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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建伟因举报固始公安违法办案而要被其抓捕

    【民生观察2025年1月22日消息】河南省固始县人大代表、企业家李建伟,因持续举报固始县公安局党委委员黄宗平、经侦大队涉众中队副中队长丁蕊等人滥用职权对其妻子祝利违法立案,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而要被黄宗平、丁蕊等人抓捕。

    2025年1月14日,李建伟写信向河南省两会代表、委员反映,固始县公安局党委委员黄宗平、经侦大队涉众中队副中队长丁蕊等人滥用职权对他和妻子祝利违法立案,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

    李建伟和祝利(女)系夫妻,二人均是固始县人。李建伟出生于1985年,早年二人去北京经商。2017年二人回到固始县创业。李建伟投资两家公司,从事智能信息化服务及汽车贸易、维修行业,祝利担任两家公司的财务。李建伟曾荣获固始县“优秀五四青年”荣誉,2022年当选固始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连续两年被固始县人大常委会评为优秀人大代表。

    2024年3月25日固始县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5月9日拘留祝利,因检察院不批捕予以释放,11月5日被批捕后羁押至今。李建伟也被立案,尚未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尚在侦查阶段。

    本案祝利系公司财务,李建伟系两家公司控股股东。祝利用家庭财产垫资近二百万元为其中一家公司购买设备,该公司对祝利有大量负债,故其根本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因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存在高度混同,李建伟也不够成犯罪。公司运行账目是清晰明确的,挂名小股东都与李建伟核对过账目并签字确认,不存在祝利或李建伟侵占公司资产的事实。

    所谓被害人高树红不过是个挂名股东,他在公司没有真实股份,他本人刚开始要的仅仅是工资款,他不过是李建伟的工人而已。李建伟和高树红均多次报警,本案不仅经过固始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处理,还经过刑侦大队和辖区派出所处理。除了经侦大队,其他部门都认为属于经济纠纷。

    因黄宗平、丁蕊等人不断对外放风称李建伟是犯罪嫌疑人,要对他抓捕,并采取强制措施。李建伟依法聘请律师,向办案民警递交委托手续,相关民警明确表示李建伟不是犯罪嫌疑人。固始县法院还通过补正裁定予以确认。黄宗平等人早对李建伟妻子立案,并对李建伟家采取封建社会抄家式侦查,并以询问证人名义多次找李建伟谈话,证据早已固定完毕。

    现在黄宗平等人突然自我打脸,对李建伟采取强制措施,是对李建伟通过合法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其违法办案的疯狂打击报复!李建伟举报黄宗平等人违法办案,黄宗平等人为了让李建伟闭嘴,对其抓捕。这就是河北迁西县退休干部马树山举报县委书记李贵富被查的固始县版本!

    该案起因是作为股东的李建伟与其他挂名股东在经营问题上的矛盾纠纷。刑事案件立案之时,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与刑事案件系同一事实或牵连关系的民事案件,即(2024)豫1525民初2720号、2721号案件,二民事案件立案日期是2024年3月19日,而本案(刑事案件)的立案日期是2024年3月25日。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案需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立刑事案件,固始公安局自行立案是错误的。

    现在黄宗平、丁蕊等人不承认本案与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有牵连关系,未经省公安厅负责人批准直接违法立案。但是,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官都认为存在民刑交叉问题,并作出中止审理决定。常识告诉我们,不可能所有民事法官都错了。黄宗平、丁蕊等人此举,不过是想要蒙混过关、掩盖自己以刑事手段插手民间纠纷的真相而已。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黄宗平、丁蕊等人送达给被害人高树红的《立案告知书》的立案日期竟然被遮挡,明显是为了掩盖刑事立案时间晚于关联民事案件的事实。

    令人震惊的是,被害人高树红今年1月初又拿着《立案决定书》在河南高院审理的一起关联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立案决定书是刑事侦查卷的组成部分,属于侦查秘密。《立案决定书》只有两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档,不存在给当事人的那一份。这是一个所有办案民警都知道的基本常识,黄宗平、丁蕊等人不可能不知道!被害人拿到了立案决定书,就说明其拿到了所有的侦查卷宗。这可见本案背后有多么大的司法腐败!

    被害人高树红可以神奇的拿到了立案决定书,但是祝利的律师却见不到办案民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但是,黄宗平、丁蕊等人从来不见祝利的律师,刚开始还是敷衍在外办案,后面直接电话不接、短信不回。律师去办公室找他们从不露面。

    固始县公安局党委委员黄宗平作为分管经侦的局领导,直接指挥本案的立案侦查,其本人难辞其咎。

    为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目前全省公安机关严查整治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的案件。若固始县公安局延续错误,继续推进本案,对李建伟、祝利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是小事,损害法治建设、影响地方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大事,故当事人恳请上级相关部门明察。

    鉴于本案诸多程序违法,明显存在案外干预和黑箱操作,固始县公安局不宜管辖该案,当事人请求上级部门依法监督将该案指定管辖至异地公安机关办理,还给李建伟、祝利夫妇一个公道,并严厉惩治黄宗平等不法之徒。

