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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纪中久律师会见严兴声通报

    今天2018年7月4日上午,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纪中久律师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福州大抓捕案”当事人之一严兴声。他向律师反映至今为止,福州中院法官还没有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二审合议庭成员组成也未告知。严兴声要求会见驻所检察官的请求也被一拖再拖,没有落实。他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急着让律师交辩护意见,意图不开庭审理,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滑天下之大稽。

    严兴声还向律师反映,看守所管理人员强行搜走他的案件资料和日记,让他没有办法准备好二审审理。家属和律师寄给严兴声的信件他还是不能接收。由于他的诉讼权利遭到践踏,他将申请福州中级法院全体回避本案。

    严兴声让律师代为感谢公民社会和媒体对“小709案之福州大抓捕”的关注和支持!

    本次律师会见通报完毕,感谢各界关注!

    福州庄磊 2018.07.04



  • 李蔚在杭州被警察打伤维权通报

    李蔚诉杭州九堡派出所不出具受案回执单和不服杭州江干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李蔚在杭州被警察非法打伤维权通报(2018年7月2日)

    2018年7月2日,李蔚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杭州铁路交通运输法院邮寄行政起诉书,诉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受案回执单及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驳回李蔚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2018]11号)。根据《行政诉讼法》,李蔚将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和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列为共同被告。

    李蔚的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2018]11号);
    2.请求责令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向原告出具受案回执单;
    3.请求判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解释失效。

    李蔚于2018年3月3日到杭州旅游,并于当晚20时许入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家苑二区三排的括苍精品酒店二楼8202房。当晚23时许,九堡派出所来人敲门。李蔚出示身份证后,辅警明确告知李蔚其不涉嫌违法犯罪,但要求其到派出所采集指纹和做笔录。李蔚依法要求其出示传唤证,沟通过程中,警察朱云峰为首多人踹开房门将李蔚打伤并背铐带到派出所。

    由于朱云峰等人的殴打,造成李蔚头部、面部、肩部、后背、四肢、腰部、左脚无名趾等多处受伤。

    2018年3月4日凌晨2:22分,李蔚拨打110,就被打伤事件报警。2018年3月4日9:07分,李蔚接九堡派出所张(音)警察电话(0571-56923618)通知,要李蔚就报警遭警方人员殴打一事到九堡派出所接受询问。上午10时许,李蔚和代理律师纪中久到派出所,索要受案回执单,未果。接着,九堡派出所警察李刚和另一名警察(警号33116058和33115383)称接到上级指令,就李蔚向110报警称遭警察殴打一事进行询问,并对李蔚做了询问笔录。李蔚再次索要受案回执单,被拒绝。

    2018年3月7日,李蔚向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向李蔚出具受案回执单。2018年6月20日,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向李蔚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李蔚于2018年6月26日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

    截至2018年7月2日,北京海淀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分别接收材料近3个月和1个多月没有任何答复。杭州公安方面没有解决李蔚被打伤一事的表示。

    《行政起诉书》

    原告:李蔚,男,汉族,身份证号:110XXXXXXXXXXXXXXX,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XXXXXXXXXXXXXX,邮编:100082,电话:13269350956
    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法定代表人章群所长,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237号,邮政编码:310000,电话:0571-56923618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楼建忠区长,地址:杭州市庆春东路1号,邮编:310002,电话:0571-86974701

    案由

    原告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受案回执单及不服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2018]11号),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特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2018]11号);
    2.请求责令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向原告出具受案回执单;
    3.请求判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解释失效。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8年3月3日到杭州旅游,并于当晚20时许入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家苑二区三排的括苍精品酒店二楼8202房。当晚23时许,九堡派出所来人敲门。原告出示身份证后,辅警明确告知原告其不涉嫌违法犯罪,但要求其到派出所采集指纹和做笔录。原告依法要求其出示传唤证,沟通过程中,警察朱云峰为首多人踹开房门将原告打伤并背铐带到派出所。

    由于朱云峰等人的殴打,造成原告头部、面部、肩部、后背、四肢、腰部、左脚无名趾等多处受伤。

    2018年3月4日凌晨2:22分,原告拨打110,就被打伤事件报警。2018年3月4日9:07分,原告接九堡派出所张(音)警察电话(0571-56923618)通知,要原告就报警遭警方人员殴打一事到九堡派出所接受询问。上午10时许,原告和代理律师纪中久到派出所,索要受案回执单,未果。接着,九堡派出所警察李刚和另一名警察(警号33116058和33115383)称接到上级指令,就原告向110报警称遭警察殴打一事进行询问,并对原告做了询问笔录。原告再次索要受案回执单,被拒绝。

    2018年3月7日,原告向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向原告出具受案回执单。2018年6月20日,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向原告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解释失效,被告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2018]11号)的依据错误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民警带领辅警执行检查酒店入住人员身份登记情况的职务行为引发申请人后续的报案行为,故申请人该报案事项不属于治安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具受案回执单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国务院法制办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确有解释权,然而,自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失效。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没有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特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实施后,国务院无权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作出解释,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解释失效。

    故此,被告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2018]11号)的依据错误。

    ·被告认为向原告出具受案回执单于法无据的依据和理由不成立

    2018年3月4日凌晨2:22分,原告就警察及辅警打伤事件拨打110报警。2018年3月4日9:07分,原告接被告九堡派出所张(音)警员电话(0571-56923618)通知,要原告就报警遭警方人员殴打一事到九堡派出所接受询问,当天上午原告在九堡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做笔录。

    做笔录前后,原告分别两次向被告九堡派出所索要受案回执单均被拒绝。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认为:“根据申请人拨打110报警通话内容及后续笔录反映内容,申请人报警行为兼具投诉与报案双重属性”,“对申请人的投诉,由被申请人上级公安机关按照内部督查方式进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无出具受案回执单的法定要求。”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还认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的复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告九堡派出所“民警带领辅警执行检查酒店入住人员身份登记情况的职务行为引发申请人后续的报案行为,故申请人报案事项不属于治安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具受案回执单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

