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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怀庆辩护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

    【民生观察2020年6月5日消息】被以“涉黑”名义于2018年1月31日抓捕,后改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重庆民营企业家李怀庆案件的辩护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就李怀庆一案于2020年5月8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11份有关申请本案相关人员出庭、鉴定、复制等申请,其中包括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该申请书就李怀庆、吴蜀等人涉嫌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李怀庆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提出了辩护人的事实与理由(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和与本案指控犯罪事实相关的生效民事判决)。理由之一认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和民庭法院属于同事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应自行回避。吴辰律师认为,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就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过生效的民事判决,若本案继续由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话,则会出现同一法院的刑庭法官对民庭法官作出的生效判决进行审查、重新评判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依照此规定,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庭与民庭法官之间为同事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应该自行回避本案的审理。

    基于薄熙来、王立军等人曾经在重庆实施过的一系列罔顾法律法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唱红打黑”运动,李怀庆的妻子包艳对即将于6月8日开庭审理的李怀庆一案忧心忡忡,她极其担心自己的丈夫可能会遭遇不公正不公平的对待。因此,她完全支持吴辰律师提出的11份申请,也希望有关方面真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和有关精神来公平、公正、客观、理性地审理李怀庆案件;她呼吁有关方面能尽早回应吴辰律师的申请,不要以疫情为由刻意阻挠申请人提出的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巴蜀)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范辰,李怀庆之辩护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送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联系电话:13910609609。

    申请事项:
    请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重庆一中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重庆市以外的法院审理李怀庆、吴蜀等人涉嫌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李怀庆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

    事实与理由:
    李怀庆、吴蜀等人涉嫌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李怀庆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由重庆一中院审理。经进一步研究案卷,发现本案不宜由重庆一中院审理,重庆市实属的法院均不宜审理本案,应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重庆市之外的法院管辖本案,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宜由重庆一中院审理

    (一)如果本案由重庆一中院审理,则会出现同一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审查、重新评判民事审判庭法官作出的生效判决情形,显然重庆一中院刑庭和民庭法官之间为同事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应自行回避,重庆一中院不宜审理本案

    1、重庆一中院曾就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见附录),若本案由重庆一中院审理,则会出现同一法院的刑庭法官对民庭法官作出的生效判决进行审查、重新评判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依照此规定,重庆一中院刑庭与民庭法官之间为同事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应该自行回避本案的审理。

    2、若最终认定本案指控的事实构成犯罪,则民庭法官有枉法裁判的嫌疑,可能成为本案涉恶犯罪的保护伞,需要被立案查处和追究法律责任,由刑庭的法官同事进行审查,显然不合适。

    若最终认定本案指控的事实不构成犯罪,则无法排除审理本案的法官包庇、为同事开脱的嫌疑,审理本案的法官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境地。

    不论本案指控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都不宜由重庆一中院管辖,重庆一中院法官应自行回避;若不自行回避,审理本案的刑庭法官会把自己置于违反法律、违反职业纪律,可能被处罚的境地,也让人质疑审理程序的公正性,使司法公信力受到无谓的打击。

    (二)如果本案由重庆一中院审理,则会出现下级法院监督上级法院,下级法院法官审查、重新评判上级法院法官作出的生效裁判情形,显然很荒诞,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就是,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法院有权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下级法院要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重庆高院”)曾就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生效的民事裁定书(见附录)。若本案继续由重庆一中院院审理,则会出现下级法院监督上级法院,下级法院法官审查、重新评判上级法院法官作出的生效裁判情形。

    显然,这种情况违反法律规定,避免的办法是,重庆一中院法官回避本案的审理,将案件报送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案。

    二、重庆高院辖下的任一法院都不宜审理本案

    (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均不宜审理本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曾针对本案指控事实作出生效的民事判决(见附录)。

    如果由这些法院审理本案,同样会出现同一法院刑庭法官审查、重新评判民庭法官作出的生效判决情形。

    同时,重庆高院就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过生效的民事裁判,如果由这些法院审理本案,则会出现下级法院监督上级法院、下级法院法官监督上级法院法官的情形。

    显然,这两种情况都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法院均不宜审理本案,应由这些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审理本案。

    (二)重庆高院辖下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之外的法院,也不宜审理本案

    前文已述,重庆高院就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过生效的民事裁定。若本案由重庆高院辖下的其他下级法院进行审理本案,则同样出现下级法院法官审查、重新评判上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情形。这种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极为荒谬。