  • 洛阳中院违法安装信号屏蔽器律师报案被拒立案

    【民生观察2024年10月16日消息】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安装信号屏蔽器,对律师身体造成伤害,已涉嫌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近日,杨建国等9名律师拨打110报警,要求追究洛阳中院及其负责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在警察出警后,洛阳中院拒绝出警警察进入法院固定证据,且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龙门派出所拒绝受案和出具受案回执。众律师表示,他们将继续向上级有关部门控告和投诉洛阳警方的违法不作为。

    据公众号“明辨”发文称,因为关闭屏蔽器时不慎碰掉一个,洛阳李伟平案之辩护律师曾武和律师助理姬太,被洛阳警方以扰乱单位秩序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是否执行拘留?或者撤销处罚?目前警方尚无进一步的表态。

    不过,其他一起参与李伟平等人被控涉黑案二审辩护的律师们发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法院在法庭和律师休息区安装的信号屏蔽器,不但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许可,而且提供产品的厂商没有屏蔽器生产资质,系非法生产。

    再加上屏蔽器安装密度极大,致使多名律师在开庭中和开庭后出现头疼、眩晕、心脏不适等严重症状。

    鉴于洛阳中院违法安装信号屏蔽器,对律师身体造成伤害,已涉嫌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杨建国等9名律师于2024年10月13日上午拨打110报警,要求追究洛阳中院及其负责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9名律师要求出警警察,进入洛阳中院第二办公区三楼,查看第一法庭、律师休息区和厕所的12个移动通信干扰器,“固定证据”。

    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龙门派出所的出警警察与洛阳中院的工作人员交涉,要求进入现场。但洛阳中院的值班法警经请示上级,拒绝出警警察和报警的律师们进入。

    律师们表示,“洛阳中院的法警违法阻碍执勤警察执行公务,涉嫌妨害公务罪。”

    尽管律师们对出警警察出示了法律条文,但出警警察仍然表示,请律师们理解基层警察的工作,先随他们去龙门派出所制作报案文书,之后再请相关部门到现场固定证据。

    于是,律师们跟随警车来到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龙门派出所。

    但让人没想到的是,派出所值班警官看过报案材料后,竟然说该事项不属于警方管辖,不接受报案材料,并拒绝出具受案回执。

    律师们很奇怪,对该警官说,洛阳中院安装的屏蔽器不仅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许可,而且屏蔽器生产厂家没有资质,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怎么会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而且,违法安装的屏蔽器已经对律师的健康造成了危害:华建公司屏蔽器技术白皮书上明确说明,屏蔽器安装应该间隔15米,且根据场所的面积和基站的距离配置1至3台,信号屏蔽器应当远离人体30-50米,但第一法庭里至少配置了6台、每隔2米一个,安装在律师座位后面的头顶上,律师休息区的屏蔽器每隔5米一个,就在律师休息的沙发头上。多名律师在开庭中和开庭后出现头疼、眩晕、心脏不适等严重症状。

    然而,不管律师们怎么说,龙门派出所的领导依然拒绝立案和出具受案回执。

    律师们找出法律依据和技术资料向龙门派出所的上级和110投诉: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循环系统、神经系统、免疫系统和泌尿系统等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一是会对人的眼睛造成损伤,严重的情况下会引发红外线白内障症状,不仅会导致晶状体变得混浊,且晶状体前囊还会发生脱落的现象;

    二是长时间的电磁辐射会影响人体心脏瓣膜的稳定工作,会使心血管系统产生功能障碍,且电磁辐射也是引起糖尿病、癌突变和心血管疾病的诱发因素。更严重的是,会使人体的植物神经系统功能产生混乱,导致中枢神经系统一直处于兴奋状态而无法改变,极易出现电磁波作用综合征的现象。其具体症状为头疼、疲惫不堪、记忆力不断减退、失眠等,部分人群还会出现多汗、脱发、心律不齐的情况,甚至会导致部分染色体出现畸变;

    第三,电磁辐射还会使人体的免疫功能不断下降,且对遗传及激素等均有一定的干扰。

    律师们表示,因为连续在信号屏蔽器下开庭,一名女律师甚至头疼到哭着说,再也不来洛阳中院办案了!

    然而控告和投诉并没有改变龙门派出所领导拒绝立案和出具受案回执的结果。

    无奈之下,律师们于2024年10月13日下午14时许离开龙门派出所。他们说,将继续向洛阳市纪委和河南省公安厅控告和投诉洛阳警方的违法不作为。

    据悉,2024年9月20日,洛阳李伟平案之辩护律师曾武因关闭洛阳中院在律师休息区安装的信号屏蔽器时,不慎碰掉屏蔽器,被洛阳市洛龙分局带走传唤,之后以扰乱单位秩序拟行政拘留5天,曾武律师当场提出复核申请。

    据称,该案另一辩护律师的助理姬太因涉此事亦遭处罚。该案一辩护律师任建宇9月23日发帖称,涉事律师助理姬太被洛阳警方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两次传唤,“实际上,(涉事助理)仅仅在曾武够不着信号屏蔽器时说了一句可以用手机去关。”

    9月25日曾武表示,涉事助理姬太的处罚决定已作出,“也是5天拘留,目前暂缓执行。”

    2024年9月27日,在各位辩护人开了一天庭后,洛阳市洛龙公安又到酒店传唤曾武律师,还将曾武律师的手机扣押。

    曾武认为,他们关闭信号屏蔽器,是为制止法院侵犯辩护人通信权利的违法行为,并未扰乱单位秩序。

    对律师及律师助理拟处罚5日的行政拘留,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该屏蔽器如意外毁坏,本人愿意积极赔付损失。