    原告向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索要受案回执,并非索要立案回执单。既然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认为原告的报警具有报案属性,那么只有受案调查之后,才可能确认案件属于何种性质,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是否立案。

    原告索要受案回执单只是说明原告曾报警,并不是要立案回执。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和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认为向原告出具受案回执单于法无据的依据和理由不成立。

    ·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警察朱云峰和辅警殴打原告的行为非职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警察和辅警在原告经过酒店前台登记身份信息并经摄像头识别验证(据说准确率接近100%),且辅警敲门检查时,原告立即出示身份证,辅警明确告知原告其无违法嫌疑,仅因有前科,按照浙江省公安厅的内部规定,需要将原告带到派出所采集指纹、做笔录和提取手机数据。原告依法要求警方人员出示传唤证后,警察朱云峰等破门进入房间将原告打伤并背铐带到派出所限制原告人身自由。

    警察朱云峰作为一名正式警察,有多年工作经验,明知没有法律授权,不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仍将原告打伤并带到派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事后,原告曾分别向浙江省公安厅、杭州市公安局和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三个公安部门均否认对有前科人员到杭州,需要带到派出所采集指纹、提取手机数据和做笔录的规定。因此,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警察朱云峰等人在查验完原告身份证后,即已经完成职务行为,其后续行为非其职务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单的行政复议请求适用依据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请求:撤销被告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2018]11号);责令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向原告出具受案回执单;判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解释失效。

    此致
    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附:证据清单1份及证据7份

    具状人:李蔚
    2018年7月2日

    证据清单

    1.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2018]11号)复印件1份
    2.《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浙公信告字(2018)24号)复印件1张
    3.《杭州市公安局信息告知书》((2018)第187号告知)复印件1张
    4.李蔚于2018年3月31日向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副本1张
    5.《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江公公开(2018)第7号告知)复印件1张
    6.李蔚于2018年3月31日向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副本1张
    证据2至6项证明目的:九堡派出所警察和辅警超越职权作为
    7.李蔚身份证复印件1张



  • 青岛上合峰会访民被维稳情况通报

    【民生观察2018年6月9日消息】本网获悉,由于6月9日至11日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在山东青岛隆重举行,从而吸引全国各地访民均前往青岛旅游。从数月开始,青岛全城进入高度戒备状态,进入青岛的旅客携带的行李、身份证件须接受严格检查。此外,山东全省也开始配合维稳,省内访民普遍遭非法稳控,外省来访维权人士多被非法拘禁、扣押遣返、威胁恐吓、关黑监狱、强迫失踪等等,更有访民直接被当地维稳部门拘留,以其达到维稳目的。

    其情况汇总如下:

    1、上海浦东新区癌症访民陆春华,欲在上合峰会前夕前往青岛,于2018年6月6日被浦东新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其电话目前处于无人接听状态。陆春华是因为在1999年的拆迁中,当地部门官商勾结被掠夺89.5平方米私房,至今未得到安置和补偿;其17岁的女儿被谋杀已20年,真正的杀人凶手至今逍遥法外。陆春华电话:13501818275

    2、上海维权公民2O18年6月7日,在山东威海旅游被上海警察跨省非法劫持,扣留身份证并强行押回上海共计23人,到现在还有十人下落不明被强迫失踪,名单如下:韦开珍、刘国芳、申琴芳、谢金华、黄怡芳、高文婻、王巧华、丁水萍、王佩云、韩素芳。其联系方式如下:韦开珍(电话18017125130)、刘国芳(电话:13764159590)、申琴芳(电话:18964199031)、谢金华(电话:13761738695)、黃怡芳(电话:18049911967)、高文婻(电话:15801842268)、王巧华(电话:13023161543)、丁水萍(电话:13641820392)、王佩云(电话:18021004946)、韩素芳(电话:13062695970)。

    3、江苏访民王彩霞、 惠惠 、周薇,杨大美四人前往山东青岛旅游,今天在旅店休息时被警察以查身份证为由,带到青岛金门派出所关押,后被江苏地方维稳人员接出带到青岛某宾馆,目前被地方维稳人员包车,在押送回江苏的路上。王彩霞电话:15961781584

    4、上海冤民孙洪琴于6月4日乘高铁前往青岛旅游,在列车上被乘警查票、身份证以及对上访材料进行拍照,列车到站后被扣留不让出站,在被警方训诫后送进青岛治安管理服务站,在里面碰到了同样被关的安微访民徐进芳。徐进芳在当天夜晚11点多钟被户籍地维稳人员接走,而孙洪琴则住了2个晚上于6月6日中午才被上海维稳人员接出,之后她又去了北京,办完事于昨晚(6月8日)从北京回到家中。

    5、上海法律维权人顾国平,于今天上午7点20分左右乘K1633次济南到青岛的列车去青岛观光旅游,但在去之前遭遇各种威胁和恐吓。首先,他接到户籍所在地维稳警察的电话威胁说:“如你去青岛的话回来后只有两种结果,一是拘留,二是判刑。你自己看着办吧!”而之前在去济南的高铁上遇见列车长和乘警对其警告:“假如你去青岛的话,会影响你们三代人的诚信和名誉,会把你们列入黑名单。”等等威胁恐吓的话语。顾国平在从北京到济南再去青岛的路上,总共遭遇安检搜查十多次,从进站、上车、坐车、下车、出站,反复被警察强行打开行李搜查,期间也没出示搜查令等法律手续。