    因此,重庆高院辖下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之外的法院,也不宜审理本案。

    三、重庆高院本身不宜审理本案

    前文已述,重庆高院曾就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生效民事裁定。如果由重庆高院审理本案,则会出现同一法院刑庭法官对民庭法官作出的生效裁判进行审查、重新评判情形。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重庆高院不宜审理本案。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去年吉林王成忠案,出现了同一法院刑庭法官审理民庭法官的尴尬情形,即“法官审理前同事”,令无数法律人感慨愕然,震惊全国。后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化解了此案面临的尴尬和违法情形。

    综上所述,若本案由重庆市所属法院审理此案,有违司法中立的裁判原则,有违程序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社会公众也很难相信审判人员能够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无论最终怎么判决,社会公众都很难相信裁判结果是公正的。

    为最大限度避免因程序问题造成的合理怀疑,同时也体现出对程序公正独立价值的重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申请人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等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本申请,请求你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重庆市以外的法院审理本案。

    特此申请。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
    2020年5月22日

    附:与本案指控犯罪事实相关的生效民事判决

    与本案指控犯罪事实相关的生效民事判决

    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1、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渝民申769号裁定:认定重庆一中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26号判决并无不当,驳回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字公司”)、杜鹏的再审申请;

    2、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渝民申747号裁定:认定重庆一中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27号判决并无不当,驳回天字公司、杜鹏的再审申请。

    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1、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26号判决:判令被告天字公司偿还李怀庆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杜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27号判决:判令被告天字公司偿还李怀庆本金3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杜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渝01民终2507号判决:判令撤销(2015)江法民初字第13852号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政宇的诉讼请求。

    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1、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10997号判决:判令被告周洁返还原告李怀庆借款本金77万并支付违约金;

    2、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14065号判决:判令被告周洁返还原告李怀庆借款本金17万并支付违约金;

    3、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13852号判决:判令被告蒋佳男归还原告李政宇借款本金180万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杜鹏、天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14066号判决:判令被告蒋佳男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并支付违约金;

    5、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07944号判决:判令被告曾玉龙、云南旭虎商贸有限公司代曾洪猛向原告李怀庆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并支付利息。

    四、重庆市南岸区法院作出的判决

    1、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法民初字第4294号调解书:被告赵小刚一次性偿还李怀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5.4万元;

    2、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南民初字第2565号判决:判令被告赵小刚向原告李怀庆偿还借款35万元;

    3、2010年5月1日,作出(2008)南法民初字第364号判决:判令被告重庆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怀庆归还借款本金167.5万院并支付违约金,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对167.5万本金及违约金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渝0108民初764号判决:判令被告蒋佳男向原告李怀庆返还借款本金192万并支付利息,被告杜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1、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134号判决:判令驳回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的上诉,维持(2008)南法民初字第364号一审判决;

    2、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渝05民终7843号裁定:裁定上诉人杜鹏自动撤回上诉,一审(2016)渝0108民初764号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生效。

  • 丁家喜辩护律师提出取保申请

    【民生观察2020年5月1日消息】日前,“厦门聚会案”当事人之一丁家喜的辩护人彭剑律师向“12.13”专案办案单位山东烟台市公安局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要求烟台警方对丁家喜变更强制措施以及对丁家喜取保候审,不过警方对申请暂未回应。

    “厦门聚会案”发生已有四个月的时间,而四名首批被捕的当事人丁家喜、张忠顺、戴振亚以及李英俊仍然处于“指定住所监视居住”之中,四位当事人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曾多次前往烟台交涉,并提出会见要求,均遭到警方的拒绝,至今仍未获准会见。

    而此次彭剑律师在提出上述申请时表示,案件的基本证据收集已经固定,无翻供翻证的可能,而且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亦不具有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碍诉讼进行的可能,并引用联合国大会2015年12月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中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厦门聚会案”起因系2019年12月初在厦门举行的私人聚会,参与者包括律师、公民、维权人士等二十几人,参与的话题不详,其后当局在12月26日于全国多地进行抓捕行动,最后丁家喜等四位主要参与者被捕,统一送到山东烟台羁押。有证据显示,当局早在聚会发生后的12月13日已成立12.13专案组,并指定烟台警方办案,至12月26日实施抓捕。除了上述四人,当局还抓捕了其他几位人士,其中包括两名律师,不过随后均被释放,而丁家喜等四位首批抓捕的当事人被烟台警方“指定住所监视居住”至今,并在案件发生后的四个月内未有会见律师的记录。而2020年1月中,正为“厦门聚会案”逃匿的“新公民运动”发起人许志永在广州被捕,同时其女友李翘楚在北京家中被带走,至今下落不明,而二人的相关消息外界所知不多。