  • 李秀榕控告琯头镇林春书记违法偷拆房屋拒不补偿

    本人李秀榕,女,生于1966年月,家住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蓬岐村,电话15880090375。

    众所周知,政府开展拆迁工作,应提前在拆迁所在地粘贴广告,公开上级政府拆迁批文,公开补偿安置方案。但琯头镇政府原林春书记趁本人和老公前往美国探亲之机,于2022年12月初,在未事先作出补偿安置情况下,偷偷组织实施强拆房屋,将本人屋内所有财产,包括电器、家具、衣物、钱财等都洗劫一空,其强盗行径的影响比日本鬼子烧杀抢夺更加恶劣。

    本人曾向连江县提出要求依法予以拆迁补偿的信访复查请求。按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连江县应是办理本信访诉求的责任主体。但连江县却在包庇琯头镇林春书记,把本人急难愁盼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和面临的无住房问题,又违法转给造成本人无家可归的直接责任人,即本人被告琯头镇办理,属程序错误。更为恶劣的是连江县却慌称信访件已办结,很明显其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根本就是不作为。

    琯头镇作出的答复,所谓“从2023年1月份至今我镇已多次安排包村干部与征迁户进行协商,因补偿价格未达到对方心理预期价格,未达到一致意见。”根本就没有事实依据。本人曾多次主动到镇政府要求解决补偿问题,可是门难进,脸难看,每次都无人接待。至今本人都不知道房屋遭偷拆,有无经过上级政府批准,更不知道拆迁有关补偿标准。所以以上答复意见,明显在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本人房屋在琯头镇辖区内,房屋被违法偷拆,片瓦不存,成为废墟,财产被洗劫一空。具有实际管辖权和实施拆迁的主体,琯头镇却不认账,不以欺压弱势群体为耻,形同强盗。

    琯头镇答复意见书,所谓“经调查,……2013年1月,为了做好项目红线内房屋征收工作,……经估算,该房屋评估补偿总价值为107401元。”

    本人房屋被偷拆时间是2022年12月被偷拆,答复意见竟以2013年1月,即10年前的拆迁补偿标准来评估而制定补偿,约300平方(琯头镇认定200多平方)总价值才107401元。试问:琯头镇将其擅自评估的10年前房屋价值,作为补偿标准,有法可依吗?如此明显低于当今福州房产实际价值的补偿,强加给本人,对本人公平吗?擅自对房屋单方所作的评估,琯头镇有作出评估的法定资质吗?经过公正吗?

    综上所述,琯头镇如此无补偿偷拆房屋,不但于法无据,而且等同于大白天抢劫。不但让本人和家庭失去唯一的家园,更给党和国家的公信力,造成极其恶劣影响。本人及家人现因无处栖身,被逼只得远离家乡。为此,本人特请求上级纪检机关责令连江县依法履责,为本人主持公道,责令琯头镇林春书记依法拆迁依法补偿!依法归还本人被抢走的屋内合法财产。

    控告人:李秀榕
    2024年9月


  • 黄雪琴案二审被违法秘密宣判

    【民生观察2024年9月15日消息】近日,黄雪琴案二审被广东高院违法秘密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9月13日,黄雪琴的辩护人徐凯律师前往广东会见了黄雪琴,非常震惊地得知,昨天上午,广东高院已经向她送达了二审裁判文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黄雪琴的辩护人,徐律师非常愤怒。就在昨天下午,徐律师还给承办法官吴俊打电话,要求二审开庭。因为他本周向法院补充了三份证人证言,作为新证据提交,并且申请了这三位证人出庭作证。

    看到广东高院已经签收了,徐律师就给吴俊法官打电话,说明这些新证据与本案定罪量刑高度相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吴俊法官告诉徐律师,证人证言和出庭申请书已经收到,合议庭会考虑。但吴俊法官居然全程都没有告诉律师,二审已经判下且送达了!在徐律师之外,本案其他三位辩护律师,都没有被告知,也都没有看到裁判文书。

    徐律师认为,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对这样的程序违法行为,律师表示将坚决予以控告!

    徐律师从今年八月底接受委托,到今天(9月13日)才不过十来天。在接受委托后,徐律师立即会见了黄雪琴,去广东高院阅卷,并据此向法院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还做了一审判决书和庭审笔录证据比对列表,提出部分证据未予以质证。

    随后徐律师就联系证人,取得了三位证人的证言,立刻提交给了法院。在昨天的沟通中,徐律师还告诉法官,他正在收集其他重要证据,近期将提交。

    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秘密下判,严重剥夺和损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权!

    会见时,黄雪琴对徐律师说,也是对大家说:

    “我很惊讶,收到这样一份匆忙、不公的判决,尤其是在知道我的律师做了如此多的努力,提交了新的证据,申请了证人出庭,还如此的草率,我觉得是对不起历史的判决。其实我对法律是有敬畏之心的,在里面研读了很多法律的书,张明楷、罗翔写的大量的关于刑法的,关于程序正义的法律书籍,他们又坚定了我对法律的信心。昨天的判决又给了我重重的一棒!

