师及他的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理应赔偿,但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国保却毫不在意,现卢律师只有发起控告。

    卢律师表示,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赵陵铺派出所警察,虽持有《传唤证》,但办案过程已涉嫌违法,包括违反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调查案件应查明有无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结束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附有相关依据等规定,而且有以传唤为由限制人身自由和执业的违法嫌疑,直接给他及他的当事人造成了损失,也理应赔偿。

    据悉,之前卢律师已有5次左右的类似传唤,因没有发起监督维权,导致监控他的国保越来越过分,肆无忌惮,恣意任性。卢律师打电话给主管监控他的分局国保,但对方对他的损失毫不在意,现在他只有发起控告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附:控告信

    控告人:卢延阁,河北标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012165113

    控告事项:对你分局及相关责任人的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查处纠正,并赔偿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21年3月27日(周六)下午4:10分左右,我在石家庄火车站候车大厅13B检票口,正要检票乘G349高铁去郑州办案(朋友石钰、谢艳玲家要被强拆),被突然出现的赵陵铺派出所片警韩远征及周永春、董磊、新华分局一男警包围,在出示传唤证(涉嫌寻衅滋事)后被带出火车站,上了一辆福特黑色特警箱式车,随后被拉到派出所,作了不到20分钟的笔录,内容是指控我3月20日发了一条推特,然后就把我放在所谓办案区(四周环墙,上有铁丝网,不足160平米的露天空间),说是一直在请示领导,直到晚上11:25分才被放出来,被限制自由长达7小时15分钟,期间,专人看管,没有吃饭,无法与外界联系,去厕所要2人跟着。

    根据《治安处罚法》,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调查案件应查明有无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结束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附有相关依据。但本案明显违反上述规定,且有以传唤为由限制人身自由和执业的违法犯罪嫌疑,在即将乘车时突然被传唤,直接给我及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理应赔偿。

    之前,你分局对我已有过5次左右的传唤,情况与此类似,你分局肯定有相关档案,希望你分局借助中共中央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大好时机,自查自纠,一并查处。同时,对有关负责人与执行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区分局长及督察

    控告人:卢廷阁
    2021年3月29日

  • 再论中共政府的疫情赔偿责任

    (编者按:作者为“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成员律师,仅代表该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观点。“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是由公益机构长沙富能和众公益律师共同发起。)

    新冠肺炎爆发的起始点大致可以确定为2019年12月上、中旬,从那时算起疫情已经祸害人类将近一年。新冠肺炎爆发于武汉,故民间对其有“武汉肺炎”之称;由于中共在疫情爆发之初至少二十天左右的防疫黄金期间内恶意掩盖疫情,蛮横打压李文亮、艾芬等吹哨者和良心医生,致使疫情蔓延全球,民间及国际社会又将新冠称为“中共肺炎”。“中共肺炎”之称谓抓住了中共因恶意掩盖疫情真相、压制真实声音而对疫情蔓延所负之责任。毫无疑问,疫情在中国及全球仍处于肆虐不确定的期间。目前,中共官方公布中国累计确诊92,000余例,累计死亡4700余例;全球累计确诊约1345万例,累计死亡约125.5万例。疫情之严重可谓惨不忍睹!从中共官方一贯弄虚作假、掩盖所谓负面真相的历史劣迹,特别是此次疫情初期各级衙门竭力掩盖的恶行来看,中共承认的确诊和死亡病例,毫无疑问大大缩水,不足为信。

    从2020年1月下旬中共无法继续掩盖疫情真相、疫情终于彻底暴露开始,中共政府应当对疫情受害者及其家庭赔偿的问题即浮出台面,民间主张中共政府应当赔偿的声音不绝于耳,以美国为首的多个西方强国也明确主张中共应当承担国际赔偿责任。然而,中共不仅拒不承认自己存在故意掩盖疫情真相,强横打压李文亮、艾芬等吹哨者和良心医生的主观过错,反而以病毒来源于自然界为由大肆耍赖,企图彻底推卸对于疫情泛滥和扩散的责任。