    6、上海维权人士张富英、唐明兰、杨建林三人,今天在青岛旅游途中,遭青岛警方拦截,目前关押在青岛治安管理服务中心,等待地方政府来接。

    据悉,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于今天在山东青岛开幕,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将主持开幕仪式,届时还有外国国家领导人前来参加会议。自5月开始,青岛全城进入高度戒备维稳状态:
    1)、从数月前就陆续取缔了全市的早市;
    2)、所有进青岛的物流都暂停,超市日用品断货,老百姓怕买不到东西,四处抢购囤积;
    3)、禁止快递,网购的东西到不了;
    4)、好好的室外儿童游乐场,本可以展示社会的幸福祥和,却全部关停,大型的游乐器具扔在那儿,没人打理,看着一片萧条,脏乱不堪;
    5)、公交车上冷冷清清,每辆车必配警务人员(说不清是公安还是协警,为此还临时招录了7000多人);
    6)、工厂放假(大家高兴了,希望峰会开个一年半载的);
    7)、连青岛最著名的塑料袋提啤酒都没了,说要等峰会后才有;
    8)、住在会场周边数公里之内的居民,每人每天发800元,让你离开家到别处旅游。

    难怪有老百姓戏称:“一个青岛上合峰会搞得如临大敌,幸亏联合国总部没设在青岛,否则这里的老百姓全活不成了。”



  • 李蔚在杭州被警察非法打伤维权通报

    北京海淀法院继续违法超期不给李蔚书面答复,京一中院只承诺协调——李蔚在杭州被警察非法打伤维权通报(2018年5月7日)

    一、海淀法院继续违法超期不给书面答复

    2018年5月7日上午,我李蔚和代理律师宋玉生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大厅2号窗口见到了4月8日接收我起诉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行政诉讼状等材料的女工作人员。

    该立案庭女工作人员如2018年4月19日一样答复:“(你提交的行政诉状)我们还在研究。”

    这一次,这位工作人员告诉我和宋玉生律师,她姓冯,并给了我们她的工作电话:“你们以后可以打电话询问,不用跑了。”

    我继续指出:“你们已经违法了。”

    随后,我们又去找海淀法院监察室,但是他们的工作电话总是无人接听。监察室位于法院一楼东侧的接待室也没有人。在隔壁的信访接待室,我对立案庭违法不给收据和超期不给答复的情况进行了反映。

    当我告诉海淀法院信访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女):“我在五一前已经向海淀法院监察室邮寄了投诉材料。”

    该工作人员说:“(监察室)他们收到后也会转给立案庭。”

    我当时很惊讶:“我可是投诉立案庭庭长李梅和窗口工作人员啊!”

    该信访工作人员表示,监察室也会这么做。

    看来,法院内部监察部门依法监督处理违法工作人员几乎不可能。

    二、继续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未果

    2018年5月7日下午13:20,我和宋玉生律师又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交涉和等待1个半小时之后,立案庭胡法官带着5、6个法警出来和我们见了面。

    他告诉我们说:“(4月20日拿了你的起诉书的)周法官今天比较忙,他委托我来告诉你,他正在协调海淀法院尽快给你答复。”并且,他也告诉了我们周法官的工作电话。

    我表示:“法律规定,在基层法院超期不给答复的情况下,我可以到上级法院直接起诉。不过,既然这样,我先回去。如果海淀法院不给书面答复,我下周还会来一中院递交立案材料。”

    我的经历表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二条在首都北京的法院都难以得到执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民众立案似乎更难!



  • 李蔚在杭州被警察非法打伤维权通报

    李蔚向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邮寄(补充)控告书

    2018年4月17日,李蔚分别向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及其派驻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纪检组邮寄了(补充)控告书,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补充)控告书将朱云峰和三名辅警同时列为被控告人。

    控告请求是:
    1.彻查江干区九堡派出所警察朱云峰等人在括苍精品酒店殴打并非法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的暴力违法行为;
    2.对朱云峰等人涉嫌违法和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3.对朱云峰等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调查终结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要求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给予朱云峰等人纪律处分;
    5.如在调查中发现有人隐匿、销毁相关执法记录仪和酒店监控证据的,另行立案调查处理。

    我认为,朱云峰等无法律法规依据,在全国“两会”期间非法闯入我的临时住所——酒店房间,暴力持续殴打我,手段残忍。我被杭州警察打伤事件得到了国内外网友在自媒体上的广泛传播,境外媒体也有数十次报道。该事件影响十分恶劣。我认为,杭州警察朱云峰等打伤我的事件符合根据监察委职务犯罪58个罪名立案量刑最新标准第十五条第3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朱云峰等刑事立案调查。

    在控告书中,我同时提示监察委,如在调查中发现有人隐匿、销毁相关执法记录仪和酒店监控证据的,应另行立案调查处理。

    控告书(注:本控告书是对2018年3月6日寄出的控告书的补充和完善)

    控告人:李蔚,男,汉族,46岁,北京市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XXXXXXXXXX,邮编:100082,电话:13269350956

    被控告人:朱云峰,杭州市公安局九堡派出所警察,警号33015146
    沈水祥,杭州市公安局九堡派出所辅警
    闻伟强,杭州市公安局九堡派出所辅警
    朱林林,杭州市公安局九堡派出所辅警
    被控告机关: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

    控告请求
    1.彻查江干区九堡派出所警察朱云峰等人在括苍精品酒店殴打并非法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的暴力违法行为;
    2.对朱云峰等人涉嫌违法和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3.对朱云峰等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调查终结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要求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给予朱云峰等人纪律处分;
    5.如在调查中发现有人隐匿、销毁相关执法记录仪和酒店监控证据的,另行立案调查处理。

    事实

    本人李蔚(手机号13269350956),北京居民,曾经被判刑入狱。由于近些年参加一些公民活动,特别是因参加被人称为“新公民运动”的活动后,被北京警方认定为“重点人”。
    北京三月份“两会”,为配合北京公安维稳,本人自行于2018年3月3日到达杭州旅游,一个人于当晚20时许入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家苑二区三排的括苍精品酒店二楼8202房,这是一个标准间。我打开空调热风,洗澡、洗衣。