    我认为法律的判决至少应当是客观公正,基于事实的,但这一份判决里,不仅罔顾事实,而且恶意揣测,故意误解曲解,颠倒黑白,甚至自相矛盾,这是一份违背客观事实的,不公且不义的判决,我不服!我知道这可能就是一个走过场,但是我的辩护律师和我,都尽了我们最大的努力,希望推动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我们的力量或许渺小,但是坚持的本身,就是意义重大。

    我相信有一天,真相真实和公义会显现出来。即便我个人需要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我也无怨无悔。”

    徐凯律师表示,黄雪琴王建兵一案,事关重大,国内外高度关注,是中国公民社会标志性案件,希望法律界同仁和关心公共议题的人士施以援手,共同纠正广东高院的违法行为!

    9月15日,徐凯律师再次会见了黄雪琴,和她沟通了控告和申诉的工作。虽然不服判决,但她仍然精神明亮,神采飞扬。徐律念了大家写给她的信,她说了一段话,让徐律转告朋友们:

    “真的很感激你们。在这么强大的国家机器的碾压之下,我没有粉身碎骨,是因为有你们的爱和支持,在我身边围起了无形的盾牌,让我维持住了内心的小火光,因此我还鲜明地活

    即便心有千斤重,我也希望我们能更轻盈地生活,活出我们自己的模样。因为这段经历,让我意识到,所有的痛苦、折磨和挫折,都是让我更好地保持本心,要有爱,要有理智,要有良善,要有公义,我觉得我活出了自己所喜欢的样子

    即便有时候头破血流,但我想,在人们心里,会引起回响。我时常想起,肖申克的救赎中的一句话:拒绝坐牢心态,拒绝麻木呆滞。我也尝试继续保持拒绝服从,拒绝规训的勇气。我会昂首挺胸,脚底有力,‘骨里有气’,心里有爱眼里有光,穿上自由的衣裳。”

    骨里有气,是雪琴自己的梗。在看守所里,陋规是见到管教,得抱着头蹲下。但雪琴就是站着,管教说:你蹲下!她说,我脚里有东西。管教问,你脚里有什么东西?她说,有骨气!所以现在见管教,她都不用蹲下,其他被监管人员见她这样,也跟着不蹲下,站着。

    临走时,雪琴为徐律哼起了《歌剧魅影》的旋律。

  • 谢阳案律师抗议法官违法主持庭前会议被迫休庭

    【民生观察2024年9月4日消息】2024年9月2日,人权律师谢阳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李国蓓、李贵生参加了庭前会议,期间律师抗议审判长违法主持,会议被迫休庭。

    谢阳因声援湘西被关精神病院的李田田老师,于2022年1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逮捕,关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期间遭到酷刑虐待。

    其后案件经过九次延长变更羁押期限。2024年9月2日10时该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庭前会议。会议情况如下:

    李贵生律师自2024年5月向长沙中院寄送委托手续后,承办法官余丹在长达3个多月的时间内没有向李贵生律师送达起诉书,并在9月2日召开庭前会议时称,从现在开始确认李贵生律师有辩护人资格,立即遭到辩护人的强烈反对。

    李贵生律师表示,其向法院递交手续后,如不符合要求,法官应及时通知或退回,李国蓓律师表示,法官如有疑问,应到看守所当面和被告人确认,但承办法官在此期间消极对抗没有任何作为,既不送达起诉书,安排阅卷,也没有告知李贵生律师手续有什么问题,只是说根据律师协会某条规定需要当面查验李贵生律师证的原件才能确认辩护人身份,是十分荒谬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提前10日送达起诉书副本,给辩护人留出阅卷时间,李贵生律师在没有阅卷的情况下,余丹法官作为主持人,仍然坚持继续召开庭前会议。在征求谢阳意见后,辩护人同意仅就复制案卷和定密失当问题提出意见,控方对法院是否允许复制案卷问题也举手发言,被李贵生律师和谢阳强力阻击,斥责其没有资格就此问题发表意见。

    余丹法官称,两院三部保障律师权益规定涉密案件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应当经法院同意,李贵生律师因为不同意复制就不来阅卷,是在要挟必须同意。

    李国蓓律师反驳道,李贵生律师介入是在本人查阅案卷之后,提出复制,是建立在法院已经同意辩护人阅卷的基础之上,律师对阅卷方式的选择,根据工作需要,法院无权决定。

    余丹法官坚持称,法院有权利决定是否复制,辩护人驳斥没有这项法律规定!李贵生律师要求法院出具不同意复制案卷的书面决定。

    当日时至11:40,法官称休庭研究复制案卷和定密失当问题,下午答复。

    下午1:30分,庭前会议继续。

    法宫称复制案卷和定密失当问题需要继续研究后再答复,继续审议其他事项,辩护人抗议,法官不理,强行往下推进。

    第一项管辖问题。谢阳,李贵生均表示未阅卷,无法提出。李国蓓律师明确表示有异议,但因为没有复制案卷,李贵生律师没有阅卷,无法沟通,不展开,对强行推进表示抗议。法官不理,埋头继续。

