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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恶邻强占通道违法建房 省法院判决成一纸空文

    我叫王爱月,女,汉族,1961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龙泉镇东风路26号。

    1987年,我结婚时,我父亲将位于龙泉镇东风路26号的房屋赠送给我。具有合法的房产手续,并确定了房屋的四至。1997年,我丈夫因工伤离世,我与女儿相依为命!

    岂料,2008年,我的邻居吴永付将两家相邻的通风、采光、排水的公用通道全部霸占,并违法建房,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盛怒之下,我一纸诉状将吴永付告上法庭。经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责令吴永付拆除房屋,恢复道路原貌。

    但吴永付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依法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然而,永州市中院的主审法官却偏听偏信,竟然枉法撤销一审判决。

    我不服永州市中院的枉法判决,依法向湖南省高院申诉,湖南省高院依法判决吴永付拆除房屋,恢复原貌。

    在但执行过程中,新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敷衍了事,不肯按照判决结果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吴永付更是肆无忌惮,飞扬跋扈!

    变本加厉地残害我,先后二十多次毁坏我家屋檐瓦片,导致家具被砸,根本无法居住,多次对我们母女大打出手。

    更令人发指的是,新田县规划住建局的少数官员,为了帮助吴永付霸占两家之间的公用通道,竟然伪造一份所谓《土地使用证》,串通新田县人民法院少数领导,炮制了一份《关于吴永付与王爱月宅基地用地情况说明》,吴永付企图把霸占空地“合法化”。

    近几年来,我一直不断地向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诉,反映冤情。但新田县地方少数官员却无视上级领导的批示,阳奉阴违,百般推诿,压案不查。

    徇私枉法的背后,往往暗藏着肮脏的钱权交易。

    在当今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新田县地方少数官员无视法律,罔顾事实,颠倒黑白,践踏公权,肆意庇护恶棍残害无辜百姓的恶劣行径,已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干扰了建设“平安湖南”的法治进程!

    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法治官。

    希望全国人大领导能够高度重视,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严厉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彻查此案,从快从重将这个害群之马绳之以法,尽快回复公用通道原貌,并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举报人:王爱月
    2016年10月



  • 河北定州访民刘敏杰诉定州市政府违法被驳回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6/9消息:河北定州市访民刘敏杰诉定州市子位镇政府非法劫访,限制人身自由和诉定州市拘留所殴打并克扣被监管人员伙食、不给发放释放证及诉定州市公安局违法行政拘留的3个行政案件,5月20日被定州市人民法院以所诉不实为由全部驳回起诉。

    刘敏杰说,这是明显的枉法裁判,我的案件在北京,我也居住在北京,我控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定州市任何部门对我没有管辖权,即便是我违法了,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也是由北京市公安局来管,轮不到地方插手。即便就是因上访被北京警方训诫了也不能证明我违法,北京公安提供的训诫书只能证明我没有违法,公安局也没有证据证明我违法的具体地点及违法行为后果的证据,他们所谓的我违法的证据就是训诫书、劫访人员在久敬庄把我接回来的证言。庭审的时候我一再要求他们拿出我违法时的影像证据他们没有,要求出示拘留所的监控记录他们也没有,法院只听信他们一面之词。

    刘敏杰不服这样的判决结果,现已提起上诉。为了让案件朝好的方向发展,他再次求助于本网志愿者。而刘敏杰在立上上述案件时就费了许多的周折,在他求助本网志愿者将此事曝光后才得以立案。

    相关报道:
    河北访民刘敏杰诉非法拘留一案遭法院推脱不予立案
    http://msguancha.com/a/lanmu13/2015/0808/12924.html

    河北刘敏杰诉定州市政府案开庭 法官选择性“失明”
    http://msguancha.com/a/lanmu1/2016/0116/13817.html



  • 实名举报湖南新宁县交警违法收取天价“守护费”