    当晚23时,我正准备休息,突然响起了敲门声,来人自称警察,说是“喝茶”。(实际上“核查”,我当时误以为是当地国保找来“喝茶”。)开门后,我到两个辅警,称是九堡派出所的,查验身份证。我立即配合出示,他们说,因有前科,需要到派出所做指纹和笔录。(实际上,我后来了解和在派出所看到,有前科记录的,都被带到派出所,采集指纹、DNA、要手机密码打开手机并连接到警察的设备上采集手机内资料信息、做笔录。据说,这是浙江省公安厅的内部规定。)

    我当时很诧异:一方面,我的指纹在公安系统中有;另一方面,怀疑这个要我去派出所的规定是否真的存在,因为这种规定是侵犯人权和违反法律的,由此导致我怀疑来人是否是绑匪,而不是真的警方人员。

    我问这两名辅警:“我是否违法犯罪?”

    辅警答:“没有。只是我们这里的规定,要去派出所核查。”

    我:“那么,请拿传唤证来。”

    随后,我关门。

    半分钟后,又响起敲门声,仍自称警察。我要求他们出示传唤证,回答没有,但必须跟他们走。

    我告诉他们,我是配合北京公安“两会”维稳,从北京来外出旅游的。

    正在交流过程中,门突然被踹开。我当时正站在在门边,向后躲。一下子冲进5、6个人,为首的是警察朱云峰(警号33015146,这是事后确认的),不容分说,拿着警棍上来就打,边打还边怒骂,意思是说没有见过你这么不配合的,看你敢不敢……

    由于殴打猛烈,我当时已经大、小便失禁。

    朱云峰同时还指挥其他人打我。

    当我被按到在里侧床上时,仍不停地拿警棍殴打我头部、背部、腰部和手臂。后来,朱云峰指令:“给他戴上背铐!”

    这一过程持续了大约3分钟,其间朱云峰连续不断地用警棍击打我的头部、肩部等部位,还有人拿棍子捅我的背部(后来发现我的保暖内衣背部出现两个洞),同时也有其他人打我的四肢、背部和腰部。

    我被戴上背铐,他们将我拖出房间。朱云峰命令一个人:“带上他的手机!”

    在门口时,我请求穿上鞋子和加一件衣服。于是朱云峰又将我打倒在地,手脚并用。

    停下来后,将我推下楼,塞进警车,带到九堡派出所。

    到派出所大院内,我被从警车上推下,来到派出所执法办案区(事后了解到)门口,朱云峰又喝令我:“蹲下!”

    我回答:“我不会蹲下的。我不是违法犯罪嫌疑人!”

    朱云峰上来又对我拳打脚踢,将我按倒在地。我说:“地上凉。”这才允许我坐在院子的水泥地上。

    朱云峰站在我右侧,也是执法办案区大门右侧,对我说话,意思是在这里老实点。院里站了十几个警察和辅警,围成一个圈,坐在地上的我是这个圈上的一个点。

    我对朱云峰及周围的警察和辅警说:“你们执行公务,不管这个规定是否合法,如果有轻微违法,我都可以包容,”转向朱云峰,“但是你打我,并且下手如此狠毒,这就是私仇!你敢亮出你的警号吗?!”

    朱云峰当时将执法仪挡住警号的部分数字,不敢露出全部警号,但是我牢牢地记住了露出的部分警号“0151”及他的相貌特征。

    过了一会儿,朱云峰将我带进执法办案区,将我推到墙边,面冲墙,搜身之后,送进检查室,交给那里的辅警后离开。

    以上整个过程,我没有反抗甚至谩骂。

    在检查室,我被要求解下腰带、掏出随身所有物品,辅警将这些物品放入一个袋子中,然后放进一个类似超市存物品的自动柜中,出来一个条码交给我自行保存。

    然后,辅警要给我提取唾液(DNA)和采集指纹,被我拒绝。辅警又要我打开他们从宾馆房间床头桌上带来的手机,要我说出密码。同样我也拒绝,说“这涉及我的隐私。”辅警随后打了一个电话,对对方说:“这个人很拽!什么都不做。”对方好像说,先等等吧。

    这时,我感觉右脸有点湿润和疼。

    过了一会儿,一名自称是值班沈副所长/指导员的警察下来,我立即向他投诉了被警察殴打的情况。过了一会儿,自称莫副所长的人下来,问了问我的情况,我也向他投诉了被警察殴打的过程后,他又走了。又过了一会儿,他们发还我东西,把我带出了执法办案区,要我在派出所办事大厅等着。

    3月4日凌晨2点多钟,九堡派出所派人将我送到邵逸夫医院(下沙院区)治疗。在去医院途中,我拨打了110对警察殴打我的事件报警。

    3月4日10时许,九堡派出所警察李刚和另一名警察(警号33116058和33115383)称接到上级指令,就本人向110报警称遭警察殴打一事进行询问,并对本人做了询问笔录。并要本人在一张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但拒绝给我该告知书,也不允许我拍照。

    3月4日下午15时许,我被九堡派出所王晶副所长叫到执法办案区,作为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嫌疑人被审讯,审讯人是自称彭埠派出所的一名警察和江干区分局治安大队的一名警察,他们两次对我进行了审讯。

    此次在被关押约9个小时后,3月4日23时15分,王晶副所长进来,将我带出执法办案区,并说:“经调查,你没有违法之处。”

    3月5日,我和纪中久律师一起来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向督查大队长王德安口头投诉控告朱云峰等人殴打本人的情况。

    3月6日,分别向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督察大队和江干区监察委快递了书面的控告书。

    2018年3月8日,杭州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下沙院区)出具的相关诊断记录:

    (一)医疗诊断证明书

    诊断:
    右枕部皮下血肿
    多处软组织挫伤
    治疗意见:
    患者2018.03.04因身体多处被打击,头面部,双上肢及左下肢多处皮肤挫伤,我院CT提示右枕顶部皮下血肿,2018.03.08我院CT复查提示:右侧枕部头皮血肿,比较2018–3-04片,吸收好转。颅脑CT平扫颅内未见明显异常。特此证明,建议休息三天。不适随诊。

    (二)门诊病历单
    2018-3-42:45:24
    【现病史】
    3小时余前身体多处被打击,头面部,双上肢及左下肢多处皮肤挫伤,伴头痛,腰痛,无呕吐,无胸闷气急,无晕厥等。
    【体检】
    头面部,双上肢及左下肢皮肤可见多处挫伤,左足血痂,无活动出血。
    3月5日上午,在经历了两天折腾之后,才发现自己保暖卫衣脊柱对应部位有两个洞,明显是警棍捅破。身体后背、腰部、肩部、手臂上端多处青紫或颜色泛红。

    控告理由

    1.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证件,对持证人有详细的信息记录,在此之外,警察做其他身份查验,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警察应按照法律法规执行职务,而不能仅口头宣称依照没有公开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内部规定从而侵犯公民权益。
    我刚到杭州,并不涉嫌任何违法犯罪,明显不符合《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却被朱云峰等所谓执行职务殴打并强制带到派出所采集指纹、DNA、提取手机数据和做询问笔录。

    2.酒店作为公民临时住所,属于公民住宅范畴,在我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随便破门而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在法理上,“住宅”应当包括一切以居住或私人生活为目的的、被合法私人占有的场所。出租房在此列,酒店客房自然也应当在此列。入住酒店,实际上是客人与店主之间签定的一个租赁合同。对于一个合法经营的酒店来说,当客人交纳了押金拿到了钥匙,这个租赁合同就开始合法履行了。酒店就成为公民的临时住所,法律上的住宅。因此九堡派出所在深夜查房、破门闯入是典型的扰民执法,应当承担侵犯公民住宅权的法律责任。

    3.警察朱云峰等闯入房间后没有任何根据野蛮殴打控告人。被控告人多处受伤显示了殴打时间长,殴打力量大,手段残忍。多处伤痕显示警察朱云峰主观上积极伤害控告人,打击部位包括前额,后脑,显示加害者不计伤害后果。本案中显示出的残忍殴打行为与执法没有分毫关系。

    4.朱云峰等违法对控告人使用警棍和手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警察朱云峰等人违法对我使用警棍殴打,并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对我使用手铐。

    5.朱云峰等涉嫌滥用职权罪
    我被杭州警察打伤后,国内网友在自媒体广泛传播,境外媒体也有数十次报道。该事件发生在“两会”期间,影响十分恶劣。我认为,杭州警察打伤我的事件符合根据监察委职务犯罪58个罪名立案量刑最新标准第十五条第3款:
    十五、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朱云峰等违反相关纪律法律法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十一条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杭州胜景吸引着全国游客,包括控告人在内,但杭州江干区警察朱云峰等不但造成我身体伤害,还败坏了杭州的法治环境,损害杭州在国内外的美好形象。虽然我曾经入狱服刑,但并不表示我时刻都会违法犯罪,我现在是自由公民,享有中国公民的一切权利,我不是二等公民,对我的歧视和殴打,法律上应该给我一个说法。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员会

    附:1.证据照片16张
    2.2018年3月4日九堡派出所通知李蔚去接受投诉被殴打事件调查电话录音(见光盘)
    3.(由于国内大量删贴,需要)翻墙取证工具(见光盘)
    4.李蔚身份证复印件

    控告人:李蔚
    2018年4月17日
    于北京

    抄送: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员会派驻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工作组



  • 李蔚在杭州被警察非法打伤维权通报

    2018年3月24日,我被杭州警察非法打伤已经过去21天了,杭州方面还没有处理涉事警察,杭州方面负有相应职权的部门也没有与我联系。

    2018年3月3日,我配合北京公安“两会”维稳独自一人到杭州旅游,并于当晚入住当地酒店。在我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杭州警察非法破门进入我入住的房间,将我打伤。
    我的感觉是:他们想拖,让这个事件不了了之。

    也许他们认为这个事件不够恶劣,社会关注度还不够,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还不够大。

    一、事件背景及过程

    本人李蔚(手机号13269350956),北京居民,曾经被判刑入狱。由于近些年参加一些公民活动,特别是因参加被人称为“新公民运动”的活动后,被北京警方认定为“重点人”。

    北京三月份“两会”,为配合北京公安维稳,本人自行于2018年3月3日到达杭州旅游,一个人于当晚20时许入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家苑二区三排的括苍精品酒店二楼8202房,这是一个标准间。我打开空调热风,洗澡、洗衣。

    当晚23时,我正准备休息,突然响起了敲门声,来人自称警察,说是“喝茶”。(实际上“核查”,我当时误以为是当地国保找来“喝茶”。)开门后,我到两个辅警,称是九堡派出所的,查验身份证。我立即配合出示,他们说,因有前科,需要到派出所做指纹和笔录。(实际上,我后来了解和在派出所看到,有前科记录的,都被带到派出所,采集指纹、DNA、要手机密码打开手机并连接到警察的设备上采集手机内资料信息、做笔录。据说,这是浙江省公安厅的内部规定。)

    我当时很诧异:一方面,我的指纹在公安系统中有;另一方面,怀疑这个要我去派出所的规定是否真的存在,因为这种规定是侵犯人权和违反法律的,由此导致我怀疑来人是否是绑匪,而不是真的警方人员。

    我问这两名辅警:“我是否违法犯罪?”