  • 律师了解案情及申请会见常玮平遭拒

    【民生观察2020年1月20日消息】因被指参与“厦门聚会案”的知名公益(人权)律师常玮平被陕西宝鸡警方以不明罪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已有一周时间,被捕后警方仅以电话通知家属常玮平被“监居”的消息,除此之外别无其它书面通知,而近日辩护律师前往了解案情以及申请会见被拒。

    据悉,张庭源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即前往宝鸡跟进案件,但遇到阻滞,宝鸡警方对辩护律师前来了解案情之事一问三不知,同时亦拒绝律师的会见申请。

    张庭源律师向宝鸡警方提出多个问题,包括常玮平涉嫌罪名、涉嫌违法犯罪的基本事实、常玮平一案是否已正式立案侦查、常玮平是否一人涉案还是多人涉案、宝鸡高新区公安分局办理此案的部门及承办人员等案件相关问题,但警方均以“不知道”回复,律师无功而返。

    常玮平律师被捕后,常家人感到非常意外,原本以为常玮平热心公益、几年来为维权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等工作属于帮助群众贡献社会的义举,亦曾一度引以为傲支持赞许,如今却成为锒铛入狱的罪状,令人费解。

    常玮平七十岁老父亲常拴明在文章《犬子玮平》中写道:今天听说我的儿子被宝鸡国保抓捕,口头通知,罪名是“颠覆国家政权”,我万万不能相信。我那仅仅工作几年,不会拿刀玩枪的孩子,只是做了几个公益的案件,帮过几个人,办过一些所谓的敏感案件,现在和朋友吃了一顿饭就颠覆国家政权了。作为70岁的我万万不能相信。我想问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可是抓人的国保电话再也打不通了,书面通知也没有。律师去会见,也被推三阻四,一问三不知。没有任何证据为什么抓我的孩子?“指定监视居住”的意思也就是不知道关在哪里,关多长时间。律师家属见不到人,他的人身安全怎么保证?是不是整天不让睡觉,不让吃饱,必须保持一个坐姿?这不是故意整人吗?我悲痛欲绝,这个社会怎么了?难道和朋友见个面就这么大的罪过?中国的《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都是假的吗?

    常玮平的大姐常文萍则撰文认为:已经几天了,父母心急如焚,整日以泪洗面,吃不下饭,睡不好觉。事实上,我们全家这几天都度日如年,我不明白的是警方将人带走总得有个缘由,总得让家人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人现在关在哪里,罪名是什么?现在警方居然一问三不知?法律允许这样吗?真是有种叫天天不应的感觉。

  • 王怡的辩护律师被强制解聘

    【民生观察2019年11月7日消息】四川成都秋雨教会牧师王怡被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目前已被羁押11个月,期间辩护律师从未获准会见。2019年11月6日成都市检察院的公诉人打来电话,正式告知张培鸿律师,他不能作为王怡牧师的辩护人。理由是:张培鸿与王怡及秋雨圣约教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他担任辩护人不放心。

    张培鸿是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表示,最近两个月来,为了争取为王怡牧师的辩护权利,也为了照顾有关方面的关切,他停止了王怡案件信息的更新,并频繁前往成都,约见了国保支队、法制支队、监管支队和检察院的检察官。甚至提岀方案包括由他本人配搭一位官方认可的律师,一道为王怡辩护。事情一度显示出转机,甚至有两次,他等在看守所外面,都感觉到就要见到牧师了。然而,答复仍然是:领导还没下决心,请再等一等。然后,就等到了今天,他收到成都检察院通知,他不能作为王怡牧师的辩护人。

    张律师透露,据他所知,到今天为止,王怡牧师依然没有律师。前期,当王怡被告知张培鸿不能做他的律师后,他要求妻子蒋蓉为他聘请律师。于是,司法局带领他们认可的律师去了一个咖啡馆,国保将蒋蓉从华阳某套小公寓里带出来(是的,蒋蓉一直没有自由),让她签字。蒋蓉拒绝签字,声称需要征求王怡父母的意见。而王怡的父母,从去年12月9日王怡被抓到现在,都只认定张培鸿为王怡的律师。

    现在王怡案已知的程序是:9月30日退侦结束,到10月底第二次审查起诉期满,现在应该是又延长了15天的时间。如果11月中旬不进行第二次退侦,案子就该到成都市中级法院了。