    我叫陈相军,新宁县金石镇人,2016年4月2日我驾驶一台租来的捷达车在新宁县盛德园小区附近与一辆故意不挂车牌的现代小车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不挂车牌的现代小车仅一条前门凹陷一点点,我驾驶的捷达车也受损,处警交警说我是主要责任,他是次要责任,我看处警交警这样说,我想我车是租来的,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免得多出租车费,我答应帮未挂牌照的车在新宁修好,未挂牌照车的车主不同意,坚持要到4S店换门,协商未果。扣车后,处警交警说出五千元交通事故保证金可把车放出来,之后交警又改口说要交一万元交通事故保证金才能放车,交警说话出尔反尔,其中肯定有猫腻,我只好借了一万元去提车。那知放车时又要我交所谓的停车费80元,其实我早就在新闻中看到不用交停车费的,不交不放车只好交了。我向新宁县交警大队长舒勇桂反映乱收停车费,他狡辩说只收交通事故车的停车费,违章所扣车辆的停车费不收,可我知道最近有违章车被扣后交了停车费后才放出,证明新宁县交警大队长舒勇桂说假话。
    想起这些我就很气愤,不得不提到在2013年发生的一次交通事故中曾被新宁县交警队滥用职权敲诈一次, 2013年9月10日新宁县交警大队违法收取天价“交通事故守护费”5000多元,事后有人告诉我“交通事故守护费”是莫须有的,完全是以“交通事故守护费”之名滥用职权敲诈老百姓血汗钱,之后我把这情况同新宁县交警大队说了,新宁县交警大队领导知道滥用职权敲诈败露后,于是2014年又把这天价“交通事故守护费”5000多元分文未少退给我。从这事中可见新宁县交警大队目无党纪国法,滥用职权想尽办法在搞老百姓的血汗钱,这种搞老百姓血汗钱的人怎么不进监狱呢?
    我是一个弱小老百姓,这5000多元天价“交通事故守护费”我本不想说的,现在新宁县交警大队对故意不挂牌照的车辆驾驶人包庇,只因车主是新宁县交警大队唐国华的原女婿,这样故意不挂车牌的人明显是想开霸王车逃避责任,我现在认为他是故意撞我的,是碰瓷的,不然我想大事化小给他修好车他为何不同意?不挂车牌是严重违法行为,不挂车牌的车是不许上路的,为何故意不挂车牌的车碰瓷我,交警还要说我是主要责任?这么小的交通事故,新宁县交警大队故意这么拖着不处理,要么是为了合伙多收停车费,搞老百姓的血汗钱,要么是为了帮助不挂车牌的人碰瓷敲诈,来欺压我这个弱小老百姓,事发当天交警在出警时我就告诉交警对方故意不挂车牌,证据确凿(有事发现场录像视频),然而交警一直拖着对故意不挂车牌一事不处理,直到4月7日交警才做这项工作,这是在包庇对方还是工作无能呢?
    综上所述,请上级领导严肃查处新宁县交警大队目无党纪国法滥用职权收取天价“交通事故守护费”一事 ,同时查处新宁县交警大队纵容包庇故意不挂车牌开霸王车来碰瓷一事,我要求不挂车牌开霸王车的人赔偿我的损失,并查处新宁县交警大队伙同停车场乱收停车费,为民主持公道,打死这些滥用职权乱搞老百姓血汗钱的“苍蝇”,严惩这些腐败分子!
    举报人: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居民  陈相军 
    2016年4月

  • 四川屏山县新安镇选举违法、剥夺选民权利等重大问题曝光

    四川屏山县新安镇杭小红书记李镇长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八项规定”和“六条禁令”以来,对照杭小红书记和李镇长的作为我们看到一些不足之处。严重对抗十八大中央会议“依法治国”的精神。以下来看:

    破坏选举,剥夺选民选举权利:

    举例一、2014年新安镇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剥夺选民权利”的嫌疑。杭小红是新安镇选举主要负责人。从村民的反应和举报人调查结果是;多数的村委候选人都不是村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程序和办法来提名的。都是以上级官员的意见来行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在新安镇无法实现。已就是破坏选举法,剥夺了广大村民的选举权利。例如举报人所在地新光村在选举前,由政府提名一个经常在外面打工的青年周XX为候选人。因为此人的亲戚在新安镇当付镇长。结果因本人不愿意而的作罢。

    举例二、新安镇新光村选举前一天,杭小红独自违法把原村主任肖xx的组织关系转走了。致使本人失去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肖本人不懈抗争,害怕揭开更大问题,杭书记才知道认错,。又把肖本人安排成支部书记。

    举例三、新安镇和平村选举,官员提名的候选人多次选举没有当选,群众海选的熊远兵三次当选主任,在乡镇选委会发了证书后,杭书记公然以当选人超生为由“不安排工作”“不发工资”要挟梁远兵离职。此案到现无结果。请问:杭小红以《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来处理梁远兵。2010年《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应当规定有效期“暂行”、“试行”文件有效期不得超2年,临时性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发“红头文件”。显然,杭书记用以处理梁远兵“超生”的文件已经失效,所以杭书记的处理依据就违法了。再者,新安镇其它村组照样有很多干部是超生人员,因杭小红有好感,也就不追究了。(其它村干部超生问题可来核实)