    第二项回避问题。谢阳称不知道合议庭组成,没有事先通知,无法提出。李贵生律师拒绝发表意见,李国蓓律师提出2017年谢阳闪电案和江天勇闪电案均是长沙中院公开审理,现在百度查看网络新闻仍有上百条,两起案件有牵连是关于“谢阳是否遭受酷刑”,是当年审委会评议案件,且审委会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执行,而审委会7位以上的委员曾参与过谢阳前案,包括刑二庭庭长兰志龙。

    前承办法官刑二庭庭长梁锋,公开在办公室向辩护人宣称是“谢阳耍了公安”才导致二次被抓,辩护人无法获知谢阳与公检法有过什么约定,为防止公检法联合打击报复迫害,应全部回避。此外,还对余丹法官不同意取保候审拒绝出具书面决定未按照两高三部规定保障律师权益申请回避。

    余丹法官埋头不理,要求继续审议下一事项,李国蓓律师抗议,依据刑事诉讼法,只有侦查人员在作出回避前不得停止工作,辩护人已经提出回避,审判人员的回避需要由院长作出,在未处理前,法官应当立即停止庭前会议。

    余丹法官说,你举出哪部法律规定申请回避后要停止工作?李国蓓律师反驳道,难道你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

    余丹法官继续埋头往下推进其他事项,辩护人强烈抗议回避事项未处理前余丹法官没有资格继续主持庭前会议!

    14:10,庭前会议被迫结束!

  • 陈品霖案律师控告法院违法召开庭前会议

    【民生观察2024年8月18日消息】2024年8月16日上午,陈品霖案两位律师就法院不允许其复制电子数据的违法行为,不具备开会条件,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进行了控告。当日下午,两位律师在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参加了陈品霖涉嫌寻衅滋事案的庭前会议。律师认为,此次庭前会议是非法的。

    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的李国蓓律师和四川荣恩律师事务所的袁茂律师,是宝山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陈品霖的辩护人。2024年8月16日上午,两位律师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有关情况紧急反映如下:

    一、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让律师复制全部案件材料

    该案“沪宝检刑诉(2024)Z1号”起诉书的附件除了侦查卷宗四册,还有U盘一个,《量刑建议书》一份。该U盘里存储的是案件的电子数据证据。

    律师认为电子数据作为该案的关键证据,对于定罪量刑至关重要。为了履行辩护职责,律师多次依法向案件承办人张国滨法官申请拷贝U盘里的电子数据、复制《量刑建议书》.但张国滨法官不同意律师的合法请求。

    本案起诉到宝山区法院已经超过4个月,律师至今未能完全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宝山区人民法院已经阻碍了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侵犯律师执业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条对律师阅卷权利规定得更细致:“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另根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律师阅卷权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

    二、违法召开庭前会议

    在未保障律师阅卷权,律师未能全面掌握案件材料的情况下,宝山区法院却安排在2024年8月16日就该案召开庭前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同级和上级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该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此前律师已经向宝山区检察院控告了宝山区法院的违法行为,但宝山区检察院并未依法处理。

    两位辩护人特向贵院提出控告,盼依法予以处理。

    因情况紧急,当日(周五)上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未开门,故两位辩护人将控告信投递到门口的信箱。

    8月16日下午,两位辩护律师去参加了陈品霖涉嫌寻衅滋事案的庭前会议。

    据悉,直到当日下午开完庭前会议,法院都没有提供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给律师进行复印。

    根据《庭前会议规程》第18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前,检察院应当将全部证据材料移送法院,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复制。

    据悉,陈品霖,1991年8月8日出生,福建省霞浦县人,大专文化,系上海心飞地传媒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

    陈品霖于2022年11月26日晚在上海乌鲁木齐中路用手机拍摄并保存“11.26”事件现场视频资料,于2023年9月开始制作《乌鲁木齐中路》白纸运动一周年完整回顾纪录片,于11月27日制作完成,通过多个境外平台推广,其中推特浏览量达21万次。

    2023年11月28日陈品霖在上海宝山区被捕,被指控“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转发引用辱骂国家领导人言论,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

    2024年1月5日陈品霖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正式批捕;同年4月3日该案由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向宝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其目前被关押在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 福建何宗旺状告福清公安违法拘留案开庭审理

    【民生观察2024年7月31日消息】福建维权公民何宗旺状告福清公安局”违法拘留“行政诉讼一案,于2024年7月29日下午由福州鼓楼区法院行政庭在位于福州市的福建闽江监狱临时法庭开庭审理。正在福建闽江监狱服刑的原告何宗旺及其委托代理人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纪中久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根据在监狱外围观公民提供的信息,2023年9月12日福州”鞭炮冤案“发生5周年纪念日,何宗旺和叶钟等十几人,相聚在福州仓山区某酒店吃饭。席间突遭福州公安国保违法大抓捕,其中福州晋安区硕士访民叶钟被抓几天后被刑讯逼供致死。

    在寻求丈夫死亡真相,失踪近三个月的叶钟妻子李美英,于12月8日突然打电话给何宗旺等人,证实叶钟已死亡,并说明自己目前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违法软禁在江西娘家的处境。何宗旺就因为接听李美英的一通电话,当晚福清公安就直接闯到何宗旺家,进行强制传唤。次日福清公安以“教唆他人上访”莫须有名义,对何宗旺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12月24日何宗旺在拘留15日期满时,又被福清公安以“袭警”罪刑事拘留。何宗旺后蒙冤获刑1年3个月,转押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何宗旺在服刑期间,不服福清公安作出的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因此何宗旺委托纪中久律师,将福清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判定违法,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鼓楼区法院已异地管辖受理。

    所有福建维权公民都知道,上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何宗旺被动接个电话何罪之有?所谓”教唆他人上访“更是无稽之谈,于法无据。本案的实质,是公权力违法操纵司法,肆意迫害何宗旺,以掩盖福州叶钟被公安活活打死的真相!