    无论是对个体的人还是对一个组织、政党、国家而言,责任总是与过错相联系的。无过错则无责任,对于纯客观的、缺少人的主观过错参与的事件,如地震等自然灾害,任何人、组织、政党、国家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可以在道义上分担补偿责任。相反,有过错则必有责任,无论是人、组织、政党、国家自己主动实施的过错行为,还是原本纯客观的事件发生之后,个体的人、组织、政党、国家因过失或故意放任而在该事件之上施加了过错;前者如一战、二战的战争赔偿责任,后者则如中共今番在武汉肺炎(中共肺炎)疫情上的恶意掩盖、打压李文亮等吹哨者,导致疫情泛滥全球而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确定无疑的是,中共政府在其被迫公开疫情之前至少存在约二十天至一个月的掩盖和打压期间。参与掩盖和打压的人员、部门不仅限于中共湖北省委及湖北省卫健委、武汉市委及武汉卫健委、武汉市公安局、中共武汉市中心医院外行女党委书记—这是一个毫无必要的笑柄式的赘疣职位—蔡莉,更包括中共公安部及其鹰犬、因屡屡发布强迫认罪画面而声名狼藉的央视,以及已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疫情论文的中共疾控中心主任高福等等部门和人员。2020年1月2日—3日,早已臭名昭著的央视全天候滚动播出关于所谓八名散布不实信息者被武汉公安非法传唤、恐吓的报道,足以证明中共公安部直接参与了对疫情的掩盖和对李文亮等吹哨者的打压。这是因为,央视之所以像它过去屡屡撒谎一样,再次在疫情问题上公然撒谎,毫无疑问是武汉和湖北两级公安上报至中共公安部后、受公安部指令后而为。同理,武汉中南路派出所滥用警权、非法传唤并恐吓无任何违法行为的李文亮医生,也是武汉市公安局直接指令的,而外行女书记蔡莉对艾芬医生的恐吓和咆哮显然也是武汉市卫健委甚至中共武汉市委指令的结果。从1月初至1月17日,武汉市卫健委对大量疑似和确诊病例隐匿不报,并一直谎称“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武汉封城前,武汉大学附属中南医院反复多次向武汉市卫健委报告疑似病例,武汉市卫健委竟屡次三番荒谬地斥责中南医院“政治觉悟不高”!这就是中共特有的所谓政治正确!中共一贯就是以这种另类政治正确强压科学和事实的!中共一向口口声声的所谓实事求是,中共最高党校门口所树立的“实事求是”招牌,从来就是愚弄人民、欺世盗名的!

    上述个人和部门的过错和行为显然绝非其个人和部门的孤立行为,而是中共整部历史上一以贯之营造虚假繁荣、太平盛世、报喜不报忧的逻辑必然,是中共整个权力体系针对武汉人民和全国人民的过错、渎职和侵害行为,其逻辑和行为的必然性与“大跃进”、“文革”、“六四”以及最近的2003年北京“非典”初期的恶意掩盖毫无二致。正是由于自武汉地方经湖北省到中共最高层的系统性掩盖、打压之权力体系过错,终致疫情在被迫公开之前已首先在武汉蔓延开来,随后在春节来临、武汉封城之前的数日内蔓延至湖北全省和全国,继而在临封城之际的数小时后又泄露决定武汉封城之机密,短时间内大量人员离开武汉,分赴全国和全球,疫情终于蔓延全国,扩散全球。

    弄虚作假是中共权力体系的内在习性。在本次疫情中,中共不仅存在对中国人民撒谎、打压的过错,而且也同样存在对国际社会和各国人民撒谎、欺骗的过错。正像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早已被中国重金收买和渗透一样,世界卫生组织也同样早已被中共金钱收买和腐蚀。中国被迫公开疫情之初,世卫组织一再随中共的指令起舞,按中共的口径通报疫情,一厢情愿地淡化疫情威胁,一再毫无根据地吹嘘疫情可防可控。及至美国总统川普下达暂停中美直航的行政命令后,中共外交部战狼发言人华春莹等人竟毫不顾及外交礼仪,公然对美国无端指责。时至今日,疫情波及全球,世界各国几无幸免,显然与中共恶意掩盖疫情、打压李文亮、艾芬等吹哨者和良心医生,致使中国自己及全球均错失疫情防控最佳时机,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

    李文亮、艾芬医生被恐吓、打压以及央视恶意撒谎、发布虚假新闻等等信息足以确证中共权力体系对本国人民和世界各国存在根本性的主观过错。不仅如此,之后被迫逃亡美国的医学博士阎丽梦所披露的信息也进一步坐实了中共卫生行政和医疗体系内部存在更为广泛的恶意掩盖疫情的过错。

    尽管中共存在如此明显和重大的过错,理应对本国和各国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中共政权的恶劣秉性,有法律专家认为,中共对其在疫情早期系统性的掩盖和打压而对国民特别是武汉市民(包括路过武汉而染疫者)所造成的损害和伤害,依中共自己的法律,居然无须赔偿,受害者及其家人居然无法获得赔偿。这是因为,在法理和中共的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上,中共的掩盖和打压行为都不是所谓面向具体受害人的民事侵害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而是面向不确定公众的抽象决策行为和政治行为,中共自认无需对受害个体担责,疫情受害者及其家人根本不可能通过诉讼渠道获得赔偿。此外,鉴于中共一贯正确、永远正确、绝不认错的专制习性,中共也不可能通过政治渠道一揽子地确认、承担其掩盖、打压行为所导致的疫情扩散及不确定数量的公众染疫受害之责任,恰如对历次政治运动受害者的空头平反、中共从不承担物质性的赔偿责任一样。中共绝不会敞开对人民赔偿的口子,否则历次无端政治运动的受害者及其后人会随即跟进,纷纷向中共索赔,中共仅因赔偿就将颜面扫地、大厦倾覆。尽管中共理当赔偿并且应当首先以其党费进行赔偿,尽管完全可以类比适用中共自己的民事法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法律,把中共的这种抽象决策行为和政治行为分解、化约为对每一个染疫受害人及其家庭的具体侵害行为,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诉讼的个案机制解决疫情赔偿问题,或者,中共完全可以制定特别法律,专门解决因其恶意决策和政治过错所导致的疫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中共统统不会敞开赔偿的窗口。中共的整部历史早已表明,人民对它提出的任何形式的赔偿、索赔要求,都无异于与虎谋皮!对中国人民,中共向来是一毛不拔的!

