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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判陈武权 吊照刘正清是709的持续

    本网获悉,中共当局日前以口袋罪“寻衅滋事”重判广东湛江为村民维权的人权律师陈武权有期徒刑5年,广东司法当局以“庭审中发表了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为名吊销人权律师刘正清的律师执业证。由此显示,中共当局继续顽固坚持对国内人权律师的大镇压,继续“709大抓捕”的疯狂,企图阻止中国一切推动法治进步力量的任何努力。民生观察对中共当局逆历史潮流而动,与人类文明为敌,背弃法制,践踏人权,迫害律师的行径表示强烈抗议与严正谴责!

    陈武权律师,家乡位于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调逻村,由于政府主导的填海开发,致该地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村民们赖以维持生计的海产品逐渐减少直至消失,从而失去收入来源。陈武权因而参与了村民们的依法维权活动。他带领村民依法上诉,依法要求政府公开信息,在不能得到政府依法回应情况下,被迫走上上访维权之路。结果招致当地公权力部门忌恨。2018年2月9日下午,陈武权应当地信访部门的通知,与6位村民一起去谈话,但他们随后被以阻挠开工的名义抓走,之后被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上午,陈武权律师被控涉嫌“寻衅滋事”案在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开庭。该法院近日宣判,陈武权律师获刑5年,刑期从2018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8日。同时被抓捕的村民分别被判处1年至1年半有期徒刑。

    本月18日,广东著名人权律师刘正清先生被广东司法当局以在法庭发表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而吊销律师执业证。至此,广东中共司法当局已经在接连吊销隋牧青、陈科云等律师执业证后,再次无视法制吊销刘正清律师执业证。

    刘正清律师多年来奔走在捍卫人权推进法治的第一线,代理了许多中共当局认为敏感的案件,如黄琦案、秦永敏案、张海涛案等。期间多次遭到司法部门刁难,甚至遭遇野蛮暴力对待,但刘正清律师坚守法律底线,拒不屈服于强权,结果现在广东司法部门再次露出吊证的丑恶嘴脸。

    中共当局今天重判人权律师陈武权与吊销刘正清律师执业证,是2015年中共发起的“709大抓捕”全局性镇压人权律师狂潮的延续,是对中国试图推进法治建设力量的阻止,是对人类法治文明的公然挑衅,是对中国迈向现代法治国家的顽固抗拒。

    中国当代涌现出的一批人权律师,俗称“死嗑派律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公平正义为目标,不屈服于权势,不屈服于政治,勇于为弱势群体伸张权利,为被冤屈者讨要公正,是真正现代法治社会的信仰者,推动者,建设者,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然而,在一党专制的中国,在党大于法,权贵以维护自己奴役14亿民众特权千秋万代为核心价值下,律师的法治精神与捍卫人权行动就成为了中共权贵的眼中钉肉中刺,必欲除之而后快。于是人权律师就成为了现权贵集团镇压的重点,于是中共当局从2015年7月9日发起疯狂的镇压运动,抓捕大批人权律师与维权人士,陆续重判了一批人权捍卫者,至今仍关押待判的还有王全璋、黄琦、刘飞跃等等。而陈武权律师在被关押一年后,被广东当局重判,刘正清律师被吊销执业证,正是这股疯狂镇压人权捍卫者狂潮的延续。可以想见,中共权贵集团为了延续搜刮奴役14亿人民的特权,必然持续对一切现代文明力量进行打压。

    当此中共夺取大陆政权70周年,六四屠杀30周年来临之际,中共当局已经发出了为保掠夺搜刮奴役人民特权而不惜再度屠杀的嚎叫,由此不难想见,今年中共当局对民间的镇压,对人权捍卫者的镇压,对人权律师的镇压,肯定会变本加厉,因此一切追求现代文明,一切期望作一个现代公民的人士,都必须对中共当局疯狂保持高度警惕。

    中共当局重判陈武权律师、吊证刘正清律师,是完全蔑视法制,践踏人权,公然违背国际人权公约,食言自诩的依法治国,是赤裸裸的反文明、反法治、反人权,是公然与普世价值叫板,是与整个人类历史发展方向相左,因此必将遭到人类的唾弃,也必将为人类历史发展的潮流淹没。

    民生观察
    2019年1月19日

  • 当局拟吊销刘正清律师执业证

    【民生观察2018年12月27日消息】日前,广州知名人权律师刘正清收到广东司法当局信函,指其在执业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吊销律师证的行政处罚,刘正清律师已提出申辩,行政处罚听证会将于2019年1月9日举行。刘正清律师本人暂未公开对吊证事件发表看法。

    广东省司法厅在《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中指出,刘正清律师有两次分别在不同的代理案件二审庭审时提交的《二审辩护词》中发表了“危害国家安全”及“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两起案件分别是新疆高院审理的张某某触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情报罪”案以及广东佛山李某某触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的上述过程中,刘正清律师向法院所提交的《二审辩护词》中发表了”危害国家安全”和“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当局认为刘正清律师“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因此根据相关规定拟对刘正清律师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书同时表示,刘正清律师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将会被视作放弃该项权利。