    辅警答:“没有。只是我们这里的规定,要去派出所核查。”

    我:“那么,请拿传唤证来。”

    随后,我关门。

    半分钟后,又响起敲门声,仍自称警察。我要求他们出示传唤证,回答没有,但必须跟他们走。

    我告诉他们,我是配合北京公安“两会”维稳,从北京来外出旅游的。

    正在交流过程中,门突然被踹开。我当时正站在在门边,向后躲。一下子冲进5、6个人,为首的是警察朱云峰(警号33015146,这是事后确认的),不容分说,拿着警棍上来就打,边打还边怒骂,意思是说没有见过你这么不配合的,看你敢不敢……

    由于殴打猛烈,我当时已经大、小便失禁。

    朱云峰同时还指挥其他人打我。

    当我被按到在里侧床上时,仍不停地拿警棍殴打我头部、背部、腰部和手臂。后来,朱云峰指令:“给他戴上背铐!”

    这一过程持续了大约3分钟,其间朱云峰连续不断地用警棍击打我的头部、肩部等部位,还有人拿棍子捅我的背部(后来发现我的保暖内衣背部出现两个洞),同时也有其他人打我的四肢、背部和腰部。

    我被戴上背铐,他们将我拖出房间。朱云峰命令一个人:“带上他的手机!”

    在门口时,我请求穿上鞋子和加一件衣服。于是朱云峰又将我打倒在地,手脚并用。

    停下来后,将我推下楼,塞进警车,带到九堡派出所。

    到派出所大院内,我被从警车上推下,来到派出所执法办案区(事后了解到)门口,朱云峰又喝令我:“蹲下!”

    我回答:“我不会蹲下的。我不是违法犯罪嫌疑人!”

    朱云峰上来又对我拳打脚踢,将我按倒在地。我说:“地上凉。”这才允许我坐在院子的水泥地上。

    朱云峰站在我右侧,也是执法办案区大门右侧,对我说话,意思是在这里老实点。院里站了十几个警察和辅警,围成一个圈,坐在地上的我是这个圈上的一个点。

    我对朱云峰及周围的警察和辅警说:“你们执行公务,不管这个规定是否合法,如果有轻微违法,我都可以包容,”转向朱云峰,“但是你打我,并且下手如此狠毒,这就是私仇!你敢亮出你的警号吗?!”

    朱云峰当时将执法仪挡住警号的部分数字,不敢露出全部警号,但是我牢牢地记住了露出的部分警号“0151”及他的相貌特征。

    过了一会儿,朱云峰将我带进执法办案区,将我推到墙边,面冲墙,搜身之后,送进检查室,交给那里的辅警后离开。

    以上整个过程,我没有反抗甚至谩骂。

    在检查室,我被要求解下腰带、掏出随身所有物品,辅警将这些物品放入一个袋子中,然后放进一个类似超市存物品的自动柜中,出来一个条码交给我自行保存。

    然后,辅警要给我提取唾液(DNA)和采集指纹,被我拒绝。辅警又要我打开他们从宾馆房间床头桌上放着的手机,要我说出密码。同样我也拒绝,说“这涉及我的隐私。”辅警随后打了一个电话,对对方说:“这个人很拽!什么都不做。”对方好像说,先等等吧。

    这时,我感觉右脸有点湿润和疼。

    过了一会儿,一名自称是值班沈副所长、指导员的警察下来,我立即向他投诉了被警察殴打的情况。过了一会儿,自称莫副所长的人下来,问了问我的情况,我也向他投诉了被警察殴打的过程后,他又走了。又过了一会儿,他们发还我东西,把我带出了执法办案区,然后就没人管我了。

    二、杭州警方对警察打伤我事件的处理态度——冷淡甚至回避

    (一)在网友声援下警察不得不带我去医院
    我自行走到派出所办事大厅,坐在沙发上等待。这时,我这才发现左脚流血,用手机摄像功能查看自己右脸伤情,发现有损伤。

    过了一会儿,一个穿着便衣、满嘴口臭的50多岁男人坐到我身边,说要和我聊聊。

    我问他:“您是什么身份?”

    50多岁便衣男:“我是人民调解员。”

    我非常清楚这种人民调解员是怎么回事,所以告诉他:“您不适合和我谈。”

    他赖着不走,满嘴的口臭熏得我够呛。我只得挪到大厅的另一侧椅子上,开始对外发消息。由于当时手里的手机装的是专门用来上网的卡,无法接打电话。接打电话的手机当时在宾馆的旅行包中。

    等到第二天凌晨1点多钟,有朋友在网上问我:“你是离开派出所了吗?”

    我回答:“没有。还在派出所。”

    网友愤怒了:“他们骗我们说,你已经离开了!”

    直到3月4日2点多,派出所才安排警察开车,带我到宾馆穿衣然后去医院检查和治疗。

    我分析,如果没有网络上朋友的转发,打电话到派出所询问,他们很可能不会管我了。

    在去杭州市下沙邵逸夫医院的途中,我就遭警察殴打一事打了110报警。时间是3月4日凌晨2:22分,接警员代号0278(女)。

    注:本人手机显示时间比实际时间快大约2分钟。本人手机号码13269350956。

    到医院检查治疗后,医生告诉我:“头部CT显示没有出血,内脏没有发现破损。但是,几小时或几天后,也许会发现。如果出现头晕、恶心等不适,立即来医院。脚趾的破损保守治疗吧,争取保住脚趾甲。”

    直到3月4日凌晨4点30分左右,才回到宾馆。脱下衣服,才发现曾大便失禁。

    (二)杭州警方拒不出具受案回执并以我涉嫌违法恐吓

    1.九堡派出所警察调查警察打人事件但拒绝出具受案回执
    2018年3月4日上午9:07分,我接到九堡派出所张(音)警察电话(0571-56923618)通知,要我就本人报警遭警察殴打一事到九堡派出所接受询问。上午10时,我聘请的纪中久律师开车到达宾馆,我下楼。此时,我和纪中久律师看到一辆派出所的车辆来到宾馆,进去几个警察,看样子是调查监控的。10时许,我和代理律师纪中久到派出所,索要报案回执,包括向王晶副所长索要,被拒绝。接着,一名辅警要给我做询问笔录,被我以其没有执法权为由拒绝,同时要求正式警察来做笔录。随后,九堡派出所警察李刚和另一名警察(警号33116058和33115383)称接到上级指令,就本人向110报警称遭警察殴打一事进行询问,并对本人做了询问笔录。并要本人在一张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但拒绝给我该告知书,也不允许我拍照。
    做完笔录后,我和纪中久律师仍向警方索要受案回执和医疗记录。中午,不得不暂时离开派出所,在附近吃饭。