    举例四:新安镇滨湖社区在选举支部书记时,由杭小红书记指挥,安排李XX(党员)的母亲黄XX(党员)提名刘平(开饭馆的党员)为候选人,并对黄XX说,只有你提名刘平为候选人,你的女儿李XX就安排为副支书。在选举滨湖社区支部书记时,杭小红书记安排新安镇公务党员二十多人到场助选,这二十多个政府党员干部全部投票给刘平,其它农民党员占比例很少,走过场的选举。要调查此事,来找举报人核实人证物证(其中有两个党员可作证)。此事原来有人向纪委举报,没有结果。

    违反组织纪律使用干部:杭小红书记所在的乡镇是向家坝移民镇,新成立两个社区,两个社区的主要领导都外来人员。我们本地没有优秀人员可挑选了吗?滨湖社区三个新上任的干部都是移民前开馆子的,其中有两个就是有超生的人员。其中支部书记刘平就是盗用国家救灾物资人员、违法建房、占道建房人员,还是云南迁移来的。临江社区主任是龙华迁来人员。在新安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以有多人举报,现在无结果)。

    违反国家公车规定:杭小红书记在公车使用上,不能说没有问题,前些年,一个人使用公车,从新安到住地宜宾,鬼才知道报销了多少油费和修理费。移民时期,正当干部下乡无车可用时,杭小红不知把公车开到哪里去了。很多公务员有意见不敢提。

    违反财经纪律:我们屏山县是国家级贫困县,我们新安镇没有企业,但是公款消费不低于其它乡镇,每年几十万元,的消费。更为恶劣的是,当官员们到饭馆吃饭后,公然叫饭馆老板到移民办去报销。欺骗三峡公司和县政府。(可来调查)还口口声声给饭馆老板说,“不要对人讲”。

    公款旅游:公款旅游的事要问他们公费去参观和考察了些什么?回来给百姓有什么利益。只有一件件的清查才能真相明白。

    走读干部:国家在去年,在全国都清理了几千个走读干部,都在落实“八项规定”“反四风”。可是,我们新安镇杭书记和李镇长是顶风违纪,不管中央规定。照样是每星期五提早回到七八十公里的屏山县城,杭书记还开公车一百多公里回到宜宾市居住。“干部像候鸟,频往家里跑;白天寻不见,晚上影难找;办事得赶早,晚了就白跑”。杭书记和李镇长这样的走读干部,有什么时间为新安镇群众办真事和实事。这样的走读干部白白花了国家多少钱财。群众有困难找着当官的无法解决,可是 ,杭书记花人民的钱不觉得心痛吗?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23日落幕。中央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在中国共产党93年的历史上是首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可是, 杭书记在强拆和乱收费事件上是与中央顶着干的:

    多次违法强拆:在移民拆迁中,对于房屋内财产未搬迁的安和医院黄世遇老师房屋实施强拆 ,把药品数万元强拆损坏,使得该院医生无法工作,黄医生一直在到处投诉,未解决;民主村一组徐xx的加工房机器设备被强拆打坏,一直上访无法解决;商户兩棚是叫一些社会人员来强拆 的;其它杭书记认为强拆的都是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程序事先责令改正而通知过后的程序执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应当有行政强制执法身份证件。可是,杭书记在这些执法过程中没有一件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

    强拆疑气死人:2015年3月6日,在明知金鸭村三组周永会重症在床时,组织镇干部二三十人对周永会房屋进行强拆,当晚,周永会因家中房屋被强拆而气不过死亡。这是全镇群众都是这样认为的,这是与强拆有必要因果关系的.周永会家人第二天已向新安镇派出所报了案的。

    抢尸体:2013年7月,新安镇新江一组温XX死后,因家中只有一个老母亲,决定土葬,因我们屏山县没有强制火化。但是,杭书记以土地已规划为由,阻止安葬,把棺材阻止在公路上曝晒一天,第二日晨,政府组织人员人抢走尸体不知去向。后来听说火化了,中国人有“人死为大,入土为安”的原则,杭书记为何不准土葬呢?村民的土地,政府没有通过国家规划,没有征用土地,土地权属还是村民承包性质,为何不准土葬?再者,屏山国有企业干部姚xx母亲死了,杭书记又准许安葬在同样的土地上。这就是两个标准吗?