    刘正清律师在收到广东省司法厅的吊证告知书后,马上向司法厅提出了听证要求,表示需要进行陈述和申辩。广东省司法厅随即作出听证安排,定于2019年1月5日(周六)上午9点30分在广东省司法厅二楼听证室举行听证会,司法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等人员担任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等听证现场工作人员。

    有律师认为,最近两年来,维权/人权律师的处境不容忽视,遭政治打压后吊销执业证书者比比皆是,累计已达数十位之多,律师界戏称吊证律师为“律师后”,除了无奈之外,同时亦对司法黑暗表达严重不满。基于律师执业的辩护需要以及本着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的原则,人权律师在代理敏感政治案件或者宗教信仰案件时往往就会无意触犯所谓的“政治红线”,无辜遭受不必要的麻烦,轻则遭到吊证处罚,比如一众吊证律师,重则甚至锒铛入狱,比如“709”案的受罪同袍们。而刘正清律师正式人权律师中的一员,历年来代理过众多敏感人物的政治案件,自然也在当局的待收拾者名单里。

    公开消息显示,刘正清律师多年来曾代理过包括四川黄琦案、武汉秦永敏案、唐荆陵案、张圣雨案等政治案件以及多起宗教信仰案件,曾多次被司法当局约谈和警告。

    相关链接:刘正清律师:我观习近平
    https://msguancha.com/a/lanmu50/2018/0709/17693.html

  • 王全璋起诉书公开 亲属聘请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民生观察2018年12月26日消息】王全璋亲属为其聘请的律师虽然一直未能见到王全璋,但在王全璋案开庭前发表辩护意见。
     
    现将王全璋的起诉书及亲属聘请的律师辩护意见摘录如下:
     
    因为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拒绝与辩护人见面,拒绝向两辩护人送达起诉书、不让阅卷,天津市第二、第一看守所不让会见王全璋,我们不知道案件的详细事实,是否已经开过庭,为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王全璋的合法权益,现两辩护人根据亲属提供的起诉书和媒体披露的案情,再次提交一审辩护意见(二),希望办案检察机关和法院认真研究予以采纳。落款2017年2月13日的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 书[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7)10001号]指控王全璋的犯罪事实三起:
     
    1、2009年8月,与瑞典人彼得.耶斯佩尔.达林(Dahlin Peter jesper,已被驱逐出境)、陈松竹(另案处理)等人共同预谋后,在香港注册公司,专门接受境外组织提供的资金支持,以“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人权卫士紧急救援协会”等名义,先后在多地成立所谓“法律援助站”,并多次组织所为“赤脚律师”培训,传授与政府对抗的方法、技巧,培植对抗力量。同时,积极向境外提供、发布调查报告,攻击我国法治及人权状况,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2、2014年3月22日,黑龙江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依法对扰乱社会秩序的相关人员行政拘留。同年3月28日,王全璋前往建三江七星看守所,参加部分律师、访民参与的非法聚集滋事、静坐守候等示威活动,无理要求释放被拘留人员。期间,王全璋多次在互联网上歪曲事实,恶意炒作,煽动网民前去关注、营救、抗争,挑起不明真相的人对抗国家政权机关。
     
    3、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在代理三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中,多次在互联网上歪曲事实,恶意炒作,抹黑司法机关,诋毁、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主要证据有: 1、年度报告、赤脚律师培训安排等书证;2、证人王宇、陈松竹、邢建深等证言;3、搜查和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检方从而认为,王全璋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触犯了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应当追究颠覆国家政权犯罪责任。
     
    亲属聘请的辩护人认为,以上指控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把法律允许律师从事的中外法律事务合作、律师依法对公安机关和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投诉控告、律师合法的辩护行为,污蔑成颠覆国家政权……

  • 王全璋起诉书公开 亲属聘请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民生观察2018年12月26日消息】王全璋亲属为其聘请的律师虽然一直未能见到王全璋,但在王全璋案开庭前发表辩护意见。
     
    现将王全璋的起诉书及亲属聘请的律师辩护意见摘录如下:
     
    因为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拒绝与辩护人见面,拒绝向两辩护人送达起诉书、不让阅卷,天津市第二、第一看守所不让会见王全璋,我们不知道案件的详细事实,是否已经开过庭,为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王全璋的合法权益,现两辩护人根据亲属提供的起诉书和媒体披露的案情,再次提交一审辩护意见(二),希望办案检察机关和法院认真研究予以采纳。落款2017年2月13日的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 书[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7)10001号]指控王全璋的犯罪事实三起:
     
    1、2009年8月,与瑞典人彼得.耶斯佩尔.达林(Dahlin Peter jesper,已被驱逐出境)、陈松竹(另案处理)等人共同预谋后,在香港注册公司,专门接受境外组织提供的资金支持,以“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人权卫士紧急救援协会”等名义,先后在多地成立所谓“法律援助站”,并多次组织所为“赤脚律师”培训,传授与政府对抗的方法、技巧,培植对抗力量。同时,积极向境外提供、发布调查报告,攻击我国法治及人权状况,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2、2014年3月22日,黑龙江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依法对扰乱社会秩序的相关人员行政拘留。同年3月28日,王全璋前往建三江七星看守所,参加部分律师、访民参与的非法聚集滋事、静坐守候等示威活动,无理要求释放被拘留人员。期间,王全璋多次在互联网上歪曲事实,恶意炒作,煽动网民前去关注、营救、抗争,挑起不明真相的人对抗国家政权机关。
     