    至于国际赔偿责任,在中国历史上倒是有先例可循。十九世纪中后期,因颟顸抓捕英国外交人员巴夏礼等人或因杀戮西方传教士等等恶行,清政府都承担了对外赔偿之责。然而,中共显然绝无就其疫情过错对外承担任何责任的打算,国际社会虽然也发出过零落的向中共索赔之声,但尚未见到任一外国政府正式向中共发出索赔的声明或者发起索赔的法律或外交行动。

    其实,无论是对本国人民,还是对受中共肺炎危害的其他国家,中共原本均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只要中共像各文明法治国家一样,不掩盖疫情真相,不打压李文亮、艾芬等吹哨者和良心医生,它就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就没有人为地放大疫情,自然也就无需承担责任。问题在于,中共政权是与法治文明格格不入的,不掩盖真相,不隐藏它所认定的负面信息和负能量,不打压披露真相者,中共就不是中共了!

    犹如苏共以及所有原共产集权一体制样,中共一直就是国际社会的另类、弃儿和孤家寡人,此次疫情进一步使中共在国际社会陷入更深的孤立。中共而今自认具有既能压制本国人民又能对抗国际主流社会的实力,推诿责任是必然的。无论事实上能否获得赔偿,中国人民和国际社会都应明确认识到,中共的过错首要的是其作为执政党的过错,而非中国国家和中国人民的过错;中共首先应当以其党费进行赔偿,其次才是以国家财政进行赔偿,即中国人民、各国人民和各国政府都应当明确把中共与中国、中共与中国人民严格区分开来,各国政府和人民不应把对中共的怨气转移到中国国家和中国人民身上,尤其不应把对中共的怨气迁怒于当地的华人。

  • 李英贵因讨要赔偿面临受审

    【民生观察2020年11月7日消息】李英贵一家三口人是天津市民,妻子是双目失明残疾人,住房第一次被强拆时,孩子读小学。第二次遭强拆时,孩子读高中一年级。

    2009年11月4日,也就是第二次强拆时,李英强因反抗城管的野蛮拆迁,导致城管队员轻微受伤,而被控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拘。案件开庭审理后,又经过多次延期,2010年12月2日,南开区法院以取保候审将李英贵释放。同时,又以“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而裁定案件中止审理。

    2011年12月2日,南开区法院解除对李英贵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解除后,李英贵又多次向南开区法院要求恢复妨害公务案庭审,不被理睬。向南开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也遭拒。

    2014年6月,李英贵又向南开区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妨害公务案审理,不被理睬。

    2015年4月,李英贵向南开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不被理睬。

    2018年9月17日,李英贵又给南开区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重新审理妨害公务案,仍不被理睬。

    今年7月,李英贵再向南开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按照天津市高级法院的规定,案件由红桥区法院给立案受理了。

    南开区法院答辩称,妨害公务案中止审理后,没有再开庭做出无罪判决,不符合国家赔偿的规定。

    8月26日,红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李英贵国家赔偿案,但未做出是否赔偿决定。

    11月5日,南开区法院原负责审理李英贵妨害公务案的朱法官找李英贵谈话,说要恢复妨害公务案审理,问他是自己聘律师,还是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当年,刘晓原曾是李英贵的辩护律师,为他做的是无罪辩护。当时,案件开庭走完了庭审调查、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程序,只差宣判。现在要恢复庭审,也没有新的证据,直接宣判就是了,也无需再聘律师。

    这起十年前就已中止审理的妨害公务案,由于案件一直无结论,曾被羁押一年多的李英贵无法得到国家赔偿。如今,李英贵又一次申请国家赔偿了,南开区法院才说要恢复案件庭审。李英贵对李法官说,要恢复案件审理,法院应给法律文书。

    从2010年12月2日案件中止审理算起,如今十年时间过去了,因李英贵“讨要”国家赔偿才恢复案件庭审,罕见!