    张律师猜测,大概率的可能是,他们会为王怡安排两名律师,或者没有律师,然后无声无息地走完程序。也就是说王怡可能会遭到秘密审判。

    据悉,2018年12月9日晚约6点,许多秋雨圣约教会的牧师、长老、同工及教友被成都警方带走,王怡牧师夫妇被捕后失联;同时,有几个教友家庭被抄家。当天,秋雨圣约教会被取缔,警方将教会的物资搬走。

    据秋雨圣约教案情况通报显示,王怡被中共以所谓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秘密关押。王怡的妻子蒋蓉在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关押半年后被指定场所监视居住,目前仍没有人身自由。目前秋雨圣约教会教友共21人被刑拘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人被强迫失踪。包括王怡在内的所有被羁押的基督徒无一人获准律师会见。

  • 王默被迫解除新任辩护律师委托

    【民生观察2019年10月28日消息】本网获悉,江苏淮安王默案已于“十一长假”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家属持续受到各方高压维稳,新近聘请的辩护律师签署委托协议仅一天时间,被迫解除委托关系。

    据了解,淮安警方于“十一长假”后已将王默案移送检察院,现正审查起诉中。王默于2019年4月初刑满释放,出狱仅五十天时间,于5月中旬再次被捕,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至今。

    有最新消息指,王默家属于10月24日聘请彭剑律师担任王默的辩护律师,但双方签署委托协议仅一天时间,王默家属在当局的严厉逼迫之下,无奈在25日提出解除委托关系。

    据知情人透露,王默被刑拘后不久,警方曾搜查王默住处,当场扣押苹果手机一部,以及其他个人零星物品,随后不久王默便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王默自5月被捕至今已有五个多月,尚未有辩护律师的顺利会见记录。过往曾有多名辩护律师接受委托跟进该案,但当局一直禁止律师会见。期间曾有上海彭永和律师短暂会见王默,但在双方开始讨论案情时被看守所暂停会见,而且彭永和律师在离开看守所后距离大门不远处遭到多名不明身份人员的纠缠与袭击,接下来更遭到相关部门的恐吓威胁,最后被迫退出代理。

    有消息指,王默家属近两个月不断受到滋扰,当局多个部门三天两头以谈话为名施压压力,解除委托律师便是一例,且禁止家属接触外界和媒体,以防止家属向外透露王默案更多信息。据称,家属前不久曾探视王默,健康及精神状况尚算可以。

    另有消息指,王默被刑拘后,当局一直要求其低头认错,但王默认为自己并无过错,不知如何认罪,可能也是当局要严惩王默的原因,因此可能并不乐观。

    相关报道:王默新律师遭威胁会见受阻
    https://msguancha.com/a/lanmu13/2019/0725/18790.html

  • 辩护律师会见陈家鸿不果

    【民生观察2019年5月9日消息】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拘捕的广西人权律师陈家鸿被捕已有十天,陈案辩护人卢思位律师要求会见不果,看守所以需办案单位为由拒绝,而办案单位则以需审核律师的代理资格为由,暂不安排相关申请。

    陈家鸿律师于4月29日早上在家中被捕,根据被捕当日小区邻居拍摄的照片显示,当时陈家鸿律师被警方带下楼的时候,双手戴着手铐,由至少七八名人员参与抓捕。

    陈家鸿律师被捕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网站随即发出公告,注销陈家鸿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律师协会会员资格。随后一日,家属获得警方通知,陈家鸿律师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羁押于广西玉林市看守所。

    今日(5月9日)上午,陈家鸿律师本人被捕前委托的代理人成都卢思位律师前去玉林市看守所,递交所需材料和委托,要求会见已被羁押了十日的陈家鸿律师。值班警察在查看电脑后告知卢律师,陈家鸿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因此会见需要办案单位玉林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的同意方能安排。

    卢思位律师随即赶到玉林市公安局,找到办案人员,向对方递交了律师执业证、律所介绍信、陈家鸿的委托书以及会见申请书等必要材料,并向警方明确提出三点要求,包括要求会见陈家鸿、希望了解基本案情以及要求办案机关保障当事人的健康权,并告知陈家鸿患有疾病,除了双手发抖之外,腰部曾于去年受伤,目前暂未痊愈。

    接待的办案警察表示,律师递交的委托书签于2018年6月,有效性暂时无法确认,需要与上级领导商量后才能答复律师所提出的要求。

    卢思位律师当即提出,该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委托文件,是附生效条件的委托,即只要陈家鸿律师涉嫌任何犯罪,律师都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行使辩护权。

    办案警察最后表示,委托书的真实性有待核实,承诺会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并声称玉林市公安局会依法办案,保障陈家鸿的合法权益。律师在留下联络方式后离开玉林市公安局。