    包庇违法建筑:刘平是新安镇滨湖社区书记,是由杭书记从饭馆老板提拔上来的,刘平违法修建二幢十层房屋在规划区内,共计二千多平方左右。因为是杭书记提拔的红人,这二幢房屋离公路只有三米,严重违反公路管理条列规定省道必须离公路十五米的规定。而且该道路已规划成国道了。可是杭书记眼睛就是看不到,也不处理。

    当时新安镇批准了临时用地手续给刘平书记,根据《四川省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 临时建设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批准:(一)侵占道路和电力、通信、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广播电视设施、防洪保护区域、公共绿地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二)建造住宅或者建造用于商业、旅游、娱乐、教育、工业、仓储、餐饮等活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的实施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或者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新安宏鑫砖厂是以租代征违法占地的:砖厂现在占地已得到24亩了,请问杭书记,这是哪一级批准的,有什么手续?因为建厂时,杭书记被砖厂的糖衣炮弹攻打了,还有不知的利益关联,所以,杭书记不闻不问。

    违法乱收费:新安国土所在农户申请建房时,违法收取农户“建房保证金”使用的是“新安镇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的公章,还在临江社区农民建房时收取“风貌保证金”其中刘可芳家被收取30000元。全镇约收取百万左右。根据《价格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杭书记和李镇长应对此案件负全权责任。杭书记和李镇长顶风作案盘剥农民的做法,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格格不入的违法行为。

    就是此项举报,各级纪检部门出动查处,要求退还,屏山国土局在2015年4月10日连发两个文件,停止收取保证金并要求退还,没有要求调查建房户是否超占问题。可是直到2015年5月4日,屏山县物价检查邓所长回答说全县已清退百分之五十一点多,但是我到新安镇国土所蒋平处查询,没有退还人员名单。可见新安镇上报的材料再次做假。欺骗上级和群众。新春村九组庄学全的房子经检验没有超标,到2015年5月11日为止到国土所要求退款,一共到国土所十二次没有退还。

    热衷搞形像工程,欺骗上级和百姓:新安镇的绿化工程,为了迎接上级检查,只在政府门口搞了一点面子工程。大多绿化工程都没有搞好。到处标语满天飞,就是没有一个是实际的。例如;移民初,写的标语是为镇压群众而喊的口号;“学习绥江”是又一个口号,你有什么本事“学习绥江”吗?干部就不学要叫群众学习吗?再一个“马上来钱”的标语,就我们新安不搞企业来什么钱吗?原来政府三个司机都是从外地请来两个,本地只有一个,这是为新安群众来钱吗?

    违法侵犯公民权利:新安镇大坪村三组马云虎依法上访,可是杭小红书记追到北京见着马云虎就把身份证没收了。后来又从新办理;马云生也是因为上访被杭小红书记没收身份证二年多。书记有权利没收身份证号?我们所知道的是公安机关才有权没收身份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可是我们的杭书记就能超赿任何法律规定的权利。

    干预司法: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派出所登记新生儿户口本来只能按照公安机关规定办事,可是,新安镇凡是超生儿上户口,杭书记规定要求派出所见罚款才上户口,就这样多年来,新安镇有数百人口是黑户口,这些 人成不了公民,享受不了公民权利。上访人员上访是国家给公民的权利,可是,新安镇公民上访他要求公安派出所拘留上访人员。

    私设小金库:上级政府拔款下来搞水利和其它工程,杭小红书记总是要扣留一部份作为“税款”。例如,4014年民主村维修公路十万八千元。杭书记就是扣留八千作为“上税款”。这一事是举报人亲自打电话核实了的。上级下发的款项有多少被政府杭书记扣作“税款”请求上级真正的清查。

    谎报匪情:2012年7月分新安刚移民时,因移民找三峡公司人员询问,并没有肢体冲突。杭书记马上电话叫来大批公安特警上百人来新安。当场由特警首先打了几个群众。群众沸腾起来了,这一事差点造成大事。辛好新安群众是讲理的,以政府出钱医治受伤群众收场。杭书记总把群众当敌人看待,不好好解释政策,以至移民群众的矛盾不好化解。

    违反“八项规定”“四风”,新安镇杭书记和李镇长上台以来,总体没有开门上班,全部时间都是关门,群众要办事,打电话找书记镇长在办公室他们总是说不在办公室,很多群众是找不着书记和镇长的。国家规定是关门上班吗?

    举报人在网上举报二个多月,直到2015年5月11日,杭书记和李镇长照样关门上班。没有丝毫的改变。

    违反“八项规定”“四风”杭小红在主持新安镇工作多年来,没有给新安镇做什么大的成绩。镇上各单位纪律松散,每星期五下午走得早,星期一来得迟。上班时不在岗的很多,群众办事推诿、拖延的太多。

    杭小红书记在新安当镇长时,2010年其父死了,在屏山大办酒席,新安镇干部群众很多送礼。杭小红镇长照收不误。

    李玉珍镇长在其儿子结婚时2014年大办酒席,收礼金,,在屏山城办酒席,新安镇干部、社区干部及村干部都有送礼的,新安镇干部大家签单共同送礼,一般人每人二百,相关人员更多。送了礼后,新安镇人员没有去屏山喝酒,后来李镇长回来才办的招待。顶风违纪。在杭小红书记和李玉珍镇长的带领下,新安镇干部办酒席成风。