    据悉,李英贵妻子仍住在养老院,李英贵被安排在外租住一间民房,女儿研究生毕业参加工作在外居住。一家三口同在天津也无一个共同居住房屋。当年,强拆的安置问题也一直没有给予合理解决。

    附:李英贵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李英贵,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41964······汉族,个体经营,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大圆中三条1号,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宜宾东里8号南开区老年公寓211室,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院长刘金洪,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08号。

    赔偿请求人因抗房屋违法被强拆,在2009年11月4日被以涉嫌妨害公务暃刑拘,2009年11月17日被以涉嫌妨害公务罪逮捕,2010年2月22曰,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赔偿请求人涉赚妨害公务罪向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6月18日赔偿义务机关对案件开庭审理,2010年I2月2日,赔偿义务机关对案件作出中止审理决定,并在同日对赔偿请求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2011年12月2日,赔偿义务机关解除了赔偿请求人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至今十年,赔偿义务机关再没有恢复案件审理,为此,赔偿请求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1日施行)的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1、依法确认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裁定书》(2010)南刑初字第156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2010)南刑初字第156号,违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表《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规定,依法承担对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责任。

    2、要求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3、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赔偿赔偿请求人2009年11月4日至2010年12月2日羁押期间计395天的国家赔偿,赔偿金额136966.25元,精神赔偿10万元,合计:236966.25元国家赔偿。

    事实与理由:

    赔偿请求人系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大圆中三条1号被拆迁居民,2005年10月26日,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申请南开区法院强拆了申请人的住房。

    房屋被强拆后,申请人一家无处可住,南开区法院执行庭将拆迁工地一间办公房给予暂住。申请人的妻子是双目失盲、双耳失聪的残疾人,当年女儿才上小学四年级。一家三口人就在这间断水又断电的临时住房里居住了四年时间。

    2009年11月4日,天津市南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申请人一家居住的临时住房是违章建筑为由,组织一百多人进行强制拆除。

    城管队员破门、破窗强行进入屋内,不出具任何证件,粗暴野蛮地强拉申请人的妻子,为了保护家人申请人忍无可忍拿出斧头挥舞,一名城管队员就势倒下,说是申请人把他砍伤。

    当日天津公安南开区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申请人,羁押在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2009年11月17日,被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2月22日,以妨害公务罪起诉申请人到南开区法院。

    2010年6月18日,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对申请人妨害公务罪案公开开庭审理,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10年10月18日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做了四次延期审理。

    2010年12月2日,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做出(2010)南刑初字第156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在做出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同一天,即2010年12月2日,南开区法院做出(2010)南刑初字第156号《刑事裁定书》,称“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见附件1)

    一年后,即在2011年12月2日,申请人接到南开区法院做出(2010)南刑初字第156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见附件3),但落款日期写的是2010年12月2日,与一年前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日期相同,且文号也完全相同。

    2013年11月21日申请人向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3年11月29日,检察院答复称,“您申请的国家赔偿,经与南开法院沟通,该案尚未审结。如需申请国家赔偿,待该案审理终结后,到义务赔偿机关提出申请。”

    2014年6月2日,李英贵向南开区法院递交恢复庭审的书面申请,也是置之不理。

    2015年4月18日申请人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被刑拘羁押在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在这次羁押期间正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表《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辩护律师向天津市南开区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天津市南开区法院仍是置之不理。

    这些年来,申请人一直在为涉嫌妨害公务罪与强拆房屋案件赔偿问题争取自己的权利,因为拦截市委书记的车队被行政拘留10天,还因春节期间给区政府官员拜年,又被行政拘留10天。2015年4月18日,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2016年7月28日,被和平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直到201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

    2018年9月17日,申请人第二次给天津市南开区法院递交要求重新审理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的申请书,南开区法院不给任何答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规定:

    “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申请人2011年12月2日接到天津市南开区法院(2010)南刑初字第156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至今已经超过一年,对赔偿请求人刑事强制措施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范畴,赔偿请求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8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自2009年11月4日至2010年12月2日计395天,赔偿金额136966.25元,精神赔偿10万元,合计:236966.25元。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李英贵
    2020年6月18日

  • 尘肺病工人维权近五年获赔偿

    【民生观察2020年9月26日消息】工人患上尘肺病,律师参与维权近五年,终获赔偿,金额从4万元涨到100多万元。

    案情概览

    2011年,电焊工高某某受用人单位甲公司劳务派遣到乙公司务工,因长时间接触电焊烟尘,期间患上尘肺病。

    患上尘肺往往伴随着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咯血等症状,是不可逆的,病情会随着时间流逝变得越来越严重。患者不仅仅身体要承受巨大的痛苦,一生无法治愈,精神更是受到无尽的折磨。

    涉事三方围绕民事侵权纠纷展开马拉松式诉讼,先后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历时近五年,穷尽几乎所有民事诉讼程序,颇多曲折。

    起先,高某某仅收到甲公司给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在陈进学律师建议下,高某某先后两次分别到广东法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申请对其后续治疗费进行评估,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为索赔取得了坚实依据。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当事人和律师维权路上的努力坚持,2020年3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在重审一审中作出(2019)粤0115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被告广州甲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乙国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高某某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及检查费共计1066633.92元。