    另外,陈家鸿律师被捕后,鉴于案件的严重性(煽颠罪),陈家鸿的前上司、前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后覃永沛发起成立“陈家鸿案律师团”。据覃永沛介绍,律师团征募发起才短短几日,报名参与的律师已超四十位。律师团主要骨干律师包括:薛荣民律师、谢阳律师、卢思位律师、吴魁明律师、刘浩律师蔺其磊律师、张磊律师等,阵容强大。律师团由覃永沛担任团长,王清鹏律师担任秘书长,祝圣武为副秘书长,旅德记者苏雨桐小姐担任新闻发言人。

    相关报道:广西陈家鸿律师疑因言被捕
    https://msguancha.com/a/lanmu4/2019/0429/18571.html

  • 律师认为郭庆军不构成寻衅滋事

    【民生观察2019年3月28日消息】本网获悉,郭庆军涉嫌寻衅滋事案已于2019年2月1日上午10点在江西龙南法院开庭。郭作为国内旅游群总召集人一直默默为良心犯送饭推动社会公义。

    公诉机关指控的郭庆军在境外社交媒体推特、脸书发布文章,而对于郭庆军的具体行为的确认、转发有关的内容的危害性客观后果,到底多大程度上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直到庭审结束,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交任何实质性的证据。侦查机关对郭庆军推特、脸书账号等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过程不合法、不具有相应的证明力。郭庆军案的证人证言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从客观行为而言,郭庆军的行为仅仅有“转发”以及部分短小的评论。所有的法律、有关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关于“转发”构成滋扰行为的规定。本案原本就不应该呈诸于法庭。事实、法律、证据、伦理、价值等都清楚地表明,郭庆军是无罪的。

    附: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

    受郭庆军家属的委托,并经郭庆军本人确认,本律师受指派担任郭庆军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律师。多次会见,并经庭审后,本律师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本律师认为郭庆军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证据辩。

    本案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郭庆军构成寻衅滋事。

    1、本案郭庆军本人的供述绝大部分与起诉书指控的其在境外社交媒体上发布信息的行为无关。

    郭庆军大多数的供述记录的是其有关“全国旅游群”等微信群的活动,而与指控的郭庆军在境外社交媒体推特、脸书发布文章、信息的供述仅仅有三次(总共十八次询问笔录,仅有三次提到控告内容),而且每次内容都非常有限,仅仅为郭庆军确认有其有推特、脸书账号以及对推特、脸书有关转发文章、图片、歌曲等内容的确认。

    而对于郭庆军的具体行为的确认、转发有关的内容的危害性的客观后果、郭庆军对相关内容的主观意图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郭庆军也没有任何供述。

    2、侦查机关对郭庆军推特、脸书账号等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过程不合法、不具有相应的证明力。

    a、侦查机关提取证据的过程不符合通常的中国境内上网流程,无法证明其行为本身的合法。辩护人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表明在中国境内推特(twitter.com)、脸书(facebook.com)等网站无法登陆。这一无罪证据,侦查机关既没有向法庭提交,也没有做出相应说明。

    b、侦查机关提取的过程使用的一个未知具体身份的账号通过特殊的手段登陆的,其合法性无法在具体操作过程体现。

    c、侦查机关提取的机关是江西省公安厅有关人员,并非公安部指定的赣州市公安局的有关人员,且提取的过程没有任何见证人在场。

    3、公诉机关对于提取的有关电子数据笼统地、部分地复印件了103页纸质的内容,对于具体指控的事实仅仅指出有郭庆军“转发”了一个有关雷阳案的歌曲、一条关于“社会主义株连九族罪”的评论,并以“其它”这个不符合刑事指控客观性的词语取代了所有其它所有内容。由此可以看出,本案证据严重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郭庆军构成犯罪。

    4、公诉机关对有关具体“转发”的人数、互动后果以及脸书、推特本身的特点是否构成危害公共秩序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

    5、对于本案的客观后果,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的客观证据,到底多大程度上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直到庭审结束,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交任何实质性的证据。

    6、郭庆军仅仅通过手机上到推特和脸书,有关电脑没有任何上到境外网站的证据,电脑一体机应当退还给郭庆军。

    7、郭庆军案的证人证言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二、实体辩。从犯罪构成看,郭庆军本身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1、从主体上而言,寻衅滋事人员一般为无业、无事生非的社会闲杂人等。郭庆军显然不符合这一特征。

    郭庆军本身为正规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大学毕业后一直在长春外企工作,时间长达20多年,工作期间也是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同时他也是家庭唯一收入来源,赡养两位老人、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并支持无业的妻子从事科研。郭庆军就是中国千千万万的网友之一,就是千千万万的普通中年人之一。