    3、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在代理三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中,多次在互联网上歪曲事实,恶意炒作,抹黑司法机关,诋毁、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主要证据有: 1、年度报告、赤脚律师培训安排等书证;2、证人王宇、陈松竹、邢建深等证言;3、搜查和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检方从而认为,王全璋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触犯了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应当追究颠覆国家政权犯罪责任。
     
    亲属聘请的辩护人认为,以上指控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把法律允许律师从事的中外法律事务合作、律师依法对公安机关和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投诉控告、律师合法的辩护行为,污蔑成颠覆国家政权……

  • 亲属聘辩护人对王全璋起诉书发表意见

    【民生观察2018年12月26日消息】王全璋亲属为其聘请的律师虽然一直未能见到王全璋,但在王全璋案开庭前发表辩护意见。

    现将王全璋的起诉书及亲属聘请的律师辩护意见摘录如下:

    因为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拒绝与辩护人见面,拒绝向两辩护人送达起诉书、不让阅卷,天津市第二、第一看守所不让会见王全璋,我们不知道案件的详细事实,是否已经开过庭,为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王全璋的合法权益,现两辩护人根据亲属提供的起诉书和媒体披露的案情,再次提交一审辩护意见(二),希望办案检察机关和法院认真研究予以采纳。落款2017年2月13日的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 书[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7)10001号]指控王全璋的犯罪事实三起:

    1、2009年8月,与瑞典人彼得.耶斯佩尔.达林(Dahlin Peter jesper,已被驱逐出境)、陈松竹(另案处理)等人共同预谋后,在香港注册公司,专门接受境外组织提供的资金支持,以“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人权卫士紧急救援协会”等名义,先后在多地成立所谓“法律援助站”,并多次组织所为“赤脚律师”培训,传授与政府对抗的方法、技巧,培植对抗力量。同时,积极向境外提供、发布调查报告,攻击我国法治及人权状况,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2、2014年3月22日,黑龙江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依法对扰乱社会秩序的相关人员行政拘留。同年3月28日,王全璋前往建三江七星看守所,参加部分律师、访民参与的非法聚集滋事、静坐守候等示威活动,无理要求释放被拘留人员。期间,王全璋多次在互联网上歪曲事实,恶意炒作,煽动网民前去关注、营救、抗争,挑起不明真相的人对抗国家政权机关。

    3、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在代理三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中,多次在互联网上歪曲事实,恶意炒作,抹黑司法机关,诋毁、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主要证据有: 1、年度报告、赤脚律师培训安排等书证;2、证人王宇、陈松竹、邢建深等证言;3、搜查和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检方从而认为,王全璋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触犯了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应当追究颠覆国家政权犯罪责任。

    亲属聘请的辩护人认为,以上指控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把法律允许律师从事的中外法律事务合作、律师依法对公安机关和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投诉控告、律师合法的辩护行为,污蔑成颠覆国家政权……

  • 刘正清:秦永敏案辩护词(一)

    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法的形成莫不循自然之理,就如浩荡的江河遇山则曲,遇堵则溢——即“顺天意,得民心”。人权天赋(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与生俱来,并非任何政治集团的恩赐!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即“权为民所授”,政府是为民而存在。为了保障这些让渡的权利不为被授权者滥用,近代先贤们设置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将权利关在笼子里。基于此,无论是心怀鬼胎的独裁政体,还是民主共和政体,为了夺取政权,争取到人民的授权,莫不扛着“人民”的旗号,涂上这层美丽的光环。

    正如国际法所定义的国家是由固有的疆域、人民、政府所组成。疆域和人民是永远颠覆不了的!而政府即政权则是人民的授权。疆域和人民是铁打的营盘,政府是流水的兵,当被授权者背离了人民的意旨,甚至走向反面。人民有权收回其授权并予以改变。过去的经验证明这个颠扑不破的真理:无论是皇权专制政权,还是民选政权皆然!为了争到这个授权,中共的先辈们在上世纪上半叶就向人民开出了“民主、自由、法治、人权”这张亮丽的支票。正因为其亮丽,所以人民用手推车,甚至不惜用自己儿女的血来改变其曾经授权过的政权,而重新授权!到了该兑现支票的时候,先辈们不仅忘了,而且还以“救星”自居,并造出了一尊“救星神”。是我们的人民好骗吗?不,不,是我们的人民清楚地知道为了重新授权不得不忍受让渡更多的权利给新的被授权者的暂时阵痛,但不能长久!不兑现这张支票,国家和民族就如邓小平所说的“文革浩劫”,那就是历史的必然,伤人害已!在接二连三的风暴的打击下,新的被授权者自己也遍体鳞伤了,当他们回过神,发现还是这张支票管用。旧的支票没有兑现,我心灰意冷!恍惚间,有一天,我彷徨于我们的法律文献里,睁眼一瞧,哇,每一页纸上都写着“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的字样,走在大街上、马路边、公园里、草坪上……满是“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横幅。这是真的吗?会不会……?