    2.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护短并参与恐吓我
    在吃饭途中,多次拨打警务督察12389,但是无声。拨打110后,告知我已经转江干分局处理,要我拨打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值班电话。
    3月4日(周日)13:27分,我拨打江干区分局值班电话(0571-87283300),值班警察说:“宾馆是公共场所”(意思是宾馆房间也是公共场所),并且说我拒绝配合核查要以“阻碍执行职务”处理我。他了解情况后,他表示联系派出所处理。并给了我江干区分局督察电话0571-87283225,并告知我周一到周五工作时间拨打。他说,我反映的情况警民系统有,应该三个工作日给我答复。他说“警察滥用职权根本不可能。”他还说,警察盘查是合法的。但他拒绝透露自己的姓名。这个谈话我有录音为证。

    《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了四种盘问、检查情形,对我这种情况不是该法授权的: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3.以关押审讯恐吓
    吃完午饭后,我和律师一起回到派出所,要求见所长。他们一直推说,联系了,要我们等等。

    直到下午3时,我要纪中久律师离开,帮我做一些信息公开和控告材料。我一个人在派出所等。在律师离开不久,3月4日下午15时许,我被九堡派出所王晶副所长叫到执法办案区,收缴手机和随身所有物品,并要求对我采集指纹、提取DNA和告知他们我的手机密码,我拒绝。当班的辅警又打了一个电话说:“这个人很拽,这也不做,那也不做。”那头告诉他,等等。随即,我被关进笼子间。

    其后,自称彭埠派出所的一名警察和江干区分局治安大队的一名警察两次对我进行了审讯。彭埠派出所这名警察问我,做不做指纹?

    我回答他:“在决定把我送拘留所或看守所时,我一定会配合做的。”他笑笑,作罢。

    当我被要求坐在审讯椅上时,我问彭埠派出所的这名警察:“我现在是什么身份?”

    他回答:“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嫌疑人。”

    其中,谈到了我向如何解决被打事件。我回答:“这里不是谈这个的地方,我现在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处理完后,在外面我们再谈如何解决我被警察打伤事件。”

    被再次关押约9个小时后,3月4日23时15分,王晶副所长进来,将我带出执法办案区,并说:“经调查,你没有违法之处。”

    随后,带到执法办案区门口左侧平房内一件会议室,王副所长、一名分管法制的副所长、莫副所长/指导员等和我谈话,口头表示道歉,并表示一定会公正不包庇地处理涉事警察,并询问了我有什么要求,随后派车将我送回宾馆。

    杭州警方可能辩称,对我审讯只是调查的过程,并非审讯。实际上,3月4日上午,我已经配合做了笔录。警察出警,也有执法记录仪记录,宾馆还有监控。我是否违法,非常清楚。

    我认为,对我关押审讯,就是对我进行恐吓。不过,我懂法,做得有理有节,加上我经历丰富,不怕恐吓而已。

    (三)杭州警方开始冷淡处理,似乎我被打伤事件不存在

    1.事发两天后九堡派出所直接上级督查居然说不知道
    2018年3月5日星期一下午15时许,我和纪中久律师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自称是江干区分局督察大队长王德安(音)接待了我们。

    他听说我被警察打伤后,表示很震惊,说才知道,表示要调查严肃处理,并且告诉了我他的办公室电话(0571-87283225),说随时可以找他。不过,我以后多日上百次拨打该号码,始终无人接听。

    2018年3月13日上午10时40分,我赶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在传达室要求见督查。他们联系后不久即下来两名辅警(周张磊(男)、王红梅(女)),告诉我,王大队这两天都在外调研,他们会记录下我的来访情况,告诉王大队。

    2018年3月12日下午16时许,我赶到九堡派出所见了章群所长,他表示需要等待上级处理。我请他联系王德安督查大队长,他答应了。

    2018年3月13日中午,我还发短信给章群所长,请他联系王德安督查大队长,他回复:“好的”。

    直至2018年3月23日,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王德安大队长及九堡派出所上级部门,没有任何人给我打过电话或找过我。

    2.九堡派出所对我被他们警察打伤事件转为不关心
    1)后续去医院治疗和拿诊断结果的费用都是我个人支付的
    2018年3月8日,我被打伤第6天,脸上伤痕已经结痂,左脚因伤无法穿袜子和鞋。杭州刚下完雨,天气比较寒冷。

    3月8日中午12:30左右,九堡派出所王晶副所长敲我酒店房间的门,说章群所长(据说年龄比我还小几个月)来了,因要开会,请我下去。我光脚穿着拖鞋,下楼后与章群所长在室外聊了约10分钟。

    章群所长告诉我,前3次带我去医院的夏警察家里有事,下午不能来送我去医院了,请我自己打车去。

    我说:“其他人也可以啊。”

    章所长:“其他人有其它的任务,无法安排。”

    我:“这里比较偏僻,门口很难打到车。我这个状态也不方便,另外,我这里钱也比较紧张了,如果有检查和治疗费,还是你们出比较好。”

    章群所长从口袋中拿出100元给我。我感觉这是打发要饭的呢,拒绝了,但是口头仍是客气地说:“您个人的钱我就不收了,我也不缺这100元钱。”

    其间,我要求朱云峰书面道歉时,章所长毫不犹豫地回复说:“你说了不算!”