    郭庆军本身热爱公益,关心国家,如郭庆军长期献血,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褒奖。国家兴亡,匹夫有责,郭庆军在网络上关注公共事件也是一个公民正常的举动,郭庆军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主体特性。

    2、从主观而言,辩护人在法庭上有向郭庆军提问,郭庆军明确指出其上网无非是获得资讯、结交网友、拓展社交、关心公益等等,其并无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郭庆军上网,上到境外网站,并不是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良情绪,也不是耍威风、取乐等等。

    从其转发的内容看,郭庆军无非是有关心国家、关心公益,求真务实、探索真理的方面。不是要挑战社会公德。郭庆军追求人权至上、追求民主、自由,是本国当下的核心价值,不能也不应该定性为寻衅滋事。

    将追求社会核心价值认为是寻衅滋事,我相信法庭不会做出如此判断。

    3、从客观行为而言,郭庆军的行为仅仅有“转发”以及部分短小的评论。

    a、“转发”就是“转发”,仅是“转发”,不是起诉书所指控的“散布”。

    转发表明郭庆军并不是原创作者,其主观、客观行为不足以产生危害性。转发是网民参与网络活动的一个小小的方面,转发并不足以代表郭庆军的主观态度。

    郭庆军本身并非网络大V,也不是社会有影响力的人士,其转发大多数只是个人行为,产生极其微小的影响。

    b、散布是指多点随意发布,郭庆军仅仅在推特和脸书上转发信息而已,其并没有散布的事实。此外起诉书也仅仅指控郭庆军在以上两个网站转发了有关信息,不符合多点才为散步的定义。

    c、起诉书指控的转发有关雷阳事件歌曲没有进一步的评论和转发。

    d、起诉书的指控对脸书、推特的性质并不明确其功能,脸书是郭庆军自己的朋友圈,转发是自己的朋友可以看到,而推特也是相应的关注才可以看到,此外非经特定的搜索无法看到有关内容。因此社交网络的公共性仅仅是自己的朋友圈,不构成本罪意义上的公共场所。

    并且众所周知,我国网络对境外社交网络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境外社交网络对我国国内秩序的影响极其有限,目前公诉方也没有提交任何境外公共秩序受到滋扰的证据。

    本律师在庭前会议强烈要求法庭向推特、脸书等网络公司提取优选证据、资料,但是未获法庭许可。

    4、从本罪损害的客体而言,郭庆军转发的有关信息、资料、图片等没有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a、郭庆军转发的雷阳事件歌曲并没有引起社会公众对雷阳事件的重新关注或者引起大规模的社会抗议要求改变雷阳事件的定论。

    而且雷阳事件本身就是见仁见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社会事件,公诉方虽然引用了有关方面的一些“结论”,但是根本无法提供明确的证据表明事实真相为何。而且另外一些公开的信息表明雷阳事件中涉事的派出所副所长、有关警察、辅警的确被开除公职。

    雷阳事件余波不息,是正常的社会反应,现在打开网页看,雷阳事件质疑的声音依然不绝,将质疑、追问定性为寻衅滋事,这太勉强,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

    还是应当明确,郭庆军并非转发内容的原作者,其行为仅仅有“转发”,不是散布,并没有引起雷阳事件的重新评估或者社会各界的混乱反应。

    b、有关“社会主义株连九族罪”,郭庆军并非原作者,从上下文看只是一个夸张的表达,并不是确定一个事实。

    郭庆军不是该内容的作者,其转发行为也没有引发公共大众对当下法治的混乱看法。并且观点归观点,事实归事实,这是两回事,观点可以引起思想共鸣,却不足以影响社会秩序。事实可以不同表达,同样无法扭曲真相。

    公诉方也一直没有事实和证据明晰转发观点、转发事实的区别。

    c、至于其它的有关转发内容,公诉方都是概而言之,对具体的内容一笔带过,不符合刑事证据客观性的原则,事实上“其它内容”上大多是碎片化的内容,不足以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一般的内容,如转发《独立宣言》、《共产党宣言》。总之对生于的一百零一项内容一一核对看,郭庆军并没有危害到社会公共秩序。

    如所谓九任党的总书记叛党的说法,郭庆军没有说过,是其转发,对于历史这种东西,更是难以定论,原说法也没有定论,这些说法本身有问题,但是也不至于是寻衅滋事,转发也更不代表郭庆军认可、赞同其观点。