    带着这个疑问我不停地拷问我自己:当一个正直勇敢的人,因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而被送上法庭接受审判时;当法院为了加罪于无辜的当事人,而不惜违法剥夺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法定权利时;当司法机关为了迫害一名致力于国家进步和社会公正的无辜公民,而肆意违反和毁弃法律时,……,在人们心里,法律已经死亡!人们将不可能再对法律怀有丝毫的敬畏和信任。

    但法律的死亡,并不能免除我作为辩护人的职责。然而,当我的辩护词仅为这幽暗法庭装饰的时候,我决定我将卸去装饰,诉诸人类良知的法庭。我相信,这不公不义的法庭加诸秦永敏的罪罚,终将成为人类良知法庭嘉许于他的荣耀。

    我搜寻旧的支票和新的支票,发现支票上所开列的清单是多么的诱人呀!然而,仍是中看不中用的装饰。远的,别的案子不说了。就本案而言:

    《刑诉法》上写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核实有关证据。然而,秦永敏的辩护律师不仅要隔着双层细密的铁丝网与其对话,就连一纸《会见笔录》让其签名也递不进,遑论将整本证据材料让其核对?!

    为了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我们要秦永敏的书面辩护意见,几番交涉。得到的答复是:秦永敏的片纸也不能带出来!

    《刑法》总则赫然写着:罪刑法定、罪责自担的原则。然而,赵素利作为秦永敏的新婚妻子,却被青山区维稳办带走,强迫失踪达三年之久。同胞们,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凡事将心比心,假使有那么一天你、我成了囚徒,论罪当罚,但当殃及你的妻儿时,你还会对这张支票有丝毫的信用感吗?

    另,这张支票上开列的清单虽然清楚明白,不得不兑现,但债务人在兑现时却又象是摩术师般的变着法子来应敷。其制定的法律不过是手中任意揉捏的玩物,如本来是普通案,为了阻止律师会见它可揉捏成《刑诉法》中的三类案件,实在不好意思揉捏了,就干脆弃之不用,借用行政的、经济的等诸多手段迫使律师放弃自己的职业坚守;此招不行就用先打后拉的方式(美其名曰“教育挽救”)——以“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式的病毒胁迫或诱使当事人放弃自己的权利,甚至不惜在电视上“自污、自损”来换取二害相称取其轻的现实结果。在本案中,由于秦永敏的坚守,以致其整个侦查阶段见不到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也受到种种刁难,法院审理阶段律师虽能会见,但,如上所述,当事人和律师的诸多权利仍受到法外的限制。

    《刑诉法》设置了公开审判的原则。当然,本辩护人也不是没有注意到国家机密案的例外设置。然而,在本案中何谓国家机密,由当局任意拿捏——秦永敏能现实点上电视“自污认罪”为当局洗地,此案就不是国家机密了,否则,就是!本案中将其刚出狱时,朋友通过西联汇款小额支助使其渡过暂时的困窘,暂不讨论这种支助是支持其个人生活,还是支助其从事民运活动,是否与当局指控的犯罪有关联;也无需深究该支助,秦永敏是用于民主活动关联于当局指控的犯罪。单就西联汇款这一国际支付方式而言,它是面向全世界公民提供的金融服务,不可能成为任何国家的机密。如果说要有机密那也是针对收款方的个人信息和取款密码,交易完成后,也就无密可保了。因本案是否公开审理是程序性问题,可在庭前会议解决,本辩护人曾提出将西联汇款定性为国家机密,其定密的主体是谁?该主体有无资质定密?密级是多少?是秘密、机密还是绝密?合议庭没有正面回答。

    略有知觉的人都知道,不回答就是最好的回答!在人人自保的年代里,他给你一个怎样的回答能四平八稳呢?他能改变这个结果吗?我已习惯了这样逻辑——不公开审理是因涉密,不涉密何以不公开审理呢?至于是不是密,反正有人定密。责任不在我法院,这是一个多么高超的自保技巧呀!

    以上是程序方面的辩护,再回到实体辩护。

    为了兑现这张支票秦永敏付出了20多年的牢狱生活。今天我来到这里,在庄严的法庭上,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为秦永敏该不该要求兑现这张支票而辩护!为秦永敏要兑现这张支票所采取的行为方式是否合法而辩护!

    秦永敏为了兑现这张支票,《起诉书》中指控的部分事实,是真的,是秦永敏的荣耀,终将使其成为人类良知法庭的嘉奖状。《起诉书》也许有“掠人之美”吧,但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美之事不是我律师辩护的职责范围,是否“掠人”自有被掠者站出来主张其知识产权。我不会为了减轻秦永敏的处罚,而作出否定性的辩护;又鉴于兑现这张支票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也不会为秦永敏的政治主张和文中观点进行任何价值判断。因为即使其文中观点和政治主张是错误的,也没有超出这张支票所开出来的范畴。原因很简单:没有与错误观点的争论,哪有正确的观点?就如美国《宪法》是在争论中,在各方博弈中所取得的成果!错误的观点可以批评、争论,但不为罪!