    国家在清查走读干部时,举报人在2014年询向李玉珍新安镇有没有走读干部,李玉珍很不为然的说“你叫我们每天就在办公室不走动吗”意思是走读干部使用公车时常往家里跑少干工作是正常的。

    李玉珍不过问挖机走街上,违反公路管理的事情。2014年晚上有履带挖土机走新安镇街上行走,举报人向李玉珍打电话举报,李玉珍镇长不情愿的说:“你叫他们走哪里吗”破坏了街道和公路与李镇长无关。

    2014春节,新安镇杭小红书记和李玉珍镇长滥发奖金,违规发放现金,被发现后退还了,每人几万元,习近平上台三令五申的不准发放奖金,杭小红和李珏珍都要顶风违纪。还要请上级清查发放资金的具体数目,好给新安镇群众一个交待。新安镇移民要求追查奖金是什么资金开销的,移民的问题没有解决,那有一百多万元来发奖金。请求上级认真追查到底。

    新安镇群众对干部承包土地建菜基地,国家的投入是多少账目不清,因为新江村一组承包大棚菜地的是干部,群众怀疑有利益输送,肥了干部,亏了国家。

    例如,2014年国庆节过后第一天上班,举报人在政府门口亲眼逮住李玉珍镇长十点钟才来。当质问李镇长为何十点才上班时,李镇长说因为路上有雾影响了。当天就有很多群众在政府门口等着办事。可以说,很多时候星期一上班都是一样。

    直到2015年5月9日,安和人来政府办事,在上午11点30就打找不到人了,当场打电话给杭书记,公然与办事人在电话中吵架。

    由于杭书记和李镇长的带头,全镇的干部在纪律很松驰,上班时迟到早退,上班不在岗,上网做无关工作的事情太多,群众的问题长期不解决的很多。

    新安镇烤烟工程是政府工程,由于政府发包的工程被承包人拖欠了款项,新安镇民主村二十一个工人,几万钱没有得到,政府出据“工资款已结清”的证明,发包人把工程款支付给承包方,政府违规出据了证明,这是政府的过错。但是,工人们找新安镇政府(包括杭小红书记)几十次,杭小红们就是不解决,一直拖到现在已经七年了。

    其它很多人在用人单位做工受伤或者拖欠工资的太多,找着杭书记或者政府,官员们只有帮用人单位说话的,很少有帮群众和工人说话的,。新安镇新光村六组肖道直在修建新安镇时,在中铁八局做工时受伤,找政府几十次不解决。

    新安镇新江村二组刘元辉等有一大榕树,卖给别人了的,六万元,杭小红以政府不准卖出为由,多名官员找榕树主人,威胁榕树主人,只准卖给刘平书记,阻止外人购买,只准卖给社区书记刘平,结果,刘平书记以四万压价购买,还差二万钱,现在刘元辉等人都在找政府解决。典型官商勾结。

    新安镇移民迁建,只修了一条半边街,天下没有这样的街道,其它铺面修建方向完全不像做生意的样子。简直不像是城镇,对百姓生产交易、商家生意双方都有影响,不像是一个功能齐全的集镇。因为杭小红是修建方、业主,是投资人,是批准建设的老板,是建设规划的同意人。因为他的原因,造成新安镇这样的镇无法做好生意。百姓怨声载道。

    巨福到新安公路,是巨福群众用血汗无偿修成的,本来应该移民前修好,直到现在,水泥公路建成了豆腐渣工程,无人负责。杭书记和李镇长的功劳在那里?新安镇移民巨福(几千人)到新安公路,淹没二年多不通车,群众出行不方便,只有坐船,本该公路先修通才淹没的,为何淹没了还没有公路通车?政府出钱包租船,花费大量钱财,群众利益受损。船 老板赚钱。杭书记为何还要领取奖金?这是杭书记的政绩吗?

    以上事实,如以为举报人有谎话,可以来新安找群众公开调查。

    移民问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的原则。新安镇原有的加工房、饭馆、旅馆、蜂窝煤厂、砖厂、铁匠铺等营业房问题全部没有按照“恢复原功能”补偿。也就是说,移民就是消灭这些小企业,新安镇连一个汽车修理都没有。新安镇的人民群众怎样富起来?