    其它类似转发大多数是碎片化的表述,这是社交网络的特点,也表明了不具危害性基本,不会产生具体的后果。

    d、公诉方没有提交任何的证据表明,郭庆军转发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网络当然可以定性为公共场所,但是不是寻衅滋事罪意义上的公共场所,网络好比是一个汪洋大海,转发不过是一朵浪花,一朵浪花不足以影响海洋的运行;寻衅滋事所指的网络空间要形成公共场所只有对一定封闭空间的特定人群产生作用,导致秩序严重混乱才可能构成犯罪。可以看出,郭庆军案中没有任何一个受害者产生,转发行为也没有在一定空间导致秩序混乱。

    e、郭庆军转发的大多数内容属于观点,观点不足以影响色会秩序。真与假是哲学问题,应该付诸于哲学研究,而法庭则追究行为的违法性。网络信息数量极其庞大,信息的真假,观点的对错就在于其公开性,就在于其各抒己见,在观点的碰撞中产生网络的繁荣。

    f、郭庆军转发并非捏造事实,也不是传播谣言,真相恰恰就是在言论自由当中由个人获取的。公诉机关贸然以真理自居、以真相自居不符合社会规律,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g、所有的法律、有关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关于“转发”构成滋扰行为的规定。

    总之,从犯罪构成的本身看,郭庆军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程序辩

    本案起始于有关部门对郭庆军等人组织的“全国旅游群”等微信群的不满,进而调查郭庆军在全国旅游群的有关活动,在长期羁押之后,指控的事实却落在郭庆军在境外社交网络上“转发”了若干信息的行为上,难道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长期的羁押本身已经成为了郭庆军的“刑罚”,也成为了有关机关诱供的接口,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都曾做出取保候审以及不起诉的许诺,但是即便郭庆军陈述相关事实后,有关机关也没有实现承诺。

    四、情节辩

    本案发生时间段短,郭庆军从2017年12月开始在境外社交媒体上转发有关信息,到2018年4月被羁押,整体转发的信息也不过两百多条,被公诉机关提交复制的内容也不过一百零三条,具体的内容核实有社会危害性的一条也评不上。

    本案也未经任何的行政处罚、警告、通知删除等过程,不符合通常的行政处罚过程,不经行政处罚,直接施之以刑罚,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仅仅以转发作为刑事定罪处罚的事实基础,这不符合当下网络发展的实际,如果郭庆军被定罪,千千万万网友,每一个公民都可能因为“转发”而获罪,这将是对刑法的滥用,也将为中国网络法治进程打开潘多拉盒,造成无法估量的后果。

    五、价值辩

    有幸听到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到言论自由,本律师认为本案还有共同话语的空间,的确自由与秩序原本是天然矛盾的,然而”我虽不同意你的意见,但坚决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也也是深入法律人心中的箴言,郭庆军的转发行为无非是言论之一种,如果转发也构成犯罪,点赞也是罪行,这秩序的管制就没有了边际,也会社会公众莫衷一是,道路以目。

    言论自由的边际何在?公诉人有提到剧场起火论,对此辩护人深表同意,但是必须明确指出网络空间不是剧场,网络作为一个大得多,开放地多的空间,即便有起火的言论,也不会产生剧场秩序混乱的效果。剧场起火论作为美国最高法院关于言论自由的判例,实际上也已经得到修正,即言论自由关乎人的尊严、人的自由、人成为人的本身的价值,其后果只能通过言论本身去纠正,而不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刑罚来控制,如此方能捍卫言论自由。

    本案原本就不应该呈诸于法庭。事实、法律、证据、伦理、价值等都清楚地表明,郭庆军是无罪的。

    请诸位捍卫自由的尊严,请给中国网络自由一个机会,给网络自由的历史一个机会。

    此致龙南县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成准强
    2019年2月11日

  • 朱承志辩护律师收到《不允许会见决定书》

    【民生观察2018年5月25日消息】本网获悉,因纪念林昭而被苏州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被监视居住的湖南著名维权人士朱承志,其委托律师黄志强今天(5月25日)收到了苏州当局的《不允许会见决定书》。

    据家属称,朱承志的委托律师黄志强于今天上午九时许收到了来自苏州当局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其理由是“经侦查发现朱承志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准会见。

    朱承志太太曾女士表示,她至今也未收到苏州当局邮寄的相关朱承志被涉嫌“寻衅滋事”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正式法律文书。手里仅有的一份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是苏州国保要求与其会面时带来的“复印件”。

    令曾女士非常不解是,这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复印件上面显示日期是4月30日,复印件上面并贴有邮寄挂号信收据,按照这封挂号信邮寄出的日期计算,截至到今天以28天之久,为何至今她还未曾收到?