    《起诉书》指控秦永敏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证据竟然是其《和平宪章》中提出了“全民和解,人权至上,良性互动,和平转型,的基本方针”。。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和战略考量、策略和方法”。为了论证秦永敏颠覆国家政权,《起诉书》以秦永敏在《论中国向宪政民主制的和平转型系列之三——论和平转型与革命和暴力的关系》一文中,提出“我们当然要达到政治变革的基本目标——使中国从一党专政走向政治多元化,进而实现宪政下的多党公平竞争。”作为论据。这不是中共先辈在上世纪四十年代为了争取人民的重新授权,向人民开出的一张支票吗?刘少奇说“一党专政反民主,共产党绝不搞一党专政”,秦永敏只不过是在文字上改变了其表达方式而已!罪在哪里?“全民和解”有罪,难道回到文革互斗互害的岁月,政权就稳固?“人权至上”不是《宪法》中白纸黑字新开出的支票吗?“良性互动”有罪,难道你死我活的恶斗就能使这个国家长治久安吗?“和平转型”,改革不就是要转型吗?难道要暴力转型吗?

    是当局实在找不到更好的“颠覆”理由,还是另有“名帮实坑”的良苦用心呢?维护政权也不至于颟顸到如此地步吧!任何一个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都懂得“两利取重、两害取轻”的道理呀!几回回,我徘徊于武汉的首义广场,仿佛看到那个士兵擦枪时冒出的星火燃遍全国。慈禧妖后为保住自己既得的尊贵,绑架爱新觉罗的江山,康、梁走了,谭嗣同杀了,权力的傲慢满足了她一时快感与愉悦!然而,菜市口的血点燃了武昌的熊熊烈火。利害得失想必你们比我更清楚。莫非,此案不公开开庭审理,其深意就在于此?!

    秦永敏的辩护律师:刘正清
    2018年5月19日

  • “709吊照门”之辩护系列文件之一

    【“709吊照门”简介】

    “709吊照门”是709大抓捕的延续。2015年7月9日开始发生“709”大抓捕事件后,当局展开了对维权律师的大围剿行动,由于709律师的坚持,709辩护律师和709家属不屈不饶发声呐喊,依法维权,永不放弃,致使该事件迅速被公众知晓,让这种运动式非法抓捕暴露在世人面前,从而引来国际社会和民间的一片嘘声。而且在这一过程中,不断有新的律师加入展开营救,致使当局让律师恐惧噤声的目的无法完全实现,以致当局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调整了策略,采取由司法部主导的对各地活跃维权律师的停业、注销、吊照的“709吊照门”运动,辅之以刑事抓捕。

    在这波运动中,709律师和709辩护律师仍然是打压的重点,尤其是新任司法部长傅政华作为主导709大抓捕事件的元凶,在其担任司法部长之后,更是对709律师和709辩护律师展开了疯狂的报复行动,近期的709律师谢燕益和李和平律师前不久刚举行完听证会,接下来我和杨金柱律师同样面临拟吊销律师执照听证会。

    以下我们在担任辩护律师期间,曾经和其他律师一起发布了大量的法律文件,从这些文件也可看出,新任司法部长傅政华为什么会对我们采取如此决绝的报复吊照行动,从今天起我将选择部分文件发布,尤其近期湖南省律师协会联系各地律师协会对我和杨金柱律师进行诋毁污蔑,把我们描绘成不学无术、违法办案的“闹庭系”律师。

    我近期将发布一些辩护文件,以下首篇文件中近30位辩护律师在709事件后首次联合发声,旗帜鲜明表明态度,使709事件开始进入公众视野。

    709辩护律师文东海
    2018年5月19日

    附文件一:“709”事件辩护律师联合声明

    2015年7月9日凌晨,以王宇和包龙军律师夫妇被警方抓捕为起点,在短短的两个月时间内,全国范围内先后有十四位律师和多位民间人士被非法抓捕、秘密羁押、被官方媒体造势污名化,近300名律师和民间人士被警方强制约谈、非法传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更有上述人士无数的无辜亲朋好友被骚扰、被拖累……唇亡齿寒的悲情在人们心中弥漫,不可预知的未来时时考验人心,华夏大地一片肃杀,白色恐怖四处笼罩。

    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我们在如此险恶的环境中,为上述被抓捕的律师和民间人士奔走和呼喊,一次次劳而无功,一次次奔走无果,一次次呐喊湮灭。但是我们还是满怀对“法治中国”的真诚,我们热盼民主自由的光辉普照,我们以良知起誓并发表如下声明:

    一、除非我们因为作为上述律师和民间人士的辩护律师而遭受同样打压以致无法继续辩护,或者我们通过适当的方式准确获知家属或当事人本人希望解除我们辩护职责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我们将作为上述律师和民间人士的辩护律师直至他们获得真正的自由。

    二、我们经过前期的工作,认为警方此前的作为是对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依法治国口号的嘲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公然践踏。警方不管是在“709”事件中对我们当事人的立案、抓捕、采取强制措施、侦查过程中通过官媒污名化等违法行为,还是辩护律师介入后对辩护律师的知情权、通信权、会见权等等辩护权利的非法限制和剥夺,警方的作法已经完全脱离了法律的轨道,陷入了长官意志和政治迫害的“文革泥沼”。

    三、我们希望警方立即纠正此前的违法行为,我们呼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它们的法律监督职能,督令警方重新回归法律的轨道,重新捡拾起法律的尊严,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四、我们始终遵守中国现有的法律,遵循中国法律的伦理和逻辑。如果“709”事件中被抓捕的律师和民间人士确实违反了法律,我们相信他们会心甘情愿地接受其应得的处罚,但前提是有一场公正的审判及中国法院努力展示出公正的力量。