    移民所剩补偿费,有的生产组几百万,有的倒差几百万,在分配上,政府不出台政策,一味的叫群众讨论商量。结果是,全镇几十个生产组,只有一个组分配下来。全体没法解决,当官的工作不做,只等群众互相吵架。

    移民除子淹没的土地外,所剩土地,政府从来不出台政策怎样分配,只等生产队自己商量解决,结果是大多没有分配下来,闹出很多矛盾,官员们在旁边看热闹。相对照的是,如果杭书记要强占移民的物资他就会出台政策。

    大量圈占移民土地:向家坝淹没以上的土地,杭小红以镇政府名义发文件,把剩余土地收归国有,不准移民使用处分自己土地,请问:国家有政策规定没有补偿、没有规划就是杭小红政府的吗?一个明显原因就是杭书记为了自己而圈占土地、自己出让从中捞取好处。

    工程腐败:杭书记从屏山带来的人承包的巨福移民码头,二十万建设的,使用不到一个月成为豆腐渣工程,另外还有杭书记带来的人在新安镇承包有一些工程也有问题。

    违规通电至使罗权死亡:新安镇2012年6在淹没时,发文断电。但是有杭书记的好友用电经杭书记指示供电所通电,致使罗权用电被电死亡。罗权家属起诉政府和供电所等,才得到补偿,杭书记违法指示通电造成电死亡的家属一直不服,政府和杭书记有不可推托的责任。

    清库造成车祸赵立平死亡。新安镇2012年清库由于政府杭书记管理问题,拆迁物品占道。至使行人赵立平(老师)在占道物品旁过路时被挖机压死。政府对拆迁物品的堆放有不可推脱的责任。据说,此挖土机老板就是杭书记从屏山带来承包的工程。结果是政府或者老板赔偿了赵立平家属了事。

    移民后的多次安全事故:2013年新安镇新春村庄学非驾驶农用车在本来该先修而没有修好巨新公路公路出事,滑入水库车毁人亡;2013年新安镇新江村黄 驾驶小车在新安规划区内造成一死三伤。2013年,新安镇民主村六组廖成兵驶小车在新安七股水处小车冲下水库,造成四人死亡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新春村雷修平2012年在新安移民后,在移民房屋内发生火灾死亡;2014年井坝村人王某无证摩托在新安大桥头撞死一人,死亡人是石溪要王姓人;2014年外地小车在新安镇胜利村云川大桥处撞死新开村温姓小女孩。移民以来,新安镇发生安全事故共计11人死亡,杭小红书记对管理之内的安全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以上行为来看,杭小红书记和李玉珍镇长的所作所为,有多少是为移民群众着想的?

    举报人:李世柱
    电话:13219395515

  • 内蒙访民杨金枝诉西城警方违法拘留法院不予立案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7/21消息:内蒙古牙克石市访民杨金枝,因为拦车喊冤被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拘留7天,杨金枝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她没有身份证为由不予立案受理。
    杨金枝是2015年2月4日上午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新川面馆前拦车喊冤,被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拘留7天。杨金枝对此处罚不服,向西城区政府申请了复议,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拿到复议结果后,杨金枝于7月14日到西城区法院申请立案,因为她无法提供身份证法院拒不立案受理,她连续3天到法院给法官解释和出具其它身份证明,法官仍以她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为由不予受理。杨金枝认为,当初公安局拘留她的时候也没有说她没有身份证就不拘留她,西城区政府也没有因为她没有身份证就不给她复议,怎么到了法院没有身份证就不行了呢?
     
    据悉,杨金芝原籍是山东省掖县, 1984年在一场离婚诉讼中,当地法院枉法裁判,剥夺了她对2岁女儿的抚养权,也剥夺了她的财产所有权。杨金芝不服判决,一直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在京上访期间被收容遣送达40多次,还被关精神病院。
     
    此后,牙克石市政府为了阻止她上访,注销了她的户口,把她的户籍证明装进她的法院卷宗里,在杨金芝多年的上访维权过程中,卷宗被调来调去,现在她的户籍证明早已被丢失,近60岁的杨金枝没有户口、没有身份证明、没有工作、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在北京流浪、上访近30年。

  • 上海访民邵硕兰诉北京警方违法移交训诫书法院不立案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6/29消息: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访民邵硕兰,2014年9月9日到天安门欲瞻仰毛主席遗容,被北京警方抓获训诫后,把她和训诫书一起交给地方政府,邵硕兰为此被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行政拘留10天。今年的6月26日邵硕兰把东城分局诉至东城区法院,法院拒绝立案。
     
    邵硕兰认为,北京警方训诫她却不给她训诫书,而是把训诫书交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她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把训诫书交给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的行为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是在法院立案范围内的,但法院就是不立案。
     
    2015年5月14日,邵硕兰诉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对她违法实施拘留被闵行区法院也被裁定撤案,而撤案的理由是邵硕兰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邵硕兰说,庭审当日她当庭要求被告行政长官出庭应诉,并要求法庭记录在案,但法院拒绝她的要求,以撤诉处理。
    拘留毛主席逝世38周年纪念日
     
    据悉,邵硕兰是泸星村村民,因拆迁时没有给她她母女安置住房上访,上访期间被多次拘留,殴打、非法拘禁。

  • 举报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检察院违法办案

    举报人:江油市民陈超杰(住诗仙路中段318号)
    被举报单位:江油市公安局、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A、在张涛诉陈天韵故意伤害案中公安局办案为何不遵守程序规则

    一、案发当时原被告双方均已报案,警方为何不出警?