    庭审时,狱警不让家属和其他群众进入监狱旁听,具体庭审情况不详。福州维权公民唐兆星、林后勤、林梅珠、邱香英、张华等人,只得在监狱外围观声援。

  • 网友曝光土地违法和生态环境问题遭跨省抓捕

    【民生观察2024年1月1日消息】近日,一段视频在网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视频中,一名网友“胡老狮”称自己被河南固始公安局跨省传唤,原因是他曾在微博上曝光了固始县的多起土地违法和生态环境问题。据称,其被带回河南固始县后,目前已被关押进固始县看守所。

    2023年12月29日,原籍河南固始县的广东居民胡先生正在家中冲凉,被穿便衣的三名固始公安局警察进家传唤。他的家人和邻居都目睹了这一过程。

    据悉,这名网友就是知名微博用户“胡老狮”,他的微博账号已经被封禁。此前,胡先生曾经在微博曝光多起固始违法事件。

    胡老狮在视频中气愤地说:“你们跨省来传唤,我无非是我举报了固始县的土地违法问题、生态环境问题,你们是想杀人灭口,传唤的罪名是敲诈勒索罪,你们三个人来回的差旅费难道不是花的纳税人的钱吗?”

    一段现场视频显示,这份(2023)1135号“固始县公安局传唤证”上的传唤时间是空白的,传唤理由是涉嫌敲诈勒索罪,落款时间是2023年12月28日。

    胡老狮表示,他从未敲诈勒索过任何人,他只是依法行使了公民的监督权和言论自由,他呼吁网友和媒体关注他的遭遇。

    目前,胡老狮已被河南警察带回固始县看守所关押,家属已聘请律师介入,待元旦假期结束上班后,律师方可申请会见当事人胡老狮。

    据悉,胡老狮曾在微博上曝光了固始县的多起违法事件,包括固始县委书记的亲戚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别墅;固始县政府强拆农民的房屋;固始县环保局放任污染企业排放废水;固始县教育局拖欠教师的工资等。他的微博内容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和支持,也引起了固始公安的不满和报复。

    以下内容选自胡老狮微博:

    (1)12月29日,粮食安全,信阳超话。请汪棚镇的尹辉同志出来走两步。

    【河南信阳超话国家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项目工程严重豆腐渣,哪来的胆?!】据网友反映,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汪棚镇宋集、新吴等村,2016年国家投入巨资修建的百公里农业灌溉U型渠成了豆腐渣,近60%不能使用、甚至荒废。现在能够勉强使用的大多也是大窟窿小眼,破败不堪,而真正能达标使用的U型渠占总工程项目的15%不到!每到插秧用水季节,村民们依然还沿用几十年前的土办法抽水灌溉,国家投入的巨量资金打了水漂!

    据了解,此批次U型渠道(衬砌渠道),属国家千亿斤粮食增产扶贫项目,由固始县发改委于2016年负责实施。近日,固始县发改委负责该项目办公室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后经固始县发改委办公室一位女士回复网友,说该项目尚未交付使用。网友质疑:该项目已经已经实施6年了,许多渠道破烂荒废、杂草丛生,请问该项目当年是如何招投标的?!施工是如何监管的?!又是如何通过验收的?!一句轻飘飘的“尚未交付”是不是严重地不负责任呢?!

    在上月21日,曾有网友试图联系固始县汪棚镇现任书记尹辉同志,并给其发去了相关询问信息和该豆腐渣工程的相关照片,时至今日,也未收到其任何回复。据当地百姓反馈,至今未见汪棚镇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固始县是水稻产粮大县,现正值水稻用水灌溉黄金季节,汪棚镇政府主要领导在明知道农业灌溉水渠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依然无动于衷,村民直呼:好大的官威,好大的架子!

    据悉,除了宋集、新吴两村,汪棚镇的叶岗、曲河、肖岗等6个村的U型渠道(衬砌渠道)工程项目,也都不同程度存在类似质量问题。

    微评:国家已经把保护、促进粮食生产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而水利工程是粮食安全的最重要保证!而固始县有关部门的做法已经严重违背国家战略部署、违背最基本的行政操守,面对这种漠视群众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的行为,清风信阳、清风中原应该管管了!

    (2)12月29日,饮水安全是头等大事!//@景树仁:水是生命之源,它不仅为人类提供了饮用的水源,还为人类生活和生产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服务。可这样的无良设备商让人愤怒,相关职能部门以正视听!

    纯净水测试氯化物超标万倍!这设备商该咋处理?

    在一个蓬勃向上的地方,今天突然爆出一个大雷:纯净水测试氯化物超标万倍!就这设备也敢销售?这事得后果应该谁负责?