    五、我们希望中国社会乃至全世界华人及其它正义人士能够关注这个中国法治史上的重大事件。中国法治的进步不应过分依赖于某个伟人、某个集团、某个群体的努力,而是需要中国社会每个人切实的付出!关注不是为了过去,而是着眼未来。因为法治的根基正是我们每一个个体,而未来才是我们的希望。

    声明人:“709”事件被抓捕当事人辩护律师

    1.王宇辩护律师:
    文东海湖南律师拟吊销律师执照
    李昱函北京律师被沈阳警方抓捕,待审判

    2.王全璋辩护律师:709大抓捕当事人,仍超期羁押待审
    李仲伟山东律师
    袭祥栋山东律师
    程海北京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被注销。
    余文生北京律师被徐州警方抓捕,侦查羁押

    3.李和平辩护律师:拟吊销律师执照
    蔡瑛湖南律师受到拟吊销执照威胁
    马连顺河南律师受到拟吊销执照威胁

    4.隋牧青辩护律师:吊销律师执照
    冉彤四川律师
    刘正清广东律师

    5.谢远东辩护律师:
    李永恒山东律师

    6.谢阳辩护律师:
    张重实湖南律师
    刘金滨山东律师

    7.陈泰和辩护律师:
    葛永喜广东律师
    陈以轩湖南律师
    覃永沛广西律师被注销律师执照和律师资格证书

    8.李春富辩护律师:
    高承才河南律师
    熊冬梅山东律师

    9.张凯辩护律师:
    张磊北京律师
    李贵生贵州律师

    10.周世锋辩护律师:
    杨金柱湖南律师拟吊销律师执照
    王少光北京律师

    11.谢燕益辩护律师:拟被行业处罚
    李威达河北律师

    12.黄少群辩护律师
    13.刘四新辩护律师:
    王磊河南律师
    葛文秀广东律师

    14.包龙军辩护律师:
    黄汉中北京律师
    吕洲宾浙江律师

    15.吴淦辩护律师:
    李方平北京律师
    燕文薪北京律师

    16.赵威辩护律师:
    任全牛河南律师
    严华丰浙江律师

    17.高月辩护律师:
    李国蓓北京律师
    王飞北京律师

    18.胡石根辩护律师:
    李柏光北京律师

    19.林斌辩护律师:
    龙霖湖南律师
    常伯阳河南律师

    20.勾洪国辩护律师:
    纪中久浙江律师

  • 蔺其磊代理秦永敏案递交辩护手续被刁难

    【民生观察2017年9月19日消息】本网获悉,新近担任秦永敏案辩护律师之一的北京知名律师蔺其磊于昨日(9月18日)上午向武汉中级法院递交辩护手续时被刁难,院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手续,致使蔺其磊律师会见当事人秦永敏不果。

    据悉,由于秦案原来的辩护人之一的广西李春华律师被当地司法局施压而不能继续代理该案。在接受了秦永敏三哥秦永昶的委托后,蔺其磊律师接续李春华律师担任秦案的辩护律师之一(另一辩护人为刘正清律师)。据秦永昶讲述,该案上一个律师(李春华律师)当时准备介入该案时就花费近一个月时间,最终才艰难获得武汉中院“通过”,岂料担任不久又在司法局的重压下被迫退出代理。

    9月18日上午,蔺其磊律师在秦永昶的陪同下来到武汉中院“证据交换中心”,在打通陈姓书记员的电话后告知其秦案换了新辩护律师,需要递交辩护手续。该书记员先是借口说需要向李春华律师确认(是否已被撤换),又以需要联系法官汪海燕为由推脱。在蔺其磊律师拨打法官电话无人接听的情况下再次致电该书记员时,对方竟称外面办事不在法院,更无法确定何时返回法院为由挂断电话。

    当日下午,律师再次联系法官,依然无人接听。书记员在迫于无奈之下,出来与律师见面,秦永昶向其递交了“解聘律师通知”,但当蔺其磊律师向其递交辩护手续时,对方声称按照“法律规定”院方“需要向秦永敏核实”情况,拒绝接收辩护手续,并指目前蔺其磊律师还不能会见秦永敏。

    蔺其磊律师表示,根据目前武汉中院刑事一庭不接收辩护手续的做法完全属于违法,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更显荒唐。一个法庭的书记员竟有如此大的“权力”,可以肆意阻碍刁难律师的合法代理工作,看来武汉中院的“依法治国”精神学习得炉火纯青。

    有关秦永敏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刘正清律师会见秦永敏 其要求公开庭审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824/16325.html