    律师参与

    高某某是在朋友介绍下认识了陈进学律师,陈律师曾被广州市律协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为本案维权期间,陈律师同时代理了与甲、乙公司存在尘肺病侵权纠纷的其他三个工人的案件,包括本案在内的两位当事人的重审一审都胜诉了,另外两位当事人虽然未出结果,但因案情相似很可能会得到同案同判的处理。

    包括劳动争议胜诉的款项,陈律师仅仅为本案当事人高某某一人就争取到近20万元各类赔偿、补偿,不包括将来可能继续执行的100多万元,而陈律师本人只能得到法援机构发给的每案2000元左右的微薄补贴。

    谈到为何会不计报酬、无怨无悔、连续投入五年做这个法援案子,陈律师表示,自己来自湖北的一个小山村,父亲就是一个民工,从90年代初开始一直在上海务工,一路供养自己考上中山大学读法律。看到这些遭遇悲惨的工人自己会特别感同身受,就像是自己亲人在经历这种事情,出于一种伸张正义的公义之心,就想尽己所能去帮助他们维权,虽然法援案子费用低,但通过律师的努力能切实帮助尘肺病工友改善处境,帮助到他们的家庭,自己还是很有成就感的。

    从电焊工高某某的角度,自己在维权路上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找对了律师。但是陈律师则认为,高某某等几位工人都比较坚持,而且能抱团互相鼓励,为了自身的正当权利从未放弃。在这个过程中,工人们还自学《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遇到看不明白的法律问题还会积极咨询陈律师,自身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工人维权过程中也会遭遇偏见,比如庭审过程中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代表就会直接在庭上言辞激烈地攻击他们,认为他们就是在“无理取闹”,通过不停打官司在“闹事”。

    陈律师认为,案件胜诉的原因跟法制环境也有关系,自己主要经办的刑事类案件代理相对更艰难,阻力更大,而此类职业病纠纷仅仅是民事侵权,对抗性小,人为干预因素小,法官讲法律的空间更大,只要律师能提出坚实的法律依据,把事实和道理讲清楚,胜诉机会就比较大。

    作为陈律师办理的头一批职业病纠纷案件,能取得旗开得胜的办案效果,跟陈律师忘我的投入不无关系。当前职业病案件高发,其中多达600万人的尘肺病群体更是得到社会广泛关注,著名记者王克勤发起的“大爱清尘”项目,基督徒艺人袁立的公益基金会都是此类典型。因为过去职业病纠纷胜诉案例不多,本案突破性的思路也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

    本案原审二审生效后,当事人和律师都没有选择放弃,而是相继闯过了艰难的再审“立案关”,并罕见地获得改判,实属难能可贵。

    现在,逢年过节高某某等人都会发信息感谢陈律师,甚至当面表达他们的感激之情。工人们发自内心的认可为陈律师的法律工作提供了无穷动力和激励。

    法律分析

    关于高某某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争议。

    高某某在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被派遣到乙公司工作期间被诊断患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可知法律赋予了职业病患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依照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办案点睛

    1.在以往的职业病案例中,当事人往往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忘了继续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本案中,高某某避开了这个错误,使得赔偿金额从4万元增加到100多万元,极大地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2.本案中,陈进学律师创造性地申请法院参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标准,对当事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得到法院支持,当事人据此主张残疾赔偿金,此种做法应属全国首例。

    律师简介

    陈进学,男,籍贯湖北黄冈,现居广州市,系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2016年-2020年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6年-2015年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5年-2006年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1999年-2003年中山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
    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劳工权利保护,代理的不少刑事案件取得了不予批捕、撤销案件、不起诉等无罪结果;
    代理的职业病民事赔偿案件、临时养老保险案件有突破性效果;
    陈律师长期热心社会公义,2007年-2009年度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现在依然坚持代理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疑难、重大刑事案件。

  • 武汉肺炎幸存者要求追责和赔偿

    【民生观察2020年5月14日消息】近日,网上流传一段视频,武汉肺炎死者母亲杨敏女士,在市政府门口举牌,要求政府公开隐情,还女儿死亡真相,被警察和保安粗暴夺取纸牌,不许喊冤。她的女儿田雨曦死于武汉肺炎,年仅24岁。

    杨女士今年50岁,家住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

    她的女儿田雨曦今年24岁,在疫情中去世。这是她唯一的孩子。

    她写了一份《申诉材料》,详细列入了疫情之初,武汉出现的种种不合理现象。

    她写到李文亮被训诫,电视上说不会人传人。

    她写到了武汉两会热闹举行,百步亭举办万家宴,武汉媒体报道。

    她写到武汉各方面都在传递错误信息,让武汉市民疏于防范。

    而她的女儿,在1月16日去协和医院就诊时,被感染新冠。19日出现发热症状,然后入住医院。

    就在女儿出现发热症状的这一天,百步亭的万家宴如火如荼,热闹非凡。

    武汉人还不知道,魔鬼正在悄悄扑来,而他们连防御的盔甲都没有穿戴。2月6日,女儿去世。

    这期间,她也感染了新冠。但幸运的是,她活了下来。

    失去了女儿的她,心力交瘁,悲愤不已,她写了《申诉材料》,主要提出了两点诉求:

    一个是要求追究从上到下官员的反人类罪,一个是赔偿她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附:申诉材料】

    我是一个年近半百的普通武汉市民,也是一个武汉新冠肺炎的幸存者,更是一个因为此次新冠疫情痛失24岁爱女的母亲。当我面对她的遗照,看着跳动的烛火,就好像她在向我哭诉她所遭遇的冤屈,女儿患病时痛苦的经历犹如电影画面一样一幕一幕浮现在脑中。

    据国家卫健委对李文亮事件调查报告显示:

    2019年12月27日,湖北中西医医院张继先医生收治3名不明原因肺炎病人;12月29日中西医院再次报告发现4例华南海鲜市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12月30日,武汉市卫健委内部系统下发《关于报送不明原因肺炎救治情况的紧急通知》等两份部门文件,后两份文件被他人上传互联网未向市民预警。同一天李文亮在微信群发出新冠肺炎病毒的小范围预警;

    12月31日,武汉市已有27例新冠肺炎的感染病例,他们没有向人们发出警示;

    2020年1月3日,李文亮医生被训诫,被各大媒体转载,武汉市依旧未向市民预警,反而传达错误的信息;

    1月6日,电视上发出通告“未见人传人”;

    1月10日,李文亮在接诊中被感染出现发热症状,12日入住其工作的武汉市中心医院,14日转入本院呼吸科危重病房,让国家调查组专家的论断出现医护人员感染就是人传人,此时还是未向市民预警;

    1月6-10日,武汉市两会热闹举行;

    1月19日百步亭万家宴依然大张旗鼓的开宴,并且登上了各大本地媒体的头版头条,进步向市民发出了错误信息。直到1月19日晚,钟南山领导的第三批专家组到汉后,才揭盖病毒人传人的盖子;

    1月21日武汉市长周先旺就“百步亭万家宴”接受东方卫视采访中承认预警不够。直至今日我们才知道,就在当时武汉市已有62例确诊,2例死亡。

    我的女儿是在1月16日区协和医院就医时被感染,19日晚开始出现发热症状,连续几天高烧不退,就这样医生还不敢以新冠肺炎为诊断,病情一天天加重,一直到1月25日,几经周折才转入武汉市金银潭医院。由于瞒报导致的仓促应对,医护力量严重不足,此时女儿已经卧床不起,连喝口水都十分困难,排泄物更是得不到清理,完全是睡在污秽物之中。每日的打针治疗,病情并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更加严重,出现了咳血、血氧浓度急速下降的状况。

    在这种情况下,我不顾家人反对,于1月28日冒着生命危险,逆行到最危险的金银潭医院危重病房去照顾女儿,我当时的想法很简单—我要用我的身体我的生命去抵抗病毒对女儿造成的痛苦。然而几天几夜不眠不休的照顾,女儿并从死亡线上挣脱回来,女儿说她呼吸困难,我看她张大嘴巴用力去呼吸,就像把鱼从水里捞出来无法呼吸时张大嘴一样,我的心如刀割,我恨自己不能替女儿受苦啊!

    就这样我也开始出现高烧不退的症状,当时我心里只有一个信念,我要拼命活下去,我要活下去照顾女儿。可是我不知道的是,就在2月6日,女儿被送进icu后不久,就永远离开了爱她的家人。我的老公为了我能够有求生的欲望,一直骗我说女儿还在icu里治疗。在治疗期间我经历了女儿一样的遭遇一一呼吸困难,每吸一口气就要用尽所有的力气,肺里像有玻璃渣一样咯得疼,更不要提连续几天的高烧,烧的人意识都出现了模糊,我这才知道女儿是怎么辛苦的挺过病发时的那段日子,她是多么坚强的想活下去啊!!当我知道女儿去世后,犹如五雷轰顶,我的掌上明珠就这样带着遗憾,带着冤屈离开了这个世界,她才24岁啊!

    现在,我的身体虽然已经治愈,但是心里的创伤却难以愈合,回到家中目之所及,全部充满的都是女儿的影子,原本幸福美好的回忆,如今变成了最让人痛苦的回忆。

    由于前期政府官员的一己之私,瞒报疫情,欺骗民众,至民众生死于不顾,不作为乱作为,直接导致我的女儿感染新冠肺炎病毒去世以及无数个无辜群众的死亡,间接导致无数家庭的破碎,致使他们身心受到了致命摧残,特向上级部门提出以下诉求:

    1.追究瞒报疫情从上到下官员的法律责任及反人类罪行,并公开事实真相,向所有死难家属公开道歉;

    2.赔偿本人家庭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3.本人将保留向媒体、网络、司法申诉的权利。