    之后,再也没有派出所的人送我去医院了。当天,我自己走出门,光着脚穿着凉拖鞋,走出400米,花了大约半个小时才打到车到医院。

    2)在杭州耽误了11天的住宿费用也是由我个人承担

    由于被打伤,在杭州没有任何旅游耽误了11天的住宿费用也是由我个人支付的。

    回想3月3日我被打伤当天夜晚,如果没有网友的声援,九堡派出所很可能甚至都不会送我去医院检查和治疗。

    三、伤情状况

    2018年3月8日,杭州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下沙院区)出具的相关诊断记录:

    (一)医疗诊断证明书
    诊断:
    右枕部皮下血肿
    多处软组织挫伤
    治疗意见:
    患者2018.03.04因身体多处被打击,头面部,双上肢及左下肢多处皮肤挫伤,我院CT提示右枕顶部皮下血肿,2018.03.08我院CT复查提示:右侧枕部头皮血肿,比较2018–3-04片,吸收好转。颅脑CT平扫颅内未见明显异常。特此证明,建议休息三天。不适随诊。

    (二)门诊病历单
    2018-3-42:45:24
    【现病史】
    3小时余前身体多处被打击,头面部,双上肢及左下肢多处皮肤挫伤,伴头痛,腰痛,无呕吐,无胸闷气急,无晕厥等。
    【体检】
    头面部,双上肢及左下肢皮肤可见多处挫伤,左足血痂,无活动出血。

    (三)我个人对伤情现状描述
    头部仍感觉轻微头晕,但医生无法判断,说可能休息一段时间会好。
    面部右侧结痂处已经自然脱落,但颜色仍较深。
    腰部活动仍受限。
    左脚无名趾甲已脱落,伤口愈合。
    3月5日上午,在经历了两天折腾之后,才发现自己保暖卫衣脊柱对应部位有两个洞,明显是警棍捅破。身体后背、腰部、肩部、手臂上端多处青紫或颜色泛红。

    四、与警察打伤我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一)监察委职务犯罪58个罪名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我被杭州警察打伤后,国内网友曾在自媒体广泛传播,境外媒体也有多次报道。我认为,杭州警察打伤我的事件符合本标准第十五条第3款:
    十五、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十一条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我会就被杭州警察非法打伤一事维权到底,请大家多给予支持!

    李蔚
    2018年3月24日于北京



  • 成都警方通报网传“抢小孩”视频:不是抢小孩 是精神病发

    4月9日,两段视频在网上引起网友关注,在成都一小区内,一名女子从绿化带里走出,疑似抱走婴儿车中的小孩。该名女子随即被群众围住,后被警方带走。

    9日晚,成都金牛警方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网传抢小孩有误,视频中长发女子患有精神病,做出异常举动系精神病发。通报同时指出,目前该女子已送医治疗,其家属已向孩子家属诚恳道歉,双方已达成谅解。

    网传“抢小孩”视频

    9日下午,两段视频出现在网上、朋友圈,并被转发者冠以“抢小孩”字眼。记者注意到,两段视频时长分别为41秒、3分30秒,第一段视频为小区监控视频,时间为星期日早上9点58分。

    在视频中,一名黑衣女子推着婴儿车,另一名长发女子,从绿化带中走出来后,试图抱走婴儿车中的孩子,双方发生了拉扯。随后,在约二十秒的拉扯后,长发女子放下了孩子,不再拉扯,随即向外小跑了出去。

    在第二段视频中,一名带着手铐的长发女子躺在地上,旁边有民警在看守着,围观群众议论纷纷,不少人称其“抢小孩”。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这名长发女子随后被警方带上警车。

    警方通报:不是抢小孩 是精神病发

    9日晚上9点47分,成都金牛警方通过其官方微博@成都金牛公安,发布此事件的调查结果通报,全文如下:

    关于网上流传的“抢小孩”的视频,我局高度重视,现将调查结果通报如下:

    今日上午9时29分,家住金牛区蜀跃东路138号翡翠海湾小区业主何某报警称其嫂子(刘某某,38岁,患精神分裂症8年,精神残疾二级)精神病复发,在何某家中大吵大闹。

    我局金泉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赶赴该小区,得知刘某某已离开何家不知去向。

    民警在对其体貌特征做好登记后,开始对小区周围进行查找。10时2分,派出所接到交警二分局通报称,有群众在蜀西路55号金玺苑小区大门处抓到一名抢小孩的中年女子。

    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发现该中年女子与之前正在寻找的刘某某体貌特征相似。

    后经何某辨认后,确定抢小孩的中年女子就是其嫂子刘某某。在征得家属同意后,派出所通知120将刘某某送至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经医院初步诊断系精神分裂症,目前已住院接受治疗。

    刘某某的丈夫事后当面向小孩的家属作了解释工作,并诚恳的进行了道歉,目前,当事双方已达成谅解。

    (来源:华西都市报 http://www.thecover.cn/recommend/310549 2017-4-9)

  • 隋牧青——黄琦案通报

    [民生观察2017年4月1日消息]隋牧青律师发布消息称:今天上午和下午分别赶赴绵阳市涪城区公安分局及绵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与经办国保沟通,再次表达了会见黄琦、为其办理取保及了解案件进程的要求。

    绵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回复:1.黄琦于2016年12月16日被批准逮捕,案件目前仍处于侦查阶段;2.警方会保证公正办案程序,但不谈实体法律问题,即不讨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3.黄琦案缘起于泄露四川最高领导人内部讲话,因而遭致打击报复是外界误解。4.黄琦身患重病,警方已安排相应治疗,会保障其生命安全。5.不同意律师会见黄琦及为其办理取保。

     
    相关报道:
    六四天网创办人黄琦身患绝症无法见律师_民生观察 关注底层民众命运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221/15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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