    二、既然原告当晚即已受伤入院,其后半年间警方为何未询问原、被告并对撞人现场进行勘察测量取证并作出汽车撞人的痕迹鉴定?

    三、案发现场街对面就是银行的监控视频,警方为何对此等直接的重要的关键物证弃之不取或取之不用?视频显示原告是跑出现场的或是被人扶出现场的?是汽车撞伤的或是自己摔伤或被另外的物体所伤不就真相大白了吗?警方这样做真实意图何在呢?

    四、公安机关对原告所作的首次伤情鉴定只是轻伤二级,这意味着既使原告确系被告所伤,被告所应承担的罪责和经济赔偿也就相对较轻,奇怪的是原告在住院15天出院半年以后由公安机关作出的补充伤情鉴定中伤情经医治疗养,不但未见减轻,反而加重了不少,陡然由轻伤二级猛增至重伤二级,这意味着如果这个补充鉴定的客观真实性都具足,那么只能由医疗部门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要么由原告自伤所加重,此外无合理解释。换言之,被告只应承担对原告造成轻伤的罪责。当然,前提是被告的确故意撞伤了原告。

    五、公安机关认定被告故意伤害原告,假设是真实的,那么公安机关是否承认,被告所撞的不止原告1人,而是公安机关认定的4人,如果被告把油门误当刹车踩了这件事属实,那么本案就有合理的解释。被告所犯的仅仅是过失伤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因为他伤害的不是原告这个特定对象。

    六、公安机关接警后在半年以后突然刑拘并迅速逮捕了被告,但在其向公诉机关提供的全部证据中,除了证人证言外,与本案真相生死攸关的监控视频和现场勘验记录,车辆撞人痕迹比对鉴定的关键证据全部为零。

    七、在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原告的三次伤情鉴定材料中均无关于原告所受之伤为何物所伤,即致伤原因的证据。因此司法机关未能排除张涛原告的伤并非为被告撞伤的可能性,认定被告撞伤原告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排它性。

    八、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侦办此案的过程中,程序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不符合国家法定办案程序,涉嫌故意不取证,隐匿关键物证或故意灭失关键物证而可能导致被告人被冤判。对此,公安机关必须给出合法合理的解释并依法承担责任。

    B、二、公诉机关的不作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不承认开车撞伤原告的行为是拒不认罪,应当加重处罚,但是,公诉人的这一指控是错误的,因为公诉人在举证时证明被告为其它受伤人主动送了钱并全部负责治疗和安慰,证明被告人是主动积极认罪并承担了经济赔偿责任的。被告不认罪的只是公诉机关加罪于他的驾车撞伤张涛致重伤的罪,因为被告并未撞伤张涛,并且公诉机关拿不出直接客观全面的证据来证明张涛的伤就是被告撞伤,且日益加重的原因不明,被告不认罪是合法的。公诉机关有义务搜集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公诉机关指控有人证明听到汽车开车人轰了两次油门,这正好印证了被告关于踩刹车误踩油门的辩解是有理有据。可惜公诉机关没有这样做。

    公诉机关有责任和义务权利要求公安机关对不及时出警,不及时询问双方当事人,不及时勘察现场,不及时比对车辆撞人痕迹物证,不及时提取移送监控视频的行为作出解释并限期改正;有责任义务和权利要求公安机关对改轻伤鉴定为重伤鉴定的病理性医学证明拿出证据加以科学说明;有责任义务和权利要求公安机关对原告人的致伤原因作出科学鉴定并拿出原告伤为被告所伤的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的物证。

    C、法院可能采信的证据是什么样的证据?