    遇难者家属、确诊患者:杨敏
    2020年4月7日

    杨敏,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民族:汉
    微博:哭泣的亡魂,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
    公民身份证号:420102197011014
    有需要为罹难去世的无辜逝者讨还公道的家人们请联系:13387660862

  • 政府应就防疫应急不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现在应对传染病方面作出了许多努力,大批人员辛苦坚守岗位,许多医护、公务员殉职。但是不能“一俊遮百丑”,不能无视应急处置中的错误、问题。国家主席习近平认同依法治国,要求“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武汉殉职医生李文亮也说过:“我觉得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该只有一种声音”。《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律师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规定:“法律赋予律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特殊社会责任”。因此,本律师把不同于歌功颂德的本文发表在网络。

    中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提行政赔偿,似乎在“战”疫期间不合时宜。但是强调行政的法律责任能够提醒各级官员依法行政、尽责行政。赔偿金的提出,定有网民评论道:“防疫让政府财政紧张了,不要雪上加霜”。可是,请不要忘记中国政府历年来的对外无偿援助和贷款减免,不要忘记各级政府的三公开支金额。也许,政府少盖些办公大楼就足以支付行政赔偿金了。

    一.部分地方政府存在如下一项或多项明显的违法行为

    (一)让集中隔离人员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以”“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因为集中隔离是政府行为,所以,上述的“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不仅是政府“可以”做的,而且是必须做的。

    “提供生活保障”意味着由政府负责被隔离人员的“衣食住”,而不是应对法第四十九条所述的“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提供生活保障”显然不是指让被集中隔离人不得不购买政府安排供应的商品和服务。

    当然,居家隔离不同于政府集中隔离,一般居家费用自负。

    (二)违法封锁疫区或封锁大中城市

    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在没有宣布城市为疫区的情况下,就擅自封锁城市,属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封锁武汉之类的大、中城市,应由国务院决定。大、中城市地方政府擅自自行封锁的,当属违法。

    (三)没有宣布或没有及时宣布哪些区域为疫区

    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现以“宣布疫区”为关键词进行初步网络搜索,没有发现政府正式宣布某某行政区划为疫区的公告。

    也就是说在没有宣布哪些行政区划为疫区的情况下,政府就在行政区划内采取了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

    (四)非法扩大集中隔离人员的范围

    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显然,来自传染病高发区或疫区的人员不等于是“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

    因此,地方政府超过法律规定范围、将来自外地或传染病高发区或疫区的人员一律集中隔离、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是违法行为。

    (五)对特定场所隔离、对特定区域人员隔离,没有遵守法定程序。

    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目前新闻报道、网络信息鲜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之类的信息,由此可见,相关政府隔离措施违反法定程序。

    (六)非法“劝返”

    “劝返”不是法律术语,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在道路关卡、机场进行交通卫生检疫时,发现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确应依法收治或隔离;当然应阻止或限制人员进入疫区;也当然应拘留在封锁疫区后擅自逃离疫区的人员。但是,对不属上述情形的,不能侵害公民在祖国大地上的自由通行权,不能“劝返”。

    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六条规定:“交通卫生检疫措施:……(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因此,显然不能将“交通卫生检疫”理解为“劝返”。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你,来我地盘的人不听我劝返,我就集中隔离你”,这是以防疫为借口的暴力威胁。

    “我不仅要隔离你,我还要你自己承担”隔离费用””,这是以防疫为幌子的敲诈勒索。

    (七)封锁城市或社区后,没有依法“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没有“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致使食品等价格暴涨。

    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因为封锁城市或社区是政府行为,所以,上述的“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不仅是政府“可以”做的,而且是必须做的。

    (八)没有依法保护非传染病危重症病患的生命健康

    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

    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但是,没有法律规定对传染病患者的救治优先于通常危重症病患的救治,且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由此可见,部分地方政府乱作为、不当关闭或减少正常门诊导致非传染病危重症病患就医难,属于政府违法行为。

    (九)对在非人群聚集地、空旷场地、空旷道路未戴口罩公民非法滥施处罚

    首先,没有法律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公民外出必须时刻佩戴口罩,其次,没有政府正式公告称公民外出必须时刻佩戴口罩(如武汉市政府通告仅是市民戴口罩方可进入公共场所),再次,政府没有为公民无偿配发适量的口罩,因此,政府无权对非公共场所未戴口罩的未患病公民施以处罚。非人群聚集地、空旷场地、空旷道路不用戴口罩,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指导意见,不应受罚。

    (十)以防疫名义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没有法律规定可以防疫名义进入公民住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后,打砸公民的麻将桌等财物,更是明显违法。

    (十一)以防疫名义拒绝户籍地在传染病高发区或疫区的人员进入自己的住宅、自己居住地小区、村庄

    应对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卫生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显然法律条例没有授权村居民委员会在应急时有无限自治、狭隘自保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发现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确应依法由政府收治或隔离;也当然应阻止或限制人员进入疫区。但是,对不属上述情形的,不能侵害居民在社区、村居的自由通行。