    据爆料,事情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力合科技2023年5月中标甘肃省兰州新区水投集团检测项目建设,提供并安装了价值700多万出厂质量不合格的水质自动监测仪器设备。该设备在使用娃哈哈纯净水调试时,竟然多次检测出二氯甲烷等有毒有害有机物监测数据超出标准2万多倍。企业人员为掩盖真相,又企图通过擅自提高设备寻峰峰高最小值、修改设备积分参数的办法掩盖设备本质故障,以达到隐瞒真实情况尽快通过设备验收。

    据传言,此后该公司派去调试人员大搞利益勾连,勾结地方势力人员,弄虚作假,长达半年时间未向新区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真实情况,在环保督察期间私自将调试过程中的虚假异常调试数据上传平台,导致中央环保督察组用此严重失真的虚假数据,以此为据将通报,给地方政府造成了极其恶劣的损失和影响。

    据了解,这件事情最大的后果很有可能导致化工园区被关停,上百家关闭整顿!这对园区其他企业不公且负面影响力极大。

    目前,传闻当地公安已经立案查处假冒伪劣和伪造数据问题!是否还存在其他利益FUBAI或者阴谋?大家等待最后的官方处理结果吧。

    (3)12月24日,【河南网友质疑:副县长带头违禁燃放烟花,要不要依法依规依纪处理呢?】河南网友:固始县副县长祁连军同志在2023年12月21日的固始县生态资源综合整治项目开工仪式上公然违反,固始县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4日发布的《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固始县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相关规定,擅自燃放大量烟花炮竹污染大气,这事@清风信阳@平安信阳@平安固始管不管呢?@信阳网信怎么看?能给俺们固始180万口百姓一个合理的解释不?

    (4)12月14日,【河南信阳:基本农田里长出重污染工厂,屹立十八年不倒】在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南大桥乡陆桥村柳林组一重要农业灌溉水渠边,2005年非法建立起两家重污染企业(北部的硫酸厂、南部的氧化锌厂,两厂紧紧相邻),于2006年开始生产(硫酸厂运营不久,因技术原因停产,被氧化锌厂合并,作为原料仓库、矿渣堆放处)。两厂区共非法侵占基本农田约98亩(其中,氧化锌厂48亩、硫酸厂50亩),没有任何合法用地手续、没有环评手续,属于典型非法运营的重污染企业!

    该氧化锌厂当时注册名称为“固始县鹏鑫锌品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群众多次举报,2021年4月被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通报,但该污染企业却改头换面,更名为“河南宏旺工贸有限公司”继续实施“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2022年该厂依然在生产,2023年8月还在短暂生产,后经群众举报,暂时停产。

    据周边村民反映,该厂污染严重,具有重大人居环境污染和生态污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截止目前还拖欠村民六七年的土地租金共40余万元未付,民愤极大。

    一、大气污染:每当该厂生产,烟囱黑烟滚滚,有大量硫化物、氧化物、粉尘排入大气,大气污染严重;

    二、粉尘污染:含有大量有害物质的黑色粉尘四处飞扬,严重危害附近居民身体健康,同时,周边上千亩水稻田在插秧及吐穗期,被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黑色粉尘覆盖,大面积大幅度减产,且污染严重;

    三、河渠污染:该厂生产期间,与旁边的水渠产生“进~出水循环”,废水未经任何环保处理直接排入水渠,现场发现,水渠内水体黄褐色,气味刺鼻,污染严重;

    四、粮食污染:南大桥乡陆桥村与郭陆滩镇仰山村以这条被严重污染的水渠为界,渠道两边及流域范围,几千亩水稻田以此渠为灌溉水源,现场发现,水稻田内水体发黑且有刺鼻气味,再加上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粉尘污染,粮食污染严重,严重危害“粮食安全”、“社会公共安全”;

    五、饮水源污染:调查发现,这条被严重污染的水渠,最终汇入固始县城关饮水源史河上游,社会危害性巨大;

    六、废渣污染:该厂产生的大量废渣并未有效环保处置,大量堆放在硫酸厂区紧邻水渠边,尤其雨水天气,污染严重;

    七、噪声污染:据周边群众介绍,每当该厂开机,犹如“地震”,地面震动及噪声巨大,许多老人心脏病发病率明显高于其它地区,严重危害附近群众身心健康和房屋安全。

    经查询有关资料,氧化锌厂如果环保不达标、环保处置不当,其引发的大气污染、粉尘污染、废水污染、废渣污染等会直接危害人及动物(包括鸟类)的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免疫系统,包括危害植物及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对自然生态及社会公共安全危害巨大!

    如此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重污染、环保完全不达标的企业,群众举报多年,为何能在当地存在18年之久?!更可笑的是工厂的墙上还赫然贴着“安全是红线,环保是底线”的宣传标语!