    本案的证据几乎全部是口头描述的,前后矛盾或拼凑痕迹突出的书证,还有奇奇怪怪的伤情鉴定书,这些对被告人极为不利的证言,百分之九十以上均出自原告的亲人,亲人的恋人,异性朋友或股东或原告有关企业的员工之口,若仅凭这样的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恐怕十年后,这个案子还得重审方得结案。但若果真如此,本案的现有结果可能伤害到的就绝对不仅仅是公安局办案人员,伤情鉴定人员,公诉机关和法院的司法资格,职业道德良心及办案质量,更加可怕的是,他让广大群众这个具体案件中看到的不是法制精神和公平正义,而是关系、人脉、金钱和权力的交换。结论不妨稍等,时间将证明太阳的光辉是永恒的。

    举报人:四川省江油市诗仙路中段318号
    公民:陈超杰
    联系电话:15280965973
    2015年5月27日

  • 公民葛志慧诉丰台公安分局违法传唤案今开庭审理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5-25消息:今天上午9点20分,北京维权公民葛志慧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违法传唤一案在丰台区法院5层38号法庭公开审理。倪玉兰、董继勤、杨秋雨、李学会,张全胜、菜志国、居小玲、李三虎、侯加贵、李树男、翟社利、高树才、谢玉华、丁灵杰等参加旁听,法庭以葛志慧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手续为由拒绝其行使辩护权,却允许被告未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出庭应诉,葛志慧因此申请法官回避而休庭。
     
    葛志慧是因2014年12月25日向全国人大递交“831违宪申请”遭丰台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违法传唤、关押审讯,葛志慧为此诉至丰台区法院,于今日开庭审理。有访民发现多辆警车早早就停在了法庭内外,前来办事的人感到惊讶,怎么这么多警车、警察,一警察说是专门来抓坏人的。此时葛志慧被几个手拿摄像机的人和警察一路“簇拥” 着进了法庭,因上述原因法庭宣布择日开庭。葛志慧质疑,今天开庭是假,钓鱼维稳是真。

  • 安徽访民耿士奇诉北京警方违法训诫案法院不予答复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5-22消息: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镇访民耿士奇因为上访被多次拘留,每次地方公安局拘留他都是依据的北京警方开出的训诫书,而他本人对此训诫并不知情,为此耿士奇把北京和地方警方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院拖延至今未做出任何答复。
     
    据悉,今年的 4月5日耿士奇就到北京市西城法院立案,在法官得知耿士奇是上访人后,明
    确表态不管上访人的事。5月7日耿士奇再次去立案,立案窗口的法官看过诉讼状后告诉让他修改诉状,要提供被告违法的证据,并以颍上县公安局不在他们管辖范围为由要求耿士奇排除此被告。
     
    耿士奇坚称行政诉讼是由被告举证,颍上县公安局在北京把他抓走,北京警方把本应给他的训诫书给了地方公安局,地方依据北京警方的出具的训诫书对他实施拘留就应列为共同被告,并声明北京警方泄露他的个人信息属于违法。法官当即表示不立案,第二天法官又电话通知他到法院谈话,但至今法院没给出任何答复。
     
    耿士奇的材料记载,他因为合法住房被颍上县政府违法强拆,诉至法院后法院,颍上县政府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迫使他依法维权。18年来,他饱尝了司法腐败和政治乱象导致被构陷罪名生不如死的痛苦折磨,更目睹了乱政导致的恶性事件频发,权力任性已经把人民推向了国家的对立面,使民不聊生。

  • 山东青岛宫磊:警察违法入室审查我12岁的孩子达一小时

    4月8日晚上10点,济南市公安局甸柳庄派出所一行6人,以“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的名义,强行把我传唤到派出所,直至4月9日5时30分两个看守拿出准备好的文书宣布传唤、滞留时间到。我索要传唤文书,不给文书不出来,在寒冷阴暗的派出所滞留室坚持到8点上班时间,领导就是不露面,以致竟没有一纸文书证明。
     
    在3月3日的晚上,也是甸柳庄派出所及街道办事处多人来我家,当时只有12周岁的儿子一人在家,警察却审查起作为未成年人的孩子,达一小时之久,给他录了音,查走了他的电话号码,拷了我的笔记本电脑资料。前后滞留近2个小时。现在一有人敲门,孩子就害怕,造成很大的心理伤害。 根据法律规定,12岁的未成年人即使违法犯罪也不受法律追究。在监护人(家长)未在家的情况下,擅自闯入家里对未成年人调查是违法的;没有搜查证拷走电脑的资料也是违法的。
     
    本人一贯遵纪守法,严格个人的行为规范和社会规范,低调做人。竟一再遭到公安机关的监控、威胁、打压,人身安全屡受侵害,个人权利屡遭剥夺,随时有失踪或身陷囹圄的可能。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却法随口出,知法犯法,无法无天,任性而为,成为目前中国最大的不稳定因素。在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中公安起着激化和催化作用。什么走群众路线、什么为人民服务,都因为公安的出现而演化为不可调和的敌我矛盾,树立起官民对立的高墙,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山东青岛维权公民 宫磊15552501388
     
    201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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