    综上所述,基层工作人员不得以防疫和居民自治、村民自治为由阻止户籍地在传染病高发区或疫区的人员进入自己居住地社区、村居。

    物业服务公司人员更无权阻止业主自由通行。

    被非法阻止的公民,有权寻求警察保护。警察应保护公民进入自己的合法住所。警察对胆敢继续阻止的,以妨害公务论处。警察不保护、不处罚的,属于公安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十二)应急行政主体不当

    防治法规定防疫应急时的行政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对法规定应急时的行政主体为:“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

    卫生应急条例规定防疫应急时的行政主体为:“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而目前政府的应急机构/平台名称为“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等。

    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常由中共地方党委书记担任“指挥长”。

    那么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到底是政党的临时机构,还是政府的临时机构?

    政党的地方领导人、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地方应急行政机构负责人,合适吗?

    可以无视防治法、应对法、卫生应急条例设立前所未有的“疫情防控指挥部”吗?

    倘若“疫情防控指挥部”仅仅是政党机构,那将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主体,将不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被告还得是政府或其部门。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没有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属违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因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依法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国际医学期刊《柳叶刀》2020年1月24日在线发表的一项研究显示,首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于2019年12月1日发病。

    2020年1月5日《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情况通报》称:“在59例患者中,病例最早发病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

    2019年12月31日以高福为首的国家卫健委第一批专家组赶赴武汉。

    武汉市卫健委2019年12月31日发布《武汉市卫健委关于当前我市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

    世界卫生组织于2020年1月5日发布疾病暴发新闻《不明原因肺炎—中国》,称“截至2020年1月3日,中国国家当局总共向世卫组织报告了44例不明原因的肺炎患者”。

    国家卫健委网站于2020年1月11日发布《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关于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情况通报》(系网站“疫情通报”栏目的第一篇文章)。

    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11日转发武汉市卫健委疫情通报,是在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相关疾病暴发新闻六天之后。

    综上所述,国家卫健委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不仅不及时,且行文形式明显不合法。

    国家卫健委主任应当引咎辞职。

    三.政府赔偿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第三条第二款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世界人权宣言》

    第八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行政侵权主体、行政侵权行为、行政侵权结果、侵权结果和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通常,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实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行政侵权行为。

    四.退一步讲,即便政府不承认违法、不承认存在行政侵权行为,那么,政府也应当就防疫应急给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合理补偿。

    (一)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

    应对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二)“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

    (1)公平负担理论。在民主、法治社会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人人亦应平等分担社会负担。如果个别或部分公民为社会承担了特别的义务或受到了特别的损害,国家即应给予他们特别的补偿,以将个别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转由全体公民分担。因为国家补偿金来源于税收,而税收取之于全体纳税人,从而实现公共负担平等分担。

    (2)结果责任理论。即无过错责任理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其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均应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3)危险责任理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行政相对人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之中,其即应对相对人因此可能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五.政府应对建议

    应急、防疫、抗“疫”等均不是废止现行法律、条例的理由;应急、防疫、抗“疫”等也不是政府违法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免责事项。

    政府应正视问题。国家应当依法解决公民的合理诉求。

    笔者是2008年三聚氰胺问题奶粉受害者代理律师,亲历组织共同诉讼、立案、出庭、等待宣判、信访、为维权代表刑事辩护、非诉调解等维权全过程。

    前述维权民事起诉,立案难;立案后开庭更难;开庭后律师未见判决。

    对前述受害群体的维权,法院、政府没有依法处理。受害群体至今没有停止悲鸣。而国产奶粉产业并没有因为国家的强势保护而快速修补信誉。“2008年后国产奶粉市场份额快速下滑,由2008年的70%锐减到2015年的30%,在2015、2016年出现负增长”,近年来国产奶粉才“受多因素利好,强势回暖”。

    总之,若不依法解决受害者的合理诉求,国家将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

    国家的真正强大、厉害,应以民为本,以法治为本。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公平正义。

    因此,建议:

    (一)加快行政补偿立法,可先由国务院颁布《行政补偿条例》,使疫情结束后的政府补偿有章可循。

    (二)鼓励受害民众和企业接受政府补偿;但不强迫接受政府补偿。

    (三)创设行政纠纷中立评估机制,化解矛盾。

    (四)许可不接受政府补偿的受害者申请行政赔偿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不干预社会律师代理相关索赔案件。

    (六)保证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力量,支持受害者提出合理诉求。

    (七)行政赔偿案件审判全公开,真正接受人民监督。

    最后,向抗“疫”一线医护、向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维持国民经济运行的全体劳动者致敬!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1997届本科毕业生;并非行政法学者、行政诉讼专业律师,但凭母校教育法学功底仓促撰写本文。文章若有错误,敬请法学专业、政府管理专业、应急管理专业学界、实务界专业人士指正。联络邮箱:13901322991@139.com

    彭剑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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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NG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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