  • 英美十大精神病罪案及辩护规则变迁

    对于精神病鉴定结果的不解与质疑是世界各国刑事司法中共同面对的问题,美国刑事诉讼精神病辩护经历了由紧到松再到紧的发展过程。
    2016年5月4日,成都警方正式发布了四川某高校残忍杀害室友的嫌疑人滕某的精神病鉴定结果——患有抑郁症;对杀人行为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结果也引发不小讨论。
      实际上,对于精神病鉴定结果的不解与质疑是世界各国刑事司法中共同面对的问题。
      本文说说英美历史上最知名的十大精神病嫌疑人,他们要么刺杀元首的怪人,要么是连环杀人案的主角。
      英美刑诉中的精神病辩护
      尽管电影与电视剧等大众文化传媒把精神病辩护Insanity Defense描述成英美刑事司法实践中惯常发生的现象,但实际上,它却是实践最少出现的辩护策略之一。
      即使精神病的辩护成功,等待被告人的也往往是长期的精神病院治疗。在个别案件中,比如阿尔伯特·费舍尔,尽管陪审团认定他有精神病,但仍觉其穷凶极恶,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致同意处以极刑。费舍尔成为英美历史上为数不多的精神病辩护成立仍然被执行死刑的“倒霉蛋”。
      费舍尔涉嫌在全美50个州强奸杀害儿童。调查中他声称是受到上帝的指引而对儿童下手。尽管精神病辩护成立,但仍在1936年被送上电椅。
        美国刺杀总统第一案
      1835年理查德·劳伦斯因试图刺杀美国总统杰克逊被逮捕起诉。他也因此“壮举”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刺杀总统之人。
      在审判时劳伦斯声称美国总统杰克逊不仅杀害了他的父亲,而且还处心积虑阻止他登上英国国王的王位。
      尽管杰克逊总统在不同场合表示刺杀是政敌的阴谋,但陪审团通过5分钟的评议后仍然裁定劳伦斯无罪,理由是精神障碍。
      不过劳伦斯并未像大家想象那样被无罪释放,而是一直在各种精神病治疗机构中接受强制治疗,直到1861年去世。
      英国刺杀首相第一案
      丹尼尔·姆纳顿是一名苏格兰的工人,他在1843年试图刺杀当时英国的首相。
      在他的审判过程中,9位精神病专家出庭作证,证明姆纳顿有显著的精神错乱。陪审团基于此判决姆纳顿罪名不成立。
      这起案件在英国引起了极大的抗议。姆纳顿案中实际上确认了英美法系精神病辩护的一个重要原则——姆纳顿规则。该案实际上也是英国成功精神病辩护的鼻祖。
      根据该原则,精神病辩护需要同时证明以下三方面内容(1)被告人存在精神病或智力缺陷;(2)受精神病或智力缺陷的影响,被告存在理性缺失;(3)理性缺失使得被告无法理解自己从事行为的性质;
      美国暂时性精神病辩护第一案
      丹尼尔·希尔科斯是一名美国国会议员。1859年,他在美国白宫大门口杀害了菲利普·凯。当时,凯和希尔科斯的妻子正传出绯闻。
      希尔科斯的辩护团队可谓豪华——由当时最知名的政客构成,其中有人后来成为美国国防部长与美国总统幕僚长。
      在庭审上,辩护律师让陪审团相信希尔科斯在杀人那一刻正因为妻子的不忠而遭遇暂时性精神错乱。这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起暂时性精神病的辩护案。1859年陪审团裁定希尔科斯无罪释放。
      希尔科斯成为为数不多的精神病辩护成功后不需要接受任何强制医疗的被告人。释放之后,国会议员的职位也仍然保留,还参与了此后的美国国内战争。所以说,该案的细节多少让人觉得细思极恐。
      该案开创的“暂时性精神错乱”的辩护理由在20世纪40到50年代得到了大面积的适用。
      约翰·施兰克案
      1912年,美国第26任总统泰迪·罗斯福正在为连任竞选而在全美各州巡讲。一名酒馆主人约翰·施兰克近距离朝罗斯福开了一枪,子弹穿过了罗斯福的钢眼镜盒之后又射穿了他的放在衣服中的50页厚的讲稿。
      罗斯福拒绝了入院治疗的建议,而坚持一边流血一边演讲。演讲持续了足足90分钟。
      随后的X光检查发现子弹已经进入胸部肌肉,但尚未刺穿胸膜。保险的方式是让这枚子弹留在体内。罗斯福的余生都带着这个子弹。
      刺杀者施兰克在庭审期间表示前任美国总统威廉·麦金利反复托梦指示他要杀死罗斯福。他说,罗斯福试图连任总统是对美国的一种威胁会把美国带向内战的边缘。最终陪审团基于精神病辩护而判决他终身在收容所中接受隔离。
      “最富有的杀人犯”庞特
      约翰·庞特被称为美国历史上最富有的杀人案嫌疑犯。庞特当着受害人妻子的面开枪射杀了受害人。
      在庭审时,庞特的辩护律师主张被告人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他相信受害人正在策略一起跨国的阴谋来杀害自己。
      尽管庞特进行了精神病辩护,但他仍然被定三级谋杀罪,并需要接受13至30年的监禁治疗。庞特在2010年死于精神病治疗机构之中,终年72岁。
      “追星者”约翰·辛克利
      1981年3月,约翰·辛克利在华盛顿的一家酒店门口试图刺杀美国总统里根。辛克利一共开了6枪,并击伤了总统的多名随从。
      尽管辛克利并没有直接击中里根,但是一颗子弹在击中轿车之后反弹并击中里根的胸部。
      此后,辛克利并未试图逃跑,在现场被逮捕。
      在调查中,辛克利说自己是美国女演员朱迪·福斯特的粉丝。他之所以如此做,是想给偶像留下深刻的印象。他说自己的行为是能够铭记在历史上的爱情宣言,他很遗憾福斯特没有对他的爱回应。
      此后,当地陪审团因为精神病而裁决辛克利无罪。
      不过这起案件在美国民众中引起了激烈的质疑,并直接导致美国在1984年修改《精神病辩护改革法》,重塑了精神病辩护。
      “平原镇屠夫”艾德·盖恩