    据悉,朱承志因上个月(4月29日)与衡阳平淡、南宁农定财、枣庄邵泽海四人结伴到苏州木渎镇灵岩山祭奠林昭而被苏州警方抓捕,其他三人被释放,而朱承志则被苏州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指定监视居住迄今已失踪27天之久。家属及多位朋友曾前去苏州打探消息未果。5月22日,家属为朱承志聘请的律师黄志强前往苏州公安局寻找并要求安排朱承志,被苏州警方告知朱承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4月30日已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限六个月,并以“同案嫌犯涉及国家安全需保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并称“会依法在48小时内作出决定”。律师问为什么没有依法通知家属,对方答复“已经依法邮寄送达”。律师要求看送达的邮寄凭证、法律文书等相关文件,均遭拒绝。

    民生观察会继续关注关于朱承志因纪念林昭而被当局非法拘禁的相关消息。



  • 警方称甄江华的两位辩护律师已被解聘

    【民生观察2018年4月13日消息】本网从任全牛律师处获悉,珠海市公安局甄江华案警员通知代理律师称,甄江华本人已经解除了两位代理律师的辩护资格,警方只提供解除材料的复印件,而非原料,事情十分蹊跷。

    据悉,甄江华案辩护律师之一的河南郑州任全牛律师是在今日下午接获来自珠海市公安局甄江华案负责联络工作亦曾多次与任律师有过联系的曾姓警员电话,声称珠海警方收到一份由甄江华本人签署的意在解除当下代理律师辩护资格的材料,特意电话通知律师,三日之内会将此解除材料的复印件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到律师手中。

    任全牛律师事后表示,当时其有向该警员提出警方邮寄解除材料时应是邮寄原件,而不是复印件,因为警方据称甄江华要解除律师辩护资格,解除材料应为辩护律师的法定所有权,但对方执意表示警方需要留存原料,只能向被解除人的律师提供复印件。任全牛律师坦言,警方竟然可以理直气壮地侵占律师的财物所有权,除了荒唐之外,更显流氓不讲理的本质。稍后,另外一名甄江华案的辩护律师闻宇律师亦同样接获已被甄江华解除辩护资格的通知。

    甄江华好友王先生认为,当局利用此类操作手法规避律师的会见工作已经成为惯例,以往曾经多次出现在政治犯案件中。甄案中律师与外界根本无法甄别和确认此材料的真伪,就算确为甄所签署,但在甄失去自由的情况下,外界始终未知甄是在何种情况下签署的,更何况甄江华去年(2017年)9月1日被捕后尚未有过律师会见,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无法相信解除材料是否甄江华本人的真实意愿。

    相关报道:珠海甄江华被批捕 律师依然无法会见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8/0330/17258.html



  • 当局继续不准辩护律师会见余文生

    【民生观察2018年3月23日消息】本网获悉,余文生律师的辩护人谢阳律师和常伯阳律师日前在江苏徐州铜山区公安分局要求会见余文生律师以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继续遭到当局拒绝。该案辩护律师上次申请会见不成功是上月21日。

    据悉,两位辩护律师以及余文生妻子许艳女士是在3月21日晚陆续抵达江苏徐州,入住酒店后曾遭到警方查房骚扰。3月22日上午,辩护律师及许女士去到徐州铜山区公安分局(图一),向值班领导要求会见已被羁押超过两个月的余文生律师(图二),并递交会见申请书以及要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申请书,铜山区分局有关负责人在收下两份申请书后未即时作出回应。

    下午两点,辩护人之一的谢阳律师收到铜山区公安分局的电话,告知其上午递交的两份申请已作出决定,要其前往铜山区分局自行收取。根据《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图三)显示,警方认为余文生律师“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并称“会见有碍案件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余文生”。另外一份《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图四)显示,警方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会有碍侦查,因此拒绝。

    今日(3月23日),许艳女士将为余文生律师买的衣服送到铜山分局,要求给余文生存钱存物。随后,许女士赶到徐州市检察院,向检察院递交一份要求监督该案的申请书(图五六),检察院收下材料,但未提供收据,理由是此材料系转交,不需提供收据证明。

    许艳女士表示,余文生律师已被抓捕超过两个月,律师至今未能会见,在忧心丈夫的权利如何保障之外,更多的还是担心其会否受到酷刑对待,现阶段非常迷茫,不知如何能够营救丈夫。

    有关余文生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谢阳和常伯阳律师接力要求会见余文生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9/2018/0221/17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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