    2018年河南省农业厅检测结果显示“该厂区周边被直接污染的水稻田达390亩”,5年来,污染的深度广度在继续,目前,该厂直接间接引发的生态危害、粮食安全及公共安全危害,不可想象!而该县相关职能单位的严重失职渎职不作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更是在拿全县180多万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开玩笑!请@生态环境部@河南生态@河南政府网@河南自然资源@清风信阳@平安中原@平安信阳@信阳网信@自然资源部和济南国土督察局关注。

  • 贪官借拆迁大肆违法敛财 福州林发珍上告十几年无果

    【民生观察2023年4月16日消息】日前福州维权公民林发珍,就贪腐村官王成良借“福州火车北站改扩建工程拆迁”之机,通过“神操作“违法大肆敛财一事,再次书面向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投诉反映。

    2009年因为福州火车北站改扩建工程,林发珍的房屋,被列为征迁红线范围。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榕政综【2009】47号)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通知和专门针对西园村统筹建设的无产权房屋补偿问题而出台的福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115号“关于研究福州火车北站改扩建工程征迁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政策精神,本次征迁执行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规定标准,即为:人均45平方人口基本保护面积,有在册户籍按房屋面积100%补偿安置,没有户籍房屋,按房屋面积70%予以补偿安置。

    征迁时林发珍一家人都是户籍在册的西园村村民,因此其房屋被征迁,依法应以福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115号“关于研究福州火车北站改扩建工程征迁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政策精神精神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安置。

    但村官王成良(时任西园村村支书)利令智昏,依仗权势把持西园村基层政权竟违法“承包拆迁“。王成良借以“西园村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名义,对无户籍无产权房村民,通过改变福州市政府有关该工程拆迁政策方案,强制拆迁户接受其擅自制定的“按每平方房屋2000元现金补偿安置标准“。

    当时,因为王成良倒行逆施,只为自己牟取私利,擅自降低拆迁补偿标准的作法,遭到许多村民不满而抵制动迁。为此,福州原副市长梁建勇曾亲临拆迁现场向拆迁户了解民情,包括林发珍在内,当场听到梁副市长批评王成良说“拆迁是政府主导的事,你怎么能承包!”

    可王成良不顾市领导指示精神,依仗其手眼通天,仍我行我素,继续霸道地擅自改变市政府拆迁补偿标准。本来按政策规定针对无户籍拆迁户,补偿标准是每平米5200元x70%应是3640元。但实际上,王成良都是强迫拆迁户接受,其私下作出的每平米2000元的补偿标准。

    王成良接着用其他未拆迁的同村村民户口顶替这些拆迁户,再利用市政府拆迁基本人口保护政策,倘若15平方米房子,套用一个户口本(一家2口人)可以无偿增加到90平方米安置房。通过如此神操作,差价75平方的国家安置房,就被王成良套取为个人所有。当然如果套用的是一家三口,加一本独生子女证,就可以套取到180平方米房屋,直接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王成良在承包实施该项目拆迁时,以“外乡人”名义强迫林发珍接受其每平米2000元补偿价格。林发珍一家人的户籍都在西园村,房子门牌号是579号,也属西园村。因此,林发珍房子的拆迁安置方案,本应以其房屋实际拆迁面积的100%安置房屋。

    但王成良硬是慌称“林发珍是连江(外乡)人,在这里购地建房出租”为由,强迫林发珍接受每平方2000元补偿标准。林发珍强烈不服,后来经过多次上访维权,虽得到上级领导批示,只是林发珍的房产,当时已被王成良用同村其他村民的户口套取,早变成王成良的私产。2014年王成良只得用F地块的西园村集体所有的房子,拿来作为安置林发珍的房屋,但仍是按面积70%安置(以市政府政策规定外籍标准补偿),而非100%面积安置。

    村官王成良依仗权势,损公肥私,不但严重侵害林发珍切身利益,而且还用同村其他村民的户口顶替被霸占的拆迁户,实施诈骗套取国家拆迁安置房。王成良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怎奈贪腐村官王成良有保护伞,通过上下勾连利益输送,官官相护,就是不倒。

    林发珍早已经麻木,对这次再上告结果已不抱希望,因为在福州贪官遍地,他已频频上告十几年都无果。

  • 《预备役人员法》存在立法程序违法的分析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从该法第六十五条“本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同时废止。”及第一条开宗明义“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法。”来看,《预备役人员法》是脱胎于之前的《预备役军官法》,但不是修改或修正,而是重新制定的一部新法。

    既然是新的立法,那么就要符合《立法法》的精神和遵守其相关规定。下面我们就从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这两个方面来剖析该法在法理、法源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问题

    《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根据该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涉及到公民权利和自由方面的法律属于《立法法》所称的“其他基本法律”。其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据此,该法就存在的立法主体资格不适格的问题。

    二、《预备役人员法》涉及的人员之广,范围之大,自然也就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根本性问题。根据世界通用的普世的人权原则,及我国本身的宪法原则结合其他具体的立法精神。凡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的应“征求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讨论。”该法在立法过程中,征求过公众意见吗?进行过讨论吗?都没有!

    三、退一步讲,就算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此立法权,根据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该法在立法过程中有这些程序吗?涉及的范围之广,利益之大,听证过没有?没有吧!

    四、《立法法》第三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该法在立法过程中在公开的信息中既看不到征求过意见,也看不到征求意见的情况通报。

    五、《立法法》第三十六条“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要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从《预备役人员法》的名称、条款内容及其属性来看,是属于军事方面的,涉及军事方面的问题当然是“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立法法》所说“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自然是中央军委和国防部。从公开信息看不出此程序,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吴谦2023年1月13日就预备役人员法答记者问中,只是一些官话、套话,根本就没有涉及实质的、专业性问题。

    由此,不难看出该法不仅存在合宪性问题,还存在与上位法(《立法法》)精神相悖的问题。

    民生观察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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