      艾德·盖恩绝对可称得上美国历史上最知名的凶手,是美国著名恐怖电影《德州电锯杀人狂》、《沉没的羔羊》、《惊魂记》的原型。
      最初,盖恩通过盗掘坟墓的尸体来满足其恋尸与食人的癖好。他会把尸体的骨头和皮肤作为纪念品,制作各种家具或物品,包括人皮面具、人皮皮带、人皮百叶窗、人皮灯罩等等。
      此后,盖恩发觉盗掘尸体已经无法满足自己的欲望时,他开始向活人下手,并在杀害两名女性之后被捕。
      很快,精神病鉴定盖恩的精神状况无法出庭接受庭审。接受了10年的精神病治疗之后,法庭于1968年判决盖恩终身监禁。
      其实美国历史上最知名的连环杀人案几乎都涉及精神病辩护。他们包括:
      “山姆之子”伯科威茨:专门选择情侣下手,杀6人,伤7人;
      “密尔沃基食尸鬼”达默尔:性侵、虐杀、食人,杀害至少17名男性;
      “山腰扼杀者”比安奇:针对年轻女性,杀12人;
      “肥胖杀人小丑”盖西:针对年轻男性,在家中发现了至少30具男性骸骨,将受害人诱骗至家中虐待致死。
      上述变态杀人狂的精神病辩护无一例外失败了,至于理由则五花八门。
      美国精神病辩护的变迁
      整体而言,美国刑事诉讼精神病辩护经历了由紧到松再到紧的发展过程。
      历史上,英美国家刑事诉讼精神病辩护的证明原则大致有以下四种:
      姆纳顿规则M'Naghten Rule:1843年英国姆纳顿一案中确立。澳大利亚与加拿大的刑事诉讼仍然奉此原则为圭臬。
      无法控制规则Irresistable Impulse Rule:1887年美国帕森斯诉美国一案中确立。
      德拉姆规则Durham Rule:1954年德拉姆诉美国一案中确立。目前只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和新墨西哥州适用。
      实际能力规则Substantial Capacity Rule:美国《模范刑法典》中确立,是目前美国各州精神病辩护规则的主流。
      姆纳顿规则是最严格的规则,它要求嫌疑人只有在基于精神疾病或者智力缺陷的情况下,丧失分辨对错以及判断行为性质的能力时方可免责;
      无法控制规则的范围要大于姆纳顿规则,还包括即使嫌疑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但仍然因为精神疾病或者治理缺陷而无法克制实施时,亦可免责。
      德拉姆规则是最宽松的规则。该规则主张只要嫌疑人的行为是精神疾病或者智力缺陷引发,无论客观表现如何,都可以免责。德拉姆规则实际上把判断权完全交给精神病专家,因此备受质疑。
      实际能力规则是对原有三大原则的居中协调。该规则也因其“中庸”而成为美国多数州的选择。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美国刑事诉讼精神病辩护中的证明责任由检察官承担,即公诉人要证明被告人精神正常达到“优势证据”(超过51%可能性)。
      在辛克利刺杀里根总统之后,联邦国会于1984年通过了《精神病辩护改革法》,将联邦刑事案件精神病辩护的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转向被告人——被告人需要证明自己有精神障碍达到“清晰与令人信服”的程度(超过80%可能性)。
      从目前的立法来看,只有少数州仍规定由检察官来证明被告人精神正常——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超过97%的可能性);
      绝大多数州已将精神病辩护的证明责任转移至被告人一方——证明存在精神问题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51%);而亚利桑那州甚至要求被告人一方要证明到“清晰与令人信服”的程度(80%)。
      毫无疑问,证明责任的转移使得精神病辩护的难度大幅度提升。这也反映了美国社会对前一阶段滥用精神病辩护的反思。
    (来源:财新网http://opinion.caixin.com/2016-05-09/100941199.html 2016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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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民石玉因参与家灵敏辩护律师团事务被骚扰性传唤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3/7日消息:河南郑州公民石玉(原名:施平),因参与公民贾灵敏女士律师团的事务,今日上午收到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传唤单,以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名义接受传唤问询,晚七点才回家。
     
    据悉,人权律师朱孝顶昨天在郑州第三看守所会见公民贾灵敏得知,她身体虚弱,情绪低落,原来贾灵敏案在被起诉后又被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移送巩义市检察院,变更管辖重新审查起诉,审判被再一次拖延。在得知此消息后,贾灵敏宣布绝食抗议,至今已经绝食整整7天了。
     
    同为郑州公民的石玉,积极协助贾灵敏的代理律师朱孝顶,昨日还因陪同朱孝顶外出,被有组织、有预谋的一帮暴徒辱骂、殴打,而暴徒还未受到传唤,石玉却被提前传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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